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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建設
各部門要對本街道(鎮)新增違法建設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認真落實阜平縣街道(鎮)和社區等基層單位及物業服務企業發現和責任制。督促各基層單位及物業服務和企業全面實行網格化巡查辦法,增強一線巡查力量,增加日常巡查頻次;綜合運用無人機、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等技術手段,快速發現新增違法建設;完善群眾舉報和反饋制度,暢通信箱、電話、手機APP、微信等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違法建設快速拆除機制,對發現的新增違法建設要立即予以制止,堅決剎風止亂。
二、有效治理存量違法建設
推動我縣按照“一區三邊違法建設專項行動”確定的治理目標,完善“一區三邊”違法建設臺賬管理,有效處置存量違法建設;明確違法建設處置計劃和分階段處置任務,壓實相關部門違法建設處置責任,建立聯動查處、信息共享等工作機制;制定分類處置辦法和政策措施,依法處置存量違法建設,杜絕選擇性執法;堅決拆除存在安全隱患的違法建設,優先拆除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違法建設,其它歷史遺留的違法建設也要依法依規妥善處置;選擇部分典型案件公開掛牌督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形成嚴厲打擊違法建設的高壓態勢。
三、建立健全懲防長效機制
推動各部門強化源頭治理、系統治理,建立違法建設懲防長效機制;不斷總結違法建設治理經驗,完善配套規章制度,健全治理工作機制,構建全覆蓋、網格化的違法建設防控和治理體系;強化社會信用管理,建立完善聯合懲戒和約束機制,倒逼形成不敢違法建設、不愿違法建設的格局;統籌規劃建設配套服務設施,提高城市綜合管理和服務能力,適應市民居住生活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引導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法律、抵制違法建設,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四、全面強化綜合考核評價
關鍵詞:公路建設;公路建設項目法人;項目法人負責制
引言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是國家公路經濟行政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整個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尤其在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中。盡管我國已有了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的相關法律、法規,但仍需不斷的完善和系統化,現從法理的角度進行分析。
一、目前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中存在的問題
1.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中存在的制度問題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在公路建設中是必不可少的。[1]公路的建設過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涉及公路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選擇,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等問題,公路建設必須由具備公路建設專業知識的組織來管理。公路建設屬于項目投資,存在風險責任,需要具有責任承擔能力的主體來承擔風險。
公路相關法規對公益性建設項目法人的規定有缺陷,致使在實踐操作中出現諸多問題。[2]根據國家計委制定的《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組建公司,設置自己的組織機構,建設、經營和管理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門監督。國務院制定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政府還貸公路必須組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行使公路建設資金籌集等各項職責。
項目法人責任制與《公司法》有沖突,多數項目法人都不是公司。現行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的項目法人,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有的甚至投資已下達到主管部門)后才正式組建,由原單位各部門派遣管理人員組成,其人員人事關系大多留在原單位,項目實施完以后(短的只要3~5個月)仍回原單位,有的項目法人本身就與原單位合署辦公。這樣的項目法人是與政府、主管部門或原單位關系模糊的臨時機構,沒有資本,不符合《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和組織機構的規定,不能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
2.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中存在的監督問題
公路建設項目結束后缺少必要的后評價,造成國有資金的浪費和過失。重建設,輕管理,是政府公路建設的通病。許多項目實施完畢后存在以下問題:項目完工后移交不及時,致使項目資產無法發揮其應有的效益;項目完工后缺乏必要的效益評估和監督檢查,無法了解實際投資收益期的長短,更無法了解項目實施前后的效果評價,從而導致國有資產的浪費和流失。
二、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中問題的法理分析
1.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制度問題的分析
對非經營性,公益性項目建設的項目法人建立的程序方式沒有形成統一明確的規定
明確公路建設項目法人的義務與責任,是設立該制度的根本出發點。對大型公益性項目建設必須設立項目法人的主要原因是:有利于項目的建設和明確責任主體。法人有三個特征,即獨立人格、獨立財產與獨立責任。[3]法人的獨立人格是其獨立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獨立財產是其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獨立責任的意義在于其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又保護投資人或組建人的利益,即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或組建人以其出資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
2.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監督管理問題的分析
項目管理缺少項目完工后的評價,投資主體缺位,管理主體模糊,提高項目決策水平。
目前我國公路建設項目浪費的主要原因之一,[4]就是缺乏項目的后評價。項目目標的最終能否實現,必須通過項目完工后的效益評估來確認。沒有項目的后評價制度,項目法人責任制就難以落實責任,就不可避免的形成各地區、各部門和建設部門“重爭取投入,輕建設管理”的現象,也就無法比較實施方案與實際情況的偏差程度,查找偏差原因,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確保項目實現預期目標。
三、完善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的對策與建議
完善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要處理好政府和市場、建設和管理的關系,進一步明確權責,強化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全面推行并健全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提高公路建設管理水平,保證公路建設質量,促進公路建設和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的健康快速發展。
1.完善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的制度建設
加強公路建設項目的科學決策,全面落實項目法人負責制,用招投標方式選擇公益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6]
交通主管部門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擇一個具有公益性建設項目管理能力、符合公益性建設項目管理要求的企業法人作為項目法人,由該項目法人負責公益性公路的建設與管理。中標的企業法人與交通主管部門簽訂行政特許合同,由政府提供資金,企業法人負責公路的建設和管理,由政府支付企業法人報酬并監督企業法人的建設。企業法人可以通過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科學技術等因素節約建設資金,企業都是以營利為目的,這樣提高其建設的積極性,使國家和企業均受益。
2.加強監督管理,完善公路建設項目法人監理制度
制定嚴格的項目后評價制度,加強項目運行效益考核,真正落實監理制度。
目前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部分走過場,缺乏項目后評價,應盡快制定嚴格的項目后評價制度,通過后評價反饋的信息,嚴肅追究浪費國家資金和瀆職行為,并比較預測與實際項目的偏差程度,查找偏差原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建立和完善項目的竣工驗收和項目的后評價制度,不斷加強政府資金使用、工程質量、生產能力和投資效益的綜合評估工作,以便總結經驗汲取教訓,更好的指導和加強公路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從而全面提高項目的投資效益。
結語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在公路建設中具有重大意義,在中國的公路建設中,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與公路建設情況,公路項目法人負責制應從制度、監督及后評價兩方面不斷完善并與中國的經濟發展相適應。
參考文獻:
[1] 交通部,《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標準》,2001年
[2] 王繼偉《項目法人責任制的現狀分析與探討》,甘肅科技,2005年,第10期
[3] 戴敦偉《公路基礎設施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的初探》 上海公路報 2009
公司自其產生以來,雖然經過漫長的演變與發展,但一直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根本目標。在我國實行市場經濟的背景下,我國公司也逐漸顯現出唯利是圖的本質。這都指向了一個日益突出問題,即公司社會責任問題。為了使公司社會責任得以實現,建議從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多方參與制度、公司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公司追責制度及相關利益者救濟制度,完善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法律制度。
【關鍵詞】
公司社會責任 信息披露制度 多方參與制度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含義
公司社會責任在學術界是個爭論不休的問題,國內外學者都給出了不同的參考性定義。
“公司社會責任之父”鮑恩認為:“商人具有按照社會的目標和價值觀去確定政策、做出決策和采取行動的義務”。謝爾頓將其定義為“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公司社會責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內”。
朱慈蘊認為公司社會責任為:“公司應對股東這一利益群體以外的與公司發生各種聯系的其他利益相關群體的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負有一定的責任”。劉連煜將其定義為:“所謂公司社會責任者,乃指營利性的公司、于其決策機關確認某一事項為社會上多數人所希望后,該營利公司便應放棄營利之意圖,俾符合多數人對該公司之期望”。
以上各位學者的觀點都有各自的側重點,都是在該理論發展過程中提出的,且都是從道德角度出發,并未考慮法律層面的責任。若想使問題得到實質性解決,還需要從法律和制度層面著手,深入研究。
公司社會責任應做如下定義: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在承擔法律義務的前提下,在合理追逐利潤的同時,主動兼顧與公司有關的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利益,與相關利益者和諧共存。
二、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
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包含主體與客體兩個方面。主體就是公司本身,客體就是相關利益者。在現代公司背景下,相關利益者包括:
1.公司員工。首先,公司應遵守勞動法,認真執行保護勞動者的規定。其次,公司應認真執行國家工時標準和最低工資標準,保證員工能及時領取、足額報酬。再次,公司應為員工提供公平的就業、培訓機會,重視工會。最后,公司應培養自己的文化氛圍,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使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2.消費者。消費者是產品的消費終端,消費者是否消費直接決定了公司的效益。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是很重視公司對社會責任的承諾及踐行的。公司有責任向消費者傳遞真實、全面的商品信息和服務信息,不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自由選擇權,不誤導消費者消費。公司應完善售后服務,多傾聽消費者的聲音,使消費者的訴求的到及時、圓滿的解決。
3.社區。“公司公民”概念的出現,從法學的角度強調了公司的公民身份。“公司公民”表明公司作為社會的公民就要履行社會責任。社區對公司的生存發展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公司植根于社區,也依附于社區。公司應合理利用社區內的資源,為社區內的其他居民提供就業機會,關注弱勢群體,支持社區建設,協調與社區內其他組織的關系,積極開展公益性捐贈等。
4.環境。公司生產經營的行為,會不可避免的給社會環境造成環境污染、浪費資源等不利影響。如公司進行生產會消耗大量的自然資源,造成很多生態問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是公司一項重要的社會責任,公司為了維護自身和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應該對環境保護承擔起社會責任。
三、公司社會責任的完善建議
(一)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法》和《證券法》都推崇的一項原則就是信息公開原則。現行《公司法》第34條、第98條規定了股東的知情權、查閱權和建議質詢權,但并沒有消費者、債權人等相關利益者知情權的規定。就披露內容而言,《公司法》第6條規定了公眾可以查詢公司登記事項。但是公司登記事項往往與相關利益者的利益并無太大關聯。
首先,應該擴大信息披露的主體范圍。現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僅針對上市公司,應將非上市公司囊括其中。其次,在保證不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的前提下,擴大信息披露的內容。以往的信息披露僅局限于披露財務信息,還應披露產品質量、員工制度、雇用情況、增減資本、能源消耗以及環境破壞和保護等方面的信息。再次,披露應采用強制披露形式。為保證相關利益者的知情權,法律應明確規定公司定期披露一些基本信息以及重大決策情況,減少相關利益者和公司因信息不透明而產生的不必要的糾紛。
(二)完善多方參與監督制度
公司社會責任的實現,還需要社會的廣泛監督。
公司員工與公司聯系最緊密,法律應明確一個員工表意機關機構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并明確其職權。如知情權、建議權、共同決策權、福利待遇審議決定權等符合他們切身利益的權力,督促公司更好的踐行社會責任。消費者作為公司產品和服務的直接受體,對公司踐行社會責任監督也是不容忽視的。近年來社會輿論成了監督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有力武器。由于社會輿論監督的效果好,應該在法律層面將之完善,使其作用發揮到極致。如今有越來越多的社會組織紛紛成立,投入到監督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大軍當中,對推動公司履行社會責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國家應該鼓勵社會組織的建立,法律也應該賦予這些組織一定的權力,使這些社會組織的力量不斷發展壯大,更好的監督公司。
(三)建立公司重大決策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被引入我國已近20年,《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價格法》、《立法法》等均對聽證制度做了相關規定,聽證制度目前在我國被廣泛用于諸多領域。
聽證制度的核心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于公司社會責任而言,“當事人”就是相關利益者。公司對相關利益者的影響,歸根到底是公司決策對相關利益者的影響。對于一些能直接影響相關利益者且影響重大的決策,《公司法》應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建立重大決策聽證制度,使相關利益者在與自身利益息息相關的重大決策中,發出自己的聲音,使公司傾聽到這些聲音并為之做出切實有效地行動。
(四)建立公司追責制度及相關利益者救濟制度
公司社會責任的追責制度并沒有在《公司法》里體現出來,因此也無法約束公司違責任的行為。在給相關利益者造成損失后,公司應該承擔何種責任、何種后果,都應該在法律中體現出來。
對于處于弱勢地位的其他相關利益者來說,權利受到侵害后往往訴訟無門,為了使問題得到有效地解決,應該完善相應的訴訟機制。法律應將派生訴權賦予相關利益者,比如消費者、債權人、環保部門等,并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突破民法規定的適格原告,擴大訴訟主體范圍,任何人只要發現公司損害了社區利益、環保利益等,都可以作為原告,并對起到積極作用的主體以適當的獎勵。
參考文獻
[1] 匡海波.企業社會責任[M].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年8月第1版.
關鍵詞:法制;企業;社會責任
目前,企業社會責任正日益成為整個世界關注的焦點。尤其在各國針對此次金融危機進行救援的同時,更是引發了對企業應如何承擔該責任的新一輪熱議和關注,各國政府及普通百姓均認為,企業應履行自身肩負的社會責任,和大家共渡難關,才能盡快擺脫此次危機所造成的影響。
那么,何為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的正式定義雖經國內、外論壇多次討論,卻仍莫衷一是。目前國際上普遍認同CSR理念: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對社會和環境的社會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生產安全、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節約資源等。
世界銀行把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企業與關鍵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價值觀、遵紀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區和環境有關的政策和實踐的集合。它是企業為改善利益相關者的生活質量而貢獻于可持續發展的一種承諾。
此外,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的責任除了為股東追求利潤外,也應該考慮相關利益人,即影響和受影響于企業行為的各方的利益。其中,雇員利益是企業社會責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內容。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企業作為強大的經濟組織,在其追求利潤的同時,社會對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還須分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以達到社會公平,維護公眾利益。具體說來,企業的基本社會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生產和銷售質量合格的產品;
2、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3、履行依法納稅的義務;
4、承擔保護環境的責任;
5、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
近年來,隨著全球化對國際政治經濟發展的影響,面對全球氣候異常、恐怖活動、貿易爭端、能源危機等挑戰,政府部門、國際組織、新聞媒體均對企業提出了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等要求。
這種理念不僅在社會層面,在企業層面也同樣獲得越來越多的認同,中國企業也開始更多地關注其自身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早在1999年,殼牌(中國)公司就了第一份中文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之后,包括寶鋼,中石油、國家電網、東鳳汽車、大眾中國等眾多企業,均紛紛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有些稱為企業環境報告),中國企業發表報告的數量一直保持持續增長的勢頭。截至2008年11月,已有121家中國企業了社會責任報告,數量與去年同期相比將近翻了一番,這個數字也接近了中國企業歷年的社會責任報告的總和。
現階段,中國外向型出口企業對社會責任報告的需求最為迫切。作為“世界工廠”,中國已成為全球資本和產業鏈中的重要一環,而國際上正在風行的社會責任運動,也越來越直接地影響到這些企業。例如,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例如沃爾瑪,不斷對中國供應商提高社會責任標準,要求他們改善工廠的勞動條件,保障工人權利、實現產品全面綠色等。
但不可否認的是,目前我國大部分企業的企業社會責任意識還比較淡薄,較突出的問題體現在:企業無視自己在社會保障方面的作用,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件屢有發生,缺少環境保護意識-向消費者提供不合格產品或服務;缺乏誠信和公平競爭意識等。這即對我國整體經濟發展不利,也損害了我國的國際聲譽。由于企業的基本性質決定了企業不可能自發的承擔社會責任,甚至會以損害社會利益的方式來實現企業的經濟目的。那么政府作為社會的管理者,就應對企業行為實行一定程度的管制,促使其承擔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政府主要是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完成這一職能的,從而使企業的經營活動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
在我國,除了新《公司法》第5條的概括性規定外,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具體內容主要分散在《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自然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障法》等諸多法律法規之中,這些法律法規雖從不同的層面規定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共同構成了目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框架。但仍然存在缺乏系統性和操作性的問題。如《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但此條規定只是一項原則性的規定,在《公司法》分則中并未對此作進一步。的具體規定,使第五條并未對企業的經營行為產生實際的約束力。在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雖然具體規定了企業應履行的強制性的社會責任,如《環境保護法》、《勞動合同法》等,但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使現有的法律法規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因此,為了提高我國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促使企業更好地承擔其社會責任。作為政府首先應完善和制定相關的法德法規,以約束企業的行為:
1、以企業社會責任為立法思想,完善和修改現有的法律法規,加強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強制性約束。尤其在環境保護立法方面,應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增大違法成本。才能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使企業不敢違法,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經過不斷努力,我們有了相對完善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一系列相配套的行政法規,但在整個社會范圍內企業依法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意識并沒有得到顯著提高,主要原因在于勞動執法部門沒有充分發揮監督職能,處罰力度不到位,存在監管空白地帶。因此,執法部門必須尋找切實可行的突破口,加大執法和監管力度。同時以頒布單行法的方式彌補目前某些領域無法可依的不足。
2、以完善的法律法規為基礎,建立科學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我國已有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都是以經濟指標為基礎的,有關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立法分散在諸多法律法規之中,在企業法、公司法等市場主體法中缺乏一種原則性、宣示性的規定,沒有明確不同的企業形態的市場主體承擔社會責任的范圍。我們有必要在借鑒國外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構建一套適合中國國情,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實際情況的規范化、全方位的企業社會信用和道德評價體系,促使企業改變以往的經營方式和責任意識,形成能反映企業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經濟核算與評價指標體系。
3、宣傳企業社會責任觀念,發揮廣大公眾依法監督的積極作用,以彌補政府監管的不足和漏洞。制定相應的法律,依法賦予公眾監督職責,在法律的高度上確認公眾監督行為的合法化。如,公眾和社會組織可以根據國家法律。對企業不承擔社會責任的行為提訟,捍衛公眾的權益,有關非營利組織還可以定期公布環境報告,對環境問題進行及時分析,以督促企業承擔企業社會責任。
4、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倡導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參考文獻:
[1]嚴圣艷,《加強企業社會責任建設,構建和諧社會》
關鍵詞: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建筑
1 落實好項目法人責任制,是搞好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根本
項目法人責任制是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關鍵和核心內容之一。近些年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人,以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四項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工程建設管理機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1995年開始,工程行業開始全面推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明確規定新開工的生產經營性工程項目原則上都要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有償服務性和社會公益性(準公益性和公益性)工程項目應積極創造條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筆者認為,落實好項目法人制,應做好以下七個方面工作:
(1)建設項目要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應以基本建設立項、初步設計批準的項目為單位實行項目管理;并按照政企(政事)分開的原則組建項目法人機構。
(2)要嚴格項目法人資質審查,在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階段就應明確項目法人,沒有按規定要求組建項目法人的不進行項目的各項審批工作。
(3)公益性為主的項目,負責征地移民等外部協調的領導(指揮)機構和負責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機構應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并責任到位。項目法人機構應對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運行管理等各階段,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實施管理。
(4)項目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與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政治、業務素質和組織能力,項目法人內設機構和人員結構、素質能滿足項目管理和技術管理的要求;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技術骨干應在項目建設的現場進行管理。
(5)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項目管理的要求,實行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對項目進行規范化的管理。
(6)由兩個以上單位組建的建設單位,應明確其中一個單位為項目責任方并明確項目法定代表人。
(7)抓緊培育工程項目建設管理人才和市場,積極培育一批專業性的項目建設管理公司(項目代建機構),通過委托或招標方式承擔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負責任。
2 建設管里模式的適用特點
從項目分布的形狀特點看,“點”狀或“面”狀工程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線”狀工程一般采用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
從項目分布的地理特點看,單一行政區域內工程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跨行政區域工程一般采用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
從項目的受益范圍看,單個受益主體的工程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多個受益主體的工程一般采用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或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從項目的投資構成看,投資籌措渠道較為單一的工程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投資來源較多且各類投資均占一定比例的工程一般采用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或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從項目涉及的專業類別看,單專業工程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多專業工程一般采用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或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從項目的立項劃分歸屬看,屬單個項目組成的工程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屬多個項目組成的工程一般采用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或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3 法人責任制在工程建設中的研究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抽調專業技術人員,組建事業性質的項目法人。對于其他準公益性或經營性建設項目,其建設管理也可分別采取適當的方式,走專業化或市場化的路子。
合理選擇工程建設管理模式,并最大程度發揮該模式效能,是切實抓好工程建設管理、順利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前提和基礎。
(1)中小型、區域性建設工程和小型工程的建設管理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情況復雜的大型建設工程可采用多級或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對于各種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選用,應注意采取有效措施以“揚長避短”。
(2)為保證辦事效能,多級項目法人的層次劃分,一般不宜超過三級。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法人個數也不宜過多。
(3)對于各種復雜因素共存的超大型建設項目,可采取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和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相結合的模式。
一、建立稅收法制員制度的必要性
1、依法治稅的工作要求
為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和依法治國的進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04年3月22日頒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明確規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及主要任務等,提出了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基礎,依法治稅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推進依法治稅,就必須強化執法規范,深入推行執法責任制則是強化執法規范的重要保證,而執法責任制關鍵環節是在規范基層的執法行為。為加強對地稅稅收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及時審核和有效監督,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稅收法制員制度成為執法責任制建設的重要基石。
2、分權制衡的有效平臺
在基層地稅部門設置專門的法制工作監督機構和人員,通過分權和制衡實現監督和制約,由法制員對基層單位的執法行為進行審核把關,從而達到全面提高稅收執法水平的目的。
3、提升效能的制度保證
由于受歷史沿襲、人員素質等因素的影響,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效能并未能真正發揮,在很多地方的基層征收單位,從稅收專管員到稅收管理員的角色轉變僅僅是從“名義”上的轉變,并沒有完全實現“質”的轉變。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戶籍管理、稅源監控、納稅服務、納稅審核、涉稅事項調查核實等。這些工作職責必須在有效的監督之下才能發揮其應有的工作效能。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能極大程度地整合基層管理資源,優化基層管理要素,規范基層管理行為,改善基層運作方式,提高基層工作效能,切實解決基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運行稅收法制員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
1、稅收法制員管理體系應當細化
法制員崗位是嚴把稅收行政執法的第一道防線,是違法行政的“防火墻”。必須建立健全管理體系,不但要明確地稅稅收法制員的崗位設置、任職條件、崗位職責,同時也要明確教育培訓、權益保障、考核獎懲等一整套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強的管理評價制度。
2、稅收法制員評價體系應當量化
在對稅收法制員考核的過程中, 務必有個標準,考核者與被考核者更容易對考核結果達成共識。如果這個分級標準構建得科學的話,考核的有效性也就會得到極大的提高。在考核周期結束時,考核人就可以依據評價標準對被考核者的工作績效,做出一個合理的評價。
3、稅收法制員工作應當深化
基層稅收法制員工作的個人作為與集體審理規則不相符合,容易產生缺陷。現在絕大多數的基層稅收法制員都是兼職,都有自已的征管任務,在同一基層機關,在沒有行政職務或無賦于特定權力條件下,不可能超越分局長或所長的權限,對執法工作進行把關審理,如果外部環境不變,法制員只能是留于形式被動應付。
三、推行稅收法制員制度的可行策略
1、以準確定位為角度,建立工作規程
稅收法制員負責組織、協調、辦理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收法制工作,其主要的工作職責可概括為十大方面。為了增強可操作性,各縣區局在明確法制員職責的同時,還應明確法制員開展業務的具體操作規程。以逐戶審核、登記簿審核、匯總審核的分類方式明確工作方式,既抓住了重點,又簡化了手續。制定表證單書。制作10種相關法制員工作表格和底冊,增強了可操作性。具體細化、明確了法制員工作職責、工作方式、工作責任。重新印制了部分征管資料文書,增加了法制員審核意見欄。為了節約開支利用現成的征管文書,通過文件指出了法制員簽注審核意見的具置。為了更加清楚地反映稽查工作的整個流程,明確各個環節的責任,設置“五簿一單”:即法制工作登記簿、定案記錄簿、審核登記簿、發文登記簿、蓋印審批簿和案卷交接單。
2、以創新制度為能見度,制定實施程序
(1)簽定稅收執法責任狀。縣區局與基層單位簽定執法責任書,區局與基層單位兌現;基層單位與干部簽定執法責任書,基層單位與干部兌現。
(2)建立執法檔案和責任基金。檔案和基金分別為縣區局、基層分局、執法人員三大塊。
(3)責任追究關口前移。稅收法制員按期將日常考核結果匯總,報送縣區局備案。
(4)考核小組進行重點考核。重點考核是考核基層單位日常考核的成效,基層負責人及稅收法制員的職責是追究執法人員過錯。基層分局往往會放開手腳,真正做實日常考核,觸角甚至可以伸向重點考核難以涉及的方面,如往往未留有痕跡的執法過程等方面的考核。
(5)執法過錯分門別類。分為兩類:一類是日常考核已考核的,縣區局不作追究,僅由分局追究;反之,另一類是日常考核未考核的,縣區局扣除應追究數,為基層分局應發基金數。
(6)分局分解落實。根據實際情況,將日常考核和重點考核的責任追究分解到執法人員,確定某執法人員應發執法責任基金數,基層分局應發基金數扣除各執法人員應發基金的總數為分局自留基金。
3、以充分發揮法制員職責為深度,健全管理和評價功能
一是要建立規范的法制員審核登記制度。由法制員對審核情況進行分類登記,對發現的錯誤進行歸類分析并登記執法人員。
二是要建立法制員審核情況定期通報制度。由法制員按季度或半年將審核情況在本單位進行通報,在管理的層面上提出改進執法薄弱環節的措施。
三是要根據審核情況將執法人員的執法質量列入崗位責任制進行考核。對執法質量低的執法人員實施必要的懲戒措施,達到提高執法人員整體水平、樹立地稅形象的目的,對執法水平較高的人員給予精神上和物質上的獎勵。
4、以人為本為尺度,加強稅收法制員隊伍建設
稅收法制工作的核心是執法監督,即通過執法監督,優化納稅服務,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通過規范執法,使地稅干部少犯錯誤、不犯錯誤。稅收法制員工作任務艱巨而繁重。
首先要重視稅收法制員業務素質的培養,有計劃、有針對性地組織稅收法制員進行專業學習和培訓,學習通用法律知識以及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專門法律知識,提高法制員的業務水平。
其次要積極實踐、大膽探索新形勢下加強稅收法制員隊伍建設的有效途徑,不斷提高和增強稅收法制員的榮譽感、責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業務強、素質高的優秀干部選配到稅收法制員崗位上,做到廣納群賢、人盡其才、能上能下,努力形成充滿活力的基層稅收法制員隊伍。
關鍵詞:內河; 船舶; 污染責任保險; 危險化學品
中圖分類號:D922.2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973(2016)09-0021-03
目前我國內河航道通航里程為12.628萬公里,位居世界首位。2015年我國內河運輸完成貨運量34.59億噸、貨物周轉量13312.41億噸公里。同時我國內河流大多承載著生產生活用水、發電、蓄洪、灌溉等功能;城市發展中水資源的作用更為突出,城市生活、工業、服務業、公共事業及景觀環境的建設和發展都與水資源密不可分。航運是高風險行業,內河船舶一旦發生污染事故,經常導致大額損害賠償。污染損害強制保險是內河船舶污染風險的良好緩沖。
近年來,我國政府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建設相當重視。相關部門嘗試用“責任險”的方式,引進市場力量加強對企業環境行為監管,同時分擔和降低企業風險,保障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權益。2013年環境保護部就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文件《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13]10號)。2015年1月的新實施《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2015年12月交通運輸部頒布《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修訂)》,并于2016年5月1日起實施。該《管理規定》第二章、第十一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投保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或者取得財務擔保”,從制度上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的責任保險進行了強制要求。
1 設立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污染事故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其中事故單位作為投保人,保險公司承擔對事故損失方的賠償責任。環保責任險可以分為強制性保險和任意性保險。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內河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須參加強制保險。可以看出,目前參加強制性保險是解決內河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問題的必選選項。而王康(2006)認為,就環境責任保險而言,持續性環境侵權的責任保險應屬于強制性保險,突發性環境侵權行為的責任保險應屬于任意性保險。實際上,面對目前航運業經營環境的實際困難,企業難有動力投保這一新興險種。例如江蘇省曾于2007年率先推行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目的是通過利用市場經濟手段規避和轉移船舶污染賠償風險。但由于保險公司和船舶企業的積極性不高,相關配套激勵措施難以發揮作用,政策并沒有能夠得到持續有效推行。
內河航運企業部分規模較小、事故風險承擔能力較弱。污染責任險的投保會降低一部分利潤、增加航運業的營業負擔。但從長遠看有利于整體航運業的健康穩步發展。首先,內河船舶運輸公司中有許多屬于中小型企業,甚至有很多的單船公司和夫妻船。小型企業普遍存在管理不正規、相關安全防污染措施執行不到位、風險較大的特點。強制保險可以增加這些企業的安全投入成本,降低其從事危險品運輸等高危行業的意愿,提高危險品運輸行業的門檻。其次,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保險公司出于減少自身經營風險的目的,會積極加強對投保企業的監督,這是對行政監管的重要補充,并將會為監管部門等方面提供更為全面翔實的信息。
2 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的國際公約建設情況
針對船舶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制度的建設方面,國際公約一直將強制責任保險作為重要手段。如國際海事組織(以下簡稱IMO)在處理船舶污染風險方面就多采取了多種責任保險措施,形成不同層次的風險防控。其手法成熟,有很多經驗可以為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所借鑒。
《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是一部針對散裝貨油船舶事故污染損害責任的公約。該公約1992年11月通過了《1992年議定書》,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目前已有96個國家加入。我國是該議定書的締約國。CLC公約規定,載運2千噸以上散裝貨油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必須進行保險或取得其財務保證,有關當局向符合要求的船舶頒發證書。《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LLMC)于2009年3月9日對我國生效。該公約要求1000總噸以上的外國籍船舶,必須持有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1000總噸以上的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和1000總噸以上的沿海運輸船舶必須持有直屬海事局簽發的《證書》,證明進行了保險或取得其他財務保證。《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及賠償公約》(HNS)。HNS公約強制運輸有害有毒物質的船舶的所有人按照責任限額確定的金額進行保險或取得其它經濟擔保。
由此可見,為了提高經營人抵御風險的水平,并保障事故受害方的權益,為重大事故風險損害進行強制保險是一種國際公認的做法,并已有較多采用。針對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問題,IMO的做法更加完善和系統――是從持久性油類到有毒有害物質,從保險(或財務擔保)到基金的從簡單到復雜、從單一到全面的強制補償制度建設。
3 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的國內相關制度建設情況
3.1 《環境保護法》
新《環境保護法》第52條規定針對船舶污染環境賠償強制保險領域進行了規定,針對海上船舶污染賠償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
2007年環保部和中國保監會聯合推動環境污染保險的試點,并與2013年推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在環保法的修改過程中,根據控制環境風險高發、頻發的實際需要,環保法增加了環境保險的規定:新《環保法》第52條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這一新增條文表明新環保法注重依靠經濟政策和市場手段進行污染防治和風險管控。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表示:環保部將繼續會同中國保監會推進環境責任保險;今后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幾項:一是要鑒別、篩選高風險的企業,拿出相應名單;二是逐步完善風險企業環境風險評估的規范、方法、指標;三是推動地方環保部門、保監機構、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攜手推進。從中可以看到,新環保法推行環境保險制度目的在于通過這項制度的建立控制我國環境污染風險水平、合理分散環境風險,并通過保險機制滿足環境風險損害的補償或部分補償,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3.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針對我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做出了規定。其中關于保險的方面有:第五十七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的定義以及《危險化學品名錄(2010版)》,包括持久性油類(原油、燃料油等)和化學品并進行內河運輸的船舶應進行強制保險。為了達到該條例的要求,所有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需要參加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或者進行財務擔保,參保人為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該條例雖已施行,但目前內河船舶污染保險工作還剛剛起步,與條例要求的危化品船舶全部取得強制性保險尚存一定的距離。依據我們對目前內河運輸危險品船舶的投保情況的調研,基本上海事管理部門對內河船舶污染責任險沒有強制性要求,各大船公司的投保意愿不高,只有少數重點航段的運輸危險品船舶投保(且均為附加險)。此項業務在相應保險公司的業務中占比很小。
3.3 《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2013年底,《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于2015年12月15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老版《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中沒有對賠償的制度建設進行說明,只是從財務擔保上提出了要求。
(2)《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中的第七章“船舶污染責任保險”對內河散運危險品船舶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第四十八條:“通過內河運輸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第四十九條:規定了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的財務擔保的額度標準;第五十條:船舶所有人應“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
(3)新《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第二章、第十一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投保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或者取得財務擔保”。但沒有明確相關管理內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4)《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對危險品的內河散裝液體運輸船舶提出了保險要求,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所有內河危險品運輸船舶的強制保險要求相比,范圍要小。而新的《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相一致。
4 結語
本文通過對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的分析,強調了目前內河船舶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建立的法理基礎。可以看到,無論是從國內外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還是從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來看,內河船舶污染損害環境強制保險在我國的推行是必然的。為了應對船舶環境污染強制保險實施發面可能產生的各種問題,我們應加強內河危險品船舶運輸風險、保險激勵制度和監管機制等方面進行研究,提出并實施新的方式方法,推動內河船舶污染保險工作的深入快速發展。
由于內河和海上的上位法不同,內河保險機制與沿海船舶污染賠償制度目前應是兩套機制。內河保險機制應單獨設置,不具備完全照搬沿海制度的可能,但可互為借鑒。目前法律法規與現階段內河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之間尚存在幾個缺乏銜接的環節。建議在《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配套的保險管理規定中能夠明確船舶污染責任保險管理方法的內容,為管理和執法提供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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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是一項多主體參與的系統工程,其中的每一個參與主體的工作質量都與最終建筑產品的質量相關。作為工程建設過程中重要參與主體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自然不能例外。
設計單位,是指持有國家規定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設計資質證書,運用工程建設的理論及技術經濟方法,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工藝、土建、公用工程、環境工程等進行綜合性設計(包括必須的非標準設備設計)及技術經濟分析,并提供作為建設依據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的活動的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是指持有國家規定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受建設單位委托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進行投資、質量、進度監督和管理活動的單位。
建設工程是百年大計,其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要求比較復雜,建設工程的質量更是關系到人身財產安全,重要工程的質量甚至對社會政治、經濟活動產生巨大影響。作為技術和智力較為密集的兩個建設活動主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內容決定了他們與工程質量缺陷和損害具有密切的關系。對于設計單位而言,其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設計文件、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現場施工技術配合、參加工程質量驗收等。設計質量缺陷將帶來實際工程質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資4.23億元興建的寧波招寶山大橋,在經過三年建設即將合龍之際,突然發生嚴重的梁體斷裂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這起事故使整個工程工期延誤近兩年,經濟損失巨大,并且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據有關部門調查后認為,造成該橋質量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設計上存在漏洞,主梁結構設計上欠厚、底板厚度過薄等等。對于監理單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內容之一就是對施工質量進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過程的技術控制和監督,而對于施工質量控制和監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錯均可能使得設計的意圖和法定的技術標準不能實現。基于監理單位工作性質的特點,在委托監理的工程發生施工質量損害的多數情況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監理工作的過錯。因此,為工程質量首先奠定技術基礎的設計單位和對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的監理單位對于建設工程的最終質量負有重大責任。建設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設[2001]105號文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勘察設計質量管理的緊急通知”和有關強化建筑市場管理的通知也進一步表明,工程設計、監理質量的問題目前仍然十分突出。
二、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承擔建筑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鑒于設計、監理工作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對于工程最終質量的重要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有關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應的規定。涉及這些規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下稱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下稱設計管理條例)。筆者認為,這些法律的規定體現了以下立法原則。
(一)對設計、監理單位及其從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嚴格的資質資格管理。嚴禁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設計、監理業務。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設計管理條例第二章對此作了詳細規定。
(二)設計、監理工作應遵循一系列原則性規范。如建筑法第十條規定,設計單位對于建設單位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拒絕。第五十六條規定,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三)設計、監理單位及其從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自己的工作成果負責;對于因工作質量不符合法定和約定的要求,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設計,減收或者免收設計費并賠償損失。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對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即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特別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對建設單位造成的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應當與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依據民法理論,損害賠償的責任形態一般分為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是,筆者認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于建設工程質量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而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方面,與其他一般主體相比并無特殊性。因此,本文僅就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討論。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與參與工程建設的其他主體(主要是建設單位,即合同法中的發包人)之間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合同相對人(主要是建設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而產生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針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主要是以智力勞動參與工程建設的行業特點,他們在工程質量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具體表現為拒絕履行、因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遲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實踐中,主要又表現為履行遲延和履行瑕疵。如,設計單位遲延交付后續施工所需的圖紙;監理單位遲延下達必要的停工指令;設計文件內容的差錯;監理單位對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對人(即建設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遭受損害。這種損害具體又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關于損害的范圍,本文隨后將專門討論。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違約方只承擔違約的其他民事責任,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確定有無因果關系,筆者贊同采用相當因果關系說[1
],即應以自合同成立至違約行為出現時,依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人員、監理人員的一般專業知識經驗而可得知,以及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所知或應知的條件為基礎,一般地有發生同種結果可能。這種條件和結果即構成相當因果關系。
4、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于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具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雖然違反了合同義務,但并無故意或過失,亦不承擔責任。
四、 設計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合同義務及其違約的主要表現
在一項工程建設活動中,涉及工程質量問題的、以設計單位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之間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在“工程設計合同”中,設計單位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按約定的時間交付用于施工的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施工交底、根據工程進度完成現場施工技術配合(包括對施工中出現工程安全和質量的問題,參與技術分析和提出相關的技術解決方案)、參加隱蔽工程、單項、單位工程驗收和項目竣工驗收。此外,設計單位的合同義務還明示或隱含地包括設計工作的程序及成果應該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設計工作的實際情況,設計單位違反合同義務,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1、遲延交付設計文件。
設計單位遲延交付設計文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前后工序時效性較強的情況下,往往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筆者最近接觸的一個案件即屬于此類情形。地處上海繁華商業街的某工程,在基礎基坑開挖后,由于設計單位的基礎底板施工圖遲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時間過長,對上海地鐵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脅,同時,該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擾動而導致實際承載力降低,建設單位為了保證地鐵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額支出采取臨時保護措施,還造成工期延誤,銀行貸款利息增加,施工單位提出索賠。
2、設計錯誤。
設計錯誤是設計單位違反合同義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表現形式。具體又表現為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礎性技術文件進行工程設計、計算錯誤、標示錯誤、設計單位屈從于建設單位違法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導致設計不符合工程質量的強制性標準等多種形式。比如,筆者接觸到的一起工程質量事故即屬于此類原因。由于設計合同規定的設計時間緊迫,設計單位根據勘察單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進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礎的施工圖設計。隨后,勘察單位又提供了詳細的勘察報告,但由于設計人員的疏忽,未對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礎施工圖進行復核,結果因局部區域樁基設計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規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質量出現嚴重問題。又如,2000年被建設部通報全國的陜西省子洲縣子洲中學教學樓質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設計錯誤引起的。由于施工圖設計文件未嚴格按該地區6度抗震設防的規定進行設計,結構體系不合理,整體性差,構造措施不符合要求,這座教學樓投入使用僅2個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層多功能廳、階梯挑梁處出現不同程度的裂縫,最寬處達1.5毫米左右。
3、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
為了保證工程設計文件符合必須的編制深度要求,國家頒布了有關設計文件內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強制性規范。比如,在建筑制圖的有關國家標準中,就對工程設計各專業各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的基本圖目、圖例、數量單位、圖紙比例、文字、標注方法等作了詳細的規定。如果設計文件不完全符合國家對設計文件的編制深度要求,雖然不屬于設計錯誤,但由于設計意圖的表達過于粗糙或含糊,輕則影響各專業圖紙的相互協調和后續施工準備工作,重則因施工圖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員對施工圖紙的理解產生錯誤,從而出現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區某鋼結構廠房,在吊裝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鋪裝前,即發現多榀鋼屋架發生過大變形。經調查分析發現,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設計圖紙上關于鋼屋架屋脊連接節點處的高強螺栓的標示不明,施工單位誤用了同直徑的普通螺栓。
4、設計單位對施工圖交底不清。
施工圖完成并經審查合格后,設計文件的編制工作已經完成,但并不是設計工作的完成,設計單位仍應就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詳細的說明,這對于施工人員正確貫徹設計意圖,加深對設計文件難點、疑點的理解,確保工程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按照行業慣例,設計單位將完成的設計文件交建設單位,再由建設單位轉發施工單位后,由設計單位將設計的意圖、特殊的工藝要求,以及建筑、結構、設備等各專業在施工中的難點、疑點和容易發生的問題等向施工單位作詳細說明,并負責解釋施工單位對設計文件的疑問。如果因設計人員的過錯,在施工圖交底時,尤其是對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別重視的問題交底不清,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區某廠房鋼屋架工程質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設計單位在施工圖交底中,對需要使用高強螺栓的特殊設計意圖,未能向施工單位作出明確的說明,從而造成施工人員對螺栓的誤用。
5、設計單位未參加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或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未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工程的設計單位有義務參與質量事故分析。建設工程的功能、所要求達到的質量在設計階段即已確定,工程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準確表達了設計意圖,因此,當工程出現質量事故時,該工程的設計單位對事故的分析具有權威性。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工程設計單位同時也有義務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設計單位違反上述義務,未參加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或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未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危害和損失的擴大。
6、設計單位非法轉包設計任務。
曾經一度轟動上海的貝港橋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設計單位非法轉包設計任務。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賢縣南橋鎮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貝港橋突然坍塌。不到5分鐘,整橋搭跨河部分約52米長的橋身斷成幾截,全部沉入河中,成為一起罕見的橋梁工程質量事故。經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質量問題外,設計過錯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設計單位將部分設計工作轉包給了沒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其他單位,并出現設計錯誤。事故發生后,設計單位雖然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其中的教訓值得所有設計單位記取。
五、 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合同義務及其違約的主要表現
在一項工程建設活動中,涉及工程質量問題的以監理單位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在“委托監理合同”中,監理單位的主要合同義務之一就是對施工質量進行控制和監督。其中具體包括:1、對施工場地進行質檢驗收;2、檢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質量;3、對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4、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5、施工工序質量控制;6、隱蔽工程檢查驗收;7、分析質量事故原因,審查批準處理質量事故的技術措施或方案,檢查處理效果;8、行使質量監督權,下達停工指令;9、質
量、技術簽證;10、單項、單位工程驗收;11、項目竣工驗收。此外,監理單位的合同義務還明示或隱含地包括監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應該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監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1、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
這是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表現形式。所謂“不檢查”是指監理單位對監理合同中規定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履行檢查義務,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所謂“不按照規定檢查”是指監理單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要求和檢查辦法進行檢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區某廠房鋼屋架工程質量事故,對事故調查的結果還表明,在該事故中,工程監理人員未按照中國工程監理協會主編、建設部批準的強制性技術規范gb50319-2000《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關于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的“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簽認”的職責要求,對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的螺栓進行質量證明文件的核查。在鋼屋架進行現場地面拼裝時,又由于監理工程師的經驗不足,未對拼裝中的螺栓扭矩進行平行檢驗,從而喪失了在吊裝就位前發現和避免質量問題的機會,導致了事故損失的擴大。
2、雖按照規定進行了檢查,但對質量監督權行使不力。
監理單位在按照規定進行了檢查,發現工程質量隱患或已經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后,由于過失或故意,對質量監督權行使不力,如遲延或未下達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問題。在上海浦東某高層商住樓的基礎基坑支撐拆除施工中,由于鄰近的高層建筑同時進行基礎施工,監理工程師根據基坑邊坡變形監測記錄,發現了基坑邊坡變形出現異常,未能及時下達有關停工、整改指令,導致相鄰基坑出現局部坍塌。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降低質量標準,造成損害。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是一種委托和被委托的關系,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是一種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監理單位依據委托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建筑活動的監督。但實踐中確實存在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偷工減料、降低質量標準,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這樣做的結果將嚴重影響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因此為建筑法所嚴格禁止。對于監理單位的此類行為導致工程質量損害,造成損失的,應當由過錯方,即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或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六、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違約責任的規定均包括賠償損失。而此前的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減收或免收設計費、監理酬金,并沒有賠償損失的規定,因此,可以說,合同法和建筑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在原有基礎上加重了。
其次,就一般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而言,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其損失范圍,應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確定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時,原則上也應如此。
直接損失是指設計、監理單位因違反合同而給建設單位實際上已經造成的財物的減少、滅失、損毀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設計單位遲延交付基礎施工圖,為保證已開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單位采取延長基坑降水時間的措施而導致建設單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間接損失是指設計、監理單位因違反合同而使建設單位減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損害的是未來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該未來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設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須在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所直接影響的范圍內。如因設計錯誤或監理中未發現施工錯誤致使樓層局部標高錯誤,導致建設單位可銷售的建筑面積減少。
對于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通常的計算方法計算。在建設工程實踐中,不僅工程的投資遠大于工程設計費或監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出現由于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的違約而引起的工程質量損害,其賠償的金額也可能遠遠大于工程設計費或監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由違約的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賠償全部損失,可能導致其賠付不能。因此,在實務操作中,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可以通過在合同中約定最高損害賠償數額的辦法來實際縮小法定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或者通過投保設計師、監理師職業責任險等方式擴大實際的損害賠償能力。
最后,在工程實務中,工程中的質量問題往往由多個主體的違約行為共同引起。此時,各違約主體損害賠償責任的分擔仍應視各方的違約行為是否符合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來決定。如果屬于設計合同或監理合同雙方的混合過錯,或者屬于合同一方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與合同以外的施工單位的共同過錯,共同造成了建設單位的損失,應采取過錯與責任相當的原則處理。比如,由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提供了錯誤的基礎性文件,同時設計單位的設計本身也有錯誤,共同造成了工程質量瑕疵,致使建設單位遭受損失,則設計單位對于建設單位僅承擔因設計錯誤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又如,在監理單位不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出現工程質量瑕疵,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所受到的損失,通常既與監理單位的違約行為有關,也與施工單位的有關施工項目本身不合格有關。在此情況下,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都應當向建設單位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
參 考 文 獻
一、行政責任體系的內涵
從一般意義上講,“體系”是指事物不同部分相互鏈接而構成的整體。因此,行政責任體系可以被理解為是行政主體責任的各種表現形式,即各種責任現象所構成的有機整體。在這里,行政主體的責任成為理解行政責任體系的關鍵。
一種觀點傾向于從法學角度來界定行政責任,認為行政責任即為行政法上的責任,此種責任既包括行政主體的責任,也包括相對人的責任。在具體內容上,行政法上的責任包括了法定責任、契約責任和違諾責任。由此行政責任的體系實際就是指由行政法上的義務和責任層層相因而形成的約束體系和權利保障機制。與法學的視角不同,在行政管理學研究領域,行政責任則主要是從政府責任角度來分析的。有學者認為,政府責任制度包括憲法責任、政治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行政道德責任,其中前三類是客觀責任,后一類是主觀責任。這四類責任之間既相互區別,又相互滲透、相互影響、相互轉化,從而形成一個具有內在聯系的政府責任體系。該學者尤其指出,行政責任的主體不包括行政管理相對人,它僅指“當代政府及其構成主體行政官員(公務員)因其公權地位和公職身份而對授權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規所承擔的責任。”與此相類似的觀點認為,責任政府的構建要著重從兩個方面人手:一個是倫理層面,一個是制度層面。倫理建設好比政府責任體系的軟件,是構建責任政府的思想基礎,制度建設好比該體系的硬件,是構建責任政府的載體。由此可見,行政學中的行政責任概念較法學更為豐富。
筆者認為,對于行政責任內涵的理解,首先需要考察行政責任在人類行政管理發展中的演變過程,其次應結合我國當前特定的時代要求加以界定。從行政管理發展過程看,行政責任本身也是處于逐步演進、揚棄、發展過程中的。從統治行政到管理行政再到今天新公共管理理念下的行政發展,行政責任體系也經歷了從無行政責任體系到行政責任與法律責任并存的“二元支持”結構的行政責任體系再到行政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并存耦合的“三元支持結構”行政責任體系的發展。在“三元支持結構”行政責任體系中,行政責任結構體系將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三者統一起來,形成了總體性的責任體系,國務院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提出,法治行政的六項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從這些要求來看,法治行政的內容不僅涉及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時也涉及行政程序以及行政的目標追求、行政人員的職業道德要求等諸多方面。因而在我國當前特定的時代背景之下,除了法律責任以外,其他責任內容也應被納入行政責任體系之中。在綜合和借鑒前述學者觀點的基礎上,我們認為,行政責任體系主要應包括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三個基本組成部分。其中,政治責任是政治官員履行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推動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執行的職責,以及沒有履行好這些職責時所應承擔的制裁。法律責任是指由法律明確規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的,國家授權機關依法追究違法機關或個人的責任。其具體內容包括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道德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行政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承擔的道德意義上的責任。
二、工商法治化建設中的行政責任體系檢視
工商法治化建設是自國務院提出法治政府建設目標以來,我國各級工商機關踐行法治行政的具體實踐。行政責任及其體系化建設已成為工商法治化建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從各地實踐來看,行政責任體系建設雖然取得了重要進展,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
第一,工商行政政治責任不足
政治責任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所作所為必須合乎目的性(即合乎人民的利益、權利和福利),其決策(體現為政策與法規、規章、行政命令、決定或措施)必須合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如果政府決策失誤或行為有損國家和人民利益。雖不受法律追究,卻要承擔政治責任。二是行政機關的首長要負責決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行政首長有責任拿出有效的措施,推動其下屬按既定的目標行事,以確保決策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如果行政首長對其所管轄的部門用人不當、管理不力、工作失察,或在發現問題后又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從而造成重大損失,那就是失職,就要承擔政治責任。
第二,工商行政道德責任未得到充分重視
道德責任是工商行政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道德責任在實踐中相對于工商行政法律責任并未被充分重視。在對江蘇省以及鎮江市工商行政執法依據進行梳理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在數量眾多的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中,涉及工商行政道德要求的規則相對較少,只有《江蘇省工商局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六項禁令》、《行政執法十不準制度》、《規范T商行政執法辦案行為的十條意見》、《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等規則。這種情形說明,對于工商行政責任中道德責任的建設尚未在行政責任體系內獲得充分的重視。有學者指出:“完整的行政責任體系,賦予了社會和諧治理的可能性。對于行政組織來說,單一的權力責任義務關系,往往并不能保證社會治理主體之間持久的穩定性,因為它是建立在強制和層級節制的基礎之上的;單一的法律責任義務關系,往往會使管理者喪失行動的自主性,變成同守成規、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者。只有在行政責任體系中加入了道德責任義務,行政責任體系才變得完整,因為道德責任義務有著更為深刻的內涵。道德責任不僅僅包含著人的平等,而且更多地包含著人對人的尊重,因而,也就能夠取得行政組織整體上自然和諧的效果。這種整體上的和諧,體現在行政管理活動及其結果中,就是實現了對整個社會的有效治理,使社會達到一種和諧、文明的進步形態。”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下,工商行政責任體系建設理應對道德責任給予充分的重視。
三、完善工商行政責任體系的思考
(一)構建工商行政政治責任制度
政治責任是行政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根本意義上講,行政過程中政治責任的存在與行政本身和政治的緊密聯系有關。雖然早期的公共行政學者提出了“政治――行政”兩分法范式,但是行政過程的實踐卻實實在在地表明了截然分開兩者的觀點并不完全符合實際。政治一直存在于行政管理之中,這為行政過程中政治責任的存在提供了基礎。然而確認行政與政治之間密切關系的同時,基于行政活動連續性等因素的考慮。行政與政治之間的適當分離也是必要
的。這種分離在西方國家集中體現在其政務類官員與事務類官員的區分上。一般來講,政務類官員經由選舉或者政治任命而產生,與政黨共進退,而事務類官員則非由選舉或者政治任命而產生,奉行政治中立原則。因此國外行政責任體系中的政治責任一般指向的是政務類官員的責任,并非所有公務人員。我國行政責任體系中的政治責任構建,應把主要著力點放在經由人大選舉以及任命的政府組成人員身上。
在明確政治責任主體的基礎上,政治責任的追究制度也應引起充分的重視。在我國,有關官員問責的規范目前尚主要停留在政策性文件層面,完整的法律層面的規范相對缺乏。因而實現對官員問責制度的法律化,將是構建行政責任體系的一項重要工作。受制于我國政治責任制度不完善的現狀,工商行政責任體系中的政治責任構建無疑也面臨諸多困難,但這并不意味著工商機關就無所作為。目前情況下,通過內部規則明確界定集體領導與個人依法行政的責任,明確行政正職和副職依法行政責任仍舊是我們可做可為的。
(二)重視工商行政道德責任的建設
道德責任同樣是行政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其對于行政管理的和諧、文明具有重要作用。有學者指出,“現代公共行政是通過把行政管理活動中的一切責任進行道德化的途徑來進行社會治理體系的建構和重新組合的。于是,行政責任體系的完整性,賦予了行政管理主體和諧的性質,進而,行政管理主體通過行政行為作用于管理客體時,也能夠喚醒和強化管理客體的道德自覺和道德意識,從而促進一切社會關系的道德化,使人類社會充滿倫理精神,賦予整個社會和諧治理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與其他責任形式不同,道德責任的實現主要依賴于行政人員的自律,即依賴于行政主體的道德信念和道德良知。因而行政道德責任的建設首先需要的是行政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確立以及良好的行政文化建設。而在自律之外,通過道德的制度化建設以實現道德責任的他律也不可忽視。這種道德責任法律化在西方國家已多有體現。例如,1978年,美國通過了《1978年政府倫理法案》,并隨即成立了聯邦政府道德署;2001年,意大利出臺了一部公務員《道德法典》;韓國《國家公務員法》中也專門規定了與行政道德相關的宣誓規定和公務員義務規定。這種將道德責任通過法律制度予以明確的做法無疑值得借鑒。
在工商行政管理過程中,由于工商行政涉及事務廣泛,行政人員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工商行政道德責任的建設更顯必要。然而如前所述,實踐中T商行政人員的道德責任事實上尚未被充分重視。因而針對工商行政道德責任的建設需要從以下方面著手:一是通過各種媒介和形式。對工商行政人員的道德文化意識進行教育,促使其形成正確的道德倫理與修養;二是在工商系統內,在權限范圍內,將可以上升為制度的道德要求制度化、規范化,明確違反道德要求的相應責任:三是強化外在監督,形成良好的行政道德氛圍,以此影響工商行政人員道德責任的實現。
(三)繼續推進工商行政法律責任體系建設
在當前我國工商實踐中,基于工商法治化建設的實際需要,各地工商機關對工商行政法律責任均給予了極大的關注,相關的規則不斷被制定和實施。但是,由于工商行政管理的復雜性,工商行政法律責任體系建設將伴隨工商行政的整個過程。需要健全對工商行政全過程的系統控制,形成從責任設定到責任履行、責任監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的整體機制,形成具有反饋控制功能的工商行政法律責任體系。當前急需著力建立以下制度:一是細化工商行政不同機構和部門的法律職責,建立行政崗位責任制。這一制度的核心內容是要求在日常工作中確立起科學而合理的職、權、責、利關系,以便既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崗位依據,同時也可奠定法律責任追究的基礎。二是建立客觀公正的評估糾偏責任制。評估糾偏責任制的目的在于保證工商行政管理動態過程的正確性,以隨時糾正行政失誤行為,最大限度減少損失。三是建立完整有效的行政績效評估制度,以通過獎優罰劣達到既對依法行政進行引導又對違法行政予以責任追究的目的。
參考文獻:
(1)楊解君:《行政法上的義務責任體系及其闡釋》,《政法論壇》,2005(5),27―35.
(2)(5)蔡放波:《論政府責任體系的構建》,《中國行政管理》,2004(04),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