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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10 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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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論文

第1篇

[關鍵詞]公司分立;程序;原因;效率

一、引言

作為公司的重要運作方式之一,公司分立與公司合并相比較,其所受關注程度要低,法律規則也相對更簡單。在公司規模急劇擴張、公司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公司合并似乎已經成為公司維持生存發展、進行戰略決策的必然首選方案,那么,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理性決策者為何會選擇實施公司分立?公司分立的法律性質究竟如何?

理論上,有人將公司分立視為公司法中的獨有制度和必然構成部分,也有人將其直接視為轉投資制度而建議刪除,還有學者認為公司分立僅指一公司將其一部分財產分離出去,成立一個關聯公司,該關聯公司對原公司股東發行股份,原公司股東按原先的持股比例分得該關聯公司的股份。至于新設分立,其實屬于公司的解散,只是原公司解散與新公司設立同時進行而已,而存續分立也不包括一個公司用部分財產單獨設立公司的情形,此屬公司轉投資行為。上述意見迥然不同,耐人尋味。我們也不能在實際案例中找到不同國家間公司分立理論上的絕對分野,最終的操作主體和操作程序都是依照相對一致的規則在運作。那么,這些法律實踐對于公司分立的理解又有何實際的意義呢?本文嘗試從公司分立的原因出發對此進行分析,并在分析過程中結合具體法律實踐,試圖提供一個合理和符合邏輯的答案。

二、公司分立的具體考察及定義

公司分立作為一個法律制度出現時間較晚,其由1966年法國商事公司法率先規定,然后普及到所謂的“法國法系”包括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時等國家,在1982年歐盟公司法第六指令鼓勵各成員國建立公司分立制度以后,逐漸進入到各個國家的公司法內。美國雖然未在商事公司法中明文規定,但在公司實務中仍然利用各州公司法有關資產轉讓與稅法中稅收減免的相關規定達到公司分立的目的。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公司分立也有規定,盡管只有寥寥數條且對公司分立的概念也并未作出界定,但對公司分立的立法承認和確定還是有價值的。我國的公司分立制度是沿襲《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而來,該法及其之前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條例》對此進行規定,僅僅是因為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企業就是作為政府的附屬存在,基于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命令而對企業進行分立或者合并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對此進行簡單的規定也自然符合實踐要求。現行公司法中規定公司分立制度,則是考慮到公司分立不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還關系到公司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且實踐中大量存在公司分立行為不規范或惡意以此規避債務的情況,因此,法律明確規定分立的相關程序,這表明只有按法定程序進行的分立才產生法律效力。

在承認公司分立制度的國家中,對公司分立規定的具體形態各有不同。對公司分立的概念,也只能根據各個國家的現行法律進行定義。但作為一種與公司合并相對應的制度,公司分立是公司進行組織改造的重要模式,我們可以對公司分立進行廣義上的概括,它是指把一個公司的積極、消極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分立出來,部分概括承繼給至少一個以上新設公司或既存公司,并作為對價將承繼公司的股份賦予被分立公司的出資股東的行為及制度。

實踐中,一個公司往往借助分立程序調整其業務經營和組織規模,將其經濟上作為一個整體的營業部門的財產包括資產和負債,以現物出資的方式賦予已存公司或新設公司。而由被分立公司的股東取得后者新設發行或發行新股之股份,并由后者概括承受該營業的資產與負債。在這些國家都同樣地上演著這一幕。公司利用特定部門的分離和獨立,得以適度調整公司規模,實現企業經營的專業化與效率化。例如,假設甲公司是從事個人電腦制造的公司,甲公司的一個部門負責生產供電腦使用的磁盤。因為考慮政府管制政策的原因,甲公司便以其該磁盤生產部門的主要資產設立公司乙,并將乙公司的股份分配給甲公司的股東。這時便有了兩家不同的公司和同樣的一批股東。在這里,公司分立就是公司將一家新公司的股票作為一種特定資產分配給股東,這種分配可視為向股東發放的一次性股票紅利,而獲得新分配股份的股東無需向該公司交回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作為交換。

在我國公司運作實踐中,還經常看到公司轉投資、公司分拆、資產剝離等概念。對于轉投資,與公司分立相比,區別在于這是公司對外的投資而與公司的原股東無關。對于資產剝離,是指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將子公司、部門、產品生產線等出售給其他公司以取得現金回報,多數情況下的資產剝離都是給現存的其他公司,不會產生新的法律實體,而公司分立不一定會涉及現金交易,但肯定會產生一個或多個新的法律實體。對于公司分拆,其范圍就更大,它一般包括資產剝離、公司分立和股權割售三種形式,有時候,公司分立和資產剝離都可以作為公司分拆的具體方式而存在,并且可能會互為內容而一并重疊出現。

三、公司分立的具體原因:管理因素、管制與法律因素、稅收因素

(一)公司自身管理方面的原因

1,基于實施管理激勵的原因。對于一個擁有多個子公司的大型公司而言,其內部管理機構的膨脹以及不反映子公司各自業績狀況的合并財務報告,都有可能使不同業績的子公司得不到相應的獎懲。特別是當子公司的情況與母公司很不一致的時候,比如母公司處于成熟產業而子公司處于高速成長產業,或者母公司處于非管制產業而子公司處于受管制產業,激勵問題會顯得更加突出。此時,即使以母公司的股票期權制定激勵報酬計劃,也可能不會發生作用,這時,公司分立或股權割售可使被分離出去的子公司在上市后有獨立的股票價格,從而通過價格直接反映出市場對管理層經營的評價,這時再設立起激勵作用的報酬計劃,管理層與公司業績就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從而產生良好的激勵效果。

2,基于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因。對于規模過大、機構臃腫、管理線很長的公司來說,分立不失為一個好方法。管理效率理論認為,投資者對主營產品突出的公司股票較偏愛,不是因為投資者對市場評估大型公司的能力缺乏信心,而是他們對大型公司管理者的管理效率缺乏信心,即使是最優秀的管理隊伍,隨著他所控制的資產規模和范圍的增大,也會達到收益隨之遞減的臨界點。一個公司拆分為一個或多個公司,責任分化,有利于管理行為簡單化,有利于精簡公司的機構;同時,原來的一個經營者也變為兩個或多個經營者,有利于管理幅度的縮小,管理專業化的提高,從而提高經營管理的效率。

3,基于解決內部糾紛的原因。公司分立不僅可以應用于大型公司,即使是在規模較小的公司也可得到有效應用。當股東準備結束共同經營而各自經營的時候,當股東之間發生對公司經營權行使糾紛的時候,就可以通過公司分立而完全分立為單個的數個公司。因為小規模公司很難界定市場價格,所以對經營權存在分歧的股東很難繼續留在一個公司。此時作為解決公司內部紛爭的手段,公司分立就非常有效。

4,基于反擊敵意收購的原因。公司分立還可以用來反擊敵意收購,作為一種反敵意收購的防御手段。從上市公司的角度看,當其多元經營超過最佳水平,市場價值可能會被嚴重低估。并容易引起投資集團的收購興趣,因為投資公司把公司收購后,再進行資產出售、分立或股權割售,可以使公司的整體市場價值得到較大提高,從而作為收購者獲得巨大利益。這迫使實施多元化經營戰略的上市公司進行反收購防御時,自己采取公司分立手段,在收購方采取行動之前把力量回縮到主業從而提高自身價值。如英美煙草聯合公司成為霍伊雷克財團的敵意收購目標后。通過有效的分立挫敗了收購。(二)管制政策方面的原因

規避政府的行政管制也是公司分立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果管制當局以母公司的利潤為依據考慮具體管制手段,受管制的利潤較好的分公司有時會受虧損的總公司影響而處于不利地位,這時分公司可以通過分立獲取更好的機會,而不再受某些規章的約束和審查。另外,在某些跨國公司中,母公司有時會讓其國外分公司獨立,這樣,獨立后的子公司就可以不受母公司所在國法律法規的制約和管制。

政府對市場經濟的干預結果必然會對具體市場制度的適用產生影響。對于公司分立而言,管制因素會引發主動或非主動的公司分立。以現有實例最多的美國為例,管制因素主要有法規和管制政策,比如他們禁止母公司從事特定的商務活動,但卻允許其子公司從事該活動。影響公司活動的最典型的管制就是競爭政策、能源管制政策和銀行保險政策。下面根據美國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分析。

1,由管制政策引發的非自愿的公司分立。由管制政策引發的非自愿的公司分立,主要指那些公司遭到行政管制機構控訴和強制執行管制政策時所發生的分立,非自愿的公司分立實際就是不同形式的管制政策具體適用的結果。

以美國為例,能導致公司分立的一個管制政策領域就是電視通訊管制領域,聯邦通信委員會有這樣的規則,禁止電視網絡運營商擁有和從事國內有線電視業務,并且嚴格限制其在國際電影領域的網絡運營行為。為了遵循聯邦通信委員會對電視網絡商擁有國內有線電視業務和電影業務的管制規則,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將其負責電影業務的部門即后來的Viacom國際公司分立出去,這個分立主要就是避免與聯邦通信委員會管制規則發生沖突。

這樣做的原因在于,如果允許一個在某市場上受到管制的壟斷廠商進入無管制的市場進行自由競爭,結果可能會在無管制市場產生反競爭的影響,這時公司分立就能避免反競爭現象的出現。否則,受管制的壟斷廠商會利用其在受管制的市場上獲得的利潤在無管制市場上進行掠奪性定價,通過制定一個非常低的價格,可以使競爭對手遭受損失,可能會迫使他們退出這一行業,受管制廠商的優勢就在于它可以把管制市場作為向掠奪性定價提供資金的源泉。

更為嚴重的反競爭情況出現在受管制市場上的產品和不受管制的產品有聯系的時候,特別是當受管制產品(假設為產品A)是不受管制產品(假設為產品B)的生產原料時,更是如此。壟斷廠商會利用提品A來控制競爭對手產品B的生產。比如,他可能給競爭對手提供低質量的原料A產品,這樣消費者就會發現壟斷廠商的B產品會更好。這種類型的反競爭行為關鍵在于產品A和產品B之間的關系如何。總的來說,要求公司進行分立的主要好處在于,防止出現把無管制市場上的成本轉移到管制市場上的反競爭行為。這時,要求管制市場的壟斷者分立具體業務部門,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這種現象,當然,如果分立后還是會基于關聯關系損害競爭的話,就必須通過反壟斷法采取其他的規制方法才行。

2,由管制政策引發的、公司自愿的公司分立。管制政策也會引起自愿的或者說公司自發的公司分立。這種類型的公司分立發生在公司可以通過分立新公司從而避免具體禁止性管制政策的情形下。這些類型公司分立實例的出現,往往是需要通過公司新設分立來避免具體管制政策的禁止性效果。主動或自愿的管制政策所引發的公司分立是指那些用于避免受到控訴而采取的分立。除上述管制因素外,相關的法律因素同樣會導致自愿和非自愿的分立,自愿分立有時候被公司作為繞開阻止公司達到其目的的法律障礙的方式。

例如,公司A知道他制造和銷售磁盤必然會違反某個特定的反壟斷法規定。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A公司就分立公司B專門從事磁盤的制造和銷售。這種情況在我國《反壟斷法》實施時將很可能會出現。最典型的例子比如,美國皇家公司是最大的州際儲蓄和信貸控股公司之一,該皇家公司的一個分公司是德州休斯敦Gibraltar儲蓄公司。Gibraltar公司需要進行擴張,但是《聯邦家庭貸款銀行委員會條例》禁止它吸收其他儲蓄公司,因為它只是一個州際儲蓄和信貸控股公司的分公司,因此,為了消除Gibraltar擴張的障礙,皇家公司不得不將其分立。

(三)稅收方面的原因

在某些分立中,可以獲得稅收方面的好處。巨大的稅收收益能夠通過公司分立獲得,為及時地獲取稅收優惠而進行分立能夠成為一個重要的戰略計劃手段。

比如在美國,公司分立在多個領域中都被用來獲取稅收優惠。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如果一家美國設立的公司從海外獲得巨大的收入和利潤,它可能會在美國境外合并它的海外分公司,并最終分立出這家外國公司。對域外運行的分公司或公司分支機構進行分立,其目的就是避免國內的高稅率。一旦域外運行分公司或公司分支機構從公司的收入中通過分立排除出去,就不會在美國公司稅率中再進行計算,但是,公司所處國家的稅率應比美國公司稅率要低。

對域外設立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進行分立獲得避免稅收的典型案例,就是將海外業務和運營部門設立為離岸公司。比如,一個特拉華州從事海運業務的公司,設立一家離岸公司即一個新成立的百慕大群島公司,離岸公司就是設立在不需征收公司收入稅國家的公司,該公司實際上就是以原來美國境內公司的境外資源和境外分支機構為主體構架起來的。作為一個美國境外設立和總部設在國外的公司,其所有收入都不需承擔美國公司稅,只要這些收入不與美國為主的商事行為存在有效的聯系,并且不來源于美國境內。

四、公司分立制度的核心價值在于效率

作為一項法律制度追求的價值,都可以基本歸納為公平和效率,當然還包括其他價值。對于公司分立制度,公平是相對于公司分立中的各種利益主體而言的,需要實現各自的公平和利益的均衡,具體包括股東利益的保護以及公司債權人合公司職工利益保護等。效率價值,就是謀求公司分立中一系列行為的效率最大化,至少比系列行為直接相加更為合乎投資者要求。不管分立的目的和原因如何,在所有案件中的結果都是一樣的,增加業務和獲得更高的股份收益。筆者認為,公司分立制度的法律價值,從實踐出發,其核心應該是效率價值。我們可以進行以下分析。

(一)公司的性質與公司分立。公司的性質,在既有的理論中,可以界定為商事組織體。作為商事組織體,其天然的擴張與收縮都是蘊含的本質內容,既然是組織體,其合并和分立就天然地符合邏輯。作為公司分立的邏輯起點,公司是組織體,而組織體的基本屬性既包括其必須由具體自然人支持,又包括其必須實現組織體的自然存續和發展,并以此為最高目標。公司分立就是公司作為組織體進行擴展所作出的選擇和獲取商事利益的具體形式。

關于公司的另一個著名論斷就是科斯的觀點,在其著名論文《企業的性質》中,其認為公司就是市場經濟的替代品,目的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作為眾多后期研究的前提論斷,我們可以以此為出發點,繼續推導出:公司的存在目的就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在公司組織的存續期間,如果公司組織已經構成對交易成本的增加,那么公司決策層以利益最大化為準則,必然考慮對公司組織形式進行變更。合并意味著將企業交易內部化,降低交易成本,而分立則意味著將企業內部的不經濟性進行制度的安排,實現利益的協調和平衡。

公司分立的一種典型情形就是:某公司由于股東甲和乙的利益沖突而無法正常運作,甲和乙又無法放棄對公司具體項目的運營,由此,經過利益的妥協與雙方的談判,公司采取分立方法,使公司得以延續,從而股東利益在既定爭議中得到最大的維護,公司資產也發揮了最大的功效,社會財富得到了增加。這也是所謂“公司僵局”的最佳結局,或者說也是兩個股東或眾多股東博弈的結果。

由此可見,公司分立的邏輯起點在于兩個方面:一為商事組織體的基本屬性,一為經濟成本的計算所追求的效益。公司的性質決定公司分立在邏輯上的可能性,而邏輯上的可能性必須通過客觀的實踐來實現。公司追求利益和實現效率的組織體目標,就使得公司立法必然要對公司分立制度進行規定。

(二)作為一種程序的公司分立。西方經濟學家對公司分立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提出了多個解釋:其一,內部組織經濟學。公司內部傳遞信息的效率高于市場,可以使交易的機會主義最小化。但是,如果多部門的公司管理體系中產生低效率現象并導致企業利潤下降,表明內部化的優勢正在消失,只有通過公司分立或分拆來降低內部交易成本。其二,產品生命周期行為。隨著產品市場的擴張,企業將實施垂直分解策略,通過分離出部分資產來降低生產成本,實現最優的規模經濟。當然這并不僅限于公司分立的形式。其三,技術變化和規模經濟。如果企業通過內部成長或合并活動無法實現規模經濟,說明技術變化正在影響公司運營的資產形式,企業應該分離部分資產并實施公司分立程序,這樣才能實現公司的盈利性目標。

總結公司分立的不同定位,可以包括:其一,作為資產重組和管理的手段出現在公司法調整領域,是一種主動的商事行為。如國企的現狀決定其主業與輔業必須分離,這是公司分立制度的一種現實需求。其二,作為管制政策和競爭政策的產物出現在競爭法的調整領域,是一種被動的救濟措施。其三,作為公司形式變更的純粹程序性規定,是企業法人滿足自身要求而運行的程序。比如,可以作為解決公司僵局、內部糾紛的方式。在這三種情形下,核心問題只有一個就是“效率”。簡單來說,1+1>2是合并追求的效果,而1+l>1則是分立必然要實現的效果。斯基帕和史密斯的研究發現:母公司在分立宣布日可獲得2.84%超常收益率,超常收益的大小與分立出的子公司相對于母公司的規模大小正相關;從金額來看,公司的全部收益約等于被分立出的子公司的價值,如公司分立前的價值為5,分立后,母公司價值仍為5,子公司價值為1,這樣,總價值將變為6。

第2篇

所謂的農業保險,是指對種植業(農作物)、養殖業(禽畜)在生產、哺育、成長過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機構通過保險的形式,組織農業從業人員集體互助,使受損單位或個人得到應有的補償,以便及時恢復生產,保證農業生產順利進行。

我國農業保險是在近二十幾年的時間內才逐步發展起來的的,雖然發展速度較快,但與城市保險市場相比,尤其是與農村經濟的發展及農村對保險的需求相比,農村保險的發展速度卻非常緩慢,遠遠不能滿足“三農”發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農村社會的發展。目前,農村保險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1農村保險種類單一

無論是從保險公司數量還是從農業保險品種上來說,目前的農業保險都不能滿足農村發展的需要。與城鎮居民不同,通常農民將財產保險放在第一位,而將人的身體的保險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險公司在險種開發上基本上是以自我為中心設計保險產品,條款中的投保條件、費率、可保范圍、繳費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變、不可選擇的,缺乏靈活性,抗風險能力也就較弱,尤其是專為農村設計的險種少,針對性不強。

1.2保險費用標準過高

由自然災害導致的農作物的損失率和養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較高,農業保險的費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的費率,因為只有通過較高的保險費率,保險公司才能夠彌補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對于廣大農民而言,這樣的保險費率使得他們很難承受,再加上大部分農民的保險意識淡薄,所以很多農民普遍認為買保險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當災害來臨的時候,受到損失的農業經濟無法得到足夠的農業保險的補償,影響當地農業的恢復和發展。

1.3農業保險市場供給主體數量少

由于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發生的概率高,損失巨大而且覆蓋面廣,因此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也相對更高,從事農村保險有可能使得保險公司長期處于虧損狀態。追逐利潤的天性使得作為商業公司的保險公司不愿過多涉足農村保險。而專門從事農村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沒有能及時進入部分落后的農村開展農村保險業務,使得部分農村的保險業務呈現出相對萎縮的局面。

2拓展農業保險市場的對策

完善的保險市場必須具備四個要素:主體要素、客體要素、資本要素和生產要素。一個保險市場的發展,不僅需要成熟的保險人,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農業保險業的發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農業保險市場除了國家的政策支持外,還要在保險人和投保人兩方面下足功夫。

2.1培育農業保險市場上的消費者農業保險解決的不僅僅是農業的再生產問題,更主要的是農民的生活問題,這與農村社會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應把農業保險和農村社會保障放在一起考慮。對于農民來說,首要的問題是滿足他們對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農業保險只能排在較后的位置。當農民解決了溫飽問題后,便可以通過普及保險知識、提高保險意識來培育農村保險消費者了,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組織保險知識講座、挨家挨戶講解等等,讓廣大農民真正的了解保險、認識保險、購買保險、宣傳保險,促成農業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

2.2適時創新險種

農業保險在原則上要做到低保費、低保障、責任寬,農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險公司應充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對原有險種進行技術改造,重點開發一些收費低、保額低、責任寬的適銷對路的新險種,滿足農民的需要,還應根據農業保險的分類有針對性的開發相應的險種。對于貧困和富裕地區的農民,也應該針對他們的經濟狀況和不同需求設計不同的險種。

2.3扶持保險公司發展

由于農業保險賠付率較高,所以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也相對較大,所以國家財政和各級政府應該對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給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稅收優惠,在鼓勵這些商業保險公司積極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同時,讓利部分所得給廣大投保戶,適當降低農業保險的保費費率,增加農業保險供給。另外,各地應逐步加大金融保險行業的開放步伐,還要積極吸引專業的農村保險公司進入農村開展業務。畢竟,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開發的產品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應該積極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在政策、法律、經濟等各個方面給予農業保險的扶持。同時繼續推進科技興農、減負減稅以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物質層面為推動農業保險發展創造條件。

【論文關鍵詞】農業保險;保險公司;險種;保費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分析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指出了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的險種單一、保費過高、供給主體少等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參考文獻:

[1]李霄震.農村保險存在的弊端及建議[J].浙江金融,2007(12)。

[2]曹鳳鳴.對加快發展我國農村保險市場的思考[J].金融與經濟,2007(9)。

第3篇

—他們好像已經忘記了周圍的一切。小院里晾著衣服,他們站在兩邊打網球;胡同中的鐵門上劃上一個白圈,就成了投藍板;屋子里,一個孩子以一個標準的投藍動作干脆利索地關了燈鈕……最后,畫外音響起:“只要你想,一切皆有可能”。

這是李寧公司新的廣告片呈現的情景。廣告在世界杯期間投入播放,長達一分鐘。

一位一直關注李寧公司的廣告從業者說:“這個廣告跟以往的李寧廣告的風格完全不同,讓人耳目一新。定然有高人指點。”成功的廣告可以稱為“意義的快速注射”——用精心營造的場景,在最短的時間內將最豐富的意義傳達給受眾。曾經為諾基亞、寶潔、微軟、SAS等公司做過廣告策劃的托馬斯·蓋德(ThomasGad)認為,一個成功的品牌應該有四個維度:功能效用、社會身份認同、情感的享受和心靈的感召。與之相應,一個成功的廣告要讓其目標受眾迅速地產生對產品或服務的認知,意識到這種品牌給予自身的身份歸屬感,體驗到一種使用同類產品或享受同類服務時難以體驗到的感受,最后——也是最難達到的,是感受到一種生動的生活信念和生活境界。

如此看來,李寧公司新推出的這個廣告是相當成功的。與它以前推出的廣告主題(“我運動我存在”,“運動之美,世界共享”,“出色源自本色”)相比,“一切皆有可能!”(Anythingispossible!)給LI-NING品牌的定位精準得多。在年輕、充滿活力的人面前,外界的限制都形同烏有,一切都剛剛開始,一切都可以從無到有,“一切皆有可能!"。它以生動可感的畫面,向觀眾強烈地暗示一種價值承諾:擁有李寧牌產品,不僅僅是擁有一種生活用品,而是擁有一種生活質量人生境界。

這非同尋常的“一分鐘”透露出一個重大的信號:LI-NING牌將會以一個全新的面貌出現在世人面前。它標志著李寧公司謀劃已久的重大工程——重塑LI-NING——全面啟動了。

成長的上限在中國的體育用品市場上,李寧的銷售收入是8億多,位居第一,相當于耐克和阿迪達斯在中國銷售額的總和。(圖一)

但這些年從來都沒有超過10億。(圖二)

這是任何一個公司都可能遇到的難題:在經過成功的快速擴張后,企業成長的速度驟降,直至原地踏步,甚至退步。企業上下都感覺到,有一種近乎魔障的東西在阻止企業的規模、效益無法再向上增長。

在李寧公司總經理張志勇的眼里,這一切意味著李寧品牌已面臨著危機。張進入李寧公司已有9年,去年3月份接任北京體育用品公司的總經理。在此之前,他先后做過財務會計、財務主管、財務部經理和財務總監。

財務出身的張志勇天生對數字敏感,喜歡從數字中發現問題。他把李寧與耐克、阿迪達斯在不同的城市的銷售額作比較,發現李寧在對品牌不太敏感的二類城市售額一直都不錯,而在北京、上海和廣州等品牌充斥的大城市,李寧的銷售額總是上不去。這可以自然地得出一個結論:李寧的品牌號召力已經停滯,或者在衰減,公司已陷入品牌老化的困境,雖然這種困境還沒有到毀滅性的程度。

2001年4月,張志勇請蓋洛普公司為李寧品牌做了一次全面的消費者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出李寧牌的種種問題:

一,目標消費者不清。李寧公司管理層定位的目標消費者是:年齡在14到28歲之間,學生為主,大中城市,喜愛運動,崇尚新潮時尚和國際化的流行趨勢。但真正購買李寧牌體育用品的核心消費者的年齡在18到45歲之間,居住在二級城市,中等收入,非“體育用品的重度消費者”。(圖三)

二,品牌面臨被遺忘的危險。品牌的忠誠度很高,但忠誠的消費者是崇拜李寧的那代人,更加年輕的新生代并不知道李寧是誰,對新生代追逐的流行時尚,李寧品牌是隔膜的。(圖四)

三,品牌的個性不鮮明。在真正的消費者眼中,李寧牌的個性是與李寧本人的形象連在一起的,是具“親和性、民族的、體育的、榮譽的”,并非是李寧公司最近幾年奮力打造的“年輕的、時尚的”品牌個性。(圖五)

四,李寧牌的產品線不斷的擴張,很難搞清楚他的“旗艦產品”是什么。更多的產品會使得消費者無法弄清楚“李寧牌”到底是什么概念。

著名的營銷專家戴維·奧戈爾維說:“任何一個傻瓜都會做成一筆生意,然而,創造一個品牌確需要天才、信譽和毅力。”李寧過去是現在仍然是一個品牌,但它的“品牌力”在悄悄衰減。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品牌重塑,李寧公司或許會成為一個在一些品牌意識不強的地方做成一筆筆生意的公司,而在成熟的市場中,這個品牌可能會逐漸淡出。一個沒有強大品牌號召力的公司,將會在市場上遭到兩面夾擊:一面是深入人心的品牌產品(如耐克和阿迪達斯),一面是沒有品牌力但具有價格優勢低檔產品,而它自身陷入高不成低不就的尷尬境地。兩類產品會像兩個無形而巨大的吸盤,將李寧公司已有和潛在的顧客吸過去。

所以,品牌重塑勢在必行。

不要再提類似這樣的口號了——不做中國的耐克,要做世界的李寧。也不要再提李寧要國際化了。注意,最棘手的事情是,如何取得新生代對李寧牌的信賴,如何解決品牌老化的問題。

重塑李寧新品牌定位品牌老化問題給張志勇非常大的壓力。張覺得關鍵是建立一個組織機構,來負責品牌的整體規劃。但是,因為體育產業在中國尚未成熟,這個行業的從業者很多都是經驗型的,沒有張需要的那種人才。所以,這個團隊只能“從天面降”,“李寧需要快速建立完整的Marketing體系,引進一種方法論,至于體育行業的經驗,可以在做的過程中不斷體驗。”2001年10月,李寧公司組建了營銷部門,下面分為市場部、銷售部和營運支援部。全力負責重塑李寧牌的工作。

營銷總監王鸝,來自于班尼路,是第一批為班尼路作市場的元老,開始進入班尼路時做銷售部經理,離開的時候是班尼路的總經理。王鸝2000年來到李寧公司,開始做的是銷售部。在組建這個品牌重塑的團隊的時候,王被提升為營銷總監。

王鸝把自己在班尼路掌握的零售終端方面的經驗引進到李寧公司來。“產品是一件件被人賣出去的,因此生意很大程度取決于終端的水平,這是連鎖經營的優勢和前提。這方面有一些做的不錯的品牌,象班尼路、佐丹奴這樣的公司,它們的終端很厲害,它們像麥當勞一樣的標準,對生意有非常直接的控制和幫助,我們也希望我們的零售終端做到這一點。”王再一次強調零售終端的重要性。

市場部經理是在可口可樂做了6年多市場部經理的徐偉軍。徐大學畢業以后一直都在可口可樂。徐非常謹慎,對他來說,對李寧品牌重塑的壓力很大,徐認為每一個決策都必須謹慎而行。

首先,他進行公司內部的訪談,跟基層的銷售人員和各個部門的經理溝通,得到很多關于品牌的片斷的認識。

接下來,徐在市場部進行頭腦風暴,盡可能激發李寧牌的品牌聯想。最后初步選定的是“時尚和運動”、“潛能和運動”這兩組聯系。

然后他又做了32場消費者座談,挖掘出消費者對李寧牌的想法。經過定性和定量的研究,他發現消費者更加看重的是運動和潛能的關系。

通過對消費者的調研,一個關于李寧牌的新的品牌個性漸漸浮現出來了。李寧要做成一個運動時尚的體育品牌,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李寧牌應該是親和的,魅力的,時尚的。李寧牌應該給消費者兩個利益支持點:功能性的利益和體驗上的利益。而對于體育用品來說,其功能性與體驗性是天然相通的。這兩者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一切皆有可能”(Anythingispossible!)。

“一切皆有可能”的品牌概念就這樣被挖掘出來。

新的定位出來以后,整個公司立即開始以這個定位來統一公司對外的口徑。公關及品牌經理張慶說:“‘一切皆有可能’是一個品牌精神,如果這個品牌精神融入到消費者心目中的話,那我們的品牌是無法戰勝的。”

廣告商接下來要做的事是選擇一個好的廣告商來負責品牌管理。公司邀請國際著名的5家4A廣告公司參加廣告比稿。為了找到更適合自己的廣告公司來傳達新的品牌定位,公司決定精挑細選。

評價廣告公司的標準有三點。第一,能否提出一個關于李寧公司長遠的品牌策略和營銷策略;第二是能否制作出一個符合新定位的廣告片。第三是報價。

廣告片出來以后,徐偉軍把廣告片拿出去測評。被邀請來測評的觀眾,有李寧的消費者,也有非李寧的消費者,公司讓他們評選出一個他們最喜歡,也最能夠刺激他們購買欲望的廣告片。

最后,經過細致的評選,寶潔、麥當勞的李奧貝納的方案勝出。今天我們看到的這個廣告,的確是出自高手。

品牌形象店張志勇當然看重廣告的效果,但他更看重的是跟消費者的直接溝通。他要探求一種新的、可行的品牌溝通的模式。

他說,“蓋洛普的調查顯示,李寧牌給消費者印象最深的是李寧的體育贊助和眾多的專賣店。但專賣店是一把雙刃劍,店多可以使銷售額增加,但消費者反映李寧的專賣店服務不好、店面形象不佳。這給我壓力的同時,也給了我一個機會,如果我做得好的話,就會與消費者有直接的溝通。”“做得更好”的專賣店就是品牌形象店。他決定把品牌溝通的工作交給營運支援部去做——開形象店。目前,品牌形象店正在籌劃的過程中,第一個試點計劃7月份在亞運村開業。

在營銷學上,與著名的4P理論相提并論的,是4C理論。4C即顧客的欲望和需求(Consumer''''sWantsandNeeds)、滿足欲望和需求的成本(CosttoSatisfyWantandNeeds)、方便購買(ConveniencetoBuy),以及與消費者的溝通(Communication)。李寧開設品牌形象店,正是對4C理論的實踐。

但作為一個成熟的經理人,張志勇決不會僅僅因為一種理論來做出重大的商業決策。他還有更多的考慮。

銷售公司產品的主力不可能是這些品牌形象店,而只能是大量的經銷商。但經銷商很難達到琴瑟和弦的程度。如何才能使廠商與經銷商實現“無縫連接”,這是高層經理人必須用心解決的問題。他想把先期開辦的品牌形象店辦成一個為公司培養一批得力的銷售骨干的“黃埔學校”。張志勇的想法是為經銷商提供更多的店長,同時幫助經銷商做促銷,提高經銷商銷售額的同時業提高李寧的銷售額。

李寧公司目前有700個認證店和200多個經銷商,但是對零售在行的人員非常缺乏。張看到,如果不給經銷商提供服務的話,再大的零售網絡也無法對自己的銷售額有所幫助。

王鸝對此非常認同,她說:“零售這塊完全交給經銷商是不行的,經銷商對生意的理解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雖然公司有統一的標準,但也只是把握一些硬件,軟件是很難把握的,經銷商的觀念,經常會偏離公司的初衷。如果我們給他們提供培訓基地,給他們實踐的地方,一切都會好辦得多。”經銷商和制造商存在著一定(有時甚至是相當大)的利益沖突,李寧公司為經銷商提供培訓是為了避免這個沖突,避免經銷商對品牌的損害。另一方面,跟經銷商合作,在經銷商賺錢的同時,賺到屬于自己的那部分。王鸝說:“對公司和經銷商,都是一個雙贏的過程。”營運支援部的人員進來半年多,正在籌劃工作,他們初步選定在北京的王府井和上海的南京路來開自己的品牌形象店,這樣的地方適合與全國的消費者以及國外的消費者進行溝通。

品牌策略聯盟2000年5月28日,李寧公司和朝華科技在北京硬石餐廳(HardRock)舉行新聞會,宣布與朝華科技下屬公司——朝華數碼(ZARVA)結成“運動數碼盟軍”。

對于這次合作,李寧公司品牌資產以及公關經理張慶說:“‘運動數碼盟軍’是一個品牌策略聯盟,因為雙方合作的基礎是雙方有重疊的潛在目標消費群體。基于運動的數碼和數碼的運動,可以引導一種全新的消費時尚和品牌聯想。這個品牌策略聯盟可以更好地詮釋我們新的品牌概念——‘一切皆有可能’。”雙方都認為,這樣的合作會整合資源,形成時尚和運動的互補,會創造出1+1>2的效應。當然,對更多的人來說,這還是一個未知數,雙方的合作會像麥當勞和可口可樂、肯德基跟百事可樂一樣珠聯璧合嗎?

競爭品牌“在中國市場上,我們的主要競爭對手是耐克和阿迪達斯,它們也把我們看成競爭對手,這點我們的看法都一致了,據我了解,現在耐克成長非常快,阿迪略微的慢一點。”張志勇這樣描述李寧公司面臨的競爭格局。

耐克與阿迪在產品的功能性和時尚性的結合方面,在運動資源上,在把握產品形象上,以及市場的推廣上,遠遠地優于李寧。

當然,有一點張沒有提到,耐克和阿迪達斯的品牌,是李寧牌遠遠比不上的。

張認為李寧對他們來說,最主要的優勢是分銷,第二是定價的優勢。雖然李寧的價位相對于這些國際品牌來說是很低的,但是體育行業不是高檔產業。耐克和阿迪在1999年的時候,曾經做過200塊錢以下的鞋子,最后全面失敗。張說功利性的因素制約了李寧,也制約了耐克和阿迪達斯。

但是更多的因素是可能轉化的,經濟大環境對體育行業的影響一直都很大,如果人們生活好了之后,價格的優勢因素會不會轉變?

“可以說,我們長遠的優勢是在分銷上,但是如果國際品牌意識到這點,他們也來做的話,那情況就會有進一步的變化。目前大家還沒有到短兵相接的地步。”看得出來,張志勇在盡可能做到“知己知彼”。最重要的,他清醒地意識到,如何利用短兵相接沒到來之前的這段時間,如何在自己尚處于劣勢的情況下不要與耐克和阿迪達斯等品牌短兵相接。

耐克的個性是叛逆和張揚(它的廣告詞是justdoit),對于普通人來說,好像有點高不可攀。阿迪達斯,讓人更多想到的是30多歲的成功男士,其個性是穩健。而張志勇為首的李寧的管理團隊希望人們談到自己的品牌的時候,會用親和的、時尚的、魅力的字眼來描述。很明顯,他們面對的是不同的目標消費者。

別忘記,以安踏、三興為首的福建晉江造牌企業也在威脅著李寧的市場。目前安踏每年運動鞋的銷售量是300多萬雙。李寧目前鞋與服裝的比例是4:6。營銷總監王鸝說:“安踏進步得很快,但它只是一個短期的戰術對手,我們的實力、品牌、知名度、管理水平和開發能力是它們沒有的。安踏的現象給我們一個警示,李寧不能放棄低端市場產品,至少必須牢牢地把握住相當的市場份額,以前我們沒有意識到這一點,我承認這是我們前期戰略的失誤。”李寧對安踏的戰術反擊是首先推出針對低端市場的產品,例如今年的“舒適裝備”,價位是100多塊錢。舒適裝備賣得非常好,現在已經斷了貨。

李寧的第二個戰術是開20平方米以下的鞋店——叫“起跑線”鞋店。張慶說,“過去,我們忽視了安踏,我們有全國最大的分銷網絡,但事實上,我們開的專賣店是大動脈,毛細血管被它們占了,今后我們會用20-30平方米的‘起跑線’鞋店來阻擊它們。”徐偉軍對耐克、阿迪達斯以及安踏有自己的價格策略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他認為價格因素制約著李寧的同時,也在制約著他的競爭對手,耐克、阿迪達斯在高處下不來,安踏等品牌在低處上不去,相比之下,李寧公司恰好找到了一個獨有的利基(Niche)市場。

結局尚未明朗營銷總監王鸝說到未來的增長目標時雄心勃勃,她定下的目標是今年達到10億,三年達到增長百分之百,即達到15億,到2008年達到20億。

然而李寧公司在中國入世,市場壁壘降低或消失的產業生態下拓展生存的空間并非易事。在耐克和阿迪達斯長驅直入,安踏等企業造牌意識覺醒的情況下,重塑后的李寧品牌能否獲得廣泛的認知和接納?答案決非簡單明了。

一個品牌的持續的生命力來自于兩方面:持續的創新與完善的營銷。以耐克為例,它的極其強勢的營銷容易讓人忽略一個事實:耐克公司每年投入巨額的研發費用并卓有成效地對研究進行管理。星巴克的CEO霍華德·舒瓦茨認為,以寶潔公司為代表的傳統的品牌推廣模式(即“寶潔模式”)——“以大規模分銷和鋪天蓋地的廣告來占領市場,然后再集中全力從你的競爭對手中搶奪市場份額”,正成為過時的模式。“一個耗資數百萬美元的廣告計劃并不是創立一個全國性品牌的先決條件,即它并不能說明一個公司有充足的財力就能創造名牌產品”。

我們前面提到的托馬斯·蓋德認為,品牌不再僅僅是營銷部門的問題,而是一個涉及公司上下各個部門的問題。良好的營銷至多是一種“生長激素”,而品牌的本質是“公司DNA”。“公司DNA”決定了公司未來的生長形態,公司的壽命,公司的品格。與品牌關系更密切的,不是公司在外部打造的形象,而是公司內部的一種無形而可感的文化,通俗地說,它是一種深厚的“內功”。比廣告和銷售網絡更重要的,是公司的“內部市場”(如海爾內部的“市場鏈”);比訴之于消費者的外在品牌更重要的,是深藏于公司員工心里的“內部品牌”。只有在高層經理人和所有員工心中建立了一種清晰的、引以自豪并自覺維護、全力改善的品牌后,品牌才可能強有力地在外部市場上迅速擴散。

對李寧來說,關于品牌,還有太多的問題需要解決。比如說,一個好的品牌必然有好的品質在,很多的消費者購買李寧的產品都是因為他的設計雖然土了一點,但是質量是非常值得信賴的,更多的消費者希望可以從李寧那里得到質量放心的產品。

第4篇

[論文關鍵詞]行業環境;資本結構;公司業績

戰略管理學認為,一個組織為了生存及發展,一定要尋求做到競爭環境與內部管理系統達到最佳匹配。顯然,公司資本結構決策與其競爭環境是密切相關的,那么面對特有的產業環境,上市公司應如何安排其資本結構,使之與環境相匹配,進而提高公司業績呢?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資本結構的安排對業績又有何影響呢?筆者預期從財務理論和戰略管理融合的角度,按照戰略管理的研究范式,探討行業環境、資本結構與公司業績之間的關系。

一、理論分析及研究假設

理論對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進行了重要分析:股東更加關注的是償還債務之后的投資收益,而債權人卻是主要關心合約定的債務支付情況。較之債權人而言,股東有時會更偏好具有高風險性的投資項目(環境不確定性強)。但債權人也清楚地知道,一旦投資項目失敗,債權人將承擔全部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索要更高的債務價格,采取強有力的措施阻止高層管理者將資本投資于高風險性的項目。而且,既然不可能完全消除這種情況下的成本,債權人很可能不會投資于從事高風險的公司。

交易成本經濟學所關注的是公司內部之間以及公司內部與外部之間的聯系能否最小化交易成本。Williamson指出,交易最重要的維度是和合約有密切關系的資產專用性。對于那些專用性強的資產,在不完全合約情況下,人們無法通過要素市場詳細了解這些資產的現在及未來價值,因此,增加了其交易成本及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債務籌資已不再是最佳選擇,而應選擇權益籌資。而戰略管理的研究者們則主要關注以下幾個問題:企業的外部環境、內部資源和能力以及企業戰略。戰略管理的研究范式為資本結構決策的研究提供了一種新的研究思路。

戰略管理理論認為,外部因素是影響資本結構決策效率的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其決策的效率取決于公司對于競爭性環境的壓力做出反映的能力。理論、交易成本經濟學、戰略管理理論及財務理論的融合,為我們從戰略視角來研究資本結構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依據以上理論,并結合Dess和Beard提出的環境計量模型,我們使用兩個維度(資源豐度、復雜性)來進一步分析行業環境、資本結構(財務杠桿)與公司業績之間的關系。

資源豐度指的是在一個行業中資源的豐足性。一個公司的資源越豐足,其生產經營條件就越好,越能夠創造更多的現金流量;使得公司資產保值增值,意味著公司未來發生危機的可能性減弱,破產成本較低,從而取得債權性融資將更容易些。也即意味著一個行業的資源越豐足,其環境不確定性越弱,公司越傾向于采用債權融資。戰略管理學和組織經濟學一致認為:組織的戰略必須與其環境相匹配。在不同的行業環境下,應做出不同的資本結構決策選擇。同時,不同程度的環境變化對行業中同一經營活動會產生不同的影響,不同企業會表現出完全不同的環境適應力,而適應能力強弱又會進一步影響企業的績效。由此,可以提出如下假設:假設1.1:處于資源豐度高的行業中的公司,其財務杠桿與公司業績正相關。假設1.2:處于資源豐度低的行業中的公司,其財務杠桿與公司業績負相關。

復雜性指的是行業環境中的異質性與資源的集中度,該指標的兩個極端值反映出該行業是完全壟斷型或是完全競爭型。如果一個公司屬于壟斷行業,其資源集中度高,資源優勢明顯,能夠獲得較高的超額利潤。所有這些都意味著壟斷行業的環境不確定性較弱,從而更易于獲得債權性融資。但在一個充分競爭的行業中,高財務杠桿容易導致企業后續投資能力的不足和企業在產品價格戰或營銷競爭中的財務承受能力的不足,被迫削減資本投資,甚至退出。當業內主要企業因融資約束或杠桿并購導致財務杠桿高時,財務杠桿低、現金充裕的競爭對手往往主動地發動價格戰或營銷戰,降低產品利潤和經營現金流人,從而逼迫財務杠桿高的企業陷人財務危機,降低競爭程度。因此,在競爭激烈的行業中,低財務杠桿成為一項競爭優勢因素。同時,企業資本結構決策的選擇要與其外部環境相匹配,否則其業績將會受損。由此,可以提出以下假設:假設2.1:處于復雜性高的行業中的公司,其財務杠桿與公司業績正相關。假設2.2:處于復雜性低的行業中的公司,其財務杠桿與公司業績負相關。

二、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取及數據來源。本文的研究期間是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收集了2001年至2005年在上海和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A股制造業下食品飲料,紡織服裝皮毛,造紙印刷,石油化學,電子,金屬非金屬,機械設備儀表,醫藥生物制品等八個子行業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在剔除了ST、*ST上市公司數據及一些財務指標極端異常的數據之后,最終選取2001年至2005年共計2659個樣本數據作為研究對象。由于2006年的財務數據受股權分置影響較大,所以并未選取2006年公司的數據。本文所使用的數據主要源自香港理工大學中國會計與金融研究中心和深圳市國泰安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開發的《中國股票市場研究數據庫——上市公司財務數據庫(2007版)》。

(二)方程設定及變量定義。本文分別取資源豐度、復雜性兩個指標的各行業平均值作為分界線將樣本數據分為高資源豐度組、高復雜性組和低資源豐度組、低復雜性組,并建立如下多元回歸模型,分別表示為模型1.1、1.2、1.3、1.4:其中各變量符號的名稱及其定義解釋如下:資本結構(Leverage):總負債/總資產;公司業績(Performance):每股收益(Eps);資源豐度(Sg):將行業銷售收入與時間啞變量進行回歸,再用回歸系數除以行業收入的均值來加以計量。復雜性(Sc):先對行業中每一個企業所占的市場份額(單個企業的銷售收入占整個行業的銷售收入)加以平方,然后再將各項平方值加總。公司規模(Size):總資產的自然對數;公司成長性(Growth):凈利潤增長率;第一大股東控制權(Firstsecond):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環境變化分組(Dummy):當公司所處行業變化穩定時,該虛擬變量取1,否則取0。

三、實證結果及研究結論

從回歸結果(由于篇幅有限,表中只列示了主要回歸結果)中我們發現,在未考慮資源豐度時,無論是高資源豐度組還是低資源豐度組,其資本結構與公司業績均存在顯著的負相關關系。但考慮資源豐度變量后,資源豐度對業績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資源豐度與資本結構交互作用使得高資源豐度組的資本結構與公司業績呈現正相關關系,說明在高資源豐度的情況下,選擇高比例負債有利于提高公司業績;資源豐度與資本結構交互作用使得低資源豐度組的資本結構與公司業績呈現負相關關系,說明在低資源豐度的情況下,選擇高負債比例不利于降低公司業績;這與前面分析相一致,驗證了本章的假設1.1和假設1.2。說明資源豐度對中國上市公司的資本結構與公司業績具有顯著的修正作用。我們還發現,資源豐度分組變量對公司業績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說明處于不同的資源豐度組的公司其公司業績有顯著差異。從而又一次驗證了假設1.1和假設1.2。

第5篇

英國爵士韋德曾言:權利和救濟不能分離,并且救濟的屬性決定著權利的屬性。{1}訴訟是最重要的救濟途徑,是以公權力為保障的救濟方式。傳統訴訟理論認為,訴權是國家法律賦予社會主體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請求審判機關通過審判方式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或權能。“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是社會主體享有訴權的前提條件。{2}

股東享有訴訟權。股東訴訟可作不同分類:按受益主體可分為:為己之訴(直接訴訟)和為他之訴(派生訴訟);按訴訟相對方可分為:對公司之訴、對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之訴和對其他股東之訴;按訴訟內容可分為:侵權型訴訟、參與型訴訟、請求型訴訟和裁決型訴訟等。其中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是最重要的分類,股東直接訴訟以傳統訴訟理論的個人權利觀念為基礎,派生訴訟則是突破傳統訴訟理論觀的產物。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在作為公司成員所享有的個人權利受到侵害時所提起的一種訴訟。例如,請求支付已合法宣布之股利的訴訟、行使公司賬簿和記錄查閱權的訴訟、保護新股認購優先權并可能地防止對其比例利益的欺詐性稀釋的訴訟等。派生訴訟又稱傳來訴訟、代位訴訟,是指當董事、經理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某種越權行為或不當行為時,由于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此不提訟,而由一個或多個股東代表公司對越權行為者或不當行為者提起的訴訟。{3}股東的派生訴訟權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具有一般權利性質的訴訟權,是股東作為公司成員享有的一項權利;而股東的直接訴訟權是股東的一般權利受侵害時具有救濟權性質的訴訟權。由于派生訴訟權是一項具有一般權利性質的股東權利,其僅可能存在于股東身份的存續期間,一旦股東退出公司,將不再享有為公司利益提訟的權利。本文要探討的是具有救濟權性質的股東直接訴訟權。

股東退出公司之后的訴訟可以分為繼續未完成的訴訟和提起新的訴訟。{4}繼續未完成的訴訟是股東在其提訟的進行期間退出公司,但訴訟并不終止,退出的股東仍以當事人的身份繼續該訴訟;提起新的訴訟是股東在正式退出公司之后才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二、股東訴訟的基礎:身份還是權利

(一)股東身份與股東權利的關系

公司股東是對公司投資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并享有股東權利的主體。股東享有股權,這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和股東法律地位的集中體現。{5}股東包括兩層含義:其一,股東是公司法人組織的成員;其二,股東是股權的享有者,只要具有股東資格,就必然形成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股東與股權不可分割,股東資格是享有股權的前提,股權則是股東的實質內容。{6}我國臺灣地區學者認為,股東權是基于股東資格而對公司之法律上地位。{7}我國《公司法》也規定,只有登記為股東者方可主張行使股東權。從學者的論述和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在股東身份和股東權利的邏輯關系上,股東身份是決定性的,只有確定了股東身份才能明確股東權利。股東身份是股東權利的前提,所以,股東權存在于股東身份的持續期間,即開始于股東身份的取得,終止于股東身份的喪失。一旦喪失股東身份,股東不得再主張股東權。

但從利益和目的的角度出發,身份只是權利的外殼,權利才是本質。股東最終要獲得的不是單純的身份,而是基于身份的權利。同所有權關系一樣,權利人不是要獲得所有權人之身份,而是基于所有權關系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在不同國家或地區以及不同公司形式下,同為股東卻有著不同的權利內容,所以,對于股東身份的意義而言權利是至關重要的。

(二)對股東權利的妨害

在股東個人訴訟中,原告的訴訟主張是被告的侵害行為構成了對其個人權利的侵害或者構成了對其公司社員資格的侵犯。{8}在股東資格訴訟中,一種情形是原告要求確認自己的股東身份,另一種情形是原告要求否定自己的股東身份。在前一種情形中,因為股東資格不被承認,在公司看來原告并非公司股東,原告也不是以股東身份提訟,而是以出資人、受讓人或繼承人等權利主體身份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公司確認自己的股東身份。在后一種情形中,公司認可股東的資格,而原告認為自己并非公司股東,要求明確排除股東身份。所以,股東資格訴訟不是股東退出公司后的訴訟,而是關系原告在公司內還是公司外的訴訟。

股東退出公司后的訴訟都屬侵害股東個人權利的訴訟。股東權不是一項具體的權利,而是股東享有的眾多具體權利的抽象概念。雖然關于股東權的性質存在不同意見,但關于具體權利的觀點基本一致。各國公司立法共同確認的股東權利主要有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股份的權利、知情權、股利分配權、公司終止后對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新股認購權、建議和質詢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和股東大會決議瑕疵訴訟權等。{9}通常情況下,股東受到侵害的是某一項或某幾項具體權利,雖然股東權利源自股東身份,但對具體權利的侵害不能視為對股東身份的部分或一定程度的侵害,即使股東的全部具體權利都受到侵害,只要公司不否認其股東身份,股東受到侵害的仍然是權利,而非身份。

(三)股東訴訟的權利基礎

“權利和救濟這樣的普通詞構成了對語……更準確的分析可以這樣表述:法律制度賦予特定關系中的當事人以兩種權利和義務:第一與第二權利和義務,前者如取得所購買的貨物和取得貨物的價款,后者如強制對方交貨,或強制對方就未交貨一事給付賠款;或在另一方面,強制對方支付貨物的價款或強制對方就拒收貨物給予賠償。雖然只有在第一權利未被自愿或被令人滿意地滿足的情況下,第二權利或救濟權利才能發揮作用,但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權利,或要求對方就未履行義務或不適當履行義務給予救濟的權利,卻都是真正的法定權利。相應地,救濟是一種糾正或減輕性質的權利,這種權利在可能的范圍內會矯正由法律關系中的他方當事人違反義務行為造成的后果。”{10}在第一權利即原權利的有效行使受到損害后,原權利便轉化為第二權利即救濟權,在實現對損害的補償上發揮作用。救濟權在民法中的作用一般被形象地概括為:如果把民法視為一系列旨在保護有關利益的相互關聯的權利鏈條,原權利就是這個權利鏈條的始端,而救濟權則是這個權利鏈條的末端,是民事權利能否獲得最終實現的有效保障和最后依托。{11}這種理論,典型地體現了把權利救濟能力理解為一種獨立權利的觀點。{12}

權利救濟通常以某種權利的存在和被侵害為前提,是對權利的救濟,即在權利被侵害后對權利的恢復、修復、補償、賠償或對侵權的矯正。上述關于權利救濟的理解,主要是從其法律屬性出發的,它解釋了權利救濟所具有的法律權利屬性,明確了救濟權相對于原權利的地位和功能。{13}

有學者認為,任何權利或任何權利享有要達到充分與真實的地步,都應包含充分的防御、受益和救濟三大基本權能,盡管三大權能在具體權利中的地位和意義有所差異。其中權利的防御權能和受益權能是權利的本體性權能,救濟權能是保障和手段性權能。權利和義務之所以要被法律確認,恰恰就在于:權利有時會被他人侵犯或妨害,相應義務被違反或拒絕履行。.權利被他人侵犯或妨害,意味著權利的防御權能和受益權能被侵犯或妨害,失去了應有的作用。為了保證權利的基礎性權能得以實現,法律必然同時要充分確認權利的另一種基本權能。這種保障性或手段性的權能,就是權利的救濟權能。{14}這種觀點雖然與前面權利與救濟權的外部性關系不同,但其從權利內部性的角度也論證了權利的既關聯、又相對獨立的三項權能。

權利和因權利而產生的救濟權是兩個不同的范疇,權利是救濟權產生的前提,但救濟權發生之后又不以權利的維持為必要,救濟權一旦產生就具有相對于權利的獨立性。股東在股東身份持續期間享有各項股東權利,當股東享有的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或妨礙時,股東就享有了救濟權,這種救濟權具有相對獨立性,其不以股東身份的存續為必要,即使股東退出了公司,股東也不當然喪失救濟權。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除了法律列舉的幾種特殊情形,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最長不超過20年;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當股東權利受到侵害時,就產生了請求法院給予保護的救濟權,該項救濟權的訴訟時效應為2年,從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計算。股東的救濟權具有相對獨立性,股東是否已經退出了公司對其訴訟地位并無決定性影響。

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支持了退出公司股東的訴訟請求。{15}大堤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設立,原告李某系該公司發起人和股東。1999年10月經B省財政廳批復同意設立草武會計師事務所,李某為該所法定代表人及股東。李某遂于2000年元月向大堤會計公司承諾其在大堤會計公司所持的5%股權自1999年11月30日放棄;交由大堤會計公司處置,按原價轉讓。2000年6月16日李某將股權轉讓給了成某,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李某收取了轉讓費,并以3490650.33元利潤總額取得了1999年的分紅。而李某在看到大堤會計公司的1999年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后,認為大堤會計公司出于侵占1999年原告股東權益的目的,采取當年收入不入帳和虛報支出的非法手段,截留巨額利潤。而且,原告在2000年8月前系大堤會計公司股東、董事。在其任大堤會計公司股東、董事期間,該公司從未讓其查閱公司的財務賬目,剝奪了原告的股東權利。原告曾以書面向被告提出過行使權利的要求,遭到拒絕。故訴請:①依法維護原告作為大堤會計公司發起人、股東、董事的權利,查閱該公司1999年財務賬目、收費發票存根和業務報告登記簿;②由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被告大堤會計公司辯稱:原告現已不是大堤會計公司的股東;不再享有股東權利,故不能查閱大堤會計公司的財務賬目、收費發票、業務登記簿。原告稱被告截留了巨額利潤是捏造的;且原告的已超過訴訟時效,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股東有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權利;為確保其獲得應屬于自己的財產,法律賦予了股東對公司財務狀況的知情權。李某要求查閱的是1999年度大堤會計公司的財務狀況,當時李某為該公司的股東;故其要求行使1999年度對公司的知情權并無不當;法院應予支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大堤會計公司對股東查閱財務賬目的時間未作規定,應以李某發現公司賬務中存在問題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李某現主張權利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大堤會計公司認為李某的訴訟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未予支持。僅憑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這些表面資料無法真正使股東的利益得以保障,且李某已了解到大堤會計公司存在有利潤做到下年度、虛提費用等情況;其要求進一步了解公司具體財務情況應當準許,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依照我國《公司法》第32條之規定,法院判決大堤會計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李某查閱大堤會計公司1999年度的財務賬目、收費發票存根和業務報告登記簿。

法院的判決結果應予肯定,但其判決理由值得商榷。法院同時從兩個角度闡述了判決理由。首先,從知情權的角度。法院認為,李某要求查閱的是1999年度大堤會計公司的財務狀況,當時李某為該公司的股東,故其要求行使1999年度對公司的知情權并無不當,法院應予支持。由此看來,法院支持的是股東的知情權主張,其判決基礎在于股東對于股東身份存續期間的公司財務狀況具有知情權,該權利的行使不受股東身份保有或喪失之限制,而受訴訟時效之限制。這種觀點混淆了權利和因權利而生之救濟權的關系。股東必須在股東身份存續期間行使知情權,股東一旦退出公司,不再享有作為一般權利的知情權。但如果股東在其股東身份存續期間知情權受到侵害,例如本案中被告公司不允許其查閱公司賬簿和財務憑證等資料,股東因此享有訴訟救濟權,即請求法院保護其知情權的權利,該權利受訴訟時效限制。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提交相應資料乃支持原告基于救濟權的訴訟主張,并非支持原告的作為一般權利的知情權。

知情權乃股東權概念之下的一項具體權利,股東退出公司之后喪失股東權,股東當然不可能再享有作為一般權利的知情權。權利人應當積極行使權利,否則必須承擔怠于行使之不利。股東應當在股東身份存續期間積極行使知情權,至少應當在退出公司之前獲取公司財務會計等重要資料以備后用。另外,如果股東退出公司之后對公司提起侵權之訴,并認為公司控制之下的資料訊息對于確定侵權事實具有重要作用,在達到一定證明程度后,可以請求法院轉移舉證責任。但絕不能因為所謂的保護股東利益之需而獨將知情權延伸到股東退出公司之后。

其次,從財產權的角度。法院認為,僅憑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這些表面資料無法真正使股東的利益得以保障,且李某已了解到大堤會計公司存在將利潤轉移至下年度、虛提費用等情況,應當準許其要求進一步了解公司具體財務情況。2006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成立的“股東知情權案件研究課題組”認為,能夠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的原告股東不應僅限于被告公司的現任股東。其理由在于,如果法院對于股東退出公司后提出的知情權訴訟一律做出否定判決,無異于鼓勵公司造假隱瞞利潤、然后采取排擠方式將股東擠出公司(迫使或誘騙其轉讓股權或減資),從而“合法”占有股東應得的利潤。{16}這種觀點似乎是從財產權保護的角度將作為一般權利的股東知情權延伸到股東退出公司之后。但筆者認為,股東退出公司之后不再享有知情權,但不影響股東身份存續期間的知情權受到侵害后提起司法救濟,“造假或隱瞞”就是對股東知情權的侵害。此時股東提出訴訟主張的基礎在于股東身份存續期間知情權受到侵害,而不是退出公司之后主張知情權遭到拒絕。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出臺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將公司知情權糾紛納入該規定的第二部分即《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份案由》第127條之中,這說明股東知情權之訴在性質上屬于侵權之訴,應當結合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來辨別原告的資格,而不能僅僅從《公司法》的角度來考慮。{17}三、股東訴訟的條件:對于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利益

上文解決的問題是股東訴訟形式上不以股東身份存續為必要,接下來要討論的是股東退出公司后提訟的實質條件問題。關于股東退出公司后的訴訟地位,討論股東在程序法上的地位沒有實際意義,惟有法院做出實體判決才能體現。只有當事人適格,法院才會做出實體判決。當事人適格不一定能夠獲得勝訴判決,但不具備正當當事人資格的原告絕不能勝訴。當事人適格是勝訴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原告還可能因為證據不足、未盡舉證責任等原因而敗訴。{18}

正當當事人理論經歷了從德國訴訟法學者黑爾威格以管理權為基礎的訴訟實施權理論到訴的利益理論的發展。黑爾威格試圖找到可以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的統一標準,他認為有關財產權的訴訟實施權可以統一于“管理權”這一概念下。這時成為正當當事人所必須具備的一般實體要件被抽象出來,稱為訴訟實施權,這一概念為確認本案當事人是否適格提供了一般標準。{19}管理權學說的缺陷在于仍然沒有脫離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來構建當事人適格理論,為了克服這一缺陷,訴的利益被引人當事人適格理論中。它與管理權學說的最大不同在于即便當事人對請求法院保護或承認的權利沒有管理權,但只要有訴的利益的存在,仍然會被確認為正當當事人。“訴的利益乃原告謀求判決時的利益,即訴訟追行利益。這種訴訟追行利益與成為訴訟對象的權利或者作為法律內容的實體性利益以及原告的勝訴利益是有區別的,它是原告所主張的利益(原告認為這種利益存在而作出主張)面臨危險和不安時,為了祛除這些危險和不安而訴諸于法的手段即訴訟,從而謀求判決的利益及必要,這種利益由于原告主張的實體利益現實地陷入危險和不安時才得以產生”。{20}日本學者谷口安平認為“訴的利益掌握啟動權利主張進人訴訟審判過程的關鍵,也就是通過訴訟審判后而創制實體法規范這一過程的重要開端”{21}德國學者亨克爾認為,當事人適格應當以當事人的利益與處分權限共同決定,處分權和法的利益同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理由在于,因為要保護當事人的正當利益,所以要賦予當事人訴權,在訴訟實施權只賦予發生爭執的法律關系主體時,當事人對爭執的糾紛有法律上的利益是當事人適格的前提條件;因為判決可以產生類似于實體法上處分權的效力,所以,正當的當事人必須對審判的利益具有處分權。{22}

前蘇聯學者認為,并不是一切有權利能力的人都能成為具體案件的原告,而是對提起這項訴訟有法律利益的人,即享有被告所侵犯的或爭執的那項糾紛的權利人才可能成為原告。{23}英美法中的“實質利害關系人”迄今仍然在英美法的許多法規和幾乎所有訴訟法教科書中加以使用,與大陸法系正當當事人概念很相近。{24}我國的主流觀點一致認為,直接的“利害關系人”和對他人的民事權利有“管理權和支配權”的人,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25}

股東一旦退出公司,將不再享有股東權利。但這并不影響股東因此前的股東權利受到侵犯或存在法律爭議訴諸法院,只要其對提訟或繼續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例如,如果公司已經做出股利分配決議,而決議規定的分配期限屆滿之時,公司卻未向股東支付股利。此時,股東的股利分配權受到侵犯,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分配決議規定的股利。在股東就此提訟之前或訴訟進行之中,其可能因某種原因主動或被動退出公司,在退出過程中股東獲得的對價或補償不一定包括其應得之股利。在股利分配權未能得到充分考慮的情況下,股東對于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股利具有法律上的利益,這種利益并不因股東已經退出公司而有所改變。相反,如果股東在退出公司之前因公司的經營管理陷入僵局而提起司法解散之訴,在訴訟進行過程中股東退出公司,則其不再是適格的當事人。因為其已退出公司,公司僵局狀態的持續或消除與其不再有利害關系,其對訴訟的繼續也不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則判決中認定原告在喪失股東身份后仍然有權繼續撤銷之訴,因為其對該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利益。{26}原告原是被告M股份公司的少數股東,Me股份公司是該公司原來的大股東,持有大約9%的公司股本。1997年5月23日被告的股東大會以Me股份公司的表決多數做出決議,股東大會同意將被告的1個商場以及附屬的資產分離,歸入一個兩合公司,接著將兩合公司的股份全部出售給Me股份公司。原告反對這些決議,遂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除了稱違反在股東大會上的資訊權等各種指控外,原告還特別提出,企業戰略部分以29500萬馬克的價格出售明顯低于應有之價值,根據《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43條第2款,作為大股東的Me股份公司通過行使表決權違反誠信地獲得非法的特殊利益,損害了公司和少數股東的利益。

在一審程序進行中,被告的股東大會應新的多數股東D控股兩合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的要求于2002年8月26日做出決議,將少數股東的股份以現金補償的方式轉讓給多數股東(《德國民事訴訟法》第327a條),強制排除決議于2003年1月24日登記到商事登記簿。小股東因現金補償的適當性問題而根據《德國股份公司法》第327f條在Saarbruecken州法院提起的司法裁決程序尚未作出裁決。州法院駁回了訴訟,{27}法院權衡認為,原告及其訴訟輔助人因原告被有效排擠出被告公司而后來喪失撤銷權,被指控的股東大會決議在財產法上仍可能存在的影響僅可在關于現金補償適當性的司法裁決程序中予以考慮。州高等法院駁回了原告的上訴,{28}僅僅因為原告喪失了股東地位而缺少提起無效之訴和撤銷之訴所必要的訴訟權限和可能提起確認之訴所需之確認利益。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為,盡管在法律糾紛進行期間原告因強制排除決議在2003年1月24日登記到商事登記簿而喪失股東地位,但類推適用《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款之規定原告有權繼續撤銷之訴,因為原告對于以宣告被指控的股東大會決議無效(《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48條第1款)的形成判決為目標的法律糾紛的繼續(包括提出請求的有限范圍內)仍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

法院在判決中述稱,參照帝國法院對合作社法所做之判決,(29〕法院已就有限責任公司作出裁定,已對一項股東大會決議提起無效之訴或/和撤銷之訴的股東,只要其對法律程序的繼續還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使在轉讓股份之后也可以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繼續法律訴訟。{30}該判決可以借鑒到股份公司法撤銷之訴的相應情形中:只要在訴訟程序中轉讓股份的股東對法律程序的繼續享有法律上利益,則《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的保護也應該使這樣的股東受益。在兩種形式的資合公司中,無論是股東身份還是申請及撤銷權(參見《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45條)都不構成《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上的法律訴訟對象。因為撤銷權是一項直接源自股東身份的管理權,{31}并且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款的立法目的,除了被控方之外至少還應當保護原權利人及原告對于訴訟之繼續所享有之利益,{32}所以,該項規定的法律思想在有限責任公司法和股份公司法中都同樣適用于在訴訟進程中轉讓股份的情形。

除了自愿轉讓陷入糾紛的法律地位,《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款之規定還適用于因法定的債權轉讓或因國家行為而非自愿喪失權利的情形,尤其是因征用、拍賣或強制執行中的移轉而喪失權利的情形。{33}對于司法裁決程序本庭同樣已裁定,即使股東在司法裁決程序進行當中因公司聯合協議的終止{34}或者因多數性歸附{35]而非自愿喪失股東地位,其仍然享有申請裁決之權限(參見《德國司法裁決法》第3條)。通過支付適當現金補償而將股份轉讓給多數股東的方式“強制排除”少數股東(《德國股份公司法》第327a條)之行為也屬于此類非自愿喪失股東地位的情形。在法律后果方面,遭遇強制排除的股東的情況與自愿出售股份的出讓人的情況是一樣的:股東喪失了股東地位,獲得了與出售股份中出售價格相當的現金補償。如果類推適用《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款給與自愿放棄股東地位的股東在享有法律上的利益時繼續進行股份公司法上的撤銷程序的權利,就必須給與在強制排除的情形中非自愿喪失股東地位(也就是從外部侵入股東地位)的股東同樣的權利。{36}

因此法院認為,如果要承認因《德國股份公司法》第327a條而遭強制排除的股東原則上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2款撤銷股東大會決議權限的延續,則延續訴訟程序的權限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限定在股東對于具體個案中訴訟程序的繼續有法律上的利益的層面上。只有當退出公司的股東對于撤銷股東大會決議之訴的消滅不再享有正當的利益時,作為撤銷之訴原告的股東的撤銷權才隨即退出公司而終止。

綜上所述,不能簡單因為股東已經退出公司而斷然否定其訴訟地位,只要股東對于訴訟的提起或繼續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使退出了公司也不失訴訟主體資格。法院在審理股東退出公司之后提起的訴訟時,應從權利保護和訴訟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原告主體資格進行實質審查,不能僅以股東身份為標準進行形式審查。

【參考文獻】

{1}參見張越:《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頁。

{2}參見王紅巖、嚴建軍:“廣義訴權初探”,《政法論壇》1994年第5期。

{3}參見石少俠:“論股東訴訟與股權保護”,《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年第2期。

{4}本文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所示案例分別為提起新的訴訟和繼續未完成之訴訟。

{5}參見趙旭東:《公司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275頁。

{6}參見周友蘇:《新公司法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頁。

{7}參見柯芳枝:《公司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548頁。

{8}參見[馬來西亞]羅修章、王鳴峰:《公司法:權力與責任》,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98頁。

{9}參見前注{5},趙旭東書,第277~279頁。

{10}〔英〕戴維·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764頁。

{11}參見張維:“權利的救濟和獲得救濟的權利”,《法律科學》2008年第3期。

{12}參見菅從進:“論權利的救濟權能及其發展”,《河北法學》2008年第8期。

{13}參見賀海仁:“自我救濟的權利”,《法學研究》2005年第4期。

{14}參見前注{12},營從進文。

{15}參見蔣大興:“超越股東知情權訴訟的司法困境”,《法學》2005年第2期。

{16}股東知情權行使主體資格,參見公司法律服務網,登陸時間:2008年10月20日。

{17}參見徐貴勇、陳震:“信義層級視野下的股東知情權若干實務問題探析”,載《四川省<公司法>實務研討會(論文集)》(2006年12月),第2834頁。

{18}參見肖建華:《民事訴訟當事人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頁。

{19}參見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三民書局1994年版,第93頁。

{20}〔日〕山木戶克己:“訴的利益之法構造—訴的利益備忘錄”,載《吉川追悼文集》(下),第73頁;轉引自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增補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88頁。

{21}〔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王亞新、劉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51頁。

{22}前注{18},肖建華書,第106頁。

{23}參見〔前蘇聯〕顧爾維奇:《訴權》,康寶田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8年版,第210頁;轉引自前注{18},肖建華書,第80頁。

{24}參見前注{18},肖建華書,第98頁。

{25}柴發邦:《民事訴訟法學新編》,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49頁。

{26}參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2006年10月9日之判決-IIZR46/05

{27}參見BB2004,1132。

{28}參見ZIP2005,714。

{29}參見RGZ66,134,137f;119,97.99。

{30}參見BGHZ43,261,266ff;vgl.auchBGH,Sen.Urt.v.12.Juli1993-IIZR65/92,ZIP1993,1228,1229;vgl.ausdemSchrifttumnur:Lutter/Hommelhoff,GmbHG16.Aufl.Anh.§47Rdn.64。

{31}參見vgl.dieentsprechendenNachweiseinBGHZ43,261,266。

{32}參見vgl.BGHZ43,261,267;Sen.Urt.v.24.April2006-IIZR30/05,ZIP2006,1134,1135Tz14m.w.Nachw.-z.V.b.inBGHZ。

{33}參見vgl.BGH,Beschl.v.27.Januar2000-IZB39/97,NJW-RR2001,181,182。

{34}參見vgl.nurZo1ler/Greger,ZPO25.Aufl.§265Rdn.5m.umfangr.Nachw.;vg1.auchBGHZ86,337,339。

第6篇

從形式上看,我國已建立起了較完整的財務監督機制。但事實上,一直以來我國存在會計造假以及由此引發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而且其嚴重程度已為政府、社會公眾及會計界所公認。尤其是虛假報表事件在股市頻頻出現,己到了駭人聽聞的地步。該建的賬不建,或者賬外有賬,會計科目的設置、會計憑證和賬簿的使用、會計報表的編制隨心所欲,種種不規范的會計操作在我國十分普遍。造成如此混亂的會計秩序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是財務監督不力。“其深層次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下的會計行為因缺少必要的外部監督而偏離了公允記錄和反映公司財務活動的初衷,成為經理階層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1]我國政府已意識到了這點,并著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如實行會計委認制、政府派駐監察員或財務總監,修改會計法并實施關于懲治違反會計法犯罪的決定。

經修改后《會計法》專辟會計監督一章賦予會計人員重要監督職權,即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等“四個有權”.《會計法》強令會計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權,在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一章中規定,只要涉及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和銷毀會計資料、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違法行為,都屬于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凡是利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違法的,不問具體行為人是誰,會計人員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上述規定對于會計人員依法行使會計職責有一定的約束力。現在,我國正在修改《公司法》,因此應該借此機會強化《公司法》對公司財務監督。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監督:

(1)從外部,公司法應完善審計員對公司財務監督的職能,在這一點上應借鑒英國公司法上的審計員制度。這一制度已經為許多發達國家的公司法所采。相比較而言,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制度與英國公司法上的獨立審計員制度存在以下區別:首先,英國公司法上的審計員是每家公司必須任命的常任審計員,他隨時有權檢查公司財務,而我國的注冊會計師是公司按照有關法律的要求臨時聘請的審計員,目的是審計公司年度會計報告的真實性,而且由于時間有限,不可能詳細審計,只能采用抽樣審計方法,因此,不太可能充分揭示公司的錯誤及舞弊行為。其次,英國公司法上的審計員具有獨立的身份,并且規定了審計員的身份保障制度,審計員由股東大會任命或解任,報酬也由股東大會決定,這就保證了審計員相對于董事的獨立身份;而我國的注冊會計師是由董事會聘請,報酬由董事會決定,如果注冊會計師不按公司意圖出具審計報告,董事會就變更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這就導致了一些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考慮經濟利益而屈從于公司的可能性。再次,英國公司法賦予審計員執行職務的所需的權力,如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資料,有權參加公司會議,即便是已被免職的審計員仍有權參加股東大會,發表意見,同時加強了審計員的義務和責任。我國要發揮審計員對公司財務的監督作用,就必須填補《公司法》關于審計員規定的空白,借鑒英、法等國的獨立審計員制度的規定,對審計員的任職資格、任命、職權與義務、解任與辭職等做出具體的規定。

第7篇

摘要:公司社會責任理論來源于經濟學的企業社會責任觀,在被引入法學領域之后,才形成了公司社會責任這一概念。公司的社會責任自其產生伊始,國內外有關于它的討論就從未間斷,我國2006年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5條規定中,第一次引入了承擔“社會責任”這一個概念,從而引起了關于公司社會責任討論的又一輪熱潮,本文僅以公司社會責任與營利性的關系為視角,淺析一下關于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正當性問題。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

一、 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涵界定

(一)“責任”的語義解讀

辨析公司的社會責任,對公司的社會責任作出明確界定,首先應對“責任”一詞的概念加以澄清。在《現代漢語詞典》中,“責任”的釋義為:一、分內應做的事。二、沒有做好分內應做的事,因而承擔的過失。而在法學意義上,國內的通說認為應將“責任”一詞劃為兩層語義:一曰關系責任,一曰方式責任。前者為一方主體基于與他方主體的某種關系而負有的責任,這種責任實際就是義務;后者為負有關系責任(即義務)的主體不履行其關系責任所應承擔的否定性后果。

對于公司社會責任中的“責任”適用何種語義解釋更為恰當呢?此問題,涉及了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之間的區分。所謂法律義務,是指當法律規則規定的條件得到實現的情況下,一個人出于被要求作(或不作)為的狀態。而法律責任則是由特定法律事實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法律責任以違反法律義務為前提,違背了這個義務才導致了法律責任的出現。回看我國《公司法》第5條的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其中的“必須”,表明公司處于被要求承擔社會責任的狀態,只有在違反這一要求(義務)時才會引起對不履行義務后果的承擔的第二性義務,即法律責任。由此得出結論,所謂公司社會責任中的“責任”,實質為為公司承擔的一種義務,一種基于與利益相關者相互作用的關系而對社會所承擔的一種法律義務。

(二)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界定

對于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迄今沒有統一的界說。一些美國學者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董事作為公司各類利害關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積極實施利他主義的行為,以履行公司在社會中應有角色。而斯蒂芬.P.羅賓斯的觀點則是“公司社會責任是指超越法律和經濟要求的,公司為謀求對社會有利的長遠目標所承擔的責任”。兩種定義前者側重強調了董事對社會利益的保護,后者則突出了公司的社會性,但都同時忽略了公司存續的根基,即公司以謀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所以兩種定義是否可取仍有待商榷。

國內學者對公司社會責任也有許多不同的界定。劉俊海先生在定義公司社會責任時指出,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的為股東們營利作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的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朱慈蘊則認為,公司社會責任從廣義角度講,是指公司對股東這一利益群體以外的與公司發生各種聯系的其他利益相關群體的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負有一定責任,即維護公司債權人、雇員、供應商、用戶、消費者、當地居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稅收利益,環保利益等。還有一些學者認為這一概念應界定為,公司在依法實現營利目的增進股東利益的同時應該兼顧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凡此種種。

可以看出,不同學者從不同的視角對公司社會責任予以關注,從而產生了對其概念的不同的表達。各家的觀點均有其界定基點的合理之處,但也許正是因為角度不同,以致迄今對這一概念未形成統一的界說。

筆者認為,公司作為一種以營利為目標的法人,追逐利潤是其根本。但公司同時又具有社會性,強調公司的資本有倫理,商業有道德。在界定公司社會責任這一概念時,二者不可偏廢其一,故在參考國內外學者在界定公司社會責任是的語境,對這一概念作出簡短定義,所謂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在最大限度的為股東謀取經濟利益的同時,所承擔的維護和增進股東利益以外的與公司發生利害關系的其他利益相關者之利益的責任和義務。

二、 公司社會責任正當性的理念透析——以公司本質為視角

(一)公司的本質

第8篇

(一)模型設定投資往往具有累積效應,即前期的投資行為會影響后期的投資行為。基于此,本文建立一個含有被解釋變量一期滯后的動態面板回歸模型。模型中投資規模的一期滯后項Ii,t-1是個體效應εi的函數,故Ii,t-1與干擾項μit相關,模型存在內生性問題。這使得常用的OLS估計嚴重上偏,固定效應估計嚴重下偏,隨機效應估計也存在一定的偏誤。針對這種情況,Arellano和Bond(1991)提出的GMM估計法有效地解決了這一內生性問題。GMM估計方法主要有差分GMM估計和系統GMM估計兩種,前者設定解釋變量的差分值為工具變量,能有效克服內生性問題和異方差問題,但Windmeijer(2005)的研究表明,差分GMM估計不能充分利用樣本信息,并存在弱工具變量問題;而系統GMM估計法同時使用水平方程和差分方程,并將差分變量的滯后項作為水平值的工具變量,克服了一階差分GMM估計法的小樣本偏誤,因此,本文選擇系統GMM估計法作為研究工具對中國文化傳媒上市公司投融資行為問題進行研究。

(二)變量選擇1.投資變量。多數文獻將資本性投資視為對固定資產的投資,部分文化傳媒上市公司以固定資產投資為主,其他資本投資的比例過低,甚至為零,本文采用固定資產投資來衡量中國文化傳媒上市公司的投資行為。具體地,固定資產投資為固定資產凈額與年末總資產的比值以消除公司規模的影響。其中,固定資產凈額為固定資產原價、工程物質及在建工程三項凈額之和。2.融資變量。將融資因素分為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兩類,并且外源融資可具體分為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兩類。文中采用資產負債表中的經營現金流凈額,流動負債和歸屬母公司股東權益來刻畫這三個融資因素。融資因素變量也都除以年末總資產來消除公司規模對融資變量的影響。此外,由于公司進行投資決策時主要由期初的融資情況決定,本文引入這三個融資因素變量的一期滯后為解釋變量。3.控制變量。根據相關的研究文獻,在模型(1)的基礎上加入一些控制變量是有益的。本文發現公司規模、成長能力、盈利能力、投資機會和年度虛擬變量等都會對企業的投資行為產生一定影響,經回歸比較分析發現,當期和往期的公司規模、盈利能力和投資機會對公司的投資行為產生影響較為顯著,引入這三個變量作為控制變量對系統進行修正,但不作為本文的研究重點。

二、計量檢驗與分析

(一)數據的選取本文的數據來自CSMAR數據庫,考慮到時間延續的長短和文化傳媒上市公司的數量選取了2006~2011年所有文化傳媒上市A股公司的年度數據。為了保證數據的有效性,剔除了以下公司:(1)2009年1月1日之后上市的公司;(2)經營不穩定的ST、*ST和S*ST上市公司;(3)數據存在缺失值的公司。經過篩選后,最后得到20家公司作為研究對象,其中深市9家,滬市11家,共107個公司年度觀察值。

(二)統計分析通過對2006~2011年的年末總資產平均數進行排序來對樣本公司按規模大小進行分類,20家樣本公司中有6家屬于大型文化傳媒產業上市公司,14家屬于中小型文化傳媒產業上市公司。表2的描述性統計分析結果顯示:絕大多數變量的分布較對稱,且沒有較大的異常值;投資規模(I)和投資機會(Q)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右偏,且不同規模的公司偏離程度不一,這說明中國文化傳媒上市公司投資行為可能存在一定的規模差異。表3列出了各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其結果表明:所選取的融資因素變量與投資規模顯著相關,各融資解釋變量之間的相關關系不太顯著。除股權融資變量之外,其他融資變量與投資規模均正相關,但是各變量之間具體的相關關系還需要通過模型驗證才能得知。進一步考察方差膨脹因子(VIF檢驗)發現取值處于1.25和3.14之間,表明各解釋變量之間不存在多重共線性問題。

(三)實證檢驗及分析本文所取的面板數據存在1~3年覆蓋不全的情況,橫截面單位數量大于時間序列跨度,且模型存在內生性問題,故采用系統GMM估計法進行回歸估計,并進行了檢驗干擾項序列相關性的Arellano-Bond檢驗和檢驗工具變量過度識別的Sargan檢驗。表4為模型(2)分全樣本、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三種規模進行估計的結果,其中系數的標準誤進行了穩健性(Robust)處理,均為糾正了異方差和序列相關后的估計量。從表4可以看出,三種情況下模型(2)的Wald統計量均在1%的水平上顯著,這表明模型整體非常顯著,具有較好的擬合效果。Sargan檢驗的結果均接受了不存在過度識別的原假設,表明三種情況下所有工具變量均有效。Arellano-Bond檢驗結果表明在全樣本和中小型文化傳媒上市公司的情況下,模型(2)符合系統GMM估計法差分后的干擾項只存在一階自相關而不存在二階自相關這一假設,而大型上市公司的動態模型由于橫截面個數與時間跨度相同不符合系統GMM大橫截面數量、小時間跨度的假設,存在一階序列相關。實證結果顯示:(1)三種情況下滯后一期的投資規模變量都通過了1%的顯著性檢驗且系數估計值為正,表明滯后一期的投資行為與當期投資行為顯著正相關,從而說明文化傳媒上市公司的投資行為的確具有顯著的累計效應。其中,中小型企業動態模型的回歸系數0.958在1%的顯著水平下顯著,這意味著中小型企業受往期投資行為的影響更大。(2)滯后一期的內源融資(IF)的估計系數在全樣本和中小型企業的情況下顯著為負,表明企業的投資規模并沒有隨著內源融資比例增加而擴大。雖然內源融資具有低成本、低風險且自主性強等特點,導致該結果的原因可能是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并沒有為企業的投資行為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3)滯后一期的債務融資(DF)和股權融資(EF)的估計系數顯著為正,說明增加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比例與企業投資規模之間具有顯著的正相關關系,企業依賴外源融資來滿足投資活動的資金的需求。其中,中小型企業的滯后一期的股權融資的回歸系數0.994在1%的顯著水平下顯著,說明中小型企業具有一定的股權融資偏好。(4)控制變量中除了滯后一期的盈利能力(EBIT)與投資規模顯著存在負相關關系外,其他控制變量回歸系數為正,但基本上都不顯著,說明公司規模(ASSET)和投資機會(Q)對投資規模的影響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5)與全樣本相比,中小型企業融資因素變量的估計系數的數值相對較大,表明中小型企業的投資行為受融資因素的影響更大。這符合中小型企業的處于發展初期的特點,其發展空間更大,對融資帶來資金的需求也相應增加。

三、結論與啟示

第9篇

1.1設計的原則

1.1.1客戶就是上帝的服務理念第一,客戶對于企業來說是非常關鍵的資源,這是涉及企業客戶關系時必須考慮到的關鍵因素。企業應把零售商當作市場第一客戶來保護,堅持客戶是上帝的原則,就要在平時的工作中把客戶的需求和利益實實在在地當作工作的第一重心。日常工作中員工必須時刻保持與客戶的有效溝通,有針對性地為客戶提供有效的服務,使顧客滿意。

1.1.2注重誠信誠信是一個公司或者是企業的立基之本,是一個公司經久不衰最好的屏障。公司員工以及領導若都能堅守誠信的原則,并將其落實到工作生活中的每一個細節中去,與顧客進行誠信的交流與溝通,與賣家買家進行誠信的合作經營,做到互利共贏,能與廣大消費者、廣告商建立誠實守信的平臺機制,那么不論是對于大眾消費者還是對于與企業相關的各行各業而言,都是非常互利的一件事情,也是一件能給企業樹立良好市場形象的事情。所以,在針對尤其關鍵和重要的客戶關系時,必須堅守誠信這一原則。

1.2有關消費者的調研內容

對消費者的調研工作主要應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2.1行業情形對于開展消費者調研工作來說,預先了解行業的基本情況,是公司在開始調研之前必須做好的功課。對于經銷商的管理,經營網點的安排與分布,都需要進行實地的考察和對以往信息的收集與分析,以此來找出行業里面的前輩的漏洞和缺陷,并根據當前消費者的需求、消費者數量以及煙草的銷量等指標來綜合分析行業的情況,為后面的工作打下基礎。

1.2.2消費動機消費者為什么會消費香煙?消費哪種類型的香煙?什么時候消費?這一系列問題都是公司應該予以著重考慮和分析的內容。在當今多元化的社會條件下,人的個性千差萬別,從而導致消費者對于某一物品的需求和偏好有很大的差異,這就要求煙草公司深入群眾去進行市場調查,并且這種調查不是一勞永逸的,而是要定期地開展進行針對不同人群的問卷調查。關注消費者消費香煙的動機以及消費能力等要素,掌握普通人群中煙草消費的習慣。

1.2.3產品屬性偏好購買并吸食香煙是消費者的個人喜好,然而對于現在香煙市場上品牌多樣化的局面,如何能占據一席之地甚至是主導地位,則完全由消費者及其偏好來決定。具體來說,煙草制品產品屬性的研究主要針對消費者對于卷煙的口味、包裝、質量、名稱和價格等各項指標的敏感度,并以此作為基礎來研究消費者的購買動機、購買偏好和消費習慣等。

1.3內部員工關系管理

1.3.1客戶滿意度內部管理為了達到客戶關系管理的最佳效果,內部員工的管理也是客戶關系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首先,必須在公司上下樹立公司內部員工即是客戶的理念,做到人人都互相為彼此而服務。其次,盡量讓員工感受到公司上下并沒有明顯的級別之分。上級領導在日常工作中應對下屬給予必要的關注,在工作上給予指導,在生活上給予關心,這樣既能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也可以給大家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與此同時,不同工序的員工之間應該互相配合、加強合作,為提高公司的整體生產效率而服務。

1.3.2客戶滿意度外部管理第一,要在公司上下樹立這樣一個理念:公司所有的客戶都是我們的重要資源,沒有大小之分。我們應該把注意力和有限的精力都放在客戶對于我們的產品的滿意度上面,至于客戶是否是公司的大客戶,這一點并不十分重要。第二,就滿意度管理本身而言,它應該是一項公司在事前就應予以處理好的工作,而并非事后彌補的任務。所以,公司應當防患于未然,早點做好客戶滿意度管理的工作準備。所以,公司應定期進行滿意度的統計和調查,及時有效地獲取客戶滿意度的信息以及變化情況,以便及時作出決策來改善出現的問題。

2設計實施保障體系

2.1思想的統一不論是企業的方針政策還是企業的傳統文化,都需要得到真正的貫徹和落實,才能起到應有的效果,給企業的發展真正帶來利益和推動力。對于煙草公司而言同樣如此,既然客戶關系管理如此重要和關鍵,那么企業應當將該思想滲透到公司的每一個角落,讓員工徹徹底底地理解和明白這一要素對于企業成敗的重要性。進一步而言,就是要把客戶關系管理的指導思想貫徹在企業文化之中,并且企業領導應當首先帶頭將政策付諸實踐,這樣下屬員工才會有動力很好地貫徹實施公司的理念以及政策,客戶關系管理才不會是一句空話。

2.2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提高員工素質、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高水平員工最便捷的方式便是建立員工培訓體系,通過常規的培訓使得員工在面對顧客時能展現公司良好的素質和形象,能及時妥當地處理客戶提出的各種要求,能滿足顧客對于產品了解的需求,形成能讓顧客滿意的,讓公司產品銷售有所提升的良好的循環體系,最終可以讓公司擴大產品的銷路,提高公司的影響力。

3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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