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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收入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2-04-14 09: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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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收入論文

第1篇

關鍵詞:WTO;稅收政策;稅收制度;稅收收入

一、加入WTO對我國稅收收入的影響

世界貿易組織(WTO)是世界上唯一處理國與國之間貿易關系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國際性組織。WTO于1995年成立,其前身是1948年正式開始生效的關貿總協定(GATT)。WTO是當今規范國際經貿規則的多邊經濟組織,其宗旨是通過實施非歧視原則,削減貿易壁壘,促進貿易自由化,以在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充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商品的生產和交換。

GATT和WTO在戰后擴大國際貿易、解決國際貿易爭端、吸收廣大發展中國家參與多邊貿易、促進世界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WTO擁有135個成員方,還有30個積極申請加入的國家和地區,其貿易投資占到了全球的97%以上,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并稱為世界經濟的“三大支柱”。

加入WTO將在相當大程度上拆除掉原來橫隔在中國市場和國際市場間的各種關稅與非關稅壁壘,這必然促進經濟資源在更大范圍內的流動。一方面,中國產品可以自由進入其他國家的市場,出口渠道將大為拓寬;另一方面,我們也要向其他國家的產品和資本開放自己的市場,從而加劇市場的競爭,這必將對我國目前的經濟規模和經濟結構帶來全面的影響,在一定的稅制下,稅源規模和結構的變化必然會導致稅收收入的增減變化。可以預見,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的企業受“入世”沖擊影響較大,稅收收入增幅將減緩;從事加工貿易的私營和民營企業將因“入世”而獲益,稅收收入可能會小幅增加;外資企業稅收收入所占比重將會大幅提高。

(一)加入WTO對我國稅收收入的不利影響

1.來自農業方面的稅收和對農業依賴性大的企業的稅收將會減少。由于我國農業生產率較低,農產品大多具有質次價高的特點,國內市場糧食價格往往比國外同類產品的到岸價格還要高許多,由此嚴懲影響了我國糧食的出口競爭力;另外,我國主要農產品(尤其是糧食)生產成本近年來以年均10%以上的速度遞增。由此造成目前我國的一些主要農產品的市場價格要比國際市場價格高20%-40%,且高質量產品的比例不高。加入WTO后,中國農產品向國外開放,國家對農產品的各種措施一旦取消,我國農產品市場必將受到國外物美價廉農產品的強烈沖擊,這樣來自農業方面的稅收和對農業有較強依賴性的企業的稅收必將受到較大影響。

2.停產破產企業增加將直接減少來自企業的稅收收入。以汽車工業為例,汽車工業在我國是一個高關稅保護下的幼稚產業,但在加入WTO的談判中,我國已承諾對汽車工業的關稅將逐步下調,且幅度很大,這是出于加入WTO的需要,同時也是對我國汽車工業的一次大考驗。目前我國中小型客車市場上進口份額已占到60%左右,盡管目前國產轎車的價格普遍低于同類進口車型,但這主要是依靠高關稅的保護,并不具備實質價格優勢。加入WTO后,我國汽車業將逐步失去高關稅保護、非關稅貿易保護和投資保護,這樣,原來的價格優勢將蕩然無存,其生存也將步履維艱。其他諸如高新技術產業、化工制藥業、機械工業、通信設備制造業、石化工業、金融業及一些中小企業也將會受到強烈沖擊。另外,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也會使一些長期侵權或缺乏創新能力,依靠仿制生存的企業難以為繼。停產破產企業的增加勢必會減少來自企業的稅收收入。

3.關稅收入將減少或相對減少。依據GATT的基本要求和我國恢復在GATT中地位的承諾條件,我國于1992年1月降低了225種商品的進口稅率后又于同年12月31日降低了3371個稅目的進口稅率;1993年12月31日,我國又大幅度下調了2898個稅號的商品進口稅率;1994年,我國又對重要機電產品的零部件等共234種商品在規定的優惠稅率基礎上進一步降低關稅稅率;1995年又陸續對246個稅號的進口商品按比現行稅率低的暫行稅率征收關稅。可以說,我國在降低稅率進程中步子邁得很大。盡管目前海關稅收大幅增長,究其原因主要是罰沒走私品收入增加和減免進口環節稅收數量減少所致。在關稅平均稅率下降的情況下,進口額的增長將會導致稅收收入的相對減少。同時由于關稅是海關代征“兩稅”計稅價格的組成部分,組成計稅價格的下降會導致海關代征“兩稅”收入的絕對減少。

(二)加入WTO對我國稅收收入的有利影響

1.出口的增長將帶動財源的增加。目前,我國的農副產品、工藝產品、紡織服裝和家用電器等在國際上是有一定競爭力的。但目前,我國農副產品出口主要集中在日本、韓國,銷售市場狹窄;紡織服裝、工藝產品的出口則要受到各種配額的限制,規模受到極大制約。由于我國不是WTO成員國,當發達國家濫用岐視性的數量限制和不合理的反傾銷補貼措施限制我國的出口時,我們的談判地位十分不利。加入WTO后,我國對這些國家的出口就可以獲得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同時也有利于我國出口市場的多元化進程,這將成為稅源建設新的增長點。另外,加入WTO有利于激發我國企業的競爭意識,競爭的壓力會促使國有企業加快經濟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的步伐,加速改制、重組、聯合、兼并的進程。同時進口原材料價格的降低會降低企業制造產品的成本,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

2.外資涌入將直接增加企業稅收。總體來看,我國自然資源和勞動力資源都十分豐富,加入WTO后,對國外投資的種種限制將逐步取消,國外豐富的資本利益驅動將增加對我國的投資。幾年來,外商在我國直接投資仍穩居發展中國家首位,1999年全年批準外商投資項目16918個,合同外資額412.2億美元,實際使用外資額403.2億美元。這些三資企業的興起必將為我國帶來滾滾稅源。據有關資料介紹,在有些地區特別是沿海開發地區,其外資稅收已成為當財政收入的重要支柱。

3.個人所得稅有望得到較大幅度增長。由于外資企業的大量涌入,在為當地提供大量就業機會的同時也會大幅度拉動當地工資水平,從而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增長開辟廣闊的空間。

二、目前我國稅制在應對WTO挑戰方面尚存儲多不足

中國為取得過入WTO的入場券,雖然在雙邊協議的談判中爭取到了“發展中國家”的入世地位,但根據WTO的有關協議,中國將在關稅方面做出重大調整,另外,在其他稅種方面也存在諸多缺陷,稅制改革任重道遠。

1.關稅。目前,WTO發達成員方的加權平均進口關稅已從45年前的40%下降到目前的3.8%左右,發展中成員方也下降到11%左右。而中國由于種種原因,目前,平均稅率仍高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自1992年以來,中國已5次大規模降低關稅,使平均進口關稅水平從42.5%降到17%,降幅達60%.主席還莊嚴承諾,中國到2005年將使工業品平均進口關稅降到10%.目前,我國關稅結構不合理,減免制度過于煩瑣,實際稅負參差不齊,既不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企業的公平競爭,又嚴重侵蝕了稅基。

2.主體稅種(增值稅)設置不符合國際通行作法。1994年,我國進行了以生產型增稅為核心的稅制改革,基本上形成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稅制框架,但作為主體稅種的增值稅從一誕生就“先天不足”。除了稅率設置分檔、納稅人分類、稅基狹窄、抵扣憑證不一外,還存在一個突出問題,就是生產型增值稅本身帶來的重復課稅問題(縱觀目前世界100多個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僅有包括中國在內的5個國家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即使在實行17%的出口退稅政策下,也不能完全退掉固定資產所含稅款。另外,在工業和商業環節以外的流轉稅由于目前增值稅稅基未涵蓋,也無法退還這部分稅款。這使國內產品在與國外同類產品的競爭中處于劣勢。在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國家里,其國內產品在出國后能徹底退稅,當這部分產品進入我國境內,海關對其加征增值稅,由于其稅基小于同樣情況下的國內產品稅基,致使對國外產品征稅不足,導致國內產品在國內市場競爭中也同樣處于不利地位。這種劣勢在中國加入WTO,關稅全面下調,外國產品大舉入關的情況下將更為突出。一旦價格優勢不存在,質量和服務再跟不上的話,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國內企業蕭條,稅源萎縮,稅收收入下跌。

3.涉外稅收優惠過多,內外資企業稅負不一,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加入WTO后,可以預見國外投資者將會加大對我國的投資,內外資企業之間的競爭將會日益激烈。競爭必然要求社會提供一個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然而我們看到,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首先,現行涉外稅收政策優惠層次過多。現行政策是根據對外開放發展形勢需要的開放地區的先后順序,分別在不同時期根據不同情況制定的。包括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特定工業園區、國家旅游度假區、保稅區以及專門針對臺商投資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存在著層次過多、內容復雜、互相交叉且不規范的問題,不利于正確引導外商投資方向,也造成區域發展不平衡。

其次,現行稅收政策優惠方式單一。目前,主要側重于降低稅率和直接的定期、定額減免所得稅方式,缺乏必要的靈活性。

再次,一些地方政府從本地利益出發,還單獨制定了一些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亂設地方開發區,亂開減免稅的口子,給統一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造成很大混亂,損害了稅法的尊嚴,是對外商投資環境的極大破壞。

另外,對于內資企業普遍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有稅、教育費附加等稅目對外資企業均免于征收;在流轉稅和其他稅方面也存在優于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

4.科技稅收政策滯后,不利于利用稅收政策促進知識經濟的形成與發展。未來的競爭將是高科技的競爭,加入WTO后,中國的科技產業能否在世界高科技領域真正占有一席之地,尚無定論。這其中,良好的科技政策將加快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在高科技方面,我國已經落后發達國家不少,目前的科技稅收政策隨著中國入世,其不足將日益顯現。(1)我國的科技優惠的受益多偏向于科技成果的使用者(如對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和新產品的生產,而對技術研究開發(R&D)本身及其工作者則較少優惠。且改革之后,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稅負不降反升。原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聯合調查表明,以新產品開發和生產為主的企業,其流轉稅名義負擔率比改革前上升了1.09個百分點,實際負擔率上升了3.53個百分點。(2)在軟件業,同屬發展中國家的印度,1997年軟件出口額竟達16.6億美元,相當于我國當年的軟件市場總規模,已成為世界第二大軟件出口國,其所以有此成績很大程度得益于政府的支持。早在1986年,印度政府就制定了包括稅收在內的各項優惠政策。(3)隨著因特網的飛速發展,電子貿易正在全面世界范圍內迅速推進。據預測,全球因特網用戶到2005年將上升到7.65億,全球通過門戶網站達成的貿易額到2002年將達到5萬億美元。可以預見,將有越來越多的用戶通過網絡交易各取所需,而我國在這一方面還沒有制定出切實有效的稅收政策。

5.個人所得稅設計不合理,存在實際的稅負不公。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模式,雖有利于源泉扣繳和征收管理,但不利于體現公平稅負原則。在費用扣除方面,未考慮納稅人婚姻狀況、家庭總收入多少、贍(撫)養人口多少等情況,一律實行個人定額(定率)扣除,造成事實的不公。在扣除額上,國內公民偏低,不適應現行工資水平和生活狀況。

三、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收制度,積極應對“入世”挑戰

我國目前稅制框架和內容基本上是1994年基于“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的指導原則建立起來的。從七年的運行情況來看,現行稅制結構基本上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體現了中國特色,應對其持肯定態度。從前述分析我們也能看到在應對WTO挑戰上,應當稅制確實也存在某些不足。但這些不足不是根本性的,可以通過一定程度的改革完善來達到適應WTO的規則要求。我們不能因為外部條件的某些改變,就要求中國稅制全盤向西方稅靠攏,這是不明智的,也是極其有害的。從根本上說,調整完善當前稅制只能依據中國國情。

1.按WTO規則要求進一步降低關稅稅率水平的同時調整關稅政策,更好地發揮關稅的保護作用。我們應當認識到,關稅水平的降低并不代表著關稅對國內產業保護功能的喪失,相反,在當前情況下應更好地調整關稅政策,建立起利用保護結構實現調整產業結構的基本機構。(1)關稅的減免稅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到鼓勵發展高科技產業、促進科技進步、促進企業開發新產品的減免稅需要。(2)要充分利用WTO規則中關于允許保護國內幼稚產業的例外條款,形成一種從投入品、中間產品到制成品的梯級關稅稅率結構。(3)清理、取消一部分既不符合國家產業政府、又有悖于《關貿總協定》國民待遇原則的關稅減免項目,使稅基擴大與稅率降低的幅度同步起來。(4)注意靈活采用應對措施,利用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等特別附加關稅維護我國經濟安全,保護國內產業。我國從1997年至今,僅3次運用該手段,而經終裁,確認征收反傾銷稅的只有新聞紙一案。這種情況應值得重視。

2.改革完善增值稅,充分發揮增值稅的優勢。鑒于我國目前的增值稅類型所導致的種種弊端以及減少改革成本和改革阻力的考慮,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一種逐步過渡的改革措施。第一步,在資本有機構成相對較高的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先實行消費型增值稅。這樣做有如下好處:首先,可以鼓勵國內這些原本稅收負擔較重的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如機械制造、汽車、化工等)獲得較快發展;其次可以吸引外國資本在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的直接投資,達到產業結構調整繁榮昌盛級的目的;再次,可以相對減少大量進口產品由于實際稅負低形成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優勢;另外,可以考慮對于投資于西部的固定資本允許抵扣增值稅,徹底根除“東稅西負”,制約西部投資積極性的不良因素。與此相適應,可以考慮擴大增值稅的覆蓋面,將當前適用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這一過程大約需3-5年;第二步,視其情況決定是否實行徹底的消費型增值稅。

3.調整我國內外有別的稅收優惠政策,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的特殊優惠政策在改革開放的初級階段是必要的,起到了吸引外資、推動改革開放、促進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抑制國內產業發展和稅收流失等負面效應。由于外資享受較多稅收優惠,其投資回報率明顯高于內資,這使得內地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更傾向于利用外資。縱觀“八五”、“九五”時期,從宏觀上看,內資明顯利用不足。中國經過二十多年的調整增長,積累了一定的資本,如何引導這部分資本合理流動,調動民間資本的投資積極性,有一個因素必須要考慮,那就是投資回報率。導致內外投資回報率差異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內外有別的稅收優惠。因此,我國加入WTO必須逐步調整直到廢止這種內外有別的優惠政策,合并內外資兩套所得稅法,代之以基本一致的稅收優惠政策。當然,調整稅收優惠政策必然會引起外資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時期的減少,但從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考慮,這種“減少”作為提高國內產品競爭力、換取公平競爭環境的一種“改革成本”也是值得的。

第2篇

論文摘要:對組織稅收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質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解決兩者矛質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悅是組織收入的基礎和保障,只有堅持依法治枕才能閱滿地完成收入任務,促進經濟發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依法治稅成為我國當前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但是,長期以來形成的指令性稅收計劃對稅收行政執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矛盾也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顯現。如何嚴格堅持和推進依法治稅、如何處理好組織稅收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成為一個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實踐的重大課題。

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盾

一.收人中心說”帶來的治稅觀念的誤區

在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下,我國對稅收收人實行計劃管理,強調以組織收人為中心,以稅收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來考核工作績效,在稅務部門形成了“唯收人論英雄、唯收人論成就”的觀念。稅務部門任務觀念很強,將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調劑稅收收人,確保收人計劃完成上,相對而言,法制意識較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

二.稅收計劃制定的不科學性成為依法治稅的重要障礙

從理論上講,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對經濟有調控作用,所以兩者的內在發展趨勢應是一致的。由于經濟的發展呈波浪型的規律,稅收收人計劃應根據經濟發展的規律來編制,但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編制稅收計劃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數增長法”,其公式為:稅收計劃二基數x系數+特殊因紊,即每年國家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是以國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為基礎,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確定一定的增長比例作為當年的稅收計劃任務分配數。這種方法具有明白直觀、簡便易行、連續性強、較為穩定等特點,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各地的客觀經濟狀況,對保證國家財政收人的穩定增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這種計劃分配方法的缺陷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為:第一,基數對計劃的影響程度較大,基數越大,稅收收人任務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著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務越重,實際上是一種“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稅務部門為減輕以后年度的任務壓力.出現了有稅不收等現象。第二,基數與依照稅法有可能取得的稅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稅負和宏觀調控。在稅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稅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長收“過頭稅”,導致“寅吃卯糧”。第三,系數的人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對稅源全面、科學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而是通過財政預算反推出來的,可依據性較差,只考慮財政支出的增長需求,而沒有充分考慮經濟總量與結構的變化,從而容易導致稅收什劃的增長偏離實際稅撅、稅收任務崎輕畸重等悄況,會給執行稅收政策帶來一定的負面影晌。

三.過度強調組織收人導致了對征管質量的忽視

組織收人固然是稅務部門應盡的基本職能之一,但過度強調收人任務導致了稅務部門對征管質量的忽視,有悖依法治稅的原則和規范征管的要求。在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稅撅充足,稅務部門完成當年度稅收收人任務后,放松了對漏征漏管戶的清理,企業欠稅大幅度地增加,壓欠措施不到位,查處案件過程中隨意性較大,甚至個別地方政府常以發展地方經濟為借口,超越權限要求稅務部門特別是地稅部門違法實施稅收減免和制定片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做法一方面助長了企業的欠稅、偷稅的風氣.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的蔓延,加劇了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稅務部門征管水平和征管質量的提高。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脫離稅源實際,片面迫求政績和地方收人規模的最大化,稅務部門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計劃的雙重壓力下出現了征“過頭稅”“空轉稅”“以票引稅”等稅收違法現象,有的地方為完成“屠宰稅”“農業稅”等收入任務強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頭來計征屠宰稅,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更不用提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了。

(1)正確處理好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的關系

依法治稅是組織收人的基礎和保障,組織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稅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結果,依法治稅貫穿于組織收入始終。只有堅持依法治稅才能圓滿地完成收人任務,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要正確處理好組織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緩解、解決兩者矛盾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強化稅收法定原則,克服單純追求收人的觀點。在“依法治國”已成為憲法基本原則的今天,應重新對“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進行定位。從理論上講,稅收計劃是由財政機關和稅務部門制定的,是稅務部門內部的工作計劃,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而稅法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及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違反稅法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孰輕孰重顯而易見。再者,從當前形勢上講,雖說組織收人是稅收的基本職能,卻不是唯一職能,特別是我國加人WTO后,稅收更注重的是體現一種“公平”和“中性”的原則,與國際接軌,“依法治稅”顯得尤為重要。這里的“法”就是“稅法”,“稅法”才是全部稅收工作的依據,而不是“稅收收人計劃”。組織收人應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做到依法征收、應收盡收、應退盡退。而所謂依法治稅,其內涵就是“應收盡收”,就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通過規范的稅收行政執法行為對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稅款解繳人庫,實現稅款從納稅人到國家的財產利益轉移,既不能有稅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稅收收人任務收“過頭稅”。由此可見,“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兩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稅這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來完成稅收收人計劃。

(2)改變現行不盡科學合理的稅收計劃制定方法。稅收與經濟是木與本、水與源的關系,不能脫離經濟去追求稅收增長,更不能超越經濟發展水平侈談什么稅收增長。所以,稅收計劃的制定應逐步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要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以經濟發展狀況為依據,特別是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CDP增長存在著密切的正相關關系,可以考慮運用GDP來編制稅收收人,主要有彈性系數法(稅收彈性系數是指稅收收人增長率與經濟增長率之比)和稅收負擔率法(稅收負擔率是指稅收收人占GDP的比重)兩種方法。

(3)改變稅收工作考核辦法。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勢下,各級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對稅務部門工作業績的考核標準應多樣化,稅收收人計劃任務完成情況不應當成為考察和評價稅收工作的唯一標準。能否完成稅收計劃任務主要取決于經濟的發展情況,所以在稅收計劃執行階段,應當將稅收計劃作為預側性、規劃性、指導性計劃,而不是強制性、必須完成的指令性計劃,對稅收工作的評價應該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質的要求。沒有質的量是沒有意義的,應當適當弱化稅收計劃任務的考核,強化依法治稅工作的考核,由稅收計劃的數量考核逐步轉變為稅收征管質量的考核,將重點放在考核稅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體包括稅務登記率、納稅申報率、申報真實率、催報催繳率、稅款人庫率、滯納金加收率、違法行為處罰率、涉稅復議變更撤銷率等指標。衡量稅收工作的優劣,不應單純看收人總童的多少,關鍵是看是否堅持依法治稅,依率計征,縮小應征與實征的差額。

(4)切實改革政府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

稅收計劃是財政預算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要改革現行的稅收計劃,在財政預算上必須堅持“量人為出”的原則,徹底改變當前財政支出制約稅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財政預算與稅收計劃差別較大,由此產生的財政支出缺口,應通過緊縮支出、發行國債或者其他途徑解決,而不是將組織收人任務強加于稅務部門,這樣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稅收計劃產生的負面效應,保證稅務部門依法治稅的獨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計征。

(5)建立重點稅源戶管理制度,把組織收人任務落實到具體的稅源上,有的放矢。

經濟的發展才是稅收增長的堅實基礎。要制定科學的稅收計劃必須掌握經濟稅源情況,稅源監控管理已成為新的征管模式中不可忽視的環節,是稽查和征收的前提和基礎。加強稅源管理,將收人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的稅源上需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科學地確立稅源監控對象。納稅人成千上萬,稅務部門不可能對每個納稅人都進行稅源監控,只能采用分類、重點式管理,即建立起重點稅源戶管理制度,將本轄區內稅源大、行業特殊或稅源增量較大的納稅人列為稅源監控的重點對象。二是加速稅源管理的電子化進程。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快稅收的信息化建設,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可建立以稅務為中心,企業、銀行、工商、海關、財政等相關部門聯網的信息數據處理中心,為實現經濟信息數據的共享創造外部條件;同時開發切實可用的稅源分析管理軟件,通過軟件迅速、準確地進行各項稅收經濟指標和企業財務指標的分析考核工作,提高稅源監控水平和效率。

第3篇

論文摘要:隨著新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相繼頒布,兩者之間的差異也出現了新情況和新內容。在會計實務中,必須對這些差異進行充分認識,以確保企業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順利進行。

會計上的收入體現企業的經營成果,稅收上的收入則是稅收的稅基或稅源。收入方面的差異主要表現在收入的含義和收入的確認兩個方面。隨著新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相繼頒布,兩者之間的差異也出現了新情況和新內容。在會計實務中,必須對這些差異進行充分認識,以確保企業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順利進行。

一、收入確認范圍上的差異

在收入確認范圍上,會計收入小于所得稅法收入,具體體現在:

會計收入。其范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企業會計準則》中指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根據這一定義,會計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會計收入的范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而將在非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作為利得加以確認,比如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等。因此,會計準則中“收入”為“狹義”上的收入。但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應從廣義的角度考慮收入,則要將“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納入計算的范圍。

正如基本會計準則第37條規定,會計利潤包括收入(狹義)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或損失等。

所得稅收入。其范圍涉及所有經營活動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雖然未對所得稅收入做出明確的定義,但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收入的形式、內容等。所得稅法第6條采用列舉法明確了所得稅收入的內容。其中,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屬于企業日常活動中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入,與會計準則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則屬于非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流入,相當于會計準則中的“利得”。但“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的其他收入,不形成會計準則中的利得。另外,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指出,所得稅收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中收入的范圍大于會計收入,除了包括會計收入之外,另外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利得。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則形成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法收入之間的永久性差異項目。

二、收入確認條件上的差異

會計收入更注重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從上述確認條件可以看出,企業會計準則主要從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出發,注重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

所得稅法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更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以銷售貨物收入確認條件為例,所得稅收入應為:企業獲得已實現經濟利益或潛在的經濟利益的控制權;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各種勞務收入確認的確認條件應為: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交易中發生的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企業的其他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一是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而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因此,對所得稅收入的確認主要是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只要有利益流入企業或者企業能控制這種利益的流入,所得稅法就應該確認為收入。

三、在收入確認時間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來確定收入的入賬時間。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確認時間上,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數情況下二者對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們之間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上。《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中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取得股權投資后,在被投資單位實現損益以及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均要按照投資單位應享受或分擔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一般情況下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上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已偏離了權責發生制原則,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但又不是純粹的收付實現制。也就是說,稅法上不確認會計上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

參考文獻:

第4篇

近年來,我國居民差距逐年擴大,給國家社會穩定帶來了不安定因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主要依靠財稅手段對居民收入差距進行調節,在我國財產稅不健全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稅成為稅收調節收入差距的主要手段。理論上,由于個人所得稅的超額累進稅率實行的是對高收入者多征收而對低收入者少征收或不征收的量能課稅原則,因而具有縮小收入差距的功能,這也使個人所得稅成為我國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但學術界對個人所得稅的功能發揮與調節效果卻褒貶不一,批判個稅效果的基本觀點是個稅占比較低,邊際稅率較高,收入分配調節效果較差等等。其實若要達到調節收入差距的目的,不僅要考慮稅收結構和邊際稅率等問題,更重要的是稅基和征收方式的改革,因此本文認為要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收入差距調節功能,在其改革過程中,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征收,這將是個稅改革的一個重點方向:在稅收總量與宏觀稅負不變的情況下,通過改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增強個人所得稅收入差距調節功能,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實際上,很多西方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已經按家庭收入進行征收,這可以充分體現每個家庭的差異,考慮到家庭因素差異,實行差異化的稅前扣除和稅收優惠政策,有利于體現稅負公平性。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不僅要考慮政府的稅收來源,更重要的是要體現社會公平。但我國有自己特殊的國情,個稅是否適合按家庭征收,改革如何進行?這些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本文就此展開實證研究,并在研究基礎上提出我國個稅改革的方向和配套改革措施。

二、家庭收入基尼系數測算

該部分主要是對影響中國居民收入差距的因素進行實證分析,判斷其顯著性和影響方向。由于對全國居民收入的統計難度很大造成的數據缺失,特別是現實中缺乏可供使用的居民收入微觀數據,因此,從全國整體層面測算、研究居民收入差距微觀影響因素的文獻明顯不足,這成為深入分析中國居民收入分配,解決收入差距實際問題的“瓶頸”,本部分主要選取最新的中國營養和健康調查(CHNS)數據庫中居民收入的微觀調查數據進行分析。論文借助在Stata12.0上二次開發的DASP程序,測算出1989—2011年北京、遼寧、江蘇、上海、河南、山東、黑龍江、湖南、湖北、貴州、廣西和重慶12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抽樣家庭收入基尼系數。DASP估算GINI系數的方法是:式中,變量Y表示每個家庭的收入;n表示家庭個數;w表示抽樣權重和抽樣規模;μ∧代表家庭收入均值;Vi代表累計權重。本文以CHNS數據庫內的家庭年總收入(Hhinc)為收入變量,測算抽樣省份家庭居民收入基尼系數。本文采用回歸法再次測算我國家庭GINI系數的原因有二:一是本文研究重點是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差距的調節機制,而DASP應用模塊內的測算方法已經基本達到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狀態的目標,文章并非針對收入差距刻畫準確程度的探討;二是盡管不少文獻已涉及測算各省基尼系數的數據[1](非城鄉和地區的GINI系數),但這些數據并沒有基于CHNS抽樣數據的分組測算,不能全面反映省內家庭收入差距狀況,而且這些文獻內針對基尼系數測算時因數據處理方法迥異導致的數據不一致性差異。因此,本文采用DASP估算GINI系數,以彌補上述文獻關于GINI系數的研究不足。首先來觀測12省份抽樣家庭的收入情況(如圖1所示):圖1顯示出各省收入水平差異較大。在利用DASP計算GINI系數之前,首先利用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將人均家庭收入折算成以2011年為基期的實際值,然后以各個家庭的人口數作為權重,帶入到上述公式中,計算出12省份的家庭居民收入差距,如圖2、圖3所示。由圖2、圖3可以看出,總體來看中國居民收入差距很大,并且有進一步惡化的趨勢。北京、遼寧、上海、江蘇、河南、山東、黑龍江、湖南、湖北、貴州、廣西和重慶12省、直轄市和自治區基尼系數的平均值為0.492,而且從1989年到2009年中國居民收入基尼系數逐步擴大,直到2011年收入差距有所好轉,因為中國居民收入基尼系數的核密度圖明顯向右偏移(1997年、2004年、2009年和2011年中國居民收入基尼系數的均值分別為0.393、0.442、0.482和0.451),由此可見,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國收入差距出現了一輪較為明顯的擴張。從地區收入差距來看,12省份中最小值是1989年遼寧省的0.2547,最大值是2011年河南省的0.5879,盡管地區間收入差異顯著但呈現出動態一致性,即各地區均存在收入差距擴大的現象。

三、家庭方面的影響因素與收入差距的關系分析

目前,CHNS數據庫總體上包含了北京、遼寧、上海、江蘇、河南、山東、黑龍江、湖南、湖北、貴州、廣西和重慶12省、直轄市和自治區,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2000年、2004年、2006年、2009年和2011年共9年的住戶相關調查數據,其中缺少了遼寧省1997年、黑龍江省1989年、1991年和1993年和直轄市2009年以前的調查數據。這12個省份分別屬于東、中、西部地區,而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因此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中國居民收入差距的基本狀況,因此在控制變量選擇上,采用了國家統計數據,而且選取的數據具有時序一致性,這也確保了回歸模型能夠反映中國各項影響因素波動與中國居民收入差距變動之間的關系。

(一)影響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指標及說明

本文所選用的居民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一方面力圖全面反映影響中國居民收入差距的影響因素,另一方面也考慮使個人所得稅的完善有的放矢,因此影響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主要選自于中國營養和健康調查(CHNS)中的家庭住戶抽樣調查和住戶健康調查,在其中選取了10項與收入分配相關的家庭因素指標:家庭年總收入、家庭結構、性別、年齡、兒童比重、老年人比重、受教育年限、自我健康測評、就業比重、工資制度。這些數據是從1989年到2011年,包括中國12個省、自治區的面板數據,來構建省級面板數據方程:Giniit=a∧1+a∧2HhsizeSmit(HhsizeSdit)+a∧3Genderit+a∧4Ageit+a∧5Childrenit+a∧6Oldmenit+a∧7Educationit+a∧8Healthit+a∧9Jobit+a∧10Wageit+a∧11Inflationit+a∧12PerGRPit+a∧13FDIit+a∧14Financeit+a∧15Resourceit+fi+ft+eit方程中,GINI系數為獨立變量,代表收入差距。下面各項是各類影響因素解釋變量為:HhsizeSm代表家庭結構均值,HhsizeSd代表家庭結構方差,Gender代表性別,Age代表年齡,Children代表兒童,Oldmen代表老年人,Education代表受教育年限,Health代表健康程度,Job代表就業,Wage代表工資制度。另外,控制變量有:通貨膨脹率(Inflation),地區經濟增長率(PerGRP),投資開放程度(FDI),區域金融發展水平(Finance),地區資源稟賦(Resource)。fi為個體固定效應,用以固定地理環境等地區異質性因素的影響,ft為時間固定效應,用以捕捉共同沖擊的影響,εit為殘差項。由于解釋變量較多,為了有效消除多重共線性和盡可能多的保存數據自由度,在做模型前,先考察了影響因素間的相關性,將相關性較高的影響因素分開單獨回歸,這種做法完全是出于確保模型回歸結果無偏有效(BLUE)的考慮。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考慮到北京、上海和重慶只有2011年不完整的抽樣指標數據,不能滿足面板數據模型自由度的需求,因此下面的實證模型剔除了這三個地區的數據,但這樣做并不會影響模型結果的一致性。根據表1中相關系數數據和逐步回歸的方法,先將高度相關的數據和不顯著的因素予以排除,其中包括受教育年限(Education)、年齡(Age)、兒童(Children)、老年人(Oldmen)和地區經濟增長(PerGRP),同時,刪除了家庭結構均值(Hh-sizeSm)影響因素。

(二)家庭影響因素模型結果與解釋

經過相關性檢驗之后,將剩余的影響因素代入省級面板模型,進行多元回歸,判斷其對收入差距的影響方向和顯著性。而針對最初予以排除的因素,在分析其對收入差距的影響時,采用一元變量回歸方法單獨進行回歸。所有因素回歸結果詳見表2。模型1采用面板數據模型的固定效應估計方法,模型2采用面板數據模型的隨機效應估計方法,模型3采用混合效應,既反映了固定效應又反映了隨機效應,盡管估計方法變成了極大似然估計(ML),但估計系數還是無偏有效的(BULE)。具體到三種模型的選擇問題,由LM檢驗(1.45)可見固定效應模型不適合,而從Wald檢驗結果看出隨機效應模型(180.18)和混合效應模型(262.09)都是顯著適合的,但考慮到各因素的顯著性,模型3的結果最為理想,下面的討論將以模型3的回歸結果為主。根據回歸方程結果得出家庭影響因素與居民收入差距的關系:(1)男性在家庭中的占比越高,居民間的收入差距就越大;(2)家庭人口數量結構差異越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3)家庭中在職人數與非在職人數的比值越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越小;(4)家庭中工資收入差異越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5)家庭中勞動者健康程度越高,居民間的收入差距越小;(6)受教育程度差異越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7)家庭中兒童所占比重越高,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縮小了家庭收入差距;(8)家庭中老年人所占比重越高,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9)家庭年齡結構差異越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由此可見,家庭方面的影響因素對收入差距有很大影響。

四、個人所得稅調節模型———干預調節

家庭影響因素與收入差距的關系自1799年英國首創個人所得稅以來,歷經幾百年的發展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政府融資、調節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據馬斯格雷夫的理論,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效果是顯著的,所得稅主要是在收入分配流量環節進行調整,因此一般采用累進稅制,并制定免征額方式征收,實現調節高收入者收入,增加低收入者補助收入,促進社會效率與公平的權衡優化[2]。本文通過實證分析個人所得稅調節模型,重點分析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是加強還是減弱家庭影響因素對收入差距的作用?得出按家庭綜合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依據。Giniit=α∧1+β∧1FACTORSit+β∧2TAXit+β∧3(FACTORSit×TAXit)+εit因此,個人所得稅將作為干擾項加入到調節模型中,體現個人所得稅對家庭影響因素與收入差距關系的調節作用,模型回歸結果詳見表3。模型回歸結果表明:加入個人所得稅之后,總體上是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個人所得稅增強了性別對收入差距的擴大作用(76.562),這是不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但是個人所得稅增強了健康程度對收入差距的縮小作用(9.909*),增強了兒童對收入差距的縮小作用(84.737),減弱了老年人對收入差距擴大作用(-84.123),減弱了年齡對收入差距擴大作用(-0.820),這些方面都是通過調節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從以上分析中可知,個人所得稅通過調節性別對收入差距的作用,從而有擴大收入差距的效果,但它通過健康程度、兒童、老年人、年齡等因素對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體現為在更大程度上個人所得稅有助于縮小收入差距,而且通過家庭因素傳導的調節作用會更強。根據實證分析,可以確定:首先,影響收入差距的家庭因素對收入差距有很大的調節作用;其次,加入個人所得稅之后總體上可以加強各種家庭因素對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因此,從縮小收入公平的角度看,盡管個人所得稅能夠有效控制收入差距拉大,但是要有效實現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個人所得稅應當進行調整,按家庭征收才能更好地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如果個人所得稅能體現出家庭因素的特點,即個人所得稅如果按家庭進行征收,體現出每個家庭的情況,那么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差距功能將得到充分發揮。因為家庭是社會活動的基本單位構成,贍養老人、撫養后代也是家庭的基本功能,因此,從長期來看,考慮家庭差異的稅負可以更好地平衡居民之間的收入不平等,按家庭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是我國稅制改革的重要方向。除此之外,從稅收公平的原則來說,更合理的個人所得稅是分類對待、綜合征收[3],先合并計算家庭所有收入,再考慮人均收入水平的差異,按家庭的各個因素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樣的征收方式,在世界上許多國家已有先例、有經驗。因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按家庭進行征收也是有章可循的。

五、促進收入分配調節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建議

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體系[4]。中國有自己特殊的國情———“大國經濟”,這意味著以家庭為課稅單位需要依據家庭的狀況來實行各項稅前扣除或稅收抵免,例如老人、孩子、配偶的狀況,判斷他們是否符合稅收豁免的條件,一方面是自己申報,另一方面要由稅務部門來一一認定,這對于擁有13億人口的國家來說,實施起來比較困難:首先,是技術層面的稅收信息系統的建立,需要準確統計每一個家庭的具體情況,這對人口大國來說有一定難度;其次,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勞動力、家庭的流動非常頻繁,增加了統計的難度,這也改變了我國傳統的家庭結構,出現了“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空巢老人”、“夫妻分離”等新型家庭結構。在這些情況下,個人所得稅征收最好是讓家庭來申報其應稅所得。因此,要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體系,適當提高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的比重,創新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管理水平。

(一)建立準確可靠的納稅人家庭信息系統

著手建立納稅人家庭基本信息數據庫,首先通過自行申報的方式進行,然后在進行人口/經濟普查的同時對各個家庭的具體情況進行核實,對自行申報的家庭數據查漏補缺。數據庫中至少要包括的內容:(1)真實準確的家庭成員的總收入情況。這里的總收入要考慮綜合收入不能只考慮工薪收入。(2)真實準確的納稅人與家庭直系親屬的贍養關系,以及贍養關系改變的情況(包括因死亡、出生而引起的變化,也包括因領養、供養關系改變而引起的變化)。(3)反映家庭特征的數據,需要考察的指標有:家庭人口結構與性別比例、家庭人口年齡分布情況、家庭人均受教育年限,以及健康程度,將盡可能反映家庭特征的數據錄入納稅人家庭數據庫,作為個稅征收的綜合考慮依據。

(二)建立誠信制度等配套改革機制,保證納稅人家庭信息準確可靠

市場機制完備的國家已經普遍建立了個人信用制度,個人可以通過信用方式獲得支付能力而進行消費、投資和經營。個人信用可以通過一系列有效的數據、事實和行為來標明,良好的個人信用檔案可以視作個人的第二身份證,相反有過不良的民事記錄,甚至刑事記錄的,在參與社會活動時要支付更高的成本。自由流動,卻有一個終生的社會安全號,并且每個人擁有一份資信公司做出的信用報告,任何銀行、公司或業務對象都可以付費查詢這份報告。要保證納稅人家庭信息準確可靠,中國應盡快建立個人誠信制度,建立個人納稅賬號,各個納稅人的號碼都必須是規范的、唯一的、終身有效的,并且賬號中存儲著與該納稅人相關的收入信息和家庭成員信息。而對沒有如實上報家庭情況的個人或者不講信用、不負責任的行為,一經普查驗證,當嚴厲對有關部門進行行政績效問責,對個人責任追究法律責任,形成以嚴謹的制度設計、嚴格的執行力度、嚴肅的審查處理為核心的個人誠信制度,督促中國公民重視自己的信用,確保納稅人家庭信息有效可靠。

(三)加大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度[2],征管部門隨時核實數據庫中的信息

強化政府監管職責,避免實際操作中家庭數據庫“弄虛作假”的現象發生。當家庭信息發生變化時,例如所需贍養的老人數目被夸大,或者因去世而沒有上報,都會形成不應有的贍養負擔而發生的偷稅漏稅問題,此時除了個人有義務及時更新納稅人家庭信息系統中的基本信息,更重要的是,稅務部門應定時抽樣調查家庭情況,確保納稅人家庭數據的及時性與有效性,加強核查、糾錯機制,保證稅收的公平,做好個人所得稅收入評估管理。

(四)各相關部門應當溝通有無,保證信息資源共享

各相關部門應當聯網,互通信息。在按家庭單位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模式中,除了稅務部門,還將涉及其他許多相關部門,例如衛生部門、公安部門、民政部門等,各相關部門有義務提供與家庭特征有關的數據查詢服務,并與稅務部門的納稅人家庭信息系統鏈接,保證信息資源共享,如在人口死亡時,衛生部門、公安部門、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更新數據系統,聯合完善人口死亡信息的登記,而稅務部門也應及時確認信息,以免偷逃個人所得稅的現象發生。

第5篇

【關鍵詞】稅收;收入分配;調節效果

一、西方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理論研究

西方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理論研究最早源于社會政策學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納(1931),他對資本主義社會進入壟斷階段出現的“貧富兩級分化,社會矛盾日益激化”現象,提出了“賦稅就是以滿足財政上的必要的同時,或不問財政有無必要,以規定國民收入的分配及國民財產的分配,借以矯正個人所得與個人財產的消費為目的的所征收的賦課物”以穩定社會秩序。瓦格納的“個人所得賦稅論”奠定了各國建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理論基礎;隨后,國家干預主義、經濟自由主義、現代稅制優化理論以及公共選擇學派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作用進行了大量研究,其中以國家干預學派的理論最為豐富。國家干預經濟學派的鼻祖凱恩斯在探究20世紀30年代資本主義爆發的經濟大蕭條成因時,發現居民的消費能力不足和較低的生活水平造成了“有效需求不足”,而“有效需求不足”正是生產過剩的根源。為此,凱恩斯提出了“國家干預”思想,主張通過有效的政策干預以刺激“有效需求”,可以通過減稅刺激居民的消費;此后,凱恩斯學派的繼承者在吸收了凱恩斯“國家干預”思想的精華上完整的論述了“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理論。他們主張實行所得稅為主的稅制結構,只有提高所得稅的比重,降低商品稅的比重才能實現重新分配財富的作用。稅率應以累進稅率為主,在累進稅率的所得稅稅制下,才能加大對富人的收入轉移,同時調節收入差距的效果就大;馬斯格雷夫(1959)提出了公認的財政“三大職能”將收入分配職能正式系統的寫入了財政的職能體系。他認為“調節收入與財富的分配,使之符合社會上認為‘公平’或‘公正’的分配狀態,就稱之為分配職能”,目的就是實現收入分配公平和縮小各收入階層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隨后,國家干預主義學派的新劍橋學派、新古典學派、新凱恩斯學派不斷的對稅收的收入分配調節思想進行了豐富和深化,在這些學派中以新凱恩斯學派最為典型。新凱恩斯學派的學者發現用凱恩斯學派的“有效需求不足”不能解釋20世紀70年代西方國家出現的“滯漲”,他們在吸收了理性預期假設和廠商利潤最大化、家庭效用最大化的微觀經濟基礎上建立了新凱恩斯主義宏觀經濟學。新凱恩斯學派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認為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在于“調節國民收入和財富的分配,增進社會福利”,他指出收入分配公平的稅制選擇是不可能兼有效率和公平,公平的關注必然損失效率,損失的程度造成了公平性稅制的選擇難度。當一國稅制以收入分配公平為目的時,大幅度的累進性稅制就會在公平增加的同時,以經濟效率的損失為代價,最優的稅制選擇必然是公平和效率的最優選擇。

二、西方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文獻述評

由于西方以所得稅制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由來已久,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效果的實證研究也主要聚焦在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上。所得稅累進程度的測量直接決定了其調節收入分配的效果。早期的稅制累進程度的測度只局限在稅率結構上,Pigou(1929)、siltor(1948)、musgrave et al.(1948)、Dalton(1955)從不同角度利用平均稅率和邊際稅率測量了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程度,發現累進程度越強,實現“正確的”收入分配的作用也就越強。Oberhofer(1975)發現不僅稅率結構具有分配效應,稅基也具有收入分配效應。稅基的寬窄、減免稅政策等都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效應。Kakwani(1977),Suits(1977)發現既有研究“沒有區分平均稅率和邊際稅率對收入分配的不同影響”,在對稅收水平與稅率結構進行剝離后,將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數進行分解,分別提出了累進性指數和suits指數來測量稅制的累進程度,將衡量收入分配的稅前基尼系數與稅收集中度或稅后基尼系數作比較,當稅前基尼系數與稅后基尼系數之差為正值時說明稅制結構是累進的,稅制結構對收入分配不公具有矯正作用;當兩者之差為負值時稅制結構是累退的,對收入分配不公不但沒有發揮矯正作用,反而起到了加速差距擴大的作用,稅制的公平性不足。Steuerle et al.(1981)發現Kakwani(1977)和Suits(1977)沒有分解稅制要素對累進性的影響,將稅制要素加入累進性指數后發現,個人所得稅的非應稅收入、稅收優惠、稅率結構都在一定程度上分別對收入分配具有效應。Pfalher(1990)遵循稅收體系角度入手研究稅率結構和稅基兩方面對收入分配的總體效應,提出了以基尼系數為基礎的分解公式來研究稅制的整體收入分配效應。西方稅制結構的累進性研究也逐步拓展到間接稅,Slesnick(1986)采用了一種新的方法測量商品稅的累進性,發現間接稅的收入分配效應依賴于價格,當存在一個累進性的最優稅制時統一的稅收體系就能顯示出調節收入分配的優勢。隨后,Kakwani(1988)、Hassan et al.(1996)、Verbist(2004)、Baer et al.(2008)等選取不同的累進性測度指標對不同國家直接稅、間接稅或者各稅種的累進性進行了測度,發現以直接稅制為主的國家,累進性的所得稅是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一個重要途徑;以間接稅為主的國家,累退的間接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就各稅種而言,累退性的商品稅對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與累進性的所得稅相反。當然,在西方既有研究中也出現了“收入分配差距越大,稅收的再分配能力就越弱”(Bjorvatn(2001)),個人所得稅在發展中國家的收入分配作用效應很小(Bird et al.(2007))。但是,主流研究從不同程度上肯定了稅收對調節收入分配差距起到的作用。

三、我國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理論研究

我國稅收調節收入分配作用的理論研究源于20世紀80年代,葉振鵬(1980)、姜維壯(1980)、安體富(1984)、陳共(1984)提出財政的“調節職能”,即財政收支應起到改變社會各階層的國民收入份額,調整收入分配關系,使得我國財政職能從“分配、監督”職能擴展到了“調節職能”。陳共(1994)年提出了財政的三大職能“資源配置職能、收入分配職能、經濟穩定和發展職能”,正式確立了“收入分配職能”,即通過財政資金的調動來縮小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實現公平收入分配目標。郭慶旺(1995)、樊麗明(2000)、高培勇(2006)、安體富(2007)都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理論和作用機制進行了系統的研究,從稅收制度、所得稅累進性、遺產稅、稅式支出等角度論證了稅收能夠擔任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重擔,強調了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途徑。賈邵華(2010)從國民收入三次分配流程中的稅收調節收入分配作用機制入手,以圖解的方式分析了國民收入分配的稅收調節作用,并對稅收的調節作用進行合理定位。

四、我國對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文獻綜述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不斷的同時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逐步顯露。我國財政稅收學者紛紛從稅制公平性(累進性)角度對調節收入分配差距進行實證研究。平新喬(1992)運用西方平均稅率累進性、應納稅額累進性和剩余收入累進性對我國平均稅率的收入分配效應進行了研究,發現不同收入階層的平均稅率差異越大,累進性越強。王雍君(1995)運用稅前與稅后基尼系數之比測量稅制結構的累進性,比值在0-1之間時,累進程度越高比值越接近零。錢晟(2001)在分析我國現行稅制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過程中存在著明顯的累退傾向,調節收入分配上的稅種設計也過為單一,在征稅政策上也沒有考慮到人文特色,提出了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體系以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措施。隨后,我國學者從不同角度對稅收的調節收入分配效應進行了研究。劉怡(2004)、李紹榮等(2005)、郝春紅(2006)、王志剛(2008)、寇鐵軍(2008)、劉怡等(2009)、郭慶旺等(2011)、聶海峰等(2012)運用Kakwani指數,Suits指數、平均稅率或模型對我國的稅制結構、稅系、稅種進行了累進性度量,得出了大致相同的結論,即流轉稅有明顯的累退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累退累進性在各年表現不一;個人所得稅的累進性對收入分配的調節表現不足,提出了優化稅制結構,從以“流轉稅”為主的稅制結構轉向“流轉稅、所得稅”為主的雙向稅制結構。劉尚希等(2004)在對個人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和單一稅率的收入分配作用差異進行比較后,提出了單一稅率的有效所得稅制。徐進(2006)從商品稅對個人收入使用過程的收入分配調節出發等提出了從個人所得稅稅率和商品稅的稅種設計上使稅收發揮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王亞芬等(2007)、饒海琴(2010)等運用稅前稅后基尼系數、平均稅率分析了個人所得稅對全國和上海地區分類分層城鎮居民收入差距的調節效果,發現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的調節效果較弱。王喬(2008)、趙桂芝(2010)運用基尼系數對我國稅制結構影響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進行了實證研究,發現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體系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大體顯示出逆向調節,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效果不顯著,我國的稅制結構沒有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此外,盧洪友(2011)從公共物品成本分攤角度,何輝(2007)從利息稅的角度分別分析了稅收的收入分配調節作用。

參考文獻

[1]趙桂芝.中國稅收對居民收入差距分類分層調節效應研究-基于城鎮居民視角的分析[J].北京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3):53-57.

第6篇

摘 要:薪酬改革在大幅提升員工收入的同時,也大幅提升了員工個人所得稅,導致員工實際收入并沒有預期的高,員工產生質疑和不滿。通過對個稅政策的分析,了解到個稅對員工收入的影響后,引發了在依法合規的范圍內增加員工收入的思考,希望通過提高公積金交繳比例、重新歸集相關費用等手段適當增加員工收入,減少不和諧因素,增強員工歸屬感,穩定員工隊伍,為企業發展壯大打下基礎。

關鍵詞:提薪、個稅、收入、穩定

近日,某公司進行了薪酬制度改革,大幅提升了員工收入,人均年收入由原淼6.13萬元提升至9.05萬元,員工對新的薪酬制度十分滿意,但隨即就有部分職工反映個稅太高,實際收入并沒有預期的高。經過比對,發現員工個稅大幅提升,影響到員工的實際收入,引發了員工的不滿。

一、員工收入變化引發的個稅變化

該公司共有員工811人,去年人均年收入6.13萬元,人均月收入5108.72元,最高月收入者達到12520元、最低月收入僅785元;今年人均年收入9.05萬元,人均月收入7541.67元,最高月收入者達到17461元、最低月收入僅1226元。

1、目前個稅的政策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我國于1980年9月開征個人所得稅,確定的費用扣除標準為800元/月,當時國內居民個人收入普遍處于較低水平,收入差距也很小,因此征收對象主要是在我國境內取得收入的外國人。隨著國內個人收入水平不斷提高,我國分別于1986年和1987年開征了城市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自1980年頒布以來,經過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較為完備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2011年9月1日起,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上調至3500元,同時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將超額累進九級稅率精簡為七級稅率。新的個稅征收方法貫徹了“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或不繳稅”的立法精神,實現了個人所得稅 “公平稅負、量能負擔”,高收入者多繳稅、中等收入者少繳稅、低收入者不繳稅的目標。

目前,國家實行的是7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個稅稅率由3%至45%,免征額為3500元。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三險一金-免征額。

從上表可以看出,目前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體,實際增幅與收入增幅基本同步,個稅影響基本可以忽略不計。但調整后月收入在8000元以上的群體,實際增幅與收入增幅的差距明顯,最高可達8.8%。顯示出收入增幅越大、差距越明顯的現象。特別是調整后收入達到12500元以上的群體,幾乎有1/4的增加收入轉換成了個稅。

在收入調整之初,三險一金并未隨同增長,實際增幅與收入增幅的差距部分人員小幅縮小、部分人員小幅增加。

從上表可以看出,員工工資收入越高、稅率占收入比率也越高,該公司最高收入者的個稅可以占到收入的15.6%。

2、員工收入的變化

該公司執行的薪酬制度是六年前制定的,之后一直未做調整,員工收入近些年幾乎沒有增長,已經遠遠落后于同行業其他企業,也未能跑贏CPI的增長,薪酬水平較低已經導致員工流失率大幅提升,基層員工、高知識員工和中高層員工流失相當嚴重,特別是新進員工當年流失率達到30%、兩年后的累計流失率達到60%以上,加之老企業所特有的老齡員工正式退休的影響疊加,致使該公司由六年前的1300余人下降至目前的800余人,人才流失導致企業困難重重。

新任公司高層就位后,仔細研究了公司現狀,對公司薪酬制度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向行業平均薪酬水平看齊,提出了“新進員工增加1500元、普通員工增加2000-3000元、中層管理人員增加3000-4000元、公司領導實行年度績效考核兌現”的指導思想。提高了新進員工收入,吸引、留住了新鮮血液;大幅提升了工齡工資標準,穩定了相當一部分老員工;引入了績效薪金,按月考核發放,拉開了員工收入差距,激發了員工工作熱情;摒棄了論資排輩、論級別拿工資的做法,強調易崗易薪、崗變薪變,壓減了一批在位不在狀態、薪高水平不高的員工,激活了一批想干事、能干事的員工,企業面貌煥然一新。

薪酬制度改革后,人均年收入由原來6.13萬元增長至9.05萬元,其中:5000元以下收入者大幅減少,減少了85%;而8000元以上收入者大幅提升,增加了13倍多;特別是收入在10000元以上者,增加了146人。收入提升非常明顯。

從上圖可以看出,免征額以下收入者減少90%,只交3%稅率的人群減少84%,而交20%稅率以上部分大幅提升,增加了347人。個稅增幅十分明顯。

3、個稅對收入的影響

針對部分員工提出的問題,我們在各層級中選取了一組數據進行了對比。

上表就真實地反映出薪酬調整之初部分群體預期收入與實際收入間的反差,這種反差,是薪酬調整時并未預期到的。以高級經理為例,原期望能增加收入4227.52元,實際上只增加了3572.21元,兩者相差了655元。這也是大家反映比較強烈的原因所在。

這種狀況,在社保繳費基數調整時,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改善幅度并不明顯,預計實際增幅與收入增幅的差距能下降一個百分點。

二、增加員工收入的思路

在看到個稅對員工收入的影響后,我們也在積極尋找在依法合規的范圍內增加員工收入的方法。

第7篇

(一)與合同有關零星收益的差異稅法規定:確認收入,計入收入總額,計繳稅金。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不計入合同收入而應沖減合同成本。

(二)計提合同預計損失的差異稅法規定:未經核準的準備金不得扣除。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如果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預計總收入,應將預計損失立即確認為當期費用。

二、其他業務收入的差異與調整

稅法規定:材料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包裝物出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出租固定資產、出租無形資產、出租包裝物和商品、銷售材料、材料用于非貨幣換或債務重組等實現的收入。

三、視同銷售收入的差異與調整

視同銷售是一個稅收概念,不是會計學的概念,某一經濟業務發生,首先無需考慮它是否屬視同銷售業務,而是先按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如果會計處理未確認相關的收入,即有的視同享受業務會計處理也會確認收入,而企業所得稅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相關規定需要確認收入的再做納稅調整,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時一般無需對該業務做專門的會計處理。

四、營業外收入的差異與調整

(一)固定資產盤盈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盤盈收入應當作為盤盈當期的其他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額稅。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視為以前年度會計差錯,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日需要納稅調整。

(二)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稅法規定:作為處置當期的其他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最終轉入營業外收入賬戶。

(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稅法規定:確定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確定損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分析:稅法均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和購進兩筆業務確認損益。

(四)出售無形資產收益稅法規定:作為處置當期的其他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計入營業外收入。

(五)罰款凈收入稅法規定:計入營業外收入。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計入營業外收入。

(六)企業因破產、清理整頓、財務困難等情況需要債務重組收益,要區別對待,既要考慮債務人沒有發生財務困難時發生的債務重組的會計核算問題;又要考慮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發生的債務重組的會計核算問題;如果債權人沒有讓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賬或訴訟方式解決,沒有直接發生權益或損益變更,不涉及會計的確認和披露,也不必進行會計處理;如果企業清算或改組時,債務重組屬于非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有關的會計核算應遵循特殊的會計準則。

(七)政府補助收入稅法規定:我國政府補助收入屬于構成收入總額財政性資金,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除外,應一律并入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實際收到款項時確定收入實現。《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政府補助收入劃分為與資產相關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分別進行處理,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第8篇

稅收政策的政策效應如果說在我國保險市場尚未全方位立體地對外開放之前,保險市場競爭程度較低的情況下,我國傳統保險稅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實現行業之間的社會公平和吸引外資、引進先進保險管理經驗和技術的政策功能,產生了一定的社會效應,那么加人后,我國對外保險政策和保險市場格局發生深刻變化之后,現行保險稅收政策的政策效應又如何呢

首先,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在形式上違背了習的國民待遇原則,違反了保險市場機制的平等競爭原則。人世之后我國受影響最大的行業便是保險業,盡管從長遠來看,對我國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是個難得的機遇,但是從近期來看,挑戰是實質性的。在我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中,保險業首當其沖。根據協議,人世后我國對外保險政策將會發生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放寬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準人政策逐步擴大外資保險公司在華經營的業務領域和業務范圍,并取消其數量限制外資保險機構在法律、規章制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待遇將與國內保險機構相同。這就意味著在年內逐步給予外資保險企業與中資保險機構同等的待遇—“國民待遇”,尤其是外資保險機構將享有我國保險市場所有權上的“國民待遇”。而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依然給予外資保險企業“超國民待遇”—比內資保險企業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嚴重違背了的國民待遇原則,其政策的滯后性使其顯示出明顯的不公平性,在我國稅收環境中中資保險企業不能與外資保險企業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平等競爭,使本來就處于幼稚成長階段的中國保險業的經營環境更本論文由整理提供

加雪上加霜。顯然,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嚴重違背了稅收所追求的公平原則,不利于民族保險業的生存和發展,有違于稅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這是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的一個顯著的負面效應。

其次,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也悖離了稅收的效率原則,損害了經營效率、社會效率。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作為吸引外資的一個重要手段已不再發揮作用,稅收優惠政策對外資保險企業在某種情形下變得多余而浪費。一方面,一項吸引外資的政策能否發揮作用與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的投資動因有著密切的關系。外資保險企業爭相進人中國,看中的是中國潛在的巨大保險市場,也就是說,中國保險對外國投資者最有吸引力也最有價值的是中國保險市場的“市場所有權”,而的加人,意味著中國保險市場所有權對外資保險企業的某種讓渡。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保險稅收政策對外資保險企業已顯得不再重要,甚至無關緊要。另一方面,一國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否發揮作用,取決于是否與外商投資者所在母國的稅收政策相協調,如果投資者所在國對海外投資所得實行稅收抵免或扣除限額,則投資者實際上并沒有得到稅收優惠,只不過發生了稅收在國與國之間的轉移。在此情形下,東道國的稅收優惠政策變得不僅多余,而且產生了浪費。我國目前對外資保險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就屬于這種情況。

第二,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已演變為我國民族保險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制約因素。根據我國加人后半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從表面上看,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似乎駛人了快車道,年一月共實現保費收人億元,同比增加億元,增幅刀,其中,人身保險業務增幅高達,財產保險業務增幅。然而,從承保利潤來看,則形成了鮮明的反差年上半年保費增幅高達的壽險公司賬面利潤僅有億元,較上半年同期減少億元,下降幅度為。據業內人士分析,保費收人上升而利潤下降的主要原因,除賠款和給付同比增加億元,增長以外,壽險公司營業費用、手續費、傭金分別增長了、和。總之,保費上升而利潤下降主要是由于保險經營成本不斷攀升所致。其中,營業費用的上升成本為保險經營成本上升的第三大因素。而在營業費用的構成中,中資保險企業承擔的營業稅負占據著較大的分量。稅收的強制性和營業稅的易于征管,使營業稅負成為了我國保險企業的固定成本,也是通過保險企業自身改善經營管理都難以消化或減少的經營成本。而我國現行保險營業稅收政策一方面對內高于國內一般行業的營業稅,另一方面對外資保險企業的營業稅負給予了較大的優惠—可享受較高的稅基扣除標準和年之內退還營業稅的特殊待遇,相比之下,中資保險企業承擔的營業稅負是比較沉重的。另外,對外資保險企業在所得稅上的各種優惠以及在城市建設維護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上的免稅待遇,相對削弱了中資保險企業的獲利能力和資金積累能力,而外資保險企業恰恰在資金實力上有著明顯的竟爭優勢,可見,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實際上是一項“扶外強、懲內弱”的不合常理的政策,不僅直接影響了我國民族保險企業的經營成本和承保利潤,而且削弱了其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國際競爭力。深層次地看,加人后,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還進一步影響了中資保險企業的資本造血功能,威脅著整個民族保險業的生存和可持續發展,甚至對整個社會的穩定都將產生不良影響。這一結論似乎聳人聽聞,其實一點也不為過。因為,一國保險業能否長期穩定健康地發展,主要取決于該國保險業是否擁有雄厚的資本實力和充足的償付能力。而目前我國保險業面臨著資本金嚴重不足、償付能力偏低的狀況。和外國保險公司相比,中資保險公司的資金實力差距甚遠。我國民族保險業不僅資本實力弱小,而且還存在著嚴重的資本金不足的狀況。解決我國資本嚴重缺口的現實途徑主要有一是利用中資保險公司上市融資。這一途徑目前還受到我國保險法規、資本市場發育不成熟以及保險公司自身經營業績的現實約束,因而不可能成為解決資本嚴重缺口的主要途徑。二是吸收外資參股。目前,這一方式在我國各保險公司中甚為流行。然而應該看到,外資參股往往夾雜著一些苛刻的附屬條件,其參股數量也是有限的,一些資金雄厚的著名保險公司尤其是美國更傾向于在中國設立外資全資子公司,因此,利用外資參股解決資本缺口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二是加強保險公司的自身資本積累。即按照保險公司法的規定從歷年的利潤提存資本公積金。比較而言,這種途徑應是最可靠的主要途徑。然而這一途徑卻受到了我國現階段保險公司獲利能力急劇下降的嚴重制約。從年以來,我國保險業的平均資本利潤率水平逐年下滑,平均只有一,可供中資保險企業提取資本公積金的數量微乎其微,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造成其現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較高的營業稅率無疑增加了中資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因而嚴重影響了它的資本造血功能,直接威脅到了中國保險業的償付能力,僅以最低償付能力標準衡量,減少了毛利潤,同時,比外資保險公司多交一倍多的所得稅,導致中資保險公司的稅后凈利潤大大減少中國保險業償付能力不足的比率已高達犯,我國保險企業存在著較大的潛在支付信用危機。超級秘書網

第三,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導致了社會福利的凈損失。任何一項政府政策作為一種政府干預手段,都會對社會福利產生一定的影響,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也不例外。政府稅收給社會福利帶來的變化主要由政府財政收人和消費者剩余、生產者剩余組成,由于稅率的固定性,政府獲得的財政收人是確定的,因此,我們著重考察現行保險稅收政策尤其是較高的營業稅對我國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剩余產生了怎樣的影響。而這種影響如何在很大程度上與我國當前保險市場結構或市場環境有著密切的關系。加人,后,我國保險市場結構表現為中資保險公司在市場份額上仍占有絕對壟斷優勢,而在保險企業數量上中外合資及外資獨資保險企業數量卻超過了中資保險企業數量。另外,目前我國仍對保險商品實行價格管制,因此,我國對保險商品征收的較高的營業稅負,中資保險公司難以通過漲價而轉嫁,它受到了外資保險企業外在竟爭壓力和政府價格管制的雙重約束。故此,從形式上看,是中資保險企業獨自承擔了營業稅的較高稅負。實際上,營業稅的稅負的最終承擔者是誰取決于保險商品的需求彈性和供給彈性。從總體上看,我國保險商品供給彈性很大,一是保險生產中的固定資產比例低,供給不必受到調整生產規模的技術約束二是在外資保險企業全面進人中國保險市場后,中資保險企業具有搶占市場先機的內在沖動。而相比之下,我國保險商品的需求彈性較小,主要受保險意識弱、收人水平低、保險價格高以及保險信用、服務質量差等因素制約。因此,盡管對于不同種類的保險商品,保險消費者因需求彈性之間的差異具體承擔的營業稅負有所不同,但從整體上看,我國保險商品需求相對于供給無彈性,營業稅的稅負主要由保險消費者承擔,即通過保險商品的銷售,將稅負主要轉嫁給了保險消費者。

這似乎違背了我國保險稅收政策制定的初衷,再次證明了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未能達到預期的政策目標,更主要的是它損害了我國保險消費者的社會福利,使得我國保險消費者必須付出更多的貨幣才能換回必要的保險消費。從社會整體上講,必將抑制我國保險總需求,對于正在迅速成長的我國民族保險業是極為不利的。另一方面,較高的營業稅負也對中資保險公司的生產者剩余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這是由于加人后我國保險市場竟爭日趨激烈所致,不僅存在中資保險公司之間的竟爭,而且有中外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保險市場竟爭格局給消費者帶來的多樣化選擇,使得保險營業稅負不可能完全轉嫁給保險消費者,中資保險公司必定要承擔一定的生產者剩余損失。而外資保險公司因繳納的營業稅在年內予以退還,實際上并不承擔生產者剩余損失。

總之,加人后,保險市場的國際競爭格局使得我國現行保險稅收政策造成了較大的消費者剩余損失和一定的生產者剩余損失,并且兩者損失之和超過了政府財政收人,其差額即為稅收造成的社會無謂損失—社會福利凈損失。

第9篇

政府非稅收入是與稅收收入相對的一個概念,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它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應該說這個概念的提出是我國在構建公共財政體制過程中,在不斷強化預算外資金管理和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改革和探索中總結出來的。由于概念的確立在時間上比較晚,在現實的管理中沒有形成完善的體系,所以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1.管理的范圍還沒有覆蓋到政府非稅收入的全部。非稅收入的管理范圍主要集中在預算外資金上,主要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罰沒收入的管理。對于增收潛力很大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還沒有作為管理的重點而全部納入管理范圍。

2.非稅收入數額大,增長迅速,且項目繁多。我國非稅收入由1978年的960.09億元增長到2000年的4640.15億元,增長了4.83倍。非稅收入占財政性資金的比重在1985年為42%,1990年達到了50%,即使在世紀之交也接近40%的水平。在非稅收入的項目上,根據財政部綜合司的有關數據,2000年全國性的收費項目仍有200多項,2002年為335項,地方每個省的收費項目平均在100多項以上,其中不乏有不合理和欠規范的收費項目。

3.非稅收入征管主體多元化,執收行為欠缺規范。目前我國機構設置眾多,情況復雜,非稅收入利益主體龐大,征收管理十分不規范。雖然國家對非稅收入的項目和標準有嚴格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但是亂收、亂罰、亂支的現象依然存在。由于非稅收入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管理權未真正歸位,非稅收入目前仍由各個執收執罰單位分散征收,這種“多頭”管理的格局,肢解了非稅收入管理職能,分散了征管力量,造成管理脫節,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監督失靈。同時,也大大增加管理成本,容易誘發。

4.法制不健全,缺乏約束機制。目前,非稅收入的管理從立項、定標、征收、票據管理和資金使用各個管理環節沒有一套覆蓋全國的統一、規范、系統的法律法規,使得非稅收入無章可循或有章難循。同時,非稅收入的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缺乏健全的監督機制,造成各地政府的管理模式和管理辦法不一樣,非稅收入管理難以規范,對違規行為難以約束。

以上問題存在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因為我國正處于體制的轉軌過程中,各個利益主體在監督和約束機制比較薄弱的情況下釋放被長期壓抑的自主性和創造性,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造成的,這其中產生的諸多不規范現象也只有在體制和制度的不斷完善中才能逐步解決。

二、完善非稅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

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框架的要求,完善非稅收入管理,就必須擺脫原有的體制的束縛。具體到實踐中,可進行如下方面的改進:

1.明確非稅收入征管主體,統一管理職責。非稅收入是政府及其所屬的部門在行使職能過程中收取的各項資金,它本身就具有財政資金的屬性,是財政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從這個角度來說,非稅收入的征管主體只能是管理政府資金的財政部門。因此,在非稅收入的管理過程中要強調財政部門的主體地位,變征管主體“多元”為“一元”。在財政部門內部設立專門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非稅收入的全面管理工作,統一征收,統一管理,統一政策。在預算外資金不斷納入預算內的趨勢下,非稅收入理應是預算外資金最合適的替代者。

2.清整頓收費基金項目,出臺收費基金目錄,推動收費政策公示制度。對現有的收費基金進行認真的整頓和清理,堅決取消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對于重復征收的項目,應該合并的就要合并,杜絕行政機關搭車收費或越權收費現象的發生。對于還有必要保留的非稅收入項目,重新研究論證,由中央主管部門公布,實行非稅收入目錄管理和公示制度。對具有稅收性質的基金收費逐步改為稅收。例如:設立燃油稅,對用汽油、柴油等的動力的車輛、船泊從油品價格上征收一定比例的稅,取消養路費和江河航道養護費等。公開收費政策審批權限,公開收費具體內容和征繳程序,建立收費政策公開辦事機制。

3.嚴格非稅收入的票據管理。票據的管理是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源頭,也是監督執收單位是否認真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的一個關鍵環節。加強票據管理總的原則是要做到統一領發、統一使用、統一保管、統一核銷和統一監督,力求票據與項目相結合、票據與收入相結合、票據與稽核相結合。首先,要對非稅收入票據的印制、核發進行控制。其次,要通過對非稅收入票據的核銷,監督收入是否按時足額地上繳財政,防止執收單位截留財政資金。同時,大力推進票據管理的網絡化,跟蹤每一張票據使用的具體情況,并針對目前票據種類、樣式的繁多現象,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減少票據種類,統一式樣。

4.繼續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擴大非稅收入銀行代收。完善非稅收繳體制改革,“收支兩條線”是最重要的一個思路。首先,在賬戶管理上要清理執收單位在銀行的一切賬戶,取消各種形式的收入過渡賬戶,對有特殊原因需要匯繳的單位可以具體問題具體考慮,并最終實現國庫單一賬戶的管理。其次,實現單位開票、銀行代收的征管模式,并逐步完善部門預算制度的改革,通過科學地編制部門預算,進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分配和管理,防止非稅收入形式上的“收支兩條線”,實際上的“誰征收,誰使用”。

5.加快非稅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設。以“金財工程”收入管理系統為基礎,結合非稅收入管理的內容,設計開發非稅收入管理軟件,以科技為依托,實現非稅收入從票據領購到自動核銷、單位開票到自動入賬、銀行代收到傳遞信息、財政處理信息到分類管理等環節的一系列工作的微機網絡化管理。實現財政與銀行、執收執罰單位、財政部門上下級之間的微機聯網,全面監控非稅收入的收繳情況,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質量。

6.加快非稅收入管理法制建設,強化非稅收入監督檢查機制。針對目前非稅收入管理無法可依的情況,有必要從法律建設入手,健全法律體系,抓緊出臺《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法》,在制度上規范和約束非稅收入項目的審批、標準制定、征收管理、資金分配等工作。另外,還要強化非稅收入的監督檢查,形成法律監督、社會監督、職能部門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督體系,在監督方式上,要突擊檢查和日常監督,事后檢查和事前、事中監督,個案解剖和重點稽查,局部檢查和整體監控等方式有機結合。真正做到發現問題不放過,一切行動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相關的配套措施

1.深化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應該說1994年實行的分稅制改革本身不是很徹底,體制也不很完善,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并沒有完全劃分明確。而非稅收入改革作為財政體制改革的一部分,它的改革也只有在完善分稅制的改革的基礎上才能更好地進行下去。所以,當前需要的是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權,并根據事權來劃分相應的財權。思路是根據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來界定支出范圍,全國性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由中央來提供;區域性的由地方來提供;跨地區的以地方提供為主,中央提供為輔。同時,適當下放給地方一定的立法、立項權利,使地方能結合自己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政策,充分調動地方執行非稅收入的積極性。

2.轉變政府職能。根據公共財政理論,政府的主要職能是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而不應

該參與到競爭性領域中來。而我國長期以來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太深,政府承擔的職能太多,管的太廣,戰線拉的太長,直接的結果就是財政支出規模龐大,而收入增長又難以滿足支出的需要,這就為非稅收入的存在提供適宜生存的土壤,也是我國“三亂”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所以,適時地轉變政府職能,把投資從競爭性領域中退出來,重點保證公共支出的需要,才能根本上解決財力不足的現狀,根治“三亂”問題。

3.加快機構改革步伐。造成目前非稅收入項目繁多的另一個原因就是機構的設置太多,近些年來,很多機構的成立都伴隨著一批收費項目的出臺,形成“增機構———收費———養人———再增機構”的惡性循環。因此,政府機構改革必須與規范非稅收入同步進行,對現有機構進行結構優化,精簡并妥善安排富余人員,嚴格控制機構人員數量,將支出規模降到合理的水平上,提高支出的效益和管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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