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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總結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07 15: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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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總結

第1篇

跨界開發模式創新

現階段,綜藝節目衍生產品的開發日益多樣化,在泛娛樂背景下,除了打造同源衍生電視節目,節目在跨界模式的打造上也更加具有靈活性,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在系列圖書出版領域,由文化節目延伸到全綜藝領域。早期綜藝節目內容的圖書開發主要集中在文化節目,隨著產業鏈的進一步成熟,節目圖書的出版也從文化綜藝延伸到普通綜藝領域,各類熱播節目紛紛圍繞節目內容、節目嘉賓推出系列圖書。如金鷹報刊社旗下的芒果圖書,就以湖南衛視綜藝節目為依托,集結出版了《爸爸去哪兒》系列、《我是歌手》系列、《花兒與少年》系列、《變形計》系列等近40冊圖書,進一步推動著節目內容商業價值的擴大。

第二,在綜藝大電影領域,粉絲經濟下出現兩極分化。2009年,天娛公司以音樂選秀節目《快樂男聲》為題材,拍攝了歌舞片《樂火男兒》。隨后《我們約會吧》、《中國好聲音》等綜藝節目又相繼衍生出電影作品。2014年初,《爸爸去哪兒》同名低成本電影6.95億的票房成績,展示出中國綜藝節目和電影市場所蘊含的驚人潛力,給電視媒體界帶來了極大的信心。在短期快速的盈利模式下,節目改編電影在口碑和票房上都呈現出嚴重的兩極分化,少數電影能夠名利雙收,成為圈錢利器,但大部分還是在高調宣傳后石沉大海,悄然下線。

第三,在跨界電商領域,呈日益升溫的跨界趨勢。電視跨界電商,是打造電視媒體價值生態繞不開的環節。新媒體時代,激烈的媒體競爭環境對綜藝節目內容變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打通渠道、建立平臺跨界電商,成為開辟節目盈利新藍海的有效方法。從2014年《舌尖上的中國》節目試水各大電商打造同步購買,到《十二道鋒味》、《魯豫的禮物》等節目探索T2O模式(TV To Online),再到2015年《女神新裝》借助微信搖一搖實現電視+電商+通訊工具串聯的勇敢嘗試,綜藝節目跨界電商日益升溫。

第四,手游APP成為了必不可少的官方標配。手游APP是綜藝節目跨界衍生產品開發最為熱門的領域,自2013年江蘇衛視在《一站到底》同期推出的《一站到底PK版》以來,《爸爸去哪兒》、《非誠勿擾》等各類熱播綜藝節目紛紛上馬官方手游,進行粉絲的深度互動,拓寬節目的價值外延。

開發模式中的缺憾

我國綜藝節目衍生產品開發目前尚處于初級階段,雖然已經初具規模,但在商業基礎、模式流程、產品細節等方面都還存在諸多不足和缺憾,導致諸多產品推向市場后并沒有掀起預期的商業效應。

在急功近利的電影改編方面,淡化票房概念,強調節目盈利多元化,打造品牌效應是諸多節目著眼電影改編的目的,雖然屢有嘗試,但這一開發模式并不成熟。雖然有《爸爸去哪兒》、《奔跑吧兄弟》等影片以黑馬之勢不斷刷新電影票房新高度,但多數綜藝改編電影票房并不理想,特別是《中國好聲音之為你轉身》、《我就是我》等電影的慘淡下線,更是和同源節目《中國好聲音》、《快樂男生》的熱播形成了巨大反差。在急功近利的行業投資環境下,電影制作周期短、故事情節粗糙、上映時間延遲、節目粉絲與電影受眾重合度低等,是大多數節目改編電影共同存在的問題。

在電商通路的摸索上,電視+電商的模式,是未來電視媒體跨界的重要趨勢,通過手機APP引導用戶流量,打造電視媒體、電商平臺、品牌賣家三位一體的閉合產業鏈,實現多屏合一,是電視媒體跨界電商的總思路。但在具體形式的打造上,這一模式更多停留在概念和宣傳的階段,在產品分成、用戶積累、數據聯動、平臺內容規劃等方面尚處于摸索期。

在綜藝節目游戲開發領域,雖然依附綜藝節目的手游遍地開花,但不得不承認,仍有相當一部分節目同名游戲在界面設計、用戶體驗等方面存在諸多“硬傷”,大部分游戲都存在質量低劣,可玩性、游戲性較差,缺乏創新,市場游戲競品眾多,同質化嚴重等問題,在產品營銷上也缺乏同源節目的互動。許多綜藝節目同名手游甚至成為“秒刪游戲”,面臨著剛下載就被刪除的命運,口碑極差,節目播出結束后便銷聲匿跡,后續產業鏈打造艱難。

改進與完善

電視綜藝節目類型與內容的多樣性使得電視媒體與傳統產業、新媒體產業的跨界合作有著無限可能。要想打造成功的跨界衍生產品,實現節目內容價值的開枝散葉,除了要關注節目自身質量,還要從一致性、專業性、多元化角度考慮衍生產品打造的品牌化和產業鏈開發的可續性。

電視綜藝節目衍生產品的跨界打造,要與該品牌的母體在受眾群體定位以及品牌形象上保持一致性,通過電視節目品牌的強勢傳播,實現廣告效應。通過衍生產品提供的服務或商品,提高節目的用戶黏性,達到節目的互動宣傳效果??梢試L試通過內容營銷,將節目衍生產品植入到節目內容當中,實現有效宣傳,如《爸爸去哪兒》節目中設置的嘉賓現場玩手游的小環節,就大大提高了同名手游的知名度。

第2篇

關鍵詞:鋼結構,施工總承包,資質,發展趨勢

中圖分類號: TU39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引言

鋼結構建筑與傳統建筑相比,存在著顯著的優勢,近20年來,鋼結構建筑作為集成的建筑產品,在基礎設施、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工業廠房和橋梁建設等建設領域得到廣泛的推廣和應用,越來越多的工程項目的主體結構和圍護系統采用鋼結構體系。在大量采用鋼結構體系的工程項目中,鋼結構部分造價占整個工程的造價比例已普遍高達60%以上,有的甚至高達80%左右?,F行的房建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已難以適應鋼結構建筑的施工管理要求,鋼結構技術含量較高、對作業人員技術素質和施工手段、設備有特殊要求,房建總承包企業在實施鋼結構工程總承包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局限。由于資質的限定,一些總包企業承接鋼結構工程后,往往是層層轉包、層層壓價,造成工程粗制濫造、為工程質量埋下事故隱患。

2. 鋼結構行業現狀

我國鋼結構行業經過近二十年的迅猛發展,已形成多元化鋼結構市場,應用領域不斷擴大,鋼構行業已具有相當規模,鋼構企業也得到迅速的發展,形成了一批集科研、設計、制造、施工等為一體的龍頭企業,為鋼結構在我國的發展揭開了新的一頁。

鋼結構的發展前景廣闊,從西部大開發及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國策的實施使城市化、工業化步伐的進一步加快,到奧運場館、亞運場館、上海世博場館、大運會場館等各類場館的興建,以及目前國家拉動內需的政策使重大基礎設施工程紛紛上馬等,均為建筑鋼結構行業帶來了巨大的發展商機。在建筑鋼結構行業前景被一片看好和巨大市場潛在商機的利益驅動下,原有鋼結構企業不斷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同時越來越多的跨行業企業正源源不斷地涌入建筑鋼結構行業,客觀上加劇了鋼構行業競爭的持續升級,但也將推動著中國鋼結構行業進入高速發展期。

3.如何做強、做優、做大鋼構產業

九十年代以前我國鋼構企業的分布區域比較穩定,主要分布在江蘇、浙江、上海、京津、閩粵地區。但是,隨著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及市場導向,越來越多行業將目光投向鋼構產業及鋼構企業,加速區域布局,跨區域、大規模擴張,舊的產業格局逐漸被打破,新的區域競爭格局已基本形成。我們應站在全球發展的大格局中找準產業發展定位,明確產業發展目標,科學制定產業發展規劃,遵循產業發展的內在規律,對接新一輪世界產業調整及產業轉移,來謀劃產業發展新布局。

3.1要高起點謀劃產業發展布局

(1)以政策為導向的產業布局

① 國家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為建筑鋼結構行業的發展確立了大背景。越來越多的鋼結構企業都把目光投向了西部、華北、東北以及長三角、珠三角、閩南金三角一些集中地區,這些經濟高速發展的地區以其新的經濟增長點為我國鋼結構企業大顯身手提供寬闊的舞臺。

② 把握我國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新機遇,利用國家鼓勵企業“走出去”的支持政策,加入到國際市場的競爭。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快速發展,要想在金融危機中成為贏家,在危機中獲得新的發展,必須搶攤國際市場,盡早完成對國際市場拓展布局。

(2)以市場為導向的產業布局

① 要以項目帶動來形成市場布局。

② 要打破單一的制造企業格局,實現產業鏈多方共贏的企業集群。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進程,企業競爭已由市場價值鏈競爭轉為產業鏈上企業陣營的競爭,這種演變過程中,勝出的企業將不再是單一的制造企業,只有深化戰略聯盟體系,形成設計、制作、施工一體化合作鏈條,以大企業為骨干、中小企業互動的產業鏈和產業集群,實現能力的新層次增長,才能不斷推動鋼構產業發展上規模、上層次、上水平,融入世界經濟參與全球競爭的進程。

3.2 大氣魄調整產業發展方向

當前,按照提升質量、樹立品牌、優化產量、擴大總量、盤活存量戰略的原則,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實現加工工業向先進制造業升級。只有在壯大產業實力、優化產業結構、提升產業分工層次上下工夫、求突破,才能提升產業整體實力和競爭力,強大的產業實力和產業競爭力,是鋼構產業持續發展的基礎。

(1)以現代化的裝備實現集約化生產。要提高工業化水平,特別是新型工業化水平前提是我們的裝備水平要提高,鋼結構企業是建筑的制造廠,也是施工和生產廠家,沒有精密的設備、儀器、儀表,沒有精密的制造設備是行不通的,所以要高度重視裝備現代化。

(2)鋼結構要進行系列化的研發。輕鋼系列、重鋼系列、空間結構系列、鋼結構住宅系列、鋼結構配套產業系列,要進行系列化的研究、系列化的研發,不能單一。

(3)以精細化管理作為手段。運用程序化、標準化、數據化、信息化的手段進行管理,注重生產、加工、營銷的每一個細節,以獲得列高的效益、效率,更強的競爭力。

(4)建立鋼結構標準化體系。標準是非常關鍵的,要創新,要推廣使用,沒有標準是不行的。有種說法不無道理“三流企業賣勞力,二流企業賣產品,一流企業賣技術,超一流的企業才賣標準”,標準在企業化、信息化的進程中起著重要作用。

3.3 建立鋼結構企業施工總承包資質管理,嚴格市場準入條件,規范鋼結構的市場運作

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作為保證建筑業正常有序運行的一項基本市場準入政策,對規范建筑市場無疑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按照目前的資質管理規定,建筑鋼結構企業屬于專業承包類企業,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共三個檔級,這個資質管理在建筑鋼結構市場的起步與培育階段起到了無可替代的作用。但隨著建筑鋼結構市場的逐步成熟,在具體操作實踐中已暴露出了許多問題,較大程度上已制約著建筑鋼結構行業的持續發展。我國《建筑法》中明確規定,建筑主體結構不得轉包,由于鋼結構技術特點和專業要求,鋼結構建筑的主體只能由鋼結構企業承擔。但由于建筑企業資質設定的局限,造成了事實上的違法轉包,工程承包主體不清、管理關系不順、責任不明等問題時有發生,不利于鋼結構行業的健康發展。

建筑鋼結構企業有著制造和建筑的雙重屬性,決定著其有別于其它單純建筑企業的獨立性,在鋼結構項目組織實施和運行管理中反映出來的差異性也是非常明顯的。按照目前的資質管理規定,一幢建筑只要地面及以下部分為土建,哪怕地面以上部分全部采用鋼結構體系,整個工程就歸為土建,總承包就相應地交給有房屋建筑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來管理。在目前情況下,絕大多數房屋建筑總承包企業尚不具備鋼結構工程技術、加工制作條件和管理方面的能力,在這些項目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很難履行好法定的總承包管理職責。而建筑鋼結構企業作為這些項目建設的主要參與者,經過近二十年的實踐,雖已積累了有關工程管理的豐富經驗和能力,但由于受到資質的限制,很難有所作為。

為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許多鋼結構工程實際上也全部由鋼結構企業承擔完成,相當一部分有實力、上規模的鋼結構企業通過充實專業人員,加強專業配合,已經具備對鋼結構工程的總承包管理能力,能夠從工程設計、制作、安裝施工完成全過程總承包管理工作,解決鋼結構企業工程總承包資質的條件基本成熟。

4.結束語

鑒于以上種種原因,目前已迫切需要增設建筑鋼結構企業的總承包企業資質,來承擔鋼結構工程的設計、材料采購、工廠制作、安裝施工的全過程總包管理。讓建筑鋼結構企業來總包管理鋼結構工程項目是較為合適的,一方面符合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與國際建筑管理接軌的要求,并更能體現和發揮建筑鋼結構企業的技術和管理優勢,來實施好這些鋼結構項目,以促進建筑鋼結構行業的持續發展。另一方面也解決了《建筑法》所規定的總承包企業必須自行完成主體結構施工的法律要求。再者,從技術和現場配合管理上,建筑鋼結構總承包企業可根據注冊資金多少、技術人員的數量、技術裝備狀況、工程業績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劃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共四個檔級,各檔級企業均應嚴格在資質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鋼結構工程總承包管理活動。通過漸進、分步實施方式解決部分具備條件的有實力、上規模鋼結構企業的工程總承包資質問題,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逐步推行設計制作施工一體化工程總承包管理的路子。推動鋼結構行業在建設生態文明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發揮更大作用。

參考文獻

[1]姚兵同志在2009年全國建筑鋼構行業大會上的講話《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全面推進,鋼結構行業新型工業化的跨越式發展》.

[2]王彩玲、楊仁華《關于鋼結構建筑的全景和發展趨勢研究》.

第3篇

關鍵詞:司法考試;民商法;教學

【中國分類法】DF815

隨著法學教育的進行,司法考試已對法學本科專業課程的教學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在民商法的教學中,要重視起司法考試中對相關課程的考試要求,法學專業本科課程的教學老師也要提高課堂教學的質量,從教學理念與社會發展相結合的角度出發,注重教學的有效性,為當前司法考試視域下的民商法教學積極探索先進的教學方法。

一、司法考試視角下民商法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重理論輕實踐,欠缺職業技能的培養

一直以來,我國民商法教學都過分注重向學生教授邏輯嚴密的、系統的理論知識,卻忽視了學習過程中對學生內在智力的開發和法律思維素質的培養,造成了學生缺乏思考和解決民商法律問題的能力。司法考試是為了選拔能夠從事法律事務的實用性人才,沒有一定的法律實務技巧培訓和社會生活閱歷以及實踐經驗,就難以勝任法律事務工作。法律理論的形成過程是從現實世界到抽象的法律世界再回到現實世界的過程,源于現實世界并服務與現實世界,民商法在內的司法考試的命題過程也是一個從現實世界再到民商法的世界最后又回到現實世界的想象過程,與現實聯系緊密,司法考試中的關于民商法的命題大多源于現實生活,而在校的本科法學專業的學生沒有社會生活閱歷,不能正確地“裁判”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案件[1]。

(二)批判型的民商法課堂教學不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

我國法學專業的傳統授課方式是經院式教學模式,重理論輕實踐,授課教師的講授以傳授理論知識為主,注重概念的抽象解釋,不太關注實務問題。這種經院式教學模式的確對于法學知識點傳授有用,但以司法考試的角度來看,仍存在很大的弊端。另外,經院式的教學模式具有批判型的特征,對現行的法律規定持批判的態度,并用其他國家的對應法律條文進行理解分析,這種教學模式雖有利于學生培養學生的專業思維習慣,但從司法考試的角度來看,易造成學生知識的負遷移,導致學生不敢按照法律規定處理事務問題,因為司法考題中含有大量的理論上需選此選項,應用上則需選另一選項,會讓學生無所適從。

二、司法考試視角下的民商法教學改革措施

(一)設立“專門”的授課教師

民商法課程分為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等課程,在民商法的教學過程中,學校應相應配備“專門”的教師授課,各自管理自己范圍內的課程教學。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相比存在很大差別,法學本科教育更重理論輕實務,在授課過程中,教師喜歡對現行法律進行批判而不注重細節教育,這種弊端應通過設置專業的民商法司法考試教師授課來更正,學校應開設民商法司法考試課程的法學院,在法學院授課的教師應每年報名參加司法考試,而民商法司法考試課程的授課教師可以只考試題中的卷三,授課教師在司法考試中獲得高分也可對學生起示范作用,吸引學生更努力學習民商法學知識[2]。

(二)建立“二元式”的課程體系

經過我國法學教育的不斷發展,現行的民商法課程體系已基本成熟,主要課程有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等[3],司法考試視角下的民商法課程體系設置有兩種方案:一個方案是不改現有的民商法課程體系,而在現有的課程基礎上增加司法考試的內容;另一種方案是將現有的民商法課程進行壓縮,并再增設一門民商法司法考試輔導課,使法學的學習可以形成一種“理論課+應試技巧課”的“二元式”課程體系。司法考試是種綜合性考試,應試者必須運用民商法的課程知識來回答,如果在現有課程增加司法考試的內容,可能會影響學生對民商法基礎知識和基本理論的掌握,所以第一種方案不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通過第二種方案,壓縮民商法學的課時,用剩余課時作為司法考試課的課時,傳授司法考試應試技巧,而適當的壓縮民商法課程對掌握民商法的基本理念知識等不會有實質性影響,還可以提高學生的應試能力。

(三)授課內容有“重點”

民商法司法考試輔導課在授課過程中必須有所選擇和舍棄,對于授課教師而言,首先要選擇合理的授課內容,授課教師經過對司法考試大綱的分析和對歷年司法考題的總結,進而確定課堂的授課重點。縱觀民商法知識的邏輯體系,需把握住授課的重點在于民法而不是商法,因為民法的原理是商法的理論基礎,學生在學習中要培養民法思維,然后去理解商法制度。還要把握住民商法的部門法中合同法為重點,因為其他部門法中的制度以合同法的法律制度為基礎,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民商事法律糾紛也以合同糾紛居多,所以授課教師應將合同法作為重點內容進行講授[4]。

(四)實施案例教學

近年來,司法考試的一個重要趨勢就是考試題目案例化,更多的考察考生是否能靈活運用法律條文來解決實際生活中問題的能力。司法考試的核心是法條,但是學生機械地對發條進行死記硬背并不一定能取得好的成績,蘇浙司法考試的發展,“案例化”考題越來越多,往往以實踐中常見的或可能發生的情景為背景,網羅了現實生活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授課教師要多進行案例教學,讓學生學會運用民商法的基礎理論聯系實際中的問題去完成司法考試的考題,進而提升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和法庭辯解能力。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司法考試視角下的民商法教學改革要以司法考試為基礎,通過設立專門的授課教師、建立“二元式”的課程體系,將司法考試的輔導課加到平時的民商法學習中,民商法授課教師在平時的教學中也要有重點,在教學過程中,多加入案例教學,使學生能聯系實際生活,并運用民商法的基礎理論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糾紛,提高學生民商法課程的學習和在司法考試中的運用,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推動我國法治社會的發展進程。

參考文獻

[1]石紀虎.基于司法考試視角的民商法課程教學改革思考[J].當代教育理論與實踐,2012,03:105-108

[2]林曦.商法教學與司法考試關系的調適[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10,06:121-124

第4篇

對于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的主流去向———實務界而言,法學本科教育過于學術化和脫離實踐了。而作為法學教學中的一種方法,案例教學法則對增進學生以法律專業知識解決實際問題意義重大。就法學教育極為發達的美國而言,其教育的實用性就極強?!敖虒W內容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識,更加重視綜合職業能力的培養,綜合職業能力包括了三大能力即法律知識能力、職業思維能力和駕馭法律信息資源能力”,其目的就是培養合格的律師,畢業后就可以進行法律實務的操作。這種“利用最少的時間,掌握最多最實用的東西”的教育理念值得我國法學教育效仿,且最簡單有效的教學方法就是“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以案例為中心,以案例是教學平臺,教學過程圍繞案例展開。學生通過研究、分析、討論案例,可以將所學法學知識和原理運用到實際生活中,經過不斷演練,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必定得到較大提高。同時案例教學可以極大地調動學生的參與積極性,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原本枯燥的課堂活躍起來。在案例教學法中,學生能夠得到大量的鍛煉,展現自己的才華。對案例的解讀與討論,讓學生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有時甚至進行熱烈的辯論。通過對案例的辨析和討論,學生的表達能力會有很大提高,也增進了自己對專業的高度自信,案例教學非常有利于職業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實務人員的培養。

案例教學之方法

就中國法學本科教學的現實條件看,法學案例教學法的實施應遵循選擇合適的案例、課前認真準備、進行案例討論、課后總結、撰寫案例分析報告等步驟。對于合適案例的選擇,主要需注意三個方面,即:一、案例的新穎性;二、案例的典型性;三、案例的多樣性。對于案例的具體展開,需注意學生是討論的主角、課堂的主體,教師起到的是主持人的作用。教師要注意調動學生的熱情,讓所有的學生都能夠參與進來。除了引導學生積極發言,也要讓學生注意傾聽別人的分析和見解,再對比自己的觀點,使自己的認識更深刻和全面,從而形成良好的討論氛圍。教師要把握討論的主題不要偏離教學的正常軌道,討論內容與案例所涉理論內容相關。討論完畢后,教師的總結是至關重要的一個步驟,“教師在講解、分析案例時,要語言精練、要點明晰、重點突出,并將案例分析與所涉及的法學原理、法律條文融合起來,使學生能夠通過案例分析來掌握基本原理、基本知識和基本概念,能夠熟練地運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在具體案例材料的選取上,可以參考近年來出版的各類教學案例匯編教材、判決匯編教材、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案例匯編等。近年來法學案例常見于各種媒體,有些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反響和學界、輿論界的熱烈討論,選用這些案例在課堂教學中使用,可有效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并且有助于學生理解相關理論問題。以上述原則選取的案例,筆者在本人實際教學中使用的效果反映良好。

司法考試檢驗法學教育之質量

第5篇

關鍵詞:國家司法考試;法學教育;困境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4107(2012)12-0010-02

自2008年開始,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級法學專業學生被允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這給我國大學本科法學教育帶來了極大的挑戰,甚至是危機;但是,如果能夠化挑戰為動力,抓住機遇,進一步探討形成我國目前法學教育困境的原因,對法學教育本身進行改革,尋找最佳方案,就有可能推動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繁榮法學事業。

一、國家司法考試背景下造成法學教育困境的原因

伴隨著改革開放,我國法學教育的二元格局(專門院校與綜合性大學相結合)也得以恢復。30多年來,我國法學教育逐漸形成如下特色:以學科為主導,重視邏輯推理與規范分析,尤其重視理論分析。在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級學生被允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之前,我國高校各個法學院系逐漸形成自己的特色。這些各具特色的法學教育,有利于培養和造就各類國家需要的法學人才。

最近幾年,由于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級法學專業學生被允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法學教育百花齊放局面正逐漸被打破[1]。目前,我國的本科法學教育和其他本科專業教育模式基本相同:以課本知識的單向教育為主,課堂教學主要講解各法學課程的概念、原理、體系和結構,這與側重法條、司法解釋和實際應用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相徑庭。由于國家司法考試“指揮棒”對法學專業大學生的巨大引導作用,傳統的法學教育模式逐漸失去對學生的吸引力,甚至“價值貶值”,法學教育的困境由此產生。為了應對司法考試,部分法學院系的法學教育逐漸變成應試教育。

二、應試式本科法學教育的危害

近幾年,在校本科大學生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時間,一般是在大四上學期剛開始的9月中下旬。為了準備司法考試,法學專業的大學生必須拿出整個大三全學年時間復習迎考,甚至從大二年級就開始準備。在復習迎考期間的大三兩個學期,無論選修課還是必修課,專業課還是公共課,只要與司法考試無關或者關系不大,都會受到學生的冷遇:要么上選修課者寥寥無幾;要么在課堂上,部分學生不聽教師講課,而是專心看司法考試資料。學生最熱心的是各類司法考試培訓班,聽課的勁頭大。

目前,在我國高校教師教學效果評價中,大多是學生主導型:學生的評價在教師教學評估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部分教師可能會屈從學生司法考試的需求,對教學內容作重大調整:即使是法學本科教學大綱要求的內容,甚至是重點基礎理論內容,只要是司法考試基本不考或很少考到的內容,只能輕描淡寫地點一下或者干脆放棄?!昂芏嘟處煼艞壛藢W生法學理論素養的培養,轉而以司法考試為目標,運用最實用的題海戰術,為司法考試做準備。這種教學方式培養出來的學生多是機械型、記憶型的,而非學術型、思想型的,這是一種非常令人擔憂的不良趨勢”[2]。

我們曾經對部分高校法學專業學生做過調查與統計:近幾年來,學生上培訓班的課程量已接近甚至超過課堂教學的總和;對一個應屆法學本科畢業生來說,其大多數法學知識來自于司法考試資料或培訓班,絕大多數是司法考試的重點知識、重點法條和司法解釋。因此,部分高校的法學教育幾乎成為“司法考試培訓班”!其實質就是一種“應試教育”。

應試式法學教育對提高學生司法考試的通過率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其消極影響也不能漠視。國家司法考試是通過考試選拔人員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它側重法律職業素質、職業道德和職業意識的考核。本科法學教育是一種學科教育,是專業、職業和法學素質相結合的教育,它目的是要學生掌握系統的法學理論體系和全面的法律知識,培養能夠滿足社會各個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因此,本科法學教育教學目的與司法考試選拔目的是不同的,有一定的矛盾是正常的。本科法學教育應當保持自己的相對獨立性,以更好地實現自身的教育功能。如果本科法學教育全面圍繞著司法考試進行,刪減與司法考試無關的公共課程或專業課程,而僅僅局限于十幾門司法考試科目,甚至將法學課堂變成司法考試培訓班,那么就不能構建學生的法學理論體系,學生的法律知識也是支離破碎的,本科法學教育功能就根本無法實現。長此以往,這種應試式法學教育不僅不能保證學生掌握系統的法學基本知識、良好的法學理論素養和法律思維能力,而且也不能有效地訓練學生具有真正的思考、判斷和處理法律事務的能力,從而導致整個法律從業者法律素質的下降,繁榮我國法學事業的目標更是無法實現。

三、國家司法考試背景下本科法學教育的應對

在國家司法考試背景下,法學本科教育的最佳應對辦法是自身的改革。本科法學教育改革主要包括教學內容的改革和教學方法的改革。

(一)本科法學教學內容的改革

要實現法學教育與司法實踐和司法考試的“和諧”,首先要對法學教育的目的、任務有一個完整的把握。法學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法律人能夠認識法律,具有法律思維、解決爭議的能力[3]。

法學教育是以傳授法律知識、訓練法律思維、培養合格法律專業人才為內容的教育活動[4]。法學教育面臨的兩項根本任務是要針對中國的社會發展需求,培養更多的合格法律人;是基于中國法治實踐的經驗,面對中國問題,對中國的法律制度、法治經驗和做法予以具有知識的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系統闡述,使其成為中國當代文化、中國軟實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5]。

本科法學教學內容改革,必須兼顧學科教學與司法考試等方面的內容。也就是說,本科法學各科教學內容在保持學科特點的基礎上,要盡量涵蓋司法考試大綱的全部內容,在原有基礎上結合司法考試內容進行重組與更新。法學教育可以借助司法考試帶來的機遇,改變長期以來本科法學教學中普遍存在的重理論、輕規范分析以及缺乏實踐的弊端,適當減少理論性課程,增加對規范分析和司法解釋的學習和訓練,相應延長有關實踐環節課時。

(二)本科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革

改革本科法學教學方法,是解決傳統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矛盾的重要環節。結合本科法學教育特點和國家司法考試要求,本科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革可以從規范分析法和案例教學法兩方面著手。

1.規范分析法。法律規范既是司法考試的重點,也是學習法學理論必不可少的。掌握法律規范分析方法,必須以多種方式引導學生分析法條中所包含的法律規范,關鍵是要掌握法律規范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分析規范相互之間的效力以及在現實生活中的實施狀況等,做到理論講解和規范分析相結合。例如:在講授“民法概論”時,學生必須通讀我國的《民法通則》,教師也要結合其中的重點法條進行講授。同樣,在講授“知識產權法”時,我國的《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等法律條文也是必須重點分析的。

2.案例教學法。法學案例教學法是對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學法和大陸法系的講授法的合理改進及創造,是一種適合于我國法學教育實際的法學本科學科教學方法。由于司法考試的很多題目都是以案例為題干,因此,法學案例教學法是調和學科教育和司法考試矛盾、達到雙方“和諧”的教學方法之一。

法學案例教學法是指在法學課堂教學中,通過教師的引導和學生的參與,利用分析、討論司法案例,達到讓學生理解法律、運用法理分析和探討法律問題,以及提高學生能力的教學方法。法學案例教學法之所以深受學生歡迎,是因為其形式可以靈活多樣,例如:庭審觀摩、模擬法庭等。

(1)庭審觀摩式。這種模式是指教師根據教學內容需要,提前篩選好相關案件,組織學生到法院的法庭、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庭等司法裁判場所進行旁聽觀摩,然后組織學生對司法裁判進行討論,最后教師在此基礎上給予總結評估。旁聽觀摩司法裁判,可以讓學生以切實的感受,加深理解法學理論、司法裁判程序和其他相關法學知識。由于是身臨其境地了解、熟悉并感知司法裁判程序,學生對所學習和了解的知識往往印象深刻,記憶恒久。此后如果遇到類似的法律事務也能夠從容應對,找到較好的解決辦法;或者在司法考試時遇到相似司法考試題目,也能夠很快形成解題思路,找到問題答案。

(2)模擬法庭式。模擬法庭這一教學方式有如案件庭審演習,使用這種教學方法之前教師要指導學生以司法實踐中的法庭審判為原型設計庭審“劇本”,做好庭審準備,然后在教師的指導下組成模擬法庭,由學生扮演案件庭審中的各種角色,按照提前準備的“劇本”,模擬審判某一案件。在這種教學方式中,學生能夠以訴訟中的各種不同身份,自己設計“劇本”,起草各種司法文書,參與準備各種庭審材料,參加訴訟活動的每個環節。通過模擬法庭式教學,既可以在短期內讓學生學到很多法律知識,又可以極大地訓練學生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特別是能夠使學生分析問題能力、解決問題能力、語言表達能力與書面表達能力、辯論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等多種能力得到提高,使學生在做中學,在學中做,可以增強學生的法學課程學習和準備司法考試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總之,國家司法考試之于法學教育既是挑戰,更是機遇。這些困境和挑戰可以成為加快我國大學本科法學教育改革的動力,進而促進法學教育的發展和法學事業的繁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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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社會,2012,(4).

[3]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

出版社,2001:18.

[4]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

版社,1999:7.

第6篇

關鍵詞:司法考試;法學教育;教改方法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35-0281-03

一、問題的提出

2002年司法部開始推行全國統一司法考試改革,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執業律師、公證員必須通過考試獲得司法職業資格。制度的設計使司法考試成為了一種職業準入測試,一種精英選拔式的篩選,其目的在于提高和保障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從業人員的素質,為建立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搭建平臺。2008年,司法部于報名條件中規定,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這一舉措將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的關系變得更加密切,使通過司法考試獲得司法職業資格成為法學畢業生就業的重要砝碼,司法考試通過率的高低成為社會公眾評價法學教育的重要標準。至此,有關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關系的問題成為了法學各界關注的焦點,法學教育是否應以司法考試為導向,如何解決當前法學教育改革的困境?至今仍無定論。筆者認為,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在我國都處于發展過程中不斷探索前進的階段,自身都存在需要改進之處,但二者的目標是共同的,即為建立我國法律職業的共同體而服務,為我國法治國家的建設培養、選拔人才。因此,二者必然應良性互動。進一步的問題是,良性互動的條件是什么?對于司法考試設立的職業準入標準是否科學、準確而言,現今學界存在不同的說法;但對于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的法學畢業生是否符合法律共同體建立的要求而言,答案卻肯定是令人失望的。因此,司法考試在客觀上對法學教育提出的挑戰是不容忽視的。法學教育如何利用教學手段更有效的培養學生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基本品質和技能,如何為與司法考試良性互動創造良好條件是一個需要認真思考和迫切解決的問題。

二、司法考試影響下法學教育的窘境

我國法學教育盲目、過熱的發展狀況在實行統一司法考試之前,就已經受到了社會各界的質疑,特別是司法實務界人士反映法學院畢業生缺乏實踐操作能力,在工作崗位上不能勝任司法實務工作,往往需要較長時間的學習與適應期。當實行司法考試之后,其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已使法學院校倍感壓力。第一,從法學院畢業生的絕大多數考生并不能順利通過司法考試或者需要多次反復參加司法考試才能通過司法考試,而一些非法學專業畢業的學生或社會在職人員反而能夠比較輕松的一次性通過。人們從多年司法考試中總結出來一個客觀的規律:博士考不過碩士,碩士考不過本科,法學本科不如非法學本科[1]。第二,司法考試培訓學校的涌現,對法學課堂教學產生嚴重沖擊。本科在校法學學生和家長將司法考試的重要地位強調的無以復加,對司法考試培訓班趨之若鶩。司法考試考什么,學生就學什么,除了司法考試考查范圍內的16門法學核心課程外,對其他課程置之不理。學生根本不聽老師講課,只是捧著司法考試書看,甚至請假去上校外輔導班,奔走于學校與補習班之間。第三,法學畢業生就業率過低。我國首部就業藍皮書——《2009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法學大類畢業生就業率排名倒數第二,法學專業失業人數在全部本科專業小類中排名第一;高職高專畢業生法律大類就業率排名也是倒數第一。此外,法學大類的本科畢業生工作與專業的對口率僅為47%,排名倒數第二,這意味著一半以上的法學大類本科畢業生沒有從事與法律有關的工作;而到了高職高專法律大類,這一比例更是下降到29% [2]。以上種種現象使人們認為,司法考試是檢驗學生是否具備法律職業資格的準入性測試,法學畢業后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資格都無法獲得,足以表明目前的法學教育是存在問題的,是失敗的。

三、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影響的正負面觀點評析

現實表明,無論法學教育界是否情愿,司法考試在客觀上成為了檢驗法學教學質量的一個尺度。對此,法學界絕大多數學者認為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響,由于司法考試本身存在的問題,是否能夠實現國家法律職業準入的制度價值尚有待檢驗,因此其不能作為法學教學改革的導向。

第一,學者認為,司法考試是一種新型的應試考試,一旦法學教育以之為導向,則必然重回應試教育的老路,造成法學教育發展的倒退。有學者認為司法考試在方式上和題型的設計上選擇題所占的比例太大,限制了題目的靈活性。使得那些沒有系統學習過法學的考生取得合格的考試成績變得相對容易??荚嚨某煽冎饕欠从晨忌挠洃浤芰蛯Ψ梢恍┗緱l款以及司法解釋的一些基本內容的掌握程度,而很難反映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斷能力等。一些未受過大學法律教育或未系統學過法學的考生,在通過幾個月的“背書”后,也能通過了考試[3]。

第二,當代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模式是“寬口徑、厚基礎、復合型”,而司法考試選拔的要求是“職業化、專業性、單一型”,二者存在著深刻的矛盾,不能盲目使司法考試變成法學教育的指揮棒,否則必將扭曲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方向。有學者認為法學教育,特別是法學本科教育應以素質教育為基礎,并與職業能力教育相結合,把法學教育單純定位為職業教育或素質教育均不合適。法學教育不同于法律教育:其一,法學教育是理性教育,法律教育是感性教育;其二,法學教育是理論教育,而法律教育是實踐教育;其三,法學教育是關于法學領域中的“為什么”的教育,法律教育是關于法律領域中的“是什么”的教育;其四,法學教育要培養的是法學家,而法律教育要培養的則是法律工匠。因此,中國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更加寬泛,層次定位更加復雜[4]。

第三,法學院畢業生絕大多數無法從事法律職業,“法學教育以司法考試為導向”的觀點實際上是假定了所有的畢業生都必須從事法律職業,并且都必須從事法律實務工作。這種假定當然是不成立的。對于將來不會從事法律職業的學生,法學教育將使他們具備不同于其他專業學生的特質和品性,他們需要按照一個法律人的要求去思維,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去分析和處理將來面臨的各類(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方面的)問題[5]。

另一方面,也有學者認為法學本科教育應該服務于司法考試,司法考試的導向性作用能夠解決現行法學教育的普遍性問題。司法考試在試題的設計上體現出了:“第一,注意以記憶為基礎的知識應用能力的考察”;“第二,注重刑法知識的深度理解(或者細節的精確性)與體系性的結合”;“第三,刑法試題體現出刑法解釋學與法哲學的統一”;“第四,刑法試題體現出知識的基礎性(通識性)與學術性的統一”;“第五,刑法試題體現了知識的理論性、學術性與趣味性、興趣性的統一”。以上五大特點證明司法考試在整體上體現了素質教育的理念,應當成為當前法學教育從應試教育走向素質教育的風向標[6]。

對于以上兩種不同觀點,筆者認為,任何一個法律類型國家中,現代法學教育在培養和造就法律職業精英素質方面都發揮著主導作用 [7]。對一個國家法律職業人員素質起關鍵作用的應是法學教育,法學教育水平的高低決定著司法考試參加者的素質和能力,也決定著未來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的素質和能力。司法考試無法單獨完成選拔高素質法律人才的目標,因為無論何種類型的考試都無可能脫離應試的本質,司法考試也畢然存在由于形式所造成的局限性。因此,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的基礎和保障,沒有健全、完善的高等法學教育,司法考試也無法健康發展。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應起到良性促進的作用,而絕非是指引和導向。誠然,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與法律實務嚴重脫節。教學方式以“說文解字”為主,倡導的案例教學的主要功能在于幫助學生理解消化法學概念和原理,而且只能形成短期記憶。實習環節和畢業設計流于形式,無法達到訓練學生的實踐能力的良好效果。但這絕非對法學教育全盤否定的理由,反而應是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進行觸動的體現,也是推動法律教育方法改革的主要方向。

四、司法考試推動下的法學教育方法改革思路

1.準確定位法學教育的性質

我國法學教育應是職業教育還是素質教育是中國法學教育界討論的重要議題,但至今沒有定論。究其根源,主要在于法學教育的定性關系到法學教育方法改革的方向。筆者認為,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應是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的結合,是以素質教育為基礎的職業教育。素質教育重在對能力的培養,而法學學生的能力要求是內在的共同職業信仰和思維方式與外在的解決實際問題的實踐能力的結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吳漢東在《法學教育的規范要求和特色選擇》專題報告中也指出,法律人才應當有三個相同的規格要求: 第一,共同的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法治理念、法律職業倫理;第二,相同的法律知識結構;第三,相通的法律技能[8]。法律技能的培養必須要納入到法學教育培養目標,其與我國法學教育的性質并不是矛盾的,而是法學素質教育應有之內容。無論法學教育界對司法考試試題設計有多少批評之聲,但司法考試注重考生法律實踐能力考察的宗旨無疑是正確的。因此,只有這樣定位法學教育,才能使我們培養出來的學生符合應用性人才的要求,才能提高法學本科畢業生司法考試的通過率。

2.高度重視法學本科教學計劃調整

第一,法學本科教學在我國現階段不能取消。有學者曾主張在我國法學教育應借鑒美國做法,取消現行法學本科教育,將法學教育的起點規定為研究生教育,吸納各專業優秀的本科畢業生。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在我國現階段是不現實的,而且也是不必要的。我國在20世紀末曾經繼受美國經驗開始實施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制度,針對不同專業知識背景的本科畢業生展開法學教育。法律碩士區分與法學碩士,培養目標明確定位為培養應用型高級法律專門人才。但實行至今,效果甚微,法律碩士在教育制度上并沒有脫離于固有的傳統法學教育,雖然學生具有不同的專業知識背景,但對于提高其自身的法律職業技能并沒有明顯的效果。因此,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在我國龐大的本科教育體系內建立適合新型的人才培養機制的教學體制。

第二,改革法學本科課程設置??疾煳覈▽W教育現行的教學計劃,理論課程幾乎占滿了學生4年大學時光,而實踐課學時主要集中在10周左右的實習環節。這種教學計劃的安排必然導致學生高分低能。法律職業對于社會的重要程度常常被比做醫生,但法學畢業生的培養過程與醫學院的學生相比卻相去甚遠。我國醫學院校的學制是5年,第5年要在醫院進行實習,而且醫學教育正在進行7年制或8年制的教學改革,之后醫學學生將有一半的大學時間是在實習。因此,法學教學計劃應進行調整,增加學生實踐課學時。美國法學教育以職業教育著稱,各種法律技能性訓練貫穿美國法律博士課程始終。大多數學生完成法律博士教育后都能順利通過司法考試。我國法學教育在堅持素質教育的前提下,對美國式法學教育的職業導向是可以借鑒的。

3.重點強調法學教學方法改革

傳統填鴨式的講授式的法學教學方法已受到了人們的一致詬病,認為其是法學院之所以培養出應試型畢業生的癥結所在。筆者認為,我們強調發展法學實踐教學,但并不等于完全拋棄我國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方法,過猶不及同樣是錯誤的。大陸法系的基本屬性決定了我國法學教育的基本屬性,教師系統講述法律基本概念和原理比學生在實踐中摸索、總結法律原理和原則更具有效率。任何實踐性的方式都不能替代傳統的講述授課模式,其無法將大陸法系的理論性和系統性統統呈現在學生面前。但教授的方法應杜絕過去泛泛的講解,應加大理論的精準度和深度,增加學說理論的比較研究和前后知識之間、學科和學科之間的體系構架,真正的將大陸法系的知識體系性在學生心中構建。所以,法學實踐教學在整個法學本科教育中的地位應是對傳統法學教育方法的修正和補充,而非完全對立。

其實在過去的若干年,我國法學教育工作者一直不斷地進行實踐性教學模式的探索,例如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模擬法庭、畢業前實習等,但多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探究其原因,關鍵在于這都是教師的個別探索僅是自下而上的行為,其自發性和隨機性對學生缺乏環境的感染,不能引發學生學習的興趣和應有的重視,因此難以循序漸進、達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加大法學實踐教學課時的基礎上,可以將實踐教學的基本模式采取階梯式的整體安排,將案例實驗教學的學時分散到各部門法教學環節,定為必修課;模擬法庭實驗教學應主要針對高年級學生,定為必修課;法律診所實驗教學應針對高年級學生,以選修課形式開設。這種安排主要考慮到實踐能力的培養需要具有階段性,需要與學生掌握的法學知識程度相適應,最大限度地發揮各種實踐教學方法的優勢。 而且必須注重實踐教學素材的獲取,為實踐教學的順利開展提供保障。據統計,美國法律診所的個案總數遠遠超過了政府部門。在我國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與政府能提供的資源之間存在的巨大缺口,因此高校法律診所應與各地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相接軌。對于符合援助條件的案件,援助中心可優先考慮法律診所,將援助案件指派給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教師辦理,接受指派的教師對案件進行篩選把關,認為符合診所式教學要求并與學生現有能力相適應的案件,可由學生在教師指導下辦理;對于不符合援助要求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可介紹至法律診所,由診所學生免費為當事人進行法律咨詢、提供所需法律服務,直至接受委托訴訟。

第7篇

一、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經濟法》課程是高等院校本科學生的一門專業基礎課程。它具有理論性強、涉及面廣、實踐性要求較高等特點。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由于經濟法課程介紹的法律規范繁雜、知識記憶點繁多,容易陷入死記硬背的誤區。

(一)重理論輕實踐,職業技能培養欠缺

傳統的經濟法教學過分注重向學生傳授系統的、邏輯嚴密的經濟法學理論知識,而忽視了學習過程中學生內在智力的開發以及法律思維素質的培養,使得很多學生缺乏思考和解決經濟法律問題的能力。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傳統教學模式和師資的缺乏是其中的兩個主要原因。傳統教學方法強調經濟法基本理論、法律條文的傳授和講解,忽視將知識內化為學生能力與素質的提高,使得學生解決經濟法律實務問題的能力欠缺,更談不上運用經濟法理論去解決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的各種復雜的經濟問題;而師資的缺乏,特別是雙師型教師即具有高校教師資格和律師資格的法學專業教師的缺乏,使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缺乏主導性,客觀上制約了職業技能培養的實現,而師資力量的加強非一朝一夕能解決的。

(二)經濟法教學內容與法律職業培養目標脫節

司法考試直接影響著大學法學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養,法學教育永遠是國家司法考試的基礎,沒有完備的、成熟的法學教育,國家司法考試只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要在充分考慮國家司法考試這一因素的前提下,提出科學有效的改革方案,但不能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更不能僅局限于司法考試。在培養和選拔法律專業人才方面,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任務是共同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之間應構建一種新型良性互動。

(三)教學方法單一,師生交流互動不足

由于采取傳統的教學方法偏重于講解的多,忽視學生學習的自主性、主動性與創造性的發揮,再加上經濟法理論和條文很多,因此教學過程枯燥,教師無法有效地在短期內使學生進入學習情境,導致學生學習興趣低落,處于被動學習的心理狀態。尤其是對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要求他們對一門從未接觸過、并且處處遇到法學專有術語和各種需要記憶的法律條文的學科產生十足興趣,則更是困難重重。同時,學生參與實踐的機會偏少,最終導致培養出的學生知識面窄,綜合素質較低,甚至高分低能,很難融入社會。

(四)實踐教學體系不夠完整,法律技能鍛煉缺乏

經濟法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這就要求在經濟法教學中體現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知識與技能的結合,而實踐教學作為加強法學專業學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重要途徑之一,已被廣泛運用于法學專業教學中,為培養理論與實踐密切結合的法律人才起了重要作用。但有一個現象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即實踐教學發展至今已出現了形式化和走過場的傾向。因此,有必要對法學實踐教學問題進行全面、深刻的反思,加大法學實踐教學創新的力度,不斷整合優化實踐課程與理論課程的教學內容,構建以實踐能力為主的經濟法課程體系,從而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法律人才。

二、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辯證關系

司法考試是一種職業技能考試,其目的在于選拔法律職業專門人才。而法學教育的側重點是法學基礎理論、人文修養、政治素質以及學術精神,目標是培養法律人才。司法考試在對法律職業體系的統一、法律職業人才的選拔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對法學教育產生了沖擊。首先,有可能形成所謂“雙學?,F象”,各種專門講授“考試秘訣”的“法學教育”會使本來就浮躁的法學界更加浮躁,不利于法學教育的穩步發展[1];其次,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是從事法律職業的“敲門磚”,過高的職業門檻可能使法學教育重蹈應試教育的覆轍。法學教育不是司法考試的應試教育,更不能等同于司法考試。因此,法學教育和司法考試在性質和目的上是不同的。法學教育不僅向學生講授法律專業知識,而且要著眼于其綜合素質和理論水平的提高,著眼于法律人的培養。作為特殊的職業群體,法律人不僅要擁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及對法律制度的熟練掌握,還要有正確的價值判斷能力和堅定地政治信仰,這是法學教育的責任和使命,也是法學教育區別于法律職業培訓的顯著特點。法學教育必須要注重學生的人文精神、政治信仰的培養和對法律價值認知的提升,要避免將法學教學蛻變為應試教育。因此,法學教育的獨立地位不可動搖,不能將法學教育和統一司法考試混為一談。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發達的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將缺乏優秀的應試者;而司法考試是法學教育質量的重要評估因素之一,也是法學本科學生走向職業道路的重要關卡,法學教學質量必須接受司法考試的檢驗。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結構性調整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法學教育應尊重司法考試的本質與規律,司法考試的具體應試科目和命題方式客觀上要求法學教育在教學理念和授課方法上有必要根據司法考試的要求進行適當調整,法學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將會更加切合實際。一方面,司法考試對理順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關系頗有益處;另一方面,法學教育的發展則必然促進司法考試制度的不斷完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之間必須協調發展,只有準確把握二者的關系,才能做到相互促進,相輔相成。

三、司法考試對經濟法課程教學提出了新要求

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緊密結合的社會科學,由此決定了法學教育教學不僅承擔著傳授、整合與創新法律知識的基礎,而且承擔著訓練和提升法律技能、養成和改善法律思維方式的操作[2]。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職業技能考試,更多地以現行法律規定、實務中的具體操作問題為重點。而高等法學教育的優勢和側重點是基礎理論、人文修養、以及學術精神。司法考試的命題特點與考核目標對我國法學本科教學提出了新要求,法學本科教學必須與國家司法考試形成相互協調與良性互動的關系。經濟法教學應定位于培養、訓練法學專業學生的實踐應用能力和提高他們的法律職業能力,應以培養學生經濟法律信仰、經濟法律意識、經濟法律思維、經濟法律能力為主要目標。要實現這些目標,可通過改革經濟法教學內容、經濟法教學方法、經濟法實踐教學等路徑來實現。

(一)經濟法教學內容的改革

不可否認,司法考試的內容對經濟法教學的內容具有一定的導向性作用,但經濟法教學畢竟不是司法考試的強化教育,不能一味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既要避免出現“唯司法考試論”的傾向也要避免學生從未接觸過考試內容“學而無用”的現象,要避免這種惡性互動,建立和諧的良性互動關系,必須從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將司法考試的內容及時補充到日常教學中,有針對性地進行講解。如2009年經濟法考試內容新增加了《食品安全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及新《專利法》;2010年經濟法司法考試內容新增加了《城鄉規劃法》等。經濟法教材及教學內容相對穩定,而司法考試內容更新較快,幾乎每年都會有一些變化,這就需要教師對司法考試相關內容長期進行跟蹤,及時將新內容融入課堂講解中,使司法考試與經濟法課堂教學融為一體。第二,注重經濟法基本理論,遵循司法考試內在規律。司法考試作為職業資格考試有其內在規律和特點,如更加注重法律的實際應用,知識點細化,案例化等,重點考核考生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而經濟法課程更偏重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基本概念及法律精神的講解,同時輔以法律的應用,否則將使法學教學職業化。第三,注重知識點之間的橫向聯系。經濟法學具有體系龐大、結構松散、綜合性、動態性等非常鮮明的特點。司法考試的經濟法題目中,很少有一個題目只考察一個知識點的,而且一個題目考察的多個知識點一般也不會只集中在同一節、同一章。這就需要在授課時,加強知識點之間的橫向聯系,培養學生綜合分析問題的能力。

(二)經濟法教學方法的改革

司法考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題目案例化,重視考生靈活運用法條,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法條是司法考試的核心與靈魂,然而機械地背誦法條并不一定能夠取得好成績。近年來,司法考試“案例化”的趨勢日益明顯,以案例形式出現的試題占據了絕對的比例。司法考試案例往往以實踐中常見的或可能發生的情況為背景,聚焦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將司法考試與司法實踐和社會生活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司法考試的這一特點敦促我們對教學方法進行改革———實施案例教學。

(三)經濟法實踐教學的改革

第8篇

1、第一階段:全面備考階段,自2013年11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

2、第二階段:重點備考階段,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1日止。

3、第三階段:查漏補缺階段,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止。

4、第四階段:沖刺檢測階段,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

二、參考用書

關于參考書籍,由于司法考試大綱一般要考試當年的五月份才出來,那等出了大綱再買書復習是來不及的了,一般復習可先參考現有的書籍,進行復習,推薦書籍:

(1)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全3卷(法律出版社)。簡稱司考三大本。準備14年司考,請看13年三大本。

(2)法條,最好是一部重點法條和一部完整的法條,重點法條沖刺階段看;完整的法條推薦指南針法條國家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匯編;重點法條推薦眾合教育國家司法考試重點法條解讀及配套練習;

(3)萬國或者眾合的一套專題講座;

(4)真題我推薦三套。使用最新的司考真題。我建議大家到233網校下載,不僅收錄了歷年真題,還可以模擬司考真實場景,對大家很有幫助。

還有就是可以買一套法律出版社的《國家司法考試試題解析匯編》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中心組編。

(5)司考大綱也是需要粗略掌握的。

三、學會羅列司考清單

1、把每天所要做的每件事情都列出來

2、找出哪幾樣是最重要的(注意:如果你要考司法考試,這些最重要的事最好與考試有關)

3、時刻提醒自己:我的每一分鐘是不是花的值得,是不是有生產力,是不是能給我帶來回報,帶來收益

4、馬上行動絕不拖延

5、把每天必須要做的事做完

6、學會對那些浪費你時間的人和事說“不”!

7、盡量統籌出整塊的時間去完成重要的任務

8、每天晚上睡覺前反思——今天我浪費了多少時間,是什么事,什么人浪費了我的時間,我的無效時間占了多少

9、第二天睡醒第一件事就是總結昨天,讓今天的時間過的更有產出,更有效!

四、對司考的幾點建議

1.重視平時出現的錯誤

這些錯誤正是你的知識精華所在,一定要有足夠的重視。我的經驗是:到書店購買幾本針對每個法律的相應練習題,平時做練習時,千萬不要直接在書上作答,用其它白紙來代替。對答案時候發現有錯誤的,在題目邊加一標記,并用筆記本詳細地把題目抄一遍(包括四個選項),再做好自己的分析,有問題時詢問別人以后有時間又拿出該書來自我測試,看看上一次的問題解決沒有,有沒有發現新問題。這個筆記本最后就成為精華本。

2.勞逸結合

第9篇

【摘 要 題】海外來風

【關 鍵 詞】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法科大學院構想

【正 文】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 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 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 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 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 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 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 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 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 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問題,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 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 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經濟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 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 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 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這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 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 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日本的法學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日本法學教育在明治時期就形成了官 方與民間法學教育的二元格局,經過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統合措施,近代法學教育培養的法科 學生為推進日本法制近代化過程和國家的近代化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順:《日本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與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論集》2000年專集,法 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頁。)

二戰以后,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階層的形成,在大學教育日漸普及的 情 況下,法學教育成為一種法律修養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學本科階段(四年制)法學教育 的目的并不是培養法律的專職人才,而是一種為普及法學思維方式而開設的普通素質教育。 實際上,可以說這種教育的目的只是為即將步入社會的學生養成法律思維(Legal mind)為此 ,在日本各大學法學院的本科課程設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還包括與法律職業 無直接關系的政治學方面的內容,四年制本科畢業生人多從事非法律工作”(注: [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 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 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在現行司法 考 試制度下,不僅本科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與法律職業沒有直 接關系。研究生院培養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 日本全國共有622所大學(國立大學99所,公立大學66所,私立大學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學 開展法學教育,擁有法學部或者法學院。法律專業學生畢業后的去向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 部分充任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機構的公務員;大部分人在各種民間的企業或公司中就職 ;只有極少一部分的畢業生能夠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專門的法律職業家。(注: [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 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 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雖然司法考試對于大學生可以給予免考修養科目的待遇,大學法學部所學到的基礎知識也 可以在司法考試中應用上,但是,大學教育基本上不與法律職業發生直接的聯系?!爸匾?是以記憶為中心的司法考試。一次考試能否成功決定著一個人的命運,大學的法律教育基本 上不起作用?!保ㄗⅲ?[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 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 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盡管在制度上,現行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不存在直接的關聯,但在某種程度上,二者也 存在著若即若離的聯系。法科學生要通過司法考試,大學的法學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識積累。 同時,由于法律職業的精英型特點,成為法曹是許多畢業生的理想,反過來,各個學校對司 法考試合格人數也是相當重視的,司法考試的通過率成為評判法學部水平高下的一個重要指 標,這也促使各個大學努力將教學目的服務于司法考試的需要。盡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試合 格人數受到阻制,法學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著眼點只是通過 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來提高學校的聲譽,而學校的主要教學對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過司法 考試或者是不對司法考試抱有奢望的大多數學生。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的關聯是日 本當代法學教育和法曹選拔的一個基本特征。

日本東京大學教授新堂幸司認為“日本大學法學部的畢業生成為法律家的比例極低,雖然 有法學部之名,但是成為法律家的極少,多數都進入到行政官廳和企業”。(注:[日]新堂幸司:《“社會期待的法曹像”座談會》,(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 家》,1991年第984號,第42頁。)早稻田大學原 校長西原春夫教授認為,“按照我國現在的制度以及現狀,司法考試不是大學的法學教育的 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養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學教育與法曹養成制度》,(日本)《法律廣場》1980年第23卷第6號 , 第36頁。)因此,在選拔和造就職業法律家的問題上,當 代日本的法學教育體系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由于司法考試的技術性特點,也出現了一些專門為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服務的補習學校。 由于這些學校針對性強,比起在大學參加科班式的課堂教學來,更多準備報考司法考試的考 生愿意參加各類司法考試補習學校。針對這種現象,一位美國學者指出,當代日本法律教育 體系對于司法考試和職業法律家的培養存在若干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包括:第一,法學部教 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對于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沒有受到充分的法律專業教 育,而對于沒有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受到的法律專業教育又太多;第二個問題就是出現了 所謂的“雙學?!眴栴},也就是大多數參加司法考試的法科學生同時在法學部和預備校之間 上學,在當前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體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選拔出具有豐富知識背景的學生 ,更多地是造就和選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學生。(注: [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 ,(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 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在日本法 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司法考試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美國,雖然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必須要刻 苦學習,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 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課程,以及其他專業知識 。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 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的競爭考試。而且 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不得不盡早地做準備。由于考試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 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 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過分脫節,以及 司法考試制度過于限制人數的做法客觀上造成了法學教育資源的浪費和職業法律家素質的降 低。

為了解決法學教育與法律實務脫節的問題,日本的各個大學也在探討法學教育改革。幾十 年代以來,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專業設置開始發生變化。“以東京大學、京都大學 、北海道大學等在戰前被稱之為‘帝國大學’的國立大學,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學為中 心 ,開設了以面向實務為主的碩士專修課程……這些課程的設置起到了在職培訓的作用”,⑩ (注: [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 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 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日本的法學教育開始出現了重視實務的趨向。但是,在現有的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體制下, 這種重視實務的趨向是非常有限度的。從總體上來看,日本現行的法學教育體制仍然是以“ 與實務保持一定的距離”,即重理論輕實務為特色的,“從事教學和研究的學者大多數人沒 有法律實務的經驗”。 (注: [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 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 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由于法學教育制度與現今的司法考試制度聯系在一起的。如果不進行徹底的司法考試制度 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法曹素質降低和司法考試過分重視技巧 的問題。如果仍然過度地限制合格人數的話,極其高的競爭率仍然會持續下去,真正想成為 律師的學生們仍然會為了應付考試而學習。(注: [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 ,(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 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在日本法 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司法考試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美國,雖然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必須要刻 苦學習,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 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課程,以及其他專業知識 。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 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的競爭考試。而且 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不得不盡早地做準備。由于考試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 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 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因此,要解決日本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 、乃至于解決司法制度中的結構性矛盾,必須將法學教育改革與司法考試改革聯系起來解決 。

1999年6月,根據日本國會通過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設置法”的規定,日本成立了“司 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負責“調查審議司法制度并向內閣提出改革方案”。該審議會圍繞法 曹一元化(從律師中選拔法官),參審制、陪審制,法曹培養等議題進行研討,最終提出司法 改革方案。正是在這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并作為 法曹培養的一個重要內容,與司法制度改革問題結合起來。

二、法科大學院構想

具備何種資質的法曹方可以適應21世紀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學教育界提出了各種看法,主要 集中于具有豐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養和專門的知識,具備靈活的思考力和說服 、交際能力,對于社會和人際關系的洞察力,人權意識,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國法方面的知 識,具有國際視野和語言能力。為了選拔具備這種資質的法曹人員,就不能象過去那樣,通 過司法考試這一個環節、一個點來選拔,而必須通過一個整體的過程來造就和培養。必須通 過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過連續的過程來選拔法曹。為了擴 大法曹人員,實現司法改革的目標,也必須充分發揮高等法學教育的優勢,所以,如何形成 包括法學教育在內的立體法曹選拔、培訓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學 教育資源是實現法曹人員素質的提高和數量擴大的現實途徑。從這樣的基本理念出發,日本 提出了將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培訓有機銜接的方案,集中體現在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方案設計 中。

所謂法科大學院就是在各個水平較高的大學院(大學的研究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基礎上,建 立起專門培養法曹實務人員的高等法學教育機構。對法科大學院畢業生,可以直接或者間接 付與法曹資格。并且,在法曹選拔和培養過程中,要以法科大學院培養的學生為主體,輔之 于司法考試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職業選拔任用的“流水過程”。

為了切實進行法學教育改革和探討具體的法科大學院方案,當時的文部省設立了“法科大 學院構想研究會議”,具體進行“法科大學院”的制度設計。2000年10月6日?!胺拼髮W 院構想研究會議”提出了總結報告,對日本型的法科大學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構想,并且建議 在 2003年開始設置這種新型的法學教育機構。

日本法科大學院構想在制度設計上主要是以美國的Law school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 大學院設計方案保留了傳統的法律本科教育體制,將法科大學院設置在研究生教育階段?;?本的制度設計是:非法律和法律專業的大學畢業生都可以報考法科大學院;法科大學院的學 制一般為3年,例外時為2年;從法科大學院畢業就獲得了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在面向法科 大學院畢業生的司法考試中,主要以法科大學院學習的內容為主,考試的合格率會大大提高 ;法科大學院的法學教育要以實務教育為主,在課程設計和師資選任上,都要服務于實務訓 練的需要;與過去一樣,法科大學院畢業生通過了司法考試以后只不過是獲得了參加國家司 法研修的資格,這些合格者要作為研修生參加國家統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據本人的意 愿從事具體的法律職業。

由于新的法科大學院以培養應用型的法曹為主要任務。因此,對于課程科目的設置要體現 出應用型的特點,其基本考慮主要是設置相應的學科群。開設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礎科 目,也就是為系統掌握基礎法律知識所開設的科目,包括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外國 法等基本法律知識;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與法律職業共同的思維方式有關的科目,包括 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倫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礎教育 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領域里的法律學識,提高法律思維能力 、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憲法、民事法(財產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刑 事訴訟法等;D.先進尖端的學科領域課程,也就是培養創造性地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和培養 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維能力的課程,例如知識產權法,租稅法,行政法,勞動法,執行、 保全、破產法,環境法等;E.與國際相關的科目群,就是培養法曹國際視野的科目,例如國 際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等;F.學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養法曹廣闊知識背景,開 拓學科視野的科目群,例如法與經濟、法與醫療、法與家庭、法與公共政策等科目:G.實務 關聯課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礎上,通過實踐進一步提高法律思維能力,解決現實問題能 力的科目,包括診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習,談判技法演習等。

在這些課程中,A學科群的課程是所有法科大學院學生應該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識,C 較A學科群的學科劃分更加細化,是為了提高學生解決問題、分析案件事實的能力而開設的 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為對中心,不僅僅從理論上,而且要從實踐的角度(從事實認 定論和要件事實論等實務的觀點著手進行的教育)開設的課程。對于C課程群,沒有必要拘泥 于各個實定法進行法學教育,可以合并設置課程,例如,開設民事法課程(將民法、商法、 民事訴訟法課程作為一個科目進行講授),刑事法課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等),要重視 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機結合,在對法律進行系統理解的基礎上重視理論上的應用,并進行理 論與實踐的整合。

在這些科目群中,為了達到使全體法曹具有共同資質的目的,要以A、B、C三個學科群為核 心課程群,并且兼顧D、E、F、G等學科課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學院都要設置核心課程,所 有的法科大學院也要開設G科目群。但是,根據各個學校的情況,對于具體的科目和內容可 以有所側重??梢愿鶕鱾€大學的特色來設置D、E、F學科群。轉貼于

法科大學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數人制的教育,每一個科目聽課的人數不能過多,基于科 目的每個教學單元規模不能超過50人。在教學過程中,授課的方式包括講義方式,少數人演 習方式,學生獨自進行調查、制作報告,教員對學生個別輔導等方式等。

法科大學院的入學者原則上要求大學本科畢業,但沒有專業限制,入學者要通過考試方能 夠入學。對于考試的性質,“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認為法科大學院入學考試并非要測 試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而應該是以測試學生的判斷力、思考力、分析力、表達力為目的 的素質考試。但是,目前為止,對法律專業和非法律專業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統一考試的問題 還存在分歧?!胺拼髮W院構想研究會議”的基本主張是,為了保障法學教育的完整性,為 了徹底保障入學考試的開放性,為了保障考試的公平性,對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和非法律專業 的畢業生原則上要采取統一考試制度。為了保障非法律專業的學生能夠進入法科大學院,在 錄取時可以規定錄取一定比例非法律專業學生。

法科大學院要以現有的法學部為中心設置,但是為了保持法科大學院設置的均衡性,防止 法科大學院設置過于集中在象東京這樣的著名大學集中的城市,允許辯護士會與地方自治體 等大學以外的組織一起成立學校法人,設置單獨的法科大學院。并且在法科大學院之間,要 允許各個法科大學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勵各個法科大學院之間的競爭。

三、法科大學院構想與日本司法考試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學院構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學院的畢業文憑就自動取得參加司法考試的 資格,換句話來說,在實施法科大學院構想后,要參加司法考試必須首先取得法科大學院文 憑。那么,新的教育方式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問題就變得十分重要。由于這一構想是將法科大 學院作為法律職業人員資質提高的一個有機環節來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科大學 院,也并不意味著要取消司法考試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過,在法科大學院構想付諸實施以 后,司法考試制度也必須隨之作相應的調整。新司法考試的性質如《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探討 總結報告》所言:如果設置了作為在客觀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準的高級的法律專業教育機關 ——新的法科大學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學院中實際進行了充分的教育和嚴格的成績評估為前 提,新的司法考試要以法科大學院的教育內容為基礎,新司法考試就是判斷法科大學院畢業 生或者預定畢業的學生是否具備作為法曹應該具備的知識、思維能力、分析能力、表達能力 為目的的考試制度。從法科大學院構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試的目的出發,要求參加司法考試 的考生參加考試的次數不能超過三次,在這一司法考試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學院的畢業生 具有較高的通過率。

實施法科大學院構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選拔、培養制度主要特點表現為:1.將打破過去 一次決定勝負的司法考試模式,使法律專門人才的選拔形成“法科大學院”——司法考試— —實務研修這樣一個有機相聯的過程。2.使大學的法學教育直接與法律實務人才的培養結合 ,有效地利用社會教育資源。這種法學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將現有的法學教育與法曹培養 直接聯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資質的前提下擴大法曹的人數。

由于法科大學院構想與現行法學教育結合起來,因此,得到了法學教育界和法律職業界的 支持 。(注:事實上,正是各個大學法學部才真正推動了這一構想的實施。筆者在日本留學期間, 就曾經參加了中央大學舉辦的法學教育改革與法科大學院構想的研討會。據筆者統計,共有 大約十幾所大學法學部舉辦過大規模的法科大學院構想研討會,有十幾所大學法學部提出了 自己的法科大學院構想。)可以說,法科大學院構想的實施是日本解決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試制度結構性矛盾 的一個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實施,法科大學院、司 法考試、司法研修將構成日本法曹選拔和培養的連續過程,在此基礎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 逐步落實,日本的司法制度將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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