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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關系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2-02-04 16: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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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關系論文

第1篇

國際犯罪不是從國內犯罪發展而來的,它們是兩個互不隸屬的并列范疇,是犯罪這一共同上位概念之下的子概念,從淵源上講,兩者基本上分屬國內法與國際法兩大法律體系。國際犯罪與國內犯罪之間有明確的界限,主要體現在犯罪危害的性質、針對的法律關系和法律制定者不同三方面。

國內外學者對于到底什么是國際犯罪這一國際刑法學的核心問題,雖多有探討,但迄今為止尚無定論。就國際犯罪的外延來說,有所謂包含說、廣義說與狹義說等觀點。

廣義說的實質是將某些涉外犯罪、跨國犯罪、需要通過國際司法協助的犯罪都納入國際犯罪的范疇,實際上該觀點的國際犯罪包含了某些國內犯罪。例如,有學者認為,國際犯罪應包括國際性犯罪和跨國性犯罪兩大類。{1}或者認為,國際犯罪一詞,一般有兩層意思:一是指嚴重違背具有根本性的國際義務,侵害了各國以至全人類共同權益的行為。二是指犯罪人或其罪行涉及兩個以上國家的犯罪行為。{2}外國不少學者和國際組織持這種觀點。[1]狹義說則反對將涉外犯罪、跨國犯罪、需要刑事司法協助的國內犯罪納入國際犯罪,試圖明確劃定國際犯罪的范圍,并從邏輯上概括出國際犯罪的本質,這是大多數學者采取的立場,但具體表述則又千差萬別。包容說既使用廣義的國際犯罪這一概念,又使用狹義的國際犯罪這一概念,代表性的觀點如:廣義的國際犯罪指國際社會以公約等國際法律文件規定的,各締約國承諾加以預防和懲治的、有兩個以上國家具有管轄權并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協助的犯罪行為,亦即國際刑法所涉及的一切犯罪。狹義的國際犯罪只指國際刑法所規定的侵犯整個國際社會利益,而又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大規模的嚴重犯罪。{3}

筆者認為,包含說將國際犯罪區分為廣義的與狹義的兩種情況,并在不同意義上分別加以使用,這種模式本身并不科學,因為它沒有體現出國際犯罪這一特定的社會現象的統一性和確定性。而且,包含說與廣義說存在一個共同缺陷,就是將某些具有國際因素的國內犯罪也視為國際犯罪,使得國際犯罪的外延過寬,混淆了國際犯罪與國內犯罪的界限。因此,承認國際犯罪與國內犯罪之間有明確界限的狹義說是相對合理的。

許多學者都將跨國性視為國際犯罪的基本屬性,例如美國學者巴西奧尼教授認為:國際法尚不存在一個一般或者特殊的理論基礎作為把某些行為歸為國際犯罪的標準。不過,有兩個因素可以作為確定國際犯罪的參考標準:一是某項行為具有國際或跨國因素{4}我國也有學者認為:國際犯罪,除了明顯具備國際性因素以外,還部分地包含了跨國性因素和國際必要性因素。{5}

筆者不同意這些觀點。首先,跨國犯罪屬于國內犯罪的范疇,它只是相對于犯罪的過程不具有跨國性的那些國內犯罪而言的。其次,雖然有的國際犯罪在事實上的確跨越了相關國家的國境,如跨國犯罪,但沒有必要在國際犯罪中作是否跨國的區分。第三,大多數國際犯罪都不具有跨國性。就國際罪行核心的戰爭罪而言,非國際武裝沖突中發生的戰爭罪一般是在一國領域內的不同武裝力量之間發生的罪行,而國際性武裝沖突中發生的戰爭罪也不一定要有跨國因素,只需要犯罪發生在國際性武裝沖突這個大環境或者與該沖突相關就可以了。同樣,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等也完全可以只發生在一國領域內,其犯罪行為的實施和犯罪人、被害人等都不需要跨越國境。至于一般國際犯罪,如犯罪、劫持航空器犯罪等等,其成立也不需要跨國因素的存在。

有的學者認為,含有涉外因素的犯罪就是國際犯罪。{6}這種觀點將國際犯罪與涉外犯罪看作是一種包容關系。也有學者認為國際犯罪需要具有涉外因素:如果一個犯罪沒有任何涉外因素,即使它與國際刑法公約所禁止的犯罪行為完全相同,通常也只是國內刑法中的犯罪,只能由有關的主權國家自行處罰,而不能對之實行普遍管轄,更不能由別國干涉其處罰結果。{7}

第2篇

1.1作為北歐國家的丹麥

北歐國家在地理、文化、語言、政治、經濟等方面具有很多的相似性和趨同性,歷史上這一地區的政治單元分分合合,相互交融,經過數世紀的演變才逐步形成現在這樣五個獨立的國家。作為其中一員的丹麥在各個方面表現出許多北歐特質,這些也深深地影響著丹麥的設計風格。

北歐國家地處偏遠的歐洲大陸北部,多屬高緯度國家,受海陸位置和西風環流的影響,這里比同緯度地區氣溫明顯偏高,但溫和的夏季仍然短促,冬季依舊寒冷而漫長。北歐地區屬于多云的地區,降雨量大,充沛雨水滋養了這里廣闊的森林。由于北歐地區的冰蓋消退的時間晚,這里的森林林木種類比較少,生態環境比較單一。除木材外,其他的天然資源比較缺乏,特別是礦產資源比較稀缺。

受地域環境的影響,北歐國家在歷史上較為遠離歐洲主體的成熟文化,但也形成了自身濃重的地域文化色彩。寒冷的氣候不適宜長時間的戶外活動,這使得北歐人不得不棲居于室內,也導致他們非常重視家庭的溫暖生活,講求舒適性和人情味。而久居室內的行為也形成他們較為平和、寧靜和細致的氣質特征。這亦影響到他們對材質的特殊關注和對精制細膩的細部追求。

在農業社會和早期的工業社會中,經濟社會的發展對資源和環境的依賴性很強。惡劣的自然環境和貧乏的資源使得北歐國家相較于歐洲大陸其他國家是貧窮和落后的,并一度產生了令人生畏的“北歐海盜”。能商則商,不商則盜,北歐海盜們無形中促進了歐洲大陸先進文明在北歐國家的傳播。然而落后卻不屈的民族往往能在吸收外來文化的同時保持著對自身文化的強烈認同。在十九世紀末興起的北歐民族主義運動中這種精神特別得到了充分體現,各國都不遺余力地挖掘和恢復自身的文化傳統,并將民族文化振興和國家經濟振興聯系在一起。

同樣,落后也無法阻擋北歐人對民主、富裕生活的向往和追求。19世紀以來,北歐國家為擺脫貧窮落后的國家狀況而做了堅持不懈的努力,并終于在20世紀60年代擺脫了經濟上的貧窮,并建立起為世界所矚目的國家福利體制和社會民主制度,形成一個全民的、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高收入、高稅收、高福利,成為北歐國家的代名詞,而這也導致了北歐國家以中產階級為主體的民主社會結構,各階層經濟收入和社會地位差距較小。人數眾多的中產階級有著一種務實、平和、理性的工作和生活態度,講求工作的效率和資源的合理配置。他們要求一種穩定安寧的生活狀態并追求良好的生活質量和生活情趣,節儉經濟的同時又要優雅體面。而國家的藝術領域的審美情趣也正是由這些社會的主體來決定和影響著,于是設計沒有朝著貴族化和奢侈品的方向發展,而是體現出一種理性的大眾化和平民化傾向。

1.2作為北歐國家的丹麥

丹麥處在歐洲大陸的一角,與其他北歐國家相比,丹麥與歐洲大陸的聯系更加緊密。它的文化中既包含著北歐國家的共同特點,又相對更多地受惠于歐洲大陸的成熟文明,展現出更為優雅的一面。

丹麥面向英國和西歐的海岸線漫長,交流方便。歷史上丹麥皇室與英國皇室之間有著密切的通婚關系,貿易關系源遠流長,這使得英國的設計風格也對丹麥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相較于北歐的其他國家,丹麥的設計透露出更多的優雅、從容之感。

丹麥與德國國土緊密相連,德國的設計思想也深深地影響著丹麥的設計領域。簡潔而嚴謹的形式、對功能的重視也突出地體現在丹麥的設計中。

現代主義設計思想也是從歐洲大陸傳播到丹麥以及北歐其他國家。然而由于地理位置相對偏遠,運動傳入丹麥時已沒有初期的氣勢,卻帶給了丹麥更多的思考緩沖時間,新思想與國家和民族的既有傳統相結合。于是丹麥的現代主義保留了功能主義與簡潔的形式,同時又軟化了過于冷漠生硬的線條,從而產生了更為柔和、更富于人情味和地域特色的現代主義。

2.丹麥現代景觀特點

2.1功能完善,形式簡潔平和,富有人情味

丹麥的景觀沒有華麗的裝飾,也不追求磅礴的氣勢,景觀的構成總是出于對功能的分析研究,這無疑是現代主義的設計思想。然而,丹麥的設計卻很少出現冰冷的直線,筆直堅挺的棱角總是被溫和的曲線所代替。正是這“讓線條帶一點點微笑”,使得丹麥的設計更帶給人一種溫情。而這其實是基于對功能的更廣泛的理解,是一種人文功能主義的手法。正如芬蘭著名建筑大師阿爾托所說,“技術功能主義只有擴展到心理學領域才是正確的。”形式服從于功能,形式也能夠完善功能。于是我們看到的是簡潔、平和、優雅和更具人情味的景觀。

位于哥本哈根博物館島的BertelThorvaldsensPlads就是一例。這是一個博物館前的廣場,南邊緊鄰丹麥國會大樓。在這里沒有復雜的活動要求,場地最大的功能要求就是對周圍古老建筑的烘托。于是設計師用了一個幾乎與地面平齊的淺淺的水池,池中是之字型的花崗巖條帶裝飾。沒有過多的元素,也沒有突出的標志物,景觀只是謙遜地融在建筑的氛圍中。但一個薄薄的水面,一個甚至會由于粗心而被忽視掉的藝術品,卻把丹麥設計的簡潔、優雅、精致、平和表現得淋漓盡致。陽光下,水池閃著濯濯的光,倒映著天空和周圍的建筑,歷史和現代在這里共榮。

Havnegade庭院則是一個居住區環境設計的實例。作為一個被建筑圍起來的三角形地塊,庭院完全是屬于這個組團建筑的居民的,更像是一個擴大了的私家庭院。從功能上講,這里要求的是可供不同人使用的豐富的空間。而從人文功能上講,則更強調一種生機和情感。于是設計師在這片庭院中只留下了一個重要特征——草坪上一道迂回曲折的山毛櫸綠籬。柔和而蜿蜒的曲線充滿溫情,而層層疊疊的綠色則圍合出一個個不同的使用空間,也將院子點染得生機勃勃。

而Christinansbro是哥本哈根Nordea銀行的新總部庭院,面向碼頭。由于建筑的安全私密性要求,這些庭院并不與辦公樓貫通。庭院的主要作用就是滿足公司職員視覺放松和思維放松的要求。設計師Sven-IngvarAndersson采用了兩種處理方式。一些庭院中鋪滿白沙,矮籬和三年一換的小柳樹在其上組成地毯般的圖案,筆直的石板條穿插其中。白色與綠色的搭配加強了視覺刺激,而小柳樹則增加了豎向上的變化和綠色感受,同時又不會過多遮擋來自建筑的視線;而另一些庭院則設計了極緩的水臺階,向碼頭方向緩慢跌落。建筑像從水中升起,而水又似乎流向大海,既加強了建筑與周圍環境的聯系,也暗示著曾經在這里出現的碼頭水面兩種庭院都沒有追求很強的視覺沖擊力,但十分簡單的處理手法卻使環境無比純潔,充滿禪意,也帶給銀行職員心靈和視覺的雙重享受。

2.2關注場地歷史

對歷史的關注和重視是一種態度,大到國家和民族而小到場地。在丹麥的景觀作品中,如果說國家歷史傳承和民族傳統是一個設計的背景、產生的是一種潛在影響,那么場地歷史則常常作為具體設計的一個契入點。景觀設計師總是探索用不同的方式將場地的歷史展現出來,并與現在的功能、形態等相結合,創造符合自身結構的新的景觀。

GammelDok曾經是一個船塢碼頭,但在20世紀20年代這里干涸了,并被覆蓋成為一塊陸地。現在這塊陸地周圍是建筑展覽中心、丹麥藝術工藝品中心以及政府外事部門的辦公樓。面對這樣一個曾經的碼頭,設計師JeppeAagaardAndersen努力挖掘場地歷史中“水”的特性,用一個切合原有水面形式的水池來暗示曾經的船塢,并用一個“半島”強化這種感覺。在曾經的木甲板的位置,設計師用枕木沙石鋪地,重塑歷史的路徑。而靠近水邊的地方則完全采用木平臺,仍舊與場地的歷史感受相呼應。整個形態處理簡潔、材料選擇古樸,設計沒有過多的處理手法,卻將場地的歷史特性展現得淋漓盡致。

2.3挖掘材料特性

丹麥的設計總是深入研究材料的內在特性,使材料以最佳的表現形式出現。地方石材的使用就是一個鮮明而生動的實例。

丹麥的景觀設計師喜歡使用產自北歐的花崗巖。在哥本哈根城市步行街的一系列廣場項目中,設計師沒有做過多的裝飾改造,許多廣場只是簡單地用花崗巖對場地進行重新鋪裝。這些花崗巖鋪地與城市的建筑協調統一,以一種謙和的姿態把主角的位置讓給建筑和空間,而又從豐富的細節中展現自己的精彩。

天然石材的豐富紋理、色彩和結構也帶給了設計師多樣的設計可能性。設計師抓住丹麥多雨的氣候特點,通過石材的使用使簡單的設計變得豐富,耐人尋味。雨中,天然石材(如花崗巖)的花色紋理比干燥時更加清晰、更加突出也更加美麗。丹麥的一些設計師選擇不同紋理和色彩的花崗巖來拼合場地鋪裝,并構筑小品,使場地更加生動有趣。

Vejle交通站廣場(trafficterminal)就是這樣一個生動的例子。場地面積3000平方米。廣場上,一個橢圓形的淺淺的溢水池上立有一個名為“天梯”的淺浮雕柱,這似乎形成了廣場的全部。而其實,這個廣場最有特色的是石材鋪地。廣場的地面是由6種不同規格和顏色的石材組成,他們以不同的組合方式連接,形成了45種不同的圖案。特別是在雨中,各種色彩、紋理的相互穿插,清晰而明確,形成強烈的動感,好象水波在蕩漾,生動而有趣(圖9)

2.4關注細部、工藝精細

丹麥設計簡單,但卻絲毫沒有簡陋之感,反而處處體現出優雅和品味,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精致的細部處理和近乎完美的工藝丹麥有著悠久而聞名于世界的手工藝傳統,而資源的缺乏又使得丹麥選擇了以工藝作為國家發展策略。正如彭妮。斯帕克(PennySparke)在她的《設計顧問》一書中所說:“德國以科學之名銷售設計,意大利以藝術之名,斯堪的那維亞以工藝之名,而美國則以商業之名。”

丹麥的景觀設計中,作為景觀細部構成要素的燈具、座椅等設施常常是針對每個具體項目而單獨設計的。

JarmersPlads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這個廣場位于哥本哈根市中心的保險公司總部大樓前。廣場采用了和保險公司大樓立面相似的材質、一致的比例關系,創造出一個完全的建筑室外客廳。灰色的挪威花崗巖板升起于地面,形成一個與建筑呈精確垂直關系的平臺。與建筑立面呼應的地面鋪裝劃分亦將座椅和燈具納入體系。簡潔的條形座椅與燈結合,使得每一個元素的位置都嚴謹而理性。而嵌于座椅內的燈不但散發出低于膝蓋的燈光,同時也將座椅的方向性、結構性突現,帶來場地與建筑的統一感除了燈具和座椅的細致,連接街道和廣場的花崗巖平臺的金屬樓梯如同一件高品質的工業產品,簡潔而精致為此項目而特意設計定制的產品與場地形成了一種相互依存的細部關系,展現了一種整體的統一。正是依靠這些精心處理的細部和極其精湛的工藝,才使得簡潔的要素和簡單的結構卻能顯示出優雅和品位。

第3篇

關鍵詞:因果關系原因和條件內外因關系邏輯

破壞分子發現炸藥倉庫的守護衛兵在后半夜兩次交接班時警惕性較差,遂利用這一疏漏,接近倉庫點燃引爆物引發倉庫爆炸,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破壞分子“點燃”引爆物的行為無疑是倉庫“爆炸”的原因。有人認為,保衛工作的“疏漏”也是“爆炸”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還有人根據內外因原理認為,“炸藥能夠爆炸”(具有爆炸的性能)是內因,破壞分子“點燃”引爆物是外因。內因是根本的、決定性的原因。如果倉庫內存放的只是一堆石子而沒有炸藥,就不會出現爆炸的結果。這一說法看似可笑,但與所說的“溫度不能使石頭變成小雞”的例子是頗為類似的。

人們普遍認識到,現實中的因果關系是復雜的,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況。人們還從不同的角度把原因分為“直接—間接、主要—次要、重要—一般、偶然—必然”等等。但由于這些劃分標準沒有給予嚴格界定,這就引起許多不必要的爭議。本文試圖通過對概念進行嚴格定義,建立起“基本因果關系模型”,并以此為基礎對復雜因果關系作出解釋。

一、基本因果關系模型

哲學上把現象和現象之間那種“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叫做因果關系,其中引起某種現象產生的現象叫做原因,被某種現象引起的現象叫做結果。但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引起”和“被引起”卻有大不相同的看法,結果出現了許多復雜的因果關系表述形式。但是表述越是復雜,越容易出現模糊和混亂,給地認識因果關系造成困難。所以對因果關系,學界至今還沒有建構起比較完整的框架。

筆者以為,要想在因果關系上有所突破,應當借用數理邏輯的思想,從基本假設和定義出發,建構起“基本因果關系模型”(理論),以此為基礎對復雜因果關系給予解釋。

作為建構模型基礎的基本假設和定義,都必須從現實世界中歸納出來。模型本身,也應當反映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關系。學研究的主體(基本單位)是個人,研究的是人的活動(體現了與外界的關系)。筆者從經濟學得到啟發,把通常所說的“事物”分解為動態的“事”和靜態“物”兩類。“物”是哲學研究的主體,“事”則是“物”的動態變化過程,它體現了主體“物”之間的關系。所以,“事”是由“物”參與產生的,而靜態的“物”則可以獨立存在。

但是為了利用人們熟知的哲學術語,我們做如下定義:

靜態的“物”叫做“事物”,是哲學研究的主體,用A、B、C等表示;“事物”的變化叫做“現象”,是哲學研究的內容,用A、B等表示;“引起”用“”表示;A現象“引起”B現象,即現象A是結果B的原因,用“AB”表示。

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關系可以用開關的“開、關”與燈泡的“亮、滅”來表示。我們用導線把電池、開關、燈泡三個元件串聯起來,構成一個簡單電路,靜態的開關、燈泡、電池、導線就是“事物”,開關狀態的變化(開和關互變)與燈泡狀態的變化(滅和亮互變)就是“現象”。“開關由關到開”與“燈泡由滅到亮”兩個現象之間就具有“因果關系”。

“開關開”與“燈泡亮”(或“開關關與燈泡滅”)就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可以用符號“AB”。我們把它作為“基本因果關系”的模型。下面就以“基本因果關系”為基礎,討論現實世界中復雜的因果關系。

二、區分原因和條件

我們把與結果發生有關的所有先前情況統稱為“先前因素”,探索因果關系就是要確定哪些(個)先前因素是原因,哪些先前因素是條件。

與因果現象實際發生的過程正好相反,人們在探討因果關系時往往是先知道結果,而后才去探討其原因,這一過程稱為“執果索因”。“執果索因”中必須利用“邏輯推理”,推斷哪些現象可能引起結果的出現。

如果幾個現象必須全部出現,結果才出現,即對于結果來說(注意,是對于特定結果來說的),這些現象缺一不可,那么這些現象就稱為“串聯現象”;如果幾個現象中只要有一個出現,結果就必然出現,那么這些現象就稱為“并聯現象”。“串聯現象”和“并聯現象”是相關現象的兩類基本關系。串聯和并聯“混合”的現象,可在此基礎上,本文從略)。在一個電路中,串聯開關的每一個都必須“由關到開”,才會出現燈泡“由滅到亮”的結果,所以對于燈泡“由滅到亮”來說,每一個串聯開關“由關到開”的現象就屬于“串聯現象”;類似地,并聯開關只要有一個“由關到開”,即可出現燈泡“由滅到亮”的結果,所以對于燈泡“由滅到亮”的結果來說,并聯開關的每一個“由關到開”的現象,就屬于并聯現象。

我們之所以強調“對于特定的結果來說……”,是由于對于不同的結果來說,現象之間的關系就根本不同。例如對于燈泡“由亮到滅”來說,任何一個串聯開關“由開到關”都可以引起這一結果,所以對于燈泡“由亮到滅”來說,每一個串聯開關“由開到關”的現象,正好屬于“并聯現象”。同理還可以得出,對于燈泡“由亮到滅”來說,每一個并聯開關“由開到關”的現象,正好屬于“串聯現象”。

在強調一遍,“串聯現象”和“并聯現象”的劃分,是在“執果索因”過程中對“可能引起”結果的現象從上進行的劃分,而現實中究竟是哪個現象“引起”了結果的發生,則必須從其它方面入手解決。為此,我們必須引入時間因素(參數)。

我們先研究“串聯現象”。假設有n個“串聯現象”,我們對它們發生(成就)的時間次序進行排列,分別為第1、2、3……n個現象。由于對結果現象來說,它們中的每一個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而直到第n-1個現象出現,結果都沒有發生,即它們都沒有“引起”結果發生,所以都不是結果發生的原因。而第n個現象一出現,結果就發生了,根據“因果關系定義”,它就應當是結果發生的“原因”,其它n-1個現象則只是因果關系發生的相關“條件”。同理,“并聯現象”中任何一個現象的出現都足以引起結果的出現,所以并聯現象中最先出現的那個現象就“引起”了結果現象的出現,所以它就是結果發生的“原因”。

可見,時間因素對于因果關系具有重要意義。可以認為,從邏輯上說,原因和條件并無區別(因為邏輯不考慮時間因素)。只是由于它們出現的時間次序不同,才區分出“原因”和“條件”。

三、邏輯推理與因果關系的區別

邏輯推理與因果關系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如前所述,邏輯推理與因果關系的最根本的區別是,邏輯推理不考慮時間因素,而因果關系卻必須考慮時間因素。例如“父母結合”后“生出兒子”,在因果關系中,“父母結合”是原因,“生出兒子”是結果,二者不能顛倒。但從邏輯推理上說,男女結合卻不一定能夠生出兒子;反過來說,只要有“兒子出生”這一“條件”,則必然能夠推出“父母結合”這一結論。寫成邏輯推理形式,就是“因為兒子,所以父母”。由于有人把“因為……所以……”框架下的邏輯推理都看做“因果關系”,結果兒子倒成了父母的原因,鬧出大笑話。從這一情況可以看出,用“因為……所以……”形式表述的關系,也可能不是因果關系。

2、邏輯推理的條件是有限的,而在任何一個因果關系中,“條件”實際上是無限的。在邏輯推理中,有時一個條件即可推出一個結論,有時多個條件才能推出一個結論。但即使多個條件推出一個結論,這些條件的個數也都是有限的。但現實中的因果關系卻大不相同,與結果現象有關的條件實際上是無限(多)的,無法把它們窮舉出來。例如在我們的簡單電路中,導線的性能,元件的材料,以及是誰拉動了開關,他為什么要拉動等等,都是因果關系發生的相關情況。在研究中,我們只能夠限定范圍,對那些“不言而喻”的條件也只能“略而不提”,對那些超出界限的情況也不再研究。總之,現實中“原因和結果的關系”,要比邏輯推理中的“條件和結論的關系”復雜許多倍。

3、邏輯推理中(主要指演義推理),條件必然蘊涵結論;但在因果關系中,原因并不必然蘊涵結論,而只有在“條件”都已經具備的情況下,原因的出現才引起了結果的發生。例如在電路中,n個串聯開關中,只有在前n-1個開關都發生了“由關到開”的變化之后,即在特定條件都已經“成就”之后,第n個開關“由關到開”才能夠成為燈泡由滅變亮的“原因”。如果我們預先把n個開關進行編號,或者設想它們的顏色各不相同但功能完全相同,最后一個發生“由關到開”變化的那個開關是紅色的,那么只要前面n-1個開關中只要有一個沒有發生“由關到開”的變化,那么紅色開關“由關到開”的變化就并不能“引起”燈泡由滅變亮的結果。所以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每一個因果關系都是具體的,都是特定的原因引起了特定的結果。也許只有在實驗室條件下(在實驗室中可以嚴格限定條件),原因和結果的關系才是確定不變的:相同的原因必然引起相同的結果,不同的原因引起不同的結果,就象人們在白開水中加入砂糖則必然使白開水變甜,而加入食鹽則會使白開水變咸一樣起清楚明確。通常人們認為,“同果必然有同因”,“異果必然有異因”,這一原理也只有在實驗室條件下才是有效的。

4、因果關系是“現實”關系,只有在原因現象和結果現象已經發生之后,我們才說,原因A和結果B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邏輯推理”是一種“理論”推導,它不需要任何現實性做支撐,條件就必然蘊涵結論。演繹推理的邏輯結構是:

若A包含于B,并且B包含于C,則A包含于C。就象初等數學中A<B并且B<C,那么A<C一樣。

但是因果關系卻不具有這種傳遞性。即A是B的原因,并且B是C的原因,卻不能得出A是C的原因。即結果原因的原因,不是結果的原因,就象西歐封建中的等級關系那樣: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當然,也有人把原因的原因看作結果的原因,就象我的祖先的祖先,也是我的祖先一樣。但如果這樣理解因果關系,那么秦始皇統一也許就是兩千多年來一切社會事件的原因,一切事物的最終原因就都是界本身。這樣理解因果關系,就喪失了研究的意義。如果嚴格套用因果關系定義,可以看到這些理解并不符合因果關系定義。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看,正是由于理論必須符合現實,它才能夠解釋和預測現實。邏輯推理盡管是理論上的,也許正是由于它是理論上的,所以可以用于推測因果關系的可能性,并由現實予以證實和證偽。實際上人們也正是這樣利用邏輯推理來探索因果關系的。結果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經常把因果關系中的“結果”與邏輯推理中的“結論”相混淆,例如有人把公安機關偵破刑事案件的結論稱為“結果”。問“殺人案有結果了嗎?”答曰“有,是張三謀財殺人!”這里的所謂“結果”,實際上是指找到了“殺人結果”的“原因”,它應當屬于邏輯推理的“結論”而不是現實中因果關系的“結果”。再如我看到李四到就診,由于就診人都是因為有病,所以我就可以根據李四就診推斷他患了病,既由“就診”這一條件得出了“有病”這一結論。但在平時,我們會說“因為我看見李四就診,所以李四有病”。這樣的表述,“就診”好象成了“有病”的原因,正好顛倒了其中的因果關系。所以我們在分析“因為……所以……”這樣的表述時,一定要搞清它是邏輯推理,還是因果關系。

四、復雜因果關系

現實生活中人們往往會說,有時出現“多因一果”,有時出現“一因多果”,還有時出現“多因多果”。我們應如何看待這些情況呢?

1、“多因一果”關系分析:

從邏輯上說,多個條件得出一個結論的情況很多,但只要引入時間因素“降到”現實中來,可以看到所謂“多因”,實際上只有一個是原因,而其它因素都是條件,就象串聯開關和并聯開關中只有一個的變化是原因,而其它都是條件一樣。還有一個簡單例子是有人認為“父和母都是兒子的原因,并且不分先后次序”,即兩個原因“引起”一個結果。但這是由于沒有正確概念產生的缺陷。嚴格說來,原因現象和結果現象都應當是動態的,而父、母及兒子都是靜態的“物”,不符合“原因”和“結果”的要求。父母的“結合”與兒子的“出生”才是動態“現象”,它們才符合因果關系定義的要求。所以正確的因果關系表述應當是,“父母結合是兒子出生的原因”,原因和結果之間仍然是“一因一果”關系。

另外,籠統地看待結果卻具體地探索原因,也會出現所謂的多因一果。例如,籠統地認識,會得出“社會秩序混亂”這一結果,應當說這是一個非常宏觀的“現象”。如果在同一層次上分析原因,應當有一個宏觀的術語表示“原因”。但實際上,到現在人們甚至還沒有試圖用一個宏觀術語來表述這一宏觀原因,于是只好談論(許多)具體原因,由于具體原因很多,實際上無法統計,人們注意到這一情況,所以認為“多因一果”情況大量存在。但如果在同一層次上認識,就可以認為“社會秩序混亂是人的活動造成的”。只要在同一層次認識問題,就仍然是一果一因。

還有一種復雜的因果關系“鏈條”(一連串的因果關系),人們往往把中間環節中出現的“結果”都作為最后結果的“原因”,于是就出現所謂的“多因一果情況”。例如,人們往往把一個人所有的“直系祖先”都看作產生這個人的“原因”。但是如前所述,把一個人的“出生”作為結果,父母的“結合”應當是原因,而祖父母的結合則是“父親”出生的原因,外祖父母的結合則是“母親”出生的原因……

有人認為2004年美國總統大選時,布什戰勝克里而連任總統,是億萬選民投票的結果,其中每一個投布什選票的選民都是布什當選為總統這一結果的“原因”。所以是億萬原因引起了一個結果。但如果我們引入時間因素,設想每個選民在不同的時刻投票,那么決定選舉結果的是其中某一個選民的選票,他的票使克里的支持者再沒有反敗為勝的可能,他的投票才是布什當選總統的“原因”,而此前投票的其他選民則只是這一結果出現的條件(盡管也是非常必要的條件),此后投布什選票的選民,實際上在“布什當選總統”這一結果現象中沒有起到作用(如果把選票總數作為“結果”,當然每個選民都起了作用)。但在這一事件中,原因和條件的區分沒有多大實際意義,所以也沒人進行這一分析。

2、“一因多果”關系分析

“一因多果”的情況與“多因一果”的情況正好相反。首先,現實世界中存在連續因果關系,人們往往把最初因果關系之后,結果作為原因又引起的結果都看做最初原因的結果。例如一個(對)祖先可能有許多直系后裔,如果把每個后裔都作為“結果”,就出現“一因多果”的情況。

其次,宏觀地認識原因而微觀地認識結果,則是“一因多果”的更為普遍的情況。例如把世界上“人口太多”看作原因,它當然會引起許多具體結果。因為人口有幾十億,每個人都要活動,都會引起相應的結果,于是也出現一因多果的情況。一因多果可以用宏觀模型“總電閘斷開”與“每個用電器停電”之間的關系表示。這顯然是在不同層次上認識問題造成的。如果我們限定在同一層次上分析問題,就可以說,“總電閘斷開”是原因,“全局停電”是結果,仍然是一因一果的關系。

3、“多因多果”關系分析

“多因多果”的現象,實際上是一因一果關系的復合。只要從結果中分解出單一結果,則不難在原因中分解出對應的單一原因。例如,廚師在做湯時使用了很多作料,湯的味道鮮美可口。鮮美可口的味道是由許多單一的“味道”組合而成的,我們可以把它分解為單一味道分別加以。我們假定該湯的味道有苦、辣、酸、甜、咸五種,再分別探討,這五種味道是如何產生的。也許我們發現做湯前只加入了兩種調味品,即食鹽和五香粉。食鹽是單一調味品,它產生了“咸味”;但五香粉是一種混合物,它由幾種調料混合而成,只要再繼續分解,就可以找出是哪種物質產生了苦味,哪種物質產生了辣味等等。于是在“物質”和“味道”之間就建立了一一對應關系。

五、不同學科對因果關系的不同認識和定義

我們前面是從上對因果關系進行定義的分析的,但是不同學科對因果關系往往有不同的定義和認識。最典型的就是“上的因果關系”和“現實中的因果關系”就大不相同。

例如,果園主人為了防止有人偷果子,故意噴灑了巨毒農藥,導致偷果子的人中毒死亡。按照我們的嚴格分析,對“死亡”來說,“噴灑農藥”、“偷果子”、“誤食”是“串聯現象”,最后一個現象“誤食”,應當是死亡的“原因”,而“噴灑農藥”、“偷果子”則是因果關系發生的相關條件。但在法律上,追查責任的標準是相關當事人的“過錯”大小,由于果園主人違反了農藥使用規定,主觀上有過錯(民事上不分故意和過失),所以就認為果園主人“噴灑農藥”的行為與偷果人中毒“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于是判決果園主人承擔主要民事責任,甚至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為了對付老鼠,我們可以從市場上購買一個鼠夾子,放置在老鼠經常出沒的地方,最后確實逮住了老鼠。對于這一結果來說,我們往往說,“安放”鼠夾子的行為是原因,“逮住”老鼠是結果。但這樣說并不嚴格符合“因果關系定義”。根據我們的分析,“安放”鼠夾子時,結果并沒有發生,所以不應該是引起結果的原因。最后的因素是老鼠“接觸”到了夾子鼠,它才是引起結果現象發生的原因。

在法律上把有可能導致結果發生的情況都稱為“原因”。例如在公路邊挖溝修管道,沒有作出明顯標記,致使晚上騎自行車經過此處的行人摔倒。如果行人是正常行使無過錯,就認為挖溝人應承擔全部責任,盡管按照因果關系定義,行人的行為是原因,而挖溝只是引起結果發生的有關“條件”。

六、回到問題

利用因果關系基本模型,可以對日常生活中與因果關系有關的情況作出分析和解釋。例如所謂的主要原因,是把“條件”都作為原因,根據它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區分;間接原因,則是原因的原因或條件的原因而已;偶然原因是考察原因(或條件)的來源,把來源“偶然”的原因稱為“偶然原因”;根本原因是探討原因的原因,直到在特定范圍內無法再繼續探討為止。有人把根本原因稱為“終極原因”,但是如前所述,如果不限定范圍,任何事物的終極原因都是界本身。所以脫離一定范圍,終極原因的探討就毫無意義。

學家總想探討社會的終極原因,這一想法是值得贊賞的。但是既然要探討終極原因,就應當限定范圍,確定探討到什么程度為止。美國學家諾思就探討到“人口的自然增長”。應當說,在社會的界限內,這一原因確實可以稱為“終極原因”,因為再往前探討“人口自然增長”的原因,就是人的生物屬性,這就超出了社會科學的范圍。筆者認為,古代社會的長期停滯根源于特定的地理條件,也是歸結到在社會科學范圍無法解釋的界限為止……

還是回到我們的炸藥倉庫爆炸的問題上來吧!在炸藥倉庫爆炸事件中,根據我們已經闡述的原理,破壞分子“點燃”導火線的行為應當是原因;“炸藥能夠爆炸”是“不言而喻”的前提條件。保衛工作的“疏漏”,是一個持續存在的因素,所以可以分兩個階段進行分析。首先,它被破壞分子發現,使他產生了引發爆炸的特定目的;其后,在破壞分子具體實施爆炸時,又被其直接利用接近倉庫。從激發了破壞分子的犯罪目的看,保衛工作疏漏是條件的原因,也可以稱為“間接原因”;從被破壞分子利用接近倉庫的角度看,保衛工作疏漏又是倉庫爆炸的直接“條件”。

“內因外因”則是以某一事物作為界限,把界限內的各種因素(條件)都稱為內因,把界限外的事物都稱為外因。筆者以為,把內因看成主要的、第一位的原因,也許在人們發揮主觀努力上具有作用,但卻難以對其進行嚴格的科學分析。用所謂“內外因關系原理”解釋現實生活,則往往鬧出大笑話。例如用石頭去砸雞蛋,結果當然是“雞蛋破碎”。在“用石頭砸”和“雞蛋破碎”這兩個現象中無疑存在因果關系,甚至可以說“砸”是“碎”的最直接、最主要、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而沒有人把“雞蛋本身不夠堅硬”作為“雞蛋破碎”原因。

第4篇

同許多含糊不清、令人生厭的概念一樣,“法律淵源”(sourcesoflaw,fontesjuris,Rechtsquellen)這一語詞讓許多國際法學家頭痛不已。究其原因,乃在于這個用語的詞義并非單一性的,而是如詹寧斯所言,大致包含四種意思:1.歷史意義的淵源;2.作為識別法律規則的標準的技術意義的淵源;3.法律的可接受的和被承認的有形證據;4.制定、改變和發展法律的方法和程序。這種多義性導致的后果就是“法律淵源”與其他概念,諸如法律的起因、法律的依據、法律的形成過程等攪和在一起,使人難以看個清楚明白。一些學者為給“法律淵源”一個“名分”并進而厘清上述概念間的關系,作了許多積極的探索,但其觀點都不甚讓人信服。如奧本海經典的“泉源”之喻受到了帕里(Parry)的批評;薩蒙德(Salmond)關于“形式淵源”(formalsources)和“實質淵源”(materialsources)的區分也遭到了布朗利(Brownli)的質疑。于是有的學者干脆說:“法律的‘淵源’一詞的含混不清似乎使這個術語變得不具什么用處。人們應當不用令人誤解的形象的措詞,而應當采用一種明顯地、直接地描述人們心目中的現象的措辭。”這種“一扔了之”的處理辦法固然省了不少麻煩,但它同樣抹殺了法律淵源作為一個長期被人們所接受和沿用的概念的價值和意義。正如王鐵崖先生所言,“盡管如此,國際法的淵源,作為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存在的地方,還是一個有用的概念。”故理智之態度乃是明確一個概念的使用語境,限定其用法而確定其含義,縛其多義之“翅膀”而令其難以自由飛翔.基于此立場,本文所稱國際法的“淵源”是指:國際法效力產生的途徑和過程;或者說“國際法效力的依據”。以此為前提,下面來探討作為國際法淵源的國際習慣法。

二、國際習慣法的當下命運

習慣作為法律規則的淵源由來已久。羅馬法將法律分為“成文法”(jusscriptum)和“不成文法”(jusnonscriptum),認為“不成文法是由經慣例檢驗的規則組成的;因為使用者的同意所核準的長期沿襲的習慣與成文法(statute)并無二至。”早期國際法學家和他們的先驅一樣把習慣法描述為長期、不間斷的慣例的不成文法。“國際法之父”格老秀斯深受這個古典傳統的影響,認為“萬國法的證明與不成文的國內法相似;它可以在未遭毀損的(unbroken)習慣和深諳其中門道的那些人的證言(testimony)中被找到”。瓦泰爾(Vattel)在十八世紀末葉和十九世紀早期的主要國際法著作中把習慣法定義為“在長期的使用中被尊崇,并為國家在其相互交往中作為法律加以遵守的格言和習慣”。晚近,布萊爾利(Brierly)稱之為“一種慣例,為其遵循者感到有義務的”。

對于絕大多數國際法學者而言,國際習慣法和國際條約并列為國際法淵源的兩個主要形式。事實上,20世紀以前習慣是國際法最重要的淵源。但是今天國際習慣法看上去有些時運不濟:它在《國際法院規約》所列舉的國際法淵源中僅居次席,而位于國際條約之后。這是由諸多因素決定的。一方面,條約與習慣相比具有明確性,所包含的規則為國家的明示所同意,對國家有直接的拘束力,并且制定和更改更加靈活;相反,習慣確定的時間、內容和適用范圍往往是不清晰的,容易產生爭議,而且形成需要有一定的時間經過。另一方面,這也是二戰以后國際形勢發展的必然趨勢。二戰后社會主義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大量涌現,力量不斷壯大。在這些深受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壓迫的國家看來,既有的國際習慣法滲透著傳統西方價值觀,因此堅決要求進行根本性的修訂。國際社會整體規范的改變迫在眉睫,但習慣的不成文性質所隱含的不穩定因素和發展的時間上的拖延使它在與條約的競爭中敗下陣來。此外,與習慣法鼎盛時期相比國際社會成員規模大大增加(在一百年間,從40多個激增到170多個),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它們之間在經濟上、政治上、意識形態上分歧很多,這就導致一項一般規則想要取得不同的國家的大多數支持變得“難于上青天”。國際習慣的“失寵”也就在所難免。

但若就此斷言國際習慣法“窮途末路,氣數將盡”,則為時尚早。首先,習慣同樣具有條約所沒有的優點。按照1969年《條約法公約》第34條規定,“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也就是說,條約的效力僅及于締約國,而不能逾越此范圍對第三國產生拘束力(其同意除外)。而迄今為止尚沒有一個所有國家普遍參加的條約(《聯合國》也不例外),且條約的數量總是有限的,因此它適用范圍和涉及領域必然存在局限性。相對而言,國際習慣法則具有更加普遍的適用性。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820年所作的判決一樣,它通常被認為“(國際)社會的普遍之法”。當然,有些國際習慣可能只是區域性的,或者在一項習慣(即使是一般國際習慣法)形成過程中明白反對的國家被發現不受其拘束,但可以設想一下,國際習慣法和國際條約一道構成了一個或多或少完備的法律體系。事實上,一套由條約和習慣法構成的法律規則仍然是不完備的。從這種意義上說,國際習慣法具有其存在的獨立價值。

不但如此,習慣還是國際法以及一般法律的最古老和原始的淵源。因此,“雖然國際法院必須首先考慮對當事各方有拘束力的任何可適用的條約規定,但在發生疑問時,條約要以國際習慣法為背景加以解釋,而且國際習慣法在它包含有一項強制法規則而條約與之相抵觸的的范圍內就將優于條約。”同時,在國際習慣法被收錄(embodied)到公約后,它并不因此失去此后獨立的有效性而僅僅依賴于相關的公約。也就是說,“當公約被拒絕承認或里邊有條款規定聽憑保留,拒絕或保留的一方可不再受其拘束”這種觀點是沒有根據的。國際法院明確指出:“法院不能駁回依據習慣的和一般的國際法原則所提出的主張,僅僅是因為這些原則已經被‘銘刻’(enshrined)進了所依據的公約的文本中……公認的,上面提到的原則已被編撰或體現在多邊協議的事實并不意味著它們停止存在和作為習慣法原則適用,即使是對公約成員國。”這樣的習慣法原則包括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尊重國家獨立和,等等。

最后,國際形勢的發展不盡然對國際習慣不利。應時代所需,國際習慣法在至少在三個方面仍將扮演重要角色。第一,由于在國家群體之間存在眾多的的沖突和考慮所有緊密相關的因素的復雜性,迅速產生的新的經濟需求經常不能及時被條約整理和調整。與此相對照,由一個或更多國家提出的有關一定爭議的解決辦法,最后可能滿足了其他國家的利益和需求,并逐漸致使習慣規則出現。關于這點的一個典型例證是新近出現的有關大陸架的規范。第二,在一些基本原則(fundamentals)領域,國際社會新顯現的需求會導致在國家群體間發生沖突,并致使經由條約規則來加以規范變得極其困難。結果,國家所面臨的唯一選擇可能是出于給“廣泛同意”的范圍劃定界限而非制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規則目的,致力于復雜的磋商程序。聯合國在此領域功績卓著。各個國家可在這個國際講壇上相互交換意見,消除隔閡,有可能達成某種程度的和解。多數國家間最終消除對立,并在行為的一般標準上達成共識。后一種結果和起草條約一樣,制定規范的核心(nucleus),形成此后實踐的基礎。這種“行為的一般標準”無疑在此前規范的真空和今后通過制定條約產生詳細的規則間搭起了一座“橋”。而這恰恰是習慣法重要性的表現。在近幾十年所形成的“禁止種族歧視和迫害”等習慣法規則可資為證。第三,新產生的國家沒有也不可能對國際習慣法予以全盤否定。一些習慣法規則如果被新獨立的國家認為或多或少具有可接受性,那么它在相關領域就會出現通過修訂和細化而“茁壯成長”的態勢。有關戰爭的規則、有關條約法的規則(“條約必須遵守”)等等習慣法都是如此。

三、國際習慣法的構成要素

在西方對習慣法的表述上,特別是在早先國際法學者的著述中,常出現“習慣”(custom)和“慣例”(usage)交混使用的情況。這同樣影響了我國學者對這兩個概念關系的認識,而常常用“慣例”替代“習慣”。嚴格來講,二者有著明顯的區別:慣例代表了習慣的“混沌”時期,當習慣形成之日,即慣例終止之時。慣例只是一種行為的國際習常(habit),而沒有足夠法律的證明(attestation)。它可能是相互抵觸的,而習慣必須前后一致,統一不悖。custom是《國際法院規約》明文正典記載的國際法淵源之一,“官袍加身”,具有法律拘束力;而usage相比之下只能算是“鄉野村夫”了。

問題是,在概念上作內涵和外延的區分并不難,但在實踐中如何加以識別就非輕而易舉了。這就勢必要明確“習慣”的構成因素有哪些,以此來判斷特定場合是否存在一項國際習慣法。在這一問題上學者們見仁見智,但往往殊途同歸。如布朗利認為習慣的要素有四個:1.持續時間;2.常例的一致性和一貫性;3.常例的一般性;4.“法律和必要的確念”(Opiniojurisetnecessitotis)。前蘇聯有學者認為國際習慣具有三個要素:1.長期適用;2.普遍承認;3.確信法律上的拘束力。但事實上,上述觀點除了最后一個要素外都是對常例(practice)特征的說明。與此不同的是大多數學者都直接采用二元概念(dualistconception),認為國際習慣法的構成要素有兩個:“通例”(generalpractice)和“法律確念”(opiniojuris)。在“大陸架(利比亞訴馬耳他)”案中,國際法院認為國際習慣法的本質必須“主要的在國家實際實踐和法律確念中尋找”。這種理解符合《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第1款(b)項的規定,具有成文法律依據,因而更加具有合理性。在這兩個因素中,“通例”即國家的實踐,是社會學的因素、客觀的因素,而“法律確念”是心理學的因素、主觀的因素;或者說,前者是數量的因素,后者是質量的因素。下面分別詳細來論述一下這兩個因素:

第一,國際法學者一般認為“通例”,即國家的實踐具有以下幾個特征:時間性(temporality)、連續性(continuity)、一般性(generality)。只有當慣例具備這些條件才能成為國際習慣的基本要素之一。

1.時間性。國際習慣的經典定義是“長期使用的不成文法”,強調的是持續時間的長期性。這是因為先前國際關系簡單,國際交往有限,國家實踐不足,導致慣例的形成通常需要相當長的時間過程。時間因素也因此顯得格外重要。但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科技的進步,國際交往日益頻繁和活躍,形成慣例所需的時間也大為縮短。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1969)中認為:“僅僅一個短時間的過程不一定會妨礙或者其本身不一定會妨礙在原來純粹為協定規則的基礎上形成一項新的國際習慣法規則”。在該案中,國際法院承認1958年《大陸架公約》關于大陸架劃界的等距離方法經過短短十年時間已經形成了國際習慣法規則。這意味著國際法院在其有關判定是否存在國際習慣的司法實踐中已不再將時間因素當作重點來考慮。有關外太空管理的習慣法規則的迅速出現也是一個例證。這一現象同樣得到了學者的認同。童金認為:“時間性,換句話說,時間因素在國際法慣例規范的形成過程中也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時間因素本身并不能推定國際法慣例規范的存在。如果從法律上看慣例規則必須是‘古老的’或年代相當久遠的,就更缺乏根據了。”布朗利說,“時間的經過當然的構成一般性和一貫性的部分證據,但當一項實踐的一貫性和一般性被證明之后,特別的時間經過就沒有必要了。”這就是說,他并沒有將時間因素和其他因素作同等對待。鄭斌提出的“即時的國際習慣法”(instantinternationalcustomarylaw)概念雖然遭到一些學者的反對,但它同樣向我們傳達了一個有意義的訊息:時間要素已經不成為國際法習慣形成的主要問題。

2.連續性,即一貫性(consistency)或劃一性(uniformity)。“連續性”是一個評價問題,在許多案件中裁判者擁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完全的劃一性是沒有必要的,但要求有實質性(substantial)的劃一。國際法院在“連續性”上的主導意見出現在“庇護案”中,“依據一項習慣的一方……必須證明這項習慣是以-它對于他方已經形成有拘束力-這種方式確立的;所引據的規則……是符合有關國家所實施的一項經常和劃一的慣例……”接著法院從反面論證道:“法院所獲知的事實顯示,在行使外交庇護權的實踐中和不同場合所表示的官方意見中,存在如此多的混亂和不一致,如此多的不肯定和矛盾;在為某些國家所批準而為其他國家所拒絕的迅速連續的各庇護公約中,存在如此多的不一貫性;以及在各實例中,實踐受到政治意愿如此多的影響,故而是不可能從這一切中來辨明任何被接受為法律的經常的和劃一的慣例的……”換句話說,在該案中阻止一項國際習慣規則形成不是重復的缺失(absenceofrepetition),而是實踐中大量的不一貫性的存在。在“尼加拉瓜訴美國案”中,國際法院認為:“并不期望在國家的實踐中,對有關規則的施用應該是完美的,即國家應該以完全的一貫性戒絕使用武力和干涉別國內政。法院并不認為,對于一項規則成為習慣法,相應的實踐必須完全嚴格地與該規則保持一致。為了推導出習慣規則的存在,法院認為國家的行為應在大體上與該規則保持一致就足夠了。至于與特定規則不一致的國家實踐的情況,一般應被視為是對那項規則的違背,而不是承認一項新規則的暗示。”

總而言之,實踐中“大量的”不一貫(即相當數量的實踐違反有關“規則”)將阻止一項習慣法規則的產生。而像國際法院在“英美漁業糾紛案”中聲稱的那樣,“少量的”不一貫不能產生同樣的效果。在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實踐違反聲稱的習慣法,似乎少量的實踐也足以產生一項習慣規則,即使該常例僅涉及到小部分國家并且只持續了很短的時間。

3.一般性。一般性是指國家就一項慣例參加或接受的廣泛程度要求,主要涉及到兩個問題:(1)廣泛程度;(2)參加或接受的方式。對于問題(1),應該明確“一般性”是個相對的概念,不能進行抽象的定義。它包含在所有國家-主要指有能力參與規則形成過程和有特別利害關系的國家-的實踐中。“一個常例可以成為一般的,即使它沒有得到普遍的接受;并不存在既定的標準指示一個常例應達到何種廣泛的程度,但它必須反映,在相關活動別有關的國家的廣泛接受。”因此,對于有關海洋的國際習慣法而言,海洋大國和臨海國的實踐比內陸國的實踐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

無疑,“一般的”實踐不等于要求“普遍性”(universality),即不要求是所有國家或其他國際主體無異議的實踐。這意味著,一個國家可以受到其他國家通例的拘束,即使這違背它的意愿,如果它沒有在該規則出現之時提出反對并堅持反對(persistentobjector)的話。問題是,按照“堅持反對者學說”(doctrineofpersistentobjector)的理解,“一個國家如果在國際習慣法的一項規則產生過程中堅持反對,就不受該規則的約束”,這很有可能為強國破壞國際習慣法規則提供可乘之機。國際習慣法本身是一個比較脆弱的規范體系,因此應對其加以“小心呵護”而對阻止或妨礙行為作嚴格限制。基于此,一個國家堅持反對一項習慣規則,只有當這一行為得到其他國家的默認之后,才能脫離該規則的拘束。反之,如果其反對行為未得到其他國家的默認,則仍然受該規則的拘束。當然,如果多數國家反對一項習慣規則,則該規則無從產生,不發生對有關國家有無拘束力的問題。

對于問題(2),從“一般性”的內涵可知,它的形成要有國家的參加或接受行為。法律上的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關于不作為能否產生習慣法曾構成“荷花號案”(1927)的爭論焦點之一。但現在一般已不再視其為問題。正如童金教授指出的那樣,“不僅國家的積極作為,還有一定情況下的不作為,都可以導致國際法慣例規范的產生。”國家積極的作為即直接表明了國家的立場和態度。但國家的不作為,什么情況下可理解為“沉默即默許”,什么情況下僅僅是因為國家對該主題缺乏興趣還有疑問。在后一種情況中,國家的不作為行為本身并不包含任何意思表示,即既不意味著同意,也不意味著反對。而“如果國家的行為不附有一種意見,認為其行為是義務或權利,那么,所確立的是所謂‘慣例’,而不是造法的習慣。”因此既不能全盤否定不作為對于形成國際習慣法的意義,同時也不能一概認為不作為可以產生習慣法規則。在上述“荷花號案”中,國際法院認為,“即使在已報告的案例中很少有司法判決足以在事實上可以證明法國政府的人所認為的那些情況,這僅僅表明各國在實踐中不進行刑事程序,而不表明它們承認它們自己有義務這樣做;因為,只有如果這種不行為是依據它們感到有義務的不行為,才可能說有一項國際習慣法”。法院雖然沒有否認不作為可以成為慣例的一部分,但是表明不作為如果沒有滿足“法律確念”的要求就不能形成國際習慣法。

第二,當從國家實踐中推斷習慣法規則時,不僅要分析國家做了什么,而且要分析它們為什么那樣做。這就引出了形成習慣法的心理學因素:法律確念,或者如《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第2款所稱的-“經接受為法律者”。

在國際習慣法的兩個構成要素孰輕孰重這一問題上存在不同認識。凱爾森認為習慣是一種造法事實,在各國之間的關系上,“習慣,即各國長期確立的實踐,創造了法律”。這事實上否定了“法律確念”的意義。卡特則直接說:“法律確念不是習慣的一個必需要素。但當它呈現時,它有助于將習慣和出于禮儀或其他理由采取的行為區別開來。”但如布朗利所言,“慣例是一種通例,只是不反映法律義務”。正是“法律確念”使“國際慣例”轉成為“國際習慣”。現代分析哲學將“實在”分為“自然的、物理的實在”和“社會的、制度性的實在”兩種形式。用來闡釋制度性的實在的一個典型例子貨幣。為什么當我們捏著這些花花綠綠的紙張的時候會獲得擁有財富的滿足感?而事實上這些染著某種顏色的纖維素構成物在物力上、化學上,并無神奇之處。為什么當我們設法制造出與它們一模一樣的東西時,得到的不是貨幣而是“假幣”,甚至我們因此要受到刑事處罰?類似困惑的唯一答案可能就是:一種現象,當且僅當我們認為是貨幣它才是貨幣。類似的,國際習慣法作為一種“制度性實在”,當且僅當國際主體認為它是國際法它才是國際法。這就是心理學因素的意義,即國家承認慣例所形成的規則有法律拘束力,則這種“法律感”使國家受其拘束。不惟如此,就功能而言,“法律確念”可以被視為一種“溶媒”(solvent),將對國家實踐實例在歷史上的闡釋(rendition)轉換為一種更加流動的形式:一項國際習慣法可被應用到解決當下問題中。如果缺少了“法律確念”可能僅存在一個或多或少缺乏法律意義的歷史經驗。這一點是毋容置疑的。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得知,慣例的時間性、連續性和一般性都是相對而言的。一項國際習慣法規則之所以能夠跨越“時間的斷層”(習慣通常只在爭議時才浮出水面,而大部分時間則似有似無)和國家實踐的模糊曖昧,而在不同的時空中作為法律規范得到應用,是因為它獲得了國際主體的“法律信念”。因此,正是“法律確念”使國際習慣法從上述幾點可以看出在國際習慣法的兩個構成因素中,“法律確念”比“通例”更為重要。

“法律確念”常常被定義為“國家感到的,一種特定行為模式乃國際法之要求的確信”。這一定義預示了所有的習慣法規則都是根據義務制定的。但情況并非如此簡單,它同樣包含“許可性”規則,即允許國家以特定方式行動。例如,可在本土內對外國人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控訴。所以,對于“義務性”規則而言,傳統的定義是正確的;對于“許可性”規則而言,“法律確念”意味著“國家感到的,一種特定行為模式乃國際法所許可的確信”。對二者的區分主要是為了在證明程度上加以區別。如果一些國家以特定方式行為(或者聲稱他們有權利以那種方式行為),而利益相關的國家沒有對該行為(或聲稱)主張它們是違法的,那么一項許可性規則因此而得證明。但義務性規則就非僅限于此,還需要證明國家把行為看作是一種義務性的舉動。

問題是,如何在實踐中判斷這種心理學或主觀的因素是否存在?事實上,它并不是抽象地出現的,而是產生自國家的行為所構成的實踐。因此學者們有一點共識,即不是尋找國家心理學確信的直接證據,而是從國家的言行中間接加以推導出“法律確念”的存在,但在具體方法或進路(approach)上有所差異。如阿奎斯特認為,“官方言論并不需要;法律確念可以在行動或遺漏(omissions)中收集到。出于此目的,必須記住在國家間相互關系中支配國家行為的國際法規則;因此不僅需要分析一個國家的作為或不作為,而且要分析其他國家如何反應。如果一些國家的行為激起其他國家主張該行為非法的抗議,這些抗議可以剝奪該行為作為習慣法證據的價值。”布朗利從國際法院的實踐中總結出兩種證明的“進路”:在一些案件中,國際法院樂意根據通例、文獻著作中的一致性觀點、國際法院先前的判例或其他國際性裁判所提供的證據推定法律確念的存在;但在很少部分案件中,法院采用了一種更加準確的方法,要求提供在國家的實踐中承認系爭規則效力更為確實的證據。至于選擇那種進路,則取決于爭論問題的性質。另有學者認為,“一個人怎樣才能知道‘法律義務感’已經完成了它的工作?一種辦法是詢問國家,當它們以一種一貫的方式行為時僅僅是出于便利還是它們承認如此行為是因為它們感到受國際法的強制。但這可能是一個關于事實的難題。……國家可能經常以習慣的方式行為,卻沒有必要宣告它們這樣做是因為某程度上感到了法律的拘束。事實上,與習慣法規則很好地被遵循時相比,國家有關國際習慣法規則的聲明更可能在那些規則的沖突和疑惑情況下產生。”他接著說:“法學家和法官而非國家,對國際常例在一定階段變成國際習慣法觀點的表達而言是更有幫助的淵源。……法官們和國際法學家們對國際法作貢獻的一種顯著的途徑是:通過對國家實踐的解釋和當這樣的實踐已經達到它可能真正地被認為是國際習慣法時發表意見。經常地,不是國家而是法學家和法官成為那有魔力的一劑(potion)-法律確念-的有效釀造者。”從中不難看出,并不存在唯一的標準可據以判斷國家的實踐中隱含“法律確念”,但它可以在相關證據中找到“蹤跡”。

關于“法律確念”,還有一點需要明確的是由“個別法律確念”(opiniojurisindividuales)形成的特殊習慣(specialorparticularcustom)或區域習慣(regionalorlocalcustom)的效力問題。在“印度領土通行權案”(1960)中,國際法院明確表示這樣形成的習慣對有關國家是有法律拘束力的。但作為國際法的淵源的習慣必須是一般性習慣,或者嚴格地說是普遍性習慣,而特殊習慣或區域習慣不能形成普遍適用的國際法原則、規則或規章,除非得到其他國家的接受、承認或默認。注釋:

Jennings,inBernhardt,Vol.Ⅱ,p.1165.轉引自王鐵崖著:《國際法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47-48頁。日本學者廣部和也指出“法律淵源”是一個多義詞,大體有四種含義:①給予法律以拘束力的事物;②法律的產生和發展的主要原因;③法律的存在形式;④認知法規的資料。(參見「日寺澤一、山本草二主編:《國際法基礎》,朱奇武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33-34頁。)

參見勞特派特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八版,王鐵崖、陳體強譯,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上卷,第1分冊,第17-18頁。但詹寧斯、瓦茨修訂的第九版《奧本海國際法》(王鐵崖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把該部分內容刪去了。

「美漢斯·凱爾森:《國際法原理》,王鐵崖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54頁。

王鐵崖著:《國際法引論》,同前注,第50頁。

“語言一旦長上了翅膀,就自由飛翔。”相同的概念,在不同的個體的理解中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含義。

SeeThomasEhrlichandMarryEllenO‘Conn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Little,Brown&Company.1993.p.164.

AntonioCassese,InternationalLawInADividedWorld.ClarendonPress.Oxford,1986.p.181.

《聯合國》對于締約國沒有拘束力,它“仍然是一項多邊條約,不過是一項具有某些特殊性質的多邊條約而已。”(參見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九版,同前注,第1卷,第1分冊,第19頁。)

ThomasEhrlichandMarryEllenO‘Conn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P.164.

同上,p.165.

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九版,同前注,第1卷,第1分冊,第15頁。

L.C.Creen,InternationalLaw:ACanadianPerspective.2ndEd.TheCarswellCompanyLimited,1988.p.60.

SeeAntonioCassese,InternationalLawInADividedWorld.p.181-183.

有關著作有周鯁生的《國際法》(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臺灣學者沈克勤的《國際法》(臺灣學生書局,1980年增訂五版),等。我國外交文件和國內法規用“國際慣例”代替“國際習慣”的例子可參見王鐵崖著:《國際法引論》,同前注,第68-69頁。

BarryE.CarterandPhillipR.Trimble,InternationalLaw.2ndEd.Little,Brown&Company.1995.p.142.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ClarendonPress.Oxford,1990.p.5-7.

「蘇聯科熱夫尼克夫主編:《國際法》,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12頁。

ICJRep.1985,29.See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LondonandNewYork.1997.p.39.

HiramE.Chodosh,“NeitherTreatyNorCustom:TheEmergenceofDeclarativeInternationalLaw”,inTIlJ,Vol.26,No.1,p.99.note1.轉引自王鐵崖:《國際法引論》,同前注,第72頁。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5-7.

ICJReports,1969.p.43..轉引自王鐵崖:《國際法引論》,同前注,第75頁。

「蘇聯格·伊·童金著:《國際法理論問題》,世界知識出版社1965年版,第71頁。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5.

SeeRodolfBernhardt,EncyclopediaofPublicInternationalLaw,1995.p.902.SeealsoG.J.H.vanHoof,RethinkingtheSourcesofInternationalLaw,1987.p.36.參見王鐵崖著:《國際法引論》,同前注,第76頁。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5

ICJReports,1950.pp276-7.Seealso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6.

Nicaraguav.US(Merits),ICJRep.1986,p.98.Seealso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p.41.

UKv.Norway,ICJRep.1951.116.p.138.

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p.42.

TheRestatement(Third),Vol.1,para.102,25..Seealso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p.42.

「蘇聯格·伊·童金著:《國際法理論問題》,同前注,第74頁。

「美漢斯·凱爾森:《國際法原理》,同前注,第257頁。

PCIJPublications,SeriesA,No.10,p.28.轉引自王鐵崖著:《國際法原理》,同前注,第78頁。

「美漢斯·凱爾森:《國際法原理》,同前注,第257頁。

BarryE.CarterandPhillipR.Trimble,InternationalLaw.2ndEd.p.144.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5

「美約翰·塞爾著:《心靈、語言和社會-實在世界中的哲學》,李步樓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頁。

SeeThomasEhrlichandMarryEllenO‘Conn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pp.166-7.

See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p.44.

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p.45.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

ThomasEhrlichandMarryEllenO‘Conn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p.167.

鄭斌認為“法律確念”有“一般法律確念”(opiniojurisgeneralis)和“個別法律確念”(opiniojurisindividuales)之分。參見王鐵崖著:《國際法原理》,同前注,第83頁。

王鐵崖著:《國際法原理》,同前注,第84-85頁。

參考書目:

中文

l王鐵崖著:《國際法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2周鯁生著:《國際法》,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

3(臺)沈克勤:《國際法》,臺灣學生書局1980年增訂五版。

4「英勞特派特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八版,王鐵崖、陳體強譯,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

5「英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九版,王鐵崖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1995年版。

6「美漢斯·凱爾森:《國際法原理》,王鐵崖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

7「美約翰·塞爾著:《心靈、語言和社會-實在世界中的哲學》,李步樓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1年版。

8「蘇聯格·伊·童金著:《國際法理論問題》,世界知識出版社1965年版。

9「蘇聯ф·и·科熱夫尼克夫主編:《國際法》,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

l0「日寺澤一、山本草二主編:《國際法基礎》,朱奇武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

英文

l、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ClarendonPress.Oxford,1990.

2、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LondonandNewYork.1997.

3、ThomasEhrlichandMarryEllenO‘Conn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Little,Brown&Company.1993.

4、AntonioCassese,InternationalLawInADividedWorld.ClarendonPress.Oxford,1986.

5、L.C.Creen,InternationalLaw:ACanadianPerspective.2ndEd.TheCarswellCompanyLimited,1988.

6、BarryE.CarterandPhillipR.Trimble,InternationalLaw.2ndEd.Little,Brown&Company.1995.

第5篇

關鍵詞:國際關系理論國際法詮釋意義

國際法是隨著國際交往的出現與頻繁而產生和發展的,是國際關系發展的產物。國際關系理論為國際法的研究提供了一個分析問題的框架,具有重要的解釋功能,它可以詮釋國際法的產生、效力依據等問題,從而消除了國際法理論中的一些困惑。

一、主流國際關系理論對國際法的詮釋

1.對國際法產生與發展的詮釋。首先,理想主義認為國際法可以保證世界和平并規范國家行為。在此推動下,戰后簽訂了一系列國際條約并成立了國際聯盟,為國際社會的穩定做出了突出貢獻。其次,新自由主義主張國際機制、規則、制度是解決國際無政府狀態的有效手段,強調經濟因素對國際關系的影響,并且注重國際制度,促成了國際經濟立法的繁榮,WTO的成立,各種經濟合作協定的制定都與此有關。再次,建構主義認為國際法屬于一種規范,即社會認同,該理論把國際法上升到觀念的高度,超越了國際法是否為法的爭論,從而使國際法作為一種規范的國際地位被廣泛接受。

2.對國際法的地位與作用的詮釋。理想主義理論認為國際法可以保證世界和平,把國際法提升到一個很高的地位來看待,這帶來了戰后國際立法的繁榮。建構主義理論提升了國際法的地位。該理論認為國際法屬于各國共同意志的表達并期待一致遵守的“社會規范”,它將對各國的國際行為模式與價值選擇產生一定的強制性效果。各國對國際法的觀念和意識,屬于“文化”范疇,是具有權威效果的非物質力量,應充分重視國際法在現代國際關系中的作用。建構主義將國際法視為觀念,超越了國際法是否為“法”的爭論,使國際法的地位提升至前所未有的位置。

3.對國際法發展動力問題的詮釋。國際法發展的根本動力來自于國際社會對國際法律秩序的需要。但諸如觀念、利益等國際因素也可能促進國際法的發展。新自由主義認為觀念因素能對外交政策產生影響,觀念幫助治理世界,原則化觀念指導國際法的具體領域的制度建構,可見,觀念對國際法的發展起到一種理念性的動力作用,國際法就是由觀念上升而來的。任何一項國際制度首先都是一種觀念,當它被國際社會接受后,上升為制度,才成為有約束力的國際法。

可見,利用理想主義、建構主義等國際關系理論來分析國際法的一些宏觀問題,可以使人們對國際法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二、具體國際關系理論范式對國際法的詮釋

1.博弈論詮釋了國際法的產生過程。博弈論是研究利益沖突的雙方在競爭中制定最優化策略的理論。博弈論認為國際法是各國博弈后所達成的一致,關鍵在于各方的利益能否均得到平衡。如果能夠達到平衡,國際法便確立;如果不能達到平衡,國際法無法確立。這在WTO國際立法中顯得比較明顯。各方在每一回合的討價還價,如果最終達成一致,則可以消減關稅以及各種補貼等;而在農產品市場準入、國內補貼等方面各方無法達成一致,所以無法確立規則。可見,國際法的產生就是博弈的過程,是各方利益協調的過程。

2.相互依存理論詮釋了國際法得以存在的原因。該理論認為國際法存在的原因在于國際社會對國際制度的渴求。國際法并非是一個獨立存在的自給自足的獨立體,它受國際社會需求的制約。晚近國際經濟立法的勃興乃是出于各國發展經濟,迎合經濟全球化的需要。而國際法立法范圍也朝著諸如向經濟增長、環境保護、人口控制及太空和海洋的利用等方面拓展,出現議題多元化的趨勢。相互依存理論之所以可以解釋國際法存在的原因是因為它道出了國際法存在的國際社會基礎,任何制度不是無端憑空存在的,它必須有依存于當下的社會建構,制度的供給要受社會需求的制約。正如梁西先生所言:“國際法是根據國際社會的需要而存在的。”

3.國家利益理論詮釋了國際法的最終目的所在。國家利益意指國家在復雜的國際關系中維護本國和本民族免受外來侵害的一些基本原則。無論哪種國際關系理論,都認為國際制度(國際法)是實現國家利益的工具,不同的只是對國際法本身地位的看法,或者是對國家利益范疇的不同觀點,對國際法作為利益實現的工具這一點并沒有太大的分歧,可以說,國際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利益,正如王逸舟教授所說,國際制度(國際法)是實現國家利益的一個重要因素。

國家利益理論可以解釋國際法最終目的所在的原因在于:首先,國家利益是達成國際立法的動力,一國為了實現自身的利益,需要借助國際制度來作為手段,這使得國際法得以產生;其次,以國際法為手段追求國家利益已經成為當下的主要趨勢,例如在WTO的體制中,各國利用WTO規則,要求他國消減關稅、放開市場等,都是在法律框架下進行的,而不是以往的靠武力攻占、開拓殖民地等傳統手段;再次,沒有國家利益的需要,國際法便沒有存在的基礎。即使國際法還具有維護國際秩序之類的作用,但秩序也是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礎上的,因此沒有利益存在,國際法也就不會存在。

三、結語

國際關系理論是詮釋國際法的新路徑,它對國際法之外而影響國際法產生與發展的因素進行分析與考察并得出結論,進而再用這些結論來論述國際法,開闊了視野,是一種新的研究范式。同時,國際關系理論也影響國際法的發展,是國際法發展的理論條件,二者相互影響、相互促進。

參考文獻:

第6篇

關鍵詞:技術壟斷技術擴散跨國公司

在經濟和知識全球化中,國際先進技術的擁有者通過國際性的技術壟斷,抑制了先進技術的擴散,增強了對技術和產品市場的控制力,從而在市場競爭中獲取高額利潤。而對作為技術引進方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國際技術擴散作為其技術進步的重要外部途徑,不僅在靜態意義上提高了其技術存量水平,縮小了與發達國家的技術差距,削弱國外的技術壟斷優勢,而且在動態意義上通過各種途徑和機制促使其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創新機制的形成,為破除技術壟斷和趕超發達國家提供了可能性。技術擁有方與技術引進方在政治和經濟山的利益沖突導致了其實施的各種國際技術壟斷和技術擴散機制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對立和沖突,但不可否認的是,各種技術壟斷與擴散機制之間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內在協調性。

一、國際技術壟斷與國際技術擴散的沖突

國際技術擴散和國際技術壟斷對技術擁有方和技術引進方各自的政治和經濟利益產生了不同的影響,因此,國際技術擴散與國際技術壟斷之間必然存在對立與沖突。

1.國際技術壟斷限制了國際技術的擴散

發達國際為維持在技術上的壟斷優勢,最終實現其在軍事和經濟上對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絕對優勢,通過立法對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技術出口進行嚴格的限制,并采取技術壁壘等嚴密的高新技術保密措施,強化對技術輸出的控制、抑制技術的轉移,致使后者無法獲取某些核心技術。根據國際產品生命周期理論,發達國家在研制出新技術初期,是嚴格控制其專利技術的,總是先在國內生產,以便獲取高額利潤,隨后才會一步步將已經落后的技術擴散到國外,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其目的只是為了降低生產成本。

除了發達國家通過國內立法等壟斷措施直接抑制技術擴散外,國際技術壟斷的主要途徑——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完善和跨國公司經營——在全球化中表現出新的趨勢,這不同程度地抑制了國際技術的擴散。

(1)國際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完善是增強國際技術不可缺少的因素。缺少完善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國際性的技術壟斷就難以形成,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可以通過國際技術擴散,充分利用和吸收國際先進技術,縮短本國與發達國家以及當地企業與跨國公司之間的技術差距。因此,為抑制國際技術的擴散、增強其技術壟斷力量,國際技術壟斷者極力促進國際性知識產權保護協定的達成。《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作為烏拉圭回合談判的重要成果,加快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進程。

從東道國來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將因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而降低或喪失其仿制產品的能力,而在進行技術引進和技術創新時不得不付出昂貴的費用,從而極大地提高了利用國際技術擴散的成本。

從技術壟斷方來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完善降低了技術溢出的可能性,增強了特定技術的壟斷優勢,延長了其壟斷利潤的獲得期限,從而降低了壟斷方向東道國轉移最新技術的積極性。為了維持其長期的技術壟斷地位,技術壟斷方并不是把最先進的技術立即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而是將不同水平的技術進行梯次轉移,由此降低了國際先進技術向東道國的轉移速度和質量。

(2)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跨國公司在國際技術壟斷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成為國際技術壟斷的重要載體。跨國公司憑借其先進的技術,在市場競爭中體現出一種技術壟斷優勢進而形成對市場的壟斷。為維持和加強其技術壟斷優勢,跨國公司在全球化經營中出現東道國子公司的獨資化、研究與開發機構本土化和獨資化等趨勢,并且廣泛地采取技術鎖定策略,以最大限度地抑制其技術的擴散。

2.國際技術擴散削弱了國際技術壟斷

國際先進技術向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擴散不僅會削弱國際技術壟斷力量,而且會通過東道國的技術吸收和創新過程成功破除發達國家和企業的技術壟斷。技術壟斷主要表現為發達國家和企業所具有的一種技術優勢,當其先進技術特別是核心技術擴散到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時,其技術優勢也將逐步喪失。以電子產業為例,韓國三星公司和中國臺灣宏基電腦公司的技術已經達到世界先進技術水平。當涉及國家戰略性技術時,國際技術擴散對發達國家的技術壟斷的消極影響則更為明顯。

技術壟斷的程度取決于技術使用的擴散范圍。對于給定的技術而言,使用的范圍越廣,采用該技術的企業越多,則技術壟斷的程度越低;反之,技術壟斷的程度越高。更為重要的是,成功的技術擴散還包括對先進技術的吸收和創新過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發揮“后發優勢”,利用技術的轉移和溢出,迅速提高自身的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并通過二次創新最終實現技術的趕超,從而成功破除國際性的技術壟斷。這也正是技術壟斷者盡其所能采取各種措施極力抑制技術擴散的原因所在。

二、國際技術壟斷與國際技術擴散之間的內在協調性

技術擁有方與技術引進方在政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沖突導致了其實施的各種國際技術壟斷和技術擴散機制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對立和沖突,但不可否認的是各種技術壟斷與擴散機制之間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內在協調性。

1.國際技術壟斷下的技術擴散

國際技術壟斷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國際技術的擴散,增強技術壟斷的各種途徑本身包含著技術的擴散,特別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完善和跨國公司所采取的各種技術壟斷措施。

(1)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增強雖會降低跨國公司轉移技術的速度,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增強也會吸引更多的外國直接投資和專利許可。馬思科斯對美國流向發展中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的研究發現,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其產生正向效應,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成本優勢不太顯著時,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大小將左右外國直接投資的多寡。作為國際技術擴散的重要途徑,外商直接投資和專利許可的流入會使更多的國外技術轉移到東道國。

(2)跨國公司在增強其技術壟斷的過程中,各種經營戰略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技術擴散的可能性。跨國公司子公司與研發機構的獨資化雖暫時抑制了技術的溢出,但從長期看有利于跨國公司最先進技術的引入,并最終通過各種渠道(如勞動力的流動、聯系效應等)擴散到當地其他企業,提升當地的技術水平。而跨國公司研發機構的本土化則會直接導致科技資源、研發技能以及國外科技人員的流入,有助于東道國整體科技發展與技術創新能力的增強。同時,由于其對當地研發人員的雇用和培養,則能促進當地相關人力資源的開發,由此擴大東道國的技術基礎。東道國政府或企業若采用適宜的人才激勵政策。則會刺激部分人才回流到當地企業或研發機構,技術溢出也隨之發生。這種適用性技術的引入會有力地促進技術溢出和東道國對技術的吸收水平。此外,跨國公司盡管采取技術鎖定策略來抑制技術擴散,但對其非核心技術控制較弱,甚至會促進某些技術的擴散以增強當地企業對自己的技術依賴性。

2.國際技術擴散對技術壟斷的積極意義

對國際技術壟斷的重要載體——跨國公司而言,技術壟斷與技術擴散之間還存在一種辨證統一的關系。技術壟斷在創造巨額利潤的同時也給企業帶來很多隱患,并在一定程度上威脅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其消極作用是:國際技術壟斷使跨國公司的經營風險大為增加,跨國公司既要投入大量的資金使生產能力滿足全球性市場的需求,又要承擔幾乎是全球性的市場風險;龐大的生產規模給跨國公司的技術改造、技術更新帶來困難,而且越來越難以適應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市場需求的迅速變化。因此,許多跨國公司為了避免其國際技術壟斷的消極影響而主動打破嚴格的技術壟斷格局,采取技術擴散策略,廣泛地進行技術授權、轉讓,以爭取競爭上的主動和市場上的主導地位。國際技術的擴散給跨國公司帶來的利益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現為:技術擴散能夠有效地降低經營風險,增強企業實力。由于技術產品廣泛向外擴散,成本和風險得以分散,企業能夠及時地向國外轉移本國已處于成熟期的技術,促進技術更新的發展,在國際上發展自己的企業聯盟,進而鞏固自己的競爭地位:技術擴散有利于企業回收資金,進行技術創新的再投資與開發。在技術更新換代越來越快的今天,技術創新若不能馬上形成生產力,就很可能在“閑置”過程中被淘汰,因而與其被閑置,還不如盡快轉移出去,收回研制成本,獲得一定報酬,再盡快投入下一輪的研究開發,從而在動態中保持自己的技術壟斷優勢;在競爭趨于白熱化的今天,越來越多的企業難以等到某項技術達到成熟期再行出口,往往在一項新技術問世之初就設法盡快向外傳播。采取這種戰略,技術擁有者往往不是為了賺取高額專利金,主要是為了搶占技術市場,掌握本行業的競爭主導權。企業可以通過技術擴散確立行業標準,從而奠定自己在行業中的技術壟斷地位。在這個意義上,技術擴散反而成了其維持技術壟斷的一種手段。

因此,盡管技術壟斷和技術擴散在性質上是相互對立的,但由于競爭的作用使二者在當代跨國公司的經營管理中得到了統一:跨國公司為保持在競爭中的長期優勢,實行技術壟斷與技術擴散的雙重競爭戰略,根據外界環境的變化和自身能力狀況來選擇壟斷的程度和擴散的時機。隨著新一輪產業革命的興起,高技術分工日益分散化、國際化,跨國公司在技術創新上既壟斷又擴散的趨勢將會越來越顯著。

三、對策

通過上述國際技術壟斷與國際技術擴散間關系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國際技術壟斷與擴散過程中,技術擁有方與技術引進方之間存在嚴重的利益沖突,但技術壟斷與擴散機制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的內在協調性,從而為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利用國際技術擴散提供了可能性。發展中國家既要反對技術擁有方對技術的國際壟斷,又要拓寬技術擴散渠道,充分利用技術壟斷機制中可能存在的技術擴散活動,轉移和吸收先進技術。跨國公司采取既實施技術壟斷又采取技術擴散的經營戰略,也會給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利用國際技術擴散提供契機。

1.在法律制度方面,東道國采取適宜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同時加強國內和國際反壟斷法規的建設,抑制技術壟斷

隨著《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的簽署,國際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逐步得到完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應順應這種國際趨勢,增強本地區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和專利引入,促進國際先進技術的擴散。但發展中國家更應注意知識產權保護的合理和適度,在向國際規范靠攏時,注意防止因過分保護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而導致國際性技術壟斷。總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應根據自身經濟技術特點制定切合實際、有利于國際技術溢出和吸收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并在國際知識產權協議商討的過程中積極維護和爭取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利益,在充分促進國際技術擴散的同時,防止發達國家和企業利用知識產權保護進行技術壟斷。

與加強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相結合,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還應加強其反壟斷法規的建設,并積極倡導國際反壟斷協議的達成。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缺乏完善的反壟斷機制來約束來自國外的技術壟斷行為,但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卻受到來自發達國家反壟斷法的限制,而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法在限制進口產品技術壟斷的同時,卻對其國內企業的技術壟斷行為實行豁免,甚至扶持和鼓勵其進出口貿易卡特爾。因此,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不僅需要健全其國內的反壟斷機制,而且需要積極促進統一的國際反壟斷法律機制來限制發達國家反壟斷法的國際反競爭性。建立統一的國際反壟斷法律機制的另一主要原因在于:在經濟和知識全球化下,各種技術壟斷行為是跨國進行的,僅依靠單一國家的法律機制已無法對其加以約束或規范。

2.在體制建設方面,完善相關體制,增強本國的技術吸收能力,促進國際技術的擴散

由于國際技術擴散會削弱技術壟斷力量,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應加大其開放度,拓寬技術擴散渠道,通過三大擴散載體——國際貿易、外國直接投資和專利申請與專利引用,引進、轉移和吸收國外先進技術,最終實現技術進步和創新,破除國際技術壟斷。在實現包含技術吸收和創新的技術擴散過程中,人力資本和研法是兩個決定性的因素,兩者都與東道國技術吸收能力相關。因此,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應注重人力資本的開發,加大研發投入,以增強自身的技術吸收能力。

(1)改革不完善的人力資本開發與管理體制,建立適當的人才激勵機制。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原有人力資本開發與管理體制嚴重制約其人力資本、水平的提高,人力資源大量流失,特別是隨著跨國公司研發的當地化,人才流失更為嚴重。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應對其原有人才機制進行全面改革,從管理體制、激勵機制到思想觀念上進行全面解放,重視科技人才的培養和儲備,并通過創造吸引科技人才的企業氛圍、有利于實現高科技人員自身價值的研發環境以及適當的薪酬刺激等措施減少人才的流失,并激勵人才回流,以提升本國的人力資本水平。

(2)增強研發投入,建立有效的研發投入機制和分配體系。有的學者使用1974年~1990年期間來自12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的工業數據調查發現:國內研發開支越大,與技術主導國的生產率差距縮小得越快。發揮“后發優勢”,充分利用國際擴散技術對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迅速提高技術水平固然重要,但最終實現技術的趕超必須依靠增加自身的研發投入,加強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在引進先進技術的同時增強自身的技術吸收和創新能力。政府應通過稅收優惠、建立研發發展基金以及發展科技信貸業務,擴大金融機構對企業的科技投入等方式建立多形式、多層次的研發投入機制和有效的研發資金分配體系。

(3)建立和完善以企業為主的技術創新體系。目前,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技術發展以跟蹤模仿為主,但產業的核心技術,特別是前沿和戰略性高端技術是不可能通過技術的轉移和擴散來獲取的。這樣只會拉大同世界先進水平之間的差距,并將最終形成技術依賴。此外,從經濟、政治、軍事等方面的安全考慮,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必須具備自主研發實力,建立自主研發體系,掌握關系國家安危、涉及經濟命脈的戰略產業的核心關鍵技術。只有具備了自主技術和自主創新能力,才能有效地防止發達國家的技術壟斷,更好地消化和吸收各國的科學技術,實現成功的技術趕超。

3.在思想觀念上,注重自主知識產權的形成,增強企業的自主產權保護意識

在知識產權盛行的時代,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真正崛起必須掌握知識產權,否則將難以脫離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控制。首先,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要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應注意圍繞基礎專利技術和引進的先進技術,及時主動地形成更多的專利。其次,技術的知識產權也并非必須通過自主研發,在全球化格局下有多種獲取途徑,包括委托研發、購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收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企業等。

第7篇

案例一:上海家紡公司曾多次向美國物源公司售貨,同時將物權單證通過上海某銀行交與美國F銀行按付款交單方式托收。F銀行在未向物源公司收妥貨款的情況下,將單證交給了物源公司。現物源公司宣告破產,家紡公司因此向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新墨西哥管區F銀行,以挽回損失。美國地區法院首席法官審理認為,F銀行在未收貨款的情況下將物權憑證交給物源公司是一種總體上的疏忽行為,由于這一疏忽,造成了家紡公司的損失。F銀行的抗辯試圖將責任轉至家紡公司壞的商業決策上。嗣后,家紡公司與F銀行達成和解協議,F銀行支付了相應款項。

案例二:上海W公司在1993年多次向美國L公司售貨,同時指示上海O銀行將全套物權單證轉寄紐約C銀行按付款交單方式托收。但C銀行誤將付款交單作承兌交單處理,致使L公司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從C銀行取得了全套物權單證,L公司事后也沒有向W公司付款。W公司因此向人民法院,要求O銀行和C銀行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認定本案的法律關系性質應結合托收的實現方式、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具體行為、《托收統一規則》的相關規定等內容。就本案事實,從整體上可判斷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為復關系。法院據此判決C銀行向W公司償付相應損失。

現行的《托收統一規則》是從1956年、1967年《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發展而來。原規則的定義部分規定“有關各方當事人是指委托銀行進行托收的原主(即委托人),上述被委托的銀行(即托收行),以及由托收行委托辦理承兌或托收商業單據的行(即代收行)。”第十六條規定“銀行為了實現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另一家銀行的服務時,其費用與風險應由委托人負擔。”“銀行可以自由利用其在付款或承兌國家內的行作為代收行。”“如委托人指定了代收行,托收行仍有權通過自己選擇的向該指定的托收行遞交商業單據。”1978年和1995年,國際商會又兩次修訂該規則,并改用現名。修訂后的規則在其定義部分規定“托收行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托收業務的銀行。代收行是指除托收行以外,參與辦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銀行。”第三條規定“為了執行委托人的指示,托收行可能利用下列銀行作為代收行:1.委托人提名的代收行;如無這樣的提名,2.由托收行或其他銀行視情況而選擇的付款或承兌所在國家的任何銀行。”筆者認為,上述改動完全符合托收的本質屬性,因為托收雖然需利用銀行服務,但畢竟是一種以商業信用作擔保的結算方式,托收行毫無必要在委托人已提名代收行的情況下另行強制委托人接受由托收行選擇的代收行。另一方面,上述改動使代收行在托收中的定位更趨合理。原規則將代收行定義為接受托收行委托辦理業務的行,這難免使人得出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人的結論。目前流行的關于托收法律關系的學理觀點,也許正是基于這種認識。新規則對代收行的定義著重剔除了“接受托收行委托”的提法,改用“參與辦理”的提法。這一改動與托收實務中代收行向受票人(買方)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兌時并非以銀行的名義而是以委托人名義的做法相吻合,從而排除了同一托收業務中有兩個委托人、存在兩個委托關系的可能。筆者的上述分析,也可以從民法原理的角度加以印證。在委托關系中,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其行為后果由委托人承擔。若并非以委托人的名義而是以人自身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關系,則不是民法意義上的,而構成其他法律關系,譬如行紀關系以及英美法系中的間接。在這一關系中,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不對委托人直接產生效力。顯然這種法律后果與托收實務中委托人直接面臨收款風險的狀況不相一致。再者,從委托人利益的保護途徑來考察,托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不必然地負有為委托人利益向代收行的義務,因此所謂委托人只能通過托收行向代收行的說法在實踐中根本無法落實,從而導致失誤操作的代收行極有可能游離于所應承擔的過錯責任之外。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發現托收制度本身已發生了變化,這一變化也應促使法律界對托收法律關系的認識發生相應的變化。有一種觀點認為:在同一托收業務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銀行為委托人的利益服務,因此構成共同關系。其法理依據是符合兩個以上人共同同時委托人處理同一(或同一類)事務這一法律特征。持這一觀點者,把“同時”廣義理解為某一期間,各人的行為可以有先后,但構成一個整體;如果其中一人或數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應由有過錯的人承擔責任。筆者認為,將委托人與托收行、代收行的關系認定為共同關系有失偏頗,因為權取得的前提條件是委托人與人之間訂有委托合同,委托人直接授予全體人以權。托收業務中的委托人顯然沒有直接授予代收行以權,因此認定為共同缺少法理依據。

第8篇

論文摘要:國民經濟核算是運用統計手段對國民經濟運行過程包括生產過程、分配過程、消費過程、積累過程及資本籌集過程等的系統描述和說明。每一國民經濟運行過程都有相應的總量指標對其進行核算。生產過程中的國內生產總值指標是一國國內各經濟部門在一定時期內所生產的全部最終產品的價值;以此為基礎在勞動者、資本所有者和政府之間分配,就形成了分配過程中的國民總收入、國民可支配收入指標;從國民可支配收入中扣減掉消費過程中的最終消費支出指標,就形成資本籌集過程中的儲蓄指標;再由儲蓄指標可提煉出積累過程中的資本與資本形成、金融資產、資產數量的其他變化、資產價格重估價等指標;而這些積累指標又正是資產負債存量由期初到期末必然會發生的總量和結構變化的內容。整個國民經濟就是在這些指標的核算中周而復始、循環地運行著。

國民經濟核算是運用統計手段對國民經濟運行過程的系統描述和說明。具體講國民經濟核算要說明生產如何創造或轉換貨物和服務,以及形成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收入;說明收入如何用于消費和積累以及經濟中通過各種金融中介機構進行的融資活動,說明國內與國外發生的經常收支往來和資本收支往來以及國民財產和財富的狀況與變化等。也即對國民經濟運行過程包括生產過程分配過程消費過程、積累過程及資本籌集過程等的描述和說明。

每一國民經濟運行過程都有相應的總量指標進行核算它們之間的數量關系成為一個鏈條,將國民經濟的運行過程聯系在一起。國民經濟的運行過程就是這樣周而復始不斷循環的。而這些相關各總量指標的涵義及它們之間關系的內容也是國民經濟核算教學中最難的地方。本文擬針對這些難點對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各總量指標的涵義及其相互關系作一簡要論述。

一、國民經濟核算的總量指標關系圖

國民經濟核算使用的總量指標主要有增加值財產收入.原始收入.經常性轉移收支.可支配收入.最終消費支出儲蓄.資本轉移收支積累國內生產總值國民總收入等這些指標之間的關系可用下圖表示.

二.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各總量指標的涵義及關系說明

1.生產過程中的指標

增加值一國內生產總值(GDP)

從微觀講,增加值是某部門所擁有的生產要素,如土地.資本、勞動和管理等所創造出來的價值是對中間產品進行加工制造后所追加的價值。它是生產單位自身生產活動的成果.不包括生產過程中的中間消耗。從宏觀講,對國內各生產單位的增加值求和后所得到的總量是國內生產總值。它反映生產活動的總規模和總水平。其實物表現為全社會的最終產品總和。從生產的角度看國內生產總值是一國國內各經濟部門在一定時期內所生產的全部最終產品的價值,也即各產業部門的總產出減去各產業部門的中間消耗后的價值。從收入分配角度看,國內生產總值是諸生產要素的收入構成的也即各產業部門勞動者報酬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凈額與營業盈余之和。從使用的角度看一定時期內全社會的最終產品是被用于同期全社會的最終使用:積累和消費。也即總消費、總投資與凈出口之和。

2分配過程中的指標

各經濟單位以其生產成果即新創價值為基礎進行分配首先它要把增加值的相當部分通過各種方式支付給勞動者、資本所有者和政府等以這些身份出現的各單位在這種分配中獲取了收入;然后各經濟單位還要參與在國民經濟范圍內廣泛發生的各種收入轉移等。對上述收支活動按機構部門加以歸納前一階段稱為收入初次分配,分配結果形成各部門的原始收入;后一階段稱為收入再分配,結果形成各部門的可支配收入。(1)收入初次分配指標。①財產收入。財產收入是通過提供資產參與其他單位生產而獲得的收入,是因資產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出讓而產生的由使用者支付給所有者的報酬。每一部門常常既接受來自其他部門的財產收入又對其他部門支付財政收入,所以它既是來源方又是使用方。②原始總收入一國民總收入(GNP)。從微觀講,原始總收入是該部門增加值加各種初次分配收入減財產收入支付之后的余額。從宏觀講國內各機構部門原始收入的總和就稱為國民總收入(GNP)。而國民總收入(GNP)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關系是:國民總收入是在國內生產總值基礎上加減國內常住單位與國外之間發生的原始收入分配收支流量而形成的。

(2)收入再分配指標。①經常轉移收支。轉移是交易的一種形式是指一機構單位向另一機構單位提供貨物、服務或資產等各種資源,而不從后者那里收取任何上述資源作為對等物回報的行為,是“單方面“的交易。而經常轉移收支又稱現期轉移,它一般數額較小,大都是經常地和有規律地發生,并會影響交易雙方的當期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但不會使交易者的資產量發生變化。經常轉移主要有收入稅、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其他經常轉移三大類。②可支配收人一國民可支配收入。從微觀講,可支配收入是各部門原始收入加減該部門經常轉移收支后的余額,反映了各部門參與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最終結果。從宏觀講,國內各部可支配收入相加之和就為國民可支配收入。而國民可支配收入與國民總收入的關系是:國民可支配收入是在國民總收入基礎上,加減國外的經常轉移收支流量而形成的。

3.消費過程中的指標——最終消費支出

最終消費支出是為居民個人和社會公眾提供各種最終消費的貨物和服務。它可進一步分為居民消費和公共消費兩部分。可分配收入是實現消費的前提。

4.資本籌集過程中的指標

(1)儲蓄。儲蓄是各部門可支配收入扣除消費后的余額。它代表了各單位進行投資活動的自有資金,是投資的主要資金來源。

(2)資本轉移。資本轉移是以資產所有權被轉讓造成交易方資產量增減為前提的轉移活動。通常數額較大,發生不經常也無規律,一般不會直接影響接受者和出讓者的當期消費水平。資本轉移內容主要有;資本稅繳納、政府對各機構單位或國外撥付的用于這些單位獲取固定資產的款項和實物、其他資本轉移等。

(3)積累過程中的指標。形成積累的主要來源是:一是經濟交易的發生,如購買或出售固定資產,提取或存入一筆存款等。二是資產的發現和毀損如地下資產的發現,戰爭或自然災害對資產的毀壞等。上述兩方面都會引起資產數量的變化和負債、凈值的對應變化。三是資產價格在核算期內的變動會使原有資產產生持有資產損益,引起資產、負債及凈值價值量的變化。①資本與資本形成。資本是指各機構單位由經濟交易而獲得或處理的非金融資產價值。包括資本形成、土地及其他非生產資產凈購買項目。其中資本形成是指各機構單位通過經濟交易獲得或處理生產資產的行為。它又包括固定資產形成、庫存變化和貴重物品凈獲得三個項目。雖然從部門或機構單位看,非金融投資除資本形成外,還包括土地及其他非生產資產凈購買,但和資本形成相比,土地及其他非生產資產凈購買一般數額很小,而且從一國看各部門的非生產資產凈購買會相抵為零,非金融投資在量上與資本形成相等因此討論非金融投資,一般以資本形成為其主要內容,在許多情況下常將二者作為同等概念。②金融資產。金融資產是由各機構單位及國外之間的各種金融交易累積而形成的,以金融債權、貨幣黃金、國際貨市基金組織分配的特別提款權、公司股票等形式存在的資產。③資產數量的其他變化。資產數最的其他變化是指由于機構單位無法控制的外生因素或事件(即意外事件)而發生的外生變動。④資產價格重估價。資產價格重估價是由于資產負債價格變化而導致價值上的變化,這些變化必然會引起持有資產產生損益。

(4)資產負債核算中的指標一一期末(初)資產負債價值

第9篇

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勞工標準全球化

一、國際勞工標準的歷程和特點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各國之間的貿易往來也不斷增長,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聯系在日益增強,國際貿易中的國際勞工標準問題日益成為世界各國政府和學術界關注的熱點。“國際勞工標準”(InternationaILobourStandards)是指為了促進對全世界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而由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ILabouOrganization,IL0)制定的勞工公約和建議書。這些公約和建議書的目的是促進對全世界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其發展同經濟的全球化進程聯系在一起。國際勞工標準的內涵,狹義上應該指與貿易利益相關的勞工條件標準,包括工人的工資水平、工作時間工作條件、勞動環境、福利待遇等,廣義上還包括禁止強迫勞動、結社自由、組織和集體談判權、清除剝削童工和消除就業歧視等。

從性質上看,國際勞工標準屬于國際法范疇,但它同一般國際法相比,又具有自己的特點。第一,國際勞工標準的制定體現了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勞動條件的精神,較好地照顧到三方的利益。第二,國際勞工標準的適用的絕大多數公約和建議書都是以調整成員國國內勞動關系為目標的。而且國際勞動公約和建議書,雖然是由全體成員國參加的國際勞工大會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的,但通過以后并不直接發生效力,必須經過成員國政府批準才能對批準國產生約束力。

將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相掛鉤這一建議具有較長的歷史淵源,早在WT0的前身GATT時期就已經提出過。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增長,2O世紀90年代,國際社會又掀起了新一輪關于勞工標準的激烈爭論。國際勞工標準具有雙重功能,調節會員國國內勞動關系和調節國家間貿易競爭的作用。國際勞工標準通過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主導下的貿易協定,試圖逐漸在WTO組織中形成與國際貿易掛鉤的機制。

二、國際貿易實踐中的勞工標準問題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WTO內對貿易與勞工問題爭論的核心是勞工標準問題。在發展中國家參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程度逐漸提高的情況下,發達國家提出勞工標準與貿易掛鉤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領域斗爭日益激烈的表現。

勞工標準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盡管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此問題上存在著明顯的分歧,但是,勞工標準正在一步步地被納入多邊貿易討論領域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西方發達國家試圖將勞工問題納入到WTO框架內并在區域性或雙邊貿易協議中訂入勞工條款或附加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以及在國內法中加以規定,使勞工問題和國際貿易掛鉤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并使其合法化,這些都對發展中國家不利。

西方國家還通過SA8000認證等方式將二者掛鉤。SA8000社會責任標準在企業發展的同時,更多地考慮了人的發展,這與經濟發展的目的就是讓更多的人享受到社會發展進步的好處相吻合。但是SA8000作為貿易壁壘的工具,內容就是勞工標準,其具有隱蔽性、靈活性和可操作性的特點。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勞工成本是其最大的比較優勢,而SA80O0將大大削弱發展中國家的這一優勢。特別在關稅和一般非關稅壁壘不斷被削減的今天,其非常容易被貿易保護主義所利用,成為限制發展中國家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的工具。如果在短期內,強制實施統一的勞工標準,將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相對優勢蕩然無存,使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速度從根本上受到影響。勞工標準被發達國家作為非關稅壁壘的工具之一加以運用,是發達國家實行的一種新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發達國家將勞工標準以尊重人權為由與國際貿易掛鉤,推行全球性勞工標準,以改善發展中國家人權狀況,這在表面上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如果通過WT0規則強制執行勞工標準,低勞工標準的國家將會受到制裁,而這只能會加劇貧困和推延工作條件的改善。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對勞工的尊重要從其客觀的歷史發展出發,尊重其特有的人權狀況,只有這樣,才能根本上改善其勞工狀況,國際貿易才能真正健康發展。

因此,盡管從法律上,還有實踐中,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聯系在日益增強,都有國家期望將勞工標準和國際貿易掛鉤,但筆者認為不宜貿然將這二者相掛鉤,應使兩者漸進的和諧統一。規范企業的社會責任,保護勞工權益,促進公平貿易。全球經濟一體化是歷史的必然,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必定也是順應歷史的潮流向前發展的。

三、我國對國際貿易與勞工標準同囊的應對措施

中國是世界上的貿易大國又是WTO的成員之一,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國際勞工標準日益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應當承認,中國的勞工標準不但達不到發達國家所提出的勞工標準,即使同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勞工標準相比,中國也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從長遠來看,中國應當逐步與國際勞工標準達成一致,積極參與并推動國際社會處理國際勞工標準問題,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一)加快批準國際勞工公約。我國在批準國際勞工公約的方面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數量偏少,二是批準公約的進度較慢。中國適當多批準一些條件基本具備的公約,從根本上說,加快批準國際勞工公約,有利于中國在國際勞工領域中爭取主動,有利于擴大我國的國際影響,使我國在國際勞工組織中處于更有利的地位,同時也有助于中國發展與國際勞工組織的技術合作并獲得其援助。我國應緊密關注國際勞工標準及勞工標準和貿易問題方面的新動態,收集和翻譯主要貿易對象國已和實施的勞工法規和標準。

(二)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應當客觀地看待勞工標準問題,既要爭取國際話語權,又要適時適度提高勞工標準,這樣才能減少貿易摩擦,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社會發展。伴隨經濟影響力的上升,我們應以適合大國身份的地位、適合大國身份的條件發揮積極作用,特別是在何為核心勞工標準和如何促進這些標準的實施等實質性問題方面,積極闡明自己的觀點,努力參與勞工標準的制定。我們不應一味擔心勞工標準納入WTO后會傷害中國的競爭力,關鍵是要有一個公正、有效的聯系機制來維護國家利益。應當從自身做起,改善我國國內的勞工條件,逐步建立與國際勞工標準相一致的國內勞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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