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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外商投資企業;動機;區位
一、經典作家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動機的理論解釋
馬克思雖然沒有創立系統的國際直接投資理論,但馬克思有關資本國際化,尤其是有“過剩資本”和資本輸出的思想,對于我們分析當代外商投資企業的海外直接投資仍有現實意義,馬克思有關資本輸出的思想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過剩資本”,形成資本輸出的物質基礎和必要前提。按照馬克思的觀點,在資本主義社會由于資本主義積累規律的存在及其作用,使資本的增大以及隨之而來的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以日益加快的速度進行,形成大量的相對人口過剩。事實上,在資本主義社會相對于國內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而言,生產過剩不可避免;同樣,相對于國內日益下降的平均利潤率而言,必然存在大量過剩資本。與生產過剩、相對人口過剩同時并存的大量過剩資本正是資本輸出的物質基礎和必要前提。
2.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發展的內在要求,是過剩資本的一條出路。按照馬克思的論述,由于資本主義的基本經濟規律即剩余價值規律的作用,資本追求剩余價值的增值運動并不受國家或民族地域的局限,而是生來就是具有國際性。馬克思、恩格思指出:“資產階級,由于開拓了世界市場,使一切國家的生產和都成為世界的了……過去那種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給自足的和閉關自守狀態,被各民族各方面的互相依賴所代替了。”雖然在當時的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資本輸出并未成為經濟現象,一國資本越出國界主要表現為商品資本,但商品生產的本性必然導致生產商品的企業為擴大商品銷路而到國外去投資,以開拓國際市場、獲取廉價原材料和追逐高額利潤為目標的資本輸出就成為過剩資本一條必要出路。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樣,“不斷擴大產品銷路的需要,驅使資產階級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須到處落戶,到處創業,到處建立聯系。”
3.高額利潤和獲取高額利潤是過剩資本輸往海外的最根本的內在動力。馬克思明確指出:“如果資本輸往國外,那么,這種情況之所以發生,并不是因為它在國內已經絕對不能使用。這種情況之所以發生,是因為它在國外能按更高的利潤率來使用。”而且過剩資本所追求的不僅僅是較高的利潤率,更重要的是追求利潤量的最大化。正如馬克思所說:“超過一定的界限,利潤率低的大資本比利潤率高的小資本積累得更迅速。”可見,資本要取得更多更快的增殖特性是資本輸出的最根本動因。
二、西方主要經濟學者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海外直接投資動機的分析
1.優勢理論。1960年,海默在他的博士學位論文中,率先提出了有關外國直接投資的一般性理論,即壟斷優勢理論,海默認為,外國直接投資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資產交易過程,它還包括非金融和無形資產的轉移,是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和發揮其內在組織優勢的過程。美國企業之所以能從事海外直接投資,其主要決定因素在于美國企業擁有技術和規模等壟斷優勢,而壟斷優勢源于美國企業控制了技術的使用以及實行水平一體化和垂直一體化經營。后來金德爾伯格系統闡述了壟斷優勢理論,該理論亦被稱為“海默-金德爾伯格學說。
2.市場內部化理論。概括而言,市場內部化理論的基本觀點是:第一,用自然性市場非完善性代替結構性市場非完善性,并以此作為市場內部化理論的關鍵性前提。第二,由于市場和企業是組織、配置要素和商品交換的兩種基本途徑,當企業內部交易成本低于市場交易成本時,交易應在企業內部即外商投資企業所屬各企業間進行,從而形成一個內部交易、內部轉讓的內部化市場。第三,內部化過程超越國界,外商投資企業便應運而生,因此,內部化優勢促成了企業的海外直接投資。但巴克利等人強調,外部市場的自然性的非完善性是相對于效率而言的,因此,內部化優勢并不是指給予企業擁有特殊優勢的這種資產本身,而是指這種資產的內部化過程(相對于把這種資產出售給外國生產者而言)賦予外商投資企業以特殊的優勢。換言之,進行海外直接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并不需要一定有壟斷優勢,而只需要創造比外部市場更有效的行政機構或內部市場。第四,海外的直接投資在外商投資企業的國際經濟交易方式中居于主導地位。
3.國際生產折衷理論。該理論的核心內容是,企業從事海外直接投資是由該企業本身所擁有的所有權優勢、內部化優勢和區位優勢等三大基本因素共同決定的。第一,所有權優勢。所有權優勢在鄧寧的幾篇論文中定義不盡相同,但主要是指企業擁有或能夠得到的別國企業沒有或難以得到的無形資產和規模經濟優勢。具體包括:技術優勢,包括專門技術、專利和商標、生產訣竅、營銷技能、研究與開發以及產品特異化功能。企業規模優勢,它是由規模、壟斷和獲得資源的能力所產生的優勢。如規模大的企業研究與開發能力強,產品創新優勢突出;寡占企業易控制原材料和產品市場;大規模企業能充分利用各種要素稟賦、市場—政府干預等方面的國際差異,分散企業經濟經營風險,獲得規模經濟優勢等。第二,內部化優勢。它是指企業為避免市場的非完善性而將企業所有權優勢保持在企業內部所獲得的優勢。鄧寧所說的市場非完善性既包括結構性市場非完善性(如競爭壁壘、政府干預等),也包括自然性市場非完善性(如知識性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及高交易成本等)。鄧寧認為,企業將共所有權優勢內部化,可以避免世界資源配置的外部市場非完善性對企業經營的不利影響,保持和利用企業技術創新的壟斷地位,從而有利于獲得最大化的利潤。第三,區位優勢。它是指國內外生產區位的相對稟賦對外商投資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吸引與推動力量。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區位優勢是由東道國和母國的多種因素的綜合決定的。若東道國經濟中的有利因素吸引外國投資者前去投資,則形成直接區位優勢;若母國經濟中的不利因素迫使企業到海外從事直接投資,則稱為間接區位優勢。概括而言,區位優勢主要取決于:一是,勞動成本。由于國際勞動力市場的不完善性,尤其是妨礙各國之間勞動力移動的移民管制,導致實際工資成本的差異;而外商投資企業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的目標之一就是要使總生產成本最小。因此,企業在選擇海外直接投資的區位時,必然先考慮勞工成本較低的地區,特別是當產品技術已經標準化以后,企業更傾向于將生產活動轉移到勞動投入的來源地。典型的例證是東道國廉價而豐富的勞動力會吸引國外企業前來從事勞動密集型的投資。二是,市場購銷因素。盡管尋求廉價勞動成本的投資一直在迅速發展(尤其在發展中國家增長很快),但在數量上相對并不重要(尤其是與在發達國家直接投資相比仍然只是很小數目)。這主要是因為,國際性的競爭不只是包括為了提高生產率和降低勞動成本而在全球范圍內選擇投資地點,更重要的問題是在哪里出售產品和占有市場。正如斯密所指出的,“交換力”和“市場范圍”最終限制著因分工帶來的生產率的提高。因此,東道國市場規模、市場潛力、發展階段以及當地競爭程度等市場購銷因素對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決策有到頭重要的影響。例如,市場位置相距遙遠的國家,由于運輸成本和通訊成本較高而不利于開展貿易活動,但卻能吸引海外直接投資活動;又如,若東道國競爭激烈,出口廠商會考慮在對方市場投資生產,以“當地制造”的標簽推銷其產品,而更為重要的是,迎合東道國不同口味和需要的生產和營銷活動,嚴重依賴于東道足夠的市場規模和市場潛力。從一定意義上講,全球經濟增長的桎梏不是來片于供給,而是來自于需求,不管是對消費品還是對工業品,外商投資企業能在多大程度上從事專業化的生產和出售復雜的產品將取決于成熟的市場。為了尋求市場需求,當代外商投資企業打破了所有國家間、地區間的界限,將生產性的環球工廠與環球購物中心相互補充,從而將全世界都作為其市場目標。但發展中國家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其市場規模和市場潛力極其有限,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當代外商投資企業海外直接投資主要是在發達國家之間進行。三是,貿易壁壘。東道國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存在,會直接影響到外商投資企業在直接投資和出口之間選擇。許多東道國一直在意識地將利用關稅、配額和當地標準等手段作為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地重要手段,尤其是那些實行進口替代戰略地發展中東道國,貿易壁壘可誘使那些過去向其出口地外國企業到當地進行直接投資。四是,政府政策。一般而言,政法、社會和經濟環境等直接關系到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國家風險。母國和東道國的產業結構調整政策、母國對外投資的鼓勵與限制政策、東道國引進外資的鼓勵與限制政策等,都會對外國企業進入東道國市場的方式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如母國的投資鼓勵政策和東道國的引資優惠政策能增強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區位優勢。第五,心理距離。前述由于經濟條件不同形成的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場的物質和經濟距離是跨國區位優勢的主要決定因素,而由于歷史、文化、語言、風俗、偏好、商業慣例等因素形成的心理距離,也是區位優勢的重要決定因素。一般而言,心理距離越小,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區位優勢就越大。
鄧寧認為,區位優勢不僅決定著企業從事國際生產的傾向,而且也決定著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部門結構和國際生產類型。不難看出,鄧寧有關區位優勢的解釋,不僅吸取了傳統國際貿易理論關于國家優勢的思想,而且承襲和發展了不少國際經濟學者有關區位因素的分析。鄧寧在抽象出上述三個決定外商投資企業行為和外國直接投資基本因素的基礎上,根據三種優勢的不同組合來說明外商投資企業如何在技術轉移、出口和海外直接投資三種國際經濟活動方式之間作出選擇。若一國企業僅擁有所有權優勢,則企業將選擇許可證安排方式進行技術轉移;若一國企業具有所有權和內部化兩項優勢,而無區位優勢,則企業將選擇國內生產然后出口的方式;而一個企業只有同時擁有所有權、內部化和區位三種優勢,該企業才會選擇對外直接投資方式。西方經濟學者對外商投資企業海外直接投資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研究。特別是國際生產折衷理論是被人們最廣為接受的綜合性國際生產模式,被譽為國際直接投資領域中的“通論”。
參 考 文 獻
[1]陳秀山等.中國區域經濟問題研究[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
[2]魏后凱,賀燦飛,王新.中國外商投資區位決策與公共政策[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
[3]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編譯局譯.資本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楊丹輝.外商投資新動向分析[J].湖南商學院學報.2004(2)
論文關鍵詞 外商投資企業 登記 改革
近十幾年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外商投資企業入駐國內,其投資形式也發生變化。設立方式上,從當初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為大多數入駐形式演變為如今的以外商合資、外商獨資乃至外商一人有限公司居多;所涉及的產業范圍上,從制造業、建筑業涉及較多演變為如今更偏向于服務業、批發零售業,經營范圍也日趨多樣,云計算、工業設計、企業管理咨詢等新興行業層出不窮;企業架構上,也從過去大企業、大公司向目前的小型化、精細化方向發展。 可以說,外商投資企業正在改變過去的形象和定位,越來越“國民化”。
然而,隨著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化”待遇進程的不斷加快,其登記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顯現,一定程度上已影響到外商投資企業的落戶和發展。因此,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進行規范和完善十分必要。
一、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主要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缺陷給實際操作帶來困擾
當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中主要使用的法律主要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近年來也逐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操作。同時,國家工商總局逐步出臺的若干規定、暫行規定、執行意見、有關通知、指導意見等,也被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時的依據。如此眾多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實施意見,會存在相互矛盾之處,給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帶來困擾。如《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關于外資企業解散的申請,應當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而在《公司法》及登記條例中,明確“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而在實際操作中,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核準解散的日期與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銷的日期并不一致,即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主體資格喪失應遵從哪個日期并沒有統一的說法,給企業、登記機關和其他機構如銀行等辦理后續業務帶來困擾。又如三部外商投資企業法中關于企業章程、合同與協議中有相互重疊的部分 ,如《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實施條例》中第十一條第五款與第十三條第五款都涉及到了董事會的組成問題,即合營合同與章程都須對董事會組成事項有規定,但因合營合同由出資雙方訂立,而章程由董事會訂立,訂立人不同,如果兩者沖突,以章程為準還是合營合同為準,法律中卻并未明確規定,給登記實務操作時造成影響。
(二)多頭管理使登記程序繁瑣冗長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實行審批部門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登記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從設立伊始,即受多個部門管理。申請時有審批機關,所涉及的行業還有行業主管部門,設立時有登記機關,資金匯入時還需經過外匯主管部門。除某些確需要管控的因素外,多頭管理使企業登記程序被繁瑣化、復雜化,增加了企業與社會的工作成本。以某家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增加流通環節食品批發與零售為例,應當獲得審批機關的批準方可從事該業務,而審批機關要求企業先獲得工商部門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工商部門卻堅持認為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先獲得審批機關的批準,憑批準證書再辦理相應許可,如此循環往復致使企業和有關部門均耗費了大量時間與精力,降低工作效率。對于審批機關來說,審查的是該外商投資企業是否被允許從事某項行業,而對于行業主管部門或許可機關來說,關注的是該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具有從事某項業務的能力,兩者的管理目標和方向其實并不相同,但由于各部門都各自要求一套完備的申請標準,使外商投資企業對應先滿足哪套標準感到困惑,又如果兩套標準之間存在矛盾,應遵從于哪一個標準,都有不確定因素。另一種情況是,某外商投資企業獲得了審批機關的批準,設立登記時被工商部門要求對經營范圍的表述必須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規范表述,從而使最終獲得的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表述與審批機關出具的批準證書中的表述不一致。外商投資企業將會面臨兩種選擇,一是需要再前往審批機關進行修改,從而帶來修改章程、合同、申請表格、可行性報告等一系列繁瑣流程,二是暫且擱置,待聯合年檢時因批準證書與營業執照不相符而再次選擇第一種辦法。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冗長復雜的手續,給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帶來諸多不便。
(三)硬性規定致實務管理存在漏洞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的法律規定有諸多與國內企業不同,這些法律、法規和規定在設立之初確有其便于加強管控的必要性,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這些特殊的規定逐漸喪失其管控力和必要性,成為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必須遵守卻又可以輕易繞過的規定。如中外合資企業對中方出資人要求必須是企業或組織,除個別試點地區外,中方自然人目前尚不能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出資人,而在實際操作中,中方出資人可以通過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再由此一人有限公司與外方合資,輕而易舉地避開此項規定,使規定的存在形同虛設。同樣的,關于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比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給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工商部門確認的是注冊資金和實到資本,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有多少,并未有部門對其進行實際的勘察與檢驗,“投資總額”缺少實際意義。上述看似詳細且確定的規定,由于其本身的滯后性,使其與現行的其他企業登記制度自相矛盾,而產生管理漏洞。
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縱觀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存在的各種問題,究其原因,可歸結為日益增長的外商投資企業需求與滯后的法律法規、管理模式之間的矛盾,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化”待遇呼聲漸高。近年來,外商投資企業越來越多呈現“國民化”特征,投資主體中,“離島”企業、“海歸”創業呈上升趨勢,即投資主體的工作和生活主要場所在中國;投資規模上也日趨小型化和微型化,一人有限公司比重上升;經營范圍和模式也以新興、高端服務業、批發零售業和創意產業為主,以上各種特征均與內資企業、小微企業經營模式非常類似。與以往集團化、規模化運作不同,越來越多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過程中期望程序更便捷、方式更靈活、效率更提高,能與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相適應,不再為了繁瑣的登記程序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因此,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改革是以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化和推行并聯審批、電子審批為主的發展方向。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改革的幾點建議
(一)改革目標上,應注重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會工作成本
推進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登記制度改革,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是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的客觀需求,是促進國民經濟充滿活力、富有效率、健康運行的歷史必然。 因此,應當以尊重市場主體自由意志為主,同時適當兼顧管理控制。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程序,無論是否因管控需要,都應本著為市場主體和申請人提供便利、鼓勵創業、支持發展的立場。例如,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程序中易造成拖沓的環節主要在于證明或公證材料繁多復雜,更改登記事項需經過多個部門審批影響企業運作效率,審批機關審批時間過長(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第八條規定為3個月)等。為簡便登記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對于外商投資企業證明或公證材料的審核可以通過電子審查的方式,即統一一些經常性投資者所在國的查詢平臺,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注冊或登記號碼,即刻便能了解外方投資者的情況,省卻了需所在國有關部門出具證明且還須遞交我國領事館認證的繁瑣流程;審批機關之間則應增強相互溝通,對重要登記事項做到基本登記材料標準、要求一致,出具文書表述一致,相同材料不重復收取,資源共享,減輕企業負擔;減少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提高行政效能和辦事效率。即行政機關可以通過采取各種措施,從支持市場經濟發展、為投資人提供便利的角度出發,簡化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程序。
(二)改革基調上,應傾向靠攏“國民待遇”,合理并軌
改革的目標是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的客觀需求,因此,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改革的主導思路應是積極推行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化。立法層面上,目前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與公司法并存的“雙軌制”立法模式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亟待改變。理論界目前支持的主流法律重構方法是將現有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分解,把外商投資企業法中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終止、組織機構等內容,劃歸內資的公司法、企業法調整;另外一部分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控制的內容可直接劃歸國內相關的部門法調整。審批實務中,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不涉及禁止類和限制類產業的,應當參照國內企業,實行登記制,由登記機關直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全面審查,并予以登記;對外商投資國家限制外商投資的行業的,仍應實行審批登記制,但應對其多頭審批環節進行簡化,有所屬行業審批部門進行審批。
摘要:前向聯系是跨國公司向東道國本土企業發生技術溢出的重要渠道。通過對珠海外商投資企業基于前向聯系的技術溢出狀況分析,并闡述其技術溢出的特征及其存在的問題,由此提出了促進其技術溢出效果的相關對策。
關鍵詞:跨國公司;前向聯系;技術溢出
一、問題的提出
跨國公司可以通過內部渠道或外部渠道向東道國本土企業轉移技術。例如,可以向其子公司轉讓技術、專門知識與技能;也可以通過許可證交易向他國本土企業轉讓技術與管理經驗。除了以上直接聯系外,跨國公司與東道國企業的技術水平還存在間接的聯系,即還存在著跨國公司的技術溢出效應。其中前向聯系是跨國公司向東道國本土企業發生技術溢出的重要渠道。
前向聯系中的跨國公司是東道國本土企業技術能力提升的外部知識源。本土企業通過與跨國公司建立的各種前向聯系也成為其進行技術學習的主要途徑之一。本土企業如何有效地吸收前向聯系中跨國公司的技術溢出,強化本土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這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本文通過對珠海外商投資企業的問卷調查,總結其技術溢出的特征及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對策。
二、跨國公司的技術溢出效應與前向聯系
跨國公司技術溢出效應的理論基礎源于跨國公司的形成與發展理論。Hymer(1976)指出,FDI的主要動機是跨國公司為了在不同國家的市場上控制生產和市場營銷,以便充分利用其專有的知識和技能資產。Hymer的論述表明,創建跨國公司的必要條件是必須擁有專有知識和技能的所有權優勢,否則跨國公司無法在與東道國本土企業的競爭中取勝,因為本土企業往往具有市場環境、消費者行為以及商業經驗等方面的知識優勢。然而,在跨國公司與本土企業的頻繁接觸中,跨國公司的專有知識和技能可能不通過市場交易就轉移到東道國的本土企業中,即發生技術溢出效應。一般認為發生技術溢出效應的渠道有示范和模仿、競爭、人力資本流動以及聯系等。
跨國公司通常擁有技術或信息上的優勢,當其子公司與本土的供應商或客戶發生聯系時,本土企業就有可能從跨國公司子公司先進的產品、工序技術或市場知識中“免費搭車”,于是就發生了溢出效應。即使跨國公司子公司會向本土供應商或客戶收取一定的費用,但在大多數情況下,不可能攫取本土廠商從中獲得生產率進步帶來的全部利益。這類溢出渠道按照溢出的對象可分為后向聯系的技術溢出和前向聯系的技術溢出兩種。
所謂前向聯系是指外國跨國公司與東道國本土企業之間通過市場關系長期形成的一種供應方面的契約,在這種契約關系中,跨國公司作為供應商向本土企業或消費者提品或服務。通過這種契約關系形成的關聯,對提高本土企業競爭力非常重要,因為通過這種關聯,大量的知識、技術、管理經驗從外國子公司轉移到本土企業。
與后向聯系相比,有關前向聯系的實證分析要少得多。Aitken&Harrison(1991)認為,來自前向聯系的溢出在大多數行業都很重要。事實上,與跨國公司的前向聯系比后向聯系對本土企業更有益處,因為前向聯系有助于盡快形成本土的生產體系,開發其制成品市場。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技術的國際擴散還會引起另一種層次的前向聯系。如資本內含型技術的國際擴散,如果只是從產業聯系的角度來衡量,起碼促進了技術引進國本土有關技術設備維修業務的發展;如果從更為廣泛的意義上分析,還可能促進本土R&D產業的進步。
以下部分將對珠海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問卷調查,以把握其基于前向聯系的技術溢出特征及其存在的問題。
三、基于前向聯系的跨國公司技術溢出效應分析
——珠海外商投資企業的問卷調查
根據文獻研究、推導和演繹,本文就前向聯系的技術溢出渠道設計了調查問卷,并以相對平實、易于理解的語句分別表達出來。2006年11月共向182家珠海制造業外商投資企業發放了問卷。回收61份,其中有效問卷56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30.8%。
(一)樣本企業的特征
在回收的56份有效問卷中,除了選擇“其他”選項的12家企業外,產業分布排在第一位的是電子產業,共有11家企業,占總數的18.6%,第二位的是家用電器產業,共有9家企業,占總數的15.3%,第三位是紡織服裝產業,共有6家企業,占總數的10.2%。第四位的是機械和輕工業,分別有4家企業選擇,占總數的6.8%。總體來說,產業分布較分散。
樣本企業的投資方式以外商獨資企業為主,共有36家企業,占回答企業總數的65.5%,中外合資企業有19家,占回答企業總數的34.5%。沒有一家企業選擇中外合作形式。說明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對外資股權政策的放開,中國投資環境的改善以及外商在華經營經驗的積累,外商獨資企業成為跨國公司進入珠海的首選方式,這一結果與楊學軍(2004)結論相同。
樣本企業的來源國家(或地區)以歐美、日本企業為主,共有26家,占樣本總數的58.5%,但是也有相當數量的港澳臺投資企業,這與珠海毗鄰港澳有直接關系。
(二)本土銷售水平
樣本調查顯示,中國市場對多數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有45.5%的企業在中國市場上銷售了50%以上的產品,其中,有16.4%的在中國市場上銷售了75%以上的產品。有45.4%的企業在中國市場上銷售的產品少于它們產品四分之一。外商在中國市場產品銷售呈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
對外商投資企業產品本土銷售情況分析表明:
第一,外商投資企業具有一定的出口導向的傾向。文獻研究顯示市場進入和技術轉移能力之間具有一定的相關性。這一傾向顯示通過技術轉移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水平得到了明顯提高,一些以國內市場為目標的外商企業開始轉向國際市場。
第二,大多數外商在珠海投資項目是下游產品生產。樣本中,53.7%的企業屬于相對容易轉變為本土銷售的組裝或最終消費品生產。
對外商投資企業本土銷售與企業狀態特征關系調查分析顯示:
外商獨資企業更加傾向于產品出口,有50%的企業本土銷售不到25%,而中外合資企業這僅有36.8%的企業本土銷售不到25%。這與Hoyle(1990)的分析結論即合資企業的技術水平——足以吸引本土的消費者,但是沒有高到足以進入世界市場上去競爭,大致相吻合。
企業的設立方式與本土銷售水平存在著較大差異。表現為:嫁接企業對本土市場的依靠程度較高,有62.5%的樣本企業顯示其產品本土銷售比例超過50%;而非嫁接企業具有比較高的國際市場導向,有58.4%的樣本企業顯示其產品國際市場銷售比例超過50%。分析表明,外商選擇嫁接方式設立合資企業的主要動機在于合作伙伴的國內市場網絡,以合資形式組建的非嫁接企業的主要動機在于外方的國際市場網絡。
投資者的區域來源在本土銷售狀況有一定的差異。港澳臺企業和日資企業表現出較強的國際市場傾向。樣本中,有58.9%的港澳臺企業,有53.3%的日資企業,有44.4%的歐美企業將50%以上產品銷往中國以外的市場。這與Frank(1980)的西方投資表現出高的國內滲透而日本人的投資或多或少地像重建一個工場的結論有相似之處。
外商投資企業的本土銷售對本土企業產生了前向聯系技術溢出效應。其效應水平與其在本土銷售的目標市場和方式,即買方是本土消費者還是本土企業,有較大關聯。
調查結果顯示,超過一半(53.7%)的樣本企業的產品為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只有7.4%的樣本企業將本土企業列為目標市場,與其產生直接的前向聯系。樣本中,有33.3%的企業將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列為其目標市場。這種類型的本土銷售有兩種情況:一是成立時就以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為目標,其企業設立的目的就是為其供應配套;另一個是成立之后目標市場從本土公司轉為外商企業。以上數據說明本土銷售對提高本土企業創新能力的效果還很有限。
(三)本土銷售的效果
無論本土的買方是消費者還是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本土銷售的主要作用,在經濟學意義下被廣泛定義為進口替代。但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本土銷售實現的技術擴散作用在這兩種類型的買方之間是不同的。
本土買方是企業時,通過前向聯系的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擴散能從兩個層次上觀察到。第一個層次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所提供的產品對本土企業作用效果得到反映。樣本調查數據表明,83.3%的樣本企業都認為他們提供的產品幫助本土買方提高它們產品的質量。第二層次的技術擴散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活動密切相連。這些活動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對本土買方的售后服務和員工培訓,主要是在高科技項目中,尤其是電子行業,因為本土買方對這類產品不熟悉。其過程通常伴隨著產品功能展示與操作技巧傳授,這將加速本土買方對特定新技術發展過程的熟悉;另一類通常在傳統行業的生產領域。這些行業的激烈競爭迫使外商企業提供更多技術信息以保證本土買方提交他們的訂單。同時,本土買方企業通過向其先前的供應商展示外商企業提供的樣品,也將激勵這些供應商提高其產品性能、質量和服務。調查顯示有64%的外商投資企業向其本土買方提供了售后生產技術服務和培訓指導,這是主要的溢出途徑。另外有12%的企業向其本土買方提供了產品技術信息。
當本土買方是消費者時,本土銷售對提高本土企業創新能力的效果非常微小。但也有兩個層次的信息流產生。第一層次是由于消費者市場中高質量產品的增加,從而通過產品的展示產生了技術溢出。調查顯示有55.2%的企業提供了售前產品功能展示。第二層次的技術擴散有兩種途徑。第一是營銷管理示范。外商投資企業大多數都是自己銷售產品而不是通過本土的分銷網絡。除此之外,由于利益保護,中國市場的地方化趨勢比較明顯,在不同的地區外商企業要重復他們的市場活動。這些因素使得本土公司有更多的機會學習外商企業的銷售技巧。調查顯示,有72.4%的企業提供了售后服務。另一種途徑是消費者教育。對本土銷售目標市場進一步分析顯示,大多數以國內消費者市場導向的外商企業產品為其市場的高端產品。在他們的本土銷售中,由于其產品相對高的技術含量,消費者教育經常發生。這種教育不僅在傳統的售后服務中發生,而且通過采購前的消費者培訓發生。通過這一過程,還沒有真正采購時一些技術知識就能被擴散。結果是,消費者變得對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更有識別力。這一結果的反面是迫使本土企業提高他們的產品標準。調查顯示,有66.7%的企業認為其在本土銷售消費品提高了消費者對產品的識別力,另有51.9%的企業認為刺激了同類其他企業產品的發展。
四、結論與建議
外商投資企業本土銷售狀況反映了其與中國本土企業前向聯系與影響。調查表明,盡管有45.5%的珠海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土銷售了一半以上的產品。但由于其大部分產品為最終消費品。因此,實際上外商投資企業與本土企業的前向聯系很弱,只有7.4%的外商投資企業與本土企業發生了緊密的前向聯系。這表明,通過前向聯系,外商投資企業對本土企業的技術溢出體現為一種間接性為主導的方式,其主要的渠道是知識運用、消費者教育和市場演示。
經驗研究證實,技術溢出的增加是與本土企業吸納能力相聯系的。如果國內吸納能力不足,就不能形成聯系效應。跨國公司與本土企業的技術差距越大,則它與本土企業建立前向聯系的難度也就越大。如果本土企業的技術能力與管理水平不能達到一定的程度,就很難形成彼此間的配套合作關系。因此,本土企業對引進技術的吸收、消化能力和組織實施能力對技術的溢出效應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引進技術能否在所處的環境中盡快產生溢出效應,還要看國內企業的技術能力,看它是否能迅速地模仿、消化、吸收,并在此基礎上創新,形成對跨國公司的競爭壓力,促使跨國公司轉讓更先進的技術,從而造成新一輪的技術溢出。
強化跨國公司基于前向聯系的技術溢出效應,微觀上不僅需要本土企業的努力,宏觀上也需要政府政策環境的引導。其中,有兩方面是非常重要的舉措:
[關鍵詞] 外商直接投資工業部門資本存量比較優勢貿易轉型
一、問題的提出
從傳統的生產要素定義來講,生產物質產品所需要的各種投入構成了生產要素,通常分為自然資源、勞動力資源、資本資源三種。在這三種基本要素中,只有資本資源的增長在長時間內是沒有極限的,而且在各國之間也存在著巨大的差異。而發展中國家普遍面臨著資本短缺的問題,這就需要發展中國家通過與國內儲蓄相適應的新增投資和外國資本的凈流入,提高資本存量,實現資本積累效應。就國內新增投資而言,雖然國內儲蓄水平較高,但是很難產生與其相適應的內部投資,這便更需要外商直接投資在其中發揮積累作用。
因此,外商直接投資作為我國資本積累的外國資本流入部分,對于我國工業部門的資本存量的貢獻程度,便成為分析我國外商直接投資對出口貿易轉型的資本積累效應的主要問題。
二、資本存量分析
1.分析方法
(1)資本存量的估算方法――永續盤存法
該方法是由Goldsmith在1951年提出的,后經Christensen和Jorgenson等經濟學者的發展,將永續盤存法計算資本存量的基本公式表示為:
其中,Kt為t時期的資本存量,It為t時期之內的投資量,δ為資本存量的折舊率。
(2)數據說明
本文的數據來源主要是1994年到2005年各年的《中國統計年鑒》。基本數據包括:1994年~2005年工業部門中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資本原值;1994年~2005年各年的全社會投資的建筑、設備比例。
(3)基準年K(1994)的確定
根據資本的增加值與產出的增加值之比將近似等于平均的資本產出比重來估算我國同期的資本存量總量。先估計出1994年中國工業部門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現價基期資本存量。再用同樣的方法把1994年基期資本存量分為建筑資產和設備資產兩類。
(4)固定資產投資序列
選擇利用固定資本原值一次差分獲得固定資本的形成序列值,并將其分成建筑、設備兩部分,再用固定建筑和設備投資價格指數進行處理得到1994年價格的固定資產投資序列。
(5)折舊率
使用Wu and Xu(2002)計算的工業品折舊率,并假設1991年~2005年的折舊率與1975年~1996年的折舊率相同,即建筑和設備的折舊率分別為2.44%和7.89%。
2.計算并列出結果
根據前文我國外資存量的數據,從1994年到2005年,在我國工業部門中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存量增長十分迅速。1994年工業部門中外商資本存量為1768.95億元和1671.51億元,到2005年以1994年價格計算為16850.35億元,增長了852.56%,年平均增長率為22.74%。經計算,我們可得到1995年~2005年我國工業部門總的資本存量(如表所示),其由1994年的24212.02億元增長到2005年66721.09億美元,年平均增長率為10.65%,明顯低于我國外資存量的積累速度。而總的資本存量由外資存量和內資存量兩部分構成,這進一步說明我國外資存量的積累速度大于內資存量的積累速度,即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工業部門的資本存量的增長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再結合前文計算結果,在1994年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存量占工業部門總存量的比重為7.31%,到2005年這一比重達到22.86%,并且呈現逐年上升的態勢。說明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存量的增長對我工業部門的資本存量的增長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三、分析結論
總的來講,外商直接投資對于我國工業部門發展的促進作用,不僅說明了外商投資企業出口份額的增加,而且還體現了我國對外貿易的顯性比較優勢的變化。上述分析表明,我國對外貿易的顯性比較優勢的變化,反映出外商直接投資流入的資本積累效應對我國工業制成品比較優勢的強化作用。根據外商直接投資資本存量對我國資本積累的貢獻來說,外商直接投資的資本存量效應對于加強我國資本生產要素的比較優勢起到重要作用,進而加速了我國出口貿易結構向資本密集轉型的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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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外資并購 PE 跨境資本流動 外匯管理
一、PE主導的外資并購成為我國FDI的重要來源
傳統的FDI以綠地投資為主要方式。近年來隨著制造業產業轉移的基本完成,跨境并購在全球FDI流動中的比重不斷上升。根據《世界投資報告》,跨境并購交易金額及其與世界FDI流量的比值持續上升。在世界金融危機前的2007年,跨境并購交易值占全球FDI比值高達0.893:1,有學者據此認為跨境并購已構成世界FDI流量的主要部分。根據《世界投資報告》,中國的FDI流入中綠地投資仍占據著統治地位,但外資并購的增長速度超過了綠地投資。2006年中國外資并購(凈值)占FDI的占比一度達到15.54%。隨后在紅籌管制和世界金融危機的雙重打擊下外資并購交易量嚴重萎縮,但近三年來又再度呈現振蕩回升的態勢。2011年度中國的外資并購凈值1同比增長77%,超過2006年成為歷史最高。而清科研究中心《2011年度中國并購市場研究報告》則顯示,2011年度僅披露金額的外資并購交易金額為68.20億美元,同比增長高達209.2%。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是世界投資活動中的一支新興的重要力量。PE是針對特定對象募集,主要對非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最終通過被投資企業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退出的一種投資基金。世界金融危機前,PE主導的跨境并購值在全球跨境并購總額中的占比一度接近三分之一。中國以其快速增長的經濟實力受到一些國際知名PE機構的青睞。2005年《世界投資報告》還提到來自PE/VC的投資已經成為中國FDI的重要來源,僅當時見諸報端的較大規模外資并購案就有德太投資(TPG)聯手泛大西洋投資和新橋資本對聯想公司3.5億美元的投資案、凱雷集團對太平洋保險4億美元的投資案和新橋資本對深圳發展銀行1.6億美元的投資案等。
二、外資PE并購境內企業兩種基本模式
(一)離岸模式
外資PE并購境內企業最初采取“兩頭在外”的離岸模式,即資金募集和投資退出都發生在境外。離岸模式多采取 “紅籌架構”:境內實際控制人在英屬維京群島等離岸中心設立特殊目的公司(SPV),以其為殼公司作為海外融資平臺,吸收外資PE的投資,進而收購境內資產或股權,實現以“境內權益”境外間接上市的目的。境外殼公司完成在海外資本市場的融資后,融資資金通常以FDI的名義進入境內。外資PE則在封閉期結束后擇機出售持股退出。
由于一方面有利于境內企業降低上市門檻、實現境外融資,另一方面在中國資本項目尚未完全放開的背景下,外資PE可以利用境外SPV寬松的監管環境便利地實現投資資金的進入和退出,降低資本運作成本的同時增強運作靈活性。因此,紅籌模式一度受到追捧,成為外資PE參股境內企業、實現境內企業境外間接上市的主要方式。
(二)在岸模式
在岸模式就是外資PE獨立或者與境內機構合資、合作在中國境內設立人民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并在境內開展股權投資業務活動的模式。由于籌資活動和市場退出都發生在境內,其特點也被歸納為“兩頭在內”。
我國從2005年開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法規對加強對紅籌模式的監管。《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10號文)對通過紅籌架構下設立境外SPV、換股并購、上市完成后融資調回等各個過程實施了全面的審查管理,其施行對外資PE的并購活動和打算境外上市的中國企業產生了不利影響:一是審批層級提高;二是審批流程加長;三是審批程序與境外上市流程的銜接不順增加了紅籌重組及上市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隨著IPO重啟、創業板開閘等一系列改革的推進,以及國內A股市場較為豐厚的回報率,外資PE開始尋求在岸設立投資機構。在政策環境方面,我國政府一直在積極推動人民幣基金的發展。
從原則上講,外資參與設立人民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約型非法人制和信托制;可以是中外合資、合作,也可以是外商獨資;境外投資者即可以作為普通合伙人(GP)出資,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人(LP)出資。出于避免雙重征稅等方面的原因,外資PE在境內設立人民幣投資機構主要采用國際上主流的有限合伙制。凱雷集團(Carlyle Group LP)于2010年3月3日成為第一家在中國設立中外合伙制人民幣基金的外國公司,隨后IDG資本、紅杉、普凱、黑石等國外知名PE也都相繼成立了自己的有限合伙制人民幣基金。
三、外資PE相關并購的外匯管理
(一)外資PE離岸并購的外匯管理
對外資PE離岸并購的監管主要落實在對境內相關主體出境設立SPV以及境外融資后返程投資的規范和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2005年的《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SPV 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75號文) 確立了以境內主體設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為主線的返程投資管理流程:一是界定了“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等重要概念的界定,將在多重控股模式下的外資并購活動納入到外匯局的監管范圍;二是登記管理方式相對于之前的核準管理方式適度放松,同時也加強了對與離岸金融中心之間跨境資本流動的監管。三是關于“補登記”的規定使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但75號文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75號文對特殊目的公司“以在境外股權融資為目的”的界定,在實際執行中較難以把握。同時,我國境內存在大量被境內居民實際控制、以套取外資優惠政策為主要目的的外商投資企業,這些企業盡管并不嚴格符合75號文對返程投資企業的定義,卻屬于更廣泛意義上的返程投資企業;并且,這種企業的大量存在,也可能被利用來作為境內的外資“殼”企業以架設紅籌架構,從而達到降低審批層次、簡化審批環節的目的(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不屬于10號文的規范范圍,不需商務部審批)。
因此,國家外匯管理局又于2011年5月頒布了《關于印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19號文),對75號文的實施進行補充和細化。19號文將外商投資企業分為三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企業、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企業、非返程投資企業,并要求:對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企業轉為特殊目的公司需進行補標識,以解決在大量返程投資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對于已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則依據是否已發生實質性資本變動,來決定是否適用“先處罰,后補辦登記”原則辦理,從而使75號文關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定義和“補登記”規定更具可操作性。
(二)外資PE在岸并購的外匯管理
1.設立外資登記。公司制和契約型非法人企業的外資PE均需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外資企業外匯登記手續。2012年11月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則明確了外資合伙企業所涉外匯管理以登記為主,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完成必要的外匯登記和出資確認手續后,可直接到銀行辦理外匯賬戶開立、資金購付匯等相關外匯業務。
2.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外資進行境內股權投資尚需經外匯局核準,這是目前在岸外資PE開展并購活動遇到的一大障礙。公司制和契約型非法人企業的外資PE可以根據有關規定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42號文),其中規定一般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于境內股權投資,而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境內股權投資,其資本金境內劃轉須經外匯局核準2。而另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2008年11月給上海市分局的《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進行境內股權投資有關問題的批復》,該批復可歸納為“二次核準、按項結匯”:外資PE外匯資本金境內劃轉給被投資企業、以及境內被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結匯,均需要經過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后方可辦理;外資PE的外匯資金不允許由其結匯后以人民幣進行境內股權投資,而應按投資項目,由被投資企業參照外商投資資本金辦理結匯。非法人制外資PE則不允許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而應依據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的結匯和劃轉須逐筆經外匯局批準。
綜上所述,雖然不同組織形式的外資PE可能面臨的結匯管理政策有所差異,但目前外資PE資本金的劃轉和結匯均需經過外匯管理部門的審批,外資PE在岸并購活動在政策上還面臨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事實上,在QFLP制度試點之前尚未有一例外資PE設立并成功結匯。并且,按項目結匯的方式,影響了外資PE境內投資活動的效率,在人民幣匯率波動較大的時期,還可能面對較為可觀的匯率風險;而由被投資企業結匯的方式,則可能在境外投資退出,辦理利潤匯出時,面臨較為繁瑣的審批程序。
目前京津滬渝等地都陸續開展了QFLP制度試點,外資PE的結匯難題有望局部得以解決。以上海為例,該試點的一大突破在于,QFLP采用額度一次審批,分筆自行結匯的操作方式3。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到托管行申請辦理結匯。從而把有項目再結匯變為先結匯再投資。試點模式成熟并推開后,外資投資國內實體企業并經資本市場退出的渠道將更加暢通。
3.境內再投資。將于2012年11月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59號文),取消了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再投資的外匯登記及驗資詢證。并且,外商投資性公司與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辦理外匯登記時,外商投資性公司將被視為中方股東登記。這一規定是否意味著外資PE境內再投資項目不受《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限制尚有待商務主管部門的明確,但對于希望通過境內再投資而部分獲得國民待遇的外資PE而言,可能是一個積極的信號。
4.利潤匯出與投資退出。根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外國投資者回收的對創投企業的出資可依法申購外匯匯出。公司制創投企業開立和使用外匯賬戶、資本變動及其他外匯收支事項,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外匯管理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制定。”但對于非法人制外資PE而言,由于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的尚屬空白,其在岸并購活動的收益匯回和投資退出面臨無法適用的尷尬局面。
四、關于完善外資PE相關并購活動外匯管理的思考
對于外資PE并購境內企業的謹慎態度,主要基于如下理由:外資PE并購并不像傳統由國際產業資本主導的FDI,能給東道國帶來技術、管理和出口渠道等方面的好處。并且,由于外資PE并購后形成的廠房、設備等沉沒成本較少,缺少戰略性投資目標,一般并不謀求對被投資企業的長期控制,因此撤資的可能性比傳統FDI大得多,甚至可能出現短期套利行為影響東道國的金融市場穩定和行業長期發展。
但另一方面也應當看到外資PE并購所具有的特定優勢,如有研究指出,私募基金具有特定的所有權優勢:一是資產性的所有權優勢,主要指資金規模、資產結構、人力資本等優勢;二是交易性的所有權優勢,主要指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優勢。外資PE并購能給東道國帶來先進的資本運作模式,有利于東道國資本市場發育,其所具備的信息優勢和專業化、市場化運作能力,也有助于提高投資資金的配置效率,并通過示范效應提高本土行業的經營績效。并且,外資PE的相關并購活動一般具有3-7年的“鎖定期”,而與跨境熱錢“快進快出”的特點有顯著的不同。
因此,對于瑕瑜互見的外資PE并購活動,相關外匯管理應當“揚長抑短”,努力實現外匯管理“便利”與“安全”的平衡:
一是加快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立法工作,規范外資PE在岸開展并購業務的經營行為。建議在相關法規條款中,明確在岸PE機構主體身份(內資還是外資)、籌資額度、境外LP資質以及并購鎖定期的相關規定,防范外資PE經營行為的短期化傾向,抑制其投資套利行為。
二是積極穩妥推進資本項目開放,促進國內資本市場發育,滿足境內企業融資需求。加強對國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其跨境并購活動的研究,完善相關跨境資本流動的統計監測,提升防范風險手段。在QFLP制度試點基礎上,適時擴大試點范圍,推動境內企業跨境融資活動由“離岸”向“在岸”的轉化。
三是加強與商務部、稅務局等相關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注重監管協調與政策銜接,消除監管盲區與政策套利空間。
四是探討和研究境外LP以離岸人民幣出資的可行性,在推動產生新的外商投資形態的同時,促進人民幣跨境循環的渠道暢通。
注釋
1.外資并購凈值=東道國企業被并購總值-東道國中外國企業被并購值。數據僅包含收購10%以上股權份額的并購交易。下同。
2. 最近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已經取消了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投資款劃撥核準。
3. 高改芳:《上海QFLP試點先結匯再投資》(http://.cn/2012/03/01004112376195.shtml),中國證券報,2012年9月12日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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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新實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體現在:將實繳資本改為認繳資本、降低公司最低資本限額、放寬出資期限、擴大投資方式等方面。修改后的公司資本制度仍屬于法定資本制范疇。這次重大調整使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更加完善。
新實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鑒了國際上公司資本制度的發展趨勢,對公司資本制度進行了較大的修改,摒棄了嚴格法定資本制,過度到允許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其變化和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仍屬于法定資本制范疇
1993年的《公司法》關于公司資本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23條、第25條、第78條,這些規定強調資本總額一次發行,一次性全部繳納,不允許分期繳納,實行的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2005年對上述規定進行了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第59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84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由此可見,設立有限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時,資本總額必須一次性發行、但允許分期繳納;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時,資本總額必須一次性發行、不允許分期繳納。對這些新規定,學者認為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屬性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一種觀點認為新《公司法》實行的是折中授權資本制;另一種觀點認為新公司法是折中資本制和法定資本制并行。筆者認為上述對我國公司資本制度屬性定位的兩種觀點是不正確的或者說是不完全正確的。因為,法定資本制的特點是強調一次發行與一次認購,在繳納時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但不授權董事會發行。而折中資本制的特點則是資本的發行與認購是分次進行的,也就是說允許第一次只發行注冊資本的一部分,設立人只需認購部分資本,其他部分發行與認購可在公司成立以后進行,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但授權董事會發行,對董事會發行有限制要求。法定資本制與折中授權資本制的主要區別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看資本的發行或認購是一次還是分次,二是看是否授權董事會發行。至于是一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不是兩者的主要區別。從2005年新《公司法》規定的資本制度來看,比較符合法定資本制的特點。因而,從整體而言,2005年新《公司法》規定的資本制度不是折中資本制,仍為法定資本制,是分期繳納與全額繳納相結合的法定資本制,比1993年《公司法》規定的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在繳納出資方面有所放松。
與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資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統一
《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8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6條、《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1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4條對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的資本做了明確規定,規定注冊資本是認繳資本,企業設立不以資本實繳為前提的,而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在企業成立后一期或分期繳付,不要求在企業成立時一次到位。對這些規定,有些學者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制度是折中資本制,也有些學者認為是法定資本制。筆者同意是法定資本制的理解,應該說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制度更符合分期繳納的寬松的法定資本制的特點。我國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有關注冊資本的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有關資本制度規定不統一,于是形成了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實行比較嚴格的法定資本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比較寬松的法定資本制,體現了對內對外有別的資本制度。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將1993年公司法規定的實繳資本改為認繳資本和實繳資本相結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都是在公司登記時已經發行并被認繳了的出資。新《公司法》的這一規定使公司資本制度與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制度做到了完全的統一,都實行認繳資本。但是,對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實行實繳資本制。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將1993年《公司法》不允許分期繳納的規定,修改為根據不同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繳納方式,作了區別對待。依據新《公司法》第26條、第59條、第81條、第84條的規定,可以總結出新《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繳納,實行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不允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繳納,仍實行一次繳納的法定資本制。即分期繳納只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這說明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出資繳納方面的規定做到了與外商投資企業的統一,(盡管分期的具體期限不完全一致);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募集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在出資繳納方面的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未完全統一。因此,在有關出資繳納方面,新《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規定還存在一定的區別,未達到完全統一。新《公司法》允許認繳和分期繳納的規定不但與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達到統一,而且也符合時展的潮流。因為,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載明的注冊資本允許分期分次到位。
各從事國際商品貿易、國際服務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及國際商務運營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含國有、民營和外商投資企業)在職在崗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申報高級國際商務師的條件(附件1)
三、轉換高級國際商務師的條件
具有其他系列高級職稱的人員,在國際商務崗位上工作滿一年,可以申報轉換高級國際商務師。
四、實行人事人員申報高級國際商務師資格的有關事項
在人才流動中心實行人事的人員,其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定,由個人向省人才流動中心提出申請,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表,交省人才流動中心進行資格審查,報省職稱部門審定后,由國際商務高評會評審。
五、評審材料的報送要求
(一)送評材料
1、《專業技術資格審查表》(一式1份)
2、《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一式3份)
3、《專業技術資格送審表》(一式15份)
4、任現職以來的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資料(裝訂成冊)
5、《個人業務自傳》(一式15份)(破格、掛編人員提供)申報人員申報時可按照《江西省職稱管理系統》(從江西省人事廳門口網站相關下載的“專業職稱”欄目下載)的內容,報送申報人員信息。
(二)材料要求
1、業績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復印件不作為評審依據;提供的論文必須發表在有國家統一標準刊號和增刊許可證號(“CN”或“ISSN”)的雜志上,以書號(“ISBN”)代刊號的論文集上登載的文章僅作參考。
2、申報評審的專業必須填寫準確。
3、《專業技術資格審查表》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上的設區市(主管部門)一欄,必須填寫設區市(主管部門)全稱,并標明設區市(主管部門)代碼。
4、《專業技術資格審查表》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不可復制,《專業技術資格送審表》可復制,但不得改變表格式樣與大小。
六、申報高級國際商務師的程序
(一)省屬企事業單位的從業人員,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由本單位進行資格審查,送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稱辦審定,由國際商務高評會評審。
(二)各市縣所屬企事業單位、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從業人員,按照屬地原則,將申報材料送所在地的設區市政府人事(職稱)部門審核后,報省職稱辦審定,由國際商務高評會評審。無主管部門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如須主管部門履行審查負責的,由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代為履行。
七、高級國際商務師職稱外語水平的具體要求,按江西省人事廳《關于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水平要求的通知》(贛人發]12號)規定執行。
八、關于工作質量與職業道德評估工作的要求
在本年度職稱申報工作開展前,各單位必須對申報人員任現職以來的工作質量與職業道德情況進行評估,申報者評估必須為合格以上。凡未完成評估的單位不得開展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
九、2010年申報高級國際商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資歷(聘任年限)終算截止時間:2010年12月31日;業績和論文的終算時間為2010年7月31日。
十、省職稱工作辦公室受理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材料的截止時間為2010年8月16日,具體日程安排見《2010年全省職稱申報評審工作日程安排表》(附件2)。
聯系人:聯系電話:
附件:
【摘要】受各種有利因素的吸引,外商投資企業紛紛落戶我國,幾乎每天都在增加。而在這些企業中,有個值得關注的現象是相當一部分企業一面是巨額虧損,一面卻不斷增資,成為“虧損不倒翁”。其中有一個存活的奧妙就是避稅。其常用的避稅方法主要是轉讓定價和利用避稅地稅制。筆者就轉讓定價及其對策作一研究。
【關鍵詞】外資企業;轉讓定價;對策研究
一、外資企業轉讓定價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外商在我國進行了大量的直接投資,設立了許多外資企業,其中有不少就屬于跨國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有關部門統計資料表明,截至目前,全國累計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53萬多家,合同外資金額1萬多億美元,實際使用外資金額6000多億美元。目前,來華投資的國家和地區超過190個,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國公司中已有近450家在華投資。這些跨國公司在我國設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也進行了大量的國際貿易,其中大部分屬于內部貿易,這就為轉移定價的實施提供了可能。外商投資企業普遍采取轉移定價帶來了許多問題,其突出表現就是我國外資企業的普遍“虧損”。據有關部門的統計數字表明,我國境內三資企業的“虧損”面高達40%,有些地區甚至達75%。令人深思的是,許多長期“虧損”的外資企業,外商卻在不斷增資。可見,外資企業的“虧損”往往只是一種假象。
我國的外資企業普遍采取轉移定價,人為地導致賬面虧損,嚴重地損害了我國的經濟利益,其影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轉移利潤,造成外資企業虧損,侵吞中方利益
我國某些合資企業的外商,利用合資企業年度虧損可不繳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再加上我國合資企業的中方人員國際市場價格信息閉塞,不了解國際行情,且出口渠道又過于依賴合資外方,甚至供與銷皆由外方控制,使一些外商得以采用轉移定價高于向在華子公司出售原材料,低價收購在華子公司的外銷產品,將工業利潤轉至商業環節,將合資企業本應獲得的利潤轉至國外的母公司或分公司,造成合資企業虧損而外商贏利的現象,使得大量利潤外流,國家和境內合資企業遭受到損失。
(二)減少我國的稅收收入
三資企業的稅收效果是決定我國利用外國直接投資收益的另一個重要的指標。許多外資企業通過高進低出的轉移定價將在華子公司的利潤轉移,從而逃避我國較高的所得稅。
(三)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資的關聯效應
外商直接投資對中國本地企業的引致需求是衡量我國利用外資實際獲利程度的另一個重要標志。由于我國目前對三資企業的轉移價格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很多外商就利用其對企業的進口控制權,高價從國外關聯企業購入許多國內企業可以生產的、質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以便更多的利用轉移價格攫取利潤,從而大大降低外商直接投資的關聯效應。
(四)使我國的國際收支惡化
三資企業“高進低出”的轉移定價主要從兩方面惡化我國的國際收支狀況:第一,“高進低出”的轉移定價會帶來外方整體利潤的增長,從而驅動三資企業進口大量國內可以生產的投入品,這將導致我國國際收支商品進口的增長,經常項目的流出。第二,在三資企業向國內外關聯企業購入相同數量的商品、勞務、技術等或出售相同數量產品的情況下,“高進低出”的轉移定價將導致我國商品進口和無形支出的增加,商品出口減少,從而進一步惡化我國的國際收支。雖然“高進低出”的轉移價格會導致在華子公司的賬面利潤減少,同時也減少我國的無形支出,從而改善我國的國際收支,但容易證明轉移定價這種改善國際收支的效果遠遠小于前述惡化國際收支的效果。
(五)其他影響
外資通過轉移定價轉移利潤,許多三資企業賬面虧損嚴重,從而損害了我國投資環境的聲譽,并導致中國員工的工資福利難以提高和改善等問題。
二、完善我國防范國際轉讓定價的措施
我國在轉讓定價的法規制定過程中也不斷獲取經驗。因為中國轉讓定價的立法歷史不長,所以在當今的法規體系中還有很多空白。而今后隨著我國轉讓定價法規體系復雜性的增加,新問題也將不斷出現。為防范外資企業利用轉讓定價等避稅方法,筆者建議:
(一)參考國際慣例,完善法制建設
我國應該制定完善的、內容齊全的《轉讓定價稅制實施細則》,包括關聯企業的認定、業務范圍、調整方法和原則、可比數據資料的獲取、詳細的分類調整、納稅人的報告義務和舉證責任、稅務機關的權力、文件準備要求、相應的調整、處罰規定、時間的限制和預約定價等。應借鑒國際反避稅法規的經驗,單獨制訂出一套比較系統和完整的反避稅法規。內容可包括避稅行為的認定,反避稅法規適用范圍,明確企業進行避稅活動可能采取的方法、手段及可能發生的避稅范圍,納稅人延伸提供稅收情報的義務及對國際避稅案件有事后提供證明的義務,對納稅人不配合以及違章的處罰規則等。
我國在避稅地稅制方面的立法還處于空白,可考慮制定專門的避稅地稅制,專門針對避稅地的轉讓定價問題。20世紀60年代以來,跨國公司大肆利用避稅地避稅的活動中,許多國家的稅收利益由此受到極大的損害。為此,西方發達國家紛紛采取反避稅措施,相繼制定了一系列反避稅地立法。其中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對利用受控外國公司避稅進行打擊的國家,后又于1986年制定了《消極性國外投資公司征稅規定》,使其針對利用避稅地進行轉讓定價活動的稅制趨于完善。德國于1972年、日本于1978年、英國于1984年也都先后建立并實施了避稅地稅制,對受控關聯公司的交易進行嚴格的審計。建立避稅地稅制,旨在對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與低稅或無稅國家或地區的外方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審查,以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對外貿易中的三方避稅行為。與此相關的是要及時建立完備的資本弱化稅制。我國有必要借鑒國際上成熟的經驗,整理零星的法律規定,建立一套系統的資本弱化稅制。在制定資本弱化稅制要解決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1.明確資本弱化稅制適用的對象。資本弱化稅制只制約關聯各方而不應制約獨立各方。對居民關聯方和非居民關聯方投資者采用同樣的標準,均適用資本弱化法規。
2.確定資本弱化的判斷標準。(1)關聯方的確定標準。我國在制定資本弱化有關法規時,可以結合現有的法規,確定一個比較合理的控制比例,從而保持稅法的統一性。(2)借款的持續使用期限。我國在制定資本弱化有關法規時,可以考慮將借款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長期借款作為判斷資本弱化的標準之一。(3)債務占股份比率標準。在采用債務與股份比率時,不宜采取單一的固定比率,而應該從企業不同規模角度考慮,制定不同的比率,作為判斷資本弱化的標準,防止采用同一固定比率帶來的矛盾,解決好兼顧經濟發展需要和達到防止避稅的目的。(4)權益資本的界定。在計算法定的債務與資本比率時,我國稅法可以考慮將資本范圍界定為權益資本,不僅包括實收資本,還應包括留存收益和未分配利潤。
(二)加強執法力度,提高治理效率
我國在轉讓定價的實踐方面,與主要發達國家的差距甚大,并且各級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定價問題重視不夠。雖然有了法律依據,但執行力度不大。因此,我國必須加大執法力度,規范外商投資企業的轉讓定價行為。治理轉讓定價需要加大處罰力度。在對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定價的調查過程中,要排除各方的影響和壓力,一查到底。對調查結論屬實、需要進行調整的,除了應按法規進行處罰外,還可以與工商、保險和金融等方面進行配合,實行獎優罰劣。對轉讓定價造成利潤流失嚴重的企業,可以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造成遵紀守法的輿論壓力。
轉讓定價調整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工作,需要一支懂得法律、財務、貿易和行業知識以及具備外語基礎的穩定人才隊伍。從我國國稅部門工作人員的學歷情況看,高學歷員工的絕對數和相對數都偏低,而且主要分布在培訓基地和高等院校,直接參與指導實際工作的極少。內部培訓必不可少,但其造就人才的速度跟不上時展的需要。我國加入WTO,需要一大批的高素質人才充實到國稅部門。國稅部門可以打破計劃用人機制,走市場化道路,從高校畢業生和社會上有工作經驗的人員中聘用學歷高、責任心強、綜合素質好的人才,以快速提高轉讓定價調查人員的整體水平。
三、搞好軟環境建設,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
(一)加強信息化建設
治理轉讓定價,信息必不可少。掌握、擁有詳細的價格信息和利潤信息資料、數據是轉讓定價稅制有效運行的基礎。因此,要高度重視形成價格信息系統的建設和完善工作,建立和完善稅務部門與海關、商務、商檢局、統計局等部門信息交換制度,并且逐步實現政府各部門的信息共享。同時,稅務部門要加強對國內外上市公司的價格和利潤信息資料的收集,建立價格信息和行業利潤信息庫。同時充分利用海關對關聯企業之間進出口貨物的監管作用和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對設備價值的鑒定作用。
(二)積極開展國際稅務合作
治理轉讓定價還需要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加強稅收情報收集與交流。一國轉讓定價調整往往會涉及另一國稅務當局進行相應的調整,否則就使跨國公司遭受到雙重征稅的風險。為了維護國際資本流動的秩序,國家之間必須進行稅務合作。國際合作的范圍可以十分廣泛,除轉讓定價調整的合作之外,還應包括稅收有關的情報互換,如跨國公司背景資料、各種商品的價格資料等。轉讓定價的治理是一個國際問題,友好的國際合作才能促進世界對外直接投資的健康發展。
(三)繼續改善宏觀經濟環境
治理轉讓定價問題還需要從根本上減弱轉移利潤的動機。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轉讓定價的主要動機還體現在非避稅方面。客觀上造成稅收流失只是轉讓定價的結果。我國加入WTO,廢除了與市場經濟沖突的多項法規和制度,表明我國政府堅持改革開放、與國際接軌的意愿和決心。在國際經濟持續下滑的背景中,我國政治穩定開明,經濟一枝獨秀,融入世界經濟的步子穩健,外資大量涌入我國。這表明,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定價規避政治的動機已大大降低。近年來,人民幣匯率穩定,而且穩中有升,匯率風險相對較低。我國吸引外商投資的軟環境大大改善。總之,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化,我國引進外商投資的軟環境正在逐漸改善,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定價問題會得到有效的規范和治理,競爭環境將日趨公平。
論文關鍵詞:WTO ;補貼 ;稅收優惠
自2006年11月美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中國的銅版紙展開反補貼調查開始,美國對華反補貼調查拉開帷幕。其中多數案件涉及到對企業所得稅減免的申訴。本文旨在通過對SCM協議中補貼的構成要件以及美國對華反補貼裁決理由的分析,結合我國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從中國政府的角度提出應對措施。
1 WTO對成員方補貼行為的規制及目的
1 補貼的影響
補貼是國家在經濟政策中經常運用的方法之一。國家通過各種方式對相關產業進行資助,使目標產業的生產成本或者費用減少,從而達到扶持目標產業,或使目標產業在國際市場上占有優勢。亞當斯密在其著作—《國富論》中指出,國家對出口生產商進行財政支持,旨在降低生產商的成本,在國際市場上具有一種價格優勢。
由于補貼對進出口貿易的扭曲作用,GATT1947在第6條和第16條中將對補貼問題的規制納入多邊國際條約。隨后,由于世界經濟的衰退,補貼的運用越來越普遍,在1979年“東京回合”談判中,補貼及反補貼措施成為重要議題。各成員方最終達成《補貼與反補貼守則》。該守則規定了補貼紀律,明確禁止對初級產品的出口補貼,這種禁止可以看作是禁止性補貼的雛形。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全面啟動,各成員方最終達成了SCM協定。該協定有32個條款和7個附件,明確規定了補貼的定義,并針對不同類型的補貼提供了不同的救濟方式。
2 WTO對補貼行為的規制
SCM協定首先規定了“補貼”的定義:“如果有政府提供的財政資助或收入或價格支持,并且因此給予了利益,則可認定存在補貼”。從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協定的解釋和應用中可以看出,補貼有三個要件:
(1)補貼必須是一種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的財政資助。
此條的意圖在于不將所有的政府行為都認為是補貼,只將補貼限定在提供財政資助的政府行為的范圍內。專家組在“美國—限制出口”案中指出,第1.1條中對于財政資助的列舉是窮盡性的。財政資助既可以是資金的直接轉移,也可以是稅收優惠等間接轉移。
(2)這種財政資助必須授予了一項利益。
專家組在“美國限制出口”案中指出,利益和財政資助是確定是否存在補貼的兩個單獨的要件,不能認為財政資助直接導致利益。在“加拿大飛機”案中,專家組指出判斷財政資助是否構成利益的標準是財政資助是否使得接受者處于比沒有接受財政資助時更有利的地位。其中,市場是判斷接受者地位是否更有利的基礎。
(3)專向性。
SCM協定第2條將專向性分為3種:以企業或產業為標準的補貼;以地域為標準的補貼;禁止性補貼。在以企業或產業為標準的補貼中,第2.1(a)條和第2.1(b)條規定了法律上的專向性。第2.1(a)條規定了法律上的專向性的一般情況,即如果成員方立法將補貼的獲得明確限于某些企業,則此種補貼應屬專向性補貼。第2.1(b)條列出了一種排除情況,即如果成員方立法制定了獲得補貼的客觀標準或條件,其該標準和條件得到嚴格遵守,則不存在專向性。第2.1(c)條規定了事實上的專向性。 當適用(a)項和(b)項規定的原則表現為非專向性補貼,可考慮其他因素認定是否構成事實上的專向性補貼。
2 WTO反補貼規則對稅收優惠政策規制
第1.1條同時列舉了幾種政府財政資助的方式,其中一種就是“放棄或未征收在其他情況下應征收的政府稅收”。在“美國外國銷售公司”案中,專家組首先指出判斷是否“在其他情況下應征收”應當依據實質上的情況。上訴機構肯定了這一觀點,同時指出應當同時尊重各成員方的稅收主權。
同時,專家組提出針對特定法人的稅收減免情況,如果不是該法人符合該減免的條件,則應當對其征收稅收。上訴機構在此案中認同了這一測試,但是同時表示該測試在運用時應當結合特定國家整體稅制的綜合情況進行考量。
3 美國對華反補貼案對中國稅收補貼的認定
2007年2月,我國首次受到其他成員方就出口補貼問題向WTO提出的申訴,該申訴由美國提起。最終,我國與美國達成諒解備忘錄,我國承諾在2008年1月1日前永久性取消美國所指控的出口補貼。
2006年美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中國的銅版紙展開反補貼調查開始。自我國承諾取消禁止性補貼之日,也就是2008年1月1日,美國對華展開的反補貼調查更甚。從美國對華展開的反補貼調查來看,其反補貼申訴主要針對以下幾點: (1)企業所得稅的減免;(2)增值稅退稅或者進口關稅退稅。其中,針對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反補貼申訴可以分為兩類,2008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案件。
轉貼于
3.1 調查期間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案件
調查期間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案件的主要特點就是,對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的申訴,我國政府和相關企業多從專向性上做出抗辯。這些抗辯毫無例外的全部被認定為不能成立。美國在檸檬酸和檸檬酸鹽反補貼案的備忘錄中指出,中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只適用于非國內企業,根據聯邦法律,應當認定這種稅收優惠是給予“特定企業”的。雖然在之前的案件中,美國貿易委員會認為對“中小型企業”的稅收優惠不具有專向性,但是“外商投資企業”和“中小型企業”是不同的。
3.2 調查期間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有些沒有對稅收優惠進行申訴,有些案件涉及到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但是申訴方和應訴方爭議的焦點是2008年1月1日之后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是否終止。我國沒有進行抗辯。美國對我國在2008年之后終止稅收優惠的做法的態度是判斷這種調整是否是構成《美國聯邦規則》中規定“項目終止”。確定這種“項目的改變”是否構成“項目終止”的標準為:被終止的項目不存在“剩余利益”,并且目標項目被終止后,沒有“替代項目”代替被終止的項目構成補貼。
以現在美國在對華反補貼案中的做法,被終止項目是否存在“剩余的利益”是美國針鋒相對的焦點。對這一點的反駁主要有以下兩個角度:
第一,缺乏證據證明舊的稅收優惠制度已經終止。美國在多個案件中認為,我國政府在實地核查時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終止項目不存在剩余利益,例如后拖式草地維護設備及零部件反補貼案。其中在后拖式草地維護設備及零部件反補貼案中,美國貿易委員會指出,“美國調查官員在進行實地核查時,要求中國政府提供證明增值稅超額退還不存在的證據,但是北京稅務官員無法提供這樣的證明。在向家山市稅務官員索要證據時,該稅務官員認為提供這樣的證據會泄露商業秘密,因此拒絕提供。” 因此,美國認定在證據不足,并且中國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認為項目終止存在“剩余利益”。我國政府在鋼格板案中提供了《關于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但是美國貿易委員會認為我國政府提供的這份文件與其要求不對應,不予采納。
第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舊的稅收優惠制度的過渡安排。我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采用了一種過渡安排。美國認為這種過渡安排仍然賦予相關企業“剩余利益”。但是美國對于這個觀點并沒有進行深入的論述。例如,在檸檬酸和檸檬酸鹽案中,美國貿易委員會指出“中國政府在項目終止日期之后仍然賦予相關企業利益”,但是并沒有相關的論述。美國貿易委員會在多個案例中還強調“項目終止”是普遍的,意圖排除單個企業提供的證明利益不存在的證據的適用。美國貿易委員會認為“即使能夠證明某個企業在項目終止日期之后沒有收到稅收優惠的利益,但是其他企業仍然能夠收到稅收優惠的利益,因此項目終止的實際情況并沒有達到《美國聯邦規則》的要求”。美國貿易委員會在鋼格板案中表達了相同的觀點。
綜上所述,現在美國對我國的反補貼案件中關于稅收制度的申訴主要是關于我國舊的稅收優惠制度的過渡安排。這一問題的關鍵是舊的稅收優惠制度具有專向性。
4 國外對華反補貼的應對
4.1 立法上的應對
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關于稅收優惠的過渡安排被認為是稅制改革不完全的標志。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第四章規定了稅收優惠制度。第27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從該條規定來看,3、4項規定的所得稅減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環保、技術發展。符合《SCM協議》第8條不可訴補貼的規定,但是由于不可訴補貼的條款失效,因此這些補貼都落入了可訴性補貼的行列,這兩項有可能和前兩項一樣遭到可訴性補貼的申訴。
這些有關稅收優惠的條款在法律上沒有與出口實績相聯系,不違反WTO項下有關禁止性補貼的相關規定,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審批標準的不透明,可能會構成事實上的出口補貼。
4.2 應訴策略
據上所述,專向性的認定問題是是否構成補貼的一個基本點。由于我國對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針對的對象主要是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因此適用屬于SCM協定第2.1條規定的以企業或產業為標準的補貼。由于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及其過渡政策明確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因此應當適用第2.1(a)條和第2.1(b)條規定的法律上的專向性。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抗辯:
(1)專向性問題的關鍵點在于對“一組企業或產業”的理解。
SCM協定中并沒有對“一組企業或產業”進行進一步解釋。有學者考察了GATT的締約歷史,指出了締約方對于這個問題的一個基本共識,即“該協定所指的專向性是與產業專向性密切相關的。”在實踐中,專家組在報告中涉及到專向性問題時更傾向使用“產業”這個詞。而美國認為“外商投資企業”和“中小型企業”不同,因此具有專向性是與合理的解釋不相符的。
(2) 我國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過渡性措施都是在立法中有“客觀的標準或條件”,并且在執法中得以嚴格的遵守,符合SCM協定第2.1(b)條規定排除情況。
我國在美國對華銅版紙案中也確實提出過這樣的抗辯。美國認為一旦認定了法律上的專向性,那么就不需要考慮是否有“客觀的標準或條件”。很顯然,美國的論述是與SCM協定相左的。SCM協定第2.1(b)條規定,如果成員方在立法中明確規定了獲得補貼的“客觀標準或條件”,相關主管機關有義務對“客觀標準或條件”進行調查。如果這種“客觀標準或條件”符合第2.1(b)條的規定,應當將這種情況作為排除情況,認定補貼不具有法律上的專向性。美國的這種做法顯然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