時間:2023-03-07 15:17:25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關鍵詞:金融租賃; 商業銀行; 發展障礙
中圖分類號:F830.0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7-4392(2008)06-0053-03
一、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簡要回顧
現代融資租賃業發端于19世紀后期的英國和美國,我國的融資租賃業始于上個世紀改革開放的初期,1980年中國民航在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推動下,與美國漢諾威爾制造租賃公司和美國勞埃得銀行合作,利用跨國節稅杠桿租賃方式從美國租進第一架波音747SP飛機標志著我國融資租賃業的開始。1981年,中國東方國際租賃公司、中國租賃有限公司相繼成立。
此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有兩類,一是由外經貿委(現由商務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二是由人民銀行(現由銀監會)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兩個部門監管并存的局面形成。商務部近來還批準少數一般性內資租賃公司做融資租賃業務試點。截止2006年,商務部以及前外經貿部批準的外資及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共有70余家,資產合計接近300億元。經銀監會和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共12家,其中6家持續經營,資產合計142億元。經過20多年的發展,限于外部客觀環境和企業內部發展等制約因素,我國融資租賃行業整體處于較低水平,據粗略統計,我國目前租賃業市場滲透率僅為1%,遠低于成熟市場30%的滲透率水平。
二、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發展障礙和制約因素
(一)與國內其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相比,監管標準不一必然導致不公平競爭,阻礙了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進一步做大做強
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由于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特殊身份,所受到的監管遠比商務部管轄的外資租賃公司嚴格,《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為防范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業務限制條款。一般內資租賃公司只需在工商部門登記、年檢。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金融機構監管政策則比照商業銀行監管,從資本充足率、客戶集中度、關聯交易等多方面對金融租賃公司加以規范。監管標準不一,在同樣的市場環境下必然導致不公平競爭,尤其在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發展的初期階段,阻礙了公司進一步做大做強。比較突出的問題有以下兩點: 一是資金來源問題。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較之其他租賃公司的明顯優勢就是資金來源優勢。但出于風險隔離的考慮,目前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在資金上不能完全依賴母行,其他渠道如同業拆借、發行債券等方式存在政策障礙,不具備可操作性,比如,《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均規定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兩年的良好經營記錄,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是否可以特例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目前沒有政策依據。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只規定了商業銀行、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的條件,其他金融機構尚無細則規定。以上限制使得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普遍缺乏穩定的、低成本的資金來源。
二是客戶集中度問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集團客戶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對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來講,注冊資本金在20―45億元之間,即單筆業務范圍最高限額在6―13億元之間,對耗資巨大的機船租賃顯然不利(飛機輪船的平均價格在2億元―8億元),而機船類集團客戶的需求更是遠遠超過限額。對客戶范圍和項目金額的限制不但使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初期開業階段極易撞線,而且不利于公司抓住市場先機發展壯大。
(二)與大型跨國租賃公司相比,財稅政策的差別使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處于不利地位
從英美發達國家的財務稅收實踐來看,普遍采用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處理租賃稅收問題,根據實際投資風險的承擔者和收益的獲得者來判定如何收稅,具體標準非常復雜有時甚至模糊,需要法庭做出判決,但是該種原則的采用降低了租賃成本,促進了租賃業的發展。而如果僅僅從形式上判定納稅環節和納稅義務人,則容易重復征稅,提高租賃成本。比如,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這一環節在形式上被視為商品買賣,實質上并不是真實的買賣交易,選擇設備和最終使用的都是承租人。這一環節如果按照舊貨交易征收增值稅等流轉稅,必然會提高租賃成本。又比如在關稅上,承租人直接進口該設備享有特定行業免稅的優惠,而采用融資租賃形式進口的話,從形式上看出租人是關稅納稅義務人并不享有稅收優惠,這也會增加租賃成本,挫傷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形式購置設備的積極性。 由于我國融資租賃規模較小,在對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中,稅務部門更多注重形式而不是交易實質,往往沒有明確企業在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買賣設備時稅收優惠政策如何適用,誰來適用,缺乏可操作的細則,這就造成了國內融資租賃業務開展的困難。
(三)我國租賃市場培育尚不成熟,相關法律環境、業務研究和實踐都處于初期階段,有待進一步完善提高
從市場培育上看,中國融資租賃業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經過了萌芽、發展、衰退的階段,走過許多彎路,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各方面對租賃的認知程度仍然很低。特別是對融資租賃在擴大銷售、改善融資結構、加速折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了解不夠,甚至把融資租賃簡單的理解為抵押貸款。而在飛機、輪船等大型設備融資租賃市場,業務運作模式相對成熟,但是90%的市場份額已被跨國租賃公司占據。同時,與租賃業務密切相關的二手設備交易市場尚不發達,導致租賃物殘值處理存在很大障礙,直接影響了融資租賃業向“融物”功能更為深化的高級形式發展。 從配套法律環境看,雖然有《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但是相關租賃物登記和取回卻涉及多種產業、多個行業主管部門,比如醫療設備、電力設備等的所有人必須經過資格審查,而租賃公司往往不具備特定行業資質。目前我國也沒有統一的租賃登記制度,導致租賃物所有權的持有和取回在實踐中常常無法落實,使出租人面臨很大的信用風險。
在行業選擇上,5家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都不約而同將目標市場鎖定在航空航運、電力能源等大型設備行業,對我國租賃市場的潛力挖掘不夠,對目標客戶的細分研究不夠。盲目追求優質客戶,必然導致金融租賃公司一窩蜂競爭,議價能力降低,利潤空間縮小。
在人才儲備上,由于金融租賃的業務領域相當復雜,業務本身兼具融資和融物的特性,既需要金融人才,也需要專業技術人才。僅以從事飛機租賃的業務人員為例,不但要熟悉融資租賃的流程,還要精通飛機機械管理和維修,才能做好各個業務環節的風險控制。目前剛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人員組成中多為來自于母行的金融人才,復合型專家人才十分缺乏。
三、政策建議
(一)建議監管部門取消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客戶集中度比例限制,采用與母行并表監管的方式,使其間接受到銀行業監管制度的約束
該種方式既有利于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與外資租賃公司享受同等的業務開展條件,也有利于反映出資銀行真實的客戶授信集中度,有利于出資銀行整體的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
(二)出臺相應配套政策
監管部門 協調人民銀行盡快出臺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借、發行金融債券的實施細則或相應配套政策,解決金融租賃公司多元化籌資渠道問題,使金融租賃公司在競爭中能切實發揮金融機構資金來源優勢。
(三)厘清稅收關系
稅務部門采用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充分考慮融資租賃交易形式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厘清稅收關系,避免重復征稅,在融資租賃業務的征稅環節上體現稅負公平、合理,對已享有稅收優惠的行業、企業采用融資租賃形式開展的商品交易同等地給予免稅、減稅、退稅、緩征等優惠。
(四)積極推動融資租賃相關立法工作
在現行的《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框架下,可采用司法解釋等形式對租賃物的取回權予以規范,或在即將出臺的《融資租賃法》中予以明確,并協調相關部門建立統一的租賃登記制度,為融資租賃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五)積極推動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與金融機構的同業協作
探尋信租合作、財租合作、銀租合作的新路子,拓展多渠道、低成本融資;積極鼓勵公司在租賃資產證券化、租賃資產轉讓、聯合租賃等方面不斷創新,提高租賃資產流動性和使用效率,擴展贏利空間。
(六)調整市場定位
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要根據自身特點在實踐中調整市場定位,發掘優勢領域,加強與設備廠商、專業化的資產管理公司、擔保機構合作,建立一體化、全方位的經營平臺,擴大市場影響,提高行業競爭力。
臨近年關,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祭出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修改稿(下稱修改稿),在業內引發了不小的震動。
“一言以蔽之,這一修改稿的目的,是為了讓金融租賃公司真正回歸融資租賃的本業,而不是借著金融牌照胡作非為。”一位富有監管經驗的金融專家指出。
此次修改稿中最突出的內容在于,不僅允許商業銀行進入金融租賃公司,而且符合修改稿中規定的新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要求的,幾乎只有商業銀行。“以國際慣例看,融資租賃業有30%的租賃公司是銀行背景,也只有銀行背景的租賃公司才接受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大業國際租賃總經理陳奕智說。
對商業銀行解禁,一方面將對實力孱弱的融資租賃業注入新鮮血液;另一方面,也對銀監會目前監管下的12家金融租賃公司提出了重大挑戰,顯然,舊有利益格局將進入一個盤整期。
“銀行號租賃”解禁
修改稿最大的突破是允許銀行入主金融租賃公司。這是自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中國政府要求銀行退出金融租賃公司以來的重大轉變。
此次修改稿中,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商業銀行,成為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的首選,中國境內外注冊的租賃公司、制造廠商類大型企業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也可以成為主要出資人。修改稿中把“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人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占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實收資本50%以上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出資人。”對于主要出資人即大股東的資格要求為“境內外注冊的商業銀行”,要求“最近一年的總資產不低于800億元”。或是“境內外注冊的租賃公司”,“最近一年總資產不低于100億元”;或是“制造銷售適用于融資租賃產品的大型企業”,“最近一年銷售收入不低于200億元”;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
“這幾項要求使得幾乎只有銀行才有資格作為發起人。”深圳金融租賃公司副總經理王人風說。
中國境內的商業銀行早已對租賃業顯示出濃厚的興趣。
12月18日,中國銀行宣布以9.65億美元現金收購新加坡飛機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的100%已發行股本,成為1997年以后中國第一家入股租賃行業的商業銀行。新加坡飛機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是亞洲最大的飛機租賃公司,淡馬錫的全資子公司控制其14.5%的股權。
在境內操作中,也已有不少銀行開始重新審視融資租賃業中的機會。早在今年上半年,民生銀行已率先推出了銀租共贏計劃,成立了租賃金融服務部,推出八個與融資租賃公司無縫組合的服務產品,如銀團貸款、推出多種信托產品、積極開展資產轉讓和基金代銷業務等;目前其租賃業務資產已達100億元,在融資租賃領域的合作規模在金融同業中處于前列。
但由于政策所限,目前境內的商業銀行大都以間接的方式開辦融資租賃業務;即經銀監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向商業銀行轉讓企業的應收租賃款即轉讓應收債權。這其實是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之一,即保理業務,他們只根據承租企業的信用,收購租賃公司已經被業績證明的優質租賃資產。中信實業銀行、招商銀行等都開展了此項業務。此次“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也已正式成為此次修改稿中新增業務之一。
削減“金融”特權
修改稿中,監管當局取消了原金融租賃公司“接受法人或機構委托租賃資金”和“同業拆借”業務。這兩條一直被認為是金融租賃公司所謂金融牌照的“含金量”所在。
目前,融資租賃行業分屬兩個監管序列,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中外合資、外商獨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負責行業準入的相關審批,金融租賃公司則由銀監會監管,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后者被冠以“金融牌照”。
多年來融資租賃行業一直處于低迷狀態。然而,多了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賃公司并未顯示出過人之處。相反,商務部監管的非金融牌照租賃公司開始進入快速發展階段。由商務部批準的第一批內資融資租賃公司試點20家,中外合資、外商獨資租賃公司已近70家。今年合計新增租賃業務規模近200億元;而金融租賃業的業務量繼續下滑,今年新增業務規模不到50億元。
2000年7月,央行頒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希望能引進新鮮血液來重組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業開始向民營資本開放。然而事與愿違,三九、德隆、明天、托普等當時顯赫一時的資本玩主,分別入主深圳金融租賃公司、上海新世紀金融租賃公司、浙江金融租賃公司和四川金融租賃公司。
事實證明,民營企業入主金融租賃公司更多的是看重其金融牌照,并無心真正經營租賃業務,往往拿股東資產做回租或者通過給股東貸款提供擔保方式圈錢。2004年4月開始,德隆崩盤后,德隆借用上海新世紀金融租賃公司和新疆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牌照為其貸款提供擔保一事曝光,上海新世紀最終停業至今。三九、托普、明天也相繼遭遇危機;時至今年6月,隨著明天系退出浙江金融租賃公司(現被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接管),民營資本已經全部退出金融租賃業。
顯然,上一輪民營企業“假租賃,真圈錢”的陰影,使監管層開始考慮金融租賃的真正含義。
此次修改稿中規定的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范疇,實質上取消了金融租賃公司相比于商務部監管的近100多家融資租賃公司的所謂優勢。
修改稿取消了“同業拆借”是最無爭議的一條。同業拆借是指金融機構之間利用資金融通過程的時間差、空間差、行際差來調劑資金而進行的短期借貸。利率以央行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為基準,利率水平較低。我國目前同業拆借期限最長不超過四個月。租賃公司的業務本身是相對銀行流動性貸款而言的長期“按揭”業務,本不需要這種短期拆借功能。
修改稿還取消了“接受法人或機構委托租賃資金”業務,很明顯是監管當局為了防止違規委托理財的風險,收緊含金融業務性質的口子。對此,業內人士表示,監管焦點應在于資金來源是機構而非自然人、資金用于租賃業務而非被挪用。此次修改稿一舉取消此功能,略有矯枉過正之嫌。
金融租賃畫蛇添足?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修改稿顯示的改革方向,使得現有12家金融租賃公司的前景愈發逼仄。
目前這僅有的12家“金融租賃”公司中,中國租賃公司和中國電子租賃公司自2000年停業整頓以來,至今沒有重組成功,未能獲得重新登記;四家(四川、新疆、上海新世紀、西部)也應種種原因先后被停業整頓,只有六家(深圳、浙江、江蘇、河北、外貿、山西)在謹慎低調開展租賃業務。
從2000年金融租賃公司開始重組整頓以來,銀監會也沒有再批準任何一家新的金融租賃公司。
融資租賃業曾兩起兩落。1997年,受亞洲金融危機影響,中國金融租賃業曾在1999年遭遇了行業的第一次危機,融資租賃因銀行債務問題進入蕭條時期,政府要求銀行退出金融租賃公司。基本原因均是因為租賃公司并沒有真正專注于租賃業務本身,不是被金融牌照誘惑,就是多元化經營涉險,亂投資、炒股票、炒房地產和高息攬存等違規業務,甚至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01年民營企業紛紛入主金融租賃公司,但未及兩年,因其動機不純原本期待脫胎換骨的金融租賃業陷入第二次危機。
分析這些現象的根源,一是租賃業偏離了租賃的主業;二是租賃業被套上了不必要的金融牌照的光環。在中國,擁有金融牌照意味著擁有融資特權。按照現在監管當局的改革思路,這些特權已經被削減而所剩無幾。
業內資深人士沙泉認為,過去大股東輕易以“金融機構的租賃公司”名義從銀行套錢的歷史應該結束。不過,他也指出,如果是為了避免金融風險,重點應該是加強對放款人(銀行給租賃公司提供資金)的監管,應出臺專門的《金融機構投資融資租賃管理辦法》,并限定其只能做簡單融資租賃等業務,“應該從源頭監管銀行如何經營融資租賃業務,風險控制不在借款人而在放款人。”
這次銀監會的修改稿中,也把大型制造或銷售廠商列為金融租賃主要出資人的范疇,資格要求“最近一年的銷售收入不低于200億元、主營業務銷售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50%以上、最近一年年末凈資產率不低于30%”。與商務部《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條款相比,這個標準要高得多。后者規定,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中國合營者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于4億元人民幣;外國合營者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于4億美元”。
這顯示監管當局希望把大型的租賃公司納入其監管視野,但這種愿景很可能是一廂情愿。“修改稿和商務部序列的融資租賃公司業務范圍一樣,但商務部只對行業準入資格進行審批,并不監管企業經營業務,顯然,新牌照對于廠商和境外機構都沒有吸引力。”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委員會常務副會長屈延凱向《財經》記者表示。
摘 要 當前中國金融租賃市場機遇從需求和競爭力以及發展速度來看,未來都有著不可估量的發展潛力,隨著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經營環境在逐步改善以及經營方式多元化,將會有越來越多的高端人才加入這份事業。
關鍵詞 融資租賃 租賃環境 租賃定位
當前中國金融租賃市場機遇從需求方面看,市場需求巨大。我國大部分中小企業由于過去若干年資金投入少,設備、技術相對老化,在市場中競爭力弱化,急需大量資金投入,而大銀行的投資日趨謹慎,不愿冒形成不良貸款的風險去扶持他們,上市融資也只有少數企業可以。中小企業為改變現狀,引進先進設備和技術是當務之急,在得不到銀行信貸支持的情況下,迫切需要健全的融資租賃的支持。那些新興的民營企業也存在著設備更新和資金匱乏的問題,它們的融資渠道也極其狹窄,也需要融資租賃的支持。從供給方面看,資金和設備供給充足。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的各項存款增長很快,信貸資金供給充足,但還缺乏為企業提供長期信用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工具。我國經濟狀況基本告別了短缺經濟,經濟環境大為改善。一些企業的設備閑置率上升也為開展融資租賃提供了供給基礎。
國際租賃業的發展經驗表明,運用租賃可以幫助企業促進設備銷售,減少產品積壓;運用租賃可以支持企業設備改造,實現技術升級和產品更新換代:運用租賃可以把企業的閑置設備轉移到需要的地方,提高設備利用效率,降低全社會的投資成本:運用租賃可以使缺乏資金的中小企業獲得設備,投入生產;運用租賃可以使掌握了技術的高科技人員獲得設備,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
目前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經營環境在逐步改善,企業信用意識有所增強,國內信用環境逐步改善;與融資租賃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逐步健全,我國合同法將融資租賃合同作為有名合同專章列出,確立了融資租賃交易的法律地位,財政部也頒布了租賃的企業會計準則,明確規定了租賃交易的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規則:同時國家建立了符合租賃業特點的稅收制度,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辦法來促進租賃業的發展;國務院也頒布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租賃公司的市場準入標準,加強了對租賃公司的監管。
近些年來租賃公司通過開展國際租賃業務,改善了我國金融結構,增加了良性資本比例,減少了金融風險,帶動了金融租賃業自身行的發展。通過引進國外競爭機制給融資租賃提了供良好的經營環境。融資租賃業為企業的產品流通、資產盤活帶來巨大的商機。如生產廠商所生產的一些不適應中國市場的產品可以用租賃的方式打開國際市場。對某些中國企業而言,在國際市場上銷售也許有些陌生,先租賃后銷售可以防止企業在拓展國際市場時造成的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通過引進各國的融資租賃方式,使我國的融資租賃經營方式多元化,還可以吸收國外融資租賃方面的先進經驗和管理辦法,提高我國融資租賃專業人才的素質。
過去我們把金融租賃簡單地看成融資工具,僅強調其融資的小功能,而忽略了租賃服務的大功能,不管在制定政策上,行業管理上,經營方式上、運轉模式上都存在著偏差。主要就是對租賃的定位不準確,從而導致政策的不合理,經營的不規范。按照國際慣例,租賃貿易應該定位在服務貿易領域。這種服務不僅是給承租人提供融資、融物的便利,還給廠商提供銷售時的金融服務,給企業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幫助企業盤活閑置資產等多項服務。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the birth of first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 financial leasing industry experienced a boom period, also experienced a sluggish period. With the new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 What new opportunities will the implementation bring to the leasing industry? In this paper, combining the status of our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unique business advantages of the leasing companies, the writer believes that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increasing prosperity market, the financial leasing industry faces enormous historical opportunities for development.
關鍵詞:金融租賃;優勢;前景
Key words: financial leasing;advantage;prospects
中圖分類號:F83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20-0034-01
1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展及現狀
金融租賃業在中國已走過了二十多年的曲折歷程。從1993年前后行業發展深層次問題暴露出來,也有了十多年時間了。光陰似箭,這段時期來,經濟全球化和信息革命的浪潮給不斷深化的改革開放增添了新的動力和活力,中國的政治經濟狀況有了巨大的變化。與此同時,和金融租賃公司發展密切相關的外部狀況也出現了新的變化和動態。2000年大部分租賃主體都會舊貌換新顏、于烈火中重生。與此相對應,法律、財務、監管等發展所需的支柱基本確立,稅務政策也很快將取得局部改善。縱觀橫看,金融租賃業正以嶄新的姿態處于優勝劣汰、繼往開來的關鍵時期,其發展動因、發展壓力、發展政策、發展環境、發展空間、發展機遇、發展條件、發展能力都處在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發展已成為金融租賃業的當務之急和第一要務。2007年3月1日,修訂后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正式施行。相較央行頒布的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主導的修改稿最大的突破,是允許銀行入主金融租賃公司。商業銀行的進入,勢必對實力孱弱的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帶來新契機。修訂稿出臺后,得到銀行業界的積極響應,民生銀行等多家銀行申請試點。先進國家中,融資租賃年租賃交易額往往能占到GDP的2%以上,租賃滲透率也達到兩位數,高的如美國甚至可以達到30%左右。盡管缺乏準確的統計資料,我國的年租賃交易額一般認為還不到GDP的0.2%,而租賃滲透率也低于2%的水平。這種差距從另外角度來看,正說明我國租賃市場未來發展存在巨大的空間。同時由于影響租賃行業發展的會計準則、稅收政策、法律制度等條件基本成熟,實現這一轉變的過程并不一定需要很漫長的時間。
2金融租賃公司特有的業務優勢
在企業通過外部融資取得固定資產時,有以下幾種方式:股權融資、發行債券、銀行借款和融資租賃。其中,股權融資和發行債券較難取得,對于多數企業來說,銀行借款是最常見的選擇。但金融租賃與銀行貸款相比有其獨特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企業避開了資金緊張時期和集中的開支。當企業需要引進大型設備的時候,通常需要籌措一大筆資金,這樣勢必造成企業資金需要上的緊張,流動資金的大量減少。由于租賃采用的是定期支付租金的方式,費用負擔均勻,因此對于企業來說只需每段時間支付一筆小額的資金就可以順利引進設備,迅速投入生產為企業創利。其次,一般企業向銀行進行融資,要支付的手續費和利息費用比較高,而金融租賃的費用相對其而言就低了一些。而且也不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和抵押,對于企業的資產、凈資產也不做嚴格的要求,融資條件相對比較優惠。再次,企業在整個金融租賃業務中處于主動地位,出租人須根據承租人的要求來提供相同規模、型號、功能的租賃資產。企業既融得了資金同時也引進了新型的設備。而且在整個金融租賃期滿時,企業還可以自由的選擇退出方式,既可以退租、續租也可以回購。最后,作為一種新型的企業融資渠道,金融租賃使得企業融資不再局限于傳統的融資渠道。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在不同的情況下采取不同的金融租賃方式來滿足自身對于資金需求。因此,租賃業務所具有的獨特性,決定金融租賃公司有著堅實的市場基礎。
3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展前景看好
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金融租賃形式逐漸從傳統租賃向現代租賃過渡,金融租賃業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和良好的市場前景。目前,隨著招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在上海的開業,我國首批五家試點商業銀行全部完成了金融租賃公司的組建工作,這為金融租賃行業帶來了巨大的歷史性發展機遇。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金融租賃形式逐漸從傳統租賃向現代租賃過渡,金融租賃業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和良好的市場前景。對銀行而言,設立專門經營金融租賃的子公司,能夠延伸其服務領域。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高波表示,租賃業務將帶動銀行向資產證券化、產業投資基金、資產信托、理財產品等新興業務發展。此外,租賃資產的流動性和可轉讓性都比信貸資產強,能幫助降低銀行的壞賬風險或資產處置風險。對于租賃公司本身而言,除了依托銀行的網絡發展客戶以外,還可以吸取銀行的經營經驗,與之在業務上協同合作。對企業而言,金融租賃的出現使企業擺脫了單一間接銀行融資的束縛,通過金融租賃進行融資,企業能夠用較少資金投入,實現較大產出,加快其投資速度。對供貨商而言,金融租賃則有利于他們增加銷售,快速實現貨款回籠,拓展下游用戶,可以提高資產盈利能力,對生產型資源進行合理配置;還能改善資產負債比例,均衡現金流,提高資本金比例和利潤。在發達國家,金融租賃是僅次于銀行信貸的第二大融資方式。1981年我國正式引入金融租賃,但目前仍處于行業起步初級階段。據統計,2006年我國全社會固定設備投資總額為10.99萬億元,如果金融租賃能達到10%至15%的租賃滲透率(指租賃額占全社會設備投資總額的比率),其規模應該在1萬億至1.6萬億元之間,而2006年底,市場實際規模僅有0.05萬億元,租賃滲透率不到2%,金融租賃業市場的發展前景可見一斑。
從上述幾點看出,金融租賃業務對金融行業健康持續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對完善投融資平臺、利用多種金融工具、進行金融創新和防范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裘企陽.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修訂版)問答[J].租賃動態與信息,2007,(3).
關鍵詞:金融租賃;法律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832.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4)05-0052-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5.11
一、引言
產生于20世紀50年代美國的金融租賃業務,作為包含融物在內的特殊融資方式,相比普通的銀行借貸而言,一經產生便快速在世界各國發展起來。如今,金融租賃已經與銀行、保險、信托、證券等一起成為了金融領域的支撐行業。我國是在改革開放后引入金融租賃這種交易方式的,自1981年4月我國首家合資金融租賃公司――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的成立到2007年首批五家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我國的金融租賃業迎來快速發展的新時期。我國的金融租賃業的發展速度和業務總量都有了大幅的提升。但是,目前我國尚無明確、專門的法律針對這一領域進行調整,各金融租賃公司在開展業務時,側重于融資而忽略了融物,這就使得金融租賃與銀行貸款的區別不是很明顯,也就未形成金融租賃本身的特色。目前,業界一直呼吁金融租賃公司要做“真租賃”,就是要明確金融租賃業務與銀行抵押貸款的區別。金融租賃發展方向的這一誤區產生的根本原因就是現階段我國調整金融租賃的法律法規不統一、不完善,另外這也導致金融租賃公司在實踐中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進而不利于我國金融租賃業的長遠發展。
二、金融租賃業務及其分類
合同法第237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銀監會于2007年公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定義:“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由于各部門的職責不同,因此給金融租賃下的定義也略有不同,但是對于金融租賃本質的認識是基本一致的[1],其本質特征可概括如下:
第一,金融租賃牽涉到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人;
第二,金融租賃交易中至少應包含兩個主合同,即出租人和供貨商簽訂的買賣合同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第三,出租人保留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利,并承擔租賃的風險。
理論上,金融租賃有許多類型,商務部2005年頒布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但因為該辦法僅僅是部門規章,且主要規范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再加上現階段我國并沒有頒布專門的《融資租賃法》,因此,對于我國其他融資租賃公司來說,其所能從事的金融租賃類型和方式還很模糊。實踐中,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類型以直接租賃和售后回租為主[2],很少涉及到其他特殊的金融租賃方式。
金融租賃業務中,牽涉到三個當事人兩個主合同,即供貨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對于供貨人而言,因其僅僅是作為買賣合同的賣方來參與其中,其面臨的法律風險也僅僅是普通的貨物買賣合同中常見的風險。但是,對于出租人來說,出租人提供的是龐大的資金,而且合同履行期間并不真實占有租賃物,僅僅是名義上的所有權人,因此其面臨的風險是巨大和復雜的。所以本文主要從出租人的角度來分析金融租賃機構在租賃業務中面臨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控制。
三、金融租賃業務面臨的法律風險
目前, 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確性和統一性,金融租賃公司在業務中面臨的法律風險是紛繁復雜的,本文旨在結合金融租賃公司實踐中的具體業務,對一些常見并且確定的法律風險加以分析和研究。對這些常見并且確定的法律風險,按照金融租賃公司經常性業務和創新業務種類的不同劃分為一般法律風險和特殊法律風險。
(一)金融租賃業務的一般法律風險
1.因租賃物不適格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融資租賃法》,有關租賃物的規定見諸于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中,認識尚未統一。商務部制定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租賃物包括“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以及上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銀監會2007年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但是該辦法對固定資產的范圍并未解釋,且固定資產并非法學概念,法學上一般將物分為動產、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三類,固定資產只包含了動產、不動產,排除無形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中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過一年;(3)單位價值較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稿)第三條規定:“以房屋、基礎設施收費權、股權等權利或者僅以軟件、商標權等無形財產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從以上諸多規定可以看出,對于設備、飛機、船舶等動產作為租賃物已無法律的限制,但是對于不動產來說能否作為租賃物爭議較大。實踐中,由于對租賃物種類規定的矛盾沖突,各金融租賃公司大都內設不動產租賃部,在業務中將不動產作為租賃物。一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出租人就會面臨因租賃物不適格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2.承租人私自處分租賃物的法律風險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會約定,在合同履行期間內承租人不得處分租賃物,但是因為租賃物由承租人實際控制使用,出租人很難約束承租人對租賃物的處分。同時,我國《物權法》將物權行為和合同行為加以區分,當承租人將租賃物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法律更多的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當租賃物脫離了承租人,就違反了出租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其主要從租金中獲得的投資收益也會受到很大影響。因此,出租人還要面臨承租人私自處分租賃物的法律風險。
3.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出租人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會和其他當事人簽訂一系列的擔保合同,如保證合同(自然人和單位)、質押合同、抵押合同等。但因為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涉及的金額非常大,而且關乎地方企業生存和發展,因此在合同談判階段,地方政府通常會作為介紹人積極促成合同簽訂。在實踐中,地方政府也往往以承諾函的形式對融資租賃主合同提供保證[3]。而我國《民通意見》第106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是不能作為保證人的。被廢止的1996年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之后,國家機關所作的保證應認定無效。因保證無效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提供保證的國家機關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因為該司法解釋已被廢止,目前新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在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后,亦不能按照已廢止的解釋對出租人加以賠償,因此在實踐中出租人還要面臨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4.承租人違約或破產時租賃物不能取回的法律風險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該條規定了在承租人違約情況下,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取回權。但在實踐中,出租人取回權的實現,除與承租人協商一致外,一般都要通過保全、、審理、執行等一整套程序,往往經過一兩年的時間,加上合同已經履行的時間,等取回權實現時,融資租賃的租期就已經屆滿了。另外,在承租人破產時,雖然法律規定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但在實踐中因為出租人疏于對租賃物的管理,往往來不及取回租賃物,尤其是在船舶租賃中,因為船舶上有許多的優先權,使得出租人在行使取回權時變得異常復雜和困難。
(二)金融租賃業務的特殊法律風險
1.回租與非法借貸
售后回租(簡稱回租)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后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回租對于承租人來講有利于其改善企業經營管理,使企業固定資產流動化,增加企業流動資金,同時企業得以繼續使用原有設備,不耽誤企業的正常生產。因為售后回租的這種強大優勢,回租一直被生產制造型的企業所青睞,因此,此種融資租賃方式也是金融租賃公司非常常見的業務之一。但在實際操作中,金融租賃公司往往會疏于對租賃物的調查,使得陷入資金困難的企業虛構租賃物,以售后回租形式掩蓋非法借貸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金融租賃公司很可能面臨著被法院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4]。
2.杠桿租賃與銀團貸款
杠桿租賃又叫做衡平租賃,是一種特殊的融資租賃方式,在杠桿租賃中,出租人作為牽頭人聯合其他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數額特別巨大的租賃物進行融資租賃,出租人只需投資租賃物購置款項的20%~40%的金額,就可以在法律上擁有租賃物完整的所有權,享有如同對租賃物100%投資的同等稅收待遇,租賃物剩余款項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無追索權的貸款解決,出租人需要以租賃物作抵押,以轉讓租賃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權利作為擔保。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銀團貸款則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于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協議,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按照《貸款通則》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銀團貸款中應當有一個貸款人為牽頭行。
實踐中,金融租賃公司的各業務部門在進行融資租賃創新業務時,如在某一大型融資項目中,于總融資額中分得一定的份額,但是其他融資方與承租人簽訂的是借貸合同,并且該融資項目的牽頭人并不是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即使單獨和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一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很可能會被法院認定金融租賃公司進行的不是杠桿租賃,而是銀團貸款。加之,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有關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中并沒有放貸,《貸款通則》也對貸款人的主體作了限定,因此,在此種合同糾紛中,金融租賃公司所簽訂的合同面臨著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法律風險。
3.委托租賃
委托租賃是指無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委托租賃公司將其閑置設備出租的一種租賃方式,在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由委托人享有,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資金風險。在已廢止的2000年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第十八條規定了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其第三款規定“接受法人或機構委托租賃資金”,但是在2007年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對該規定作了刪除。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新的規章是將委托租賃包括在了融資租賃中,另一種觀點認為委托租賃不再是國家允許的融資租賃方式。但是在《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中融資租賃的類型仍然包括委托租賃。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稿)第二十九條中規定了“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以租賃、定作等買賣以外的方式取得租賃物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糾紛提訟,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進行審理。”該條規定似乎并未排除委托租賃這一融資租賃方式。從上述可以看出,這些管理辦法和司法解釋中間存在著可能的沖突或矛盾,在具體的實踐中,委托租賃是否能認定為融資租賃方式中的一種,充滿著不確定性,因此在金融租賃中,出租人要面臨著委托租賃不被認可的法律風險。
四、金融租賃業務法律風險的防范
目前我國金融租賃領域還處于一個發展適應的階段,《合同法》第十四章,即融資租賃合同一章尚不能調整金融租賃領域出現的所有問題。因此,現階段金融租賃公司在做好自身法律風險防范的同時,更重要的是相關專門法律法規應該盡早制定實施,使金融租賃業的發展得到有力保障。根據上述對金融租賃業務中法律風險的分析,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措施來防范金融租賃業務中的法律風險。
(一)強化內部風險控制
金融租賃業務具有一次投資金額大、租期長、不可預測性大等諸多特點,因此,強化內部風險管理對租賃公司具有著特殊的重要意義。第一,金融租賃公司所需的多情景、多方法、多幣種和多時間跨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控體系離不開核心業務系統和風險管理系統的支持[5]。因此,金融租賃公司應加強業務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加快金融租賃信息化進程,強化數據基礎,建設完善信息化平臺,切實解決數據缺失、質量不高的問題;采取科學的風險評價指標和方法,開發并推廣運用新型風險計量工具,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實證分析,不斷完善。從資產質量、管理狀況、盈利狀況、流動性和市場敏感性方面進行綜合風險評價分析,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計量準確性;強化IT系統建設,為風險政策制定和實施、風險計量工具運用及優化奠定基礎。第二,金融租賃公司的各業務部門在簽訂合同前應當在公司法務人員以及合作律師的指導下做好承租人的信用狀況、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及信用資質、質押或抵押合同中出質物或抵押物的權屬瑕疵狀況等方面的調查,特別是在售后回租業務里,金融租賃公司業務部門在開展業務時一定要確保租賃物的實際存在,避免非法借貸行為的出現。金融租賃公司不得以任何變相的形式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其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增大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的發生。在租前與有關當事人配合進行嚴格的項目可行性論證,應當加大擔保力度,審查擔保人的實力和資格,減少信用擔保,增加抵押擔保,防范風險發生。第三,在遇到超出自身營業范圍而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創新業務時,要做好這些業務與特殊金融租賃方式的辨別工作。第四,建立科學的風險決策機制,明確風險責任人。
(二)做好對租賃物的管理
融資租賃合同是以融物來達到融資目的的。對于出租人來講,其獲得收益的基本保障是租賃物能給承租人帶來收益,而其防范風險的根本保證在于對租賃物的有效監管。在合同簽訂后,出租人要安排專門的人(通常是金融租賃公司內設的資產管理等部門)對租賃物進行專門管理,這種管理并不是影響承租人的正常使用,而是對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賃物的監督,同時防范承租人對租賃物可能的處分行為。實踐中,根據租賃物的特點,采取不同的措施,如對于工程機械等移動的租賃物一般采取GPS定位監管[6],而對于固定的機器設備則要采取遠程攝像監控的方法,同時在租賃物上做好明顯的所有權標識。
(三)完善租賃物登記和取回制度
根據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以及飛機、船舶等交通工具物權變動是需要登記公示的,但是對于金融租賃中大量存在的機器、機械設備等動產,因為沒有傳統物權法物權變動登記的要求,常常面臨著被承租人隨意處置以及被法院查封、扣押的風險,所以有必要建立租賃物登記制度,通過登記的公示作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特別是在承租人破產的情形下,登記有助于法院識別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從而避免將租賃物作為破產財產參與破產分配而損害出租人的利益。為此,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2009年建立了全國集中統一互聯網電子化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這一系統的建立對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以及潛在的第三人鑒定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從而避免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因為《融資租賃法》尚未出臺,在法律層面上并未對租賃物登記的效力做出規定,各金融租賃公司對登記的積極性不是很高,因此,在完善登記制度操作平臺的同時,還要盡快有相關的法律加以保障。
至于取回制度,是跟登記制度緊密聯系的,只有登記制度能得到很好的實施,出租人的取回權才能得到保障。取回權的行使方式包括公力取回和自力取回,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出租人的自力取回,因此實踐中自力取回的使用比較少,而且成功率較低。筆者認為,要想使出租人的債權得到很好的保障,在加強公力取回效率的同時,也應該適當地允許有條件的自力取回,這種條件包括出租人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不得采取暴力或威脅等非法手段。
(四)加快立法進度
從金融租賃業務的長遠發展來看,缺乏專門立法規范的現狀,將使此行業面臨著巨大的風險,不利于行業的整體發展和規范。因此,《金融租賃法》的出臺尤為必要,需要對租賃物的類型、金融租賃的形式、租賃物登記的法律效力以及各當事人權利、義務等方面加以明確界定和解釋,從而降低金融租賃業務面臨的諸多法律風險。同時,完善的租賃法律法規,可以有效的保護租賃業務中各方當事人的權益[7]。在具體的立法中,應著重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針對金融租賃業務中常見并且模糊的不動產作為租賃物的可行性,筆者認為:不動產作為固定資產,是可以作為租賃物的,實踐中也是有可行性的[8],但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第一,不能是法律法規禁止和限制持有、流通和交易的物,例如軍火和。第二,權屬無瑕疵,不屬于權屬不清楚,有爭議的情形。要對能作為租賃物的不動產加以限定,即僅限于商業不動產,這種觀點也符合《國際融資租賃公約》中排除“主要供承租人個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為目的的租賃物。這符合目前金融租賃行業的現實和發展趨勢,有助于金融租賃行業的規范和發展。因此,如在法律層面對租賃物的種類加以界定,也能更好地指引金融租賃公司開展業務。
其次,有關金融租賃的具體形式及租賃物登記的法律效力方面,法律應當做出明確的規定。在多種金融租賃形式中,選取適合我國金融制度的租賃類型,以法律的形式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業務提供指導。另外,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已經試行了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因此,要在法律中對這種公示系統予以確定,根據租賃物的類型不同明確租賃物登記是否具有物權對抗效力。
最后,鑒于在金融租賃業務中,作為籌資方的承租人與作為投資方的出租人在商業地位上明顯具有不平等的地位,在實際業務中通常是金融租賃公司提供融資租賃系列合同,具體的合同條款往往站在金融租賃公司的角度確定,因此在立法中,應當明確金融租賃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避免因為格式條款無效的原因而損害金融租賃公司的利益。
參考文獻:
[1]肖學智.融資租賃合同[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21-45.
[2]周天玨.金融租賃公司售后回租業務風險分析及監管探討[J].華北金融,2011(10):18-19.
[3]姜仲勤.融資租賃在中國問題與解答(第二版)[M].北京:當代中國出版,2008:105-162.
[4]張春穎.論融資性售后回租[J].經濟視角,2012(2):97-98.
[5]張海寧.巴塞爾協議對金融租賃業的影響及對策:基于風險指標體系與業務盈利模式的分析[J].上海金融,2011(8):43-47.
[6]秦國勇.融資租賃法律事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52-213.
引進戰略投資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有利于優化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二是通過引入戰略資本,可以幫助金融租賃公司迅速擴大規模;三是有利于金融租賃公司提升業務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四是有利于金融租賃公司建立新的融資平臺。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認真探討。
金融租賃公司應引進怎樣的戰略投資者
產品、市場、資金、管理、信譽五項是考察金融租賃公司戰略投資者的基本條件,但這些并不是引進一個具體戰略投資者必須具備的全部要件,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的發展階段和實際需求有所側重,合適的才是最好的。金融租賃公司引進戰略投資者,切忌貪大求洋,而應選擇最適合自身改革與發展需要的戰略投資者。筆者認為,在確保符合《公司法》《金融租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銀行業監管當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適合金融租賃公司引進的戰略投資者,大致有三類。
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基本要求是:自有資金充足,市場占有率高,經營狀況良好,管理科學規范,盈利能力較強。民生銀行的戰略合作伙伴天津保稅區投資有限公司是天津中天航空工業投資公司的大股東,后者則是空客A320系列飛機天津總裝線項目持股49%的中方合作伙伴。在民生租賃成立后,民生銀行將有助于天津保稅區投資有限公司拓展經營范圍,進入飛機、船舶等增長潛力巨大的業務領域。在2007年9月13日舉行的“第二屆中國航空租賃高峰會”上,銀監會主席劉明康指出,在2005~2025年期間中國新增飛機2880架,采購金額為3000億美元,按照30%以租賃方式進行,將產生900億美元、折合近6000億元人民幣的市場。僅圍繞空客的設備租賃與飛機租賃,就可以讓民生租賃獲得足夠的業務。
合格的境內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財務公司、投資基金。通過引進此類戰略投資者,實現企業文化的交融,經營理念的創新,提升資本、管理、技術、產品、服務及網絡的競爭力。
合格的境外金融機構和租賃公司。即符合中國銀監會《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6號)有關規定的境外金融機構。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不僅可以改善金融租賃公司的股權結構,補充金融租賃公司資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經營管理機制,解決金融租賃公司外部監督不力的問題,而且可以引進國外金融機構的現代金融管理人才,先進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術,科學的經營方式和商業模式,具有市場競爭力的金融產品。建信金融租賃公司由中國建設銀行與美國銀行出資設立,在已成立的金融租賃公司中,它是唯一一家引入境外商業銀行合資設立的公司。在合資過程中,美國銀行為就其提供了大量技術援助。
金融租賃公司引進戰略投資者的模式選擇
單個戰略投資者模式。即引進一家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或一家合格的境內金融機構或一家合格的境外金融機構和租賃公司。此種模式的優點是,作為唯一的戰略投資者,必然對建立合作關系的金融租賃公司高度關注,毫無保留地幫助金融租賃公司加強管理、改善經營、提高效益、加快發展。缺點是受監管當局有關向金融機構入股規定的限制,入股比例和金額有限,對金融租賃公司補充資本金、改善股權結構的正向影響較小。
多個戰略投資者模式。即同時引進多家上述三種性質的戰略投資者。具體操作上,又可分為兩類。一是單一型多個戰略投資者模式。即:戰略投資者群體,要不都是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要不都是合格的境內金融機構境內投資機構,要不都是合格的境外金融機構和租賃公司。二是混合型多個戰略投資者模式。即引進上述兩種或三種性質的戰略投資者同時成為金融租賃公司的戰略投資者。
多個戰略投資者模式的優點是,可以在不違背監管當局有關向金融機構入股規定的前提下,提高戰略投資者群體入股總額和持股比例,使金融租賃公司資本金得到大量補充,股權結構顯著改善、有效制衡明顯。缺點是多個戰略投資者的企業稟賦不同,往往存在企業文化、發展戰略、經營理念、管理個性上的差異,在事關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管理、改革發展等重大問題的決策上,難免出現分歧,從而降低決策效率。
民生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引進戰略投資者的模式選擇上均選擇了單個戰略投資者模式,體現這兩家金融租賃公司控股股東效率優先,快速發展的戰略。這不僅滿足金融租賃公司發展初期快速擴大業務規模的需要,也適應了租賃行業大發展的形勢,也是參與市場競爭的需要。
金融租賃公司引進戰略投資者的政策與操作建議
引進戰略投資者,在境內已經不是絕無僅有的嘗試,但對金融租賃公司來說,仍然處在起步階段。通過對境內金融機構先行者引進戰略投資者實踐的分析,筆者認為,金融租賃公司引進戰略投資者,需注意解決以下問題。
明確發展戰略,適時引入戰略投資者。目前,金融租賃公司大部分是新成立或新重組成功,業務處在摸索或恢復階段,發展戰略處在規劃階段當中。引進什么類型的戰略投資者?這與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展戰略定位密不可分。發達國家租賃市場經驗表明,租賃市場上超過80%的份額由銀行及制造商背景的租賃公司所占據。金融租賃公司是向銀行背景發展還是向制造商背景發展?還是另辟捷徑?如果沒有明確的戰略規劃,如何獲得戰略投資者的認同?引進戰略投資者如果沒有價值鏈互補效應,只不過又多一些“口水戰”,對于現有股東幾乎全部是弊害,既要出錢又攤薄股權。因此,盡快制定出明確的公司發展戰略是當務之急。
合理設置股權結構。從民生租賃和建信租賃的股權比例來看,這兩家銀行系的金融租賃公司在設計公司股權結構上,體現了謹慎經營的原則。民生銀行持有民生金融租賃公司81.25%,依然是保持控股地位;而建信金融租賃公司的外資股東美國銀行持股比例已突破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的政策限制達到了24.9%,加上間接持股(美國銀行持有中國建設銀行股權8.19%),理論上美國銀行實際持有建信金融租賃公司股權31.05%(24.9%+8.19%×75.1%),這說明盡管中國建設銀行與美國銀行3年深度合作良好,但中國建設銀行仍保持對建信金融租賃公司67%控股地位的底線不放。民生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都是知名的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股權設計上有著豐富的實踐,這兩家公司的股權結構設計給了我們很好的啟示:在引進戰略投資者初期,要保持公司的控股地位;在合作中逐步了解戰略投資者,股權釋放一定要循序漸進。
謹防盲目擴大股本總額。目前,由于金融租賃公司的金融創新能力較弱,資金出路主要是融資租賃,還不具備通過投資多元化來分散經營風險的條件,因此,金融租賃公司在引進戰略投資者時不應盲目擴大股本金總額,應該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合理、準確地測算和確定股本金總額。
關鍵詞:融資租賃;立法現狀;合同法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0-0101-02
一、我國融資租賃立法現狀
融資租賃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是一種將工業、貿易、金融緊密結合起來的金融創新模式。在短短五六十年間,其得到快速的發展。我國直到改革開放的初期,才為了開辟利用外資的新渠道,從日本引進了融資租賃的概念,以原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現在為中國中信集團公司)為主要股東,于1981年7月成立了中國租賃有限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中國租賃有限公司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融資租賃業的誕生。
相對于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我國關于融資租賃的立法起步較晚。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中國東方租賃公司訴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汽車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批復》,其所涉及的案例是我國第一例融資租賃案。這一批復對于我國融資租賃的合同構成、標的物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作了初步探索。1996年,最高院為了解決我國融資租賃實踐中無法可依的狀況,參照《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的有關規定,頒布了《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是我國第一次從司法解釋的角度來規范融資租賃合同,其為日后有關法律制度的出臺產生了重要影響。隨后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有關融資租賃的法律文件。
關于我國現存的融資租賃法律文件,大體可以分為四類,分別是合同類、會計類、監管類和稅收類。下面分別予以介紹。
(一)合同類
1999年,《合同法》的頒布,對于我國融資租賃具有重要的意義,它首次在基本法律層次對融資租賃合同加以規定。并一直作為我國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據沿用至今。我國《合同法》吸收并采用了《國際融資租賃公約》中對融資租賃認定為一種獨立交易的方式。并專章立法。《合同法》第14章:“融資租賃合同”共14條,主要內容如下。
1.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
第237條首先明確了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并采用獨立交易說,①第238條和239條又進一步對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和基本交易過程加以規定。這三條是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基本出發點。
2.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從第239條將到249條分別對當事人的范圍、索賠權的轉移、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權、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以及責任的免除、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義務和租金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3.租賃期滿時對租賃物所有權的處理
第250條賦予了融資租賃當事人在租賃期滿后對租賃物處理方式上的選擇權,并規定了無法確定時的歸屬。
《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從根本上改善了我國融資租賃的法律制度,并奠定了我國融資租賃交易的基礎。
(二)會計類
2007年1月1日,新《企業會計準則——租賃》公布實施,修訂后的《會計準則》共8章39條。這一準則主要參考了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和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對租賃的分類、融資租賃的含義及認定和會計處理作了明確規定。主要涉及租賃業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對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披露制度。
(三)監管類
2007年3月1日,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對原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重新頒布實施,該新辦法共6章46條,其主要從金融租賃的定義、金融租賃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金融租賃機構的業務范圍和經營規則以及具體的監管辦法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該新辦法在金融租賃機構的設立中,提出了主要出資人的概念,規定只有商業銀行、租賃公司、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及其銀監會認可的金融機構才可以成為主要出資人,同時對于金融租賃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金從原辦法的5億元降為1億元人民幣并提出了8%的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另外,該新辦法還對于關聯交易和售后回租交易提出了明確的監管要求。但是該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僅限于中資金融機構型的融資租賃公司,對于非金融機構型和合資租賃公司并不適用,有一定的局限性。
(四)稅收類
在融資租賃的稅收立法方面,我國至今并未出臺一部專門的法律。其主要散見于國家稅務總局1995年12月22日頒布的《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的通知》,1999年6月24日頒布的《關于融資租賃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2000年7月7日頒布的《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1999年頒布的《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2003年頒布的《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等等。這些法律文件系統性不強,法律效力較弱,但或多或少促進了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
以上便是我國在融資租賃方面從融資租賃合同、會計事務、監管以及稅收四大方面的相關法律規定。其基本涵蓋了融資租賃所涉及的問題,但是還是過于粗糙,需要繼續完善。
二、我國融資租賃立法的不足
(一)融資租賃定義的沖突
關鍵詞:融資租賃;現狀;問題;對策
1 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現實發展狀況
20世紀80年代,我國融資租賃業興起,這時正處于改革開放的初級階段,引進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生產設備是其業務的重點。近年來,我國融資租賃業取得了較快發展,但是受法律及政策的影響,融資租賃業的優勢難以充分發揮。有報告結果指出,融資租賃在發達國家得到較大發展,它是銀行業設備融資的主要資金來源,設備投資總額的25%均為租賃交易的發生額,但是在我國,比重低于4%,所以金融租賃在我國有著極為廣闊的發展空間。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委員曾作出調查,到2007年11月,商務部共批準外商投資租賃公司高達80余家,而內資試點租賃公司數量僅為26家;經銀監會批準,共有5家銀行獲取建立金融租賃公司。各融資租賃企業的總注冊資本接近300億元人民幣,能承載3000億元以上的資產管理規模。截至2008年9月,銀監會允許17家金融租賃公司掛牌成立,其中包括3家已清算;商務部批準近百家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掛牌成立,而內資試點租賃公司數量上升至37家,同時還允許近100家非銀行類金融機構承擔融資租賃業務。從2010年至今,中國香港共有12家融資租賃公司獲準發行離岸人民幣債券,融資總額高達198億元人民幣。在2006――2010年這段時期內,我國融資租賃業新增加的業務額分別為700億、1500億、2000億、3000億、6500億,2010年的業務總規模在世界排名第二。但是有學者指出,盡管我國金融租賃業的交易規模呈快速提升的趨勢,但是就融資租賃市場的成熟度而言,我國4%的水平與國際水平的20%還存在較大的差距。當前,我國融資租賃業面臨著全新的發展階段。融資租賃公司加強了交流和合作,已初步形成了融資租賃服務體系。
2 我國融資租賃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缺乏健全的管理體制,監管嚴重不足
我國融資租賃業采取地方租賃協會、銀監會、商務部共同管理的多頭管理模式,監管北京、浙江、上海等地都建立了地方性租賃協會,但是全國性的、統一的行業協會卻相對欠缺,難以進行統一的政策指導和發展規劃,不利于規避行業風險和規范行業運作。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監管不力、行業信息閉塞等,不利于金融租賃業的快速穩定發展。
2.2 律法規不健全
當前,我國金融租賃行業的立法相對落后。盡管國家已頒布《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有利于規范金融租賃行為,但是存在的問題還是顯而易見的,例如對于第三人傷害的責任承擔、經營性質、動產租賃物的登記與取回、市場準入等方面沒有進行明確界定,所以限制了法律實施效力發揮和法律范圍的劃分,而且扶持政策和配套設施的嚴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維護融資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3 融資租賃企業的資金渠道狹窄
目前,融資租賃公司為了提高直接融資能力,制訂了一系列方針政策,例如借殼上市、海外上市、增資擴股和吸引戰略投資人等。但是股東資本金仍是融資租賃公司獲取資金來源的主要形式,委托存款、少量信貸也構成了資金來源的一部分,但是其融資數量有效且范圍狹窄,資金多為短期資金。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需要大量中長期資金進行支撐,這在一定程度上與目前融資租賃企業的資本金性質存在沖突,阻礙了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
2.4 專業人才嚴重缺乏,理論和實踐脫離
目前,我國融資租賃業進入了高速發展時期,但是我國對融資租賃的認識不足,缺乏完善的租賃人才培養體系,所以專門從事金融租賃業務的人才嚴重不足,而具備定價、管理、營銷、稅收、會計以及法律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嚴重匱乏。同時,我國員工素質離國際標準還有一定差距,而且缺乏科學的行業管理和政策引導,國內外經濟環境出現巨大波動時,難以有效規避風險,限制了融資租賃業的穩定發展。
3 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有效措施
3.1 加強金融領域對融資租賃的認識
第一,要大膽創新,摒棄傳統的資產觀念。相關人員要將融資租賃看作一種新型的營銷、理財、融資形式,它是對傳統資產觀念的大膽創新,對企業發展有著促進作用,能解決裝備制造廠商銷售難、中小企業融資難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缺口大等問題。第二,要加強對使用權的重視。所有權固然重要,但是使用權更加重要,要充分利用勞動創造價值,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就融資租賃交易而言,資產的使用和歸屬可以劃歸為不同主體,而使用權中的處分、收益、使用、占有也可進行分解,從而實現交易主體的互補。這樣,相關人員能充分認識到權力分離對于發展金融租賃業務的重要作用,便于其摒棄傳統觀念。
3.2 建立健全法律體系,改變立法滯后局面
第一,國家相關部門要盡快出臺統一的融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辦法。2009年,商務部將外商投資租賃業的審批權交由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而且出臺了配套的規章制度。但是,內資企業融資租賃已進行了6年試點,規范的管理規章仍未頒布,內資融資租賃業始終處于落后狀況,發展狀況不佳。第二,進一步建立健全融資租賃法。當前,我國能夠借鑒一定的法律法規處理融資租賃問題,開創了融資租賃有法可依的全新局面,但是法律本身還存在較大的缺陷,沒有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租賃合同、租賃來源、租賃方式、租金計算、業務范圍和注冊程序等進行全面規定;而且也沒有切實解決融資租賃業的稅收、市場準入和風險防范等問題,使得融資租賃業立法滯后現象難以得到切實改善。
3.3 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并完善政策法規
國外融資租賃之所以取得較快發展,主要是因為政府制訂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強了對融資租賃市場的扶持力度。
3.3.1明確掌握融資租賃稅收政策
首先,切實解決增值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指出,我國要加快經濟轉型,實現由生產增值稅向消費增值稅的轉變,企業能夠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包含的增值稅,但是對于能否對以融資租賃方式購得的設備進行增值稅抵押沒有明確規定。所以,財稅部門要保證立法的科學性,用應稅勞務的增值稅代替現行的應稅政策,營業稅按其增值部分5%核算,避免重復納稅現象的發生。同時,承租人可以直接獲得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購得的設備增值稅,減少代購手續。其次,進一步落實折舊優惠政策和減免所得稅政策。財稅部門要制定科學合理的政策措施,比如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前扣除政策,企業能以融資租賃方式獲取設備,規定適用者即登記資產者。
3.3.2進一步完善融資租賃物的登記和行業統計制度
首先,自《物權法》頒布以后,制約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即如何對抗善意第三方和租賃物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國家立法部門要積極解放思想,及時解決融資租賃物的登記問題,進一步完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建立健全融資租賃物登記制度。其次,國家缺乏統一的融資租賃統計制度,現有的行業協會和部門沒有建立統一的行業口徑和統計內容。由此可見,國家統計局和相關部門要盡快制定出適合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統計制度,綜合反映我國融資租賃業發展的現實情況,推動融資租賃業的快速穩定發展。
3.4 建立全國性的融資租賃行業協會,進一步規范行業管理
目前,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管理水平較低,基于這種現象,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行業自律,合理控制經營風險,保證融資租賃業務的順利發展。商業部作為融資租賃業的主管部門,要協調好租賃業發展和規劃,加快全國性的融資租賃行業協會的建立。金融監管部門和商務部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外商投資、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的管理和審批。分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兼營公司或者專營租賃公司以及中外合資租賃公司能單獨建立分會分屬于行業協會的團體成員。
3.5 加大融資租賃理論研究和知識普及的力度,加快專業化人才的
培養
長期以來,我國融資租賃業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人才大量流失,而且狀態低迷。教育主管部門要推動教育課程改革,加大融資租賃理論的推廣力度,夯實學生的融資租賃知識水平。首先,高校要逐步推進課程體系改革,在管理、法律、財會、金融、貿易等專業課程中適當融入融資租賃課程,培養出大量適應金融租賃業發展的專業性人才,為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奠定堅實的人力資源基礎。其次,面向金融租賃方向設定金融工程、國際貿易以及財務管理等專業的碩士和博士人才,建設高質量的教師管理團隊,推進融資租賃業的順利發展。最后,聯合權威的專家學者,編寫融資租賃的基礎入門教材和與金融租賃關系較大的定價學、管理學、稅收學、會計學和法學教材。同時,要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部與行業協會組織、商務部以及金融監管部門的交流與合作,建立并完善融資租賃的國家職稱評價體系,開設權威性培訓機構,提高融資租賃業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并建立多樣化的考核辦法,提高工作的實效性。
參考文獻
[1]江小華.我國融資租賃業發展現狀剖析[J].上海金融,2004,(4):62-63.
[2]徐瑜青,李.淺析我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前景、問題及對策[J].經濟師,2004,(1):10-10,12.
關鍵詞:汽車消費;汽車金融;融資租賃
中圖分類號:F426.4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5)02-0065-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2.15
一、引言
改革開放30余年,我國汽車工業取得跨越式發展,產能、銷量均實現巨大突破,我國已成為全球汽車產銷量最大的國家。從目前流通模式來看,主要有現金購買、汽車信貸、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四種類型;相比前三者,汽車融資租賃在我國的發展遠遠滯后于汽車行業自身的增長①。在歐美發達國家,汽車融資租賃是新車銷售的重要方式,在北美地區融資租賃形式進行的汽車銷售占總銷量的比重接近50%。相比而言,我國以融資租賃形式銷售汽車的占比卻微乎其微。作為一種創新金融工具,汽車融資租賃不僅有助于刺激汽車消費、帶動汽車行業的整體銷售規模。同時,也有助于推動汽車行業生產的增長,對于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有積極的現實意義。盡管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境內便出現了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但受行業發展不規范、外部制約條件多等影響,整體行業規模小且發展緩慢。直到2008年《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和新《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出臺,為境內汽車融資租賃業發展提供了制度規范和發展機遇。在隨后的幾年時間里,國內汽車融資租賃業開始快速發展,并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競爭規模。但因發展時間較短,整體發展水平與美國等先發國家比較,仍存在較大差距。
二、我國汽車融資租賃業的現狀
(一)我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汽車融資租賃業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興起的。最初,從事汽車融資租賃的企業利用政府對于汽車使用級別的限制,以融資租賃的名義“高價賣車”,規避政策制約。隨后,政府出臺措施禁止從事汽車融資租賃業務。20世紀 90年代,受汽車出租服務業快速發展的影響,部分租賃公司開始嘗試采用融資租賃的手段銷售汽車。盡管在1997年出臺了《關于不得以融資租賃方式變相銷售購買小汽車的通知》叫停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但是部分融資租賃機構卻選擇“以租代售”、“租賃贈產權”等方式變相開展業務。在接下來的很長一段時期,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在我國的發展都是受到限制的,因而整體規模較小。2005年,《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中提到“融資租賃包括汽車”,此外,內資融資租賃試點單位還包括兩家汽車融資租賃公司。2008年,新《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相繼出臺,在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范圍里新增了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后回租業務除外),為我國汽車融資租賃業發展提供了制度基礎和寬松的發展環境。
因早些年汽車融資租賃價格較高,且存在較多的限制條件,整體行業發展相對滯后,我國汽車租賃是市場滲透率(租賃汽車的數量占乘用車總保有量的比例)較發達國家市場明顯偏低。目前,國內個人汽車融資租賃市場基本未開放,即使是公司車隊,租賃滲透率也不到10%,且客戶基本為外企;而在發達的成熟市場,每年近50%的車輛會以融資租賃形式出售。在新《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出臺后,許多融資租賃公司和相關機構開始積極尋求與外界的合作,專門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也日益增多。表2給出幾個代表性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基本情況。
(二)當前我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主要經營模式[2-3]:
1.銀行資本主導模式。國銀租賃公司為例,該公司以廠商租賃和經銷商租賃為主要服務對象,在國內率先開展商用車租賃業務。具體來講,該公司根據不同商用車的特點與需求,開展富有針對性的融資租賃業務,為國內商用車制造企業進入研發、生產、銷售、發展的良性循環提供了專業的金融租賃服務。目前,國銀租賃的用戶已基本覆蓋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并與一汽解放、福田汽車、陜西汽車、東風汽車、北方奔馳、紅巖汽車、華菱汽車等11家商用車生產企業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系。
2.安飛士-安吉營運模式示例。這一模式主要反映了安吉租賃公司的業務特點,該公司由上海汽車總公司和跨國汽車租賃公司AVIS(安飛士)各出資50%組建而成,系中國首家汽車租賃合作公司。而安飛士-安吉營運模式主要由母公司籌措(包括向銀行出售結構性金融融資產品等)資金來采購上海大眾和通用的折價車輛,并通過向企業提供中高端車輛、基于整車廠4S店以及大客戶部門來實現融資租賃。
3.廠商主導融資租賃。此類模式的公司業務通常涵蓋范圍較廣,除融資租賃業務外,還涉及經營租賃業務、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資產、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以及租賃交易咨詢與擔保等。但因2013年8月起對融資租賃中增值稅繳納稅基的嚴格控制,新的稅務條款下,車廠需要繳納額外的增值稅額,這對于該模式下的租賃公司發展提出了挑戰。
4.經銷商主導租賃公司。以龐大歐力士租賃公司為例,該公司系2012年由龐大與日本歐力士集團合資組建而成,依托“龐大”的經銷商渠道開展融資租賃以及經營租賃等租賃業務。目前,該公司已在全國21個城市開展了融資租賃。
5.融資租賃租賃。以2011年3月成立的廣匯汽車租賃為代表,該公司退出了以“匯購”為主題的融資租賃形式,這一形式涵蓋了“選購、采購、惠購”,并提供了包括氣球融、515輕松融等在內的豐富業務類型。此外,在銷售渠道上,廣匯汽車租賃除了利用自身經銷商渠道外,還與其他汽車經銷商、二手車公司開展了合作,并推出了二手車融資租賃業務。當然,因廣匯汽車租賃的業務運作模式與售后回租相近,故融資租賃中增值稅繳納稅基的稅款修訂對其經營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上述幾種汽車融資租賃經營模式各有特點,各有優勢,也同樣有自身的細分市場,可以看出國內汽車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勢頭還是較為迅猛,但因規范的行業發展歷時較短,現階段的整體行業規模仍舊較小[4]。根據國銀金融租賃陳勇軍的說明,當前國內汽車金融的滲透率僅超過10%,遠低于成熟市場[5],相比而言,其市場占比則更小,因此,國內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空間非常巨大。也正因如此,包括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和汽車融資租賃公司都紛紛在謀求擴張。在近期的發展中,汽車融資租賃業也在積極尋求行業的創新發展,2013 年末,廣匯租賃發行了國內收個汽車金融資產證券化產品“匯元一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盡管國內車金融公司的資產證券化(ABS)尚處探索階段,且業界對此的看法也不統一,但作為一種創新實踐,其意義也十分明顯。
三、我國汽車融資租賃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我國當前階段的汽車融資租賃業發展狀況的分析,并在與國外先發地區汽車融資租賃業發展情況進行比較的基礎上,將我國汽車融資租賃業發展存在的問題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發展規模相對較小
因長期以來我國汽車融資租賃業發展受到政策限制,現階段行業整體發展規模相對較小。市場上開展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主要是各類融資租賃公司、有汽車廠商背景的大中型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相對于汽車銷售的其他渠道而言,只有極少量的車輛銷售借助融資租賃業務。
(二)融資渠道較為狹窄
汽車租賃業務有一個特點,那便是在前期運作中需要投入大量資金購置車輛,并且為滿足不同層次的消費需求,還要有專門的資金投入用于車輛的更新過程,這也就需要融資租賃企業用于廣泛的融資途徑。目前,我國大多數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均是依靠自有資金或借助銀行信貸資金,其他渠道的資金來源較少,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在車輛使用年限、損耗等方面的經營管理滯后,限制了行業的發展。
(三)相關法律規范有待進一步完善
目前,我國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相關法律規范尚不完善,對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不全面。比如,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中關于出租人、承租人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方面存在的沖突等問題。目前,只有浙江杭州等地方交通管理部門出臺了相關規范措施,給出了“融資租賃車輛出現交通肇事時對承租人追責”的規定。
(四)風險管控能力不足,經營風險較大
現階段,我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整體風險防控水平不高,對于承租人關鍵信息的獲取能力較弱。同時,國內征信業發展正處在逐步完善的階段,缺乏專門針對汽車融資租賃領域的信用評估,使得開展針對租賃車輛承租人的風險評估存在困難。即便是現階段大多數企業都對承租人的條件作出了規定,要求提供抵押或擔保,但仍然存在手續繁瑣以及后期預警與催收工作薄弱等問題[6]。
(五)新車與二手車市場關聯度低
擁有良好的汽車物權退出機制對于汽車融資租賃業的發展也是十分重要的。相對于汽車消費信貸而言,汽車融資租賃的一大優勢便是:合同期滿,承租人可以選擇退租、續租或買斷等方式進行處理,而如果合同期內承租人違約,那么出租人還可以通過回收汽車來再次租賃或出售。因此,二手車市場是否健全對汽車融資租賃發展至關重要。但目前我國二手車市場欠發達,通過汽車退市來回收資金的過程較。在融資渠道狹窄的情況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發展很難真正形成規模。
四、汽車融資租賃特點及國外發展經驗
(一)汽車融資租賃特點
汽車融資租賃是國外較為常見的汽車經營銷售模式,為了能夠更加清晰的揭示其特點。本文從與傳統的經營租賃和消費信貸的比較來進行闡述,與經營租賃相比,融資租賃的最實質的區別在于轉移了與汽車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除此之外,汽車融資租賃與汽車經營租賃還在承擔成本、租賃程序、租賃目的、租賃期限等方面存在差異(見表3)。
此外,汽車融資租賃與汽車消費信貸之間也存在差異,主要集中在融資范圍、初始條件和定價等方面。一般說來,汽車融資租賃相對靈活,租金總額和本息總額要高于汽車售價,但能夠滿足一些客戶的差異化需求(見表4)。汽車消費貸款與汽車融資租賃之間的主要差別由車輛的所有權所決定。
(二)國外發展經驗
通過對歐美發達市場的汽車融資租賃業發展狀況的分析,我們認為國外汽車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有益經驗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完善的汽車融資行業規范。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對于融資租賃業的規范發展主要依賴其相對完善的民商法以及稅收體系,對于汽車融資租賃價格、期限等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可依據諸多合同法規和判例來解決。
2.寬泛的市場準入條件。適度合理的競爭是促進行業發展的重要準則,對于汽車融資租賃業而言,也同樣如此。也只有對出租人的準入條件放寬,才能有效降低汽車融資租賃價格,較好的推動行業發展。以美國為例,除了專業的汽車金融公司外,從事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還包括商業銀行、信貸聯盟、信托公司等。
3.豐富的融資渠道。汽車融資租賃行業的快速發展離不開大量的資金支持。以美國為例,其汽車融資租賃業發展的一個明顯特征便是融資渠道逐漸豐富,從最初的內源融資(即自身的盈利積累資金)到外源融資(主要來自四個方面,分別是普通股份融資、債務融資、優先股融和發行可轉換債券融資),到20世紀80年代后進一步轉向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相結合、資本積聚和資本集中相結合的融資道路,以汽車金融資產證券化為代表。
4.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汽車融資租賃行業的高風險性主要體現在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以及租賃車輛的高移動性和變現性方面,因此,加強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風險管理也是增加行業發展的關鍵。因國外汽車融資租賃業的規范發展歷時較長,其風險管理技術也相對先進。以美國為例,從其風險管理內容來看,帶有明顯的流程管理特征,涉及租賃前期、中期和后期的信用風險評估,并在具體的操作中納入了包括判斷分析法和量化分析法在內的諸多控制措施。
5.汽車市場的關聯性強。在國外先發地區的汽車融資租賃市場中,新車市場和二手車市場緊密相連。通常情況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大部分車輛系通過靠簽訂回購合同從生產廠家租賃,合同到期后車輛由生產廠家收回,經整修環節后再投放二手車市場。在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提升新車市場和二手車市場的關聯性,對于融資租賃公司和汽車廠家的發展而言,都有很大的幫助。其中,融資租賃公司可借此擴大經營規模,并且有利于減少車輛維修支出;而汽車生產廠家則可以借助租賃市場回收資金,保持市場占有率,又可以通過二手市場得到不小的回報,擴大了自己的市場份額。
6.完善的信用評估體系。對于控制汽車融資業務的風險而言,開展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也是極為重要的,基于這樣一個評估體系,汽車融資租賃公司能夠較為迅速的進行承租人的信用評價,給予合理汽車租賃風險價格,降低業務風險。
五、推動中國汽車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政策法規,改善法律環境
完善的政策法規和良好的法律環境是我國汽車融資租賃業快速發展的重要前提。首先,通過立法從本質上規范汽車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明確汽車融資租賃相關環節的關鍵問題,為行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撐。其次,協調融資租賃行業的部門監管,推動銀監會和商務部在汽車融資租賃行業發展中的協調監管,在落實《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的
(上接第68頁)基礎上,積極協調盡早推動《融資租賃發》的頒布實施。
(二)出臺優惠措施,促進行業發展
鑒于汽車融資租賃業發展對汽車工業發展和拉動消費中的積極作用,政府應積極出臺優惠措施,幫助汽車融資租賃企業減緩經營各環節中的稅收負擔。可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做法,對汽車租賃業設置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措施。
(三)擴大市場經驗主體,強化市場關聯建設
以降低業務發展成本、推動行業發展規模為宗旨,積極納入更多的汽車融資租賃市場主體,推動形成良好的汽車融資租賃競爭格局。盡快培育和發展成熟的汽車融資租賃市場和二手車交易市場,建設連接汽車生產、銷售與汽車金融的重要紐帶[7]。
(四)健全風險管理體系,降低汽車融資租賃經營風險
對于汽車融資租賃企業來說,經營風險和信用風險不容忽視。就企業自身而言,需密切關注自身經營管理、資產負債、賬戶資金、信譽等方面的情況,做好內部風險防控的同時不斷提升其外部風險的方法能力。對于汽車融資租賃行業整體而言,應積極推動專門的信用評估體系建設,推動信用信息數據庫的加快建設與完善,并積極探索流程管理在風險防范重的應用切入點。
(五)搭建網絡平臺,提高信息化水平
信息化技術對于我國汽車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租賃企業不僅應當提高信息化水平,把各種信息技術應用到實際經營過程中,更重要的是提高重視程度,加深對信息化的理解。鑒于電子商務在人們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我國汽車融資租賃企業還應當搭建網絡平臺,充分利用網絡資源,開展網絡租車業務,獲取更多贏利創收機會。同時,通過新渠道和新的營銷模式,提高自身經營水平和管理效率。■
參考文獻:
[1]吳加冠.中國汽車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及其對策研究
[D].上海:上海外國語大學,2010.
[2]陸曉龍.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模式與信用風險管理[J].上海汽車,2014(7):30-32.
[3]王平.中外汽車融資租賃比較分析[J].現代農業科學,2008(9):119-121、127.
[4]李超.汽車融資租賃蓄力“點金之術,資金需求暗涌待破“車在逋盡[N].中國證券報,2014 -04-18.
[5]陳健.汽車融資租賃市場前景廣闊[N].上海金融報,201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