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激情开心网,五月天激情社区,国产a级域名,婷婷激情综合,深爱五月激情网,第四色网址

強制執行措施優選九篇

時間:2022-03-01 14:43:08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強制執行措施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強制執行措施

第1篇

    第一,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第三,對于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人員必須制作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可以將清單交給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四,財產被扣押、查封后,執行人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第2篇

行政強制措施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依其職權采取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予以強制限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具有強制性、具體性、可訴性、限權性、從屬性和非制裁性六大法律特征。

行政強制措施既可以適用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場合,以實現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適用于事態緊急的場合,以制止危害、消除危險;還可以適用于調查、取證或可能對相對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場合,以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場合不同,目標追求的差異,使行政強制措施呈現出不同的形態。

根據所使用的場合和所追求目標的不同,行政強制措施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執行性強制措施。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行政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是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采取的強制措施。第二種類型是即時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就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采取的即時行動。第三種類型是一般性強制措施。一般性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是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或危害狀態,或者是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的需要,依照職權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容易引起行政爭議,導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如何通過立法對各種行政強制措施進行規范,這是一項長期的工作。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 特征 類型 規范

當前,我國正在加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強制法的重要內容,因此,筆者試圖根據行政強制措施的法理,結合我國已有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規范,對行政強制措施做以粗淺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涵義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出于維持社會管理秩序的需要,為了預防或制止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危險狀態以及不利后果,或者為了保全證據、確保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而依其職權采取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予以強制限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本身沒有直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權力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

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是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或對社會秩序、他人人身健康、安全可能構成危害或其本身處在某種危險狀態下的行政相對人。

人民法院對拒絕履行行政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也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而且應當保留其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裁定凍結、劃撥存款或者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通知單位必須辦理。強制執行查封、扣押財產時,應通知被執行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對于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人員必須造具清單。執行人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特征

一般認為,行政強制措施具有以下六大法律特征:

(一)強制性。強制性是作為國家公權利體現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個共同特性,具體行政行為作為體現國家意志的公法行為都具有強制性。但是行政強制措施具有相對于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更強、更直接的強制性。這一強制性主要表現在當行政主體實施某一行政強制措施行為時,被強制人負有容忍和配合的義務;被強制人違反這一容忍義務,將不得不承擔更為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具體性。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及其行為或是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項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措施必然是具體行政行為。

(三)可訴性。因為行政強制措施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所以它具有可訴性,在法律救濟上可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焙汀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钡囊幎ǎ姓鄬θ藢π姓黧w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四)限權性。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限權行為,而不是賦權行為。就被執行強制措施的行政相對人而言,行政強制措施對其是不利的,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一種限制。如在對行政相對人的財務執行扣押后,被扣押人就無法使用這部分財物了,這顯然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當然,這里所說的行政強制措施對相對人的“不利性”,是從行為對相對人的直接影響方面來說的。從社會整體利益而言以及從相對人的長遠利益來說,它是有利的。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安全有威脅的醉酒狀態中的醉酒人,公安機關可強行約束其到酒醒為止。從該強制約束行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無疑是對醉酒者人身自由的一種限制。但無論是從安全角度考慮,無論是對醉酒者本人還是對不特定的他人,這一強制措施都是有益的,可有效的避免可能的危害結果發生。行政強制措施也不是處分行為。就是說,行政強制措施與處分性的行政決定不同,它只是限制當事人對權利的行使,而沒有剝奪當事人對權利的擁有。換言之,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一種限制使用(如扣押財物),而不是對其權利的一種強制處分(如沒收財物)。

(五)從屬性。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具體來說就是為保障其它具體行政行為的順利做出或實現而采取的一些行政手段。就它與被保障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的關系而言,它是一種從行為,而不是主行為。如扣押、凍結等,只是為了防止行政相對人轉移財物,以保證相關行政決定的順利做出與實施。

(六)非制裁性。行政強制措施不以制裁違法為直接目的,其目的是為實現某一具體行政目標。因此,行政強制措施并非須以當事人違法為前提。它可以針對違法的當事人做出,也可針對合法的當事人做出。如果說行政強制措施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有聯系,那也只是為了預防或制止違法,而不是制裁違法。制裁違法是行政處罰的任務。

從以上行政強制措施的特征可以看出,行政強制措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與行政執法過程是緊密聯系的,是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可能采取的一類強制性手段,也常常是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前奏和準備。它既可以適用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場合,以實現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適用于事態緊急的場合,以制止危害、消除危險;還可以適用于調查、取證或可能對相對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場合,以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場合不同,目標追求的差異,使行政強制措施呈現出不同的形態,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法律對其規范和要求的側重點、救濟的渠道和途徑也因此有了許多的差異。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類型

根據所使用的場合和所追求目標的不同,有些學者將行政強制措施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執行性強制措施。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行政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是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采取的強制措施。執行性強制措施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是我國行政執法實踐中經常使用的手段。當然,也有人將執行性強制措施直接的就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有學者就認為,現代法治國家中行政強制措施最基本的類型之一就是行政強制執行,并將行政強制執行同即時強制和行政調查并列置于行政強制措施之下,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不同類別而存在。也就是將行政強制執行等同于執行性強制措施,并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而且是基本類型的一種來看的。但也有學者反對這種看法,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是以具體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是實現具體義務的程序性活動,屬于某個實體性具體行政行為的一部分,即執行程序部分;而行政強制措施則不一定以某種具體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是獨立存在的實體性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相互交叉和包容的關系,沒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可能就很難實現,但行政強制措施行為又僅只是行政強制執行可以運用的一種手段。很明顯,這種觀點則是把行政強制措施看作是可以應用于行政強制執行過程的措施,用于行政強制執行過程的措施就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其實也不然,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行政強制執行與其說是一種行為,倒不如說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行政主體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直接作用于相對人,以確保義務內容的實現。對這種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也有主體、方式、程序和時限等各方面的要求,并且采取這種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實現義務的內容,故筆者認為,應將其稱為執行性強制措施,而區別于行政強制執行。它理應成為整個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形態或一個組成部分。將執行性行政強制措施等同于行政強制執行,而將其排除在行政強制措施之外,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

(二)即時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就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采取的即時行動。即時性強制措施決定的做出與行為的實施往往同時做出,二者之間一般沒有時間先后。也就是說行政主體采取的是一個斷然行動,有關相對人能感知到的僅是限制或影響其自身權益的手段或措施,這是人們一般對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即時強制措施不加區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行政即時強制是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實施的,其過程相對短暫,程序也比較簡單,甚至沒有強制性程序,故在實際效果上行政即時性強制措施也確實與行政即時強制區別不大。但是在理論上,我們仍然應該將行政即時強制措施理解為行政即時強制過程中所采取的一項措施,應區分于行政即時強制。

(三)一般性強制措施。

1.一般性強制措施的概念

一般性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是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或危害狀態,或者是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的需要,依照職權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

與執行性強制措施不同,在采取這類強制措施之前,并沒有為被強制的行政相對人設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采取這類強制措施的目的也不是為了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其具體目的因遇到的具體情況和行政機關追求的目標不同而不同,可能是為了查明情況,也可能是為了預防、制止或控制違法行為或是危害狀態,還可能是為了保障和輔助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既不是為了行政強制執行而設,也不是為了應對緊急事態而設,其應用的時間和條件,分別是在行政機關做出最終行政處理決定之前,和行政機關在日常行政管理過程中情況尚不清楚,或情況雖已清楚,但為了保障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和有效實現,仍需要對相對人的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場合。采取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純粹是為了查明情況或保障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有效做出。其功能主要是限制、控制、制止和防范。由于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應用范圍較廣,使用頻率較高,法律對其規范的程度較低,行政機關采用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的隨意性較大,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引起了立法機關、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關注,以致于人們在談到行政強制措施時,往往主要指這一類。

2.一般性強制措施的分類

根據采取強制措施的目的和適用場合的不同,可將一般性強制措施劃分為行政強制檢查措施、行政強制預防措施、行政強制制止措施和行政強制保障或輔助措施。行政強制檢查措施是行政機關為查清事實,依職權對有關公民采取的傳喚、留置盤問和對相關場所、行駛車輛進行強制性檢查等措施。行政強制檢查措施不以相對人違法為前提,通常適用于事實尚不清楚的場合。行政強制預防措施是行政機關對可能危害行政管理秩序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或是物實行強制控制,以防止危害發生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制止措施是指行政機關針對正在實施危害行政管理秩序或他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相對人,為制止其危害行為而對其人身自由或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如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對超速車輛的扣留,海關法規定的強制帶離現場等措施都屬此類。行政強制制止措施適用于危害正在發生而尚未結束的場合,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危害的擴大。行政強制保障或輔措施,是為保障以后的行政管理工作能正常有效地進行或者輔助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而實施的強制措施。沒有該強制措施的保障或輔助,行政管理工作可能就無法或很難有效進行,后續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能無法實施或很難有效的實施。行政執法中的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檢查等措施即屬此類。行政強制保障或者輔措施多適用于懲罰性具體行政行為做出之前,而相對人又有明顯逃避懲罰跡象的場合,其目的是保證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順利實施并保障其內容落到實處。

無論哪一種一般性強制措施,都有一個共同點,即都不是為實現某個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而采取的,也不是出于事態緊急而實施的。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某些行政機關進行日常行政管理的一類手段或辦法,通常是在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或履行其職責過程中使用。就現有的規定這類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來看,采取這類行政強制措施的前提條件和情勢范圍尚不很明確,在這一方面行政機關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因適用場合和目標的不同,行政強制措施存在不同的種類或不同的形態。不同種類和不同形態的行政強制措施有許多差別,但不能因此就人為地將某些種類和形態的強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強制措施之外。行政強制措施作為強制辦法和手段,既可以在強制實現義務內容的行政強制執行中運用,也可以在行政即時強制中運用,還可以在日常行政管理中為查明情況或有效控制違法危害狀態而使用。

四、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

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問題也是學者討論的一個熱點問題。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庇纱丝梢?,行政強制措施屬于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這是對行政強制措施可訴性的概括性規定。

可進行行政訴訟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預防和制止性強制行為以及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前者如強制治療某種疾病,對酒醉司機的某種約束等,后者如強制劃撥、扣繳、拆除違章建筑、強制銷毀違禁物品等。相對人對強制執行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其理由應是強制措施本身侵權,如相對人認為強制措施所執行的行政決定違法,則不能以強制執行措施為訴訟客體,而只能以原具體行政行為為客體提起行政訴訟。作為行政訴訟案受案范圍的行政強制措施不限于《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二)項所列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應包括所有行政強制措施。

筆者認為,事實上因對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可以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如果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所實現的完全是原某項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而未導致產生新的義務,那么,該行政強制措施只是原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即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部分,相對人對這種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二種情況是,如果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在實現原某項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同時,又導致形成了新的義務,那么就新的義務部分而言,該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就是一項新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可以單獨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五、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規范

由此可見,可以認為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范圍寬廣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它可以適用于不同的場合,所追求目標的也各不相同,從我國現行法對它的規定來看,也有很大的差異。一種是各個領域的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形式。這種形式的規定,一般都不直接使用行政強制措施的名稱,而是使用最能直觀地描述強制手段的語言和叫法,如強制約束、強制帶回、限制活動范圍、強制離境、強制立即離境、扣留、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扣款、強制拆除、強行拍賣等等。另一種是《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和《立法法》規定的形式。這種形式的規定,都是用行政強制措施概括地指稱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名稱不一的各種強制手段,如《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

立法通過對各種行政強制措施進行規范,來規范行政行為,尤其是行政強制。法律規定哪些機關通過什么形式可以設定哪些種類的行政強制措施,規定何種機關可以在什么條件下,按何種程序采用行政強制措施,采用行政強制措施限制相對人權利可以限制到何種程度,以及相對人對行政機關采用的行政強制措施(行為)不服,如何尋求救濟和救濟的途徑等。通過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上述規定,可以排除未經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存在,也使有關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能受到法律的規范、約束和控制,還可以為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審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行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供標準和依據。因此,從依法行政的角度出發,研究規范行政強制措施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值得我們探討。

參考文獻資料:

1. 《警察行政強制的理論與實踐》余凌云著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8月 第122-156頁;

2.《中國強制執行制度概論》孫加瑞編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 第456-489頁;

3. 《行政強制執行概論》李江等著 人民出版社,1990年 第146-183頁;

4.《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姜明安主編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 第142-148頁;

5.《強制執行的理論與實務》常怡主編 重慶出版社,1992年 第78-91頁。

第3篇

關鍵詞: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斷水斷電

關于斷水斷電斷氣等能否成為行政強制措施的問題,在理論界和實踐上一直眾說紛紜。而我國目前正在起草中的行政強制法也并未將斷水斷電斷氣等列為行政強制措施之一。有不少學者認為,行政機關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義務,體現的是一種“人文關懷和人性執法的精神要義”,還可以“防止行政機關對公共權力的濫用,對公民權利是重要的保障”。

但筆者認為,將斷水、斷電等作為一種折衷的行政強制措施引入行政強制法草案中,不僅可以保證行政活動的持續、有效進行,也可以限制其他機關對公共權利的濫用,不至于過分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1斷水、斷電等可以成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原因

1.1國內國外立法已有先例

從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行政強制執行立法來看,已有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明確將斷電、斷水等加以規定的先例。

《日本國憲法》中的行政強制執行,除了新《行政代執行法》專門規定了對可替代性作為義務采取的代執行方式外,對于不能適用代執行的非代替性作為及不作為義務,也規定了行政上的其他制裁措施,作為對《行政代執行法》的強制執行的必要補充,比如“拒絕給付”。所謂拒絕給付,是指私人的相應行為欠缺適當性,行政廳便采取拒絕供給自來水、電、煤氣等生活所必需的服務,以督促私人糾正相應行為,或者通過保留該手段,以事先規制私人行為,確保義務得以履行的手段。如,對于違法建筑物,行政廳可以拒絕供給自來水等服務。《東京都公害防止條例》第35條規定,為了防止公害,知事可以命令工業用自來水業主停止向違反命令的工廠供給用水。此外,在地方公共團體制定的建筑指導綱要中,也大多規定了對不服從行政指導的業主可以拒絕給付的制度。

1.2符合我國行政法的比例原則

目前,我國行政法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主要有三種,即代履行、執行罰和直接強制執行。根據行政強制法草案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代履行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做出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組織代為履行。”可見,代履行針對的是可由他人代替履行作為義務的強制執行。它的適用是有條件和局限性的。對于不可替代性的作為以及不作為義務,是不能適用代履行強制方式的,而只能采取其他方式實現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內容。

鑒于此,強制法草案又規定了執行罰的方式。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執行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做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按日加收罰款或者一定比例的滯納金。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边@種執行罰專門適用于對相對人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學者們一般認為,這屬于間接強制的方式。2斷水、斷電等作為行政強制執行方式的適用

行政強制執行方式的設計,既關系到行政決定所確定內容的有效實現,又關系到義務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如何在兩者中取得平衡和協調,在我國目前的立法和實踐上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在實踐中,我國部分城市也采取了“斷水斷電”這一強制措施。如《上海城市規劃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對“接到停工通知后繼續施工的,規劃管理部門可以通知供水、供電部門停供施工用電、用水,有關部門應當協同實施。”可見,《上海城市規劃條例》已規定了賦予規劃管理部門停電、停水等強制執行權。再如,《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39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電雙方在公用電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第40條規定對違章用電且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豆╇姞I業規則》第66條列舉了用戶違章用電的具體情形,規定如果存在對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拒絕檢查者等情形下,供電企業經批準可中止供電。

雖然在實踐中我國已采取了“斷水斷電”這一強制措施,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它需要改革:

(1)斷水斷電只適用于違法情節嚴重的企事業單位,不能及于公民個人。

斷水、斷電雖然可以迅速達到行政目的,但對于義務人權益造成的侵害非常大。所以,斷水、斷電措施一般只適用于違法情節嚴重的企事業單位,不能及于公民個人。而且,這項措施的適用還必須嚴格遵守“最后手段”的原則,除以其他方法無法實現目的時,或有緊急情況外,不得輕易動用斷水、斷電措施。

(2)斷水斷電不能由法規和規章來規定,而只能由法律來規定。

斷水斷電這種影響到義務人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強制執行權不能由法規和規章來規定,而只能由作為法律的行政強制法來規定。借鑒臺灣和日本的做法,我們也可以在行政強制法中把斷水、斷電等上升為一種普遍的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明確規定下來,并對其適用條件做出具體說明。

(3)斷水斷電的決定應由有執行權的國家機關做出,再由有關企業協助執行。

斷水、斷電等可能會對相對人的權益造成非常大的侵害,因此它不能被行政機關隨意濫用,也不能僅憑企業作出的決定就對義務人施行,這些決定只能由有執行權的國家機關做出,然后由有關企業協助執行。

3結論

第4篇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濫用現狀

中圖分類號:DF3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5-0221-02

一、目前公安實踐領域中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認識存在的問題

(一)學理上對行政強制措施含義的理解

通常所言的“行政強制措施”在行政法學體系中指的是“行政強制”,是與“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等居于同一層面上的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強制措施的含義和特征。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出于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需要,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采取緊急的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1)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適用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應有嚴格的條件限制,都必須由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其本身沒有直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權力的情況下,它們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

(2)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或危及社會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行政相對人。行政強制措施并非適用所有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相對人,但相對人必須是違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規,符合適用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

(3)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法定義務的徹底實現或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其目的多在于控制,一般不具有懲罰性。

(4)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性質是一種具有可訴性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措施屬單方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單方面作出,無需相對方同意。但相對方不服行政強制措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二)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理論分類:

公安行政管理涉及治安秩序管理、出入境管理、戶政管理、消防管理等方面的業務內容,這些管理業務都涉及行政強制,但本文重點談治安秩序管理中的行政強制措施。

1、以其適用目的為標準,可將行政強制措施分為即時性強制措施和執行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簡單地說就是在緊急的情況下法律賦予特定行政機關的一種緊急處置權。其目的在于預防某些情況的發生或者制止某種危害行為。即時性強制措施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緊迫性,行政處理和執行同步,相對方必須無條件執行,即先執行后爭訟,這一特征區別于行政強制執行。即時性強制措施包括強制帶離現場、盤查、約束、扣留、收容審查,使用警械和武器等。

執行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主體本身作出的行政決定所確定的行政相對方的義務的實現,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應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通過其他法定方式使相應義務得以實現。執行性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扣繳、抵繳等直接強制執行措施和代履行、執行罰等間接強制執行措施。

直接強制,是指在采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采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執行罰是指有關行政主體在相對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時,對相對人處以財產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對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執行罰是多數國家均采用的一種強制執行手段。

2、以其調整的內容為標準,可將行政強制措施分為人身方面的強制措施、財產方面的強制措施和對經營活動(行為)方面的強制措施。

對人身方面的強制措施包括:責令嚴加管教、責令嚴加看管和治療、約束、責令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強制帶離現場、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收容教育、收容審查、強制戒毒、強制性教育措施(勞動教養)、強制傳喚等。對財產方面的強制措施包括:查封、凍結、扣押、劃撥、扣繳、收繳、追繳、強制鏟除等。對經營活動方面的強制措施包括:責令改正、取締。

(三)法理上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定位

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繁多,理論上的歸納一般包括如下: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

行政強制措施在一定情況下是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如預防性、制止性的行政強制措施大多數如此。但在多數情況下,行政強制措施是從屬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如執行性的行政強制措施大多數是從屬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另外,個別的行政強制措施既可以是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能成為從屬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盤問、收審等。

有學者認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屬于行政強制的范疇,而應屬于司法強制。也有有學者認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實質上是行政權的延伸,故應歸人行政強制的范疇。

(四)實踐中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認識誤區

通過調查發現,實踐中很多人搞不清什么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不分。實際上,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的區別主要體現這些方面:

1、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后制裁,是一種最終的處理結果,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變。而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終的處理行為,也不是制裁,適用過程中只要達到行政目的,行政強制措施即可解除。

2、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為,使行為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或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或繼續,以及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

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處罰是為了最終制裁相對方的違法行為,因而在處罰內容上主要表現為課以或增加相對方的義務。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是為了保障行政執法的目的得以實現,其本身不給相對方課以或增加義務。

4、適用的頻率不同。行政處罰適用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即一事一罰或一次性處罰,不能對同一事多次進行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可以適用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對同一相對方持續適用,直至達到行政目的。

5、訴訟結果不完全相同。行政強制措施是羈束的行政行

為,訴訟中對違法或適用不當的,人民法院只能判決撤消。部分行政處罰行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對其中顯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此外,二者實施的對象也不盡相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法的行為人,而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不一定是違法的。

二、公安實踐中運用行政強制措施存在的濫用現狀問題分析

(一)濫用現狀問題之―――程序問題。這一問題的主要表現是不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規范、任意實施。造成此類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立法滯后,立法不健全,關于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過于分散。二是程序意識差,權力意識太強。

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指實施各類行政強制措施都應遵循的程序規定。如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給予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除當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外,事前須經行政主體負責人批準,然后,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等等。在對財物實施查封、扣押時,行政人必須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并當場交付當事人查封、扣押決定書。當場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查封、扣押清單,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政機關發現當事人的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凍結存款應當由特別法規定的行政主體作出決定,并且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作出該決定。行政主體凍結存款應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

(二)濫用現狀問題之二――比例原則的問題。現代行政法面臨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如何將國家權力(包括警察權)的行使保持在適度、必要的限度之內,特別是在法律不得不給執法者留有相當的自由空間之時,如何才能保證強制權的行使是適度的,不會為目的而不擇手段,不會采取總成本高于總利益的行為。在大陸法中,這項任務是通過對手段與目的之間關系的衡量來實現的,也就是借助比例原則來進行有效的控制。

第5篇

[關鍵詞] 公安 行政強制措施 實施

現代社會日趨復雜,導致立法者對自已所制定的法律是否能夠完全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失去了信心,于是,立法一改過去的嚴格規則主義的指導思想,采用自由裁量主義,從而使法律具有了模糊性特點。法律模糊性的本質是立法者授予了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對公安機關而言,意味著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同時也無法避免公安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為防止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偏離立法目的、精神,立法者所采取的對策之一就是以設立法律基本原則指導執法者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應松年教授認為:行政強制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實施行政強制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盡可能地把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損害限制到最小范圍。在實際生活中,有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強制,對一些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也實施行政強制,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針對這種實際情況,應當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確立一些基本原則[1]。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則是指能夠貫穿整個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過程,對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的行為準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公共權力,它的行使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因其正當行使為公民提供必需的秩序,又可能因其被濫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不能無限度地運用該種措施,其行使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除了必須遵循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行政法制原則,包括合法性原則和作為合法性原則補充的合理性以及公正原則、公開原則、行政效率原則之外,還應該要遵循一般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原則[2]。

因此,應在我國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中確立以下原則:

1 法定原則

作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基本原則,法定原則的主要內容是: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必須以法律、法規為依據,符合法定條件,遵循法定程序。這一原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1 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只要法律不明文限制,公民就可以自由行使任何行為,對公民來說,無法律便可行為;而對公安機關則不同,它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依據,在沒有法律規定時,行政機關無權象公民那樣自由活動,因此,對公安行政機關來說,無法律便無行政強制措施。

1.2 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法定原則不僅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存在必須有法律依據,并進而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必須根據法律。有法律依據就可以做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但不等于有權做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可以不受條件、程序和方式的限制。這就要求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合法;

1.3 不能以行政處罰代替公安行政強制措施

法定原則具有限制公安機關運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防止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擅斷和濫用、保障相對人人權的機能。如果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不受法律的約束,就極易被人惡意利用而異化為侵犯人權、破壞法治的工具。因此,為了興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之利而除其之弊,就必須用法律約束和規范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以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指公安機關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保護相對人的權益,如果為了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使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使二者處于適度的比例。大陸法系很多國家將比例原則規定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葡萄牙1996 年的《行政程序法》規定了11 項基本原則,其第3 項原則為“平等及適度原則”,適度原則即比例原則。西班牙1992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96 條也規定:“公共行政機關進行強制執行必須尊重比例原則?!眾W托•麥耶在其著名的《德國行政法》一書中,認為行政權追求公益應有凌越私益的優越性,但行政權力對人民的侵權必須符合目的性,并采行最小侵害之方法。他曾將比例原則譽為行政法的“皇冠原則”。比例原則與警察法有著天然的淵源,最早就產生于19 世紀的德國警察法學。1882 年7 月14 日,德國普魯士高等行政法院在著名的 “十字架山”判決中,宣示警察權力必須依法律及在必要的范圍內方得限制人權。行政法學者弗萊納提出一句膾炙人口的名言:“勿以炮擊雀”來比喻警察權行使的限度。在日本,比例原則在明治憲法下已經作為警察權的權限之下而適用[3]。

依據比例原則,在適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除應注意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合法性與維護治安的需要,還須注意強制的內容必須與被強制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從而防止以維護治安為借口而濫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同時,在適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認真權衡被強制人是否有前科、前科種類及其嚴重程度以及被強制人的人身危險性,以使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所施加于被強制人的負擔不會超出消除其人身危險性的需要。比例原則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2.1 目的正當性原則或妥當性原則

其意指所采取的手段必須適合其所追求的目的,才可謂之正當,亦即具有適當性?;蛘哒f,以法律手段而限制公民權利,可達到維護公益的目的時,其手段始具有適當性;同理,任何行政手段的采取均須為合法手段,且應有助于目的的實現。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兼顧公共利益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正確適用法律、法規,選擇適當的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以達到治安行政管理的目的為限度,盡可能把對行政相對人的損害限制到最小范圍。

2.2 手段必要性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必要性是指行政主體對是否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必要性的一種主觀認識,其內容是只有采取公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才能維護正常的社會治安秩序。如果不通過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也能達到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公安機關完全可以選擇其他行政行為實現行政目的。即不得濫用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在實施其他措施不能達到治安管理的目的時,方可依法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如果以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干預相對人自由為實現公共利益所不可缺少時,那么這種干預應當是最低限度的。公安機關對相對人實施強制措施,難免會對相對人構成一定損害,其中包括物質上和精神上的損害。盡管這種損害是“合法性”范圍之內的損害,公安機關也應當使之最小化,即以最小的損害達到使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行政目的。此外,應當避免對弱勢群體造成非人道后果。在一般正義的范疇內,弱勢群體沒有不履行應盡義務或減輕應盡義務的“特權”,但在實現個別正義的司法活動和行政執法活動中,適當考慮弱勢群體承擔義務的能力及其保持最低生活水準的要求,卻是作為“公平”的正義的一項要求。因此,對于處于弱勢地位或貧困狀態的不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盡管不能因其弱勢或貧困而放棄行政強制,但也不能因為要使其履行義務而剝奪其最起碼的生存權利,從而使其陷入既不能維持最低水準的生活也不能承擔法定贍養義務的境地。

2.3 相稱性原則或均衡性原則

亦稱為狹義比例性原則。指欲達成一定目的所采取手段的限制程度,不得與達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亦即必須符合一定比例關系。或者說,其行政手段固可實現行政目的,但其法益權衡的結果,仍不可給予相對人過度的負擔,造成相對人權利過度的限制,亦即公安機關采取的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其欲實現的利益顯失均衡。

3 尊重與保障人權原則

中國的憲法已經將保障人權作為公民的權利和國家的義務做出特別規定,是被憲法所確認的憲法權利,各個法律部門也逐步把這一規定轉化為各種具體的規范和規則?!吨伟补芾硖幜P法》特別增加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的內容。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條件、期限和程序;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更加有效地防止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現象的發生 。

3.1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不得擅入私權領域

在現代法治社會存在兩種互相平行又互相制約的兩種權利,即公權與私權。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國家行政執法權的重要體現,是公權的一種,其作用在于維護社會秩序與安全。 公民權是公民個人權利,屬于私權,是人作為一國公民所享有并為這個國家的法律所保護的權利。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應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權和其他合法權利。公權和私權都有各自活動的領域,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作出劃分的。其中,公共領域是公權控制支配的空間,而私人領域是私權享受的領地。公安機關除非由于公共需要,否則不得擅自采取強制措施介入私人自治的領域。我國憲法規定的“住宅不受侵犯”中的住宅就是法治國家極力保護的私人領域中最為核心的部分。私權原則上不應當受到警察的干預,如果私權空間里發生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警察應當采取措施進行干預,但必需遵守十分嚴格的法律規定和程序。

3.2 排除使用一切非法的、有損人格尊嚴的公安行政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時,必須嚴格依法行事,決不采用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強制措施。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非法的強制措施,實質上也是最不道德的強制手段。因此,應當將其從“可使用”的范圍內排除出去。被采取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相對人,其人格可能有問題甚至是比較嚴重的問題,但這不能成為公安機關和警察采用損害行政相對人人格尊嚴的強制措施的理由或依據。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可以對不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施之以人格教育,但不能用羞辱、挖苦、譏諷、漫罵其人格弱點的辦法逼其履行義務。這是法律所禁止的,更是倫理道德所不容許的。

4 說服教育和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必須遵循這個原則原因是:

一方面,良好秩序的維護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但是不能企求和奢望所有社會成員都能自覺地遵守法律所創設的秩序,因此,法律、就必須賦予擔當社會秩序維護者的警察以一些針對性的手段,以對付那些違反秩序的行為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便是這樣的有必要手段。但同時,要認識到:沒有強制措施是不行的,但強制措施也絕不是萬能的。在治安行政執法實踐當中,有些警察視強制措施為萬能工具,隨意適用。這種觀念和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實際上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對法律制度的良好運行和社會秩序的維護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可以硬性強迫和壓制相對人的行為,但可能僅僅是是表面的或者暫時的,至于他的思想或者意識卻不能因此而提高或改變。況且,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實力行為,對相對人產生的是痛苦的感覺和厭惡的情緒。如果一味地隨意使用,不僅可能引發人們的抵觸情緒,而且還可能導敵對狀態,甚至抗拒公安行政強制措施。近年來頻頻發生的和襲警事件便是例證。

另一方面,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進行限制的一種措施,一旦被錯誤地使用就極可能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對人權的侵犯,這與保障人權的觀念和做法是相悖的。另外,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需要一定經濟乃至政治成本的支撐,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但是由于受主客觀因素和條件的制約,行政強制目標的實現又總是不那么盡如人意。公安行政強制措施局限性的存在,并不是因此而否定它,而是要求我們不能單純地依賴它,要充分發揮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作用就必須與說服教育相結合。這與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排除妨礙,實現法律所預期的行政狀態的目的是一致的。在實施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施時,必須告誡當事人,盡量說服當事人自覺配合公安機關的行為,減少實施成本,避免給相對人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和損失。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是一項很嚴肅的執法活動,既要講原則和政策,體現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又要對相對人做必要的說服教育工作,在必要的說服教肓后相對人仍不配合的,才能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參考文獻

[1] 應松年.我國行政法治的進一步深化[ J ].首都師范大學學報,2003(1)

第6篇

行政強制措施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依其職權采取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予以強制限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具有強制性、具體性、可訴性、限權性、從屬性和非制裁性六大法律特征。

行政強制措施既可以適用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場合,以實現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適用于事態緊急的場合,以制止危害、消除危險;還可以適用于調查、取證或可能對相對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場合,以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場合不同,目標追求的差異,使行政強制措施呈現出不同的形態。

根據所使用的場合和所追求目標的不同,行政強制措施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執行性強制措施。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行政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是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采取的強制措施。第二種類型是即時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就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采取的即時行動。第三種類型是一般性強制措施。一般性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是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或危害狀態,或者是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的需要,依照職權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容易引起行政爭議,導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如何通過立法對各種行政強制措施進行規范,這是一項長期的工作。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 特征 類型 規范

當前,我國正在加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強制法的重要內容,因此,筆者試圖根據行政強制措施的法理,結合我國已有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規范,對行政強制措施做以粗淺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涵義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出于維持社會管理秩序的需要,為了預防或制止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危險狀態以及不利后果,或者為了保全證據、確保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而依其職權采取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予以強制限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本身沒有直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權力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

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是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或對社會秩序、他人人身健康、安全可能構成危害或其本身處在某種危險狀態下的行政相對人。

人民法院對拒絕履行行政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也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而且應當保留其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裁定凍結、劃撥存款或者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通知單位必須辦理。強制執行查封、扣押財產時,應通知被執行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對于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人員必須造具清單。執行人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特征

一般認為,行政強制措施具有以下六大法律特征:

(一)強制性。強制性是作為國家公權利體現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個共同特性,具體行政行為作為體現國家意志的公法行為都具有強制性。但是行政強制措施具有相對于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更強、更直接的強制性。這一強制性主要表現在當行政主體實施某一行政強制措施行為時,被強制人負有容忍和配合的義務;被強制人違反這一容忍義務,將不得不承擔更為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具體性。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及其行為或是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項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措施必然是具體行政行為。

(三)可訴性。因為行政強制措施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所以它具有可訴性,在法律救濟上可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四)限權性。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限權行為,而不是賦權行為。就被執行強制措施的行政相對人而言,行政強制措施對其是不利的,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一種限制。如在對行政相對人的財務執行扣押后,被扣押人就無法使用這部分財物了,這顯然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當然,這里所說的行政強制措施對相對人的“不利性”,是從行為對相對人的直接影響方面來說的。從社會整體利益而言以及從相對人的長遠利益來說,它是有利的。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安全有威脅的醉酒狀態中的醉酒人,公安機關可強行約束其到酒醒為止。從該強制約束行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無疑是對醉酒者人身自由的一種限制。但無論是從安全角度考慮,無論是對醉酒者本人還是對不特定的他人,這一強制措施都是有益的,可有效的避免可能的危害結果發生。行政強制措施也不是處分行為。就是說,行政強制措施與處分性的行政決定不同,它只是限制當事人對權利的行使,而沒有剝奪當事人對權利的擁有。換言之,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一種限制使用(如扣押財物),而不是對其權利的一種強制處分(如沒收財物)。

(五)從屬性。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具體來說就是為保障其它具體行政行為的順利做出或實現而采取的一些行政手段。就它與被保障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的關系而言,它是一種從行為,而不是主行為。如扣押、凍結等,只是為了防止行政相對人轉移財物,以保證相關行政決定的順利做出與實施。

(六)非制裁性。行政強制措施不以制裁違法為直接目的,其目的是為實現某一具體行政目標。因此,行政強制措施并非須以當事人違法為前提。它可以針對違法的當事人做出,也可針對合法的當事人做出。如果說行政強制措施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有聯系,那也只是為了預防或制止違法,而不是制裁違法。制裁違法是行政處罰的任務。

從以上行政強制措施的特征可以看出,行政強制措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與行政執法過程是緊密聯系的,是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可能采取的一類強制性手段,也常常是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前奏和準備。它既可以適用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場合,以實現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適用于事態緊急的場合,以制止危害、消除危險;還可以適用于調查、取證或可能對相對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場合,以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場合不同,目標追求的差異,使行政強制措施呈現出不同的形態,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法律對其規范和要求的側重點、救濟的渠道和途徑也因此有了許多的差異。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類型

根據所使用的場合和所追求目標的不同,有些學者將行政強制措施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執行性強制措施。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行政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是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采取的強制措施。執行性強制措施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是我國行政執法實踐中經常使用的手段。當然,也有人將執行性強制措施直接的就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有學者就認為,現代法治國家中行政強制措施最基本的類型之一就是行政強制執行,并將行政強制執行同即時強制和行政調查并列置于行政強制措施之下,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不同類別而存在。也就是將行政強制執行等同于執行性強制措施,并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而且是基本類型的一種來看的。但也有學者反對這種看法,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是以具體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是實現具體義務的程序性活動,屬于某個實體性具體行政行為的一部分,即執行程序部分;而行政強制措施則不一定以某種具體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是獨立存在的實體性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相互交叉和包容的關系,沒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可能就很難實現,但行政強制措施行為又僅只是行政強制執行可以運用的一種手段。很明顯,這種觀點則是把行政強制措施看作是可以應用于行政強制執行過程的措施,用于行政強制執行過程的措施就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其實也不然,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行政強制執行與其說是一種行為,倒不如說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行政主體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直接作用于相對人,以確保義務內容的實現。對這種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也有主體、方式、程序和時限等各方面的要求,并且采取這種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實現義務的內容,故筆者認為,應將其稱為執行性強制措施,而區別于行政強制執行。它理應成為整個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形態或一個組成部分。將執行性行政強制措施等同于行政強制執行,而將其排除在行政強制措施之外,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

轉貼于 (二)即時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就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采取的即時行動。即時性強制措施決定的做出與行為的實施往往同時做出,二者之間一般沒有時間先后。也就是說行政主體采取的是一個斷然行動,有關相對人能感知到的僅是限制或影響其自身權益的手段或措施,這是人們一般對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即時強制措施不加區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行政即時強制是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實施的,其過程相對短暫,程序也比較簡單,甚至沒有強制性程序,故在實際效果上行政即時性強制措施也確實與行政即時強制區別不大。但是在理論上,我們仍然應該將行政即時強制措施理解為行政即時強制過程中所采取的一項措施,應區分于行政即時強制。

(三)一般性強制措施。

1.一般性強制措施的概念

一般性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是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或危害狀態,或者是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的需要,依照職權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

與執行性強制措施不同,在采取這類強制措施之前,并沒有為被強制的行政相對人設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采取這類強制措施的目的也不是為了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其具體目的因遇到的具體情況和行政機關追求的目標不同而不同,可能是為了查明情況,也可能是為了預防、制止或控制違法行為或是危害狀態,還可能是為了保障和輔助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既不是為了行政強制執行而設,也不是為了應對緊急事態而設,其應用的時間和條件,分別是在行政機關做出最終行政處理決定之前,和行政機關在日常行政管理過程中情況尚不清楚,或情況雖已清楚,但為了保障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和有效實現,仍需要對相對人的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場合。采取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純粹是為了查明情況或保障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有效做出。其功能主要是限制、控制、制止和防范。由于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應用范圍較廣,使用頻率較高,法律對其規范的程度較低,行政機關采用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的隨意性較大,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引起了立法機關、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關注,以致于人們在談到行政強制措施時,往往主要指這一類。

2.一般性強制措施的分類

根據采取強制措施的目的和適用場合的不同,可將一般性強制措施劃分為行政強制檢查措施、行政強制預防措施、行政強制制止措施和行政強制保障或輔助措施。行政強制檢查措施是行政機關為查清事實,依職權對有關公民采取的傳喚、留置盤問和對相關場所、行駛車輛進行強制性檢查等措施。行政強制檢查措施不以相對人違法為前提,通常適用于事實尚不清楚的場合。行政強制預防措施是行政機關對可能危害行政管理秩序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或是物實行強制控制,以防止危害發生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制止措施是指行政機關針對正在實施危害行政管理秩序或他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相對人,為制止其危害行為而對其人身自由或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如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對超速車輛的扣留,海關法規定的強制帶離現場等措施都屬此類。行政強制制止措施適用于危害正在發生而尚未結束的場合,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危害的擴大。行政強制保障或輔措施,是為保障以后的行政管理工作能正常有效地進行或者輔助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而實施的強制措施。沒有該強制措施的保障或輔助,行政管理工作可能就無法或很難有效進行,后續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能無法實施或很難有效的實施。行政執法中的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檢查等措施即屬此類。行政強制保障或者輔措施多適用于懲罰性具體行政行為做出之前,而相對人又有明顯逃避懲罰跡象的場合,其目的是保證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順利實施并保障其內容落到實處。

無論哪一種一般性強制措施,都有一個共同點,即都不是為實現某個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而采取的,也不是出于事態緊急而實施的。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某些行政機關進行日常行政管理的一類手段或辦法,通常是在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或履行其職責過程中使用。就現有的規定這類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來看,采取這類行政強制措施的前提條件和情勢范圍尚不很明確,在這一方面行政機關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因適用場合和目標的不同,行政強制措施存在不同的種類或不同的形態。不同種類和不同形態的行政強制措施有許多差別,但不能因此就人為地將某些種類和形態的強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強制措施之外。行政強制措施作為強制辦法和手段,既可以在強制實現義務內容的行政強制執行中運用,也可以在行政即時強制中運用,還可以在日常行政管理中為查明情況或有效控制違法危害狀態而使用。

四、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

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問題也是學者討論的一個熱點問題。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由此可見,行政強制措施屬于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這是對行政強制措施可訴性的概括性規定。

可進行行政訴訟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預防和制止性強制行為以及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前者如強制治療某種疾病,對酒醉司機的某種約束等,后者如強制劃撥、扣繳、拆除違章建筑、強制銷毀違禁物品等。相對人對強制執行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其理由應是強制措施本身侵權,如相對人認為強制措施所執行的行政決定違法,則不能以強制執行措施為訴訟客體,而只能以原具體行政行為為客體提起行政訴訟。作為行政訴訟案受案范圍的行政強制措施不限于《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二)項所列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應包括所有行政強制措施。

筆者認為,事實上因對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可以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如果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所實現的完全是原某項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而未導致產生新的義務,那么,該行政強制措施只是原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即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部分,相對人對這種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二種情況是,如果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在實現原某項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同時,又導致形成了新的義務,那么就新的義務部分而言,該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就是一項新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可以單獨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五、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規范

由此可見,可以認為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范圍寬廣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它可以適用于不同的場合,所追求目標的也各不相同,從我國現行法對它的規定來看,也有很大的差異。一種是各個領域的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形式。這種形式的規定,一般都不直接使用行政強制措施的名稱,而是使用最能直觀地描述強制手段的語言和叫法,如強制約束、強制帶回、限制活動范圍、強制離境、強制立即離境、扣留、查封、扣押、凍結、強制扣款、強制拆除、強行拍賣等等。另一種是《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和《立法法》規定的形式。這種形式的規定,都是用行政強制措施概括地指稱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名稱不一的各種強制手段,如《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

立法通過對各種行政強制措施進行規范,來規范行政行為,尤其是行政強制。法律規定哪些機關通過什么形式可以設定哪些種類的行政強制措施,規定何種機關可以在什么條件下,按何種程序采用行政強制措施,采用行政強制措施限制相對人權利可以限制到何種程度,以及相對人對行政機關采用的行政強制措施(行為)不服,如何尋求救濟和救濟的途徑等。通過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上述規定,可以排除未經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存在,也使有關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能受到法律的規范、約束和控制,還可以為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審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行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供標準和依據。因此,從依法行政的角度出發,研究規范行政強制措施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值得我們探討。

參考文獻資料:

1. 《警察行政強制的理論與實踐》余凌云著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8月 第122-156頁;

2.《中國強制執行制度概論》孫加瑞編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 第456-489頁;

3. 《行政強制執行概論》李江等著 人民出版社,1990年 第146-183頁;

4.《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姜明安主編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 第142-148頁;

5.《強制執行的理論與實務》常怡主編 重慶出版社,1992年 第78-91頁。

第7篇

關鍵詞:強制拍賣;合同性質;損失補償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2)02-0288-01

人民法院在強制拍賣中委托拍賣公司的行為當然具有公權力性、司法職權性,如此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導致了實踐過程中,法院在拍賣開始前依司法解釋法定事由“任意”撤回拍賣。那么,如何定性二者間的拍賣委托的合同性質及拍賣人與競買人的損失救濟途徑不容忽視。

一、強制拍賣概述

強制拍賣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實行公開競價、把物品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以清償債務為目的的一種強制執行行為。

在拍賣性質上,強制拍賣和任意拍賣雖然有根本區別,但在拍賣品內容與拍賣方式上又有聯系。強制拍賣在實施中,可通用任意拍賣的一些程序和方式。正是這種特殊性導致了強制拍賣委托合同的非同一般,既不能簡單地定性為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又有它的獨特性,因此引發了我們對強制拍賣委托合同性質的討論。

二、強制拍賣委托與委托合同的博弈

強制拍賣的“強制”性應該被限定在拍品被拍賣的決定權和拍賣程序不可逆的嚴格限定上,而對于拍賣機構的選擇、拍品底價、拍賣方式等方面上,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一般規定,同理,在撤回拍賣的救濟方面亦應當遵循廣義民法的基本原則。

雖然在強制執行中,是由法院委托拍賣公司進行,但是仍然不妨把法院與拍賣公司的關系確定為委托合同,把法院與申請執行、被執行人之間的關系定義為。將法院與拍賣公司的協議定性為委托合同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 法院與拍賣公司的關系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性質。拍賣機構在強制拍賣委托協議中的義務是為法院處理拍賣標的。合同目的是法院委托拍賣機構為其從事拍賣務,最高者得拍賣標的后支付的價款來償還債務。

第二, 法院與拍賣公司的合同所產生的效力類似于委托合同效力。受托人(拍賣機構)依照委托人(法院執行局)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親自從事拍賣活動,并隨時或定期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拍賣標的及各項財產權利則在拍賣成交或者流拍后轉移給法院或其他當事人。在委托事項行使過程中,受托人應當為其違反勤勉義務或越權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在強制拍賣活動中,將人民法院與拍賣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定義為委托合同是合情合理,于法有據的。委托合同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有名合同關系,履行過程中的特殊情形造成的各方損失應當依照各方過錯承擔最終賠償責任。

三、救濟途徑分析

《執行規定》中所規定的法定撤回情形,并不都是由被執行人的過錯引起的,因此,在被執行人依法支付拍賣公司的必要費用后應當可以向實際責任人進行追償:

(一)執行法院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法院的適法行為導致了拍賣委托目的喪失,法院因此撤回拍賣委托前,拍賣人為此活動已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類比行政合同,通過國家補償制度得到救濟。競買人為拍賣活動已支出的合理費用有權向拍賣人求償。

(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應當由申請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承擔拍賣前必要費用。

(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應由被執行人自行承擔拍賣前必要費用。

(四)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有關于撤回拍賣合理費用的承擔約定的,依約定;若沒有約定,則由有過錯一方主體承擔賠償責任;若雙方當事人均有過錯,則各自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結論

雖然在強制拍賣中體現了法院作為公權力主體的強制性,但是法院與拍賣人的合同仍然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質,所以,撤回拍賣委托七項法定情形中的過錯主體成為最終的賠償責任主體毋庸置疑。根據民法的合法權益受保護原則和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的法理得出結論,撤回拍賣委托情形中的過錯主體依撤回原因的不同而不同,對因其導致的法定撤回情形下,拍賣公司及其他具有信賴利益的拍賣參與人的合理支出費用承擔最終賠償責任。

第8篇

    一、我國現行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意義和問題

    我國現行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各個領域的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形式。這種形式的規定,一般都不直接使用行政強制措施的名稱,而使用最能直觀地描述強制手段的語言和叫法,如強制約束、強制帶回、強制隔離、強制立即離境、扣留、查封、扣押、、強制拆除,強行拍賣等等。這種形式的規定,既是為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使用強制手段提供依據,又是對行政執法實踐的總結和對行政執法實踐需要的回應。這從一個側面說明,離行政執法實踐活動越近,對行政執法實際感知越深的法規和規章制定者,越容易規定行政強制措施,與此相反中央級國家機關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相對比較審慎。

    另一種是《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1990年頒布的《行政復議條例》也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國家賠償法》和《立法法》規定的形式。這種形式的規定,都是用行政強制措施概括地指稱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名稱不一的各種強制手段,如《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這種規定形式是對單行法規定的名稱不一,形態各異的行政強制手段的綜合概括,其初衷或目的是實現對單行法規定的這類強制性手段進行設定上的和復議、訴訟上的制約,并對其違法造成的損害后果進行國家賠償。

    綜合分析以上兩種規定形式,其意義至少有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強制性手段的規定或認可,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行政執法實踐的需要,也與加強行政執法的總體政策思路相吻合,并且符合強制實現法律的方式本身對力度的要求。從更廣泛的意義上分析,行政執法是實現法律內容的方式之一,行政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必須擁有足以排隊各種抵抗或妨礙的強制手段,否則,行政執法將不會形成任何權威,也無法實現行政執法預期的效果。從這個意義上說,單行規律賦予行政主體采取強制性手段的權力也是必須的。

    第二,《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立法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使用名稱不一,形態各異的行政強制性手段,從屬性和特征上被統一到一類“行為”之中,并被置于“行政強制措施”名下,解決了理論上和方法上對該類強制性手段難以窮盡列舉的困難,也解決了列舉的煩瑣和不周延的問題。《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還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各單行法律,法規,規章重授權,疏監督的漏洞,將這類強制性手段置于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的經常性監督之下。

    第三,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與《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和《立法法》的規定相結合,使顯得散亂的眾多強制性手段有了明確的類別歸屬,也使《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概括、統合的行政強制措施有現實的依托。兩種規定的結合,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相得益彰的效果。

    綜上分析以上兩種規定形式,也可以發現至少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是作為具體強制措施的實際所指應是行政機關“對有關對象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加以暫時性限制,并使其保持一定狀態的手段”[1],這種強制性手段源于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它或者服務于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或者服務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實現,或者服務于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即時強制的狀態,也可能為其他種類的具體行政行為服務?!盵2]。正是這種強制性手段的服務性,使其容易與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相混淆,因為在許多時候,這種強制性手段及其使用是某一特定具體行政行為完整過程的組成部分。從作為方式,方法的強制性手段,到對眾多強制性手段概括和統合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如何實現從方法,手段到具體行政行為的轉化的?現有法律規定和現有理論的解說都存在難以自圓其說的問題,這也是在行政強制措施問題上存在眾多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既然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眾多行政強制性方法、手段的概括和統合,那么,從邏輯上講,行政強制措施應該是對眾多強制性方法、手段的概念抽象。對強制性方法、手段抽象概括而成的概念?——行政強制措施,同被抽象概括的實務原型——強制性方法、手段,在根本屬性上應該是同一的,如果不同一,就犯了邏輯錯誤。學界存在的關于行政強制措施不包括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認識[3],與上述邏輯環節上的處理不當有關,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在行政強制措施問題上存在原模糊認識也或多或少與此有關。

    第三,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強制性方法或手段,多數重授權,疏規范和監督?!缎姓V訟法》等法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重事后監督或救濟,而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建設,通常是鞭長莫及。這就使二者的銜接常常出現問題:法院審理以行政強制措施為訴訟標的案件,常常因為缺少實體標準和程序標準而難以作出判決,這就給加快有關行政強制措施的立法提出了非?,F實的要求。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研究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屬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圍內的具體行政行為。從表面上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已解決了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問題,給人的印象也是,相對人對任何行政強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實,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問題并沒有這么簡單。

    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問題,我國學界因對行政強制措施范圍理解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把行政機關采取的預防性、制止性、保全性、執行性強制措施及即時性強制措施,統統歸入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并且認為所有上述行政強制措施都具有可訴性[4]。另一種觀點首先把行政強制措施劃分為預防性措施、制止性措施和執行性措施,其中預防性措施和制止性措施具有可訴性,而執行性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無別,是一種執行行為,故不具有可訴性[5]。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并不是指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與行政強制措施比較相似,但兩者并非同一概念。事實上因對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如果行政強制措施所實現的完全是原某項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而未導致產生新持義務,那么,該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只是原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即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部分,相對人對這種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不服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二種情況是,如果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在實現原某項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同時,又導致形成了新的義務,那么就新的義務部分而言,該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就是一項新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可以單獨對其提起行政訴訟”[6]。

    上述三種觀點對本書所講的一般性行政強制措施和即時性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可訴性的認識是一致的,其分歧點集中于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上。對此,第一種觀點認為可訴,第二種觀點認為不可訴,第三種觀點認為胡的可訴,有的不可訴,可訴與不可訴由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是否為相對人增設了新的義務決定。

    行政強制措施的獨立性和成熟性,是指行政強制措施作為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成立,而行政強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影響或可能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7]。從一般意義上講,具有獨立性和成熟性,并影響或可能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就具有可訴性。具體講,需要區別不同形態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分別加以分析。

    就行政即時強制措施而言,由于它是一個獨立的、實實在在的處置相對人權益的斷然行動,實施終了的行政即時強制具有獨立性、完整性和成熟性,顯然也同行政相對人有利害關系。因此它具有可訴性。

    與一般性行政強制不同,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是以行政主體預先為相對人設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為前提的,在相對人不發行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并超過自行履行的法定期限,又未產生延能動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法定情形時,有自行強制執行權的行政主體采取的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的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采取純粹是為了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實現。從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考察,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采取也有兩種效果:一種效果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采取并不增加或減少相對人的權益,也不增加或減少相對人的義務,即不對相對人權益產生損害后果。因此這種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不具有可訴性。另一種效果是,行政強制招待措施的采取,是通過為相對人增加義務的“制裁性”方式,來實現相對人履行義務的督促,并期待義務內容的實現。綜上所述,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范圍較寬廣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因適用場合和所追求目標的不同,在現行法上的名稱和實際存在的形態有很大差異。行政強制措施是可訴性具體行政行為,但并不是每種行政強制措施都具有可訴性。一個特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取決于它是否為一個獨立、完整和已經成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取決于它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這需要我們大家進一步的繼續研究。

    【注釋】

    [1]應松年:中國的行政強制制度,2000年北京行政強制的理論與實踐國際研討會材料

    [2]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浙江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08-209頁。

    [3]應松年:《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74-75頁。

    [4]蔡小雪著:《行政審判中的合法性審查》,第296頁以下。

    [5]胡建淼著:《行政法學》第322、362頁。

第9篇

[關鍵詞]纖維檢驗 行政執法 強制措施 實施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24-0298-01

一、前言

纖維檢驗是我國民生服務的一部分。隨著我國纖維制品行業的發展,相關質量標準不斷提升,對于纖維檢驗的行政措施的制定也越來越嚴格。2016年2月我國質檢總局局務會進一步對《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不僅細化了相關條款,同時對于國內紡織品質量監管的專業性立法漏洞進行了填補,推進了纖維質量管理法治化的進程,為纖維及纖維制品的監管提供了指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但是相關法規的執行成為保證我國纖維市場發展的關鍵。

二、行政強制措施在纖維檢驗的作用

行政強制措施是保證我國行政有效執法,是一種強制性的臨時性的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措施是纖維檢驗行政執法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國市場根據行政執法的特點及我國市場發展現狀,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執法的需要,也是提升行政執法力度的必然要求。當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妨礙行政執法的行為時,執法人員必須熟悉行政強制手段的實施,以保證行政執法行為的效果,維護行政執法的權威性。

在行政強制措施的輔助下,纖維檢驗執行人員不僅能夠有效地打擊市場中的纖維質量違法行為,保證纖維及其制品的質量,維護纖維市場秩序,降低市場內違法行為的發生頻率;同時,能夠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提高纖維企業的質量意識,保證纖維市場的整體水平,加強纖維企業的綜合競爭能力,促進國內纖維行業的快速發展。

三、纖維檢驗中行政強制措施的正確實施

(1)行政強制措施不等同于簡單的強制執行。纖維檢驗中行政強制措施主要包括檢驗不合格的纖維及其制品的登記保存、封存和扣押,纖維企業或作坊的查封賬本、查詢或者銀行相關賬戶存款的凍結,纖維及纖維制品的企業抽樣取證,纖維及纖維制品經營場所的檢查,纖維及纖維制品企業相關人員的問詢等等。在實際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當其執法的行為受到阻礙時,可以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選擇最合理的措施,保證行政行為的有效實施。

(2)行政強制措施在實施中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合理把控執行力度。行政強制措施是相關部門行使職權的保證,也是保證市場穩定的必要手段,在實施過程中稍有失誤都將引起企業及部門之間的矛盾,出現法律糾紛。行政強制措施是國家賦予行政相關執法人員的權利,同時也需要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承擔相應的義務,其應該更加嚴格的規范自身的行為,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執法。

(3)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在纖維檢驗過程中執法人員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必須保證執法滿足以下的條件。首先,具有關于強制措施實施對象的違法行為的證據或者接受了相關的舉報。同時,在強制措施的實施中,行政執法人員的執行程序必須符合相關法律。如對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查封、扣押的范圍,必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第49條到第53條條款的規定,針對存在瑕疵的產品,標識不規范的產品不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

(4)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嚴格界定各種行政強制措施。從時間效力上說,封存、扣押期限為3個月,登記保存為7天,扣押是最為嚴厲的手段。從適用范圍上說,登記保存適用于缺乏確實證據或一般質量問題的行為;封存、扣押適用于嚴重質量問題且已經掌握相關證據。

四、提升纖維檢驗行政執法效率

(1)強化纖維檢驗的監管重點

根據近年來,我國在纖維質量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同時結合當前宏觀政策調整給纖維質量監督工作帶來的影響,找出纖維檢驗在監管中的側重點,保證行政執法高效合理。一要抓住供給側改革的機遇,創新方式方法,有效應對產業中出現的產量波動、質量波動、價格波動,在提高纖維有效供給中發揮作用。二要抓住標準作用提升的機遇,結合產業發展趨勢、企業需求,做好標準修訂工作,為實施纖維質量監督奠定基礎。三要創新體制機制,加強部門協調,開辟學生服質量日常監管檢查新局面。四要結合當前改革形勢,切實轉變理念,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堅持維護纖維產品質量安全的底線不動搖。

(2)完善相關法律規范

根據實際的行政執法情況及強制措施的實施,對纖維檢驗及質量管理制度進行修訂,保證合理規定繼續有效,有更新且根據與我國經濟、社會和科技的發展情況相適條款的規定進行修訂,不合理的已被淘汰或無人使用的規定進行廢止,涉及不同管理主體無法直接得出結論的規定可后期進行協調,從而保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效性。如GB/T 17686―2008《棉纖維線密度試驗方法-排列法》等 7項推薦性國家標準對應的技術及設備已被淘汰,無人使用,建議廢止;GB/T 29886-2013《棉包回潮率試驗方法 微波法》等2項推薦性國家標準屬于先進方法標準,且標準使用的環境和對象未發生較大變化,繼續有效;GB/T 20393―2006《天然彩色棉制品及含天然彩色棉制品通用技術要求》,標準適用范圍為纖維制品,需要與其他標委會協調。

(3)加強行政執法的落實力度

纖維質量監督局、稽查部等相關單位要抓住市場發展機遇,履行責任,找好方法,抓緊抓好《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落實工作;要巧用合力,借用外力,激活內力,切實加強執法覆蓋面,促進執法到位。另一方面,纖維檢驗局應根據監管需要將對各市所、直管縣提供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技術支撐,通過進一步加大聯合執法協作工作力度,逐步形成聯動機制,加強統一協調,從而形成纖檢執法打假新格局。

(4)提升執法人員素質

通過培訓、學習等方式,使執法相關人員熟悉行政法規,嚴格規范自身執法行為的規范性,保證行政行為的合理合法。另外,可以各單位可以定期聯合舉辦研討會,針對纖維檢驗行政執法的實際經驗相互交流,探討好的工作做法,并對稽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如何開展好執法工作進行了深入研討。特別是目前我國行政執法中的一些難題。例如,如何破解一些縣市局工商和質監合并以后流通領域執法立案難,市所執法人員少、沒有執法車輛、執法打假辦案經費不足等重要問題。

五、結束語

行政強制措施是纖維檢驗的重要保證。行政強制措施為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提供了更多的執法權限,同時,也承擔著更多地法律責任。相關人員必須更加注重行政強制措施的正確實施,保證纖維質量的提升和纖維市場的穩定。

參考文獻:

[1]王桑.在纖維檢驗行政執法中如何正確實施強制措施[J].中國纖檢,2012(5):8

[2]王漸.拓寬纖檢事業發展之路[J].中國纖檢,2012(3): 110-113

[3]天津市紡織纖維檢驗所國家絮用纖維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J]. 中國纖檢,2012(23):52-53

[4]棉花質量檢驗體制改革方案[J].中國纖檢,2013(4):5-7

相關文章
相關期刊
主站蜘蛛池模板: 激情五月婷婷色 | 欧美精品人爱c欧美精品 | 国产成人久久精品二区三区 | 国产一级电影 | 视频在线你懂的 | 大片免费35分钟观看视频 | 国产亚洲欧美日韩俺去了 | 日韩午夜在线观看 | 国产成人精品日本亚洲语言 | 久综合色 | 国产亚洲精品2021自在线 | 五十路一区二区三区视频 | 你懂的免费视频 | 青青草国产97免久久费观看 | 激情五月婷婷丁香 | 国产综合在线观看视频 | 国产视频福利一区 | 久久久一级 | 99精品影院 | 久久国产这里只有精品 | 两性视频网站 | 久久免费看 | 久久久青草青青国产亚洲免观 | 免费网站美女视频观看 | 久久国内免费视频 | 国产美女视频一区 | 欧美日韩中文在线视频 | 天天干人人干 | 日本69色视频在线观看 | 激情成人综合网 | 亚洲天天干 | 国产交换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 国产综合在线观看视频 | 色婷婷视频在线观看 | 99伊人| 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乱码 | 国产在线视频网址 | 2020国产精品久久久久 | 开心激情播播网 | 午夜国产小视频 | 精品中文字幕不卡在线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