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0 1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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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現象與憲法學
憲法學是研究憲法現象產生、存在與發展規律的知識體系。作為法學知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學首先具有社會科學的性質。憲法學性質決定了憲法學不同于其它學科的研究對象、范圍與方法,同時直接體現憲法學體系的完整性。憲法現象是憲法學存在的基礎,客觀上反映了憲法學的社會功能與基本特征。在社會生活中,通過憲法調整而形成的社會現象都可納入到憲法學研究范圍。憲法現象通常具有四個要素,即憲法規范、憲法制度、憲法意識與憲法秩序。通過憲法規范的功能形成人類社會的憲法制度,而憲法制度的運行需要社會主體對憲法的理解與信任,最后通過各種社會不同力量的合力,建立和諧而穩定的憲法秩序。
憲法現象是綜合性的社會現象,包含著事實與價值、規范與現實之間的相互關系,需要運用綜合性的知識給予解釋和說明。由于知識的分化與社會結構的急劇變化,各國憲法學都面臨著如何合理地建立解釋憲法現象的體系問題。憲法現象存在形式的多樣性,實際上給我們提出了不斷更新憲法研究方法的客觀必要性。在解釋憲法現象時,學術界經常采用的基本思路有兩種:一種是從憲法看社會,另一種是從社會看憲法。按照第一種思路,人們習慣于在憲法規范中體驗其憲法的價值,并把主觀的憲法價值落實到客觀的憲法世界中,主要依賴于對憲法的規范性的分析。但研究方法上可能存在的問題是,有可能限制人們觀察憲法問題的思維空間,以過于實證主義化的眼光分析多樣化的憲法問題。按照第二種思路,人們有利于在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中體驗憲法價值,具有豐富的評價憲法現象的資源與方法,提出人們關注的社會問題,使憲法問題得到合理的解決。但這種思考方式客觀上也有其局限性,如容易以社會現實的價值代替憲法規范性價值,無法有效地維護憲法的法的特征。那么,怎樣在憲法規范性價值與現實性價值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針對憲法問題存在的特點,學者們努力在宏觀上建立憲法學研究方法體系的同時,也要通過憲法學分支學科的建設,豐富解釋憲法現象的方法。如在憲法實踐中已發揮學術影響力的憲法社會學、憲法人類學、憲法政治學、憲法心理學、憲法史學、憲法哲學、憲法經濟學等學科既是研究方法的新變化,同時也是整個憲法學體系的發展。[2]憲法學作為完整的知識體系,主要由本體論與方法論組成,而方法論是評價憲法學體系發展的重要因素。憲法社會學在學科性質與功能體系上,能夠滿足憲法現象多樣化的社會需求,為人們從社會角度客觀地分析憲法現象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二。憲法社會學的目標
憲法社會學是為了解釋和解決憲法規范與社會生活之間的沖突而產生和發展的,反映了憲法學研究中的價值與事實關系的原理。憲法社會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時間并不長,但以社會學的方法研究憲法現象的學說早已存在。如18世紀中葉出版的杜克的《憲法與社會》是運用法社會學方法研究憲法現象的代表性著作,標志著憲法學研究思路的轉型。在法國,列恩杜基在《憲法概論》一書中從社會連帶意識中尋求憲法正當性的根據,從社會學的角度對憲法進行了實證的研究。在日本,美濃部達吉在《日本憲法》中最早以社會學的方法分析社會生活中存在的憲法現象,并以憲法的社會基礎為出發點,提出了比較和歷史的研究方法。當然,當時的憲法社會學和憲法解釋學并沒有嚴格的界限,憲法社會學的研究借用了大量的解釋學方法,但畢竟提出了以社會為基礎分析憲法的思路,使憲法的存在獲得社會的評價體系。宮澤俊義教授吸取了法國憲法學的研究成果,嚴格地區分了法的科學與法的實踐的界限,廣泛采用了歷史科學的方法。在二戰以前的憲法社會學研究中鈴木安藏教授做出的理論貢獻是比較突出的[3].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尾高朝雄教授在日本法社會學的刊物《法社會學》第一期上發表了系統的憲法社會學論文,正式確立了憲法社會學的概念。
憲法社會學的目標是科學地認識憲法現象,體現科學主義的精神。憲法社會學的科學性既表現為接近憲法現象的基本態度,同時表現為認識方法的合理選擇。在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的沖突中,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知識與方法有助于人們客觀地分析多樣化的憲法現象。在分析規范、現實、價值、事實等各種關系中,憲法社會學提供了可供參考的指標與規則,豐富了憲法世界。因此,有的學者把憲法社會學稱之為“社會學的憲法學”或者“社會學的接近方法”。根據日本學者的解釋,憲法社會學是以社會學的方法研究憲法現象的一門學科,[4]其知識體系的基本任務是:把憲法作為一個社會變動過程來認識,實證地研究憲法規范、憲法制度、憲法意識、憲法關系、憲法運動等憲法現象與政治、經濟、文化之間的相互關系,使之成為經驗性科學。
因此,從經驗的角度看,憲法社會學概念一般具有如下特點:一是憲法社會學概念強調憲法現象與社會其他現象之間的聯系,突出憲法存在的社會基礎;二是在憲法社會學框架下,作為社會科學的憲法學與作為規范科學的憲法學能夠建立一定的對應關系;三是憲法社會學是一種動態的體系,具有歷史性;四是憲法社會學概念的核心是憲法的實踐功能,通過對社會生活的評價體系發揮其學術影響力。
三。憲法社會學的功能
憲法社會學在整個憲法學知識體系中發揮著重要的功能,起著知識整合和知識創新的功能。
首先,憲法社會學為客觀地理解憲法學研究對象提供了知識與方法。作為憲法學研究對象的憲法不僅指憲法典,而且包括現實的憲法制度與具體運作過程。憲法學研究對象的確定不僅受憲法制度本身發展水平的限制,同時也受社會變遷與時展的制約。在不同的憲法文化背景下憲法學所關注和研究的內容是不盡相同的。從現代各國憲法學發展情況看,研究對象的確定方法與具體標準體現了時代特征。如日本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包括憲法意識、憲法規范、依據憲法建立的憲法制度;法國憲法學研究對象主要包括政治權力、國家、憲法體制、民主主義制度等,有關政治制度部分在憲法學研究領域中占有較大的比重;美國憲法學研究對象中憲法判例與現實憲法的論述居于主導地位;韓國憲法學研究中憲法規范的實證性研究與憲法的現實運作過程成為憲法學的主要研究對象等。不同社會背景下憲法學研究對象所呈現出的多樣性反映了憲法社會學的基本理念,也就是在憲法與社會互動中觀察憲法現象。
其次,憲法社會學是建立與發展憲法解釋學與憲法政策學的學理基礎。在憲法學知識和方法論體系中憲法解釋學與憲法政策學反映了解決憲法問題的基本方法與體系,成為憲法學發展的基礎。從狹義上講,憲法學始于憲法解釋,同時也終于憲法解釋,通過一系列的解釋規則、過程與程序,并通過憲法政策(學)展示了對理念的關懷與學術生命力。離開憲
法社會學所提供的思維與思想資源,憲法解釋學的發展會遇到理論或方法上的障礙。[5]憲法社會學對憲法解釋學發展產生的影響主要表現為:
(1)從憲法社會學角度分析憲法解釋中面臨的問題,可以擴大解釋學的社會基礎;
(2)憲法社會學為不同形式的憲法解釋提供各種知識與社會經驗基礎;
(3)有助于建立憲法解釋學與社會生活之間的互動關系,以社會發展的眼光分析信息化時代面臨的社會問題;
(4)有助于克服憲法解釋學在知識整合方面可能出現的過于技術性和實證分析的局限性,擴大解釋者的視野,推動知識的整合和創新;
(5)以憲法社會學為基礎的憲法解釋學為解釋者提供解釋方式的多樣性,使人們獲得接近憲法現象的更豐富的途徑;
(6)憲法社會學的發展有助于推動憲法解釋學理論與實踐的發展,為建立本國特色的憲法學理論體系奠定基礎。
憲法社會學在憲法政策學建立與發展過程中的理論支持也是不可忽視的,憲法政策學的發展依賴于憲法社會學知識、規則與具體的研究方法。憲法學的研究領域包含著一切憲法問題,有的是憲法典中規定的,有的是與憲法典有關的,有的是憲法典與現實之間相互關系中產生的問題。不過,無論是何種形式的憲法問題,憲法學所面對的憲法問題是綜合性的,由此決定憲法學本身具有“綜合性科學”的屬性。憲法政策(學)是為了解決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的矛盾,并為憲法制定與修改指明方向的知識體系與方法。它提供了依據憲法價值評價與認識憲法問題的思路與方法。
憲法社會學對憲法政策(學)所產生的影響主要表現為:
(1)憲法政策以憲法問題為對象,而憲法問題則來自于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知識與背景;
(2)憲法社會學知識對憲法制定與修改目標與過程提供廣泛的影響;
(3)憲法社會學所追求的知識的科學性對憲法政策的制定與具體實施提供依據;
(4)憲法政策學對憲法問題的基本認識是一種體系和綜合性的認識,其認識的基礎來源于憲法社會學的經驗與理性。憲法價值的實現過程中憲法政策論與憲法社會學知識處于相互補充與互換的關系之中。
第三,憲法社會學有助于協調憲法理論與憲法實踐之間的關系,使人們對憲法問題的解釋與認識達到客觀與理性。在憲法學方法體系中,解釋學發揮特殊的功能,但解釋學本身是否具有科學性,以及解釋方法的性質等問題是值得探討的。令學者們感到困惑的是,如何在憲法實踐中合理地平衡憲法問題的認識與解釋之間的關系,強化解釋活動的客觀性。憲法科學與憲法解釋有嚴格區分的概念,但兩者之間存在著價值互換的廣泛空間。解釋的過程就是發現價值,形成價值秩序的過程,至于解釋的客觀性的維護則取決于解釋者的判斷與意志。傳統的憲法學理論過于強調實踐價值與理論價值之間的界限,而沒有充分考慮實際生活中規范與現實之間協調的條件。如在純粹法學的影響下,憲法學界形成了“解釋―科學”兩元論的體系,把實踐活動理解為“法解釋”,把理論解釋為“法科學”,人為地割裂了認識與實踐活動之間的關系。憲法社會學方法的產生一方面提供了認識與實踐之間價值互換的認識工具,另一方面推動了憲法價值向社會現實轉化,提高了憲法規范的有效性。
再次,憲法社會學為各種知識之間的對話與交流起著紐帶與平臺的作用。在憲法學與法學內部各種知識之間、憲法學內部不同知識之間的對話與交流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在學科共同體中憲法學才能得到發展。當然,學術共同體的形成并不意味著憲法學專業性價值的喪失,也并不意味著憲法學要成為大眾化的科學。以憲法價值為核心建立的各種知識共同體的形成,有利于豐富憲法學研究方法,強化憲法學的解決憲法問題的能力。
四。憲法社會學基本框架
憲法社會學是以憲法問題的解決為出發點的,體現了憲法與社會關系的有機統一。其基本的研究框架包括一般理論、憲法動態過程與憲法評價等部分。其中,核心的部分是研究憲法動態過程,建立憲法與社會良性互動的機制。由于各國憲法學面臨的憲法問題不同,憲法社會學研究內容與范圍上也表現出不同的特點。如日本學者上野裕久教授的《憲法社會學》一書的基本框架是:憲法社會學導論、憲法制定過程、憲法變動與憲法功能等。在憲法社會學導論中作者主要探討了憲法社會學性質、課題與方法等基本范疇問題。在憲法制定過程中,重點探討了特定社會背景下憲法產生的具體過程。在憲法變動過程的研究中,主要研究變動的形式、過程與原因等問題。
從目前憲法社會學發展的趨勢與研究成果看,其基本框架包括如下內容:
(1)憲法產生與社會條件的關系。憲法——國家—社會是揭示憲法社會學邏輯基礎的基本依據;
(2)對不同國家憲法制定和修改過程進行實證分析是憲法社會學的歷史基礎。在說明國家權力與制憲權關系的基礎上,系統地分析影響制憲過程的事實、制憲者思想、制憲模式等因素;
(3)憲法實施過程的社會學分析。憲法社會學為人們提供了分析憲法動態發展的方法與途徑,有助于轉變憲法實施問題的觀念,確立憲法價值現實化的規則;
(4)違憲問題的系統研究。違憲存在于社會生活之中,應從社會的眼光分析其產生的原因、違憲責任、違憲主體、違憲制裁與程序等;
(5)憲法意識的研究。在憲法社會學框架中社會主體的憲法意識是評價憲法社會功能的重要內容,構成憲法社會學的心理基礎;
(6)憲法功能綜合研究。通過憲法社會學理論的分析,建立政治憲法—經濟憲法—文化憲法—國際憲法相統一的功能體系;
(7)憲法功能評價指標與體系問題。憲法社會學研究重視社會對憲法功能的評價問題,要求建立相應的評價指標;
(8)國際化時代憲法價值觀的演變與功能問題的綜合研究;
(9)憲法學統計與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
(10)憲法學教育方法與形式問題的研究。
概括地講,憲法社會學是以憲法與社會關系的分析為基本出發點,以憲法運行過程的動態分析為基本內容,以憲法的社會效果為評價體系的動態的知識體系,反映了憲法學理論與方法的基本發展趨勢。
五。憲法社會學方法論
從某種意義上講,憲法學的發展歷史就是憲法學方法論發展的歷史,科學而多樣化的研究方法的開發與運用是憲法學逐步走向成熟的標志。
憲法學研究方法一般分為基本研究方法和具體研究方法。基本研究方法包括歷史分析法、系統分析法、比較分析法與綜合分析法。具體研究方法有功能分析、實證分析、規范分析、價值分析與判例分析等。不同形式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中,憲法社會學既構成獨立的研究方法體系,同時也起到整合各種研究方法的功能。如綜合分析法要求人們在分析憲法現象時,從綜合的角度分析不同性質的憲法制度,確立綜
合的研究思維,在統一的知識結構中合理地運用憲法學知識。功能分析法側重于憲法發揮社會效果的分析,要求研究者從動態中把握憲法發展規律。價值分析法主要從價值論的角度分析憲法制度的內在結構及其運行過程,是對憲法實踐價值的一種社會評價方法。
在憲法學研究中大力引進憲法社會學方法是憲法實踐發展的客觀要求,有利于更新傳統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以保證憲法現象的分析具有客觀性。在傳統的憲法學理論中,我們雖強調了研究方法轉型的必要性,但始終沒有在方法論上取得比較大的突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缺乏統一性,沒有形成方法論上的學術共識,缺乏遵循方法論規則的學術自覺。由于方法論與社會現實之間出現沖突,人們難以以成熟的憲法理論解釋社會現象,無法準確地把握憲法問題與法律問題之間的界限。比如,在憲法學教學中,我們介紹了大量的西方憲法的理論與方法,但這些理論與經驗的社會正當性基礎與適應性問題并沒有得到學術的嚴格驗證。對憲法與、憲法分類、限制基本權利的界限與原則、基本權利的分類、憲法公共性與意識形態性之間的關系、憲法與、人權第三者效力、憲法與民族等基本憲法理論問題上,有時我們所提供的知識與方法是不完整的,往往滿足于制度或規范的分析,未能從憲法現象存在的特殊社會矛盾與沖突中尋找原因。
實際上,影響憲法制度發展與演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運用制度的人的功能是不可忽略的,經過社會實踐檢驗的“社會的力”始終是影響憲法發展的重要背景。社會生活的差異決定了憲法體制的多樣性,同時形成了多樣化的憲法理論。人類的歷史告訴我們,價值的普遍性并不否定各國實現理想的具體方式與過程,人類生活的多樣性是所具有的道德品德。因此,從憲法社會學的角度,向民眾說明生活的特色與多樣性是必要的,不應片面強調文化與生活的一致性,更不應該以犧牲社會生活的個性為代價,保持所謂的普遍性價值。
在憲法社會學理論看來,憲法現象的分析是在一種體系和規范中進行的,憲法所體現的是規范價值與生活方式,規范憲法與現實憲法之間的合理平衡仍然在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知識空間內實現。如采用憲法社會學方法,可以尋找實現憲法規范的社會基礎與力量,建立評價憲法發展的綜合體系,即以憲法學者的理論研究、憲法問題判斷者的智慧、憲法教育的形式、公眾的憲法意識與社會的憲法支持等為基礎建立憲法價值的綜合評價體系。這些相關因素的有機作用構成推動憲法發展的內在動力。從這種意義上講,憲法社會學是以“體系分析”為基本框架的“體系理論”,承擔著對憲法體系進行社會學分析的任務。對已建立的憲法體系的合理解釋、憲法體系內部各種要素的實證分析、憲法運行動力的發現等都需要憲法社會學的思維與方法的積極運用。在憲法社會學理論比較發達的國家,憲法裁判功能的分析基本上依賴于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信息與方法,甚至對憲法解釋者判斷依據與具體背景也要通過憲法社會學理論來進行分析。
憲法社會學接近憲法現象的理論思維是“原因——結果”的方式,即透過實際生活中存在的憲法現象說明產生某種現象的原因,并以憲法價值評價其社會效果。當人們發現產生某種憲法現象的原因時,可以根據已提供的經驗,得出某種結論。如果人們所發現的原因與結果之間缺乏必要的邏輯關系時,我們應在原因或結果中尋找相互聯系性,對其性質進行合理的判斷。如前所述,憲法現象是復雜而多變的社會現象,一種原因有可能產生多種結果,也會出現原因與結果之間沖突的后果。從憲法社會學的角度看,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形成合理平衡的基本條件是:社會共同體對憲法價值觀的普遍認可;良好的憲法文本的存在(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審判制度的存在;健全的憲法教育等。規范與現實之間發生沖突就說明維持平衡的某些條件受到了破壞,需要在社會生活中加以分析和觀察。我們需要運用憲法社會學的思考方式與具體經驗,分析憲法實施中到底出現了哪些問題,哪些因素阻礙著憲法的實現等問題。
憲法社會學作為憲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為規范研究方法和經驗研究方法的相互結合提供了方法論基礎。規范研究方法和經驗研究方法乃是現代憲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盡管其內容與運用過程發生了變化,但在整個憲法學體系中的影響仍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在人類已進入21世紀的今天,規范研究方法并沒有失去存在的意義,價值分析作為憲法學研究中不可缺少的因素,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人們對憲法問題的分析。但是,規范研究方法也面臨自身無法克服的局限性,容易把價值問題絕對化。為了客觀地分析憲法制度運作的規律與規則,有必要運用科學方法進行經驗研究,以推動憲法學成為具有說服力和解釋力的理論或方法。規范研究與經驗研究的相互滲透和融合,反映了現代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趨勢,拓展了憲法社會學知識的運用范圍。特別是經驗性研究主要通過憲法社會學知識實現,如憲法社會學的案例分析、社會調查、功能分析、定量分析等直接為憲法學的經驗研究提供背景與認識工具。
六。結語
通過憲法學發展的思考與反思,憲法學界形成了下基本的共識,那就是研究方法的創新是創新憲法學理論體系,建立憲法學基本范疇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手段。近年來,我國憲法學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研究領域的擴大是通過研究方法的創新實現的。通過對中國社會現實的分析,學者們提出了更新研究方法,改變思維模式,從方法論上解決研究方法問題的許多新思路,并賦予憲法學新的形式與內容。作者認為,在我國,創新憲法學研究方法的重要途徑是大力加強憲法社會學的研究,擴大憲法社會學的研究領域,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更新提供理論與方法論基礎。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已積累了豐富的憲法發展經驗,為憲法社會學的發展奠定了經驗與社會基礎。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無論在憲法學研究過程中運用哪一種方法,從基本發展趨勢看,有理論內涵的研究成果,都貫穿一條主線,即把憲法學理論研究與社會現實問題的解決統一起來,使研究方法獲得堅實的實踐基礎。目前,憲法學研究方法正處于轉型時期,憲法學界要重視憲法社會學功能,需要以憲法社會學為基礎建構新的方法論體系。
注釋
[1]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2]日本著名憲法學家小林直樹對憲法學體系的分類是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他把憲法學分為廣義憲法學和狹義憲法學。廣義憲法學分為理論憲法學和實用憲法學。理論憲法學又分為一般憲法學、憲法學理論、憲法史、憲法學說史、憲法思想史、比較憲法學、憲法社會學;實用憲法學分為憲法解釋學、憲法政策學。
[3]鈴木教授是日本憲法學的代表人物之一,最早提出了“憲法學”和“科學的憲法學”概念,強調憲法學與社會實踐的相互聯系。
1.參與社會體育的熱情不夠高漲
有調查表明,在20~59歲這個年齡段(男、女)的成年人群體各有53.63%和63.96%的人不能達到每周進行一次體育活動。其主要原因分為:
(1)工作占用時間較多。
(2)沒有形成參與體育活動的興趣;在60~69歲這個年齡段的老年人群體不參與體育活動的原因分為:
1)沒有形成體育活動的興趣。
2)受家務勞作影響。但就現實情況而論,我國目前16歲以上人口的空閑時間已經是1900小時/年,顯而易見,因工作忙或家務忙造成沒有時間參與體育活動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主要造成人們不參與到體育活動中的原因是人們沒有養成參與體育活動的習慣,不了解參與的意義和對參與體育活動沒有熱情。
2.年齡結構分布不均
我國目前參與體育人群就年齡結構來看屬于凹形結構。即青少年和老年人參與社會體育活動的熱情比較高,而中年人的參與情況較差。青少年還處在學校教育階段,直接接受學校的體育教育對其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老年人的余暇時間比較豐富。另外,延年益壽、豐富晚年生活的需要,使他們參與社會體育活動的熱情也比較高;而中年人的工作、家庭、社會等各方面的壓力都比較大,沉重的生活壓力迫使他們無暇顧及自己的業余生活,導致他們參與社會體育活動率偏低。
3.場館的現狀不適合
人們參與社會體育活動的需要我們國家人口眾多,人均土地面積小,公共體育場館更是少之又少。而且,大部分的體育場館也僅僅是集中在一少部分的學校里,街道、公園、社區中的體育場館寥寥無幾,這給人們參與社會體育活動帶來了極大的不便。
二、影響我國社會體育發展的社會學因素
1.參與者對社會體育的態度
參加體育活動的重要因素包括正確的體育價值觀和樂觀向上、積極參與的態度。缺乏體育鍛煉的興趣直接影響人們參與體育活動。積極的態度可以促進人們參與到體育活動中來,而消極的態度則直接阻礙了人們參與體育活動。其中積極向上的體育態度是人們能夠排除困難、持之以恒地參與體育鍛煉的主要因素。
2.參與者余暇時間
目前,實行了一周5天工作日后,我國群眾的余暇時間有逐步延長的趨勢。但相對于其他國家來說,還是遠遠不夠的。而且,大部分的時間也都被用于做家務、學習等上,參與社會體育的時間幾乎沒有,這對我國社會體育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礙作用。
3.體育場地設施
體育場所的質量和數量是影響人們參與體育活動的直接原因,其中包括公共體育設施,學校對外開放的場館設施、街道的健身器材,公園內的活動場所以及森林公園等。但就我國目前的體育場館設施來看,很難滿足人們的活動需求,情況不容樂觀。相對于體育較發達的廣州而言,其室內人均活動面積僅為0.0025平方米,室外0.0112平方米,面積數與發達國家的人均水平相差甚遠。我國《全民健身計劃綱要》規定的“到世紀末,城市公用體育用地1~2平方米,小學2.3平方米,中學3.3平方米”的標準也遠遠不能達到。
三、結語
既然社會生態學是協同發展論的科學基礎,那么,為了創立和實施協同發展戰略,首先就應當建立起有關人類社會最基本的生態觀念,亦即社會生態觀的優先確立。
(一)人類社會的生態觀念
人類群體(社會)與其生態環境組成的生態關系或生態系統,構成了社會生態關系或社會生態系統,它是既有生態的自然屬性,也有生態的社會屬性,還有生態的經濟屬性這樣三重性質的客觀現實存在。生態的自然性或自然生態,是生態關系(系統)的自然存在狀態,如與人類群體相依共存的植物生態系統、動物生態系統、微生物生態系統等等。生態的社會性或社會生態,它是生態關系(系統)的社會存在狀態,如人類社會創建起來的實業生態系統、運載生態系統、文化生態系統、民居生態系統、軍兵生態系統、管控生態系統等等。生態的經濟性或經濟生態,它是生態關系(系統)的經濟存在狀態(是社會生態的又一重要形態),如生態經濟領域的生態生產力系統、生態生產關系系統、生態資源配置系統、生態經濟基礎系統、生態經濟效率系統、生態經濟價值系統、生態經濟流通系統等等。人類社會的生態系統,無論是全人類參與的全球生態(地球生物圈或生態圈層次),還是部分人群參與的區域生態(城市生態、鄉村生態、城鄉復合生態層次),都被著名生態學家馬世駿院士通稱為“社會—經濟—自然復合生態系統”,或者被歸納到“社會—經濟—自然復合生態系統問題”之中了。
(二)社會生態協同發展論
社會生態的協同發展,自然是構成“社會—經濟—自然復合生態系統”的三大子系統———社會子系統、經濟子系統和自然生態子系統的協調同步發展即協同發展了。顯然,這里的社會生態協同發展,就是社會生態系統的協同發展,其中包括社會生態的系統協同發展、社會生態的時間協同發展和社會生態的空間協同發展等諸方面的協調同步與統一運作。
二、協同發展論與社會生態平衡論
社會生態研究闡明,社會生態系統只有達到并維持其平衡狀態即進入社會生態平衡時,該系統才能有效地實現協同發展。否則,協同發展就無異于紙上談兵了。
(一)社會生態系統自組織平衡態
在一定的時期內,一個社會生態系統的物質、能量和信息的輸入與輸出大體保持均衡,從而維持著該系統結構與功能的相對穩定和動態平衡,這個社會生態系統便達到了生態平衡的狀態,亦即進入了社會生態平衡態。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中,一旦由于物資、能源和信息的供給,所生產出來的各類產品,根本滿足不了全社會的需求時,該社會生態系統就進入到了供小于求這類社會生態的失衡狀態;反之,當物能信息的供給所生產出來的各類產品,遠遠超出了全社會的需求時,該社會生態系統便進入到了供過于求的另一類社會生態的失衡狀態。德國功勛科學家赫爾曼•哈肯(Hermann.Hak-en)將一切“在沒有外界干預下獲得新結構的系統”,統稱為“自組織著的系統”。那么,何以并無外力作用,系統卻能自我組織起來呢?這顯然是因為“系統的各部分之間互相協作”,即各子系統之間“通力協作的結果”。社會生態系統就是這種“自組織著的系統”,它的各組成要素即社會子系統、生態子系統、經濟子系統等,無需外力的作用,而是靠自身的“互相協作”或“協同工作”,就能夠不斷地自行產生即“自組織”起具有新的結構和功能的“社會•生態•經濟復合系統”。不言而喻,這種人類社會生態平衡的系統狀態,就是社會生態系統的自組織平衡態。
(二)協同發展論與社會生態平衡論
1.系統協同發展與社會生態平衡。為了達致社會生態平衡狀態,社會生態系統中的各個子系統———社會子系統、生態子系統、經濟子系統等,在一定的時期內,它們的物資、能源和信息的輸入與輸出,就必須保持相對穩定和動態平衡的系統均衡狀態,亦即社會生態平衡態。只有當社會生態系統的各個子系統,統統都達到了生態平衡狀態而不是生態失衡狀態時,各個子系統之間才能夠實現協調同步地均衡發展即協同發展。否則,任一生態失衡的子系統是斷然不可能也無法與生態平衡的其他子系統一道協同發展的,從而也就沒有社會生態系統整體的協同發展了。
2.時間協同發展與社會生態平衡。為了達致社會生態平衡狀態,社會生態系統的各個歷史發展階段,在一定的時期內,其物資、能源和信息輸入與輸出,也必須保持相對穩定和動態平衡的系統狀態,亦即社會生態平衡態。當社會生態系統的各個歷史發展階段,都達到了生態平衡態而不是生態失衡態時,各個歷史發展階段以至整個社會生態系統,方才能夠實現協調同步地均衡發展即協同發展。否則,生態失衡的某歷史發展階段,是斷然不可能也無法與生態平衡的其他歷史發展階段一起協同發展的,從而也就沒有社會生態系統整體的協同發展了。
3.空間協同發展與社會生態平衡。為了達致社會生態平衡狀態,社會生態系統的各種空間拓展狀態,在一定時期內,其物資、能源和信息的輸入與輸出,也必須保持相對穩定和動態平衡的系統狀態,亦即社會生態平衡態。當社會生態系統的各種空間拓展狀態,都達到了生態平衡態而不是生態失衡態時,各空間拓展狀態以至整個社會生態系統,方才能夠實現協調同步地均衡發展即協同發展。否則,生態失衡的某空間拓展狀態是斷然不可能也無法與生態平衡的其他空間拓展狀態一起協同發展的,從而自然也就沒有社會生態系統整體的協同發展了。
三、協同發展論與社會生態哲學
社會生態系統的協同發展問題,不僅和人類社會的生態觀念及自組織平衡態直接聯系在一起,而且也與社會生態的哲學思想息息相關:社會生態協同發展論經過升華,將會不斷地豐富與深化社會生態哲學,而社會生態哲學對于社會生態協同發展論則將發揮指導作用。
(一)協同發展論與社會生態認識論
生態系人即身處生態系統中的人,它們和社會生態系統,分別成為社會生態研究的認識主體(研究者)和認識客體(研究對象),并且構成了社會生態認識論的一對基本范疇。正是這對認識論范疇在認識過程中的協同運作或協同發展,才使得人類的社會生態認識,能夠沿著社會生態實踐社會生態認識再社會生態實踐再社會生態認識的正確路線和方向不斷地深入和發展下去。不言而喻,社會生態認識論正是生態系人對于社會生態系統不斷地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必然結果,亦即生態系人與社會生態系統這對認識主體與認識客體之間不斷協同運作即協同發展的必然結果。顯然,社會生態協同發展論在向唯物主義認識論升華的同時,也得到了社會生態認識論的指導。
(二)協同發展論與社會生態辯證法
社會生態系統客觀存在著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并成為社會生態協同發展的客觀基礎。社會生態系統還存在著各子系統之間協同運作的自組織矛盾運動,它成為社會生態協同發展的動力源泉。
1.社會生態協同發展的客觀基礎。社會生態系統客觀存在著人與自然的對立統一、人與社會的對立統一這樣兩種基本的辯證關系:前者是人天關系,后者是社會關系。然而,無論是人天關系還是社會關系,它們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只有達到并維持其和諧共存的相關性或相關度時,才是良性循環的最佳相關性或度,由此方能實現社會生態系統的協同發展。正因為如此,社會生態系統對立統一的辯證相關性或度,便是其協同發展的客觀基礎。否則,社會生態系統就根本不可能協同發展。
2.社會生態協同發展的動力源泉。由于社會生態系統內部各子系統的互相協作,進而產生出新結構和新功能的系統,不就是哈肯所發現的“那些在沒有外界干預下獲得新結構的系統,即組織著的系統”嗎?社會生態系統內部各子系統的相互協作即自我組織,也就是該系統“本質自身中的矛盾”。正是這種內在“協作”即“自組織”的矛盾運動,成為了社會生態系統“一切運動和生命力根源”,自然也就成為該社會生態系統協同發展這一“運動和生命力的根源”亦即動力源泉了。
(三)協同發展論與生態生產力論
離婚標準問題,是困擾法院工作多年的老問題。對“夫妻感情破裂”標準的討論也已討論多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問題也先后下發了多個司法解釋,不斷明確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不斷使法院對離婚案件的處理更加人性化,使不幸的家庭盡快分離,使走錯圍城的人能夠“迷途知返”。但是我國《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的規定并不夠人性化,還有很多制度阻擋了很多不幸婚姻的解體。
一、關于離婚認識的歷史變遷及立法模式
離婚在中國古代乃至近代一直被認為是不光彩的事情。在古代中國,女同志是沒有離婚自由的,“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的千年古訓一直束縛著中國婦女的命運,唐朝“七出、三不去”的規定更體現了中國男權社會的特征。一直到近代,婉容與溥儀皇帝的離婚開了上流社會離婚革命的先河。離婚逐步為人們所接受,體現了社會進步和人性的解放。但是大規模離婚的浪潮還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以后,隨著人民生活條件的改善和對婚姻質量的提高,人們更注重婚姻生活的精神內涵,正如恩格斯所說:“如果說只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是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繼續保持愛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1]但是長期以來,在我國結婚并不是真正自由的,在古代結婚因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近現代社會,由于男女經濟上的不平等,愛情與婚姻長期存在錯位現象,對經濟基礎的追求超過了愛情本身,也為婚姻的不幸埋下了禍根。正如恩格斯所言:“婚姻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滅了資本主義生產和它所造成的財產關系,從而把今日對選擇配偶還有巨大影響的一切派生的經濟考慮都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實現。到那時候,除了相互愛慕以外,就再也不會有別的動機了。”[2]
回顧歷史我們不難發現,人類的離婚立法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專權離婚和禁止離婚階段。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實行專權離婚制度,法律把離婚的請求權只賦予丈夫,妻子無此權利。同樣歐洲中世紀教會法也主張“婚姻不解除主義”,夫妻關系惡劣不能共同生活的,只能別居,不能離婚。[3]二是限制離婚階段。近代,資產階級提出婚姻自由口號,把婚姻視為民事契約,實行離婚自由。但是資本主義制度在建立之初,法律一方面同意離婚,另一方面又對離婚進行種種限制,如規定只有在一方有重婚、虐待、遺棄等情況下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才能允許。在法定理由之外,夫妻雙方不享有離婚請求權。三是離婚自由階段。自上個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婦女地位的提高和婚姻家庭道德觀念的變化,許多國家相繼進行離婚制度改革,1970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頒行了西方世界第一部自由離婚原則的《離婚法案》,規定“不可調和的矛盾導致婚姻無可挽回的破裂”是裁判離婚的唯一理由。到1989年,美國有49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都不同程度的采納了無過錯離婚的理由。
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例來看,離婚立法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過錯原則模式。指夫妻一方得以對方違背婚姻義務的特定過錯行為作為提出離婚的法律依據,離婚的請求權只屬于無過錯的一方。如南斯拉夫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婚姻法,目前采用這種立法模式的國家較少。二是無過錯原則模式。即夫妻雙方均無過錯,但因一定的客觀事實使婚姻目的無法達到,不愿意共同生活的,一方就可以提出離婚訴訟。客觀存在的事實主要包括:精神病、惡疾、性無能、分居等。如法國民法典第237條、聯邦德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三是破裂原則,又稱自由離婚主義。其根本特點是不問離婚的具體事由如何,只要當事人認為夫妻已難以共同生活,法院確認婚姻關系已破裂到無法挽回的程度,即可判決離婚。
二、對離婚自由的初步分析
自從中國《婚姻法》頒布以來,中國婚姻制度經歷了重大變革。我國的結婚制度、離婚制度也同樣經歷了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拿結婚制度來說,自從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制度實施后,結婚完全成為私事,結婚不再需要出具單位的未婚證明,同時國家也不再強制進行婚前身體情況檢查,結婚實現了由國家審批向國家確認的轉軌,實行注冊婚姻制度,真正實現了結婚是不需要理由的理想。婚姻是感情的產物,是人類區別于動物的一個重要方面,戀愛是感性的,結婚時除了兩情相悅之外,已無須別的理由,父母或他人的意見已無法阻擋歷史前進的車輪,梁山伯與祝英臺式的悲劇在現代社會越來越難以發生。婚姻自由是人類自由幸福的基礎,也是推動社會和諧進步的齒輪。從前面提供的材料看,絕大多數國家都實現了離婚自由,即根據婚姻關系破裂原則來處理離婚問題,給當事人在婚姻人身關系上以最大的自,各國對離婚的干預主要在于對婚姻財產關系上以最大的自,各國對離婚的干預主要在于對婚姻財產關系和子女撫育關系的處理,以避免離婚對家庭和社會帶來的巨大動蕩。我國對離婚自由的限制也是出于對離婚后果的顧慮和社會穩定的因素。但是從人類學和社會學的角度看,結婚不需要理由也注定了離婚是隨時的事情。在民政部門進行協議離婚的,也不需要出具充分的理由,感情不和或性格不和成為離婚的人最一般的陳述,民政部門也不會對此進行審查,更不會做調解工作,體現了離婚自由原則。而在法院,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如該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接著第32條又規定了準予離婚的5個條件,具備其中一條法院就可直接判決離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仍存在裁量權過大的問題,如如何認定感情破裂。感情破裂只有當事人自己清楚,正如莊子所言‘爾非魚,焉知魚之樂’!長期以來法官的主觀判斷決定了當事人之間感情的破裂程度,離婚成為法律授予法官許可的權利,這使很多塵緣已盡的夫妻不得不多次踏入法院的大門,以證明感情破裂的真實性和嚴重性。雖然有多名學者提出以婚姻關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標準,[4]但為了便于群眾理解,新《婚姻法》在修改后仍然采用了感情破裂標準,只不過加入了一些客觀判斷的內容。
對離婚案件不需要理由的另一個判斷來自于法院的實踐,當離婚的一方當事人詢問法官為何判決不準離婚時,法官往往語焉不詳,難以給出有說服力的答案,在離婚案件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上訴的案件中,縱覽改判的案件,筆者還沒有看到一審判決準予離婚,二審判決不準離婚的,而往往是一審判決不準離婚而二審改判準予離婚的,或者對財產侵害及子女撫養進行改判。另外最高院關于離婚案件再審的司法解釋中也明確規定,對離婚案件再審的,不對婚姻關系再審,只對其他方面(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再審,這也證明了筆者的判斷,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情況下,法院判決離婚不存在錯誤問題,離婚是不能用硬性標準來衡量的,因為我今天愛你和你結婚,明天可以不愛你和你離婚,因為人也是動物,有他感性的一面,對夫妻財產侵害和子女撫養問題,因屬于法律技術問題和社會倫理問題,需要加以理性判斷,法律也能夠判斷,而感情問題,法律不能越俎代皰,除非要求離婚的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即當事人沒有能力表達自己的意識和情感。但是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所能提供幫助的是為他選擇合適的人,而不是限制另一方離婚的訴求。
三、法官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因分析
對當事人雙方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法官不會拒絕當事人的離婚請求,判決離婚也在情理之列。但當一方當事人在法院要求離婚,另一方當事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時,法官往往在第一次離婚時判決不準離婚。因為如果感情破裂,為何另一方當事人還愛的死去活來,甚至以各種手段威脅法官,如果判決離婚將如何報復法院和法官。法官是因為害怕當事人報復嗎?實踐證明不是。因為沒有離不掉的婚,法官也不能不辦離婚案件(因為總有法官審理離婚案件),所以對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遲早要判離,威脅起不到多大作用。法官判決不準離婚往往基于如下的考慮:一是法律明文規定在某些條件下不能離婚或不能離婚,如《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一方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在半年內無新的理由不得離婚。在上述情況下,法院是不會受理或判決離婚的。二是傳統法官工作習慣傳承的結果。“勸和不勸分”、“和為貴”是中國人的傳統美德和思維模式,鼓勵當事人離婚的法官很少,而調解或勸說當事人不離婚的占多數,年長的法官往往會將他們審理離婚案件的經驗傳授給年輕的法官,而審理離婚案件社會效果的好壞在于經驗而不在于知識。正如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審理離婚案件的法官尤其需要豐富的社會經驗來處理感情問題。在首次到法院離婚有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往往會判決不準離婚(當然要不存在《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5種情形),一方面由于《婚姻法》授予法官此項權利,另外感情問題需要冷靜處理,夫妻矛盾可能是暫的非根本性的,出于對離婚的慎重,法官養成了首次離婚不判離的傳統,給夫妻雙方留出緩和的空間。另一方面因為首次不判離,可能社會效果較好,矛盾不至于激化,而且案件不會辦錯,法官不至于受錯案追究的困擾。三是由于法官的業務水平問題。(筆者作為法官,在美國訪問期間曾被美國一同行“感佩”:中國的法官水平高,沒結過婚的年輕法官可以辦離婚案子!)離婚案件中,決定離不離婚并不困難,難點在于財產侵害和子女撫養,尤其是財產分割。決定離婚的夫妻,家庭財產并不十分透明,法院有時非常難以查清財產的多少,給分割財產造成困難,尤其是在經濟發達地區財產形式多樣化,股權、債權、物權與婚姻關系的交融加劇了離婚案件處理的難度。為了迫使當事人調解或回避處理該類案件的矛盾,業務水平不高的法官傾向于判決不準離婚,從而回避了財產分割問題,降低了離婚案件處理的難度。通過上述分析,我們不難發現法官判決不準離婚與夫妻感情破裂問題基本無關。
四、限制離婚自由的因素之法理分析
對離婚自由的限制除了受中國傳統思想“從一而終”影響外,還有其他重要的因素,如對不忠誠于婚姻一方進行道德懲罰和出于社會效果考慮。筆者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既不能實現道德上的懲罰,也達不到良好的社會效果,更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1、限制離婚與處罰道德犯罪問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行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在物質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時,人們對精神生活的要求與日俱增。同時傳媒的發達和網絡的興起也拓寬了人們的生活視野,異性之間交往的機會越來越多,也帶來了婚姻的危機和離婚的涌現。在法院處理的離婚案件中,第三者插足現象較為普遍,女性往往成為受害者。隨著私家偵探等調查機構的出現(雖然公安機關依然認定其為非法的),夫妻一方獲取對方不忠誠信息的機會較多,成本也不斷降低,使得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面臨幕后“第三者”的尷尬。雖然法律規定在夫妻一方離婚有過錯時,法院可以在財產侵害時向無過錯方傾斜,但實際上法院將給企圖離婚后急于同第三者結婚的一方給以精神上的制裁,滿足離婚另一方的要求即不離婚,法官成為處罰思想犯的執行者。道德水平問題屬于社會輿論調整的范圍,離婚的頻率雖然可能反映了一個人的道德水準,但我們不能用法律來代替道德,否則將會泛道德化,進而限制公民的自由。因為法律的要求只是最基本的道德,最低限度的道德。對于離婚自由我們不能限制,但對于在離婚中有過錯的一方法律可以體現對其的懲戒,即對其家庭財產在侵害時予以減少,讓無過錯方獲得更多的財產權利和精神安慰。同時在一方對家庭不忠誠時,再維持死亡的婚姻對雙方都是不幸的,不管一方是多么愛對方。即使拖延一年半載,想離婚的一方仍然可以到法院離婚,法院也不能再次阻止其離婚請求。與其最后法院還要判決當事人離婚,不如在開始就答應當事人的要求。
2、限制離婚并不能達到好的社會效果。除了個別對離婚有過激反映的當事人以外,大多數當事人都是比較理性的,對離婚暫時接受不了,時間長了人的感情自然會發生變化。離婚對家庭、孩子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但由于離婚時必須對家庭財產及子女撫養作出合理安排,所以也沒有必要有后顧之憂。離婚在帶來一個家庭不幸的同時,會帶來另一個家庭的幸福,夫妻沒有感情而勉強維持的婚姻才是真正不幸福的。離婚多了社會效果不好,只是暫時現象,就像潮起潮落一樣,符合人類社會的規律。很多時候,離婚的社會效果問題是老人對子女牽掛的托詞,是傳統的思維在作祟。隨著人們物質生活保障水平的提高,離婚對個人的影響越來越小,離婚的社會效果不應成為制約自由離婚的主要因素。
3、限制離婚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法院在當事人時判決不準離婚,并不能降低司法成本,相反法院在一定時期后還要受理當事人的再次離婚請求,對同樣的事情進行再次審理,但不能再次得出感情很好或未破裂的結論。因為感情未破裂怎能再次到法院要求離婚?而且婚姻法也規定了感情破裂的法定判斷標準,符合該標準法院也不能阻攔離婚,因此法院實際上用兩次甚至三次的工作量處理的仍是一個離婚問題,當然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五、結語
離婚自由與結婚自由一樣,應屬于可以自由選擇的。只是由于夫妻雙方在戀愛結婚時是雙方合意、兩情相悅的,而在到法院離婚時可能有一方不情愿,“千里馬常有,而伯樂不常有”,人們在離婚時或許會擔心能否再找到如意的郎君或佳人,對自己的不信任或對另一方的愛恨情仇導致了一方當事人對離婚的畏懼和退縮,或許法院為了給離婚的當事人清醒和思考的機會,牢牢的抓住“不準離婚的韁繩”,但法院頻繁的不準離婚也可能早就不符合當事人的心意,法院保守的感情思維或許到了該反思的時候了,每次檢查案件,發現大量不準離婚的判決,我都覺得不是那么理直氣壯,離婚的破裂主義原則在中國真正實行,才能解放法官的思維,使法官不至于過多的為他人擔憂,從而給更多的人離婚自由。
注釋:
[1]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78-79而。
[2]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78頁。
一、科學發展觀教育蘊涵人的內心和諧的構建
總書記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提出了科學發展觀理論。科學發展觀,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第一要義是發展,這是構建人的內心和諧的前提準備。發展是硬道理,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取得的寶貴經驗,這個經驗要求我們要用發展來解決遇到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取得的舉世矚目的成就,經濟總量位居世界第二,人民熱切呼吁和諧社會的到來,但隨發展而來的貧富差距大、教育不公平、就業問題嚴峻等不和諧因素的凸顯,打破了人們內心的平衡,引發人與人之間的矛盾。科學發展觀教育我們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仍需在發展中解決,只有通過發展徹底改變歷史留下來的貧窮落后的面貌,通過發展實現人均生活水平整體明顯改善后,發展不均、發展不公等問題就會自然消除,人的內心和諧才得以構建。核心是以人為本,這是構建人的內心和諧的理論支撐。以人為本就是以人民的利益為根本,人民的利益至上,一切為了人民的理念。隨著當前經濟社會的發展,在人們強烈呼吁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取得新發展的背景下,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空前提高,人的精神世界也亟待邁上新臺階。人的內心和諧是人生命的寫照,是人的生活質量的真實反應。內心和諧的構建需要有正確的人生態度、寬廣的胸懷,崇高的人生境界。內心和諧的人能善待自己,包容他人;能知足常樂,朝氣蓬勃;能淡泊名利,平心靜氣,能創造并感知生活的美好、生命的美妙之處。科學發展觀教育我們要做到以人為本必然要推動人的內心和諧的構建,在提高人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同時改造人的精神世界。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這是構建人的內心和諧的有利保障。科學發展觀強調在發展的方式方法上要全面協調可持續,統籌兼顧,這是基于我國當前發展不平衡、不持續等現實提出的符合我國目前國情和發展趨勢的發展方式,有利于打破不公平、有差距、不平衡、不持續等現象,有利于構建人的內心和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科學發展觀教育視域下人的內心和諧構建的途徑
科學發展觀的內容內在地蘊涵著人的內心和諧的構建,構建人的內心和諧就要以科學發展觀的內容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在科學發展觀教育視域下找尋解決和構建人的內心和諧的途徑。總理曾在與季羨林先生關于“和諧”話題的交談中說到:“人內心和諧,就是主觀與客觀、個人與集體、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國家都要和諧。個人要能夠正確對待困難、挫折、榮譽。”可見,人的內心和諧是多方面的和諧,要做到內心和諧也需從多方面努力。全面發展自我。科學發展觀強調第一要義是發展,發展的方式要全面協調可持續,要統籌兼顧。實現人的內心和諧也要盡可能最大程度地實現個人的全面發展,人是哲學的核心概念,馬克思關注現實生活,關注人的生存和發展,為實現人的全面發展而奮斗終生。全面發展自我,使人的各方面才能都得以彰顯,人生的價值才得以實現,人的內心才會感到滿足、安寧、快樂。端正人生態度。發展并不是一帆風順的,而是在曲折中發展。人人都向往美好幸福的生活,而發展途中往往有失落、不如意、挫折、苦惱、生活拮據等種種問題的困惑,勢必會造成人的內心失衡,造成人內心的不和諧。加強自我修養。內心和諧需要不斷加強自我修養,金無足赤人無完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優點和缺點,我們應該在自我發展過程中不斷取他人之長補己之短,不斷地完善自我,盡量地使自己能與他人和諧友好相處提升思想境界。科學發展觀追尋的是一種協調的發展方式,個人要想內心和諧也需要協調的發展方式,我們生活在人類社會中,始終處在一張社會關系的大網里,內心和諧就需要不斷提升思想境界,處理好個人與他人、個人與集體、個人與社會、個人與自然的關系。在物質利益的引誘下不能唯利是圖,要以集體和社會的利益為重,積極地為社會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美國一位環保學家的話:即使明天就會死去,今天我也要種我的小蘋果樹。這就是內心和諧,我們也應懷有這樣的心態,感恩他人、感恩社會、無愧于人、無愧于己,積極地推動和諧社會的到來。
作者:李艷軍單位:白城師范學院
把語言當作社會現象來研究由來已久,研究語言符號的社會性是社會語言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緣起。研究語言必須聯系社會實際,這是社會語言學的基本出發點。在二語習得領域,1970年代以來,心理語言學理論占有重要地位。主流研究把語言當作心理現象,關注學習者的個人心理特質,而忽略了語言產生和使用的社會環境的作用。1990年代以來,推崇Vygotsky社會認知發展理論的學者則強烈反對把語言和語言習得與社會環境相分離,開始探索該理論在二語習得發展過程和教育中的應用,由此開創了從社會文化視角探索語言習得的認知過程。作為一種研究高級心理機能發展的理論,Vygotsky社會認知發展理論強調社會活動在心理發展中的作用。語言是聯結個體與外界之間關系的主要工具,在高級認知中起著中介作用。語言具有雙重屬性,對外是社會互動的單位,對內是思維的單位,通過對話活動來協調社會活動和高層次的心理發展。語言作為符號工具使用包含著間接經驗,與帶有獨特社會特征和文化信息的社會情境緊密相連、無法分割,言語能力的形成是在社會支持系統下通過認知過程實現的。語言學習就是社會活動與認知過程聯系在一起的社會文化現象[3]。語言社會化在二語習得的社會化路徑中占據重要一席。語言社會化理論和社會文化理論雖均受到Vygotsky心理學的影響,在研究目標上卻不盡一致。社會文化理論關注的是認知能力及語言能力的發展,而語言社會化理論則關注的是文化知識與語言使用能力的共同發展。語言社會化理論最早由人類學研究者Schieffelin和Ochs提出,他們將其定義為兒童或初學者通過語言形式的學習實現其社會化的過程,其間包括接受相應的價值觀、行為方式和社會習俗。這方面的研究表明,語言與社會環境之間相互依存、難以分割,語言習得的過程也可以看作是其與社會文化相適應的過程,即個體的社會化過程。
特定的語言和其生存的社會文化環境是一個整體,各個組成部分相互依賴、相互作用。在社會語言學領域,圍繞結合社會因素探索語言問題這一觀念,Firth繼承和發揚了Malinowski關于語言是一種行為方式、具有社會功能的觀點,強調要把語言放到整個社會環境中去研究,提出了言語情景的概念,創立了語言學研究中的語境學說,認為語言的意義就在于其在語境中的可能。隨后陸續發表的語境和語域理論領域的研究成果充分說明,在人使用語言認知和交流的過程中,肯定會程度不一地受到周圍環境的影響,當然環境中也包含歷史文化風俗等因素。正因為如此,社會文化理論認為,人的高級層次的認知取決于社會文化因素。最新的二語習得研究成果已經證明,語境的各個方面都影響著語言學習的過程。如Norton從身份構建這一切入點出發,揭示了社會文化語境形成的二語習得者與目標語之間的權勢關系,以及這種關系對二語習得過程的影響。[5]正因為語言具有社會性,所以語言習得(即語言知識的構建)很難與語言產生和使用的社會文化割裂開來。從社會語言學的視角來看,二語習得的社會學轉向肯定了語言的社會性,認同語言是社會現象而非心理現象,語言知識和能力的構建與學習者的環境體驗和社會交際密切相關。從二語習得的社會文化派的角度來看,社會語言學的研究成果充分肯定了語言與社會環境之間的內在聯系,將二語學習的社會因素理論化,并且通過這個寬泛的框架,為二語研究注入了社會化理論。
二、研究視角的靠攏:對交際互動的重視
二語習得研究領域當前較為活躍的社會文化派與認知派理論上的最大分歧在于,社會文化派不贊同學習發生在個體內部,而認為人的高級認知來源于社會交往活動,因此特別強調交際和互動在認知及語言發展過程中的作用。由于交際本身是通過語言來實現的,這樣,身心、內外或思維和交際活動就通過語言符號得到了統一,即交際活動中的語言運用在心智功能發展中起著核心作用。但交流不僅僅只是語言學習的工具,按照Hymes的看法,交際本身也是一種能力。語言交際能力問題涉及很多因素,除了語言結構、語境文體、跨文化言語行為意識等方面外,還有文化心理方面的因素。1960年代,受人權運動時代的影響,語言問題成了突出的社會問題。基于Fishman對移民語言狀況的考察,Bernstein對不同階層成員,特別是兒童語言的考察,以及Labov對黑人英語的調查,社會語言學在興起之初已發現三條重要的原理:語言與社會是相互作用的;人們有可能掌握幾種結構各異的語言或變體;語言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可以通過語言規劃和社會規劃加以改變。也就是說,在社會語言學研究者看來,社會中的語言使用者具備使用變體的能力,對變體存有主觀態度,可以在交際中加以選擇使用。語言系統是異質性的,充滿內部變異。語言作為社會現象,與社會結構和社會價值系統聯系在一起,從心理學角度考察語言使用者對語言變體的主觀認識和態度,以及上述帶有社會性質的評判對語言使用者言語行為的影響,是社會語言學主流之一語言社會心理學的中心課題。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因此從個人角度研究說話人對語言的態度是可行且必要的。語言態度歸根結蒂反映了對語言使用者和用法的態度。對社會心理的考察,主要是通過心理實驗的方法獲取研究素材,如配對變語法測試受試者對操某種語言或語言變體的態度,并且經常結合使用語義微分尺度,使說話人的特點得到更確切的分析。語言社會心理學對語言態度的研究,大大加深了人們對語言與社會的關系、語言在社會交流中的作用的理解。這方面的研究成果對二語習得產生了重大影響,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Lambert和Gardner的二語習得中的態度與動機理論,其研究重心主要放在第二語言學習者的態度、動機對他們最終的成功所具有的影響之上。研究結果表明,二語學習者對所學語言的態度會影響其習得效果。Giles的言語適應理論是繼Lambert方法后該領域在理論上的新進展,也是從社會心理學角度研究語境中交際者的心態和言語選擇行為。語言使用者趨同或趨異的言語選擇,突出強調了社會交流中語言使用者對對方的認同或不認同的態度和行為,解釋了言語交際中風格變化的策略背后的主觀情感和動機。[6]言語適應理論為語言變體研究增添了動態的角度,體現了社會語言學自身從典型描寫到解釋預測的研究發展路徑。這種解釋性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Labov對語言變異描繪精細但局限于靜態的不足。另外,這方面的研究也凸現了個人是如何通過語言選擇來顯示自己的社會文化價值的。在社會建構主義影響下,社會語言學認為,語言與社會因素可以被視為是相互建構的:身份影響語言的使用;語言的使用也是塑造身份的過程。總的來講,社會語言學的發展與二語習得的社會文化派注重真實語境、身份和體驗,這與多種語言互動的主張不謀而合。從理論上講,當前社會語言學理論框架中語言變異研究的成果,如語言變體的辨識、語域的認知等,為交際能力的培養和評價提供了系統的、受社會條件影響的二語變體數據,對二語學習具有指導意義。語碼混合、語碼轉換及言語適應策略等交流中的言語選擇,使交際語言運用能力目標得以形象化地表達。對交際中的語言行為,如道歉、贊美、邀請、拒絕、請求等的研究,為二語習得跨文化言語行為意識的培養勾畫了發展目標。
三、學習觀的認同:基于使用的學習
如前所述,二語習得的社會文化派主張學習是一個內化的過程,這個過程是始于人際交往的。對于二語學習者而言,最重要的是與人交往,在交往互動中進行意義的建構。比如,學習者很容易注意到詞匯的習得伴隨著對一定社會文化情境的深入了解,在不同的語境中,詞匯意義可能會發生改變,語言形式與意義之間的關系并不固定。對范疇的掌握意味著根據交流需要對語言規范遵從或背離。事實上,語言的習得和使用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界限,語言是人際交流、社會活動的中介,而言語交流總是發生在一定的社會語境中,因此語言學習即語言使用。反過來,語境中對于語言使用也可以鞏固和加強語言學習。由此可見,社會文化派的語言習得理論認為習得過程即語言的使用過程,認為真實世界中使用的語言對學習來說是根本性的而不是輔的,使用不是習得的結果,也不是手段。正因為社會文化派堅持在語言習得和語言使用間劃等號,如此強硬的立場招致了認知派主張二語習得研究的對象是二語習得而不是語言的使用的激烈批評,反對把二語習得研究的范圍擴大到二語在真實語境中的運用[7]。在習得即使用這一點上,社會文化派完全可以從社會語言學領域中的最新流派———認知社會語言學那里找到強有力的理論支撐。認知社會語言學是認知語言學的體驗哲學觀和經典社會語言學理論相結合的產物。認知語言學關注語言的普遍原則與人的認知之間的關系,但由于語言意義并非孤立存在,是在人類互動中產生及傳遞的,因此認知語言學所理解的語言概念及其基本結構也關系到社會和文化情境下的認知。隨著認知語言學的不斷發展,近年來學界開始關注從話語和功能的角度研究語言,越來越關注語言的社會性。基于用法的主張本來就是認知語言學的基本理論立場,認知語言學認為語言知識來源于使用,說話者為了交際和社會交互的目的識解自身體驗,而聽話者也為同樣的目的識解說話者的話語,因此認知語言學渴望對語言的社會交互性做出自己的貢獻[8]。上述原因將認知語言學引向社會變體研究。對于在基于用法的方法論體系中該如何理解語言系統、為什么變體研究具有重要性的問題,認知社會語言學家Geeraerts認為,由于語言使用的行為是語言學的最基本事實,語言系統只被看作是對語言行為中出現的模式進行抽象和概括。他談到,“Thereisusage,thereistheinteractionbetweenpeople,theinteractionissociallystructured,andthelinguisticsystemisanabstractionoverthatsocialstructure……”[。可見,語言使用者學習語言的過程并不是將自己與所謂的系統進行校正的過程,而是在社會互動中與其他語言使用者相互調整的過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Geeraerts認為,由于每個人的接觸范圍有限,這些調整都是不完全的,并具有各自的社會結構。因此,在基于用法的方法論里,語言變體研究是語言學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互動影響了語言使用者的個體語言知識系統。綜上,結合語言習得,可以有如下理解。第一,任何語言的使用者都是學習者;第二,習得不能簡單地被看作是結果,更應將其看作是一個永遠的、不間斷的過程;第三,應重視真實的語境、不同的參與者、不同的身份,應重視不同的社會語境、交際者、社會群體導致的隱喻變異,重視隱喻背后的文化模式,其重要性可能不次于教室語境。
四、對學習對象的共識:關于規范和標準
語言的變異性和標準化都是社會語言學的重要研究內容。面對語言內部變異和動態發展的事實,有必要編撰一整套言語社會遵循的統一規范,來對上述情況有意識地壓制,以便服務于國家化進程、國家象征、社會統一、實際需求與學校教育的開展等。這就是標準語產生的緣由。其本質也是一種發生在一定社會和歷史空間中的語言變異現象。按照社會語言學的觀點,語言變體沒有優劣之分。從功能的角度看,語言形式對應社會功能,社會語言學關注的是交際功能和交際任務的完成及其效應。在這個意義上,雖然標準語具有較高的社會威望,能滿足適應較高語體的功能需要,但不能由此認為標準語就比其他變體更為優越。從學校教育角度上來講,課堂教學也需要一套規范,因而標準語是很好的選擇。由于學校教育的強化,學習者傾向于認為標準語形式是正確的,而其他方言和變體形式是錯誤的、不規范的、聽起來是不對的。事實上,在交際者感情不認同的場合,如團結模式中,由下而上的力量有可能出現對標準語的趨異和背離,比如,標準語顯然難以適應較為低端的語體。另外,標準語雖然保守,其變化雖然緩慢,但是它仍然是有變化的。標準語在語言的各個層面上的標準化程度是不一致的,其程度最高的是書面形式,較低的可能是它的語音。特別是在當今語言國際化、多元化、多文化、多變體的形勢下,從語言使用的角度來看,二語學習者應盡量了解語境和身份的多樣性,盡可能地增長變體的知識和使用變體的體驗,以有利于二語學習。
五、結語
(一)參與熱情較高,認識存在偏差
目前,高校以各種紀念日、重大活動為契機,組織開展了內容豐富的社會實踐活動,引導大學生積極參與社會實踐,從結果看,大學生對社會實踐表現出較高的參與熱情,但受社會多元化價值取向的沖擊和自身社會閱歷及知識結構的影響,大學生在參與社會實踐的認識和動機上普遍存在一定偏差,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參加社會實踐帶有較強的隨意性,對參加何種社會實踐,為何參加社會實踐不太明確;二是忽視前期準備,實踐過程中抓不住重點,找不到關鍵,參與社會實踐的熱情與社會實踐的成效差距較大;三是不能正視社會實踐與知識學習、素質提升的關系,造成社會實踐與專業學習脫節,不能有效地將社會實踐轉化為完善自身素質,提升專業能力的重要載體。
(二)高校普遍重視,管理存在缺位
目前,高校已普遍認識到社會實踐對大學生成長成才的積極作用,越發重視大學生社會實踐,在制度建設、人員安排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一定程度上有力推進了大學生社會實踐。由于大學生社會實踐是一項系統工程,社會發展也要求不斷創新大學社會實踐內涵和形式,對高校大學生社會實踐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目前高校普遍地存在管理缺位現象,如缺乏對大學生社會實踐的整體規劃和系統設計,未把社會實踐納入教育管理體系;制度落實不到位,執行走樣,監管失范,考核評價機制不完善;缺少前期調研,經費預算與社會實踐需求不匹配,忽視學生需求。
(三)政策環境優化,合力尚未形成
一方面,大學生社會實踐的政策環境不斷優化。國家相繼出臺了《關于改進和加強高等學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決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社會實踐的意見》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確提出要加強和改進大學生社會實踐工作,使大學生社會實踐政策環境進一步優化;另一方面,社會實踐不僅需要國家的政策指導,還需全社會的廣泛認同和大力支持。目前,各級教育主管部門、高校、家庭及社會公眾對大學生社會實踐重要性認識仍然不足,缺乏認同,難以進行有效溝通和協調,合力推進社會實踐的運行機制仍不健全,合力推進大學生社會實踐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制約了大學生社會實踐的提升發展。
二、大學生社會實踐存在的主要問題
總體看,大學生社會實踐已經在已經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存在不少問題。只有準確把握制約大學生社會實踐發展的主要問題及成因,才能更加有效提升大學生社會實踐工作成效。
(一)大學生對社會實踐重要性的認識不足
社會實踐是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有效途徑,是大學生將理論知識應用于實踐,提高動手能力的重要手段。目前,大部分大學生對社會實踐目的認識較模糊,盲目參加社會實踐,不能根據自身成長成才現實需要有選擇地參加社會實踐,直接影響社會實踐成效,甚至使社會實踐流于形式;同時,受市場經濟沖擊和不良思潮的影響,部分大學生被個人主義、拜金主義和功利化思想所影響,看待和處理問題時不以是非曲直為標準,而以是否對己有利為標準,表現為將評優獲獎作為參與社會實踐的直接動力,社會實踐計劃被隨意更改,實踐時間被隨意壓縮,打“提前”戰,走過場,實踐過程體驗被忽視,社會實踐的預期目標難以實現。
(二)大學生社會實踐的體制機制不健全
體制機制不健全是制約大學生社會實踐提升發展的主要瓶頸。從體制方面看,一是組織領導有待加強。高校建立社會實踐工作領導機構,涉及部門過多,架構復雜,造成職責不明,有功大家搶,無功大家閃,領導和指導職能尚未有效發揮。二是應對舉措稍顯不足。社會進步使大學生社會實踐不斷面臨新情況、新問題,高校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認識不足,疏于調查研究,應對問題的舉措不多,制訂的政策和舉措與現實匹配度不高。三是實踐與教學聯系不夠。表現為社會實踐游常離于教學工作之外,未能將社會實踐納入課程教學體系;從機制層面看,一是指導不到位。社會實踐有效指導偏少,實踐導師局限在少數教師身上,絕大多數專業教師并未納入實踐導師行列,大學生參與社會實踐的指導力量嚴重不足。二是實踐與專業聯系不緊密。部分高校并未將社會實踐與專業結合,使實踐活動設計和學校專業設置及培養目標脫節,無法實現社會實踐與專業課程教學相得益彰,形成人才培養的倍增效應。三是管理制度不健全。評價激勵機制和經費保障制度不健全,現有的制度已不能適應日益發展的大學生社會實踐,社會實踐可持續發展遇到新的阻力。
(三)大學生社會實踐社會支撐不配套
目前,大學生社會實踐社會支撐不配套,亟需提升社會支撐。一是社會各界對大學生社會實踐普遍存在認識誤區,尚未對大學社會實踐重要性達成共識,如機關部門認為大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是走過場,造聲勢,意義不大;企業認為大學生社會實踐給企業帶來麻煩;家長認為大學生首要任務是學習,參與實踐會影響學業。二是政策執行不力。各地教育主管部門未能結合實際,制定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實施方案,對大學生社會實踐投入偏少。三是社會支持力度不夠。社會單位把接收大學生社會實踐看作是負擔,不會主動為大學生提供實踐機會;即便提供實踐崗位,在實施過程中對待大學生也是態度生硬,疏于指導;實踐單位往往不愿意花人力、物力和財力來培養參與社會實踐的大學生,大學生得不到系統培訓,能力素質很難得到提升。
三、大學生社會實踐提升發展對策建議
(一)強化大學生社會實踐參與意識
1.加強教育引導,明確社會實踐重要意義。積極引導大學生學習國家、省、市有關大學生社會實踐的政策文件,通過各種新聞媒介、互聯網等渠道,了解社會實踐發展趨勢、現有經驗、先進事跡和先進典型,加深對社會實踐的深刻內涵和重要意義的認識;要借助QQ、人人網、微博等新媒體工具,拓展大學生交流平臺,通過身邊的社會實踐參與者帶動大學生積極投身社會實踐,增強對社會實踐的認同感,幫助大學生自覺將知識學習與社會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提升綜合素質和動手能力。
2.明確目標導向,注重技能素質提升。大學生要明確社會實踐的目標導向,首先要樹立正確的實踐觀,明確社會實踐對個人成長成才的積極作用,變被動實踐為主動參與。其次要堅持三個原則,一是要始終堅持社會實踐的社會主義性質不動搖,二是要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三是要堅持思想道德素質提升與科學文化素質提升并重發展。再次,大學生要著眼長遠,以全面發展要求、就業創業需求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在豐富學習生活需求的同時,著力完善自我、增長才干。
(二)健全大學生社會實踐的體制機制
1.強化社會實踐組織領導。高校是大學生社會實踐的組織者和直接管理者,應切實加強對社會實踐組織領導和協調。建立指揮有力、統籌協調、分工明確、密切協同的內部組織領導體系,整合資源,提升高校對大學生社會實踐的組織和領導能力;通過聘請地方黨政領導、機關干部、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參與指導、協調社會實踐工作,共同研究發展規劃,探索構建并完善校地聯合的新型組織領導體系,實現組織指導體系的社會化、網絡化,強化推進大學生社會實踐的組織保障。
2.健全社會實踐導師制。高校健全社會實踐導師制是提升大學生社會實踐成效的關鍵。高校應從以下方面健全社會實踐導師制:一是在制度安排上消除專業教師顧慮,把指導大學生社會實踐與專業教師個人發展相結合,納入工作量計算,并在職稱評定、福利待遇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從而調動廣大教師參與大學生社會實踐指導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二是建立大學生社會實踐導師評價機制,對優秀的社會實踐導師進行表彰;三是建立導師隊伍培訓制度,學校或院系結合導師隊伍現狀開展各種培訓,提高導師隊伍指導大學生社會實踐的業務能力與水平。
3.實踐與專業教學對接。社會實踐既是專業教學的延伸,又是專業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還是大學生學習專業知識的第二課堂。高校應把社會實踐納入整體教學計劃,規定學時學分,把大學生社會實踐作為高校辦學質量和水平評估的主要參考指標。在編制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過程中應增加專業見習、實習及實踐環節,以更好地培養大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4.建立協同管理機制。積極構建社會實踐協同管理機制,提升社會實踐成效。一是建立團隊和個體實踐兼顧機制。高校亟需改變長期偏重團隊實踐而忽略個體實踐的現狀,針對團隊實踐和個體實踐的不同功能和特點,建立團隊實踐和個體實踐兼顧發展的有效機制。二是建立校內和校外統籌協調機制。高校應本著“合作共贏”理念,立足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大學生成長成才需要,建好、管好、用好大學生社會實踐基地,搭建大學生長期有效的社會實踐平臺。社會各界也應大力配合高校做好大學生社會實踐工作,形成高校主導、社會支持、合力推進的良好局面。
5.完善社會實踐考核機制。完善社會實踐聯動考核機制是社會實踐提升發展的重要保障。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一是建立過程監管機制。明確實踐隊長、導師、考評小組的職責,通過電話跟蹤、實地走訪、考評檢查等手段,發揮監督、指導功能。二是建立成果交流制度。社會實踐結束后,高校應組織開展社會實踐總結會、經驗交流和表彰會,通過實踐心得、實踐經驗和實踐成果匯報交流,深化情感體驗,激發再次參與社會實踐的熱情,激勵更多的大學生踴躍參與社會實踐。三是完善考評激勵機制。制定《大學生社會實踐考評細則》等相關制度,對大學生參加社會實踐作出具體規定。如可設計《大學生素質拓展證書》,把大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情況及成績記入證書,作為評價學生依據。
(三)提升大學生社會實踐的社會保障
1.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立足國情、民情,把握大學生社會實踐發展的新形勢、新規律,轉變觀念,切實增強做好社會實踐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要借助廣播電臺、電視節目、各大報紙及互聯網等媒體資源,重點圍繞國家有關大學生社會實踐方針政策舉措開展廣泛宣傳,使社會實踐實施主體能準確領會政策導向,堅持正確工作方向。還要開辟社會實踐專題網站,印制專刊和簡報,開辟BBS專區等,充分挖掘高校大學生社會實踐取得的成效和經驗,重點宣傳特色、亮點和涌現出先進事跡、先進典型,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2.落實政策,強化支持。要從發揮地方政府職能和健全經費保障體系兩個方面落實政策,強化支持。一是主管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社會實踐有關文件,明確工作重點及目標,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加強督促監管,重點在制度安排上落實人員責任,履行職能。二是健全經費保障機制。一方面要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將大學生社會實踐納入財政預算,增強經費保障,另一方面要積極引導全社會關注大學生社會實踐,吸引社會資金支持大學生社會實踐,實現大學生社會實踐保障經費的多元化,以更好地滿足和保障大學生社會實踐的經費需求。
關鍵詞:維果茨基;中介;語言;最近發展區
一、社會文化理論
以Vygotsky為代表的社會文化理論認為知識的建構應在社會和文化的環境下,以語言和社會活動為中介,強調社會環境在人心理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并闡明認知與發展的關系。Vygotsky(1994)用文化歷史發展觀研究人的心理,開創性地揭示了心理發展的兩條基本規律:其一是人所特有的被中介的心理機能不是從內部自發產生的,而只能產生于人們的協同活動和人與人的交往之中;其二是人所特有的新的心理過程結構最初必須在人的外部活動中形成,隨后才可能轉移至內部,成為人的內部心理過程結構,即內化的過程。
二、社會文化理論下認知發展的理論基礎
2.1 中介。中介是社會文化理論中最核心的概念。維果茨基認為,在兒童成長的過程中,由生物因素決定的低級心理機能(包括聽覺、視覺、自然記憶等)會被保持并發展成更復雜的由社會文化因素決定的高級心理機能(包括邏輯記憶、有意識的注意、概念思維等)。在高級心理機能發展的過程中,社會文化環境是首要的、起決定作用的因素。低級心理機能向高級心理機能的轉化是通過高級文化工具(語言、計算和邏輯等)的中介作用來實現的。符號中最重要的是語言,語言是人類擁有的最普遍、最強大的工具。它是人類用來連接世界、彼此以及自身的中介。通過符號工具人類調節和有意識地控制生物因素所賦予的心理機能。
2.2 內化。維果茨基認為,在兒童的發展中,這種從社會的、集體的、合作的活動向個體的、獨立的活動形式的轉換,從外部的、心理間的活動形式向內部的心理過程的轉化,其實質就是人的心理發展的一般機制――內化。內化是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環境之間交互的形成,并改造內部心理機能的過程。正是通過內化,人與人之間的活動以及人與文化產品間的活動才轉化為大腦內部的活動。
2.3 語言和思維。維果茨基(1962)指出,語言對認知發展具有兩大功能:其一是在文化傳承中成人將生活經驗和思維,解決問題的方法經由語言傳遞給兒童;其二是兒童以學得的語言為工具,用于適應環境和解決問題。基于此義,他認為,語言與思維的關系是前者為因,后者為果,即語言具有促進兒童認知發展的功能。從社會文化的觀點來看,思維源于合作性的對話,當這些對話被內化為“內在的語言”時,即從外部的活動向內部的心理過程轉化,學習者就能夠用“言語思維”獨立地去表達那些起先只能在成人或知識更豐富的同伴幫助下才能表達出來的意義。通過與他人的交往和對話,學習者獲得新的處理知識和解決問題的模式。
2.4 最近發展區。維果茨基認為,兒童存在兩種發展水平:“實際發展水平”與“潛在發展水平”,前者由獨立解決問題的能力而定,后者則指在成人指導下或與能力較強的同伴合作時兒童能夠解決問題的能力。根據這兩個發展水平的界說,維果茨基提出了“最近發展區”這一概念。其意指認知發展真實水平與認知發展的潛在水平這兩者之間的距離。維果茨基認為教學不要面向兒童的昨天,而要面向兒童的明天,也就是說教學應當走在發展前面,引導發展。
三、社會文化理論在教學中的應用
維果茨基的社會文化理論從不同的視角解釋語言的習得與發展,打破了傳統的第二語言習得的局面,為外語教學帶來了種種啟示,對在課堂上培養學生通過使用語言來學習語言的能力以及交際能力有著深遠的知道意義。
3.1社會文化環境與外語教學相結合
教師應把語言課堂看成是外語教學的社會環境,努力營造與現實世界相吻合的課堂氛圍,為學生提供使用語言的情景和機會。鼓勵學生積極地參與到目的語的文化環境中,在語言的交流中學習和使用語言。通過社會情境的營造,學習者帶著不同的先前經驗,進入所處的文化和社會情境進行互動,通過學習者之間的合作、交流、相互啟發、相互補充,增進對知識的理解。
3.2 發揮中介的作用
社會文化理論的核心概念是人類的高級心理機能通過中介來實現,語言是最重要的中介工具,第二語言習得也是一個中介參與的過程。因此,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利用中介概念可以研究如何提供搭手架。此外,學習者之間的對話與學習者和教師之間的對話一樣有效果。通過同伴調節學習,學生從與同伴的交流中有效地為彼此提供幫助。而有些非語言的文化產品,如學生檔案袋也可以作為中介工具,促使學生建立學習目標,選擇有效的策略。
3.3 采用交際教學法
交際法強調語言的意義和運用,置語言的流暢運用于首位,要求學生在學習初期就流暢的表達思想,重視言語活動而非語言練習,重視言語的流暢而非語言的準確,語言練習和背誦等從掌握語言形式進而使用語言表達思想,并不等于己經發展了聽說能力,尤其是口語能力。而且在交際之中,習得語言可以實現言語活動與思維活動的直接聯系,從而實現活用式掌握外語。
3.4 教學中實施動態評價
根據“最近發展區”理論,最近發展區存在個別差異和情境差異,即不同個體之間最近發展區有所不同;在不同情境中,同一個體也可能有不同的最近發展區。過去人們把學生發展水平僅僅看作靜態的“點”,而最近發展區概念的引入,把學生的潛在水平和現實水平之間的距離作為評價的對象,現在學生發展水平是一個變動的“區段”。因此,對學生學習能力的充分了解需要教師用發展的觀點,了解每個學生所處的發展階段,評估出學生成績的可修正度,采取持續動態的測量方法,讓學生發揮潛力,更好地促進學生對知識的內化,取得更好地教學效果。
社會文化理論與其他心理語言學及二語習得理論的根本區別是社會環境和心理語言過程不再被看成是兩個分開的現象,考慮社會交互和語言發展的關系,對二語習得者來說,語言發展產生于社會交往的過程中,在社會交往中二語學習者積極參與意義建構,并通過該過程習得第二語言。因此,在日常的教學中應引入社會文化理論,有效的促進學習者第二語言的習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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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克福學派是20世紀西方文論的重要流派之一與俄國形式主義、英美新批評、法國結構主義的文本形式中心論不同,法蘭克福學派文論承襲了作為感性生存論的德意志審美精神,將 藝術 和審美看成擺脫 現代 社會生存困境的最佳途徑,其直接的理論來源是馬克思《1844年 經濟 學 哲學 手稿》和盧卡奇《 歷史 與階級意識》中異化與人的解放間題,并改造了弗洛伊德主義和存在主義等現代西方哲學,從而 發展 了一種和經典文論不同的文藝社會學。可以說,法蘭克福學派的藝術與審美理論都建立在這樣一個基礎上;即藝術和審美如何成為解放意識、否定異化的革命性力量。在此意義上,可以把法蘭克福學派文論看成一種廣義的社會文化批判理論。法蘭克福學派的批判理論主要指向兩個方面:一是對蘇聯美學的批判性考察,二是對發達資本主義文化工業的批判,這兩個方面都對
馬爾庫塞用形式主義美學理論批判美學,批判 藝術 是社會意識形態的觀點,這是不足取的。但我們也應該看到,馬爾庫塞所強調的藝術的主體性、藝術自律及審美形式等問題,確實是長時期內美學所忽視的。在
童慶炳在寫于1983年的《文學與審美》一文中提出了一個今天看來習以為常而在當時起到開風氣之先作用的見解:“只有在文學理論的各個問題上深深引進‘審美’的觀念,我們的文學理論才可能打開新的局面”。1984年,童慶炳在自編教材《文學概論》(紅旗出版杜)中明確提出了“文學是社會生活的審美反映”及“審美是文學的特質”的新見解。童慶炳在1992年主編的《文學理論教程》中則吸收了 現代 西方語言美學的新成就,提出了一個沿用至今的觀點—“文學是顯現在話語蘊藉中的審美意識形態”。
由于“審美意識形態論”是在對蘇聯及歐美文論的借鑒基礎上,特別是 總結 了我國現當代文論的教訓后提出來的;在后來的闡釋中,又吸收了西方形式主義文論的理論要素,因而就體現出一種綜合視野:既避免了將文學作簡單的意識形態圖解的文學工具論的缺點,又防止文學研究陷入形式主義學派見木不見林的狹窄范圍。在今天看來,它仍然有著旺盛的生命力。面對學界對“審美意識形態論”的懷疑和指責(比如把“審美意識形態論”理解為“審美主義”).童慶炳仍然認為,審美意識形態論是文藝學的第一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