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0 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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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經過反復醞釀研究的《全省地稅系統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正式下發,全省地稅系統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工作會議召開。湖北地稅新一輪稅收征管改革啟動,揭開了湖北地稅發展新的篇章。
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是省地稅局為更好地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服務湖北經濟、社會科學發展,順應現代信息技術迅猛發展潮流,應對稅源狀況深刻變化,從體制機制上破解制約征管質量和效率提高的深層次矛盾,而作出的一次戰略抉擇。其主要內容包括規范稅收征管基本程序、優化納稅服務、實施稅源分類分級專業化管理、夯實稅源管理基礎、實施稅收風險管理、強化納稅評估、加強稅務稽查、健全稅收執法監督機制、完善征管質量與績效評價體系、建設信息化支撐體系等十大方面。
新的改革是一場涵蓋全省地稅系統各個層級、每個崗位、所有業務的一次革命。這是一次治稅理念的革命,將風險管理理念貫穿于稅收征管全過程,將分析識別、等級排序、應對處理、績效評價、過程監督的風險管理閉環系統與征管基本程序相融合,把有限的征管資源用于風險較高的納稅人;這是一次治稅方法的革命,實現業務工作與現代科學技術的有機融合,積極利用第三方信息,打造覆蓋稅收征管和內部管理全流程的信息化平臺,全面邁進信息管稅時代;這是一次征管方式的革命,按照申報納稅、稅收評定、稅務稽查、稅收征收和法律救濟再造稅收征管新流程,特別是風險控制和評定將成為整個新稅收征管流程的核心和中樞;這是一次部門權益的革命,按照征管流程需要優化征管資源配置,做實機關、重組稅源管理機構、改革和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對原稅收征管部門的權益進行再分配;這是一次隊伍建設的革命,新的征管體制在崗位分工上體現出更加專業化、精細化、科學化的特征,對各部門各崗位的干部在稅收業務上、信息化操作上、工作責任心上要求更高,需要地稅干部具備更高的政治、業務和作風素質。
我們常常把稅政、稽查與征管一起并稱稅務三大業務部門,三者相互融合,不可分割。稅政和稽查既是本輪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參與者,更是實踐者和促進者。2013年3月12日召開的全省地稅稽查工作會議、3月28日召開的全省稅政管理工作會議提出,全省地稅稅政和稽查工作必須按照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需要,融入征管大格局,不斷提升工作水平,服從、服務于深化征管改革的順利推進。
稅政管理工作就本質來看,就是法的規定性在稅收上的綜合體現,是國家意志在稅收工作中的具體化、明確化和系統化。稅政和征管,一個是實體,一個是程序,實體需要程序去實現,程序就是為了實現實體而存在。即稅收制度是稅收征管的法律依據和主要內容,稅收征管是稅收法律法規實施的唯一載體和平臺。稅政管理工作服從、服務于深化征管體制改革應從三個方面著手:
一是要站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度,深化稅制改革,促進新征管體制發揮作用。稅收征管改革的終極目的是提升征管質效,發揮稅收職能作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而稅收征管執行的就是稅收政策,因此稅收政策是否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直接決定了改革目的能否實現。十提出,要加快改革財稅體制,構建新的地方稅體系。這就要求稅政部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部署,在稅法框架內,根據湖北經濟發展需要,認真做好“營改增”、資源稅、房地產行業稅收和環境保護稅等稅制改革的試點工作,嚴格執行支持高新企業、現代服務業等稅收優惠政策,積極落實鼓勵自主創新、扶持企業發展、保障改善民生等結構性減稅政策,在運用稅收政策服務經濟發展上取得實效。
二是要抓住稅政管理的薄弱環節,夯實管理基礎,促進新征管體制順利實施。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是提升稅收征管質效的一次全方位革命。對包括基礎數據、稅政管理、稅源管理等各方面的基礎工作要求很高。稅政管理部門必須找準政策管理的薄弱環節,進一步夯實地方稅種的管理基礎,積極推進行之有效的營業稅行業管理方法,進一步抓好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不斷規范財產行為稅管理,強化非居民稅收和反避稅管理,多方尋找和核實第三方涉稅信息,為征管改革提供更加翔實的數據支撐和更扎實的管理基礎,促進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順利實施。
三是要拓展稅政管理的職能范圍,參與風險評估,促進新征管體制提升質效。新的征管體制賦予稅政管理部門建立分稅種分行業納稅評估模型、對稅政管理中發現的稅收風險提出應對意見、參與具有普遍性的風險和重大復雜事項的納稅評估、為納稅評估提供業務指導等多項新的職能。
稅政部門要積極履行上述新職能,針對各稅種特點,認真梳理現行稅收政策,加快建立稅收征管風險評估模型,積極開展和指導全省納稅評估試點工作,促進新征管體制運行質效的提升。
稅務稽查既是新征管流程的終點,又是新征管體制的起點。說是終點,是因為新征管體制賦予稽查部門查處高風險納稅人的重大職責,是稅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環節。說是起點,是因為稅務稽查成果是風險監控部門確定監控重點的重要參考,是納稅評估部門開展評估的主要參照,是檢驗征管改革成效的有效手段。稅務稽查工作要真正實現服從、服務于稅收征管改革的深化,必須進一步提升稽查工作質效,在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工作重點上全面適應新征管體制的要求和需要。具體來講,核心就是要實現稽查現代化。
一是稽查理論現代化。現代化稽查理論要求確定稽查部門在新時期的主要職能,即主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依法嚴厲打擊嚴重稅收違法行為,使惡意不遵從者依法及時受到法律懲處,維護稅法嚴肅性,營造公平正義的稅收征管環境;要確定稽查部門的主要任務,即將納稅評估部門推送的高等級風險納稅人作為必查對象,開展案件查辦等風險應對工作,主動選擇稅收流失風險較高的行業和區域開展稅收專項檢查。
二是稽查體制集約化。要按照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稅源分級分類管理的要求,繼續完善“重點稅源省局查、大中稅源市州局查、小散稅源縣局查”的分級分類稽查模式。要穩步推進一級稽查體制改革,提升執法層次,規范執法程序、統一執法尺度,優化稽查資源配置,集中稽查力量監控重點稅源,使稽查工作的法治水平和工作效能進一步提升。
三是稽查隊伍專業化。要按照專業化要求,配齊配強稽查隊伍,采取多層次、多渠道的方式,切實抓好稽查人員的培訓工作,大力提升稽查隊伍的整體素質。對稽查處(科、股)的查案范圍按專業化進行分工,培養重點行業、重點稅種、重點稅源的專業化稽查隊伍,為完成好稽查工作任務提供堅實的人才保障。
四是稽查手段信息化。要按照新征管流程需求,對稽查管理軟件進行優化,使之與征管核心軟件全面對接,打造稽查與風控、評估、納服、稅源管理等部門資料信息傳送的信息化平臺。要全面推廣應用稽查查賬軟件等信息化查賬手段,提高案件檢查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要積極創新稽查
一、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重新解讀
(一)稅收要素的傳統學說的不足
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學界亦稱為稅收要素或課稅要素,是在實體的稅收規范中,所規定產生稅捐債務的各種抽象前提要件的整體而屬于一項總括的概念。[3]它所解決的是稅收之債的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的具體形成問題。學界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研究是較為深入的。如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課稅要素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課稅對象的歸屬、課稅標準以及稅率五種。[4]臺灣學者陳清秀認為,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應包括稅捐主體、稅捐客體、稅捐客體的歸屬、稅基、稅率。[5]此外,我國學者則提出了稅法主體、征稅客體、稅目與計稅依據、稅率、稅收特別措施、納稅環節、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稅務爭議和稅收法律責任等稅收要素。[6]
從稅收之債的成立的角度來說,學者們對稅收要素的概括仍有所不足。具體說來,納稅人僅僅代表了稅收之債的一方當事人,即承擔稅款給付義務的稅收之債的債務人,作為享有稅款受領權利的稅收之債的債權人則并未予以反應。盡管以稅捐主體取代納稅人,足以彌補上述缺失,但由于征稅客體僅僅表明稅收之債所依存的對象,作為一種客觀的存在,它或者可以作為各個稅種相互區別的標志,卻很難表征稅收之債成立與否。以增值稅為例,增值稅以商品和勞務為其征稅對象,但單純的商品或勞務的存在本身并不會產生增值稅的稅收債務,而僅僅在商品經銷售或勞務經提供之后,稅收債務才會現實的發生。稅法上所規定的征稅客體,僅僅限定了稅收之債所指向的對象,而該對象只有與稅收債務人的經濟行為相聯系,才能現實的導致稅收之債的發生。我國學者對稅收要素的總結幾乎囊括了對稅收之債產生影響的所有要素。但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納稅環節所涉及的僅是征納的程序問題,即如何以及何時履行債務的問題,并不影響實體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另外亦有學者認為,稅收優惠措施也是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7].但稅收優惠措施僅在個別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中存在,并非一般的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而是特殊的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稅務爭議本身即是針對稅收債權債務發生的爭議,并不最終決定稅收之債的成立與消滅。而稅收法律責任是在稅收之債未被完全履行時由相關義務人所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是在稅收之債成立之后發生的,也不會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
(二)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與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
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是否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進而成為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之一,在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與稅收權力關系理論存在較大的分歧。基于稅收權力關系說,認為稅法所規定的稅收要素的滿足并不成立稅收債務,只有在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稅收之債的數額時,稅收債務才現實的發生。這以奧托﹒梅耶為代表。基于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認為,稅收之債于課稅要件滿足時成立。征稅機關核定稅額的行政處分,只是在于確定已成立的稅收債務的具體金額,使得稅收債務人能夠現實的履行其義務。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只影響稅收債權的行使而不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德國租稅通則》第81條即認為稅收債務在法律規定的租稅要件充分時成立。為確保租稅債務而必須確定稅額的情形,不得阻隔該稅收債務的成立。稅收債務不以行政權的介入為前提。即為此說的代表。
兩種學說爭議的焦點在于行政權力的介入是否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基于稅收法律主義,稅收債務的成立與否,只與法律的明文規定有關,而排除行政權力的干預。以稽征機關的核課作為債務成立的前提,則稽征機關是否核課,何時核課都不可避免的影響稅收債務的成立。“法律保留”即只是具文。更何況稽征機關的有限理性,更不可能于任何滿足課稅要件的事件發生時及時予以評價。稅法要求“對相同的經濟事實應以相同的評價”[8],在評價時點的差異上亦必會影響各個債務人期限利益的取得。在課稅處分被變更或暫時被撤消時,其債務的成立時間亦難以確定。[9]此外,納稅申報作為債務的履行方式被越來越多的采用時,稅額通過申報即可予以確定,過分強調稅務機關的核定處分是沒有意義的。核定處分和納稅申報只在于宣示已存在的債務數額,而非創立新的債務。因此,為確保成立稅捐債權債務的法律效果對于一切稅捐義務人均適用相同的基準時,而不受不同的稅捐核定的時點的影響,應以法定的課稅要素滿足時為準[10].稅務機關的核課行為不應成為稅收要素的構成要件之一。
(三)稅收之債構成要件新解
就筆者看來,借鑒私法之債中相關學者對法定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歸納與總結,稅收之債應包括以下要件:
1.稅收主體
稅收主體亦即稅收債務關系之當事人,應包括稅收債權人和債務人。稅收是國家以取得滿足公共需求的資金目的,基于法律的規定,無償的向私人課征的金錢給付,稅收債權人是為國家,國家是所有稅收利益的最終享有者,稅務機關不過是國家的人,僅僅是基于國家的授權,作為國家的人而向稅收債務人行使債權,是代行稅收債權的主體,債權的行使后果必須歸屬于國家。當前在我國行使稽征權的包括稅務機關、海關、農業部以及財政部。
關于稅收主體,更為重要是無疑是稅收債務人。從抽象的層面來看,所有的公民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均可能成為納稅人。具體而言,本國公民享受本國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應當為此而支付對價,并無疑議。而外國公民亦可能基于偶然的稅收聯結而受一國管轄而承擔稅收債務。我國憲法即明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已將所屬的公民納入潛在的稅收債務人之中。這是從政治意義的角度來判明主體資格。但亦有學者認為,一般系以可以體現經濟上給付能力或在技術上可以被把握經濟上給付能力者,作為稅捐權利主體。[11]即在稅收債務的承擔中,僅有政治意義上的聯結是不夠的,還必須把握經濟給付能力,始能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
這僅是從抽象的闡明何為可能的稅收債務人。在具體的稅收債務關系中,稅收債務人還需由各個稅種法明確予以規定。例如,個人所得稅的債務人是取得收入的個人,在營業稅和消費稅則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收債務的承擔,即意味著須無償轉移一定的財產與國家。這必然會造成對稅收債務人財產的侵奪。因此,關于稅收債務人的規定應有議會嚴格保留,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以使公民在從事相關的經濟活動中,可以預測自己是否會因此而承擔稅收債務。
2.應稅事實的發生或存續產生某項經濟后果
(1)發生某項經濟事實
,產生某項經濟后果。
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征納稅能力之實質的經濟事實。[12]稅收應保證其侵奪公民財產的合理性與公平性。因此,即需考量潛在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以實現量能課稅,實現稅負公平。而其衡量的基礎,僅在于某項經濟事實的發生。靜態的財產存續是難以表彰納稅能力的。只有在動態的財產變動中實現經濟的流轉始有可能基于由此發生的增值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也只有基于此種經濟增值才有必要重新配置所增值的部分(收益)在各主體間的分布,達到國家重分配的目的。需要強調的是該經濟事實并不僅限于經濟行為。從事經濟行為取得收入固可以征稅,由于自然事件而使財產自然增值亦可就其增值部分征稅。如1969年臺上字第1415號判決即認為,土地增值稅,系以都市土地之自然漲價為標的。[13]
(2)該項經濟事實具有可稅性。
所謂經濟事實具有可稅性亦即該經濟事實所產生之經濟利益與經濟后果經由稅法評價,屬于應納稅的范圍。由于課稅必須和表彰經濟給付能力的標的、狀態、或事實經過相聯結,[14]因此,必須切實把握何種經濟利益屬于“可稅”的范圍。有學者認為,一項經濟利益必須具備收益性并排除公益性才是“可稅”的。[15]首先,由于國家收入是由私人財產的收益中分享,性質上即為對人民自由權及財產權的限制。租稅之對象限于所得及消費,不得及于私有財產本身。[16]為避免對私有財產的侵犯,租稅應盡量不及于財產本身,而僅對財產上的增值部分為征收。其次,由于稅收中性的要求,為避免由于征稅給市場競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亦要求僅于某項經濟收益發生時,對該收益進行征稅。最后,稅收是對社會財富的分配與再分配,只有存在收益時才有再分配的可能。就主體的收益而言,包括諸如商品(包括勞務)的銷售收入,各類主體的所得,源于財產的收入或利益三大方面。以上述收益作為征稅對象,便形成了商品稅、所得稅、財產稅這三大稅收的劃分。[17]
(3)經濟事實可歸屬于稅收債務人
為成立稅收債務,必須在發生的經濟事實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可歸屬性”即關注該經濟事實與特定的稅收債務人有某種結合的因素。此種歸屬一般而言系基于私法上的法律行為,所有關系等而實現結合的。但這僅僅是由于借由私法中的法律形式來考察納稅人與某財產的關系以實現稅法評價具有某種便宜性,亦有利于保持法律秩序的整體性。在民法對某種經濟事實的形式歸屬不能完全反映經濟生活的實質時,稅法即有可能越過相關的民法的形式歸屬而直接考察其實質的經濟歸屬,即稅法的可歸屬性更重視經濟事實與稅收債務人的實質性聯系。因此,有學者主張,應在歸屬性中導入實質課稅原則,認為實質上相同的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相同經濟利益,應課以相同的租稅。對有關課征租稅構成要件之判斷及認定,自應以其實質上的經濟事實關系及所產生之經濟利益為之,而非以形式外觀為準。[18]在當前諸多的稅收規避案件中,即有不少是利用私法的法律形式了掩蓋某項經濟事實的實質歸屬以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因此,更應注重對實質的經濟歸屬的考察。
3.稅基和稅率
稅基即課稅計算基礎或課稅標準[17],即是應稅客體的數量,反映的是在某征納關系中具體“可稅”的量化的收益的額度,是從量上來限定征稅對象,屬于量的規定性[19].如所得稅中的所得金額。以此為基礎,適用稅率,即可計算稅額。
稅率是指對于稅基應納稅捐金額的比例,反映的是征稅的深度,可分為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累退稅率。
稅基和稅率相結合即可確定稅額的具體數量,明確稅收債務所實際及于的財產范圍以及稅收債務人實際承擔的稅收債務的范圍,是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核心,同樣必須在法律中予以確定。
二、稅收之債構成要件理論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稅收是對公民財產的侵奪,是對公民財產權利和經濟自由權利的限制,要求稅收的征收應當嚴格的依稅法的規定進行。具體到實體的層面,要求當且僅當稅收構成要件滿足時,稅務機關才現實的嚴格依照稅收構成要件所確定的范圍行使債權。
(一)稅收之債構成要件理論與稅收之債的成立時間
稅收之債的發生時點關系到已存在的債權何時得以現實的行使其請求權。如果說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關注的是是否發生債的關系及其具體的狀態,那么稅收之債的發生則關注何時成立債的關系,兩者關系密切。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直接決定了稅收之債的成立時間。
對于稅收債務的成立時間,我國稅法并無統一規定。而由各個稅種法分別予以規定“納稅期限”。《稅收征管法》亦只是籠統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并無對納稅期限的起始點予以確定的標準。一般認為“納稅期限”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向征稅機關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間。在納稅期限之前征稅機關不能征稅。[20]就筆者看來,納稅期限應自課稅要件滿足時起至其后的合理期限為止。而新《稅收征管法》第38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而在納稅期之前納稅義務是否已經成立尚不得而知,稅務機關以何為據認定其有逃避納稅行為,以何為據行使債權,又以何為據確定債務數額。就此看來稅收保全制度的規定違反了課稅要件滿足時稅收債務始成立的要求,應有完善的必要。
正因為稅收債務的成立時間關乎稅收債權于何時得以行使,納稅人何時承擔債務,因此,為避免不當的期前債權行使與期后延期行使,應有必要按稅收構成要件實現說于法律中明文規定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時成立稅收債權債務關系,以使征納雙方可據以按時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稅務機關僅在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后才能向稅收債務人行使稅收債權,而稅收債務人也僅在稅收構成要件滿足后始承擔稅款的繳納義務。
(二)稅收之債的成立與行政權力無涉
1.稅務機關對稅收之債的成立無裁量權
稅收之債的成立僅與法律明文規定的稅收構成要件的滿足有關,法無明文規定則無稅。稅收之債僅于具體的經濟生活事件及行為可以被涵攝于法律的抽象構成要件前提下,國家的稅捐債權始可成立[21],而不以行政權力的介入為前提。對稅收之債的成立,應排除法律效果層面的行政裁量權。稅收機關的核課行為僅僅是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滿足情況的認定,進而確認稅收之債的實際存在及其實際數額。稅務機關作為國家的人而向稅收債務人行使債權,只能于稅收構成要件滿足時于授權的范圍內依稅收構成要件所決定的稅收債權的范圍確定并行使債權。它無權隨意創設稅收之債,也無權隨意減少稅收債權的數額,僅有如何實現稅收債權的自由而無變更稅收債權的權利。因此,稅收之債的發生及范圍并不取決于行政裁量,稅務機關在租稅法內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行為,原則上并不能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
2.稅收之
債不容和解
稅收之債是為法定之債,因此,無論是稅收債權人還是稅收債務人,其意思表示都不足以影響稅收之債的成立,即稅務機關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就稅收債務的內容及征收日期、方法進行的和解或達成的協議,都不足以改變稅收之債的成立及所確定的債務的范圍。租稅之額度不容稅捐機關與納稅義務人私下妥協,讓步達成協議,而應完全依法定之課稅要件課征,[22]稅捐協議或稅捐契約原則上為法所不許。
此外,不僅稅務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就各項稅捐債權所達成的稅捐契約不足以改變稅收構成要件被滿足的事實進而改變稅收債權成立的事實,基于稅捐債務關系的請求權的債務人與第三人間進行契約協議,約定由該第三人負擔債務時,則此項約定對于稅捐債務關系之請求權的發生也沒有任何影響,亦即其并不影響公法上的稅捐債務關系。
3.稅收構成要件的滿足與稅務機關的舉證責任
由于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是否滿足直接決定了稅收之債是否成立,并由此確定稅收債權的范圍,因此,稅務機關為證明稅收債務的存在,應當首先證明有符合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事實的存在。在稅收征收過程中,對于稅收債權的成立和稅收數額的提高的事實,稅務機關應當負有客觀的舉證責任。在此范圍之內,國家承擔無證據的后果,倘若未能確實認定其事實存在時,則不論是對確認稅收債務人的稅收負擔、提高稅收負擔還是減輕負擔的或給予優惠的事實,稅務機關均不得加以斟酌。稅務機關與稅收債務人之間對可涵攝于稅收構成要件的事實關系無法取得一致意見而無法判定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的滿足時,稅務機關也僅得對已確信已實現的事實關系所確定的權利范圍行使稅收債權。
為此,一方面,稅務機關應對稅法所規定的各個稅種的抽象構成要件有足夠的了解,掌握對各種經濟行為和經濟事實進行可稅性判斷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在各種經濟行為和經濟事實發生時,能夠依據稅法所規定的抽象構成要件對其進行判斷,以確定其是否可以涵攝于何種稅收構成要件之內以及是否成立稅收之債及稅款的數額。
三、結語
在德國著名法學家阿爾拜特。亨澤爾提出了著名的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之后,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經歷幾代稅法學者的發展和完善之后,對各國稅收法治建設發生了深遠的影響。稅收之債也成為新型的國家、征稅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另一種代名詞。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對稅法理論進行全面的重構,也成為近年來稅法學界努力的方向。而恰恰是作為稅收之債認定標準的構成要件,學界似乎有意無意的忽視了對其進行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為理念的重新解讀。構成要件的概括仍簡單以稅收學上的認定標準為藍本,使得稅收構成要件理論無法融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之中,更影響了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因此,以稅收債權債務關系理論作為基本的學理基礎,對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進行全新的總結,是相當必要的。
稅法的侵權法的特性決定了稅收之債的法定性和嚴格的拘束性,這也就決定了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在稅收債權實現中的基礎性地位。從實體上說,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即是稅收成立的法律標準,只有依稅收構成要件所確定的稅收債權進行稅收征管,在此范圍內的稅收債權的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從程序上說,稅款征收程序是為保障稅收債權的實現服務的,征收程序的展開應當是圍繞稅收之債構成要件的滿足的認定而展開,并以此為核心安排其債權行使的順序。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對稅收法治的實現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如果說,稅收之債成為稅收法治構建的新平臺的話,稅收之債的構成要件恰恰成為稅收法治起始的基礎性內核。
「注釋
[1]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3頁。
[2]蔡震榮:《行政法理論與基本人權之保障》(第2版),(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第59-87頁。
[3]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34頁。
[4][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學原理》,劉多田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年版,第93頁。
[5]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3-328頁。
[6]參見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283頁;張守文:《稅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6頁;劉劍文主編:《稅法學》(第1版),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頁。
[7]參見劉劍文主編:《稅法學》(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頁。
[8]林進富:《租稅法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70頁。
[9]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0頁。
[10]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20頁。
[11]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4頁。
[12]林進富:《租稅法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70頁。
[13]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350頁。
[14]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5頁。
[15]可參看張守文:《論稅法上的“可稅性”》《法學家》2000年第5期。
[16]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臺灣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
[17]可參看張守文:《論稅法上的“可稅性”》《法學家》2000年第5期。
[18]林進富:《租稅法新論》,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70頁。
[19]陳清秀:《稅法總論》,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27頁。
[20]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頁。
[21]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0頁。
一、鞏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礎。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應是對多年征管改革的發展和完善,通過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級稅務機關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豐碩成果、鍛煉了大批的干部,所有這些都是推進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礎和寶貴財富,因此,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給予足夠的重視和保護,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減少浪費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連續性。推進征管改革,應以“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為根本,堅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鞏固、提高、豐富和完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實現稅收征管專業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建設“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進征管改革、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條件,必須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正確處理好信息化與專業化的關系,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6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建立“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包括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點應放在信息網絡建設上,加快建立覆蓋省、市、縣的地稅城域網、廣域網,按照“穩步推進,分批實施,講求實效”的原則,市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中小型機為主的城域網,縣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服務器群為主的城域網,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平均每2人應配備1臺),接入三級廣域網中,實現廣域網上的數據和資料共享;同時,還應加快統一征管軟件應用的步伐,注意統一征管軟件的兼容性和差異性,充分考慮到城鄉有別、稅源的集中與分散有別,經濟發達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有別的實際情況,逐步修改完善統一征管軟件,以避免征管軟件與征管實際不相適應,影響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數據處理中心。數據的集中是實現稅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是實施科學管理的基礎。“集中征收”的關鍵是稅收信息的集中,其實質應是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集中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稅務機關在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通過數據處理中心可以獲得政府管理部門的各種經濟信息和情報,可以監控各項稅收征管和職能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數據信息,通過網絡能夠準確、自動地匯總到數據庫,實現稅收征管內部數據匯總自動化,基層征管單位也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查詢上級稅務機關相應的數據庫,便于強化稅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實現網絡資源共享;上級稅務機關可以迅速把有關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時傳達到下級各部門、各單位,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據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應層級的稅務機關建立數據處理中心,負責本地涉稅數據和信息,特別是申報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處理。2.加強信息交換。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
三、劃清專業職責,構建信息化支撐下專業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專業化是信息化條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結果。但目前征管各環節專業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別是未能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條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沒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對集中合理劃分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環節的職責,各環節之間還存在交叉重復、職責不清問題。因此,應按照職責明確的原則將稅收征管的各項工作劃分為征收職能、管理職能和檢查職能,并實行“征管、稽查外分離,征收、管理內分離”,一級稽查運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體職能可劃分為:
征收職能主要包括:受理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窗口提醒)、逾期申報受理與處理、逾期申報納稅加收滯納金、逾期稅款收繳與處理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分析;受理、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負責發售發票、開具臨商發票和征收稅款;確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宣傳培訓和咨詢輔導、稅務登記核查和認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報方式、核定納稅定額、催報催繳(指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催報催繳)、發票管理(包括購票方式的核定、領購發票的審批、印制發票的審核、發票審驗、發票檢查)、減免抵緩退稅審核、納稅評估(包括稅務檢查、稅務審計)、重點稅源管理、零散稅收征管、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檢查職能主要包括:選擇稽查對象、實施稽查,發票協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的審理決定及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計算機及網絡,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來完成。因此,要在賦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2.明確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銜接關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作為稅務執法主體的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擁有稅務檢查權。為避免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交叉,必須明確征管部門的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的區別和聯系。
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案卷來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計劃和選案標準,正常挑選和隨機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門發現疑點轉來的案件,舉報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轉辦的案件;征管部門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在辦理延期納稅、減免稅手續等情況下需要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的。二是檢查的對象、性質、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對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專業性的稅務檢查,主要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征管部門的檢查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三是檢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稅務稽查有嚴格的稽查程序,堅持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互相制約;征管部門的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不一定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執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可以。四是檢查的時間不同。稅務稽查應是對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征管部門的檢查應是對轄區納稅人日常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轉貼于中國論文下載中心studa.當然,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也是有聯系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互相補充、互相支持。稅務稽查是防止稅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為打擊和防范稅收違法,防止稅收流失,維護稅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門的檢查主要是為防洪大堤做好基礎工作,做好維護和修補。二是征管部門的檢查往往為稽查部門提供案源,征管部門通過稅務檢查發現有重大偷稅、騙稅和其他嚴重稅收違法嫌疑的,通過選案及時傳遞給稽查部門,成為稽查部門的案件來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門通過稽查發現的問題,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征管部門,征管部門據此加強征管,并確定征管部門稅務檢查的重點,以提高征管質量。因此,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不斷加強聯系和溝通,特別是在選定檢查對象后,要及時將檢查計劃連同待查納稅人清冊傳遞給對方。除必要的復查和舉報外,在一個年度內,稽查部門對征管部門已查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再查;對稽查部門已查事項,征管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查,實行一家檢查共同認賬,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一)以服務促進納稅遵從英國稅務部門在納稅服務方面,成功地移植了企業客戶管理理念。稅務部門內部設立客戶關系經理,既負責協調稅企關系,及時化解征納雙方認知差異或誤解,又加強對企業營運的了解,有針對性地改善稅收管理。不僅提高了稅務部門的效率和服務質量,降低服務成本,還增強了稅務部門的辦公透明度,改善與納稅人之間的關系,促進了納稅遵從。
(二)實施納稅人分類管理,提高征管質效英國根據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程度和企業規模兩個標準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對遵從度較高的納稅人,開發互動工具使客戶能夠自我服務,以盡量減少服務總成本;對遵從度較低的納稅人,使用風險工具干預違規行為,實施稅務檢查和審計,產生威懾,讓遲繳或不申報的納稅人承擔嚴重后果。英國非常重視對大企業的服務管理,對全國排名前2000位的大企業派駐客戶關系經理,與企業共同辦公,開展專家指引、風險評估、溝通反饋、優化流程、稅收審計等工作,核心是開展風險評估,引導納稅遵從;對中小企業通過歷史記錄審計發現是否存在風險,經過風險評估發現存在的稅收問題。
(三)稅務行業管理健全,實現多方共贏在英國,稅務行業發展歷史較長,社會認可度高。英國稅務部門對于稅務行業的監督管理比較嚴格,依據法律對稅務行為進行強制約束和規范,對于稅務的不端違規行為處罰嚴厲。英國稅務的行業管理以特許注冊稅務師公會為主,行業管理制度健全。英國稅務機構具有較強的獨立性、較高的客觀公正性和可信任度,內部運作規范,品牌形象良好。他們依靠專業優勢,積極與稅務部門合作、為納稅人服務、為修改稅法建言,走上了一條獨立發展道路。
二、英國稅收征管制度的啟示
明晰的納稅人自主評定制度、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先進的客戶服務理念、科學的分類管理制度和獨立發展的稅務,形成了英國稅收征管的鮮明特點。我們應當立足國情,分析借鑒英國的經驗,不斷提高我國稅收征管現代化的水平。
(一)建立符合我國實際的納稅人自我評定制度英國納稅人自行估稅體系完善,納稅人根據稅務部門的申報提示,在申報期內根據實際情況進入自行申報系統,填報各項應稅行為和指標,最終系統自動估算出應納稅額,稅務部門只需要根據納稅人填報的各類應稅行為和指標進行審核即完成了稅收評定工作,優化了征納稅收成本,提高了征收效率。結合我國實際,首先,稅務部門要轉變思想,更新理念。要把誠信納稅作為稅收管理的基礎,使“繳稅是納稅人自己的事”這一理念貫穿于稅收管理制度制定、業務流程再造、以及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其次,厘清征納雙方權利義務。還權還責于納稅人,精簡稅收行政審批事項;優化、簡化辦稅流程;簡并規范涉稅文書報表;減少直至取消納稅人申報前的各種核準性、監管性制度安排和管理活動。第三,強化納稅評估。有納稅人自主申報,就應有稅務部門的納稅評估。要進一步明確納稅評估的法律地位;統一規范納稅評估流程;完善優化納稅評估指標;提升稅務部門涉稅風險應對能力,促進稅收遵從度的提高。
(二)完善涉稅信息管理機制英國稅務部門獲取信息渠道廣泛,與稅務部門信息共享的銀行支付系統、政府主導的公司登記網站、雇主對雇員工資的申報、會計師在報告中對納稅人信息的披露等都是獲取納稅人重要信息的渠道。針對我國“信息管稅”的現狀,首先,要加強頂層設計,在法律制度層面保障涉稅信息的獲取。限制現金流通量,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銀行信息和支付信息披露機制。其次,要完善第三方涉稅信息報告制度。著力解決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提高稅收風險監控識別水平。第三,要加強涉稅信息的管理。按照信息需求、信息搜集、信息存儲到信息加工、信息分析、信息利用和信息反饋等環節,制定統一規范的業務管理流程,強化內外信息分析利用,以穩定持續、真實可靠的信息數據支撐納稅服務、稅收征管。
(三)構建優質便捷的納稅服務體系英國稅務部門納稅服務的主導思想是服務于納稅人,實現在納稅事宜上雙贏的目標。目前我們提倡的納稅服務理念還局限于服務納稅的層面,既沒有充分體現出尊重納稅人,也使得征稅人的權威性不夠。借鑒英國納稅服務客戶管理,我們應該樹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現代化納稅服務理念。一是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正確理解和把握納稅人的合法合理需求。樹立以客戶為導向的工作理念。二是建立健全納稅服務體系。以法治、規范、遵從、減負、增效、維權為重點,建設有效提升納稅人滿意度和稅收遵從的納稅服務體系。三是提高納稅服務水平。重點是在服務手段、服務形式和服務內容上實現新的突破。
(四)加強稅源分類管理英國對稅源的分類管理,使得個性化、專業化管理手段得以體現,稅收成本得以有效控制。針對目前我們管理層級繁雜,專業人員配置不當,征管質效不高等問題,應當因地制宜,合理劃分稅源類別,研究制定扁平化的管理層級,探索風險管理運行模式,培養和配置專業化管理人員。一是要因地制宜,科學分類。要根據經營規模、行業和涉稅風險程度,對管理對象進行科學分類。二是在稅源分類分級管理的基礎上,形成以風險管理為導向的高效運轉的稅收管理閉環體系。三是要不斷創新管理手段,對不同管理對象實施差異化\非均衡的管理手段,提高稅收管理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四是實行大企業管理機構實體化,積極探索團隊化管理、風險管理新模式,為大企業提供個性化服務,提升其稅收遵從度。五是要優化征管資源配置,完善培養和人才選撥任用機制,提高稅務人員的征管水平。
隨著計算機技術換代升級的加快,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電子商務(E-commerce)成為現代社會中越來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譽為現代營銷學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大師對來勢洶洶的計算機網絡技術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冠以“新經濟”的概念來概括,也就是用數字革命以及對顧客、產品、價格、競爭對手和營銷環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來構建“新經濟”的基礎,而電子商務則是“新經濟”的主要代表。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
面對日益普及和發展的電子商務,在稅收領域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它不僅是一個國內問題,又是一個國際性、全球性的問題;不但涉及較高的技術性,又涉及現行稅收政策、法律、體制等。據專家預測,到2010年,全世界國際貿易將會有1/3通過網絡貿易的形式完成。當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已成為焦點問題。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都有著不同的觀點。美國依然推行的電子商務免稅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的支持。德國稅務工會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國《商報》采訪時透露,因無法控制眾多的企業通過網絡進行電子商務交易,聯邦財政部每年損失稅款近200億馬克。不可避免地,這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發展必將使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式發生革命性的變化,從而給予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1.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原有的所得來源的確認標準的沖擊。在多數國家,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財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有不同的課稅規定。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大量的商品和勞務是通過網絡傳輸的無形的數字化產品,這些數字化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來人們普遍接受的產品概念,改變了產品的性質,使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
(2)電子商務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隱匿性、交易標的模糊性、交易地點流動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點,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獲取納稅人的交易信息頗為困難。
(3)電子商務為跨國公司進行避稅提供了更多的條件。電子商務為納稅人逃避稅務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等技術為跨國企業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輕易地就可以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任何一個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稅國設立的網站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貿易,形成一個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以逃避國內稅收。
(4)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在加劇。全球電子商務活動具有“虛擬化”的國際市場交易;交易參與者的多國性、流動性和無紙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國基于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的國際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國家之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進一步加劇。
2.電子商務對稅收稽征管理的沖擊
(1)電子商務中的交易無紙化,使得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傳統稅收征管離不開對憑證、賬冊、報表的審核,而INTERNET的發展促使納稅人的財務信息不斷走向無紙化。傳統財務軟件中存貯賬表的是紙介質和磁盤,而INTERNET財務軟件中的存賬表越來越趨向于網頁方式和以網頁為主體的多媒體方式,而且,網頁數據可以輕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2)電子商務中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使得交易無法追蹤。電子商務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使得跨國交易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的水平。如果納稅人在國際避稅地開設聯機銀行,稅務當局就很難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數字現金的使用也存在類似問題,數字現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難以追蹤。
(3)電子商務中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使得稅務征管難度加大。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信息來掩蓋有關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納稅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加以保護,又要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從而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
電子商務的發展,為稅收法制建設以及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針對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鑒于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嘗試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1.建立由工商、稅務、信息產業部門聯合審批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即凡是具備網上交易的企業都納入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監管范圍。
2.制定優惠稅率鼓勵電子商務發展。電子商務能夠幫助企業擴大銷售范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應采用優惠稅率政策,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3.依托計算機網絡技術,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暫時可以設想在企業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長遠來看還是需要開發一種電子稅收系統,從而完成無紙稅收。這不僅提高了對傳統貿易方式征稅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適應了電子商務發展的征稅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儲化,強化征稅信息管理。對待電子商務,重點是要加強國際信息、情報交流,因為電子商務是一個網絡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單獨與國稅務當局的密切合作,收集來自全世界各國的信息情報,才能掌握納稅人分布與世界各國的站點,特別是開設在逃稅地的站點,以防止網企偷逃稅款。
5.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結合電子商務的特征,在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
6.提高稅務干部隊伍素質。這既是“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要求,也是適應網絡經濟的要求。要強化對電子商務的管理,稅務干部隊伍不僅要精通經濟稅收專業知識,更需要精通電子商務管理技術,只有擁有一支一專多能的稅務干部隊伍,才能應對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提出的嚴峻挑戰。
[摘要]數字革命催生下的電子商務是一種不同于任何傳統商務活動的新興的商務交流方式,這種交流方式給稅收工作帶來了許多新的挑戰,建立健全完善的電子商務稅務征管制度和對策是應對這些挑戰的有力武器,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過對電子商務的概念、特征以及國內外發展狀況和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和稅收征管工作的影響的全面分析,提出四種對策來實現和完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工作。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稅收征管
參考文獻:
[1]呂延杰.網絡經濟與電子商務[M].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1999.
下面,就《稅收征管條例》和《稅收征管法》中對偷稅與漏稅、欠稅抗稅、漏稅與欠稅、偷稅與抗稅的界定來分析它們在表述中存在的不足。
1.偷稅=漏稅
根據前述的解釋,漏稅是“并非故意”而“發生未繳納或少繳納稅款的行為。”造成漏稅的原因,一般是由于辦稅人員不了解、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不健全,或工作粗心大意,因而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錯算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造成少繳、未繳稅款,或漏扣應扣稅款等。而偷稅是“以欺騙、隱瞞、弄虛作假等方式逃避應繳納稅款的行為。”如,有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涂改、銷毀賬冊、票據或記帳憑證,其目的是為了少繳納或不繳納應繳納的稅款。仔細比較偷稅和漏稅,它們之間的實質性差別僅僅是在于納稅人是否“故意”。然而,這是否“故意”恰好又是誰也說不清楚的事情。至于說到;“未繳納或少繳稅款”,到底是由于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而漏報、少報,還是有意“弄虛作假”而少報、瞞報,就更是只有納稅人自己心里才明白的事了!而且,從客觀上來講,由于國家稅法本身也是經常在不斷改革和補充的,普通納稅人根本不可能熟悉稅法,這樣怎么區分偷稅與漏稅呢?在執法中根據《條例》的解釋,既可將偷稅視作漏稅,也可將漏稅視作偷稅。
2.欠稅=抗稅
從前述規定來看,欠稅與抗稅都可以理解為“應作為而未作為”,兩者并沒有什么區別。因為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或者少繳納應繳納稅款的行為”。而抗稅是指“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從法律上講,這兩者都同是“應作為而未作為”。它們根本沒有什么區別。我認為,如果納稅人知道自己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和所取得的經濟收入應該納稅,而在納稅期限內沒有自覺地到稅務機關去履行納稅義務,那便是抗稅行為。有些人總是把抗稅與納稅人“聚眾鬧事,威脅、沖擊稅務機關和毆打、圍攻、侮辱稅務干部等行為”等同起來,這是不對的。由于欠稅與抗稅都可以理解為“應作為而未作為”,所以,當發現某個納稅人超過了納稅期限而“未繳納稅款”,或者說“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時,稅務機關又怎樣進行政策鑒定呢?這時是應該認定納稅人的行為為欠稅呢?還是認定它為抗稅呢?如果依據《稅收征管條例》中的定義來判定,執法者既可認定納稅人欠稅,亦可認定為抗稅。
3.漏稅=欠稅
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或者少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而漏稅是“納稅人并非故意不依照稅法規定而發生未繳納或少繳納稅款的行為。”從定義來看,漏稅與欠稅都是逾期未繳稅款的行為。兩者并沒有什么區別。只是欠稅的定義中多了“因故”兩字。從字面上看,漏稅是“并非故意”,欠稅是“因故”。實質上兩者都是納稅人未繳納或少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那種將欠稅理解為“納稅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繳納的,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申述原因,請求緩期繳納,待批準后,方可按稅務機關批準的緩繳期限繳納稅款”是不妥當的。因為,稅務機關新批準的“緩繳期限”也就是新核定的“納稅期限”,它已經否定了稅務機關原來核定的“納稅期限”。只要納稅人在“緩繳期限”內履行了納稅義務,也就不再屬于違章欠稅行為了。而如果是納稅人事先沒有向稅務機關申請緩期繳稅,那么,這種行為本身又直接成了偷稅和漏稅行為了。因此,稅收征管執法中,可將漏稅視為欠稅,亦可將欠稅定為漏稅。
4.偷稅與抗稅
前面已經提到,偷稅是指“納稅人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的行為。”而抗稅則是指“納稅人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從定義來看,兩者只是形式上的差異,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區別,即都同樣是直接抗拒納稅的行為。特別是從兩者的表現形式上來看,就更能說明這一點。偷稅是明知要繳稅,故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涂改、銷毀賬冊、票據和記賬憑證,等等。抗稅是拒不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稅款,以各種借口抵制接受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不履行納稅義務,拒不依照稅法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納稅資料,拒不接受稅務機關進行納稅檢查,聚眾鬧事、威脅、毆打稅務干部,等等。可見,偷稅與抗稅也只是抗拒納稅的形式不同而已。事實上,“納稅人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本身,也就是納稅人直接和故意抗拒國家稅收的一種形式,或者說是一種隱蔽的抗稅形式,而“納稅人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其最根本的目的也就在于偷逃國家稅收。所以,偷稅與抗稅的區分,同樣也是不很嚴格的。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看到,由于立法的不嚴密,使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界線被模糊了,四者成了等同的關系,這將會導致執法的隨意性。我們說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執法部門依法辦事,準確執法。而準確執法必須建立在國家嚴密立法的基礎之上。只有嚴密立法才能準確執法。因此,國家應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稅收征管法》,重新明確界定各種稅務違章行為,改變“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狀況,以確保稅收征管的客觀性和準確性,切實維護國家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國家稅務總局按照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精神和稅收工作的總體思路,制定了“十五”期間征管改革的奮斗目標:“通過進一步完善新的征管模式,初步建立以信息化和專業化為主要特征的現代化稅收征管體系”。這里指的稅收征管體系是在信息化支持下的征收、管理、稽查的專業化分工管理體制,即征、管、查分權的管事制。它的運作原理是通過成立三個專業機構,進行權力制約,三者之間既明確分工又有機聯系,形成稅收管理的一個有機整體。本文就此作一粗淺探討。
一、建立專業化征管體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建立專業化征管體系是經濟發展的需要。
稅收征管體系是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它的內容和形式取決于經濟發展的要求,它必須隨著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變化。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信息化已成為世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受其影響,企業經營活動也日趨復雜。特別是當前企業的e化經濟迅猛發展,生產經營活動大量運用數字化、網絡化技術,這些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給稅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迫切要求稅收工作提高征管水平,適應形勢的發展。而由于稅收征管現狀與經濟形勢發展的不對稱性,致使稅務部門不能及時、全面掌握納稅人信息,造成征管質量低下,重復勞動過多,征管成本加大。而專業化的征管查格局,則以大型數據庫和廣域網為依托,實現數據的高度集中處理和共享,更能夠提高工作效率和征管質量,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質量,適應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
(二)實行專業化分類管理是依法治稅的需要。
據有關資料表明,1999年我國的稅務行政“官司”中,稅務機關勝訴率只有15%,敗訴率卻高達32%,53%則是通過做工作后撤訴的,而敗訴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執法程序不當造成的。這一數字充分說明原征管模式在執法程序的內部監督管理上存在著漏洞,再加上部分稅務干部執法素質不高、專業化不強等因素,導致稅收執法權不能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出現執法隨意、以權代法、以情代法等現象,而實行專業化分類管理后,一方面可以在內部執法程序上對稅收執法權力進行分解制約,加強權力監督,減少執法的隨意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稅務執法隊伍的專業化執法技能,從而推進依法治稅的進程。
(三)建立專業化的征管格局是WTO透明度原則的要求。
我國已經加人WTO,透明度原則是WTO的重要原則之一。稅收是國際國內貿易政策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WTO成員國(方)稅收法律制度的制定與實施也必須符合透明度原則的要求。稅收行政的透明度首先取決于稅收程序的透明度,它的關鍵在于對納稅人的稅款核定、審計及對稅收違法事實的認定和對稅收違法行為處罰的程序、依據和標準都應當規范化和確定化,盡量減少和避免稅收行政行為的隨意性。而專業化的征管格局則正是通過對權力的分解制約和明確崗責劃分,來對執法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從而減少或避免隨意執法行為發生的。
(四)信息化的高速發展為建立專業化征管體系提供了技術條件。
專業化征管的前提是崗責劃分,形式是專業化分工,需求是部門協作。而信息化的快速發展則恰好為信息資源的傳遞和共享提供了充分的技術條件,所以只有將崗責劃分與現代化科技有效結合起來,貫徹科技加管理的方針,才能充分發揮專業化征管體系的效能。
二、建立專業化征管體系的目的和要求
(一)目的。
建立理想的稅收征管模式的目的在于以最小的稅收成本實現稅收利益的最大化,充分體現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原則,使各項稅收政策通過征管模式落實到位。所以建立專業化征管體系的目的是通過實行權力分解和制約,推進依法治稅,提高征管質量和水平,降低稅收成本。
(二)要求。
1.明確崗責劃分,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專業化分工后,必面對征管查三個機構在內部分工和外部協作上明確各個機構及各個崗位的職責,并通過建立責任追究制,增強各崗位人員履行職責的主動性,減少和避免因推諉扯皮而造成的工作脫節和不連貫,進而影響征管質量和水平。
2.實現信息的集中處理和共享。專業化分工后,征管查各成體系,只有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充分利用現代化的計算機管理手段和網絡技術,實現信息數據的集中處理和共享,才能真正建立起專業化的征管格局。
3.收縮機構,精簡人員。我國擁有近百萬稅務大軍,素質參差不齊,稅收成本較大和不適當性已勿庸諱言。要適應在信息化支持下的專業化征管體系,就應提高人員素質,實行集中征收,收縮機構,精簡人員,降低稅收征管成本。
4.優化納稅服務,推行多元化申報方式。按照集中征收的要求,大力推行包括電子申報在內的多種申報方式,實現稅、銀、庫聯網,減少納稅環節,簡化納稅程序,方便稅款的申報繳納入庫,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5.提高稅源監控能力。專業化征管體系建成后,由于機構收縮,縣局是一線征管單位,科室進大廳,撤銷了全職能征管機構,甚至縣以下的稅務所也要撤掉,這樣勢必要影響到對稅源的監控力度。所以在專業化征管格局下,如何提高稅源監控力度、減少漏征漏管是擺在改革面前的一個首要問題。
6.提高稽查質量。通過加大稽查力度,提高稽查質量,打擊震懾偷稅行為,發現、反饋、堵塞征管中的漏洞,使征、管、查協作并進,促進專業化征管格局的形成和發展。
三、建立專業化稅收征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基層改革目標不明確。
稅務人員對改革的步驟、要求及結果不能準確把握,靠摸著石頭過河的工作方法,只能加大工作量,影響改革進程和質量。如現行的征管軟件TMSIS,由于在當初設計時不支持多元化申報功能,但為了適應改革進程,盡快推行多元化申報方式,就不得不對TMSIS進行增強補訂程序,重新構造功能,這對于市地級以上的國稅管理部門而言,只是進行修改程序的編寫,而對于縣區級以下的稅務部門而言,則要面對的是幾千戶納稅人、多個數據庫的整理修改,增加的工作量及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成本是可想而知的。而即將推行的CTAIS軟件本身就具備這種功能,所以能否在CTAIS運行以后再進行多元化申報改革是當前不少基層稅務干部存在的疑慮。產生這一情況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們在推行改革的過程中,缺少對改革的前瞻性和預測性,缺少對改革內容的了解和準備。所以建議我們在推行CTAIS過程中,一定要加強對稅務人員的培訓工作,真正了解什么是CTAIS,具體功能和要求是什么,充分做好CTAIS推行前的準備工作,以促進改革的順利進行。
(二)崗位不明,責任不清,工作程序脫節。
成立征、管、查三個專業機構,它的運行保證就是要建立一整套內部各崗位和各專業局之間的崗責體系。我省雖然在改革的初期也制訂了過渡期的業務協調方案,但由于對具體工作沒有達到最細化,崗位責任劃分不清,分工不合理,缺乏考核等監督制約機制,造成內部手續傳遞混亂,業務繁瑣復雜,甚至出現推諉扯皮現象,嚴重影響改革的進度和效果。
1.發票發售問題。現在基層稅務所發售的普通發票必須先與征收局簽訂代售發票協議,在形式上雖然取消了稅務所直接發售發票的權利,但實際上仍然履行發票發售的功能;另外還存在管理局因管理需要,對某納稅人采取停票措施,但由于手續傳遞或責任不強等問題,該納稅人利用“時間差”仍能從征收局領出發票,造成工作脫節。
2.代開發票問題。目前運行的代開發票的程序是:縣局審批,基層稅務所繳稅和辦稅服務廳開發票三個環節,手續更加繁瑣復雜,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
3.金稅工程崗位設置問題。金稅工程在縣局設9個崗位,綜合科負責登記崗、發票發售崗、稅控設備管理崗;政策法規科負責一般納稅人認定崗和數據采集崗;計劃征收科負責認證和報稅崗;管理局負責日常稽核崗和稅源管理崗。運行的主要程序是計劃征收科將認證和報稅信息傳到政策法規科,進行一般納稅人稽核系統軟件的數據采集,然后上傳至市局。但政策法規科對數據采集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不易把握,這樣數據采集崗設在政策法規科就形同虛設,極易出現責任不清、推諉扯皮現象。而將數據采集崗劃到計劃征收科后,認證、報稅、數據采集在同一單位,便于業務協調,增強責任心,更能確保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4.認證、報稅與申報之間存在的問題。一是時間及地點問題。目前運行的模式是企業于例征期前先到辦稅服務廳進行進項發票認證,然后于例征期再到辦稅服務廳進行銷項發票報稅,最后回所在稅務所進行申報納稅。這種運行方式不但給納稅人增加了負擔,大大提高了納稅成本,而且容易產生納稅人利用認證、報稅、申報的時間地點不一致、稅務機關報稅信息不共享的這一弱點,進行虛假申報,產生偷稅現象。所以在遠程網絡申報還未開通的情況下,對于住址在城區或業務量較大的企業可以在例征期前進行認證,而對于邊遠農村、業務量較小的企業則可將認證、報稅、申報三個環節進行合并,統一在例征期由辦稅服務廳負責受理。二是區間問題。由于抄報稅的區間是以自然月為準的,而現在企業的會計核算區間則絕大部分不是以自然月為準的,造成了報稅數據采集的時間范圍與申報數據的時間范圍不一致,加大了征前審核和征后稽核的工作量,特別是將來CTMIS運行后,如何能保證報稅與申報數據的一致性,是我們目前應盡快解決的問題。所以建議應由政府進行協調,在全省范圍內對會計區間進行修改,統一以自然月為準。
5.辦稅服務廳管理及權限問題。按省局要求,取消征收局后,縣(市)局各業務科室前臺人員進入原征收局辦稅服務廳辦公,這一改革措施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兩個問題:(1)辦稅服務廳的管理方式問題。辦稅服務廳應由誰負責管理以及如何管理,沒有現成的模式可以遵循。如果是縣(市)局業務局長直接進入大廳辦公,會出現因業務分工不同,權力受限而無法拍板決策的問題;如果指定一名大廳主任或進駐大廳的業務科室負責人輪流管理,更容易出現扯皮現象;(2)辦稅服務廳的權限沒有明確。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縣(市)局各科室不具備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但實行新模式后,大廳要面對的直接的稅務行政執法及處罰問題,如加收滯納金等一般性稅務違章行為,辦稅服務廳是否有權作出處理決定,它究竟享受哪一級的權限,建議上級稅務機關及時予以明確。
(三)稅源監控力度不夠。
對稅源的監控僅僅停留在表面和靜態管理,征管的“死點”和“盲點”仍然較多,漏征漏管戶依然存在,這已成為專業化管理的源頭障礙。雖然新《征管法》作了在稅源管理上與工商和銀行兩部門進行聯控的規定,但由于個體、私營業戶的大量存在和逐漸增加,經營方式更加靈活,他們可以儲蓄存款或個人名義開設銀行帳戶來滿足其經營業務的需要,規避監控,在未進行稅收清算或有欠稅的情況下而一走了之,造成稅款流失。所以在稅源的控管上已不能停留在靜態管理的思路上,要采取動靜結合的方法,全面實施監控。在靜態管理上,要繼續落實稅源管理責任人制度,明確職責,增強責任心;同時在占有大量的納稅人生產經營數據資料的前提下,全面引入納稅評估制度,對納稅人實施預測性監控,對個體戶按照《最低稅額標準辦法》進行雙定征收,對小規模納稅人落實《小規模納稅人評估制度》,對一般納稅人參照涉外企業管理的評稅制度進行預測,全面對稅源的動態進行預測和分析。在動態管理上,通過政府協調,打破部門信息各自占有、各自為政、互不溝通的局面,建立稅務機關同工商、銀行、民政等職能部門的信息交流體系,實現信息共享,在納稅人進入或退出任何一個渠道時都能得到監控,從而達到動態管理的效果。
(四)多元化申報問題。
多元化申報是指為納稅人提供的自主采用的方便、快捷、準確、低成本的申報方式,它的目的在于降低稅收成本,實現集中征收。但我們的改革應著力于適應中國現代經濟的“二元”結構,不能讓現代化的征管模式超越現實的征管條件和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和縣城城區采取集中征收、管理、稽查是合理和必須的,但在經濟落后的農村,特別是山區、老區,就必須因時、因勢、因地制宜,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采取靈活、多元化的措施進行稅收征管,穩步、循序漸進地推進專業化征管改革,切不可操之過急,超越經濟發展水平,摘模式化和一刀切。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在我國由于舊的稅收宣傳觀念的存在,以及受經濟發展水平及納稅人素質的影響,社會大眾的納稅意識普遍不高,對稅法的遵從程度較差。以輝縣為例,全縣山區面積占2/3,1700余戶農村個體納稅人散布在全縣20多個鄉鎮農村,知識結構、文化水平較低,納稅意識不強,即使目前實行的“一元化”的稅務所大廳申報,也是在催報催繳的情況下完成的。電話申報和銀行網點申報方便、快捷,但其前提是納稅人已在銀行存夠當月的應納稅款,就目前農村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承受能力而言,很難實現。第一是不容易接受。由于納稅人的納稅意識較差,在心理上和行動上不愿意接受,另外,農村納稅人的文化素質普遍不高,對電話申報方式來說,因數字較多,不易記憶,操作確有困難。第二,即使納稅人樂于接受,就目前農村的經濟狀況而言,在稅務所進行申報納稅時,又可以同時辦理領購發票、稅法咨詢等涉稅事宜,他們何樂而不為呢?在推行多元化申報過程中、由上級要求進度,下級稅務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就可能出現政策變形,片面提高多元化申報比例。據了解已經出現稅務所通過驗證時機,大量注銷那些規模小管理難度大的業戶,將之轉為臨商戶進行管理,在數字上片面地達到了多元化申報的比例要求,但實際上卻造成了大量的稅源、稅款的流失,這與我們推行改革的初衷完全是背道而馳的。所以我們在農村進行多元化申報改革中,應切合實際,加強宣傳,循序漸進地穩步推行。
(五)加強稽查管理。
稽查管理上,目前存在著由于崗責不清,分工不明,對信息資料不能實現有效的共享,造成選案準確率低,查案不透,制約機制不力,處罰不重的現象。應進一步完善計算機選案指標,提高準確率,嚴罰,并分析稅源管理、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堵塞征管漏洞,促進稅收征管水平和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的提高。
(六)關于稅收成本問題。
我們作為改革的試點省份之一,改革給我們帶來了大量的資金和技術,激發了改革的活力。但我們還應冷靜地思考,改革是否也給我們帶來了負面影響,即改革的成本問題。因此,如何在現有的條件下消除負面影響,降低稅收成本一,也是擺在改革面前的一個重要問題,在此通過兩個方面進行闡述:
稅源監控嚴密有效。在美國,除小額交易外,其他交易都要通過銀行賬戶轉賬,否則就是違法。在美國銀行開戶,必須具有合法的身份。社會安全號是美國居民的身份證,稅務部門也把它作為納稅代碼。有了社會安全號,交易合同才會有效,納稅人才能進行正常的經濟交往活動,并享受社會保險。因此,社會安全號在美國政府部門和社會有關方面得到廣泛的應用。由于代碼的共同性,稅務部門很容易與其他部門交換信息。所有納稅人的報稅單都能通過一個自動數據處理系統來確認其準確性。稅務部門與銀行合作,可通過大型計算機集中處理系統,準確獲取納稅人的各項應稅收入情況,從而對納稅人進行有效的監督。稅收法律規定對超過1萬元以上的款項收入,銀行要向稅務部門報告。稅務部門一旦懷疑納稅人有偷逃稅嫌疑,就要求納稅人說明收入來源。如果納稅人受到納稅處罰,其就將被稅務部門記錄在案。人們可以借助資信公司調查個人信用情況。社會安全號起著一個無與倫比的認證、授權與監控作用。
征管手段現代化。在美國,大量先進的科技手段被廣泛應用于稅收征管中,特別以計算機的普遍使用為顯著標志。稅務部門從20世紀60年代起大規模使用計算機進行稅收征管。美國聯邦、州及地方政府稅務部門已全面實現計算機管理。美國聯邦國內收入局在全國各地建立了10個稅務管理計算中心,形成了全國計算機網絡。每個美國居民年滿18周歲時,必須在社會福利保險局的計算機系統中建立個人社會保險卡和社會安全號碼,以便記錄其社會經濟情況。計算機的應用使稅收征管發生了質的飛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納稅核算、稅款征收、催繳欠稅等全由計算機處理,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美國報稅的申報方式主要是郵寄申報和電子申報。在美國國內收入局總部的領導班子中,有一名副局長專職主管信息化建設工作并兼任首席信息官。美國國內收入局設有兩個專門負責信息化建設的工作部門,一個負責業務需求,另一個負責技術開發管理。根據統計,信息技術人員占全體人數的比例由1998年的6.7%上升到2002年的7.75%.在經費支出方面,2002年美國國內收入局全部經費支出90.6億美元,其中信息技術支出占15.8億美元,信息化建設經費占比高達17.4%.從1998年~2004年,信息技術經費占總經費比例一直在17%~18%.美國的計算機征管網絡已貫穿于從納稅申報到稅款征收、稅源監控、稅收違法處罰等稅收征管的全過程。網絡還與光電技術、自動化技術結合起來,如使用光電掃描儀加快稅收征管信息的錄入速度等。大量先進科技手段的普遍應用,大大提高了稅收征管的效率,提高了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益,節約了大量的稅收成本和社會成本,使稅務部門對稅源監控的能力大大增強,并極大地方便了納稅人,創造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機構設置科學化。美國國內收入局按經濟區域在全國設立7個大區,下設63個稅務分局,共轄600多個基層分局,并在全國設立10個征稅服務中心和1個總部稅務信息處理中心。機構的合理設置提高了美國稅收征管的效率。
部門之間協作較好。通過法律化方式,并在廣泛運用現代化征管手段的基礎上,美國形成了較好的部門協作體系。稅務部門與銀行、保險公司、各企業的計算機聯網。銀行、財產保險等部門必須定期將本身及發生經濟聯系的納稅人的經濟情況如實地傳達給聯邦、州、地方稅務部門。每個企業必須定期將本企業經濟活動情況及其雇員的工資、薪金收入情況報送給三級政府稅務部門。任何支付報酬的單位和部門均照此規定辦理。如有違反,一經查實,就會受到稅務部門的嚴厲處罰。因此,美國稅務當局能夠較好地監控稅源。納稅人偷稅較為困難,偷稅被查出的概率很高,逃稅成本很高。
居民納稅自覺意識高。歷史上,美國公民一直是政府稅收的積極支持者,申報納稅人數超過90%以上。美國是全世界各國申報納稅比例最高的國家。為了方便納稅人自覺納稅,美國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在稅制設計上鼓勵納稅人自覺納稅。即稅種盡可能少,稅種、稅目、稅率盡可能簡單,稅種設置遵循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等。二是在稅收征管中努力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美國各級政府稅務部門中均設有納稅人服務中心,如紐約州財稅廳納稅人服務中心有近200名雇員。其中,有60人直接負責向個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40人則向公司提供納稅服務。
法律制度剛性強。美國對納稅人權益保護得很到位,對偷稅者的處罰也相當嚴厲。第一,稅務部門有凍結、查封違法者銀行存款、財產的權力,所有補稅均苛以利息并處以罰款;第二,對有意偷逃稅者除按其行為定罪外,還處以10萬美元以下(企業是5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5年以下的徒刑,外加法庭開支。美國是一個崇尚法治的國家,法治觀念深入人心。依法納稅是美國人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美國的稅收法律條款非常細致,對稅收征管中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征管程序、申報、征收、代扣代繳、稅務、違法處理、復議、仲裁、免稅等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征稅方(稅務部門)、納稅人和中介機構法律地位平等,其應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是對等的,任何一方作出違反法律的行為都要受到嚴厲的制裁。稅法的規定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同時,美國還非常看重執法人員的道德標準和正直品德。這確保了執法人員在稅收征管過程中能夠嚴格執法,做到有法必依。
稅收征管社會化。美國稅法種類和條文繁多,一般納稅人很難弄明白,所以大部分納稅人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納稅事宜。美國社會中介機構有著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遵照法律辦理業務,恪守為客戶保密原則,且收費合理。
因此,美國的稅務比較普遍。
納稅服務優良。美國官方和民間十分發達的納稅服務系統,也給稅收管理提供了很大的幫助。美國官方除了有稅收征收部門外,還設有獨立于稅收征收部門的專為納稅人提供幫助的服務機構———納稅人權益維護辦公室,其在每個州和報稅中心都設有辦公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維護納稅人的權利和解決納稅人在納稅中的有關問題,以保證納稅人通過正當渠道迅速解決與稅收有關的問題。美國國內收入局每年都提供各種教育和服務,幫助納稅人理解和完成他們的稅收責任。美國政府的許多網站都有提供納稅幫助的服務內容。民間的商務報稅公司更是隨處可見。
在總結了美國國內收入局的上述有效資源后,我們可以發現,稅務部門的優勢資源必須能夠產生出納稅人需要并愿意為其支付的服務。
除上述優勢資源以外,美國國內收入局最值得人們關注的優勢資源是執法服務型稅收征納模式。這也是與我國稅收征管部門最重要的差異。稅收征納過程既是稅務部門履行稅收征管職責的過程,同時也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稅務部門進行稅收征管的組織形式和分工方式,從征稅主體角度可稱為征管模式,從納稅主體角度可稱為履行納稅義務的模式。現階段根據稅收收入賴以實現的主要手段不同,可以將稅收征納模式分為收入管理型和執法服務型兩種基本類型。
1.收入管理型。在收入管理型模式下,稅務部門以征收稅款為目標,以強制管理作為稅收實現的主要手段,征納雙方在征納活動中居于不平等地位。該模式強調稅收征納關系對立性,增強納稅人非遵從行為的風險與成本意識。該模式強調行政手段對履行稅收職能的重要性,往往以行政手段下達指令性稅收計劃,納稅人處于被監督、管理的地位。它最能體現稅收強制性、無償性的特點,適用于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比較低,稅收征納雙方對立性強,納稅意識薄弱,稅收法治建設落后的社會經濟環境。它是自稅收產生以來,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各國普遍采用的模式。
是否對電子商務征稅,各國觀點不一,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認為應該對電子商務免征多項稅種。而主稅派則認為應該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但是在是否開征新稅種的問題上有不同意見。荷蘭和加拿大的稅收專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稅”的概念,即對全球數字傳輸的每一數字單位進行征稅,但這種方法受到大多數人的反對,因為它無區別的對所有數字產品征稅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對于我國來說,目前雖然還沒有對電子商務征稅,但是對其征稅是勢在必行的,前國家稅務局局長金人慶指出:為保護稅制的權威與公正性,出于稅收中性原則和發展中國家稅收管轄權利考慮,我國將不會對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實行免稅政策。當然,我國的電子商務正處于發展的狀態,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其發展,避免不適當的稅收政策影響其發展。
總體來看,網絡經濟下的電子商務對基于傳統商務模式下的稅收帶來的影響和挑戰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會計假設產生影響。
傳統經濟環境下,企業的會計核算是納稅的主要依據,而電子商務模式在一些情況下不再滿足會計假設的條件。首先,納稅人的概念是稅收征管的基礎依據,它將特定的納稅義務與特定的經濟實體對應,只有明確納稅人才能公平,有效的進行稅收征管工作。然而,網絡經濟下的納稅人概念卻變的日益模糊。網絡,網絡中介,門戶網站的出現和參與,使得經濟實體間的界限日益模糊。企業間或個人間的相互合作越來越密切,多個企業,多個個人或企業與個人共同合作,創造經濟利益的方式普遍存在,相對與傳統經濟環境下較為獨立的經濟實體,網絡經濟中互相依存,交錯復雜的經濟關系使得許多經濟事項難以明確劃清相對應的經濟實體,這使明確稅負的歸屬權變的困難。其次,會計假設納稅人的“持續經營”,而在電子商務模式中,企業間的合并,解散經常變化,此外,由于網絡貿易多以產品定制為主,業務變化起伏大,會出現有時膨脹,有時收縮,甚至停產,這些都不再滿足會計核算的假設前提,使稅收征管的標準和依據難以把握。
2.貨幣因素對經濟效益的影響不再占主導地位。
在傳統經濟貿易下,價格是產品銷售,企業經濟效益的一個決定性因素。市場的自我運作和調節都是圍繞價格與價值的關系。因此,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也是稅收的主要計量手段。但是在網絡經濟下,價格這一貨幣因素的影響被減弱。注意力,技術開發,品牌信譽,人才和知識等非貨幣因素日益成為企賴以生存和提高經濟收益的關鍵。然而,這些非貨幣因素對企業的經濟效益作用難以用貨幣計量,就難以對其納稅。若不加以區別,統一以企業經濟收益的貨幣數量納稅,必然沖擊稅收的公平原則。
3.對稅收管轄權的確定存在分歧。
稅收管轄權依據國家可以分為屬人和屬地兩種,即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管轄權。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都同時實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即一國政府對于本國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國居民來自本國境內的所得擁有稅收征管的權力。為了避免對同一跨國所得的雙重征稅現象,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被普遍認為優先于居民稅收管轄權。但是在網絡經濟下的貿易的虛擬性和隱匿性的特點,使得交易場所、提供服務和產品的使用地難以判斷,收入來源難以確定,地域管轄權也難以界定。以美國為主的網絡大國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優先原則。而發展中國家作為網絡貿易輸入國為了防止稅收大量流失則側重與強調地域管轄權。因此,對稅收管轄權優先原則的重新確認已成為電子商務全球性發展必須面對的關鍵性問題之一。
4.電子商務交易下應納稅種難以確定。
在傳統貿易模式下,根據企業所得收入性質不同,可以分為提供勞務所得,特許權使用轉讓所得和商品銷售所得,根據獲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別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在傳統貿易模式下,提供勞務、特許權使用和商品銷售形式有明確的界定,從而比較容易確定相應的稅種、稅目、稅率以及計稅依據。但是在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下,產品高度數字化,虛擬化的特點模糊了人們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使用的界限難以確定。因此,在稅收征管過程中,一項收入難以確定究竟是哪一種形式的所得,應該征收營業稅還是增值稅。這將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
5.電子商務下稅收征管難度大,偷漏稅嚴重。
由于電子商務存在很大的隱匿性和虛擬性,稅收部門和企業間存在信息不對稱,這使稅務部門難以掌握電子商務中企業的真實情況,因此,征稅和監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電子商務交易的無紙化特征給稅收征管帶來很大困難。傳統商務模式下,稅收以企業的會計賬簿,報表,憑證為依據。而在網絡經濟中,交易的虛擬化,商品或服務的無形化,導致交易過程的數據以電子化的形式呈現,稅務部門不再能獲得傳統的紙質憑證或報表,缺少確定納稅金額的直接憑據。此外,由于電子商務的交易數據以電子形式保存,這種電子數據極易被修改或刪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跡,這使得稅務部門難以獲得企業的真實,可靠的數據信息,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第二,網絡技術的發展,特別是加密技術也使稅務部門難以獲得企業信息。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加密技術對網絡經濟下企業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策略和商業機密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但同時,納稅人也利用加密技術對企業財務方面的信息進行保護,隱藏部分信息,稅務部門獲取準確資料受到制約。第三,由于電子商務交易的電子化,出現了電子貨幣,電子發票,電子銀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網絡交易無論從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于傳統交易模式。同時,電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業間,企業與消費者間直接貿易變的方便,從而降低了商業中介機構的作用,而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轉賬支付,這使得以往稅務部門通過商業中介環節對納稅人的監督力度減弱。如稅務部門常通過銀行詢證來獲得納稅人的相關信息,借以監督納稅人申報情況是否屬實,而電子化的支付方式減弱了這種監督機制的作用。
6.國際避稅變得容易,國際避稅問題更加突出。
首先,電子商務的虛擬性,隱匿性,流動性使得國際避稅的空間變寬。電子商務的虛擬性使交易活動不象傳統交易需要固定的,有形的營業場所或機構,只需要一個網址和網頁即可對全世界的需求者進行交易。而在互聯網上,由于IP的流動性,可以實現“一址多機”,企業可以通過變換在互聯網上的站點,選擇在低稅率或免稅國家設立站點,達到避稅的目的。其次,跨國集團的各個分公司間聯系更加密切,相互的合作和數據交換更加容易,削弱了以往中介機構的作用,使全球性跨國集團高度一體化,集團為了逃避稅收或降低成本,集團內部各關聯企業可以充分利用網絡在不同稅負地區有目的的進行調整收入定價和分攤成本費用,實現轉移定價,從而轉移利潤,以實現盡可能大的稅收利益。這大大加強了反避稅工作的難度。
面對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沖擊和挑戰,世界各國都在積極探索適合本國網絡經濟環境的稅收政策。在研究解決上述問題的稅收政策時,應該注意在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對網絡經濟下的電子商務交易征稅的同時,也要保證網絡經濟下產業的健康發展。同時加強國際合作,以合作的態度解決國際稅收管轄權和國際避稅問題。
【參考資料】
[1]王悅,《電子商務帶來的課稅問題及相關對策》,[M]鄭州: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01月
[2]孫錚、韋華寧,《試論信息時代會計假設受到的沖擊與影響》,《財經研究》,200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