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4 15:16:06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風險合同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受委托方:河北世紀聯合律師事務所。 (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石家莊市中山西路486號金成商務樓。
法定人:劉蘭玉,男,該所主任。
委托人: 該所律師。
甲方因與 一案,特委托乙方為其,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特定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 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辦理與
一案 具體包括一審、二審和執行。
二、 承辦律師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為甲方辦理委托事項。乙方所派律師如有特殊情況不能繼續代為辦理委托事項,可以指派本所其他律師繼續辦理,甲方不得拒絕。
特殊原因指承辦律師因病或其它不可預料的情況發生。
三、 委托權限
乙方的權限在整個過程中甲方授權均為全權。詳見出具給乙方的授權委托書,并在本合同生效后一次性授權,時間可根據辦案進度由乙方填寫。
四、 形式
雙方協商采用風險的形式。風險就是指甲方不事先支付乙方的費和辦案過程中的差旅費。甲方根據乙方的辦事進度和成果支付乙方的費和差旅費。辦案過程中應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需要鑒定的鑒定費由 方直接向法院交納。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享有監督乙方依法、依照本合同的規定完成委托事項的權利。
2、甲方在乙方完成委托事項后有領取委托成果的權利包括收回的現金和實物。
3、甲方必須全面、客觀、真實向乙方所派律師書面陳述委托事項的有關情況,并應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所陳述事實的真實性。
4、依照合同的規定及時支付費。
5、配合乙方完成事務的義務。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授權的范圍內依照法律規定和本合同的規定獨立的行使的權利。
2、完成委托事項后有依約收取費的權利。
3、應甲方的要求對其所陳述的事實的真實性需要調查的,乙方律師應積極的協助調查,查清相關事項。
4、對收回的現金及其物品有及時的交付給甲方的義務。
5、在辦理事項過程中所了解到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有為其保密的義務。
七、費的支付標準和方式:
乙方在過程中,甲方根據乙方的進度和成果按以下標準和方式支付乙方的費。
1、一審判決勝訴后甲方按判決書確定數額的 支付費。此款在判決送達后三天內支付。乙方敗訴則不支付費。對方不服上訴的乙方則二審,二審勝訴后,甲方則在二審判決送達后的三天內按照判決確定數額的 %支付乙方費。
2、執行過程中若乙方為甲方收回的是現金,則按照收回現
金數額的 %支付乙方費。如果收回的為非現金資產,該資產收回時需經甲方同意,同意后該資產歸甲方所有,甲方收到該非現金資產后應按評估數額的 % 支付乙方的費。該資產變賣成現金后按其現金數額的 % 支付乙方費,但應扣除事先按評估數額支付的部分。甲方自用的按評估數額的 %支付。
3、乙方在代為領取現金或非現金實物后可以扣除自己應得的部分。其余部分應在收到后三天內支付給甲方,不得截留或挪用。
4、甲方直接領取現金或實物的,應當按上述標準在收到后的三天內支付乙方費,不得截留或挪用。
5、乙方所收取的全額費用中的 % 的金額為甲方開據正式的律師費發票。 % 的金額可以用其他發票沖抵或由甲方自行沖抵,作為乙方已經用去的辦案差旅費用的補充。
八、違約責任
1、甲方沒有如實的陳述委托事項或者陳述的委托事項不符合客觀實際,造成乙方無法完成事務或事務難度增大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標準按委托事務標的數額的 %支付。
2、乙方在過程中又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此事務或者本人自己出面辦理此事務的均應視為乙方的行為。甲方同樣應按本合同的標準支付乙方費。因委托的人或甲方本人辦理失誤造成乙方無法按計劃完成事項的,應按委托事務標的和以上標準賠償乙方的損失。
3、乙方無故不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職責,致使甲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乙方應根據實際損失的大小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4、因乙方的原因致使有效的債權訴訟及執行時效喪失或者丟失重要的證據材料導致敗訴,乙方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5、甲方和乙方領取乙方辦理的事務所得的現金或實物后,應及時的按規定的比例交付對方,否則按日千分之五的標準向對方支付滯納金。
九、履約保證
甲方提供 為本合同的履約保證。保證在乙方履行義務后在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相應合同義務。
十、其它條款
十一、合同的生效和失效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乙方完成委托事務或依法解除后失效。委托事務的辦理期限應以相關部門的辦理期限為準。乙方應不間斷的催促相關部門及時辦理相關事項。
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對事務在 月內沒有實質性的進展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十二、爭議的解決方式
如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時,應提交 解決。
十三、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存一份。
甲方 :河北世紀聯合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 代表人:
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
風險和利益,是企業應注意的兩個重要問題,對任何一個現代企業而言,在參與市場競爭中都會面臨各種風險,現在法律風險已經成為企業最為常見、發生率最高的風險,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經營發展的每一個環節,如果不加以重視和及時規避、化解,一旦風險出現,它會給企業帶來極大的甚至是災難性的后果,往往一個風險實現,即可抵消企業很長時間的努力所得,有時對企業甚至是致命的,法律風險已經成為企業必須重視的重要問題。
企業法律風險屬于企業風險的范疇,它是指企業預期與未來實際結果發生差異而導致企業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并因此給企業造成損害的可能性。
企業常見合同法律風險與防范
合同是企業經營的直接體現,企業在經營中必然會簽署大量的合同,用以規范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從實踐中發生的法律糾紛來看,幾乎都是由于合同在簽訂時不規范、不詳細、少風險預評估,履行過程中違約及不根據需要訂立合同所造成的,可以說,合同風險是企業現實存在的最大、最經常發生的法律風險。
合同法律風險: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及違約責任等的確定過程中,企業利益受到損害的風險。
一、合同簽定前法律風險與防范
1、對簽約主體信用調查了解
簽訂合同前最好要調查了解對方的商業信譽和履約能力。主要包括調查了解對方的財產狀況、經營狀況、履約能力、商業信謄等情況。
2、企業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審核
根據我國當前法律對企業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規定,在合同中,就算沒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人的簽字,只要蓋上了公章或者合同章,該合同對該企業就具有法律效力。雖然我國實行嚴格的公章管理制度,即規定由公安機關批準公章的刻制,私刻公章屬于違法乃至犯罪的行為,盡管如此,社會上仍然存在許多偽造公章的行為,因此,在合同簽署時應當詳細辨認公章是否為合同當事人的真實印章,以免上當受騙。
3、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核
(1)對自然人為合同簽署當事人行為能力的審核
我國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合同簽署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故考察合同簽署人是否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顯得十分重要。
簽訂合同應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我國法律規定,十八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根據上述規定,簽訂合同的人應當是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或者已滿十六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同時必須是在精神狀態上是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另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的單純獲利的合同或者與他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因此簽訂合同時應首先審核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避免與無民事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合同而導致合同無效并因此承擔法律風險情況發生。
(2)對單位或企業為合同簽署當事人的審核
以單位或企業為對象簽署的合同,往往涉及金額大,合同簽署時更應注意防止合同主體不適格的問題出現。
因為我國法律對某些行業的從業資格做了限制性規定,沒有從業資格的單位不得從事特定的業務,如果與沒有資格的主體簽訂此類合同將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
簽約時應審核合同當事人主體資質及合同項目是否違反了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和禁止經營的規定,比如說,經營醫藥,需要相應的國家藥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經營采礦,需要相應的采礦許可證,否則,就算合同簽訂了也會導致無效。簽訂前應了解合作對象的基本情況,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避免因主體資格問題導致風險的發生。
對單位或企業的資質的審核,要看其是否持有相應的行政許可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意是否已正常年檢,盡可能了解對方簽約時真實的全稱、住所地、經濟性質、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情況,了解單位或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總公司、分公司、公司分支機構還是其他單位組織。
對個人獨資、個人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要了解其是否領取《營業執照》以及負責人的具體身份情況,業主和實際經營人是否一致。
(3)人的授權是否真實、充分
有一些合同采用由人簽署的情況。對此,應當注意審核簽署合同的人是否具有權限。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權的人的沒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該構成表見。
簽署合同時應當要求對方出示委托書,不要預先發出蓋章的空白介紹信和空白合同書,如果必須這樣,則必須嚴格控制,應在空白介紹信中明確規定該代表可以簽訂合同的具體項目、金額上限,以及有權獨立簽訂合同的時間期限。在他們的職務停止后,一定要及時收回原先預先給他的空白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和空白的蓋有企業公章的格式合同,同時在第一時間書面通知關系客戶。
表見是指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但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企業要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責任。因此要注意避免以下幾種可能構成表見的情況:
A、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而不做否認表示;
B、將公章、合同專用章、及業務介紹信和空白合同書等憑證交給他人;
C、授權委托書中授權不明;
D、權消滅后未及時通知第三人的;
E、職員被解聘后,或者受委托保管公章的職員被解除委托后,未及時收回其公章。
此外,我國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視同法人行為,所以只要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其效力是確定的,因此必須注意核實法定代表人身份。
4、審核合同的生效條件或生效時間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但是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另外,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根據以上規定,合同的簽署并不意味著合同一定生效,合同的條款明顯約定了生效條件或生效期限的,該合同一直到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時方能產生合同約束力。合同簽署時對此類條件和期限條款應當特別注意。
5、審核合同是否是需要審批
按照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比如房地產抵押合同,應當自辦理抵押登記時生效。現實生活中通常出現合同雙方簽訂抵押合同,由一方將自己的房產土地證交付給對方進行抵押,對此法律已經明確規定,未辦理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協議不生效,且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與防范
合同的內容十分復雜,陷阱很多。合同簽訂時主要應特別注意合同基本條款約定,如質量標準條款、交付方式條款、付款條款、定金條款、違約條款、爭議管轄條款等約定。
1、質量標準條款
根據產品質量情況明確約定質量標準,并約定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同時應審查合同中約定的標準和實際需求是否一致。注意超過質量異議期即視為標的質量符合質量約定。
2、交付方式條款
應當明確約定送貨方、送貨方式與送貨地點。
3、付款條款
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模棱兩可的約定會給不守信用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4、擔保條款
合同簽訂盡量設定擔保條款,保障合同得到全面履行,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確需作合同保證時,應寫明定金。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擔保法》規定,“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5、違約責任條款
合同簽訂時盡量設定違約責任條款,注意審查合同中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一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簽訂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違約責任,而且違約責任應與保障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夠實現為標準。
《合同法》雖然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違約金和賠償金,但如果合同中沒有設定明確的違約責任條款,一但出現糾紛,無法對具體違約行為作出具體追償,因此、對違約責任承擔方法作出明確約定,有利于以后發生爭議后迅速確定具體的違約責任。
6、爭議管轄條款
要在合同中明確管轄法院。在簽訂合同時,雙方一般比較友好,比較容易達成一致意見,如果事先確定了管轄法院,可以避免在發生糾紛時為管轄法院或仲裁地問題而處于窘境。
管轄機構要明確,或選擇法院或選擇仲裁機構,不可同時選擇。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仲裁協議或約定仲裁條款時,應當選定仲裁委員會。所以對仲裁機構必須寫具體的名稱,如果沒有寫具體名稱,發生糾紛后只能由當事人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協商不成原仲裁協議或合同仲裁條款無效,只能由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
不論選擇訴訟還是仲裁管轄地的約定要明確,如未約定管轄則普通合同按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這樣往往會發生管轄權爭議。
《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五個地方的法院可供當事人協議管轄: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上述地點都可選擇為約定管轄地。
7、合同書的制作應注意事項
(1)審核合同各方當事人與相應簽章人是否一致,避免張冠李戴。
(2)審核加蓋的公章、簽名與手印是否清晰可辨,以免糾紛時無法核實當事人。
(3)審核合同文本是否經過修改,如有應由在修改過的地方蓋章或按印加以確認。
(4)合書二頁以上應加印騎縫章,防止第二頁以上被修改替換。
(5)當面蓋章和簽字,以免發生他人代簽情況。
三、合同履行中法律風險與防范
1、注意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約定的期限
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或合同約定期限而喪失法律規定的或合同約定的一些法定、約定權利的行使期,可能導致自己權利因逾期而喪失。
如《合同法》第5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同時又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則該撤銷權消滅”。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對發生法定或約定事由及時行使撤銷權,或采取協商變更合同等其他應急措施,避免造成損失。
2、標的物交付時注意事項
交付標的物時必須由合同中注明的經辦人簽收,或者由經對方書面授權的其他人簽收。
3、接收錢款與支票時注意事項
現金當面清點檢驗,最好選擇匯款方式支付與接收款項。接收支票當時應注意審查收款人名稱是否正確、書寫是否清楚、大小寫的金額是否一致、大寫數字是否正確、印鑒是否清晰可辨,如果是經過背書的支票,應審查背書是否連續,有無偽造變造的痕跡。
出具收據和接收收據時應注意:如果對方要求先出發票并掛帳,應當讓對方出具收發票收條,并在收據中注明“款未付”,以免一方以已收發票即款已付而發生爭議。
4、合同變更、轉讓注意事項
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變更或轉讓需要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合同方可有效。如果一方提出變更、轉讓合同,必須簽訂補充合同作為原合同附件,由雙方蓋章簽字確認后生效。必須杜絕僅憑單方變更通知即變更合同或轉讓的情況發生。
5、原件保存
要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以及雙方履行中往來的全部文字記錄及附件。
合同的原件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文書依據,更是發生糾紛時主張權利的最有力的原始證據。此外、許多合同的內容可能是當事人不愿意公開的,有些合同中會涉及到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對這些合同的保管更加重要。
6、往來數據電子的保存
如涉及合同的電子郵件要特別注意,不能直接從郵箱下載刪除,應盡量保存在郵箱服務器中,取證時需要由公證機關下載保存并打印,制作公證書。
涉及往來傳真件必須及時復印加以保存,有一些傳真紙會退字,時間長了無法辯認。
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可以最大限度減少法律風險發生。
避免企業運營中合同的法律風險建立合理、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十分重要,他可以使合同管理納入制度制約之中,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地址:電話:
乙方: 承辦律師:
地址:電話:
公平與效率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為了使可能變成現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合同法》有關規定并參照行業慣例,遂達成以下共識: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王朝進律師為甲方辦理專利侵權法律事務,22家侵權廠家由甲方指定。甲方委托乙方所辦理事項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辦理。
二、委托權限
1在調解、審理、執行程序中,乙方有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請求,進行和解、調解、上訴、簽收法律文書等。
2有權代為接受款項和實物。
三、委托期限為委托事項完成時止(包括判決、調解、甲方擅自撤訴及案外和解等)。委托事項及權限中途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
四、費用承擔
1、訴訟費、保全費、調查費、公證費、鑒定費、檢索費由乙方承擔。但因被告享有先使用權而敗訴則甲方分擔一半費用。
2乙方在辦案中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詢等必要費用由乙方承擔。
3財產保全時擔保物由甲方提供。
五、甲方應選擇一家侵權比較明顯的、索賠款數額較大的先行起訴,一求得雙方利益最大化。
六、利益分享
賠償凈數額甲方分享 成,乙方 成。甲方應出具發票以便甲方抵扣稅款。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有權詢問并了解乙方事務的進展情況,為提高效率,可提前與乙方預約;
有權對乙方律師違紀或失職行為舉報或投訴;
甲方必須向乙方如實陳述案情,提供真實證據,妥善保管好有關證據原件,如在風險式收費項下,甲方丟失證據原件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證據原件,致使因證據不足而敗訴者,應支付違約金貳仟元,并按標的10%向乙方支付費;
不得擅自放棄實體或程序上的權利,不得做出不利于委托事項的行為;
按約定支付費及通訊費等其他辦案費用。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不誤所辦案件的前提下,有權從事其他業務活動;但要保持通訊暢通;
如發現甲方歪曲事實,弄虛作假,捏造證據,有權終止,所收費不予退回;
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費,則乙方有權終止,其責任由甲方承擔;
乙方因過錯造成的損失應于賠償;
乙方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職責,通過正當途徑維護甲方合法利益。
九、乙方律師案件的所付出的勞動,不僅體現在時間及體力上的消耗,更體現為對其知識和技能的運用。其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據有關法律對案件事實的分析意見,對相關法律的詮釋及對案件處理在程序上或實體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選擇。
十、甲方如實陳述案情及提供相應證據的義務是絕對的。如因陳述不實,前后不一;或對于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證據,甲方不提供、遲延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取證線索;或提供的取證線索不是切合實際的;或被取證著拒絕出證;或以律師的勤奮勉慎無法取到;或法院拒絕以職權取證等而使案件審理結果對甲方不利,其結果由甲方自負。
十一、雙方特殊約定事項(本條事項與其他條款有矛盾時,依本條約定為準。)
十二、律師不得向甲方及經辦人做任何形式的關于案件處理結果的承諾;甲方對乙方律師關于案件的分析預測不得理解為做出了這種承諾。
十三、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也可向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
十四、未盡事項應按誠信、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之,可調解也可起訴,雙方有互為對方保密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將爭議訴至媒體。
十五、雙方提倡使用書面方式,口頭行為不具有對抗書面材料的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叁分,雙方各一份,承辦律師一份。
甲方:乙方:
民事風險合同范文一
甲 方:廣州弘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乙 方: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劉國華
甲方與廣州弘力物流有限公司因廣州市新錦龍塑料助劑有限公司因運輸事同二審一案,由乙方委派律師擔任該案人,現經雙方協商達成委托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師張錫深擔任甲方訴訟人。乙方律師因故中途不能履行職務,則應另行委派律師接替,甲方協助辦理變更授權手續。乙方的義務、責任按《律師法》、現行律師執業紀律及道德規范執行。委托注意事項見合同附件《委托人須知》?!段腥隧氈肥潜竞贤囊徊糠?。
二、甲方有責任如實陳述案情,提供掌握的全部證據、事實材料,及時通報案情。如甲方隱瞞、捏造事實等,或拖延、故意不告知乙方有關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本案件的有關通知的,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并承擔乙方的律師服務費損失,乙方并有權終止。
三、根據《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的規定,本案實行全風險收費方式:二審維持原判決,甲方不須支付律師費用,二審變更判決:甲方不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甲方支付律師費用壹萬兩千元。
四、本案法院、仲裁機構收取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行政、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查詢費、鑒定費、公證費、翻譯費等,以及乙方差旅費(廣州市除外)等由甲方承擔。
五、如發生甲方追加委托事項、當事人,或對方提起反訴、反請求等重大事件導致事項增多時,乙方有權要求依照《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增加律師服務費。否則乙方僅在原委托范圍內工作。
六、甲方可以隨時解除與乙方的委托關系,但甲方無正當理由解除委托關系的,乙方有權要求依照本合同第三條收取律師費用。
七、甲方逾期繳納律師費或不合理的解除合同,且乙方已經著手辦理事項的,乙方有權追收其未付律師費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乙方也可中止而無須通知甲方。
八、乙方的權限由甲方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九、因本委托合同引起的爭議,雙方同意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二審判決時終止。
甲方(簽章): 乙方(蓋章):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 經辦人(簽名): 經辦律師(簽名):
年 月 日
民事風險合同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維護其合法權益一事雙方達成以下一致意見,以期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之間實行風險。簽定本合同之前,合同雙方已對本案訴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過仔細而慎重的探討,在此基礎上達成本合同全部內容。
二、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參與乙方與 一案的立案、仲裁、調解、訴訟、執行。甲方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給乙方本案的律師出具〈〈授權委托書〉〉,便于乙方本案。〈〈授權委托書〉〉系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甲方應當協助乙方使本案達到更好的效果。
四、甲方按如下約定向乙方支付費用,律師費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
1、甲方獲得本案(和解、調解、執行)付款當日,按實際獲得金額的 %向乙方支付律師費。若款項經乙方接收的乙方有權直接從甲方應得款項中扣除。
2、 如甲方得到的利益是非貨幣財產(有形物品、知識產權、技術秘密、土地使用權、債權、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的財產)時,則由甲
方按該非貨幣財產價值額的 %向乙方支付律師費。該非貨幣財產價值額按法律文書或甲方與對方當事人的協議價格確定,并在非貨幣財產價值額確定后當日內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3、如甲方系被告或第三人,則按避免的經濟損失額的向乙方支付律師費。避免的經濟損失額按原告訴狀中列明的訴訟請求額減去被告(或第三人)實際承擔的數額計算,如訴訟請求額在訴訟中有增加,則按增加后的數額減去被告(或第三人)實際承擔的數額計算。
4、 甲方在調解、訴訟、執行、和解過程中,如未經乙方同意,故意放棄對對方當事人的主張或權利,或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主張,而損害到乙方利益時,則按原告訴狀載名明的訴訟請求額的計算,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甲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提供證據(包括不依法及時提供證據),或提供虛假證據,隱瞞真實情況,或違法導致案件敗訴或致使乙方無法收取律師費時,按前款規定執行。
5、乙方在簽定本合同時,收取行完畢時,從甲方已支付的款項中扣減。
6、 辦案所需差旅費、食宿費、交通費、文印費等由甲方支付,乙方現行墊付,墊付后由甲方第二日結付。向司法機關或其它辦案機關繳納的費用(立案費、鑒定費、執行費等),由甲方預繳或承擔。
五、甲、乙雙方互有通知對方案件進展、財產過付信息的義務。
六、甲方無故終止本合同,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不予退還,未支付的費用應當補繳。乙方無故終止本合同,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予以退還,并向甲方移交案件有關證據。
七、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任何一方違約,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本案執行終結且乙方收清律師費之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 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
民事風險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 河南銀基律師事務所
地址: 地址 :民航路15號企業一號18層
身份證號: 電話 : 0371-66665923
電話: 傳真(投訴):0371- 67375635
甲方因與 (簡稱本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律師作為本案 階段的委托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條 委托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師在本案中擔任甲方的委托人,委托事項如下:
1、提起并參加
2、根據案情需要開展與本案有關的調查取證工作;
3、向甲方解答與本案有關的法律問題;
4、為甲方草擬、審查與本案訴訟有關的法律文書;
5、接受甲方委托,處理與本案訴訟有關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條 委托權限為本條所列第項:
1、一般; 2、特別授權(代為參加調解、和解;代為提起、參加訴訟,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申請執行;代簽法律文書;代收款物;)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委派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 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4、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人;
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合法、合理、明確;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委托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費及辦案費
1、律師費:雙方自愿選擇以下
A、乙方甲方就本案進行訴訟,根據《河南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元,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支付。
B、根據甲方的要求,并經雙方充分協商,乙方同意就本案實行風險:雙方共同約定,甲方按照 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并在收到該款物、判決生效當日內一次性支付。
2、辦案差旅費
根據《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乙方律師辦理本案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另行承擔。先由甲方向乙方預先支付辦案差旅、住宿、復印等經費人民幣 元,待乙方律師工作結束后由雙方憑票據結算。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實際發生的差旅費、翻譯費、復印費、交通費、長途通訊費;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3、出現下列情形,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結算律師費:
如果本合同所述案件在未提起訴訟之前、訴訟中以和解方式解決或甲方決定以其他方式解決,視為乙方已完成義務,則乙方已收取的辦案費不再退還,甲方仍應按約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費。
4、除非乙方另有書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約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能或未能及時履行甲方委托辦理的法律事務的,乙方將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訴訟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或/及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經支付的律師費;
2、乙方律師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導致甲方蒙受損失,乙方應當在其所投保的執業保險額度范圍內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逾期支付律師費及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第五條之約定,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師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及等同于約定費總額20%的違約金。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的爭議,雙方約定提交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 其他
1、甲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律師個人直接支付任何費用,否則后果自負;
2、乙方不收取甲方材料原件。
第十二條 甲方承諾:我已認真審閱本合同所有條款以保證完全了解其詳盡內容;本合同所有條款均屬甲、乙雙方平等且完全協商一致而達成。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xx和xx律師為甲方與xx公司工程款糾紛案的壹審及有可能發生的貳審、再審以及執行人。
乙方指派律師因故不能出庭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授權乙方根據案件當時的需要與可能,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并自行決定是否指派律師接替。
二、雙方同意,乙方工作中的諸如領送法律文書等事務性、輔工作,可由乙方指派前款約定的律師以外的助理人員進行。
三、甲方委托乙方事項的訴訟主體及事實與理由的變更,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
四、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并按時出庭。
五、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費全部退還甲方,造成甲方損失的,應予賠償;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費不退回;乙方僅收取部分或沒有收取費的,自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之日,乙方有權按第八條約定的金額或標準收取或補足。如果約定是按收回金額的百分比支付費,在本條情況下則變更為按訴訟標的或法院、仲裁等機構裁判文書確定的金額的百分比立即支付費,而不再按第六條約定的方式執行。
七、甲方委托乙方權限:
(一)特別;
(二)一般。
八、根據《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及《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收費辦法》的規定,雙方采取協商收費的形式,甲方應向乙方繳納費為按甲方實際收回現金的百分之_______向乙方支付,自甲方收回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如果甲方收回的是實物財產,則以評估價值計算。
乙方在工作中所需交通、通訊、調查取證、復制資料、差旅費等費用由甲方支付,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
九、甲方逾期支付費的,按逾期金額的日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雙方因乙方工作量及費發生爭議的,由乙方所在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鑒定。
十、雙方同意甲方未按約定向乙方提供相關資料,乙方有權中止或終止。終止后費的支付按第六條辦理。
甲方應提供給乙方的相關資料包括: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身份證復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3、對乙方的授權委托書。
4、相關證據材料。前三項訴訟法律手續,應在乙方辦理完起訴或應訴手續向乙方發出請求之日三日內提供。第4項資料應乙方要求隨時提供。
十一、雙方同意,甲方不得與乙方經辦律師個人就事項簽訂任何協議,甲方不得向乙方經辦律師個人支付任何費用或借給乙方經辦律師個人任何錢與物。甲方應付乙方的任何費用必須轉入乙方帳號,并由乙方開具財務票據,否則,乙方不予認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同時,甲方必須依約立即按合同約定的金額或標準及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應付給乙方的費。
十二、甲方將委托事項委托乙方以后,在未出現乙方違約或違法、違紀、違德及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另行聘請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此案。否則,視為甲方終止合同,甲方應按第六條約定向乙方支付費。 甲方將委托事項委托乙方以后,無論甲方是否指派人員配合乙方工作,均不影響合同第八條費的支付;如果甲方未委托第三方律師,也不通過乙方,而是自己辦理委托事項,甲方仍應按合同第八條向乙方支付費。
十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及為財產和證據保全而提供的財產擔保均為復印件,原件由甲方保存。如需向法院及有關部門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由甲方直接提供。否則,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十四、甲方因訴訟發生并由法院等有關部門收取的受理費、保全費、擔保金、公證費、鑒定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費用,由甲方直接向有關部門交納,不得向乙方經辦律師交現金代為交納。否則,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十五、乙方甲方辦理完畢相關法律手續后,甲方拒不向有關部門交納上述費用,導致方無法開展下一步工作的,按甲方無故終止合同處理,關于費按第六條約定辦理。
十六、執行過程中甲方欲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的,在和解前,甲方應就費支付事宜與乙方達成書面協議,執行和解情況下的費按此協議辦理。 如果甲方在執行和解前不能就執行和解的情況下的費支付與乙方達成書面協議,甲方應按生效法律文書裁判的金額的百分比,在和解之日向乙方支付費。
十七、雙方往來文書可直接送達、傳真送達,直接送達以對方簽收為準,傳真送達以傳真機上切下的表明傳真結果的記錄為準。前兩種送達方式無法使用的,也可在《海南日報》上公告送達。合同尾部注明的傳真、地址是本條表明直接送達、傳真送達的傳真與地址,如有變動,需及時通知對方。往來文書中需對方明確表示意見的,收到方在5日(公告送達的為30日)內應明確答復對方。逾期不作答復的,視為同意對方意見。往來文書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十八、關于裁判文書的領取,雙方特別約定由乙方通知甲方領取裁判文書的時間和法院,由甲方親自到法院或相關單位領取。乙方僅負責領取律師應領取的裁判文書入卷存檔。
十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二十、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甲方收回欠款之日止。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風險委托合同范文1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定義:風險,是指受理案件后律師事務所暫不以現有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律師服務費的收取以附加的條件是否實現為收費依據,風險由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共同承擔的案件方式。
一、委托標的
甲方與鄧能(莊愛蓮)就還款糾紛一案,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委托乙方律師訴訟事宜。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
二、律師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趙福安、鄭江斌律師擔任甲方在本案中訴訟的人和執行人。
三、權限
1、代為遞交和簽收法律文書,收集相關證據;
2、代為參加訴訟,陳述事實和理由,出示證據和質證;
3、代為答辯和辯論;
4、代為申請回避和控告;
5、經甲方另行書面特別授權后,有權代為代為主張、變更、放棄或承認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撤訴,提起反訴或上訴;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代為執行和解、申請執行中止、終結,代為收
以上之委托權限性質經雙方認可屬不可撤銷之委托。
四、甲方義務
1、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本協議簽署時業已掌握的有關本案的證據或者證據材料復印件,并保證與甲方保管的原件一致;甲方提供虛假事實和證據材料或者利用乙方律師從事違法活動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本案。
2、出現調解、和解情況的,應及時將是否同意調解、和解的決定通知乙方;
3、甲方決定撤訴或轉讓債權時,按照律師收費標準繳納律師費不在執行風險收費;
4、按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費。
五、乙方義務
1、乙方律師應當充分應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起草本案必須的法律文書并在甲方認可后呈送相關部門。乙方應按時出庭,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乙方律師對甲方了解本案進展情況的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3、乙方律師按照本合同約定處理本案而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甲方,但有權從中扣除甲方尚未交納的律師費。
4、甲方向乙方律師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資料時,應當向乙方律師書面聲明。乙方律師除經甲方書面授權或因本案的需要或根據法律、
六、律師費
1、律師服務費用收取,以執行到位為條件,待執行所得的款項到位后,甲方同意乙方按照終審判決的執行所得的款項總額10%先行扣除律師報酬后,剩余財產交付給甲方。
2、期間發生調解、和解、撤訴事由等案件終止情形,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協議賠償款項總額10%先行扣除律師報酬后,剩余財產交付給甲方。
3、期間甲方同意每位委托人先行支付乙方1000元前期活動費用,前期費用可以從律師報酬中扣除。
七、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委托事務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當由甲方另行承擔:
1、司法、行政、仲裁、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合理的通訊費、復印費、翻譯費、交通費、食宿費等;
3、經甲方同意后的專家論證費;
4、應當由甲方承擔或甲方同意承擔的其他費用。
八、違約責任
1、乙方如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律師費全部退還給甲方;甲方如單方終止委托事項,應按現行律師收費標準支付律師費,且乙
2、一審判決支持甲方全部或部份訴訟請求,本案當事人上訴,甲方無故終止合同另行委托他人的,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
3、甲方逾期支付律師費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的違約金;
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潯陽區人民法院。
十、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受托事務處理終結止(包括:判決執行終結、裁定、和解、抵銷、甲方決定放棄委托事項及撤銷訴訟等)。
十一、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風險委托合同范文2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委托方因與之糾紛,委托山東新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作為人,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經協商,雙方就如下事項達成一致:
一、受托方指派述糾紛中的第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保護委托方的合法權益,并參與與本案有關的法律事務。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如下內容:
1、參與聽證會以及司法鑒定、醫療事故鑒定;
2、向當事人就案件提供法律意見;
3、出席法院的審判、調解等訴訟活動;
4、向法院出具律師意見書;
承辦律師因故不能出庭的,受托方應指定其他律師接替,并于事前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二、委托方應向受托方敘述真實案情,并提供有關證據,受托方發現委托方未能闡述真實案情時,有權終止。委托方同意,如因上述原因引起的本案終止,將支付已發生的律師費和辦案費(膳宿費、差旅費和通訊費等);已經支付的費用不再退回。委托方中途無故解除本合同的,應全額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及發生的辦案費。
三、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基于委托方對真實案情的
如訴訟過程中,委托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其應按照本案全部訴訟標的的30%支付受托方的律師費。
四、相關費用的支付:
以下費用應由當事人預先支付:
1、市內交通費、通訊費、翻譯費、復印費辦案費用 。
2、律師參與聽證、司法鑒定、醫療事故鑒定會等鑒定費用以下費用應由當事人另行支付:
1、異地(青島市區以外)交通費、食宿費、通訊費等辦案費用 。
2、案件的送達、郵寄、公告等相關費用以及相關機構必要的查詢、鑒定費用 。
五、受托方的權限為:特別授權(詳見委托書)
六、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以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關于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風險已向委托人充分闡述,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審理終結止。(包括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或撤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風險委托合同范文3甲方:(何女士之子特別授權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身份證號碼:
執業(或資格)證號:
現甲、乙雙方就何女士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之訴達成如下委托協議:
1、在受害人何女士的傷殘等級維持一個九級、一個十級不變的情況下,甲方應獲得的賠償金和乙方應獲得的報酬作如下特別約定:訴訟(含審理、執行程序)終結后甲方應獲得賠償責任方(含肇事司機劉奶奶及保險公司)賠付金額內的保底現金人民幣玖萬元(不含住院期間和出院后產生的住院費、檢查費、醫藥費、治療費等支付給醫療機構的全部費用以及鑒定、評估費用),超過保底金額玖萬元人民幣之外的部分(應從中剔除已支付給醫療機構的全部費用及鑒定、評估費用),雙方五五分成,甲方不再支付其它律師服務費。若賠付總金額(剔除已支付給醫療機構的全部費用及鑒定、評估費用)低于玖萬元人民幣則按第2條支付同等金額費。
2、若受害人何女士傷殘九級不成立,乙方僅收取甲方訴訟費人民幣伍仟元整。
3、訴訟終結后,付款方式為賠償方(肇事司機劉奶奶及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甲方,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
4、因本案訴訟產生的費用(含一、二審及再審),包括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查檔費、文印費、異地辦案差旅費、伙食費、鑒定費等一切合理必要支出費用由乙方支付負擔,甲方概不承擔任何費用。
5、乙方的權限為一般。
6、訴訟期間,因甲方有合理懷疑且不滿意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務,甲方可隨時終止關系,因訴訟已發生的費用概由乙方承擔,不得因此向甲方舉張任何權利。
7、本協議共一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8、本協議內容不得添加、涂改,自雙方簽字(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關鍵詞] 企業 合同 風險 管理
企業作為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其經營活動是通過一系列的合同的建立和履行來體現的。合同既是企業對外經營活動的聯系紐帶,也是企業獲取經濟效益的根本保證,因此,合同管理是企業整個經營管理工作的重點。企業的合同管理包括了從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違約處理、爭議解決等全過程的管理活動,具有管理時間長、參與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多、管理手段多樣等特征,合同管理的全過程都存在著風險。企業的合同風險分為客觀風險和主觀風險,客觀風險是指如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導致的風險,主觀風險是指如因合同訂立有缺陷等主觀原因導致的風險。客觀風險通常是無法回避和控制的,但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進行風險分擔,主觀風險則一般可以通過采取一定的方法控制風險事故的發生,合同的風險管理就是針對主觀風險的管理。采取相應措施建立并完善合同風險管理機制,避免因合同風險而給企業造成損失,是企業合同管理的一項核心工作。
一、企業合同風險的表現形式
企業的合同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主體風險。我國法律對不同行業的企業主體資格要求是不一樣的,對大部分行業的企業來說除了要求取得營業執照外,并無特殊規定。但對如藥品、房地產開發、建筑施工等行業的企業來說,則要求在取得營業執照前須取得相應批準證書或資質證書,并這些企業只能在其批準證書或資質證書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合同主體合格是企業簽訂合同的前提條件,否則會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企業勢必會因此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
2.合同程序風險。我國法律對某些類型的合同規定了較為嚴格的審批程序,未經批準或辦理審批手續的合同,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中外合資企業合同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方能生效;建筑工程合同必須辦理了規劃審批并取得規劃許可證等。如果沒有辦理批準或審批手續,將會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企業需要補辦相應手續才能使合同生效,有些合同還會因受到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而額外發生一些費用。
3.合同內容風險。合同內容一般由合同條款和附屬文件兩部分構成,合同條款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附屬文件主要包括雙方約定的各種文字、圖、表等資料。合同內容首先應做到完備,如果不完備,會出現某些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導致雙方發生分歧而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其次應做到合同條款之間彼此一致,如果合同中各個條款相互之間的存在矛盾和邏輯錯誤,會導致雙方對合同條款的認識發生爭議,影響合同的順利履行。
4.合同履行風險。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會出現各種意想不到的因素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有時也需要對合同進行修改或變更。修改或變更合同必須經過合同雙方協商一致,擅自對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變更,將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給企業帶來一定經濟損失。
二、企業合同風險的成因分析
1.企業對合同風險的認識不足,合同風險管理的意識不強。我國合同制度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建立,至90年代末合同制度已經發展的較為完備和健全。企業通過在市場經濟大潮中的磨煉,雖然對合同的認識和重視程度得到提高,但企業普遍存在重視合同文本、輕視合同管理的現象,對合同風險的認識仍然不足,缺乏合同風險管理的機制和手段,使合同難以有效發揮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作用。
2.合同管理人員缺乏專業知識,綜合素質不高。企業相互之間因在經營范圍、實力、發展理念、管理水平、人員素質等方面存在的差異,合同管理的水平也各不相同,一般來說,規模較大的企業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較高而規模較小的企業相對較低。從企業內部來看,管理人員多數集中在工程技術等領域,專業合同管理人員所占的比重較低,這些合同管理人員缺乏合同、管理及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及相應的實踐經驗,難以對合同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
3.合同風險管理制度不完善。企業的合同風險管理工作環節多、參與的機構和人員廣,需要建立一個全面、完善、嚴謹的合同風險管理制度。合同風險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員之間的職責劃分不清,缺少相應激勵和約束機制,使得管理人員責任心不強,難以有效進行合同風險管理。
4.合同風險管理機制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企業內部普遍存在各個職能部門信息交流不夠,合同風險管理機制運轉不通暢,風險管理措施難以有效落實到位。在風險管理環節上往往側重于合同履行前和履行后的管理,缺乏對合同履行中的風險管理,管理手段上大多是靜態管理,缺少根據合同履行進展實時進行動態管理。
三、加強企業合同風險管理的舉措
合同風險管理的目標就是按照合同內容的約定,實時檢測合同完成的情況和糾正合同執行中的偏差,最終實現合同目的。為實現上述目標,企業除了要建立與完善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設置合同管理機構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采取多種方式不斷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外,還應根據合同履行的進展分為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三個環節,采用相應的措施對合同風險進行管理。
1.事前管理。是指企業在合同簽訂前,對合同進行策劃和對風險管理手段進行選擇。(1)合同策劃。合同策劃是企業根據項目的特點和要求,列出合同的重要條款和事項,并對這些重要條款和事項的可選方案進行分析,從中選出最適合、最安全的方案,從而確保能夠簽訂一個完備有利的合同。合同策劃需考慮的主要問題有:合同形式選擇、合同中一些重要條件的確定、合同相關條款之間的協調等。(2)各相關合同之間的協調。企業有時需要簽訂數個彼此之間存在聯系的合同,企業應對各個合同內容之間的相容性和一致性進行協調,防止各個合同在實際履行中出現失誤,確保各個合同的履行能夠有序、穩定、協調進行。(3)合同擔保方式的采用。合同擔保是指合同一方為確保合同的全面、完整履行,而要求合同對方提供的一種保證措施,我國《擔保法》規定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五種擔保方式。合同擔保有助于規范各方的合同行為,形成良好的合同履行機制,是避免合同風險的有效方式,企業在訂立合同時應根據合同性質選擇采用相應的擔保方式,可以有效預防合同風險。
2.事中風險管理。(1)設立合同管理專門人員,對合同履行進行跟蹤管理。企業設置專門的合同管理人員,對合同的履行進行跟蹤管理。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主要有:事先分析并掌握合同風險重點;發現合同履行中的漏洞、失誤并及時向上級反饋;制作合同履行中的信函、會談紀要等書面資料;及時地提供合同履行情況的報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意見;做好與合同有關各方的溝通與協調,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2)建立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企業應制定合同管理相應工作程序,使合同管理人員的行為能夠有章可循。這些工作程序包括:文件的審批、簽字程序;合同變更程序;付款的審查批準程序;合同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程序等。(3)充分運用合同所賦予的權力。企業應最大限度地利用合同賦予的權力,對合同一方的履約行為進行監督,如檢查權、知情權、批準權等。通過行使上述權利,企業可以控制合同履行的期限、成本和質量,有效防范合同履行中的風險。(4)積極行使合同權利,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合同在實際履行中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可能使合同的實際履行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一旦出現上述情況,企業應依照合同有關約定按期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同時設法留存有關書面資料,為日后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做好準備。
3.事后風險管理。合同履行完畢后,企業的合同風險管理有以下幾個方面:(1)索賠權的行使。索賠權有時在合同履行中就已經開始行使,此前沒有行使索賠權的要在合同履行完畢后及時行使,避免因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時限而導致更大的損失。已經行使索賠權的,則要時刻關注索賠進展,積極進行交涉,必要時要及時采取法律手段。(2)合同資料的整理和保管。合同履行完畢后,企業應及時對合同及其相關資料進行整理并妥善保管。合同資料在法律上不僅是重要的證據,而且也是具有一定價值的技術資料,如日后一旦出現法律或技術上的糾紛,將有助于企業避免損失或承擔不必要的責任。(3)合同的總結評價。合同履行后,企業應對合同進行評價,總結合同風險管理的經驗教訓。將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的利弊得失、經驗教訓總結出來,提出分析報告,作為以后合同風險管理的借鑒。通過不斷總結經驗,才能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并培養出高水平的合同風險管理者。
參考文獻:
[1]鄒杰華:我國合同管理的對策研究.長春大學學報,2003,4:40~41.
[2]蘇 欣: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動態化探究.大眾科技,2005.1:85~86
關鍵詞:合同 風險管理 控制
一、 合同管理的一般流程
合同管理是企業重要管理內容之一,其主要目標是優化合同管理流程、降低合同管理風險、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合同管理一般經過合同策劃、調查、初步確定準合同對象、談判、擬定合同文本、審核、正式簽署、分送相關部門、履行、變更或轉讓、終止、糾紛處理、歸檔保管、執行情況評價等環節構成??梢詫⒑贤芾韯澐譃樗膫€階段:合同準備階段,包括合同策劃、調查、初步確定準合同對象、談判、擬訂合同文本、審核等程序;合同簽署階段,包括正式簽署合同、將合同分送相關部門等程序;合同履行階段,包括合同履行、變更或轉讓、終止、處理糾紛等程序;合同終結管理階段,包括合同歸檔保管、執行情況評價等程序。勝利油田在合同管理流程方面,除了遵循一般合同管理的模式外,還融入了自身獨特的管理方式和原則,如進一步細化合同審批管理權限,嚴格內部控制管理流程等。
二、 油田合同風險管理現狀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原先傳統的計劃經濟模式已被逐步取代,勝利油田作為國有大型企業,在改革的浪潮中也在不斷的探索和完善,合同管理作為現代企業的一項重要管理方面,深刻地體現了企業市場經濟管理的廣度和深度。
勝利油田自1984年成立合同管理處以來,通過相關法律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和探索,逐步建立起了整套的合同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措施。目前,油田每年簽訂的合同已超過六萬多份,總標的額超1000億元。如此龐大的工作量正是在嚴格的合同管控制度和內部控制措施的約束與管理下才如此井井有序, 2013年油田正式啟用中石化合同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了合同的準備、訂立、履行、終結網上運行管理,加大了合同管理的規范性和透明性。近期,油田又在大力推行、規范項目招標管理,進一步完善合同全過程管理,確保合同管理的公開、公正、合法、合規。但在嚴格管理的同時,也凸顯了油田在某些方面的管理沖突,可能對合同管理形成一定的風險。
三、合同管理風險分析與識別
合同管理風險主要集中顯現在履行階段,但也隱含在整個合同管理流程中,尤其以合同準備階段為甚,且是各種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因此,分析合同管理風險,可以從合同管理流程入手,也可以從導致合同風險的各種因素切入。
目前勝利油田在合同管理方面已制定了嚴格的管理審批流程和內部控制措施,因此個人認為合同簽訂流程方面的風險已經得到了很好的防控,而合同管理風險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 外部環境影響。此方面因素主要集中在外部施工區域,受地方政策、法規影響較大,尤其是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的區域,相關業務(如鉆前土方施工、運輸服務等)無法按照油田合同管理制度選擇擁有施工資質的隊伍,造成合同簽訂不規范或合同簽訂滯后等,導致合同履行存在較大的風險。
2、內部管理體制影響。尤其是預算管理體系與內部審批機制影響。一是預算下達時間較晚,部分油田業務在預算下達前已開始施工,而無預算就無法簽訂合同,導致先施工后補簽合同;二是部分業務內部審批流程復雜、審批時間長,導致相關業務在應該開始施工前,審批還未下達,無法簽訂合同,使得合同履行存在較大法律風險。
三、 認識與建議
1、在油田合同管理體系下,針對特殊情況劃定范圍,并制訂相關特殊政策,合理解決準入及合同簽訂問題。例如,針對地方保護嚴重的項目可成立調研評估小組,客觀評估施工隊伍的施工能力,出具調研評估報告,如果確實滿足項目施工要求,可憑此辦理合同相關手續。
2、針對生產急需業務,在預算下達前應適當放寬簽約依據的審核,可由具體施工單位出具證明作為簽約依據文件,確保施工合同的及時簽訂。如果項目涉及油田內部審批,是否考慮審批時間前移或成立聯合辦公小組,加快審批進度。
參考文獻
「關鍵詞風險/風險負擔/物權變動模式
一、引論:買賣合同中需要分配的風險
風險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概念,常被人們在不同的意義上使用。(注:在經濟學上,所謂風險是指某種不利事件或損失發生的概率及其后果的函數。換言之,即指人們因對未來行為的決策及客觀條件的不確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與預定目標發生多種偏離的綜合。)在合同法上,廣義的風險是指各種非正常的損失,它既包括可歸責于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又包括不可歸責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狹義的風險僅指因不可歸責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帶來的非正常損失。
合同風險制度是合同法的中心問題之一。買賣合同中的風險分配問題,在買賣法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以至于有的學者認為:“買賣法的目的就在于把基于合同關系所產生的各種損失的風險在當事人之間適當分配?!保ㄗⅲ厚T大同:《國際貨物買賣法》,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1993年版,第132頁。)各個國家和地區對不同類型的風險,設計或承認了不同的分配策略。比如對于可歸責于買賣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風險,一般經由違約責任制度來進行風險的分配,而對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風險,又根據風險對于債務人債務的影響程度,將此類風險進一步區分為導致債務履行困難的風險和導致債務無法履行的風險,其中前一類風險,無論是交付標的物的債務還是支付價金的債務,都有發生的可能,而后一類風險,則只有非支付價金的債務方可發生。對于前一類風險,歸屬于大陸法系或在此問題上受大陸法系法律傳統影響的國家和地區,一般運用情更原則,進行風險的分配;歸屬于英美法系或在此問題上受英美法系影響的國家和地區,則動用“合同落空”制度進行風險的分配。對于后一類風險,歸屬于大陸法系或在此問題上受大陸法系法律傳統影響的國家和地區,一般運用風險負擔規則來進行風險的分配;歸屬于英美法系或在此問題上受英美法系影響的國家和地區,仍然動用“合同落空”制度來進行風險的分配。
本文力圖通過討論物權變動模式與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之間的關系,揭示物權變動模式對此類風險的轉移或分配立法設計的影響。
我們的討論,首先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是僅限于債務履行不能的風險的負擔問題,還是也包括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問題。換言之,買賣合同中的風險,是否僅限于所謂的價金風險,即僅僅解決當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債務履行不能時,買受人是否應當支付價金這一問題?
歸屬于大陸法系或在此問題上受大陸法系法律傳統影響的國家和地區,學者大多對此持肯定見解。如法國合同法理論認為,當債務的不履行系因不可抗力造成時,債務人的義務既被免除,那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免除是否導致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也被免除?如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物意外毀損,買受人是否仍應支付價款?此即是所謂風險負擔問題。(注:尹田編著:《法國現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57頁。)德國合同法上,風險問題中的主要問題,是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否有支付價金的義務,這個問題被稱為價格風險“Preisgefahr”。(注:[英]施米托夫著:《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24頁。)日本學者也認為,合同風險制度就是在當事人之間分擔意外風險的法律制度。其關鍵在于解決一方在遭受風險損失時,是否有權向對方要求對待給付的問題。(注:[日]北川善太郎:《中國合同法與模范合同法》,載《國外法學》1987年第4期。)
曾參與舊中國民法典起草的史尚寬先生認為:“給付不能非因可歸責于債務人之事由而生者,其債務消滅。然對待之請求權是否亦隨同消滅,發生問題。如對待給付之請求權亦消滅,則因給付不能之損失歸債權人負擔。此損失究由債務人或債權人負擔,為雙務契約上危險負擔問題?!保ㄗⅲ菏飞袑挘骸秱傉摗罚?978年版,第569頁。)梅仲協先生也持相同見解,他認為:“在買賣契約,所謂風險負擔,并非指物之負擔,應由何造當事人負擔而言,在此情形,應依一般之原則辦理,即物之滅失,應由物之所有人,自任其咎也。茲之所謂風險之負擔,乃指債之關系成立后,因致標的物于滅失或毀損,此項不利益之結果,應由何方當事人負擔而言。質言之,即在此情形,買受人是否尚須負支付價金之義務也。”(注:梅仲協:《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39~340頁。)可見,兩位先生認為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僅考察“因致標的物滅失或毀損”對買受人的對待給付義務所產生的影響。我國臺灣學者黃茂榮先生對此表述得更為直白,他認為:“所謂危險負擔,乃指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標的物毀損、滅失時,其價金之危險,由誰負擔而言?!保ㄗⅲ狐S茂榮:《買賣法》,1992年版,第539頁。)這一認識也得到了大陸學者的認同。(注: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倓t》,第370頁。認為:“所謂風險負擔,是指合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時,該損失由誰負擔。”梁慧星:《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第21頁。認為:“‘危險負擔’,非指自然意義上的危險,而是指‘價金風險’?!保?/p>
英美法系的合同法理論對此則持否定見解。英美學者對于買賣合同中風險負擔問題的理解較此要廣泛得多。對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債務無法履行時,會產生哪些風險,美國學者A.L.科賓(Corbin)有精辟的論述,他認為:“如果合同當事人所允諾的特定履行成為不可能時,……允諾進行履行的一方……,應由其承擔損失其財產價值的風險(因為他是財產所有人)。同時,他還要承擔不能獲得約定交換物(如價金)的風險。另一方當事人也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即他可能得不到合約履行本來可以給他帶來的利益;對這種利益他無權提訟,不管它是多么的確定。但是,另一方面,他卻不承擔無故支付價金的風險。如果他未獲得住房,或者貨物……他就不必支付價款。”(注:[美]A.L.科賓:《科賓論合同》(一卷版)(下冊),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第633頁。)可見,對于英美合同法學者而言,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債務無法履行的風險,既包括貨物滅失的風險,也包括支付價金的風險,還包括履行利益、期待利益喪失的風險。
那么,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是否有必要作為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來單獨討論,換言之,在買賣合同中,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問題是否具有獨立的問題意義?依照受大陸法系法律傳統影響的學者的觀點,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只須依照“物的風險由所有人承擔”的原則處理,即可迎刃而解,(注:梅仲協先生即持此見解。前引梅仲協書梅仲協:《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40頁。)并不因以買賣合同的訂立和生效為背景,就有所變化,因而并無單獨討論的價值。這一認識,在一般意義上并無不妥,因為由所有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幾已成為民法上的公理,但同樣不容忽視的是:
第一、買賣法作為交易法,買賣合同作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物權變動的最為重要的一種法律行為,其交易本質所引起的所有權歸屬的變化,與不同國家和地區物權變動的模式選擇,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而不同的物權變動模式,又內含著不同的所有權歸屬的認定規則,買賣合同所引起的所有權的變動,必然會使以買賣合同的訂立和生效為背景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一般原則的適用,由于需要考慮所有權變動所引致的標的物風險負擔的轉換,從而呈現出更為復雜的態樣。不以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物權變動模式為思考的基礎,不以買賣合同的訂立和生效為研究背景,就難以正確把握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問題。因而關于標的物風險負擔的一般規則,并沒有也根本無法解決買賣合中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的轉移及其最終確定的問題。
第二、盡管學者一再強調,物權關系與債之風險本屬兩回事,一方不能履行,對方應否為對待給付,應由債之關系決定,所有人因標的物毀損、滅失而喪失物權,不得因此而決定對待給付請求權的有無。(注:史尚寬:《債法總論》,1978年版,第570頁。)但同樣不容否認的是,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分配,直接影響著因標的物毀損、滅失致使債務無法履行的風險的分配。這是因為包括買賣合同在內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給付義務具有牽連性,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分配,必然會對雙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義務帶來影響。換言之,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分配,必然會對因此而帶來的債務不能履行的風險的分配產生影響,一般的規則是: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分配給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哪一方,該方當事人就要承擔因標的物毀損、滅失而致債務履行不能的風險。施米托夫先生甚至認為:“問題的真諦在于,‘風險’一詞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當事人一方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風險承擔者的金錢債務的調整則是基于其他的考慮……從上述觀點看,未涉及價金風險的國際規則比涉及價金風險的規則更為可取?!保ㄗⅲ篬英]施米托夫著:《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25頁。)我國新頒行的《合同法》在第9章“買賣合同”中,關于買賣合同風險負擔的規定,只規定了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問題,而未涉及價金風險的負擔問題,這似乎在一定意義上印證了施米托夫先生看似偏激,實則頗具合理性的見解。
第三、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所有人負擔,并非金科玉律?!度鹗總鶆辗ā芬约啊睹绹y一商法典》都經由立法設計,使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與標的物所有權的歸屬相脫離。此外,一些新型的交易方式也已經對該項原則提出了挑戰。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即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此種交易方式下,所有人對標的物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目的,就是擔保債務人價金的支付,而債務人一般在交易之初,就占有標的物,并可對標的物進行使用收益,享有所有權的期待權。(注:詳請參看拙著:《所有權保留制度研究》,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6卷。)在此背景下,仍由所有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有失公平。因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一般都認可,盡管買受人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在標的物交付之后,由其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四、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既包括了導致債務履行不能的風險,又包括了導致債務僅能部分履行或遲延履行的風險,這就使得對債務履行不能的風險的討論,難以涵括所有類型的對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討論。
綜上,本文認為,對買賣合同風險分配問題的探討,理應將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分配問題納入視野,而不僅僅是考察因標的物毀損、滅失,致債務無法履行的風險的分配問題。正如施米托夫先生所言:“如果只把風險視為價金風險,則風險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特征就沒有揭示出來。”(注:他認為由國際慣做法發展起來的貿易條件,如《經互會交貨共同條件》、《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共同條件》、《統一商法典》等都是從廣義看待風險這一概念的。而《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第96條的規定:“如果風險已轉移給買方,他就應支付價金,盡管貨物已經損壞或滅失……?!眲t是價金風險。這一點并不表明《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與其他國際規則之間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它僅表明該統一法公約的起草不是很高明的。參看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中譯本),第324~325頁。)實際上,就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例來看,也證明了這一點。《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第20條、《英國1906年貨物買賣統一法》第22條、《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509條、《法國民法典》第1624條、《德國民法典》第446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373條以及我國《合同法》第142條等即是關于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規定。
二、本論: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
買賣合同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標的物的損失由誰來負擔,即是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問題。對此問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立法,認識上并不完全一致,就動產標的物而言,大致有兩種立法例,一種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與標的物所有權歸屬相關聯,從而使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的轉移與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相統一;另一種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與標的物所有權的歸屬相脫離,從而使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的轉移與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相分離。但無論是哪一種立法例,關于風險負擔的規定都是任意性規定,允許當事人經由特約予以變更。而且都可從物權變動模式的角度去發掘其立法設計的本意,去評判其立法設計的優劣。
我們先研討第一種立法例,即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與標的物所有權歸屬相關聯的立法例。從世界范圍來看,采此種立法例者無疑居于主流地位,歸屬于大陸法系或在此問題上受大陸法系法律傳統影響的《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等以及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英國等都采此立法例。由此我們也不難看出羅馬法對于現代民法的巨大影響和內在感召力。
由于各個國家和地區物權變動模式的差異,使得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與標的物所有權歸屬相關聯的立法例,就標的物風險負擔的轉移在法律的具體規定上又存有差異。《法國民法典》就物權變動采債權意思主義,依據該法典第1583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即發生所有權的轉移。(注:為了彌補這一規則的不足,法國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適用下列原則:1、如果買賣的標的物是種類物,則必須經過特定化之后,其所有權才能轉移于買方,但無須交付;2、對于附條件的買賣,如實驗買賣,則必須待買方表示確認后,所有權轉移于買方;3、買賣雙方可在合同中規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與此相適應,并依據該法典第1624條的規定:“交付前買賣標的物滅失或毀損的責任應由出賣人或買受人負擔的問題,依契約或合意之債的一般規定章的規定”,使得該法典第1138條第2款的規定即成為確定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轉移的一般規則。根據該款規定,對于特定動產的買賣,(注:對于種類物的買賣,由于標的物的所有權在合同成立之日并未轉移,而是在該標的物特定化之時轉移,只有在這時,風險才由買受人承擔。此時,標的物風險負擔的移轉仍與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保持一致。)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標的物所有權即行轉移,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一并轉移。從而使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與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相關聯,并最終在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分配上,采所有人主義??紤]到法典關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的規定,系屬任意性規定,因而當事人可以經由特約予以變更,使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相分離。《意大利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就物權變動也采債權意思主義模式,在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移轉和確認規則上,與《法國民法典》類似。
《德國民法典》就物權變動采物權形式主義模式,將交付行為作為動產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成立要件,因而就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與所有權歸屬相關聯,其立法表述自然與《法國民法典》不同,《德國民法典》第4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交付買賣標的物之時起,意外滅失或意外毀損的危險責任移轉于買受人?!睆亩箻说奈餁p、滅失的風險負擔的移轉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規則一致,并最終在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分配上,采所有人主義。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就物權變動亦采物權形式主義模式,就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移轉規則,與《德國民法典》相似。
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英國,在《1893年貨物買賣法》中,將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原則上系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圖,而非出賣人的交付行為,因而關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的移轉規則為:“除另有約定者外,賣方應負責承擔貨物的風險直至財產權移轉給買方時為止。但財產權一經移轉給買方,則不論貨物是否已交付,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注:《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第20條第1款。)該項規則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將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的移轉相統一的立法意圖。
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采所有人主義,其合理性體現在:(注:孫美蘭:《論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損失風險的轉移》,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8卷。)
第一、所有權是最完整的物權,只有所有人才對該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才是該物的最終受益人。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既然有權享受利益,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轉讓標的物所有權是買賣合同的主要特征和法律后果,而從根本上說,風險或利益都是基于所有權而產生的,是所有權的法律后果,是從屬于所有權的東西。當標的物所有權因買賣合同發生轉移時,風險自然也應隨之轉移。
第三、風險轉移的直接法律后果最終體現在買方是否仍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價金的問題上。在買賣合同關系中,買方承擔價金支付義務的根據是賣方轉移標的物所有權。只有當賣方按合同規定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方后,風險責任才由買方承擔方為合理。
有學者對于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與標的物所有權歸屬相統一的立法例提出批評,認為該項規則是一項陳舊的規則,指出風險移轉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而所有權的移轉則是一個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一個難以證明的問題。因此,以所有權的移轉來決定風險移轉的作法是不可取的。主張將標的物所有權的歸屬與標的物風險負擔分離,轉而采標的物風險隨交貨轉移的理論。(注:施米托夫:《出口貿易》,對外貿易出版社,1985年版,第100頁;馮大同主編:《國際商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277頁。)本文認為,此種批評,僅對于就物權變動采債權意思主義的《法國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將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系于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意圖的《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是有效的,由于在前述立法例中,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并無特定的外部表征,從而使得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在實踐中難以認定,引致諸多糾紛。但對于就物權變動采物權形式主義的《德國民法典》、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以及就物權變動采債權形式主義的我國民法,該批評無疑是不適當的,因為此兩種物權變動模式之下,所有權的移轉、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移轉皆與標的物的交付相統一,使得風險轉移的時點清晰可辯,有效防止了無謂的糾紛。
將動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與標的物所有權的歸屬相脫離,從而使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的轉移與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相分離的立法例。有代表性的是《瑞士債務法》和《美國統一商法典》。
瑞士民法就動產物權變動采債權形式主義模式,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系于交付行為的完成,但依據《瑞士債務法》第185條的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已特定化貨物的風險于合同成立時即移轉給買方。從而將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與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移轉相分離。
美國就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曾經一度采所有人主義,(注:有學者認為,英美法系就標的物毀損滅失致合同履行不能的風險負擔,采所有人主義。史尚寬:《債法總論》,第570頁。本文認為,此見解似有不當,風險負擔的所有人主義系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英國至今仍在采用、美國曾經一度采用的分配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規則。)即規定貨物的風險,在當事人未有特約時,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而移轉。本世紀初美國制定的《統一買賣法》承襲了《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的規定。但在起草《美國統一商法典》時,起草人認為所有人主義太難掌握,太不明確,易導致糾紛,不利于貨物風險負擔問題的解決。(注:崔建遠:《關于制定合同法的若干建議》,載《法學前沿》第2輯。)盧埃林說,《統一商法典》在貨物的風險轉移上完全不用所有權的概念,從而使得風險轉移的規則變得清楚明確,幾乎不可能產生誤解。(注:《紐約法律修改委員會1954年報告》第160~161頁,轉引自崔建遠:《關于制定合同法的若干建議》。)當然,美國立法上所出現的這一變化與其貨物所有權移轉的立法模式有關,包括《統一商法典》在內的立法都采取把合同項下的貨物的確定作為所有權移轉的標志這一原則有關。在美國,只要合同項下的貨物確定了,特定化了,即使貨物仍在出賣方手中,貨物所有權也移轉給買方。這種貨物所有權移轉的立法模式,頗類似于大陸法系的《法國民法典》的債權意思主義,貨物所有權的變動并無明顯的外部表征,此時如果將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隨同貨物的所有權一并移轉,就難免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因為貨物的特定化往往取決于賣方,確定合同項下的貨物的時間常常難以準確把握,對買方來說就更加困難。(注:徐炳:《買賣法》,經濟日報出版社,1991年版,第257頁。)正是基于以上考慮,《統一商法典》的起草人把貨物的風險負擔與所有權予以分離,力求把損失風險主要看作是一個合同問題,而不依賴于哪一方對貨物擁有所有權或財產權。(注:[美]約翰M、斯道克頓著,徐文學譯:《貨物買賣法》,山西經濟出版社,1992年版,第113頁。)該法典第2-509條的規定,包括了合同雙方均未違約時,標的物損失風險的基本確定規則,這些規則都是圍繞著貨物交付的二種可能情況制定的。這二種情況包括:
第一、當合同要求或授權賣方承運人發運貨物時,如果合同未規定賣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貨物,賣方將貨物適當地交付給承運人后,風險即轉移給買方,即使賣方保留了權利;但是如果合同規定賣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貨物,且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后仍由承運人占有期間作出適當的提示交付,則只要賣方作出此種適當的提示交付,使買方能夠取得交付,損失風險即于此時轉移給買方。
第二、當貨物由貨物保管人掌握且不需移動即可交付時,損失風險在下列情況下轉移至買方:買方收到代表貨物的流通所有權憑證;或貨物保管人確認買方擁有占有貨物的權利;或買方按第2-503條第4款第b項所規定的方式收到不可流通所有權憑證或其他交貨指示書。
第三、除了前述兩種情形,如果賣方是商人,則風險在買方收到貨物后轉移至買方;否則,風險在提示交付時轉移至買方。
該條同時還確認,當事人的約定具有優先的效力。該法典就有關試用的條款(注:《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327條就試用交易中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作了專門規定,確認:除非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在買方對貨物表示接受后,損失風險由買方承擔,但假如買方通知賣方,他作出了退貨的選擇,退貨的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然而,如果是可退貨銷售,那么除非有相反約定,與正常銷售同樣條件下的損失風險就應當由買方承擔。假如買方選擇了退回貨物,又沒有另外的約定,那么,退貨的費用和風險應當由買方承擔。)和違約時風險承擔的條款的特別規定,同樣具有優先效力。(注:參看《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509條。)
英國也開始接受《美國統一商法典》所新確定的此項原則。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盡管由于各國內法對貨物所有權轉移的規定以及各國商人對國際貿易慣例的有關理解分歧很大,未能對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作出具體規定,但仍然對貨物的風險負擔制定了明確的規則,從該公約第4章關于風險轉移的規定來看,明顯是將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的轉移與貨物的交付相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