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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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逐步發展,越來越多的矛盾和問題顯現出來,譬如:上市公司的治理問題、會計信息質量問題、非流通股的流通問題等,而其中的“非流通股的流通問題”即股權分置問題,是中國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形成的特殊問題,也是一直困擾資本市場的制度性難題、中國資本市場與世界接軌的最大絆腳石。
(一)股權分置改革的歷史由來股權分置問題是指中國股市因為特殊歷史原因和特殊的發展演變,中國A股市場的上市公司內部普遍形成了兩種不同性質的股票,即非流通股和社會流通股,這兩類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價不同權”的市場制度與結構。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由于股權分置導致權利、義務、收益與風險的不對等、不平等,使之漸漸暴露出它的弊端。如股權分置使產權關系混亂、公司治理結構無法有效進行、企業管理決策無法民主化等,這都成為了企業產權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深化的最大障礙。因此股權分置改革勢在必行。
(二)股權分置改革的必要性股權分置改革勢在必行,其具體原因如下。
其一,股權分置使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東的財務目標不一致。由于我國的歷史國情決定了大多數的股權掌握在少數的大股東手中,并且這部分股票屬于非流通股,而只有少部分股權掌握在流通股股東手中,這種局面造成了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的權利與利益不一致,從而使得他們有著完全不同的財務目標。流通股以股票市價為基礎轉讓,因此流通股股東就要努力提高股票市價,所以流通股的財務目標是股價最大化。非流通股由于無法通過二級市場的買賣獲取資本利得收益,因此他們通常是通過以犧牲流通股股東利益為基礎,實現控股股東財富的最大化。
其二,股權分置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由于兩者交易方式的不同造成兩者不同的股權價格,從而形成了一個公司的股份有兩種市場價格,造成整個資本市場價格體系的紊亂狀態,股票價格很難真實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和市場的投資價值,價格信號的失真極易被人為操縱,加劇了市場的投機行為。在股權分置的制度下,“一股獨霸”從根本上削弱了股份制經濟本身具有的財產約束力和監督作用,使得公司治理結構嚴重扭曲,控制性大股東與中小投資者的問題無法協調。
其三,股權結構方面過于強調國有股權的絕對控制地位導致控制權僵化。三分之二的法人股不可以通過公開市場流通,這意味著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特別是其國企母公司,對上市公司具有不可動搖的控制權。這也意味著,如果某個大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如果運用不當,企業經營必然出問題,企業生產力將下降,利潤減少,股價下跌。具有中國特色的股權分置制度完全限制了企業控制權市場的存在與發展,有能力的大股東無法替代無能的大股東,持有爛股的小股東也就無法借收購兼并來改換投資方向,股市也就失去活力而一撅不振。可見,控制權僵化是中國上市企業及證券市場最大的限制。
(三)我國股權分置改革的歷史進程我國股權分置改革漸進的經歷,依據政策者對于解決股權分置的相關提法以及具體的實施方法,基本上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國有股轉讓――國有股減持――國有股流通――股權分置改革。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引入了對價的概念,指出非流通股東要想獲得流通權需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對價的前提是一方為達到其經濟利益的最優化對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個承諾來進行保護。對價的雙方是非流通股股東必須承諾其可流通不損害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通過股權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對公司治理、優化治理結構、財務報告分析方面都有重大影響。
二、股權分置改革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分析的影響
股權分置改革給股票市場和上市公司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和制度性的變化,而這些變化都將在財務報告中顯示出來,我們通過財務報告分析找出股權分置改革對其的影響。
(一)股權分置改革對財務報告分析目標的影響由于股權分置時期,由于我國歷史國情,流通股東和非流通股東權利和利益不一致,進而二者具有不同的財務目標。而股權分置改革則改變了這種目標不一致的現狀,將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因此財務報告分析的目標也達到了最終的統一,即尋求最有價值的企業,最大化的實現股東的利益。這一改變使得產權更加清晰,而且在全流通實現后,可能會使得公司的股權更加分散,有利于股東之間的制衡,使得公司的行為更加趨向與公司所有股東的利益最大化。從這一點上而言,公司價值最大化會是公司進行各項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衡量的主要標準。
(二)股權分置改革對財務報告分析內容的影響財務報告分析的內容仍然是公司的資產管理能力分析、負債管理分析、成長性分析和經營效率分析,但由于股改后資本市場機制的完善,股東在這方面的要求提高了。投資者多關注資本的回報率及公司成長性對股價的影響。因此,財務報告分析的內容將在整個資本市場上尋找可比的指標,在指標的權衡下找到去向,這更有利于夕陽產業的淘汰,迫使上市公司優化投資籌資的各項指標。
(三)股權分置改革對市盈率可信度的影響股權分置改革消除了上市公司發展的制度障礙。消除了超額發行溢價和流通溢價,股市的價格體系不再扭曲,定價機制功能得以有效發揮,從而使市盈率水平有所“著落”,處于一個合理的投資區域。這種合理的市盈率的狀態有利于充分體現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和市場價格,使得市盈率成為橫向對比上市公司的價值的強有力杠桿,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促使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作出合理判斷、得出合理決策,引導資金的正確流向。
(四)股權分置改革對盈利能力分析的影響具體影響有以下幾點:
其一,經營活動對盈利能力的影響。在股權分置改革后,由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東同股同權同利,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流通股侵犯流通股股東利益的行為。而且所有的股東更多的是來關注上市公司所能實現的最大價值,即使他們的利益最大化,而非僅僅關注凈資產。
其二,籌資活動對盈利能力的影響。股權分置時期,上市公司只要以高于凈資產價格的投資收益率項目進行股權融資,都是符合非流通股股東利益的,因而會得到他們的支持并得以實施。而這便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流通股股東的利益。股改后,在全流通時期,上市公司只有為投資收益率水平大于投資者目前在市場上要求的投資回報率的再融資項目進行股權融資,才是對全體股東有利的,才能得到股東的支持并實施。
其三,投資活動對盈利能力的影響。由于股權分置改革后,股權并不是一股獨大,而是趨于分散的,因此使得控制權轉移變得相對容易。這樣便會削弱并購壁壘,從而使得公司間的戰略并購變得容易,從而能夠促進并購雙方的健康發展,進而會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其四,股利政策對盈利能力的影響。股利分配政策已經成為了上市公司一項必不可少的利潤分配方式,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股權分置時代,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非理性化,比如通過保留現金、不分或少分股利等使大股東謀取更多的控制權收益。而股改后,實現了股票的全流通,股權結構更加合理,解決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之間的利益沖突,進而完善了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此外,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步健全,我們應借鑒成熟證券市場的經驗,規范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結論
股權分置改革對我國資本市場的長遠發展意義深遠,有力的推動了資本市場步入更健康的發展軌道和穩定的發展環境。然而我們必須意識到股改并不能解決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全部問題。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在資產負債的管理、成長性、經營效率等方面的改善,短期內并不明顯,但隨著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改善,進而是資本結構的改善,各項財務指標將成為股市價值投資者關注的焦點,其優化也將成為公司的重點考慮范圍。因此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完善,財務報告分析所發揮的作用將會越來越大,我們在財務報告分析過程中應特別關注股權分置改革所帶來的影響。希望能夠適應股權分置改革時代的特點,不斷完善資本市場的法律制度體系,提高政府資本市場監管能力,以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向更高階段發展。
關鍵詞: 《2006國際海事勞工公約》 船員工傷 《船員條例》
目前我國現有船員165萬人,居世界首位,比2006年增加了15萬人。其中,海員達65萬人,占世界的三分之一。船員作為一項特殊的職業,自古以來就充滿危險性、專業性和流動性。《公約》的基本宗旨之一,就是使"每一海員均有權享受健康保護、醫療、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會保護",這一宗旨也在《公約》"標題四"下有具體規定予以保護。我國2007年3月28日通過的《船員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也對船員的權利有所保護。本文將對關于船員工傷方面《公約》和中國法相關規定進行比較研究。
一、船員在《公約》下和中國法下的定義比較
要論述船員遭受工傷時應當享有的權利,基礎是明確船員的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要素中的一種,"是適用法律規則和原則的前提。只有把某人、某事、某行為歸入某一概念所指稱的范圍時,才談得上法律的適用問題。"[1]《公約》第二條第1款(f)項下規定船員為"系指在本公約所適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職務受雇或從業或工作的任何人員"。中國法下對船員概念的明確定義有兩處,一為《海商法》第三十一條,"船員,是指包括船長在內的船上一切任職人員";二為第四條,"本條例所稱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船員注冊取得船員服務簿的人員,包括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通過二者比較可以發現,《公約》對于船員范圍的界定更為廣泛,強調的是任何在船舶上受雇或從業或工作的人員;而中國法則強調的是在船上任職的人,"任職",強調的是船舶運行必不可缺少的人員,也就是按船舶職員法或海上交通安全法上的配員要求,擔任船上職務的人。[2]《船員條例》對船員概念的界定更為清晰和嚴格,必須經過船員注冊取得船員服務部的人員才能被稱為船員。根據交通部200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注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船員注冊,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對符合船員注冊條件的予以登記,簽發船員服務簿,準許申請人從事船員職業的行為。"由此可見,中國法下船員的概念較《公約》要嚴格窄小,在中國擔任船員是要經過職業能力培訓并取得行政許可的專業從業人員,沒有取得相關船員資格證書而受雇于船上在船上工作的人員是不能被稱為中國法下的船員的,但仍然可以被視作為《公約》下的船員。在國內實際工作中有一些漁船上的從業者并沒有船員資格證書,嚴格意義上來說,他們是不能被稱為中國法下的船員的。
造成這種差異的主要原因是二者立法目的的不同。《公約》通過對船員這一概念進行"包含性或廣義的定義"[3],盡可能的將船上所有人員進行涵蓋。這樣進行定義從客觀上來說確實可以盡可能多的保護到所有船上從業者的權利,但也可能增大船公司在勞動力方面法律風險不可控的加大和成本投入的增多。《公約》的立法目的雖然表面上看是為了保護船員的權利,但也有學者認為《公約》實際目的是打擊發展中國家船舶所有人,削弱中國船東的競爭力。[4]無論出于何種目的,都需要將船員概念涵蓋范圍盡力擴大化。《海商法》和《船員條例》雖然也有保護船員權利的立法目的,但更多的是為了方便管理船員,規范國內和外派船員勞動力市場,促進航運業的發展,所以要求船員概念的嚴格化,并要求取得船員資格的從業者是要經過相關行政許可的。
二、船員勞動的特殊性
無論從國內法還是國際法角度來看,均有針對船員這類特殊勞動者的特別立法存在。國內法方面,我國于2007年通過了《船員條例》,并曾陸續批準加入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1926年船員遣返公約》、《海員協議條款公約》等,并在研究批準加入《2006國際海事勞工公約》;從國際角度來看,許多國家均有針對船員權利保護的特別立法,國際勞工組織(ILO)和國際海事組織(IMO)也有大量保護船員各方面權益的公約與議定書。針對船員特別立法的出現原因何在?這是由船員勞動與陸上者勞動相比較而言區別巨大的特殊性所決定的。
船員勞動也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即職工為謀生而從事的,履行勞動法規、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的集體勞動。[5]根據《資本論》中對生產力三要素的定義,船員勞動所提供的勞動力是船員和其航海技術,生產資料是被船東所掌握的船舶,勞動對象是運送的貨物。船舶是一個十分復雜的運輸裝置,操控船舶需要各種不同的知識和不同分工的崗位,我國也有針對船舶上不同崗位的專業適格證書。船員面對的是變幻無常和危險的大海或是內河水況,一直被視為一項比較危險的職業。
船員長期遠離陸上環境和家庭,在船舶這一狹小特定空間中工作和生活,每天接觸的人和環境單一固定,決定了其勞動性質與其他陸上勞動相比的特殊性。船員間歇性的與家庭相隔絕,使得其不能從家庭處獲得勞動力再生產。船舶航行并不同于陸上工作,其不間斷性決定了船員要輪班值崗,船員夜間工作成為常態,不同于陸上一般的日間工作,船員要隨時處于待命狀態。總之,船員勞動的特殊性概況下來有以下四點:辛勞性,危險性,流動性、涉外性,技術特殊性。[6]
危險的海洋環境使得海上災害、職業災害、船員疾病多發,海上運輸生產活動也使得船員的工作場所和生活環境都桎梏在船舶中,也使得心理疾病易發。航企的船員勞動工傷率要遠高于其他一些行業雇員的勞動工傷率。[7]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M].法律出版社,2004,6:345.
[2]王秀芬.船員之法律概念辨析.社會科學家,2010(11):163.
[3]國際勞工局.通過一項文書以合并海事勞工標準[Z].2005.
[4]參見張鵬飛.《2006海事勞工公約》生效對我國的不利影響.水運管理,2013(4).
[5]王全興.勞動法[M].法律出版社,1997,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