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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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獎勵的問題
參加大學生藝術展演并獲得獎項是所有參賽單位和參賽者的夢想與追求。本文僅就藝術展演中的音樂表演和音樂科研論文獲獎在基層學校的認定、獎勵談談相關問題。
藝術表演包括聲樂、器樂、舞蹈、戲劇類的表演節目,主要是學生參與表演的賽事。雖說從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獲得的只是一紙獲獎證書,但證書的背后卻有諸多利益關聯。因此,訪談各校在藝術表演獲獎認定獎勵方面不僅予以認定,而且予以表彰和不同程度的獎勵。
指導教師本不是藝術展演獲獎的主體,有的指導老師并沒有獲得展演獲獎的證書,但訪談的十所音樂院校中,有六所對相關指導老師予以認定和給予不同程度獎勵;有兩所學校雖不認定,但根據獲獎級別分別予以指導老師一次性獎勵金;有兩所院校前兩屆對指導教師不認定、不獎勵,第三屆開始予以認定并獎勵。
科研論文評比與報告會是大學生藝術展演活動中與其它賽項并重的賽項,訪談的十所院校中有五所對參加展演的藝術論文獲獎均予以認定和獎勵;一所學校予以認定,但不給予獎勵;一所學校教育部獲獎論文予以認定獎勵,但省教育廳的獲獎論文不予認定獎勵;一所學校不予認定,但根據獲獎級別給予一定金額的獎勵。一所學校第一屆不認定、不獎勵,第二屆起視為教學成果獎予以認定獎勵,但低于科研獎勵;一所學校至今既不認定,也不獎勵。
不難看出,藝術表演類的項目獲獎在認定獎勵上不存在不一致的問題,即便是非獲獎主體的指導教師也能獲得認可或獎勵。但藝術科研論文的獲獎在認定獎勵方面就沒有那么幸運,盡管獲獎認定獎勵的占多數,但卻亂象重重。尤其值得深思的是,個別學校甚至出現參加同一賽事的藝術表演獲獎予以認定獎勵,而藝術科研論文獲獎卻既不認定,也不獎勵的歧視性現象。
認定獎勵的依據
教育部第 13號令《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第五章獎勵與處罰第十七條之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于在學校藝術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 [1]應該說,藝術展演獲獎認定獎勵工作除個別學校外在基層學校還是得到了較好的落實,但也存在一些著實令人不解的問題,如基層學校在表演獲獎與藝術科研論文獲獎認定獎勵上的差異;論文獲獎的校際差異;同一學校有的認定獎勵有的不認定獎勵等。其原因何在?透過各校的認定獎勵機制可見一斑。
藝術表演的實踐性決定了藝術表演的各種賽事獲獎是衡量其藝術教育成就的重要標志,各校對各類表演賽事的獲獎認定及獎勵都有一套明晰的認定獎勵機制。十所院校中,有七所院校只認定政府部門組織的賽事,校外行業協會(學會)的比賽獲獎一律不認可、不獎勵;兩所學校對政府部門與行業協會組織的賽事都予以認定并給予同等獎勵;一所學校都認定,但不獎勵。各校做法雖不盡相同,但對政府組織的賽事獲獎都予以認定獎勵,且多數只認定政府組織的賽事,充分說明了政府賽事的影響力;兩所學校對校外專業機構組織的賽事獲獎也予以認定獎勵,甚至對教師個人在國家及省、部級場所舉辦的個人作品及獨唱音樂會也予以認可獎勵。
在科研興校的今天,訪談的院校均十分重視科研論文的發表,無一例外地制訂有各種明晰的分級認定標準和獎勵細則,以鼓勵和促進教師從事科研的積極性。但作為藝術領域最薄弱最需支持的藝術科研論文并沒有象藝術表演那樣幸運地擁有獨立的認定標準機制,也就是說,各校實行的是只要在學校認定刊物上公開發表的各種論文學校都予以認定獎勵的制度,科研成果的獲獎獎項僅指獲得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哲學社會科學基金優秀成果獎等科研項目性的獎項,而藝術展演各種賽事的獲獎論文卻均不在各校的科研成果獲獎認定獎勵的范圍。
縱觀各校的認定獎勵機制不難發現:各校制訂的藝術表演賽事認定獎勵機制使得各類表演藝術類獲獎在基層學校的認定獎勵都順理成章,而藝術科研論文獲獎認定獎勵機制的缺失使得藝術科研論文獲獎在基層學校的認定獎勵難以落實;一些落實較好的學校正是制訂了相關的條例才及時彌補了這一缺失,避免了獲獎認定獎勵上存在的尷尬與歧視性對待。
認定獎勵的本質
長期以來,音樂教育只重視技能課程的教育與學習,輕視理論課程的教育與學習,嚴重忽視音樂教育的科研工作,衡量教育教學成就也以藝術表演水平為主要標準。音樂教育的過程與學生的學習一直以來保持著重技能傳授、輕理論學習的傳統,音樂科研更是被嚴重忽視,甚至被擱置在被人遺忘的角落。基層學校只有藝術表演獲獎認定獎勵機制,沒有藝術科研論文獲獎認定獎勵的機制,并引發了種種問題及亂象,都是表演至上傳統意識的真實寫照。
基層學校表演藝術獲獎認定獎勵的順利實施與藝術科研論文獲獎認定獎勵的重重困難及實施中的種種亂象表明,獲獎認定獎勵機制在獲獎認定獎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教育部《全國學校藝術教育發展規劃(2001―2010)》中第三條第四點科學研究與國際交流中明確提出:“科學研究與國際交流是不斷提高藝術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條件,也是目前學校藝術教育中急需加強的薄弱環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對藝術教育的科研工作應給予充分的重視。 ”[2]和其他學科相比,藝術教育的科研是薄弱的環節,而藝術教育中音樂教育的科研又是更薄弱的環節。藝術科研論文評比及報告會的舉措正是教育部為改變藝術教育科研落后薄弱的現狀而專設的賽事,應該說,這一賽項的設置,改變了音樂只有表演賽事一統天下的傳統,在科研興教的今天,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深遠的現實意義。
但藝術科研論文獲獎認定獎勵在基層學校的問題也清晰地表明了當前藝術教育科研的尷尬地位與遭遇忽視的嚴重程度,認定獎勵中重藝術表演獲獎的認定獎勵、輕藝術科研論文、甚至漠視藝術科研論文獲獎的認定獎勵,重教育部獲獎論文的認定獎勵、輕省教育廳獲獎論文的認定獎勵,重期刊的認定獎勵、忽略獲獎論文的認定獎勵,一方面認定政府級的賽事、另一方面又不認定政府級的賽事等,諸多有失公平、公正的種種問題,無一不反映出藝術教育科研的薄弱地位和藝術教育科研工作的任重道遠。亂象的背后投射出的是基層學校如何切實貫徹教育部的文件與學校自身制訂的文件精神、如何體現藝術教育自身的公平與公正、如何定位藝術科研論文的獲獎、如何界定藝術教育的科研成果、如何體現藝術教育科研的特殊性等深層次的問題,這些都將是基層學校今后必須面對且需要克服的重要課題。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教育部第13號令.2002年7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全國學校藝術教育發展規劃(2001年―2010年).教育部[2002]6號
3.教育部關于舉辦全國第一屆大學生藝術展演活動的通知.教體藝函[2004]6號
4.教育部關于舉辦全國第二屆大學生藝術展演活動的通知.教體藝函[2007]17號
5.教育部關于舉辦全國第三屆大學生藝術展演活動的通知.教體藝函[201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