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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制優化必須考慮征管因素
優化稅制理論往往在稅收導致的經濟效率損失與增進社會公平之間進行權衡,以尋求社會福利的最大化。然而,稅制優化和稅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稅收征管是保證稅收制度有效運行的手段,稅收制度目標依賴于稅收征管來實現。但稅收的課征并不是一種不花錢的活動,相反,稅務當局征稅要消費資源。與此同時,納稅人奉行稅制要付出代價,包括會計師和稅務師費,還有納稅人在填寫稅收申報表和作記錄時所花的時間價值。
優化稅制應當考慮到稅務機關的征管費用和納稅人的依從費用。目前發達國家的稅收成本一般是1%~2%,而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征管水平較低,因而稅收征管成本更高。稅收征管成本對優化稅制目標的實現,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其影響可能大到足以扭曲優化稅制設計時的初衷。
2.稅收征管能力制約稅制優化
政府征管能力是稅制結構選擇和調整的重要約束條件。在短期內,一國政府的稅收征管能力總是有限的,稅制結構的選擇與調整不能超越這個限度。稅制模式只有當它與政府征管能力相適應時,才具有實際應用價值。也就是說,稅收征管所具備相應的技術手段,征管隊伍所具備的相應素質,對稅制的實施必不可少。如果一個國家不顧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稅制優化,反而可能導致稅收征管中的稅收流失,從而降低稅制的可信度,使稅制的既定目標落空,最后得不
償失。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許可限度內選擇和調整稅制結構才是最切實可行的。
3.稅制優化必須考慮稅收征管環境
良好的法制環境是稅制得以貫徹落實的根本保證,而較強的國民納稅意識則有助于稅制的優化。一國如果不考慮自己的法制建設水平,盲目地追求稅制的優化,使稅制繁瑣復雜,結果極有可能適得其反。同樣,國民的納稅意識及納稅觀念也不容忽視,例如,在一個納稅意識淡薄的國家,實行簡便的稅制應是明智的選擇。
我國是一個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進程中的發展中國家,應該說我國的征稅環境并不理想,當然這一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是可以改變的,但非一日之功,我國稅制優化設計時不能不考慮這一因素的影響。
二、稅制優化有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考慮了政府稅收征管能力、稅收征管環境等因素影響的優化稅制設計,事實上又有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評價稅收征管效率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費的征管成本;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納稅人逃避納稅而造成的稅收損失;事實上還應考慮稅收征管能夠征收多大規模的收入,以滿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過于簡化的稅制其征管成本肯定很低,納稅人也難以逃稅,但集中的收入也有限,顯然并不足取。合理的稅制結構,既有利于征集到適度規模的稅
收收入,又使稅收征管部門有能力承擔征管任務。同時,合理的稅制結構也有利于減輕納稅人的抵觸情緒,有利于納稅人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有利于納稅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這一切無疑會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三、稅收征管能力的提高可以促進稅制結構的優化
[論文關鍵詞]國有商業銀行稅務籌劃稅收政策稅種
[論文摘要]國有商業銀行在與外資銀行的爭奪戰中,稅務籌劃是不可忽視的關鍵點。本文通過對現行稅法相關的規定進行梳理,分析國有商業銀行在稅務籌劃中可利用的稅收政策及籌劃技巧,從而為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策略提出相應稅種的建議。
稅務籌劃,是以稅收政策為依據,在對企業發展戰略和經營情況全面分析的基礎上,通過對投資、財務和其他經營活動的安排,達到合法降低稅收成本的經濟行為。而商業銀行的稅務籌劃,也是商業銀行整個財務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稅務籌劃的必要性
國有商業銀行的上市,一來可以壯大其資本實力,增強其國際競爭力;二來,國有商業銀行上市后將面臨著如何采用先進的技術改變傳統經營管理模式以降低服務成本等考驗,而構成銀行成本中很大的比例就是稅收成本。因此,國有商業銀行要提高與外資銀行競爭的實力,稅收籌劃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二、國有商業銀行與外資銀行的稅負比較
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使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但二者實際稅負還是存在很大差異。
(一)營業稅
我國對一般性貸款按利息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對外匯轉貸按利差征收營業稅。內資銀行的業務主要以人民幣貸款為主,轉貸款比例很低;而外資銀行則通常以外匯轉貸業務來規避營業稅,這實際上是采用內部定價規避稅收的手段,使外資銀行稅負遠低于內資銀行。
(二)企業所得稅
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企業的所得稅統一為25%,但國有商業銀行呆壞賬核銷、固定資產折舊等稅前扣除標準過嚴,審核程序繁瑣,使得國有商業銀行的實際稅負遠高于名義稅率。而外資銀行按照國際稅收慣例,與經營有關的支出和費用都允許在稅前如實扣除。
(三)個人所得稅
國有商業銀行的職工多為中國公民,外資銀行的高管人員則有相當部分來自外國,且人員數量相對較少。我國個稅規定在華外籍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可附加減除費用,對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其境內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使外資銀行的職工實際稅負比我國商業銀行職工輕了很多。而員工個人所得稅相當于企業工資支出的組成部分,個人所得稅的最終負擔者還是企業。由此可見,在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制度下,國有商業銀行比外資銀行要承擔更多的個人所得稅負。
(四)其他稅種
外資銀行不需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各地為吸引外資在城市房地產稅等征收過程中,也對外資銀行實行了很多減免優惠,這更造成國有商業銀行與外資銀行的稅負不均。
總之,國有商業銀行承擔的實際稅負遠重于外資銀行。因此,國有商業銀行只有做好稅務籌劃,降低稅收成本,才能獲得更好的發展。我國現行稅收政策也為國有銀行實施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行性。如貸款和轉貸款產生的利息收入所應繳納的營業稅不同,貼現利息收入和金融往來利息收入免交營業稅,不同的資產負債結構即可導致不同的的稅負水平。
三、可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免稅項目
1.金融機構往來業務不征營業稅;2.經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3.國有商業銀行按財政部核定的數額劃轉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4.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準予抵扣項目
1.銀行(除中國銀行)從事外匯轉貸業務,下級行收取的利息收入可減去借款利息支出額計算營業額;2.銀行買賣金融商品,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匯總計算并繳納營業稅;3.金融企業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若超過核算期限(90天)尚未收回,可從以后的營業額中減除;4.金融企業壞賬、呆賬準備金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以上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國有商業銀行在制定投資決策、發展戰略時應有針對性地進行統籌謀劃,進一步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從而實現節稅目的。
四、國有商業銀行稅務籌劃建議
(一)營業稅的籌劃
1.增加金融企業往來業務比例
商業銀行可拓展票據轉貼現業務和同業拆借業務,在這些同業往來上多投放資金以獲得免營業稅的利息收入,同時減輕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2.經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
國有商業銀行可在保證學生還貸信用的前提下,增加助學貸款的業務,起到減輕稅負的效果。
3.增加外匯轉貸業務
由于轉貸業務的優惠政策,一筆外貸項目委托貸款所納營業稅,就比同額的信用貸款、抵押貸款或按揭貸款少。
(二)所得稅的籌劃
1.對利息收入的籌劃
由于國債利息收入既免征企業所得稅,又免繳營業稅等稅金,國有商業銀行應充分利用此優惠政策,加大國債投資力度。
另外,各地政府為吸引轄區外納稅大戶,會制定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如納稅額達到規定數額可享受獎金或其他形式的獎勵。因此,國有商業銀行若把幾個分支機構的貸款集中于某一分支機構,就所有貸款利息收入集中向該機構所在地區稅務機關納稅,則可享受當地政府頒發的數目可觀的獎金,相當于降低了稅負。
2.及時確認利息費用
商業銀行對定期存款的利息支出費用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若按季結息,季末計提利息按各存期檔次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額,乘以結息日各相應存期檔次的定期存款利率,計入利息支出。如果結息日的掛牌利率低于存入日的利率,則少計了實際利息費用,使賬面利潤虛增,平添了稅收負擔。因此,國有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各戶存款的存入日約定利率計算利息支出,及時正確地確認成本費用,于稅前列支。
3.固定資產折舊
盡量投資稅法允許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對未明確規定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盡量選擇較短的年限。前者可推遲稅款,而后者則加速了固定資金的周轉期。
(三)其他稅種的籌劃
除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國有商業銀行還需繳納城建稅等其他稅,如能對這些稅種進行籌劃,也可能減少稅收支出。例如,在使用賬簿上能減少貼花件數,就可少用印花稅票。
(四)其他建議
除了針對稅種的籌劃,國有商業銀行在具體交易時也可在保證業務安全的前提下,選擇稅負最輕的途徑進行稅務籌劃。
另外,加強與中介機構的合作,由專業人員進行策劃,也有助于稅收籌劃的合法性,避免稅務風險,從而帶動國有商業銀行內部稅收籌劃水平的提高,繼而實現降低企業成本,提高綜合競爭力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安體富:“兩法”合并的經濟效應分析,中國稅務報,2007-03-21
[2]張云鶯:淺析商業銀行的稅務籌劃,黑龍江金融,2006年04期
[3]鄧亞璇:淺析新會計準則給中資銀行帶來的新挑戰,金融經濟,2007年24期
[4]李恒,邱向前:我國金融業營業稅稅負效應分析,上海金融,2007年第7期
關鍵詞:會計收入 計稅收入 差異分析
一、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差異的原因
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差異的最終原因是:二者追求目標不同,這也是會計和稅法形成差異的根源,因為目標不一樣,就注定了二者的基本前提和遵循原則存在差異,也導致了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二者的差異。
(一)會計和稅法追求目標的差異
在我國市場經濟交易活動中,中小企業會計核算所追求的目標是:其一,客觀、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等信息,隨時監督企業各項經濟的過程和結果;其二,傳遞有效用信息給決策者,協助企業經營者對企業各項經濟活動做出決策。所以,會計要做的是確認計量各種會計要素(準確、真實、可靠)。但是,計稅收入的目標是確保分配稅收秩序、調整國家財政收入、維穩納稅人的利益。所以,稅法在各項制度的規定要求做到可操作性和肅性。為了完成兩者之間不一樣的目標,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會分別走向不同的發展道路,最終使得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出現差異。
(二)在收入確認方面會計和稅法所遵循的原則差異
1、會計主要強調的原則有:謹慎性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
謹慎性指經濟主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不可以高估或低估資產(負債),合理預計、合理評估一定情況下有可能發生的費用及損失。這一原則要求經濟主體的會計核算要將未來可能發生的費用及損失計入負債,但是這個原則是有悖于稅法中的確定性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是主張權利和責任相輔相成,二者完全統一。
2、稅法著重強調的原則為:確定性原則和收付實現制原則,歷史成本
為了避免經濟主體人為的調節利潤,例如通過計提折舊和預計負債等實現延期納稅。稅法突出的確定性原則規定各項構成要素必須要依據法律清晰界定,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只能依據法律,一旦在法律層面上缺失理論依據,就都無法征稅或者減免每個征稅對象的任何稅收,在執行稅收制度確認涉及的稅收項目上,一定要遵循法律規定,不可以隨意的主觀猜測。此外,稅法還有支付能力原則,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稅收收入可以及時足額的入庫。因此,稅法在確認收入方面趨向于社會經濟價值,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法律角度上要找到有依據的理論,決不能靠主觀臆斷。
二、會計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差異
(一)銷售商品存在的差異
1、銷售商品收入在確認中的差異
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中第四條和我國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者比較得出,在會計核算收入中注重的是相關利益流入本企業的可能性,而稅法在確認收入時注重的是完成經濟交易的法律要件――銷售合同的簽訂與否。在會計核算收入的注重點可以看出,計稅收入的確認相比較于會計收入的確認沒有“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銷售方”,這就說明稅收屬于政府的利益,它不像企業把側重點放在利益的流動方向,而是側重于經濟交易或事項的發生與否,只要有經濟事項的發生,在稅法方面就要有收入的確認,并且其不會考慮此經濟事項能否給企業帶來利益。
2、銷售商品收入在計量中的差異
稅法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所以不同于新會計準則引入的公允價值計量方式,二者在銷售商品收入計量上不一致。簽訂合同時采取的遞延方式實質是融資行為,應當按照合同協議上的公允價值計入收入;而在稅法沒有考慮時間價值因素,對于融資性的經濟事項不進行分桃處理或是折現。在現金折扣方面,會計確認收入采用的是凈價法(扣除折扣的凈額),而政府認為現金折扣是企業為了盡快得到貨款而采取的一種獎勵活動,發生的費用屬于財務費用,其成本不能由政府承擔,所以稅法是按照全額貨款確認收入的。出于反避稅的考慮,稅法在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業務的時候要對此項經濟活動確認收入。稅法中規定:當視同銷售的商品是本企業自制資產的,按照同期同類資產的同價格確認收入;當視同銷售產品是外購資產,確認收入時,可以按照購入價值計量。而會計方面如果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是不用確認收入的。所以,不同于會計,稅法要為視同銷售行為作為計算應稅收入應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二)提供勞務收入確認和計量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確認提供勞務所得的收入方法是:第一如果一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勞務,應在其完成時確認收入;第二如果一個會計年度沒有完成的勞務,且能夠可靠計量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所勞務的結果,則要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確認勞務收入;第三如果勞務結果不能可靠計量的還要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預計能夠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可以補償的金額計入勞務收入中去;二是已預計無法補償已發生的勞務成本,應按照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此勞務不再確認收入。
在稅法對勞務收入方面的規定是:能夠可靠計量的勞務交易結果應該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區別于會計中“有關經濟利益會流入企業”。稅法不同于會計謹慎性原則,而是更好的偏重于權責發生制,所以在稅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業從事勞務工作,就要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對兩者的分析研究,可以總結出:稅法不考慮收入到賬的可能性,而是將當期應繳納的勞務收入確認按照完工百分比計量,統一的應用此方法于所有提供勞務的收入。這是會計計量和稅法計量收入的一個明顯的差異,除此之外,二者同商品銷售收入的計量方式基本一致。同時,稅法還賦予相關機關在實際特別的情況下擁有核定權。
三、協調會計和計稅收入的差異
本論文僅從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兩方面分析會計收入和計稅收入確認的異同,從這兩方面就可以看出,在會計核算和政府計稅收入之間存在明顯差異且合理的矛盾現象,其主要原因是二者追求不同的目標、遵循不同原則。但是合理的差異也是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的,如果其范圍過大,就使得企業核算的難度系數加大,且提高政府稅收成本,甚至導致征繳數額不足。由此可以看出,這樣無可避免的差異不加以干預,勢必會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差異,所以,論文提出幾點建議做參考:
第一,差異既然是不可避免的,我們就要把這種差異盡量降到最小化。畢竟政府在征收稅款時是以會計核算方式的數據為基礎的,這就需要企業和政府二者之間良好的進行溝通解決,從而制定出新的政策準則。
第二,會計核算是為了滿足使用者需求,使決策更加科學合理。稅收是國之根本,對應的稅法是以課稅保障國家收入,二者目標不同,所以,政府應該加大力度對相關財務人員和企業管理者、投資者的納稅知識培訓,加大偷稅、漏稅、違規避稅的懲罰力度,促進企業積極主動承擔納稅義務,這樣,才可以讓會計核算和稅法二者互不違背。
第三,會計歸屬于國家財政部門,計稅歸屬于歸家稅務部門,二者都是為人民和國家所服務的。所以,會計和計稅之間要積極溝通合作,促進會計和計稅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方面的合作。在計稅形式下的稅額征收影響較小時,稅法要適度的降低和會計核算方面的差異。
第四,在我國,會計核算方法和計稅依據是由不同政府部門分別制定的法律法規,無法快速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形式。因此,我們要不斷學習會計和稅法知識,在學習中探究兩者之間的相互對應關系,避免會計被動于稅收政策,防止二者在收入確認采用的權責發生制上出現的差異問題,探索會計與計稅的新體系的合理關系。
在我國中小企業中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異同不是短時間內所形成的,我們只能從不斷的學習和實踐當中吸取經驗教訓,注重國際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法的改革方案,學習意法國家改革成功的案例,把注意力集中在縮小甚至消除二者之間的差異點,突破傳統習慣和觀念,從而消減會計收入與計稅收入確認存在的異同。
參考文獻:
[1]胡亞元.會計收入與應稅收入差異探討[J].現代商貿工業,2010,(15)
[摘要]企業可以通過在回定資產的會計核算中進行納稅籌劃,實現企業在合法條件下節稅的目的,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本文以2006年新會計準則、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及2009年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為背景,從會計核算和納稅籌劃入手,對現階段企業固定資產中的納稅籌劃方法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固定資產;會計核算;納稅籌劃
在各稅種內各要素彈性的大小決定了各稅種的稅負彈性,或者說某一稅種的稅負彈性是構成該稅種各要素的彈性的綜合體現。可見,稅負彈性越大,納稅籌劃越有必要。企業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涉及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關稅、房產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費、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契稅等稅種。因此,對固定資產進行納稅籌劃,可以更好地為企業節稅。
一、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中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企業可以利用稅法允許的會計政策選擇、使用年限和凈殘值的估計空間進行納稅籌劃,還可針對不同類別的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在稅法規定上的差異進行籌劃,獲取籌劃利益。
(一)折舊方法選擇的納稅籌劃
1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籌劃分析:(1)在比例稅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選擇加速折舊法可把前期和潤推至后期實現,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2)如果未來各年所得稅稅率呈上升趨勢,企業在籌劃時應根據折現率,比較稅率提高增加的稅負與延緩納稅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選擇。(3)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法既可使企業縮短投資回收期,又可使企業加速折舊,從而取得延緩納稅的好處。(4)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對不同折舊方法下獲得的不同資金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進行比較,在合乎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
但是,加速折舊法并不是任何情況下都適用:(1)盈利企業應采用加速折舊法。(2)虧損企業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3)企業處于減免稅優惠期間,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
但是某些學者則認為,利用加速折舊法進行稅收籌劃。在我國一般不具可操作性。
(二)折舊年限的納稅籌劃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5)電子設備。為3年。
2籌劃分析:一般說來,折舊年限取決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而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使得折舊年限容納了很多人為的成分,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縮短折舊年限(不低于法定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
如把折舊年限從8年降到5年,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的遞延交納,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盡管折舊期限的改變并不從數字上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稅負的總和,但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顯然把折舊期限調為5年對企業更為有利。
但是當稅率變動時,延長折舊期限也可能減輕稅收負擔。若企業正享受優惠政策,如果該項固定資產為該企業第一個獲利年度購入,折舊年限為8年或5年,通過簡單的計算就可以看出,8年的折舊年限更利于企業減輕稅收負擔。
(三)凈殘值的納稅籌劃
1法律依據:我國企業會計制度并沒有明確規定預計凈殘值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凈殘值,固定資產的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籌劃分析:當企業處于所得稅非減免稅時期,納稅人應根據資產(尤其是預計無形損耗大的固定資產)的特點,及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調低殘值比例。殘值比例調低后,折舊抵稅增加,這既維護了納稅人的權利,也能給納稅人帶來不可忽視的稅收利益。例1,某企業原值1000萬元的某電子設備,如果把殘值比例從5%調整到0(假設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25%,折舊年限為3年),那么,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情況下,折舊抵稅獲得的利益共增加1000×(5%-0)×25%=12.5(萬元)。
二、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中增值稅的納稅籌劃
(一)購進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
1法律依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籌劃分析: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全國開始實施,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來說,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但是要注意必須是企業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并且還要注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增值稅納稅籌劃的兩個重要特征是納稅籌劃行為具有行為合法性和前瞻性。要保證籌劃行為具有合法性和前瞻性,納稅籌劃人員除了要精通法律,與稅務機關進行有效溝通外,還需要關注有關法規政策的變化。
(二)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
1法律依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籌劃分析:(1)對于銷售2009年以后購買的固定資產按照一般貨物的方法征收增值稅,一般貨物的增值稅納稅籌劃方法都可以用。(2)銷售2009年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依然使用老規定。(3)增值稅試點的企業對銷售本地區進入試點以前購買的固定資產,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進入試點以后購買的固定資產,則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企業應該針對不同固定資產的具體情況,采取具體的納稅籌劃方案,使企業實現在合法條件下節稅的目的,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三、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中其他稅種的納稅籌劃
(一)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中房產稅的納稅籌劃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2籌劃分析:這里“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于扣除比例1.2%沒有變動的余地,房產原值的大小直接決定房產稅的多少,因此合理減少房產原值可以減少房產稅。而中央空調、房產的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權都是影響應稅房產原值的因素。若把除廠房、辦公用房外的建筑物建成露天的,并在賬簿中予以單獨記載,則可減少房產原值。將中央空調設備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可以不計入房產稅的計稅基礎,從而免于繳納房產稅。另外。企業應注意房產稅的稅收優惠,并加以利用。
(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籌劃
1法律依據: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時,免征土地增值稅,而且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最低稅率30%,最高稅率60%。
2籌劃分析:在會計核算中,企業可計算土地增值稅的起征點,根據相關法規來確定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稅;還應注意各級稅率增收范圍的臨界點,衡量上級稅率與下級稅率對企業帶來的最大稅后收益,而不是盲目追求高價格或低稅率。所以,企業要結合上述不同規定,制訂科學合理的住房銷售方案,以有效減輕或免除稅負。
四、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中納稅籌劃的其他建議
(一)創造條件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現行稅法有許多優惠政策,對于符合優惠條件的企業一定要加以充分利用,不符合優惠條件但瀕臨優惠邊緣的企業可以創造條件,使企業符合優惠條件。如新《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對技術類企業來說,可以加大產品的高科技含量,以期獲得稅收優惠。對于中西部地區的企業來說,應當創造條件,爭取享受國家對西部開發的優惠政策。
(二)綜合考慮各個稅種的共同影響
由于各個稅種的相關性,某一稅種的計稅基礎降低,并不一定會帶來總稅負的減少,因此要把各個稅種的納稅因素綜合起來考慮。例如,廠房選址的不同(選擇市區和選擇縣城)不僅會影響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還對所得稅有影響。因為它們都可以計入管理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減少應稅所得額,從而影響所得稅。可以看出,只有綜合考慮各種變化抵銷后的總影響,才能做出正確決策。
(三)追求稅后收益最大化
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應服從和服務于企業戰略,籌劃時不僅要考慮稅收因素,還要考慮非稅收因素,籌劃的目的不是“稅負最輕”或“納稅最小”,而是追求稅后收益最大化,并以稅后收益最大化為原則協調兩個方面的均衡,即稅收成本和非稅收成本的均衡,以及稅收成本中的隱性稅收成本和顯性稅收成本的均衡。
五、結論
摘 要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IT技術的迅猛發展,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管理模式在我國大中型企業中逐漸被接受和推崇,它雖然對企業降低成本、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及效率以及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等方面起到非常大的作用,但在運行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問題。本論文對大中型企業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管理模式運行效果分析,總結出了財務共享服務管理模式的運行效果和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改進建議。
關鍵詞 共享服務 財務共享服務中心 財務管理
一、引言
目前我國大中型企業已經或正在構自己的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共享服務理念和先進管理方法已經被他們所接受和運用。本文分析了財務共享服務管理模式在大中型企業實際運行中的一些優點和不足之處,以期能對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管理模式更好的運行提供建議。
二、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管理模式對實現企業戰略目標的支持作用
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建立了“一體化”、“集中化”“協同性”的集團財務集中管理模式,為企業及下屬公司今后的財務管理提供了系統性、方向性、科學性的指導戰略規劃,為實現企業自身發展目標奠定了堅實財務管理基礎,對企業的總體的、遠期的戰略目標實現起到了決定性的支持作用。
三、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管理模式對業務部門的績效評價作用
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管理模式實現了與業務、人力資源、銷售、采購、物流等各種系統的高度集成,實現了全面、實時的監控分支公司的各種運營管理情況。財務共享服務中心通過分析與評價各分支機構的各種數據,以此來考核和評價其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充分調動企業集團各分支機構、各部門以及每個人的創造性和積極性,進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為企業的績效評價和管理起到了積極的支持和幫助作用。
四、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管理模式對財務管理水平的提升作用
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管理模式已經成為國內外眾多大型企業進行降低管理成本、改善內外部服務質量、提高其工作效益和效率、加強自我風險管控的一種最流行的、先進的財務管理新模式。第一,隨著企業的規模的不斷擴大,財務共享服務模式有效的避免了財務組織的重復建設和人員的重復配置,建少了無效的人力勞動成本,從而帶來了人力成本和運營管理成本的大大節約。第二,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管理模式可以借助制度、口徑和尺度一致的標準化和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質量和服務質量,從而大大降低了內外部審計風險和稅務風險。
五、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管理模式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管理模式雖然對企業降低成本、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及效率以及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等方面起到非常大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著以下不足之處:
(一)財務共享服務中心財務人員與分公司缺乏溝通、信息交流不順暢。財務人員不再直接與分公司的財務人員面對面的接觸,其人事、工資等關系與分公司無關,只是在工作上是一種完全關系。可能各自會為了各自的工作利益和目的,在處理工作的時候容易產生摩擦,溝通起來不順暢。
(二)容易造成“機關作風”。實行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的財務管理模式,企業容易造成只是“共享”而不“服務”。由于大量財務人員集中在財務共享服務中心,人員管理難度大,容易造成服務意識淡漠,形成機關的一貫指揮作風。
(三)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的財務管理模式雖然實現了集中化和實時管理,大大提高了其工作效率,但是也必然存在著許多安全隱患。主要表現為:網絡化財務管理的安全隱患主要是由于網絡硬件設備容易遭到物理破壞,電腦主機容易遭到網絡黑客和大量病毒的攻擊。
(四)稅務管理難度進一步加大,稅務成本增加。實施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后,財務共享中心的財務人員不能直接和當地的稅務局進行溝通交流,會導致當地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退免稅等申請困難程度加大,使得企業失去大量稅收優惠機會成本。
(五)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和工作壓力加大。實施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后,所有的財務單據和工作都集中在共享中心集中處理,這些復雜、重復性、枯燥無味的工作不僅加大了財務人力的工作量也加大了心理壓力,從而會造成工作質量下降和工作效率的下降。
六、對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管理模式運行的建議
(一)加強財務共享中心財務人員職業道德思想、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企業須加強對財務人員的培訓和思想引導,使財務人員不斷加強為基層服務的思想和態度,多了解基層公司的需要和困難,設身處地的為基層公司考慮問題,克服“機關作風”。
(二)加強網絡安全措施和財務人員網絡安全培訓。企業必須對網絡訪問權限的嚴格控制,可以通過嚴格的用戶授權和密碼保護以及利用防火墻和殺毒軟件嚴防黑客和病毒的入侵;可采用數據異地備份等防災措施,切實保護數據的安全;還要加強財務人員對電腦、網絡知識的學習和培訓,加強財務人員的道德素質教育。
(三)加強與政府各部門的溝通協調。企業要加強與當地稅務等部門的及時有效溝通,把握好各種稅收政策,積極爭取有關領導和部門的支持,處理好各種財稅關系,及時做好稅收繳納、稅收優惠和退免稅工作,降低稅務風險和稅收成本。
(四)切實關心員工日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為高效的工作提供后勤保障。企業可以開辦職工情緒管理知識講座、開辦職工健康知識講座、建立職工書屋、開展各種團隊活動等努力給員工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學習、生活環境,盡力減輕職工心理負擔。
參考文獻:
[1] 陳虎,董皓.財務共享服務[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25-26.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基本狀況;存在問題
[Abstrae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economy has been more and more in-depth market the economy as a whole life. Personal income tax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People's Daily life, one of the categories of taxes, in our tax system take the position also rise gradually, and wages, salaries, the expense deduction standard system in our country has become a focus of dispute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and legislation hot.
[Keywords]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前言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調節社會成員收入分配、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的重要經濟杠桿。對于一個國家來講,征收個人所得稅具有增加財政收入、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促進社會經濟增長等重要作用,同時,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也影響著每個公民的可支配收入。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發展速度一直較快,隨著征收范圍的擴大,目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數已占我國總人口的10%左右,個人所得稅已成為最具潛力、最有發展前途的稅種之一。同時個人所得稅收入在財政收入總額中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已成為一個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稅種。現就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狀況、存在的問題還有如何更好地解決作如下探討。
一、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基本狀況
個人所得稅(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于1799年在英國誕生。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于1981年開征,征稅內容包括工資、薪金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的各類規定的收入和報酬。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特征:
1.分類征收
分類所得稅制是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所采用的稅制,即將個人收入劃分為11大類,采用不同的費用減除規定和高低不等的稅率及優惠辦法是該稅制的特點。這種征收辦法的好處有很多,因為實行分類征收可以較為全面的采用源泉扣繳辦法,對征納雙方都具有操作方便以及減少漏洞的優勢;同時,又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不同的所得實行不同的征稅辦法,防止“一刀切”,便于體現國家的政策。
2.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用
實行分類所得稅制一般采用比例稅率,而綜合所得稅制一般采用累進稅率。現如今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就是融合了這兩種稅率的優點,即累進稅率體現公平,比例稅率體現效率;同時累進稅率調節收入水平,比例稅率實現普遍納稅。
3.采用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納方法
根據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納的稅額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采取有支付單位源泉扣繳,另一種是納稅人自行申報。對于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的支付環節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均由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額的義務。對于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或者是不便于扣繳的情況,以及個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均采取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方法繳納稅款。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公民納稅意識淡薄,偷稅現象比較嚴重
首先,源泉扣繳和主動申報的方式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征收方式,之所以納稅人有逃稅的空間是因為稅務部門對于納稅人的收入來源沒有相應的監督機制。其次,就是社會評價體系存在問題。有人一方面為社會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稅。因為社會和個人都存在著捐贈比納稅更有價值和意義的思想,富人逃稅、明星偷稅時有發生,有些人認為是無所謂的事情;另外社會上不覺得偷稅可恥,別人也并不因此視你的誠信不好道德敗壞,而在國外偷稅就是天塌下來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稅行為,就會有一系列難以想象的問題,不但你在經營上會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為會受到公眾的鄙視。這就是我們評價體系的偏差。還有就是歷史原因:受長期封建社會的影響,我國個人納稅只知服從官管,依法納稅意識薄弱,這也是該現象產生的一個方面。
(二)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健全
分類課征的方式是我國當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其內容是將個人的全部所得按應稅項目分類,對各項所得分項課征所得稅。其特點是對不同性質的所得設計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 分項計算稅款,分項確定適用稅率和進行征收的辦法。這種模式,廣泛采用源泉課征,雖然可以控制稅源,節省征收成本,減少匯算清繳所帶來的麻煩,但不能體現公平原則,不能很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的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的構成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繼續實行分類稅制必然會出現取得多種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費用、分別適用較低稅率的情況,使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收效甚微。這樣不但不能完整、全面的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反而會造成綜合收入高、所得來源多的納稅人不用納稅或少納稅,收入相對集中、所得來源少的納稅人卻要多納稅的現象。
三、結論
由上可知,一個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全國稅收規模比重跟這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入與完善,勞動分配制度的日益多元化,課征個人所得稅的稅基越來越寬,稅源越來越廣,其在我國整體稅制構成體系中的地位也會越來越突出,所以,對個人所得稅的研究及對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調整以使其適應新的經濟發展形勢應當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抓,不應急功近利也不應坐視不管。而應讓個人所得稅真正起到既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又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我們相信,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個人所得稅會逐漸完善起來,并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主體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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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謝
【摘要】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統籌策劃,達到降低稅負目的的經濟行為。本文通過對稅收籌劃的具體案例展開分析論述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和運用。
【關鍵詞】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對“稅收籌劃”概念的定義,目前尚難以從詞典和教科書中找出很權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釋,但我們可以從專家學者們的論述中加以概括為: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統籌策劃,達到降低稅負目的的經濟行為。
一、納稅籌劃存在的原因
1.稅收政策的差異
如: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稅政策不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收政策不同。
如: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工業和商業兩類分別適用6%和4%的征收率;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7%,另規定一檔低稅率為13%。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11日表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
2.稅法在不斷發展和完善中
1994年稅制改革之后,我國的稅種由37個縮減到目前的22個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筵席稅已經停征,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征收。目前稅務部門征收的稅種只有18個。2008年將是改革至關重要的一年。國務院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將全面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改革資源稅費制度、研究制定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方案等重大稅制改革列入2008年改革日程。
隨著改革觸角進一步向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我國最大的兩個稅種延伸,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正在步入實質操作階段。在這一輪改革浪潮中,資源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物業稅等稅種改革也將在2008年進一步推進。
現行稅法主要有法律、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地方性規范文件構成,正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過程中,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稅收基本法。
3.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指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對某一部分特定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措施。稅法草案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方式包括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
如: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舊稅法以區域優惠和外資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優惠格局,對原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整合,實施過渡性優惠政策等,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為25%,企業設立時則可以考慮稅收優惠政策差異,合理設立。
4.邊際稅率的運用
某些稅種按不同檔次的稅率征收,如: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一定的費用標準后,按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為納稅人合理納稅籌劃提供了政策空間,納稅人可以通過合理、合法的籌劃達到不納稅、少納稅、延遲納稅獲得資金時間價值的節稅目的。
二、案例分析
我們通過一個非常有啟發性的失敗的稅務籌劃案例,來分析對稅收籌劃的認識和運用。
1.案例背景
某物資企業主要負責為某鑄造廠采購生鐵并負責運輸。策劃的籌劃方案:將為鑄造廠的生鐵采購改為代購生鐵。由物資公司每月為鑄造廠負責聯系4000噸的生鐵采購業務,向其收取每噸10元的中介手續費用,并將生鐵從鋼鐵廠提出運送到鑄造廠,每噸收取運費40元。通過該方案節省了因近億元銷售額產生的稅收及附加,對于手續費和運輸費只繳納營業稅而不是增值稅。
年末,國稅稽查分局在對該物資企業的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當年生鐵銷售額較上年同期顯著減少;而“其他業務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且每月有固定的4萬元手續費收入和16萬元運輸收入。經詢問記賬人員,并到銀行查詢該公司資金往來,證實該企業經常收到鑄造廠的結算匯款,也有匯給生鐵供應商某鋼廠的貨款,但未觀察到兩者間存在直接的對應關系。因此,檢查人員認為該企業代購生鐵業務不成立,屬涉嫌偷稅,要求該物資企業補交了近千萬元的增值稅。
2.相關政策法規
財稅[1994]2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只對手續費和運輸費繳納營業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條第1款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3.案例分析
該企業的賬務處理不能清晰地反映其與鑄鐵廠、鋼廠三方之間的資金往來關系,使得稅務人員有理由認為上述業務違背了“受托方不墊付資金”的規定,從而不被認可是代購貨物業務,其收取的手續費、運輸費應作為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
4.案例啟示
(1)會計核算要規范。誤區:會計處理模糊是應付稅務檢查的好辦法。其實這是非常錯誤的。本案例就是由于該公司對代購業務沒有規范的會計記錄,沒有可靠的資金往來記錄以證明物資公司沒有墊付資金,稅務檢查人員不認可代購業務,從而使得一個很好的籌劃方案失敗。
(2)科目設置要符合實際需要。在本案例中,該物資公司可以自行設置“代購商品款”核算代購業務的經濟業務,方便稅收檢查人員檢查。
(3)形式要件要合規。本案例的敗因在于“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這個形式要件不符合規定。不墊付資金并不代表不做業務,在本案例中,只要在會計記錄中做到在未收到鑄造廠資金的前提下不支付鋼鐵廠貨款就符合了“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這個形式要件,同時還要和鑄造廠簽訂代購合同以證明代購業務的存在,在設計稅收籌劃方案時要十分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三、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總結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具有合法性。稅收籌劃是對稅款的合法節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區別納稅籌劃與偷逃稅款行為的本質和關鍵所在。
2.考慮成本效益。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降低;重視分析對納稅人有重大影響的政治利益、環境利益、規模經濟利益、比較經濟利益和廣告經濟利益等非稅利益;充分考慮到對未來的稅負的長遠影響。
3.具有可行性。是事先的科學規劃與安排。稅收籌劃的實施必須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進行,它是稅收籌劃的具體要求和體現。
4.綜合衡量與周密部署。稅收籌劃不僅是會計人員做賬的事情,也與經營有關,是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從而最大限度地節約稅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稅后效益。切忌簡單地模仿,必須注意地區差異、行業差異、企業規模差異與性質差異、經營環節差異收入來源與征收方式差異等。
5.形式要件要合規。相關會計記錄的形式要件必須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
6.規避稅收風險。稅收籌劃是建立在合法基礎上的對稅收法規的利用,稅法在不斷發展完善之中,不斷的堵塞漏洞和處于反避稅的當中。一不小心落入稅收籌劃誤區,將會產生重大的稅收損失。
當前,國內外與地方財政體制改革相關的財稅政策研究,大致是沿著理論分析和實踐分析兩個方面展開的。
1.1“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理論分析,典型的有兩種思路。其一,財政分權與相關財稅政策設置。早期的財政分權理論認為,地方政府具有信息優勢。因為各個地區居民的偏好并不完全不同,所以由地方政府有所區別地分別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顯然比整齊劃一地由中央政府統一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更有效率。Oates(1972)認為中央政府應當賦予地方政府提供相應地方性公共物品的財政收支權力,這樣將更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率,加快地方經濟發展,進而推動全國經濟增長。Tiebout(1956)指出,如果居民具有充分流動性,地方政府就會根據本地區居民的偏好設計出迎合他們需求的公共產品,進而提高經濟系統的效率,促進經濟增長。第二代財政分權理論認為,適當的分權化制度安排可以向地方政府提供市場化激勵,維持和促進市場化進程,進而推動經濟發展。Qian和Weingast(1997)提出,財政分權有助于形成一種稱之為“保護市場的聯邦主義”。在這種體制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明確劃分彼此的責權利,并由地方政府承擔發展本地經濟的主要責任。這樣一種體制能夠形成一種有助于保護市場的地區間財政競爭,政府間的競爭對地方政府隨意干預市場構成了約束,從而促使地方政府強化對預算的硬約束,并促進經濟的發展。楊之剛(2006)認為中央和地方政府應當按照共同同意的決策規則,在各個公共服務領域內明確地劃分責任。政府間財政分權不僅要對政府職能進行有效配置,同時,合理的收入分享制度、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符合法定程序的舉債制度等是不可或缺的,最優的分權度需要針對不同的政府職能或政策任務具體地一一考察。其二,縱向稅收競爭與相關財稅政策設置。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西方學者開始考察國內縱向稅收競爭問題。國內縱向稅收競爭是把雙刃劍。一方面,適度、合理、規范的稅收競爭可以調動中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防止中央政府因為稅權過分集中而引起效率低下、官員腐敗等問題;另一方面,縱向稅收競爭如果過度、不規范,就會使中央政府難以籌到足夠的財政資金,以履行其在全國范圍內實行資源配置、公平分配和宏觀調控職能等嚴重的問題,甚至還有可能引致國家分離等政治問題。Dahlby(1996)分析了財政外部性包括縱向稅收外部性與政府間轉移支付機制設計問題;Keen(1997)詳細分析了財政聯邦主義理論中的縱向稅收外部性問題;Besley和Rosen(1998)則從實證的角度分析了美國在石油、煙草稅設置上的縱向外部性問題;Sato(2000)也就財政外部性和聯邦制國家的有效轉移支付問題進行了研究;Wilson(1999)則研究了國內縱向稅收競爭與征稅過度問題;Br?ulhart和Jametti(2003)則從實證的角度詳細分析了瑞士的縱向稅收競爭問題。
1.2“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實踐分析。學者的研究主要根據我國早期“省直管縣”改革實踐(例如浙江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首先是“市管縣”與“省直管縣”財政體制的優劣比較。與“市管縣”相比,“省直管縣”具有以下優勢:①有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市管縣財政體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城鄉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制約了農村的發展,不利于城鄉統籌和“三農”問題的解決。實行省直管縣(市)財政體制改革,實質就是“擴權強縣”與留利于農村,體現了關注“三農”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全新理念,符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②有利于提高財政管理效率。實行省直管縣(市)財政體制改革后,相應地減少了地市級中間管理環節,可有效地避免管理效率的遞減,防止財政資金的層層盤剝和滯留,增強了省級財政的調控能力,提高了財政資金的利用效率和周轉速度。③有利于擴權強縣和富民強縣。實行省直管縣(市)財政體制改革后,能增強縣域經濟發展的自主性。④有利于緩解縣級財政困難。實行省直管縣(市)財政體制改革后,省級財政按財政管理體制直接結算到縣(市),既能避免地級市集中縣級財力的“市刮縣”問題發生,又可以使縣級財政困難直接反饋到省級財政,從而省級財政能夠直接解決縣級財政困難。同時,也要看到“省直管縣”財政體制的負面影響:加大了省級財政對縣級財政監管的工作量和難度;行政管理與財政管理不同步;制約了區域性中心城市的發展;可能造成縣域開發的無序進行。其次是與“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配套財稅政策。正是考慮到“省直管縣”財政體制的負面影響,學者們紛紛提出了與“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配套財稅政策:①相對確定的各級政府事權的確立。各級政府事權的確定是一個由何級政府承擔才能最有效率的問題。事權的相對確定性,不是說事權不能變,而是要求每一次事權的變動都應該有對應的財力變動,即事權變動有相應的財力支持。②稅權、收費權、發債權、國有經濟與國有資源收益權等地方財權的重新劃分。稅權的界定,要綜合考慮稅收的征收成本、政府所承擔的職責以及其對收入分配的影響等因素。如個人所得稅就是一個與收入再分配和經濟穩定密切相關的稅種,從政府職責實現的目標來界定,應屬于中央政府征收的稅種。收費權往往與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直接對應。一般說來,收費僅針對受益對象明顯的公共服務,但這不是說所有受益對象明確的公共服務都應該收費。現代政府負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職責,應保證提供最低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務。按照全口徑預算(綜合預算)的要求,政府收費不僅要納入預算,而且收費權也應在不同層級的政府之間進行分配。③轉移支付制度的規范化。財權劃分并不能完全解決事權與財權的匹配問題,而財政轉移支付可彌補這一缺陷。應盡可能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標準收入的測算將融入更多的激勵因素,考慮更多的財政努力因素,以盡可能減少其負激勵效應。專項轉移支付則應盡可能使決策公開透明,并在一定范圍內引入競爭機制。應創造條件讓更多的地方政府參與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競爭,以盡可能降低政策目標實現的成本。再次是與“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配套條件。①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財政非常重要,政府各項事務都與之緊密相關,政府的各種活動都會對之產生影響。為確保“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成功推進,需要進行相應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②行政區劃調整。從浙江省的經驗來看,轄區面積小和各縣(市)之間距離近是其實行“省直管縣”獨特的地理條件。實行“省直管縣”后,全國多數省份除了管理數量較少的地市之外,還要管理數十個甚至上百個縣的財政。這無疑會急劇增加省財政的壓力,增加省級財政的工作量,對省級財政管理能力也是一種考驗。雖然信息化的推行可減少一定的工作量,但從根本上看,還需要對一些面積小、人口規模小的縣市進行合并,以減少工作量。
2湖南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內容與初步成效
2.1改革的內容
2.1.1推進湖南地方政府財政分權的財稅政策研究。財政分權有助于各級政府明確劃分彼此的責權利,并由地方政府承擔發展本地經濟的主要責任。這種體制能夠形成一種有助于保護市場的地區間財政競爭,政府間的競爭對地方政府隨意干預市場構成了約束,從而促使地方政府強化對預算的硬約束并促進經濟的發展。在這方面,財稅政策有許多工具可以運用,通過直接作用于市場經濟,能夠為促進湖南地方財政分權和經濟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2.1.2促進湖南地方層級政府之間良性稅收競爭的財稅政策研究。適度、合理、規范的稅收競爭不但可以調動地方各級政府的積極性,而且還可以防止各級政府因為稅權過分集中而引起效率低下、官員腐敗等問題。在這方面,將利用各種財稅政策允許地方根據當地稅源情況,行使必要的稅收管理權,以提高稅收制度的效率。
2.1.3推進湖南“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配套財稅政策研究。省直管縣部分解決了不同層級政府財政的分工問題,但與市場經濟正常運轉所要求的財政體制相比,還有不小的差距,因此配套的財稅體制改革與政策是必不可少的。在結合國家政策基礎上,我們將對湖南地區如何制定和實施推進“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配套財稅政策,進行全面的分析和論述,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意見。
2.1.4推進湖南“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配套條件的研究。“省直管縣”的推進成效與其配套條件緊密相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以及行政區劃調整等都是十分關鍵的因素。這些方面都可以充分發掘財稅政策的著力點。
2.2主要觀點
本論文的主要觀點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以財稅政策來促進湖南地方財政分權和地方自治,這也是推進“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二是財稅政策應有利于構造湖南地方各級政府間良性的縱向稅收競爭。三是與湖南“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配套的財稅政策要緊密配合。例如相對確定的各級政府事權的準確劃分,稅權、收費權、發債權、國有經濟與國有資源收益權的重新劃分,以及轉移支付制度的規范等。四是與“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配套的條件要跟上,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以及行政區劃調整等。五是應借鑒包括浙江等省在內的國內先進經驗,在財稅支持“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有所創新,包括努力爭取更加廣泛的中央財政政策支持,這些都是促進財政體制改革的重要條件。
2.3理論創新程度與實際應用價值
2.3.1創新程度。迄今為止,關于財稅政策支持“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更多的研究是在國家層面上進行的。對于在地方區域層面上研究這一問題,無論國內外都還存在較大理論和政策研究空白。通過密切結合湖南“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的實際情況,在此方面將會有重大的創新,而且在財稅政策運用方面也有重要的創新意義。
摘要:圍繞我國公共環境建設項目這一關系到國際民生的項目建設主題,簡述了我國公共環境建設項目的特點,分析了我國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的必要性,提出了我國公共環境建設項目常用的幾種融資模式,以供相關部門參考。
關鍵詞: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模式ABS融資模式政府貸款
1.我國公共環境建設項目的特點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持續高速增長,國內公共環境建設項目如:市政基礎設施、農林水利建設、垃圾污水處理、高速公路、電力電信設施建設項目等也與日俱增。這必然要求我國加快公共環境項目建設以適應經濟高速發展需要,而資金短缺往往成為加快公共環境項目建設的瓶頸。因此很有必要就我國的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模式進行研究。
公共環境項目建設投資帶動了快速的經濟增長,也給中國人民帶來了難以估量的收益,極大地改善了我們的人居環境,然而公共環境建設項目卻與一般的建設項目具有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公共環境建設項目投資巨大,回收期長。如公路建設、污水處理廠、電力管網、電信設施等都至少需上千萬或上億的建設資金。資金回收期則長達十幾年或幾十年。
(2)公共環境建設項目中高速公路、電力電信等基礎設施項目有穩定的投資回報率。在各行業競爭日益激烈,利潤空間愈來愈小的情況下,基礎設施投資回報率的穩定性對投資者有很大吸引力。
(3)公共環境建設項目涉及面極為廣泛。一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從立項到完工往往要涉及到研究院、設計院、項目上級單位、政府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承包單位、監理部門、銀行、保險、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等。項目建成后公眾參與率也極高。
(4)公共環境建設項目開始由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技術的不斷進步,公眾對公共環境建設項目的要求標準也越來越高。新立項的項目中新技術新工藝的比重越來越高。
(5)公共環境建設項目對政府政策的依賴性很強。如高速公路收費辦法、城市排污收費等政策的制定和變更直接影響到項目的可行性。“十五”期間,國家把建設重點投向公共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各省、市也紛紛以興建公共環境項目來提高城市的承載能力,改善城市的投資環境,為公共環境項目的建設提供了很好的機遇。
(6)公共環境建第三章公共環境建設項目的特點及融資渠道設項目巨額資金融通難度較大,需要探索多元化的融資渠道。
(7)公共環境建設項目作為一種“社會公共產品”,相對于經濟效益而言更重視其社會效益的發揮。
2.我國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的必要性
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方式的功能特點決定了私營機構和公營機構對它都有興趣。可以說,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不失為政府要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和私營機構為大量資本求得長期穩定收益的一個好方法。因此不管是對政府、投資人,還是對項目公司來說,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都是非常必要的,其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利用資金
一般情況下,工程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建設往往嚴重滯后,成為經濟發展的“瓶頸”,需要政府加以改善,而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需要巨額的資金,但政府都無能力拿出,采用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的多元化方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政府由于種種原因,不能滿足其基礎設施建設龐大的資金需求的矛盾。因而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方式是減輕政府及公共部門承擔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資金短缺的有效方式。
2.2風險轉移
由于工程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營運具有長期性和不定性等特點,在項目的整個建設營運過程中存在著一系列風險,采用公共環境工程項目多元化融資方式后,風險轉移給項目承建者和營運者,對于政府來講,無疑可以避免因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
2.3減輕責任
由于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的全部責任轉移到項目發起人或項目承建者,不需要僅僅由政府對有關項目借款、擔保、保險負連帶責任,這樣就大大減少了政府的債務負擔,使政府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因此,公共環境工程項目多元化融資方式是降低政府債務特別是外債責任的一種良好形式。
2.4成本控制
無論在什么國家,在任何時期,國有工程項目完成建設都特別容易超支,工程結算總是需要調整概算,采用公共環境工程項目多元化融資方式通過承包人的投資收益與他們發行的合同的情況相聯系,以防超支,有利于承包人通過有效的設計,嚴格控制預算,保證項目按時、按質完成。
2.5滿足要求
采用公共環境工程項目多元化融資方式,可以使本來急需建設而政府目前又無力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因其他資金的進入,在政府有能力建設前,提前建成并發揮作用,這就可以提前滿足社會和公眾的需求。同時,一旦項目進入實施階段,項目的設計、建設和營運效率都比較高,這就使項目承辦者或營運者以更好的服務或更低的價格使社會和公眾受益。
3.我國公共環境建設項目的常用融資模式
公共環境建設項目的融資模式,是指客觀存在的籌措資金的來源方向與通道的融資模式。我國目前公共環境項目的融資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3.1ABS融資模式
AssetBackedSecurmeation的英文縮寫即為ABS,是一種證券化融資方式,他以項目所屬的資產為支撐。它是以項目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ABS融資模式的特點主要有:
(1)通過證券市場發行債券籌集資金,是ABS不同于其他項目融資方式的一個顯著特點;無論是產品支付、融資租賃、還是BOT融資,都不是通過證券化進行融資的,而證券化融資代表著項目融資的未來發展方向。
(2)負債不反映在原始權益人自身的“資產負債表”上,避免了原始權益人資產質量的限制。
(3)利用成熟的項目融資改組技巧,將項目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包裝成高質量的證券投資對象,充分顯示了金融創新的優勢。
(4)由于證券投資者的還本付息資金來源于項目資產的未來收入,因此,證券投資風險取決于可預測的現金收入,而不是項目原始收益人自身的信用狀況,并且不受原始權益人破產等風險的牽連。
(5)由于債券在證券市場上由眾多投資者購買,從而使投資風險得到分散。
(6)債券的信用風險得到信用擔保,是高檔投資級證券并第四章公共環境建設項目的融資方式比較研究且還能在二級證券市場進行轉讓,變現能力強,投資風險小,因而具有較大的吸引力,易于債券的發行推銷。
(7)和BOT等融資方式相比,ABS融資涉及的機構少,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了酬金、差價等中間費用,并且使融資費用降到較低水平。
(8)ABS融資債券由于是高檔投資級證券,利息率一般較低,但比普通儲蓄的投資回報要高。
(9)這種融資方式適于大規模地籌集資金,特別是在國際市場籌集資金更是如此。
雖然在我國ABS融資面臨一些諸如法律限制、國外投資者對中國缺乏了解、政策限制、信用評級、稅收及人民幣匯兌等問題,但總體來說在中國還是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主要是基于以下幾個原因:
(1)ABS融資方式擺脫了信用評級的限制。通過信用擔保和信用增級計劃,使我國的企業和項目進入國際高檔投資級證券市場成為可能。
(2)我國大量優質的投資項目,為引進ABS融資方式提供了物質基礎,高速度的經濟增長使我國經濟具有了強大的投資價值和市場潛力。隨著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大量收入穩定、回報率高的投資項目不斷涌現,這些優質的投資項目是ABS融資對象的理想選擇。(3)我國已初步具備ABS融資的法津環境。改革開放20年來,我國經濟、金融、投資的法律環境正不斷得到改善,為開展ABS融資構筑了必要的法律框架。
(4)ABS融資拓寬了現有融資渠道。目前我國利用外資方式基本集中在政府貸款、國外商業銀行貸款等傳統融資渠道上。而ABS融資是一種主要通過民間的、非政府的途徑,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運作的融資方式。
(5)開展ABS融資,將促使我國盡快進入高檔次項目融資領域。由于ABS融資方式是在國際高檔投資級市場上通過證券化進行的融資,從而使我國有機會直接參與國際高檔融資市場,學習國外高檔證券市場運作及監管的經驗,感受國際金融市場的最新動態。同時,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也是項目融資未來的發展方向。開展ABS融資,將極大地拓展我國項目融資與國外資本市場融合的步伐,并促進我國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3.2政府貸款融資模式
政府貸款是由貸款國用國家預算資金直接與借款國發生的信貸關系。政府貸款多數是政府間的雙邊援助貸款,少數是多邊援助貸款,它是國家資本輸出的一種形式。
政府貸款通常由政府有關部門出面洽談,也有的是政府首腦出國訪問時,經雙方共同商定,簽定貸款協議。許多國家為了擴大本國資本貨物出口,增強本國出口商品競爭能力,還采用混合信貸方式,即為援助和用于資助貸款國專項出口的政府貿易信貸相結合的貸款。
3.3產品支付融資模式
產品支付融資是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的早期形式之一。是針對項目貸款的還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在項目投產營運后不以項目產品的銷售收入來償還債務,而是直接以項目產品來還本付息。在工程項目貸款得到償還前,貸款方擁有工程項目部分或全部產品的所有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產品支付只是產權的實質轉移而已,而非產品本身的轉移。通常,貸款方要求項目公司重新購回屬于它們的產品或充當它們的人來銷售這些產品。因此,產品支付融資適用于資源貯量已經探明并且項目生產的現金流量能夠比較準確地計算出來的工程項目。
3.4遠期購買融資模式
遠期購買,也稱“以設施使用協議為基礎的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方式”。國際上,一些公共環境建設項目融資是圍繞一個工業設施或服務性設施的使用協議為主體來安排的。這種“設施使用協議”有時也稱為“委托加工協議”,是指在某種工業設施或服務性設施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間達成的一種具有“無論提貨與否均需付款”或“無論使用與否均需付款”性質的一種協議。根據該協議,項目設施的使用者在融資期間承諾:定期向設施的提供者支付預先規定的最低數量的項目設施使用費,這個承諾是無條件的,即不管項目設施的使用者是否真正利用了項目設施所提供的服務,支付義務都繼續存在。項目設施提供者即項目發起人再將該協議的權益轉讓給貸款人,由此取得有限追索的融資安排。以設施使用協議為基礎的項目融資安排,主要應用在一些帶有服務性的項目,如油氣管道項目、發電設施、某種專門產品的運輸系統及港口、鐵路設施望等。
3.5銀團貸款融資模式
由于公共環境建設項目往往涉及融資金額較大,所以在很多情況下,銀行長期債務融資是通過銀團貸款的方式來進行的。
銀團貸款通常指由一家或幾家銀行牽頭,若干家銀行共同參加,組建責任義務與權利收益共同體,簽署共同融資協議,為某一項目提供融資服務的銀行業務。
3.6BOT融資模式
BOT是英文Buld-Operate-Trnasef的縮寫,即建設—經營—轉讓方式,是政府將一個基礎設施項目的特許權授予承包商(一般為國際財團)。承包商在特許期內負責項目設計、融資、建設和營運,并回收成本、償還債務、賺取利潤,特許期結束后將項目所有權移交政府部門。通過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承擔公共性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項目的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項目公司擁有投資建造設施的所有權,允許向設施使用者收取適當的費用,由此回收項目投資、經營和維護成本并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滿后,項目公司將設施無償地移交給簽約方的政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