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0 16: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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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社會分層是當今中國社會關注的焦點,也是理論界探討的熱點。社會分層的定性問題不僅關系到社會分層理論研究的方向性,而且關系到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時對社會分層現象的制度選擇。從文化哲學的觀點來看,社會分層現象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種常態,是人類社會發展中不可避免的現象。社會分層作為由各個個體的生產力發展而形成的社會集合之間的一種整體性社會事實,也必然會體現出自然性與社會性的統一,由此也決定了社會分層與社會分工、社會異化的區別,從而也體現出其終極的目標價值——人的全面發展。
“今天的人們都深信,要尋求這個世界中的事物出現的原因,只能立足于這個世界本身,所以,所有關于人的事情的原因同樣也只能在這個世界中尋找,而且,歸根結底要在人身上尋找。”[1]對于社會分層的正確認識同樣也只有從人身上去探求。“人是什么?”這是一個重要的基本問題,因為其他各種疑問(關于自然、人與自然的關系、人類的發展和未來,甚至社會分層)只有在指向人自己的存在時才具有意義。社會分層是社會學里的一個基本概念。從文化哲學的觀點來看,人是一種文化的存在:既有自然性的一面,也有社會性的一面。社會分層作為由各個個體的生產力發展而形成地社會集合之間的一種整體性社會事實,也必然會體現出自然性與社會性的統一,由此也決定了社會分層與社會分工、社會異化的區別,從而也體現出其終極的目標價值——人的全面發展。
一、社會分層與社會分工
人類源于自然,卻不是一個純粹的自然存在。在人出生之時,自然只給予人最基本的生存前提,而將塑造人的任務交給了人自己。不同于其他完全由自然所引起和決定的生物,人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的創造者,人正是通過自身的活動來實現自身存在價值,通過改造自然和社會、促使自然和社會發生深刻變化來滿足自己需要。這樣,“人類在與自然母體分離之后,憑借著自己所獲得的能力,創建出了一個自己的世界——一個文化的、日益文明的‘人的世界’,從此之后,人便開始成為一種追求理想、創造價值的屬人世界的理性存在。”[2]也就是說,社會分層是人在塑造自己、塑造社會、塑造世界的過程中的自身能力的發揮和表達的客觀結果。
從社會長期發展的角度來看,社會分層是人類社會客觀存在的現象。社會分層的活動或形成顯然最終有賴于人類共同體的成員所具有的能力。在人類共同體里,每一個人都具有某種使其成員適應其職責的獨特的能力,而且這個共同體實質上存在于能力相互關聯的活動之中,這種聯系既是他們能力發揮的基礎,也是他們形成各個不同的社會階層的客觀必然。因此,社會分層表面上看起來確實好像是人們的資源占有量的描述。我們不應在此停止不前,而應繼續探究這種概念的內涵。這樣我們就會立刻看出其含義,即社會分層都是以不同的方式充分表現自己的能力特性,以適應——實際上是促進——形成這個共同體的各種關系與功能,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分層都是一面鏡子,或者說是從各自特有的角度對整個社會的反映。一個健全的國家組織會通過某種必要的聯系使個人的能力特性得到健全的平衡與調節。
一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位置取決于他的能力、性格和行為,我們并不知道也不關心他是靠當礦工還是當教師表現自己能力。社會分工具有影響力是因為它是我們個體生產力的自由發展。在社會分層中是無需重視社會分工的,除非你愿意這樣做。所以,承認個體生產力的自由發展的結果是:社會分層不再是一種有關社會分工的制度,在實踐活動中,它實際上作為一種描述人的能力的發展的結果而存在,表明的是人們的能力和行為。任何正常的社會分層也無法使層級的差別依附于社會分工的差別。但是,雖然在由正常的社會分層所規定的層級差別的意義上,社會分工已不再決定社會層級,但是從較狹窄的意義上說卻依然是并必然始終是測量正常的社會分層的一個重要參考因素。
按我們探詢的思路來說,以個人能力為一方和以社會分工為另一方之間的區別是與人在社會中的“自由”這個詞有關的。社會分層和社會分工這兩個概念有很大的區別。從個人的自由開始,我們會發現社會分層是個人能力的自由發展的結果,個人處于一個主動的地位,具有自主性;而社會分工則是社會生產對個人的一種要求,個人處于一個被動的地位,缺乏自由性。因此,一個人的社會層級,從表明他的職業涉及什么樣的能力發揮的意義上說,非常接近于他的個性能力的核心。但從原則上說,社會分層是依據人的能力的分工,社會分工則是依據社會生產需要的分工。
社會分工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現象,也是人類社會發展所必需的,這是人類對社會發展的經驗總結。特別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產業結構的升級調整,職業差別越發凸顯。由于特定的職業(包括政府部門職業)要求在職者具備特定的能力,這樣具有特定能力的個人與相應的職業自然地形成“門當戶對”的配對。這樣配對的結果是在社會不同群體之間,形成職業、收入、聲望、權力等資源分配不等的具有層次差別的階層。社會上不同職業由于在重要程度、能力要求等方面存在不同,客觀上需要各方面能力差別不等的人來做相應的工作。即所謂各就其位,各盡所能。這樣社會才能協調運轉。只有當勞動分工基于一種服務于人的能力發展的實踐,在一個共同體中變得很明顯時,才會進一步了解個人能力的獨特地位,給個人的能力打上標記并塑造它。有組織的社會總是從職業中看出能力的一一合理的職業分工從獨特的能力中心得到較深刻的反應,或在其中采取比較具體的形式。在個人被號召使他自己適應于為共同利益作出特殊貢獻時,他就會顯示出自己的能力特性。這樣,他就成為了“重要人物”,成為社會分層中的某一個階層的因子。
重要的是注意到這一點:在這種社會分層形成過程中,一個人除非能夠承認他所在的共同體,否則他就不能在其中隨意地發現并發揮他自己的特長。這樣社會分層會從社會分工中獲得自身的發展,特別能適應為維持社會或國家的一般需要。當社會分層發展的結果是它“有意識地”采取社會整體的邏輯所要求的形式時,它的發展在原則上就是社會分工精神。如果社會分層脫離了社會分工的原則,自認為重于一切——要獨立存在,或者說要為它本身而純粹的存在——便會失去賦予它價值的那種社會聯系,而成為純粹的概念。
二、社會分層與社會分化
我們一直認為,社會和國家在作為手段發揮人類的能力方面是有價值的,在這樣做的過程中,社會和國家的一面是不可避免的條件(因為人的能力發展在與外界隔絕時是不完整的),但是,它們是由眾多的人群形成的,本身并不是目的。因此,當數目眾多的人的自由參與,即由許多自我的要求和關系直接影響人類的能力的情況消失時,社會分層并不會遭到破壞。人的能力在得到它們的支持而增強后,會沿著排除各種矛盾,形成自己的世界,使自己的能力沿著全面發展道路繼續前進。社會或國家雖然從某種意義上說是社會分層的促進力量,但它們的形成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直接為了發展每一個個體的能力的需要,它們的目的也不是從這個意義上說的“社會的”。相反地,應當把它們看作為了實現某些人的利益而在國家范圍內并以國家名義而進行的一種能力資源分配;看作“公共意志”以比較不確定的形式顯示的部分階層超級發展,而部分階層受到限制的更充分的表達;并從全體的意識所固有的這個意義上把它們看作只要他們能夠占有就會占有本不應屬于他們的“他人能力”。這樣,在社會或國家的干預下,人的能力發展或發揮程度就出現了較大的差異,再加上一些人占有了本不應屬于他們的“他人能力”,社會分層就不再是其原本的發展狀態了,而是表現為他的異化形態——社會分化了。
這樣,我們已可大致概括地描繪出社會分化的內容,它蘊含于現實的社會分層中,但并不完全,而且是以異化的方式實現的。正是由于這種內涵,我們才會意識到社會分層——自由才能的發揮不受阻礙——在不給自我加上重擔并“迫使我們自由”的一種制度中才能找到。在社會分化的情況下,一些人的個性能力被縮減到了最低限度。不同的社會時期,政治、經濟這兩種力量以社會制度的方式安排著社會的分化,而這兩種力量的互動又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式。在政治方面,集權社會的政治權力可謂是社會分化的主導力量。任何社會階層的沉浮都是由這種權力決定的,并且也主要以權力為標準劃分社會等級。在傳統社會里,社會分化主要都是建立在各種政治權力的條件之上,并以等級制的形式出現;而在現代社會中,隨著近代以來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建立和完善,經濟對社會分化的影響逐漸上升,甚至成為主導力量,杜會分化則是以職業、收人和社會聲望等“公平“的經濟事實不平等的形式出現的。
“階級”或“等級”是社會分化的最常見的形式。在這里,社會分層的異化被國家以一種強制力賦予了“合法”的外衣。“在過去的各個歷史時期,我們幾乎到處都可以看到社會完全劃分為各個不同的階級。在古羅馬,有貴族、騎士、平民、奴隸。在中世紀,有封建領主、陪臣、行會師傅、幫工、農奴,而且幾乎在每一個階級內部又有各種獨特的等級。”[3]“階級”或“等級”在失去或未獲得能使其本身適應功能并使功能適應社會邏輯的能力時,會顯得重于一切,好像是關于優先權和特權的一種絕對而不可動搖的準則。這種社會分層的異化,是對人的能力自由發展的否定,表現為混淆社會分層原則,甚至會與私有財產的原則相混淆,對其成員或社會,或者對二者都是一種壓迫。但這種弊病的實質,是使社會分層的功能失去它在社會制度內自由地合乎邏輯地適應變化的特點。社會分化已經把社會分層僵化了,不是像一個活的有機體那樣使自己適應客觀存在的事實和需要,而是固守著一個異己的原則,從而變成了社會邏輯中的一個異化或社會機體中的一個毒瘤。
我們可以看出:社會分化表現為不同等級資源占有的差異。這種資源的不均衡分布,不是基于個人能力的結果,去有效維持社會激勵機制,而是差異的形成過程的不公平,破壞了公民的和諧正義感,加強了社會沖突的可能。所以,要在社會或國家的制度層面上盡可能完善并符合正義的要求,排除由于制度缺位造成的社會分化。在我國,政府依靠行政權力調控經濟資源、教育資源的不公平問題還很嚴重,“有錢就有權,有權就有錢”,政府幾乎成為了各種資源交換的中介,不但滋生官員的腐敗行為,而且強化了社會分化的沖突。
現實的生活中,社會分化程度會由于社會流動的加速而得到緩解。社會流動是一個與社會分層和社會分化緊密相關的概念,指個人關系空間的變動,可能是在不同社會階層間的流動也可能是在同一階層內的不同層次間的流動,這種流動往往伴隨著人的能力的發揮和能力資源的再分配。社會流動打破了等級的凝固狀態,抵消了社會分化引起的區隔化認同,給底層帶來躋身中上階層的希望,對于緩解由于社會分化引起的矛盾有積極的作用。通過提高社會流動的速率,通過不同等級之間的加速循環,會在整個社會中形成一種虛幻的期望心理,從而緩和等級間蓄積的沖突能量,讓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避免在社會中發生較大的沖突。這是因為,底層群體會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向更高等級的邁進上,降低主觀心理壓力,與此同時也會在客觀上積極促成中間階層的形成和壯大。[4]但是,在這個過程中非法占有“他人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仍被當作向更高等級的邁進的捷徑,社會腐敗現象將會成為一個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三、社會分層與人的全面發展
社會分層、社會分工和社會分化的聯系與區別在現實生活中總是通過一種含混的表達法表現出來。這一事實會使人誤解:覺得這三者只不過是同一概念在不同的語境中的不同表達方式而已——社會分工導致社會分層進而帶來社會分化——其本質的內涵是一樣的。然而,正如前面我們所討論的,很明顯,社會分層作為個體生產力的發展,與其說是一種模式或一個問題還不如說是一個事實。它意味著某些特性,這些特性既是由我們所認為的正常的社會分層所表現出來的,又包含著對社會和國家本身提出的各種的要求。對社會和國家的要求在社會分層特征的表現中是重要的。所以,社會和國家對社會分層的尊重實質上畢竟是維持一種生活方式的責任——不是一般的生活,而是我們所知道的最好的生活,我們把這種生活稱之為最人道的生活,并根據它來辨認和處理異己的個人和共同體所擁有的權利。這一概念是反對把所有的人都視為同一共同體中具有相同的生產力和職業的成員的。這是遵循我們的這個一般信念:決定社會分層的價值的不是社會分工或職業,而是人的發展。當然,如果個人的發展不能滿足社會和國家的合理需求,它們也會變得自相矛盾的。
這樣,我們又回到社會分層的功能方面提出的一些想法。每個人通常似乎都能從自己的生活模式中得到滿足。在我們看來,這和我們必須有社會分層來促進人的個性解放與全面發展的看法不會發生矛盾。但是,這種情況會使我們審慎地對待關于社會分層的一般理論,并樂于承認社會分層的某種模式不可能普遍適用于人類本性的種種可能性。毫無疑問,我們的社會分層應當受我們所能理解的人類社會需要的指導,而這最終要取決于我們自己的生產力的全面釋放。不過,我們是從純理論的邏輯推演出發,認為我們的社會分層本身代表著進步的目標,這與承認必須有一種可普遍適用于人類本性的社會分層,是有區別的。而在普遍適用的情況下,我們的社會和國家可能會走其他社會和國家已經走過的路,不會聽任社會分層自然發展。此外,如果說社會和國家不是至高無上的,也不是不可批評的,那么,任何一種關于社會分層的觀念亦復如此。而提到“人的全面發展”也只是提出了問題,即根據要加以實現的人類的全面發展來了解社會分層的本質是什么。
顯然,這種美好的社會分層只能在社會實踐中實現,社會實踐是達到一切滿足的手段,也是人的全面發展真正的方式。人類所產生的一切社會分層就每一特定的方面來說都依附于社會實踐,并排斥依附于其“身體”上的強權。從某種意義上說,確實沒有哪一種社會分層帶有強權的性質或實際上成為它的一部分。因此,正如我們已經充分理解的,很容易有這樣的看法:社會和國家干預的基本危險在于使獨特的個人能力發展受到來自“他者”的某種強力干擾,從而損害了這種能力發展的顯著特點一一它的自由。那是否意味著要完全排除社會和國家的約束呢?應當消除這種偏見,這對我們的觀點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無論是暴力還是自動的惡俗或強權的制度或文化思想與一個人的能力發展相對立,并非因為它們是來自“他者”,而是因為其干擾的性質與這種高度自我突出的能力發展的性質相對立,因為它們的“非法性”與后者的“合法性”可以說是勢不兩立的,它們經常從自己的強力立場出發,成為我們所說的“異己力量”,與高度自我突出的社會分層完全對立。問題在于它們的“性質”和傾向,個人發展在許多方面受到限制和隔離,而不是它們對社會分層的約束和調控。但是,在許多時候,社會和國家對社會分層的作用并不在于他們的“異己”,而在于使社會分層能夠對社會和國家的共性作出獨特貢獻的調控行為或服務。
因此,只有當社會和國家行為有利于發揮個人能力的作用的一面毫無疑問地超過侵犯的一面時,它才會被認為是正當的。如果把這樣做看成社會侵犯了個人,那就是把社會分層絕對化、理想化了,是不正確的。嚴重之處是,認為只要社會和國家在其中起作用,就是一種非法強權在干預社會分層健康的發展邏輯;也可以說是強迫作用在干擾自由的發展。社會分層健康的發展邏輯,即合乎邏輯發展的、社會共同利益的社會分層體現,決不僅僅是與社會行動相對立的個人行動,而是據以要求任何個人在爭取自己生產力最大化時效忠于社會的總目標和總意志。每一次社會和國家對社會分層的調控,只要不是意味著個體生產力發展的退化和社會分化,而是能給個體生產力的發展提供新的機會和動力,就必然會被認為是正當的。社會或國家對社會分層的調控,不應意味著去維護一種墮落的情況,而應意味著一種必須使弱者變強的具有普遍持久意義的要求;不應當把對處于最弱狀態的人的關心和對處于最強狀態的人種種可能性的關心一一不論是現存的可能性還是在那些不起作用的窮人的最不幸狀況中至少成為象征的可能性一一分開;而應當使社會分層的目標和精神與一個社會和國家的真正意義聯系起來。
總之,社會分層是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的一種必然現象,具有容觀性和必要性。正如我們所說的,真正的社會分層并不在于使階層差別縮小到不能再分的最小程度,而在于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個體生產力擴大到最大程度,大到能夠包括在一個不容侵犯的統一體內可能有的最大的存在。過去我們抵制社會分層(社會分化),提倡平均主義。其實我們真正應該拒絕的并不是社會分層,而是不合理的社會異化。合理的社會分層有利于人的全面發展,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如果說沒有合理的社會分層,那就等于說沒有人的全面發展。在我們的微妙而又復雜的社會中,對一種社會分層的承認是可以支持的,調整并重新喚醒社會分層的作用,保持這種作用是我們樂于看到的。如果我們的理智自身不能保持它來抵制即使是我們自己所愿意接受的社會異化的話,那就是社會調控的根源,而真實可靠的社會就是對一切異化的限制和消除。
[參考文獻]
(1)(意)巴蒂斯塔·莫迪恩.哲學人類學(M).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5:36.
(2)李燕.文化釋義(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1-2.
(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51.
(4)孫健,丁建定.從社會分層到社會沖突(J).紹興文理學院學報,2005(5):41.
關鍵詞:環境權;環境的權利與人類的環境權利;公權力與私權利;權利本位、義務本位與社會本位
環境權是環境法理論的基礎與核心,因此對環境權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導致環境法理論探討的發展方向的完全不同。從《中國社會科學》1982年第3期發表蔡守秋先生的《環境權初探》時起,環境權的專題理論研究開始受到關注,法學和環境類學術雜志上發表的相關論文至今已達數百篇。各位學者專家從不同的環境權定位出發,得出了眾多絕然不同甚至大相徑庭的理論。這也許是百家爭鳴的一種好現象,但對于全球特別是我國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我們急需要的是一種能解決現實問題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論界的這種眾說紛紜的狀態,實際上是一種混亂的、有害的無序狀態。歸根究底是由于對環境權的定位問題導致的這種局面。其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環境的權利”與“人類的環境權利”之爭
“環境權”依然是一個十分模糊的理論術語。這種模糊性首先表現在對“環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學界關于環境權理論爭論得最為激烈的是環境權究竟是一種“環境的權利”還是“人類的環境權利”問題。對“環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問題轉化而來的是人類中心主義與生態中心主義之爭。
所謂人類中心主義,是指這樣一種思想:認為只有人類才具有內在價值,只有人才有資格獲得倫理關懷,人作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優越于其他物種,其他存在物都無內在價值,只具有工具價值,它們存在于人類道德共同體范圍之外。人類中心主義可分為強式人類中心主義和弱式人類中心主義。前者主張人是一種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級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應得到滿足;后者則試圖對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認自然的精神價值,認可人對自然的責任。
與人類中心主義相反,生態中心主義認為并非只有人類才具有內在價值,動物、植物、物種,甚至河流、巖石、生態系統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內在價值,它們也是道德共同體的組成部分和成員,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學特征并不能成為“有資格獲得道德關懷”的必要條件。生物、物種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類中心主義表現出人類這一物種的偏見,是物種歧視主義和人類沙文主義。生態中心主義主,張把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也納入倫理調整的范圍,人類的倫理規范應擴展到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即把人與自然的關系視為一種由倫理原則來調節和制約的關系,把道德關懷的對象擴展至所有存在物,人類由自然的主人變為自然的普通成員和普通公民。
我國著名環境法學家蔡守秋先生近來主張,環境法既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這種主張科學地拓寬了環境法的調整對象的范圍,符合環境法的內在邏輯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也顯示了環境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別的法律部門不同的特征。但筆者認為,“生態中心主義”的環境權觀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為,傳統法律調整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始終是以人類為中心,而未將權利賦予“非人類生物”。我們無法通過某一個具體的部門法去改變整個社會的權利結構;相反,任何一種權利正好是某一種社會權利結構的具體反映。我個人也贊同環境法的調整對象包括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和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關系。但我不認為,這種主張改換了法律所一貫堅持的人類中心主義立場,而將“非人類生物”當作法律關系的主體看待,更不認為一個部門法的調整對象的發展和理論突破,將導致一些學者所主張的整個法律制度的革命性變革,或者實現“法律的生態化”。相反,這種主張將視角擴展到人與自然和諧的物質關系,正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人類中心主義立場。這種立場與傳統法律的立場有所不同:除了維護人類眼前的現實利益,還要維護未來世代人類的利益;除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與人通過環境這個物質媒介發生的社會關系),還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關系(通過這種調整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法律所一貫堅持的人類中心主義立場并沒有錯,錯的是人類日益膨脹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動機,以及由此發生的對自然界的貪婪索取和瘋狂掠奪,和對人類全體、對未來世代人類的不負責任。國外某些環境法律賦予“非人類生物”“權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變人類中心主義立場;實質上,這種做法是為了維護人類整體的利益而將“非人類生物”當作“形式主體”對待,“非人類生物”的“權利”仍然由人類來行使。將“非人類生物”作為客體或“形式主體”的做法并無本質差異。只是立法技術的不同。筆者認為,不能從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體享有權利的結論;更不能把這種主觀上的結論等同于法律的真實。其實,如果我們仔細探究一下主張自然的權利的學者的初衷,我們不難發現,他們也正是為了矯枉過正才故做驚人之論。由于生態中心主義在環境保護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環境與發展的關系,以及正確闡釋可持續發展全球戰略等重大問題上,不斷發出與國際環境保護運動主流不同的聲音,乃至造成公眾認識的?昆亂,也導致了目前關于環境權理論的混亂局面。
二、“權利本位”、“義務本位”與“社會本位”之爭
權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題。法理學通常認為權利是規定或隱含于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義務則與此相對。在權利學說的發展歷程中,曾先后出現過“義務本位說”、“權利本位說”和“社會本位說”。
以義務作為法律制度設計的中心,立法皆為禁止性和義務性規定,其以身份關系為基礎,強調等級身份秩序,早已為現代立法潮流所淘汰。
權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約”的轉變過程中。權利成為法律的中心觀念,個人權利之保護成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這種極端的個性張揚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問題。為使社會共同生活之增進,法律即強使人負擔特定義務,限制或剝奪其某些權利,“契約到身份”的轉化趨勢加強,“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權社會化”即是其集中體現。
關于環境權的重要爭論還有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爭論的焦點在于權利與義務是否具有對應性與一致性。法理學的經典命題是“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但是也一直受到有些學者的批評,他們認為權利、義務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相互依存的關系,應當由“權利——義務”的線性思維進入權利、義務、權力的幾何思維空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必須在區分權利與權力的前提下考量,即義務是為保障權利實現和權力的有效運行而受到的約束。體現在環境權中,即是根據環境權內容的不同,有時環境權主體身兼權利義務,而有時環境權主體只享有權利,義務的履行則由其他的義務主體實現。
環境權的設計必須以“社會本位說”為根基。以義務為重心來設計環境權制度,初衷雖好,但完全不符合現代社會權利勃興的事實,也容易遭受國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會本位在強調權利的同時,也強調權利主體為實現權利而對社會的義務,其實質上仍是以權利為中心。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筆者贊同采用“環境權”這一概念而不是有學者提出的“公眾環境保護權”。“公眾環境保護”在普通國民的直覺中應是一項義務,而人們內心中對義務的履行有一種不自覺的逃避與敬畏,但任何一種制度如果不能內化為公民內心的價值信仰,其實施與實效無疑是一句空話。
三、“公權利”與“私權利”之爭
學界按照權利主體將之劃分為“公權利”與“私權利”,認為私權利是滿足個人需要的權利,而公權利則是以維護公益為目的的公團體及其責任人在職務上的權利,也稱做“權力”。這種劃分是否科學,有待商榷。將權力視為權利中的一種(“公權利”),權利本位將有異化為“權力本位”的危險。權力本質上是一種職責、職權,具有不平等與不可放棄性的典型特征,與人們通常所稱的權利差異極大。筆者以為,現行環境權陷入困境的一個主要原因,便是一些學者混淆“權利”與“權力”的區分,或是試圖建立一個無所不包的環境權體系。雖然同一種權利對于不同權利主體來說具有相當的差別性,但保持每一權利主體屬性、特征的同一卻是必要的,否則便不能歸為一類。在這個意義上,所謂的國家環境權實際上是一種行政法上的職責,更確切地應稱為“國家環境管理權”,實難劃入環境權的范疇而與公民環境權等歸入一類。
環境權的產生源自傳統私權利與公權利對環境保護的不完善,它源于市場機制對環境保護的功能。是典型的為彌補外部不經濟性而發展起來的新興法權,是國家運用各種手段和措施限制、禁止個人有害環境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的法律依據,具有濃厚的公法色彩。
但承認環境權具有濃厚的公法色彩并不能抹煞其本質上的私權屬性。公法介入只是因為環境是一種公共資源,環境利益是一種公共利益,但社會不同于國家或個人,它無法表現為法律上的主體,所以一種保護社會利益的規范只能以規范國家與私人或私人與私人之間的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因而,保護社會利益的法律規范,在法律形式上只能表現為公法關系或私法關系。而不可能是其他。
因此,社會利益雖然在實質上可以受到法律保護而成為“社會性權利”,但是在形式上卻只能表現為公法或私法的形式。由于其并非純粹的私權利或公權利,表現在法律上便出現了“私法公法化”與“公法私法化”的現象,也即人們通常所稱的“社會性私權”和“個體性公權”。環境權即是這樣一種社會權,這種法律屬性便是本文立論的根基所在。
【關鍵詞】按勞分配內涵按勞分配依據按勞分配主體按勞分配對象按勞分配因素及其實現形式按勞分配指導原則
我黨修改“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提法,提出“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是我黨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認識的發展和深化。我們認識我國當前的按勞分配問題,也必須從這一最基本的國情入手。這樣,才能更好地領會和貫徹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為此,本人就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按勞分配談幾點認識,以求教于同行。
一、按勞分配的依據
按勞分配的依據指的是生產方式的性質。馬克思把生產資料的占有狀況與分配方式相聯系,認為對生產資料的占有是參與分配的前提和依據,消費資料的任何一種分配,都不過是生產條件本身分配的結果。而生產條件的分配,則表現為生產方式本身的性質。他在《資本論》和《哥達綱領批判》中所表述的按勞分配,強調的是在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為基礎的社會中,按勞動量進行生活資料的分配。按照馬克思的設想,只有社會占有一切生產資料,勞動者的勞動可以直接轉化為社會勞動,才能實現按勞分配。勞動者直接“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由這種生產條件分配結果所決定,勞動者個人在生產資料的占有上沒有差別,因此,對勞動者個人而言,生產資料占有已失去了作為分配依據的意義,而是以勞動這一要素作為分配的依據。
但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的生產方式中,實行的是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共同發展的生產資料占有方式。即使是公有制,也還是處在較低發展階段。所以,全體勞動者直接“共同”占有生產資料這一前提條件并不存在。由于生產方式性質的不同,按勞分配的性質也就不同。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勞動者個人在生產資料的占有上是有差別的,生產資料占有狀況本身對個人分配而言是一種有意義的依據。因此在按勞分配之外,還需有按要素分配,即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相結合。
既然生產要素是價值生產的條件,那么就應當參與價值分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生產要素的范疇也在不斷擴大,科學技術、經營能力、知識、信息、創新能力等作為新的生產要素,成為價值生產的條件,它們也自然成為分配的依據。要素所有者憑借對參與價值生產的生產要素的占有狀況而參與分配,這是我國分配方式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方式中的重要分配方式。社會經濟越是向前發展,這種分配方式就將體現得越充分。
二、按勞分配的主體
分配的主體是誰?即由“誰”來進行分配?按照經典著作的理解,按勞分配是由國家進行的,因為在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條件下,國家實際上是一個大企業,不同的職工在不同的工廠里,是國家這個大企業的一分子。每個職工都是平等的,因而國家可以對每個職工的“勞”進行分配。
但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特別是改革開放后,國家不斷向公有制企業放權,最終使他們成為獨立的法人。國家進行按勞分配,面對的不再是職工個體,而是企業。按勞分配的“勞”首先面對的是企業的“勞”。在這種情況下,按勞分配主體就發生了變化。一方面,國家通過宏觀管理這只“手”,市場通過“看不見的手”,共同對企業進行按勞分配;另一方面,企業對職工也要進行按勞分配。
國家依然掌握著對企業進行分配的相當大一部分權力。國家通過財政政策,抑制企業其他要素參與分配的比例,提高企業勞動要素參與分配的比例,對那些吸收勞動力數量多、質量高的企業實行某種傾斜政策,等等,都體現國家對企業在進行按勞分配。
市場通過“看不見的手”對企業進行分配,本質上是對產品(服務)進行分配。也就是說,是按勞動成果進行分配。當然,由于勞動成果有一個是否被市場接受的問題,市場進行的“按勞分配”包含變量也較多。但是,我們所說的勞動是有效勞動,那些不被市場接受的勞動成果,實際上是無效的。無效的勞動或勞動成果不能參與分配,也是順理成章的事。如果排除其他因素,將市場界定為一種理想狀態,那么可以說,市場對企業進行的按勞分配是最充分的。
企業對職工進行的按勞分配,是在扣除了馬克思所說的全部扣除,再扣除其他要素參與分配的份額之后進行的。不同的企業可能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計件、計時、獎金可以同時采用。
因此,按勞分配的主體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已經存在于微觀、宏觀和中觀領域,它們在不同的方面對每個職工的“勞”進行分配。
三、按勞分配的對象
馬克思的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學說中,分配對象是個人生活消費品。這一理論的提出是以生產資料全部由整個社會所直接占有,勞動者個人不占有生產資料為前提的。馬克思設想,在社會主義社會,由于實行產品經濟制度,消滅商品,消滅價值,消滅剩余價值,因而也就不存在任何價值分配問題,對勞動者個人所分配的只能是實物形式——個人消費品。正是基于生產資料全部由整個社會所直接占有、勞動者個人不占有生產資料的認識,勞動者個人所分配的才只能是生活消費資料。一旦離開了這個前提條件,按勞分配的分配對象將會隨之發生變化。
傳統社會主義經濟學的按勞分配對象之所以只限于個人生活消費品的分配,主要是因為它設想的社會主義要求由社會完全占有生產資料,因而它不允許個人收入除了用于生活消費以外還有剩余轉化為資本。因此,國民收入首先由政府分割為積累、公共消費和個人消費,然后對個人生活消費品再實行按勞分配。
但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的生產方式中,貨幣工資不僅僅用于購買個人消費品,也可以進行投資,如購買股票、債券等,也可以用于購買生產資料或流通資料,組織生產或流通,創辦企業等非生活消費性支出。尤其是現在,剩余價值理念逐步被人們所認可,人們日益重視和講求剩余價值;勞動者進行經營勞動和生產勞動所追求的主要目標不僅僅是實現勞動力價值即勞動力價值耗費的補償v,而且是比勞動力價值更大的價值即勞動力價值的增值m;不但可以參與剩余價值的分配,而且還有權決定剩余價值的分配方式。
勞動者參與剩余價值的分配可以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依據勞動者提供給企業的勞動數量和質量進行剩余價值分配,這是按勞分配;二是依據勞動者投入企業資本股份按比例分享剩余價值,但這是按資分配,而不是按勞分配。按勞分配原則在新價值分配過程中的作用層次有兩個:一是對勞動者的勞動力付出的補償費v實行按勞分配;二是對剩余價值m的一部分實行按勞分配。這就是說,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條件下按勞分配的分配對象包括勞動者勞動力付出的補償費v和剩余價值m的一部分兩個方面內容。這樣,按勞分配對象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的生產方式中,它不僅包括個人生活消費品的分配,而且還包括有比勞動力價值更大的價值即勞動力價值的增值m的分配。四、按勞分配的因素及其實現形式
傳統的按勞分配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取決于可分配的個人消費品數量;二是取決于勞動者提供的勞動量。
但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的生產方式條件下,一方面,這兩個因素在量的規定上都與過去設想的和實現的不同。直接分配的不是個人消費品數量,而是用貨幣工資表現的個人消費品價值;企業職工提供的勞動量是以其實現的社會勞動量作為分配尺度的,而不是以自然勞動時間計量。另一方面,由于工人的勞動、資本、企業家的經營管理活動和技術人員的技術是企業進行生產的四大要素,它們都涉及到要素報酬平等問題,都必須通過收入分配方式去體現和實現,因此,按勞分配取決的因素越來越多,除這兩個因素之外,還包括勞動力價值、勞動年限、勞動崗位、勞動質量、勞動收益、勞動效益、勞動力支出的多重因素、勞動力的支出質量和使用效果,等等。這些都是按勞分配因素的轉換形式。
與此相適應,按勞分配實現形式也發生相應發生變化。這主要表現為:適應于勞動力付出的價值補償v的分配領域中的按勞動力價值分配;適應于按部就班崗位以及勞動績效計量無法妥善解決的分配領域中的按勞動時間分配;適應于企業穩定的經營者和生產者人才的分配領域中的按勞動年限分配;適應于不同崗位對企業貢獻度差異明顯的分配領域中的按勞動崗位分配;適應于企業產品供不應求或供求基本平衡的分配領域中的按勞動數量分配;適應于產品質量不夠穩定而對企業產品銷售負面影響較大的分配領域中的按勞動質量分配;適應于營業收入利潤率較高、銷售收入利潤率較高的分配領域中的按勞動收益分配;適應于盈利水平較高且競爭激烈企業的分配領域中的按勞動效益分配;適應于非競爭性企業的分配領域中的按勞動力支出的多重因素分配;適應于勞動崗位貢獻差異較大、技能貢獻差異較大、勞動成果差異較大的分配領域中的按勞動力的支出質量和使用效果分配,等等。
五、按勞分配的給付指導原則
“按勞分配”無疑應該成為最基本的勞動收入分配原則,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但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的生產方式中有的情況下,也難以立桿見影,它只是作為一種給付指導原則發生作用。
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有制的不同企業、不同地區之間的職工,即使其付出的勞動是相同的,甚至其勞動成果也是相同的,但所獲得的分配卻不相同。現實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甲廠的高級工程師的收入還不如乙廠的工人,丙廠的勞模的所得還不如丁廠的守門人。在不同地區之間這種現象也很普遍。這種現象存在有其合理性,因為從社會角度來看,不同企業、不同地區之間的相同勞動及相同的勞動成果,畢竟是平等的。但從公有制的不同企業、不同地區之間的職工比,獲得的分配卻不相同,這畢竟是憾事。這種現象只能隨著勞動力市場的逐步完善,職工自由流動,而逐步得以緩解以至解決。這時,按勞分配就是作為一種給付指導原則來發揮作用。
還如,企業的“團隊生產”的特點以及產出相對于努力程度的滯后性,個人勞動有時難以觀測和計量,從而造成“按勞分配”計量的困難。有時勞動者的努力與勞動成果的相關性并不強;在許多時候,技術條件、資源條件、設備狀況等比勞動者的努力程度更為重要;服務性、創造性活動和管理活動無法計量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其他與個人魅力、能力有關的許多活動也面臨同樣的問題,因此,對他們勞動的評價就有相當主觀的色彩。而且,在社會化大生產中,個人付出勞動不一定能形成整體有效勞動。簡而言之,在許多情況下,人們只能采用大致、接近的概念來度量勞動的質與量,甚至有時要做到大致、接近都非常困難。同樣,這些現象也是按勞分配中存在的憾事,但它們還是得以“按勞分配”作為報酬的尺度。這時,按勞分配同樣是作為一種給付指導原則發揮作用。
當然,這些認識,只是基于公有制企業和公有制單位領域。對于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全社會或是全領域而言,按勞分配”不只是一種具體的付酬尺度,而只是社會主義社會分配方式的一種發展趨勢。它的最終完全實現要通過我們無數代人艱辛努力才能完成。
【參考文獻】
衛興華:《經濟理論是非三探》,《中國改革報》,2003年3月31日。
一、以城鎮為中心的經濟發展與農村自身發展之間的矛盾
在中國經濟發展的奇跡中,基層和地方政府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在鄉鎮集體企業改制之前,基層和地方政府的作用主要體現為對集體和地方企業發展的直接支持;在改制后,關鍵就在于基層和地方政府能夠控制生產力諸要素中的一種:土地的供給。畢竟在所有的生產力要素中只有這一種必定是當地供給的,其它的要素基本都可以從外面引入。
在政府間的競爭過程中,為了發展經濟和擴大可用財力,基層與地方政府所能使用的主要戰略,無非是產業發展和土地升值。迄今為止,這兩種戰略都不得不以對農村地權的控制和開發為前提。可是農村土地幾乎都屬于農民集體,并非國有,結果,發達地區農村近十年來的經濟發展史幾乎成了政府不斷地增大對地權的控制能力的歷史。城鎮和工商業要發展,就必須占地,特別是占用和開發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由于產業的升級和轉型受阻,發達地區的低效工業難以迅速向外地轉移,發達地區地方經濟的發展依然滯留在高度依賴于土地升值的狀態,因此這種“城”長“鄉”退的進程就顯得尤為無可轉圜。在復雜的說服、交換、強制和此起彼伏的沖突過程中,城鎮不斷擴展,鄉村和田野迅速消失。
長期以來,我們認為城鄉關系的主要矛盾,其實就是土地升值效益的分配問題,只要給被征地農民更高的補償,這個矛盾也就解決了。在2004年修改了《土地管理法》,各地也逐漸提高了補償標準之后,發達地區農村的農民對于征地特別是拆遷的態度,已普遍地從害怕轉向了默認甚至歡迎。主要的反對聲并不來自于普通百姓,反而是來自上層國家,來自對于國家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的擔憂。但在地方,城市的推進整體上是勢如破竹,發達地區解決“三農”問題的方法越來越等同于消滅“三農”。
在這一片凱歌聲中,筆者認為,我們仍然必須思索這樣一個問題:在發達地區,農村是否還有自主發展的必要和空間?“農村”本身是一個內涵極其豐富的概念,這里要提醒的是,它絕不等于一群農民的簡單相加,也必然具有超出所有農民個體的整體內涵;它也不只是某些人的經濟利益問題,我們至少還要談到它的空間形態和組織形態。所以,我們還可以從自然村落與農民集體的角度來理解農村發展的問題。
自然村落作為一種聚落形態,其出現的主要原因是人多地少,在一片土地上聚集了很多農戶,他們很容易結合成大大小小的自然村;反之,在人少地多的地區,在一大片土地上只有一兩戶農戶,就不容易看到有規模的村落,往往只能看到所謂的獨立莊園、家庭農場,或者說“一家村”。更一般性地講,所謂聚落的大小,在相同的自然地理區域內,其主要變量是特定空間范圍可以給多少人提供生活來源,或者說“活路”。如果相同的空間范圍可以或必須為更多的人提供生活來源,那么這里就容易出現大的聚落,如果不可以或不必須為很多人提供生活來源,那么只會出現小的聚落。農民聚落的實質也就是農民的“活路”在空間上的聚散,在同一個自然地理區域中,村落的大小反映的就是活路的富集與匱乏。不管是小農經濟還是規模農業,農戶都愿意居住在自己土地的附近,這和一個市民愿意居住在自己單位附近是一樣的。一直以來,這個選擇是主要由農戶自己做出的,即使在一開始有上層的硬性安排,但在長期的遷徙和選擇之后,其結果還是自發的。所以,村莊歸并的社會學意義,就是政府安排農民的活路,是把農民對自己活路的自主選擇轉變成政府的理性設計。
從控制農村地權的目的出發,我們會認為壓縮甚至消滅自然村落是必要的,是劃算的,往往也是可行的。再加上對于公共物品供給的效率的考慮,這種做法的合理性就更大。其實,我們可以認為村莊規劃在聚落形態的意義上就是對于一個適度規模和布點的人為選擇問題。問題是,新的人為聚落的適度規模到底是多大呢?這恐怕是沒有人能搞清楚的問題。由于機械化和各種新技術的應用,經營糧食作物需要消耗的勞動力大大縮減,其耕作半徑也大大地擴展了,但是蔬菜和花卉等作物的種植以及魚蝦等水產類的養殖依然十分消耗勞動力。如果把菜農的住宅集中,他們可能還是必須在地頭搭建臨時住所。大規模養殖業的從業者也往往必須居住在生產場所里。更關鍵的是,我們不能準確地規劃出到底哪些人和土地上會發展高消耗勞動力的種養業,哪些又會發展出較少消耗勞動力的種養業。
通過村莊規劃實現村莊的歸并是必要的,但如果把這種歸并變成了對自然村落這種聚落形態的簡單消滅,由此帶來的風險是多方面的。首先,如果農民在尋找活路時不找“市場”找“市長”[2],“市長”能否負擔得起?其次,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城市盡管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具有規模經濟,但對生態和資源構成的壓力也是十分巨大的。而且,還要考慮人口的大規模集中可能形成的社會控制風險,以及在應付可能出現大規模突發自然災害或疫病時的困難。大城市與小村落哪一個更保險,誰能說得清楚?再次,村莊歸并后,農業必須實現規模化經營,但是,究竟怎樣才算是規模化經營,是一個十分具體的問題,它因產業而異,因品種而異,因區位而異,也因人而異,一刀切能否給出答案?我們可以否定自然村落在生活上的意義,卻無法替代它在生產上的意義。
當然,不進行村莊規劃和土地整治也是不合適的。畢竟,當本地農民普遍地實現非農就業之后,很容易出現農民在城鎮和村落里同時擁有多套住宅的情況,村莊的空心化也很普遍,在土地緊張的背景下,這種局面應該被改變。更為可取的做法是尊重村落自發演變邏輯的前提下,通過政策誘導加速這個過程。比如,對農戶拆去農村老宅到城鎮買房的行為給予獎勵。結果,那些已經徹底非農就業的農戶將可能離開自然村落,到自己工作地點附近居住;而那些依然從事農業的農戶還居住在耕地附近,雙方都有合理性。隨著鄰居的紛紛拆遷和搬離,偏遠地區自然村落的自我消亡將是不斷加速的,但必須允許甚至鼓勵極少數堅決務農的農戶留下來。
農民集體的存在是公有制國家對于小農經濟經營方式及其聚落形態的讓步,它在核算單位上是大規模國營農場與私有單干之間的中間狀態,在空間形態上是大規模居住區與獨立莊園之間的中間狀態。在合作化的期,國家曾一度試圖消滅農民集體,特別是那些低層次的農民集體,但在經過血的教訓之后,國家不得不承認了農民集體的合理性。只要農民依然還有共有的資產,并且要經營這些資產,那么農民集體存在的合理性就不會徹底消亡。問題在于,我們還要在多大程度上允許農民集體自主發展?
在大力發展集體經濟的時代,農民集體自主發展的空間是比較大的,它們創辦和經營了大量的社隊企業。當地方經濟轉向依賴于招商引資和土地升值之后,發展的主動權轉到了城市和城鎮中的少數中心城鎮,低層次農民集體的發展權被壓縮和取消。在把農民集中居住后,會遇到很多新的問題,比如:農民拒交物業費,結果由政府墊交。如果農民可以不交物業費,那么政府就不僅僅是公共政府,還是具有農民集體的性質。既然如此,何不讓農民集體繼續存在并承擔這類費用?其實也存在這樣一種可能,允許某些區位更好的農民集體發展壯大,特別是允許這種自然村落繼續生長,吸引外村或外來人口進入,讓集體在經營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和其他資產的同時,提供了對于新居民的公共服務。其實,在某些地方已經存在類似的成功模式。
不僅低層次的集體有一個能否自主發展的問題,鄉鎮這個層次的集體經濟也有一個是否還要自主發展的問題,比如鎮屬公司是否允許存在?如何看待各鎮所屬的開發區?它們到底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更根本的問題是,賦予鄉鎮如此多的發展責任,是否有必要,能否在全縣(市、區)范圍內統籌發展,使得鄉鎮政府轉為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專司公共服務職能?現在看來,只要我們還必須依賴基層政府的創新能力為社會增加活力,依賴基層政府為經濟發展貢獻動力,我們就必須允許鄉鎮一級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經濟發展主體存在和擴展,要尊重它們的自。
二、政府有限的公共服務能力與日趨復雜的社會需求之間的矛盾
我們說,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這個說法在即將率先實現現代化的地區應該有不同的解釋。一般來說,社會生產的發展是可以消除人民需求不滿足的狀態的,但另一個事實是,社會生產的發展也同時制造著人民需求的新的不滿足,形成新的社會系統不穩定。由于政府主導了生產發展和社會建設,往往成為各種矛盾的中心,這在縣鄉政府管理的農村區域尤為明顯,因為縣鄉政府的干部是親民之官,他們必須直接面對和化解各種社會矛盾。所以我們說,在發達地區的農村,政府有限的公共服務能力與日趨復雜的社會需求之間的矛盾,已經成為一種基本的矛盾關系。
一般來講,發達地區農村財力充足,可以為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更好地實現各項社會發展的目標。問題是,來自各方面的社會需求也在不斷增長和復雜化,這構成了對于政府應對能力的巨大挑戰。
首先,服務對象的結構性增加。
在發達地區的農村,已經或即將出現戶籍人口的負增長,但是,政府應該服務的對象人口卻是迅速增加的,這種增加伴隨著一種結構性的改變,所以是一種結構性的增加。這有兩方面的內涵,其一,越來越多的農民失去了土地,變成了準市民,他們自主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弱化了,轉而依賴政府提供各種社會保障和其他公共服務。其二,大量外來人口進入本地區,而且必將逐步地要求本地政府提供與本地人對等的公共服務。
發達地區所以能集聚相對多的財富,從生產力的基本要素來分析,其原因一是因為享有了土地的升值收益,二要談到資本、技術和管理等要素的貢獻,三是占有了大量外來務工者的勞動價值,多數外地人為少數本地人創造財富。早期的外來務工者只是剩余價值的提供者,但是現在和將來,他們也必然要參與剩余價值的再分配,他們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將要或已經成為發達地區的新市民和新農民。當他們不參與財富再分配時,本地人安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公共財力也比較富余。本應該由政府負擔的,當然要由政府來負擔;其實不應該或不必要由政府負擔的,政府也負擔了。一旦新市民和新農民也要求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時,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的公共服務能力必將捉襟見肘。政府必須建設更多的醫院,更多的學校,擴建供電、供水等基礎設施,投入更多的精力來搞好社會治安,等等。政府還必須為部分外來常住人口提供某些優厚的待遇和保障,以維系本地可持續發展,這都將構成對于政府服務能力的考驗。
其次,政府職能的無限制擴展。
近來,人們常說社會主義國家的政府是無限責任的,這在農村一般是不符合實際的。傳統的農戶是一個個獨立自主的經營單位,它們完全依靠自己找活路,自己想辦法規避各種風險,偶爾合作起來解決某些公共的問題。但在發達地區的農村或者快速城鎮化區域,這種無限責任卻顯得比較真實。發達地區的農民正在喪失獨立自主性,他們不得不越來越依靠政府來解決從生產到生活、從出生到喪葬的各種問題。
這一方面是因為發達地區的基層政府具有包攬農村社會事務的傳統。我國各地的鄉村政府都脫胎于時代的集體,在欠發達地區,這種集體在瓦解后,普遍地弱化了,但在發達地區,集體卻借助于鄉鎮集體企業集聚了更大的能量,完成了從農業集體向工業集體的轉型。它們不僅能夠提供更多的服務,比如農業的社會化服務,還能將農民的合理負擔也代繳了,比如三提五統。由是形成了“農民的事情農民集體辦”的傳統,這個傳統與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的事情農民個體辦”形成了鮮明對比。在集體企業于上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改制以后,基層組織的集體性質有所褪色,但是“農民的事情農民集體辦”的傳統依然存在。特別是在農民失地之后,農民的不安全感轉換成了對于政府的期望值,這對于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是一個很大的壓力。
另一方面是因為普遍存在的“壓力型政體”。從發展到穩定,從計劃生育到養老保障,從工作實績到檔案建設,上級對于下級的要求越來越高,考核指標越做越細。而且,考核打分與收入掛鉤,一旦不能達標,相關干部就要受到懲罰。似乎出現了一種“行政計件工作制”。
特別是,當前對于社會穩定要求很高,構成了對縣鄉政府執政能力的極大考驗。任何社會系統都可能出故障,一個高速發展中的系統更容易出故障,可是政府卻必須盡全力預防和排除這些故障。一個新的現象是,當民眾覺察到政府對于穩定的特殊敏感之后,有人會利用這種敏感謀取自己的利益。所以,我們看到,民營企業倒閉了,工人會到政府去要工資。房地產老板蓋的房子出問題了,業主會到政府要求改進。有人出了車禍,會認為是路修窄了,要求政府賠償。等等,這些訴求的背后,既包含了社會主義國家的老百姓對于政府的特殊信任,也可能暗含有拿捏政府軟肋的性質。
從政府職能的角度來理解,我們可以說,當前的縣鄉級政府的公共性出現了紊亂。它們不僅要提供公共物品,還要提供集體物品,甚至私人物品。如果是部分人向政府提要求,而政府果然滿足了他們,等于是提供了集體物品。如果是個人向政府提要求,而政府居然也滿足了他,這等于是提供了私人物品。結果,政府的性質也變得有些混沌了。
再次,上下級之間的權責利不清。
基層政府所以會感到來自各方的需求難以滿足,還因為工作的抓手不夠。這種抓手不夠的一個主要原因是上下級之間的權責利分不清或者分配不合理。
不同層級的政府都肩負著發展重任,有時候,上下級政府之間也會形成競爭,此時,下級政府往往是犧牲品。比如如何分配區位良好的土地的開發權、優質的項目、優質的稅源,等等。更為常規的情況是,下級必須完成上級交辦的各種任務,卻未必獲得了相應的保障條件。比如郊區基層政府有責任保持街道整潔,但是城管隊伍的人事權和領導權卻不屬于鄉鎮政府,結果基層政府缺少維護市容的執法權,卻必須為城管隊伍發獎金或工資。其它如環保執法、安全監察、教育管理、農業部門,也可能有類似的情況。
一個部門對應著一種政府職能,不論這個部門的條塊屬性如何,縣鄉級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都必須為這種職能的運行質量負責任,因為這是上級考核的內容。如果這種職能還與轄區內的社會穩定關系密切,該級政府部門會更加重視。有時候,某項工作很重要卻被“拉條”(從塊管理轉到條管理)了,基層政府甚至會利用自己財力較豐富的優勢,重建一個本級所屬的部門來做相關的工作,這等于是出現了機構的重疊,如此就導致了機構和人員的膨脹。
實際上,面對日趨復雜的社會系統和系統內生出來的各種需求,發達地區的這些親民之官最常用的手段就是擴建機構和增加人手。可是它的行政級別和基本架構卻只是一個最基層政府,其人員編制受到很大的制約,結果就在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之外出現了大量的聘用人員和編外人員,數量動輒數以百計。所以,在發達地區,一個鄉鎮的人員規模甚至可能相當于中西部地區一個縣的人員規模,成為體型肥大的超級鄉鎮。
三、外來人口與本地社會之間的不協調
外地人的大量流入是發達地區農村的普遍現象,它所帶來的影響還在形成之中,尚難預料。我們可以從外來人口與本地社會之間的矛盾關系來理解這些影響。大概地說,主要體現為這樣幾個方面:居所選擇問題,勞資關系,新生代農民工問題,農民農問題,等等。
首先,外來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
當外來人口進入發達地區農村就業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就業和居住,然后是小孩上學和就醫等。
其中居住問題直接就是一個社會管理問題。外來人口可以居住在臨時工棚、本地居民特別是村民的家里、工廠的宿舍里、農民工公寓里,等等。農民工進城后,有條件的會住進工廠宿舍里,沒有條件的起初會居住到臨時的工棚里,甚至露天居住。在城市管理加強后,會選擇居住到本地人家里,于是又帶來了城中村的管理問題和群租問題等。當城中村被拆遷,城鎮居民抗議群租之后,又必須為農民工尋找新的住所,于是各地開建了各種農民工公寓房,或者由企業或開發區主導建設集中居住小區。如果不是企業自建的集中居住區,在管理上很容易出現問題,因為缺少經濟控制手段,難以避免人員的混雜以及“客大欺店”,因此在個別地區出現了農民工公寓被關閉的情況。一種最為穩當的做法,其實還是以支持企業自建宿舍為主,其他手段為輔。大企業可以自建宿舍,小企業和臨時工作往往必須依賴各種出租房為工人提供居所。
我們看到一個反差是,當本地城里人正在從單位人變成了社區人時,外地農民工卻從社區人變成了單位人。只不過農民工的流動性很大,這種單位往往靠不住。這實際上也造成了本地人和外地人在空間上的隔離,這種隔離將會長期存在。在社會管理的問題緩解后,社會整合的問題將長期存在。
小孩的上學是已生育農民工最關心的問題,但是地方政府對于解決這類問題興趣不高,因為,他們不希望農民工都跑到本轄區來居住。這里面有一個公共物品提供的囚徒困境。
其次,勞資關系問題
外來人口進城務工形成的最主要社會關系是勞資關系,資本對于勞動的雇傭關系沒有變化,但是農民工對于打工生活的期望值卻發生了變化,如果說早期的農民工只是把打工作為務農的調劑,那么今天的農民工只是把務農作為打工的調劑,少數人甚至徹底放棄了土地。他們對于農業和農村的感情漸漸淡漠,對打工和城市生活有些向往又難免失望,因為收入太低。在這種巨大的心理落差中,勞資關系的未來確實有些灰暗。
政府目前能做的,就是和企業一起盡力避免勞資關系出問題。但很難避免類似富士康事件、自殘事件的發生,而且,政府也要反過來防范老板逃跑和欠薪。在發達地區的政府內部,一般都缺乏熟悉農民工情況的干部。干部是本地人的上層,農民工是外來人口中的下層,其中存在著脫節。當前的情況是,政府與資本的關系很密切,聯絡渠道很多,與工人的關系疏遠,聯絡渠道很少。盡管在企業內有黨團組織和工會,但這種組織與工人的關系也值得檢討。一旦勞資關系出了問題,政府將缺乏解決問題的人格化方法,或者說,找不到“鑰匙”[3],這是與處理本地人問題的一大不同。
一個根本的問題是,農民工是半農半工的,我們既不能把他們想象成農民,也不應該把他們看成徹底的工人,讓他們保留在這種混合狀態,遠比把他們改造成徹底的產業工人更合理。中國人本來是十分強調個人奮斗的民族,有研究發現,中國人在這一點上比之美國人都有過之而無不及[4]。如果他們在老家還有地,還有親戚朋友,那么,他們就有退路,已經長期存在的比較穩定的勞資關系依然可能延續下去。當前最大的風險是,在老家可能因為人為地推進土地流轉,讓那些本來沒有堅決放棄土地的人也放棄了土地經營權,成為“失地農民工”;而在外地,企業因為害怕職工的團結限制了他們社會交往。這種人為地把農民工改造成城市無產者的做法,是十分危險的。
再次,新生代農民工問題
新生代農民工指的是兩類人,第一類是年輕的農民工,比如80、90后的農民工;第二類是在城里長大的農民工的后代。第一類農民工的問題主要是吃苦精神不足,以及一部分人的留守兒童的經歷可能導致的心理健康問題。第二類農民工的問題是他們在老家的地權可能已經無法收回,他們中的一部分將成為來自外地的“失地農民工”。在長期的漂泊中,他們可能失去的不僅僅是土地,與本地城市普通工人相比,他們的社會支持網絡更不發達,人生的根基更淺,這一部分人將對社會管理和社會整合帶來什么問題,是城市管理的一個重大課題。
需要注意的是,盡管都是在城里長大,如果這個城市距離自己老家很近,比如當天可以往返,那么他們還是可以輕易地接續和重建自己的社會支持網。但在發達地區,很多人都距離自己老家很遠,所以,新生代農民工的問題將特別嚴重。富士康事件發生后,富士康公司決定到內地建廠,讓工人距離自己的家鄉更近,目的不只是降低成本,也有保護新生代農民工精神健康的意義[5]。當前,我們可以選擇的戰略,應該是盡快實現產業升級,讓一部分低端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向內地,向農民工的家鄉遷移。城市需要人氣,但應該留下的,是那些具有城市化潛力的那些人,也就是那些可以對本地生活抱有良好期望的人。為此,我們還應該逐步為那些長期居住在本地的外地人建設適用住房,讓更多的優秀人才對未來有更好的希望。這些做法的前提是產業升級,如果產業無法有效升級,那么這些想法也無法實現,可如果產業果然升級了,各種社會政策也應該配套跟上。
第四,農民農問題
對應于“農民工”的提法,我們可以把到本地來務農的外來農民稱為“農民農”[6],他們廣泛地散布在發達地區尚未被征用或者雖被征用卻暫未被開發的土地上。他們的收入比在老家務農高,生活遠比農民工自由,而且,他們往往結伴而來,已經輕易地在此地重建了社會支持網絡。這種網絡既是血緣或地緣的,也是業緣的,往往還有某些經濟上的合作性質。越來越多的農民農選擇在自己租來的地頭搭建大棚居住,與本地農民的小樓相對而望,可以說,發達地區的村落往往是雙重的,一個由本地人的樓房組成,一個由農民農的臨時住所組成。前者萎靡不振,后者生機勃勃。
農民農問題的性質是:我們雖然有能力把本地農民變成市民,我們卻無法把小生產都變成大生產,結果這個小生產的任務就由外地人來完成。一般地看,這也是本地的農業繼承人出現了問題,可是這個看法也缺乏足夠的建設性。如果任由市場選擇,本地農業讓渡于農民農之手是必然的。因為,在與本地農業繼承人競爭時,他們出的地租會更高。事實上就連這種競爭也不存在,當本地年輕人還沒有想清楚是否要務農時,外地農民農已經租走了耕地。如果刻意不允許外地人來租種土地,耕地的本地承包戶得到的地租就會降低,政府和集體必須補貼本地承包戶的損失。也就是說外地農民對于本地農民的部分替代,幾乎是無法避免的。問題只在于這個替代的程度有多么徹底。
要培養農業的本地繼承人,必需政府介入,認真地扶持那些依然在堅持務農的能手,同時想辦法吸引年輕人返回農業。這是一個很瑣碎很費力的工作。很多地方政府選擇讓資本來接手本地的耕地,做起來很省事,因為這等于是把發展農業的任務轉交給了一個企業去操辦。這種做法將使得本地人徹底退出農業,因為,這些企業可能一開始也雇傭了本地人,但他們更愿意雇傭的一定還是性價比較高的外地農民農。資本農業相比于家庭農業,在農業上主要的好處是可以生產出高檔農產品供應城市上層,這就意味著把供應城市中下層的任務交給了外地農業和農民農。資本農業未能很好地延續和發揚本地農業的傳統,更可能是截斷了這種傳統。它們的存在很有必要,但應該積極主動地建立一種大生產與小生產之間的合理搭配。我們應該否定的不是某一種模式,而是模式本身。現代農業沒有模式。從現實出發,未來上海的農業,必定是大生產與小生產相互搭配,外地人與本地人相互補充的格局。
發達地區政府要做的不僅是培養本地的農業繼承人,更重要的是正視農民農的必然存在,然后開展認真的政策研究,制定出適當的措施。既要管理好,也要服務好。比如,有極少數農民農在搭建了棚舍后,卻讓務農成為副業,自己去打工。這等于是讓棚舍成為新的貧民窟,這是需要避免的。我們需要農民農,但不能接受貧民窟。實際上,對于外來人口的管理應該和生活來源的調查結合起來。目前,外來人口的管理部門未必能掌握外來人口的詳細收入狀況,這應該得到改進。另外,對于外地農民農必需的生產和生活上的條件,當地政府也應該幫助提供。
整個中國都呈現出一幅巨變的圖景,整個社會都處于劇烈的轉型的途中。所謂發達地區,正是巨變和轉型較早的地區,而且,當地政府全面主導了這場巨變和轉型,對周邊農業區域的土地、產業、空間、利益和社會關系正在進行全面的徹底的重新設計和安排。通過對這些地區農村社會的觀察,我們發現,所謂的轉型不完全是以一種新的社會組織體系替代舊的組織體系,有時候,這種替代無法實現,結果社會也就局部地或暫時地處于無序狀態,演化出了各種社會矛盾。我們曾以為這些社會矛盾的發生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必然會出現的正常狀態,言下之意是一旦過了這個矛盾高發期,社會將轉向和諧有序。問題是讓這個預言成立的那些前提條件何時出現?當前,縣鄉級政府作為親民之官,在客觀上成為了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維系社會基本秩序的中流砥柱,確實發揮出了卓越的能效。但表面成功的背后是有策略無戰略,是疲于奔命和如履薄冰。我們必須深入思考的是,如果經濟發展方式難以轉變,當前這種社會矛盾的調控機制能否長期維持下去?
參考文獻:
曹錦清:《如何研究中國》,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
黃祖輝等著:《農業現代化:理論、進程與途徑》,農業出版社,2003年。
一、導語
“未工作,先失業”似乎已經成為大學生就業的真實寫照。自高等院校實行大規模擴招以來,每年等待就業的畢業生越來越多。2002年全國高校畢業生待業人數為37萬,2003年為52萬,至2009年已有196萬,但這還是8年前的統計數據。2014年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人數達到727萬,2015年達到749萬,預計到了2017年,中國大學生數量將達到歷史最高的765萬。據統計,今年的畢業生加上30萬海歸和之前沒有找到工作的往屆畢業生,將有1000萬大學生同時競爭崗位。這一龐大的群體在社會中產生了極大的影響,青年失業問題已不容忽視。筆者將從功能沖突論、人力資本與社會資本論以及自我認同理論出發,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
二、社會學理論下的大學生就業問題分析
(一)功能沖突論下的大學生就業問題
功能沖突論的代表人物是科塞,他的理論既有結構功能論的背景,又有沖突論的立場。科塞從結構功能論立場出發,認為社會系統內的每一種成分、部門都是彼此關聯的。當這個彼此相關聯的社會系統運轉時,由于各個部門對社會系統的整合和適應程度不一致,導致不同部門的操作、運行方式和過程的不協調。因而,社會系統運行不可避免的伴隨出現緊張、失調和利益沖突現象。
結合現今的就業形勢,預計2017年將有1000萬畢業生競爭工作崗位,他們彼此存在競爭關系,有限的工作崗位對于1000萬人來說就是稀缺資源,競爭關系的惡化可能會產生種種沖突現象。在這一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就業者主要有三種關系的對立:一是畢業生與畢業生之間的沖突,應屆畢業生、往屆未就業畢業生、海歸畢業生在爭奪有限工作崗位中產生競爭;二是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對于少數優質畢業生的爭奪;另一方面,根據科塞的沖突功能論,部分大學生就業困難這一現象是正常的,這一沖突對于大學生自身能力和就業市場的規范性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在不涉及根本價值觀和信仰的前提下,大學生就業難這一現象是正常的。
(二)人力資本與社會資本下的大學生就業問題
立足于中國社會經驗研究的社會資本理論代表是林南,他從個體理性選擇行為出發,在行動與結構的互動關系中,把社會資本放到微觀、中觀和宏觀社會結構中進行系統論述。林南從個體的目的行動出發研究社會資本,主要體現在他的“人力資本”理論中。人力資本理論重點論述勞動者如何通過接受教育和技術訓練而掌握知識與技能,進而具備獲取更多利益回報的能力,并且因為獲取回報和利潤而改變自己的社會地位。隨著高等院校的擴招,大學畢業生的能力素質各有高低。重點高校??業生往往比普通高校畢業生更具有優勢,用人單位更看重個人能力以及從業者能為單位創造多少價值。所以整體來看“985”“211”高校的畢業生在就業市場中更具優勢。
林南將人力資本與社會資本聯系起來,認為人力資本的強弱規定著行動者調動和占有社會資本的能力。這一觀點對于當今的大學生就業分析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個人能力素質高,能夠更快地獲得上級的賞識、擴大自己的社交圈、得到更多的信息和資源,人力資本的增值無形中增加了自己的社會資本,在未來的就業和升職中更容易獲得機會。反之亦然。
(三)自我認同下的大學生就業問題
自我認同理論是吉登斯的主要理論之一,這一理論通過嘗試揭示現代社會中個體與社會變遷之間存在著的既相生又相克的復雜關系,而重構西方傳統的“自我認同”理論。吉登斯致力于將西方現代性的個體融入到后現代性的情境之中,主要關注“自我認同的塑造過程中,外在的全球性社會制度對個體的沖擊以及個體對這一沖擊的吸納和強化作用”,但對于全球范圍內的部分社會現象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自我認同是指個體依據個人的經歷所反思性地理解到的自我。自我期望則是在自我認同下的表現形式之一。畢業生經過長達數十年的學習,對于自我有了一定程度的認知。尤其是二十年前社會對于大學生的尊崇使得現在很多家長、學生都對大學無比向往。畢業生在這樣的觀念引導下追尋更高薪、更優質的用人單位和工作環境,對于基層和一線單位卻不怎么關注。于是,眾多大學生更愿意去北上廣,而不愿意去西北地區和四五線城市。大學生自身的就業期望值太高,對于自我和就業市場定位不準,這樣的自我定位偏離也是就業難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