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激情开心网,五月天激情社区,国产a级域名,婷婷激情综合,深爱五月激情网,第四色网址

法律援助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17 18:09:24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法律援助論文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法律援助論文

第1篇

法律援助是對那些需要參與訴訟或者需要與有關國家機關交涉事項,但經濟上又非常困難,請不起人、辯護人的公民,由國家為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別是困難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公民權利。自20世紀中葉以來,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相繼建立起了與本國實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制度,開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動,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經濟上又困難的公民,能夠獲得由國家為其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開始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1996年起在全國各地逐步推開,對維護司法公正、調解和處理社會矛盾,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市是從2001年起步的。2003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公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條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義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憲法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從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標,即保障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

2、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具體的實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規的規范和保障,這已是當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以及我國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實踐所證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并平等地實現公民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法律援助的申請與審查、法律援助的實施與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體制以及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規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規范,從而保證公民平等地獲得應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活動按照一定的規范運作。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條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運作實施達到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確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功能得到真實、有效的實現。

二、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和應具備的條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是一項政府主辦的事業,立法中確定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是,既要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慮我國國情;既要考慮所涉及的案件情況,又要考慮當事人經濟困難的程度;既要考慮能讓經濟困難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適用范圍包括兩個方面:

1、對人的適用范圍,即“符合條例規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個方面的人員:一是有需要事項但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費用的公民;二是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據我國加入或者簽定的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等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只要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也可以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對事項的適用范圍,即“咨詢、、刑事辯護”的事項。其中包括的事項有:一是需要咨詢、的事項,包括: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或者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教育費、撫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此外,還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項之外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二是刑事訴訟中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者沒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項,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項;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的事項;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項。三是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的事項。

上述范圍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規定獲得無償的法律服務。

具體有那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訴求中公民對下列需求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也就是說可以向設在縣級司法局、地、市級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3、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的;4、因公受傷請求賠償的;5、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討侵權賠償的;6、無法履行勞動行為的民事權益的。(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公安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2、訴訟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具備那些條件?(一)有我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二)案件發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機關或者公證,仲裁機構受理的;(三)有事實證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務費用的;經濟困難的持證參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的規定執行。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證、戶籍證明、暫住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二)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困難狀況證明;(三)與申請法律援助有關的案件證據材料;(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經費,是指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用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費用。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只要有兩種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責任財政支持,即財政撥款,這是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主渠道和基礎。二是社會捐助,這是法律援助經費的補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援助的或者對某些社會弱勢群體的捐助,法律服務組織的捐助。其經費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專款專用的原則。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貧困當事人能夠平等地實現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援助經費的性質類似于救濟款項。國家對救濟款項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經費的使用、管理更為嚴格的規定。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貧困當事人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無論哪種渠道來源的法律援助經費,都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改變法律援助經費的用途和性質。貪污、挪用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的原則。這種監督是對法律援助經費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進行的檢查監督,是檢查監督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的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檢查和經費的規劃。法援經費的使用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規劃、預算、結算,包括各類案件補助標準的審核。特別是市、縣(區)司法局每年對法援經費的使用至少要有兩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

四、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和審查受理

1、申請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有兩種: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這兩種申請方式中以書面申請為原則,口頭申請為例外。一般來說,公民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況下,有些申請人不識字或者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確實無法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時,才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條例之所以要求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有利于公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規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機構順利進行審查,并及時順利地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對申請的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消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第2篇

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統一規范的缺失引發教學過程一系列問題:教學準備不周全。教師隨意安排教學的時間和地點。想什么時間去就什么時間去,想去哪里就去那里,導致正常教學秩序時常被打亂。不重視宣傳環節。以至于許多希望得到援助的公民因沒有獲得援助信息而失去受援機會。缺乏必要調查。對可能遇到的援助對象、需要援助的事項和內容,缺乏必要了解,致使學生只能懷著一顆忐忑的心參與援助教學。與地方聯系不夠。被相關職能部門勒令撤攤現象時有發生便是例證。實踐操作走過場。進入實踐操作環節,多數師生只在乎曾經擁有,不在乎效果好壞,對教學質量鮮有關注,走馬觀花,搞形式主義成了基本樣態。簡言之,重形式,輕實效。具體寫照是擺擺攤子,發發資料;隨意著裝;大多數學生看熱鬧,少數學生接受民眾來訪;對民眾提出的問題由于事先缺乏必要準備,完全靠臨場發揮,往往空話連篇,不著邊際,很不專業,致使民眾乘興而來,敗興而歸。如此應景式援助活動根本談不上高質量教學。總結歸檔被忽視。實踐操作完畢,既不重視總結,也不重視評價。總結方式即是將教學圖片按序裝訂成冊,以證明師生實施了《法律援助》教學。至于教學過程有哪些經驗和教訓,并未引起關注。評價方式基本是給全體學生一個檔次成績。根本不去對學生進行差異化評價,學生表現好壞一個樣,參與與不參與一個樣,這對表現優秀的學生而言無疑是極不公平的。嚴重挫傷了來年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教學的積極性。綜上所述,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目前為止恒定在低水平層次便不足為奇。

二、構建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規范之設想

(一)管理層面流動式《法律援助》課程設置規范

1、開設方式,應當以獨立開設為選項。依附于理論課程而存在,予人的第一印象:流動式《法律援助》課程只是理論課程的附屬品,在課程體系中處于從屬地位,不如理論課重要。這樣的理念支配下,絕大多數教師并沒有對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價值予以足夠重視,行為選擇上,往往不愿去指導學生開展流動式《法律援助》,即使開展了教學,大多也是敷衍塞責。根本達不到設置流動式《法律援助》目的——淬煉學生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只有獨立開設,才能凸顯流動式《法律援助》這門實踐課的重要性,才能引起廣大師生重視,從而,認真對待流動式《法律援助》,使流動式《法律援助》從活動課轉化為專業實踐課,成為拉動學生實踐能力的重要環節。

2、開設時間,最佳選擇應在第五學期。高質量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須有兩大前提:一是學生掌握必要專業理論知識。學生在沒有掌握必要專業理論知識情形下開展法律援助,根本滿足不了援助對象的需求。從各高校課程設置情況看,第五學期,法律援助所需主要專業知識課程——刑、民、行政實體法和程序法課程以及《律師實務》、《法律文書》大多開設完畢。換言之,這時的學生基本掌握了流動式《法律援助》所需專業知識。二是學生對法律援助有較高積極性。學生積極性受多種因素影響,最不能忽視的是牽系學生命運因素,如司法考試、考研、尋找工作。第六、七、八學期開設流動式《法律援助》顯然與司法考試、考研、尋找工作相沖突,學生少有興趣參與法律援助教學自然可以理解。據此,選擇第五學期這一時間段開設流動式《法律援助》是最理想的。

3、學時設定,宜為24學時。內含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和行政法律援助各8學時。學時設定是否科學,關鍵取決于是否與這門課程的重要性相匹配;是否與這門課程實際所需時間相銜接。從重要性的角度說,學界關于法學本科實踐課與理論課同等重要之觀點基本達成共識。特別是在教學研究型大學和教學型大學。流動式《法律援助》作為實踐課,理應比一般性講座型理論課程學時(基本設置為18學時)多一些。以課程所需實際時間為視角,一次法律援助,準備工作,含援助策劃、信息宣傳、制作調查筆錄、討論分析、形成法律援助書,至少2個工作日。實踐操作階段,至少0.5個工作日(如果選擇外地則至少1工作日)。總結歸檔階段,至少1工作日。按一個工作日8小時計算,至少28小時。花費28小時,計算為8學時,無論如何也不會產生過多嫌疑。因此,三次法律援助計24學時是合理的。

4、學分設定,宜為1.5學分。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和行政法律援助各占0.5學分。之所以這樣設定,是以目前理論課學分設定規則(18學時配置1個學分)為考量。將24學時確定為1.5學分雖略高于理論課課學時與學分比,但更能彰顯教學管理者對實踐課的重視。符合提升實踐教學地位大趨勢,導向是正面而積極的。

(二)實施層面流動式《法律援助》教學規范

1、準備工作之規范。(1)制定《法律援助策劃書》。涵蓋教學時間、地點、分工、目的、內容等。需要重點注意的是:地點問題,最好安排在本校所在地區的各縣(市)政府所在地;一次法律援助選3個縣(市);三次法律援助最好選擇不同縣(市)進行,理想狀態是1縣(市)1援助。分工問題,一次法律援助將全體學生分為三個小組,即刑事法律援助小組、民法律援事助小組和行政法律援助小組。每位學生應參加三次不同的法律援助教學。內容問題,每次每縣(市)設定1個主要方向,或刑事法律援助或民法律援事助或行政法律援助,主要方向設定盡可能與所在縣(市)高發案件相銜接。(2)制作統一的《法律援助調查筆錄》格式。《法律援助調查筆錄》格式應當涵括調查時間、地點、調查人、調查對象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住址、聯系方式等。案件名稱、案情經過、結果。調查對象希望解決的問題等。(3)開展法律援助前廣告宣傳。與擬開展法律援助所在縣(市)的黨委、政府取得聯系,委派2位學生,借助網絡媒體、當地傳統媒體和廣告欄等法律援助教學信息,重點介紹法律援助前調查的地點、時間、援助的主要方向以及正式開展法律援助的時間、地點,帶隊專家教授基本情況等。(4)進行法律援助前調查。指派2-3位學生,帶上紙質的空白《法律援助調查筆錄》,在縣(市)中心地帶擺攤設點接受民眾來訪,填寫《法律援助調查筆錄》。設置法律援助前置程序旨在為高實效、針對性開展法律援助提供前綴。(5)制作《法律援助書》。調查完畢,在教師指導下,小組全體成員根據《法律援助調查筆錄》,討論分析案情,制作《法律援助書》。《法律援助書》主要含括案件名稱、案件來源、案情簡介、案件分析、解決思路和辦法等。(6)做好援助聯系工作。一是與擬開展法律援助所在縣(市)黨委、政府聯系。二是與相關法律實務部門聯系。三是根據《援助調查筆錄》提供的聯系方式與援助對象聯系。與地方黨委、政府聯系,才能保障教學有序進行。與相關法律實務部門聯系,爭取法律實務部門派員支持,可以消解一些教師和學生均難以解決的問題,益于教學質量提高。與援助對象聯系,可以確保法律援助教學不走過場,使法律援助教學取得實效。

2、實踐操作之規范。(1)援助方式規范。援助方式應實行定向援助與隨機援助相結合。定向援助是對已經掌握援助對象的援助。隨機援助是對臨時到來援助對象的援助。實際操作中,應以定向援助為主,隨機援助為輔。對定向援助對象除了發放《法律援助書》之外,還要做認真解釋工作,確保援助對象滿意而歸。對臨時到來的援助對象要仔細傾聽他們的訴求,盡可能讓他們得到滿意答復。(2)援助內容規范。要以主要方向援助為主,同時兼顧其他方向。對屬于事先設定方向的問題,要有問有答,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充分展示法律專業素質,爭取不給援助對象留下遺憾。對其他方向的法律問題,要認真記錄,可以準確進行答復的,當場答復,對模棱兩可的,千萬不要亂說一通,糊弄援助對象,正確的做法是留下聯系方式,作出事后盡快答復的承諾。(3)援助儀態規范。一是統一作裝,二是盡可能使用普通話。三是行為舉止端莊、謙遜、耐心、細心。畢竟從事法律援助教學活動代表的是學校形象,所展示的大學生風采。任意作裝與人的印象是不正規,難以取得援助對象信任。不講普通話可能的后果是你說得苦口婆心,天花亂墜,卻沒有價值。因為援助對象沒有聽懂你的意思。援助過程中,沒有耐心,不夠細心,甚至表現出高人一等,不僅會讓援助對象失望而歸,而且會使高校和大學生形象蒙羞。

第3篇

一、診所式法律教育與法律援助結合的必要性

(一)診所法律教育的公益性美國自1830年起,律師在法學院的集中訓練開始逐步取代了學徒模式,其后案例分析教學法正式確立,并成為美國法律學校占主導地位的教學方法。但自20世紀60年代起,法律現實主義運動學者對案例教學法提出了質疑[2],而診所教育能使學生真切地感受到現實問題的復雜性和生活的多變性,使學生真正在實踐中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另一方面,20世紀60年代美國的民權運動促使教師和法學院學生意識到將法律規則運用于實踐,通過提供法律服務來培養自身法律實踐能力的重要性。然而,由于學生在知識結構上的不完整、經驗上的不足,缺乏教師的指導和其他機構的幫助,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就會顯得力不從心,以致不能能為當事人提供最有利的法律幫助。在這些矛盾凸顯之后,美國的法學家開始意識到,要解決這些問題,可以借助法學院師生的力量。同時,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前身———判例教學法已隨著法學教育的發展呈現出越來越多的局限性。人們開始懷念學徒制,診所式法律教育在這種背景之下逐步形成[3]。從上述美國診所式法律教育的起源及發展可見,診所式法律教育與法律援助工作密不可分,診所教育目標本身即帶有公益性。

(二)彌補課堂教學不足的需要如前所述,盡管與早期的法學教育傳統方法“講義教學法”相比,案例分析教學法具有明顯的優勢,能夠突出學生在學習中的主體地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并獲得良好的邏輯推理能力,但是它也有著明顯的缺陷:忽略了法律實踐中許多基本技能的訓練,例如會見當事人、事實調查、法律咨詢、調解、談判等,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斷力、職業責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不同的法律職業人的社會角色等方面對學生們的培養。另一方面,即使是專門面向實踐技能訓練的診所式法律教育,其有針對性的課堂教學也同樣無法提供真實案件的效果。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可以有效彌補這一欠缺。從會見當事人開始,咨詢,到正式接受委托,事實調查,乃至參與談判、訴訟,都由診所學生擔當主要的角色;更重要的是,這一切都是真實發生的,一個具體處理方案的失策乃至一個細節決定的失當,都可能會產生極其不利的后果,在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所加諸的壓力下,學生的積極性和投入程度是毋庸置疑的。

(三)法律援助的龐大需求與資源匱乏的矛盾法律援助是一項深受廣大人民群眾歡迎的“民心工程”。但目前我國法律援助需求與供給之間的缺口很大。據統計,2010年全國法律援助機構的平均工作人員只有3.75人,法律援助機構平均受理審批法律援助申請222件,按照最低審批所需工作日計算,僅這一項工作所牽涉的人力之大就無需多述[4]。以廣東為例,廣東是一個人口大省,常住人口達9194萬人,同時也是全國進城務工人員(農民工)最多的省份,約2000多萬,占全國的1/4。但政府能夠投入的經費有限,據不完全統計,1997年至2006年10年中,全省各級政府投入經費共1.985億元[5]。按照這一數據,平均每萬人的法律援助經費只有約2000元/年。上述數據充分顯示,無論從投入的人力還是財力來看,法律援助工作僅依靠政府投入是遠不能滿足現實需求的。因此,作為政府提供法律援助的有益補充,利用高校師生資源,診所式法律教育過程中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能夠起到一定填補缺口、緩解矛盾的作用。

(四)診所式法律教育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利條件一是診所學生普遍珍惜實踐機會,工作熱情很高。從實踐經驗來看,診所學生非常珍惜接觸、真實個案的機會。學生還沒有直接面對生活的經濟壓力,赤子之心使他們更能同情當事人的際遇,盡管沒有經濟收益,但他們投入法律援助工作的熱情高漲。二是診所法律援助的機制相對靈活,能填補政府法律援助之不足。從法律援助的可獲得性要求上來說,主要體現在經濟困難標準和范圍的規定上。但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對于經濟困難證明的要求較高,尤其對于外來務工人員,要回到戶籍所在地開具經濟困難證明,不僅手續繁瑣,經濟成本(主要來回的交通費)和時間成本都較高。三是診所學生在教師指導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是一種保護下的獨立,工作的風險大大降低。診所學生畢竟涉世未深,欠缺實務經驗,如果完全放手讓其獨自面對社會矛盾尖銳激化的局面———訴訟糾紛,很可能出師未捷即已折戟沉戈,搞不好還可能要承擔失職的法律責任,這不僅可能會使遭受挫折的學生心理上產生陰影,也會給診所法律援助工作帶來負面影響。而診所教師能夠以其豐富的實務經驗與社會經驗,給予學生必要的指導與支持,使診所學生獲得“保護下的獨立”,降低風險。診所學生在羽翼未豐之時,未具備獨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診所教師的幫助是不可或缺的。

二、診所式法律教育結合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案源穩定性問題在我國診所法律教育實踐中,案源不穩定是很多法律診所開設的法律援助中心面臨的困境之一。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從當事人的角度上,由于學生無論在理論知識還是實際執業經驗上都有明顯的欠缺,即使有教師的指導,部分當事人還是會對案件勝訴率的把握上心存憂慮,因此,他們不放心將案件交給學生。其次,從學生方面來說,現實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適合學生辦理,對接收到的咨詢個案必須要加以選擇。最后,由于我國診所法律教育總體上還在起步階段,社會宣傳力度還不夠,很多人對學校診所教育以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還不是很了解。如果一直缺乏真實案源,學生就無法通過真實的案件、真實的當事人真切地在辦理過程中掌握基本實踐操作技能和了解司法制度體系,更別提法律職業道德以及社會公益心的培養,診所教育的效果必然會大打折扣甚至失去存在的意義。故此,案源不足是診所式法律教育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二)糾紛類型的單一性問題診所式法律教育中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普遍面對的另一個問題是受案類型的單一性。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資源不能沖擊正常的法律服務市場,只能針對于特定人群與特定類型案件提供援助,而這些人一般面對的法律糾紛往往集中于勞動爭議、人身損害賠償、離婚、刑事案件等,案情一般也較為簡單,而復雜的案件類型如房地產糾紛、公司有關的糾紛、知識產權糾紛等則不會涉及到。這就使得診所學生辦理案件的類型偏向單一,無法獲得全面的鍛煉。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刑事案件,但由于診所學生并非執業律師,不能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使得他們的受案范圍進一步收窄。

(三)經費保障問題與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相比,高校開設的法律診所(法律援助中心)更經常面對經費不足的問題。據中國診所法律教育網站的資料顯示,高校的法律診所援助經費來源主要有三:一是從學校的行政開支中列支;二是來自校內師生的捐款;三是來自社會的捐助。例如,復旦大學的法律援助中心建設初始的經費來源包括:中心成員捐獻了自己的獎學金、生活費近1000元,復旦律師事務所捐贈500元及法律系一些開支的報銷。但是都存在經費不足、不穩定的問題。經費缺乏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法律診所的發展。

(四)診所學生開展法律援助的法律保障問題法律診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主體是學生,但在校學生走出校門從事法律援助工作會經常遭遇各種制約。一是調查取證權利受限。由于學生并不具有律師身份,到有關部門調查取證的權利就受到限制。這使得學生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受到一定影響。二是出庭權利受限。由于社會上有部分不具有律師資格的人非法從事有償法律服務,許多地區的法院、勞動仲裁委員會都訂立了對公民的限制規則,例如,有的法院規定公民必須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有的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公民要當庭提供免費的協議。三是學生人身份沒有得到尊重。個別法院或者仲裁員不了解診所學生法律援助的情況,對出庭的診所學生不信任,對其人身份也不認可,在調解過程中繞開學生,容易使當事人對學生人產生誤解或不信任,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五)人員流動性問題考慮到法律援助工作對學生專業知識結構完備性的要求,學生參加法律診所課程和參與法律援助一般已經是大三,而學生大四大多已要找工作、考研等,參與辦案的時間很難得到保障,畢業后去向就更難確定。而許多案件,從一審到二審再到執行,起碼是半年至一年,如果涉及發回重審則時間更長,走完全部程序可能會持續兩年以上。隨著參與辦案的學生畢業離校,案件跟進可能會出現銜接上的問題。此外,很多法學院有關法律診所的課程一般只安排一學期,當課程結束后,學生就會將精力重新投入到新的課程學習上,并從相關的實踐工作中退出。這樣,高校法律援助中心里工作人員的穩定性就很難得到保證,中心的主要精力就不得不用于培養新的學生上,那么法律援助中心的辦案質量、成員能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就會受到限制[6]。

三、我國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法律援助環節的路徑

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環節是診所式法律教育的重要內容,實踐中上述問題的存在,影響了診所教育的效果。為此,需要有切實的方案解決或至少是緩解這些問題。

(一)建立多元化案源渠道沒有足夠的案源,大多數學生沒有參與實踐的機會,診所工作只有單純的值班等待咨詢,診所課堂教學中的實踐技能沒有應用的機會,容易使學生產生“無用武之地”的倦怠心理,大大影響了教學效果。走出校門,多方面開拓案源是必要的。筆者所在高校的診所學生自發組織,通過與社區辦事處有效溝通,定期到社區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為了有效吸引更多群眾的關注,他們還與本地的社工組織聯系,一同組織活動。通過與社區建立長期聯系與合作,加大宣傳力度,打開局面,是開拓案源的有效途徑。另外,法律診所還可以與當地司法局的法援處聯系,定期組織診所學生參與法援處的值班,在執業律師的指導下參與值班咨詢。由于診所的機制相對靈活,部分不符合法援處受理條件的案件可以轉交診所處理。

(二)開源節流,拓寬法律援助經費來源法律援助既然是著眼于社會服務,就不能因為經費問題變無償服務為有償服務。法律援助經費問題可以從兩方面著手解決:一方面,法學院可以合理配置現有教學資源,整合部分實踐課程,適當調撥資源給法律診所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另一方面,高校法律診所應當積極爭取各方面社會資源的支持。法學院應當借助其教師與學生良好的專業素養在其所輻射的地域為社會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務,形成較好的聲譽并獲得所在地域公眾的認可。法律診所對社會的貢獻越大,得到各項社會資助的可能性就越大。但目前我國高校的法律診所普遍未形成足夠的社會影響,社會資助渠道并不暢通。故此,提高診所自身專業服務能力,是獲得社會資助的條件之一。

(三)各方面協調,保障診所學生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首先,診所學生人身份問題需要診所的法律援助中心與其他部門協調解決。以勞動爭議為例,對于公民,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原則上只要求不能收費,但各地往往另有特別規定。例如,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于公民資格要求就比較嚴格,其的《勞動仲裁委托人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確定了可以作為人的范圍;而根據第十條的規定,學生人一般也不屬于有正當理由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所以,只能以“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的身份擔任勞動仲裁案件的人。根據《暫行規定》和本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做法,筆者指導診所學生擔任人時一般按照以下規程:由政法學院與當事人簽訂免費的《委托合同》,政法學院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供上述合同,并出具關于指派學生擔任人的信函。另一方面,學生人并非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受到很大的限制。解決的辦法暫時只能是申請法院、勞動仲裁委員會調查取證,或者讓當事人自行取證。如果上述方案都無法實現,案件處理效果可能會受到影響。首先直接的影響是當事人可能會因此對學生人產生不信任感,覺得診所無法有效幫助自己解決問題。但隨著《民事訴訟法》的修改與完善,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這一訴訟權利得到程序上的保障,學生人取證難的消極影響會減弱。

第4篇

(一)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弱勢群體的農民工,在經濟上大多是存在困難的,在權益遭受侵害后,要是不能及時得到救濟,農民進城務工增加收入就不能實現,無親無助很容易滋生極端心理,引發犯罪,這對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帶來不利因素,影響和諧社會的建設。法律援助作為一項司法救濟的手段,可以保障社會弱者的公民基本權利,同時也保證了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促進了民主建設,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二)有利于貫徹落實執政為民的重要思想

執政為民就是要關心群眾生活、維護人民的利益,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讓農民工無償獲得法律咨詢、、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是一項“民心工程”。法律援助制度充分體現了我黨和政府順民心、合民意,心系農民群眾利益,是貫徹落實執政為民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體現。

(三)有利于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保障人權

法律援助其本質是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公正,體現了《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助貧扶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事業,在近幾年的農民工權益受侵害案件逐年增多的現狀下,積極幫助農民工維權,實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而促進司法公正。同樣,人權具有平等性,對弱勢群體的農民工進行幫助,保障其權利的平等與公平,法律援助在幫助和維護農民工的勞動權利的過程也是在保障農民工的人權的實現。

二、農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國家設立專門機構,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并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制度,其起源于15世紀的英國。在我國,法律援助首次被法律確認是在1996年3月的《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中,而我國真正意義上的現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是在2003年《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2006年,國務院也頒布了《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明確了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問題。目前,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以下不足:

(一)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完整統一的法律援助法,而是散見于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中。從立法現狀可以看出,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立法指導思想不明確,《法律援助條例》只規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圍,并未涉及農民工問題。具體來說,條例規定過于籠統,缺乏真正可操作性可施行性,在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法律援助的主體、條件和義務上的規定表達模糊;此外,農民工法律援助對象標準規定過于嚴格,經濟標準和案情標準同時具備,援助的標準仍主要集中在其經濟方面,局限了法律援助的范圍,限制了各地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運行。

(二)運行中存在的不足

法律援助運行中存在的不足主要集中體現在,國家在提供法律援助上存在不足之處和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的因素都影響著法律援助制度的維權能力和援助效果。①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首先,涉及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部門之間配合以及跨界的互相協作不夠。專門經費建設、人員配備問題、機構數量以及分布等方面上,均存在問題;各部門之間的協作也不完善,在實際運行中經常渙散,缺乏體系化、規范化,導致農民工在維權時不停地奔波于各個有關部門之間,增加了農民工的訴訟成本;此外,關于跨地區的協作機制也還沒有形成,導致農民為解決一個問題往返于不同地方,大大增加了農民工為維權的費用和精力。這些都嚴重不利于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設,不利于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其次,農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不完善,覆蓋面有限。一是農民工在申請法律援助時存在一些阻礙。農民工在發生工傷時,因丟失勞動合同或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等不能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使其無法進行正常的維權程序;在一些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會著重考慮地方政績,而對外來農民工與本地用人單位發生的糾紛,持一拖再拖的態度。二是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經費不足。目前,法律援助的經費沒有統一的標準,預算也不夠明確,缺乏統一的規劃與安排,這樣就不能保證法律援助機構全面的開展工作,經常因缺乏專項經費供給,使得無法及時解決農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請。三是法律援助形式單一,缺乏制度化、規范化、體系化的宣傳。農民工數量及其糾紛在不斷增加,對法律援助的需求變得多樣化,單一的提供援助的形式———以農民工單向申請為主,導致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普及大打折扣。同時,在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宣傳工作力度也是不夠的,重點不明確、形式缺乏多樣性。最后,農民工本身文化素質不高,且缺乏法律知識。受其本身因素影響,常常導致其法律維權能力和意識不強,很多農民工因其錯過時效不能進行仲裁,影響法律援助的進行。農民工傳統農民意識,會產生擔心對手太強勢、進法院打官司不好、訴訟費用太高了負擔不起等想法,于是或者采取妥協退讓辦法回避,或者采取激進手段維權,再或者采取上訪等方法;農民工群體的整體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們對國家法律理解片面或是曲解,寧愿去相信“老鄉們”的誤導,也不愿意相信他們心中高高在上的法律,這樣就增加了法律援助的難度;許多農民工并不了解法律援助機構職責與運行程序,甚至是根本不知道法律援助為何物,就使得他們心里認為“維權無門,無處說理”的境況,不能及時的利用法律援助來保護自己;此外,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很多農民工并不重視,導致在需要法律援助時,沒有辦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

(一)完善相關立法

出臺關于糾紛解決的相關法律法規,增加法律援助的條款,簡化農民工糾紛解決的程序,這樣便于農民工理解與進行,也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方便在短時間內就可以幫助挽回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并且應該完善法律、法規,規范用工制度,加大對違法用工的懲罰力度②,規定勞動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制度,減少農民工訴累。同時,關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條件與范圍的規定應予以具體、詳細,適當降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門檻。除此之外,對于傷情鑒定費用、執行費等,對于收入低的農民工來說也是份不小的開支,所以在設置訴訟費用時,應該考慮農民工的實際情況,降低農民工訴訟成本。

(二)無歧視的農民工社會地位

社會學家社艾君認為農民工問題的根源在于城市文化派生出來的對鄉村的政治、文化、經濟的排斥而產生的人的等級觀念的歧視。農民工是對城市發展有重要的貢獻的一員,應該同城市居民地位平等。正如一些人會建議強化農民工社會人身份③,使在城市生活生產中的農民工與城市居民一樣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并承擔著平等的義務。

(三)完善法律援助資金保障與監管制度

首先,政府要保障法律援助的經費來源。政府在農民工法律援助中應該承擔最為重要的責任,資金的投入最為關鍵。在英國,法律援助是一項“開放性預算”,年終按實際支出撥付。這很值得我國借鑒,各級政府應該在年初設定為法律援助設定參考預算,統一管理,在年終按實際情況支出,保證經費來源的穩定性和支出的專門性。都應該為農民工法律援助設立專門款項,并且,其次,社會上推廣募集與捐贈。發揮慈善機構與捐助活動的力量,募集法律援助的經費,發揮社會愛心人士的作用,同時也普及了社會對農民工群體的關注程度。第三,設置援助經費監管制度。設立專項經費管理,重視資金的管理問題,保證專款專用,落到實處。

(四)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專業化建設

第5篇

(一)如何認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我國雖然頒布實施了《公證法》等公證法律援助條例或標準,但是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認定還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實際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不符合現象卻進行公證法律援助的現象。比如老人的贍養問題,家庭境遇較好的老人往往會因為子女不贍養等問題進行法律援助的申請,而此種行為一般都會被受理執行。單單從法律援助條件上看此種行為是不符合公證法律援助條件的,因為被援助的對象盡管是老人,但是由于其家庭境遇比較好。生活能力或者生活所需能夠得到有效的滿足,與公正法律援助條件中弱勢群體等援助條件的標準相悖,公證法律援助行為在實施過程中,經常會受到質疑,導致其行為在法律適用范圍內是屬于不合法行為,造成了社會影響較大,嚴重干擾了社會經濟秩序的運轉和公正法律援助制度的權威性。

(二)公正法律援助對象的狹隘性

我國《公證法》規定對符合法律內容規定的當事人可以采取有償或無償的法律援助行為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或者賠償請求。這里的當事人在實際的法律公正援助制度中基本上是自然人,而我國《憲法》則將自然人、法人、組織統統歸納為自然人,那么在實際的法律援助行為事實過程中,必然存在著偏頗一面,對自然人能夠進行良好的法律援助服務,可是針對法人以及組織卻沒有有效的進行法律幫助,法律援助對象出現了較為明顯的狹隘性,造成實際的當事人合法權利在受到侵害時往往因為法律界定上不屬于“自然人”而遭到拒絕,導致其權益的維護遇到了較大程度上的困難,也為社會的穩定運行帶來了嚴重的干擾。因此,我國目前現行的公證法律援助制度中當事人的包含范圍存在著較為明顯的狹隘性,已經在實際的維權活動中顯露無疑,需要認真的對待,采取有效的彌補措施來豐富完善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內容,保證其社會涵蓋面能夠符合實際的經濟生產生活所需。

(三)法律援助形式應該更加主動

根據我國《公證法》以及地方相關法律法律的內容,進行公證法律援助服務的前提都是當事人向相關機構提出了援助申請,公證機構在進行核實之后才會被動的進行援助行為。此項決議存在著很大的爭議,首先,當事人的界定存在著不足,當事人涵蓋面的狹隘性上面已經提到,這里主要說的則是當事人自身是否具有提出申請的能力以及行為,當當事人無法活動或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時,其無法進行有效的申請,此種情況下公證法律援助服務是否應該展開或者主動進行?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制度還沒有明確的解釋和規定,導致實際的當事人權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其次,法律援助行為只能是被動式的展開,缺乏一定的靈活性。當事人包含的某項面臨失傳的技術或者手藝時,公證法律援助行為就應該及時的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以保證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然而實際的工作中由于受到了法律援助條款的限制,導致其工作行為主要是以被動式為主,缺乏靈活機動的操作性,面對著經濟形式的迅猛發展,明顯落后于實際的客觀要求,需要進一步加強改進以適應新時代的發展要求,向社會提供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四)工作人員的職業技能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目前雖然法律援助公證制度已經成為了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已經從法律上得到了認可,但是在實際的工作中公證機構的人員編制還是脫離于政府編制之外獨立運行,導致從事法律公正援助的工作人員構成十分復雜,不同學歷、年齡、社會關系等方面的工作人員充斥其中,造成了整體援助實施過程中專業技能以及服務水平受到了較為嚴重的影響,工作人員整體參差不齊導致的法律援助行為沒有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以及當事人的滿意,對公證人員的素質以及公證機構的社會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

(五)公證機構日常行為受到的法律約束較低

目前我國的公證機關在進行日常的法律援助行為時,按照規定執行的意識比較淡薄,公證行為以及公證約束力飽受質疑,缺乏有效的監督機構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督審查,導致其自身內部違反規定等行為滋生,嚴重阻礙了我國法制化進程以及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嚴肅性。這也是現階段我國公證法律援助制度亟待解決的問題。缺乏有效的監管機構對其進行監督管理導致法律援助行為以及流程不合法現象比較普遍,比如2004年5月11日西安寶馬彩票時間,公證機構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導致整體公證行為受到了比較嚴重的影響,日后開展公證行為過程中充滿了不信任以及質疑等現象比較普遍。因此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機構來對公證行為以及法律援助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管已經迫在眉睫。

二、推進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建議分析

(一)完善監管機構,加強人員素質培訓

針對目前我國公證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日常工作流程疏于管理和違規操作等行為,需要建立嚴格高效的法律監管部門來約束日常的工作行為,保證其工作能夠處在社會的監督之下,杜絕隱私舞弊等現象的發生,為我國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營造良好的法律監督氛圍,保證制度得到不斷的完善,行為法制化以及規范化,提高我國法律援助機構的信譽度以及形象,為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以及和諧社會的構建做出應有的貢獻。同時對工作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工作也要持續展開,在提高工作人員專業技能的同時,也將世界先進的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益處向工作人員普及,充分推動我國的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能夠與國際接軌,跟上時展的潮流,促進我國法律體系的豐富及深化發展。

(二)公證法律援助制度的內容和方式進一步深化完善

第6篇

國家責任是國家基于其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地位(抑或權利代表地位)而產生的一種義務和職責。法理上,責任的的含義具有第一性義務和第二性義務的區別,國家責任亦是如此。法律援助的本質在于維護受助者的基本權利,從而實現社會均衡與穩定,從此角度看法律援助應當是一種國家責任。法律援助監督管理中的國家責任具體表現為政府責任。政府是國家權力的執行者,是國家行政機關,是政府責任的直接承擔者,《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按照基本法理,該責任同樣包括兩個層次,其一,政府法律援助監管的第一性義務。這種義務是政府基于其功能而產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為政府職責(或職權)。具體包括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和推進制度實施。其二,政府實施法律援助的第二性義務。該義務是政府基于其實施法律援助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即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由于政府行政主管機關的過錯給法律援助對象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在完善法律援助監督管理機制過程中,不僅要強調政府的法律援助職責,同時也應當強調對法律援助進行監管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保障法律援助有效實施的基礎。基于以上的分析,在法律援助監管過程中,不僅要強調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同時也應強調由不利監管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二、法律援助監督管理機制疏議

(一)法律援助監督管理關系

法律援助監督管理關系是司法行政機關與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之間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在該關系中涉及到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者三個主體,其中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者,法律援助機構是法律援助的組織實施者,法律援助者是法律援助的具體實施者。法律援助監管的有效性以主體權責分明為前提條件。從行政法律關系的角度看,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地位不容置疑,其是法律援助國家責任的直接承擔著,直接對法律援助活動進行管理,然而法律援助對于受助者而言體現為某種法律援助服務,從此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機構是履行政府責任的具體實施者,也是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者。

法律援助機構是具體組織實施法律援助的主體,確定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是司法行政機關落實監管責任的前提。一般而言,法律援助機構是由地方政府依據當地情況設立(或確立)的機構,具體包括兩大類。一類是由政府在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這些機構一般屬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有事業編制。另一類是由政府確認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及法律服務所。前者在監督管理機制中處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角色,這在很大程度上給法律援助的監管帶來阻礙,隨著事業單位改革,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對于此類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后者在法律援助監管中屬于被管理者,但因監管力度不夠使部分此類機構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走過場”,嚴重影響了當事人合法利益及國家法律援助責任的實現。所以,對于性質不同的法律援助機構采取的監管措施也應當有所不同。

(二)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形式

法理上,要明確該責任的具體內容和形式,首先必須要確定該責任的主體,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是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同時也是法律責任,從此角度上講,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主體是司法行政機關,責任形式表現為第一性義務(即職責),但同時亦不能忽略司法行政機關在違反第一性義務而產生的第二性義務(即法律責任)。雖然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律援助監督責任的當然主體,但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還離不開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具體實施者,從法律援助的性質看,這兩者亦應屬于法律援助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

理由有三,其一,法律援助機構是組織開展法律援助的機構負責法律援助的申請、受理及指派,在此過程中要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就必須使法律援助機構承擔監督管理的責任。其二,法律援助機構的自我監管是有必要的。其三,法律援助實施者的自我監管對案件質量的提升起著重要作用。雖然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實施者也有監管責任,但這種責任形態主要表現為行業責任與綜合性法律責任,這與司法行政機關的責任內含有著很大區別。而法律援助實施者監管責任則表現為道德義務和職業法律者責任。由此可見,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內容與形式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且呈現出多層次的特點,法律援助監管責任的實現途徑亦呈現為立體化的機構。

三、法律援助監管中國家責任的實現途徑

(一)建立“立體式、多層次”的責任體系

傳統意義上,法律援助監管責任主體僅限于司法行政機關,責任層次較為單一,且以第一性義務為主,這種責任機制呈現為單向性特征,難以形成責任聯動機制,反而阻礙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法律援助從實施過程角度看是一個系統化的過程,包括法律援助機構的確立、法律援助申請、審批、指派法律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等環節,在這些環節中法律援助監管責任貫穿始終,且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和受助者的合法權益。基于以上分析,建立系統化的責任體系對于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從責任主體的角度看,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具有多層次性。其一,由于責任主體不僅限于司法行政機關,同時包括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責任體現為自我管理的義務和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的義務,前者是保障法律援助順利進行的基礎。自我管理責任是由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與地位決定的,主要體現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審批、案件辦理進行自我監督,從而形成“自律性”責任機制。雖然自我監督在一定程度上為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起到積極作用,但如果缺乏必要的外部監管,法律援助的自我監管也必然成為“權力濫用”的屏障,不僅不能起到應有效果,且會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并給法律援助的有效實施帶來阻礙。

于此,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責任應當是在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的自我管理。從法律邏輯上看,法律援助機構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管,同時履行監督法律援助者的義務。其二,法律援助者的自我監管責任。法律援助者在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后,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義務,該義務是基于援助者身份而產生的法定義務,具有不可棄性。一般而言,法律援助者主要是執業律師,無論其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專職律師還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自我管理的義務。該義務包括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提供法律咨詢、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所以基于法律援助監管的不同責任主體,這種監管責任具有明顯的層次性。從責任類型的角度看,法律援助監管責任呈現為“立體式”結構。上文提到,監管責任包括了第一性義務與第二性義務,是一種綜合責任。“立體式”結構就表現為責任形態的綜合性,即不同的責任主體不僅要履行法定義務(或職責)還必須承擔由其不法行為所導致的法律責任(否定性評價),并以此作為彌補法律援助受助者損失的依據。

(二)完善經費使用監督機制

法律援助經費是保障法律援助順利開展的基石,經費的籌集、調撥、使用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公眾監督。從監管責任角度講,經費使用的監督機制由縱向的行政監督與橫向的自我監督與公眾監督構成。目前,法律援助經費主要由國家財政負擔,實行專款專用,經費支出以法律援助辦案經費、補貼等為主,經費的合理使用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的質量,所以,對法律援助經費使用進行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這也是法律援助監管責任的題中之義。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監管機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單獨核算制度。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應當建立專用賬簿進行單獨核算,避免和其他經費混同。第二,建立經費使用公示制度。由于法律援助經費來自國家專項撥款,必須接受司法行政機關與公眾的監督。公示內容不僅包括經費使用情況,且有必要對經費來源進行公示,因為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不完全限于國家財政撥款。第三,可以建立法律援助基金,由專人進行管理。第四,完善經費使用檢查機制。

目前,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是落實監管責任的主要途徑。檢查主體一般是司法行政機關,檢查方式主要采取抽查,檢查內容主要是經費使用情況。雖然經費檢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監管效果,但是由于抽查形式的制約,使檢查評價結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采取全面檢查的方式很有必要,但全面檢查所耗費的行政成本也是較高的。故檢查機制應當堅持實質性的同時強調形式的便捷性,基于目前的電子技術,可以建設法律援助經費網絡管理系統,通過經費使用信息錄入、核對等環節實現對經費使用的監管,由此不僅降低了行政成本,且加強了檢查效果。第四,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法律援助者的自我監管。雖然經費的調撥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但經費的使用者是援助機構和援助者,只有進一步加強對機構及其人員的自我約束,才能更有效地提升經費使用效率,才能避免出現經費濫用的情況。

(三)完善案件跟蹤機制

法律援助案件跟蹤機制是通過建立案件跟蹤檔案對案件進行監督的一種手段,但目前的法律援助案件跟蹤機制較為形式化,沒有很好地起到監管效果。案件跟蹤機制不僅要建立跟蹤檔案,且要在檔案管理的基礎上實現實質監督。具體實施辦法如下:其一,細化檔案管理工作。案件跟蹤檔案是對案件辦理情況的原始記錄,檔案項目的設置可以依據法律援助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包括案件類型、承辦人、案卷編號、受理時間等基本情況,除此之外還應當增設關于案件評價或者反饋信息,這樣有利于從受助者的角度直接監督辦案流程。其二,法律援助者定期報告。法律援助者是實施法律援助的直接責任者,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是其重要義務。如前所述,建立案件跟蹤檔案是從監管者自上而下的被動式管理,而定期報告制度則要求承辦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向法律援助機構和受助者報告案件進展情況,以便實時監控案件質量。其三,旁聽庭審。法律援助者所辦理的案件采取公開審判的,可以指派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庭審旁聽,以此了解承辦人辦理案件的具體情況,并通過庭審旁聽為承辦人提出相關意見。

(四)建立案件質量的“量化評價標準”

法律援助案件評價機制是對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質量評估的量化標準,評價機制的運行能從制度上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目前,案件評價機制主要局限于案件辦理情況調查、回訪等,并沒有形成一套較為可行的評價方案。從理論上講,評價屬于價值判斷的范疇,是具有主觀色彩的一種意識或認知,然而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評價應當盡可能的排除主觀色彩,通過“標準量化”的方式使案件評價值機制更具合理性與客觀性。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量化評價化標準”應當涵蓋整個案件承辦過程,涉及案件受理、案件辦理及結案三個環節。在案件受理中,量化評價標準可以包括案件基本情況登記、案件受理依據、案件受理情況、案件受理期限等內容,并設定不同的評估檔次。在案件辦理中,量化評價標準應當依據不同的案件性質規定不同的量化評價標準。一般而言可以包括法律文書基本情況、證據材料收集情況、會見當事人情況、案情分析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情況、庭審記錄情況等,通過較為細化的評價標準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在結案環節中,量化評價標準可以包括裁判文書基本情況、當事人意見、法律援助者結案總結等。只有建立較為完善的評價標準才能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

四、結語

第7篇

法律援助是對那些需要參與訴訟或者需要與有關國家機關交涉事項,但經濟上又非常困難,請不起人、辯護人的公民,由國家為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別是困難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公民權利。自20世紀中葉以來,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相繼建立起了與本國實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制度,開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動,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經濟上又困難的公民,能夠獲得由國家為其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開始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1996年起在全國各地逐步推開,對維護司法公正、調解和處理社會矛盾,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市是從2001年起步的。2003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公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條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義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憲法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從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標,即保障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

2、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具體的實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規的規范和保障,這已是當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以及我國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實踐所證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并平等地實現公民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法律援助的申請與審查、法律援助的實施與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體制以及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規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規范,從而保證公民平等地獲得應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活動按照一定的規范運作。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條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運作實施達到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確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功能得到真實、有效的實現。

二、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和應具備的條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是一項政府主辦的事業,立法中確定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是,既要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慮我國國情;既要考慮所涉及的案件情況,又要考慮當事人經濟困難的程度;既要考慮能讓經濟困難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適用范圍包括兩個方面:

1、對人的適用范圍,即“符合條例規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個方面的人員:一是有需要事項但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費用的公民;二是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據我國加入或者簽定的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等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只要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也可以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對事項的適用范圍,即“咨詢、、刑事辯護”的事項(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其中包括的事項有:一是需要咨詢、的事項,包括: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或者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教育費、撫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此外,還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項之外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二是刑事訴訟中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者沒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項,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項;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的事項;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項。三是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的事項。

上述范圍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規定獲得無償的法律服務。

具體有那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訴求中公民對下列需求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也就是說可以向設在縣級司法局、地、市級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3、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的;4、因公受傷請求賠償的;5、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討侵權賠償的;6、無法履行勞動行為的民事權益的。(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公安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2、訴訟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具備那些條件?(一)有我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二)案件發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機關或者公證,仲裁機構受理的;(三)有事實證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務費用的;經濟困難的持證參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的規定執行。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證、戶籍證明、暫住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二)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困難狀況證明;(三)與申請法律援助有關的案件證據材料;(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經費,是指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用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費用。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只要有兩種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責任財政支持,即財政撥款,這是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主渠道和基礎。二是社會捐助,這是法律援助經費的補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援助的或者對某些社會弱勢群體的捐助,法律服務組織的捐助。其經費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專款專用的原則。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貧困當事人能夠平等地實現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援助經費的性質類似于救濟款項。國家對救濟款項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經費的使用、管理更為嚴格的規定。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貧困當事人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無論哪種渠道來源的法律援助經費,都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改變法律援助經費的用途和性質。貪污、挪用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的原則。這種監督是對法律援助經費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進行的檢查監督,是檢查監督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的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檢查和經費的規劃。法援經費的使用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規劃、預算、結算,包括各類案件補助標準的審核。特別是市、縣(區)司法局每年對法援經費的使用至少要有兩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

四、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和審查受理

1、申請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有兩種: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這兩種申請方式中以書面申請為原則,口頭申請為例外。一般來說,公民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況下,有些申請人不識字或者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確實無法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時,才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條例之所以要求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有利于公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規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機構順利進行審查,并及時順利地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對申請的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消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第8篇

論文關鍵詞:授助;道德;理性

一、中國法律援助的特點

法律援助制度又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困難、生理殘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而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這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廣義的法律援助包括減免訴訟費在內在的整個法律程序的各個環節上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幫助。狹義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為社會的貧困者、弱者、殘疾人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同國外尤其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點:

(一)中國法律援助物質保障的現實性

中國社會主義法制不同于資本主義法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我們的法律既規定了全體公民一律平等的實體權利,又規定了為實現平等實體權利所必須的平等程序權利,而且特別強調為實現這些權利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實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為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權利的實施機制,切實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得以真正貫徹實現。這正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與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質區別。總而言之,中國的法律援助雖然起步晚,但是起點高、范圍廣、后盾強,有保障,是一項大有發展的公益事業。當然,作為一種新的制度,特別是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我們在理論和實踐中逐步探索、解決和完善。

(二)中國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

在中國,法律援助是以政府為主導,政府與社會相結合的行為。法律援助既是國家的責任,也是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責任。就中國的現實情況而言,目前還缺乏大量的社會援助組織,沒有形成穩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資金來源,而律師又已成為法律服務資源市場的競爭主體。因此,如果沒有國家的全面參與和組織領導,單靠社會和律師個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種開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動的有效制度并維持整個法律援助機制的統一、有序運行,不僅是困難的,而且也是不現實的,而且還可能導致法律援助活動出現各自為政、孤軍奮戰、管理失靈、形式混亂、地域發展不平衡的狀況。所以,我們的法律援助必須以政府為主導。這是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點,也是其優點。我們在確立法律援助為國家責任的同時,也沒有排斥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動。這種以國家援助為主,社會組織和個人援助為輔的法律援助機制,不僅體現了國家在整個法律援助活動中的主導作用,同時也有利于調動社會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國家或僅僅把法律援助強調為一種國家責任,或只認為法律援助是社會組織和律師個人的人道行為。這兩種作法,或是加重了國家的財政負擔,或易導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國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

首先,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來看,包括如下:刑事辯護和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公證證明;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務。而一些國家的法律援助則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辯護及簡單的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咨詢。

其次,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對象來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確因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情況,以及符合特定條件的外國人,都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而許多國家則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國人的法律受援權。

再次,從法律援助的主體來看,中國法律不僅明確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師的應盡義務,而且還要求公證人員、墓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員也應為維護社會弱者的法律權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國家,法律援助被認為僅僅是公設律師的工作和少數具有正義感的私人律師的善舉。

二、中國法律援助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

(一)實現和保障人權

認為,人權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也就是說,一定社會中的一切成員或一定國家中的每個公民,不論其種族、民族、性別、語言、、政治主張、財產收入、教育程度等狀況如何,其所受到認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障)的能夠實際擁有的實然權利和應當擁有,但因目前種種條件的限制實際上還無法擁有的應然權利,特別是生存權利、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權利等,不僅在資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實際生活中也應當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社會為此創造了前提和基礎條件。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社會主義法律就是人權法。但是,我們還應當看到,無論是憲法,還是各部門法,對人權的保護還僅僅是一種立法上的承認,而對人權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這些法律規定的權利真正地在社會生活中成為現實。一般而言,人權的實現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通過自己的法律行為來直接實現其實體權利;二是人們在司法救濟中通過行使程序權利(訴訟權利)來保證實現其實體權利。以上兩種實現人權的途徑,隨著法律規范的繁多復雜,越來越需要專業性的法律服務。但是在市場經濟中,法律服務資源的有限性、有償性往往導致社會弱者無法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易方式獲得相應的法律服務。因此,傳統的人權保障措施已遠遠不夠,必須建立相應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無論是從道德及人道主義的角度,還是從公正、平等的法律價值與評價的角度,或是從人權的角度,中國都不僅應當實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國的法律援助都應當比外國實現得更好。

(二)凸顯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為解決各類社會沖突而追求或擁有的一種法律理想和法律評價。它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既要運用體現公平原則的實體規范來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又要使這種確認和分配的過程與方式體現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稱作實體正義,把后者稱作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有實體正義是不夠的,還要有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靠司法人員的秉公執法也是不夠的,還要有對社會弱者的法律援助。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對司法公正特別是對程序正義的種種障礙,其中包括社會弱者在尋求法律的平等保護時遇到的有形或無形的困難。具體而言,這些障礙主要有以下幾種:經濟上的障礙;知識與信息上的障礙;權利和義務觀念上的障礙;溝通交流上的障礙;法律服務資源上的障礙;生理上的障礙;人身自由上的障礙。以上諸種妨礙司法公正的障礙的存在,客觀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從而導致了實體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則是保障這兩種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國法律援助蘊涵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為了適應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產生的。‘言首先是在西方社會出現的。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諾言,積極支持在有關法律制度中訂立給予窮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內容。如法國1851年確認法律援助制度,英國1903年頒布《保護窮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頒布《法律援助和咨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對封建地主階級享有法律服務特權的否定,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但是,從根本上講,西方國家為窮人提供法律援助是為了鞏固資產階級統治,并沒有改變其維護資產者利益的階級本質,且他們所宣揚的人權是以財產權為核心的人權,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資本主義法律成為普遍保障廣大窮人利益的工具。事實上,在資本主義國家,窮人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現象仍到處可見。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就決定了我們國家對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應該提供法律幫助,保障實現其應有的合法權益。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樣,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鏟除人間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國全體社會成員大都具備的或是能夠接受的傳統道德價值,又體現出了與社會主義道德的必然聯系。中國的法律援助蘊含著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體現仁愛積善

孔子云:“仁者愛人”,這是中國占代早期的人道主義。孔子從愛護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倫理立場出發,認為作為一個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博施于民而能濟眾”,“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繼承和發揚了孔子的“仁愛”思想,進一步提出人的“良知”問題,認為“良知”即“不慮而知者”,可與“良能”、“良心”視為同義語。“良能”,是指天賦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認為“惻隱之心”是‘·仁之端”。“積善”亦即多做好事,與人為善。鐵面無私的包拯、剛正不阿的海瑞等為民請命、為民伸冤的壯舉,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傳統道德價值觀在司法活動中的典型表現。

中國的法律援助,給在犯罪案件中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給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而無力支付律師費者,給請求給付撫恤金、保險金或與此有關的公證而無力支付費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幫助。同時,也給某些經濟上有嚴重困難的國有或集體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法律糾紛提供法律援助。這些都可謂是為人民為社會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貧幫困助殘,充分體現了仁愛積善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歷來被人們看成是公平和正義的化身。基于各種原因,社會上總會存在一些弱者,他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因經濟貧困或其它原因,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因此,對弱者的法律援助,不僅逐漸成為一種法律制度,也是社會道德的價值取向之一。為社會弱者提供減免收費的法律援助,是我們社會主義道德的重要體現。

(二)強調義務,淡泊利益

義與利,是中國傳統倫理思想中的一對重要范疇。居于傳統道德價值觀主一導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義輕利。它主張“君子義以為上”,“不義而富且貴”則“如浮云”。這種重義輕利的優良傳統,是中華民族抵制貪欲、戰勝邪惡的武器。在法律不斷受到金錢腐蝕的今天,全國首屆十佳律師王海云的話擲地有聲:“做律師就不能為了錢!”仗義執言,為民請命,是律師至高無上的準則。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許多當事人受益。法律援助,為貧弱者減免服務費,不正是重義輕利這種傳統道德價值觀的生動體現嗎?

(三)注重尊老愛幼

世界各個民族都具有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中華民族在這方面更為突出。中國古代不僅有系統的倫理思想體系,而且有較完整的教育體制,向國民灌輸尊老愛幼等倫理道德的觀念。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于掌。”把尊老愛幼與治國平天下聯系起來。在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今天,給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贍養協議、撫養協議的公證提供法律援助等等,無一不體現了尊老愛幼的傳統道德價值觀。

第9篇

(一)凸顯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利益的特殊保護

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由于身心發育不全、法律知識欠缺以及心理上的恐懼,無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客觀上需要通過法律援助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由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代表其參與訴訟活動,維護其合法權益,這將有利于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利益的特殊保護。

(二)健全我國刑事法律援助體系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衡量一國刑事法治發展的主要標志之一。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是刑事法律援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其納入刑事法律援助體系中,不僅有利于擴大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而且也可以實現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立法目的。

(三)切實提高刑事訴訟效率

由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較少,生活閱歷較淺,因而,自身保護意識與保護能力較弱。而法律只規定了未成年被告人享有法律援助的權利,而未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違背了司法平等和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因此,賦予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均等的享受法律援助的權利,是實現司法平等的必然要求。法律援助律師可以從刑事、民事各個方面為其提供幫助,保障其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有利于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刑事訴訟效率。

二、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之不足

(一)立法缺失

由于犯罪行為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身心危害嚴重,且未成年人自身缺乏防范意識,其在刑事個案中是典型的弱勢群體,因而,國家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他們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和救濟。而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并未將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圍之列〔2〕。《法律援助條例》雖然將刑事案件被害人納入了法律援助范圍,但其規定援助的范圍、階段和程序,與一般成年被害人同等適用,未能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害人群體的特殊性,而且在申請法律援助的方式上僅僅規定“可以”申請,沒有規定強制辯護,這顯然不利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特殊利益的保護。

(二)缺乏有效的資金保障

法律援助經費是法律援助制度最基本的物質基礎。我國法律援助經費來源呈現單一性特點,雖然有來自于企業、社會組織的資金援助,但其主要來源仍是政府撥款。這種單一的資金來源模式導致法律援助資金不足,尤其對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缺乏專項的法律援助基金。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甚至有一些律師反映,在辦理完法律援助案件后無法拿到補貼。經費的欠缺嚴重影響了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

(三)法律援助人員素質偏低

刑事法律援助律師的介入,彰顯了國家對于未成年人刑事被害人的重視和保護,對于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專職、穩定且經驗豐富的律師隊伍是提高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質量的有力保障。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承擔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大多是新加入律師隊伍的年輕人。他們由于缺乏實踐經驗,很多律師事務所在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委托后,選派一些年輕人去辦案,目的也僅僅是讓他們去熟悉辦案流程,培養鍛煉新人。由于新加入律師行列,經驗不足,相關領域如教育學、心理學等綜合知識欠缺,因而嚴重影響了法律援助的效果。

(四)救濟體系不健全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濟包括國家補償、公益救濟以及心理救助等一系列制度。首先,我國尚未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被害人如果不能通過訴訟獲得賠償,也無法獲得國家補償,生活將陷入困境。其次,我國公益救助制度缺乏規范化的管理,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單一性限制了法律援助活動的開展。雖然社會上不少愛心人士在得知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處境后愿意慷慨解囊,然而,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多數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難以得到社會公益救助而身處困境。第三,我國欠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制度。由于權利受到侵害,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往往情緒過激,不愿配合援助人員工作。如果有心理咨詢師通過心理疏導、心理干預加以關愛,幫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緩解緊張、害怕等心理,那將有助于他們提高自身的心理調控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而目前這方面工作還很欠缺。

三、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之構建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社會中處于弱勢地位,在遭受犯罪侵害時,國家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新刑事訴訟法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規定了強制法律援助制度,而對于未成年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缺乏相關規定。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該制度,以實現司法平等。

(一)立法應明確規定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需要法律援助

2013年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提出聘請律師意向,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訴訟人的,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這一規定給檢察院提出了一項新的要求,就是要幫助未成年被害人申請法律援助,可以說,這是我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改進。筆者建議,在將來的法律修改中,應當在刑事訴訟法中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并將《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款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與此同時,再將《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進行相應的修改,從立法上真正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對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權利實現多角度、全方位保護。

(二)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基金

近年來,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案件日益增多,筆者認為,為了保證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必要在法律援助基金中劃分出一部分資金,建立專項法律援助基金,專門為保證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提供資金保障,并對需要醫療救助的被害人提供經濟幫助。關于專項基金的來源,主要渠道還是應當從政府的財政中撥款,也可以鼓勵愛心人士進行捐贈。

(三)不斷提升援助人員的法律素質

未成年刑事案件涉及被害人的諸多隱私,因此,在辦理這類型案件過程中,忽略任何細節都可能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這就給法律援助人員的工作能力和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從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特點出發,對從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提升其各方面綜合素質,以適應辦理該類型案件的需要。筆者建議,可以建立一支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擁有一定的辯護經驗、致力于未成年人的感化與挽救、專職從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隊伍,以對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更好的服務。

(四)法律援助與社會救濟相結合

對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利進行保護,需要社會各界的協同合作,對已經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伸出援助之手,有益于改善其身心狀況,減少與避免二次被害現象的發生。在進行法律援助的同時,需要進一步完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濟體系,以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1.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司法實踐中,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一般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由于各種原因,被害人通常并不能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因此,有必要構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是指國家對一定范圍內因犯罪遭受損害而又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途徑獲得賠償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通過法律程序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補償原則、補償對象、補償范圍等。

2.建立社會公益救濟金。在進行國家補償的同時,可以吸收社會公益力量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進行救助。有些案件經過媒體報道,不少愛心人士慷慨解囊,伸出援手。然而,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只有經過媒體報道的個別被害人有機會獲得來自社會的捐助,眾多同樣遭遇的被害人由于得不到媒體的宣傳身處困境。因此,有必要設立刑事被害人專項救助基金,使得社會公益救助制度化、規范化。

相關文章
相關期刊
主站蜘蛛池模板: 一级毛片在线免费播放 | 中文字幕日本亚洲欧美不卡 | 日本久久精品免视看国产成人 | 国产精品成人第一区 | 国产成人综合在线 | 国产精品久久天天影视 | 精品的一区二区三区 | 久草资源在线视频 | 国产欧美日韩视频 | 私人情侣影院 | 国产精品视频999 | 99视频精品全部免费观看 | 五月婷婷激情在线 | 国产成人在线视频 | 青草久久精品 | 六月丁香在线播放 | 国产精品毛片一区二区三区 | 中文字幕天天躁夜夜狠狠综合 | 国产在线永久视频 | 国产精品99久久99久久久看片 | 免费福利在线观看 | 四虎国产精品成人永久免费影视 | 在线精品国产成人综合第一页 | 99视频在线免费看 | 蜜臀导航 | 国产亚洲视频在线观看 | 国产精品久久福利网站 | xf在线a精品一区二区视频网站 | 蜜桃成人精品 | 找国产毛片 | 美女啪啪网站 | 美女福利一区 | 丁香婷婷激情 | 日本激情在线观看 | 国产麻豆久久 | 久久精品国产免费一区 | 试看视频免费体验区 | 亚洲综合色婷婷在线观看 | 欧美肥胖老女人 | 欧美一区二区三区不卡免费观看 | 国产亚洲精品激情都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