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06 18: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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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在就業實習期間的法律身份如何確定呢?能否看作是勞動者?在我國法學理論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大學生實習期間勞動者地位否定說”,即認為大學生在就業實習期間不是適格的勞動者。因為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實習生與單位之間不成立實質的勞動關系,而只是一種勞務關系。一方面,在實習期間的身份仍然是學生,其與接收實習生的單位都沒有簽訂正式勞動關系的意圖。對于參加就業實習的學生來說,他們的參加實習目的是為了鞏固自己的所學知識和積累實踐經驗而沒在乎是否有勞動者身份;另一方面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實習生顯然不能同正式員工相提并論,他們在很多方面和正式員工有著根本的差別,比如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受到的待遇與正式員工有很大的區別,待遇很少有的甚至沒有工資,反之,實習學生或者實習學生所在的學校一般還要向實習單位繳納一定的實習費用。用人單位只是為學生提供一個參加實踐的機會,這一過程很難有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的意思可能。另外一種觀點是“就業實習生勞動者地位肯定說”,即認為大學生在就業實習期間是適格的勞動者。因為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實習生在實習期間付出了勞動,且已經超過十六周歲,其主體是適格的。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享有勞動權,而我國勞動法也沒有明確排除大院校畢業生在就業實習期間的勞動權,因此大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屬于適格的勞動者,理應收到勞動法的保護。大學生實習種類繁多,比如教學實習,這種實習是理論教學的延伸,實習目的是為了幫助學生鞏固課堂教學所學的理論知識,鍛煉技能。這種實習的學生明顯不是勞動者。但是,本文所講的就業實習生理應列入勞動者范疇,主要理由如下:
1、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具有勞動權,只要具有勞動權利和可以承擔勞動義務的公民就有勞動權。實際上就業實習生已經承擔勞動義務,雖然形式上他們的檔案還由其所在學校管理,這只是暫時的現象,不能作為排除其勞動者身份的理由。
2、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將大學生排除在勞動法保護的范疇之外,但是,現在社會普遍不承認實習生勞動法保護的主體資格,主要依據是1995年原勞動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通過對該條文進行分析,該條并沒有排除實習生的勞動法主體資格。首先,該條文只是說在校學習的大學生利用課余實踐去勤工助學不能算作是就業。因此,應該明確區分大學生哪種實習屬于該條文規定的不視為就業的情況,哪些是不屬于該條文規定的情形。其次“就業”與“建立勞動關系”并不是相同的概念。如果就業的話就一定有建立勞動關系但是建立勞動關系并不一定意味著就業。這正恰恰說明勞動法并沒有將實習生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
3、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適格的勞動者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具有適格的年齡,即已經年滿十六周歲,事實上大學生的年齡一般都是在十六周歲以上的;二是具有勞動能力,既然在就業實習中實習生已經和實習單位達成了就業意向,說明了單位已經初步認可了實習生的勞動能力。這就說明實學生是具備勞動能力的。
4、本文所涉及的就業實習是學生的自發行為,在與單位達成就業意向后正式參加工作,只是因為單位規定需要經過一些條件諸如拿到畢業證等條件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實習的學生的實習目的就是就業,他們在單位中往往做和正式員工一樣的工作,雖然因為其工作經驗的欠缺,有時會在業績上不如正式員工,但是這也不能成為排除其勞動者身份的理由。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就業實習其實在某種情況下已經成為可以視為就業,因為他們已經與單位之間已經形成實質的勞動關系,雖然因為單位要求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并不影響其具有勞動者身份。
二、大學生就業實習期間的法律關系
依前文所述大學生在就業實習中是適格的勞動者,已經視為與實習單位確定了勞動關系,受到實習單位的管理,同時,因其學生身份仍受到學校管理,因此,在就業實習中產生多重法律關系,即實習生和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學校和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等。
(一)就業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法律關系在就業實習中,大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究竟是屬于什么關系呢?筆者認為他們之間已經形成實質性的勞動關系,盡管因單位某些內部規定暫時沒有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畢業生參加就業實習的目的是留在實習單位工作,而且已經與工作單位達成了就業意向。在實際工作勞動過程中,就業實習生作為適格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履行了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形式上的欠缺并不能影響雙方勞動關系的存在。實習單位也是按照單位正式員工的標準要求和管理就業實習生的,可以說,就業實習生除了因沒有拿到畢業證而沒有與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外,其他方面與正式員工一樣。所以,就業實習生與工作單位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法律關系。
(二)學校與就業實習單位的法律關系在就業實習中,實習單位和學校是兩個獨立的法人,雙方并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在特殊情況下,二者是通過畢業生這個中介產生法律關系,例如,就業實習中畢業生因發生工傷事故受到人身傷害時,單位和學校則需要根據事故的性質、責任的劃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