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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擔保人資料
被擔保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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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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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部門:
職位:
工號:
入職日期:
身份證號碼:
固定居住地址:
現 (女士 / 男士)到息烽福樂多購物廣場從事 工作,本人確認所提供的個人簡歷材料基本屬實,如有弄虛作假,由本人負責。據本人了解,被擔保人身體健康,工作踏實,品行端正且未有犯罪記錄,愿意遵守貴公司的規章制度。
本人愿為 (女士 / 男士)提供擔保,擔保的范圍如下:
若被擔保人有違反貴公司規章制度行為,請公司按章懲處,本人決不袒護;若被擔保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間發生經濟或法律案件,使公司利益蒙受損失,本人愿承擔一切不良行為所造成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擔保人資料
擔保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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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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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派出所:
郵政編碼:
如被擔保人在受雇于息烽福樂多購物廣場工作期間有行為不端,不履行合約規定之行為,本人有義務向貴單位或公安局提供被擔保人的下落及資料,并承擔一切經濟及法律上責任!
擔保人簽名(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
擔保人注意事項
1、擔保人必須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有工作單位并有基本經濟能力者方可擔保。
2、擔保人擔保時需攜本人戶口薄、身份證、單位工作證明交給人力資源部審核,并留下復印件各一份備案。
3、擔保人填寫擔保書時,須當面簽名。
4、屬于出納、會計、收銀員、采購員、司機職位,應聘時須辦理擔保手續。
經辦人簽名:
趙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人。1999年,他與同村人趙振裳發生沖突后,后者失蹤,而村子附近卻發現一具無頭尸體,因此被指殺害趙振裳而被刑拘。2002年,商丘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作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10年4月30日,趙振裳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院認定趙作海案系一起錯案,宣判趙作海無罪釋放。
2010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開新聞會宣布:給予趙作海國家賠償及生活困難補助共計65萬元。
在經歷為兒娶妻、被取款14萬元、開旅社失敗等一系列花銷之后,3年前,趙作海將65萬國家賠償和補助款剩下的約20萬元,用作投資,以換取每月2%的收益。三年過去了,本金由20萬元增至40萬元。他們盤算著,再過些年,他們就能買套房子,老有所依。
去年11月,隨著投資公司主要負責人突然被抓和跑路,本息一下沒了著落。“我一千個一萬個沒想到,國家賠我11年冤獄的錢,會是這樣的結果。現在拿不到錢,年紀大了,也找不到活了,生活都很難維持下去了。我現在很后悔。”趙作海說。
A要 錢
交涉時摔倒入院
7月7日,河南商丘。
躺在第一人民醫院內二科走廊的病床上,62歲的趙作海望望懸于床邊注射過半的點滴,又望望天花板,一臉彷徨。妻子李素蘭站在床邊,唉聲嘆氣。據李素蘭介紹,此前一天,趙作海與多位投資者一起,前往位于商丘市富商大道的一家汽車4S店“要錢”,其間趙作海與人交涉時摔倒入院。隨后有人報警。
負責處理這一事件的商丘市開發區派出所民警楊亞東,證實了趙作海摔倒的過程,并表示摔人者系4S店員工。目前已對其做出治安拘留十天、罰款五百元的處罰。
趙作海被送往第一醫院。該院病程記錄顯示,趙作海與人爭執后曾出現“心前區不適”、“四肢無力”、“輕度頭暈”等癥狀。“趙作海并沒有外傷。”該院內二科一位管床醫生介紹,趙作海患有高血壓和冠心病,目前主要接受降血壓的治療。
趙作海為什么要前往4S店?
“我們去4S店要錢。以前也沒想過會出問題,每月2%的利息,之前每月都按時打過來,現在半年都沒給一分錢利息了,40萬本金也沒回來。”說起自己的投資,趙作海感到十分后悔,“一千個一萬個也沒想到,會是這樣的結果。”
B投 錢
賠償金用于投資
趙作海所謂的投資,到底是怎么回事?李素蘭身邊,一直帶著4份“聯合出資協議”。這4份由A4紙打印的協議顯示,甲方為孫連起,乙方為趙作海(或李素蘭)。協議注明,經商丘鑫國房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推薦,甲、乙雙方自愿聯合出資出借給張衛東,并由該公司提供擔保。還款計劃均為每月返還本金的2%作為利息,一年后歸還本金。
而張衛東,即前文相關4S店負責人。孫連起,則是鑫國房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協議之后還附有擔保書,約明如張衛東到期不能還款,則由孫連起代為還款,并承擔一切經濟連帶責任。擔保書落款,附有孫連起的簽名和手印。
這4份協議共涉40萬元,有三份乙方為趙作海,涉及資金30萬元。另有一份乙方為李素蘭,涉及資金10萬元。協議簽署時間為去年3月至11月不等。
2013年12月,媒體曾報道過趙作海在經歷兒娶妻、被兒子取款14萬元、開旅社失敗等一系列支出后,所獲的65萬國家賠償和補助款僅剩少半的事。那么,趙作海夫婦何以走上“投資”之路?40萬本金又從何而來?
李素蘭說,幾年前,她在商丘認識了一個叫岳霞的朋友。后來岳霞與孫連起等人合伙成立了商丘鑫國房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而對趙作海夫婦來說,揣著剩余的20萬國家賠償,也一直在尋求合適的升值渠道。在對張衛東的實體店實地考察后,李素蘭放了心:“不是那些皮包公司,有償還能力。”
C加 錢
每月最多獲利八千
2012年,趙作海夫婦決定投資。“剛開始放20多萬,加上后來打工掙的錢和利息,累計到40萬。每一單都是一年期,到期就再續一年。攢夠一萬,就投到里面,不然每月就少200元的利息。”李素蘭說,正是這樣的心理,讓他們的投資金額越滾越大,幾乎把所有的錢都投了進去。李素蘭按2%的月利息計算,40萬的本金,每月可固定獲息8000元。這在一輩子幾乎沒有正式工作的趙作海夫婦看來,相當于拿上了“工資”。
收入的寬松,改善了夫婦倆的生活。他們的租所,也從不足30平米的兩間門面房,搬進了一套約60平米的兩居民房。趙作海也不再摳門,“該吃吃該喝喝。”
也有人曾提醒他們注意風險。他們心里也明白,可他們一心想有套房子。依當時的收益,不出三五年,他們就能買套房子并置辦家具。手里再有一二十萬的存款,便不怕老無所依。夫婦倆為此還曾在商丘看房。據李素蘭介紹,去年10月,隱約察覺事態不妙的她曾勸趙作海別再繼續投資了。但趙作海不肯,一下投入了最大一單,共計27.5萬元。
“最后一次收到利息是今年1月30日,一直到現在。”李素蘭說。
D賠 錢
投資公司倒閉 警方已立案
一直如期返利的“投資”因何突發變故?
“鑫國董事長被抓了,法定代表人孫連起跑了。”原鑫國房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經理岳霞介紹,鑫國公司于去年11月27日倒閉,所有業務也就此結束。而直到董事長被抓一個多月后,他們才得到消息。
據處理趙作海被摔事件的民警楊亞東證實,梁園區警方已對相關情況立案,孫連起也已被警方通緝。記者多次追問岳霞,她明確表示:“我的錢也在里面套著呢,我們的資金也都一樣,都是給張衛東的。”
7月7日下午,記者來到商丘市歸德路一處鑫國公司曾經的辦公點。寫有“鑫國”、“紅木”、“茶葉”字樣的門店緊閉。記者撥打了招牌上的鑫國投資客服熱線,發現號碼已被河南周口一家車廂銷售商所用。
記者來到商丘市富商大道涉事的4S店。現場仍有數十位投資者圍堵在4S門店外。截至7月9日上午,記者多次撥打張衛東的手機,均無人接聽。記者又撥打其公司多位下屬的電話,全部遭到拒接。
一、緩刑的正確適用
[1]緩刑,是我國刑罰具體運用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是以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方法,也就是說,對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了法定的條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間內不予關押暫緩其刑罰的執行。達到適用刑罰的目的。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的規定,適用緩刑有兩個基本條件:第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這些人所犯罪行比較輕,如果犯罪較重,判處和緩刑在四年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2]累犯的,都不能適用緩刑。第二,必須是確有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犯罪分子在偵查、、審判環節中如實交待、真誠悔罪、接受裁判,確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決心,保證接受改造,不致于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上述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緩刑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緩刑不是刑種,而是刑罰具體運用的一項制度。宣告緩刑,必須以判處刑罰為前提,緩刑不能脫離原判刑罰而獨立存在,如果不是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等于沒有判處。二、緩刑是對原判刑罰有條件暫緩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其前提條件是犯罪分子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暫緩關押執行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三、緩刑有一定的緩刑考驗期。即在一定時期內保持著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原判刑罰暫緩執行是以所判刑罰的威懾力作為后盾,并以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是否改惡從善,不再犯罪為條件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期間,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再犯新罪,則撤銷緩刑,依照數罪并罰的原則,進行處罰。從而使犯罪分子在堅持原則刑罰效力的影響下得到教育改造。這是我國刑法在刑種、刑期上對緩刑制度的適用所做的明確規定。同時,我國刑法第74條[3]規定:“對不累犯,不適用緩刑。”這是對犯罪性質(種類)、犯罪本身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等方面是否適用緩刑也做了明確規定和嚴格限制。累犯是指受過刑罰處罰,并接受過教育和改造,但仍不悔改,在法定期限內又重新犯罪的人員,表明其主觀惡性深,難于改造,適用緩刑不足以懲戒和預防犯罪。所以,對于累犯,即使在其所判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不能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我國刑法從刑罰的種類、刑期和犯罪的性質(種類)以及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改表現方面,對緩刑的適用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依據是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所標明的犯罪分子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可以適用緩刑。同時必須嚴格遵守上述法定要求,我們在工作中既要充分發揮緩刑制度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積極作用,又要嚴格遵守適用緩刑制度的條件,掌握適度,才能保證正確適用緩刑。
(一)、緩刑的適用對象。適用緩刑,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里所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有的犯罪分子雖然所犯之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宣告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適用緩刑。從司法實踐來看,人民法院對罪犯所判處的刑罰的輕重是與其罪行的輕重相適應的,這也正是我國刑法“罪行相適應原則”在刑罰具體運用中的體現,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其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較小才有可能適用緩刑。至于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來說,其罪行比較嚴重,無論是社會危害性、還是主觀惡性都比較大,不能適用緩刑,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緩刑較多的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未成年犯和在校學生系初犯、偶犯。他們心理變化大,人生觀、世界觀還沒有形成,可塑性強,較容易改造。尤其是那些偶犯、初犯或出于好奇和罪行輕微的未成年犯,他們犯罪時間短,帶有偶發性,還沒有形成惡習,往往犯罪以后經過教育,就能有痛改前非的決心。對惡性不深的未成年犯、初犯、偶犯,如果以拘禁處罰,容易使其在拘禁處與其犯罪人產生“交叉感染”,傳染獄中的惡習,使當初的初犯、偶犯變成累犯,與對其進行教育改造的目的南轅北轍。同時,未成年犯及在校學生系初犯、偶犯都處于應在學校求學的人生階段,需要與家長和其他社會成員交往、溝通,才能不脫離正常的生活軌道。所以,通常掌握的原則,是既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還要保持刑罰的嚴肅性,既要堅持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和是否取得積極的社會效果作為一種標準,又要力求避免量刑過重和過輕兩種傾向。對少年犯認罪態度好,真正悔罪,自我控制力較強,主觀惡性較小,又具備家庭和社會監督條件的可以考慮多適用一些緩刑;同時,對平時一貫表現較好,遵守校規、校紀的在校學生的初犯、偶犯,其犯罪時是一時沖動,被迫參與的,也要根據法律適當的適用緩刑。二是從犯罪性質上看,一般可掌握過失犯罪中的交通肇事、重大責任事故,瀆職犯罪中的、輕傷害、較輕的經濟犯罪、非法拘禁犯罪、數額小、次數少的侵財犯罪等。這些犯罪主觀惡性小,符合緩刑條件,如果判處緩刑,還可以減輕監所的壓力,不至于浪費不必要浪費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三是告訴才處理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屬人民內部矛盾,這類案件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法律規定既允許調解也可以判決,處理得當,可以增強人民內部的團結,有利于社會的安定。但對于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他們的主觀惡性大,非但不能適用緩刑,而且必須依法從重打擊。
(二)、適用緩刑必須是確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宣告緩刑是以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為標準的,這是適用緩刑最重要的條件,也就是說,對于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不是都可以適用緩刑,是否適用緩刑,應當預見到犯罪分子在社會上以待也不致再危害社會,才能適用緩刑。如何認定犯罪分子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呢?筆者認為應當根據犯罪分子在案發前后的表現、犯罪情節、悔罪程度等方面加經綜合判斷。首先在主觀方面,我們要做好三項考查:1、考查罪犯是不是初犯、偶犯、歷史上有劣跡,平時的表現如何,如果犯罪者平時的表現較好,此次犯罪屬于初犯或偶犯、情節又不十分嚴重,就可以選用緩刑。如果犯罪者以前就有前科劣跡,多次受到各種處理,惡習較深、屢教不改、尚有再犯可能,原則上就不宜適用緩刑。2、考查罪犯作案的動機、犯罪的起因、犯罪者所追求的犯罪目的、作案手段、犯罪性質及給社會造成的危害后果、看犯罪者的動機是否卑鄙、手段是否惡劣、造成的危害后果嚴重到什么程度等等,綜合分析后,判定是否選用緩刑。3、考查罪犯對罪行的認識態度,既看犯罪分子作案后的悔罪表現,有無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決心。若犯罪后能如實坦白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認罪服法、接受審判和改造、努力減少和賠償損失及積極退贓的,一般可考慮適用緩刑。其次在客觀方面,要充分了解緩刑犯的改造環境問題。一般緩刑犯的政治素質和心理素質相對較差,心理負擔過重,有時會產生破罐破摔的情緒,更容易受到消極因素的影響。如果沒有良好的改造環境,一遇到犯罪誘因,思想上丑惡的東西會再度萌發、滋長,就會導致重新犯罪。筆者認為,適用緩刑前要做好“三個了解”。即了解犯罪人員本人放回社會后有無生活來源、學習、工作條件和管理環境,家庭成員對其的管教能力,家庭中有無對緩刑人員的改造造成不利影響,同時了解犯罪人員所在單位、街道或學校等組織對罪犯的態度如何,是否愿意承擔教育改造任務,及基層組織監督改造的控制犯罪的能力,還要了解犯罪者所犯罪行對社會的危害,適用緩刑后的社會效果,群眾的意見如何。在做好以上多方面的考查與了解的同時,對照法律符合緩刑條件,確定不致再危害社會,具有監督改造條件的,方可宣告緩刑。
(三)、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一般犯罪。因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是以人民民主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社會危害性極大,不能適用緩刑。一般累犯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同樣較大,放在社會上改造,不能防止其重新犯罪,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二、緩刑制度的正確執行
緩刑制度是我國長期以來同刑事犯罪作斗爭中行之有效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多年來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目的是為了改造罪犯,減少和預防犯罪,實現社會穩定。因此,要確實建立健全基層幫教組織,把監督考察工作落到實處。否則,就可能管理失控,使犯罪分子放任自流,一遇到犯罪誘因,就會繼續危害社會,起不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要著重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緩刑判決從依法確定之日起,人民法院就應當立即交付執行。由于緩刑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會上考察改造,不予關押執行,犯罪分子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權,并且這種權利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的,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對宣判前關押的罪犯,在宣判后予以“釋放”,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不應再繼續關押。雖然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對執行緩刑的期限作了規定,但實踐當中,有的法院對此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對緩刑犯的執行不及時,致使部分緩刑犯超期關押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當中也有公安機關的原因。比如,被宣告的緩刑犯在釋放前要交納生活費用,有的要通知家屬來交納,這樣造成緩刑犯超期關押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現象的出現,人為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使緩刑犯的合法權益未能充分受到保護。
(二)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交付考察。我國刑法第76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實踐中,公安機關對罪犯考察和罪犯改造情況因無暇顧及而出現空擋,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配合不力,對宣告緩刑的罪犯考察形同虛設。為了確保緩刑的正確執行,筆者認為采取以下方法較為妥當:(1)嚴格執行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緩刑犯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將執行通知書和罪犯結案登記表等手續送達縣或市級公安局,由公安局給人民法院出具回執。然后,人民法院告知緩刑犯到公安局或其住地派出所報到,進行重點人口登記。(2)公安局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后,應轉送其下屬的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等建立幫教考察組織,其職責是對緩刑犯制定一定的制度和限制其一定的行動自由與范圍,教育緩刑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法令,做守法公民,督促其參加工作或生產,對好的要表揚鼓勵,確定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提出減刑意見,對發現有違法或重新犯罪的,應及時向派出所或公安局匯報,該撤銷緩刑的,一定要撤銷,使緩刑犯始終在監控中,一方面要防止其重新違法犯罪,另一方面要嚴厲打擊其重新犯罪。
(三)實行親屬責任擔保和經濟擔保的方法,敦促緩刑犯自覺接受改造。為了更好有效地監控,敦促緩刑人員認罪伏法,自覺接受監督改造,在落實其他措施的同時,可讓緩刑犯寫出保證書,保證遵紀守法,不再犯罪等等,還可以讓緩刑犯的親屬寫出擔保書,并填寫監督緩刑考察責任書進行擔保,使他們知道自己負有一定的監督、教育責任,如果緩刑犯重新違法犯罪,就要追究其擔保親屬相應的責任。但在這方面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應當予以完善。另外,還可向緩刑犯的親屬或所在單位、組織收取一定數量擔保金,對緩刑犯本人和家屬、單位有一定的壓力和約束力,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緩刑犯表現好,考驗期滿后,擔保金如數退還,若表現不好,重新違法犯罪的,則部分或全部沒收擔保金,在實踐中,有的法院曾經這樣做過,收到較好的效果,但這種做法同樣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近兩年,上級法院和有關部門也禁止這樣做,但筆者認為這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控制、督促的方法。
(四)人民法院應當做好緩刑犯的回訪考察工作,不定期檢查緩刑的執行情況。我國刑法第76條雖然沒有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參加對緩刑犯的幫教考察工作,但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是國家唯一行使審判權的機關,有責任運用審判職能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對緩刑犯幫教考察正是運用法律手段對“挽救失足者、改造違法犯罪”的具體表現。同時,人民法院對緩刑犯的回訪考察還可以做到“考察一個、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利用回訪者的機會,大力宣揚社會主義法制,進行普法教育,對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秩序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
(五)、做好緩刑考驗期滿的宣布工作。
對在緩刑考驗期內能夠認真改造、悔過自新、表現較好、沒有重新違法犯罪的緩刑犯,緩刑考驗期滿,公安機關要向緩刑人員所在單位或組織宣布緩刑考驗期屆滿,原判刑罰不需再執行,并對緩刑人員提出希望和要求,以便所在單位或組織給予緩刑人員重新正式分配工作,評定工資級別等,也促使緩刑在今后工作生活中遵紀守法,重新做人。
三、緩刑決定權有待改善
就我國緩刑適用的現狀看,緩刑決定的社會化工作做得還很不夠。這種不夠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緩刑適用只有法官裁量權而沒有檢察官裁量權(求刑權)。從實踐情況看,目前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主要限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起作用,是否適用緩刑是基于法官的主觀性判斷。而在檢察機關方面,當前檢察機關比較關注的是自己提起公訴的案件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是否對被告人判處了實刑,而幾乎沒有在提起公訴的同時要求對被告人宣告緩刑,并且也極少就人民法院對某個案件的判緩刑發表不同意見。
(二)只有實體性條件而沒有程序性條件。刑法規定了適用緩刑的三個實體性條件。而由于條件之一的“不致再危害社會”的主觀判斷性很強,容易造成很大的差異性。另一方面,刑法上沒有對適用緩刑設置特定的程序性限制。
(三)只有法官的裁量權而無社會(或群眾)的參與權。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時,盡管在作出緩刑宣告之前法官也要考慮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與影響,但這種意見與影響一都是背靠背收集的,二所收集的意見可能并不全面,三群眾與社會對這一過程看不見,他們無法對各方面的意見與影響作出自己的評判,因而難以使緩刑的決定置于社會的監督之下。
要改進緩刑制度,應當針對上述三個方面的不足來改進緩刑適用的司法裁量權。主要的改進思路是:一要對緩刑宣告的權力進行重新配置,擴大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發言權,增加社會參與權,做到彼此分權,相互制約,以實現緩刑宣告的公正與公平;二要對緩刑宣告的程序予以公開化,把人民法院的緩刑裁量權、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發言權、社會的參與權都置于陽光之下,盡可能杜絕緩刑適用中的腐敗與不公。具體想法是,在不突破現行刑法所規定的緩刑制度的大框架下,可以在審判階段設置一個緩刑聽證程序。
總之,正確地適用與執行緩刑制度,有利于體現黨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和群眾群防群治的積極性,以便更好地改造罪犯,有利于社會與家庭和穩定,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經濟建設服務。
注釋:
[1]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81頁刑法第七十二條
[2]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73頁刑法第六十五條
[3]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83頁刑法第七十四條
參考文獻:
(1)肖揚主編:《中國新刑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9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卓不群的訴訟請求,維持公安機關處罰決定。名校教授、外國女郎,再加上本身的曖昧色彩,使得這一新聞迅速成為熱點事件。
人生活得太擰巴,奧運會前夕自減壓
對于教授馬列主義原理的副教授卓不群來說,他的前半生真是活得太“擰巴”(北京方言:偏執、別扭,自己跟自己過不去……)了!
卓不群今年56歲,從教20多年來,出版參與寫作的專著和教材5部,多次被邀請參加國際性學術會議。他的學術成績斐然,可職稱卻始終上不去。他從1987年研究生班畢業后,擔任助教開始熬到講師,但直到1999年他45歲時才評上副教授,而且這副教授一干就是10年,始終難以扶正。
原來,卓不群當年研究生畢業時,因為英語考試不過關,沒有被授予碩士學位,只是學士學位。也正因如此,很多同齡人都已經有了正高職稱,而他還只是一個副教授。
卓不群知道自己不能跟別人拼文憑、拼學位,只能拼學術成果,盡管他后來碩果累累,然而卻沒有給他帶來多大改變。在一次次評正高職稱失敗后,卓不群不服氣,拿出自己出版的專著、在核心期刊發表的論文等研究成果,擺在職稱評委組和有關領導面前。可領導為難地告訴他說:“每一個評上正高職稱的人,都有自己的研究成果,得綜合起來看,現在名額有限,忍忍吧,等下次吧……”
在教學上,卓不群也不省心。他重視學風,要求學生保持絕對安靜,他講,學生聽。有一次,幾個學生不停地在課堂上竊竊私語,還不時接聽手機,卓不群感到非常惱火,就請他們出去。并在學校論壇發帖倡導學風。沒想到,很多學生對他填鴨式的教學方式群起而攻之,鬧得他很不痛快。
更讓卓不群活得憋屈的,還有一個難以啟齒的原因。按照卓不群后來在法庭上的說法,他跟妻子感情不好,已經有10年沒有性生活了。至于具體什么原因導致夫妻失和,他不愿細說,只說考慮到孩子和面子的問題,兩人都沒有提出離婚,彼此也不干涉對方的生活,就這么冰冷地熬著婚姻歲月……
評職稱受阻,得不到學生信任,跟妻子別扭10年。已經過了知天命之年的卓不群,活得實在有些“擰巴”。在單位里,他總是郁郁寡歡,除了上課也很少與人交往。不過,他跟比他小十幾歲的副教授孟沂蒙關系很好。孟沂蒙非常敬重卓不群的學識水平,也很為他的遭遇不平。
有時,卓不群也把自己的郁悶跟孟沂蒙說一說,孟沂蒙只能勸他想開點,說:“古人云,人生在世不稱意,明朝散發弄扁舟。何必計較那么多呢,很多事情郁悶也沒有用的,不如自我圖個開心……”
卓不群沒那么瀟灑去笑傲江湖,只能擰巴著。能夠給予他些許安慰的,惟有網絡。
情人節里會“情人”,豈料警察堵住門
2008年7月底,學校提前放假,天氣悶熱,閑極無聊的卓不群只好上網閑逛。在網絡聊天室里,不時蹦出一個個招信息,打著“提供各國美女”等幌子,留下各自的手機或QQ號等聯絡方式。這些信息讓卓不群蠢蠢欲動,但他卻不敢輕易嘗試。
8月7日這天,是中國傳統的“七夕”,很多人都把關注的目光投入到第二天即將開幕的奧運會上。卓不群邀請妻子出去走走,但妻子沒有興趣。約孟沂蒙去喝酒,孟沂蒙要在家陪妻兒過節。聽了這話,他心中也更加傷感:別人都是夫妻和睦,唯獨自己守著妻子卻愈加孤獨。
寂寞就像寒潭透徹骨髓,卓不群終于決定找個人,與自己一起共度七夕情人節。可是,找誰呢?他想到了那些黃色廣告……
從晚上7點開始,卓不群分別用手機給那些招信息的人打了一圈電話,最終他相信了一個名叫彼特的皮條客。因為彼特的話聽起來非常真誠:一是提供的地方安全,是在高檔公寓內;二是保證絕對是外國美女,否則不收費;三是價格高,其他招信息都是三五百元,而彼特的開價卻是1500元。一番討價還價后,彼特答應可以降價到1300元。
放下電話后,卓不群興沖沖地趕到了彼特指定的朝陽區某某嘉園,敲開了2號樓409房間那扇虛掩的門。進門后,他才發現,房間里竟然有兩個外國女人。由于卓不群僅僅懂一點英語,他只好用漢語說:“兩位小姐好,我是來過情人節的。”
意外的是,那個年齡大些的女子說著地道的北京話。她自我介紹說:“我是法國人,叫艾瑞莎。這位是芭芭拉,是意大利人,是我的好朋友。”
于是,卓不群就坐下來跟她們聊天。也許因為是艾瑞莎的漢語更流利,卓不群最后選中了艾瑞莎。于是,芭芭拉知趣地躲進廚房去聽音樂。
在聊天中,卓不群詢問艾瑞莎漢語為什么這么好?艾瑞莎說:“我是做翻譯工作的,所以漢語好一些。而且我在中國生活過很多年了,曾經跟一個中國丈夫生活過8年,去年才離婚……”
美麗的法國女郎,性感的女翻譯,卓不群興奮得有些不能自已,表現出他這個年齡少有的激情……
事后,兩人互留了手機號碼,以便今后聯系。卓不群本來可以只給1300元的,但他還是給了艾瑞莎1500元。隨后,他依依不舍地起身離開。
而只穿著睡衣的艾瑞莎顧不上換衣服,穿上拖鞋打開房門準備送走卓不群。就在房門打開的那一瞬間,兩人同時驚呆了:兩個警察正堵在門口!
原來,自從艾瑞莎搬到這里來了之后,每天都有不同的男人進進出出,鄰居懷疑她們在從事活動。當卓不群鬼鬼祟祟地上樓之后,鄰居報了警。
2008年8月7日晚上8時30分,朝陽區公安分局治安支隊兩位民警來到了409房間門前。由于舉報人也只是懷疑,里面居住的又是外國人,民警沒有貿然破門而入。正在兩位警察商量著如何進門才妥帖時,門卻突然被打開,穿著暴露的艾瑞莎正要送卓不群出門。兩位警察當即上前,亮出了工作證和檢查證,隨即對卓不群、艾瑞莎和芭芭拉進行了詢問。
面對威嚴的警察,艾瑞莎只好承認的事實。警察拍攝了5張照片作為證據,分別為:艾瑞莎所得1500元人民幣;艾瑞莎和卓不群的手機記錄,其中艾瑞莎的手機顯示她與介紹其從事活動的彼特于8月7日19時20分左右有通話記錄;卓不群的手機顯示他與彼特也有通話記錄。
隨即,艾瑞莎、芭芭拉和卓不群被警方傳喚至朝陽分局六里屯派出所詢問調查。
騎虎難下告公安,證據確鑿空遺恨
在調查中,艾瑞莎供認,她并非法國人而是俄羅斯人。2008年8月初,她給專門介紹的彼特打電話,表示愿意通過掙錢,雙方約定由彼特與對方談價格,艾瑞莎每接一次客可得300元人民幣。接著,艾瑞莎供述了8月7日與卓不群發生性關系,而后對方支付了1500元的事實。而芭芭拉也并非意大利人,其實是烏茲別克斯坦籍。芭芭拉也證實了卓不群的事實。
警方分別對卓不群、艾瑞莎和芭芭拉三人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受案登記表》、《檢查筆錄》等文件,卓不群和艾瑞莎等人分別在筆錄等文件上簽字、按指印。
隨即,朝陽分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艾瑞莎處以行政拘留14日、追繳人民幣1500元的處罰。對卓不群處以行政拘留14日、罰款人民幣1500元的處罰。
卓不群原以為警方只不過罰款了事,沒想到事態如此嚴重。他后悔不已地說:“我要陳述和申辯,我的行為屬于,不是。”
由于卓不群強烈要求申訴,警方決定暫緩執行處罰決定,放他回家。2008年10月16日,朝陽分局民警再次聽取了卓不群的陳述和申辯意見。卓不群堅持認為他的行為屬于,不是。但警方已經取得確鑿證據,沒有認可他的申辯。卓不群仍然不服,叫來了好友孟沂蒙為他擔保。在孟沂蒙提交了《擔保書》后,警方再次放他回家。
卓不群不服行政處罰,向朝陽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2008年12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朝陽分局的處罰決定。
為了不進拘留所,卓不群決定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孟沂蒙推心置腹地說:“像你這種被處以拘留14天的行政拘留,一般情況下只通知家屬,并不通知單位。你家人肯定不會往外說,如果你找個理由向單位請個假,去看守所待上兩周,然后悄悄回單位上班,就不會有其他人知道。”
卓不群搖了搖頭說:“我仔細想過了,如果我認了,一旦傳到單位,最終結果一定會是被開除,你也知道,以前就有過教授被學校開除的先例。那樣我會身敗名裂。只有打贏官司,才高枕無憂!”
2009年1月8日,卓不群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訟,要求撤銷朝陽公安分局的處罰決定。在提交給法院的書中,卓不群認為朝陽分局認定他與實際情況不符。他的理由是艾瑞莎的職業是翻譯,并非職業妓,既然對方不是妓,又如何“”?事發當天是中國農歷“七夕”,他是把艾瑞莎當情人看待的。
因為卓不群對自己與艾瑞莎發生性關系,并付給女方人民幣1500元這一事實不持異議。因此,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卓不群的行為是否屬于“”行為。
根據雙方都認定的事實,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卓不群的行為構成。而對于卓不群一再堅持“”,法院認為,構成的關鍵,在于雙方是否以金錢為媒介發生性關系,卓不群認為自己是“”的說法并不成立。
2009年3月24日,朝陽區法院一審駁回了卓不群的,支持警方的處罰決定。卓不群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09年6月19日,二中院終審駁回了其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經過幾場官司的卓不群,依然無法逃脫行政拘留的處罰。他本來想找點浪漫緩減一下“擰巴”的生活狀態,沒想到其行為本身違背了社會道德和法律約束,短暫的歡愉過后,生活反而變得更加“擰巴”!
幸運的是,無論是警方,還是法院,出于不愿就此毀掉一個高級知識分子的善良愿望,都沒有公布卓不群的真實身份,因而有效地保護了他的隱私。至今,他的單位還不知道此事,尚未給他造成更大的困擾。
關鍵詞:附條件不起訴少年犯罪實證研究
附條件不起訴〔1〕,是指檢察機關對某些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狀況、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設立一定的考驗期,期滿后根據考察情況,對其作出不起訴或起訴決定的一項制度。海淀區檢察院從2004年開始展開對該項制度的研究,大體上經歷了理論探討、專家論證、制定規則、實踐試點幾個階段。本文通過對海淀區檢察院近兩年試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具體案件進行研究,力圖從實證角度再認識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對其提出完善建議。
一、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實踐運行情況
2008年,海淀區檢察院實施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進入實踐試行階段,近兩年時間里,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案件有11件15人。
(一)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主體和條件
1. 適用主體
根據2004年制訂的《實施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細則》(下稱《實施細則》) ,該項制度預期適用的主體是未成年人。但試點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11件案件15人中,在適用主體上有所突破,即不局限于未成年人, 15人中有11人為未成年人, 4人為成年人。2. 適用條件《實施細則》規定的適用條件是: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犯罪情節較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罪后有悔改表現,不致再繼續危害社會; (4)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 (5)具備較好的幫教條件。試點的11件案件,均符合上述條件。具體情形如下:從涉嫌罪名看,盜竊案4件6人,尋釁滋事案4件7人,搶奪案1件1人,案1件1人;從犯罪主體看,均為男性,其中未成年人11人,成年人4人;從犯罪嫌疑人的職業看,有9人為在校生, 2人無業。
需要說明的是, 11件案件均不宜立即作相對不起訴,原因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交待的部分犯罪事實尚需調查(即使核實該起事實仍屬情節較輕) ;犯罪嫌疑人對盜竊罪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作不合理辯解尚需教育;犯罪嫌疑人既非在校學生亦無固定工作尚需考察;犯罪數額較大不宜直接作相對不起訴等。
(二)附條件不起訴所附條件
條件一詞來源于民法,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2 〕附條件不起訴所附條件即檢察機關的幫教考察措施。在考察期內,犯罪嫌疑人有義務接受檢察機關的幫教考察。考察期滿后,檢察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表現做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案組(簡稱未檢組)〔3 〕的成立為分界點,海淀區檢察院的幫教考察舉措在機構、形式和內容上呈現出階段性的特點。
1. 四方幫教委員會模式(2004—2008年)
《實施細則》規定:“檢察機關對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應定期進行幫教和考察。”同時制定的《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教細則》(下稱《幫教細則》)規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共青團北京市海淀區委員會、北京市海淀區婦女聯合會共同設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教委員會(以下簡稱幫教委員會) ,負責落實具體的幫教工作。幫教委員會由各方指派專人,共五人組成。”
在幫教委員會中,四方部門各司其職。團委負責選任青年志愿者或者社區工作者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進行一對一的輔導工作,包括心理輔導,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等內容,青年志愿者或社區工作者負責聯系并督促被附條件不起訴人每月至少參加一次社區公益勞動。婦聯負責每月組織被附條件不起訴人的家長參加一次“家長學校”,同時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的家長進行單獨訪談。被附條件不起訴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負責每月通過走訪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與被附條件不起訴人談心等多種途經,了解、核實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在考驗期間的表現。各方在考察期后均向檢察機關遞交考察報告,由檢察機關形成綜合考察報告,提交幫教委員會通過,并作為最終處理的依據。
2. 檢察機關牽頭負責模式(2008年至今)
2007年初,海淀區檢察院在公訴一處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案組,將本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歸口辦理。未檢組的成立,對試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發揮了重要推動作用。在妥善處理案件的基礎上,未檢組創新多項工作機制和幫教手段,如特別告權、分案起訴、辦案引入心理輔導、開設家長課堂等,嘗試由檢察機關牽頭,跨部門合作聯合幫教模式,針對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特點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附條件不起訴所附條件及幫教手段方面,遵循基本程序與特別方式相結合的原則。
(1)基本程序召開幫教座談會。檢察官宣布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決定,征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長、相關單位如學校、社區的意見。如果同意,則要求犯罪嫌疑人簽訂保證書,保證在考察期內接受檢察機關規定的各項幫教工作,要求家長、相關單位簽訂擔保書,保證按照規定開展各項幫教活動、進行監督。具體案件中,承擔幫教工作的主體有所不同:犯罪嫌疑人為在校生的,一般由學校和家長共同承擔幫教工作;犯罪嫌疑人有工作單位的,一般由工作單位和家長共同承擔幫教工作;犯罪嫌疑人無業的,則由社區和家長共同承擔幫教工作。如涉嫌搶奪的齊某是無業人員,檢察官邀請其所在社區的人大代表參加幫教會,參與幫教活動。
定期提交思想匯報。犯罪嫌疑人定期向檢察機關提交書面思想匯報,匯報近期的思想和生活情況。__犯罪嫌疑人為未成年人的,其家長定期向檢察機關匯報幫助教育情況。一般每月匯報一次。
接受專家心理輔導。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多源于心理問題,如不能正確對待挫折,不能有效管理情緒等;案發之后,未成年人普遍受到心理傷害。海淀區檢察院創設辦案引入心理輔導制度,邀請心理專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一對一的心理輔導,必要時亦對家長進行心理輔導。如任某、王某尋釁滋事案,任某小時父母離婚,后父親去世,跟隨繼母生活,遭遇多重打擊的任某不思學業走入歧途;王某父親管教極嚴,案發后父子關系緊張。檢察官會同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對嫌疑人及家長進行心理測試、箱庭療法,幫助建立正常的親子關系,樹立生活的信心。
(2)特別方式
家長課堂。家長是孩子的第一責任人。研究表明,家庭結構缺損、家庭教育失職、家庭不良行為,使家庭不能或不完全能給予子女起碼的情感滿足和必要的正常社會化教育,由此導致家庭中的青少年心理發展出現障礙、社會規范的內化產生偏離,這是直接或間接促成其反社會性人格形成的主要原因,進而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4 〕海淀區檢察院創設“家長課堂”,聘請教育、心理專家為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長講授親子關系、青春期生理和心理、挫折之后信心重建等知識。檢察官事先下發“家長課堂調查表”,了解家長希望學習的知識,聘請專家有針對性制定課堂內容,采用講解與互動相結合的方式授課。課后家長填表反饋課堂效果。
參加公益活動。幫教單位除日常監管外,還組織考察對象參加公益活動。具體做法各有不同:有的學校組織參加抗震救災捐款儀式、唱響奧運歌詠比賽等,用時政教育犯罪嫌疑人;有的學校組織參加衛生大掃除、藍球比賽等;有的社區組織參加社區文明宣傳等。
(三)附條件不起訴考察結果
《實施細則》規定,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期為1個月至6個月。在試行的11件案件中,考察期為2個月至6個月不等。考察期滿后一周內,各方出具幫教材料,如學校說明考察內容及嫌疑人表現,心理專家出具心理矯治報告,檢察機關匯總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
試行考察的15人中,除1人因認罪悔罪表現差被起訴、2人尚在考察期之外,其余12人全部作相對不起訴處理。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制度,挽救了一些犯罪嫌疑人,使其避免貼著罪犯標簽生活,專業的幫教考察,使其重新融入社會開始新生活。如涉嫌尋釁滋事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經過心理輔導、家長課堂之后,王某及父親都認識到溝通和鼓勵的重要,父親表示會繼續鼓勵兒子高考,兒子更加理解父親。又如幾名涉嫌尋釁滋事的成年大學生,家長整日嘆氣流淚,孩子也自覺抬不起頭,無法面對生活,通過專家引導,家長和學生都重新樹立信心,學生已恢復學業,家長亦學會幫助子女走出困境的方法。至今12名被不起訴人均未再次出現不良行為。
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實踐效果及存在問題
(一)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實踐效果
1. 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使其更易回歸社會
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其原有心理水平較低,在外在不良因素的作用和誘惑下,加上自身進行了一些違反道德和法紀的活動,獲得了體驗,逐步形成消極心理因素———不良的需要、興趣和世界觀,而走上犯罪道路。但消極因素并不能排除未成年犯罪人身上仍存在積極因素,只不過積極因素處于相對的劣勢,被消極因素掩蓋而已。檢察機關只要善于從未成年人消極的行為表現中,發現和培養這樣或那樣處于劣勢的積極因素或隱藏著的“閃光點”,并利用積極因素克服消極因素。這樣,未成年人就可__能逐步得到改造。〔5 〕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正是看到了未成年犯身上具有的積極因素,通過專家和檢察官的幫助教育,使其對自己的行為有更深刻的認識,對今后的人生有更好的規劃,不僅免于犯罪前科,而且更易回歸社會。試行附條件不起訴的15人都通過考察教育,表現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重新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涉嫌尋釁滋事的陳某寫道:“我現在又能上課學習了,這才是屬于我的生活,我會一步一個腳印走好人生的路,不再讓父母失望。”涉嫌搶奪的崔某,已高中畢業考入軍校繼續學業。
2. 更好地化解矛盾糾紛,重建和諧社會關系
2000年第十屆聯合國預防犯罪與罪犯待遇大會通過了《關于犯罪與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紀的挑戰的維也納宣言》,明確提出恢復性司法的概念。恢復性司法強調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當事方都能夠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響融入社會重新生活和工作,建立公正、負責、講道德和有效率的刑事司法系統,真正促進經濟及社會發展和人民安全。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通過附加條件幫教考察,促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更好地保護雙方權益,有利于化解矛盾糾紛,構建和諧社會。試行的11件案件雙方當事人都達成和解,被害人遭受的損害通過賠償、道歉等方式得以彌補,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修復。
3. 真正實施區別對待,充分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的明確要求。2006年最高檢工作報告明確指出:“堅持區別對待,該嚴則嚴,對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過失犯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當寬則寬”。最高檢在《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見》中又指出:“檢察機關在批捕、起訴等各項工作中,都要根據案件情況,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適度”。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在試行過程中,對那些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不大、不致再繼續危害社會、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幫教考察,使其認罪悔罪,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實踐中多做出不起訴決定,體現了寬嚴相濟中“寬”的一面。但對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堅決不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對在考察期間心存僥幸、不思悔過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訴,體現了寬嚴相濟中“嚴”的一面。如崔某、許某搶奪案,許某在考察期內再犯盜竊罪,被提起公訴,而崔某能夠認罪悔過、積極賠償,后被作不起訴處理。
(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實踐面臨的問題
1.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法律依據缺失
在該制度出現之初,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正當性即引起很大爭論。反對者認為,附條件不起訴并無法律明確規定,是一種游離于刑事訴訟之外的“違法試驗〔6 〕。贊同者認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檢察官自由裁量權的應有之義〔7 〕。筆者認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具有存在的法理依據和現實必要性,該制度進入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似已成定論。由于尚無明確規定,實務部門在作附條件不起訴時畏手畏腳,影響該制度的探索與完善;另一方面,試行案件中的參與者對該制度不了解,對其合法性存有質疑,有違司法權威,降低了社會效果。
2. 附條件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難以區分
適用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對不起訴適用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而依據司法實踐,附條件不起訴適用于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可見,附條件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都適用輕罪案件。但是具體個案應適用相對不起訴還是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實__踐中難掌握。如竇某盜竊案〔8 〕,有人認為竇某是未成年人,盜竊數額不到兩千元,可直接作相對不起訴;有人認為竇某是無固定職業的未成年人,不對其考察幫教無法保證不起訴的效果;也有人認為,直接作相對不起訴,能使犯罪嫌疑人及早從訴訟中解脫出來,而附條件不起訴需要一段時間的考察幫教,案件周期較長,對犯罪嫌疑人特別是未成年人并不公平,不利于訴訟效率的實現。實踐中,檢察官對諸多像竇某這樣的案件存有困惑與疑問。附條件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的區別適用,無論在理論探討還是制度構建上,都有待推進。
3. 附條件不起訴的主體范圍亟待確定
關于附條件不起訴的主體范圍,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附條件不起訴只能適用于未成年人〔9 〕,這是一種嚴格限定的主張;第二種觀點認為,附條件不起訴作為刑事訴訟中的一項制度不應該有主體的限制,應該適用于所有人〔10〕,這是一種廣泛適用的主張;第三種觀點認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主體不局限于未成年人,也不宜范圍過大〔11〕,這是一種折中說。《實施細則》采第一種觀點,實踐中的試行案件支持了第三種觀點。
4. 附條件不起訴所附條件如何把握
在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期內,設定一定條件,一方面給犯罪嫌疑人施加一定壓力,督促其改過自新,另一方面有利于檢察機關通過條件完成情況判定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現。但一般應附加哪些條件? 目前無統一標準,實踐中亦難把握。有學者提出下列條件: (1)書面悔過; ( 2)向被害人道歉; ( 3)對被害人損失作出賠償或補償; (4)向指定的公益團體支付一定數額的財物; (5)提供一定時間的公益勞動等。〔12〕11件試行案件中所附條件是:定期提交思想匯報;接受考察幫教(心理輔導、家長課堂、公益勞動等) 。可見,學界和實務界對附條件不起訴所附條件在大體趨同的基礎上仍存差異,應盡快確立所附條件的整體范圍和統一標準。
5. 尚無專門的考察幫教機關
在試點過程中,考察幫教工作多為檢察機關牽頭,通過協議形式聯合學校、社區等共同進行。檢察官事必親為牽扯大量精力,影響幫教效果和工作效率。缺乏專門幫教機關,對于在校學生案發后轉學的,就無法落實幫教。占未成年犯罪多數的外來人員,因與本地社會聯系不緊密,沒有類似學校、家庭、社區等良好的幫教機關,更是被排除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范圍之外,有違《刑法》中的公平原則。
三、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建立完善
(一)適用主體寬泛化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最初僅適用于未成年人,實踐中擴大適用到成年人。試點實踐中發現,對成年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同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文認為,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主體不宜限定過嚴,只要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不大,有良好幫教條件,無論未成年還是成年,均可適用。
主張適用主體寬泛化,依據在于,附條件不起訴得以產生的法理基礎和制度原意并不要求限定主體范圍。首先,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起訴便宜主義的體現,賦予檢察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權。〔13〕附條件不起訴盡量不將輕罪嫌疑人交付審判,而代之以教育性考察措施,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益。其次,附__條件不起訴制度體現了刑罰經濟的思想。〔14〕刑罰經濟要求防止自由刑適用帶來的不必要損害,盡量采用非剝奪自由的制裁方法,因而提倡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附條件不起訴對輕罪嫌疑人實行開放的幫教考察,避免將通過考察的人移送起訴、判處監禁刑,迎合刑罰經濟思想的主張。最后,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充分體現了我國現行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可見,是否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并非取決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特定主體身份,而為是否符合適用條件。對符合條件的成年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更能體現起訴便宜主義、刑罰經濟思想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
(二)檢察官主導下的個別化條件附加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在設計上,應以檢察官為主導,各部門通力配合,針對具體案情,由檢察官選擇有區別地附加條件,最大限度的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對考察條件不宜規定過細,同時還需要完善配套機制來保障所附條件的有效落實。
為何以檢察官為主導? 檢察官在辦理附條件不起訴案件時,要調查犯罪嫌疑人一貫表現,聽取被害人意見,全面考量案件情節。不同案件的附加條件必然不同,只有檢察官最了解案情,最有權決定附加哪些條件。
為何要個別化附加條件? 犯罪具有多因性,既有自身原因,也有社會原因,附加條件全面、有針對性,才能切實達到預防再犯的目的。大多青少年犯罪后,本人亦受精神傷害,心理疏導很有必要;有的青少年家庭關系冷漠,家長課堂可助家長正確與子女溝通,營造和諧家庭;有的青少年缺乏責任心,參加公益活動有助于其增加責任感和社會認同感。
(三)考察期不宜過長,建立跟蹤回訪制度
考察必然需要時間。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事實簡單,情節較輕,故考察期限不宜過長。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從司法實踐和訴訟經濟考慮,認為考察期規定為2個月至6個月為宜,試點的11件案件的考察期均在這個時間段內。考察期滿作相對不起訴決定后,應建立跟蹤回訪制度。
由于現實條件所限,海淀區檢察院目前并無跟蹤回訪機制〔15〕,無法及時反饋被不起訴人適用幫教措施后是否表現良好、是否再次違法犯罪的信息,不能依此審視幫教考察工作的質量,發現問題,改進工作。本文認為,應盡快建立涉案未成年人信息檔案,建立跟蹤回訪制度。在一定時間后向青少年所在學校、社區了解其表現,發現不良行為及時矯治,對矯正后5年內的表現評估跟進。
(四)盡快整合社會力量,建立健全幫教組織
在附條件不起訴幫教過程中,檢察機關的定位應為牽頭組織者,而非具體幫教機關。一方面檢察機關沒有權限,另一方面檢察官不具備專業知識。江浙的檢察機關通過和共建單位簽署協議,建立不同的幫教形式:對學生,交由共建學校幫教;對無業人員,交由共建企業幫教;對有職業者,交其單位幫教,是非常好的做法。海淀區檢察院四方幫教委員會模式亦是一種有益探索。
本文就建立健全幫教組織有兩點建議:其一,應爭取國家公權力支持。檢察機關聯合公安、司法、街道、教委、婦聯、團委等部門,建立多部門聯合幫教的長效機制。其二,應重視社會公共資源的支出。近年來我國出現不少關注青少年的團體,如南京的誠愛基地、北京的青蘋果之家,雖然與西方發達的社會團體相比,我國的此類團體在數目、規模、功能上相去甚遠,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類似團體將大量涌現,待條件成熟后,可交由這些團體系統組織策劃考察幫教工作。
(五)建立監督救濟機制
任何缺乏約束的制度都是不完善的。為防止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權濫用,可考慮在立法上規定犯罪__嫌疑人、被害人的權利和公安機關的權利,在程序上對該制度起到制約作用。主要內容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必須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應當征詢其法定人的意見。有辯護律師的,要聽取律師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公開宣布,說明理由、所附條件、考察期限等,告知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并征詢其意見。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2. 被害人的權利
有被害人的案件,應將上述情況同等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同意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在收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此外,應允許被害人參與考察,隨時向幫教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考察情況。
3. 公安機關的權利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應將附條件不起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嫌疑人、被害人的權利和公安機關的權利,在程序上對該制度起到制約作用。
主要內容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必須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應當征詢其法定人的意見。有辯護律師的,要聽取律師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公開宣布,說明理由、所附條件、考察期限等,告知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并征詢其意見。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2. 被害人的權利
有被害人的案件,應將上述情況同等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同意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在收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此外,應允許被害人參與考察,隨時向幫教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考察情況。
3. 公安機關的權利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應將附條件不起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不當的,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注:
〔1 〕 附條件不起訴是我國實踐先行的一項司法改革創舉。從理論研究、實踐試點到制度設計,該制度一直伴隨著較大爭議,爭議的焦點之一是名稱問題。國內各地檢察機關在用詞上出現了緩予起訴、暫緩起訴、暫緩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等不同稱謂。本文以附條件不起訴為題,一是著眼點在于該項制度在刑事訴訟法中的地位設計,附條件不起訴介于起訴和相對不起訴之間,在制度設計上應當屬于不起訴的一項重要內容;二是考慮到盡管各地用詞不同,但該項制度的本質內容是一致的,學界對名稱問題的研究甚多,本文立足實證研究,走出概念的泥沼,探討該制度的構建完善之策。
〔2 〕梁慧星:《民法總論》[M ]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頁。
〔3 〕海淀區檢察院從2000年開始在公訴一處設立未檢組,負責辦理未成年人普通刑事案件,但由于公訴一處、二處案件類型的人為分流,此時未檢組并非辦理所有的有未成年人參與犯罪的案件。2007年初,根據最高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專門辦理制度的要求,未檢組仍舊設立在公訴一處,但負責辦理全院所有的有未成年人參與犯罪的案件,徹底實現了未成年案件專業化辦理。
〔4 〕王娟:《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環境因素及其矯正》[ J ] ,《理論導刊》2007年第8期。
〔5 〕羅大華、石起才:《青少年犯罪心理學》[M ]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347 - 353頁。
〔6 〕沈春梅:《暫不起訴不宜推行》[ J ] ,《人民檢察》2003年第5期。
〔7 〕張澤濤:《規范暫緩起訴- 以美國緩起訴制度為借鑒》[ J ] ,《中國刑事法雜志》2005年第3期。
〔8 〕竇某(男, 17歲,無業)伙同另外兩名未成年人盜竊一輛摩托車,價值1978元,在轉移贓物時被查獲。
〔9 〕謝雙:《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建立暫緩起訴制度》[ J ] ,《天府新論》2006年第12期。
〔10〕洪道德:《改免予起訴為暫緩起訴》[ J ] ,《法學研究》1989年第2期。
〔11〕楊誠、單民:《中外刑事公訴制度》[M ]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頁。
〔12〕陳光中、張建偉:《附條件不起訴:檢察裁量權的新發展》[ J ] ,《人民檢察》2006年第4期。
〔13〕王雪琴:《暫緩起訴制度研究》[D ] ,山東大學2007年碩士學位論文,第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