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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碰觸到的根本問題明顯是,西方自由主義民主的政制理想是否具有普遍性?是否是現代政治文化中的普遍“真理”?如果細致辨析,當區分兩個不同性質的反對普遍性的觀點。一種觀點可能是說,自由主義民主的制度理想盡管源于西方的社會和文化脈絡,它基于對公共理性及其所認定的基本爭議價值的肯定,具有普遍性,但并不等于在不同文化傳統的社會或國家演化中只有一種自由主義的現實形式:“應當”具有普遍性的政治的自由秩序,其具體的現實形式仍是未決的,要依不同文化傳統的現代演化的歷史具體性來決定,某一現實的形式(如北美的自由民主制度)不具普遍性意義。這可以名之為反對抽象的政治自由價值的普遍論。自由民主的的基本政治價值(實質)具有普遍性,而具體的侀政制度結構(形式規則)又有歷史演化的差異-因而不具有普遍性。比如,常言說的英美自由主義,在具體制度結構方面就有不同:……
另一種觀點可能是說,自由主義民主政制由于是西方文化習性的結果(=西方的真理),因而其基本政治價值(實質)不具有普遍性,若主張它具有普遍性,就是西方中心主義或西方文化霸權論。這種觀點既然否定政治的自由價值(實質)具有普遍性,自然就堵死了這種價值具體地獲得實現的一切通道。由于任何社會規程的價值理念都是人類學意義上的文化習性,這種觀點主張,任何文化習性的社會理念應有平等的權利成為其基本的政治價值(實質),其結果就是反對政治的自由價值實質的普遍性。
既存的自由立憲國家制度是否真的保障了個體自由,的確仍是一個問題。但沒有問題的是,保障個體自由是自由主義立憲的原則。其他“主義”(比如民族社會主義)的立憲原則并不以個體自由,而是以意識形態花的民族共同體的目的和價值為立憲原則。國人如今好講“”,但最好先搞清楚,是什么樣的,以何種價值基礎來立憲(或修憲)?
自由主義思想持守形式理性,抵制浪漫的民族理性思維。按自由主義價值論的價值自抉及“真理認識論上的平等”-任何一種價值觀都不能認為自己比其他價值觀優越,國家或共同體代表每一個人的價值的觀點根本無法成立。這里可以再次看到,文化民族主義的政治原則與自由主義的政治原則的對立,不是特殊性與普遍性的對立,而是兩種現代政制正當性論證的對立。
一、OECD有害稅收競爭的提出
OECD是發達國家之間的經濟合作組織,共包括30個重要的發達國家,美國、日本、英國、加拿大等都是其成員國。20世紀80年代,美國里根政府就曾通過降低稅收的手段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后來的英國、愛爾蘭等國也隨即效仿,從而掀起了稅收競爭的浪潮。許多發展中國家由于資金缺乏,也紛紛降低稅率,以吸引外國資本。但是并非所有國家都愿意通過這種方式來吸引投資。許多高稅率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如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則表示強烈反對,認為稅收競爭將導致政府財政收入的減少,從而進一步導致公共物品提供的減少。自從20世紀90年代起,OECD對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避稅港的稅收政策表現出了極大的關注。
1996年5月,OECD成員國部長會議要求OECD組織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抵制由于避稅港有害的稅收競爭而造成的對投資和融資決策的扭曲效應以及對侵蝕國家稅基的影響。1998年,OECD公布了《有害稅收競爭:一個正在出現的全球性問題》,界定了有害的稅收優惠制度和避稅港概念,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議措施以抵制有害稅收競爭。
1、OECD確定的有害稅收競爭標準
《OECD報告》概括了有害的優惠稅制有四個特點。
(1)無稅或實際稅率很低。一國提供免稅或僅有名義稅率而實際稅率卻很低,本身就被視為提供非居住者進行國際避稅的場所。
(2)優惠稅制限定在特定的范圍之內。當一國在稅收上采取所謂“環形籬笆”時,依據范圍的不同可將其國內經濟予以部分或全部隔離。所謂“環形籬笆”政策,是指一國為了吸引外資而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僅允許非當地居民享受。其具體方式有二:一是明示或默示地規定居民納稅人不得利用其稅收優惠政策,即指該規定僅為非居住者才能享受,是指一種“超國民待遇”;二是明示或默示地禁止從該稅收優惠政策中受益的企業在其國內市場營業,即指其稅收優惠規定限定為國內某一特定地區享受。
(3)缺乏透明度。立法和行政規定缺乏透明度,不但有助于投資者避稅,更助長非法活動。有些國家立法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將投資者的相關信息提供給稅務稽查機關,如此一來,他國即無法通過稅收協定或其他雙邊互助協定取得相關信息。
(4)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換。一國為了吸引境外投資者,通常提供法律或行政幫助或其他保護措施,使得個人得以逃避稅務機關的稽查,其相關資料將不能被其母國的稅務機關通過相互交換而取得。
為了確保1998年報告得到真正實施,OECD理事會對成員國政府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并對各國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2000年6月26日,OECD提出了一份新的報告,認為OECD成員國中實施的47種稅收競爭措施都具有潛在有害性,并且具體列出與此有關的一些機構的名字,規定這些機構的有害稅收競爭措施必須在2003年4月以前消除。
2、歐盟對待稅收競爭的態度
由于歐盟的許多成員國都是OECD成員國,因此,他們對待稅收競爭的態度跟OECD相似,而且他們在1997年就通過了防止有害稅收競爭的行為準則。2001年7月11日,歐盟發起了一場對國家援助進行調查的運動,矛頭直指8個歐盟成員國的11項企業稅收制度,可以說這場運動加劇了歐盟內部消除有害稅收競爭的勢頭。他們首先調查那些和歐共體條約不一致的稅收制度是否構成國家援助。如果構成,那么該國家援助就必須停止執行;如果國家援助已經“支付”,那么必須立即從受益人那里收回。歐盟還建議另外四個成員國立即修正其稅收制度,以便與歐盟原則保持一致,否則,歐盟就可以按正規的公開程序對它們進行調查。
二、我國政府對稅收競爭采取的政策取向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國民經濟的發展還很大程度依賴于出口和招商引資,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來吸引外商對我國進行投資,以及對出口產品給予一定程度的稅收優惠和補貼是一項長期的經濟政策。然而OECD對有害稅收競爭的提出給我國實實在在地敲響了警鐘。實際上,有害稅收競爭在我國已經形成了惡性的競爭態勢。各地政府為了招商引資,私開減稅口子,以各種名目給予多種稅收返還,分別以不同的,甚至于競相攀比的優惠條件來爭奪投資。2003年年初,位于長三角地帶的部分城市在舉辦聯合招商引資會時,不顧其區域合作背景,競相用土地“跳樓價”來展開競爭。此類政策優惠大比拼的結果只能是“鷸蚌相爭,漁翁得利”,最終導致的是國家稅收的大幅度流失。另外,無序的稅收優惠也容易導致經濟租金,一些稅收優惠對象之外的經濟行為主體為了享受稅收優惠待遇,有可能向有關政府部門尋租,從而產生了新一輪的社會問題,即腐敗現象的滋生。這一惡性競爭的現象終于引起國內高層部門的重視。2004年年初,國家稅務總局開始了對全國開發區稅收優惠政策的清查工作,清查的結果表明,在全國2527個開發區中,共查出1000多家企業存在區內注冊、區外經營問題,接近全部被查企業的一半。檢查中還發現不符合新辦企業條件的企業享受了新辦企業稅收優惠、擴大稅收優惠適用范圍、提高優惠比例、延長優惠期限、違規減免稅收等問題。違規企業累計少繳稅款4.3億元。稅務機關同時清理出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地方違規涉稅文件88份。與此同時,7月份稅務總局展開了對各地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調查。
盡管我國目前大幅度減稅沒有可能,但適度減稅不僅必要而且可行:一方面,經濟全球化推動下稅收競爭日益加劇的國際環境,對我國實施適度減稅政策提出了客觀要求;另一方面,當前國內經濟形勢正在逐漸好轉,為適度減稅提供了一定的經濟條件;還有一點就是我國已經是WTO成員國,其經濟運行規則必須與其一致,有害稅收競爭的標準一旦被部分吸收進入WTO規則,我國必將面臨全面改革的問題。為了本國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為了人類社會的持續穩定的發展,用法律手段來控制有害稅收競爭成為必要。盡管我國對于稅收競爭有一定的法律作為依據(如《稅收征管法》),但仍存在法律缺失的情況,執法力度不強,受行政干預的程度過多等等,這也是現今政府間稅收競爭走向惡性方向的主要原因之一。故我國應盡快完善稅收法制,加大執法力度,嚴格限制政府的行政干預行為,做到依法治稅,從嚴治稅,從源頭上遏制有害稅收競爭的產生。
三、我國應對國際間有害的稅收競爭的對策
有稅收征納行為就有稅收競爭,在經濟全球化的前提下國際間的稅收競爭更是不可避免。稅收競爭固然存在有害的成分,因為它減少了全球福利并導致資源配置不當和破壞國際經濟秩序。與世界各國攜手應對有害的稅收競爭是我國今后面臨的迫切任務,當然也是國際稅收研究的重點課題。
1、順應稅收國際化趨勢
稅收競爭既然是經濟全球化的產物,最終解決有害的稅收競爭還是要靠稅收的國際化。雖然不可能使全球稅收制度進行根本的改革,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稅制的趨同和一些世界性稅種改革正緩慢向全球蔓延:從我國關稅稅率的逐步降低到增值稅的廣泛開征,以至于所得稅的降低稅率、拓寬稅基,都無不顯示著我國漸進性地向稅收國際化邁進。隨著我國加入WTO和資本市場逐步對外開放,我國將加快經濟全球化的進程,隨之稅收制度與國外的依存度增強。所以,以積極主動的姿態直面稅收國際化和稅收競爭是我國理智的選擇。
2、站在國際稅收競爭角度重新審視稅收與協調
在當今現實制度約束條件下,應對國際間有害的稅收競爭最切實可行的措施當數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這也是OECD國家首推方案。一方面,為加快經濟全球化進程,要消除稅收障礙,使資金、技術、人才、信息盡可能跨國流動,謀求在全球大市場中的有利地位;另一方面,又要堅持在稅收的基礎上加強國際稅收的協調與合作,國際稅收合作應是兩國間稅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稅收信息的交流、稅收管轄權和稅率的選擇以及是否采取資本流動限制等。因而,我們同時面臨著維護稅收和部分超越稅收管轄權的現實選擇。
3、從中性與非中性結合的角度規范稅收優惠
客觀評價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制度,雖然稅收優惠不一定都屬于有害的稅收競爭范圍,但不能說我國的稅收優惠不存在有害的稅收優惠成分或者說非規范的稅收優惠。如對內、外資企業存在著不同的稅收優惠、過分依賴稅收優惠引進外資,既不符合稅收中性原則又產生了過高的超國民待遇和次國民待遇,既不利于公平競爭又不利于稅收調控。因此,從稅收中性出發,從2008年1月1日起統一簡化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從非中性出發,要保留投資環境較差的西部地區以及特殊產業諸如農林、能源、高技術等需要特殊調控的產業優惠,并且,隨著產業結構的逐步調整,動態地逐步減少特殊優惠,以順應正常的、公平的國際稅收競爭需要。
行政案件的案由在裁判文書及檔案的卷宗上的表述不統一、不規范,是一個普遍問題。分析其原因:一是案件在立案和結案的合議時對案由如何確定未討論,一般由承辦人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訴行為自行確定,文書簽發人對案由的確定是否正確也未進行把關。二是裁判文書中表述的案由未進行歸納、提煉,隨意性大。如有一份判決書中對案由表述為“原告×××訴被告××××年×月×日對原告×××作出的關于×××林地使用權爭議行政處理決定一案”,其文字冗長。如進行歸納提煉后,用“原告訴政府林地確權”,只用九個字,其表述的基本內容相同。三是有關案由的確定和表述的相關規范不銜接,造成在具體操作時無所適從。
案由是一個案件內容的提煉,反映案件的性質和基本內容,準確的確定案件的案由對于提高案件質量,正確的適用法律,規范行政審判活動,保證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要求各級法院試行。但在試行《通知》規定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來一些問題,對這些問題上級有關部門未進行統一和明確,因此,致使案由表述現在全國仍然存在不統一、不規范問題。在具體適用中凸現的問題表現:一是《通知》對訴被告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由去掉了過去通用的“訴……案”模式,規定直接表述為管理范圍+行政種類,如按訴案模式表述為“原告訴治安行政處罰案”,按《通知》規定則表述為“治安行政處罰”。二是對案由在裁判文書中的位置未明確,按裁判文書的格式和慣例寫法,案由應當是在案件的由來第一句中表述,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表述也是如此。《通知》未規定案由應當單列一行,但如按《通知》規定確定的案由,去掉訴案模式,在案件的由來中表述會出現前后不銜接的問題。三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試行)》(以下簡稱《樣式》),對作為類的行政案件的案由表述,仍采用“不服”模式,如“原告×××不服×××(行政主體名稱)×××(具體行政行為)”。該《樣式》格式的規定與《通知》關于案由的規定不銜接。四是在《通知》和《樣式》試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刊登的行政案件的裁判文書對案由的表述,既不統一,也不規范,難以判定是執行的《通知》規定,還是執行的《樣式》規定。
上述情形的存在,給案由的確定造成了混亂。筆者認為,案由的確定應當結合《通知》的規定和《樣式》的表述進行必要的統一規范,允許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確定相對應的案由。如何進行統一規范,一是要弄清《通知》規定的確定案由的構成要素及方法,二是要弄清《樣式》中對案由的表述與《通知》規定的區別,三是要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的有效作法和《通知》及《樣式》規定的原則精神進行統一規范。下面就上述問題分析探討如下:
(一)按《通知》規定確定案由的構成要素及方法
按《通知》規定確定案由的時間:
確定案由的時間分為二個階段:一是立案階段,在立案階段通過對當事人的訴辯情況的審查,初步確定案由。二是在審理結案階段,在審理結案階段通過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結案案由。
(二)《樣式》中對案由的表述與《通知》規定的案由的比較
(三)統一規范案由表述的探討
由于《通知》和《樣式》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都應當按要求試行。結合其規定,在統一規范案由的表述時應明確以下幾點:
一是要明確確定行政訴訟案件案由的基本原則。其基本原則應體現:行政訴訟的特點;用語要規范易懂;要具備一定的開放性。
二是要明確按《通知》規定確定的案由直接適用的范圍。直接適用的范圍包括:檔案卷宗封面的案由;各類統計報表的案由;撰寫案例分析的案由等情形。
三是要明確案由在裁判文書中表述的地位。案由在裁判文書中的表述是為了敘述案件的由來經過,其案由只是案件由來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四是根據《通知》的規定和《樣式》對案由表述的原則及精神,結合審判實踐的實際需要,具體確定案由在裁判文書中的表述列舉。
案由在一審訴訟裁判文書中的具體統一規范列舉
案由在裁判文書中的表述分類舉例:
作為類:原告訴治安行政處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作為類:原告訴房管不履行產權登記法定職責,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并提起行政賠償類:原告訴治安行政處罰及行政賠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單獨行政賠償類:原告訴稅務行政賠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上述案由表述理由:1、行政訴訟一審程序只能由原告才能起動,因此,用“原告訴”表述符合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訴訟程序起動的規定。
2、解決了按《通知》規定確定的案由在裁判文書中前后銜接問題,且案由的表述體現了《通知》的規定和要求。
3、文字表述簡潔易懂,突出了行政訴訟案件的特點,反映了表述案件由來的要求,同時避免了在同一文書中的前后重復。如按《樣式》的格式要求,要寫明原告的姓名或名稱,被告的名稱及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名稱,則在文書中會出現前后重復的問題。因在《樣式》的格式中有單列專門寫明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原告申請被告不作為的內容,同時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在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中已寫明,在案件的由來中可以不寫姓名或名稱,有利于減少文字、壓縮篇幅,也不會因簡稱產生歧義。
案由在二審裁判文書中的具體表述列舉
二、關于證據規則的適用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實踐中通過貫徹執行《證據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審判活動,增強了案件的公開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質量和效率。但在執行《證據規定》的過程中,也還存在著不規范、不嚴謹、不到位等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一是在舉證或證明責任的分配上,有的法院未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及《證據規定》的要求向當事人釋明舉證或證明義務,未體現保障當事人充分正確的行使訴訟權利。
二是對被告要求延長舉證期限的規定執行不嚴格,有的被告口頭或電話提出延期舉證要求,法院也以相同形式答復同意,在原告對被告的舉證期限提出異議時,法院不能提供文字證據說服原告,致使原告認為法院與被告官官相護。
三是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填寫好清單和法院應當出據收據的規定,有的法院執行不到位。在上訴的卷宗中有的案件很難分清證據材料是誰提供的,有的當事人還認為一審法院未全部移送證據材料,給案件的審理和當事人對法院信任度造成了負面影響。
四是證據的認定環節不到位。雖然判決書中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寫明了采信與不采信的依據和理由,但在庭審、合議環節中,對證據是否采信沒有反映。有的庭審筆錄只反映了庭審中的舉證、質證的過程,沒有對證據認定的記錄。有的合議庭筆錄也沒有反映合議庭對當事人提供證據的分析認定,致使判決中對證據認定缺乏合法的基礎。
上述現象反映出來的問題,說明法院對《證據規定》的執行需要進一步加強。為此,筆者認為,行政審判人員除了需要進一步加強對《證據規定》的學習外,還要針對存在的問題,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釋明義務,保障當事人平等和充分的行使訴訟權利,具體明確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按當事人訴訟中不同地位,舉證責任大體上分為被告和原告的舉證責任。
被告舉證責任是:在作為類案件中,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承擔舉證責任;在不作為類案件中被告對不作為是否合法,承擔舉證責任;在行政賠償類案件中,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被告認為原告超過法定期限的,應承擔舉證義務;被告對其在訴訟中提出的其他主張承擔舉證義務。原告的舉證責任或稱證明責任:原告在提訟時,承擔證明其符合法定條件的責任;在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申請是必經程序的,承擔證明其提出申請事實的責任;在行政賠償案件中,承擔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后果事實的責任;原告有權提供證據證明被訴行為違法;原告對在訴訟中提出的其他主張應承擔舉證責任。
二是根據《證據規定》要求,被告要求延期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請,法院經審查準許逾期提供證據的也應當以書面通知形式作出。從程序公正的角度考慮,法院準許被告延期提供證據的,還應當告知原告。
三是根據《證據規定》的要求,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法院應當指導當事人填寫好證據材料清單,清單中的內容包括:編號、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對象、簡要內容說明,由提交證據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法院在接收當事人的證據材料時,應當出據收據,收據的內容包括:證據名稱、份數或件數、種類、收到的時間、收件人簽名或蓋章。
四是合議庭對證據的認定應當執行《證據規定》的要求。證據經庭審質證后,合議庭可以休庭合議,經合議認為能夠當庭認定的,應當當庭認定。認為不能當庭認定的,應當當庭說明理由,并在合議時再認定。合議庭對證據的認定應當圍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及證明力的大小進行分析,說明采信與否的依據和理由。裁判文書中闡述對證據是否采信的依據和理由,應當以合議庭(或審委會)的認定為前提,按照多數人的意見或一致意見執行,承辦人個人對合議庭(或審委會)認定的證據無權取舍,但可以根據認定的內容在文字上進行提煉歸納。
三、關于法律規范規則的適用問題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紀要》對不同層級的法律規范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在案件中適用規定了具體規則。在審判實踐中,通過對這些規則的適用,保證了《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的具體落實,促進了審判質量的進一步提高,但對規則的適用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是在案件的審理裁判過程中,對不同層級法律規范未依照《紀要》規定的規則進行判斷。如有漁政行政處罰案件,涉及《漁業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適用問題,《漁業法》規定應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是在禁漁區、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條例》中設定應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有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收購魚類產品的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據此,法院以該《條例》的規定為依據,判決維持被告依據《條例》作出的處罰。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涉及到對《紀要》規定的法律規范規則的適用。《紀要》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后法優于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等法律適用規則判斷和選擇所應適用的法律規范”,在本案中,按層級《漁業法》屬于上位法,《條例》則屬于下位法。《紀要》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應當對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進行判斷,經判斷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應當依據上位法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表現形式,《紀要》列舉的其中有“下位法擴大或者限縮上位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本案中《條例》規定的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收購魚類產品的行為為違法應給予處罰的行為,應屬于下位法擴大了上位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按《紀要》規定的法律規范適用規定,下位法的規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適用上位法。據此,法院應當依據《漁業法》的規定,認定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二是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法院是否承認其效力,因判定的難度大,有的在裁判文書中對此避而不談,或片面否定,或不說明理由即認定其效力。此類問題涉及的案件主要有勞動教養和勞動類行政案件及移民類行政案件等。按照《紀要》規定,審判實踐中所稱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務院部門及省、市、自治區和較大的市級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對具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解釋。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這些規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根據行政訴訟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并參照規章的規定,這些規范性文件對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應當說不具有法律規范意義上的約束力,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體應用了相關的規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相關法律規范的規定進行判斷,經判斷認為其應用的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或適當的,應當承認其效力。對被訴行為應用的規范性文件,是承認或不承認其效力,均應在裁判文書的本院認為中予以評述,并依據《紀要》的規定和法理說明其理由。規范性文件屬于抽象行政行為,目前還不屬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因此,法院在裁判文書中不宜認定規范性文件違法或無效,但對其合法有效的可以選擇適用,對認為違法無效的可以不選擇適用。
三是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實體法的作法不統一。有的在“本院認為”中引用,作為評判對被訴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有的在裁判的主文前引用,作為裁判主文的依據。對于實體法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已成共識,但在裁判文書的什么地方引用又有不同觀點,前述的兩種作法,就是兩種不同觀點的具體表現。筆者主張,實體法一般應在“本院認為”中引用。理由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本院認為”的內容就是審查被訴行為是否合法的具體意見,這些具體意見,應當是依據實體法的相關規定,對被訴行為是否合法作出的評判。“本院認為”除了對被訴行為是否合法進行評判外,還要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評判,闡述是否支持的理由,這些理由的基礎除了要依據證據外,仍然還是要依據實體法相關規定。裁判文書中的主項是以“本院認為”為前提而得出的結論性處理意見,即對一個案件的結案處理形式。結案處理形式在實體法中一般均未作規定,只有相關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釋對結案形式分別不同情況進行了設定,因此,在裁判主項前應當引用相對應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
四、關于立案審查的范圍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要求,案件的立案審查工作由立案庭負責。對行政案件組成合議庭進行立案審查,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由立案庭的人員組成合議庭;二是由行政庭派人參加立案庭組成的合議庭;三是由行政庭人員組成合議庭。立案審查階段反映出的問題主要有:一是超審查范圍,進行實體審查,認為難審、難判、難處理關系的,不及時立案受理,有的即開始先作協調工作,促使人放棄。二是對前述“三難”案件應當進入實體審理的而作程序上的處理,如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把矛盾上交。三是法院未依法履行釋明權。對原告錯列被告,訴訟請求不清楚的,未進行正確引導。
對組成合議庭進行立案審查不統一的問題,筆者主張,可以統一由行政庭派業務骨干參加立案庭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立案審查評議。理由是:行政訴訟案件的立案審查既要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要求,又要兼顧行政訴訟案件的特殊性。行政訴訟案件在立案階段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如何正確把握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原則上只要是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未被《解釋》規定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的,均應屬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但由于行政行為在社會管理活動中表現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加上《解釋》作出的規定又比較原則,因此在把握具體個案是否屬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時有的難度較大。由行政審判庭派業務骨干參加立案庭組成合議庭,對案件的立案受理進行審查評議,有利于進一步把握好案件的立案關,共同保障人的訴權。
對案件在立案階段審查的范圍,筆者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和受理的有關規定,審查的范圍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人是否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行政訴訟中的原告要與被訴的行為或不作為行為之間存在著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表現為被訴的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使其權利或義務發生變化,包括賦予新的權利,科以新的義務。是否與被訴行為存在著利害關系,根據《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由人負證明責任。人只要能證明與被訴行為存在利害關系即屬適格的原告。至于被訴行為對其權利或義務產生的影響是否合法,不屬立案階段審查的范圍。
二是審查原告指控的被告是否適格。被告應當是被原告指控的作為或不作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被訴行為與被告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是相對應的。在具體確認適格被告時,應依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進行審查,發現原告錯列被告的,法院應當履行釋明義務,告知原告變更適格的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才能在程序上作裁定處理。如在立案階段對被告是否適格難以確認的,依照《解釋》規定可以先立案,再由業務庭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處理。
三是審查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清楚,是否與被訴行為相關聯。對訴訟請求不明確,或訴訟請求不屬行政案件管轄的范圍,或明顯不屬于所訴案件審理的范圍的,法院要通過履行釋明義務,引導原告有針對性的明確訴訟請求,或變更訴訟請求,但法院不得直接變更原告的訴訟請求。關于對行政訴訟法規定原告應當提供事實依據的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有不同理解,但一般認為是指原告時要提供證據證明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是以書面的形式表現,未以書面形式表現的,原告可以提供被訴具體行為存在的線索,法院應當核實,經核實認定被訴具體行為是否存在和是否可訴。對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申請是必經程序的,原告要提供證據證明已提出申請的事實。
四是審查是否屬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應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解釋》第一條至第五條的規定,并嚴格執行與受理一章中有關時限規定和管轄的規定。
五是審查是否有前置程序。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解釋》的規定,前置程序包括:1、法律、法規規定的復議的前置程序。如被訴行為依據的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訟。2、《解釋》規定的申請前置程序。如原告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被告履行該法定職責需經申請才能履行的,在此種情形下,原告應向被告先提出申請就屬前置程序,未經申請前置程序的法院不應受理。但原告所訴被告未履行法定職責,依法不需申請被告在法定條件具備時,應主動履行的除外。3、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前置程序。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是指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已被依法確認,包括行政確認和司法確認,原告只請求賠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原告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以賠償義務機關即被告先行處理為前置程序。先行處理是指違法行為被依法確認違法后,被告對其賠償問題已作出處理,包括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或作出賠償決定及原告申請被告賠償,被告逾期不予賠償的均屬于已經被告先行處理程序。
六是審查期限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在審查期限時應區別以下幾種不同情形:1、被告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中告知的期限屬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應當以其告知的為準。2、被告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中告知的期限屬于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期限的,且該期限少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應以法律的規定為準。部門法律未作規定的,應以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為準,但告知的期限長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可以以告知的期限把握。3、對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未告知期限或未告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的,應依照《解釋》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的規定把握原告的期限。4、《解釋》第四十二條中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解釋》于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對此前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符合上述規定的,其期限按《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執行。1990年10月1日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適用第四十二條規定,應按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六個方面的內容應當是立案階段要審查的范圍,經審查,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其規定的,應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七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
一場風暴帶來的風暴
也許這場風暴太為遙遠,居住在東亞的我們沒有興趣關心西亞的氣候;也許是南中國海的風暴太多,我們無暇顧及別人身邊的事情。所以,我們或許忽視了在阿拉伯灣的一場風暴,可能在全球引發一場什么樣的蝴蝶效應。
6月6日清晨,強大的熱帶風暴“古努”伴隨著狂風暴雨襲擊了阿曼沿岸。大風掀起了十余米的巨浪,橫掃了伊朗南部沿海和波斯灣的產油地區。氣象學家認為,這是60年來阿拉伯半島遭遇最嚴重的颶風災害。“古努”使全球石油期貨市場陷入恐慌,擔憂可能因此影響石油生產和供應,倫敦國際石油交易所7月份交貨的北海布倫特原油期貨價格2007年第一次跨越70美元大關,收于每桶71.5美元。隨后這場“風暴”越刮越強,7月14日,國際油價一舉刷新,創下每桶77.03美元的歷史最高收盤價;8月1日早盤,紐約商品交易所輕質原油期貨再度沖高至每桶78.77美元。
“古努”損毀一些采油設施,但后果并沒有意想的嚴重,實際上對于全球石油供應根本不會構成太大影響。不過誰也不曾想到“古努”捅破了布什總統那面紙糊的“替代能源盾牌”,使世人發現由美國率領的“生物能源十字軍”,在抗擊產油國“訛詐”的勝利進軍中竟然走入歧途。
最近,美國發展玉米乙醇汽油的政策和巴西利用甘蔗制造乙醇汽油都遭遇了空前的困難。美國靠發展生物乙醇,消耗了大量的玉米,造成全球性飼料價格上漲,不僅影響了美國農民養牛的意愿,也波及到中國農民養豬的積極性,受到越來越多的批評。包括中國在內的一些國家盲目的政策跟進,消耗了大量的糧食、土地和水資源,已經開始產生不良后果。古巴總統卡斯特羅警告世界,布什推行從農作物中提煉乙醇作為燃料的計劃將使發展中國家的糧食儲備枯竭,可能導致“全球超過300萬人因饑渴而提前死亡”。不幸的是做為全球主要飼料原料的玉米,不到一年中價格幾乎翻了一番,隨之而來的是全球性的食品價格上漲,這一些似乎驗證了卡斯特羅詛咒。
巴西在發展甘蔗種植也面臨了一系列新問題,科學家認為大量種植甘蔗會影響亞馬孫熱帶雨林安全和物種多樣性問題,同時減少這一全球最大的“綠肺”對全球二氧化碳的吸附和造氧的能力。此外,由于資源、環境和水的問題,中國也不得不重新審視發展生物燃料和“煤變油”等替代能源的發展計劃。這些因素使產油國變得更加有恃無恐,使華爾街專門靠趁火打劫發橫財的對沖基金更加肆無忌憚地投入大量資金炒作石油期貨。《華爾街日報》認為這一輪油價上漲,對沖基金是始作俑者。沙特石油大臣也說,目前油價持續走高并非因為供應短缺。但能源經濟學家們分析,不適當的能源政策和過高的油價都會影響對石油工業的投入,而投入不足必將影響石油供應,供需矛盾行將發生,油價將進一步走高。高盛的分析員們認為,年底油價可能超越95美元。
一個數據影響調價
地球是平的,海外的風暴與南中國海的臺風影響方式也許不同,但影響的強度也許有過之,而無不及。“古努”不僅使布什陷入“兩難”的境地,也是中國發改委遇到“兩難”的選擇。
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司長曹長慶在2007年上半年經濟運行新聞會上感慨:石油價格改革是一個“兩難”的選擇。一難是,現在國際油價不斷攀升,國內油價與國際市場差距進一步拉大,發改委去年實施了石油綜合配套調價方案,兩次較大幅度提高成品油消費價格,應該說與國際市場油價差距有所縮小。但從今年3月起,特別是6月份開始,國際油價大幅反彈,國內與國際油價差距再次拉大。國際油價上漲和國內銷價不能變,這就帶來一個問題,增加了煉油企業的成本壓力。同時,油價過低也不利于節能減排,確實需要改革,需要調整。另一難是,提高油價又面臨著下游的承受能力問題。轉
曹長慶擔憂的“下游承受能力”主要反映在CPI(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6月份全國CPI大幅度超越3%的警戒線,達到4.4%,是32個月以來的最高點。盡管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控制價格上漲,7月份的CPI仍然躍升至5.6%,城市價格上漲5.3%,農村價格上漲6.3%,達到十年來的最高點。7月份全國食品類價格同比上漲15.4%,其中肉禽及制品上漲45.2%,鮮蛋上漲30.6%。低收入階層,特別是8億農民和城市低保人群受CPI急速上升影響首當其沖。收入越低,收入中用于食品類的支出比率越高,受其影響程度就越大。
人類文明是建筑在能源之上的,石油和電力是支撐現代文明進程的兩個輪子。農牧漁業和運輸業與能源價格的關系尤為敏感,一旦能源價格上漲,相關產品就會成倍上揚。對于忙著減肥的金領、白領們,肉價對于他們的生活也許影響了了,但是對于那些在烈日下拼死拼活建設城市和工廠的農民工,1個星期干7天,1天工作十幾個小時,辛辛苦苦一個月還買不了三五十斤豬肉將成為一個極為嚴峻的問題。有經濟學家認為,中國的GDP高達11.8%,不必為此大驚小怪。但是,農民工們分享到高成長的成果嗎?幾年來,他們的收入又增加了多少?目前中國兩極分化問題極為嚴重,收入不公、發展不平衡等矛盾嚴重困擾中國的領導者,特別是在17大即將召開之際,任何人都不希望因此誘發社會動蕩。
今年也是禍不單行,由于全球氣候變化異常,洪災和旱災同時大面積發生,對全國農作物生產影響非常嚴重。目前,需要大量的能源支持農民排澇、抗旱,恢復生產。為此,國家發改委正在采取了更為嚴厲的價格監管措施,力圖控制物價上漲的勢頭,特別是食品和能源價格。此時,只能依靠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這些大型國有企業發揮社會責任了。三大石油公司曾經從國家獲得過巨大的支持,壟斷經營、優惠貸款、稅收減免、無償或低成本使用國家資源等,國家作為股東長期不曾分享收益。現在到了“養兵千日,用兵一時”的時刻了。三大石油公司不為國分憂,難道國家難不成要還要依賴那些茍延殘喘的民營油企?這些具有壟斷性的國有企業已經為巴菲特之類的國際投資者從中國老百姓身上賺了不少的錢了,現在也該是大家共同分擔一下的時候了。
一招拆解“兩難”
從經濟學角度,如此巨大的需求本可以成為一種巨大的能量,成為一顆真正的大樹,一個根深蒂固的大搖錢樹。但是,中國非但沒有因為巨大的進口量在國際石油期貨市場上獲得發言權,定價權,反而成為極大的精神負擔,成為國有石油公司虧損的理由,成為全球譴責的焦點,像一顆在風暴中顫栗的幾乎要被連根拔起的小樹,為什么?
據中石油經濟技術研究院專家預測,2007年中國內地的石油消費量將達到3.7億噸。《華爾街日報》報道:據中國海關總署公布的數據顯示,中國7月份原油進口量創單月最高紀錄,達到1,483萬噸,而當月原油出口僅7萬噸,進口依存度達創紀錄的48.8%。專家預言全年將可能有超過50%的原油從國際市場進口,將從國際市場進口1.7~1.8噸原油。但是,如此巨大的需求竟然大多是在現貨市場和短線期貨交易中購買的,這種采購模式不僅給中國石油進口企業造成巨大負擔,成為他們煉油板塊虧損的主要問題。而且嚴重影響國際市場的價格穩定,激發了對沖基金經理們的投機狂熱。無論多高的價格,中國石油進口企業都會在國際市場大量收購,有這碗酒墊底,投機者還有什么價格不敢炒?
中國的石油進口不進行“套期保值”,不做長線交易,已經成為國際石油市場最不可思議的事情。去年,我在美國新澤西,發現當地成品汽油的價格,不僅低于紐約期貨交易所的原油價格,而且也低于北京的零售價格,而此時此刻中石化和中石油正在為國內油價過低叫苦連天。當然充分競爭是一個重要因素,但是如果石油公司沒有積極的套期保值又如何應對這種競爭?
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也許不在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這些公司自身,鑰匙在于國資委如何評價管理者的標準必須進行改進。現在,如果你進行套期保值,99筆交易賺了錢,沒有人表揚你,所有的人都會認為你是理所當然。但只要有一筆出現虧損,就有人可能利用這個問題大做文章,要公司負責人為國有資產流失承擔這樣或那樣的責任。既然如此,管理者為什么還有冒險去進行長線期貨交易?
關鍵詞:區域旅游產業綜合競爭力因子分析聚類分析
隨著旅游產業成為全球經濟發展勢頭最強勁和規模最大的朝陽產業之一,有關旅游競爭力的研究成為熱點。例如,AJhahti探討了芬蘭的旅游競爭力;Ritchie,J.R.B,Crouch,G.I對旅游產業可持續發展及競爭力等進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國內研究起步較晚,還沒有形成系統的理論體系。其中,楊森林、郭魯芳和王瑩探討了旅游產業競爭力的含義;李葆盛對旅游產業競爭力理論進行了實證分析;趙書華、李輝對全球旅游服務貿易9強的國際競爭力做了定量分析;林源源基于“鉆石模型”定義了區域旅游產業競爭力的要素構成;盛見將區域旅游產業競爭力分解為潛在競爭力、外生和內生資源稟賦競爭力、市場競爭力。
綜合上述成果,關于區域旅游競爭力的研究可以分為4個層面:國家旅游競爭力研究;地區旅游競爭力研究;城市旅游競爭力研究和旅游業內部某一行業競爭力研究。盡管研究對象不同,但都把區域旅游競爭力看成是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同時,有關我國區域旅游經濟綜合實力的對比分析和類型劃分較少,本文從這一角度入手進行分析。
區域旅游產業競爭力評價研究概述
目前,有關區域旅游競爭力評價的研究可以歸納為兩種觀點:
第一種是業績觀。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在研究中常根據某地區的旅游業業績來評價該地區的旅游競爭力。例如張爭勝和周永章用旅游收入、接待游客數量和旅游企業數量等評價廣東省21個地級市的旅游競爭力。周樹民采用旅游業發展規模和接待能力等指標比較西安、北京和成都的旅游競爭力。易麗蓉基于結構方程模型下“五因素模型”的實證研究結果,構建了區域旅游產業競爭力評價體系。
第二種是因素觀。持這種觀點的學者注重探討旅游競爭力的影響因素。例如Mihalic根據旅游地的吸引力、管理、組織、信息、效率等計量區域旅游競爭力。萬緒才等從旅游資源與產品條件、社會經濟條件和其他條件等方面構建旅游業國際競爭力評價模型。梁明珠和陳小潔從供給和需求角度分析主題旅游城鎮旅游競爭力的影響因素。王兆峰從旅游品牌競爭力入手構建了區域旅游產業品牌競爭力評價指標體系。
區域旅游產業綜合競爭力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旅游業績雖然是旅游競爭力的表現,但它本身并不代表競爭力。旅游競爭力最終還是要通過影響區域旅游業發展的各種要素來體現。鑒于此,本文從因素觀角度出發,歸納區域旅游競爭力的多種影響因素,并構建相應的指標體系。
根據產業競爭力理論和旅游產業的產業特征,按照評價數據的可獲得性、代表性、全面性和相關性原則,本文選取了旅游要素競爭力、旅游行業實力和旅游經濟社會支持力3個大類共40個原始指標,組成區域旅游綜合競爭力評價指標體系。
首先是旅游要素競爭力,包括自有資源競爭力、人力資源競爭力和資本競爭力3個二級指標。其中,自有資源競爭力包括世界遺產數、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級4A景區、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國家森林公園、重點文物保護單位7個三級指標。人力資源競爭力包括區域總人口、旅游飯店職工數、旅行社職工數、旅游院校學生數和旅游院校數5個三級指標。資本競爭力包括人均GDP、人均固定資產投資、人均吸引外資、人均社會消費品零售額4個三級指標。
其次是旅游行業實力,包括旅游組織接待能力和旅游市場競爭力2個二級指標。其中,旅游組織接待能力包括國內旅行社數、星級飯店數、星級飯店房間數、星級飯店床位數、星級飯店旅游業稅金、星級飯店旅游產業全員勞動生產率、星級飯店人均占用固定資產、旅游業從業人數8個三級指標。旅游市場競爭力包括旅游總收入、國內旅游收入、國內游客接待人數、旅游外匯收入、入境游客接待人數5個三級指標。
最后是旅游經濟社會支持力,包括旅游支持產業競爭力和旅游經濟政府支持力2個二級指標。其中,旅游支持產業競爭力包括游客周轉量、郵電業務總量、每萬人擁有衛生床位數、高等學校數、教育經費5個三級指標。旅游經濟政府支持力包括地方財政收入和支出、第二產業占GDP比重、第三產業占GDP比重、旅游業占GDP比重、旅游業占三產比重6個三級指標。
我國區域旅游經濟綜合競爭力評價和聚類分析
本研究采用因子生態分析法并結合單因素方差分析。因子生態分析法包含兩種現代多元統計分析,即因子分析和聚類分析。
(一)因子分析因子分析是從研究相關矩陣內部的依賴關系出發,把一些具有錯綜復雜關系的變量歸納為少數幾個綜合因子的一種多變量統計分析方法。當這幾個公共因子的累計方差和達到某一百分比時(通常≥85%),就說明這幾個公因子集中反映了研究問題所選取原始變量的大部分信息,而彼此之間又不相關。
本文選取2007年《中國統計年鑒》和《旅游統計年鑒》有關數據,運用SPSS10.0統計軟件進行計算,按公因子累計貢獻率超過85%的原則提取了5個公因子,并把公因子1命名為旅游產業支持力因子,其中星級飯店旅游業稅金、旅游飯店職工數、入境游客接待人數、旅游飯店房間數、旅游外匯收入、旅行社職工數、星級飯店數等指標在該因子上有較高的負荷;把公因子2命名為資本競爭力因子,其中人均固定資產投資、人均GDP、星級飯店全員勞動生產率、人均吸引外資等指標在該因子上有較高的負荷;把公因子3命名為旅游資源競爭力因子,其中國內游客接待人數、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國家級4A景區、世界遺產數等指標在該因子上有較高的負荷;把公因子4命名為人力資源競爭力因子,其中旅游院校學生數、旅游院校數、三產占GDP的比重、世界遺產數、旅游業占GDP的比重等指標在該因子上有較高的負荷;把公因子5命名為政府支持力因子,其中旅游業占三產比重、旅游業占GDP的比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等指標在該因子上有較高的負荷。這5個公因子較全面地反映了我國區域旅游經濟的信息特征,在進行斜交旋轉后由回歸法計算出因子得分,以各因子的因子貢獻率占5個因子累積方差貢獻率的比重作為權重進行加權計算,可得到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競爭力的綜合得分
(二)聚類分析
聚類分析是依據樣品之間的相似性進行分類的多元統計分析方法,本文采用系統聚類法。在對經濟類別指標進行系統聚類分析后,可得各類數量分布表(見表2)。從表2可以看出,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經濟可以劃分為3個類型。
(三)單因素方差分析
單因素方差分析也稱作一維方差分析,它可以對該因素的若干水平分組中哪一組與其他各組均值間具有顯著性差異進行分析,即進行均值的多重比較。在進行均值間的多重比較時,本文選用One-WayANOVA過程,將5個因子移入因變量,3個類移入“Factor”,運用鄧肯法可以得出3個類對各因子的重視程度(見表3)。從表3可以看出,類型1對公因子1的重視程度最高,因此將其命名為支持產業型;類型2對公因子4的重視程度最高,因此將其命名為人力資源型;類型3對公因子3的重視程度最高,因此將其命名為旅游資源型。根據表2各類數量分布表可知,屬于支持產業型的有江蘇、廣東兩個省;屬于人力資源型的有:吉林、江西、海南、貴州、甘肅、青海六個省和內蒙古、廣西、、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以及天津、重慶兩個直轄市;屬于旅游資源型的有:河北、山西、遼寧、黑龍江、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陜西14個省和上海、北京兩個直轄市。
結合我國區域旅游經濟綜合實力得分及排序表可以看出,類型1綜合競爭力排名靠前,在全國處于領先水平;類型2綜合競爭力得分除了天津外都小于0,說明它們的旅游經濟綜合實力在全國平均水平之下;類型3中有6個省綜合競爭力水平大于0,有10個省綜合競爭力水平小于0,總體來看,競爭力水平一般。由此可以得出,旅游產業支持型的地區旅游經濟綜合實力較強;人力資源型的地區旅游經濟綜合實力較弱;旅游資源型的地區旅游經濟發展水平居中。
結論
綜上所述,對于第一類區域,提升旅游競爭力的策略是繼續加快交通、商貿、郵電通信、醫療衛生、科技教育等基礎產業發展,為旅游業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對于第二類區域來說,則要加快高級旅游人才隊伍建設,改革旅游教育培訓方式方法,努力培養和引進國內國際市場的旅游管理、旅游規劃、旅游開發、旅游服務等高級專業人才,實現人才興旅;對于第三類區域來說,則要正確處理保護與開發的關系,把旅游產業發展與旅游資源保護有機結合起來,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此外,還要以大企業為龍頭,以精品旅游區為吸引,積極拓展入境游市場,全面提升旅游市場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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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自由裁量權,法學專業的人并不陌生,我們經常在法學教材、論文、書刊、雜志上看到過這個詞,對其含義也大概心領神會。但究竟什么是自由裁量權?目前教材也好,學術論文也罷,都沒有給出一個嚴謹的定義,以至于社會公眾,甚至包括有些法律職業人士,對自由裁量權都不能有一個清晰,準確的認識。這種現象不僅使法治環境下相關領域(憲法、行政法、法理等)的法學研究顯得不夠周全,更使中國執法、司法狀況中屢禁不止的“人”的因素具有更大的活動空間,發揮更大的模糊作用和破壞作用。筆者認為,自由裁量權并不能簡單的理解為:權利(力)主體對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力)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自由進行處分的權能。雖然法律明確規定或列舉了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情形,表明行政機關認識到所涉情形下僅通過一般法律條文的規范指引,并不能達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于是授權執法行政機關在適用法律處理相關情形時,根據事情的特殊性,秉承法律良知和公平正義的原則進行處理。由此可見,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來源于法律的授權,任何超過授權范圍的“自由裁量權”都是越權而應當受到禁止的。本文著重論述了:自由裁量權的概念、分類及對自由裁量權濫用控制的必要性;司法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行政機關的內部控制等。
關鍵詞:自由裁量權公正善意私利
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利。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有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各行政執法機關作為對社會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國家法律法規賦予了其較多的自由裁量權。例如:經濟執法領域,《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無照經營”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如以一元作為起點,2萬元作為上限,其相差20000倍,足見其比例之懸殊,自由裁量空間之巨大。如何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對公平公正執法、進行人性化管理,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制目標,顯示出極大的現實性和必要性。
一、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
1、隨著現代社會經濟和科技的發展,行政執法部門監督和管理社會生活的職能和范圍不斷擴大,需要相應的自由裁量權,從而與日新月異的現實相適應。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賦予行政執法部門以自由裁量的權力,能使其審時度勢地及時處理問題,維護社會秩序的健康運行。
3、從法律本身而言,面對復雜的社會關系,法律法規不能概括完美,羅列窮盡,做出非常細致的規定。因此,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較原則的規定,做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主體靈活機動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4、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斷加以靈活處理,做到“相同情況相同處理,不同情況不同處理”。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必須有自由裁量權。
二、自由裁量權的分類
根據先行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可將自由裁量權歸納為以下幾種:
1、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它包括在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規定了違反本條規定的“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說,即可以在拘留、罰款、警告這三種處罰中選擇一種,也可以就拘留或罰款選擇天數或數額。
2、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權的權力,它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例如,《海關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前兩寬所列貨物不宜長期保存的,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也就是說,海關在處理方式上(如變價、冰凍等),有選擇的余地,“可以”的語義包涵了允許海關作為或不作為。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有相當數量的行政法律、法規均未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余地。
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例如,《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理》第21條第(3)項規定:“在漁港內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的”可給予警告式或罰款。這里的生產活動對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礙”,缺乏客觀衡量標準,行政機關對“有礙”性質的認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的詞,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有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例如,《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機關可以自由裁量。
三、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權行使存在的問題
在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權每時都在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強了執法辦案的準確性和靈活性。但是,也確實存在著以下很多問題:
1、人是有感情的,由于親戚、朋友、戰友、同學等原因,可能導致的自由裁量權的被濫用;
2、同樣是感情的原因,由于發生過沖突,或由于是仇家等原因,可能導致的自由裁量權的被濫用;
3、由于個人工作能力、認識能力、知識水平沖突、道德水準等因素,可能導致的自由裁量權的被濫用;
4、由于利益因素,比如,此項決定對具體工作人員有利害關系,或由于具體工作人員受賄等因素,可能導致的自由裁量權的被濫用;
5、由于受來自領導的壓力、同事的說情等因素的影響,可能導致的自由裁量權的被濫用;等等。
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一是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因為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處理問題隨意性很大,反復無常,不同情況相同處理,相同情況不同對待,引起群眾懷疑、不信任,產生對立情緒,不配合執法,行政違法行為增多,導致經濟秩序的不穩定;二是助長特權思想,滋生腐敗,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但是,社會事務是復雜的,對于偶發的事務,具體工作人員首次處理,法律雖然規定了原則,工作人員的判斷標準可能會與公眾標準發生偏差,工作人員認為是公正的,公眾可能認為不公正;特別是在公正標準沒有形成之前,對于偶發的、復雜的事務的公正處理,是很難把握的。因此,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在客觀上也是不可避免的。正因為自由裁量權可能會被濫用,所以對自由裁量權必須進行控制。
四、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基本原則
從權力的本身屬性來看,任何一項權力都是有腐蝕性和侵犯性,總是趨于濫用。由于自由裁量權的靈活性又決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構成的違法往往是隱蔽的,不易為人們所識破。在現實生活中相應法律法規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約束較少,給自由裁量權的被濫用留下了隱患。在實際執法中,由于地域不同、個人素質和價值取向不同,導致對法律法規的理解不同,從而也會產生自由裁量權的被濫用。故此,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須遵循以下原則和標準:
1、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況相同處理,不同情況不同處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圖報復;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合乎人們的正常思維,是出于一個正常人的通常考慮而做出的行為。要合乎符合社會客觀規律,如責令當事人撤除侵權商品上的商標標識,應視數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幾分鐘內完成。
2、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僅為正當目的。
僅為正當目的,是針對非正當目的而言的。非正當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慮。“私利”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可分為“直接私利”和“間接私利”兩種。“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直接能給行為人帶來經濟上或政治上的好處;“間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雖然不能直接給行為人帶來好處,但是卻能給行為人帶來未來的、可期待的經濟利益或政治利益。如當事人違法事實輕微,卻被處以最高額的處罰,顯屬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任何法律、法規的制定,都有它的價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如果偏離乃至離法的目的,必然導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權也就成了個人私利、圖報復的工具了。如為罰款而罰款,為完成罰款任務而執法,既屬次種情形。
有了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的原則和標準,并不等于人們都能遵循原則辦事,也不等于自由裁量權不會被濫用。對于自由裁量權還需要從道德和法制兩方面加以控制。同志在全國宣傳部長會議的講話中指出:“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道德建設,依法制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對于一個國家治理來說,法制與道德,從來都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廢。法制屬于政治建設、屬于政治文明,德治屬于思想建設、屬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疇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應當始終注意把法治建設與道德建設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這段講話,精辟而深刻地說明了道德與法治在治理國家中的重要作用。為我們控制自由裁量權提供了理論指導,指明了正確方向。
五、如何控制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首先,對自由裁量權進行道德控制,必須要加強思想建設,不斷提高精神文明的水平。
1、增強公仆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要明確我們的權利是人民給的,我們要用人民賦予我們的權力努力為人民服務。如果忘記了這一點,我們就會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擁護,后果是不堪設想的。公仆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實質上就是公務員職業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控制主觀濫用自由裁量權的保證。
2、增強行政能力,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光有好的思想,并不必然能夠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對于復雜的問題和層出不窮的新事物,需要我們有足夠的能力去處理。我們只有不斷地向書本去學習、向實踐學習、向他人學習,不斷地發揮我們的聰明才智,才能在客觀上把自由裁量權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內。
3、要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蝕,防止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泛濫,加強思想教育,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增強自己的內控力,遏止私欲的膨脹,在思想上消除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欲念。
其次,對自由裁量權進行法律控制和制度控制,從源頭上解決自由裁量權過于“自由”的問題,使之具體化、規范化,具體較強的可操作性。
1、建立回避制度。在行政執法時,如果執法活動與執法人有厲害關系,該執法人應當回避。回避應實行主動回避與申請回避相結合。回避與否,有該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決定;領導需要回避的,有班子集體決定。
2、建立執法責任制。執法責任制也要有可操作性,要明確區分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況,看是主觀濫用,還是客觀濫用;是偶而濫用,還是一貫濫用等等,來區別不同責任。使責任與個人的待遇和職務的升遷掛氣勾來,真正把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
3、建立司法審查制度,把自由裁量權行為納入司法軌道。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具有申辯權、請求舉行聽證權、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國家賠償權等等,使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具有可救濟性,是凡是涉及到公民權利和公民義務的執法行為(包括自由裁量權)都應舉有可訴性,確立司法最終解決原則。
4、建立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監督主體不僅有黨、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查機關、審判機關),還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和公民。對已有的法定監督方式還應當根據形勢的需要,繼續補充、完善;對沒有法定監督方式的,要通過立法或制定規章,以保證卓有成效的監督。同時,要有對的人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還有對監督有功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5、在立法層面,要處理好法律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可操作性”關系,盡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彈性”,尤其是對涉及到公民合法權益的條款,更應如此。“徒法不足以自行”。配套的法律文件,構成一個有不同層級組成的法律體系(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層級低的規范性文件,可隨著形勢的發展廢、改、立,以適應不斷變化,從而也可以克服法律因穩定性較強所具有的局限性。如果不便于做出硬性規定,至少應有一個參照標準,作為指導性的意見。如最常見的“情節輕微”、“情節惡劣”,由于沒有一個參照標準,在實際執法辦案中,“自由裁量權”已演變為“任意裁量”,造成混亂,就不足為奇了。
6、要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行政行為的理由。在行政訴訟中,對的證明,原告負有舉證責任,但由于這種舉證比較困難,借鑒國外的作法,應當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以便確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授予這種權利的目的。對說不出理由、理由闡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應認定為。
7、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現在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是個較普遍的問題這與我國正在進行的現代化建設很不適合,有些行政執法人員有“占據一方,唯我獨尊”的思想。為此,一方面要加緊通過各種渠道培訓行政執法餓、人員,另一方面對那些不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要堅決調出,使得行政執法隊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8、實行定量分析,定性與定量想結合。《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處罰應考慮的基本因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執法部門可根據以上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況及所占比重等,以綜合評定的方式來確定一個可供操作,也便于實現行政處罰的統一。可設想建立這樣一個公式,猶如單位對每位職工進行的工資核算,工齡、級別、職務、任職年限等各種情況按不同的標準、檔次逐一對應,其總和即是該同志的應得工資。以“無照經營”為例,其應考慮的法定因素為“無照經營的事實、性質、情節、后果”(何人、何事、何地、何時、何因、何情、何果)。以“情節”為例,可分為“輕微、一般、比較惡劣、惡劣”四檔。再對這四檔予以明晰,確定其具體內容。以“輕微”為例,時間短(15天以內)、規模小(資產500元以內)、違法獲利少(100元以內)、未出售假冒偽劣產品、消費者無投訴、第一次違法或不知道違法、有立功表現、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其余,以此類推。
9、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的司法監督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依法對被訴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使司法審查權,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適當性。
但是,這并不是說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就無法進行司法監督了。如前所述,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滲透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各個階段,由于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其表現形式主要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等,所導致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撤銷,限制履行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然而,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司法審查權。當前,我國正在大力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強調為政清廉,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這方面要有所作為。一方面要嚴格依法辦案,即要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克服畏難思想和無原則的遷就行政機關。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權,對那些確實者,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者,人民法院無法通過行政訴訟予以糾正的,應當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以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關于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還可以概括一些措施,如:行政檢察控制、行政機關的上下級間的控制、新聞監督等等,本文就不加以論述了。但是,不管對自由裁量權如何進行控制,都要掌握一個尺度,那就是:控而不死,用而不濫。調動自由裁量權高效靈活的積極因素,抑制它容易被濫用的消極因素,使行政權的行使符合我國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這就是我們永遠追求的目標。
參考文獻:
1、王岷燦:《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
2、朱新力:《行政法學原理》浙江出版社1995年
關鍵詞:有獎銷售不正當有獎銷售反不正當競爭法
在我國經濟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依法保障市場競爭的公平、有序是市場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前提。在市場經濟發展活動中,經營者為了占領市場,提高產品的知名度,獲取更高的利潤,便采用多種方式促銷產品,不正當有獎銷售就是手段之一。盡管,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此作出了規定。但是,層出不窮的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使得表現出的問題日益突出,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無法維護,影響了經濟的發展,這也就使得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關于有獎銷售行為的規定追在眉睫。
一、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認定
有獎銷售行為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交易對方提供一定數量物品、金錢或者其它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前者是指經營者獎勵所有購買者的有獎銷售,其本質特征是參與者對其能否獲獎,以及能獲什么獎的情況具有可預見性和可控制性,即參與者在參與有獎銷售活動之前即知道自己參與后的獲獎情況。后者是指經營者以抽簽、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有獎銷售行為。該行為的本質特征在于有獎銷售活動的參與者誰能中獎、中什么獎具有偶然性和不確定性。而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采用上述有獎銷售的方式,利用物質、金錢或其他經濟利益引誘購買者與之交易,排擠競爭對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基本特征如下:
1、不正當有獎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有獎銷售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和與其交易的對方。提供有獎銷售的是經營者,與其交易的對方包括購買商品的單位、個人或代表、單位實施交易行為的代表人、人。
2、不正當有獎銷售的內容可以是物品、金錢,也可以是其它經濟利益上的行為。物品不僅包括與所購物品完全相同的物品也包括同種類的物品或不相關的物品。
3、不正當有獎銷售的目的是為了招攬顧客。有獎銷售,不管它表現為何種形式,其根本目的都是為招攬顧客,取得更多的利潤。
4、不正當有獎銷售具有公開性。有獎銷售是經營者不加區別地向所有購買者進行的,只要購買者按照規定購買一定的商品,不論購買者為何人或何種組織,都將一視同仁。并且經營者提供贈品時,都是以某種方式,如告示、廣告等方式先公開告知購買者,向所有購買者進行的有獎銷售。
5、不正當有獎銷售具有從屬性。有獎銷售行為是商品交易行為的從行為。正是因為有獎銷售行為是作為交易達成的附屬條件,對競爭者而言才可能形成競爭優勢,才可能成為排擠競爭對手的一種促銷手段從而引發不正當競爭;對消費者而言則可能基于此種贈與購買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但有獎銷售活動中的獲獎并非無償而是有償的。
二、對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進行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不正當有獎銷售的存在既然以一定的市場發展階段為前提,那么,在特定的允許狀態下,通過一定的法律規制,來保障、發揚其優點和長處,并抑制其缺點和不足,就成為一種社會治理的當然選擇。
(一)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破壞市場競爭,低價傾銷,侵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不利于經營者自身的發展所謂低價傾銷,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一款的規定可概括為: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公平競爭原則是市場競爭的基本原則,它要求各競爭主體在地位平等、機會平等、公平交易的前提下進行角逐。而有獎銷售行為事實上就等于經營者利用了不正當手段奪走了競爭對手的潛在購買者。因此,不管哪一種不正當有獎銷售,其對同業競爭者利益的損害是一個無可爭辯的事實。
(二)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降低了市場的透明度,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之所以能夠得逞并能夠逃避法律約束的深層原因在于有獎銷售信息的非對稱性。由于經營者在銷售中附加了特別之利益,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使的消費者無法知道其所購買產品真正情況,而作出非理性的自愿消費行為。但在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中,經營者則是利用有獎銷售的信息不對稱,濫用自己在市場交易中的優勢地位,采用多種手段,想方設法隱蔽有關信息,轉嫁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責任,違背誠信原則,不顧國家法律,損害消費者利益。
(三)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最終會影響社會資源有效配置和經濟穩定運行。有獎銷售的方式對激發消費者的消費欲望是非常有效的,但是這種方式的消極作用也是很明顯的。不正當有獎銷售活動容易傳送錯誤的市場信息,可能導致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失靈。首先,對國家來講,有獎銷售是通過增加經營成本的方式操作的,其獎勵費用和其他費用都在流通費用開支,使企業應納所得稅減少,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其次,價格是市場的”晴雨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商品供求關系主要是通過價格機制來調節的,國家主要是根據市場價格來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有獎銷售把銷售疲軟帶給了將來,導致國家在資源配置上出現較大的資源浪費。第三,同時,在不正當有獎銷售的推動下,消費者可能購買一些自己不需要或者不很需要的商品,使市場不能如實反映供需關系,造成市場需求不平衡。
三、我國《反不正競爭法》有關規定的缺陷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由于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制訂于1993年年初,當時市場經濟尚處于起步階段,人們包括立法者對于有獎銷售的認識也受時代和認識的限制,僅在該法第十三條對禁止進行的有獎銷售活動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具有一些缺陷,亟需修訂。
1、法律滯后,內容不完各。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若干規定》均是1993年施行的。在十多年后的今天,法律的滯后性已經非常明顯,已不能滿足現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反不正競爭法》第十三條以列舉式規定了禁止從事的三種有獎銷售行為,國家工商局在1993年又頒布了《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該規定雖然細化了禁止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但也沒有包括所有的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并且對該規定的具體內容的認定上,許多學者很有很多看法,無法達成一致。例如,對抽獎式有獎銷售除了在抽獎這一無關緊要的問題L意見完全一致外,對其性質也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凡此種種,正反映了我國在有獎銷售認識上和立法的模糊與欠缺。
2、有關有獎銷售的地方立法不統一,解釋混亂。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若干規定》頒布之后,許多省份陸續出臺了相關的地方法規。如從第一個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地方性法規《海南經濟特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開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而制訂的地方性法規達二十七個之多,其中幾乎都有有獎銷售的規定。這些法規要求企業在有獎銷售中標明的內容可謂是五花八門,極不統一,如最高獎金額、總金額、數量、質量(云南、河北、重慶、浙江、四川、河南、福建)、設獎等級、品牌(湖北)、型號(湖北、山東)等等。原來是要加強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規,不僅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反而越解釋越混亂,使得經營者根本無所適從。
3、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首先,有關當事人如購買者根本就不了解有獎銷售活動的實際銷售是”暗箱”操作,很難以對其實際形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造成的利益損害進行追究。其次,隨著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有獎銷售活動的形式也日益新穎,特別是隨著通訊和網絡技術的發展,通過電子商品或服務進行有獎銷售的方式越來越多。對于這些新出現的不正當有獎銷售形式,如果仍然適用原來的法律規定或解釋,執法者可能根本無法操作,任有其發展,則會嚴重損害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四、完善不正當有獎銷售的立法建議
對于修訂和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規定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l、由第三者介入有獎銷售活動,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筆者建議可以建立有獎銷售申報制度、有獎銷售公證制度和有獎銷售制度。有獎銷售申報制度就是開展有獎銷售活動時,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申報的主要內容包括有獎銷售的商品、所設獎項的內容(獎金或商品)、獎金總額、獲獎等級、獲獎對象產生方法、有獎銷售的時間、范圍等。總之,只有依靠第三者介入才能解決有獎銷售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2、完善行政法規,增加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充分發揮行政法規的作用。我國現階段可以在堅持法律規范穩定性和靈活性基礎上完善相關規定。例如,可以增加禁止以限制流通物和不動產作為標的,禁止把招工和免費出國旅游等作為獎勵方式等等。通過這種方式,可以保持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統一。
企業成本的形成是企業內部各部門、各環節的各項要素與活動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企業在新時期進行成本管理與控制時,應將全體員工視為成本控制主體,將成本控制意識作為企業文化的一部分,自上而下樹立成本意識,讓各級管理人員和每個職工認識到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對成本降低的重要作用。成本管理應該是全員行為和全員關注的焦點。企業應著力塑造一種注重細節、精打細算,講究節儉,嚴格管理的成本意識,使其成為企業文化的核心,一切行動和措施都應體現這個核心。
二、如何有效控制郵政企業的成本費用
有效管理和控制企業成本費用,是任何企業在面臨日益激烈的競爭中取得優勢的根本前提和關鍵因素。郵政企業從98年郵電分營后,一直致力于成本管理與控制,探索發展之路。
1.制定措施,壓縮開支,源頭避免
制定行之有效的成本費用管理措施,是成本費用管理的基礎。近年來,郵政企業成本費用管理措施主要有如下方面:第一,劃清責任單位,明確責任人。第二,制定管理辦法,明確開支范圍和標準及審批權限。注重審批控制,避免浪費、挪用。第三,實行年度財務預算,對預算外費用要上報審批方可開支。第四,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五,加強成本費用構成情況分析,查找異動項目原因。
成本管理不應簡單地等同于降低成本,應立足于預防,從源頭上控制成本的發生,集中消除無效作業和任務,能不發生的就不發生,能用更經濟方式的就取代原來的方式,這樣從源頭上避免,比一味壓縮更為科學合理,實現由傳統的“節約、節省”向效益觀念轉變。成本費用的控制關鍵在于“成本避免”。
2.注重短期成本,也要注重長期成本
短期快速的成本降低措施有可能以犧牲長期成本降低為代價。因此成本控制涉及長期成本和短期成本之間的關系問題。比如在設備技術性能的選擇上,設備性能影響到長期成本與短期成本之間的抉擇,設備性能高,投資大,成本的資本化程度高,需要長期分攤的成本高,但設備使用期間的變動成本會顯著降低。因此,企業需要在綜合考慮資金實力、營業規模、生產能力利用率和變動成本的降低幅度等因素之后,在長期成本和短期成本之間做出適當的權衡和選擇。
3.控制作業成本是突破口
郵政長期以來形成“全程全網”的運作和結算模式,當前競爭壓力要求郵政企業分產品提供比較合理的成本數據,而郵政產品大量的共同費用難以準確分配,使企業無法得到真實準確的單項產品成本信息,進而無法對競爭性業務進行定價,難以實現對郵政產品的戰略定位,從而錯過商業機會。
依據“誰受益、誰分擔”的原則,郵政企業也在著力于共同費用在每個單項產品之間的分配。目前,分配的程序是,先把有明確歸屬的直接成本計入對應的產品成本,對不能直接計入的,主要是資產的折舊與攤銷、人工成本、管理費用等項目,先按單位(部門)歸集,之后再按照各單位測定的費用分配比例在各期、對各個單項產品進行分配。但這些費用的分配不僅僅是算術問題,還是管理問題。從管理層面看,間接費用的分配隱含著效益評價與激勵的問題,哪個單項業務分配的間接費用越多,效益越不理想。選擇不同的分配方式,關乎市場的定位與導向。主要存在問題如下:
1.單一成本分配標準不合理。如在郵件處理環節,目前主要是按業務量對該環節的成本進行分配,這會造成業務量大、低復雜程度的產品分配成本高,業務量小、高復雜程度產品分配成本低。
2.成本分配無法體現區域差異。如在水、電、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落后的區域,承擔的實際成本遠大于按標準測算分配的平均成本。這也會給企業決策帶來失誤,使高估成本的產品失去競爭機會,使低估成本的產品產生潛在損失。
3.原有資源配置不合理,導致產品成本信息失真。郵政企業成本費用是先按部門層層歸集,之后再按比例分配到單項產品,而各個單位(部門)所擁有的資源本身是不合理的或者是不均衡的,所占用資源的成本費用分攤到各個產品之上,也造成產品成本信息失真。
針對這種狀況,應引入作業成本計算的方法來加以改進。郵政單項產品成本就是這項產品從“窗口收寄——郵件處理——投遞——客戶簽收反饋”所需要的全部作業的成本總和。作業成本管理在企業管理方面有兩大作用:首先,具有壓縮作業的資源投入,提高作業效率,降低固定成本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一定的作業量消耗的資源費用越少,提供的產出功能越多,作業效率越高,產出價值越大。其次,具有把資源用在最有利可圖的地方,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主要表現在通過相對準確的成本對產品重新定價,根據成熟產品的實際成本采取降價策略提高獲利產品的銷量,從而使產品結構得以調整。
三、把握戰略成本
戰略成本尋求并創造企業長期競爭優勢,從戰略高度對企業成本結果及成本行為進行全面了解控制和改善,其目標是獲取成本增值,具有前瞻性。從戰略成本角度考慮郵政企業成本費用控制和管理,筆者認為主要有如下著手點。
1.加大郵政企業資產盤活力度,對閑置資產進行出租出售,降低這部分資產占用成本對產品成本的影響,使企業更具競爭力。
2.合理調度,優化郵政網路結構。郵運網路整體結構的調整,和與之相匹配的車輛裝載量的調整,能從根本上使整個“郵件流”網路更有效率。
3.優化城鄉營業網點布局,把有限的資源投入到最有效益的地方,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
4.業務重組,管理流程再造。建立以關注客戶需求為導向的業務流程體系,打通部門墻,使組織管理扁平化,從而降低企業管理和運營成本。
5.推行郵政企業用工制度改革,采取多樣的用工形式,如對部分季節性明顯的崗位采用季節工、鐘點工,節約企業人工成本。
戰略成本把以往不可控的成本變為可控成本,和作業成本相輔相成,互為依托,能使成本管理起到更顯著的效果。
四、抓內部成本,也要抓外部成本,注重整體控制
傳統的成本管理與控制,較多關注企業自身的生產作業環節。筆者認為,更需要通過整合上游供應商和下游客戶環節,全方位控制企業整個生產經營過程,使最終產品的價值(1+1>2)而成本(1+1<2),達到整個價值鏈成本最小化,這必然成為郵政企業競爭戰略選擇的新依據。
由此可見,企業應注重短期成本與長期成本相結合;控制作業成本,把握戰略成本;內部成本與外部成本并重;
以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來實施成本管理問題。
參考文獻:
[1]袁天榮.成本抉擇關系分析.財會通訊,2000,(10).
[2]焦躍華,袁天榮.論戰略成本管理的基本思想和方法.會計研究,2001,(2).
一、人力資源管理存在的誤區
1、沒有真正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觀念石油建筑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缺少統一性、長遠性。尊重人和尊重人才的用人理念淡薄,管理者沒有真正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仍習慣于傳統的人事管理,其特點是行政管理代替人力資源管理,人力沒有取得資源地位,沒有科學的測量人力資源價值的標準,情大于法的現象仍很普遍,不能真正做到任人唯賢、人事相宜。
2、存在嚴重的冗員問題
“冗員”已成為嚴重影響石油建筑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發展,嚴重制約石油建筑企業組織運作的最大障礙。
3、忽視對人力資源的開發和培訓
目前我國石油建筑企業在人力
資源培訓方面仍然存在很多問題,主要是
(1)認識不到位。沒有認識到人力資源再造是一種可以獲得豐厚回報的投資。有些企業盡管也知道員工培訓的重要性但在懼怕因人才流動使企業培訓變為“為他人做嫁衣裳”的思想指導下而不愿給予足夠重視。
(2)許多企業對員工培訓既無科學“系統的計劃”又缺乏針對性的培訓方式內容,隨意性大,故難以取得理想的培訓和開發效果。企業無長遠的人才培訓規劃,因此或即使開展了培訓開發工作,也往往因為缺乏系統規劃,培訓內容缺乏針對性與前瞻性,形式單一陳舊,難以使員工獲得完整的知識結構和工作技能。
(3)缺乏充足的培訓經費。認為對員工培訓和開發是一種成本支出,沒有意識到人力資源是一種重要的戰略資源,人力資本的投資會激活其他資本,為企業創造效益。甚至有的企業還認為獲得工作相關知識與技能是員工個人的事情,不僅不愿意投資員工的培訓,甚至在員工自己出資進行培訓時,也不愿意在時間上給予方便和支持。
4、不善于營造企業文化
石油建筑企業人事管理部門不注重構建企業文化。企業文化的核心內容主要是指企業內部具有明確統一的思想、意識、精神、信仰和價值觀。企業文化所蘊涵的管理哲學和企業核心價值形成的企業人格,對于企業的經營行為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石油建筑企業人事部門未把企業文化納入人力資源管理范疇"使企業文化在一個企業中所具有的動力功能、導向功能、凝聚力功能、復合力功能、約束力功能,沒有被很好地挖掘出來。
5、激勵機制不夠有效
石油建筑企業人力薪資報酬、激勵機制單一,缺乏活力。用人機制不活,激勵手段無力,嚴重地挫傷了人力薪資報酬、激勵機制單一,缺乏活力。用人機制不活,激勵手段無力,嚴重地挫傷了職工工作積極性的發揮和創造熱情。分配制度改革雖然已經建立起以效益為中心的分配機制,但從根本上講,企業的績效考核仍是服務于等級工資制的依據。平均主義尚未徹底清除#企業效益好,大家都多拿,企業效益差,大家都少拿,企業的績效考核模式不能將組織目標與職工個人目標緊密連結在一起,難以發揮績效考核的激勵效應。
6、考核體系不夠健全
表現在考核指標的設定與評價標準的確立不夠科學、合理,考核流程不當,績效考核沒有和員工的績效相結合,在石油建筑企業中常將考核結果做多方面用途,通常一次考核事件的曝光頻率越高,主管所承受的壓力也愈大,困擾也愈多。主管基于這些顧慮,不愿真正實施考核。造成有的績效考核走過場,流于形式,先進成了“輪流坐莊”,以至于最后形成主管不想考,員工不愿被考,人力資源管理人員也沒興趣組織考的局面。
7、用人機制不夠靈活,人力資源結構不合理
在石油建筑企業中,用人機制的“官本位”色彩較濃厚,在用人方面仍未擺脫論資排輩的觀念。在人才使用上不靈活,過于謹慎,“重用人才”往往簡單地體現為提高專業人員的行政級別,較少考慮如何最大限度地發揮專業人才的作用。一些優秀人才紛紛流向能充分發揮自己才能的地方。人力資源結構不合理,石油建筑企業職工在年齡、知識、技術結構上普遍存在著老化和青黃不接的不均衡現狀。
二、存在誤區的原因剖析
我國石油建筑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存在的問題,既有其成長的歷史的原因,也有其現實的原因。主要是:
1、“出生”于計劃經濟的石油建筑企業,其組織設置和人員安排機制導致企業內冗員眾多,是企業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計劃經濟時代的石油建筑企業是“老大”企業,各種人員都千方百計想盡辦法找關系擠入這個“老大”。隨著人員的不斷增多,勞動生產率也不斷降低,人浮于事成為石油建筑企業的普遍現象。所以,“冗員”已成為制約石油建筑企業組織動作,影響企業生產和發展的最大障礙。
2、石油建筑企業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制度,依然絕大部分沿襲著計劃經濟的制度。職工收入與績效的掛鉤,仍然處在一種“低收入差異率”的干多干少一個樣、技術好壞一個樣的“準大鍋飯”狀態。這種激勵手段無力,加上用人機制不活,是嚴重挫傷企業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熱情的重要原因。
3、石油建筑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在產品生產和經營理念上不能適應市場經濟及其不斷的變化,同時#受石油建筑企業結構性不斷調整的影響等。“低收入差異率”,不可避免地使吸引人才乏力且人才流失嚴重,出多進少的局面不能得到有效改變和遏制。
4、目前,石油建筑企業普遍存在著人力資源投資不足現象。效益尚好的企業,雖然有一定的財力物力,卻不敢大規模在人力資源上投資建設;效益差的企業,卻又無財力物力在人力資源上投資建設,使得石油建筑企業的職工在年齡、知識、技術結構上普遍存在著老化和青黃不接的不均衡人力資源現狀,真正握有現代知識、技術的人員,懂得現代管理的人員更是稀缺。
5、企業人力資源的組織結構大多仍沿襲著計劃經濟的管理模式,行政的人事管理氣息濃厚,帶來的是“以人為本”、“以能為本”意識淡漠。“金字塔”式的構建又限制了企業信息溝通和科學決策。內容上被條塊分割的人力資源管理,使得這種資源的獲取、使用、投資、激勵等各自為政、互不溝通,又使得企業人力資源規劃戰略與企業發展未能內在整合,未能體現人力資源管理的長遠性、統一性。
三、快速構筑人力資源管理競爭力的思考
1、實現人本管理,把人才留好用好
人力資本的投資是企業持久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根本原因和決定性因素。在現代企業管理中,員工不僅是企業實現經濟目標的要素,也是具有自身需求和社會價值的個體,因此,必須樹立人本管理思想#如實施柔性化管理、公平對待、尊重員工個性發展,鼓勵創新,關注員工社會生活,設計多系列的職業通道,創造人性化軟硬環境等。在物質水平較高的時代,尤其是強調軟環境的營造。企業軟環境的營造重點要抓溝通和尊重。良好的溝通和尊重會使人產生一種歸屬感和溫暖感,而這種歸屬感和溫暖感又會大大激發起工作熱情和干勁。因此企業的各級管理者應通過加強各個層次的溝通和人與人之間的互相尊重來改善企業的軟環境,從而提高職工的滿意度,把人才留好#把人才用好。
2、要做好科學規范的工作分析
工作分析既是人力資源管理的核心,也是人才管理的基礎性工作。石油建筑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只有納入并遵循科學和規范的工作分析,才有可能根據需要,正確地決定設置哪些工作,決定每項工作對職工的知識、技能素質等要求,并進行詳細描述得出工作描述的任職說明。在此基礎上明確任用標準,選拔任用符合需要的合格人員,并以此作為對職工的績效評估、晉升晉級、調配、解聘的標準。
3、科學設計薪資#構建激勵與績效考評模式石油建筑企業在分配上趨向于按勞、按效$按資的多元化分配。分配制度應以企業效益為中心,把職工的責、權、利結合在一起#加大薪資結構中“活工資”比例,拉開分配檔次。從根本上解決分配過程中存在的職工薪酬與勞動力市場脫節,工資水平不反映崗位勞動差別等問題,打破在薪酬改革中形成的新平均主義,實現貢獻大多收、貢獻小少收。
石油建筑企業應該建立一個多層次、多維度、多方法的整合系統進行人力資源的評價。績效評估可以從直接主管、同事、下屬、顧客及被評價者個人等360度角度進行,評價內容包括工作數量、工作質量、時間、成本等多個方面。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首先要進行工作分析,建立起切實可行的績效評價規則和指標體系,然后采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衡量實際工作績效并進行動態反饋,不斷修正目標。為了使各種工作崗位之間的績效考評具有可比性,可以運用崗位績效指數化法來反映外部環境中各種技術條件的變化、宏觀政策的調整以及組織體制、人事制度的變更等不確定和不可控制的因素對工作績效的影響,使考評的結果更加客觀、公正,并與相應的激勵措施相結合,推動組織或個人努力創造更高的業績,從而成功地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超級秘書網
4、強化人力資源培訓開發
石油建筑企業應根據長遠發展的需要,把職工的教育培訓作為一個系統工程,提升到企業發展戰略的層面上來抓,建立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職工教育培訓網絡。石油建筑企業培訓應重點突出職前培訓、技能培訓。職前培訓是企業培訓工作的前提工作,不論本專科生、碩士生,進入公司之前,都需接受為期三個月到半年“職前教育”,培訓與公司業務相關的知識、技術;灌輸企業的信條、文化、公司理念,實施人格培訓、基本素質技能培訓。技能培訓是企業培訓工作的重點和中心內容,石油建筑企業發展越來越需要高度熟練的技術工人和知識工人,必須通過各種技術學校及企業培訓機構加大職工的技能培訓力度,同時也可采取“干中學”、“學徒制”等方式來培訓。
5、加強人力資源的規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