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激情开心网,五月天激情社区,国产a级域名,婷婷激情综合,深爱五月激情网,第四色网址

勞動法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20 16:22:27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勞動法論文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勞動法論文

第1篇

勞動法》課程自在我國高校開設以來,雖然其課程地位不斷在提升,課程教學改革也在逐步開展,但相對于高校其他一些熱門的課程而言,該課程教學改革的力度明顯不足,進展也較緩慢。目前不僅教改的研究成果非常有限,就是能見到的極少的研究成果,在課程教學改革的探索上也基本上止步于教學方法層面,作為課程建設核心目標的課程功能定位問題,在《勞動法》課程教學改革的視野中很少見之于探討。本文認為勞動法課程教學改革也已到了一個“攻堅”的深化階段,必須在課程的教學功能這一關鍵領域啟動改革。課程的教學功能,就某一門具體學科來說,一般是指課程所具有的價值和作用。在現代教學理論和課程理論中,某一門具體學科的課程教學功能,并沒有一個統一的內涵界定,而是認為它是一個不斷被詮釋和開發的問題,換言之,一門課程可以具有多重的教學功能,有個體層面的,也有社會層面的;有本位層面的,也有延伸層面的;有知識層面的,也有能力和人格層面的,等等。基于這樣的認識,我們提出,可將就業促進作為高校《勞動法》課程應予承載的一項教學功能。所謂就業促進,并不完全等同于促進就業,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一條立法宗旨的規定,它包括三個“促進”:即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我們認為,就業促進,不僅僅是一個提供充分的就業機會、擴大就業數量和規模的問題,還應包含提升就業質量這一方面,是質與量的統一和互動,后者主要是指就業環境要公平、就業結構要合理、就業待遇要體面、勞動關系要和諧穩定等。必須看到,雖然在法律上,國家和政府是就業促進的主要責任主體,但就業是民生之本,安國之策,是一個事關重大的社會與經濟問題,因而就業促進也是社會各界共同的社會責任,高校對此也應義不容辭,應當在課程設置和教學功能開發上有所擔當。將就業促進作為高校《勞動法》課程應當承載的一項教學功能,其理由和意義在于:首先,它體現了該課程教學內容的價值追求,有利于彰顯《勞動法》課程的課程特色。如前所述,勞動法律制度是勞動法課程的主要教學內容,而從這些制度的產生、設計和運行來看,都無不體現了就業促進的這個價值追求。被尊為我國“勞動法典”的199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第一條便申明本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而制定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筆者看來,其核心就是廣義上的就業權,包括自由和平等獲得工作權、工資福利及休息休假等勞動待遇取得權、職業培訓、職業安全和衛生權、勞動者結社和集體行動權、社會保險保障權以及勞動爭議救濟權等,可以說,勞動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制度功能就是就業促進,我們后面還將揭示并展示,《勞動法》課程包含和蘊藏著大量的就業促進的教學資源。其次,它符合當前我國普通高校尤其是高職高專類高校“以就業為導向”的教學改革方向,有助于提高勞動法課程的教學效益。鑒于高校體制改革后大學生群體就業壓力愈來愈大的現實,近幾年來,我國許多高校,特別是直接面向市場進行人才培養的高職高專類高校,都確立了“以就業為導向”的教學改革方向,在專業和課程設置、人才培養規格、教學方法和途徑上等方面,都紛紛瞄準社會和市場需求辦學和教學,以提高畢業生的就業競爭力和職業發展能力。高校《勞動法》課程教學改革亦應順應這一教改趨勢,將就業促進引入和明確為課程教學的一項延伸功能,并以此牽引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切實改變長期以來該課程教學只有本位層面教學目標和任務的具體指導,而缺失更為宏大的功能支撐和動力驅動的局面,實現課程教學與就業市場的對接,提高該課程對于個人和社會所應具有的教學效益。

二、《勞動法學》課程包含和蘊藏著就業促進的諸多教學資源

當然,任何一門課程都有為學生提供謀生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完善做人的人格和道德,從而促進其就業的作用,但《勞動法》課程的就業促進功能,并不僅限于這種為學生未來從事本專業職業,如律師、法官、HR等,進行職業準備和職業開發的作用,它還能以自身獨有的課程教學資源,為解決高校大學生(包括非法學專業的)各種就業難題提供專門的法律幫助,完全能夠在法律上為促進高校畢業生群體實現更高質量就業助一臂之力。可以說,讓《勞動法》課程承載就業促進的教學功能,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當前我國高校畢業生就業難,筆者認為主要是難在這么幾個方面,一是就業崗位不多,當前我國人才市場供過于求的局面仍沒有改觀,依然是“買方市場”;二是就業渠道不寬,就業的方式還不夠靈活,就業的機會也不夠充分,很多時候往往是千軍萬馬過獨木橋;三是就業條件不公,就業歧視和就業擔保現象普遍存在,將許多大學畢業生人為擋在就業大門之外;四是就業信息不暢,為此很多人遭受就業欺詐或因此多走彎路,“摩擦性失業”問題也較為嚴重;五是就業能力不強,因知識和技能與崗位和職業不相匹配或難以勝任而找不到合適工作的所謂“結構性失業”現象同樣存在;六是就業保障不力,已經就業的,工作缺乏穩定性和滿意度,勞資關系緊張,各種就業侵權現象屢屢發生,導致一些畢業生對就業和職場有畏懼甚至恐懼感。上述制約和阻礙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六個方面的問題,歸結起來就是兩點,一個是就業數量還不夠多,二是就業質量還不夠高。而究其原因,既有經濟發展的因素,也有觀念認識的原因,但更主要的還是制度提供的問題。因而要實現就業促進,有效破解我國高校畢業生就業難題,關鍵還是要在制度提供上做文章,其中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向高校大學生提供有關就業促進的法律制度。而在這方面,《勞動法》課程可以大有作為,它就是專門致力于研究和傳授保障就業權實現、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的學科,包含和蘊藏著大量的就業促進的教學資源,讓大學生了解和掌握這些就業促進的法律知識和技能,無疑對于幫助他們畢業后破解各種就業難題,保障他們就業權的高質量實現,具有極高的教學價值。對于《勞動法》課程獨具的就業促進的教學資源,許多人僅僅認為體現在就業促進法這一部分內容上,其實這是一種誤解。正如有學者就勞動合同法立法所評論的那樣,“我國勞動合同立法雖然采取的是與就業法分立的模式,但在制度設計上應當比其他國家更重視促進就業的功能,應當把保障勞動者就業權的實現作為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合同運行秩序的基本取向和重要內容”。實際上,我國現行《勞動法》課程講授和研習的幾大法律,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集體勞動關系法、勞動基準法、社會保險法、勞動爭議處理法以及勞動監察法等,都體現了這一立法精神,也都包含著保障勞動者就業權實現的基本取向,蘊藏著豐富的就業促進的教學資源。例如在擴大就業數量方面,為解決就業崗位不多、就業渠道不寬、就業信息不暢等問題,上述幾部勞動法律都提供了相應的制度設計。就業促進法,就首次在法律上構建了擴大就業的政策支持體系和就業服務體系,它建立的就業信息統計、登記和制度、職業介紹制度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知情權制度,可有效的克服人力資源市場信息不對稱問題;勞動合同法,是保障勞動者就業權實現的重要法律工具,該法引入和規范的勞務派遣制度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制度,被認為是一種偏好就業數量追求的就業促進制度,可大大拓寬我國的就業渠道。勞動基準法中,標準工作時間的縮短和各種彈性工時制以及限制加班制度,也都間接具有增加“增量”的就業促進功能。社會保險法中的失業保險制度,除了為失業者提供失業保障外,促進其再就業也是它重要的且越來越突出的制度功能。再如在提升就業質量方面,即對于解決就業條件不公、就業保障不力和就業能力不強等問題而言,《勞動法》課程涉及的上述幾部法律的作用和價值更不可小覷,因為它們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創造公平的就業環境、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例如,幾部法律都對就業歧視和就業擔保持否定和禁止的態度,就業促進法還第一次確立了我國的就業歧視司法救濟制度;勞動合同法在避免勞動關系空心化、短期化、試用化、斷裂化等問題的作用更為許多人所稱道;勞動基準法、集體勞動關系法、社會保險法以及勞動爭議處理法、勞動監察法,可視為是為提升就業質量而提供的標準保障、團體保障、社會保障以及司法和行政保障;勞動法上的職業培訓制度,則被公認為是一種開發人力資源,增強勞動者就業能力、職業轉換能力和創業能力的非常有效的制度工具,可提高勞動者素質技能與工作崗位的匹配程度和水平。

三、《勞動法學》課程發揮就業促進功能的幾點教學改革建議

課程功能的實現和發揮,必須通過相應的課程設計和教學實踐才有可能。不難發現,當前許多高校的《勞動法》課程,無論是在課程的內容體系,還是課程的設置范圍,抑或課程的教學方法等方面,都尚不利于其就業促進教學功能的發揮,實有予以改革的必要。在此,結合我們實踐探索的初步思考,提出以下幾點《勞動法》課程教學改革建議。

首先,確立就業促進的課程導向。《勞動法》課程要發揮其就業促進的教學功能,首先必須改變功能性導向不明確、不清晰甚至被遮蔽的缺漏,在課程設計上確立就業促進的課程教學目標導向。這既能更好的體現和發揮該課程的學科特點和專業優勢,又能滿足和順應學生就業知識需求不斷增強的要求,以及高校以就業為導向的教學改革趨勢。為此,我們以就業促進作為一條教學主線,重新整合和編排勞動法課程的教學架構體系,這不僅要打通《勞動法》課程涉及的幾部法律之間在就業促進方面的內在聯系,而且應當針對勞動法律制度相對較為分散的特點,采用線索式方法將相關的法律規范進行專門的歸納和鏈接。我們的經驗是,以就業權的實現與保障為核心概念,重建勞動法課程教學架構體系,具體為將“就業促進原則”引入并確立為勞動法的三大基本原則之一(其余兩個分別是“勞動自由原則”和“勞權優先原則”),并在各章標題后附于一個副標題,揭示該章內容在就業權實現和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如“第一章:勞動法基礎理論——就業權的理論分析”;“第二章:就業促進法——就業權的政府保障”;“第三章:勞動合同法——就業權的合同保障”等等,同時,在教學過程中注意向學生提示各項具體的勞動法律制度的就業促進功能。

第二,增刪相關教學內容,強化那些就業促進功能較大的法律制度的教學力度。課程功能的發揮,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課程教學內容的選取,《勞動法》課程教學要凸顯就業促進功能,就必須對教學內容進行有選擇的取舍性調整。為此,我們以就業促進為功能導向,在不破壞課程體系科學性的前提下,增刪和調整教學內容,構建《勞動法》課程凸顯就業促進功能的教學內容體系。例如,大學生實習制度、就業見習制度、勤工儉學制度、就業協議制度等,雖然不屬于我國勞動法的調整范疇,但考慮到對于促進大學生就業有很大的幫助,我們在實際教學中都將它們適當安排納入了課程教學內容中。至于像就業服務制度、職業培訓制度、勞務派遣制度、勞動合同制度、工資支付與保障制度、加班制度、集體合同制度、工傷保險與失業保險制度、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等,由于它們具有較強的就業促進功能,更是作為教學的重點予以突出。而對于那些就業促進教學價值不大的的勞動法有關內容,如勞動法的發展歷史、勞動法律關系以及一些過期失效的政策和制度等內容則進行了刪減。

第三,擴大課程開設范圍,將《勞動法》設置為公共必修課。目前,除法律、人力資源管理、勞動與社會保障等專業須開設勞動法課程外,高校向學生講述勞動法相關知識的主要渠道有兩個,一個是通過《思想品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課程教學,一個是通過《大學生就業指導》的課程教學。顯然,這樣的課程設置不能充分發揮勞動法課程就業促進的教學功能。且不說許多高校由于辦學條件等原因,并沒有設置法律、人力資源管理、勞動與社會保障等專業,就是后兩個渠道,也存在課時安排明顯不足的局限。《思想品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上勞動法部分安排的課時多的也僅為6個課時,《大學生就業指導》課中勞動法的內容一般設置為就業維權一章,僅著眼于勞動法的維權價值,沒有完全彰顯就業促進的功能,課時也僅為2~4節。鑒于勞動法這種“制度供給”明顯不足的狀況,有人呼吁應當在非法學專業學生中開設勞動法課程,有些高校還償試著將勞動法課程開設為全校性跨學科選修課即所謂公選課,或者舉辦勞動法專題學術講座的實踐探索,這些教學改革在擴大勞動法授課對象方面有所突破。但筆者認為,這依然不夠,因為無論是公選課還是專題講座,授課的對象范圍仍然是有限的,并沒有普及到高校所有的學生。為此,我們建議有必要像通識課一樣,將《勞動法》設置為各個高校的公共必修課,并安排足夠的課時予以保障。

第2篇

(一)兼職者具備法律意義上勞動者的特質

雖然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這一概念的外延具體范圍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條的規定,凡是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適用勞動法并受勞動法的保護。同時我國勞動法還做出了具體的規定。首先,關于勞動者的年齡,規定年滿16周歲的公民即可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從參與兼職的大學生年齡結構來看,除個別年齡較小的學生外,絕大部分學生能夠滿足這一標準,也就是說,兼職學生一般都具備成為勞動者的潛在可能性。其次,關于勞動者的勞動者能力,勞動法要求勞動者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對比來看,在校大學生除個別殘疾者外均具備滿足上述要求的條件。第三,我國憲法第42條對公民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也做出了規定,任何一位中國公民只要具備成為勞動者的基本條件就依法享有勞動的權利,并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從這個角度上說,兼職大學生自然應該成為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

(二)兼職行為已經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勞動者與雇傭單位之間按照一定的規則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稱為勞動關系,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后,必須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參與勞動過程,按時完成用人單位賦予的的勞動任務。其二是指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及其他各種待遇,負責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安全等。在大學生兼職的實踐中,也必須和其他勞動者一樣,遵守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尤其是勞動紀律,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一定數量的工作;同樣的,同人單位也必須按照事先的約定為兼職學生支付相應的報酬,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大學生兼職過程中形成的這種雇傭和被雇傭關系與法律規定的勞動關系并無二致。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指出,除了個別指出的關系外,其他類個人和雇主之間的關系均應視為勞動關系并受勞動法的保護。據此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關系應視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反之,如果兼職大學生與雇主之間的關系未能納入勞動法律規范的保護范疇,很明顯的一個結果,就是兼職大學生的勞動權益因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而將遭受極大的損害。

(三)兼職行為屬于非全日制用工性質

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我國當時的勞動法律只界定了全日制的用工形式,而對非全日制的用形式工關注不夠缺乏保護,因此,很長一個時期大學生兼職行為未能納入勞動法保護的范疇。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出臺,雙重勞動關系的合法地位己經得到確認,也就是說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形式得到了法律的認可。非全日制用工的特點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為同一用人單位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二是用工報酬方式以小時計酬為主,三是周累計工作時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勞動合同法背景下從大學生兼職工作的特點以及維護兼職大學生權益的角度出發,應將大學生兼職活動盡快納入非全日制用工的保護范疇。比較來看,在校大學生出于多種目的的考量利用課余時間參與兼職活動,這和法律上作出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形式有著更多的共同之處,因此,無論是從現實的必要性還是從理論的可行性方面分析,都可以也必須將大學生兼職視為非全日制用工的一種特定形式。在實踐層面來看,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因為工作時間不會太久一般很少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口頭協議也為非全日制用工所允許的規定,也更適合兼職大學生的客觀需要。在兼職實踐中,很多學生在一天之中往往從事兩份或更多的兼職項目,而非全日制用工規定也認可多重勞動關系在法律上的合規性,允許勞動者同時與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二、運用勞動法保護大學生兼職的途徑

(一)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充分保障兼職學生的合法權益

大學生兼職活動被納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后,其勞動過程自然要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如用工單位不得對兼職學生約定試用期,兼職學生的報酬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此外,用人單位應為從事兼職活動的學生提供安全保障和必須的勞動條件,并按規定交納工傷保險。如果兼職學生在工作時因工受傷,這時即便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為兼職學生繳納工傷保險,只要事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工傷認定的標準,則用人單位也必須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對兼職學生給于必須的賠償。

(二)依照法律規定遵照相關程序依法解決出現的勞動爭議

第3篇

論文摘要: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和實施,給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帶來了新的影響和新的內容。本文在分析勞動法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上,提出了在勞動法規定下,提高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措施。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直接影響到了對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分配,其立法宗旨是“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和實施,對企業人力資源的管理業帶來了一定的影響。

1勞動合同法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它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憑證。在勞動合同的立法中,過于強調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將大幅度地增加勞動用工成本,對投資環境則會造成消極的影響,對用人單位的發展是極為不利。但是,若是強調用人單位的利益,則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初衷和意義。勞動合同法保護的其實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者的合法權益,是在兩者之間尋找到一個平衡點。只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和諧了,才能在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同時創造良好的社會投資環境和企業發展狀態。

1.1在勞動合同簽訂上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但最長不超過13個月。這種通過規定強制締約與加大違法成本的措施,來引導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保障勞動者權益。這種規定使得用人單位在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會面臨強大的罰款責任。用人單位忽視或者故意不進行勞動合同的簽訂,不但損害了勞動者的權利,也使自己面臨被嚴厲處罰的局面。

1.2在員工試用期上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約定及報酬草案給與了明確: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在勞動關系連續存續期間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工資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次數等做的更加嚴格地限制和規定,這給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勞動合同的這些規定,都給企業在進行人力資源管理,在新進員工在約定試用期的管理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1.3對企業員工招聘的影響

當前中國的中小型企業大多是民營企業,這類企業中存在著不少用工不規范的現象。勞動合同簽訂率、社會保險征繳率相對較低。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這些企業的勞動力成本將大幅增加,進而推動企業總體成本上升。另外,由于《勞動合同法》規定,一旦勞資雙方出現勞動爭議而申請勞動仲裁,都應由企業提供證據。這就對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了較高的工作要求,各種檔案、制度的建立都要進行專門的管理。企業招聘員工的難度也有所增加,如果招進來的職工不合適,要辭退就得額外支付賠償金。這也給人力資源管理帶來新的挑戰,要求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在員工的招聘中需要把好關,在員工的日常管理中,也要防止人才的流失。

2在勞動法規定下提高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措施

人力資源在現代企業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人力資源是企業的第一資源。新勞動法的實施下,更是要注意企業人力資源的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是著眼于企業未來的發展的行為,科學合理地應用人才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程,也是現代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基礎。在知識經濟時代,一個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即持久獲利能力,企業人力資源的管理是能否使企業獲得可持續發展的決定因素。提高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水平,有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有利于企業的管理者形成注重發展的工作作風,有利于調和員工的價值觀和信念。實施持續的人力資源開發與培訓,可以幫助員工改善工作態度、樹立起正確的職業觀念同時提高組織管理的效率,以維持組織的不斷發展。

2.1提高人力資源管理能力,把關新員工的招聘流程

吸收和招聘進新的員工是企業保證新的血液和運行的重要程序,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使企業必須更加注意新進員工的招聘流程。在新員工的招聘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了解和掌握企業和部門所需要的真正的人才的標準,找出企業真正需要的人才。此外,人力資源的管理其實是一個大的工程,部門之間有具體的分工,但是,人力資源管理的人員需要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全部流程都要熟悉。各自負責的招聘、培訓等工作也需要彼此的協調和溝通,工作的流程需要有連貫性,這樣才能做好人力資源的管理工作。

2.2組織勞動合同的管理

做好勞動用工管理是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和提高防范經營風險能力的一個重要環節,無論是任何企業,都必須遵守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并對對勞動用工方面的薄弱環節有清醒的認識。在出現相關勞動糾紛之前,就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相關工作。首先需要建立健全與之相配套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支撐勞動合同制度運行的配套規章制度。其次,要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內容。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的體現,《勞動法》規定的必備條款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并盡量細化,還要有一定的靈活性。第三,建立勞動合同臺帳,強化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最后,還要注重用工資料的保管工作,避免勞動合同的丟失或者是損壞等低級的合同管理錯誤。

2.3加強企業員工的管理,留住企業需要的人才

人才是企業發展的關鍵,人力資源是企業的第一資源。因此,要想在現代激烈的市場搏擊中發展壯大起來,就必須重視人才的力量,加強人才的管理,留住企業所需要的優勢人才。在企業的人才管理中,必須要加強企業的人才管理和培訓機制。在企業中,要建立健全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但是在具體的企業實際運作中,單純的依靠人力資源的管理和開發制度,已經不能滿足員工和企業發展的需要,必須建立相關的人才管理制度、培訓機制和多方位的激勵手段。傳統的薪資激勵在現代自我價值觀有所改變的今天,這種制度并不能充分滿足人才發展的需要,在人力資源的管理中,需要對傳統的薪酬制度上,進行完善和改觀。人才的培養對現代企業的發展來說非常的重要,員工的業務水平和知識技能必須與企業的發展同步。培訓應該是系統化的,培訓的內容應該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培養出自己的員工。另外,培訓的內容不應該僅僅局限在技術的范圍內,還應該包括企業文化,個人精神方面因素的培訓,使企業員工在培訓中不僅提高了自己的技術技能,而且還增強了對企業的歸屬感和凝聚力。

結論:

在合同法的規定下,人力資源的管理也受到一定的影響,人力資源的管理必須適應合同法的內容,同時,還需要更多的細化和靈活性。人力資源的管理應該在借鑒各行業經驗管理的同時,認真分析相關法律法規,分析企業的現狀,以更好地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和企業的發展進程。

參考文獻

[1]孟憲魁.淺談國有大中型施工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J].鐵道工程學報,2006,(03).

[2]楊群立.傳統人事管理向人力資源管理的轉變途徑[J].山西建筑,2006,32(2):115-116.

第4篇

我們國家企業的薪酬管理工作相對齊全,但是在工作過程中仍然存在著許多重要的問題,因此必須重點探究與分析。

1.1當前的薪酬管理工作的理念比較陳舊。

我們國家對薪酬管理的研究不管是在理論方面還是在具體的操作方面,對薪酬管理工作的認識還比較落后,單一的認為薪酬管理工作就是對企業員工進行工資統計以及分發薪酬等工作,沒有充分的認識薪酬管理工作的實質性含義。目前,我們國家內部的眾多企業在進行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和薪酬管理工作中缺乏各方面的因素做支撐,自身的薪酬原則不明確,相關方面標準不符合員工的發展需要。員工薪資來源和體系相似,幾乎都是基本工資和獎勵組成,高的薪金水平能夠帶來較好的員工效應,這就造成員工過分追求高薪資水平。不僅如此,我國還有許多企業沒有比較權威和法律性比較強的工作職位界定書,也不會做評價工作,這就為薪酬管理工作帶來了困難。

1.2薪酬管理工作內容沒有充分的結合整體的企業發展格局。

當前,許多企業在制定企業發展戰略和企業發展格局的時候,常常忽視了薪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目前仍然會有許多企業利用時間比較短的方法來激勵員工的工作行為,這就導致了員工的發展僅僅是著眼于當前的發展目標,沒有認識到職工長遠發展和企業長期發展的重要性。然而此種做法的結局必然是某些重要層次比較高的工作成果不明顯,尤其是新市場的發掘、新技術的提出、經營創新與管理理念的改進工作等。這些因素的存在會影響企業未來的發展情況,這是因為這些因素不是能夠在短時間內體現出來的,因此經常受到相關部門的輕視。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內部已有的人才就會漸漸的流失,不利于企業未來的發展。

1.3薪酬管理工作不完善,僅僅注意個人的進步,忽視了團隊的發展。

為實現激勵作用,相關企業部門會過于重視員工個人評價與激勵工作,這就大大降低了員工與員工之間的合作意識,因此阻礙了企業的整體發展,降低經營管理效率。薪酬管理工作的主體雖然是企業員工,但是在實際過程中也應當注重團隊的整體發展,這樣才能夠更好的保障企業精英隊伍的質量,為企業發展和管理工作奠定基礎。

2.新勞動法背景下做好薪酬管理工作的措施

2.1革新企業薪酬管理工作宗旨,引進寬帶薪酬管理。

寬帶薪酬是組織內用少數跨度較大的工資范圍來代替原有數量較多的工資級別的跨度范圍,將原來變成較少的薪酬等級,從而形成一種新的薪酬管理系統及操作流程。這種新型的薪酬管理模式能夠有效的實現公平、公正與公開的薪酬管理工作目標,同時也能夠讓員工感受到薪酬管理工作的柔性和公正性,這樣才能夠更好的激勵員工進行工作,維護企業的發展,增加員工對工作的時間和精力的投入量。不僅如此,先進的薪酬管理工作理念還能夠幫助企業加強凝聚力,為企業戰勝內憂外患奠定基礎。

2.2薪酬管理工作要充分展示企業發展格局。

薪酬管理工作質量的高低能夠有效的反應企業的整體發展格局,同時也能夠更好的幫助企業進行決定。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能夠利用薪酬管理工作的彈性幫助企業凝聚員工的積極性,借以發展和改進企業自身存在的不足之處。同時企業應當根據新勞動法制定的內容來調整本企業自身的薪酬管理工作內容,特別是擬定多種形式分享企業經營紅利,這樣才能夠更好的幫助企業穩定發展格局和發展趨勢。

2.3薪酬管理工作還要注重團隊的進步。

薪酬管理工作要重視整體的企業發展,也就是需要注重團隊的共同進步,動態薪酬設計模型就是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動態薪酬設計結構是由崗位、市場、業績和能力組成,在這些因素中崗位比較穩定,其他因素變化性強,因此能夠實現彈性發展目標。這樣動態的將企業的各項發展因素結合在一起執行的薪酬管理工作,能夠實現激勵人員的效果。不僅如此,在薪酬管理標準制定的時候也要綜合員工各方面的因素,這樣才能夠提高整體的積極性和作用。

2.4薪酬管理工作要注重公平性。

俗話說,最堅固的堡壘,往往是從內部被攻破,企業經營同樣如此。企業團隊的好壞決定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薪酬管理是員工最關注的的問題,也是影響團隊穩定的最大問題。只有重視薪酬管理的公平性,才會贏得員工的信任,才能激勵員工的創造性,為公司創造更多的效益。

3.結語

第5篇

在引起學校和社會對 大學生權益保護的思考和重視的同時更希望大學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 權益保 護觀念從而維護自身權益.

【關鍵詞】大學生 勞動權益 保護 勞動者主體資格

大學生是國家寶貴的人力資源,是社會勞動力的新生力量,是未來社會勞動 關系的重要主體。因此,他們的素質狀況決定了他們未來的的職場發展走向,也 決定了社會的精神面貌和和諧社會的建設進程。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家政策的 推動使得各高等院校不斷擴招, 大學生的人數占社會總人口的比例不斷上升。然 而當前社會所能夠提供的各種崗位并不能滿足當前大需求, 從而導致了供大于求 的局面,大學生就業形勢日趨嚴峻。面對這樣的困境,無論大學在校生還是即將 畢業的大學生都在迫切的找工作,忽視從事工作的相關要求,從而導致了社會中 大學生權益被侵犯的現象屢屢發生,但是卻得不到合理的解釋。因此保護大學生 勞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 當代大學生兼職及就業的現狀

近年來大學生勞動權益受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加,范圍越來越廣,類型越來越 多。體可以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權益受損 1、中介機構侵害大學生利益 當前, 有很多中介機構專門為大學生介紹兼職。然而目前的中介市場混亂不 已, 其中更有不少不良中介利用大學生的單純進行欺詐。用學生急于尋找兼職的 心理,收取幾百元不等押金或中介費, 最后卻以未簽訂合同為由不予退還。 2.校園小廣告的誘惑 大學校園里招聘廣告隨處可見,特別是寒暑假將至,各種招賢廣告滿天飛。 雇主往往就是利用大學生這種心理特點,以優厚的報酬作為誘餌吸引大學生,使 其跌落預設的陷阱。 3.隱藏的協議 大學生兼職期間也時常會出現兼職期間報酬減少, 時間加長等現象.絕大多 數雇主通常都采取口頭協議的形式, 一旦出現問題, 口頭協議便沒有了法律效力。 一些正規一點的聘方或許會和大學生簽訂一些協議,但是協議中明顯的突出了 “不平等”,如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若有違反者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毀約 要交違約金等等,對應聘者則只字不提。 (二)大學生在就業過程中權益受損 1、簽訂的協議很難體現大學生的意志 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時, 由于簽約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協議的內容往 往對大學生的意志體現較少。在實踐中, 很多用人單位將合同內容制成格式化、 定性化的條款,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大學生很少或者根本沒有修改權,只有簽和 不簽的選擇。大學生急于找到工作機往往會沒有選擇余地,大多在不完全了解或

者完全了解情況下的簽下約定,開始工作后才發現一些承諾難以兌現,面臨承擔 違約責任的不利境地。

二、 大學生勞動權利受侵害案例及原因分析

近年來大學生權利受侵害案例比比皆是,下面列舉幾個進行分析. “今年暑期不回家了,留在呼和浩特市打工。”內蒙古機電學院的趙哲告訴 記者:“我們班準備打工的同學不少,因為許多同學家境不寬裕,都想在假期打 工為家里減輕點負擔,同時,也為將來就業積累經驗。”趙哲曾在去年暑期到烏 海市某高低壓設備公司做過 1 個月的銷售工作, 當時公司口頭承諾每月保底工資 500 元,提成按業務量計算。但是,打工結束后,公司以資金運轉不暢為由只付 給他保底工資。“由于開學后沒有時間更沒有精力向公司要業務提成,所以打工 1 個月,只拿了個保底工資。 “廖尚軍訴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 成都交通學校、 何林勞動爭議案”“江蘇省首例在校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效力糾 、 紛案”“北京首例判決認定大學生亦可就業案”和“洋快餐涉嫌違法用工案” 、 。 這四起典型案件有的是因為 “工傷”待遇爭議,有的是因為工資拖欠,還有的是因 為低薪用工所引起的。 這些案件均是大學生勞動權益受損害的典型. 從法律角度來看,1995 年原 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12 條規定: 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 不視為就業, 第 “ 未建立勞動關系, 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意味著勤工助學大學生不具備合格勞 動者的資格,不能成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 無法得到《勞動法》的保護, 處 于比較尷尬的地位。根據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過。并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 《勞動合同法》第 68、69 條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 小時計酬為主,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 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 立口頭協議。 ”該條規定僅適用于勞動者,而不適用于學生等其他人員。也就是 說,新的《勞動合同法》依然沒有將大學生列入其調整范圍。因此大學生受侵害 案件層出不窮. 其次自身原因: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不濃,維權、自我保護意識淡薄是被侵 權的主要因素。 一旦權益受損大部分選擇忍氣吞聲,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據統計、 我國大學生維權的比例不到十分之一。 有些企業正是利用了大學生的這種心里才 敢對大學生膽大妄為而不心虛。大學生入世不深、社會經驗不足、考慮不周等也 是他們被侵權的原因。 三、 維護大學生勞動權益的方法

我們維權途徑之一:協商。對于用人單位一般的違規行為或爭議不大的問 題, 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 達成新的協議, 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 消除爭議。 維權途徑之二:調解。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向本地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 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30 日內提 出。 維權途徑之三:仲裁。仲裁是處理爭議的必經程序。大學生申請仲裁,應自爭議 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向勞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

理的勞動爭議范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 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發生的爭議;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 維權途徑之四:訴訟。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 日起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但需注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 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維權途徑之五:監察舉報投訴。 《勞動法》規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 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違反勞動法律 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還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 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據此,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 時,應及時向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維權途徑之六:。大學生在權益受到侵害時,還可以通過的方式,向各 級工會、婦聯以及政府部門反映。

第6篇

勞動法是一門理論性和綜合性均很強的學科,學生不僅要掌握勞動關系理論與相關勞動法律制度,還要學會用勞動關系的理論方法來分析解決現實勞動關系問題的能力。而人力資源專業的勞動法的教學要求則更高。在實踐中,勞動法與管理相結合,勞動法是管理者處理與勞動者關系的重要管理方法和手段。因此,企業對于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要求,不僅注重于對相關勞動法律知識的運用,還有相關管理方式的運用。尤其近年來影響較為廣泛的一些勞動糾紛表現尤為突出,例如深圳華為“辭職門”事件、富士康職工“跳樓門”事件等等,單純的采用勞動法律知識無法解決這些勞動糾紛,需要人力資源管理者將法律與管理相結合,系統的解決這些企業問題。因此,在勞動法的具體教學中,采用案例教學不僅為了使學生理解相關法律知識,更注重對于學生解決相關勞動糾紛問題的綜合能力的培養。而學生多為從高中直接升入大學,本身缺乏社會實踐的鍛煉,對于勞動法所涉及的許多內容,例如勞動關系、工資待遇、勞動保護、工傷保險等缺乏必要的感性認識。案例教學可以使學生盡快熟悉企業的實踐,進入企業管理的情境內,思考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現有的勞動法教學多忽視了這一實踐要求,僅注重對于學生相關法律知識和能力的培養,采用案例教學的方式強化學生相關法律知識的理解和運用,卻未將勞動法作為一種管理手段應用于企業實踐內。因此在案例教學的實踐中,仍和“講授式”教學類似,以教師為主導,僅將案例教學作為一種教學方式,遏制了學生的主動性,沒有完全激發學生發現問題、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案例的選擇過于簡單

案例的選擇是案例教學的重心之一,選擇合適的案例影響著整個教學的效果。選擇什么樣的案例,在什么范圍內選定案例,這取決于對“案例”的認識與界定。由于多數的案例教學以教師為主導,而教師采用案例僅為了講授知識點,因此僅采用一些存在著權益糾紛的實例。有時為了更好的講述知識點,而采用一些編輯過的案例,而這些案例容易脫離真實的勞動糾紛,僅僅幫助學生牢記理論知識,卻無法引導學生通過法律條文分析案例,從而深刻地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思想和法律規定。在實踐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糾紛,最終訴至仲裁或法院的,大部分并不只因一件事情引起,單純的只針對兩者的訴請,往往不能較好的解決雙方的糾紛。因此,所選擇的案例如果過于單一,完全不能反映現有勞動糾紛的復雜性。有效的選擇勞動生活實踐中一些已然發生的真實事例,雖然其無法直接用書上的知識點予以解析,但是也應該被援引到教學上來加以分析、研討,充分挖掘其教學價值。例如在校大學生崗位實習期間的勞動糾紛、“買斷工齡”人員的勞動糾紛等,這些案例有助于學生深刻理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復雜關系,啟發學生積極思考,引導學生開動腦筋,通過分析案例得出結論。

三、案例教學的方式過于單一

第7篇

論文內容摘要:勞動關系是在雇傭關系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雇傭關系雖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理論研究中卻經常出現,兩者混位的現象給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帶來諸多困擾。勞動關系由個別勞動關系、集體勞動關系、社會勞動安全關系等社會關系構成。雖然歷史演進中的雇傭關系實質上是個別勞動關系,具有同一性,但在我國,雇傭關系有特定的概念和范疇,屬于不同性質的兩類社會關系。本文從兩者歷史演進、概念、特征等方面進行比較,提出個別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并對兩者的法律適用進行分析。

我國勞動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勞動關系,雇傭關系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尚無明確規定,然而在勞動理論研究、司法實踐領域,對雇傭關系概念的使用已是非常普遍,甚至有些勞動仲裁機構、法院的辦案人員,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等,將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互用,造成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混位現象,給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帶來諸多困難。事實上,兩者是既相互聯系又各有特征的不同社會關系。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歷史演進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是一定時期的歷史產物,不能說有了勞動就有了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圍繞人類勞動活動的社會關系,到目前為止,可將其分為以下階段:

共有勞動關系時期,主要存在于原始社會,該關系中勞動生產資料與勞動力為共有,特點為共同勞動、共同分配,這種社會關系并無法律上的意義。物化勞動關系時期,主要存在于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由于奴隸社會中的奴隸和封建社會中的官奴和私奴在法律上被視為物,奴隸的勞動成果被認為是物的孳息收入,奴隸的勞動由公法強制支配,因此,這種勞動關系無私法上的意義。

半物化勞動關系時期,主要存在于封建社會時期依附農與封建主之間的用工關系,依附農在人身上的半自由性又無土地,只能依附封建主從事勞動獲得微薄的收入,勞動的成果絕大部分為封建主所有,這種關系是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在封建主的手中直接結合,不是勞動關系。對上述關系的調節以習慣、習俗或財產法律制度為主。

租賃勞動關系時期,主要存在于封建社會和奴隸社會中,在當時具有獨立法律主體地位的自由民和自耕農為其他自由人所使用時,被認為是將自己或自己的勞動出租給了對方,這種關系是建立在兩個平等人格之間的債權關系,是私法性社會關系。《法國民法典》第1708條規定,租賃契約可分為物的租賃和勞動力的雇傭契約。

雇傭關系時期,主要發生于14世紀至19世紀初期,這一時期由于受自然法思想的影響,認為在法律上應產生“全然自由地對等的人格間的契約關系”,這一思想在用工關系中得以體現,即主張用工關系全面債權化,舍棄原來的借貸或租賃契約之說,主張勞務給付行為之契約,形成兩平等人格之間勞務與報酬的交換,勞動成為這種買賣關系的商品,雇傭勞動關系也成為純債的關系,與民事買賣關系并無二致。這一時期的雇傭關系在“私人自治”理念的影響下,是一個很少受到國家干預的私人社會關系,以契約關系為紐帶,實現了勞動力與生產資料在不同主體間的結合,從而具有了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

勞動關系時期,19世紀初期雇傭勞動關系遭到質疑,在雇傭勞動關系中,抽象的、形式性的平等、自愿抵制不了資本家的濫用,勞動者處于“血汗工業”和“饑餓工資”的悲慘境地在所難免。隨著工人運動的不斷高漲,社會危機的加重,勞動者為了生存團結起來不斷地同資本家進行斗爭。資本家為了其財產的安全,國家為了穩定和體現民主,開始對雇傭勞動關系進行立法干預,通過勞動立法,突出對勞動力和勞動者人身利益進行保護,并允許雙方就勞動條件集體協商談判,從而形成了我們現在所說的勞動關系。

本文認為勞動關系的提法從實質上來說是對雇傭關系的修正,是對以雇傭人對勞務之“所有”為中心的修正,是將勞動過程僅視為財產關系、財產交換的修正,勞動關系更為強調勞動力的商品性因素(而非純粹的商品)和勞動力支付時的人身利益關系,強調對勞動者的保護和人本關懷,建立起以勞動者為中心的社會經濟關系,勞動關系開始獨立于其他的社會關系。這種變化是劃時代的標志性變革,反映在法律體系方面也表現為勞動法與民法逐漸遠離。這一時期勞動關系具有如下特征:這種勞動關系以雇傭勞動關系為基礎,但強調勞動力具有商品屬性,勞動者、勞動力均不是商品;這種勞動關系受國家立法的干預,滲入了社會性因素和國家意志,突出對勞動者保護,從1802年英國的《學徒健康和道德法》為開端到貝弗里奇計劃等都無不是這一意志的反映;利用集體談判、團體協議促使雇傭關系不斷改善,形成多層次的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概念、特征及構成要件

勞動關系產生的根本原因,不僅具有與產生雇傭關系同樣的原因—勞動者獨立人格的確立和其無生產資料無法生存的客觀現實從而必須依附于資產者,更有其特有原因—國家干預私人雇傭關系、勞動者與資產者通過社會對話影響雇傭關系發展。歷史演進中的雇傭關系從本質上來看是勞動關系中的個別勞動關系。

(一)勞動關系的概念與構成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在從事社會勞動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按勞動關系調整的層次性標準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個別勞動關系、集體勞動關系和社會勞動安全關系。

個別勞動關系,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又稱狹義勞動關系。這種社會關系以勞動合同(或雇用合同)為聯接紐帶,體現了微觀主體意志。一切勞動關系均建立在這種關系之上,并且由此而得以展開。其在勞動關系的三層次中具有基礎性特征。個別勞動關系的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供給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個別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隸屬于用人單位。

集體勞動關系,指工會代表勞動者一方與雇主或雇主組織,為了勞動條件、勞動標準以及有關勞資事務的協商交涉而形成的社會關系。臺灣學者將此稱為勞資雙方集體(團體)關系,在這種關系中起決定作用的是集體團結和集體對抗,體現了團體意志。

社會勞動安全關系,指勞動者組織、雇主、政府、勞動服務部門之間圍繞勞動安全這一社會問題而形成的整個社會層面的社會關系,反映了勞動領域要求安全與保護的基準思想,具有國家意志的滲透。它包括就業安全關系、勞動爭議處理關系、社會保險關系、勞動基準關系、勞動環境關系、勞動監察監督關系、勞動行政管理關系、勞動福利關系、勞動力市場規制關系、三方協商關系等。

三個層次的勞動關系之集合就是勞動關系,意預著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系是活勞動與物化勞動相交換的關系,而非僅作為一種財產關系加以簡單考量。

(二)歷史演進中的雇傭關系概念與定性

最早提出“雇傭關系”這一概念的是英國人harlesmorrison,他在1854年發表的《論勞資關系》的論文中創制了這一名稱。其實,封建社會后期自然經濟的解體和小生產者的分化,已經產生了雇傭關系的萌芽。到了資本主義社會,雇傭勞動已是生產方式賴以存在的基礎,社會對勞動力的買賣是通過民事合同來實現的。

《德國民法典》第611條將雇傭規定為:“約定服勞務者作雇傭契約負履行其約定勞務的義務,他方當事人負給付約定報酬的義務。雇傭契約的標的物為各種勞動”。因此,雇傭關系是指雇員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在雇主的指示和監督下,以其勞動行為為雇主提供勞務并獲取報酬的社會關系。歷史演進中雇傭關系的主體屬微觀主體,與個別勞動關系的主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內涵一致,也具有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性質,并且以當事人意思為主導,此時,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中的個別勞動關系并無二致。

(三)勞動關系與歷史演進中雇傭關系的異同

⒈相同之處。兩者的比較是建立在個別勞動關系基礎上的比較。都具有社會性,表現為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勞動者只有將勞動力使用權歸為用人單位的支配才能實現社會化勞動;都具有過程性,勞動者從事正常的崗位勞動,向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行為過程,而非勞務結果,這是它們區別于加工承攬關系的本質特征。

⒉不同之處。兩者的比較是建立在集體勞動關系、社會勞動安全關系上的比較。勞動關系層次多樣,而雇傭關系形式單一。勞動關系的多層次性是勞動關系中主體各方利益要求與利益平衡反映的結果。在個別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益需求是對立的,但各方利益主體又不得不在這種關系中相互依賴。個體勞動者在契約環境中無法與雇主抗衡,于是,基于社會公平、社會正義考慮,要求在勞動關系中形成平衡各方利益的社會關系,即集體勞動關系和社會勞動安全關系,他們均會對個別勞動關系(包括雇傭關系)產生實質性影響。勞動關系突出人本性,而雇傭關系突出契約性。勞動關系是以保護勞動力、勞動者人身利益為主導,兼顧其他各方主體的利益需要的社會關系;而雇傭關系更多側重于如何使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結合的社會事實。區別兩者的意義不是片面地強調勞動關系的人本性或是契約性,而是要科學地將勞動關系的人本性與契約性相結合。當前社會中勞動各方主體對契約性的違反與誤解不是我們所要的結果。

(四)個別勞動關系構成要件

個別勞動關系既是雇傭關系,又是成立集體勞動關系、社會勞動安全關系的基礎,因此對其判定有著重要意義,本文將其構成要件歸納為以下內容:

在主體方面,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動者是指在法定的勞動年齡限度內,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建立起勞動關系,具有用工資格的單位、組織、家庭或個人,其所從事的活動一般是生產經營性或事業性的。勞動者主體地位的從屬性,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經濟從屬和身份從屬。在個別勞動關系的內容上具有勞動給付事實,勞動者只需為用人單位實施一定的勞動行為既可,強調勞動的過程,且關系形成后也較為穩定。在生產資料的使用上,勞動者要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結合。在勞動報酬的支付上,以工資方式支付,遵守按勞分配的原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形成事實用工行為。綜上所述,歷史演進中的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中的個別勞動關系是一致的,但是結合我國相關法律,本文認為雇傭關系在我國有其新的概念與范疇,是與個別勞動關系不相一致的社會關系。

我國雇傭關系的本質

我國勞動法律雖沒有對雇傭關系一詞界定,但在相關司法解釋中有對“雇傭活動”詞語的描述。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9條中規定:“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產生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從解釋來看,這里的雇傭活動是指不僅包括個別勞動關系中的勞動活動,還包括當前勞動法律不做個別勞動關系來調整的勞動活動。由于個別勞動關系屬特殊的民事關系,所以其有可能受勞動法和民法的雙重調整。

而根據我國目前有關勞動法的規定,有些社會關系雖然在性質上屬于個別勞動關系(具有勞動給付事實),但勞動法并未將其納入調整,而是主要由民法來調整,如果將這些未納入勞動法調整的個別勞動關系歸屬為雇傭關系,就有了現實意義。由于勞動法調整的個別勞動關系是形成社會保險關系的基礎,也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因此,對它的界定有著重要意義,而未納入勞動法調整的個別勞動關系—雇傭關系,則一般不具有此關聯。

(一)我國對雇傭關系的界定及范疇

本文從以下兩方面對我國的雇傭關系加以界定:某些具有勞動給付內容的社會關系不具有個別勞動關系的構成要素,從而認定為雇傭關系;我國現行勞動法立法未對某些個別勞動關系進行調整,從而暫時認定為雇傭關系。經歸納總結,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不具有用工資格,但卻實質在用工的。不具有用工資格一般指用人單位未經工商登記或工商登記有嚴重瑕疵,沒有用工權的狀況;用人單位從事違法犯罪行為而勞動者主觀善意已經付出勞動的;勞動者不具有勞動能力,但卻從事勞動的;退休人員被反聘或退休后第二次“就業”的;家庭或個人雇傭保姆、家政服務人員的;個體工匠雇用幫工、學徒的;農村承包經營戶雇用受雇人的;勤工儉學的學生沒有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畢業實習學生在實習單位實習的;勞務派遣單位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勞務外包中發包方與勞動者之間的間接勞動關系可暫時定性為雇傭關系等。

(二)我國雇傭關系的特點

本文認為上述雇傭關系具有非主流性、契約性、國家調整有限性的特點。首先,這類具有勞動給付內容的社會關系的主體較為邊緣化,個別主體都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且勞動給付過程大多不穩定,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結合不充分,不是經濟社會關系的主流形式。其次,該類社會關系以民事合同為連接紐帶,權利義務大多以約定方式產生、變更或消滅。第三,國家干預的力度較弱,是勞動法制的“盲區”,主要由民法調整,勞動法律對此調節有限,基本社會保險不覆蓋或尚未覆蓋此關系。基于以上特點,雇傭關系與歷史演進中的雇傭關系就有了本質區別。但并不能因為這類社會關系的非主流性而降低對此關系的保護。隨著勞動法制的發展,有些雇傭關系會轉化為勞動關系,同時以民法為主的法律調整中也趨向勞動法制的銜接,如《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些規定從某種意義上發展了民法的平等原則,在某種程度上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精神實質相一致。

(三)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法律適用的比較

⒈法律適用性質不同。勞動法屬于社會法范疇,所維護的“勞動利益”是一種社會利益。因此,在勞動法上勞動者享有較多權利,承擔較少義務,而用人單位承擔較多義務,享有較少權利。用人單位必須在保障最低標準之上與勞動者協商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雇傭關系主要受民法調整,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平等合同關系,幾乎沒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⒉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到人身損害,用人單位與雇主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侵權造成勞動者身體損害,賠償權利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雇傭關系中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適用工傷保險賠付。且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侵權的賠償范圍亦不相同,工傷保險責任僅對人身傷害限額賠償,不涉及精神撫慰金等。應該說民事損害賠償制度比工傷保險賠償額度要高,但工傷保險金比民事賠償金更易獲得。

⒊爭議處理程序不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而對于雇傭關系產生的糾紛,則適用民事爭議處理程序,當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訴訟的解決方式。當事人可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仲裁并非訴訟的前置程序,而且仲裁機構也非勞動部門設立的“行政”仲裁機構。

⒋舉證責任不同。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以舉證責任倒置為舉證責任分配的主要形式,個別情形下勞動者也應承擔舉證責任。雇傭關系爭議案件中,按照“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由“主張者”承擔舉證責任。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消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參考文獻:

1.黃越欽.勞動法新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2.劉晨.論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J].法制與社會,2007(1)

第8篇

一、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法》為了改變我國目前勞動合同普遍短期化的缺陷,鼓勵當事人訂立長期合同,加大了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義務(第14條)。這種立法思路在目前我國背景下無可厚非,但仔細分析條文,則會發現存在漏洞。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而2006年向社會公布的《勞動合同法(草案)》(第9條)將無固定期限合同定義為“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前者要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必須有當事人的約定,只是沒有確定終止時間,后者則是“未約定”終止時間。比較而言,前者更為合理,因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影響重大,應經雙方明確表示才可成立。這一定義的重大轉變帶來的問題是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期限,如何認定合同的期限?因為《勞動合同法》第12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對這三種勞動合同類型的定義,如果當事人不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該合同顯然不屬于這三種合同。盡管《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如果當事人已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只是沒有約定合同期限,第14條第3款就無法適用。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沒有約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也不能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有關勞動合同無效事由的規定看,勞動合同缺乏必備條款并不無效,因此沒有約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屬于既非無效又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的“另類合同”。盡管,《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合同必備條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勞動合同不是由用人單位提供文本而是由雙方協商訂立的,該條也無法適用;即使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提供,在雙方沒有約定合同期限的情形下,是否構成損害以及損害的數額都難以計算。而且該條款也僅僅只是責任條款,沒有約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如何適用法律仍然無法解決。未來實踐中,大量訂立了書面合同但沒有約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如何適用法律將是一大難題。根據《勞動合同法》鼓勵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精神,如果將現有條文第14條第3款改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期限的,視為……”,增加“或者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合同期限”的內容就可以避免這一漏洞。目前只能通過司法解釋對第14條第3款進行擴大解釋,以彌補這一重大漏洞。

二、勞動合同的瑕疵

《勞動合同法》有關合同瑕疵的主要不足在于將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作為無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銷合同。筆者認為將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更為合理。因為將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賦予受害方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利,受害方將占有主動地位,受害方可以選擇變更或者撤銷合同,也可以使合同有效,獲得就業機會以及勞動法和合同法上的權利,這樣更有利于受害方的權利保護。①而且勞動合同的無效涉及一系列棘手的法律難題,包括工傷的認定和其他社會保險的效力等復雜問題。立法應當盡可能地使勞動合同有效,這樣可以保持勞動關系的穩定,促進就業。作為可撤銷合同,勞動者可以在撤銷期限內主張合同無效,如果過了撤銷期,在《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高度自由權的背景下,例如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第36條),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7條),勞動者完全可以通過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來結束雙方的勞動關系,并可以名正言順地獲得合同解除時的經濟補償。由于將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作為無效合同,為了使勞動者在合同無效時也可以同樣獲得合同解除時的經濟補償(第46條第1項),《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或變更合同致使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8條第5項,第26條第1款)。這種規定,在法理上是錯誤的,因為合同無效并不存在解除的問題,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的有效成立。如果將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就可以避免法理上的障礙,因為可撤銷合同過了撤銷期就成為有效合同,自然可以解除;如果當事人在撤銷期內撤銷合同的,則不適用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適用勞動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即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86條),在法理上可以言之成理。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第38條),在限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上也有所增加,《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六種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在《勞動法》(第29條)規定基礎上增加了“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情形,遺憾的是《勞動合同法》沒有將國外通常禁止雇主解雇雇員的事由,即在雇員拒絕雇主的命令從事違法行為時雇主不得解雇雇員的情形包含在內。例如,雇員拒絕提供虛假證據,拒絕超速或者超載駕駛貨車,雇主不得解雇雇員。在美國,即使雇主和雇員約定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判例也不允許雇主解雇拒絕從事違法行為的雇員。②

有關合同解除的主要不足體現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的責任上。《勞動合同法》第87條和第90條分別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賠償責任。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兩條規定,看似加重了雇主的賠償責任,其實并不合理。首先,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僅限于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換言之,用人單位的責任是受到限制的,而勞動者的責任則不受限制,這顯然對勞動者不公,勞動者面臨巨大的風險。第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將其賠償數額固定為合同依法解除時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是否充分合理?舉例,假設一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了一份5年期限的固定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工作1年后,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此時雇主的賠償標準僅為2個月的工資(1個月工資的2倍),勞動者損失的四年甚至更長的工資和其它損失都無法得到賠償,這種賠償標準對勞動者極為不公!在合法解除合同場合,經濟補償的重要意義在于補償勞動者工作期間的貢獻,因此,應根據其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額;而在違法解除合同場合,賠償的目的是彌補勞動者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資和其它損失,而不是已工作期間的貢獻,二者機理完全不同。《勞動合同法》這種簡單的規定,不符合法理。而且這種責任機制容易鼓勵用人單位盡早違法解除合同,因為勞動者已工作期間越短,雇主的賠償金額越少,這種責任機制實在荒謬。除了法理基礎和立法技術的嚴重缺陷,這種責任機制也遠遠無法賠償勞動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實際損失。在美國,在固定期限合同中,法院通常會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合同解除時至合同到期日之間的工資損失,如果原告在合同到期后難以找到相似的工作或者只能找到工資更低的工作,被告還要賠償原告的未來損失。③在無固定期限合同中,如果原告對雇主提供無固定期限工作產生了合理期待,則雇主在沒有正當事由解雇雇員時,法院通常會通盤考慮雇主如果未解除雇員時雇員可以獲得的收入、雇員剩余工作年齡等因素來決定賠償金額。在Bealesv.Hillhaven,Inc.④案件中,內華達州最高法院支持了陪審團對一名62歲女雇員賠償208,476美元的裁決,因為原告舉證她很難在該領域找到類似的工作,而且可能工作到65或者70歲,并證明了其損失將在49,152美元至315,791美元之間。在Diggsv.Pepsi-ColaMetropolitanBottlingCo.,Inc.⑤案件中,第六巡回法院根據原告解雇后的工作薪酬和原有薪酬的差距,判決被告支付其26年半的未來工資損失賠償。在Starkv.CircleKCorp.⑥案件中,蒙大納州最高法院根據專家證人的意見支持了一項支付給原告28年未來工資損失的賠償。總之,在美國判例中,法院通常需要考慮四大因素:雇員的年齡以及找到類似工作的可能性,工資以及津貼等其他無形的福利,原告找到新工作需要的花銷,原告重新找到工作之前合理期間可以獲得的諸如汽車、保險等額外福利的重置價值(replacementvalue)。⑦從比較法角度看,我國《勞動合同法》將雇主違反解除合同的賠償金額固定化,且賠償標準低下,極有可能使《勞動合同法》有關鼓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及嚴格限制雇主解除勞動合同的努力落空。《勞動合同法》這種單一的、僵化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標準不能不說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敗筆!

四、勞務派遣制度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作了專節的規定,其主要進步在于: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門檻(第57條);明確了用人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勞動派遣合同以及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58、59條),尤其是勞務派遣單位必須和被派遣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第60條);明確了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的法定義務。

在我國,現實中勞務派遣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相互推卸責任,導致勞動者無法獲得直接受雇雇員享有的權利。《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明晰了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的義務和責任。這些規定整體上是正確的,但還不足于保障派遣工人權利的實現。針對勞務派遣單位克扣工資以及用工單位沒有支付加班費和其他福利導致同工不同酬的弊端,《勞動合同法》規定派遣單位必須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第58條、60條)。用工單位必須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獎金和相關福利待遇(第62條)。但該法第62條沒有明確用工單位是向勞務派遣機構還是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和其他福利待遇。既然用工單位有義務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并支付加班費等福利(62條第2、3款),派遣單位負有不得克扣勞動報酬的義務,為何法律不直接規定由用工單位直接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加班費及其他福利?僅僅規定派遣單位不得克扣勞動報酬根本無法保證被派遣勞動者及時足額獲得報酬。而且,只有讓用工單位直接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報酬及其他福利才能真正實現同工同酬。如果用工單位先支付給派遣單位,派遣單位再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就難以判斷是否同工同酬,也難以阻止派遣單位克扣被派遣勞動者的報酬。

關于勞務派遣適用的行業范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作為法律條文,這種政策性的模糊概述并沒有實際意義,事實上勞務派遣也不應當限制其行業。在有些國家例如美國,勞務派遣的盛行始于20世紀70年代。以往勞務派遣主要流行于特殊行業,例如化工和石油行業、工程和設計行業、建筑行業等等。但時至今日,勞務派遣已經滲透到整個經濟的各個領域,從“看門人(janitor)”到首席執行官(chiefexecutives),各個層面的勞務派遣發展迅速。⑧事實上,在一些高級行業采用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由于勞動者自身的力量更強,更容易保護自己,出現損害被派遣勞動者利益的可能性更小。因此,實在沒有必要將勞務派遣限制在臨時性、輔或者替代性的崗位。

《勞動合同法》第76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這種規定也缺乏理論依據。派遣單位可以向其他單位派遣勞動者,為何不能向本單位派遣勞動者?事實上,勞務派遣經濟上的合理性也是明顯的。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滿足了雇員靈活就業的需要,特別是在有關勞工保護和雇員福利的立法越來越復雜,雇主用工的成本和面臨的風險不斷加大的情況下,通過勞務派遣公司的專業化服務,不僅可以減低用人單位的風險,而且可以提高人力資源管理的效率和專業化水平,從一定意義上講,這種專業的分工也有利于勞工權利的保護。在美國,勞務派遣經濟上的合理性也得到政府的明確承認。例如,紐約在其2002年通過的一項州法中明確的指出,“職業雇主組織為該州的商業和市民提供了有價值的服務(valuableservice),因此,職業雇主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應該予以明確。”⑨因此,用人單位自設勞務派遣單位有其合理的一面,有利于對本單位雇員進行更加專業化的管理,對于大型公司,只要其符合法定的設立派遣公司的條件,似乎沒有充分理由禁止其設立派遣公司。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和自設勞務派遣公司合謀損害派遣雇員的利益,可以引入美國所謂的“單一雇主(singleemployer)”理論,即如果兩家機構符合一定條件,例如兩家機構存在經營上的相互關系、擁有共同的管理層、對勞動關系實行集中控制、擁有共同所有者或股東時,兩家機構將被視為單一雇主,派遣機構和用工單位必須連帶承擔責任。這也許是對用工單位自己設立派遣公司進行規制的另一種可行思路,簡單的禁止只會破壞市場的機制。

關于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規定從表面上看有利于保護勞動者,但由于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第58條),用工單位將面臨很大的風險。筆者認為,如果不區分雇主責任的類型,一律讓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工單位就無法通過勞務派遣的形式事先控制自身風險,使用勞務派遣對用工單位的經濟意義就會大為下降,從而不利于勞動者就業和勞務派遣行業的發展。因此,筆者認為,用工單位不應連帶承擔派遣機構的所有雇主責任,用工單位應主要承擔派遣工人處于其控制過程中產生的責任。概括而言,用工單位應和派遣機構連帶承擔有關工作時間、最低工資、加班限制和加班報酬、安全和衛生、反就業歧視、休息休假等責任,用工單位不應承擔有關招聘、勞動合同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等生產經營過程以外產生的責任。勞務派遣的存在和流行肯定有其經濟上的合理性,過分加重用工單位的責任,不利于該行業的積極發展,最終也會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五、用人單位違反報酬支付義務的法律責任

對勞動者而言,工資、加班費等報酬是其從事勞動的主要目的,及時足額獲得相應的報酬是勞動者最基本的權利。《勞動合同法》應該對勞動者的工資請求權進行特殊保護,尤其是在我國用人單位拖欠工人工資比較普遍的情形下,更有必要針對該問題做出特殊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支付加班費或者報酬低于最低工資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應按50%以上100%之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這種規定表面看來對勞動者保護的力度很大,但卻過分依賴于行政機關,并沒有明確賦予勞動者訴權。行政機關不可能明察所有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報酬、加班費的情形,當行政機關“不責令”時,勞動者如何獲得救濟?該規定不僅賦予行政機關過多的自由裁量權,有關50-100%額外賠償金的僵化規定也缺乏靈活性,難以保證勞動者獲得充分的救濟。由于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法律應該建立更加嚴格的保護制度以及對違法用人單位的懲罰機制,不能僅僅依靠行政機關責令用人單位履行支付義務。例如,在美國,為了保護雇員這一基本權利,法律對雇主履行有關工資工時的規定,建立了五種充分的執行機制:(1)行政主管機構(勞動部)可以代表雇員提訟要求雇主支付最低工資、加班費和誤期損害賠償金(liquidateddamages);(2)行政主管機構可以向法院申請禁止令要求雇主停止違法行為;(3)行政主管機關可以對雇主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4)雇員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雇主支付最低工資、加班費以及誤期損害賠償;(5)司法部可以提起刑事指控。⑩具體到我國,在保留行政機關責令用人單位履行義務的同時,應賦予受害人的權利,增加對違法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用人單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科以刑事責任。總之,勞動報酬是雇員的基本權利,必須加大保護力度,加重雇主違法的責任。現有《勞動合同法》對雇員報酬請求權這一基本權利的保護顯然是遠遠不夠的。

六、小結

《勞動合同法》的通過無疑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但由于理論準備不足,我們在雇主利益和雇員利益的平衡上還存在不少缺憾。在某些方面,雇主承擔了不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而在某些方面,對雇員的保護又不夠充分。究其原因,還是我們對許多制度背后的基礎理論研究不夠,對許多用工行為背后的經濟、社會和文化因素原因的研究不深入。如何建立一套理性、科學的勞動合同法律制度仍是我們面臨的重大課題。在制定勞動合同法以及其它勞動法律時,我們必須努力尋求二者關系平衡的科學基礎,不能使勞動合同法淪為利益集團簡單討價還價的場所。總之,在勞動合同制度的設計上,要克服意識形態的簡單作用,應以科學的眼光從理性的角度設計制度,使法律確實具有可行性,避免法律成為簡單的擺設甚至起到阻礙勞動者利益實現的相反效果。

注釋:

①王全興:《勞動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頁。

②MarkA.Rothstein,CharlesB.Craver,ElinorP.Schroeder,ElaineW.Shohen,EmploymentLaw,West,2005,p.777.

③MarkA.Rothstein,CharlesB.Craver,ElinorP.Schroeder,ElaineW.Shoben,EmploymentLaw,West,2005,p.817.

④108Ney.96,825P.2d212(1992).

⑤861F.2d914(6thCir.1988).

⑥230Mont.468,751P.2d162(1988).

⑦MarkA.Rothstein,CharlesB.Craver,ElinorP.Schroeder,ElaineW.Shoben,EmploymentLaw,West,2005,pp.818-819.

⑧H.LaneDennard,Jr.andHerbertR.Northrup,"LeasedEmployment;Character,Number,andLaborLawProblems",GeorgiaLawReview,Spring1994,pp.683,684,696.

第9篇

我對中國勞動教養立法基本形勢的認識可以簡括為“四個歷史必然性”:

(一)中國勞動教養獨特存在的歷史必然性

中國的勞動教養產生、存在和發展于中國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功過是非”無需專門和過多的評價,簡單地講,它以自己獨特的方式存在至今確有其一定的歷史必然性。現在困擾勞動教養的法治和人權兩大難題,在勞動教養產生時代的中國社會普遍地還沒有形成為一個問題。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政府的行政權和司法權也沒有什么明顯的界限,行政權的范圍和規則也都沒有明確、嚴格的規制。這是勞動教養問題與監獄行刑問題的最大區別,也是勞動教養立法遲遲難以出臺的根本原因所在。所以,我認為,今天進行勞動教養立法時,從實際的意義上講,無需過度地對現實的勞動教養進行這種“回頭看”式的價值層面的分析和評判,而只需從現實的要求和發展的趨勢出發即可。

(二)中國勞動教養立法問題提出的歷史必然性

基于同樣的緣由,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幾乎與當時的勞動改造立法同步,勞動教養立法問題也被歷史性地提到了人們的面前。這個時代不僅僅是中國提出了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中國社會正在發生真正的歷史性變革。法制和法治成為社會生活普遍的基本規則,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在人們尚欠清晰的理念別是在與勞動改造結合的意義上,提出勞動教養立法問題是必然的。但出乎人們預料的是,正是在進行這種勞動教養立法的努力中,才逐步發現了勞動教養與監獄問題的根本不同。政府權力的規制、公民自由和權利的確認以及勞動教養的司法化建構等,都是監獄立法不曾遭遇的十分復雜的問題。

(三)勞動教養立法現狀的歷史必然性

我們對勞動教養立法現狀的基本認識是,在過去15年左右的時間里,中國社會不具備出臺勞動教養法的條件,勞動教養立法的時機發育尚不成熟。至少我們現在還難于形成對勞動教養立法問題的科學認識,今天的勞動教養立法應當從零開始,從科學性的而不是工作性和事務性的調查研究開始。因為,目前在缺乏必要論證和準備的條件下,直接從事勞動教養法典起草的立法工作的社會條件、理論準備和實踐基礎都是不充分的。

首先,勞動教養立法與國家的體制即憲法規定的國家與公民和個人的關系有關、與政府的行政權力有關、與國家的司法程序有關、與國家的司法體制特別是刑事司法體制有關。因此,必須基于對中國社會結構、政治經濟形勢和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發展方向等一系列基本問題的正確認識,才能真正把握勞動教養立法的要領。上述客觀情況實際上對勞動教養立法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離開了對這一社會條件的科學而深刻的分析,勞動教養立法就只能是就事論事,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在某種意義上講,前15年勞動教養立法就是走過了這樣的路程。

其次,勞動教養立法工作的健康進行有賴于一系列基本理論準備的支持。這些基本的理論準備包括: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國家、政府-公民-個人”關系及其對國家和政府體制的影響;國家和社會結構的變遷及其對“權力-權利”機制的影響;國際社會刑事立法、行政立法和人權保障的發展方向;中國社會現階段法治社會建構中包括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在內的刑事法制的改革與完善、政府行政處罰的分析;在體制、刑事法制、行政法制和司法程序中對勞動教養問題的定性和定位;等等。這些重大的基本理論問題,都是需要在進行勞動教養立法時進行專門、系統和深入研究的。只有這樣才能使勞動教養立法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之上。

第三,類似中國勞動教養的實際作法,在國外早已存在,諸如保安處分、違警罪、輕罪等皆有相同或者相似之處。盡管這些國家的基本國情、立法思想和具體作法等都未必適合中國國情,但應當說在基本的方面,它們對中國的勞動教養立法都具有重要的和直接的借鑒意義。可是,由于歷史的和現實的原因,我們從客觀的角度對之進行比較系統的考察和研究還相當薄弱,特別是從中國勞動教養立法借鑒角度的理性觀察更是十分微弱,甚至當我們帶著自己的某種框架或者期待去了解時,還會覺得那些東西與中國的勞動教養是“零相關”,對中國國情而言,那些東西根本就是“水土不服”,其實并不盡然。所以,目前從借鑒和使用人類文明成果及國外有益經驗的角度看,我國勞動教養立法法典直接起草的條件也不成熟。

相關文章
相關期刊
主站蜘蛛池模板: 99re视频| 婷婷色综合网 | 亚州激情 | 欧美色视频日本片高清在线观看 | 欧美干b视频 | 六月丁香伊人 | 国产天堂在线视频 | 国产成人成人一区二区 | 日本a在线天堂 | 开心激情五月婷婷 | 午夜动作片 | 久久天天躁狠狠躁夜夜2020一 | 欧美一级乱妇老太婆特黄 | 女人精69xxxxx免费视频 | 婷婷激情综合五月天 | 伊人网在线视频观看 | 福利不卡 | 国产成人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 国产成人综合欧美精品久久 | 免费一级毛片清高播放 | 日美欧韩一区二去三区 | 99热这里只有精品18 | 人人爽人人爽人人片av免费 | 欧美亚洲国产精品久久 | 99久久国产| 久久成人免费 | 六月丁香婷婷激情国产 | 欧美在线视频一区二区 | 日本无吗免费一二区 | 九九九精品在线观看 | 青草久久精品亚洲综合专区 | 不卡一区二区在线 | 国产成在线观看免费视频成本人 | 久久精选| 五月激情丁香网 | runaway 免费 韩国 | xf在线a精品一区二区视频网站 | 97国内免费久久久久久久久久 | www.色女人| 久久综合色网 | 2020阿v天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