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1 17:13:27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經濟與法律論文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1.1自然條件
我國國土面積非常廣闊,尤其是中西部地區占據著總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但是中西部地區多沙漠戈壁,而且多高寒地區,自然條件相對比較惡劣,導致該地區人口分布非常不合理。中西部地形通常比較封閉,而且地理環境比較復雜,生存、氣候等條件也比較差,離經濟中心的距離也比較遠,盡管其有非常豐富的資源,但是因為這些原因,很難進行經濟發展,導致生產力無法實現。
1.2歷史因素
我國經濟在發展過程中,西部地區一直處于比較貧困落后的情況下,而且,歷史上也是從中原地區向四周進行擴展,但是在發展過程中還是出現了很大的差異。東部地區在經濟發展方面非常的快速,導致中西部地區發展相對于比較緩慢。西部地區地貌比較復雜,交通比較閉塞,而且信息傳遞比較緩慢,導致資源利用方面也存在著很大的問題,對經濟發展起到了負面影響。
1.3環境影響
西部地區在發展過程中,資源數量非常大,但是很多資源都處在環境比較險惡的地區,主要是因為這個地區平原比較少。經濟發展過程中需要便利的交通條件,西部地區交通比較落后,導致經濟發展出現了受阻現象。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是為了更好的發展經濟,但是,很多的經濟政策都是給予了東部地區,導致東部地區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高速發現現象。政策傾斜導致了全國經濟的發展不平衡,國家為了實現經濟的平衡發展實行了西部大開發戰略,實現了有計劃的開發西部。
2區域經濟發展的差距的對策
2.1國家的政策干預
在實行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經濟得到了明顯的改善,說明這項國策的實施非常成功,而且,為了縮小東部和中西部之間的差距,政府在通過宏觀調控進行控制,對不發達地區進行了更好的投資,并且對經濟落后地區進行了扶持,希望能夠更好的實現地區間的和諧發展。
2.2加強東西部的合作
近年來,西部地區在發展過程中,投資者為了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將東西部之間的優勢進行了互補,企業行為的自主選擇是政策效應必然形成的。西部大開發的實施是一項重要的戰略部署,在經濟以及整治方面都具備非常大的意義,在實施過程中取得的成績十分多,但是,還是出現了很多的新問題。經濟全球化的快速發展,國家與國家、地區與地區之間的競爭非常的激烈,利益的爭奪也日益白熱化,東部經濟發達地區能夠憑借自身的綜合實力占據一定的有利空間,但是,相對于比較落后的西部,在經濟方面卻比較薄弱,這樣會處于相當不利的地位。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對技術、質量等方面要求越來越高,這樣就使得西部在競爭中承受的風險越來越大。
2.3突出地區優勢
我國各個地區之間的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政策之間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這樣就使得經濟發展速度方面也存在著很大的不同,導致東部與中西部經濟差距比較大。對東部發展優勢進行充分的發揮,這樣能夠更好的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生產力提高、對經濟差距進行縮小。東部地區在發展過程中具有更加明顯的優勢:
(1)市場優勢:東部地區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時間比較早,因此,市場化程度也比較高,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市場,為現代化發展提供便利條件。
(2)金融優勢:現代化經濟在發展過程中,金融是必不可少的部分,東部地區的人們金融意識比較強,金融體系比較完善,資金也比較充足,為經濟建設提供了條件。
(3)人才與技術優勢:在現代化發展過程中,技術是發展動力,人才是核心,因此,經濟發展過程中,技術和人才不能缺少任意一個,東部在發展過程中應用在研究和開發方面的經費遠遠超過西部,東部在發展過程中將傳統產業進行了改造,現在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比較重視,因此,產業結構得到了升級,現代化建設也以后了明顯的改善。西部在發展過程中,為了獲得更好的發展前景,要對地區資源進行充分利用,并且對交通事業的發展給予重視,只有保證了交通事業的發展才能更好的保證經濟發展,對東部發展經驗也要進行借鑒。
3結束語
增長極理論最初由法國經濟學家佩魯提出,增長極理論以地區內不均衡發展為基礎主張,提出區域經濟發展主要依靠區位條件較好的少數地區或產業帶動,主張選擇這些地區或產業培育成經濟增長極,通過增長極的極化和擴散效應,帶動周邊地區經濟和其它產業發展。增長極的極化效應主要表現為資金、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向極點聚集;擴散效應主要表現為生產要素向轉移。在發展的初級階段,極化效應是主要的,當增長極發展到一定程度后,極化效應削弱,擴散效應加強。
增長極體系有三個層面:①先導產業增長;②產業綜合體與增長;③增長極的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增長。在此理論框架下,經濟增長被認為是一個由點到面、由局部到整體依次遞進,有機聯系的系統。增長極理論主張通過政府的作用來集中投資,加快若干條件較好的區域或產業的發展,進而帶動周邊地區或其它產業發展。這一理論的實際操作性較強。
二、香格里拉生態旅游區經濟發展現狀
2004年10月,第三屆川滇藏中國香格里拉生態旅游區協調會在成都召開,川滇藏三省區在會上就發表了攜手打造中國香格里拉生態旅游區的合作宣言,旨在將香格里拉打造成世界級的旅游品牌。“香格里拉”包含了四川、云南、的大部分旅游區,三省區目前正在建立香格里拉旅游環線。川、滇、藏三省區將在各自基礎設施建設、生態與環境保護、旅游資源開發、編制區域發展規劃方面的聯合與協作不斷加強的情況下,重點將實施對旅游區范圍進行總體規劃等問題,并對“香格里拉”區域內的旅游區功能、基礎資源、生態環境、產業選擇等問題進行科學論證。選擇重點地區先期發展特色旅游,聯合推薦促銷精品旅游線路,帶動當地經濟結構的調整。
據悉,2002年云南省旅游部門率先拋出“橄欖枝”,歡迎四川、等省區聯手合作保護和開發香格里拉,四川省目前已率先投資49.3億元打造川滇兩省內交界處的旅游景區,并制定了一套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則通過去年國際旅游交易會期間與云南在“茶馬古道”的開發上進行了嘗試,出臺了“大香格里拉”計劃。區域聯合開發香格里拉的框架已經形成。2001年,云南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甸縣更名為香格里拉縣,香格里拉縣成了滇川藏三省區“大香格里拉”品牌的核心。巨大的品牌價值,不僅催熱了當地的旅游產業,還有力地帶動了當地各種產業的發展,香格里拉旅游已步入快速發展階段。數據顯示,去年香格里拉縣全年共接待國內外游客231萬人次,較上年增長58%,實現旅游社會總收入20.3億元。而迪慶州接待游客數量5年內從幾十萬猛增至200多萬人次。香格里拉縣去年招商引資固定資產投資達8.3億元,比上一年增長27.5%,占全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54.3%。
三、結合增長極理論分析旅游業對“大香格里拉”區域經濟發展的影響
(1)拉伸旅游產業鏈,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發揮其產業集聚效應。旅游業是關聯度很高、帶動性很強的朝陽產業,任何單獨的旅游企業或者單獨的景區都不能提供完整的旅游產品,旅游產業是由一連串橫向聯系的企業構成的產業鏈,能為旅游者提供從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到全套景點組合。發展旅游業需要有良好的環境基礎條件,相應的旅游服務設施配套、齊全。旅游的發展直接帶動了“大香格里拉”區域內公共設施服務業、娛樂服務業、旅館業、餐飲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等的發展。近一年來,自治區在“中國香格里拉生態旅游區”境內,投入了6000多萬元,對昌都強巴林寺旅游基礎工程、八宿縣然烏湖旅游景區等風景區進行的重點建設,擴大旅游服務設施總量,形成功能齊備、運作有序、服務規范的現代旅游服務體系。云南省在“中國香格里拉生態旅游區”云南境內,投資500多萬元,興建了香格里拉縣噶丹松贊林寺旅游服務站、小中甸扎文化生態苑安、德欽縣佛山鄉老西集鎮市政容貌以及德欽縣弦子節慶廣場;昌都地區評審了2家三星級的賓館、1家二星級的賓館和8家旅游定點賓館飯店,創辦了地方性旅游文化娛樂公司,在旅游區開展地方民俗表演等傳統文化娛樂節目,促進旅游企業規范化、科學化、多元化的經營體系的建立。
(2)創造就業崗位,緩解了就業壓力,加速人才的培養。目前,三省區已開通了香格里拉生態旅游區的互聯網旅游信息服務,以“香格里拉”命名的旅游服務網站就有10多個,大大方便了廣大旅游者。一年來,三省區相互協作,加強了旅游人才的交流,自去年5月以來,四川省旅游局為自治區培訓了100名導游,為昌都地區培訓了民族旅游管理人才10名。同時,旅游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為當地農村剩余勞動力提供了大量就業崗位,有效緩解了就業壓力,隨著外來旅游人員的增多,豐富了當地的知識文化,帶來先進的技術理念,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當地人民的文化素質。
(3)帶動全方位的對外開放,吸引外來投資,推動產業結構不斷優化升級。旅游業具有特殊的低重心啟動作用和明顯的關聯帶動功能,尤其適合于旅游資源豐富、經濟基礎薄弱、城鄉經濟二元結構突出的西部地區。在對外開放中,旅游業還是一個有助于改善投資環境、“讓世界了解本地,讓本地走向世界”的“先導產業”,是吸引境外人士來本地的主渠道,也是吸引外商從事經貿活動的重要媒介。大香格里拉區域旅游資源的豐富性與經濟技術水平的相對落后性,決定了旅游業不僅應當是該區域的第一大主導產業,而且在帶動本區域對外開放和加強經濟技術合作交流方面起著特殊重要的作用。因此,大香格里拉區域以旅游業的發展方式來帶動擴大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是本區域應該走的最有效的途徑。按照增長極理論由點帶面,由局部帶動整體的原則,在打通香格里拉旅游小循環的基礎上,盡快把分布在川滇藏各個區位的高品位旅游資源串通起來,構建大香格里拉的旅游大循環,以形成對外旅游的競爭力。
四、結語
通過以上分析,走生態旅游之路,是大香格里拉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選擇。積極培育旅游業為重要經濟增長點,對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參考文獻:
[1]吳殿廷.區域經濟學.北京:科學出版社,2003.
[2]馬勇,李璽.旅游規劃與開發.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曾德超.增長極理論對中國區域經濟發展的啟示.經濟與管理研究,2005(12).
[4]第二屆川滇藏“中國香格里拉生態旅游區”協調會會議文件.2003
過去的30年是中國旅游業和經濟快速發展的30年,國家“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和山東省“關于提升旅游業綜合競爭力加快建成旅游強省的意見”為旅游業的發展提供了政策支持,曲阜市也提出了“旅游興市”的發展戰略,后又更明晰的表述為建設“生態式旅游勝地、世界性儒學研究中心、現代化歷史文化名城”,確立了旅游業作為經濟發展的龍頭產業、支柱產業的地位。縱觀曲阜旅游總收入和GDP的時序變化,可以看出二者持續增加的共同趨勢。就世界遺產地曲阜市的現狀而言,作為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文化圣地,知名度享譽世界。一方面旅游資源優勢突出,孔廟、孔林、孔府1994年已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式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并擁有各類文物古跡300多處,其中有6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現存歷代古建筑1300多間,古墓葬10萬座,古樹2萬株,古代碑刻5000余塊,各類館藏文物達10萬多件;另一方面曲阜作為山東省的一個縣級市,行政級別較低,國民經濟綜合實力較弱,在山東省32個縣級市中排名27位,雖然曲阜的經濟增長較快,每年的增幅都在12%以上,但仍低于山東全省年均14%以上的增長速度,旅游業發展的經濟支撐力較弱。在這樣一個弱經濟支撐的國際知名世界遺產地,旅游業和城市經濟之間是否存在互動關系?旅游業在這種互動關系中是否居于主導地位?值得進一步研究。
二、研究進展
國外對旅游與經濟關系的研究主要圍繞旅游乘數理論(Archer,Fletcher);旅游主導型經濟增長假說理論,由Balaguer(2002)和Dritsakis(2004)分別通過對西班牙和希臘的實證分析得以證明,但Oh通過對韓國的研究得到了與假設不一致的結論;出口驅動型經濟增長假說理論(Ghali和Tosun分別驗證了入境旅游對菲律賓和土耳其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由于區域差異的存在,一直以來旅游與經濟發展的互動關系還是個備受爭議的焦點論題,到底是相互促進,還是相互制約,是雙向作用還是單向作用,國際上一直沒有得到一致的結論。我國關于旅游與經濟關系的研究,始于上世紀90年代末,2010年起受到更多學者的重視,文章數量有所增加,研究方法日益多樣。縱觀二十幾年的研究歷程,旅游與經濟發展關系的研究有如下特征:在研究內容方面,二者的互動關系一直是研究的重點,包括從供給角度對旅游產業與經濟發展關系的研究(王兆峰等,2009;查芳,2011;鐘高崢等,2012)和從需求角度對旅游消費與經濟發展關系的研究(張麗峰等,2009;孫虹喬等,2011);從旅游市場類型角度對入境旅游與經濟發展關系的研究(龐麗,2006;武春友,2010;黃偉力,2010;張晨,2009;蔣滿元,2008;張麗峰,2008)、出境旅游與經濟發展關系的研究(雷平,2008)和國內旅游市場與經濟發展關系的研究(屠文雯,2008;趙磊,2011)。此外,還有單向分析旅游業對經濟發展貢獻的文章,通過測度旅游貢獻率水平來衡量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大小(周四軍,2006)。在研究方法方面,不同于我國其他旅游問題的研究最初多集中于定性分析,我國的旅游與經濟關系研究從一開始就大量使用定量分析方法,其中VAR模型及相關的協整檢驗和因果關系分析雖然2006年以后才逐漸被采用,但應用最為普遍(楊勇,2006;和紅,2006;趙東喜,2007;黃偉力,2010;瞿華,2011;羅文斌,2012;張娜,2012;楊建明,2013)。其次是空間計量模型主要用來分析不同區域旅游與經濟關系的差異問題(王良健,2010;向延平,2012),而早期的文章多采用相關分析和灰色理論來說明旅游與經濟的關系問題(陶金龍等,2004),此外還有查芳(2011)利用索洛經濟增長模型、分析二者之間的關系。從研究范圍看,旅游業發展與當地經濟增長關系的研究可分為國際層面(雷平等,2008)、國家層面(和紅,2006;羅文斌,2012)、省級層面(劉長生等,2008;屠文雯,2008;張娜等,2013)、市級層面(陶金龍等,2004;劉桂玉,2008)四類,其中還包括對市轄區的比較分析,如麻學鋒等(2012)研究了張家界兩區兩縣及其與全區之間的旅游業與國民經濟高增長之間的區域響應性和時間同步性。綜上所述,學者們對旅游業和經濟發展的關系進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就全國范圍而言,得到了旅游業與經濟發展的長期均衡關系和雙向因果關系,而就旅游業與城市經濟發展之間關系的定量分析則沒有得到統一的結論,不同城市由于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發展基礎等原因有明顯的差異性,因此需要對不同案例城市的進一步實證分析。本文的研究意義在于:第一,已有的研究缺少從世界遺產地角度對旅游業與經濟發展關系的研究,曲阜是我國45處世界遺產地之一,選擇其作為案例城市對擁有優勢旅游資源的國際知名的旅游目的地旅游業與城市經濟發展的關系進行研究。第二,現有研究案例選擇的最小范圍是地級市,缺乏對整體經濟實力較弱的縣級市這一級別城市的案例研究,曲阜作為這一行政級別的城市在產業結構、經濟實力、城市建設等方面有自身的特征。第三,本文旨在回答擁有優勢旅游資源和劣勢經濟環境的世界遺產地的旅游業與當地經濟發展存在怎樣的關系,是否有異于其他地方的特征等問題,為世界遺產地曲阜如何促進旅游業和經濟的共同發展提供科學依據。基于此現提出以下假設并進行論證:①旅游業和城市經濟發展存在長期均衡關系;②旅游業和城市經濟發展互為因果關系;③旅游業對城市經濟發展的貢獻度大于城市經濟發展對旅游業的貢獻度。
三、數據來源與模型選擇
1、數據來源與樣本選擇
旅游收入是衡量一個地區旅游業發展水平的綜合指標,而GDP是表征一個地區經濟綜合實力的重要指標,鑒于數據的可得性和可比性,本文選取1991-2013年曲阜市旅游總收入和國內生產總值兩組數據來樣本來驗證曲阜市旅游業與城市城市經濟發展的關系。原始數據來源主要是《曲阜市統計年鑒》(1991-2013),數據的預處理分為兩步:首先通過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對旅游收入和GDP指標數據進行處理,然后對兩指標數據取其對數,以消除可能存在的異方差,LnTOUR和LnGDP分別代表旅游總收入和GDP的對數,ΔLnTOUR和ΔLnGDP分別代表它們的一階差分。
2、模型選定VAR
模型是基于數據的統計性質,把每一個外生變量作為所有內生變量滯后值的函數來構造模型,是一種非結構化的模型,主要用于預測相互聯系的時間序列系統以及分析隨機干擾項對系統的動態影響。利用VAR模型測度旅游業與城市經濟發展的關系需要進行以下幾個步驟。
(1)單位根檢驗。在分析旅游總收入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時,首先要對這兩列時間序列數據的平穩性進行檢驗,因為涉及兩個非平穩時間序列變量之間的回歸,可能會形成結果看上去非常好的偽回歸(Granger&Newbold,1974),但是,如果在旅游總收入與經濟增長兩時間序列之間存在“一起漂移”或同步現象,則可能沒有偽回歸問題。判斷時間序列的平穩性,Eviews提供了6種單位根檢驗方法,其中應用較多的是DF檢驗(Dickey-Fullertest)、ADF檢驗(AugmentedDickey-Fullertest,即增廣的DF檢驗)和PP(Phillips-Perrontest)檢驗。本文將借助這三種單位根檢驗方法,檢驗時間序列的平穩性。
(2)VAR模型估計。VAR模型由Sims于1980年提出并引入到經濟學中,是用模型中的所有當期變量對所有變量的若干滯后變量進行回歸,通常用于多變量時間序列系統的預測和描述隨機擾動對變量系統的動態影響,它是一種非結構化的多方程模型,作為自回歸模型的延伸VAR模型的分析重點在于變量之間的關系及變量的滯后結構。
(3)因果關系檢驗。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主要是用來檢驗一個內生變量是否可以作為外生變量對待。它解決了變量x是否引起y的問題,即能夠在多大程度上被過去的x解釋,加入x的滯后期是否使得解釋程度提高。如果一個變量受到其他變量的滯后影響,則稱它們之間具有Granger因果關系。
(4)脈沖響應函數。該方法的基本思想是,當某一變量受到沖擊時,也就是說受到干擾產生波動時,不僅會影響該變量本身,也會經由VAR模型的動態(滯后)結構,將這種干擾傳導至系統內其他的變量上,其中,沖擊或干擾就被稱為脈沖。通過脈沖響應函數(ImpulseResponseFunction)分析模型受到某種沖擊時,隨機擾動項的一個標準差沖擊對其他變量當前和未來取值的影響軌跡,能夠直觀地刻畫出變量之間的動態交互作用及效應。
(5)方差分解。方差分解的主要思想是將VAR模型中每個外生變量預測誤差的方差按其成分分解為和各個內生變量相關聯的組成部分,通過分析內生變量的沖擊對用方差來度量的內生變量變化的貢獻度,評價不同內生變量沖擊的相對重要性。
四、結論及建議
1、主要結論
本文通過構建VAR模型,運用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脈沖響應函數和方差分解分析等方法研究了世界遺產地曲阜市旅游業和城市經濟發展的互動關系,短期內隨著旅游業的發展,曲阜城市經濟也呈現增長態勢,從相互貢獻看,城市經濟對旅游業發展的貢獻較大,增長較快,得出以下結論:
(1)單位根檢驗結果表明,曲阜市旅游業和城市經濟發展不存在長期協整關系,假設被拒絕。
(2)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結果表明,在最佳滯后期旅游業和城市經濟發展互為Granger原因,二者聯系密切,假設?成立。
(3)脈沖響應函數分析結果顯示前四期經濟增長對旅游業的影響不僅是正向的,而且促進作用快速增加,而旅游業對經濟起到先下降再上升的負向阻礙作用,滯后4期以后旅游業和城市經濟發展二者之間存在持續的推動作用,只不過城市經濟發展對旅游業的作用較強,而旅游業對經濟增長的作用較弱。從方差分解結果得出城市經濟發展對旅游業的貢獻作用顯著,但相對間接,所以影響反映相對滯后。旅游業發展對經濟的貢獻作用相對直接,影響反應迅速但貢獻度一直停留在較低水平。說明城市經濟發展對旅游業的貢獻度大于旅游業發展對經濟的貢獻度,假設?被拒絕。
2、政策建議
曲阜城市競爭力的提升以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為前提,旅游業可以為城市經濟發展提供有效支持,而城市經濟是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保證。曲阜市旅游資源優勢突出,但旅游產業化水平較低,旅游的門票經濟特征明顯,對相關產業的帶動作用有限,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旅游業與城市經濟發展不協調,未能實現良性循環。針對旅游業和城市經濟發展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提高曲阜市旅游業的產業化水平,完善旅游產業鏈,充分發揮曲阜市旅游業的關聯效應、波及效應和乘數效應等。首先,“孔廟、孔林、孔府”是世界文化遺產,必須依賴強大的旅游解說系統才能讓旅游者體驗到儒家文化的價值和魅力,同時加快壽丘大遺址、魯故城大遺址、尼山大遺址等的規劃開發。
第二,調整旅游接待業的行業結構,建設高星級接待設施滿足高端客人的需要,引入知名飯店集團連鎖經濟檔酒店品牌,打造“儒家文化”主題的私人客棧。再次,豐富旅游產品類型,增加旅游演藝娛樂活動,提升杏壇圣夢等的演出水平和影響力。最后,加快與旅游業相關的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產業的發展。
第三,優化產業結構,提升傳統產業,壯大優勢產業,圍繞旅游產業大力發展相關產業集群,促進經濟發展,增強經濟支撐力。
第四,充分發揮文化品牌優勢,發展文化產業。通過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曲阜新區文化產業園的建設,提高曲阜文化產業的規模和質量,以文化產業的發展促進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
關鍵詞:循環經濟;3R;旅游業;可持續發展
1循環經濟的內涵
1.1循環經濟的起源與發展
循環經濟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環境保護興起的20世紀60年代,其中,美國經濟學家鮑爾丁提出的“宇宙飛船理論”可以作為循環經濟的早期代表,他認為,地球就像在太空中飛行的宇宙飛船,要靠不斷消耗和再生自身有限的資源而生存,如果不合理開發資源,破壞環境,就會走向毀滅。但是,當時并未引起足夠的反響。20世紀九十年代之后,發展知識經濟和循環經濟成為國際社會的兩大趨勢。我國從九十年代起引入了關于循環經濟的思想。此后,對于循環經濟的理論研究和實踐不斷深入。
1.2循環經濟的內涵
日前,對循環經濟的認識,學術界已經基本上形成一致見解,循環經濟是一種“促進入與自然的協調與和諧”的經濟發展模式,融環境保護理念于資源的開發利用中,循環經濟提出,人類的經濟發展應當從主要依靠物質資源資本轉向主要依靠人力資本,即依靠人的智力,利用智力產生的科技進步,盡可能循環利用資源和減少廢棄物,避免和減少在產品過程中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的發生,力求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相一致。循環經濟要求運用生態學規律把經濟活動組織成一個“資源-生產-消費-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實現“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以最大限度利用進入系統的物質和能量,提高經濟運行的質量和效益。
1.3循環經濟的原則
循環經濟有其本身可以遵循的原則,可以將其歸結為減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環(recycle),簡稱“2R”原則,但是人們對循環經濟原則的認識則存在一些誤區。如將循環經濟簡單地看成是資源的循環利用,實際上。循環經濟的根本目標是在經濟活動中系統地避免和減少對資源的破壞,制定合理的資源開發保護措施,合理、盡最大效用的利用資源,系統地避免和減少廢棄物。
2旅游業的發展現狀和循環經濟
2.1概況
自治區位于中國的西南邊陲,地處青藏高原主體,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它北鄰新疆,東北緊靠青海,東西接連四川,東南界云南,南邊和西部與緬甸、印度、不丹、錫金、尼泊爾等國接壤,國境線長達3842公里,是中國西南邊陲的重要門戶,戰略位置十分重要,現轄拉薩、日喀則,那區、昌都、阿里、林芝、山由七個地區,旅游業發展呈現以拉薩市為中心,向四周輻射的網狀發展結構。境內海拔7000米以上的高峰有50多座,其中8000米以上的有11座,素有“世界屋脊”和“地球第三極”之稱,面積120多萬平方公里,現有人口281萬,其中藏族占85%以上,與此同時還有漢、門巴、洛巴、回、納西等十二個民族,
,以其巍峨的雄姿屹立于地球之巔,以其獨特的高原地理文化聞名于世。除雄偉壯麗的自然景觀之外,古老而又絢麗多彩的藏民族文化更是令人驚嘆不已。千百年來繁衍生息在這塊土地上的藏、門巴、珞巴等民族,勤勞、勇敢、智慧、樸實,他們在開闊的高原,共同創造了中華民族和人類的文明,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形成了自身獨特的風俗習慣、節日、喜慶儀式,生產生活方式,以及衣、食、住、行等。這些均向世人昭示著永恒的魅力和神秘的誘惑。
2.2旅游業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旅游業發展勢頭猛烈,據統計,2007年,接待國內外游客達到402萬人次,較2006年增長60%,實現旅游總收入48億元,較2006年增長73.3%,相當于全區生產總值的14%左右,非公有制經濟在旅游業中已占有相當比重,旅游業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
近年來,自治區大力實施“一產上水平、二產抓重點、三產大發展”的經濟發展戰略,充分利用青藏鐵路通車后的輻射功能,加速發展壯大旅游產業,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努力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特點的發展路子,目前,星級賓館(飯店)已近100家,全區擁有床位數近5萬張,銀行卡取現、消費刷卡率接近90%。旅游業硬軟環境進一步改善,接待能力顯著提高。
目前,旅游業正在加快旅游產品的優化更新,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主體觀光產品,初步成熟的度假產品,多種類別的優勢互補的旅游產品體系和格局。具體講,就是形成了以拉薩為中心的歷史文化觀光旅游區;以登山、徒步朝圣、探險為主的后藏旅游區;以森林生態、地貌科考以及度假為主的藏東南旅游區;以雅礱風景名勝為主的藏南文化旅游區;以野生動物觀賞以及領略草原民俗風情的藏北旅游區。
總之,旅游業在旅游收入和效益方面都取得較快較好的增長,在旅游產品方面逐步形成了一批富有特色的拳頭產品,呈現出穩步、高效、健康的發展態勢和廣闊的發展前景,但是,通過與國內其它地區的相互比較,我們也清楚地看到,旅游業還存在著許多不足之處,即使在西部十省市區中,旅游業的發展也處于較低水平。
2.3用循環經濟的視角看待旅游業發展的必要性
2.3.1循環經濟是發展旅游業的本質要求
眾所周知,旅游業是資源和環境依托型產業,旅游資源與環境是旅游業發展的基礎,是為旅游者提供旅游觀賞、娛樂休閑、探險獵奇、考察科研及人們之間友好往來和消磨時間的客體,但是旅游資源與環境具有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一旦破環就很難恢復其原來價值。這一特點本質上要求對旅游資源進行合理利用,對旅游環境進行嚴格保護,在這個意義上,旅游業與循環經濟存在著天然的耦合性,旅游業應當以循環經濟為指導進行發展。
2.3.2循環經濟是旅游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旅游資源豐富,發展旅游業不僅對改變落后面貌,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生態環境的脆弱性則要求在發展旅游業的同時,通過循環經濟理念與技術以環境友好的方式利用旅游資源,合理調控旅游環境容量,實現旅游資源科學利用、旅游環境合理保護,實現旅游可持續發展,循環經濟是旅游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2.3.3旅游業有助于推進循環經濟
目前,旅游已經成為一種時尚,越來越大眾化,是人們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旅游業是一個勞動密集型行業,旅游業部門眾多,就業層次豐富,就業人數較多,而且旅游業是一個關聯帶動效應強的行業,它不僅僅包括旅游景區(點),還包括旅游飯店、旅行社、旅游交通等旅游接待服務企業,同時還涉及到為旅游業提供物質供應的農業、工業、建筑業、零售業等,在旅游業中發展循環經濟,也可以更好地促進其他產業循環經濟的發展,因此,旅游業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領域。在旅游業中加快發展循環經濟,有助于全面推進循環經濟。
3基于循環經濟的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3.1以循環經濟理論為指導,制定完善旅游業發展規劃
要使旅游業得到可持續發展,我們就要以循環經濟理論作為根本的出發點,使旅游業以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和社會環境所能承受的規模和速度來發展旅游,從目前旅游業發展的總體現狀來看,循環經濟的思想還未成為旅游業的管理者和投資者、經營者及旅游者的共識。旅游業作為的支柱產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據這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旅游規劃中加入循環經濟的減量化元素,在著眼旅游業帶來的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兼顧生態環境對旅游業發展規模、檔次的承載能力,要以保障事先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為首要條件。
3.2政府引導,建立旅游資源的減量化、再利用的獎懲機制
目前,旅游資源配置活動日益增加,但是對于旅游資源管理的權責不明,造成資源的不必要浪費和環境的破壞。旅游管理體制應走出條塊分割、政企不分的傳統管理模式,建立產權明晰、職責明確的產業管理模式。政府部門規范旅游市場秩序,遏制開發經營活動中各自為政、重復建設行為,建立旅游資源的減量化、再利用的獎懲機制。在明確職責的前提下,對最優化利用、最小化浪費、最大化再利用的部門實施獎勵,鼓勵各行各業以循環經濟為指導發展旅游業。同時對浪費旅游資源、不注重旅游資源循環利用的部門實行一定程度的懲罰。強化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職能,實現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
3.3加強宣傳,更新觀念
生態環境的脆弱性要求在開發旅游產品、發展旅游業的同時要更加注重其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可持續發展,首先要在認識和宣傳上改變一些認識誤區,樹立“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的觀念,建立旅游資源的憂患意識,既要對旅游開發者和經營者進行教育,使他們重視旅游開發中的資源再利用,把旅游資源和環境當作旅游業的生命和形象,又要加強對游客的宣傳教育,在旅游過程中聯系眼前景物,對游客進行環境教育,使旅游者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提倡消費經濟化、節約化,推行“綠色餐飲”,將節約型社會建設融入旅游業。
3.4走科技興旅游的道路,提高旅游業的科技含量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需要科技作為保障,而且旅游業是一個高技術的產業。所以。在發展旅游業時,要改變盲目開發和粗放經營管理的模式,必須樹立“科技興旅”的戰略,目前,旅游業的發展存在著諸多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充分發揮專家的作業,深入開展旅游業的再循環、再利用、減量化,只有尊重科學,發揮科技力量,把旅游業納入科技研究、管理的軌道,并且提高旅游業的科技含量,走科技興旅游的道路,才能使旅游業可持續、健康的、長遠的發展。
對于法律的價值的意義,隨著時間的推移,對其理解有了不一樣的解釋,現如今,公認的法律價值有公平、效率、秩序、安全、正義等等。對于不同的法律其法律價值取向是不一樣的,其針對點也是不同的: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價值取向對于經濟法和民商法相關部門是十分重要的,其價值取向決定著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公平與效率,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對于其要求會更加的苛刻,只有不斷的促進其發展,對于我國的經濟法和民商法才會有新的革新與進步。基于公平與效率,充分的發掘民商法和經濟法的作用,正確的決定其價值取向,有利的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二者互相促進,共同發揮作用。
(一)基于法律價值公平
在法律方面,公平可以理解為義務與權力的合理分配,使之處于一種平衡,在法律中對公平的體現,不同的法律也有其特有的含義,有的可以賦予其每人都平等的原則,有的可賦予其公正、自由的原則,公平對于不一樣的法律有不一樣的作用,對于公平,沒有詳細的介紹,可從原則性與道德規范兩方面確定。
(二)基于法律價值效率
社會需要法律來規范,其解決眾多沖突,緩解各種關系,避免不必要的沖突,最終凸顯于利益關系。法律在于保證社會的正常運行,對于存在的沖突進行平衡,對于利益的獲得要在法律規范的情況下,取之有道。而法律的效果則是對利益與效率進行合理的限定,進行有效率的組織活動,效率對于經濟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基于法律價值效率,是利用民商法來規范的。效率的提高需要有一定的規范性才會得到大幅度提高,把私人的工作逐漸轉變到集體大眾型活動,將私人利益轉變成公眾利益。
二、基于公平與效率談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
(一)基于公平與效率談民商法價值取向
在民商法之中,公平之法律價值是其中基本的法則,公平對民商法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對于民商法的自愿、平等方面有著促進作用,公平在民商法之中是非物質的其作用是加強條件與經濟的公平,對于經濟的各個方面都是追求最有利的,民商法對每個主體不采取不平等的待遇;效率價值在民商法之中的展現,是對利益的展現,對于經濟是自由合理的。民商法是對利益追求的最大化,效率的法律價值在民商法中展現則是展現自愿、自由等等,而這些原則則會使私人的經濟利益最大化,間接促進整體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民商法在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中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基于公平與效率談經濟法價值取向
經濟法的公平主要表現在經濟的公平原則,對于公平,可以理解為對于存在一些價值的行動,對于其獲得具有平等的權力,使之處于一個適當狀態,在經濟法中,其公平是針對不同條件的主體所展現出的,讓各方面都是公平的,將各種不合理的因素進行排除。對于效率,并不是都是高效的,其存在一定的缺點,同時也不是一直是有效率的,市場的發展需要提高效率,與此同時需要對市場進行合理的調節,經濟法對于市場上的這種效率中的缺點就可以進行修改,促使效率的提高。
三、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的對比
二者有很多相似的價值取向,基于公平價值,二者是對經濟的調整,對市場間的調配以及相應的平等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二者都離不開其具有的價值,公平體現于民商法主要是其目標、特點、本質,民商法離不開公平原則,對于經濟法,公平作為其理念。基于效率,對于民商法和經濟法,其效果是一樣的,其目的是獲得利益,促進社會的發展,實現共同進步,二者之間基于公平與效率,其目的大致是相同的,都是對市場進行調整,進行合理的分配,使之展現出平等的原則和高效的原則,符合現代社會的發展,為社會的進步貢獻其自我的價值,與此同時,其存在著不同的價值取向,比如說民商法針對私人,經濟法是針對整個社會。
四、結語
〔關鍵詞〕法律學術論文;英漢對比;引言;體裁;語步
〔中圖分類號〕H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4769(2013)02-0203-06
一、 引言
隨著對外開放的領域拓展和程度加深,中國與國際法律界的交流與日俱增,相應地,學術論文也成為中外法律界探討各種熱點問題、交流信息、完善法律制度、解決法律爭端的重要途徑。就一定層面來看,要讓我國法律研究走向世界,得到國際學術界同行的認可并占有一席之地,當務之急是在國際重要的學術刊物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因此,了解中英文法律論文的寫作差異,掌握英文法律學術論文寫作規范是法律研究工作者的當務之急。
引言作為論文的開局部分,以簡短的篇幅介紹論文的寫作背景和目的、目前的研究熱點、存在的問題及文章的研究意義,從而引出本文的主題并激發讀者對本篇論文的興趣。因此,引言對正文起到提綱挈領和激發閱讀興趣的作用,在整篇學術論文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功能。目前法學界對法律類學術論文中引言的研究則尚顯不足,而從英漢對比的角度探討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中引言的體裁特征的研究更是極其稀缺。鑒于此,本研究采用語料庫方法,選取30篇中外法律權威學術論文,修正了體裁分析的框架,對比分析英漢法律類學術論文引言,旨在準確地描述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中引言的體裁特征,并探討差異背后的社會文化原因,借此喚起國內法律研究者對英文論文中引言寫作的規范意識,促進我國法律學者在國外權威法學期刊上發表高水平的學術論文。
二、理論依據
體裁是以交際目的為導向的交際事件,具有其話語社團公認和遵守的圖示結構,并且對語篇的內容和形式起著制約作用。〔1〕它不是一般的交際事件,而是一種內部結構特征鮮明、高度約定俗成的可辨認的交際事件。在建構語篇時,人們必須遵循某種特定體裁所需要的慣例。 〔2〕而體裁分析方法是多學科交叉研究的產物,它綜合了語言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的研究方法,將交際目的與策略技巧緊密聯系在一起,把語篇分析從描述擴展到解釋,不僅考慮社會文化因素,而且考慮心理語言因素。〔3〕
引言也是一種具有特定框架的體裁。為了分析引言的體裁結構,Swales提出了CARS(Create A Research Space)模型。該模型包含三個必需的語步(Move),而每個語步包含若干可選擇的步驟(Step)來實現語篇的交際功能,如語步一(Move 1)中包含三個步驟:指出研究重要性 (claiming centrality) ,概述主題(making topic generalizations)、評述以往研究(Reviewing previous re-search)。雖然CARS模式是分析論文引言結構的有效模式,但學術論文的多樣性必然導致引言的體裁多樣性,例如軟件工程學科論文引言的某些新語步,如定義術語、舉例說明等,無法在CARS模型中找到對應。〔4〕而在不同學科的論文引言里,某些特定的語步,具有獨特的語篇功能和位置。〔5〕
筆者在分析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中的引言語料時發現,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中的引言在回顧文獻、通報當前研究和介紹論文結構這三大語步的寫作規范有很大的差異。因此為了更深層次的討論,本研究將它們作為單獨的語步列出。同時,筆者也發現英文引言中的一些步驟,如定義關鍵術語,陳述當前研究,陳述主要計劃,概述研究目的,研究問題/假說和研究價值等,在CARS模型中找不到對應。因此,本研究將新步驟加入了CARS模型里,結合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中引言特有的語步,以及CARS模型里缺少的語步和步驟,修正了CARS模型,提出了英文法律類學術論文類CARS模型(見表1)。
三、研究現狀
在當今國際學術界,體裁分析已被廣泛應用于許多領域,其中包括對某一特定學科的英漢論文體裁對比研究,發現某些特定學科論文引言里包含了CARS模式沒有的一些重要步驟,如定義術語等;〔6〕一些學者從修辭策略的角度,對某一特定學科的跨文化跨語言論文引言進行對比研究;使用體裁分析理論比較同一學科不同領域的論文的引言結構也是語言學家們關注的焦點。〔7〕這些研究豐富了體裁分析理論,完善了CARS模式,也揭示了不同交際目的下引言寫作的多樣性。
在國內, ESP教學,寫作和翻譯研究,〔8〕以及學術語類語篇的模塊標注〔9〕等領域是體裁理論研究的焦點。與法律學術論文的相關問題也引起了學者的廣泛探討,其中有對法學論文各部分寫譯規范化的探討,〔10〕也有對當前法學論文現狀和存在問題和解決方案的研究,〔11〕以及對英漢法律語篇和語言差異的研究〔12〕等等。這些探索性研究對體裁分析的應用與拓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有助于對國內法學研究的反思并推動其發展。
縱觀以上研究,雖然它們從不同方面對法學論了廣泛而深入的探討,但多數是從理論論證,沒有進行大量實例驗證,缺乏有力的數據支撐。而且這些研究多集中于中文法學論文,對比中英文法學論文的研究涉及甚少,對于幫助國內法學學者了解國際法學刊物的寫作規范作用有限。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從國內外法律權威學術期刊共選取語料30篇,創建共計30240字數的小型英漢法律學術論文引言語料庫。英文期刊包括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Computer Law and Security Review等。中文期刊包括《法學研究》、《現代法學》。運用英文法律類學術論文CARS模型,對30篇英漢法律論文引言中的語步步驟進行人工標注,用AntConc軟件提取,歸納各語步及步驟頻率分布特征,總結英漢法律論文中的引言語步分布以及實現形式差異,并深入探討其產生的深層次原因,力求從對比分析的角度更全面、客觀地把握英文法律學術類論文中引言的體裁特征,幫助中國法律學者寫出高質量的英語法律學術論文。
五、結果分析與討論
基于以上研究方法,我們得到英漢法律學術論文中引言的宏觀語步和微觀步驟分布特征(見表2),我們將逐一分析它們的異同,并探討其背后深層次的社會文化原因。
1.英漢法律論文中引言的宏觀語步分布特征
(1)由表2可見,中英文法律論文中的引言語步特征呈線性分布:確立研究領域開篇-闡述前期研究成果-設置研究空間-通報當前研究-填補研究空間-介紹論文結構。但英漢法律學術論文引言的宏觀整體結構有較大不同,在語步的順序和分布上具有明顯差異,主要體現在語步1(確立研究領域)、語步5(填補研究空間)和語步6 (介紹論文結構)。
(2)相比中文法律學術論文引言,英文法律論文引言更注重詳盡、全面地介紹研究領域。引言開篇采用介紹研究領域,研究背景這一語步,可以讓讀者能夠迅速進入研究情景,了解必要的背景知識以便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文章論證及觀點。所有30篇英文法律論文中的引言十分詳細具體地介紹了研究領域,涵蓋了相關領域的方方面面,所占篇幅較大,有的達到數千字(由于篇幅有限,作者不再舉例說明)。雖然86%的中文法律論文中的引言介紹了研究領域,但篇幅在整個引言中較短,寥寥數語,甚至有2篇引言未介紹研究領域而直接進入了“設置研究空間”這一語步。
英漢法律論文中引言對于介紹研究領域的顯著差異主要源于國內外不同的學術寫作習慣。國外學者通常采用作者負責型寫作方法,這種方法要求作者詳細闡述觀點,展示邏輯推理的過程和事物的具體性,這使得文章條理清楚,目的明確,也大大減輕了讀者的負擔;而中國學者則傾向于采用傳統的讀者負責型寫作方法。這種寫作方法傾向于含蓄概括,思維委婉跳躍,作者只是提出模糊的意向和幫助理解的材料,大量背景知識需由讀者自行查找,作者的觀點深意也要由讀者從文章敘述中得出, 讀者的主觀理解發揮了極大的作用。所以在例1中,作者在第一句中就直接切入研究焦點:教育權,第二句高度概括了造成不同理解的原因,并沒有展開此話題,給讀者留下了更多的想象空間,以待在下文中尋求答案。
例1.現代法律一般都承認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但各國的立法表述上不同,導致人們對受教育權性質的含義有多種不同的理解……(《從國際法角度看受教育權的權利性質》)
(3)英文法律論文更傾向在引言里通報其填補研究空間的結果,而中文法律論文引言涉及極少。“通報研究空間”這一語步的主要功能是直接說明研究成果,并指出其在研究領域的理論和實踐上的意義和價值,同時也強調當前研究的貢獻。
由表2可見,英文法律論文作者一般在引言里直接提出其研究結果,解決方案,觀點看法等,80%的英文法律學術論文都在引言里通報了填補研究空間的結果,這使得讀者在一開始就對文章的立場清晰理解(見例2、例3)。在例2中,作者提出了一種常識性理論,這種理論可以很好的解決前文提出的藝術品訴訟法庭爭議的問題。在例3中,作者直接表明了自己的立場和文章的結論:修訂法不能根本改變被告的權利,從而回答了一直備受關注的問題。
例2.In contrast to the work of such scholars, this Article, written on the verge of a possible dramatic reworking of the rules governing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al conflicts and judgments, posits a simple common sense theory: courts should defer to the forum exercising in rem jurisdiction will have the most control over the ultimate disposition of the chattel.(〈Crossroads in the Great Race: Moving Beyond the International Race to Judgment in Disputes over Artwork and Other Chattels〉)
例3. This Comment concludes that the amended rules are not likely to change substantially the rights of criminal defendants with respect to the introduction of prior act evidence.(〈COMMENT: Oregons New Character Evidence Rules〉)
相比之下,中文法律學術論文極少在引言中直接揭示其觀點立場或解決方案等,只有20%在引言里指出了研究結果,解決方案等。由此可反映出中英學者不同的論文寫作習慣:外國學者寫作直接清晰,開門見山,而中國學者寫作委婉曲折,傾向于緩慢推進寫作進程。
(4)大部分英文法律論文會在引言里介紹論文結構,而中文法律論文引言都缺少這一語步。介紹論文結構能幫助讀者掌握文章脈絡,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路,從而更深刻地掌握作者論證的方法過程。此外,論文結構可以使讀者更有針對地閱讀文章,有選擇、有重點地研究自己感興趣的部分,在閱讀引言時就能夠確定自己閱讀的重點(見例4)。表2表明70%以上的英文法律論文都在引言里介紹了論文結構,不僅使得文章邏輯嚴密,條理清晰,還使得讀者有了整體的概念,也方便讀者快速閱讀感興趣的部分。在例4中,作者用主題句、特點的語法結構,清楚地呈現了整個篇章結構,使讀者能迅速地把握文章脈絡,選取自己的興趣點。
例4. The structure of this Article is as follows: In Part I, I briefly survey……In Part II, I analyze……I demonstrate that (a)…… (b)……(c)…… I then turn in Part III to a description of……In Part IV, I examine…… In Part V, I put forward the basic tenets of an IL approach. In this model, (〈Integrative Linkage: Combining Public and Private Regulatory Approaches in th Design of Trade and Labor Regimes〉)
而中文法律論文引言幾乎都沒有包括這一語步,中國學者更傾向引起讀者興趣,使其繼續閱讀,自己探尋文章脈絡。
2. 英漢法律論文中引言的微觀步驟對比
(1)確立研究領域選用的步驟不同。英文法律論文引言大多通過概括論題內容,介紹相關背景知識來引領讀者進入研究領域,而中文法律論文則更多的介紹論題重要性來確立研究領域(見表3)。
55%的英文法律學術論文作者采用概括論題內容來確立該論文的研究領域,由此可見,國外學者重視邏輯思維和嚴密分析,通過一步步的概括和闡述論題內容,由點及面,由個體到整體的描繪出整個研究領域,引導讀者輕松進入研究情境。而近一半的中國學者傾向使用“介紹論題重要性”,是為了吸引讀者。在信息時代,高效率的讀者會首先通過閱讀引言了解文章大致內容是否與自己的研究息息相關或是否具有重要意義來決定是否繼續閱讀文章。因此,“介紹論題重要性”就發揮了強調當前研究、吸引潛在讀者的作用。在例5中,作者通過用一些闡明論題重要性的短語,如“議論的熱點”,“熱門話題”等,突出了該話題的重要性和時效性,以達到迅速吸引讀者的眼球,并促使他們繼續往下讀的效果。
例5.近年來,隨著社會生活領域各種基本規范的確立,我國法治建設的中心已逐步從“立法”轉向“司法”,與司法相關的話題也逐漸成為實務界和學界議論的熱點。“法律原則如何適用”即是其中的一個熱門話題。(《法律原則適用與程序制度保障———以民事法為中心的分析》)
(2)在回顧前期研究成果步驟中,大多數英文法律論文引言都會采用回顧前期研究成果,而中文法律論文引言較少涉及(見表4)。回顧前期研究成果這一語步,主要是通過大范圍討論先前研究從而自然地引入當前研究來實現的,它將當前研究與以往研究聯系到一起,既可以體現當前研究的重要性和貢獻,又可以為設置研究空間提供依據。然而,回顧前期研究成果并不是單純為了回顧,而是幫助作者:(1)將論題縮小到當前研究的一個具體點上;(2)找到前期研究的局限性和問題;(3)通過回顧前期研究成果,尤其是知名研究,并提出問題使得文章更具學術性,更使人信服。因此,回顧前期研究成果兼具交流和說服的作用。
中英法律論文引言在此步驟上的不同與中外的研究傳統緊密相關。西方國家個人主義根深蒂固,倡導消極禮貌策略,強調個人價值,〔13〕因此體現在學術寫作上就是回顧前期研究成果和指出研究差距,既強調他人貢獻,又指出缺陷突出本研究的必要性。 如例6中,作者在討論先前研究時,明確地指出了每一個觀點的作者,如Cary和Winter,體現了西方國家強調個人價值的價值觀。
例6. Noting that a large part of Delaware’s revenue was derived from the incorporation business, Cary (1974) opined that Delaware bent over backward to offer a corporation law that appealed to corporate managers. In response, Winter (1977) noted that if Delaware corporations did in fact do poorly, one would expect that their cost of capital would increase to reflect the diminished returns. Winter noted that there was no evidence that this was the case.(〈The role of interjurisdictional competition in shaping Canadian corporate law〉)
然而,中國文化深受集體主義價值觀的影響,提倡積極禮貌策略,折射在學術尤其是社會科學研究上,〔16〕回顧前期研究成果的方式十分隨意模糊,盡量避免評價他人成果。
在例7中,作者在回顧前期研究成果時,并未明確地指出是哪位或哪些學者提出了這些觀點,而是籠統地用“學者們”概括,這就體現了集體主義的價值觀。另外一方面,盡管作者指出前期研究得出“與西方社會相比,中國社會法制觀念淡漠,中國公民缺乏權利意識和法律信仰”的結論,但卻沒有明確指出得出這些結論的文獻和作者,這也會讓讀者疑惑是前人做出的這些結論,還是作者的主觀推斷。所以,相比之下,英文法律學術論文引言在回顧前期研究成果時,非常明確地指出了作者及文獻,這使得引用更具客觀性,真實性和說服性。
例7. 學者們普遍認識到,法律的有效實施,除了必須具備一些體制內的“硬件”(包括足夠的執法力度、完善的監督機制以及高素質的法律職業群體等等)之外,還需要社會環境的支持。如果環境不利,法律就難免在其實施過程中被扭曲變形,甚至形同虛設。然而,讓人頭疼的問題是,中國社會的“水土”究竟有哪些成分不適合“現代法律制度”的運行? 對此,學者們普遍認為,與西方社會相比,中國社會法治觀念淡漠,中國公民缺乏權利意識和法律信仰,歸根到底,中國本土的“法律文化”與來自西方的現代法律制度之間存在深刻的裂痕,甚至在某些地方格格不入。(《法治及其社會資源———兼評蘇力“本土資源”說》)
(3)在通報當前研究這一語步的實現形式上,英漢法律學術論文引言采用的步驟相差較大(見表5)。在這一語步中,中文法律論文中引言采用的四個步驟比例較均衡,而一半以上英文法律論文中引言主要采用“陳述論文主要計劃”這一步驟。更值得注意的是,中文法律論文中比例較高的“陳述研究價值”步驟,在英文法律論文中卻幾乎沒有。
例8.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awarding of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in light of Mastrobuono. It determines that, because special considerations are due in international disputes…… The Article concludes by proposing a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claims for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s……(〈Awarding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in the Wake of Mastrobuono v.Shearson Lehman Hutton, Inc.〉)
相比之下,中文法律論文引言較多地采用了陳述研究價值這一步驟。國內學者傾向于首先吸引讀者關注研究,至于具體的研究過程及問題假說則由讀者在正文中自行探索(見例9)。而且,陳述研究價值具有推銷性的特征。作者引言中采用“本研究具有重要的價值……”,“本研究為……作了重要貢獻”,“本研究對……提供了獨特的視野和指導”等結構,既使得讀者了解了研究意義,同時又間接推銷了文章。
例9.了解和研究這些保留和解釋性聲明,不僅對我國提出相關的保留或解釋性聲明有借鑒意義,而且對今后解釋和適用《公約》,完善我國的相關立法有重要參考價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留和解釋性聲明)
六、結語
從以上討論,我們可以看出英漢法律類學術論文中的引言在語步和步驟的使用頻率、順序和分布上存在顯著差異,究其原因,可歸納為以下三方面:
1.寫作方法的不同。國外學者傾向使用作者負責型的寫作方法。為了減輕讀者負擔,讓他們更輕松進入話題,作者詳細闡述觀點,展示推理過程,使文章觀點明確、條理清楚。而國內學者多采用讀者負責型的寫作方法,旨在給讀者更多的發揮空間,并激發讀者興趣。在確定研究領域,通報前期成果和介紹論文結構等方面都較含糊籠統,讓讀者自行歸納,理清脈絡。
2.價值觀差異。西方個人主義價值觀所倡導的消極禮貌策略充分體現在英語法律學術論文中關于引言的前期研究回顧步驟中。國外作者在法律學術論文中既強調他人貢獻,又指出其缺陷,并突出本研究的必要性;相反,東方集體主義價值觀深深影響國內作者,他們在論文寫作時采取積極禮貌策略,在前期研究回顧中為了顧及他人面子,盡量避免評價他人成果。
3.思維方式和寫作習慣差異。國外學者傾向于直接清晰、開門見山的寫作方式,更重視邏輯嚴密,條理清晰。而國內學者寫作委婉曲折,傾向于緩慢推進的過程,給讀者留出更大的主觀空間,同時也很重視推銷自己的文章。
英漢法律學術論文引言中所展現在宏觀語步結構上的不同取向以及微觀步驟上的選擇差異,反映了中西方學者潛意識中的不同的心理、寫作習慣和社會文化觀念。國內法律學者在撰寫英文法律學術論文時,必須把握英漢法律學術論文引言在體裁結構方面存有的顯著差異及其深層次原因,進而諳熟英文法律學術論文引言的體裁結構,遵循系統規范的英文引言寫作要求,從而提高英文論文引言的寫作質量。
〔參考文獻〕
〔1〕Swales,J.M.Genre Analysis: English in Academic and Research Setting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2〕〔3〕Bhatia,V.K.Analyzing Aenre: Language Use in Professional Settings.London: Longman, 1993,pp.16-22.
〔4〕Anthony,L.,Writing Research Article Introductions in Software Engineering: How Accurate Is A Standard Model?IEEE Transactions on Professional Communication,1999,42.pp.38-46.
〔5〕〔6〕〔7〕Samra,J.B.Introductions in Research Articles: Variations Across Disciplines.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 2002,21.pp.1-17.
〔8〕韓金龍,秦秀白. 體裁分析與體裁教學法〔J〕.外語界,2000,(1);李俊.體裁分析法與寫作產出〔J〕.廣東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3);秦秀白.體裁教學法述評〔J〕.外語教學與研究,2000,(1).
〔9〕黃萍,沈燕.學術語類語篇模塊標注的理論整合探索〔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6).
〔10〕鄧勇.法學論文中文摘要規范化探析〔J〕.當代法學,2005,(3);誠.略評法學論文篇目之英譯〔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4,(4);張少瑜.談談法學論文的學術規格〔J〕.法學評論,2000,(3).
〔11〕周玨,周昱彤.法學專業學生畢業論文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J〕.云南財經大學學報,2009,(6);涂四益.淺談法學研究生的論文寫作〔J〕.法制與經濟,2011,(8).
關鍵詞:綠色經濟;社會責任;問題探討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分析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通過企業制度和企業行為所體現的對員工,商業伙伴,客戶,消費者,社區,國家履行的各種積極義務和責任,最終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著名管理學家德魯克也指出;“企業的目的必須在企業本身之外,更確切的講,企業的目的必須在社會之中,因為工商企業是社會的一種器官。”從中,我們可以認識到企業財富來自社會財富再分配,企業壯大離不開社會的支持,企業社會責任履行離不開與員工同步的發展。因為,員工是企業的細胞,保證企業更好更快發展,就要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培育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使全體員工的個人利益與企業的長遠發展相結合,達到企業,員工,社會共贏的局面。
二、發展綠色經濟與企業社會責任的意義
現在,人們越來越認識到:人類是自然界生命演化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人類需要通過新陳代謝與環境進行物質和能量交換,與自然界保持平衡關系。人類環境系統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約的關系。經濟活動和改造自然的活動必須不超過兩個界限:從自然界取出的各種資源,不應超過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向自然環境中排放的廢棄物,不應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人類不應以耗竭資源、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方式來追求發展,當代人不應為了自己的發展而對后代人的發展和需要能力構成危害。必須尋求一條人口、經濟、社會、環境和資源相互協調的、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對滿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可持續發展道路。
(一)發展綠色經濟,企業責無旁貸
由于我國企業長期以來實行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外延粗放式的經營方式,造成了日益沉重的資源與環境壓力,使經濟健康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大力發展綠色經濟、促進經濟與環境和諧發展,是時代賦予中國企業的重大歷史任務,更是企業家責無旁貸的責任和使命。在推進綠色經濟發展的實踐中,國外企業已走在了前面,探索出了諸多有益經驗,我國企業應積極借鑒、迎頭趕上,為中國綠色經濟發展作積極貢獻。
(二)發展綠色經濟,企業面臨良機
綠色經濟是關于經濟發展理念與模式的全方位、深層次變革。伴隨綠色經濟的發展,包括生態環保、新材料、新能源應用等一大批新型綠色產業將迅速崛起,低碳技術將蓬勃發展,這無疑將為企業帶來新的市場機遇與成長空間。而且,綠色經濟發展理念在企業內部的生根發芽,也必然構成企業轉型升級與自主創新的強大動力,推進企業積極轉變傳統粗放的經營模式,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因此,能否緊緊把握住綠色經濟發展潮流帶來的歷史性機遇,不僅決定了我國經濟的發展質量,也決定了企業自身的發展成敗。
(三)發展綠色經濟,企業大有可為
綠色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社會的強力支撐。應積極探索以綠色發展帶動綠色投資、以綠色投資帶動綠色生產、以綠色生產帶動綠色消費的發展新模式,引導資源配置向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領域流動,努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式的轉變。
三、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企業作為社會財富的重要創造者,其經營活動不僅僅是為了維持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同時也應努力實現全社會共同利益。但近年來,許多企業為了追逐短期的利益,忽視甚至逃避社會責任,導致假冒偽劣泛濫、產品質量低劣、環境污染嚴重、員工利益受損等諸多社會問題,有些甚至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企業社會責任日漸引發公眾的關注。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推進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當西方國家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如火如荼之時,我國的一些企業卻仍然為追求利潤而喪失基本的商業道德,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恐慌、“民工荒”、特大礦難事故以及嚴重的環境污染等事件,使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提高企業“公民”責任的呼聲日益高漲。時至今日,企業社會責任已不是企業可做可不做的小事,而是企業不可回避的話題,推進企業社會責任已成為我國和諧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科學發展強調以人為本,強調發展的全面性、協調性和可持續性,強調經濟社會發展與人的發展的平衡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企業社會責任的核心內涵和基本理念,正是對和諧社會和科學發展觀精神實質的詮釋和體現。
世界主要發達國家也紛紛從國家立法、行業規范、企業評價標準體系等不同層面,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與扎實的實踐。美國經濟開發委員會(1971)發表的《商事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列舉了多達58種旨在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并要求公司付諸實施。
我國在這一方面做得遠遠不夠,并且,我國已有法律法規之中,在企業法、公司法等市場主體法中缺乏一種原則性的、宣示性的規定,沒有明確不同的企業形態的市場主體承擔社會責任的范圍。這樣的評價體系已經不能適應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和要求,也不利于我國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
(二)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自身發展的必然選擇
推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并非只是社會發展的需求,對企業自身的發展而言也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西方許多企業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作為實現企業好公民形象的條件,并且將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個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體系,有明確的計劃、專門的負責部門、一定的經費保障和可操作的規范化的管理程序。據相關調查顯示,美國約有60%、歐洲約有一半的大型公司設有專門的倫理機構和倫理主管,負責處理各種利益相關者對企業行為提出的質疑,使用各種社會責任履行計劃、系統項目設計、科學決策機制和執行程序與控制系統等手段來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
強調企業的社會責任,有利于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升。當今世界,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正在由單純的硬實力向硬、軟兩種實力協調并重的方向轉變。軟實力,主要表現為企業社會公信力、品牌影響力、產業凝聚力和供應鏈控制力等。擁有這些能力的企業,在資源配置、開拓市場、獲得貿易機會、低成本融資等方面會處于優勢地位,而這些都是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分不開的。這就要求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依靠人才、技術創新、產業升級來提高企業的效益,不能再走勞動密集型和資金密集型的老路。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獲得美譽度和信任度,從而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發展綠色經濟的幾點做法
國外企業的實踐表明,推進綠色經濟發展,利國利民利己。我們欣喜地看到,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過企業積極投身于綠色經濟發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歷史和實踐的局限性,我國企業在促進綠色經濟發展方面仍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與歐美先進企業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為此,我國企業可著重在以下方面做出不懈努力:
(一)覆傳統理念,轉變經營方式
從通用電氣的“綠色創想”戰略到本田公司的“綠色事業整體觀”,從IBM的“綠色創新工程”到日立的“超級環保工廠”,國際先進企業非常注重發揮理念在促進自身綠色發展方面的引導作用。我國企業只有覆傳統展理念,加快轉變外延粗放式的經營方式,才能真正走上綠色發展道路。
(二)強化環境管理,落實節能排
據相關部門統計,近5年來我國環境污染事故年均發生1000起以上,每年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5億元,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品質造成巨大損害。加環境風險管理,堅決落實節能排,不僅是企業實現綠色發展的重要手段,更是其防范經營風險、實現穩健發展的內在要求。
(三)增自主創新,加快產品升級
這既是企業促進綠色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也是自身實現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世界知名的綜合性制造企業美國3M公司積極開發綠色環保產品,從毫不起眼的便條紙到指示牌上的反光涂料,從玻璃隔熱帖膜到電視增亮膜,3M公司已研制出數萬種綠色環保產品,其中,僅電視增亮膜每年可為全球節省575億度電,受到了市場的廣泛歡迎。
(四)倡導低碳辦公,營造綠色氛圍
招行在綠色低碳運營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號召企業努力做到節約水電、雙面列印、下班熄燈、最低室溫、爬樓運動等,要求各部門、各單位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真正做到低碳、環保、節能。
(五)加強國際交流,借鑒外經驗
論文關鍵詞 環境法律 環境法律責任 特異性
一、我國環境法律責任概述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
我國的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在民事法律體系中適用的主要為賠償損失,在刑事法律中的責任主要為刑罰和非刑罰的處理方式,在行政法律責任中則主要有警告、罰款等主要方式。
二、環境法律責任的形式分類
由于環境法律的特殊性,因此單獨適用以上任何一種責任形式都是不適合的,因此我國的環境法律責任囊括了以上幾種主要的法律責任形式。雖然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與其有一定的出入,例如我國的環境法律中規定的刑事法律責任中涉及到刑罰的規定最重的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與我國的刑罰體系中死刑為最高刑是有區別的。那么在論述環境法律責任的特性的時候,因為環境法律的責任劃分過于模糊與分散,我國的很多學者認為環境法律責任是非獨立性的。但是因為環境本身就具備獨特性的特點,也就決定了環境法律責任是一種與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及刑事法律責任相區別與獨立的的獨特性法律責任。
(一)由環境侵權而產生的損害概括起來主要為幾下幾種
財產、環境及人身的損害。在我國的民事法律體系中,行為人造成損害的即承擔賠償損失及停止損害的責任。在我國《侵權責任法》制定之后,我國的財產損害的賠償形式由原來的只賠償財產損失而否認精神損害的賠償形式轉變為財產及精神的雙重賠償形式。因為環境侵權在很大程度上的表現形式為對人的精神、健康及生活條件的影響。不僅可以危害到人的身體健康,更會對人的精神健康造成損害。更由于現在的環境污染帶有傳播性、連續性及可遺傳性,其對人類造成的精神損害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大于財產的損害。
如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修訂)第62條規定:“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等等,都是我國環境侵權責任中涉及到民事法律責任的具體體現。
(二)那么環境侵權責任體現在行政法律責任中的主要有哪幾點呢
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研究行政法律責任設立的理論基礎。伴隨著時代的發展及社會意識的進步,法律的內涵和理念也在不斷的擴大發展。政府作為統治者由以前的法律的制定者從而不受法律約束的無責任者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環境下的角色轉變。盡管政府作為執法者,但也同樣在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受到法律責任的制裁。洛克作為法治的推廣者,其認為政府應當按照法律進行統治,并且法律必須是正式的法律。對于法律應約束政府的行為方面,其認為“法律對于執法者在守法方面應提出更高的要求。”
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中關于環境侵權責任歸屬于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有:第35條至第39條規定的是環境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責任,第45條規定的是環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現行《環境保護法》沒有直接規定環境管理機關的責任。環境法律責任中的行政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警告、批評、罰款以及停止生產、停止使用或責令重新安裝等行為罰。如《環境保護法》第36條單獨規定了建設項目違法的責任。“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行政主管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環境保護法》第37條規定擅自拆除或閑置防污設施導致污染的責任,“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三)我國的形式法律責任分為兩類:刑罰和非刑罰
刑罰的處罰方式包括主刑與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附加刑為財產刑和資格刑。但體現在我國環境侵權中的刑事責任類型主要為財產性及非長期自由刑。我國的環境侵權刑事法律責任中的非刑罰的處理為訓誡、具結悔過和賠禮道歉等教育性的處罰方式、責令賠償損失等經濟型的非刑罰的處罰方式以及由主管部門給與當事人行政處分等行政法律性質的非刑罰處罰方式。“現行刑法第六章第六節9個法條所規定的刑罰中,主刑中最嚴厲的無期徒刑、死刑以及附加刑中的資格刑的適用率為零,以有期徒刑為主、以拘役為輔的監禁刑的適用率是100%,管制這種我國特有的非監禁限制自由刑的適用率是53%,罰金刑的適用率是100%。”
三、我國環境法律責任設定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以上,就是我國環境法律責任中的三種具體的責任形式的總結,環境法律責任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責任體系,其設定的根本目的在于促使行為者遵守環境法,避免環境侵害,保護環境。但為了實現這一根本目的,必須通過設立環境法律責任的具體目的來實現。
我國的環境法律責任設定的具體目的根據對環境為對象的特異性分為預防侵害、補償侵害、懲罰侵害及恢復原狀四種。之所以在我國的環境侵權責任設置中將預防侵害作為補償侵害的前提,是因為環境侵權引起的損害是不可逆的、長期性的。也就是說對于生命及健康的損失的不可逆性及絕對性而言,僅僅是金錢的賠償是不足以補償環境損害后果的嚴重性的。預防侵害:“主要是說明環境政策與環境法非僅是對具體環境破壞之反應,亦即不僅限于抗拒對于環境具有威脅性之危害及排除已產生之損害,而是更進一步積極地,在一定危險性產生之前就預先去防止其對環境及人類生物質危害性的產生,并持續地致力于基本自然生態的保護和美化。”但是在我國環境民事責任體系中,本身就存在缺陷。這種缺陷是指我國的民事環境法律責任僅針對于已然發生的環境侵害,而賠償也是僅針對于已經發生的損害而言的。這一缺陷不僅僅在我國存在,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存在這一根本性的缺陷。
而補償侵害的目的不難理解,就是對環境侵權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這種賠償不同于傳統的民事法律賠償,是具有可持續發展性的。因為環境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類的可持續發展,這種發展不僅僅是國家或共同體的,更應該是人本身的。而環境侵權所給人類帶來的損害本身就帶有延續性及發展性,如若環境法律賠償僅僅能夠保障人類的生存,不僅不符合環境破壞的特點,也不符合環境法的根本目的。因此在設定環境法律責任中,應當充分考量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以滿足受損者的發展要求為目標,而不能局限于補償受損者的生存利益。
懲罰侵害主要分為兩種,一種為民事上的懲罰侵害,一種為刑事上的懲罰侵害。然則無論是民事、刑事與否,懲罰侵害的根本目的本身就帶有一定的威懾性,從而達到一定程度上的預防侵害的目的。因此,對于環境侵權而言,懲罰性的賠償是必須的,首先,我們無法準確估算環境侵權所造成的一系列延續性的損失,如果考慮恢復原狀所需的時間和金錢的因素,則這一時間更加難以考量;另外,環境侵權的本身就是為了實現超額的利益,行為人由侵權行為而獲利,也應當因侵權行為而承受超出侵權本身造成的損失之外的賠償。我國是一個以長期的經濟發展為目標的國家,因此確定懲罰性的環境侵權賠償措施是必然的,不僅可以顯示出政府依法懲處環境侵權的決心,也表示出保護受損人的決心。保障受損者的生活的可持續發展,就是保障了經濟社會的穩定性,有利于我國經濟的發展。
論文關鍵詞:重復保險,法律構成,通知義務,效力
一、重復保險的概念界定
重復保險,也稱復保險,其具體內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重復保險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合同的行為,且各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總和超出保險標的價額。德國、法國、日本和韓國均采納此觀點。廣義的重復保險指要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而該數個保險契約,均須于同一保險期間內發生效力而言。[1]48意大利和我國的臺灣地區認同此種定義。兩者主要區別在于總的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
新《保險法》第56條第4款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與舊《保險法》相比,新規定由廣義說轉而采用狹義說,嚴格限定了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應該超出保險標的價值。事實上,由于重復保險的目的在于合理分擔各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沒有過多考慮各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之和是否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將重復保險限定于超額的重復保險,并沒有多少實益。[2]188-189因此,臺灣地區在2007年對《保險法》進行修訂時,仍然堅持廣義說。從這個方面講,大陸地區關于重復保險的新規定沒有充分考慮實際生活的需要,使一部分正當投保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護。當然,從民法角度思考舊《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不難發現法律論文,舊《保險法》存在同時使用廣義和狹義概念的體系沖突,造成該條文理解和適用上的困難。因此,新《保險法》雖然導致重復保險在事實與法律規范之間出現巨大隔閡,但仍有益于法律概念的精確和適用的便利,應予肯定。
二、重復保險的法律構成
根據新《保險法》對重復保險的界定,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特定性。現代保險理論和實務普遍認為,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是否是保險利益主體并不重要,關鍵是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是否是保險利益主體。在財產保險中,只有被保險人有權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填補損害,“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并無實際意義”,[3]31因此,重復保險的要件之一是被保險人相同。投保人針對同一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利益投保,通常情況下,不構成重復保險,但是,若該保險利益存在權利混同或者吸收,構成重復保險。[4]103因此,重復保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同一保險標的,而非同一保險利益。但新《保險法》第56條第4款未明確指出重復保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因此難以避免投保人同一或不同一的情形下被保險人的不當得利,而若僅以投保人同一為構成要件,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或者非同一,保險人都需要對同一保險事故進行兩次以上的賠償,造成不當得利的機率遠大于以同一被保險人為構成要件的情況。
(二)保險責任期間的重疊性。重復保險責任期間的重疊性包括全部重疊和部分重疊。全部重疊,則保險責任的起訖時間完全相同,亦稱同時復保險。部分重疊,則保險責任的起訖時間非完全相同,但存在部分相同,亦稱異時復保險。“不過保險期間之始期及終期, 并不以絕對相同為必要,只期間有一段重復,則在其重復期間內,仍為復保險契約。”[5]48所謂同一期間法律論文,不必數個保險契約之始期與終期,完全相同,只須其一部分的期間,立于交叉關系,而發生共利之利害者,即成為復保險。[6]115此外,有教材認為這里的“期間”是指數個保險合同的“生效期間”。[7]256事實上,由于保險合同的生效期間并不一定與保險責任期間完全一致,有時保險合同已生效,但保險責任期間未開始,因此,該這里的“期間,應指保險“責任期間”,而非保險合同“生效期間”。新《保險法》第56條未明確對此構成要件作出規定,實為不足。
(三)保險危險或保險事故的同一性。新《保險法》規定,同一保險事故是重復保險的必備要件。重復保險中,保險合同承保的保險危險或者保險事故并不要求完全一致,只需存在共性即可。一方面要求數個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范圍有重合處,唯此種重合之保險事故方為同一保險事故;另一方面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所發生的是各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同一保險事故。只有各個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同一保險事故,且其與實際發生的保險事故亦均為同一事故,方構成重復保險的同一保險事故。若各個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是同一的,但其約定的保險事故各不相同,則不能構成重復保險。
(四)保險人與保險合同的復數性。各國保險法均規定,重復保險投保人是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即保險人應當多數且不同,并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合同。如果對同一保險利益與同一保險人訂立數份保險合同,即使保險期間相同、保險事故相同、被保險人相同,也可能不成立重復保險,僅是單保險的一種特殊。但是新《保險法》僅規定了重復保險的保險人需為復數,這一規定未盡完善。在保險人為復數的情況下,并不能想當然的推理出多份保險合同,也可能會產生一份保險合同,所以,必須強調重復保險合同的復數性。
三、重復保險的通知義務
新《保險法》第56條第1款規定: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新規定對投保人課以主動向各保險人告知重復保險具體情況的法定義務,有進步意義法律論文,但卻在通知義務所涉及的通知事項、方式以及違反通知義務的法律后果都缺乏具體規定,使通知義務難以發揮真正作用。
(一)投保人的具體通知事項。韓國《商法》第672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應當向各保險人通知各個保險合同的內容。德國《保險契約法》第58條第2款規定:通知中應包括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和具體的保險金額。臺灣地區《保險法》第36條規定:復保險,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由此得知,投保人的重復保險通知事項不僅應當包括與之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還應當包括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期間等事項。但新《保險法》關于投保人應予通知的“有關情況”顯得過于抽象和寬泛,令投保人難以明確具體內涵,不利于保險人“知情權”的保護。
(二)投保人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各國法律原則上允許投保人采取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為之。新《保險法》亦取同樣要求。但應當注意,重復保險的通知屬于保險人主動詢問的內容,如果保險人不加以詢問,投保人不為通知義務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信息不對稱,保險人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保險經驗,投保人只是偶爾為之,對保險本身及其相關規則了解甚少。可見,投保人履行重復保險通知義務的方式取決于保險人的詢問方式,保險人以書面詢問的,投保人應當以書面方式為之;保險人以口頭詢問的,投保人應當以口頭方式為之。但是投保人在以下情形應享有免除通知義務:一是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在通常的業務活動中應當知道的重復保險;二是經保險人申明不需告知的重復保險;三是投保人按照默示或者明示擔保條款不需告知的重復保險。[8]40
(三)通知義務履行的證明。各國保險法雖對重復保險的通知方式沒有作出任何規定,但以各國保險法所規定的對未履行通知義務的重復保險的嚴苛的法律后果而言,它要求投保人對于重復保險的通知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在我國新《保險法》中,關于重復保險中是否履行通知義務,沒有關于法律后果的規定,因此也就缺少舉證責任存在的意義,這是我國保險立法上的不足。
(四)通知義務的后果。其一,投保人故意不為重復保險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重復保險的,其合同無效;其二,善意之重復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其三,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合同,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法律論文,投保人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保險合同因惡意重復保險而無效時,保險人如不知情,應取得保險費。雖然新法規定了投保人須履行重復保險通知義務,但卻沒有規定任何有關違反該義務后的法律后果。此種立法規定會導致以下不正常情形:一是使法律對重復保險通知義務的規定形同具文,因為不論投保人通知與否,法律后果均相同,而且投保人不履行通知義務,還可能造成保險人不知曉重復保險的存在,而使投保人有獲得不當得利的潛在機會;二是不區分惡意與善意的投保人,使有惡意的被保險人,在企圖以不正當手段詐領保險金,損害保險制度的誠實信用原則時,仍有取得保險金的可能。因此,缺少違反通知義務的責任內容規定,也是新《保險法》的缺失之處。
四、重復保險的效力
基于新《保險法》在重復保險的通知義務上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規定,保險實務中難以對保險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予以明確,進而產生許多的矛盾和糾紛。而這一立法缺失問題之所以產生,是因為我國保險法在立法理念上,對于重復保險的法律效果未能從當事人主觀心態的立場加以劃分。[9]72解決這一問題,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采用各國保險法通例,針對投保人的主觀心態,在我國《保險法》中明確區分投保人的善意與惡意,給予不同的法律評價,通過增加重復保險強制通知義務規則,從而賦予重復保險通知以不同的法律后果,使重復保險的利益保護機制發揮應有的功效。
(一)惡意復保險的效力。對于惡意重復保險,由于投保人企圖謀取不法利益,破壞保險制度分散危險、填補損失的宗旨及功能,因此,各國和地區立法例多規定重復保險中惡意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我國新《保險法》雖沒有對惡意復保險做出規定,但第56條第1款關于“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的規定,在立法上已經實質上確認投保人在不為重復保險通知時,具有惡意的存在。因此,對有重復保險而未盡通知義務的投保人法律論文,仍可以適用保險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即“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據此,在我國保險法上,將惡意的不履行通知義務的投保人與履行通知義務的善意投保人相比較,其法律上的后果是相同的。這一立法目的,雖然是為了在保險司法實務中起到簡化規則、防止法官濫用司法裁量權的作用,但是因其不區別惡意投保人與善意投保人而使其承擔同等后果,顯然有失公正。
(二)善意重復保險的效力。對于善意重復保險,各國和地區立法例所采取的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日本的優先承包主義。將重復保險分為同時重復保險與異時重復保險。同時重復保險時采用的是比例分擔主義;而異時重復保險,則按保險合同成立的先后順序,在保險價值額度內,前保險人先負擔保險金,對負擔不足以填補全部損害時,由后保險人繼續承擔填補損失的責任。[10]341二是法國和瑞士采用的比例分擔主義。不論構成重復保險的各保險合同是同時成立抑或異時成立,各保險人僅按照其所保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負分擔賠償責任。三是連帶賠償主義。在重復保險中,不問各保險合同成立的先后均屬有效,各保險人在其保險金額限度內,對被保險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可向全體保險人或其中一人主張求償。保險人給付保險金超過其應付的保險金額后,就各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與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得向其他保險人行使求償權。但投保人的全部請求不得逾損害之總額。[11]339
[參考文獻]
[1]梁宇賢.保險法實例解說(修訂版)[M].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2]鄒海林.保險法教程(第二版)[M].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4.
[3]鄒海林.論保險利益原則及其適用[J]. 中外法學,1996,5.
[4]桂裕.保險法論[M]. 臺北:三民書局,1981.
[5]鄭玉波.保險法論(第五版)[M]. 臺北:三民書局,1978.
[6]張國鍵.商事法論?保險法(修訂六版)[M]. 臺北:三民書局,1978.
[7]徐衛東.保險法學[M]. 科學出版社,2004.
[8]鄒海林.保險法[M].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9]江朝國.初探兩岸保險契約法[J]. 政大法學評論,1996,56.
[10][11]林群弼.保險法論[M]. 臺北:三民書局,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