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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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有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者向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境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內人提出申請,境外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內設立的辦事機構或者境內人提出申請。
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前款規定委托境內人提出申請的,應當出具規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
第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及其人(以下統稱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有關貨物涉嫌侵犯已經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舉報,并根據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第四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人(以下統稱收發貨人)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了解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需要申報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的,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向海關提交的有關文件或者證據涉及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但是,海關應當依法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知識產權備案
第六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規定格式的申請書。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就其申請備案的每一項知識產權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國際注冊商標備案的,應當就其申請的每一類商品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
第七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書,應當隨附以下文件、證據: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個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者其他注冊登記文件的復印件;
(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簽發的《商標注冊證》的復印件。申請人經核準變更商標注冊事項、續展商標注冊、轉讓注冊商標或者申請國際注冊商標備案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出具的有關商標注冊的證明;著作權登記部門簽發的著作權自愿登記證明的復印件和經著作權登記部門認證的作品照片。申請人未進行著作權自愿登記的,提交可以證明申請人為著作權人的作品樣品以及其他有關著作權的證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簽發的專利證書的復印件。專利授權自公告之日起超過1年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申請人提出備案申請前6個月內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備案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的復印件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外觀設計專利公告的復印件;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作品或者實施專利,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供許可合同的復印件;未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交有關被許可人、許可范圍和許可期間等情況的書面說明;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及其包裝的照片;
(五)已知的侵權貨物進出口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與他人之間的侵權糾紛已經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六)海關總署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證據。
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前款規定向海關總署提交的文件和證據應當齊全、真實和有效。有關文件和證據為外文的,應當另附中文譯本。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有關文件或者證據的公證、認證文書。
第八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在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同時繳納備案費。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書,應當隨附備案費匯款憑證的復印件。
備案費的收取標準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自備案生效之日起知識產權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條例》施行前經海關總署核準的備案或者核準續展的備案的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計算。
第十條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總署提出續展備案的書面申請并隨附有關文件。海關總署準予續展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不予續展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并說明理由。
續展備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算,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的有效期自上一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不足10年的,續展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第十一條下列備案知識產權的情況發生改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出變更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并隨附有關文件: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
(二)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
(三)許可使用注冊商標、作品或者實施專利的情況;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通訊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五)《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備案的知識產權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出注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并隨附有關文件:
(一)知識產權在備案有效期屆滿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
(二)備案的知識產權發生轉讓的。
對屬于前款規定情形的,海關總署可以主動或者根據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注銷有關知識產權的備案。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備案有效期內放棄備案的,可以向海關總署申請注銷備案。
海關總署注銷備案,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備案自海關總署注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條海關總署根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撤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海關總署撤銷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自知識產權備案被撤銷之日起1年內就被撤銷備案的知識產權再次申請備案的,海關總署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章依申請扣留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并要求海關予以扣留的,應當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交申請書。有關知識產權未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還應當隨附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文件、證據。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還應當向海關提交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的證據,應當能夠證明以下事實:
(一)請求海關扣留的貨物即將進出口;
(二)在貨物上未經許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作品或者實施了其專利。
第十五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出申請并且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可以在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前向海關請求查看有關貨物。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前修改或者撤回其申請。
知識產權權利人提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或者未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駁回其申請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十七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將貨物的名稱、數量、價值、收發貨人名稱、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等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自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海關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有關裁定的書面通知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通知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十八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通知及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收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當自海關扣留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并隨附必要的證據。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還應當向海關提交放行貨物的書面申請和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金。
第十九條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就有關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的復印件。
第四章依職權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二十一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在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予以回復:
(一)認為有關貨物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并要求海關予以扣留的,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申請并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供擔保;
(二)認為有關貨物未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或者不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向海關書面說明理由。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第二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
(一)貨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二)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萬元;
(三)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提供總擔保。總擔保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20萬元。
第二十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提出申請并根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提出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二十四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書面通知及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收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當在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期間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并隨附必要的證據。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還應當自海關扣留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放行貨物的書面申請和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金。
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符合前款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但是,海關在調查期間認定貨物侵犯有關專利權的,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應當依法對侵權嫌疑貨物以及其他有關情況進行調查。
收發貨人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對海關調查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
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可以請求有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供咨詢意見。
第二十六條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海關應當將下列調查結果之一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一)認定貨物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二)認為收發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三)不能認定貨物是否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第二十七條對海關不能認定有關貨物是否侵犯其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
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通知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二十八條海關作出沒收侵權貨物決定的,應當將下列已知的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一)侵權貨物的名稱和數量;
(二)收發貨人名稱;
(三)侵權貨物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和處罰決定生效日期;
(四)侵權貨物的啟運地和指運地;
(五)海關可以提供的其他與侵權貨物有關情況。
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的侵權糾紛,需要海關協助調取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證據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九條對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并涉嫌侵犯《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海關應當扣留;對經調查認定為侵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海關對侵權物品進行調查,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章貨物處置和費用
第三十條對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有關貨物可以直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愿的,將貨物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者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
(二)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處置且侵權特征能夠消除的,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拍賣貨物所得款項上交國庫;
(三)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一)、(二)項規定處置的,應當予以銷毀。
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有關公益機構將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以及知識產權權利人協助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的,海關應當進行必要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海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貨物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支付貨物在海關扣留期間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
海關沒收侵權貨物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按照貨物在海關扣留后的實際存儲時間支付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但海關自沒收侵權貨物的決定送達收發貨人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完成貨物處置,且非因收發貨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貨物處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不需支付3個月后的有關費用。
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拍賣侵權貨物的,拍賣費用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支付有關費用的,海關有權自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的擔保金中扣除有關費用或者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
海關沒收侵權貨物的,應當于貨物處置完畢并結清有關費用后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退還擔保或解除擔保責任。
海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裁定或者放行被扣留貨物的,自海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有關裁定或者放行貨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的擔保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退還擔保;收到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三條海關根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放行被扣留的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后,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的,海關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有關判決或者裁定的通知處理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的,海關應當退還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金。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在本辦法中,“擔保”指擔保金、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中貨物的價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貨物價值由海關依法估定。
執行異議是需要有充足的理由的,若異議沒有理由,應當駁回案外人的異議,恢復執行程序。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一些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與借鑒。感興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1申請人:曹__,男,漢族,__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住址:__市__市__路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x
永川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重慶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審理,作出(2__x)永民初字第16x3號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2__x)永民執第__x2x--4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采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2__x)永民執第__x2x--4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__x年,申請人的'銀行賬戶被采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申請人財產及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了解,方知永川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作出(2__x)永民初字第16x3號審判決書,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從1__x年12月x日(原告稱申請人借款時間)至2__x年1x月1x日(原告發催款通知書時間),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于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多年來一直在永川市勝利路__-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訴訟期間亦沒有離開過。原告、法院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系,則能通過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法院只憑借原告詢問筆錄中申請人下落不明一句話,就依此判決,有違法律的嚴謹、權威,明顯輕率和不負責任。
三、申請人從沒有向原告借款,申請人也從未委托過他人申請人向原告有借貸的行為。
申請人從法院復印了相關資料后,經過仔細辨認,申請人沒有在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上簽字,這些文書上的簽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簽署的,同時,申請人也沒有委托過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請人不應當承擔任何還款的法律責任,原審法院作出申請人還款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原告用于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系”的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上述證據中本人簽名系他人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借款時間是1__x年12月x日至1__x年12月7日,那么,申請人應當在2__x年12月7日前向申請人(即使不是申請人借款)進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原告直到2__x年1x月1x日向申請人發出催款通知書,在2__x年6月x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訟早過時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請人沒有接到通知的情況下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是錯誤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第2x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二零__年十一月十七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2異議人(案外人):張__,女,____年7月24日出生,漢族,住__市__山街道辦事處北正街160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人)。
申請執行人__市江漢區__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江漢區青年路元辰國際A座三樓。法定代表人龔申侯,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____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區__大道鄔樹村x號。法定代表人張__,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____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東湖開發區獅子山王家灣118號瀾花語岸11棟2層01號。法定代表人:張__,該公司董事長。
被執行人張__,男,漢族,____年3月17日出生。
被執行人劉__,女,漢族,____年4月9日出生。
被執行人:____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x區__x路南__學校。法定代表人:張__,該公司董事長。
申請執行人__市江漢區__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____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____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__、劉__、____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就(____)鄂江天證經字第11645號執行證書的強制執行,貴院以(____)鄂__中執字第00395號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貴院于____年8月8日作出的(____)鄂__中執字第00395-2號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即位于__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現依法提出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對__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的執行,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凍結。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張__與被執行人____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于____年9月14日簽訂《__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執行人將其位于__市東西湖區府上住宅小區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給異議人、被執行人應當在____年12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異議人使用、被執行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辦理完成房地產初始登記。____年9月28日,異議人向被執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萬元,被執行人出具了《銷售不動產統一網絡發票》。____年10月31日被執行人向申請人發出《延遲交房通知書》,預計____年6月30日啟動交房程序,但此后由于被執行人資金鏈出現斷裂等原因,被執行人一直沒有向異議人交付房屋并辦理初始登記,無奈異議人自行入住了該房屋。現貴院將異議人所有的房屋予以執行,導致異議人無法辦理房屋初始登記。
另外,根據另一異議人譚__的申請,貴院已經作出(____)鄂__中執字第00001號執行裁定書,中止了對異議人譚__的府上住宅小區一期房屋的執行,而譚__的案件情況與異議人的案件性質完全相同。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異議人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及《最高院關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請求立即中止對上述房屋的執行,并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凍結,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異議人:張__
____年 5月 12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3執行異議申請人:劉__,男,漢族,__x年1月20日生,住址,__市宏偉區東方路小區100號。
委托人:張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__省__市西崗區沈陽路205號,電話:____________。
執行異議請求
請求__市文圣區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對執行異議申請人個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強制執行。
事實與理由
__市公安局于近日找到執行異議申請人劉__并告知,現受__市文圣區法院的委托,依據(____)遼文刑初字第96號判決書及(____)__刑二終字第65號裁定書,要求劉__予以配合,主動將位于宏偉區美林園小區D1-15號樓的執行異議申請人家庭的住房,交給他們執行。若到期不配合,__市公安局將予以強制執行。因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特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理由如下:
一、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執行異議申請人并非案件當事人,屬于案外人。(____)遼文刑初字第96號判決書及(____)__刑二終字第65號裁定書所涉及的房屋并無證據證明是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實系執行異議申請人家庭用合法收入所購買,當屬案外人的合法財產。我國憲法明文規定,我國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不可侵犯。請貴院予以考慮。
二、假設貴法院有證據證明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所有的房屋,屬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那么貴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執行人(執行異議申請人)送達書面執行通知書或協助執行通知等相關法律文書。但不知為何時至今日,執行異議申請人并未收到貴法院的任何書面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__市公安局亦未送達給執行異議申請人。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貴法院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請依法予以糾正。如果貴法院要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的'房屋,請貴法院將相關執行的法律文書手續給予我們。
三、假如執行異議申請人的房屋屬于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沒收財產應當由一審法院執行,__市公安局并非適格的執行主體。因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我們在沒有收到貴法院委托__市公安局執行的相關法律文書的事實下,有理由拒絕公安機關的執行,請貴法院立即予以示明。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明文規定,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的原則。假若該房屋屬于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貴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是否應當保障被執行人和其撫養家屬滿足基本生活的居住房屋和必備品?現在執行異議申請人就只有這一套住房,倘若被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一家三口將面臨無家可歸的境地。為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人認為,這種做法欠妥當,請貴法院予以考慮。
綜上,為了維護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人請求貴法院充分考慮以上理由,立即停止或延緩強制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房屋。讓執行異議申請人一家三口有居身之地。謝謝。
此致
__市文圣區人民法院
委托人:____律師事務所
張__律師
__x年十月三十一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4申請人:______,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請求事項:解除對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的查封。
事實與理由:
貴院因___與____借款糾紛一案,查封了_____________號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申請人現對該查封行為提出異議,理由有以下三點: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于申請人。
申請人與_____在合肥市開_____中心簽訂了編號為____《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把商品房賣給____.合同約定,____應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07年1月31日前辦理銀行按揭;應___要求,申請人同意____在2007年1月31日實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_____承諾在2007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_____在約定的2007年12月28日到期時,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辦理銀行按揭,此后_____下落不明至今。雖然該房屋已經備案,但沒有辦理產權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可以得出,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仍然屬于申請人,是申請人的合法財產。
第二,申請人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于201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肥仲裁委員會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并以______________號裁決書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
“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_____與_____借款糾紛一案中,_____作為申請執行人,并未向_____支付剩余價款;_____也不同意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因此,貴院不能對_____的商品房進行查封。
基于以上兩點理由,申請人認為,貴院對商品房的查封行為是錯誤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敬禮!
合肥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樣本5申請人:__X
請求事項:
1、請求貴院依法終止對案外人__X的執行,(201X)辰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對案外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事實和理由:
天津市________X與天津市________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業經貴院一審判決終結,現已進入執行程序。現申請人對該案提出以下異議:
1、被執行主體不適格。
天津市__________與天津市________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的主體是天津市________X而不是案外人__X,,然而貴院在沒有任何針對案外人__X生效判決文書的基礎上而對案外人強制執行”,顯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201X)辰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針對的是天津市________,而不是案外人對案外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雖然(201X)辰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已生效并申請執行,但在該判決中明確被告只有一個即是天津市________,并沒有案外第三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及判決可以證實被執行的主體為天津市__________,執行案外人__X明顯與判決不符與事實相悖。理應終結對案外人的強制執行。
據此,申請人請求貴院依據事實和法律,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維護申請人合法的權益,以保障法律賦予申請人的合法生存的權利。以體現法律的公正和正義。
此致
__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第四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市、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第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向聽證參與人送達聽證通知書;在舉行聽證3日前,將聽證的案由、時間、地點、方式、聽證會主持人及記錄人員名單等在拆遷現場進行公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聽證會情況,決定是否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第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記錄及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五)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可用于安置或周轉過渡的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六)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的補償資金已存入強制拆遷補償資金專用帳戶的證明;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受理行政強制拆遷申請的市、縣(市)政府應當在10日內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作出審查決定:
(一)拆遷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二)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的資料是否齊全;
(三)其他應該審查的內容。
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申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經市政府審查同意后,由市政府責成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政府或省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執行部門)實施;縣(市)、建制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申請,由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經縣(市)政府審查同意后,由縣(市)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實施。
第八條執行部門收到執行通知后,應當制定詳細的執行方案,并報市、縣(市)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執行部門實施房屋前,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送達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仍不履行搬遷義務的,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的送達日與強制拆遷執行日間隔應當不少于15日。
第十條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應當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必要時,可以由公證機關對送達方式進行公證。
第十一條行政強制拆遷執行時,執行部門應當組織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所在單位或其他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到場作為證明人,并通知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到場。執行部門應當提請公證機關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房屋中的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拆遷后,執行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物品。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絕領取的,執行部門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提存公證。
第十三條執行部門應當對整個行政強制拆遷執行過程做好記錄,并由執行人員和協助執行單位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行部門、配合執行單位和執行依據;
(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者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及職務;
(三)執行地點和執行時間;
(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履行義務情況和被拆遷房屋現狀;
(五)強制措施實施情況;
(六)現場執行負責人、協助執行單位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
(七)記錄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記錄制作時間。
第十四條對拒絕、阻撓實施行政強制拆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從事行政強制拆遷的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之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一日晚間,某商業銀行24小時客服專線接到業務求助電話,來電人自稱是正在查辦案件的公安機關民警。其自述剛剛接到一起報案,報案人稱按照短信和電話提示,已通過ATM機從自己的銀行卡向對方在該商業銀行的賬戶中轉賬匯入數萬元。來電人告知銀行客服人員,目前已經基本確定上述匯款人遭受了電信詐騙,現要求銀行立即對收款賬戶進行“口頭掛失”,以使該收款賬戶處于對外止付狀態。明確來電要求后,客服接線人員根據業務操作規程,向來電人做出解釋:該項業務須由公安機關執法人員持相關證件和協助執行文件到銀行網點辦理,由于當時并非銀行網點營業時間,故無法滿足來電請求。
實務中,商業銀行網點常會遇到類似的“止付”申請業務。按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必須出具協助凍結通知文書后,銀行才能辦理此項業務。然而在公安人員制作凍結通知書期間,不法分子往往通過網上銀行、ATM自助取款等方式已將資金轉走,受害人難以追回受騙匯出款項。對此,有的受騙匯款人認為銀行相關業務規定不合理,不能有效保護客戶權益和資金安全,進而引發受騙匯款人對商業銀行的投訴與糾紛。
銀行受理特殊“掛失止付”申請業務的法律分析
有關“掛失止付”的法律規范
掛失作為一種常見的個人金融業務,是法律法規賦予存款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和有效救濟手段。通過合法程序申請掛失,存款人即使遺失存單、存折、銀行卡,仍可避免賬戶資金損失。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已對銀行掛失業務作了明確規范。1992年由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儲蓄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儲戶遺失存單、存折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賬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中國人民銀行于1993年的《關于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亦有相關類似規定,同時規定儲戶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掛失手續,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證明。
掛失按申請方式和法律效果可分為正式掛失和臨時掛失兩種。所謂正式掛失,是指存款人或其人以書面形式向開戶銀行提出掛失申請,以使有關存款憑證、介質在存款人辦理更換憑證、銷戶支取等后續處理手續前處于持續止付狀態的行為。臨時掛失則是允許存款人及其人以口頭、函電等靈活方式作出申請,但掛失的憑證、介質僅在固定期間內處于止付狀態的掛失類型。與正式掛失相比,臨時掛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有效申請不以書面形式為要件。掛失申請方式靈活,存款人亦可不到銀行網點辦理,故可適用于存款人身在異地、存款憑證與身份證件同時丟失,以及存款人認為短期內可找回遺失憑證,不愿直接辦理正式掛失等特殊情形。第二,法律效果不同,臨時掛失后必須在規定期間內以書面形式補辦正式掛失手續,否則,掛失將自動失效。
掛失止付的適用條件
依據上述法律文件規定,無論正式掛失還是臨時掛失,均僅限于對掛失申請人本人存款憑證或介質進行止付處理。其意義在于,有關憑證或介質在掛失生效后將喪失支付功能,即未經適當程序辦理掛失后續手續,即使賬戶所有人也不能利用掛失憑證或介質進行任何賬戶操作。因此,掛失在保護存款人資金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關憑證、介質的正常應用功能。除符合規定的掛失申請外,如果客戶可以對他人存款憑證或介質進行掛失止付,則無異于允許他人對存款人的賬戶施加控制力,進而使賬戶所有人對其存款憑證或介質的使用權與處分權處于不完整狀態。因此,在行為之外,掛失止付他人存款憑證或介質可能損害存款人的 合法權益,一旦由此引發糾紛,也將給銀行帶來法律和聲譽風險。
實務中,銀行以審核掛失申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證件驗證掛失憑證或介質是否為申請人本人所有;在申請情形下,則須由人同時提供掛失憑證或介質所有人和人身份證件,以確認掛失憑證或介質的所有人及關系。針對電話掛失等不能直接審核掛失申請人身份信息的情形,銀行通常確定單一受理渠道即專線客服電話,同時要求掛失人提供掛失憑證或介質相關賬號和賬戶所有人的身份證件號碼,以此驗證掛失申請人身份。
上述案例顯示,有關人員撥打銀行客服專線電話或通過銀行營業網點要求“對收款賬號進行口頭掛失”,而該收款賬號并非申請人或匯款人所有,因此,該項業務申請與現行法律規范的掛失申請行為存在實質差異,不應屬于掛失業務,故不適用有關掛失的法律規定。從申請業務性質上看,要求銀行協助公安機關使他人存款賬戶處于止付狀態,實際就是對他人賬戶進行凍結,屬于商業銀行協助執行業務范疇,應適用協助執行相關法律規定。
商業銀行協助凍結的法定程序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對金融機構協助凍結個人存款作了嚴格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商業銀行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也作了相應規定。因此,銀行受理有權機關協助凍結他人存款的業務要求,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以防止錯誤凍結損害存款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可有效防范銀行工作人員在協助執行過程中出現操作風險。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規定,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工作證件和有權機關簽發的協助凍結文書。公安機關申請協助凍結的,應出具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并應由執法人員出示證明其身份的工作證件或執行公務證。
在前述案例中,銀行通過專線客服電話難以核實來電人身份;在沒有審核依法定程序出具的協助凍結法律文書的情形下,柜員不能準確判斷申請凍結的存款性質,以及凍結行為是否具備相應法律依據。銀行在此種情形下對存款實施凍結,存在一定的法律合規風險。一旦因錯誤凍結造成被凍結存款所有人無法正常使用資金,或者由于外部欺詐使銀行承擔違規操作的聲譽和經濟損失,不僅會使銀行在有關糾紛中陷入被動境地,而且從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角度看,銀行突破現行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并不能根本解決電信詐騙問題,且可能形成不法分子對銀行實施外部欺詐的可乘之機,進而不利于社會與金融秩序穩定。因此,上述案例中銀行人員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拒絕立即凍結存款的行為及所作的相關解釋并無明顯瑕疵。
臨時性存款凍結措施的法律分析
如前述案例所示,在特殊情況下,對涉嫌詐騙的收款人賬戶進行臨時止付,可以為受害人(匯款人)利益提供及時的補救性保護措施。部分客戶及銀行相關業務部門據此提出,是否可以規定臨時性存款凍結措施解決上述需求問題。該項措施擬在匯款業務具有明顯詐騙特征的情形下,對收款賬戶按照匯款客戶的匯出金額進行對應額度止付,并由匯款人向銀行書面聲明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盡管上述措施設定了適用前提,并考慮以額度止付、申請人聲明等方式進行風險防控,但從法律角度分析,仍存在一些問題,頗值探討:
首先,臨時止付措施沒有現行法律依據,故不宜作為商業銀行普遍性制度規定加以實施。
其次,對于“匯款行為具有明顯被詐騙特征”或“收款賬戶具有明顯詐騙特征”需列舉一系列具體的認定情形,方能在實務中準確適用,而電信詐騙手段層出不窮,短時間內認定匯款客戶遭到詐騙行為侵害存在較大困難。
第三,為防止臨時凍結出現錯誤,銀行只有在“情況緊急”時才能采取臨時救濟措施,而銀行很難證明,不采取臨時止付措施不足以維護匯款客戶合法利益,或者不立即止付收款賬戶便會造成匯款人無法挽回較大資金損失的情況。
第四,一旦因臨時凍結措施造成存款人損失,匯款人的聲明不能免除銀行對存款人的責任。銀行仍應基于與存款人的儲蓄合同關系,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綜上,在銀行和有權機關對上述問題未能形成有效解決方案的情形下,即使業務制度規定臨時凍結措施,在實務中也會因欠缺可行性而不能達到預期效果。
相關案例對商業銀行的啟示
近年來,隨著商業銀行業務發展,各類銀行卡普遍成為個人儲蓄的主要介質,ATM等自助設備的應用日益廣泛,然而,針對銀行卡的電信詐騙也呈增多之勢。為有效防控相關風險,避免上述案例情形再次發生,盡量減少客戶損失,銀行在相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方面可考慮以下幾點:
進一步規范業務用語,避免客戶對業務事項產生誤解。目前,一些商業銀行在個人金融業務中提及的“口頭掛失”,實際是指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辦理正式掛失手續,掛失申請人到銀行營業網點填寫掛失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身份證件,申請在一定期限內對掛失賬戶進行止付的業務。此項業務在掛失效果上屬于臨時掛失,掛失有效期一般僅為7〜15日,逾期未補辦正式掛失手續則掛失自動失效。從申請形式上看,上述掛失申請仍需填寫書面文件,因此稱為“口頭掛失”并不確切。當前完全以“口頭”方式申請掛失主要是客戶通過銀行設置的專線客服電話自助辦理臨時掛失。為使業務用語更加準確,銀行應避免再將柜面受理的臨時掛失稱為“口頭掛失”,且可在相應的業務申請書、網站業務介紹中提示客戶掛失僅限存款人本人憑證、介質,引導客戶以適當方式提出掛失申請。
完善相關技術設計,提高自助設備反詐騙功能。例如,增加ATM大額自助轉賬的限制和程序,通過延長交易時間降低客戶受騙后盲目轉賬的幾率。對于在非營業時間通過ATM自助大額轉賬的交易,可設定較低的單筆轉賬限額,客戶完成大額轉賬必須分次重復操作,從而延緩交易成功的時間。同時可增加ATM操作界面的反詐騙文字及語音提示,爭取引起客戶對詐騙信息的警覺。
改進業務處理措施,積極協助維護客戶權益。當客戶遭受詐騙要求協助時,銀行柜員或專線電話客服人員應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首先,向客戶明確解釋有關協助凍結的法律規定,表明金融機構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協助凍結,避免客戶誤解銀行無故延誤協助。
其次,從維護客戶權益考慮,網點或專線客服人員應提示客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爭取有權機關依法及時啟動協助執行程序。
[關鍵詞] 執行難 執行立法 法院 財產
執行難表現在: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執行權力受拘束;執行結果不到位。正如最高法院副院長所說:“所謂執行難,是指有條件執行,但是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執行不下去,比如受到人情案,關系案的影響,受到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的影響,或者強制執行將出現不良的社會后果,執行不下去,這才叫難。”本文以民事執行為范圍,以被執行人客觀上有償付能力為條件,并從改善強制執行的內外環境入手,結合執行實踐經驗以及國外的成功做法,提出四方面解決對策。
一、總結實踐經驗,完善執行立法
完善執行立法,已是時勢的迫切要求,從實體到程序,對執行行為加以規范,強化對被執行人的法律約束,確保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要從以下五方面加以完善:
1.關于協助執行。明確規定具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個人,以及應協助的責任范圍,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內容,進一步作細化規定,加強對不協助執行的對象進行處罰。建議該條款要更有針對性地加重對部門及地方保護主義的法律追究責任。
2.關于妨害執行。明確對妨害執行行為的確認與解釋。對利用親緣與人際關系,幫助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利用行政上下級關系干預執行的,列為妨害執行行為,并以《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為據,細化對以上妨害執行行為的法律追究責任。
3.關于委托執行。明確需要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情形的,受托法院向委托法院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的具體確認情形。對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有關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的權限及函告具體時間要作更確切合理的規定;對委托執行的收費及實際執行費用,要考慮到執行的總額,并以此為據作合理的比例標準規定,防止委托法院與受托法院互相扯皮以及執行效果的不良影響。
4.關于執行措施。主要是對執行手段和時機的選擇要放寬些。對被執行人妨害執行,抗拒執行的,應采取更加快捷、有效、靈活的強制措施,對財產下落不明有疑問而采用暫緩或中止執行的,要對被執行人采取定時收入與財產申報規定,對其活動要采取人身限制措施,定期如實向人民法院申報外出的時間,地點和聯系方法,以防逃脫,有利于選擇時機繼續執行。
5.關于舉證責任。申請執行人負有舉證責任,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流動去向、財產狀況或線索。案件中止執行后,要重新提出“恢復強制執行申請書”,法律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這有利于案件的執行,也有利于申請執行人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合作與監督。
二、利用輿論監督,爭取社會支持
為了打破各種人情關系對執行的干預,消除部門與地方保護主義的不利因素,徹底扭轉執行難的局面,必須創造一個良好的執行環境,做到黨委重視、政府支持、人大監督,這是改善執行環境,解決執行難的關鍵所在。
1.將協助工作列入地方兩會工作報告。黨代表與人民代表對地方的重大問題有議政決策職權。執行工作是代表社會公平正義與法律尊嚴的最后一道防線,黨政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理應協助執行工作。地方政府要從組織人事、財政撥款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各級人大要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使執行工作轉被動為主動,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2.將強制執行情況列入社會新聞監督。廣播電視與報紙新聞監督是引導社會群眾參與輿論監督的最得力助手,是社會民主政治的集中表現之一。執行問題牽涉的方方面面是非常復雜的,只有實現公開新聞監督,依靠社會公眾的輿論力量,才能打破人情網、關系網,堅決地抵制部門與地方保護主義,不斷激發執行人員的良心與正義,樹立崇高職業道德,真正實現社會天平對執行的最大傾斜。
3.把相關執行法律作為“四五”普法重點內容。提高全民法治意識,實現依法治國,這是解決執行難問題基礎工程。對落后的經濟狀況及保守的文化意識采取文明的執行行為是行不通的。因此,一方面要繼續抓好經濟建議,另一方面,要結合實施“四五”普法規劃,把執行法律納入普法內容,尤其要對義務協助執行以及妨害執行的法律責任列為重點加以宣傳教育。
三、建立信用網絡,實行懸賞執行
產生執行難的背景是社會信用危機。它嚴重阻礙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敗壞了社會公德,損害了法律的公正與威嚴。因此要解決執行難問題,就要從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入手,同時依靠社會的力量,讓失信者,讓逃避執行者付出更高的代價。
1.建立信用網絡。可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若干社會信用查詢網絡。其內容必須包括法院判決、案件執行、借貸資訊、房屋抵押、逃匿通緝、關系人員、公司破產等資訊。此資訊要作為當事人從事民事法律行為的重要信用依據。
2.實行“懸賞執行”。開展“懸賞舉報”活動,采取上網公告、街頭宣傳、散發資料、媒體曝光等手段促進執行工作的社會化和信息化。對于被執行人找不到或執行財產難找,法院在執行措施窮盡之后,先不急于“中止執行”,可在申請執行人同意之后,按一定協約,在一定時間內,實行“懸賞執行”。具體做法如下:(1)執行局通知申請執行人到庭,征求是否同意“懸賞執行”。(2)執行局與申請執行人協商懸賞范圍、金額以及懸賞金的分擔。(3)在協定范圍內采取公開方式懸賞令。(4)法院對領懸賞令者所提供的線索執行終結后,給予懸賞金。這會對被執行人及其家屬親屬造成沉重的精神壓力,也將對被執行人的今后生產及生活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有利于扭轉執行難的被動局面。
四、借鑒他山之石,加強協助執行
強制執行工作中以權壓法,暴力抗法,紅頭文件違法,被執行人戲法等違法現象時有發生。為維護法律權威,必須加強協助執行。我們可建立聘請執行協助員制度。允許各執行機構在其管轄區域內,經法院與政府考核,聘請一定所需數量執行協助員,協助執行工作。可按區域分成若干組,每組由執行庭正式執行員任組長,執行協助員工資在收取的執行費中支付。申請執行人可自由選擇各執行組強制執行,讓各執行組之間形成強烈的競爭氛圍。各執行組的執行情況要實行年終考核,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綜上所述,執行難是社會轉型期所暴露出來的司法現象。這是一個可以理解的歷史過程。相信隨著我國經濟的進一步好轉,司法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執行難的問題將最終得到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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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與公眾相關的法規規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該《規定》適用范圍不僅包括企業,還包括民辦 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規定》指出,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帶薪年休 假、探親假等國家法定的休假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應支付的不得低 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規定》明確了最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要求最低工資標準每 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對于違反規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按所欠工資的最高5倍 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 理辦法》。《辦法》指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應當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 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實物配租要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 救助的家庭。為了保證公平和公正,《辦法》還要求,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 提出書面申請,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應當予以公示。有關部門可以 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
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該《規程》明確了行政裁決及強制拆遷的 程序,增加了行政調解程序,建立了拆遷聽證制度,確立了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裁決原則, 規范了拆遷強制執行行為。《規程》指出,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 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可向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 門申請裁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 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拆遷人、接受委托的拆遷 單位在實施拆遷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 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部重要的行政性法規規章
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和地質 災害調查制度。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 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批準后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 當將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地區、風景名勝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交通干線、重點水利 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作為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中的防護重點。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和 預警信息系統,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 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地質災害預報。對出現地質 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 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并在地質災害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與1995年《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暫行辦 法》相比,修改和補充后的《辦法》改變了以往礦產儲量統計與開發利用統計分別進行、一 個部門多頭統計和部分填報內容重復的狀況,將原來實行的原礦產資源儲量與開發利用兩項 統計制度合并,建立了新的規范的礦產資源統計制度。同時,明確了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 的職責分工,并將礦產資源儲量登記與評審備案、探礦權采礦權管理等緊密鏈接起來,同時 辦理,既強化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登記統計工作的統一管理,便于登記工作的落 實,又簡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進一步明確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作用。另外,新《辦法 》還制訂了新的指標項目,修改了有關專業術語和名稱,增加了停辦(關閉)礦山殘留礦產 資源儲量登記方面的規定。
國土資源部《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該《規定》對海底電纜管道的安全運行、海底 電纜管道所有者合法權益、海上作業與海底電纜管道的保護、海底電纜管道糾紛的解決以及 處罰做出明文的規定。《規定》指出,海上作業者在海上作業時鉤住海底電纜管道的,應當 立即報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擅自將海底電纜管道拖起、拖斷或砍斷。海上作業 者為保護海底電纜管道致使財產遭受損失,有證據證明的,海底電纜管道所有者應當給予適 當的經濟補償;但擅自在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區內從事挖砂、鉆探養殖等海上作業的除外。單 位和個人造成海底電纜管道及附屬保護設施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部與財經有關的法規規章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對金 融衍生產品的管理進行了統一的規范,還首次對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的準入條件和開辦程 序進行了明確規定,加強了衍生產品的準入管理。《辦法》指出,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 務的中國國內的金融機構,必須具備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完 善的衍生產品交易前、中、后臺自動聯接的業務處理系統和實時的風險管理系統;配備相應 的人員和設施。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獲得其總行對該分行從事衍生 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授權;除總行另有明確規定外,該分行的全部衍生產品交 易統一通過給其授權的總行系統進行實時交易,并由其總行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 控制。銀監會有權隨時檢查金融機構有關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料和報表,定期檢查金融機 構的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處理系統是否與其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種類相 適應。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辦法》統一了發 卡行和中國銀聯在跨行交易中的收益分配比例和辦法,規定ATM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采用 固定行手續費和銀聯網絡服務費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機上成功辦理取款時,無論同 城或異地,發卡行均按每筆3.0元的標準向行支付手續費,同時按每筆0.6元的標準 向銀聯支付網絡服務費。暫不規定ATM跨行查詢收費。POS跨行交易的商戶也須按一定比例向 發卡行和銀聯繳納服務費。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與舊辦法相比,新 《辦法》明確了外國保險機構申請駐華機構的審批時間,規定了外國保險機構及相關稱謂。 《辦法》指出,“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將改名為“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按照中國入世承諾,新辦法加入了保監會審批的期限的規定;對審批的程序進行了細化,明 確規定,正式申請表由保監會提供,保監會審批的期限為20日,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 保監會主席批準,可以延長10日。對代表機構的展期,不再審批,對代表機構變更地址、更 換或增減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員,則由審批改為事后報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對我國境內 非居民個人的外匯流入、流出,等各環節都進行了規范,并明確了銀行的職責。《通知》指 出,外國自然人(包括無國籍人)、港澳臺同胞和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 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都是非居民個人。《通知》以1萬美元和5000美元為界,分別規定了非 居民個人辦理外匯收支、外匯劃轉、結匯、開立外匯賬戶、將外匯匯出境外應辦理的相關手 續。銀行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非居民個人外匯業務,并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
三部與海關相關的法規規章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條例》明確規定了知識產權海關 保護的范圍以及期限。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 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實施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按照 本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準予 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權利人可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
海關總署《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與舊辦法相比 ,新《辦法》做了較大的修改,并對轉入、轉出企業辦理結轉計劃備案手續程序、辦理結轉 報關手續的程序進行了細化。《辦法》指出,加工貿易企業開展結轉的,轉入、轉出企業無 需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只需經主管海關備案后,就可辦理實際收發貨及報關手續。《辦 法》還規定了申請結轉的加工貿易企業如有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被海關責令限期整改,在 整改期內的;逾期未報核《手冊》的;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填制結轉貨物收發貨單的; 涉嫌走私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等四種情形,海關將不予受理。
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 的監管辦法》。該辦法加強了對集裝箱制作、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制造或改裝以及集裝箱和 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維修的監管。《辦法》規定,境內制造集裝箱的工廠、境內制造或者改 裝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工廠應持《工廠認可證書》,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遞交申請書,經核 準后由海關頒發相應的核準證書,方可從事集裝箱制造、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制造、改裝或者 維修。海關總署授權中國船級社統一辦理集裝箱我國海關批準牌照、境內裝載海關監管貨物 的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海關批準牌照。海關可以隨時對維修工廠維修的安裝海關批準牌照的 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進行核查。
一張蹊蹺的支付令
這是一起徹頭徹尾的假案。這個法院院長幫朋友可謂盡心盡力,沒有管轄權爭管轄權,不具備申請支付令條件也讓申請支付令,授意當事人造假和解協議,執行時本該立案卻不立案便直接執行……
閔仁美是常州理想高級職業技能培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培訓中心”,后更名為“東方大廈”)董事長。2009年12月,閔仁美來到時任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院長夏偉忠的辦公室,稱東方大廈是自己開辦的公司――“培訓中心”立項建造的,當時自己投了很多錢造房子,現在想把東方大廈的產權辦到自己個人名下。
公司產權為何要辦到個人名下呢?看到夏偉忠一臉疑惑,閔仁美接著解釋說自己想把東方大廈出租出去,如果在公司名下出租的話,需要繳納大概17%的稅金,如果在個人名下的話,只需繳納大概5%的稅金,可以節省12%的稅金。
按照規定,支付令的管轄法院是被申請人住所地法院,閔仁美公司的住所地屬于常州市天寧區,鐘樓區法院沒有管轄權。但夏偉忠并未理會,當即把閔仁美帶到時任該院立案庭庭長劉剛的辦公室,交代其用支付令的方式把東方大廈辦到閔仁美個人名下。劉遂讓閔仁美回去準備申請支付令需要提交的申請書、借款合同、收據、還款協議等材料。
過了幾天,閔仁美帶著申請支付令的材料找到劉剛,稱培訓中心未能償還其2050萬元借款及800余萬元利息,故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劉當時注意到支付令被申請方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閔仁美自己,覺察到有點不正常。但因為是院長交辦的,就沒有提出質疑,直接把材料交給立案庭專門辦支付令的法官朱錚辦理,并關照對方說這個案件是院長交代下來辦的。
按照申請支付令費用收取的規定,一般是按照普通訴訟費的三分之一收費。閔仁美申請支付令的標的2000多萬元,折算下來要繳納6萬多元案件受理費。閔仁美覺得費用太高,后在夏偉忠的關照下,鐘樓法院又以“經濟困難”為由幫閔仁美減免訴訟費36820元。
2009年12月,鐘樓區法院作出案涉支付令,要求理想培訓中心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給付閔仁美借款本金和相應利息共計28732183元。
一份公司老總與自己公司簽署的和解協議
支付令辦好后,夏偉忠告訴閔仁美,支付令只解決其跟培訓中心的債權務問題。債權債務問題解決之后還需要她跟培訓中心之間弄個和解協議交法院進行裁定,才能最終把房產辦到她個人的名下。
閔仁美一想,這個好辦,反正是自己的公司,只要自己回去弄個協議,蓋上公司的章就行了。于是,閔仁美心領神會地擬了一份自己與自己的公司達成和解的協議,主要內容就是閔仁美的公司以房抵債,把公司名下位于晉陵中路上的東方大廈過戶給閔仁美個人。
后閔仁美再次拿著和解協議去法院,請求鐘樓法院對他們的和解協議的內容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確認,并通知房管、國土部門協助執行。
一起沒有立案的執行案件
正常情況下,閔仁美的支付令發出并生效后,支付令程序就終結了,接下來的強制執行程序需要重新立案,否則就是違規執行。
2010年1月,夏偉忠打電話給劉剛,說閔仁美的支付令已生效,需要申請執行。相關的材料他已經看過了,符合條件的,具體的事情讓立案庭一手一腳幫她辦下來。夏同時關照不要再把案件放到執行局申請執行了,到時候只要立案庭直接出一個裁定給她就行了。
案件不用立,直接發裁定,這對閔仁美來說,不僅是避免了執行審查,很快就辦理了執行事宜,更重要的是,她還因此逃避繳納執行訴訟費96132元。
過了幾天,閔仁美帶著申請執行支付令的相關手續、她和公司之間的和解協議及東方大廈相關建房手續找到劉剛,劉剛收下后,就把資料給了朱錚。朱按領導授意,參照和解協議的內容填寫了相關民事執行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并送達給了雙方當事人。
后來,閔仁美到房管局辦手續,房管部門在審查時發現存在一些問題,遂向鐘樓區法院出具一份審查建議,要求法院研究一下實際情況,回復一份確認函給他們。閔仁美再次找到劉剛,說給房管局出函的事情她已經跟夏偉忠說過了。劉剛當著閔仁美的面請示夏偉忠,夏讓其幫閔仁美再出一份函給房管局。于是在劉剛的經辦下,鐘樓區法院再次向房管局發函,要求房管局繼續執行。
2010年11月,閔仁美以裁定金額2050萬元的3%繳納了契稅,順利將東方大廈房屋所有權登記到其個人名下,并以個人名義用于出租。
這樣,夏偉忠指使劉剛,在未對東方大廈進行評估作價、未按規定進行執行立案將案件移交執行局辦理,也未按規定收取執行費的情況下,讓朱錚以原支付令相同案號出具民事裁定書,將主要為文教用途的東方大廈裁定給閔仁美個人,并向常州市房產管理局等單位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
2010年11月,常州市房產登記中心將東方大廈登記到閔仁美個人名下。經評估,東方大廈的房地產價值在價值時點2010年11月30日的市場價值為1.6213億元。
2010年8月至2015年11月間,閔仁美將東方大廈的部分房屋以個人名義對外出租,向稅務部門繳納稅款439336.31元。但稅率因納稅主體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個人房屋的稅率遠低于企業房屋,東方大廈權屬的變更讓閔仁美得以按照較低的稅率納稅。如果以企業名義對外出租的話,相同金額的稅收收入則需繳納稅金1866955.55元,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1427619.24元。
一次同時進行的官商利益輸送
夏偉忠之所以幫閔仁美,一方面是因為其早年向閔仁美經營的房地產公司購買商品房時,閔仁美給予過關照。另一方面是當時夏偉忠還準備向閔仁美的公司購房。
2010年2月,在辦理支付令的過程中,夏偉忠再次向閔仁美提出訂購一套常州東方國際公寓商品房,要求比第一套朝向更好、面積更大。閔仁美為感謝其支付令事情的幫忙,表示其愿意贈送該公寓1211號商品房,但夏偉忠并未同意。后雙方約定,為應付房管、物價等部門的檢查,夏偉忠以每平方米7317.41元、總價款人民幣486827元的價格簽訂1211號商品房購房協議,但實際以低于市場價的教師優惠價每平方米6800元支付購房款。夏偉忠遂以女兒的名義簽訂了購房合同,并于2010年2月支付了房款人民幣305277元。
為了掩蓋收受賄賂的事實,夏偉忠還以其妻子名義與閔仁美補充簽訂了一份協議書,明確以每平方米6800元的價格購買2002號、1211號兩套商品房,兩房合計房款為848164元,并將房款付清。
閔仁美為完善公司賬目,于2010年3月、2010年12月分別以夏偉忠妻子、女旱拿義,存入了東方國際公寓的開發公司常州市圣凱置業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共計131550元。
后經鑒定,東方國際公寓1211號商品房在2010年2月8日市場價為514410元。夏偉忠通過購買商品房少支付購房款,變相收受閔仁美賄賂人民幣118550元。加上其他賄賂,夏偉忠共收受閔仁美賄賂共計人民幣124550元。
一場捍衛法治尊嚴的宣判
2015年8月,夏偉忠上述虛假訴訟案發,于2015年9月由常州市紀委立案審查。2015年9月,常州市紀委將案件移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還發現了夏偉忠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常州某干燥設備有限公司董事長趙爽等20余人賄賂20余萬元事實。
常州市武進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夏偉忠為徇私情、謀私利,在閔仁美集支付令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于一身,雙方不具有對抗性,本案本不應進入訴訟程序的情況下,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相關規定受理該案,又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對采取“以房抵債”的執行措施應當對相應房產進行“評估作價”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以民事裁定書的形式,對理想中學教學綜合用房的產權歸屬作出裁判,將匡算總投資5962萬元、評估價值高達1.6213億元,具備一定社會公益屬性的理想中學教學綜合用房僅用于抵償2050萬元債務裁定給閔仁美個人,造成了國家稅收損失,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屬故意違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應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城鎮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權的取得、轉移、變更、注銷及抵押他項權利設定,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的行政主管機關。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行政轄區內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審核和權屬證書的填發機關。
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及其投資的單位的房屋和有必要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直接受理的房屋,其所有權登記、審核和權屬證書的填發工作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直接辦理。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必須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經審查核準,向房屋所有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必須共同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經審查核準,向房屋共有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由共有人中占有份額最大的持有;共有人占有份額均等的,由共有人協商議定收執人。其他房屋共有人發給《房屋共有權證》。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憑證,由發證機關和填發機關蓋章后生效。
《房屋所有權證》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翻印、涂改和偽造。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實行權利主體相一致的原則。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該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應按有關規定同時轉移。
第七條 新建成的房屋,當事人應自取得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件,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房屋建設計劃的批準文件;
(三)土地使用證件;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五)竣工驗收合格證件;
(六)房屋竣工平面圖。
第八條 新建房屋尚未竣工而預售期房的,房屋建成后,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辦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凡發生房屋買賣、繼承、贈與、析產等轉讓行為的,必須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自轉讓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條 個人購買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單位購買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單位資格證明。屬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單位買賣的非住宅房屋,還應提交局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集體所有制單位買賣非住宅房屋,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屬于外省市單位在津買賣房屋,還應提交該省市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 對繼承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遺產繼承證件和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對受贈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對析產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析產協議書和當事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名稱或房屋狀況發生變化的,必須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名稱的,應自更名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批準更名文件或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因翻建、改建、擴建使房屋狀況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平面圖以及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因倒塌、焚毀、拆除等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拆除單位應自房屋滅失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滅失的證明和有關資料以及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原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暫緩申辦房屋所有權登記,但須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備案:
(一)房屋權屬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房屋所有權不清或證件不全的;
(三)主管登記機關認為其他可以暫緩登記的。
當事人應自暫緩登記的情況消失后30日內,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十八條 房地產抵押時,必須辦理他項權登記。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房屋應同時持《房屋共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抵押合同、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他項權登記。經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審查核準,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并在抵押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中載明抵押事項。
當事人應自他項權消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他項權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個人必須使用戶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別名或假名;單位必須使用全稱,不得使用簡稱,也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人不能親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可書面委托人代辦,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由其法定人代辦。
第二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居住在港、澳、臺地區的,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為6個月;居住在國外的,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為1年。
第二十三條 凡申請登記符合發證條件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應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內核發房屋權屬證書。
(一)新建初始登記,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填發《房屋所有權證》;
(二)轉移和變更登記,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填發《房屋所有權證》;
(三)他項權登記,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填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四條 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按規定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交納登記費、勘丈費和證件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 遺失《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的,持證人應登報聲明遺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在遺失聲明見報30日后,辦理補發新證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逾期申辦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每逾期一個月加征2‰的登記費。
第二十七條 對不進行他項權登記的,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責令其補辦登記手續,并可視情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抵押雙方當事人各負擔50%。
第二十八條 凡未辦理房屋注銷登記的,對原址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必須俟補辦原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手續后,方可頒發新證。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或吊銷房屋權屬證書,已收取的費用不予退還。
(一)申辦登記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以假名稱申請登記的;
(三)偽造、翻印、涂改、冒領房屋權屬證書或偽造、涂改有關證明、證件的;
(四)人民法院對房屋權屬做出判決,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協助執行的;
(五)其他必須撤銷登記或吊銷權屬證書的。
第三十條 當事人利用非法手段獲準房屋所有權登記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發現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確有失誤的,應書面通知持證人限期繳銷證書。逾期不繳銷的,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予以撤銷。
第三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處罰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關鍵詞】 缺血再灌注損傷;一氧化氮;一氧化氮合酶;誘導型一氧化氮合酶;丹參酮ⅡA;大鼠
Abstract:Objective To study effect of Tanshinone ⅡA (Tan ⅡA) on the content of NO and the activities of NOS and iNOS in cerebral ischemia reperfusion (I/R) injury rats, and explore its protective mechanism. Methods Rats were randomly pided into 4 groups, which were sham operated group, I/R group, low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and high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The focal middle cerebral arterymocclusion (MCAO) model was made by suture-occluded method. Rats were pretreated with Tan ⅡA, ig for 3 d before MCAO. After 90 min MCAO following 24 h of reperfusion, pathomorphologic changes was investigated with HE staining. The content of NO and the activities of NOS and iNOS was also determined. Result The change of ischemic impairment in low or high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was lighter than that of I/R group, and high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was lighter than that of low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Compared with sham operated group, the content of NO and the activities of NOS and iNOS increased at 24 h of reperfusion in the ischemic territory (P<0.05). Compared with I/R group, low and high dose Tan ⅡA treated group reduced the content of NO and the activities of NOS and iNOS dose-dependently (P<0.05). Conclusion Tan ⅡA has protective effect on cerebral I/R injury by reducing the content of NO and the activities of NOS and iNOS dose-dependently.
Key words:ischemiareperfusion injury;NO;NOS;iNOS;Tanshinone ⅡA;rat
一氧化氮(NO)是機體內重要的信使分子和效應分子,為神經傳遞、血管舒張、調節神經功能的內源性介質,與神經系統的生理和病理過程關系密切[1],而一氧化氮合酶(NOS)是NO生物合成的限速酶。丹參為唇形科鼠尾草屬植物,具有活血化瘀、寧心安神等功效,目前在缺血性腦血管病的治療中廣為應用。有研究發現,丹參能下調缺血所致的NOS表達,使NO合成減少,減輕缺血性腦損傷[2]。本實驗采用大鼠局灶性腦缺血再灌注模型,研究丹參酮ⅡA(Tanshinone ⅡA,Tan ⅡA)對大鼠腦缺血再灌注損傷腦組織和血清中NO含量和NOS、誘導型一氧化氮合酶(iNOS)活性變化的影響,探討其保護作用的可能分子生物學機制。
1 材料與方法
1.1 動物
健康Wistar大鼠,雄性,清潔級,共40只,體質量(250±30) g,廣西醫科大學動物實驗中心提供。
1.2 分組及給藥
將大鼠隨機分為假手術組、缺血再灌注組、Tan ⅡA低劑量組及Tan ⅡA高劑量組,每組10只。TanⅡA低劑量組(15 mg/kg)和高劑量組(30 mg/kg)均于術前連續灌胃給藥3 d,每日1次,假手術組和缺血再灌注組給予等量的生理鹽水灌胃。第3 日給藥后1 h建立局灶性腦缺血90 min再灌注24 h動物模型。
1.3 造模
參照文獻[3]方法制備大鼠局灶性腦缺血再灌注模型。采用頸外動脈插入線栓法,各組均進行左側大腦中動脈栓塞。采用石蠟線栓,直徑約0.27 mm,插入深度約18 mm,此時線栓頭位于大腦中動脈起始部。缺血90 min時,抽提線栓實現再灌注。神經功能缺陷評分按照Longa等[3]評分標準,分數在1~3分為模型成功。
1.4 HE染色病理形態學觀察
再灌注24 h,各組隨機取5只大鼠,用生理鹽水和多聚甲醛進行心臟灌流固定,斷頭取腦。在左側大腦半球距離嗅球尖端7~11 mm之間冠狀切取約5 mm厚腦組織塊,固定、脫水、包埋成臘塊,連續切片,厚5 μm。連取5張作HE染色,觀察病理形態學改變。
1.5 指標檢測
再灌注24 h,大鼠均內眥取血,置于干燥試管中,離心,然后將上清液置于干凈EP管中,低溫保存,用于測定NO、NOS和iNOS。取血完畢后立即將各組大鼠斷頭取腦,冰盤上快速取一側大腦皮層,用冰冷生理鹽水沖洗掉血液,濾紙吸干水分,于低溫環境下稱重,置于含有冰冷生理鹽水的玻璃勻漿器中(勻漿器放入冰浴中)制成質量分數為10%的腦組織勻漿,然后放置于低溫離心機中,4 ℃離心,取上清液,低溫冰箱中保存,用于測定各指標。
1.6 統計學方法
數據處理采用SPSS11.5統計軟件進行運算,結果以x±s表示,組間差異顯著性檢驗采用方差分析。
2 結果
2.1 丹參酮ⅡA對腦組織病理學改變的影響
假手術組腦組織切片可見神經細胞、膠質細胞及毛細血管形態正常,結構完整,錐體細胞核大而圓,核仁明顯。缺血再灌注組呈缺血改變,梗死區正常組織結構消失或結構不清,間質水腫,有炎細胞浸潤;錐體細胞體積縮小,細胞核固縮深染,胞漿嗜伊紅;部分細胞壞死,并可見呈篩狀壞死的壞死灶。Tan ⅡA不同劑量治療組腦組織缺血改變較缺血再灌注組明顯減輕,壞死范圍縮小,細胞結構較完整,細胞核固縮少,細胞間質水腫輕,高劑量組與低劑量組比較,缺血改變更輕。
2.2 丹參酮ⅡA對腦組織一氧化氮含量、一氧化氮合酶及誘導型一氧化氮合酶活性的影響
(見表1)表1 Tan ⅡA對腦缺血再灌注損傷大鼠腦組織NO、NOS和iNOS的影響(略)注:與假手術組比較,*P<0.05;與缺血再灌注組比較,#P<0.05;與Tan ⅡA低劑量組比較,P<0.05(下同)
2.3 丹參酮ⅡA對血清一氧化氮含量、一氧化氮合酶及誘導型一氧化氮合酶活性的影響(見表2)表2 Tan ⅡA對腦缺血再灌注損傷大鼠血清NO、NOS和iNOS的影響(略)
3 討論
NO是生物體內重要的信使分子和效應分子,具有神經介質和調質的功能,廣泛參與體內生理和病理活動。在腦缺血性損傷過程中,依據缺血及再灌注時間段及產生NO的細胞類型和產生NO過程等條件不同,NO可能發揮損傷或保護的雙重作用。NOS作為NO合成的關鍵酶,可分為三種類型:第1種是神經元型(nNOS),第2種為內皮結構型(eNOS),它們的激活均依賴于鈣離子和鈣調蛋白的作用。第3種為誘導型,可由炎癥因子、內毒素等誘導激活,iNOS作用時間長,可催化生成大量NO[4]。近年研究表明,在腦缺血再灌注損傷過程中,NOS是決定NO雙重作用的關鍵。腦缺血后NOS活性在缺血各時期均有增高,但在缺血損傷的不同階段,不同類型的NOS發揮不同的功能作用。腦梗死超早期(<2 h),eNOS活性升高,產生NO在局部擴張腦血管,增加腦血流,發揮腦保護作用,但超過2 h則作用消失。腦梗死早期(2~6 h),nNOS產生大量NO發揮毒性作用,當腦梗死晚期(>6 h),iNOS產生的NO可加劇谷氨酸毒性,導致遲發性神經元損傷[5],尤其iNOS與鈣調蛋白結合緊密,產生大量的NO,更加劇了遲發性神經元死亡。本實驗結果顯示,腦缺血90 min再灌注24 h,缺血再灌注組大鼠腦組織和血清中NO含量、NOS及iNOS酶的活力均明顯上升,提示NO的增加可能來源于nNOS和iNOS的活性增高,而升高的NO與NMDA受體結合使大量Ca2+通道開放,胞漿內Ca2+明顯升高,引起細胞內鈣超載,促發損傷級聯反應。隨著缺血再灌注損傷的發展和炎細胞的浸潤,以及腫瘤壞死因子α、白細胞介素-β等細胞因子表達增加,可誘導iNOS產生增多,從而介導神經毒性作用,導致神經元進一步損傷[6]。
胡氏等[7]研究發現,Tan ⅡA能減小缺血再灌注損傷大鼠腦梗死體積。本研究結果也顯示,腦缺血再灌注損傷給予Tan ⅡA治療也可明顯減輕缺血病理損害,高劑量Tan ⅡA的保護效果更顯著,表明Tan ⅡA對缺血再灌注腦損傷有保護作用。我們的研究還顯示,Tan ⅡA能減少腦組織和血清中NO的含量、降低iNOS和NOS活力,表明Tan ⅡA抑制NO作用可能主要是通過降低iNOS活性而實現的。
參考文獻
[1] Stoyanova Ⅱ, Lazarov NE. Localization of nitric oxide synthase in rat trigeminal primary afferent neurons using NADPH-diaphorase histochemistry[J]. J Mol Histol,2005,36(3):187.
[2] 李振洲,匡培根,吳衛平.腦缺血后腦組織一氧化氮合成酶基因表達及丹參影響的初步研究[J].卒中與神經疾病雜志,1997,4(1):1.
[3] Longa EZ, Weinstein PR, Carlson S, et al. Reversible middle cerebral artery occusion without cranietomy in rats[J]. Stroke, 1989,20(1):84-91.
[4] Bredt DS, Snyder SH. Nitric oxide mediates Glutamate-linked enhancement of cGMP levels in the cerebellum[J]. Proc Natl Acad Sci USA,1989,86:9030.
[5] Kawase M, Kiuouchi H, Kato I, et al. Inducible nitric oxide synthase following hypoxia in rat cultured glia cells[J]. Brain Research,1996,738(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