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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管理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21 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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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管理論文

第1篇

1醫患矛盾、費用糾紛的成因

1.1醫療機構收費項目、名稱不規范醫保政策實行住院醫療費用后付制,并在各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費用結算處設立政策單機版,通過其藥品、診療、服務設施三大目錄庫實現費用總控。當患者完成就醫過程,出院結算時,凡不符合三大目錄庫內容的收費項目,均被篩查出來并歸為自費內容。這樣就使醫療機構中的諸多不規范、不符合醫保政策的收費項目暴露出來,但此時費用已然發生。患者不同意支付,相關科室不同意退款,于是矛盾、糾紛產生。

1.2醫保意識淡漠,服務態度不積極基本醫療保險是一項新生事物,對于它的政策、要求,定點醫療機構中的醫保辦公室是最先、最直接的接觸部門。由此,醫院中的其他部門對“醫保”均感生疏,進而“敬而遠之”。遇有醫保患者的提問、質詢等不問原委一律請他們到醫保辦公室解決,造成推委現象的發生,矛盾隨之而來。

1.3對醫保工作重視不足,宣傳、監督管理不利醫保是醫療衛生事業改革的方向。在醫療機構中,他的政策開展涉及到物價、財務、計算機、藥劑、臨床及其相關輔助科室等諸多部門。由于政策宣傳不到位,監管措施不力,各相關科室、部門間協調、溝通不足,導致醫院內時有政策的盲點和誤區。一些科室、人員對醫保政策疏忽、不重視,以及科室、部門間相互積極配合不夠,為各種矛盾、糾紛的發生提供了空間。

綜上種種原因,如何才能使醫療機構中的醫保工作變被動為主動,即緩解醫患雙方的矛盾,又減少患者-醫院-醫保三方的經濟損失取得共贏呢?我們不妨透過分析以下幾個具體案例,來分析糾紛的問題癥結所在,并找尋出合適的醫保工作的切入點。

2費用糾紛案例(一)與分析

2.1案例介紹1例急性腦出血患者,經手術治療脫離生命危險,已在康復之中。其家屬在患者出院前一天為感激大夫準備送錦旗,第二天出院結算時卻拒不結帳,其理由:住院期間有一部分藥品屬醫保報銷范圍外用藥,因醫生沒有告之,所以不同意支付該部分藥費。

醫生陳述:由于當時情況緊急就先給患者用了藥,事后疏忽了同患者家屬簽定自費協議書的事。希望通過補寫證明材料來解決患者的費用報銷問題。

2.2案例分析(1)為推進醫保政策的順利實施,規范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市醫保中心與各定點醫療機構均簽定《服務協議書》。其中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包括藥品、診療、服務設施等),應事先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并簽字。(2)公費醫療、大病統籌時期,患者在就醫過程中如需要使用特殊、貴重藥品或材料,只要履行審批手續或由醫生開具診斷證明書就存有報銷的可能。但在醫保政策下,無論何人、何種原因凡不屬于報銷目錄庫范圍內的藥品、診療、服務設施項目均為自費,不存在人為操作、通融的可能性。(3)醫保施行住院醫療費用“后付制”。患者出院結算的同時,就完成了其醫療費用的報銷。符合報銷條件,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給患者的費用,由醫院先行墊付。不屬醫保報銷范圍的自付、自費部分,患者需全數交納現金給醫院。結算方式大異于公療時期的三聯單記帳或單位支票付費。所以患者對自己掏錢的這部分費用非常敏感,維權意識亦迅速提高。

2.3結論在醫保政策制約下的就醫行為中,醫生的醫保意識沒有與患者同步提高,忽視了患者及其家屬的知情權、選擇權。單純的為治病而治病,重醫術,輕算帳而較少考慮患者的經濟承受問題,極易導致患者的抱怨、懷疑多于其感激和贊譽之情。

3費用糾紛案例(二)及分析

3.1案例介紹1例離休老干部手持兩張藥品底方,找到其就診醫院的醫保辦公室要求解決費用問題。理由是:其單位認為處方不合格,不能為他支付這兩筆藥費。患者認為處方的書寫與自己無關,是醫生的行為,所以只能找醫院解決問題。

處方存在問題:一張處方超量開藥(超出限定量的部分需要由患者自費支付),另一張處方疾病診斷(椎管狹窄)與所開藥品(密鈣息)的“報銷”適應證(嚴重骨質疏松并多發骨折、癌癥骨轉移止痛、高鈣血癥)不相符(與報銷適應證不一致的用藥由患者自費支付)。

醫生陳述:當時該患者以自己是特殊醫療照顧人員為由,要求醫生為其超量開藥。另外醫生認為制造出藥品的“臨床治療適應證”與“費用報銷適應證”兩個概念的不同完全是行政干涉醫療,是政策制約醫學發展。

3.2案例分析(1)醫保中心與各定點醫療機構簽定的《服務協議書》中明確規定:定點醫療機構收治享受公費醫療人員及參加醫療費用統籌管理的企業離休干部,應嚴格執行《服務協議書》的有關條款。(2)醫保政策對于開藥量的嚴格限定,目的在于減少浪費,節約有限的醫療資源,服務于更廣泛的參保人群,杜絕公費醫療時期一人看病,全家保健的不正規現象。所以上至北京市醫保中心,下至患者的具體費用報銷部門,均對醫生為患者開出的處方進行嚴格的審核,從最基礎點著手引導我國的醫療衛生事業步入一個有序的良性循環。(3)藥品的“臨床使用適應證”與“費用報銷適應證”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通常情況下報銷適應證是依據藥品的使用說明書范圍制定的,而往往我們的醫生在他們長期的從業經驗中,積累了相當一部分藥品超出其說明書使用范圍的臨床治療經驗(亦稱“經驗用藥”)。對于這一部分用藥,醫保政策是不支持、不予報銷的。(4)教學醫院始終以醫療、教學、科研一條線貫穿整個醫院的管理體系。在我國醫生的傳統觀念中,治病救人,為疑難雜癥開發出新的治療領域,減輕病患痛苦是醫療的全部內容。所以醫生們認為:一切政策的制定都應服務于臨床需要,忽略了目前醫保政策的基本出發點是“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

3.3結論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全社會廣泛推廣是必然趨勢。在醫生的頭腦中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意識:就診人群沒有級別、費別之分,唯有政策的權威性、統一性。國家政策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選擇權”兩者均不容忽視。

4費用糾紛案例(三)及分析

4.1案例介紹1例青光眼術后出院的醫保患者,在完成其住院費用結算月余后,又找回醫院,要求退還其手術費用。理由是:醫生為其實施的手術是可以報銷的,但費用結算清單卻顯示該部分費用為自費,是醫院結算錯誤。

經了解,該患者患青光眼,需手術治療。醫生為其成功實施了“青光眼濾過術”。在醫保的診療目錄庫中,只有“抗青光眼類”手術。由于該患者接受的“青光眼濾過術”沒有列入醫保報銷目錄庫,所以不能通過醫保的政策單機板進行分割結算,系統自動將其劃歸為自費內容。

醫生陳述:兩種手術方式大同小異,目的一致,而且后者的手術收費標準更趨合理,應該都給予費用報銷。

4.2案例分析(1)“抗青光眼類手術”在1998年《北京市統一收費標準》中和醫療保險診療目錄庫中均為可報銷項目(351.00元/例,三甲醫院)。但2004年第13期的北京市物價信息中又單獨新批復了一項“青光眼濾過術”(基本手術費440.00元/例)。雖然它也同樣是為解決青光眼問題的手術,但因手術名稱不同,收費標準不同,它即成為一項新的診療項目。任何一項新項目得到物價部門的物價批準后,在醫療機構中被應用,僅意味著可以合理地收費,但患者不能進行費用報銷。(2)若使一個新項目既能合理收費,又能合理報銷必須履行向市醫保中心進行“新診療項目”申報的手續。在未得到其正式批復,并將該項目列入診療目錄庫之前,這些新項目就是自費項目。(3)近年來,各醫院在經營管理模式上都在不斷探索改革之路,科室成本核算是重要改革方式之一。由于我們現行的諸多診療、服務設施等項目所執行的物價還是十幾年甚至二十年前的定價,與當今的實際勞動力價值、新的儀器設備、實驗試劑等價格存有巨大偏差,造成諸多醫療服務項目雖然收支不平衡甚至負運轉,但又不能取消的事實。這就直接影響到了相關科室的經濟效益,導致在一些醫院中向高收費項目靠攏或掛靠收費等違反物價規定的現象較為普遍。

4.3結論任何一項新的診療項目,在通過多方論證走向成熟,準備用于臨床時,相關科室或個人首先應有物價申報、項目申報、使其合理合法化之意識。醫生對物價原則、合理收費、醫保報銷間的相互聯系模糊不清;導致未與患者正確表明手術的費用報銷性質,造成即付出勞動又未能得到相應價值回報的事實。另者,物價問題是一個有待社會上多方面統籌解決的問題,不能因其有欠合理的地方,就可以忽視現行的物價政策。

5對策

通過上述3個案例及其分析,我們得出總的結論,即圍繞費用糾紛的問題癥結就是一個:自費協議書的訂立。醫生在為患者診治過程中,忽視了費用方面的“知情同意”和“告知義務”。雖然他涉及到了方方面面的醫保政策、常識,但關鍵還是醫療至上,偏廢經濟核算以及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醫老大”思想在作祟,使得一些醫務人員既不重視國家政策,醫保意識淡泊,也不重視自身權益的保護和顧及患者的權益,較少對患者經濟承受能力的關注。

第2篇

據統計,現在定點醫療機構不嚴格執行醫保政策成為了醫保管理的一大難點,部分的定點醫療機構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在執行醫保政策時不按規章制度辦事,經常會出現參保人員掛床現象,小病也住院,未參保者使用參保者的姓名進行就診等情況,這樣就增加了醫保管理難度。也有些醫保定點單位為了增加自己的經濟利益,提倡參保人員使用醫保卡購買除藥物以外的用品,甚至會以打折、贈品的方式鼓勵參保人員。定點零售藥店銷售化妝品、飲品、保健品的現象屢見不鮮,這一類的違規情況在短時間內無法進行制止。再者就是掛床住院套取基金現象,當前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帳戶與統籌基金板塊式的方案,雖然解決了通道式管理時的一些不足,但有些參保職工在門診個人賬戶為零后,經過定點醫療機構來掛床住院,導致門診費用向住院統籌基金轉移支付的情況開始成為新的難題。

2醫療保險管理工作有效措施

第一,在醫保定點單位管理上,醫保管理部門要不斷的進行督察,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并正確制訂規章制度,從根本上防止醫保定點單位的不規范行為。還要對醫保定點單位出售的一些不規范物品,如保健品、化妝品、飲品等,進行下架處理。

第二,在醫保管理政策不斷改進的同時,醫保管理部門要把醫保政策的教育與培訓作為重要任務,盡量讓醫保定點單位與參保者做到自行控制。對醫保定點單位要提倡“合理施治、減少浪費”的原則,認真閱讀醫保制度,為醫保患者提供好的就診條件和質優價廉的藥品,避免不規范的行為出現。對參保者要提倡“不亂就醫,不亂拿藥”的原則,使其了解醫保政策,有原則的使用自己的個人醫療帳戶。

第三,醫保管理部門可以和定點醫療機構商議進行協議管理,因為服務協議可以對醫保定點單位基金有效的監管,服務協議可以頒發在國家勞動保障部的協議文本基礎上,根據當地的基本情況,合理有效的執行。要把定點醫療服務管理措施和管理要求寫在協議里,關于服務協議的內容要嚴格細化,這樣頒發的服務協議才有可操作性,為開展對定點機構的基金監督方面提供法律保障。特別是一些常見現象,例如小病大治、掛床現象、套現情況等都要嚴格規劃,如有故意違規的一定要嚴肅處理。對于服務協議必須要認真仔細的進行細化,這樣醫保定點機構服務工作就有規可依,依規辦事,在違反規定時,也能有據可循,違反規定的機構也可以自行改正錯誤,以至于達到醫療保險的合理運用。

第3篇

護士對入院的參保患者在進行疾病知識宣教的同時進行身份的識別,確保人、證、卡相符。嚴格執行《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四個合理》的原則。自覺遵守醫療保險法,認真審核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對所使用的自付診療項目必須履行告知義務,住院費用應嚴格按醫囑執行并正確計費,對相關的治療及護理內容要有文字記錄;值班護士應掌握患者在位情況及外出檢查的地點,杜絕掛床現象發生。護士應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對所保存的醫療保險手冊按日檢查,做到患者與醫保手冊一致,杜絕冒名頂替現象發生。護士除掌握患者治療與護理情況,更應了解參保患者當日診療費用錄入情況,堅決執行一日清單制度,對患者提出的疑問及時解答,發現錯誤及時更正[1]。

2護士在醫保的審核監督中的作用

在實施醫療保險的過程中,一些個人和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往往采用不正確的態度和行為。護士在實施護理過程中將首先發現,應該及時指出。護士應嚴格執行病案管理要求按順序將出院病歷完整裝訂,根據醫療保險管理要求要對檢驗、放射、病理、超聲等費用進行核對,各項報告不得缺失,保證病歷的完整性;嚴格執行出院帶藥管理要求,避免超劑量計費;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審核應有審批報告,避免過度醫療消費及超前醫療消費行為。參保患者在就醫過程中,隨時可通過意見箱、投訴電話等方式來維護自己權益,定期通過問卷調查方式向參保患者了解對醫護工作的滿意度,并隨時制定改進措施,實施醫患之間雙向監督,不僅起到了相互監督的作用,也達到了更好的溝通與交流;不斷提高服務滿意度。

3護士在醫保信息反饋中的作用

護士的形象代表著一個醫院的文明服務。是與病人接觸最早的群體。護士在整體護理過程中,通過有效的溝通交流,為患者排憂釋疑。及時了解參保人員對醫保需求,醫療保險執行過程中存在的不足,醫療保險今后的發展方向。將取得的一手資料通過滿意度調查、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及時反饋給醫保部門,為醫保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可靠依據。

第4篇

醫療責任保險又稱為醫療職業保險、醫療業務責任保險。在歐美一些發達國家,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幾乎高達100%,而且費用相當昂貴,保險費通常是醫生收入的10%—30%左右。目前美國的醫療責任險的理賠率在80%以上,最高賠償額超過百萬美元,而醫療糾紛發生率僅為7%,其原因是醫生都有醫療責任保險,一旦出現醫療事故或差錯,保險公司就會及時介入,承擔糾紛處理與經濟賠償的責任。醫療責任險屬于行業強制性的、每個醫生必備的常規性保險,它不僅是一項保障,更是一種約束。國外的保險公司對此險種的開辦抱有積極的態度,他們認為這是一種履行社會責任的表現,能保障國家醫療系統的順利運轉,維護醫院、醫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權益,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也是一筆優厚的無形資產。

一、我國醫療責任保險開辦的情況

醫療責任保險,在我國由于受到經濟水平、法律制度、保險意識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尚處于起步階段。上個世紀80年代末期,個別地區開辦了地方性的醫療事故責任保險。真正大規模地開展此項業務,始于2000年1月,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內推出了“醫療責任保險”;之后平安、太平洋、天安等保險公司也相繼開辦了此項保險。但該保險推出已兩年多,投保并不踴躍,存在不少障礙,部分醫療機構人員的觀點代表醫療界普遍的想法。

1.醫院地位高,敗訴幾率小

在執行舊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10多年間,醫療機構一直處于強勢地位。首先,在事故鑒定方面,過去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單獨組織鑒定,這就造成了“老子給兒子”做鑒定的局面,鑒定人員中甚至就有事故醫院的專家,鑒定結果的公正性便會大打折扣;其次,患者對醫療事故缺乏鑒別力,而且取證難。醫學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使醫患雙方處于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醫生在診療過程中出現了技術性錯誤,只要不是致命的,患者一般也意識不到。就算懷疑院方有問題,也會因為拿不到相關物證而無法。讓一個外行在短時間內掌握醫學專業知識,還要大量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在病歷書寫龍飛鳳舞,而所有病情記錄、化驗結果、單證材料又都保存在醫院的情況下,患者如欲在法庭上勝訴,簡直比登天還難。難怪曾有大夫感慨道:“以前我們很少輸官司,如果輸了,也是因為醫院內部有人向患者通風報信。”第三,司法方面也幫了醫療機構不少忙。以往的民事訴訟都是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醫療訴訟也不例外。醫院接觸并提供證據就比患者容易得多,當然就更方便說服法官,也就難怪醫院無所畏懼。此外,缺乏既懂法律又懂醫學的律師幫助患者出謀劃策,也是患者勝訴難的另一原因。醫院成不了被告,即使成了被告也輸不了官司,哪還有風險可言,投保醫療責任保險也就沒有必要了。

2002年4月1日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2002年4月14日由國務院頒布,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事故的含義、醫療機構的責任、醫療事故的鑒定、爭議的解決方法等都做了重新界定。例如:醫療事故由三級增加到四級;明確和擴大了患者的知情權,病人可以復印病歷;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處于中立地位的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進行獨立、客觀的工作,使這一程序更加透明、合理;如果患者認為醫政部門有“偏袒”嫌疑,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上述新法規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利益,有助于公平、公正、公開地處理醫患糾紛與事故,使患者的權益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這也意味著今后醫療訴訟案可能會激增,而且訴訟中患者打贏官司的可能性會相應增加。

2.賠償金額少,風險可自擔

在一起復雜的醫療糾紛中,患者最關心的就是最終的賠償金額問題,這也是整個醫療事故處理的核心問題。長期以來,確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根據國務院1987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各省市制定的《實施細則》。一般一級事故的賠償額只有3000元左右,最高也在2萬元上下。對于受害者,這一金額在當時可能還算是一個不小的數字;對于醫院,覺得這一標準也還可以承受。一年甚至不到10萬元的賠償,卻要多交幾倍的保費給保險公司,實在劃不來,因此也就沒有風險及保險的壓力。例如在2002年新法規公布之前,北京市有179家二級以上醫院,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只有12家;河北省有醫院4500多家,投保率只有10%左右。有些醫院特別是甲級醫院認為自己的事故率很低,即使發生也是小金額的賠付,院方完全可以自擔。但凡事都有“萬一”,過去無事故并不能說明未來、永久無事故,即使是三甲醫院,其從業人員也可能有“百密一疏”的時候,況且目前已有法院判賠290萬元的醫療事故(湖北龍鳳胎兒腦癱案)出現。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對人的健康、生命價值認識的改變,幾千元、幾萬元的賠款已經完全不能滿足解決醫療糾紛的需要,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地區。新《條例》中對醫療事故賠償詳細羅列了11項內容,并首次增加了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受到了患者及其家屬的普遍歡迎,但在醫學界卻掀起了軒然大波。我國的醫療機構多數還是非盈利性單位,以后,一起事故十幾萬元、幾十萬元的賠償可能會屢見不鮮,讓肇事醫生掏腰包根本不可能,醫院的經濟負擔也會陡增,而且判賠金額的不確定性也給醫務人員帶來了沉重的精神壓力。醫院、醫生恐怕以后再也不會因為賠款少、風險小而無動于衷,畢竟約束醫方的法規已經開始逐步完善,患方尋求權益保護的意識已經普遍覺醒,途徑也越發通暢。

3.風險保障少,保險交費高

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2000年1月實施的《醫療責任保險條款》,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醫療事故每人最高賠償10萬元,醫療差錯每人最多承擔5000元的賠款。保險費根據醫院病床數和不同風險崗位的醫務人員數交納。據北京一家擁有一千張左右病床的三甲醫院負責人介紹,按規定他們醫院一年要交納將近40萬元保險費給保險公司,這是很大的一筆支出,而2001年該醫院才賠了4.8萬元,這就產生了保險是否值當的問題。從保險賠償角度看,醫療機構認為10萬元的額度也很低,真要出了大事故,保險公司還是不能把全部責任承擔下來。當然,無論是保險范圍還是收費標準,保險公司都是參考了1987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新產品初期投入的成本以及其他相關因素而制定的。

隨著新法律法規的出臺,百姓維權意識的提高,加之目前醫療事故與糾紛的日趨增多,醫療損害索賠數額的加大,醫療機構對于自身風險的認識有所提高,化解風險的要求就顯得尤為迫切。為了及時配合2002年9月1日實施的新《條例》,在總結了前兩年的保險經營情況并結合了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建議和意見之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對原有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進行了適當的修改,新產品將更加貼近市場需求。大概而論,醫療責任保險的主要內容包括:

被保險人:依法設立、有固定場所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均可參加此保險。醫院投保后,其正式在職醫務人員將自動獲得保障。

保險責任:被保險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外還承擔一定限額的法律訴訟費用。

責任免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的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的損失;以及明顯不屬于職業責任保險應當保障的范疇的損失。

索賠程序:當發生醫療事故時,患者或其家屬向醫療機構索賠,然后由醫療機構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向保險公司索賠。

賠償處理:有三種方式:(1)賠償金額可由患者、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三方協商確定;(2)由仲裁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裁定、調解確定;(3)由法院判決確定。

除此之外,醫院和醫生關心的損害賠償金額也根據新《條例》的規定有了較大提高,從而使保費水平趨于合理。

二、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

1.轉嫁執業風險,減輕財務負擔

俗話說“人無完人”,即使是醫術再高明的大夫,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證在從業當中不出一絲差錯,尤其是在外科、婦產科等具有高風險性科室工作的醫護人員。根據美國保險行業的統計,醫院的婦產科是比較容易引起法律訴訟的科室之一。1982年到1998年期間,美國各大醫院為此支付的保險費用增長了167%;2001年上升了12.5%。婦產科醫生作為被告的訴訟案,賠償額往往驚人。1999年的賠償額平均為349萬美元。由于所接觸的病情的特殊性、復雜性,醫生一旦發生疏忽,就會造成患者身體上的傷殘、疾病、死亡和精神傷害。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務院2002年9月1日實施的新《條例》第51條明確了11種賠償項目及標準;第52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新《條例》大幅提高了醫療事故賠償金額,而且首次增加了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由此可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可以減輕醫院的財務負擔,醫療機構只要交一定的保險費,就可以得到十幾倍、幾十倍的風險保障,從而保障了醫院經營的穩定性和營業秩序的正常進行。

2.解除后顧之憂,提高業務水平

醫生的醫術之所以能不斷提高,主要是依靠大量的臨床實踐,只有多接觸各種各樣的病例,積累了相當的經驗,才能做到心中有數,手下有準。特別是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年輕大夫,更需要這方面的鍛煉。一名優秀的醫生,不僅在于7年、8年基礎醫學理論的認真學習與研究,更為重要的是在活生生的患者面前,如何處理而使他們轉危為安,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難問題、突發事件或急診狀態。在新《條例》出臺之前,醫務人員還沒有過多的心理顧慮,只要患者前來求醫,本著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都盡其所能地進行救治,只要有一分的希望就會付出十分的努力。然而自從宣布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以及加大事故賠償力度后,醫務界的不少人士表現出了擔憂甚至恐懼的心理。因為有些醫療事故的發生并不是醫生本身的過錯,而是由于患者情況特殊所致,不進行救治就會死亡,但進行救治就可能出現意外。以后患者或其家屬可以輕易提訟,張口要求高額賠償,哪一個醫生還愿意再冒風險接收高危病人,嘗試新式療法,醫學何以得到進步?這種情況不得不引起人們的關注。

引進國際通行的醫療責任保險,讓醫生放開手腳去救治病人,這才是一條必由之路。在這個實踐性很強的行業,如果醫務人員整天擔心出事故、患者或家屬會鬧事、法院會重判,為了保護自己,他們會自然而然選擇保守做法,“大病小治、重病輕治”,最終受害的還是無辜的患者。因此給醫生吃“定心丸”,不僅可以排除其雜念,激勵他們增強醫療安全意識,勇于知難而上、改革創新,提高業務質量,促進醫學技術水平的不斷發展,而且可以增強患者的信心,積極配合醫生進行治療,早日康復,畢竟醫患雙方的目的是一致的。

3.減少醫患糾紛,增強公眾形象

醫療糾紛已經成為消費者投訴的10大熱點之一,因為輕者它妨礙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重者則剝奪了公民的寶貴生命。醫療糾紛的大量涌現,不得不讓人們感到焦慮,特別是糾紛案逐漸升級,甚至出現命案。典型的例子就是2001年7月10日湖南中醫學院附一醫院的血液病專家王萬林,被他親手醫治的患者,在治療達不到預期效果的情況下,殘忍地殺害了。盡管醫患矛盾在醫院里一直存在,但演變為殺人事件,是醫生們無法想象和接受的,它為迫切解決醫患糾紛和保護醫生生命安全敲響了警鐘。

據國外的保險同行介紹,他們的醫生和患者也會有摩擦,但情節很輕,更達不到使用暴力的程度,因為患者來醫院的目的是尋求救治而不是尋釁滋事。目前國外保險業已經很完善,醫院買醫療機構責任保險,醫生買醫務人員職業責任保險,患者買醫療、住院意外事故保險。一旦出現問題,彼此都有默契,如果達不成共識,就找各自的保險公司,按程度分擔責任。大吵大鬧、拳腳相加于事無補,反而會更加耗時耗財。

當前國內醫療機構的負擔很重,既要保障自身的生存發展,又要努力提供優質服務,還要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此外牽扯大量精力的醫患糾紛也讓各家院長頭疼不已,不僅嚴重影響了醫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妨礙了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甚至危及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加之新聞媒體的大肆渲染,具有導向性的報道,也將醫院推向了風口浪尖。保險公司的介入,也就是社會其他力量的介入,可以在矛盾日益激化的醫患之間起到一個“緩沖器”的作用。保險公司可以和醫院組成一個事故鑒定小組,一旦發生矛盾,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及時參與其中,從第三方的立場做好醫患雙方的協調工作,幫助找到一個既讓保戶(醫院)滿意,又保障了患者利益的最佳方案。盡量避免訴諸法律,一是可以維護醫院、醫生的聲譽,因為作為專業技術人員,他們極其忌諱與職業訴訟聯系在一起;二是漫長的訴訟程序對于任何一方都會造成身心疲憊,而最后的結果可能是兩敗俱傷。只有讓醫院領導、主治大夫從繁雜的糾紛處理中抽身出來,他們才可以將大量精力投入到醫院管理、鉆研技術、提高質量上去。由此為醫院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顯而易見的。醫院糾紛少了,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高了,醫生的工作態度也由消極轉為積極,患者情緒也由抵觸變為合作,這種良性循環,才是醫、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標。

第5篇

在《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當中有明確指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證據、依據,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與保管期限》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確保歸檔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偽造、篡改。對于進入醫療檔案管理內容的類別可以劃分為永久性和定期性兩大類,其中定期保管類當中又分為10年、30年、50年、100年等幾小類。而對于上述的各種社會保險業務的檔案在管理過程中都是具體依據國家所頒布的《社會保險業務材料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相關要求進行執行。因此,一名從事醫療檔案管理的從業人員,要想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及服務水平,就必須要明確自己所從事行業的相關工作內容是什么。通過認清與掌握自己的工作范疇,工作內容,才能更為有效地提高社會服務水平。

二、以對醫療檔案前期文書的處理為切入口

從醫療檔案管理的角度來看,檔案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是實現有效檔案管理的重要前提。要使檔案規范、標準,必須先解決好公文制發。而完成這一環節,做好前期的文書處理是重中之重,也是檔案管理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實現的重要基礎。醫療保險檔案管理主要是對參保單位或者個人權益的真實記錄,是參保個人所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記錄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保障一生”是我們醫療檔案管理的核心目標,也是反映社會保險事業不斷發展的寶貴資料與重要的歷史憑證。公文本身質量的高低將直接影響檔案質量,也將制約日后檔案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因此,我們在公文制發中必須要注意解決好規范化、標準化問題,以提高檔案實體質量,為檔案工作實施規范化、標準化管理打下牢固的工作基礎。對于將成為檔案的公文文本載體的質量上一定要注意,其中幅面的尺寸規格上就要求統一化,這樣做的好處便于裝訂。另外,文書的標題是否是準確的,主送單位與抄送單位是否準確齊全與否,還有落款是否與公文一致,簽發的手續有無。以上所提到的種種都是提高醫療保險檔案管理工作有效性所應該關注和重視的內容。

三、以醫療檔案管理的信息化發展為切入口

案卷質量的高低將會直接影響到檔案工作規范化、標準化的推進。實踐證明,案卷在材料的收集過程中能否做到準確、具體及系統性,都將影響我們醫療檔案管理工作有效性的提高。隨著,互聯網信息時代的到來,各行各業都試圖利用這種新技術推動自身的發展。醫療檔案管理工作也同樣如此,未來的檔案管理必將是以信息化模式為主體。目前,越來越多的案例已經證明傳統意義上的檔案管理已經暴露出其所存在的弊端,例如手工的收集、整編、管理與查閱上呈現出的工作量大、效率低、費時費力等問題。相反,實施信息化的檔案管理之后,我們的工作人員就可以從繁重的工作中脫身,而不在充當打字員與保管員的角色了。

四、以對檔案管理工作正確的認識為切入口

第6篇

1、醫療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措施有待多元化

負債經營一直都是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經營的特點之一。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醫療保險基金面臨著巨大的經濟壓力。目前,我國一些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單位的保值增值意識不強,在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時積極性不高。根據社保基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社保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每天收納的保險基金必須全部上繳財政專戶儲存賬戶。然而,在目前的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專戶儲存賬戶活期資金較多,定期資金較少。我國社保基金財務制度還規定:存儲在財政專戶的社保基金除了預留相當于兩個月的周轉金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定期。在實際執行中,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債的較少,多數轉存為定期,這種單一化的保值增值方式嚴重影響了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此外,政府給與醫療保險基金許多優惠的利率政策,但是這些優惠政策的具體落實情況并不樂觀。

2、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有待提高

2014年末,蘇州某公司收購五家醫保定點藥店,通過雇傭群眾演員空刷醫保卡的方式,利用五個月的時間騙取醫療保險基金近20萬元。這類現象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也反映出我國在醫療保險基金監管上存在的漏洞。定點醫療單位作為醫療保險的載體,受到利益的驅使,通過各種不正當的手段(如虛假延長住院時間、醫保定點藥店偷賣各種不符合報銷規定的生活用品等)來謀得自身的經濟效益。相關單位在這些問題的處理和監管上缺乏強有力的措施,沒有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此外,從醫療保險基金內部管理來說,欠缺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一份近期的調查報告顯示,65.7%的基層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單位的內部控制流于形式。比如,有些單位存在著一人多崗的現象,有些單位則沒有具體的量化考核措施等。從對醫療保險基金的外部監管來看,目前對于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管呈現出“輕外部監督以及社會監督”的現象,醫療保險基金運作的透明度問題正是這一現象的具體體現。

3、醫療保險基金預算管理有待進一步實施

至2010年,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基金管理也逐漸向綜合性管理發展,預算管理的重要性也就凸現出來。在整體管理過程中,醫療保險單位的預算管理缺乏明確、詳細的管理細則,使得預算管理的具體工作缺乏方向性。在具體工作中,預算編制往往缺乏一定的政策性和預見性,對于我國公民收入分配等各方面數據的考慮較少,因此呈現出粗放式的編制思路。在執行過程中,隨意性較大。有的單位隨意變更預算科目或者資金用途;有的管理單位違反財會相關規定,延緩收入或支出的確認等。由于不重視醫療保險基金預算管理的考核與激勵機制,其管理效果更是大打折扣。

4、醫療保險基金基礎性管理工作有待完善

醫療保險基金的基礎性管理工作主要從兩個方面來講:一個是內在的員工專業素養的提升,一個是外在的管理制度的完善。醫療保險制度以及基金運作的不斷改革都需要參與基金日常管理的員工能夠及時接受新的思想以及操作知識。但是,由于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單位的工作性質較為穩定,一些員工忽視了自身專業素質的提高,一些單位也缺乏對相關方面素質的針對性培養,無法為基金管理提供全面的人才。在日常管理中,一些基層單位缺乏嚴格的管理制度,無法為日常基金管理信息公開、來訪人員咨詢、辦理報銷手續等各項工作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導致一些社會人員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制度產生誤解,同時也降低了基金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思考

1、組合醫療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充分利用國家優惠政策

醫療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對于提高基金本身的抗風險能力以及保證醫保體系的正常運作有著重要的作用。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單位應當在解讀國家相關政策的基礎上,不斷探索穩妥的保值增值渠道。首先,遵循安全性,進行多元化的投資。根據現資組合的相關理論來看,多元化的投資組合可以達到“既定收益水平下承擔風險最小”的狀態。醫療保險基金的投資要大膽實現低風險低收益(國債、銀行存款等)以及高風險高收益(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金融債等)的投資方式的組合。同時,不斷拓展基金投資渠道。有的單位提出可將基金投資于地方基礎設施建設或者購買地方政府發行的基建債券等。其次,遵循流動性,合理控制各投資方式之間的比例。以某基層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單位為例,該單位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率、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等各種數據為基數,通過方差模型等經濟分析方式來計算出各種投資之間的比例。結合單位的具體運轉需求,合理分配投資比例,以獲取股息、利息為收入,而不是以買賣差價為投機收入。最后,要充分利用國家對于醫療保險基金各種投資方式的優惠利率計息政策,在計算收益或者進行投資組合時,不能忽略該因素在其中的影響。

2、從定點醫療單位、單位內部監督及外部監督三個方面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管

首先,要加強對定點醫療單位的監督。政府應當加大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完善對違規操作行為的處理程序,并加大處罰力度,不能僅僅停留在經濟處罰上。此外,還要加強日常的監督管理。以河南省某縣級市為例,為了治理醫保定點藥店違規刷卡的行為,構建“大眾監督員監督管理體系”,不定期對其工作場所進行突擊檢查,并通過暗訪買藥人員了解藥店是否存在違規刷卡現象。在近一年的檢查過程中,發現11.5%的藥店違規操作,對其進行了嚴厲的處罰。為了調查醫療單位收費情況,組建了“專家審核監督管理體系”,定期審核病人病例以及相應費用,并將結果在醫療單位之間進行公示,起到相互監督的作用。其次,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單位要不斷完善基金監管制度,規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以及使用的制度化、規范化。通過嚴格構建支付、使用等程序的內部控制制度(如嚴格行政審批、合理進行崗位安排等)來做好單位內部的基金監管活動,并就可能發生違規現象的工作環節設置風險評估環節,將違規支付、使用或者挪用基金的行為扼殺在行為開始之前。最后,實行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情況信息公開制度。歐美一些國家在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情況的公開方面做的相當完善,它們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統,也有完善的信息公開平臺。我國可以借鑒這些國家的信息公開體系,從信息系統、公開平臺、舉報反饋等方面構建醫療保險基金信息公開體系,保證社會監督的威懾性。

3、規范化、精細化的開展醫療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工作

健全的醫療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可以合理的反映出一定時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劃的規模,也是控制醫療保險基金收支以及考核基金日常運營業績的具體依據。從規范化的角度來看,醫療保險基金的預算管理涉及的部門較多、程序復雜,管理部門應當將預算管理的具體執行程序進行規范化,通過文件形式來呈現,給員工的具體工作形成指引,避免出現執行過于隨意的現象。從精細化的角度來看,醫療保險基金的預算管理應當涉及到每一個基金管理環節。有的基層單位在具體開展預算管理工作中,按照單位內部各管理部門的工作來劃分,針對每個部門不同的工作來設置預算編制、監督和控制預算執行、制定預算考核與激勵機制,并進行事后的預算差異分析,逐漸自成體系,形成良性循環。值得注意的是,醫療保險基金的預算管理涉及到國民的基本醫療質量,因此精細化工作開展的前提是要有科學、準確的預算數據。單位要充分收集和細化指標數據,進行多角度的數據統計(如可以以不同的分析指標作為角度;也可以從宏觀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參保結構以及微觀預算編制科目的需求、費用組合等作為統計角度),為預算管理后期精細化工作開展奠定科學的基礎。

4、加強基礎性管理工作,為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提供堅實的保障

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單位應當重視員工專業素養的提升,為員工知識更新和技術更新提供良好的氛圍,為單位管理提供全面發展的人才。某市為了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單位的工作效率,全面開展員工培訓工作,使員工對基金籌集、使用、支付等各個流程有一個綜合的把握,并對醫療保險基金的預算管理、投資分析、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等配套管理制度進行相應的剖析,旨在使得員工打破工作的局限性,對整體工作進行綜合把握,提高管理工作效率。一些基層管理單位則通過與專家、學者進行溝通來解決管理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構建管理人才庫。在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應當秉著“提供優質”服務的理念進行嚴格管理,對一些常見的咨詢問題或者新的政策法規要及時進行整理和公示,將服務反饋以及投訴工作切實付諸實施,使其真正發揮作用。

三、結論

第7篇

[摘要]對因醫療意外引起的醫療糾紛,法院依據法律關于公平責任原則的規定判決由醫患雙方分擔責任。這種風險分配模式存在不足之處,無法達到良好的經濟及社會效果。為此,應當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其理由是:醫療意外可以納入保險制度所指稱的危險范疇;針對醫療意外設立保險制度符合一般保險制度對危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補償的目的;設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有效應對風險分擔模式所未能解決的問題。具體構建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即:促使全社會形成關于醫療意外的風險意識;借鑒在交通運輸行業實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成功經驗;設立醫療意外風險保障基金。

一、案情簡介

1999年4月13日凌晨6點,患者時某來到青湖衛生院求醫。經當班醫生診斷為普通感冒。因為是急診時間,醫生按規定沒給她打青霉素,而給她開了丁胺卡那霉素進行點滴治療。但一瓶丁胺卡那霉素還未掛完,時某就臉色青紫,呼吸急促。經醫生及時搶救無效后死亡。尸體解剖結果表明,時某是特異體質致藥物過敏死亡。患者家屬于2002年5月訴至縣法院要求賠償。訴訟中經連云港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此為非醫療事故。法庭審理后認為,雖然被告在對受害人時某的診療搶救過程中沒有過錯,但由于時某的死亡與衛生院的診療行為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雙方應按照公平原則各自承擔50%的責任。一審判決衛生院賠償原告209460元。衛生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二、法院判決的依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醫療意外引發的醫療糾紛。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不同。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由于存在醫方的過失,依照侵權行為法的過錯責任原則,當然應由其承擔責任。而在醫療意外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活動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患者出現不良后果的損害事實,但這不是出于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由于醫方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因此不能依據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其承擔責任。對患方(即患者及其親屬)來說,也不存在他們在醫療意外中的主觀過錯問題,因而也不可能要求他們承擔過錯責任。由于醫患雙方均無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法院就此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由本案醫患雙方當事人對損害后果分擔責任。

三、雙方分擔醫療意外風險模式之不足

法院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醫患雙方共同對醫療意外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負責,實際上即是將醫療意外的風險分配由醫患雙方共同承擔。這種風險(責任)分配模式在法律上有一定的根據,但就其在實際應用中的經濟和社會效果而言,尚有一定的不足之處。

從經濟效果來看,其一,對患方來說,患方自行承擔一部分損害后果,意味著他將承受起一定的經濟負擔。這種經濟上的負擔非屬于家庭計劃之中,是一種額外的負擔,會對患方正常的生活造成沖擊。對某些患者及其家庭來說,更會使其生活難以為繼。而醫療意外是直接作用于人的身體造成危害,一旦發生,損害后果通常會比較嚴重。對此問題,風險分擔模式并沒有加以考慮。其二,對醫方來說,醫療意外是醫療活動中客觀存在的現象,無法根本克服。如每一次醫療意外都要醫方承擔一定的責任,作出一定的經濟開支,累計起來將是一筆沉重的經濟負擔。據江蘇省對醫療糾紛所作的一次調查顯示,只有25%左右的醫療糾紛的真正起因是醫療事故。因此,依據公平責任原則要求醫方就醫療意外分擔部分責任,盡管不是全部責任,累計起來也將使醫院難以承受。如何面對這種狀況,風險分擔模式也沒有觸及。

從社會效果來看,其一,對患方來說,如個人及家庭難以消解這種經濟負擔,影響了個人和家庭生活安定,則會增加社會救助的負擔。其二,對醫方來說,負擔難以承受的累計而至的巨大經濟開支,必然會影響醫療單位的生存和發展;而且會使醫務人員因怕擔風險,不敢大膽實施正常的醫療手段,不敢采用醫療新技術,只得采取自衛性醫療措施。這顯然不利于醫療技術水平的提高,將阻礙整個國家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對患方群體及整個社會都不利。其三,風險分擔模式對醫患雙方所關注的經濟負擔問題未加考慮,雙方間的糾紛并未從根本上消除,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四、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的思考

法院依據公平責任原則判決由醫患雙方分擔責任,只是在醫患雙方間對醫療意外風險的承擔作出了劃分,尚留有諸多不足亟待完善。必須設計其他解決方案與之配合應用,以期能更好地應對風險,從根本上解決醫患雙方間的糾紛。為此,應當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理由如下:

第一,醫療意外可以納入保險制度所指稱的危險范疇。“無危險則無保險”,危險的存在是構成保險的第一要素。它具有如下四個特征:危險發生存在可能、危險發生時間不能確定、危險所導致的后果不能確定、危險的發生并非故意造成的。醫療意外是醫方無法預料和防范的意外事件,在正常的醫療過程中存在著發生的可能;人們并不能確定醫療意外發生的具體時間;醫療意外造成了病人人身損害,但造成多大損害人們事先也無法預料,損害后果不確定;醫療意外也不是患方或醫方故意造成的危險。由此可見,醫療意外,作為一種危險,符合保險危險的四個特征,屬于保險危險的范疇,可以作為保險制度適用的對象。

第二,針對醫療意外設立保險制度符合一般保險制度對危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補償的目的。“無損失,無保險”,一般保險的機能在于進行損失補償,保障社會生活的安定。在醫療意外所致的人身傷害事故中,其后果不僅是一個生命的結束或健康受到損害,而且由此還必然給本人或他人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醫療意外保險制度雖然不能填補前者,卻可以填補后者,由此而減輕或消除醫患雙方的經濟負擔,維護雙方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這符合一般保險制度的目的。

第三,設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地應對風險分擔模式所未能解決的問題。保險基本理論認為,任何社會成員都面臨著因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遭受損失的危險,單個人對付自然力量或者外界力量所造成損失的能力,十分有限,只有集合眾人的力量,才能消除單個人抵御自然或者社會風險所存在的不足。在這一保險理念之上建立起來的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將醫療意外的風險分散于患方群體乃至整個社會中,比單純的醫患雙方分擔風險的模式,自然有更強大的能力來消化醫療意外造成的損失、消除醫患雙方所承受的沉重經濟負擔。最終,可以起到化解雙方間的糾紛,保障患方個人及家庭生活安定,保障醫方正常的生存、發展,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等良好的社會效果。

第四,還需指出的一點是,醫療意外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還是促進醫學科學進步、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動因之一。通過正確面對醫療意外,認真總結分析,推動了醫學科學的進步、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而這些又能使后來的患者和整個社會獲益匪淺。因此,充分利用各方和全社會的力量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不僅僅是消極化解式地應對風險,它還體現了人類社會共同應對意外災害、保障自身安全、促進自身發展的積極意義。

五、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的構建

構建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首先,促使全社會形成關于醫療意外的風險意識。這是建立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的重要基礎。現代醫學的發展越來越有利于人類健康,人們對醫學的信心和期望、對醫者的依賴和要求越來越高,再加上媒體中的一些片面報道,使得人們的思想上有一個誤區,即認為醫學已經無所不能。事實上,現代醫學仍處于不斷發展之中,所面臨的難題依然很多。它并不能根本杜絕醫療意外,因此,有必要糾正人們認識上的偏差,使人們對現代醫學的現狀有清醒認識,形成“治病存在風險”的普遍觀念,為構建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奠定堅實的基礎。

第8篇

1998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簡稱《決定》)之后,補充醫療保險開始引起廣泛的關注。本文是我們對補充醫療保險問題的一些初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什么是補充醫療保險

我們認為,對補充醫療保險可作如下界定:第一,從其產生的直接現實背景看,補充醫療保險是在整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中或者說是在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現象。這種現象源自一些效益好、實力強的行業在參加地方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后,因不愿降低原有的醫療保險水平而采取的一種適應性對策。第二,從社會保險的原理出發,可以說補充醫療保險是一種自愿性的輔助醫療保險。它產生的需求基礎為,用人單位和個人因其經濟收入的增加,為了抵御高額醫療費用風險而自愿投資的行為。補充醫療保險的功能在于,分散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承擔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和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以外個人自付高額醫療費用的風險,發揮風險再分散的作用,是基本醫療保險的一種補充形式。

二、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目前,我國已出現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國家對公務員實行的醫療補助

根據《決定》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這種醫療補助政策實際上就是適用于公務員的一種補充醫療保險。實行這種補充醫療保險的目的在于,保障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水平與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2.社會醫療保險機構開展的補充醫療保險

這種形式是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強制性參保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開辦的自愿參保的補充醫療保險,其保險起付線與基本醫療規定的“封頂線”相銜接,對部分遭遇高額醫療費用的職工給予較高比例的補償,可真正起到分散風險,減輕用人單位和患病職工負擔的作用。由于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繳、管理和醫療費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這種形式不失為解決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問題的一個好辦法。執行中應注意的是: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基金間應相互獨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時應當積極擴大補充醫療保險的投保規模以提高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

3.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

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分為兩種情況:(1)由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補償高額醫療費用的補充醫療保險,如廈門模式。“基本醫療保險”的“封頂線”即為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的起付線,起付線以上的高額醫藥費由商業醫療保險承擔,但商業保險公司一般仍規定有一個給付上限,如每年的補償金額不超過15元萬人民幣或20萬元人民幣。目前國內部分商業保險公司已經積極地介入了補充醫療保險市場,但由于高額醫療保險(即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的風險較大,管理難度高,目前僅有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在某些地區進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計商業保險公司大規模地承保此類業務還有一個過程。(2)目前各大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針對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險”、“癌癥保險”和“津貼型住院醫療保險”也能為職工超過“封項線”的高額醫療費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償。這種補充醫療保險與以上三種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不同,它不具有社會保險的性質,是純粹的商業保險。迄今為止,它尚未形成大的氣候。但從廣義上講,它也不失為一種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三、補充醫療保險的性質

如何看待補充醫療保險的性質?我們認為,如果給我國目前的補充醫療保險定性的話,可以說,它仍然屬于社會保險的范疇。首先,在從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醫療保險到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醫療保險過渡中,補充醫療保險具有代替原醫療保險部分功能的作用,即它可以彌補因降低原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而產生的保障缺口。這種替代性的原理在于,維持國有部門職工原有的醫療待遇水平基本不變。因此,可以肯定地說,一個地區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情況將直接影響到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是否能夠順利推進。

從一些地區的情況看,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直接目的在于,解決職工超過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問題。其實質是,通過補充醫療保險預防職工因醫療費開銷過大而影響其基本生活。而這恰恰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功能,即當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受到影響時,能夠從社會保險制度中獲得物質上的幫助。因此,我國現階段補充醫療保險的作用與社會保險的功能是一致的。再次,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地區的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險費直接來源于基本醫療保險金。例如,廈門市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來自職工個人醫療保險帳戶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以及當地職工醫療管理中心。又如,威海市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出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的個人帳戶。總之,產生于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各個方面,包括立法資金的籌集、待遇給付和管理等,均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著天然的、無法割舍的內在聯系。今后對補充醫療保險的設計,必然要直接受制于整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走勢。

四、補充醫療保險的特點

1.相對的自愿性

補充醫療保險不宜搞成強制性的制度。這是由經濟收入的差距而導致的有支付能力的醫療需求的多樣性所決定的。應當讓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自愿參加、自愿選擇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和產品,滿足自身有支付能力的醫療需求的多樣性。但是,這種自愿性也是相對的。從醫療保險費用負擔的角度看,補充醫療保險實質上是將原醫療保險中的一部分切下來,轉移至補充醫療保險。對于無力承擔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它是自愿的。但對于公職人員和那些壟斷國家資源而具實力的行業以及經濟效益好的企業來講,簡單地說補充醫療保險是自愿的還是強制的,并無太大意義。因為,對于這些單位及其職工來講,補充醫療保險是其整個醫療保險的必要的組成部分。在這些單位內,補充醫療保險不過是社會保險范籌內的醫療保險的另一種形式。對于這些單位來說,選擇補充醫療保險的自愿性的背后是一種必然的強制,對于這些單位的職工來說,補充醫療保險是一種受歡迎的強制性保障制度。

2.福利性與非福利性并存

一方面,當用人單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時,對其本單位的職工而言具有福利性,體現了一定的公平性。用人單位通過給其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為職工提供一定的福利。這種福利可以增強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凝聚力及職工對單位的歸屬感,調動職工為用人單位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社會范圍內,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他們作為個體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又具有非福利性質。也就是說,相對于基本醫療保險而言,它不具有社會公平性。它要體現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受益的原則,即體現在一定范圍內的效率優先原則。同時,它也嚴格遵循等價交換原則。補充醫療保險機構通過在國家確定的補充醫療保險籌資水平內設計多種繳費率的補充醫療保險產品,與參保人之間維系一種經濟利益關系。按照補充醫療保險合同規定的內容,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關于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模式

我們認為,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同樣都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它應當在國家相關的法規和政策的原則規范和指導下,以用人單位為直接責任主體來建立。關于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機構,我們認為,應當利用已有的資源,盡量降低成本。同時,鑒于補充醫療保險的初級階段性,可以允許考慮選擇以下方式。

1.可以將補充醫療保險分為三個管理層次。第一,有關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立法和監督由政府有關部門承擔。第二,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經辦業務由社會承擔,即目前的社會保險事業經辦機構負責。該機構是社會保險政策和法律的執行機構和具體業務經辦機構,其主要職能包括:基金收繳、待遇給付、基金管理等。這類機構是現行社會保險體系中已經存在的管理機構。在下一步的社會保險立法中應當將其主要職能進一步規范。該機構應當具有法律上的經辦獨立性和經辦的非盈利性。第三,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可由其經辦機構委托保險公司或其他有經營許可的金融機構具體運營補充醫療保險的基金。但是,法律要將此種運營置于社會保險監督管理的統一體系之下。

2.還可以考慮另外一種方式。我們稱之為廈門模式。這種模式也分為三個管理層次。所不同的是,補充醫療保險的待遇給付業務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從廈門的情況可以看出,商業保險公司和社會保險機構之間存在兩重關系:一是,商業保險公司執行社會保險機構的政策;二是,由于商業保險公司的盈利性,其并不總是完全被動地執行社會保險機構的指令。例如,關于補充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賠付標準、賠付最高限額的調整,要經過社會保險機構與商業保險公司的協商和當地人民政府的批準。

六、國家在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中的角色

1.加緊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和立法

雖然目前整個基本醫療制度改革剛剛啟動,補充醫療保險在全國。范圍內也只是在少數地方進行探索或試行,實踐經驗還不多,要對補充醫療保險作出很到位的規范有難度。但考慮到全面啟動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用人單位和職工為減少個人的醫療風險,對補充醫療保險的呼聲勢必會越來越高,要求會越來越強。可以預計,補充醫療保險將會在較短的時間內迅速擴展。補充醫療保險的推進是繼基本醫療保險啟動之后的必然需求,它建立的早晚和成熟的程度直接影響到整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進程。因此,中央政府可以考慮加強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研究和理論研究,結合對少數地區的實踐經驗的總結,盡快對補充醫療保險作出法律規范。否則,若各地作法不一,形成既得利益后統一的難度將會增大,而且還會影響補充醫療保險本身的發展。

2.補充醫療保險需要國家的政策支持

國家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支持主要體現在財政和稅收政策方面。補充醫療保險在緩解廣大職工心理壓力、減輕職工醫療費用負擔、維護社會安定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政府應當鼓勵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允許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數額內,為職工辦理補充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個人繳費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一些特定的行業可以允許用人單位以低檔所得稅率從利潤中列支一定數額作為補充醫療保險費用。

第9篇

關鍵詞:醫療保險信息化管理問題分析

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和人們對醫療保健水平要求的不斷提高?醫院信息化建設越來越引起業內外人士的關注和重視。醫療保險管理信息化?指醫療保險的管理通過建立內部及外部的信息管理平臺?實現管理和運作自動化、智能化?從而達到共享信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服務的目的。

1實現醫療保險管理信息化的積極意義

醫療保險管理信息化?不僅是醫療保險發展和生存的需要?而且對實現醫療保險的管理信息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1提高社會的經濟效益?促進宏觀調控?增強競爭力

由于原始的管理體制?無法做到及時跟蹤掌握?導致醫療保險的管理繁雜?效率低下。實現醫療保險的管理信息化?將會大幅度降低醫療保險的管理成本?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有利于社會進行宏觀調控。實現醫療保險管理信息化?將帶動醫療保險管理系統的自動化作業?管理者能動態收集全社會的醫療情況和信息?變醫療保險的終端管理為醫療保險過程環節的控制管理?及時發現醫療保險中存在問題?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將事后管理變成事前管理。

1.2醫療保險信息化建設的完善成為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

醫療保險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安全網和穩定器。由醫療保險體系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特別是我國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存在著地區差異大和發展極不平衡等問題?從總本來看?醫療保險信息化建設經過多年的探索?全國除了為數不多的城市建設相對比較好的以外?大多數城市權得的效果并不理想。

2醫療保險管理信息化建設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2.1醫療保險管理信息化建設的現狀

雖然我國信息化管理起步較晚?但發展速度較快?信息技術水平足以滿足信息管理的需求。目前我國醫療信息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國內各地區中的發展極不平衡?主管領導醫療信息管理知識不足和重視程度不高?信息管理人員水平提高緩慢?流程規范化管理及監督力度不強。規范化管理欠缺及對其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醫醫療保險是利國利民的大事?醫療保險改革的中心思想是用低廉的費用為廣大群眾提供優質的服務。我們醫療衛生費用增長超過國民經濟增長速度?這對于醫院和醫療保險系統都是個很大的挑戰。

2.2醫療保險管理信息化建設存在的問腸

首先,對醫療保險信息化建設的艱巨性和復雜性認識不夠。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設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信息量大、數據交換頻繁?它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狹義上的社會保障至少包括醫療、養老、工傷、失業和生育五個險種、勞動力市場和其它綜合業務。廣義上的社會保障則是涵蓋衛生、民政?社區服務和公安戶籍管理等在內的一條龍服務的現代化社會保障體系?從整個系統建設參與單位來看?在系統建設過程中需要協調信息化建設主管部門、勞動局、衛生局、民政局、藥監局、技術監督局、財政局以及金融部門等各個方面的利益關系。

其次,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實施過多依賴于信息化管理系統。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涉及面廣、金額大、業務量大、政策性強?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只有采用先進的計算機及網絡技術?才能確保系統的安全、可靠?才能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由于應用系統過干復雜使得系統實用性很差?最終也會嚴重影響社保改革的進程。

另外,醫療保險信息化建設盲目追求快速到位的思想。信息化是潮流?但信息化絕對不是一毗而就、一勞永逸的事情。由于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業務紛繁復雜?在數據上既包括參保人員的數據、參保企業的數據?又包括各險種業務和財務的數據?在應用流程上既有橫向并聯又有縱向串聯?同時系統和外界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3完善醫療保險管理信息化的措施

加快對醫療保險信息化管理人員的培養。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機構?經考核選拔出符合信息時代要求的各級信息主管及管理人員。在醫學院校設立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專業?在職人員要增加信息管理的繼續教育?結合新時期特點盡快完善專業學習內容和繼續教育大綱。信息管理人員除專業教育外?還要加強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及團隊精神等素質教育。應該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險相關信息的標準化管理。在制作方面一定要遵循國際的信息交換標準?以保證信息統一和共享。

盡快使醫療保險信息形成合理化流程。醫生護士在患者住院期間應按時完成病案的每一個環節?在嚴格把關后?將完整病案及時提交病耗室。檢驗和檢查科室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患者的報及時送往有關科室。完善醫療保險管理信息化應該更新領導者的管理觀念?更加注重信息化建設進程的發展。領導者應具備現代管理者的素質?樹立科學的信息化管理理念?加強醫療保險信息化、規范化和標誰化建設?以醫療信息管理為核心。

注重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的法制化建設。

我國醫療保險信息化管理從人工操作正逐步被計算機操作所代替。進行信息處理的法律依據不足?出現信息技術超前、相應的法律法規滯后的現象?從某種意義上影響了醫療信急管理科學化向縱深發展。充分體現我國醫療保險信息內容的特色。隨著社會的變遷?疾病種類繁多?抗病耐藥繁雜?使得中醫藥的辯論治脫穎而出。因其對一些疾病的治療有獨到的效果?故這些信息值得保存和研究。因此?可根據中醫藥診治疾病的特點制定一套我國特有的中醫藥編碼系統這對發展相國醫學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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