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6: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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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爛尾工程的危害
從九十年代初開始的全國性的大規模房地產開發熱在經過兩三年之后便驟然降溫。與此同時,一些剛圈起地皮還未來得及建設或工程尚未完工就被迫停工的“爛尾工程”也隨處可見。
爛尾工程從主觀上可分為惡意和非惡意兩種,‘所謂惡意的是指房地產開發商故意欺詐或見利忘義,在貸款未還,工程款未付,并收取了許多預付款后便卷款而去。所謂非惡意的是指開發商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盲目上房地產項目,一旦資金來源不暢,工程便被迫停頓。
爛尾工程不僅常常引發糾紛,而且所造成的損害波及面非常廣。一般來說,爛尾工程的受害者主要有:
1.國家
爛尾工程使國家土地常年閑置,不僅影響土地費用的及時回收,而且由于所建房屋不能進入正常的流通領域,也使國家的有關稅收流失,直接造成國家土地資源和財富的巨大浪費。
2.銀行
房地產項目投資大,如果離開銀行的支持,僅憑開發商的自有資金,房地產開發是難以順利進行的。而銀行貸款的回收一般是在工程竣工并取得銷售業績后。若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銀行貸款也就難以按期回歸。我市目前幾處大的爛尾工程銀行都是最大的債僅人。
3.開發商
房地產開發在國際上被公認為高利潤、高風險的產業。房地產投資必須經過周密的市場分析和科學論證后方可實施。然而在高利潤的誘惑下,一些開發商未經充分論證,便盲目上房地產項目,導致投資失誤,身背巨額債務而使企業破產或停業。青島市最多時房地產企業有四、五百家,而現在真正有項目又能正常運?轉的也就是一百多家。
4.建筑商.
盡管這幾年國家有關部門三令五申嚴禁施工單位墊款承包。但為了承攬工?程,施工單位常以帶資施工為條件參與工程招標。當施工單位無力繼續墊資,建設單位后續資金又跟不上而出現爛尾工程時,施工單位不僅損失了墊付的資金,而且應得承包費也難以獲得。
5.消費者
根據法律規定,投入的工程款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達到工程總額的25%以上便可開始預售。一旦形成爛尾工程,消費者既得不到房子常常要不回預付款,所受損失可想而知。
6.材料供應商
近幾年,建筑材料市場競爭激烈,為爭取客戶,許多供應商常采用賒銷的辦法促銷。一旦房子蓋不起來,開發商賠了本或攜款而逃,所供應的建筑材料也就打了水漂。
二、形成爛尾工作的原因
造成爛尾工程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宏觀方面的,也有微觀方面的,既有主觀因素有客觀因素,既有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方面的原因。本文主要從法律方面分析一下爛尾工程的原因。
1.立法滯后
全國性的規模較大的房地產開發是從一九九二年開始的,對如此大規模的房地產開發,立法上是缺乏準備的。對房地產開發中容易出現的問題缺乏預見性及預防措施。以致在這股房地產開發熱后期,一些矛盾糾紛便紛紛暴露出來。而我們卻缺乏完善的法律規范房地產開發中的無序狀況,解決房地產開發中的各種矛盾。比如因對房地產公司的審批、設立、資質條件、項目立項等缺乏嚴密的程序規定,以致房地產開發公司一哄而上盲目設立。一些新設立的公司雖無一分錢的資金,但靠玩“空手道”,炒地皮,炒項目,照樣大發橫財,而一些項目炒了七、八手之后仍然是空地一片。
2.法律意識不強,執法欠缺力度
本來我國房地產方面的立法就很不完善,但既便對已頒布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也很不理想。比如《土地管理法》在一九八六年便頒布實施。其中規定了較嚴格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和審批程序。如第25條規定:“國家建設征用耕地1凹0畝以上,其他土地20闐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但實際上,化整為零,越權批地,甚至以集體所有的土地搞商品房開發的現象仍很普遍。從九五年開始,為規范房地產市場,國家又頒布了不少新的法律、法規。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等),其中嚴格規定了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資質條件,設立程序,項目的立項審批程序等等。但在實踐中這些規定執行的也并不太好,有些根本沒有自有資金的也照樣大搞房地產開發。未交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就發給土地使用證,土地常年閑置也未按規定罰款或沒收土地。如此“寬松”的執法環境,也難怪有人甘冒風險鉆法律空子。
3.嚴格預售條件
法律之所以對商品房預售規定了較嚴格的條件,筆者認為其主要目的在于強調從事商品房開發必須量力而行,并且必須有足夠的自有資金,以防止風險轉移,避免風險擴大。一些開發商在遠未達到這一標準時便開始預售,而這樣做的開發商一般資金實力都較差。提前預售不僅增加了消費者的風險,而且也加重了開發商的債務負擔。許多開發商就是債務負擔不堪重負,工程建設遙遙無期的情況下破罐子破摔或逃之夭夭的。因此若想有效地控制風險,避免出現爛尾工程就必須嚴把預售條件。
4.嚴禁墊款施工
以墊款承包為條件爭攬工程可以說是建筑業的一大痼疾。雖然國家有關部門三令五申嚴格禁止墊款承包,但由監督處罰措施不力。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實難避免。而墊款施工經常出現的情況是:在工程量達到一定程度,如果開發商不追加工程款,建筑商就以停工給開發商施壓,一旦后續工程款不能到位,而建筑商又無力繼續墊款時,就會形成爛尾工程。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墊款承包,將墊款承包視為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禁止。只有這樣,開發商在立項開發時才能量力而行,從而避免后勁不足而產生爛尾工。
5.重視監理監督
建筑監理制度,是我國工程建筑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從1988年開始,經過近十年的實踐,這一制度已逐漸成熟。一般人認為,建筑監理只是對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其實不然,建筑監理不僅可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對工程的招標、投標、工程的預算、決算,工程款的用途、工程進度,甚至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的保修等均可實施監督。目前我國的建設監理分為兩種,一是政(論文庫)府監理,這是一種強制性監理;二是社會監理,即由具備監理資質的監理公司或監理事務所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如能有效地運用好這兩種監理措施,對預防爛尾工程將起重要作用。
關鍵詞:合同管理項目管理建筑經濟
一、工程合同管理
1·概述
合同是一種契約,是當事人之間依法確定、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市場經濟要求公平有序地競爭,競爭的秩序要靠法規來規范。依法簽定的工程合同是工程實施的"法典"、競爭的"規則"、運行的"軌道"。
工程合同管理有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政府對工程合同的宏觀管理,第二層次是工程師對合同實施的具體管理。
在發達國家和地區,政府對工程合同的管理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制定法規
·授權專業人士組織(學會)編制標準合同條件
·設置專門機構監督合同執行
·調解機構、仲裁機構和法院處理合同爭議,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制定法規
政府通過制定法規,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簽定以及合同爭議的解決等進行原則上的規定,如:美國的《建筑統一條例》,日本的《建筑業法》等對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內容等進行了原則規定。
又如由德國建筑工程承發包委員會(DVA)編制,德國工業標準委員會(DIN)審定作為工業標準頒發,適用于建筑工程的"承發包條例"(簡稱VOB),是進行工程承發包以及合同管理的依據,雖然它不是建筑法,不居于正式法律,只是一種條例,但是,它規定一切國家投資的項目必須嚴格遵照此條例。
3·授權專業人士組織(學會)編制標準合同文件
制定標準的合同條件是政府對合同進行管理的重要措施。國際上較著名的一些標準合同條件一般是由代表各方利益的權威專業人士組織制定,由政府認可,工程參與各方可參照執行。經過長期的工程實踐,再進行修改完善。這些標準合同條件能比較公平合理地劃分風險責任和權利義務,一般較科學、嚴謹,易于為合同雙方所接受;長期使用為廣大工程管理人員所熟悉,便于理解和溝通,大大地減少了合同當事人之間的誤解和沖突,節省招投標和合同管理的精力和費用。
4·工程師對工程合同實施的管理
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對工程合同的具體管理任務一般由工程師即專業人士完成。在國際上通行的標準合同文本中,對工程師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均有具體規定,如FIDIC條款。這些具有豐富的工程合同管理經驗的工程師,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比業主更能有效、科學地進行工程合同管理,有利于工程合同全面、正確地履行。
二、索賠及爭議解決方式
1·概述
索賠是工程合同管理的關鍵,索賠的實質是對合同價進行公平合理的調整,是市場經濟的特征在建建工程管理中的體現。通過立法確定索賠在工程合同管理中的應有地位,制定索賠處理和爭議解決的程序、方法、方式是政府對合同進行宏觀控制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2·國際上的爭議友好解決方式
美國在工程合同爭議解決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有多種中間調解方式,統稱為"解決合同爭端的替代方法(AltematDisputesResolution-ADR),其中由雙方共同指定一人或多人作為中間調解人的方式有以下凡種:
·小型審理
·中間審理
·合同爭議評審團
上述幾種方式雖然略有區別,但本質上類似,其結論一般都不具備最終的法律約束力,除非合同雙方另有約定。下面以DRB為例介紹中間調解方式:
1.爭議評審團DRB
爭議評審團起源于美國,經過多年的實踐,美國在這方面已經取得了成功的經驗,其實質是爭議雙方邀請第三者進行中間調解,不過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比較完善,由十四個建筑業有關機構和代表組成的美國建筑業爭議解決委員會,協助美國仲裁協會(AAA)制定了一種可供建筑業選擇使用的爭議解決程序(ADR)。
爭議評審團成員的組成是由雙方各選定一名工程合同方面的專家,該專家要得到對方認可,然后再由被選定的兩人共同推薦第三人作主席組成。
爭議評審團的優點如下:
·費用由合同雙方共同負擔,爭議評審團為雙方服務,易保證其公正性和中立性。
·成員不得與合同任何一方有妨礙其行為公正的聯系。
·爭議評審團要在工程一開工就介人工程,并定期訪問現場,能夠及時了解工程進展、有關合同執行情況和索賠事宜以及潛在的爭議。
·爭議評審團成員都是工程技術合同管理方面的權威,以保證其評審結果的科學性和影響力。
盡管評審結果對合同雙方不具有法律最終約束力,但大多數情況下都會為雙方所接受,即使提交仲裁或訴訟,仲裁機構和法庭大都會尊重評審團的評審結果。評審團在解決大型國際工程合同爭端中已日益表現出強大的生命力。有些合同條款將采用評審團方式特別古專用條款中說明。世界銀行己作出規定:凡其貸款超過5000萬美元的項目,都要求在仲裁之前采用評審團方式進行調節,并且制定了有關評審團的評審程序和組成的建議條款,作為對FIDIC條款的修改。其他國家和地區也有類似的做法,如香港的DRA(DisputesResolutionAdvisor)方式。
2.合同上訴委員會(TheContractAppealsBoard-CAB)
美國的合同上訴委員會是美國各級政府建設部門都設置的一個組織,其職責是主持解決該部門內有關的合同爭端。為了規范合同上訴委員會的工作,美國國會先后通過并頒布了"合同爭端法"(TheContractDisputesActof1978),及"法庭改組法"(thecourtreorganizationactof1982),成為各級建設部門合同上訴委員會的工作綱領,其目的是及時地審理解決合同爭端(合同糾紛),減少法庭訴訟的數量。
美國聯邦政府合同上訴委員會對合同爭端處理工作,做了以下的規定:
·各級政府建設部門的合同上訴委員會必須有3名以上的專職審理員。他們應具備5年以上的公共合同法律方面的經驗,由各級建設部門的領導任命。
·在合同爭端審理期間,承包商仍應按合同要求繼續施工,不得停工。
·合同上訴委員會可以發出傳票,要求合同爭端的有關人員出庭作證。如拒不出庭,當地的地方法院將命令其出庭;否則,以藐視法律治罪。
·合同上訴委員會作出的審理決定,爭議雙方如不服從,皆有權向上一級法庭,即可向"美國索賠法院"(theU.S.claimCourt),各級"上訴法庭"(thecourtofappeals),甚至"美國最高法院"(theU.S.Supremecourt)上訴。
從以上合同爭議調解組織的工作特點可以看出:
·無論是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是各級政府的建設部門,都把及時地解決合同爭端放在重要的地位,要求及時合理地解決合同爭端,防止其大量地轉入法院訴訟范疇。
·許多合同爭端調解組織之所以能夠發揮作用,是由于受到政府及法律上的支持,帶有準法律的性質。
·合同爭端審理組織做出的調解決定,雖一般不具備法律上的約束力,爭議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可以拒絕接受,但如果爭議雙方在接受審理以前達成協議,同意審理組織的調解決定具有約束力,該調解決定一旦證式做出,對爭議雙方均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雙方必須遵照執行。
3·合同爭端的最終解決方式------仲裁或訴訟
仲裁或訴訟是解決合同爭端的兩種最終方式,屬于法律最終解決方式。國際仲裁慣例是或裁或審制,即合同雙方只能選擇仲裁或訴訟兩種方式中的一種,且結果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仲裁的另一個特點是仲裁不執行屬地原則,而由合同雙方共同選定某一仲裁機構進行,由法院保證其得以強制執行。
盡管仲裁或訴訟不是合同爭端采用最多、最合適的方式,但由于其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它的存在對雙方采用友好解決方式具有很強的造勢作用。在這兩種方式中廣般國家都強調盡量采用國際仲裁的方式,且多數標準合同條件都有專門的仲裁條款,合同雙方會在專用條款中將所要選擇的仲裁機構給予明確。國際仲裁機構都有一套自己嚴密成熟的仲裁章程、規則和程序。
世界各國一般都會制定仲裁法來規范仲裁行為,其中包括工程合同爭議仲裁。由于工程合同的專業復雜性,有些國家會針對工程仲裁專門立法和成立仲裁機構。
美國仲裁協會(AAA)是美國最有權威的仲裁機構。它制定了《建筑業仲裁規范》,該規則是由仲裁協會征求了美國土木建筑行業的討論意見后最后定稿的,作為仲裁法來執行。仲裁規則對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爭議的仲裁詳細規定了仲裁的組織、程序、工作方法、裁決方式、仲裁費用等,是比較完善的仲裁法規。
德國的仲裁是由合同雙方各選定一仲裁機構,由選定的兩個仲裁機構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或合同雙方對協商結果不服,再由兩個仲裁機構共同選定第三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其結果為最終裁定。這與一般國際仲裁慣例不同。
三、建設工程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就是人們對潛在的意外損失進行辨識、評估、預防和控制的過程。建筑工程由于其規模大,周期長,生產的單件性和復雜性等特點,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著許多不確定的因素,比一般產品生產具有更大的風險,進行風險管理尤為重要。風險管理是對項目目標的主動控制。首先對項目的風險進行識別,然后將這些風險定量化,對風險進行控制。國際上把風險管理看作是項目管理的組成部分。風險管理和目標控制是項目管理的兩大基礎。
在西方發達國家和地區,風險轉移是工程風險管理對策中采用最多的措施,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是風險轉移的兩種常用方法。
1·工程保險
工程保險是指業主和承包商為了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向保險人(公司)文付保險技,保險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在工程建設中可能產生的財產和人身傷害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國際上強制性的工程保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建筑工程一切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社會保險(如人身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險和其他國家法令規定的強制保險)。
·機動車輛險。
·十年責任險和二年責任險。
·專業責任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是對工程項目在實施期間的所有風險(不包括除外責任)提供全面的保險,即對施工期間工程本身、工程設備和施工機具以及其他物質所遭受的損失予以賠償,也對因施工而給第三者(ThirdParty)造成的人身傷亡和物質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過去,一切險的投保人多數為承包商,現在,國際上普遍推行由業主投保工程一切險。
在國際上,建筑師、結構工程師等設計、咨詢專業人士均要購買專業責任險,對由于他們的設計失誤或工作疏忽給業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損失,將由保險公司賠償。
國際上工程涉及的自愿保險有以下凡種:
·國際貨物運輸險(InternationalCargoTransport)
·境內貨物運輸險
·財產險
·責任險
·政治風險保險
·匯率保險
美國保險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生命和健康保險,另一類是財產和意外傷害。工程保險屬于財產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美國工程保險險種:
·承建商險(BuildersRisk),相當于建筑工程一切險。
·安裝工程險(InstallationFloater),即安裝工程一切險。
·勞工補償險(WorkersCompensation),即工傷險和意外傷害險。
·承包商設備險(ContractionEquipment)。
·機動車輛險(Automobile)。
·一般責任險(GeneralLiability)。
·職業責任險(ProfessionalRisk)。
還有兩種由業主將工程項目各方風險綜合起來,統一向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項目,一是"綜合險"(Wrap-up),二是傘險(Umbrella)。
美國工程保險的通行做法和特點是:
·保險經紀人在保險業務中充當重要角色。
·健全的法律體系為工程保險業發展提供了保障。
·投保人、保險商通力合作是控制意外損失的有效途徑。
·保險公司返賠率高、利潤率低。
2·工程擔保
工程擔保是指擔保人(一般為銀行、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其他金融機構、商業團體或個人)應工程合同一方(申請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債權人)作出的書面承諾。
工程擔保是工程風險轉移措施的又一重要手段,它能有效地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許多國家政府都在法規中規定要求進行工程擔保,在標準合同條件中也含有關于工程擔保的條款。
國際上常見的工程擔保種類如下:
(1)投標擔保(BidBond/TenderGuarantee)。
指投標人在投標報價之前或同時,向業主提交投標保證金(俗稱抵押金)或投標保函,保證一旦中標,則履行受標簽約承包工程。一般投標保證金額光標價的0·5%-5%。
(2)反行擔保(PerformanceBond)。
是為保障承包商履行承包合同所作的一種承諾。一旦承包商沒能履行合同義務,擔保人給予賠付,或者接收工程實施義務,而另覓經業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負責繼續反行承包合同義務。這是工程擔保中最重要的,且是擔保金額最大的一種工程擔保。
(3)預付款擔保(AdvancePaymentGuarantee)。
要求承包商提供的,為保證工程預付款用于該工程項目,不準承包商挪作他用及卷款潛逃。
(4)維修擔保(MaintenanceBond)。
是為保障維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時,承包商負責維修而提供的擔保。維修擔保可以單列,也可以包含在履約擔保內,有些工程采取扣留合同價款的5%作為維修保證金。
以上四種擔保是國際上常見的工程擔保種類,除此之外還有幾種:
(5)反擔保。
即擔保人為了防止向債權人賠付后,不能從被擔保人處取得補償,往往要求被擔保人另外提交反擔保作為擔保人開具擔保的條件,這樣,一旦發生擔保人代被擔保人賠付后,就可以從反擔保的擔保人處取得補償。超級秘書網
(6)付款擔保(PaymentBond)
是指業主要求承包商提供的為保證承包商按時向分包商、供貨商、支付款的擔保。
(7)業主支付擔保。
指業主向承包商出具的擔保,業主如不按照合同規定的支付條件支付工程款給承包商,由擔保人向承包商付款。
(8)分包擔保(SubcontractBonds)。
在工程建設中,總承包商要為分包商的工作對業主負完全的負責。因而,總承包商為了保障自己不被分包所累,防止分包商違約與負債,通常要求分包商提供履約擔保。
(9)臨時進口物資稅收擔保
【關鍵詞】行政程序/效率功能/時限
【正文】
長期以來,法律多是從實體內容角度著眼于結果來規范行政行為。然而,由于行政權力不斷膨脹,單單側重于實體法的作法越來越不適應需要,于是行政程序法開始受到重視。行政程序法通過控制行政行為的過程來實現行政合理性,具體表現在其正義功能和效率功能上。正義和效率不可或缺,而效率是正義的必要條件,不講效率又是我國行政實效低下的癥結所在,因而強調效率功能對實現我國行政法治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功能
行政程序法是重要行政程序的法律化,行政程序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及相對人參與行政行為從起始到終結的過程。從空間和時間兩方面來看,行政程序表現為行為的方式、步驟、順序及時限。行政程序具有科學性、正義性、合理性的特質,體現在行政程序法的一系列的具體制度上。行政程序法為行政權力的行使設定了嚴格的規則。如行政公開,調查取證制度、告知制度、教示制度、回避制度等,使行政權力的行使被限定按法定的程序進行,防止和控制行政權的濫用,保護相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免遭行政權力的威脅和侵害。行政程序法的正義功能是顯而易見的,但它的效率功能卻常被曲解。
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指行政程序法的實施能促進行政效率的提高。這里所說的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不同于有些文章所說的“效率模式”,它不是指以提高行政效率作為行政程序法立法的主要目標,更不是指先犧牲正義來提高效率。它在現有的正義——效率側重基礎上探求立法和執法中效率功能的最大化,舉例來說,強調效率功能并不是要把原先的二審終審改為一審終審,而是努力從立法上配置使每次審都以最小消耗來完成的制度,并使之實施。對效率功能,英國行政法學家韋德在其著作《行政法》中寫道:“行政官員往往把法律工作者發明的程序看成是效率的障礙,這是自然而然的。確實,自然正義規則限制了行政活動的自由,遵循這些規則須花費一定的時間與金錢。但如果減少了政府機器的摩擦;時間與金錢似乎用得其所。正因為它們主要是維持公正的原則,可消除苦怨,所以可以說自然正義原則促進了效率而不是阻礙效率。”這段話從行政程序“可以維持公民對行政機關的信任和良好關系,減少行政機關之間的摩擦”,及時實現公正,從而減少相對人利益損失等方面說明了行政程序法具有效率功能。(注:轉引自孫笑俠《法律程序設計的若干法理》,《政治與法律》1998年第4期。)
另外,行政程序法本身具備了提高行政效率的特質。行政程序來源于漫長的行政實踐歷史過程,是人們在實踐中對“同類或同樣的行為程序不斷選擇、改進”(注:諶中樂、王敏《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及其制度》,《中外法學》1996年第6期。)的結果。人們針對不同的行政行為設計了不同的行政程序,對同類行政行為根據其對當事人利益的影響程度設計了繁簡程度不同的程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而其它的處罰則要適用“傳喚、訊問、取證、裁決”的程序。如果前類處罰也適用后面的程序,行政機關和相對人投入的資源和成本將大大增加,行政效率自然就不高了。因此,行政程序法設計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離制度意欲使行政資源浪費最小化。
行政程序法具有效率功能還因為它的高度規范性和權威性。行政程序法作為獨立于行政實體法之外的重要部門法,其本身凝結著正義要素(proceduraljnstice),這導致程序合理性即行政權力若依嚴格正當程序行使,那么這個結論就被認為是合理的,非經法定程度不被否定,即“制度設置原則”(rincipleofinstitutionalsettlement),這體現在行政行為的先定力上。因而行政程度法能使行政行為具有確定性、合法性和穩定性,一般一經作出就會產生法律效力,會被服從,這樣就維護了行政權力,提高了行政效率。
二、以時限規定為例分析制約效率功能發揮的因素
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由其具體制度來實現,其中時限制度最集中體現了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完成行政行為及相對人參與該行為的連續過程。這就必然涉及到行政行為完成的必要的時間限制。以行政許可程序為例,許可行為的各個階段都涉及時限規定。首先,相對人的申請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提出。我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其次,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許可申請。第三,對行政許可的審查應當抓緊進行。我國《外資企業法》規定對于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90天內決定是否批準。最后,許可結果必須及時告知當事人,不得拖延或不予答復。
時限制度直接結合了行政效率和相對人的利益,各國行政程序法一般都在原則規定之外設專門規定。《澳門行政程序法》“在非官僚原則及效率原則”指導下規定了行政機關有“快捷之義務”。該法第57條規定“行政機關應采取措施,使程序能迅速及時進行,因而,應拒絕作出及避免出現一切無關或拖延程序進行之情事,以及應命令與促成一切對程序之繼續進行及作出公正與適時之決定屬必需之情節。”同時在第四章專門規定了“期間與延期”。
我國現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規中對時限規定也有所體現,但在立法上還是存在許多問題,限制了效率功能的發揮。如行政處罰程序的期限僅存在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極少數行政法律規范中,而在《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規范中沒有時限規定。有時雖有規定但各個規定之間相互沖突,造成實踐中難以執行的情況。《行政處罰法》頒布之前,對行政處罰沒有統一的規定,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處罰行為各個階段作了相當多但又不盡一致的規定。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的規定,各法規、規章中和《行政處罰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修改的內容僅限于行政處罰權的設定,相互沖突的時效規定仍各自有效。除此之外,不少行政程序法律文件盡管有時限規定,但立法者經常回避違反此規定的法律責任或只是籠統地提及應“承擔責任”而不規定依據什么承擔何種責任。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公安機關違反6個月的規定應承擔責任”。至于責任形式等沒有具體規定,這種規定形同虛設。
公認地,立法完善至少應符合四條標準:一是出臺及時,包括及時出臺新法律法規和及時檢查和修訂原有法律法規。二是內容齊全。三是精神一致,實體法與程序法、同等級與不同等級法律法規和諧統一。四是有達到法律規定的預期目的具體制度,最主要的是責任制度,因為權利的實現比權利的宣告更重要。根據這些標準,目前有關時限的規定無疑是不完善的,形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很多。行政行為本身具有的復雜性,立法中缺乏預見性、超前性及法律條文簡約、內容籠統、適應性不強是產生時限規定空白點及相互沖突的主要原因。而不規定違反時限制度的法律責任的決定因素是偏向行政主體的立法思想,這樣,必然導致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及行政資源的浪費。所以,立法上的欠缺是制約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充分發揮的因素之一。
三、充分實現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的條件
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只有通過實現才具有實際意義,而要充分實現效率功能需要完備的外部條件及行政程序法自身在技術上不斷合理化。
(一)外部支持
提高效率的理論基礎如前所述是行政權膨脹,社會事務繁多而行政資源有限。“鑒于機關的財力總是有限,且通常不足以完成所有的法定職責,考慮行政程序的效率必不可免。”(注:蓋爾霍恩、利文《行政法與行政程序概要》(中譯本),中國社會出版社1996年版第4頁。)行政資源作為社會資源的一部分又決定了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的實現有賴于其他法及其他機關對行政效率的支持。我國現行憲法第27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養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這一規定是行政程序法效率原則的憲法依據及對實現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的最大支持。
提高行政效率的直接障礙是國家機關重復設置,職能重疊,利益競爭,責任推諉。實現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的基本條件就是各機關分工,統一高效協調運作,避免職能重疊,盡量減少管轄權沖突,從而保證行政權的行使暢通無阻。另外,行政人員素質和能力的提高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
充分發揮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還要求相對人對行政程序法的利益認同和文化認同。行為是人們基于一定的心理觀念作出選擇的外在表現。心理觀念不同,就會有千差萬別的行為方式,效率功能實現的程度也就有差異。提高相對人對法的認同程度,需要長期的法制宣傳教育。認同程度的提高,法實施所取得的社會實際效果會更大。
(二)行政程序法的合理化
行政程序法本身的合理性直接影響到效率功能的實現,完善行政程序法是發揮其效率功能的內部條件,也是前提條件。在理想的情況下,具備如下特征的制度能以較小的人力、財力較快地實現管理目的:1、主體目標明確;2、行政過程步驟緊湊,簡化易行;3、相應制度合理相互配合。體現行政程序法效率功能的主要制度有:時限、、簡易程序,緊急處置,行政終局、復審不停止執行等等。
我國行政程序法確立“以公正為主,兼顧效率”的模式固然重要,但進行具體制度的構思和設計仍是迫在眉睫的任務。以上主要制度我國行政程序法律文件或多或少都有規定,問題是如何使它們更加合理。第三部分分析了時限制度的不足,針對時限制度立法上的種種欠缺,當務之急是及時建立詳盡的一致的時限制度。第二,明確違反時效的法律后果。合理的作法是:可以取得權利的,超過合理時間,相對人自然取得權利;可以導致義務消失的,超過合理期限,相對人義務自然消失。同時對取得的權利及消失的義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保留審查權。對行政主體方面,違么了時限規定的行政行為是缺乏行政程序合法性要件的,屬于步驟違法的情形之一,應當被變更、被撤銷或重新履行。
體現效率功能的制度也亟待完善。制度指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不履行或無法履行法定義務時,依法由他人代而為之,而該務及行政相對人權利。有關行政相對人的規定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賠償請求人轉移及《行政復議條例》中復議申請人轉移等等,最明確寫明的是《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對行政主體的見于《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的委托規定及《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發生的前提是事務的主體具有可替代性,而使順利進行的決定因素是人具有從事所職務的行為能力。
制度可以確保行政職權實施的連續性,適當分散行政主體的管理事務,減少行政失職,提高行政效率,制度還能使不具備豐富法律知識的行政相對人及時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然而制度尤其是行政主體的在我國行政程序立法和實踐中都不發達,究其原因,大致如下:一是行政水平總體很低,行政事務只能由專門的行政人員來管理,具有從事所職務的行為能力的機關或個人不多。另外行政機關冗員,某一行政人員因故缺席一般不會導致某一職務行為中斷,許多行政人員也認為自己所行使的職權是特權,拖延幾天也是無可厚非的。二、對相對人來說,因為法律工作者的作用非常有限,大多數相對人認為只有躬親才能放心。因此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多是被動產生,如相對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產生。
完善制度應從兩方面著手,一是疏散行政機關冗員,確立首長負責下的行政人員“個人責任制”,使行政人員偶然無法或不能行使職務的行為對其產生不利后果,同時引導法律工作者的業務從訴訟到非訟擴展。二是行政程序法律法規必須明確規定的條件、形式、程序及責任等內容。
有待進一步合理化的制度還有不少,如聽證程序,應增加事后聽證的規定。如果行政處罰針對的事實屬情況緊急需要立即實施而來不及事先聽證,或者行政處罰對當事人不產生無法彌補的損失如罰款時,都可以由行政機關先作出并實施行政處罰,然后利益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在事后要求舉行正式聽證。
四、結語
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程序法的功能之一,也是改變我國行政實效低下、實現行政法治的利器。然而,效率功能受到諸如立法欠缺、行政觀念錯誤及行政能力不足等等因素的制約。為此,應以更積極的姿態去培育可能的外部支持力量,并不遺余力地完善行政程序法的具體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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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掛靠;法律問題;工程擔保
隨著建筑工程行業的不斷發展,使得建筑行業之間的競爭也愈來愈烈,并且建筑工程各個環節的風險以及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多,存在較為嚴重的“掛靠”、“轉包等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因此,積極對建設工程掛靠法律糾紛問題進行研究勢在必行。
一、建設工程掛靠合同效力認定
(一)雙方簽訂掛靠協議無效
在我國《建筑法》中,明令禁止掛靠行為,并且還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但是,依舊存在一些掛靠行為,對社會產生了較為嚴重的危害。建筑行業中掛靠行為的本質是利用建筑資質,對建筑工程的質量產生嚴重影響,擾亂建筑市場,從而對人們的生命財產造成影響。所以,我國《合同法》規定:一些強制性規定如果違反了法律法規,即視為無效合同。掛靠行為已經違反了建筑行業行政允許的強制性規定,依據《合同法》,掛靠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二)以被掛靠企業名義簽訂的合同無效
就現階段來說,關于掛靠人以被掛靠單位名義和施工企業所簽訂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存在較大異議,各種觀點不同。掛靠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合同法》中一些強制性規定如果違反了法律法規,即視為無效的規定。另外,依據《解釋》中的規定“工程承包商進行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工程項目或者資質尚淺的施工人假借資質合格的施工單位之名和他人簽訂的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已經超越了法律對資質不能假借的強制性規定,所以,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二、掛靠糾紛案件處理原則和責任承擔
(一)一般原則
在掛靠糾紛案件處理工作中,需要遵循的原則包括:合同相對性原則、利益衡量原則、例外原則。所謂的合同相對性原則主要指的是:合同簽訂一方能夠以合同為基礎向合同簽訂另一方提出請求或者提訟,主要涵蓋合同主體、內容、責任相對性。掛靠糾紛處理中,第三方在行使權力時也要遵守該原則,同時,該主張何掛靠人以及被掛靠企業之間糾紛處理的結果不會相互影響。所謂的利益衡量原則主要指的是:掛靠糾紛處理中,掛靠人、被掛靠單位以及第三方三者之間發生了真實的利益沖突,在利益位階定位工作中應該將社會利益、主流價值情況、利益衡量標準等內容進行結合,將利益協調犧牲最小化作為主要目標,然后開展價值衡量;所謂的例外原則主要指的是:掛靠糾紛處理中,存在兩種特殊情況,一種是掛靠人自身有良好的建筑資質,并且實際承包工程和掛靠人自身資質等級吻合,此時不能認定該工程承接存在的掛靠協議無效。原因是:建筑資質是建筑安全的根本保證,掛靠人自身的建設能力、安全措施等能夠承包該工程,所以,即使出現資質假借問題,也應該認定該掛靠協議有效。另一種掛靠形式,該掛靠形式由被掛靠企業提供施工圖紙以及施工管理,并且由施工單位和掛靠人直接進行工程結算,此時,掛靠人已經融入被掛靠企業的工程管理中,即使雙方在交管理費方面存在掛靠協議,也應該認定該掛靠協議有效。
(二)掛靠合同民事責任承擔
掛靠人以及被掛靠單位兩者間產生的掛靠合同糾紛處理中,如果已經認定掛靠協議無效;則被掛靠單位應該及時將管理費(稅款除外)返回給掛靠人;掛靠人對掛靠協議所包含工程的債權債務,具有承擔義務。對于已經上繳的稅款,視為該掛靠工程應該繳納的稅款,并且已經證實繳納交納,不返還。工程項目掛靠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先應該對第三方合同的相對人進行確定,如果相對人是掛靠人,則責任就應該由掛靠人承擔。如果合同相對人是被掛靠單位時,被掛靠單位與掛靠人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買賣、借貸合同責任承擔
一般來說,買賣合同只是買賣雙方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和合同以外第三人無關。如果掛靠人使用自己名義對外簽訂買賣合同,應該及時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不能涉及到掛靠關系。如果掛靠人使用被掛靠單位或被掛靠單位分支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買賣、借貸合同,那么時合同雙方主體是被掛靠單位業與第三人,被掛靠單位應該承擔的責任。
三、總結
綜上所述,積極對建設工程掛靠法律糾紛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具有重要意義,能夠及時明確合同的責任以及義務,減少糾紛的出現,保證建筑施工工作順利開展。在糾紛處理過程中,工作人員應該以相應的法律法規為基礎,對掛靠合同進行認定,在此基礎上依據相應的原則對掛靠糾紛案件進行處理,才能保證糾紛處理的合理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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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李蓉,江西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方向:教育學與法學。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10-223-02
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理論是20世紀90年代由德國著名的職業教育學者Rauner教授和他的團隊提出,該教育理論針對傳統職業教育理論與真實工作世界相脫離的弊端,主張教學內容應指向職業的工作任務、工作的內在聯系和工作過程知識,以培養學生參與建構工作世界的能力。在我國的高等職業教育領域,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課程模式符合教育部16號文件中提出的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近年來,對我國職業教育領域,特別是課程領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法律文書是高職院校法律類專業學生的必修專業基礎課程,是為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而設置的,課程教學必須以職業需求為導向,以職業適應能力的培養為核心,注重學生綜合能力的開發,因此以工作過程為導向,構建新型課程體系,合理編排教學內容、有效設計教學環節,在本課程教學改革中具有極強的現實針對性和研究價值。
一、 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法律文書課程設計
(一)工作過程導向下法律文書的課程目標
高等職業院校法律類專業主要培養能夠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務和處理相關法律事務的應用型人才,在未來的職業崗位中,學生具備處理解決工作問題的能力。結合專業培養方案,法律文書學科作為一門具有法律專業性質的應用寫作課,以培養學生應用法律的能力作為課程目標。
長期以來,法律文書的教學一直以要求學生掌握法律文書基本知識和基礎理論,能夠制作主要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文書和非訴訟類法律文書作為教學目標和學習要求,但實踐證明,達到這一教學要求的同學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得心應手地開展工作,表現為學科知識零散雜亂,缺乏系統性、完整性。工作過程導向的課程模式,通過學習過程性的知識而獲得相應的職業能力,具有明顯的職業定向性,課程目標的實現以法律工作流程為依托,將教與學的過程融入工作進程, 有利于培養上手快、技能強的法律應用型人才。
(二)工作過程導向下法律文書的課程內容
相對其它法律分支學科而言,法律文書是一門較為年輕的學科,適應高等職業教育的培養模式,結合專業培養目標,現已細分出如公安文書、獄政文書、基層常用法律文書等分支學科。
傳統法律文書教材,以制作主體的不同對內容進行分類,一般分為公安機關刑事法律文書,檢察機關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文書和其他機關法律文書,筆者認為,這種內容的編排方式切斷了文書之間的往來,使原本密不可分的案卷材料成為了零散的文字堆砌,既與同學所學的訴訟法知識不一致,也與其今后的司法工作過程相違背,不利于對課程知識的真正理解與掌握。工作過程導向下法律文書課程內容的編排緊扣法律類專業的人才職業技能要求,重視對學生法律應用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的培養,以案件訴訟類別及訴訟過程為依據選擇教學內容和設置教學環節,貫徹“理論教學實踐化,實踐教學崗位化”的理念,能有效提升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和司法實踐水平。
(三)工作過程導向下法律文書的課程設置
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課程設置,必須首先分析學生未來職業崗位群中各具體崗位資格所應具備的綜合職業能力、具體的工作任務及相應的典型工作過程,再基于工作過程研究其所必備的工作知識和技能,明確專業目標和具體課程目標,選擇合適的課程教材,設定課程考核標準和課程內容,進行教學實踐。
就法律文書課程的設置來講,實踐中,由于該課程是集多門學科知識為一體的綜合性、應用性極強的學科,課程設置應當注意各知識點的融會貫通,在學生掌握扎實的基礎寫作理論知識、具備一定寫作技巧的基礎上,要求對具體文書制作所涉及的法律知識正確理解和運用,掌握法律服務工作流程,訓練同學根據工作需要熟練制作和使用合格、規范的具體文書。因此在設計課程體系時,一般將應用寫作課程及相關的實體法、程序法課程作為前導課程,頂崗實習、畢業實習作為后續課程,以保證學科知識的連貫性、邏輯性。
二、 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法律文書課程教學模式
(一)強調職業能力的培養
職業能力是人們成功地從事特定的職業所必備的專業能力、方法能力及社會能力。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教學模式,突出職業能力的培養,教學過程的可探知性,使其不同于傳統教學的生硬和局促,學習氛圍鮮活生動,在訓練學生職業操作技能方面大有作為,能夠滿足高職院校實踐性教學的深層需要。
傳統職業教育側重工作中的個別階段或是所謂的特別重要的環節,而忽略了工作過程的完整性,造成人才培養的結構性缺陷。工作過程導向以培養學生為完成一件工作任務并獲取相應成果所需要的職業能力為目標,以能力本位為核心理念,注重學習目標的引導,強調學生完整的思維過程,讓學生在老師的帶領下,參與到“真實”的工作過程中,處置實際情況,采取實際措施,解決實際問題,從而提升職業能力,達到職業資格的標準。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教學模式,關注未來工作的整體性,注重完成任務所需要的綜合分析能力和創造能力,有效地將教師的教與學生的學都落實到職業能力培養上,鍛煉學生的職業發展能力,為學生提供未來現實工作的實踐基礎,使教學的過程更具職業性和開放性,將學生的學習過程與將來的工作過程及學生的能力、個性發展相聯系,以滿足學生健全人格和職業能力的要求。我們不妨借助教學案例來分析傳統職業教育與工作過程導向在學生職業能力培養上的差異,在法律文書的教學過程中,教師在教授具體文種制作時,基于種類繁多,無法一一講述的特點,一般會選擇幾種相對重要而又難度較大的文種來進行講解,如民事訴訟類文書中選擇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民事起訴狀和民事答辯狀等文種,傳統職業教育模式下的教學會針對這幾種文種,根據教材內容的編排,先講授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決書,強調制作方法、技巧,并與刑事判決書進行比較的基礎上,分析范文,給出案例,指導同學制作,應該說大部分同學能夠根據要求制作出格式規范、內容完整的文書,但也許并不清楚民事判決書與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的關系,或者說并不在乎它們之間的聯系,所以一旦進入司法實踐,很多同學按照這種辦法,埋頭苦干,制作出的文書卻漏洞百出、華而不實,不能解決實際問題,這就是因為傳統的教學模式只注重某一文種的制作技巧,忽略了文書之間的往來,使學生的學習過程與工作過程嚴重脫節,從而出現崗位的不適應性;工作過程導向的職業教育則會在講述上述文種時,根據工作過程合理安排教學的內容,采取先引導同學回憶民事訴訟法中民事案件的訴訟流程,分析文種之間的往來和不同文種的制作主體、制作目標、制作要求、語言特色,關注不同課程之間的邏輯關系,讓大家融入到民事訴訟的工作流程中,在此基礎上,按照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民事調解書――民事判決書的順序進行講授,讓同學明白,民事判決書的制作必須關注民事起訴狀與民事答辯狀的內容,它的任務是要理清原被告之間的矛盾焦點,站在事實與法律的立場上解決糾紛,即法院必須充分尊重原被告的觀點和要求,三方共同協作、解決問題,民事判決書、民事起訴狀和民事答辯狀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訴訟工作是一個完整的、不可分割的過程。
(二)注重學習情境的設計
教學的過程不是簡單地把抽象的知識從老師傳遞給學生的過程,它是一個社會性的過程,必須將學生的學習放到一個特定的情境中,滲透進特定的社會工作和自然環境,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學習情境。學習情境的設計是教師教學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好的學習情境能夠有效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培養其思考和創新的能力。
傳統職業教育,脫離真實的工作情境,注重學生對知識的回憶,強調的是學習的成績即考分,對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真正得到的成長與發展,在工作實踐中所表現出的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解決問題的方法與技巧不予關注,這種學習的成就最終反映出來的只是知識增長的表層意義,是不全面、不系統、不完整的,知識的獲取是孤立的、簡單的,甚至可以說是毫無意義的;工作過程導向下學習情境的設計,將教學活動鑲嵌于其所維系的工作情境中, 賦予學生學習的真正意義,通過特定的情境,使學生明白知識就是生活和工作的工具, 所學知識只有運用到工作情境中,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傳承。學習情境的設計以能夠激發學生的思考為主旨,因此,它并不是教師平鋪直敘,不加分析地把情境呈現給學生,學習情境中的問題設計也并非在教材上直接就能找到標準答案的,是能夠讓人有所困惑,難以回答的,同時又能引導大家趣味盎然地探索,能培養同學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真正理解知識的深層意義。在法律文書的課堂上,我們不妨借助同學們感興趣的案例,營造法律實踐的過程,借助典型案例,貫穿于某一訴訟活動所需制作的所有文書的全部學習過程,實踐課上,讓大家圍繞這一案例,體驗案件訴訟的整個流程。同學可以根據興趣選擇角色制作不同文書,這樣一方面可激發其學習的熱情,另一方面也可使同學從整體上把握具體文書所依存的情境,感知文書制作技巧的應用條件,感受文書之間的差異與聯系,幫助同學今后工作實踐中順利實現知識的遷移和應用。實踐證明,教學過程中創設呈現好的學習情境,把抽象的知識轉變為有血有肉的事件,能使學生在學習中產生強烈的情感共鳴,增強情感的體驗,發揮學習主動性,提高學習效果。
(三)優化課程教學的方法
以工作過程為導向須要充分整合利用校內外的教學環境與資源,把以校內課堂教學為主的教學活動與以獲取校外工作經驗的實踐活動有機結合,倡導教學過程中學生的主體地位,引導學生自己發現問題、思考問題并解決問題,同學學練結合,邊學邊實踐,實現學習與工作的零距離,培養與提升學生綜合職業能力。
關鍵詞:人防工程建設,科學發展,加固改造
人防工程建設最重要的是用科學發展觀統領人防工程建設全局,堅持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努力轉變發展觀念,增強發展意識,創新發展思路,夯實發展基礎,加快發展步伐,搶抓機遇,在新的起點上謀求人防工程建設的科學發展。
一是解放思想,多渠道吸收外部投資,加快公共區域人防 工程建設
由于每年收取的易地建設費用于人防基礎工程建設都明顯不足(如人防指揮中心、疏散地域建設等),結合民用建設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比較分散,且都位于住宅小區或單位內部,對公共區域市民的疏散掩蔽作用較弱,造成公共區域人員疏散掩蔽面積不足,群眾對人防工程平時了解不夠,因此,如何加大公共區域人防工程建設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大難題,僅靠人防辦自身財力是解決不了這一問題的,只有多渠道吸收外部投資,才能加快公共區域的人防工程建設速度。
二是積極探索,為“結建”防空地下室產權問題探索路子
目前,國家對“結建”人防工程的產權歸屬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說在法律上存在空白。隨著 “結建”工作的不斷開展,防空地下室產權明確問題也將凸現。目前,我們逐步推行的人防工程使用證制度,也是為了這一問題在作一些探索。論文參考。在經濟發達地區,已將法律義務范圍內開發商或單位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產權收歸國有,我個人認為,在適當時期,也應報政府審議,開展該項工作。在前期可只認定產權國有,收益、管理由原建設單位負責,可適當收取一定金額的維護費,再隨著工作的不斷開展,考慮收取使用費問題。免費論文參考網。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防空地下室在平時能夠得到妥善維護,確保戰時功能發揮。
三是加強地下空間有序開發,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相結合,加快人防工程建設速度
目前,城市建設不斷發展,土地利用資源越來越少,城市建筑不但向高空發展,而且向地下延伸。雖然制定出臺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相應法律、法規,但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上,還存在嚴重的各自為政、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現象,缺乏專門的機構來統一協調地下空間建設管理,管理體制不科學。因此,應與政府加強溝通,加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防工程建設需要的管理工作,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納入法制軌道。論文參考。要抓住城市總體規劃修編機遇,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防工程要求納入相關章節,規定規劃項目審批時,應同時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審批,確保在規劃實施中,將人防工程建設落到實處。
四是加強早期人防工事維護管理,充分利用現有早期人防工程進行加固改造
隨著時間的推移,早期人防工程都出現了各種問題,因此,加強早期人防工程防護效能評估,通過加固改造增強防護能力,是當前人防工程建設的一個重要課題。免費論文參考網。免費論文參考網。
早期人防工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由于經費不足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早期人防工程出現設備失效、防護級別降低等現象;二是受當時建設條件與設計水平限制,部分工程“矮、窄、深、長”,防護能力不強;三是部分工程滲漏嚴重,造成了開發難、維護難;四是隨著城市改造、建設等原因,早期工事損毀現象時有發生。論文參考。對早期人防工程進行改造,要按照“立足現有、充分利用、全面評估、科學分類、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形成“全面評估、科學非類、綜合治理”的維護管理理念,在對早期人防工事進行全面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早期人防工程作出科學的評估,而后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按照“待開發、維持現狀、加固改造”三種類型,進行合理利用和加固改造,最大限度地節省建設經費,提高防護效果。
核心期刊是論文寫作規范管理學的單獨學科,現在發展成了一個龐大的學科體系,那么核心期刊的論文怎么寫呢?下面是學術參考網的小編整理的關于施工核心期刊論文寫作要點,希望給大家在論文的寫作當中帶來幫助。
一、主題詞
主題詞是目前國內外情報界廣泛采用的一種人工標引和檢索的主題語言,它的特點是規范性、組配性、相互性和動態性。英文檢索時通常使用美國國立醫學圖書館編制的《醫學主題詞表》中的詞組。中文資料如《中文科技資料目錄》(醫藥衛生)的主題索引由主題詞、副主題詞和順序號組成,使用時根據順序號到正文查閱題錄。
二、標題
標題是論文內容的高度概括,通常在論文完成之后提煉出來,有畫龍點睛的作用,是揭示論文主題、概括文中內容的簡明詞語。所以題名應概念明確,層次分明,美觀醒目,并盡可能包含主題詞和關鍵詞。題名中不應使用非公知公用、同行不熟的外來語、縮寫詞、符號、代號和商品名稱。科技論文題名一般中文以45字以內為宜,英文以5個實詞以內為宜。
三、內容提要
內容摘要是對文獻內容的準確提要是不加注釋或評論的簡略陳述。摘要是在論文完稿之后才寫的,是論文的濃縮,目的是為編審人員初步決定該文的基本評價與取舍,方便讀者大體了解論文內容,便于作文摘索引。
內容提要的結構包括:目的、方法、結果、結論。用1——2句話簡要說明研究的目的和意義;簡述研究的材料、方法、方案;應簡要列出主要結果、數據;得出結論,指出研究價值和探討。一般中文摘要250字左右,英文可長一些,盡量用數據說明。
四、關鍵詞
關鍵詞是從文獻題目或文摘、正文中提出來的具有實質意義、能代表文獻主題內容的詞匯。它與敘詞的區別在于它的非規范化,是自然語言。用于計算機系統檢索系統,使用時要注意詞的形式不同而造成漏檢,因為它屬非規范化詞,關鍵詞之間沒有語法關系,易概念混淆。
目前國內外所有核心期刊均要求投稿人寫上關鍵詞,目的是利于學術交流,建立各種數據庫,利于查新檢索。關鍵詞不能隨意編造和任意選擇,選用規范性詞語,每篇論文最好不超過3個。位于摘要之后,另起一行,關鍵詞之間用分號隔開,末詞不加標點符號,按重要性排列。要選用在標題及摘要中出現或在文章內多次出現的詞。
五、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是學術論文、學術著作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是論文、專著中曾引用的觀點、方法和資料的出處或源文獻,反映作品的科學依據,反映作者對本課題歷史與現狀的知曉程度和可信度。要求作者直接閱讀過近5年內的重要一次文獻。一般論著選用10條以內,綜述在20條以內,按引用先后排列,并在文內右上角注上序號。注意正確使用標點符號,不能隨意變動使用規則,在最后頁碼之后不加標點。未發表文獻和內部資料不能列入,只能引錄公開出版的正式刊物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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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自80年代引入招投標制度至今,招投標在經濟建設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但同時工程招標投標案件也時有發生,為謀取巨大的不當利益,各種規避、破壞公開招投標的行為和問題時有發生,已經嚴重違背了招投標的初衷。從查處的一些違法違紀案件中,也暴露出了招投標工作體制和管理機制中的不完善。本文對目前建設工程中招投標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進建議。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投標,問題,建議
1、引言
我國的建筑市場已在全面對外敞開,工程招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日益完善,市場運作將朝著更為規范化方向發展。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標市場依然存在很多問題,市場急需進一步規范。
為了保證市場公開競爭機制,規范和統一建筑市場的交易行為,優化資源配置結構,保障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工期,節約工程造價,提升資金利用效率,完善體制,深入推進工程招投標工作,完善建筑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有利于企業發展的市場競爭機制,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任務。
2、我國現階段招投標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2.1領導干部行政干預,隨意改變招標方式
目前在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中分兩種招標形式,一種是公開招標方式,另一種是邀請招標方式,依照招標法的相關規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是國有資金占據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就必須使用公開招標方式。有許多招標單位借降低費用或是縮短工期為由,將本應使用公開招標的工程改為邀請招標方式,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些做法嚴重違反《招投標法》,最終結果就是產生一系列“權力標”、“關系標”,致使招投標成了走形式、走過場,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
2.2工程量清單報價,價款不做調整,投標人單方承擔風險
目前很多招標投標大多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工程量清單有的是項目建設單位自己做,有的是建設單位委托招標機構來做。很多招標單位并無完整的施工圖紙,還有的招標時報建的圖紙與給施工方的圖紙不一樣,有的工程已經竣工,但圖紙尚未審核完。這給工程預算造成很大的困難。工程量清單編制往往東拼西湊,工程量并不準確。如此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各投標人之間的投標價款差距很大。除圖紙和工程量清單不符外,招標人的工程量清單與投標人核算的清單也存在很大差異。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招標人給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短,甚至只給投標人短短兩三天時間編制投標文件,投標人根本就沒有時間對工程量清單進行準確核算。
2.3歧視性發標問題
有些工程對資質等級要求并不高,但建設單位為將工程交給其承諾的投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刻意將其資質等級提高,或者按其承諾的投標人的條件編制招標文件,對其他潛在的投標人設置了重重的障礙,人為的排斥著其他潛在的招標人。
2.4背離招投標文件訂立施工合同
按照招標法中的條文規定,在確定中標人之后,招標人需要在中標通知發出的30日內,與中標單位確定施工合同。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標準、標的內容、合同價格需要與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符合,不能背離雙方的約定而另訂其他的協議。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部分招標單位對招標確定的施工內容進行隨意變更和調整,導致實際合同結算價比中標價超出很多。
2.5誠信經營社會基礎尚顯薄弱
目前,誠信經營社會基礎尚顯薄弱,由于建筑產品采購權集中在招標人、招標和評標專家委員會手中,致使社會監督無法發揮作用,降低了投標人因提供虛假信息導致投標失敗的風險。
3、改進建議
3.1加強人員培訓及法制教育
對招投標從業人員及其他招投標工作參與人員進行定期培訓,使他們熟悉招投標業務和程序,不斷提高從業者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和業務素質;加強法制教育,必須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約束自己,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招投標領域的腐敗問題。
3.2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招標投標法》僅對違規招標和虛假招投標提出了處罰措施,對邀請招標等卻沒有明確的法律及處罰條款。下一步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3.3實行招投標公開、公正、公平及全過程的監督
對招投標自招標公告至中標結果等的全過程都要公開,接受全社會的輿論監督。每個環節的監督責任落實到人,嚴格查處弄虛作假、圍標、串標的腐敗行為,對招標活動進行全過程備案,出現任何問題,都能有案可查,及時糾正錯誤,追查責任人,實行終身負責制。
3.4充分發揮招投標中介機構的作用
招投標機構以中介身份提供服務,要充分發揮其專業分工細、技術力量強、經驗豐富的特點,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既對各方負責,又取信于各方,同時也可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
3.5推動企業節約成本,改進技術
引導企業充分利用先進施工技術、善于創新,對企業級項目經理部的施工技術進行改進,優化管理,控制成本,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確保安全,保質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務,從而有效的做到節約成本,以提升企業利潤。
3.6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對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作用,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6.1轉變和完善監督方式,增強監督的有效性
通過電子招標投標的實施,構建行政、當事人、社會三位一體的立體監督網絡,增強監督的有效性。
3.6.2促使招標投標主體自律,促進招標投標誠信體系建設
電子招標投標更大范圍實現信息的公開,能較好地發揮自身主體的自律作用,促進招標投標活動進一步規范,減少人為干預,有效防止投標人之間的圍標串標行為。
3.6.3促進招標投標市場一體化,突破傳統監管局限
電子信息以突破傳統媒介信息受地域、時間分割的優勢,與招標投標市場開放統一、公開公平等特征要求相結合,促進招標投標市場一體化發展及制度建設及行業的健康、科學發展。這也是推行電子招標投標最根本原因、最主要作用。
4、結束語
工程招投標已經成為推進現代化建筑市場體系建設的重要手段,針對目前出現的不良現象,隨著我國建設市場的日趨完善將會逐步消失。及時糾正,正確引導,良性發展,是我們招投標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積極建議、主動配合、有效推動是我們的工作方法。(作者單位:山東三強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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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學碩士 法律碩士 同質化 培養模式
[中圖分類號]G6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843(2013)04-0108-03
[作者簡介]程燃,復旦大學高教所碩士生(上海200433)
一、法律專業碩士的培養現狀
據統計,在2012年度法學專業排名前十的我國高校中,2013年計劃招收了2560名專業碩士,1844名學術碩士(見表1)。從表1可以看出,除了中國政法大學和西南政法大學兩所法學專業高校之外,其他高校的專業碩士計劃招生人數均遠遠多于學術碩士,這導致了近幾年法律專業碩士的畢業生大幅增加,但并沒有從根本上滿足社會的實際需要,相反,法律人才缺乏與過剩的悖論局面卻依然存在。一方面,法律專業碩士在就業時面臨一定的歧視,承受著巨大的就業壓力;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許多企業、生產部門急需大批優秀法律專業人才,如外事、經管等方面的法律人才缺口尤大。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的培養方式同質化導致法律碩士的專業交叉優勢和就業優勢消減,不被社會認同,就業困難。這一點從復旦大學就業指導中心統計的專業碩士和學術碩士職業分布情況(表2)可以看出,專業碩士畢業生中有將近一半人去了待遇相對來說差一點兒的民企,而學術碩士畢業生分布又很分散,沒有實現預想中的提供博士生后備力量的要求,畢業后升學的只占了10%,其他人則擠占了專業碩士的就業空間。這反映了當前的法學專業研究生教育模式在適應市場需要、適應不同領域職業的需求方面是有很大欠缺的。在國外,法律碩士和法學碩士在學位上處于同一層次,但培養理念和規模則各有側重與不同,相應的專業劃分、課程設置、教學模式、科研和論文要求、法律職業背景、質量評估體系等都有區別(理想的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的培養模式如表3所示)。然而,在我國現階段的教育背景下,不僅很多用人單位搞不清楚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之間的區別,就連高校法學院的教師也不能很好地對二者進行區分,往往采取統一的授課模式。事實上,二者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
培養目標方面,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有著不盡相同的培養定位。法學碩士設置的初衷是為法律教育和科研機構培養學術型人才,它所預期的畢業生是學術法律人(Academic lawyers)而非實務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s)。而法律碩士(JM)的培養目標是“為實際部門培養德才兼備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需要的高層次、復合型、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傳統的法學碩士教育更側重于學術,而非職業教育,培養目標是法學家;法律碩士教育培養的是法律家(即所謂的律師),也就是既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又有很強的實踐能力,能夠在法律框架內解決社會問題的法律從業人員。法律碩士教育所培養的人才重應用、重實務,職業道德與職業能力突出。相比于法學本科的基礎通識教育和法學碩士的學術研究教育,法律碩士教育是一種職業能力的培養,旨在培養面向各行各業的復合型法律人才,以滿足現代社會對人才的需求。
課程設置與教學模式方面。根據培養目標,法學碩士應當以學術研究為導向,而法律碩士教育和教學的全部工作都應該圍繞培養寬口徑、重應用、高層次、復合型的優秀人才來進行。對比復旦大學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所開設的必修課課程可以看出,法學碩士開設的方法課、對比課突出了研究型特點,而法律碩士所設課程與本科生課程較為接近,體現了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的差異。但目前法律碩士的課堂教學基本還是遵循課上滿堂灌的教育模式,依舊是以教師講授為主,教學內容也同樣是側重于理論,實踐性課程的設置遠遠不能滿足法律碩士培養目標的要求。同時,因課程設置沒有實現與其他學科和法學知識的有效結合,致使法律碩士的跨學科優勢難以發揮。
科研與論文方面。由于兩者培養目標的區別,法學碩士的科研與論文多強調學術研究方面的能力,重視理論分析,而法律碩士的科研與論文則注重理論聯系實際、運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規定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培養,應通過多分析實際案例來闡述理論。現實中,大部分高校法律碩士的論文要求與法學碩士沒有實質區別,對兩者的科研和論文要求混同。加上法律碩士的生源是非法律專業本科生,其法律基礎知識積累不夠,科研能力也難以得到有效提高,導致其實際水平甚至不及法學本科生。這使得法律碩士不能達到預期的培養目標,影響了社會和用人單位的評價。
質量評估體系方面。英國大學的做法值得借鑒――法律碩士培養側重在本科基本訓練基礎上提高實際運用技能,學生選課通常集中于某一專業方向,只需選擇幾門課程,并且一般不寫論文,只要考試通過就可以獲得學位,通常以法律實踐能力為考察核心;法學碩士則需要寫論文,但不需要修習過多的課程,通常以科研能力的提高為考查核心。這既適應了不同人才培養模式的需要,又突出了應用型和學術型人才的培養區別。
二、大學應該培養法學家還是培養律師
有人說過:在教育和道德方面,如果實踐是正確的,那么理論就沒有意義。為什么要在理論上浪費時間,而不把時間用在探索實用技術上呢@?如何區別培養學術碩士與專業碩士,我們的社會到底需要更多的“法學家”還是“律師”?這可以從《耶魯報告》得到啟示:“有些操作可能由那些掌握很少或沒有相關理論知識的人實施。不了解力的分解定律的水手可以起航;沒有歐幾里得原理相關知識的工匠可以把他的框架弄成直角;沒有學過化學理論的染工可以調制色彩。但這樣的勞動者注定是要被其他人限制在狹窄的職業道路上的,他需要那些擁有更加廣博科學知識的人的持續監管。如果他想冒險超越既定規則,而沒有現成理論做指導,就會盲目、胡亂地工作;通過長期實踐,他可能已經達到熟練操作的程度,但業務計劃的安排、機械工程的新組合、技術的發現和改進等卻通常來自經過更高級和系統培養的人的思維。”也就是說我們既需要精于實踐、掌握熟練技術的操作人員,即專業碩士的培養目標,又需要精于理論且以研究為主的高層管理人員,也就是學術碩士的培養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