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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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至29日,受院黨組委派,本人率院辦公室、技術科和法警大隊一行9人,趕赴××省××市檢察院和臺州市路橋區檢察院、溫嶺市檢察院考察學習信息化建設和內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通過聽取經驗介紹、咨詢求教、實地走訪等多種形式,使我們對上述先進檢察院有了深刻的認識,也獲得了良多的教益。
一、信息化建設已經步入正規化軌道,科技強檢得以體現
××省基層檢察院信息化建設一直處于全國領先地位,三級網絡建設、辦公電腦配備等基礎工作早在上世紀九十代都已經完成,目前信息化應用、網上辦公和辦案、同步錄音錄像等工作已在基層院全面展開,并廣泛運用于職務犯罪偵查、預防和案件審查等各部門,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工作效率也大大提高。
如“全國科技強檢先進檢察院”——××市檢察院建立了一套“執法信息庫”在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中就發揮了很好的作用。該信息庫由人員信息資料庫、線索信息資料庫、查處信息資料庫、工程信息產權交易資料庫、執法信息資料庫和行業規范流程資料庫等六大資料庫組成,同時包括41個分庫和25個子庫。如“人員信息資料”包括全市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還包括建設工程、采購物品供應廠商等幾類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的資料。該信息庫的建立有效地整合了檢察機關預防、反貪、反瀆工作所需的大量信息、線索,對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實現懲防“一體化”其到了較大的作用。如前些年,該地群眾反映在城市拆遷中存在的一些不正常現象,該院通過信息庫查詢了歷年拆遷的信息基本資料,通過秘密摸排核查,確認其中有弄虛作假情況。進而又調閱了相關拆遷反映的數千宗檔案材料,終于查實該地房管會主任、副主任、民房拆遷辦副主任、重點辦政策處理科科長等6人利用手中職權,相互勾結,環環照應,出具虛假證明、虛假材料等,為自己及親朋好友非法確權、安置,謀取巨額利益,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080余萬元的犯罪事實。
再如溫嶺市檢察院建立了信息化的“三大系統”,一是計算機系統齊全,實現網上辦案。全院93名干警達到人均1.5臺電腦,人均三個信息網絡(內網、外網和備用網)。20xx年開始實行網上辦公、網上辦案,信息資源共享,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該院公訴、偵監部門年人均辦案100件,有的高達近400件。二是遠程辦案指揮系統,在院指揮中心可以直接監控、指揮在看守所里的審理情況。三是監所監督動態系統,與公安信息網溝通,檢察長和紀檢組長可全面查詢辦案的各個流程,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二、中央11號文件得以很好貫徹,從優待檢落到實處
一是財政經費保障充裕。有93名工作人員(含30名事業編制人員)的××市檢察院,20xx年財政預算1100萬元,有67名干警的路橋區檢察院也達到人均10萬元經費保障,溫嶺市檢察院達到12850萬元,人均達到14萬元。二是三個基層院均解決干警的早、中餐問題,補助標準為人均150-200元,實行自我管理、專人負責,保證干警愿意吃、能吃好。三是切實解決好干警的政治待遇問題。××省基層檢察院落實中央11號文件精神,爭取黨委及組織部門的支持,使檢察干警的政治待遇高于本地同級公務員,做到干警工齡滿10年的享受副主任科員待遇,工齡滿30年的享受主任科員待遇,進一步調動了干警的積極性,也增強了檢察機關的吸引力。
三、偵查技術“兩房”建設均達到一定水準
三個基層檢察院偵查技術大樓面積均超一萬平方米。××院20xx年1月正式搬遷使用。總投資達6000余萬元,共11層,總面積1.4萬平方米,實現“三個一”目標,即一人一間辦公室,一人一張休息床鋪,一人一個汽車泊位。該院大樓獲得××省“錢江杯”優質工程稱號。路橋區院“兩房”建設啟動較早,20xx年建造,總造價3000余萬,面積10000余平方米。用該院陳長青副檢察長的話說,是“淘汰了”,稱面積雖較大,但功能分布不夠科學,不能解決干警的休息地方,干警午休只能在辦公室用折疊沙發湊合。但盡管如此該大樓也獲得“××省檢察院兩房建設先進單位”“臺州市園林式單位”稱號。溫嶺市檢察院“兩房”建設是“后來居上”,20xx年7月6日正式搬入。該大樓總投資5000多萬元,占地21.5畝,15300平方米,共14層。
2014年,我局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和縣檢察院的大力指導配合下,以黨的十及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開展了民政系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充分發揮了民政部門在社會建設中的骨干作用。現將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成立工作機構,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了由局長吳天恩任組長,紀檢組長張寶貴、檢察院職務犯罪科楊永濤為副組長的全縣民政系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主任科員葉樹泉為聯絡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地點在局綜合科,負責日常聯系溝通事務。
(二)結合工作實際,健全各項廉政制度。下發了《縣民政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要點》、《縣民政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要點》、《縣民政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責任分解一覽表》,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緊密結合,實行了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將黨風廉政建設及反腐敗工作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同考核。建立了局領導及中層干部年度述廉、評廉制度,并將述廉、評廉工作作為自我防范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局領[!]導班子每年堅持述職述廉,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分析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在重點工作安排、項目建設、大額資金使用等方面,集體研究、民主決策,有效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
摘要: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檢察機關對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監督效果不佳的問題,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駐余杭組團檢察室探索建立了一套不同于傳統監督模式的新型監督機制,包括信息互通機制、案件監督機制、檢察監督機制、季度分析反饋制度、提前介入制度等。經實踐,該套監督機制切實提高了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的規范化。
關鍵詞: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監督;基層檢察室
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公安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的基層單位,理應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但是,檢察機關對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的監督存在監督不及時、監督不到位、監督不全面等問題,從而造成監督效果不佳。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理論界與實務界從監督目標、監督原則、監督形式、監督程序等方面進行了諸多有益的探討。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駐余杭組團檢察室(以下簡稱“余杭組團檢察室”)立足檢察職能,探索建立對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監督機制,從實踐層面為強化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監督提供新的監督途徑。
一、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現狀
當前,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存在如下不足:第一,立案環節。主要表現為:由于對立案標準認識不準確,有案不立,或者不應立而立;迫于“破案率”、“有罪率”的考核壓力,有案不立,或者先破后立、不破不立;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的案件,立而不偵。第二,偵查環節。主要表現為: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訴訟拖延,變相超期羈押;濫用強制措施,違法變更強制措施。第三,監外執行環節。主要表現為:脫管、漏管現象時有發生;疏于管理服刑人員,對于違反監管規定的服刑人員未及時采取處罰措施,對于喪失監外執行條件的服刑人員未及時建議收監。
上述問題由多方面原因造成,主要有:第一,偵查權相對封閉,在內部監督機制失靈的情況下,外部監督制約不足;第二,公安派出所偵查人員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落后執法理念;第三,公安派出所的偵查人員刑偵工作經驗不足,專業化素質不高;第四,某些公安派出所人力、物力、財力比較匱乏。
二、檢察機關對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監督的范圍
如上所述,當前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執法活動監督存在監督不全面的問題,以下從刑事執法活動監督和行政執法活動監督兩方面對監督范圍予以明確。
1、刑事執法活動監督。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刑事執法活動的監督具有法律依據。由于法律規定的詳實,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刑事執法活動的監督向來是檢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2、行政執法活動監督。檢察機關通過監督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特別是治安案件的辦理(其中又以對違法嫌疑人予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治安案件為重點,以下將該類案件簡稱為“行政拘留類治安案件”),發現立案監督的線索,有利于拓寬立案監督信息來源,破解立案監督信息來源不暢的問題。
公安派出所的刑事執法活動是檢察機關監督的重點。按照公安派出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職能,檢察機關的監督范圍應包括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和監外執行監督。
1、立案監督。廣義上的立案監督包括對有案不立的監督和對不應立案而立案的監督,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前者稱為“立案監督”(狹義上),將后者稱為“撤案監督”。
2、偵查活動監督。檢察機關應對公安派出所在刑事偵查過程中的取證方式和證據來源合法性、辦案程序規范性等方面實行監督。
3、監外執行監督。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以及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監管。
三、檢察機關對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監督的途徑
筆者介紹以下幾種具有代表性的監督模式,并加以評析。
1、偵查監督部門監督模式。偵查監督部門是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的主要機構。偵查監督部門通過審查批捕案件發現立案監督線索和違法偵查活動線索,屬于事后監督、糾違性監督。實踐中,該監督模式由于監督方式的局限性造成監督效果不佳。因此,偵查監督部門監督是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該模式必須與其他監督模式相互配合、互為補充。
2、專門監督機構監督模式。該模式是指將分屬多個部門的監督職能整合到一個專門的監督部門,并由該部門統一行使監督職能。
3、駐公安派出所檢察室(或檢察官辦公室)監督模式。該模式是指檢察機關仿效派駐監所檢察室,采用駐守監督的方式在公安派出所內設立檢察室或檢察官辦公室進行監督。但是,該模式的缺點也很明顯。一方面,由于需要進行機構設置,其監督成本較高;另一方面,由于監督者依附于被監督者的硬件設施,故而缺乏有效監管性,造成監督效率不高,甚至監督職能虛化。
4、基層檢察室監督模式。基層檢察室,也稱鄉鎮檢察室,通常是指由縣區級人民檢察院在經濟比較發達或社會治安問題較為突出的鄉、鎮、街道設置檢察室,作為基層人民檢察院的派出機構,履行派出院一定職能的相對固定的機構。
四、基層檢察室對位監督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模式評析
(一)基層檢察室監督模式的優越性
大致來說,基層檢察室監督公安派出所模式具有三方面優勢:基層對位監督優勢、監督距離適中優勢、專人專職監督優勢。
(二)基層檢察室監督模式的可行性
基層檢察室監督公安派出所模式不僅具有諸多優勢,而且具備現實可行性,具體闡述如下:
1、基層檢察室建設處在發展機遇期。
2、基層檢察室監督模式監督成本相對較低。
五、余杭組團檢察室對轄區內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監督的實踐
2010年11月,余杭組團檢察室正式授牌成立。余杭組團檢察室是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首個派駐基層的檢察室,是在杭州市“一主三副六組團”總體規劃中成立的首個以組團管理為背景的檢察室。余杭組團下轄余杭鎮、閑林鎮、五常街道、倉前鎮、中泰鄉5個鄉鎮(街道),余杭組團檢察室對轄區內的5個公安派出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余杭組團檢察室積極探索監督機制,努力消除監督盲點,不斷突破監督瓶頸,切實提高監督實效,有效地促進了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的規范化。主要做法是:
(一)注重前期調研,理清工作思路
1、開展調研分析,明確監督重點。
2、制定實施意見,規范監督模式。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聯合區法院、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制定出臺《關于加強組團檢察室與“兩所一庭”監督配合的實施意見(試行)》,以紅頭文件的形式送發轄區內的公安派出所。為保證監督有效運行,余杭組團檢察室還制定《組團檢察室與轄區內各派出所(含中隊)監督配合的具體內容》,進一步細化監督機制。
3、加強前期溝通,爭取多方支持。
(二)立足檢察職能,建立監督機制
1、建立信息互通機制。2、建立案件監督機制。3、建立檢察監督機制。4、建立季度分析反饋制度。5、建立提前介入制度。
(三)加強部署落實,取得監督成效
1、依托案件監督機制,切實提高案件質量。余杭組團檢察室堅持全面審查與重點審查相結合,以刑事立案、刑事偵查活動、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為監督重點,對轄區內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從而規范了各公安派出所的執法辦案程序,提高了各公安派出所的執法辦案水平。2011年1-6月份,余杭組團檢察室共計審查刑事案件99件、183人 ,其中刑事下行案件19件、30人。余杭組團檢察室通過查閱書面卷宗、查看詢問錄像等方式加強對轄區內各公安派出所辦理的治安案件的監督,并從程序和實體兩方面重點監督行政拘留類治安案件。
2、依托檢察監督機制,營造良好執法環境。2011年1-6月份,余杭組團檢察室走訪公安派出所36次,監督觸角延伸至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的各個方面,并建立工作臺賬,確保監督工作落到實處。
3、依托提前介入制度,加強事前事中監督。2011年1-6月份,余杭組團檢察室參與提前介入案件4件、8人,克服檢察機關靜態、事后、被動的監督方式的不足,對偵查活動實現同步、動態的監督。
作者信息:
陳玉蓮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關鍵詞 未成年人 犯罪特點 防控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過程中,更加注重全面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點,從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不斷完善、創新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機制。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在此提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議和對策,以期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有所幫助。
一、2007年至2011年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情況
自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某市檢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4件93人,07年受理15件31人、08年受理8件15人,09年受理3件19人,10年受理7件9人,11年受理11件19人。其中重大案件27件,特大案件25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總數的55.9%。
通過對近五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系統分析,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表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犯罪年齡低齡化。07年至09年期間,未成年人犯罪年齡高峰主要集中在17歲至18歲,三年當中該年齡段的犯罪人數共有53人,占三年總人數的81.5%。而10年至11年期間,未成年人犯罪年齡出現明顯的低齡化趨勢,15歲、16歲的犯罪人數增加,17歲、18歲的犯罪人數僅占到了兩年總數的57.1%,相比前三年下降了24.4個百分點。
二是犯罪類型多樣化。近幾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以侵犯財產犯罪為主。在07年11年受理的93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里,截至11年12月31日已經判決的有79人,以盜竊罪、搶劫罪做出判決的有44人,占已判決案件總數的55.7%。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案件達18起,成為僅次于財產性犯罪的第二大類犯罪。另外性犯罪案件出現苗頭,五年內罪案件有2起。
三是犯罪手段成人化。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從以往拳打腳踢式的身體攻擊、撬鎖、撞擊、攀爬越墻、溜門入室等簡單手段向持刀、槍、利用手機、網絡等手段轉變,并且具有嚴重暴力、兇殘、不計后果等特點。五年內持刀、槍作案人數達50人,占總人數的53.8%。
四是犯罪形態復雜化。未成年人在犯罪過程中受體力、智力、經濟能力、生活經驗等方面的限制,逐步出現了結伙共同犯罪。該檢察院五年來受理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占當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總數的比例分別為74.2%、53.3%、89.4%、44.4%、52.6%,五年內平均占66.7%,并且出現了團伙犯罪2起。
五是犯罪身份集中化。在44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農民身份87人、無業人員3人、工人1人、學生2人。其中農民占到了93.5%,占到了絕對的比例,所以籠統的可以說未成年人罪犯中集中在了農民當中,而在校學生犯罪人數少、比例低。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是受成長階段自身特點的影響。未成年人年齡小、文化程度低,缺乏生活經驗與社會經驗,其在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上相比成年人差的多,這就導致未成年人易沖動,易發生“激情犯罪”。另外,未成年人對許多事物感到新奇,加之其正處于智力發展的時期,辨認是非能力差而對外界事物接受能力強,往往對電視、電影、網絡中的黃、毒、盜等反面人物為榜樣,親自“實踐”,結果以身試法追悔莫及。
二是家庭矛盾激化與家庭管教缺位。在44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因家庭管教不嚴、教導不夠以及因過分溺愛而導致未成年人性格或偏激或孤僻的案件就有21起。另外,家庭父母離異以及家庭矛盾嚴重導致未成年人不能正常安心學習、工作而輟學、礦工、結交不良朋友的案件有4起。這些未成年人因家庭教育方式存在問題導致其在成長階段沒有塑造完整的人格,更沒有樹立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三是法制教育缺位導致法制觀念淡薄。家庭方面,在“精英社會”及“讓孩子贏在起跑線上”觀念的壓力下,更多家長只注重對子女進行文化知識的輔導與教育,過分看重孩子的分數與名次,而忽略了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制教育,導致未成年人對是非善惡難以明辨、對違法犯罪難以認知,更無法樹立守法的信念與抵制犯罪的決心。在素質教育改革的進程中,許多學校僅僅是做了表面文章,而在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方面及其匱乏。社會方面,沒有及時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制教育與宣傳,尚未建立一起一套系統完整、可行有效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長效機制。
四是社會不良風氣侵襲。社會上出現的金錢膜拜、唯利是圖等不健康的金錢觀、價值觀使未成年人產生了對金錢的錯誤認識與過度追求,從而走上了犯罪道路。也有不少未成年犯罪人在社會上結交了不良朋友,養成壞習,最終結伙犯罪。
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議與對策
一是建立完善以家庭為基礎的教育監護體系、以學校為基礎的素質教育管理體系和以社會為基礎的未成年人保護體系。家庭教育與監護是保護未成年人、預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線,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線。應當大力倡導“和諧家庭”建設,降低與消除家庭矛盾,減少家庭矛盾對未成年人的負面影響,尤其是父母要改變唯分數、名次是從的觀念,突出加強對未成年人身體健康、心理健康的教育與訓練,最大限度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概率。學校是未成年人生活、學習比較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在成長與相處的過程中矛盾發生集中的區域,學校應當承擔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責任,廣泛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法制教育課,幫助未成年人提高明辨是非善惡的能力、建立罪與非罪的概念、堅定抵制犯罪的決心。社會各界也應當關注、關心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區要充分發揮幫扶作用,對問題家庭、矛盾家庭進行走訪、幫扶解決、回訪,最終依托社會力量構建起層次深、覆蓋面廣、無縫隙的未成年人保護大格局。某市檢察院近年來以“關愛未成年人健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為主題開展了“與家庭手拉手”、“牽手留守兒童”、“讓法制走進校園”、“服務平安校園建設”等系列活動,結對的653戶困難家庭、矛盾較多家庭目前均成為和諧家庭典范,其未成年子女也在和睦的家庭環境中健康成長,無一出現違法犯罪行為。特別幫扶的158名留守兒童得到了家庭般的溫暖,解除了外出務工者的“后顧之憂”。
二是深入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專項教育活動,提高未成年人法制意識。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的原因和自身的特點,應當在對未成年人心理特點、思想動向、行為習慣等進行綜合調查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未成年人心理特點開展預防犯罪專項活動,以案例說法、以法講理、以理育人。某市檢察院在警示教育展廳、派駐檢察室中單獨設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警示教育板塊,主要包括全國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以及近5年來本市發生的未成年犯罪典型案例,并以漫畫、法條相結合的形式編訂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手冊》,印制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小冊子,在開展警示教育活動中免費發放,增加了播放動漫、3D警示教育展片項目。未成年人喜聞樂見的教育形式受到了家長、學校的一致好評。
三是加強未成年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教育與心理疏導,塑造健全人格。家庭、學校應當高度重視未成年成長階段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教育,避免子女受到錯誤價值觀的負面影響。建議學校開設心理輔導課、設立心理咨詢室、指定心理輔導員,及時緩解未成年人成長、學習中的壓力,防止因壓力過大或情緒過激走上犯罪道路。
關鍵詞 檢察機關 環境 公益訴訟
作者簡介:張軍,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科員,研究方向:檢察學。
一、環境公益訴訟的相關背景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在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環境侵權的情形下,個人、社會團體組織、有關機關,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將不法侵害人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訴訟。
環境侵權行為由于其侵害對象的不特定性,本身就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差別很大,通過個人訴訟來解決環境侵權問題存在著諸多局限。個人利益與環境公益息息相關,個人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有其合理性的部分。但個人作為獨立的個體,其力量分散,而且在提起訴訟時難免受到個人利益的影響,難以實現公益的目的。環境侵權往往涉及一系列技術問題,在調查取證方面的復雜性可能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同時訴訟中也可能產生各種高昂的費用,往往使得個體受害者望而卻步。
社會團體組織可以整合眾多個人資源,在經濟實力和人員數量等方面都要優于個人。一些環保組織的成員擁有良好的專業知識,對環境問題有強烈的憂患意識和責任心,也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一些公益律師也有意愿參與社會團體組織活動中,可以說社會團體組織在應對訴訟的能力上也明顯強于個人。但是現階段我國社會團體組織還沒有形成一定的規模,發展也還不夠健全,社會團體組織同樣也會受到資金來源問題的困擾。對社會團體組織的行為,還缺乏相應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來調整,因此社會團體組織現階段還不能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力量。
環境公益訴訟面臨的各種難題依然存在,搜集侵害環境的相關證據過程漫長、難度很大,相關損害賠償往往涉及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鑒定的成本是個人難以承擔的,鑒定的標準也不統一,配套的訴訟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環境公益訴訟相關法律規定的發展
《憲法》中規定了國家對環境有保護和改善的職責。修改前的《環境保護法》規定了個人、單位對環境的保護義務和對環境侵權行為檢舉、控告、監督的權利。但這些規定都較為籠統,在這個階段也沒有法律對環境公益訴訟有明確的規定,部分社會團體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即使法院受理也大多以失敗告終,檢察機關也極少涉及環境侵權案件中。
近年來刑訴法和民訴法的修改,為檢察機關在公益領域進一步作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刑訴法方面,國家、集體利益受到侵害時,檢察機關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部分附帶民事訴訟本身就具有公益訴訟的成分。新規定的違法所得沒收和強制醫療程序,也在刑事法律的公益層面上有所進步。新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環境污染侵權和對眾多消費者的侵權,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環境保護法》在2014年修訂后,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團體組織資格問題做出了規定。最高法出臺了關于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司法解釋,對社會團體組織成為原告的條件做了進一步明確,同時指出檢察機關可以支持社會團體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包括采取提供法律意見、協助取證等方式。
但是,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范圍還需要進一步的明確,民訴法中規定的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環境保護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中也只是明確了相關組織的起訴條件,能夠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機關具體有哪些,尚不明確。
三、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合理性分析
雖然“法律規定的機關”的表述不夠明確,但并沒有否定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在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中,關于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表述,表明在中央層面上,是肯定檢察機關具有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
(一)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法理依據
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檢察權,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可訴性是法的基本屬性,訴訟正是實現權利保護的一道防線,也是人民檢察院實現法律監督的有效途徑之一。面對危害公益的環境侵權,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公共利益的守護者,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自然責無旁貸,這樣既可以有效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也可以更好的實現法律監督。
(二)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優勢
與個人及社會團體組織相比,檢察機關有著完善的業務部門和豐富法律知識的專業人才,檢察人員收集證據的能力比較強,在司法經驗和訴訟能力上也有優勢。在資金問題上,檢察機關從事訴訟活動有著國家財政的保障和支持,遠遠超過了個人及社會團體組織的經濟能力。與地方環保部門相比,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較少受到外部干預尤其是行政權力的干預,可以客觀公正地實施訴訟活動,實現公益的目的。尤其是近年來一些地方環保部門的不作為,更加突顯了檢察機關參與到環境公益訴訟的必要性。
四、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應該存在的特殊之處
環境侵權行為作為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其損害救濟與一般民事救濟基本一致,其訴訟程序也是規定在民事訴訟程序法中。但檢察機關參與的環境公益訴訟,與一般的民事訴訟相比又應該存在著一些特殊之處。
(一)檢察建議、督促起訴前置
地方環保部門承擔著保護環境的法定職責,個人或社會組織對環境侵權行為,應先向當地環保部門申請救濟,在環保部門不積極履行職責的情形下,再提請檢察機關介入。檢察機關接到提請后,應該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地方環保部門積極采取措施,或者發出督促起訴書建議其進行起訴;同時發出檢察建議督促侵權者對損害予以補救。如果環保部門的措施得當,或者侵權者迷途知返,則不需要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了。但如果環保部門無所作為,或者侵權者無視檢察建議的要求,那么檢察機關就可以考慮參與到環境公益訴訟中去了。 (二)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方式和特殊之處
在環境侵害受害方不明確或受害方不愿、不能起訴成者其他訴訟主體缺位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公共公益的守護者可以作為原告獨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有受害人、公共組織或者環保部門起訴的案件,如果他們認為需要檢察機關的幫助與支持,檢察機關可以采取措施協助他們起訴,也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參與到訴訟中去。
傳統民事訴訟要求原被告雙方應當與爭議的標的有利害關系,但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是為了保護公益,并不是爭議標的的直接受益者,也不會從賠償中受益。因此,檢察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活動中,對爭議的權利或利益不享有任意的處分權,這就與普通的民事訴訟過程中原告享有自由的處分權有所區別了。在檢察機關獨立作為原告的情形下,一旦參與到訴訟活動之中,與被告和解、調解,甚至撤訴都應該有所限制,因為檢察機關不可以直接代替國家、公眾處分權利或利益。在檢察機關以共同起訴或者支持起訴的方式參與訴訟的情形下,在未經過其他原告同意的情形下,也不宜采取和解、撤訴。當然,在其他原告同意調解的情形下,檢察機關是可以參與調解的。
如果檢察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勝訴,損害賠償并不歸于檢察機關享有,應當享受到賠償的是受到侵害的個人或是代表公益的組織,對國家利益的損害賠償部分則應該是上繳國庫。如果檢察機關敗訴,那么也不宜立即提起上訴,而應該考慮將案件提交本院的檢委會討論,或者提請上級檢察院決定,再采取下一步措施。
五、完善檢察機關參與環境公益訴訟配套機制的相關建議
(一)建立并完善檢察機關參與公益訴訟案件的篩查機制
由于檢察機關的傳統使得其偏重于刑事領域方面,其內部司法資源往往向反貪、反瀆部門、公訴部門、偵查監督部門等傾斜較多。在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在環境公益訴訟領域要求檢察機關投入較多的精力,在現階段可能是不現實的。因此在程序上,應該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參訴篩查機制,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在案件的篩查上,主要應該考慮涉案標的大小、造成的社會影響的大小、國家或公共利益的受損程度、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可行性和風險性等。對于檢察機關獨立作為原告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還應當考察是否存在其他訴訟主體可以行使權利。可以考慮由檢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案件篩查工作,檢委辦的優勢就在于其工作人員日常承擔著檢委會上會案件、議題的審查工作,對案件的篩查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二)選擇合適的檢察人員承擔環境公益訴訟
檢察機關的公訴部門偏重于刑事訴訟方面,對于環境公益訴訟這類新型民事案件可能缺少相應的經驗。公益訴訟本身就存在著受益主體的不確定、范圍邊界的模糊性等問題,公益和個體利益很多時候就糾纏在一起的,如何區分公益與個體利益就顯得尤其重要。在現階段,可以考慮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來承擔環境公益訴訟的職責,民行部門的優勢就在于其工作人員具有較為豐富的民事行政專業知識,對民事訴訟案件有著豐富的經驗。同時,檢察機關還需要完善對環境公益訴訟方面人才的培養。
(三)損害評估及鑒定機制
對于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救濟,除了停止侵害之外,損害賠償往往是比較受到公眾關注的。現實中很多環境侵權案件的實際損害都很難確定和計算,即使同一個案件,由于鑒定標準,鑒定方法不統一的問題,不同機構也往往各行其是,做出的結論也往往千差萬別。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制。檢察機關的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考慮在這方面進行一些調研工作,與人民法院的法律政策研究室、相關鑒定機構、相關科研機構進行座談,商討切實可行的方案,就對環境損害的原因、范圍、損害程度、損失大小等如何認定提出相應的法律意見。
(四)與環保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
環境公益訴訟肯定會涉及到與環保部門的溝通協調問題,訴訟活動中需要環保部門對調查取證的配合,檢察機關如果要順利完成訴訟往往需要環保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執行活動中也需要環保部門的積極參與,解決環境問題最終還是要落實在完善環保部門對環境問題的監管上。因此,檢察機關應該主動與當地環保部門,建立溝通渠道,協調相關問題,督促環保部門妥善行使職權,配合檢察機關的環境公益訴訟活動。
每個生命都有盡頭。
自從老伴過世,江蘇省宿遷市71歲的村民宋老太仿佛也進入人生的倒計時,她經常瞇著眼睛,靠在自己的“壽材”上,口中叨念“七十三八十四,閻王不找自己去”,內心恐懼地想象著死亡情景。由于年老多病,她提前預備后事,早早為自己備下了棺材。她要躺在棺材里,因為骨灰盒太擠了。不過當死亡真正降臨,在人生的最后一站,宋老太沒有想到,她“死要帶走”的棺材差點沒有派上用場。
被自愿的不土葬保證金
“杯具”從宋老太的死亡開始。
宿遷市地處江蘇省北部的黃淮平原,無山多水。雖然經濟欠發達,卻景色迷人,鄉風淳樸,較好留存著蘇北農村的自然原生態和民俗舊形態。
喪葬習俗就是其一。
按照宿遷有關民俗記載,傳統喪葬程序十分復雜,主要有送終、報喪、入殮、守鋪、擱棺、居喪、吊唁、接三、出殯等九大儀式,圍觀者眾多。每一道程序都有若干細節,來不得半點馬虎,否則就會遭人恥笑,并給后代帶來不利。因此,在這里喪事大操大辦,唱戲哭靈,導致活人受罪,死者難安。習俗代代相傳,愈演愈烈,棺葬厚葬風之盛,延續幾千年。各個村莊都有墳地,大量耕地被擠占,由于人員密集,死人同活人爭地現象凸顯。
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宿遷市宿城區開始響應國家號召平墳整地,提倡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
2000年之后,國務院出臺了《殯葬管理條例》,江蘇省出臺《殯葬管理辦法》,宿遷市出臺了《實施意見》,規定不允許土葬,必須進行火化進公墓安葬,不允許偷埋亂葬、二次棺葬。
殯改措施從開始就遭到傳統習俗抵制,一時間殯葬改革政策與計劃生育并列“天下第一難”。
為了深入推進殯葬改革,方明華所在的鎮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殯葬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殯改辦),職責是倡導火葬,改革土葬,杜絕二次裝棺土葬等等。“殯改辦”的工作人員還有鎮政府委派的會計秦玉君,臨時工陳蘇豪和魯其安,他們在鎮民政助理領導下開展殯葬改革執法工作。
經過政府多年的宣傳努力,在殯改辦的強力干預下,2006年之前,群眾配合殯改,先進行火化,單棺骨灰一般進靈堂集中寄放或統一進公墓安葬。
2008年農歷七月初六,宋老太去世,按照農村“白事執事”推算,尸體要在三日內火化。孝子守靈,去鎮民政所辦理火化通知書等諸多事宜由宋老太的侄兒代辦。誰知近幾年,行情有變,殯葬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殯改辦)推出“人性化”服務,開具火化通知書,同時推薦“物美價廉”的骨灰盒,收繳“不土葬保證金”。
要想弄明白什么是“不土葬保證金”,還要從2007年說起。當時宋老太所在鎮殯葬改革出現了一些變化:土葬與火葬開始從對立、妥協走向兼容,變成“火土二重葬”,唯一代價就是放棄“不土葬保證金”的追索權。火葬成了純形式、僵化的喪葬儀式,成了土葬的前奏和實施土葬的必備手續,人死火化后幾乎百分之百的再裝棺土葬。
死一次,葬兩回
宋老太的丈夫過世早,骨灰沒進鄉鎮公墓,墳塋就在自家田地。按照政策,宋老太后死亡,不屬于單棺下葬,可以不進公墓,直接與老宋頭合葬就可以了。宋老太的侄兒力圖說服殯改辦工作人員不要骨灰盒,骨灰不進墓地。因此不必交保證金。
“不土葬保證金”只是保證金,不土葬,還是要如數返還的。殯改辦工作人員始終微笑服務,但態度不容置疑。
況且流傳在十里八村的另一則“傳說”,更讓人不寒而栗。
2003年,東河村村民趙某死亡,親屬私自將尸體裝棺偷埋。殯改辦得知情況后立即報告縣民政局、鎮領導、鎮派出所,然后邀請村干部、縣電視臺記者、縣殯儀館工作人員幾十人現場掘墳起尸,強制送殯儀館火化,全部費用由喪戶承當。
殯改辦的收費雖然不是“不可抗力”,但“治喪”期間,誰也不想觸晦氣。為了她早日入土為安,兒孫們硬生生地“被自愿”繳納了“不土葬保證金”。
“活不易,也死不起了!不要骨灰盒不行,開火化通知書時還要交1000塊錢。”說起“不土葬保證金”,宋老太的小兒子,49歲的村民方明華化悲痛為憤怒。因為這筆憑空多出來的“預算外”開支,導致為母親辦喪事的開支超過一萬塊,幾乎占到他全家年收入的四分之一。
按照宋老太的遺愿,她的骨灰被擺放在棺材里,女婿家請來民間喇叭班子,連續兩天哭喪表演,“正吊”(接受吊唁,宴請賓朋儀式)過后,“棺下田”(出殯安葬儀式)在自家的田地里與老宋頭合葬。
喪事果然辦得比較順利。
其實,方明華還可以像有些人家一樣,先連夜將宋老太的棺材運往田里下葬。再假裝悲悲切切地將空骨灰盒送往鎮公墓寄放。最后,再去索要保證金。
人死葬兩回。“不占地、不要棺木、減少費用、移風易俗”的火化目的在村民方明華所在的小鎮完全落空。
方明華沒有這樣做有他的原因:一是按照他的理解治喪就是“活人演戲”,既然風光地將母親土葬了,免不了要多花些銀子;二則“不土葬保證金”明擺著就是土葬罰款,打狗的肉包子還能飛回來?指望要回保證金,難。
事實證明他判斷準確。據說有很多人費了很長時間確實也沒能順利要回保證金。
只是,有時候方明華會埋怨堂兄弟腦子呆板,不會辦事。如果當時帶上兩條煙什么的給民政助理,也許就能少個幾百的,如今辦事哪有白來的?事情雖過去了,想到這里,還是會心生怨恨,殯改辦這一招也忒黑了。
他的想法不無道理,因為殯改辦里確實沒有“土葬保證金”這個收費項目,更不存在什么收費標準,他們的原則是:能繳多繳,實在繳不起也沒轍。
這一切變化和一個人的“晚節不保”有關,他叫張波,曾任鎮民政助理。
民政助理的“執法經濟學”
張波是鎮民政助理,別看這官銜不大,可管事兒不少。
所謂上面千條線,基層一根針,到了鄉鎮這一級,由于編制所限,一個民政助理集殯葬、扶貧、優撫、殘聯等事務于一身。雖說農村有幾千年的裝棺土葬習俗,殯葬改革難度很大,可張波有權在握,所向披靡。2003年,因成功查處一起偷埋私葬事件而威震四方,政績卓著。
沒有人知道,已經53歲的張波,竟也“表面風光,內心彷徨”:在民政助理的職位上一干多年,也算是為殯改立下汗馬功勞,干公事結私仇不說,辛勤了半輩子,手下還有3個人,1個事業單位編制,2個臨時工,可工資低得簡直可以忽略不計。
張波覺得,自己再過幾年就要退休,為了尋求后路,張波的工作方針悄然調整為“主觀為自己,客觀為工作”。
2006年,為了節約耕地,各鄉鎮建公益性公墓骨灰集中存放。靠山吃山,嗅到商機的張波與其他3人集資入股火速開發營利性公墓極樂墓園對外發售。
誰料墓穴的“剛性需求”竟然沒有“過快增長”,加之墓園墓穴建造、石碑雕刻、管理維護、工人工資等運營成本太高。一年下來,除去經營開銷,先期盈利并不大,每人只分到一兩萬。這樣的微利操作,只夠“搞點小福利”,顯然不能滿足殯改辦工作人員“又好又快”的致富愿望。
很快他們發現,盡管喪戶們花錢買了墓穴,但往往并不實際“入住”公墓。不少人買了墓穴,卻將死者骨灰偷偷埋入祖墳或自家田地,然后將空骨灰盒送進墓地安葬或根本不要墓穴。受此啟發,他們借鑒樓市營銷策略,索性在實體墓園上衍生出“虛擬墓穴”,開始期穴出賣、一穴幾賣、無穴亂賣。
建造墓穴不如編造墓穴,編造墓穴不如不要墓穴。胃口大開的張波和他的“殯改團隊”,自2006年底開始,直接在開具“火化通知卡”時就向喪戶收取 “不土葬保證金”。當然,殯改辦收費也不是一刀切,倘若誰家能送兩條煙什么的,也能打點折扣,總之都在1000元左右浮動。
為防止肥水外流,張波還和殯儀館簽訂壟斷協議:喪戶須持殯改辦出具的“火化通知卡”才能順利火化。否則,不予火化。
“不土葬保證金”的含義明擺著就是土葬罰款。只要在殯改辦交過錢,心照不宣的喪戶們就放心大膽地對喪事大操大辦起來。
金錢讓張波嘗到權力變現的,并且“先富起來”,以為可以安享退休。
工作人員涉嫌
張波所在的鎮擁有4.5萬人口。按照這個沒有任何明文規定的“不土葬保證金”的土政策,根據年千分之八的死亡率估算,每年大約有360起類似版本的“交錢葬母”故事在重復上演,平均每天一例。很多和方明華一樣的村民,惹不起也躲不開殯改辦,幾乎無一例外地自愿繳納了數量不一的保證金,畢竟誰也逃不出生老病死自然規律。
這種發死人財的做法終于引起了當地村民的不滿。
2010年初,宿城市宿城區檢察院在一次下鄉進行法律宣傳時,接到群眾舉報:喪戶到鎮民政辦開具火化通知書時被要求繳納“保證金”,打的都是白條,而且金額也不一樣。
村民稱:保證金名曰“不土葬保證金”,其實民政辦的人心里就盼著你土葬,然后趁機罰沒保證金。就是有人確實沒有土葬,想拿回保證金也要費一番周折。“你說這不是釣魚執法和亂收費,是什么?”
“基層民政辦確有殯葬管理職能,但從來沒聽說過還有收取保證金的權限。”這條線索引起檢察官的關注。職業的敏銳讓檢察官覺察這其中可能有職務犯罪。
2010年清明時節,初查工作秘密展開。考慮到張波曾被紀委處理過,可能有反偵查經驗。檢察機關制定周密方案,抽調精干力量,分成三個調查組同時開展摸排工作。第一組通過鎮政府獲取全鎮死亡人員名單、火化通知卡存根、實際進入公墓人員名單;第二組赴殯儀館調取火化存根;第三組走村入戶,找有關證人取證等。結果令人震驚,僅核實了3個村,就發現裝棺土葬103戶。
2010年5月5日,宿城區檢察院對張波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雖然單筆收費的數額并不大,但整體案件涉及面廣,很多逝者骨灰已經下葬,立案后,檢察機關綜合考量了這起案件的各項社會風險,完善了應急預警方案,沒有發生向政府追討“保證金”事件。
張波到案后起初不以為然,和偵查人員打起“太極”:先是借口自己不沾錢,收錢的事都是其他人所為。當得知檢察機關已經全盤掌握他們的犯罪事實后,又狡辯說收來的保證金在紀委處理時已經上繳,自己分得的錢也全部退出,沒貪污所以沒有犯罪。
但當辦案人員說明瀆職犯罪比貪污犯罪更嚴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依法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從事公務中,放任職責,,造成嚴重惡劣影響的構成瀆職犯罪。
很快張波對涉嫌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為了爭取寬大處理,張波還主動配合檢察機關成功將之前聞風而逃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勸返歸案。
2010年11月8日宿城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張波在擔任鎮社會事務辦公室科員負責管理殯葬工作期間,違規收取喪戶“不土葬保證金”后,放任對喪戶的教育和監管職責,導致喪戶對死者進行二次裝棺土葬,嚴重影響了殯葬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但由于有較好的悔罪改過表現,退還了部分違規受收取的保證金,張波被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2011年1月6日,宿城區檢察院對其他2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
(文中人物為化名)
辦案檢察官手記
耐人尋味的殯改腐敗
造成基層殯葬改革工作混亂及倒退狀況的原因是什么?從表面上看,這是一起簡單的基層民政干部,以罰代管造成的瀆職案件。似乎把作奸犯科的人員一一繩之以法,就能恢復殯改形勢一片大好的喜人局面。
但我們認為,張波案反映出部分民生領域,尤其是殯葬改革方面,出現較多社會管理方面的“不應該”。
一是不該有執法經濟,公權變現。民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從事社會事務的綜合服務,是“純皇糧”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唯利執法,更不能巧立名目,創造執法經濟效益。張波就是放任監管職責,以罰代管,利用公權變現,最終走向犯罪。
關鍵詞 勞務派遣 同工同酬 職業保障
一、勞務派遣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勞務派遣是指派遣單位招聘勞動者并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然后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把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的用工形式。其中,勞動者的工資由派遣單位發放,勞動者加班費、獎金等相關福利發放和日常管理考核由用人單位負責。
勞務派遣最主要的特征:一是勞動者的雇傭與使用分離,即勞動者是由派遣公司雇傭,但具體使用勞動者的卻是派遣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二是存在兩個法律關系,即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與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
二、勞務派遣勞動者權益保障存在的問題
現實中,勞務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侵犯并難以得到救濟的問題并不少見,主要有:
(一)勞務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得不到保障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勞務派遣勞動者擁有與用人單位相同崗位勞動者獲得相同工資獎金、保險、加班費、高溫補貼及年休假等薪酬待遇的權利,但現實中,勞務派遣勞動者與國有企業甚至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相比,工資相差很大,甚至連高溫補貼都不享受。至于帶薪年休假、職業年金等則更是勞務派遣勞動者不敢奢求的。
(二)勞務派遣勞動者的工作條件得不到保障
由于勞動者的具體使用管理是由用人單位負責,因此勞動者的工作條件也主要是由用人單位提供。但是現實中,用人單位由于壓縮成本或者管理混亂等原因,往往不能為派遣勞動者完成工作提供有效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支持,且常見于機關事業單位用人單位。例如,工作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務派遣勞動者,往往因為勞動合同規定的具體工作內容不詳或有“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類似兜底條款,導致勞動者在單位中的具體崗位時常發生變化,這在鄉鎮一級的機關事業單位尤為突出,勞務派遣員工也往往像正式干部一樣臨時被抽調從事諸如脫貧攻堅、村級組織換屆這類“中心”工作,與其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內容相差甚遠,至于勞動者完成工作所需要的其他人員支持更無從可談。
(三)勞務派遣勞動者職業規劃發展不明朗、保障無力
根據西方發達國家經驗,勞務派遣這一用工形式應當是正式用工(勞動合同、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等的過渡,多作為經濟不景氣或勞動者失業后的權宜之一。但我國的勞務派遣并未體現這一特征。例如,銀行等國有企業存在以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同一位勞動者達數年(往往把勞動者分期派遣至不同的分支機構,避免同一分支機構常年使用同一勞動者),而最終依然沒有直接與該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就使得勞務派遣勞動對于“轉正”沒有預期,甚至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也都視之為“外人”,沒有歸屬感。這也往往最終會影響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和熱情。
(四)勞務派遣勞動者權益救濟渠道不暢
由于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責任分配不明確,勞動者自身法律知識和能力有限及維權的金錢時間等成本過高,導致勞務派遣勞動者權利救濟困難。例如,勞動仲裁是勞動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這也意味著勞務派遣勞動者需要支付更多的時間、交通誤工等金錢成本才能維權。還有勞務派遣者參加工會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無法享受到工會會員才能享受到的中秋節發月餅等福利。
三、勞務派遣勞動者權益保障完善路徑
要想完善對勞務派遣勞動者權益的保障,離不開法律法規完善、勞動者自身維權素質提升、政府監督管理加強、工會充分發揮維權作用及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等。
(一)完善勞務派遣法律法規
在明確勞務派遣勞動者工傷、被第三人侵權或侵權第三人等各種情形下的責任承擔主體,明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兜底連帶承擔責任,不易主要由勞務派遣單位或用人單位單方承擔,但可允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內部約定各自承擔的比例。可以完善立法,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在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同時,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或預付金,避免或減少勞動者工資拖欠及工傷等各類事件因責任主體不明或推卸責任遭受損失,勞動監察部門還要加強對勞務派遣用工的日常檢查并加強法律宣傳。
(二)完善勞動合同及勞務派遣協議示范文本,明確用人單位保障工作條件責任
尤其是對于機關事業單位用人單位,要出臺專門的文件明確勞務派遣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內容及其工作所需要配合或支持的部門及人員,甚至還要明確到勞務派遣勞動者訂書機等辦公用品的申領,緊急情形下需要其他部門協助的申請程序,防止勞務派遣勞動者因身份“臨時”而無法正常協調與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干部的業務關系,因推諉扯皮而影響勞務派遣勞動者工作效率。同時,派遣單位還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加班費的標準并協調及時支付給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克扣勞動者加班費等薪金待遇的,派遣單位有義務予以解決并進行墊付。
(三)加強職業培訓、心理輔導等,助力勞務派遣勞動者職業發展規劃
派遣單位不能僅把勞務派遣勞動者看做“賺錢的工具”,而是要從公司長遠發展的角度,把勞務派遣勞動者真正當做“自己人”和“寶貴財富”(品牌),可以利用工會組織為勞動者提供入職培訓及日常培訓,并采取激勵措施鼓勵勞務派遣勞動者在職進修及考取各類相關資格證書。還要及時與用人單位協調,對于通過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在同一家用人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讓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有違勞務派遣的“臨時性”即“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
(四)提升勞務派遣勞動者的法律知識水平與依法維權能力
權利往往是要靠自己爭取,勞務派遣勞動者要充分利用互聯網、書籍等提升自己的法律知識,并在工作中注意收集保存勞動合同原件及關于勞動時間(含加班)、勞動條件、工資發放及保險繳納等各類證據,依法通過工會調解、勞動仲裁直至訴訟解決勞動糾紛,而避免采用越級上訪甚至“跳樓”等極端非理性方式維權。勞務派遣單位還有依法及時成立工會組織并保障勞務派遣勞動者參加工會的權利,通過組織業務競賽、中秋晚會等活動增強勞動者的團結,緩解工作壓力。
(黃穎單位為海南省儋州市雅星鎮人民政府;黃薈單位為四川外國語大學國際關系學院;劉蓓單位為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檢察院雅星檢察室)
[作者簡介:黃穎(1989―),女,廣東信宜人,專科,畢業于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報關與國際貨運專業,海南省儋州市雅星鎮人民政府統計辦公室職員,研究方向:法哲學。黃薈(1997―),女,廣東信宜人,四川外國語大學國際關系學院2015級英語本科在讀,共青團員,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劉蓓(1987―),男,山東龍口人,山東中醫藥大學法學學士,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檢察院雅星檢察室科員,研究方向:憲法與行政法學。]
參考文獻
過去的一年,一系列長短相濟、保增長與調結構兼顧的政策措施緊鑼密鼓地出爐。
過去的一年,全國實現GDP保八,湖北成功“保12”;中國在全球經濟危機中的一枝獨秀,中西部成了新的增長極。
過去的一年,一些人用行動詮釋著是與非,善與惡,責任與擔當,展現了他們崇高或丑陋、穩健或冒進的一面。
時間的流逝,最大的好處可以讓人更成熟,更冷靜,在回望過去的時候,更追求客觀,反對偏執,可以從當時的狂熱、短見、誤會……中跳出來,給一個更準確、更公道的說法。
時間已經,或者正在把那些被放大的人與事,還原到正常的尺度,正在被遺忘,除了正義、愛心、良知、勇敢、智慧,關乎于此,則應該被銘記、被模仿。
牛年有牛氣,虎年有虎勁。我們期待,2010年,又是一個好年景。
年度人物:許曉明
提名:長江大學救人群體、陳玉蓉、許曉明、鄧玉嬌
年年歲歲花相似,歲歲年年人不同。隨著股市成為最大的富豪孵化器,首富寶座不再是以年為單位而更迭,“城頭變幻大王旗”的劇幕每個月甚至是每天都有可能上演。
許曉明的上位,即是如此。2009年10月,孟慶南成為胡潤榜湖北首富。11月6日,許曉明統領的南國置業在深交所成功上市,首日股票開盤價格達到25元。按其所持公司股份計算,許曉明以高達75億的身價,超過孟慶南家族,新晉湖北首富。
資本市場的確是一個神奇的東西。玩轉玩不轉的,都因為財富能夠快速膨脹而被深深吸引。
如果以此論英雄,許曉明的確算是資本市場上一個低調潛伏的高手。其畢業于素有金融界“黃埔軍校”之稱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研究生部,俗稱“五道口”。在中國資本市場建立之初,就參與到其制度設計之中,許曉明對中國資本市場游戲規則的諳熟可以用“了如指掌”來形容。
也正因為如此,許曉明通過資本運作實現公司上市,進而晉升湖北首富,便不難理解。
在武漢地產界,許曉明被稱為“發展商中的思想者”。在思想之外,低調不事張揚的個人風格,讓外界對這位湖北新首富知之甚少。
盡管,業界對南國置業的上市有所猜疑,但面對記者,許曉明坦然:“上市公司要經得起在陽光下曬。”
誠然,南國置業能否經得住陽光的暴曬,一時間難以判斷。但不管如何,一切都在繼續進行。(胡廷鴻)
相關報道見本刊2009年12期《陽光下的許曉明》
年度公司:鑫飛達
提名:武鋼、南國置業、江通動畫、鑫飛達
1年時間,740個公共自行車亭,3萬輛自行車,18萬張免費租車卡,構建起一張龐大的鑫飛達網絡。在2009年里,鑫飛達以靜默的姿態,無聲的速度潛入武漢,無疑是最具成長性、最聲名鵲起的湖北企業之一。
鑫飛達集團綠色江城公共自行車項目是自2008年“1+8城市圈”獲批之后武漢市政府“兩型社會”建設綜合改革試點工作中為民辦十件實事之中的其中一件。鑫飛達與武漢市政府采取“共建運行機制”,以政府主導,企業承辦,社會參與的形式為全國首創而備受矚目。其具體經營模式是資源置換,政府為企業提供相關的資源、產業政策支持,不需要政府再額外投入,企業負責整個項目的執行,并為政府創造一個低門檻的創業平臺,提供就業崗位,解決就業問題。
作為2009年為民辦的十件實事之一,公共自行車系統作為示范創建工程得到政府重視;同時,市民也能直觀的感受到公共自行車為其出行帶來的方便,市長阮成發也倡導,慢行交通不僅僅是方便出行,更深層的是減少污染,保護環境。
在武漢,鑫飛達在過去一年里建成了一個全球規模最大的便民自行車免費租賃系統。作為第一家在中國實行這種新型的公共自行車模式的公司,鑫飛達在其他省份的腳步也沒有停止,安徽、江西、四川等地市場,鑫飛達也信心滿滿,一旦武漢模式成功,便可向其他城市復制。在兩型社會推動下,免費自行車系統不僅享有政策優勢,同時也順應低碳環保的現代生活理念,鑫飛達抓住了最好的發展機會。(吳文文)
相關報道見本刊2009年09期《鑫飛達“陽謀”》
年度品牌:周黑鴨
提名:石花酒業、周黑鴨、愛帝、黃鶴樓(香煙)
周黑鴨在2009年里開始大紅大紫,蓋過了老牌鴨鹵制品精武鴨脖的名聲。而在2002年之前,周黑鴨還是還是武漢航空路菜市場中被統稱為鹵制品店中的一員。短短幾年之內,周黑鴨迅速躥紅,得到眾多消費者的熱捧,并在業界留下不菲聲譽。一個小小的民營企業能把一個不起眼的鹵制品品牌做得如此風生水起,究其原因,值得玩味。(吳文文)
相關報道見本刊2009年05期《黑馬周黑鴨》
年度關注:武漢大學
2009,戊子年,武漢大學建校116周年。在這過去的一年里,武漢大學發生了太多事情,使這所百年名校的曝光率達到峰值。如果以時間為軸將這些這些事件串起來,就像一部以武漢大學為背景的長篇小說。
從年初的“櫻花和服”事件,到三個月之后的校園槍案,2009年上半年的武漢大學便讓外界接連驚訝,而真正讓武大置身于媒體關注焦點的,是發生在9月初的武大高層“地震”。
2009年9月3日凌晨,武漢大學常務副校長陳昭方被湖北省檢察院辦案人員從家中帶走。10天之后,武漢大學黨委常務副書記龍小樂也被檢方人員從其武大行政樓辦公室直接帶走。事發前陳、方二人分別是武漢大學的第三、四把手,位至正廳級,地位僅次于校長顧海良與黨委書記李健。
在“地震”后不到三個月的時間里,因為武漢大學著名教授、建筑系創始人、設計學院院長張在元博士在重病住院期間,學校終止了對其聘任,使得張教授的醫療費用成了很大的問題,武大再次被推至輿論關注的風口。(成正茂)
年度意外:武漢經適房“六連號”
“艷福”從天而降:
帥哥靈肉遭殃
“老同學,你還記得我嗎?”2009年2月下旬的一天,夏一方整理好辦公桌的文件正準備下班,突然接到一個陌生女子的電話,跟他玩起了“猜謎”游戲,令夏一方一臉愕然!
現年25歲的夏一方是土生土長的杭州人。其父親是機關干部,母親是一家私企的高管。作為獨生子的夏一方很為爸媽爭氣,2007年大學畢業后,加盟杭州市一家科研機構,成了一名令人羨慕的科研工作者。這天,面對陌生女子的來電,夏一方禮貌地詢問對方姓名,這名女子閃爍其詞,笑而不答。最后她干脆在電話里唱歌:“我悄悄蒙上你的眼睛,讓你猜猜我是誰……”
夏一方以為是朋友的惡作劇,便沒將這個電話放在心上。當晚回到家后,陌生女子又三番五次打電話纏著他聊天。在夏一方的再三詢問下,這名女子說自己名叫“阿蕓”,是夏一方大學校友,是學醫的,因為畢業后一直找不到工作,心情郁悶便找人傾訴。
夏一方感到很奇怪,因為他搜腸刮肚想不起大學校友中有個叫“阿蕓”的女孩。更令夏一方納悶的是,阿蕓的“心事”為何不向親人訴說,而非要纏著他這個沒有一絲印象的男“校友”聊天呢?夏一方做夢也沒想到,一系列的離奇事件從此在他身上上演。
第二天凌晨4點左右,夏一方便被阿蕓的電話從夢中吵醒。阿蕓說她身體不舒服,好像例假紊亂出現痛經,懇求夏一方陪她到醫院看婦科醫生。夏一方系單身,因忙于事業,連女朋友都沒談過,居然被要求陪一個陌生女子看婦科,他羞得面紅耳赤,馬上關掉電話。
當天上午上班簽到后,凳子還沒坐熱便又接到了“阿蕓”來電。這一次,“阿蕓”說她今天中午要參加一個閨中密友的婚禮,因為她剛失戀不愿單身出現在婚禮現場,因此懇請夏一方充當她的“臨時男友”撐面子,還要求夏一方在眾人面前摟著她的腰,表現出親昵的樣子。
“荒唐!”夏一方一口回絕。阿蕓不氣餒,這天不停地撥打夏一方的手機,夏一方全身起了雞皮疙瘩。
原來,初一聽,這位自稱“阿蕓”的神秘女子說話嬌滴滴的,但細細一聽,夏一方感覺對方是個中年婦女,“甜美”的聲音是捏著嗓子裝出來的。不僅如此,阿蕓的話語時而曖昧,時而,令夏一方傻了眼!他據此得出一個判斷:“阿蕓”是個陌生人,她很有可能“誤認”校友。
“尊敬的女士,您找錯人了。”夏一方不堪“阿蕓”示愛之累,懇求她不要再打電話。不料,此舉激怒了阿蕓:“呵呵,你在科研機構混得不錯吧?聽說家里最近又買了一部蒙迪歐轎車,發達之后難道連老同學都不理啦?”
夏一方心里一驚,這個神秘女人居然知道他的工作單位和家庭情況,看來必定是熟人。夏一方絞盡腦汁也想不出她是誰,更不明白“阿蕓”打電話的真實用意。就在夏一方滿腹狐疑時,阿蕓的騷擾電話步步升級,無論白天黑夜,阿蕓的電話就像影子一樣跟著夏一方,打個不停,而且話題天馬行空不著邊際。她有時談生孩子洗尿布,有時聊“人為什么要活著”。有一次阿蕓忽然要跟夏一方討論世界頭號拉登的最后宿命。還有一次這個神秘女人深更半夜跟夏一方大講靈異事件,聽得夏一方毛骨悚然。
因飽受騷擾,夏一方一度出現失眠、頭暈、焦慮等癥狀。無論他怎么哀求,阿蕓就像膠水一樣粘著他,導致每當聽到手機鈴聲,夏一方條件反射般肌肉痙攣。三個月后,忍無可忍的夏一方終于爆發了:“你再騷擾,我就報警。”
這句話似乎起到了震懾作用。此后,阿蕓的騷擾電話明顯減少。就在夏一方松一口氣時,又一個神秘女郎出現了。
2009年6月7日晚,夏一方正在杭州市一家飯店喝同事的喜酒。一位陌生的女士打電話給夏一方:“還記得我嗎?我是你研究生班的同學呀!”夏一方以為又是“阿蕓”在裝神弄鬼。但細細一聽,對方聲音比阿蕓要年輕許多,便忍不住問:“你是誰?找嗎?”對方說:“想知道我是誰,你就馬上到曲院風荷景區門口來見我。”
夏一方正要接受新郎、新娘敬酒,神秘女郎再次來電催促:“要不,你到雷峰塔來見面吧,我有要緊事跟你講。”夏一方再次拒絕。神秘女郎說:“你此時正在飯店喝喜酒,咱倆就改在飯店對面的車站見面,如何?”
夏一方不禁打了個寒戰,因為對方居然知道他的行蹤。在強烈好奇心的驅使下,忐忑不安的夏一方如約來到了指定地點,卻沒見一個女人身影。就在夏一方準備離去時,突然從暗處躥出一名男子,舉起狼牙棒便往夏一方頭部敲打。夏一方的腦袋頓時開花,鮮血染紅了頭發和臉頰,昏倒在地……
緋聞摧毀人格:
真兇浮出水面
當夏一方蘇醒后,他已經在醫院里。急診醫生說他顱內出血,需要做開顱手術。
夏一方住院二十多天后才康復。出院時醫生給他開了一個月的病假條,讓他回家好好休息。但夏一方牽掛著他案頭的科研項目,在家僅住了一天便急匆匆趕往單位上班。夏一方沒想到,等待他的又是一場接一場的暴風驟雨。
夏一方剛走進科室,便被主任叫到一邊,問他在外面是否與黑社會有染?夏一方聞言大驚。主任告訴他:6月8日有個女人給單位打電話,舉報夏一方參與流氓團伙的街頭群毆,在火拼中被打成腦震蕩。這個女人幾天后再次向單位工會舉報說,夏一方從醫院開具虛假病假條,其實是和按摩小姐出去鬼混。舉報人將夏一方描繪成“一只披著羊皮的狼”,提醒單位領導對夏一方“小心點”。
“天啊,究竟是誰在栽贓陷害我?”夏一方失口否認“涉黑”。就在他一頭霧水時,更大的風浪洶涌而來:一個女人不停地給夏一方單位各部門打電話,聲淚俱下地控訴夏一方風流孽債。她說夏一方花了她很多錢,導致其兩次墮胎,玩膩后一腳將其踢掉……這位女人還繪聲繪色地描述了夏一方從肉體上對她進行虐待的諸多細節,講到動情處,“受害女”痛罵夏一方“禽獸不如”……
一夜之間,夏一方勤奮、上進、陽光的男孩形象在單位轟然倒塌,同事們像避瘟疫般躲著他,用奇怪的眼神從頭到腳審視他,背后對他指指點點。有位要好的同事悄悄告訴夏一方:大家都把他看成被富姐包養的“小白臉”,是一個“吃軟飯”的可憐蟲……
“士可殺,不可辱!”有口難辯的夏一方連死的想法都有了。他的精神和人格被緋聞擊得支離破碎。更令夏一方痛心疾首的是,事情到此還遠未結束,有人不停地打電話騷擾他的父母,令全家人陷入極度恐慌之中。
“我究竟招誰惹誰了?”夏一方覺得頭快爆了。夏一方的父母堅信兒子是清白的,但為了兒子的安全,父母打算給兒子換個生活環境,讓夏一方到國外深造讀博士,以此躲避無妄之災。
“不!”夏一方拒絕了父母的好意。他的想法很簡單:只想弄清楚是誰在背后騷擾?目的又是為了什么?
2009年12月9日下午下班后,夏一方騎自行車回家時,突然被人從后面拽下車,重重地摔在水泥地面上,還沒等他反應過來,兩名男子持棍往他身上劈頭蓋臉一頓暴打,求生的本能讓夏一方一邊呼救一邊爬起來逃命。見路人驚呼,兩名歹徒這才停止追殺。驚魂未定的夏一方跑到附近的派出所報案。
“發生在我身上的離奇遭遇,簡直可以拍成一部傳奇電影了。”在派出所里,一幕幕心驚肉跳的畫面在夏一方腦海重現:先是兩名神秘女子電話“調情”,接著兩次遇襲僥幸撿回小命,中間還伴隨“涉黑”與“緋聞”風起云涌……在所有事件串連起來后,幕后策劃者的動機成了一個謎。
報案后的夏一方寄希望于警方,警方介入后頗感棘手,因為找不到夏一方的“仇家”,同時騷擾電話卡是不需要身份證辦理的手機卡。就在這時,神秘的騷擾者再次伸出了魔爪。
2010年3月8日深夜,杭州下起瓢潑大雨。有人偷偷跑到夏一方住宅的小區,對他家停在樓下的蒙迪歐轎車痛下毒手,用硬物劃得傷痕累累,花掉修理費6700元。
面對夏一方及其家人的恐慌,騷擾者看上去像注射了興奮劑一樣樂此不疲。
2010年4月16日中午,有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搖大擺地再次對于他家轎車進行二次毀容,還在車頭上留下了一個帶有侮辱性、挑釁性的英文字母“X”。
多行不義必自斃,騷擾者樂極生悲。正是第二次劃車讓神秘的“操盤手”露出了狐貍尾巴。根據小區監控錄像,警方很快鎖定了兩名犯罪嫌疑人。令夏一方大跌眼鏡:將他整得死去活來的這幫人,他一個也不認識,更無任何恩怨糾葛。其中,主犯李光明、張梅花是一對夫婦,他倆竟是夏一方科室同事李可的父母。
2010年5月21日,李光明、張梅花被抓獲歸案。次日,李可的表姐周月、表姐夫謝西方落網。另外兩名打手也被戴上手銬。
此案告破后,令當地警方也深感震驚。因為在瘋狂騷擾的背后,是荒唐的“母愛”在作怪。隨著調查的深入展開,這個家族炮制的系列騷擾案件浮出水面!
助子踏平職場:
父母暗器中傷
張梅花現年55歲,是杭州市一家單位的會計,丈夫李光明是一家企業的廠長。夫妻倆內退后,這對年過半百的老兩口本應安享晚年,但卻為獨生子李可的事業“受挫”攪得寢食難安。
2006年6月,22歲的李可大學畢業后,應聘到杭州一家科研單位工作。由于專業對口,再加上工作勤奮努力,李可很快在單位站穩了腳跟,頗受領導賞識。但好景不長,一年后,一個名叫夏一方的年輕人進入李可所在的科室后,李可便產生了一種強烈的危機感。
夏一方雖然論資排輩只能算李可的師弟,但他比李可大兩歲,做事干練,入行很快,參加工作不久便能獨當一面。科室主任將這對精力旺盛、干勁十足的年輕人寄予厚望,戲稱他倆為“雙龍”。為了培養棟梁之才,這家單位還同時安排李可和夏一方到大學計算機專業讀在職研究生。于是,李可和夏一方便形成了一對同事、同學、搭檔的親密關系。不料“裂痕”也隨之出現。
李可最初的“不適”緣于人際關系受冷落。由于長相英俊、身材挺拔,并且性格豪爽開朗,夏一方經常掏腰包請科室的同事們K歌。過去圍繞李可團團轉的女孩子們跟夏一方打成一片,令李可頗不自在。
不久,李可發現“搭檔”夏一方在工作上也占了上風。原本李可負責的一個項目,領導突然讓夏一方接手。他還沒反應過來,領導又接二連三地派給夏一方幾項重大科研項目。不僅如此,科室在競選職工大會代表時,從主任到科員一致推舉夏一方當選職工代表。李可為此士氣一落千丈,他覺得自己在單位被邊緣化了。
就在李可郁郁寡歡之際,屋漏偏逢連陰雨。2008年秋,李可從科研崗位被調整到綜合辦公室值班備勤,值一天夜班,休息3天。領導對李可的談話言簡意賅:“年輕人應在不同崗位磨練一番”。但李可認為自己是受到排擠,因此再也提不起精神,整天垂頭喪氣、悶悶不樂。終于有一天,他回家后向父母訴苦:“我不想在單位干了,我想辭職。”
在父母眼里,李可從小到大一直是最優秀的。看到兒子一天天廢頹,母親張梅花認定李可在單位受人欺負所致。經過一番“調查”,張梅花找出了兒子的“對手”是夏一方。她認為,夏一方仗著老爸是公務員,暗地里“使絆子”排擠李可。
“咱們不能坐以待斃任人宰割,必須為兒子出頭。”張梅花跟老公商量,必須想法子幫助兒子踢掉職場中的絆腳石,讓兒子重新煥發職場生機。
經過權衡,張梅花沒有到兒子單位大吵大鬧“討公道”,認為這樣會弄巧成拙,搞不好會徹底毀了兒子前程。也許是“急中生智”,張梅花忽然有了“妙計”:在背后使暗器,通過騷擾,只要能讓李可精神崩潰,在單位混不下去,她的寶貝兒子就能獲得東山再起的機會。
張梅花的“助子除奸”計劃得到老公李光明的贊許。他們決定,先由張梅花使出“美人計”,假扮妙齡少女無休止地騷擾,讓夏一方無心工作。
于是,張梅花首先通過各種辦法弄到夏一方及其家人的電話和住址,然后辦理了幾張手機卡,化名“阿蕓”調戲夏一方。見幾個月的騷擾沒讓夏一方工作出差錯,張梅花已經等不及了,授意侄女周月粉墨登場,假借“研究生女同學”身份,騷擾并誘騙夏一方幽會,并指使侄女婿謝西方偷襲,將夏一方打成腦震蕩,目的是讓他變成“傻子”。
張梅花的計劃再次落空,康復出院后的夏一方迫不及待地上班。此時的張梅花與老公再次密謀,決定摧毀兒子“對手”的人格尊嚴,讓他在單位臭名昭著,或者令其精神崩潰變成“瘋子”。于是,張梅花三番五次撥打匿名電話投訴夏一方“涉黑”、“被富姐包養”,結果令她失望。單位領導最終相信夏一方“不是那種人”,繼續重用他。
“算啦,咱們收手吧。”李光明有點害怕了,但此時助兒心切的張梅花已經走火入魔,發誓不鏟除兒子“對手”絕不收兵。為此,她花7000元又雇請兩名街頭流氓,對夏一方進行第二次襲擊。不僅如此,她還拽著丈夫親自動手,兩次對夏一方的父親的轎車進行毀容。就在張梅花夫婦等待著夏一方不堪騷擾而逃離單位時,等來的卻是冰涼的手銬。
2010年8月上旬,檢察院對這宗職場騷擾案審查。檢察機關指控張梅花等6名犯罪嫌疑人觸犯了4個罪名:故意傷害罪、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誣告罪和騷擾罪。
李可對父母的瘋狂騷擾行為一直蒙在鼓里。“總策劃”張梅花替兒職場復仇不僅將自己關進鐵牢,也徹底毀掉了兒子的前程。張梅花在東窗事發后才知道,單位調整李可崗位是磨練而非排擠,單位已經將李可列入后備干部人選,擬提拔他。由于張梅花的荒唐“母愛”攪局,兒子李可在單位無顏面對同事,如今悄然辭職不知去向。
(文中人物為化名,本文拒絕任何形式的轉載、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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