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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21 17: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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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論文

第1篇

一、社會保障制度與社會保障稅的產生與發展

根據20世紀90年代國際勞工局社會保障司的定義,社會保障(SocialSecurity)是:“社會采取一系列保護性措施,以幫助人們度過由于失業、年老、疾病、生育、工傷而造成工資或收入損失的難關”。所謂社會保障制度,是指由國家依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而提供救助和補貼的一種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最早是在19世紀由德國俾斯麥政府提出來的,當時新歷史學派的社會政策思想風靡德國,社會矛盾對立嚴重,政府不得不在采取高壓政策的同時,實施一些改善勞工生活的社會保障政策。自1889年德國正式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以來,其他國家紛紛效仿,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世界上有150多個國家已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他們幾乎包括所有經濟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同時也包括一些發展中國家。

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通過什么方式來籌集資金,各國的做法不一樣,社會保障籌資的具體方式,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

1.社會保障統籌繳費。即由雇主和雇員以繳費的形式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政府財政部門不直接參與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營,而是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所以它不直接構成政府的財政收入,但不足部分由財政補助。實行社會保障統籌繳費的國家一般保障項目都比較繁雜,且每一項目都有相對獨立的一套繳費辦法。如德國實行的就是這種籌資形式。

2.建立預算基金賬戶制。即將社會保障金融化,是一種強制儲蓄的形式。具體辦法是,將雇員的繳費和雇主為雇員的繳費存入個人賬戶,這筆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利息,其所有權歸雇員個人,政府僅有部分使用權和調劑權,因此,這種方法在性質上更接近商業保險。這種形式繳費較高,適用于人口較少、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國家。目前新加坡實行的就是這種辦法。

3.開征社會保障稅(SocialSecurityTax,也稱社會保險稅)。這是世界上多數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籌資形式。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國家,不僅保障項目簡單明了,而且繳納和支付均需遵循統一的章法即稅法,社會保障稅直接構成政府的財政收入,成為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征社會保障稅與保障統籌繳費、預算基金賬戶制比較,更符合效率原則,具有更強的法律約束機制,更能體現公平原則,更具適應性。到目前為止,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150多個國家中,有100多個國家開征了社會保障稅,在一些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稅甚至已經成為主體稅種。

二、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與社會保障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從1986年開始實行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幾個方面。其中,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被稱作勞動者的“安全網”、收入分配的“調節器”、經濟社會運行的“減震器”。在此之前,我國一直實行的是“企業保障”。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3月底,我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參保人數分別達到18963萬人、16209萬人、11193萬人、10407萬人和6632萬人,分別比去年底增加了197萬人、477萬人、7萬人、139萬人和173萬人,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繼續擴大。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現收現付制,實行統籌管理,企業出錢,國家管理,個人只出一小部分錢。在繳費制度上,它以在職職工的工資收入為計量基礎,個人和企業按照規定的繳費率計算應繳納的統籌費用,由企業代扣代繳。1998以來國家則將社會保障作為一項基本的社會制度加以建設,“兩個確保、三條保障線”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中之重。

我國現行社會保障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籌資方式不規范,缺乏法律依據。由于缺乏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社會保障法》,所以我國現行社保資金的籌集方法是政出多門,主要采用由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自行制定具體籌資辦法和籌資比率的方式。而且各部門、各地區、各行業的繳費標準各異,費率差別懸殊,負擔不均,不利于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政策的執行效果,也無法為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常運行提供及時、足額的資金,影響了社會保障目標的實現。

2.基金多頭管理,營運效率低下。目前,我國實際參與社會保障管理的機構,除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之外,還有人事、民政、金融、衛生、計生、財政、全國總工會等部門。這種多頭的分散管理,使不同部門職能交叉,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險資金的統籌能力,極大地增加了管理成本。社保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營運與監管三位一體的模式,難以形成高效的營運機制和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各種違規問題屢屢發生,基金無法做到專款專用。

3.名義費率高,實際費率低,費基核定困難。目前,企業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是職工的工資總額,費率是20%。在市場發育尚不成熟的我國,勞動報酬工資化、貨幣化程度不高,統計工序繁雜,使得繳費工資總額往往小于統計工資總額及實際工資總額。國家統計局城調總隊近期對全國15萬戶城鎮居民進行的抽樣調查顯示,就社會平均而言,職工工資外的工資性收入至少相當于工資收入的30%。這樣,統計工資總額只占到實際工資總額的70%多,縮小了30%。另外,據專家推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工資總額約為統計工資總額的90%。由此可見,繳費工資總額小于統計工資總額,更小于實際工資總額,兩項合并,費基縮小了30%之多。若考慮實物收入,差距更大。費基縮小必然導致名義費率偏高,收繳困難。所以要使名義費率與實際費率一致,必須推進勞動報酬工資化、貨幣化的改革。

4.覆蓋面過窄。根據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與失業保險只是覆蓋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職工,而另外一些集體企業職工、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員工和廣大的農民還沒有享受到真正的社會保障。

5.籌資方式不統一,不規范。目前的社保基金收繳方式各地很不一致,一部分省、市、區社保基金仍由社保機構負責收繳,另有19個省、市、區的社保基金由地方稅務局負責收繳,但地方稅務局只負責征收環節,既無權確定參保對象、核定征費基數,又無權對繳費基數的合理性進行核查,這種被動的征繳使地稅部門的征收人員很難保證征繳行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6.統籌層次低,缺乏互濟性。目前,大部分地方的社保基金大都局限于地、市級統籌,還有不少尚停留在縣(市)級統籌的層次上,只有少數地區實現了省級統籌,這種狀況使社會保障的共濟性受到限制,分散風險的能力也大大削弱。

7.征繳制度混亂,征繳難度大,征收成本高。國務院頒發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只是一個大框架,在征費率等方面未作具體規定,因此各省、市、區都制定了本地區具體的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或辦法,致使征繳制度比較混亂,再加上我國社保基金仍以“費”的方式征收,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約束,剛性不強,征收難度大,欠繳、逃費現象屢有發生,致使征費率不斷下降,征收成本不斷提高。

8.社保基金缺少有效監督,“空賬”額度大,擠占挪用情況嚴重。按照規定,社保基金是群眾“保命錢”,應存入銀行或購買風險低的國債,或委托基金管理人投資于其他金融證券。不過,這一規定并未得到嚴格執行。盡管國家對非稅收入實行了收支兩條線管理,但因為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非稅收入管理范圍,一些地方、部門管理使用社保基金的隨意性較大,轉存、挪用甚至盲目投資房地產的現象屢見不鮮,社會保障基金缺少有效監督,去年曝光的上海社保基金案便是一例。

三、我國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可行性研究

(一)社會保障“費”改“稅”的理論依據

1.從本質上分析,社會保障資金與稅收都來自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早在100多年以前,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一書中論及社會總產品扣除原理時就提到,社會總產品在實行個人按勞分配之前,必須進行必要的社會扣除:“第一,用來補償消費掉的生產資料部分;第二,用來擴大生產的追加部分;第三,用來應付不幸事故、自然災害等的后備基金或保險基金。”剩下的社會總產品在進行個人按勞分配之前,還得扣除:“第一,和生產沒有直接關系的一般管理費用;第二,用來滿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學校、保健設施等;第三,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等而設立的基金。”上述扣除中的“用來應付不幸事故、自然災害等的后備基金或保險基金”以及“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等設立的基金”就是社會保障,因此,從本質上說,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于剩余產品的價值,是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而稅收的實質也是對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與社會保險費的性質相同。

2.從性質上分析,社會保障費也屬于公共產品的“價格”。現代公共財政理論認為,公共產品是指區別于私人產品,用于滿足社會公共消費需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特征的物品或勞務。由于市場經濟體制的缺陷,市場無法有效地提高公共產品,需要政府通過征稅方式為公共產品籌集資金,因此,稅收就是公共產品的“價格”。而社會保障屬于準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按受益程度可分為兩類,一是受益可分型。即這些物品與勞務的受益對象可以明顯地劃分確定,如高等教育費;二是受益難分型。對受益難分型則要采用稅收方式來彌補成本,這是由于無法準確地確定受益者受益的多少,因而無法向受益者收費。社會保障是社會實施的保證勞動者在遇到風險的情況下維持勞動力生產和再生產的公共產品,對勞動者而言,風險是不確定的,受益也是不確定的,由此可見,社會保障屬于受益難分型的公共產品,應采用稅收形式彌補成本。

3.從特征上分析,社會保障費與稅收具有相同性。社會保險費的收繳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具備一定條件的公民必須參加;具有固定性,繳費比例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規規定;具有無償性,不是即刻、直接的償還,更不是等價的償還。

(二)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現實基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基本實現了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部分地區醫療保險和其他保險也實行了社會統籌。從1998年開始,一部分地區改革了養老保險費的征繳體制,由稅務機關為社會保險機構代征保費,這使我國具備了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征管力量。再加上多年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帶來老百姓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2006年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1001元,比上年增長14.4%,扣除物價因素,實際增長12.7%,職工工資的快速增長使開征社會保障稅具備了豐厚的稅源。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了“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同時老百姓的風險意識不斷增強,只有現在交納了社會保障稅,將來才能享受到社會保障福利,才能排除將來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后顧之憂,所以老百姓更容易接受這種體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專款專用”的社會保障稅,從而使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具備了一定的群眾基礎。目前,在世界上已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150多個國家中,有100多個國家已經開征了社會保障稅,這些國家的成功經驗對于我國建立社會保障稅制和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籌資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所有這些都為我國開征統一的社會保障稅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使得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具備了良好的可行性。

四、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框架構想

(一)建立我國社會保障稅制的基本原則

1.通盤考慮,分步實施的原則。英、美、德等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稅制表明,這些國家的社會保障稅制并非單一稅種,而是一個較為完整的稅收體系,如德國的社會保障稅制就細分為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老年人關懷保險五個相對獨立的部分。結合我國國情,我國的社會保障稅可以劃分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等若干個稅目。根據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的需要,成熟一個,開征一個,分期分批實行,最終形成我國的社會保障稅體系。

2.負擔與受益相對應的原則。按照誰負擔、誰受益、負擔與受益相對應的原則,國內各類行政與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自由職業者均有義務繳納社會保障稅,不繳納者不受益,繳納項目、繳稅數額的多少與受益項目及受益程度相對應。當然稅法另有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3.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即國家財政預算安排部分社會保障資金,其余由單位和個人以繳納社會保障稅的形式共同負擔,以單位負擔為主。自由職業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則應完全由個人負擔。

4.專款專用的原則。社會保障稅的收支應建立專門的預算管理制度,以保證社會保障稅收入能專項用于社會保障支出。對于收入大于支出的結余部分可以考慮建立社會保障信托基金,用于直接或間接投資,實現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開征社會保障稅制的框架設想

1.納稅人。根據社會保障稅由雇主和雇員共同負擔的通行做法,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應包括我國境內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單位主要包括各類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非財政撥款);個人主要包括上述企業的員工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中方員工和自由職業者。對行政機關、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征收社會保障稅,實質上是對財政的行政事業經費支出征稅,無實際意義,但財政部門應為這些單位所承擔的社會保障稅建立社會保障基金,列入預算支出,劃撥給社會保障機構,同時這些單位的職工應認真履行由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障稅的納稅義務。鑒于我國農村經濟水平較低、管理水平落后的現實情況,在農村可暫不開征社會保障稅,采取多元化的社會保障方式,待時機成熟時再逐步納入。

2.課稅對象和計稅依據。我國的社會保障稅在開征之初不宜過于復雜,可以借鑒英國模式,將各類納稅義務人的全部工資收入作為課稅對象,既簡便又不會使征納雙方產生異議。自由職業者(包括個體工商戶)由于確定勞動報酬難度較大,根據社會保障稅專款專用和負擔與受益對應的原則,可以將他們取得的毛收入作為課稅對象。課稅對象扣除減免照顧項目后的余額,即為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同時,可考慮在計算社會保障稅稅基時,把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予以抵扣,避免重復征稅。

3.稅目、稅率。稅目、稅率的確定是整個社會保障稅制框架設計中的核心。社會保障稅稅率通常有三種類型:一是單一比例稅率;二是分項比例稅率;三是全額累進稅率。結合我國情況,為了便于管理,可以采用分項比例稅率。對于稅目的設置,應堅持通盤考慮、分步實施的原則,先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三個項目,其他項目待時機成熟后開征。稅率的確定既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又要考慮個人的負擔能力,是整個稅制設計中的難點和重點。按照現在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三個項目的繳費標準,三項合計,大概綜合稅率在20%~25%。其中,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承擔17%~22%,職工個人承擔3%左右。

4.減免稅規定。對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障稅,可根據各地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費標準合理確定起征點;單位負擔的部分不設起征點。減免稅項目必須嚴格控制,體現普遍征收的原則。

5.征收管理。社會保障稅應有地方稅務機關按月屬地征收,稅務機關征收后,先入地方金庫,然后再將稅款轉作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三)開征社會保障稅的配套改革。

從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長遠目標出發,開征社會保障稅,必須首先對現行社會保障制度進行配套改革。

1.必須盡快制訂和出臺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法是規范社會保障各主體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依據,也是社會保障稅開征的法律依據。國家通過社會保障法可明確參加社會保障的各主體在社會保障中的權利與義務,把社會保障范圍、基金籌集、托管運營和發放,以及國家對基金的保障與監督管理等從法律上進行規范,從根本上保證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與管理,確保社會保障稅收入的穩定增長。通過社會保障法可以規定社會保障稅收入的安排使用,做到有法可依,稅務機關負責及時足額把社會保障稅征收入庫,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障稅的預算管理和資金安排與監管,滿足不同社會保障項目的資金需要,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障資金的社會化發放工作。同時,通過社會保障法,鼓勵商業性人保業務的開展,構造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2.改變社會保障收付模式,將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改變為部分積累以至完全積累模式,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設立基金積累的個人賬戶,增大受益原則的透明度,確保資金籌集與運用管理的規范性、合理性與公正性。

第2篇

60年代以前,韓國經濟落后,社會混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制度。60年代初,政府把建設福利國家定為國政目標,制訂了10多個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但是,當時實行“先增長后分配”政策,沒有重視社會保障,那些法律付諸實施的很少。當時國民對社會保障的要求也不強烈,要先解決溫飽問題,只要有活干就滿足,一些政府官員和學者甚至認為實行社會保障制度容易產生“福利病”,在韓國實行為時過早。

當韓國經濟持續20多年高速增長,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2000美元左右的時候,社會保障問題便提到議事日程上。80年代中期開始,“先增長后分配”政策引起廣大勞動人民的不滿,要求提高工資、增進福利的罷工運動此起彼伏。政府不得不開始注意社會發展,轉向實行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分配政策,開始實行一系列社會保障制度。

韓國的福利及社會保障制度是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先后建立起來的。總的來說,建立的時間較短,可以說是剛剛起步。韓國提出建立具有韓國特色的韓國式社會保障制度可能要經過較長的發展過程。

一、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韓國社會保障制度大體上分為社會保險、公共救濟和社會福利服務三部分,以社會保險為中心,醫療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會保障的主要目的。

60年代以來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60年代為社會福利,70年代為社會救濟,80年代為社會保險階段。

1、第一階段(60年代)

發動軍事上臺的第三共和國政府把發展經濟和建設福利國家定為國政目標,在憲法里明確提出國民的生存權(第30條第一款)和福利國家義務(第二款),并制定了一批有關社會福利的法律。因此,稱這一時期為有關社會福利的法律“大量形成時期”。然而,政府實際上的消除貧困戰略是經濟增長通過福利政策保障生存權是長遠目標。

第一個五年計劃開始后,經濟有了發展,但政府實行“先增長后分配”政策,只顧經濟增長而忽視了分配和福利,而且認為靠傳統的家族關系和互相幫助比國家的救貧政策更加道德而優越。

60年代為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做了努力,但由于國家財政有限和經濟發展優先,這一方面的政策停留在救濟和撫恤上。盡管制訂了10多個法律,但它是鞏固政權的政治需要,付諸實施的很少,實行的只有公務員年金、軍人年金等特殊部門的社會保險和產業災害補償保險,而這些還算不上是社會保險,是雇傭主責任的法定化。

2、第二階段(70年代)

到了70年代經濟有了較大發展,政府擬實行扶貧為主的社會福利政策,制訂了社會福利事業法(1970年)、國民福利年金法(1973),還設立了國民福利年金特別會計。但由于1973年的石油危機,國民福利年金制度的實行不得不推遲,后來改為國民年金法,1988年開始實行。1976年還修改1963年制訂的醫療保險法,準備全面實行。但總統的施行令遲遲不頒布,醫療保險便一直處在試點階段。其原因是政府看到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出現了財政赤字,認為經濟發展優先的時期不應該過早的實行醫療保險。

韓國正式提出社會保障是從第三個五年計劃(1972——1976)開始的。但有趣的是第三個五年計劃里對社會保障制度卻只字未提,而計劃開始后的第二年突然制訂了國民福利年金法。其目的不是為了真正實行社會保障制度,而是為了籌集發展重化工業所需要的資金。

3、第三階段(80年代到現在)

實行20年的“先增長后分配”政策,出現了收入分配扭曲、兩極分化等許多副作用,要求改變單純追求經濟增長開發戰略,重視社會開發。因此,1980年10月27日制訂的第五共和國憲法在國民的權利和義務中增加了追求幸福權(第9條)、適當工資請求權(第30條第一款)、社會福利權(第32條第二款)、環境權(第33條)等,而且在經濟條款中規定了保護社會上的弱者。1982年開始的第五個五年計劃也改名為“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而且就社會保障問題制訂了有關法律。但是第五共國的福利政策不是積極的而是消極的,認為實行福利政策的費用是非生產性的。

韓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從1987年開始出現轉機的。韓國在1986年國際收支轉為黑字,社會福利從口號轉為實施,落實了全民醫療保險、國民年金、最低工資制等三項措施。1988年第六共和國為實行社會保障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1989年通過地方自治法,地方也要成立議會,把區域福利問題提到日程上;2)以設施收容保護為中心的社會福利事業開始轉向以區域福利和在家福利為中心;3)托兒事業有較大發展;4)政府對殘疾人的關心增加;5)配備社會福利部門的專職人員。從而,福利政策從與市場經濟原則對立的領域變成了與政治、經濟不可分離的領域。

1993年金泳三政府上臺后,社會保障方面的重點放在現有制度的落實上,新出臺的是雇傭保險,它超出了失業保險范圍,包括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改善雇傭結構以及勞動者的能力開發等。

韓國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投資還少,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社會保障支出所占的比重,1980年0.12%,1985年0.48%,1994年1.0%。1990年整個社會開發費(包括社會保障、教育、人力開發、衛生、環境、住宅等)的比重也只有4.9%。

二、社會保險結構和體制

目前,韓國的社會保險有:年金保險、醫療保險、產業災害補償保險以及雇傭保險。從60年代開始,先后頒布了有關法律,這些法律有:公務員年金法(1962年)、軍人年金法(1963年)、私立學校教職員年金法(1974年)、國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國民年金法(1986年)、雇傭保險法(1993年)等。

1、年金保險

韓國的年金制度分為兩大類,一是以公務員、軍人、私立學校教職員為對象的年金,一是以一般勞動人民為對象的國民年金。

(1)公務員年金:適用于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以及遺屬。由總務處(公務員年金管理公團)主管,1989年加入保險者共81萬人,受惠者2.12萬人,占2.6%。公務員年金由公務員交納月報酬的5.5%(工齡超過33年就不再交納),國庫或地方政府負擔公務員報酬額的5.5%及災害補償負擔金。年金的支出分短期和長期兩類共18種,短期包括醫療費、災害補償等,長期包括退休金、傷殘年金及遺屬年金等。

(2)軍人年金和軍人保險:軍人年金適用于現役軍人和遺屬。1989年加入者14.2萬人,受惠者3.8萬人.由國防部(財政局)主管。現役軍人交納月報酬額的5.5%(軍齡超過33年就不再交納),國庫負擔軍人報酬額的5.5%和災害補償負擔金。年金用于退役年金、殘廢軍人年金和遺屬年金。

軍人保險適用于中士以上軍人,保險期為10年。1人1戶頭,1戶頭5萬圓(1974年12月),1個戶頭每月交納保險費300圓,每月交納的1/3由國庫負擔。由各軍兵種參謀長負責主管,保險費入韓國銀行援護特別會計保險帳戶。保險期滿全額退還,退役者全額加5分利息,因病或其他身心障礙而退役者全額加5分利息再加30%,死亡或因服役而身心受損傷退役者全額加5分利息再加50%。

(3)私立學校教職員年金:在韓國國立學校的教職員為公務員,因此單獨設立私立學校教職員年金,由教育部(私立教職員年金管理公團)主管。教職員交納月報酬的5.5%,學校交納教職員報酬額的3.5%,國庫支付2%及運營費。年金支出與公務員一樣。

(4)國民年金。1973年12月頒布過“國民福利年金法”,對老齡、殘疾、死亡等喪失勞動能力者進行保險,但政府未能付諸實施。1986年制訂“國民年金法”,1988年1月開始實行。國民年金由保健福祉部(國民年金管理公團)主管,適用于18歲至60歲的一般國民。國民年金加入者分單位加入者、地區加入者和任意加入者。單位加入者原規定雇傭10人以上的單位,是義務加入,1991年改為5人以上單位,1995年7月開始擴大到農村和漁村,農民和漁民也義務加入。目前雇傭5人以下的單位和城市自營業者是自愿加入,計劃在本世紀內也實行義務加入。1992年單位年金加入者有500萬人、地區年金加入者2.5萬人,任意加入者8300人。

韓國的國民年金被視為所得保障制度的核心,在老后所得補償體系中將起最重要的作用。韓國的國民年金采用公積金方式,1994年國民年金累積額已達13萬億圓,今后20年仍將繼續增加。目前對這筆基金能不能像國家財政一樣使用,有意見分歧。

國民年金的保險費,從1988年開始每5年調整一次,原則上一切費用由加入者負擔。雇傭5人以上單位的保險費由雇主和被雇人各負擔一半,而農民和漁民則考慮到其負擔能力,由國庫支援一部分。

國民年金制度的保險費率(單位:%)

所得標準保險費率

1988-921993-971998年以后

單位加入者

標準所得月額

使用者

加入者

法定退職金

5

5

-

2.0

2.0

2.0

3.0

3.0

3.0

任意及任意

繼續加入者

全體加入者

所得月額

全部

本人負擔

3.06.09.0

農漁村地

區加入者

申報的

所得月額

全部

本人負擔

1995-992000-20042005年以后

3.06.09.0

國民年金的支出主要用于老齡年金、殘疾人年金、遺屬年金及一次性償還金。老齡年金為期20年,是從男60歲(女55歲)開始發到死亡的終生年金。遺屬年金和殘疾人年金則按老齡年金的一定比率發給,比率取決于加入時間和殘疾程度。

韓國的年金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如國民年金制度與其他年金制度有差別,公務員等年金制度的補償支出明顯多于國民年金,因為它沒有年齡規定,退職就發給。目前,軍人年金已嚴重赤字,公務員年金也再過10年就會出現年金基金枯竭現象,而國民年金在2040年以前不會出現赤字。

2、產業災害補償保險

原業只是作為“勤勞基準法”(1953年)的一部分,1963年作為單獨的法律頒布“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產業災害補償保險由勞動部(勤勞福祉公團)主管,保險費不是勞資雙方分擔,而是由雇主一方負擔。1987年保險費率根據行業的危險程度分為67種,以0.2%至17.9%,平均為16.4%。開始實行時只適用于礦業和制造業雇傭500人以上企業的8.1萬人,1981年擴大到雇傭16人以上的電氣煤氣業、水道衛生設施業、建筑業、服務業等企業,投保人數達345萬人,1991年又擴大到雇傭5人以上企業,投保人數達792.3萬人,占全國就業人數的30%多。

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是在韓國最早普遍適用的社會保險,保險對象是與業務有關的職業病,因產業災害而發生的工傷、疾病、殘廢、死亡等進行醫療服務或給予生活補貼(根據不同情況支付一定比例的補償或年金)。1991年保險費支付情況是:醫療費(42.1萬件)和病假補貼(35.7萬件)為最多,殘廢金多數是一次性補償(28.7)萬件,少數為年金形式的補償(2600件)。

3、醫療保險

韓國的醫療保險法是1963年制訂的,但條件不具備,1977年開始部分實行,1989年全面實行。分為公務員及私立學校教職員醫療保險,單位醫療保險和地區醫療保險三類,地區醫療保險又可分為農村地區和城市地區。單位保險對象為雇傭5人以上的單位,雇傭5人以下的加入地區保險。

醫療保險由保健福祉訓醫療保險局主管,公務員及私立學校教職員醫療保險由管理公團管理,一般醫療保險實行組合制度,有單位組合的地區組合,由中央的醫療保險聯合會總管。截止1995年有379個醫療保險組合,各組合實行獨立的保險財政。各保險組合從投保人收取保險費,醫療費支付給為投保人進行醫療服務的醫療機關(投保人負擔一部分)。醫療保險聯合會的職能主要有:1、對各組合的醫療保險工作進行指導,2、建立和管理醫療設施和福利設施,3、統一指定醫療單位,4、對醫療費進行審查等。

醫療保險的支付分為法定和附加,前者為醫療、分娩、體檢等醫藥費,后者為喪葬費及分娩津貼以及本人負擔的補貼(本人負擔超過規定時給予補貼)。醫療須在指定醫院,限于被保險者及其扶養者,分娩保險限于本人及其配偶。

醫療保險財政主要靠投保人的保險費,國庫補助或其他利息收入作為補充。單位保險和公務員、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的保險費為標準月報酬的3—8%(平均3.5%)之內單位和個人各分擔一半,地區組合的保險費按收入、財產、家庭人口等實行定額制,全部由投保者負擔。

公務員及私立學校教職員醫療保險和單位醫療保險組合的財政狀況較好,近年來累積金額繼續增加,正在研究如何利用。而地區醫療保險則還未從初期的赤字階段擺脫出來,高額醫療費和老人醫療費的一部分靠財政調節,總費用的50%靠國庫補助,因此目前成為保健福祉部預算的負擔。

第3篇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對策

一、現階段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據有關資料統計,2004年我國農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總人數為488萬人,2006年底達1593萬人。這期間雖然有大幅增長,但也僅占農村貧困人口的24.8%.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社會保障覆蓋面窄、層次低、發展不平衡。從社會保障的支出看,到目前為止,占全國80%左右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占全國保障費總支出的11%,而占人口不到20%的城鎮居民社會保障費支出占總支出的89%.可見,農村與城市人口享受的社會保障待遇不平衡。從覆蓋面看,城鎮已達91%,而農村只有2%.另外,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在各地區也不平衡,東部沿海地區好于東北、中、西部地區。

(二)社保資金缺乏穩定來源、籌資困難。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最突出的問題是社保資金短缺。國家雖然加大投入力度,但遠不及農民對社保資金的需要,社保資金增加的幅度低于物價的上漲速度。社保資金來源單一、有限,主要堅持“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承擔,國家政策很難落實到位,單純依靠農民自己繳納又受農民收入水平的限制。這樣,社保資金就缺乏穩定性與持久性。

(三)農村社會保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由于農村許多具體實施辦法多是通過各種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權威與制度剛性,有很大的隨意性,導致社保資金被擠占、挪用現象時有發生。

二、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框架的構想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框架大體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為保障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助制度。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制定科學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由于不同地區收入水平、消費水平的差異,國家可對東部發達地區、東北部、中部欠發達地區、西部相對貧困地區制訂不同的標準,地方政府再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實施標準。該標準既要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又能有效解決貧困農民的生活困難,維持農民吃飯和穿衣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界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主要包括因缺少勞動力、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因災、病及殘疾致貧的家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及無法定撫養義務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三是要遵循“輸血”和“造血”的有機結合原則。“輸血”指通過國家財政及地方財政給予農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費用,“造血”是要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通過補充地方財政的實力,進一步增強地方財政的可轉移支付力度,使保障基金有穩定的來源。只有二者結合,才能使農民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經費。

(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保障全體老年農民基本生活的制度。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對不同受保類型的老人采用不同養老資金交納方式。給每個受保人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對完全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本人可交小部分養老保險金,鄉鎮集體和國家給予一定補貼;對以農業為主,兼營第二、三產業的農民,本人可適當交納保險金,并由鄉鎮集體和國家給予一定補貼;對于以二、三產業為主,以農業為輔的農民,本人可多交納一些保險金,鄉鎮和國家再給予一定補貼。對于發展為城鎮居民的農民,由農保轉為鎮保或城保,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范疇。二是不同地區的農村分層次設定標準和各部分的比例。西部、中部、東北部地區集體經濟較少,地方財政補貼可能會少些,中央財政可通過轉移支付給這些省份多補貼一些;而東部地區集體經濟多,地方財政可多補一些,中央財政少補一些。

(三)農村醫療保險制度。農村醫療保險制度是以農村居民為對象,在農民因病治療期間,可獲得必要的醫療費資助和疾病補貼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建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應注意以下原則:一是采取三方出資的原則。給每位投保人建立個人醫療保險賬戶,采取個人出小頭,國家和集體出大頭的原則來籌建醫療保險基金。二是建設一支規范有序的農村醫療服務隊伍。

(四)農村社會救助制度。農村社會救助制度是國家針對災害、突發事件或無所依靠的老人,采取應急措施來保障農民基本生存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對非災害性的救助。國家應加大對農村“五保戶”、“特困戶”等的資金投入力度,加快“五保”設施的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其中,對“特困戶”家庭可給予一定救濟金。二是對災害性的救助。一方面,國家預算中應增加災害救助資金的比重。另一方面,通過社會援助的方式籌集救災資金。如爭取國際援助或社會捐贈等方式來擴大資金來源。

(五)農村社會福利制度。農村社會福利制度是國家或社會提供福利服務,對農村社會成員給予物質上或精神上幫助的措施和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嘗試。農村社會福利項目大致分三類:一是以貨幣形式發放各種政府補貼。如,在重要節日(例如“過年”等節日)給予農村少量家庭政府慰問金等。二是為提高村民生活質量開展農村文化服務。如,在村鎮建立農村文化站,建立免費技能培訓中心等。三是建立殘疾、孤兒生活扶助中心。為他們提供生活供養、疾病康復、文化教育等福利服務。

(六)農村社會優撫制度。農村社會優撫制度是一項物質補償和政治褒揚相結合的特殊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其保障對象是為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做出特殊貢獻的農村退伍軍人及其家屬等。

三、構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一)推進社會保障的法制化管理。農村社會保障需要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真正保障。在制定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條例的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原則。由于我國東、中、西部地區發展不平衡,國家應制定“農村社會保障法”,根據我國農村現狀,對社會保障的原則、對象、保障內容等作統一明確的規定;地方可在“農村社會保障法”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實際發展水平和經濟狀況制定適合本地區發展的“農村社會保障條例”。二是堅持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每一農村社會成員都有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同時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如,依法定期繳納保費及履行相關義務等。三是堅持公平與效率一致原則。在堅持公平的前提下,能合理保障每個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但兼顧效率又可起到有效激勵的作用。在良好的機制設計條件下,公平與效率是同向互動的。公平會使人感到社會的公正與和諧,能激發農民的干勁,促進效率的提高。同時,效率的提高又會使農村社會財富增長,使更多的人得到保障,從而實現真正的公平。這種公平與效率的同向互動才能促進農村社會走向真正和諧。

(二)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組織機構,理順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分工。為改變政出多門、效率低下的情況,建議在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設立由財政、勞動、人事、司法、民政、衛生、銀行等部門組成的農村社會保障委員會,負責對規劃、政策、實施辦法的制定和對資金的征收、管理、經營、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資金保值、增值的策劃。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在資金籌集和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同時應把農村社會保障政策制定機構與社保資金運作機構分開。

(三)對社保資金進行保值增值。主要從五方面來保證社保資金。一是要靠自己的積累。這種方式讓農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有利于調動廣大農民群眾參與社會保障的積極性。二是多渠道籌資。首先是地級市及以上各級財政下撥的救助基金。其次是縣級財政年度配套撥出的救助基金。再次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熱心人士的捐贈和贊助的資金。三是加大國家對農村社保資金的投入力度。四是要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首先,可加大農村所需資金的“造血”功能,從而為社保資金“輸血”。其次,可解決農村居民的就業問題,增加收入,增加自己投入更多的社保資金。五是國家通過特殊政策實現社保資金的保值、增值。通過立法對存入銀行的農村社保基金給予政策性支持,利率要高于一般社會利率標準。

第4篇

[關鍵詞]社會公平,社會保障,政府責任,城鄉二元結構,弱勢群體

一、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首要價值選擇

緩和社會不公平、創造并維護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出發點,也是社會保障政策實踐的基本歸宿。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的目標,同時也是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根本原則。只有在公平基礎上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公平。

當一個國家只有少數人能夠享受社會保障時,公平原則只在享受者中得到了體現;只有當全體國民普遍享受到社會保障并通過社會保障制度使其生活水平與生活質量獲得改善與提升時,社會保障的公平原則才真正得到全面貫徹。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全民參與、覆蓋全面的社會保障體系,并通過財政補貼、政府轉移支付等手段,對弱勢群體進行救助,既保證了全體社會成員機會平等地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又有效地調節了經濟波動,并通過社會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縮小了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維護了社會公平。社會公平需要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實施來維護,而且只有建立在社會公平基礎之上的社會保障才能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也正是由于社會保障具有維護社會公平的功能,我們才要盡力去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以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

二、我國當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現象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滯后,城鄉差別較大

由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所決定,中國社會保障也呈現典型的二元結構。占人口總數30%的城鎮居民享受社會保障份額的89%,占人口70%的農村居民,僅享受社會保障份額的11%,中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還無法改變這種格局。一方面,社會保障覆蓋面城鄉差距較大。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在建立之初就以城市為中心,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撥付給城市。目前,城市社會保障建設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社會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穩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社會保障水平也高于農民。相比之下,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遠遠滯后,養老保險還沒有全面開展,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也僅在個別地區進行試點。即使是作為政府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一項根本性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也是剛剛起步。雖然2007年在農村全面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萬農村居民被納入了保障的范圍,但是廣大農村至今仍有6000萬左右的貧困農民得不到任何救助,這對廣大農民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從社會保障支出的量來看,我國社會保障城鄉差異更大。統計表明,1991-2005年,城市人均社會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為15%,而農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會保障費用支出是農村的90倍之多。

這種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扭曲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則,這種制度安排不但沒有維護社會公平,反而加劇了城鄉差距,與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也十分不符。

(二)農民工群體缺乏社會保障

農民工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產生的群體,其為中國的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在現行的二元經濟結構下,從農村分離出來的農民工并沒有被城市所接受,他們既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農民,也不是純粹的工人,在社會保障體系中亦被邊緣化。1999年9月我國頒布實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就明確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這就說明這種保障只是面向城市居民而非進城農民工。農民工不但處于市場和社會的邊緣地位,而且他們也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地位,與他們所在的城市居民相比,他們缺乏城市的社會生活,是“局外人”。目前,我國尚未建立面向農民工群體的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而農民工的實際情況又迫切需要社會保障來維護其基本權益。

(三)單位之間、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水平差異過大

一方面,由于體制不統一,覆蓋面過窄,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只覆蓋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職工,全國只有1/4的勞動者能夠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在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等職工得到社會更多的關注,而非國有單位的職工,尤其是農村居民卻仍以家庭保障為主,很少享受到社會和集體的福利。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中的勞動者仍然處在社會保障之外,生,老、病、死、殘等種種不測沒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地區之間社會保障水平差異也很大。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社會統籌、企業負擔與個人儲蓄相結合的保障制度,限于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政府為全體社會成員所提供的相應保障還非常有限,社會化程度較低,保障功能較弱。經濟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的巨大差異,決定了社會保障水平在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之間嚴重的非均衡態勢,社會保障中的有些項目只是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城市實行,且各地所實行的辦法和措施也不一樣,還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執行辦法。這就造成了單位之間、地區之間保險項目的轉接困難,影響了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障公平的實現。

(四)管理理念不明確,造成社會保險代際不公平

代際不公平是指代與代之間的社會保障責任與受益的不公平。由于我國的社會保障名義上是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制度,實際上仍然是現收現付制的模式,仍然存在著養老責任后移的情況,在這種“現收現付制”模式下,必然的結果就是“現缺現補制”。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了10%,65歲以上的人口也達到了7%。按照國際標準,我國已經提前步入了老齡化社會,這將對當代和后代人的繳費和受益水平產生重要的影響。特別是當這種現收現付制的社會保險可持續性受到挑戰乃至破產時,那是對未來出生的各代人最大的不公平。由于我國社會保障管理理念上不夠明確,社會保障沒有納入長期預算管理,使得當期和未來社會保障責任不明確,社會保險在支付標準上沒有充分體現收入、預期壽命的制約作用,容易造成當期應盡的社會保障責任沒有盡全,而受益水平又高于國家經濟發展“應該”提供的水平,從而進一步加劇前后代際保障責任與保障水平的不公平。

(五)統籌層次低,難以發揮地區間社會保險的互濟功能

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地區間財力與社保壓力呈現“難者愈難、易者愈易”的情況,而現實中社會保障基本上還是中央負責制定政策,地方具體負責管理落實,統籌的層次也就比較低。目前,絕大部分保險項目仍處于市縣統籌,省級統籌發展緩慢,造成地區間社會保險的互濟功能難以充分發揮,社會保險資金的使用效率也大打折扣。由于中央缺乏有力的手段來判斷地方政府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努力程度,因此不得不采取“擠牙膏”的形式,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來解決資金缺口。這種情況下,一些地方在中央給予一定的補助下仍然收不抵支,只好提高地方的繳費率。這種因社會保障帶來的地方負擔不公平,不僅導致了當前社會保障的發展差距,而且也會在發展中加大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因為,越是經濟發達的地區其勞動力市場就業率就越高,人口結構相對年輕,社保負擔較輕,越有利于地區經濟發展;而越是貧困落后地區,勞動力市場就業率越低,社會保障負擔率高,越是不利于吸引投資,必然導致經濟狀況不斷惡化,從而不僅不利于社會保障問題的解決,反而加劇了地區間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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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會公平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必須堅持的首要價值取向。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滯后,城鄉差別較大,農民工群體缺乏社會保障,單位之間、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水平差異過大等不公平現象。因此,要加快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必須堅持公平原則,加快建立公共財政制度,完善轉移支付機制;建立彈性保障支付機制,加大社會保障再分配調節力度;完善面向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為突破口,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

[關鍵詞]社會公平,社會保障,政府責任,城鄉二元結構,弱勢群體

一、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首要價值選擇

緩和社會不公平、創造并維護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出發點,也是社會保障政策實踐的基本歸宿。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的目標,同時也是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根本原則。只有在公平基礎上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公平。

當一個國家只有少數人能夠享受社會保障時,公平原則只在享受者中得到了體現;只有當全體國民普遍享受到社會保障并通過社會保障制度使其生活水平與生活質量獲得改善與提升時,社會保障的公平原則才真正得到全面貫徹。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全民參與、覆蓋全面的社會保障體系,并通過財政補貼、政府轉移支付等手段,對弱勢群體進行救助,既保證了全體社會成員機會平等地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又有效地調節了經濟波動,并通過社會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縮小了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維護了社會公平。社會公平需要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實施來維護,而且只有建立在社會公平基礎之上的社會保障才能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也正是由于社會保障具有維護社會公平的功能,我們才要盡力去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以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

二、我國當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現象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滯后,城鄉差別較大

由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所決定,中國社會保障也呈現典型的二元結構。占人口總數30%的城鎮居民享受社會保障份額的89%,占人口70%的農村居民,僅享受社會保障份額的11%,中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還無法改變這種格局。一方面,社會保障覆蓋面城鄉差距較大。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在建立之初就以城市為中心,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撥付給城市。目前,城市社會保障建設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社會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穩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社會保障水平也高于農民。相比之下,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遠遠滯后,養老保險還沒有全面開展,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也僅在個別地區進行試點。即使是作為政府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一項根本性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也是剛剛起步。雖然2007年在農村全面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萬農村居民被納入了保障的范圍,但是廣大農村至今仍有6000萬左右的貧困農民得不到任何救助,這對廣大農民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從社會保障支出的量來看,我國社會保障城鄉差異更大。統計表明,1991-2005年,城市人均社會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為15%,而農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會保障費用支出是農村的90倍之多。

這種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扭曲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則,這種制度安排不但沒有維護社會公平,反而加劇了城鄉差距,與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也十分不符。

(二)農民工群體缺乏社會保障

農民工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產生的群體,其為中國的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在現行的二元經濟結構下,從農村分離出來的農民工并沒有被城市所接受,他們既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農民,也不是純粹的工人,在社會保障體系中亦被邊緣化。1999年9月我國頒布實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就明確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這就說明這種保障只是面向城市居民而非進城農民工。農民工不但處于市場和社會的邊緣地位,而且他們也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地位,與他們所在的城市居民相比,他們缺乏城市的社會生活,是“局外人”。目前,我國尚未建立面向農民工群體的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而農民工的實際情況又迫切需要社會保障來維護其基本權益。

(三)單位之間、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水平差異過大

一方面,由于體制不統一,覆蓋面過窄,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只覆蓋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職工,全國只有1/4的勞動者能夠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在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等職工得到社會更多的關注,而非國有單位的職工,尤其是農村居民卻仍以家庭保障為主,很少享受到社會和集體的福利。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中的勞動者仍然處在社會保障之外,生,老、病、死、殘等種種不測沒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地區之間社會保障水平差異也很大。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社會統籌、企業負擔與個人儲蓄相結合的保障制度,限于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政府為全體社會成員所提供的相應保障還非常有限,社會化程度較低,保障功能較弱。經濟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的巨大差異,決定了社會保障水平在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之間嚴重的非均衡態勢,社會保障中的有些項目只是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城市實行,且各地所實行的辦法和措施也不一樣,還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執行辦法。這就造成了單位之間、地區之間保險項目的轉接困難,影響了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障公平的實現。

(四)管理理念不明確,造成社會保險代際不公平

代際不公平是指代與代之間的社會保障責任與受益的不公平。由于我國的社會保障名義上是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制度,實際上仍然是現收現付制的模式,仍然存在著養老責任后移的情況,在這種“現收現付制”模式下,必然的結果就是“現缺現補制”。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了10%,65歲以上的人口也達到了7%。按照國際標準,我國已經提前步入了老齡化社會,這將對當代和后代人的繳費和受益水平產生重要的影響。特別是當這種現收現付制的社會保險可持續性受到挑戰乃至破產時,那是對未來出生的各代人最大的不公平。由于我國社會保障管理理念上不夠明確,社會保障沒有納入長期預算管理,使得當期和未來社會保障責任不明確,社會保險在支付標準上沒有充分體現收入、預期壽命的制約作用,容易造成當期應盡的社會保障責任沒有盡全,而受益水平又高于國家經濟發展“應該”提供的水平,從而進一步加劇前后代際保障責任與保障水平的不公平。

第5篇

“關鍵詞”產業升級,社會保障制度,風險結構

產業升級是經濟發展中的必然現象,產業結構由低到高的演進成為經濟發展的支撐。我國處在經濟起飛階段,為應對激烈的國際競爭,新型工業化道路上的產業結構亟需升級。從產業結構高度化角度來講,我國應繼續推進工業化、市場化戰略,縮小農業及農業人口在產業體系中的比重,推進中心工業城市產業的資本、技術密集度。這種結構性變動會帶來就業、經濟增長、社會穩定等一系列風險,如何減少產業升級的負效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方面。本文認為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能有效化解其中的風險。

一、產業升級導致的社會風險

任何社會結構的變動都會帶來不同程度的社會風險,產業升級是改變資源配置的結構性、系統性變動,是用先進技術對物質資本和勞動力資源進行重新組合的過程。其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就業風險。產業升級必然要引起勞動力資源配置的變動,實現勞動力資源的更優配置,其風險則是造成失業。從理論上說,產業升級過程中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會對勞動力資源產生擠出效應,產業結構中的資本、技術密集度會代替一部分勞動力;同時產業升級也會帶動相關產業發展,產生擴散效應,形成區域的產業鏈或產業集群,從而擴大就業。產業體系對勞動力的擠出到再吸收會有一個時間差,這個產業交替期間勞動力流動頻繁,就業風險就在這個期間產生。此外,城市工業擴張和較高的工資水平會吸引大量農村人口流入城市,加大城市的就業壓力。我國產業結構和就業結構的深層次矛盾在產業升級過程中會進一步加劇,不利于促進就業的產業結構會在較長時間后才能得到改觀。

2、失地農民的風險。產業升級會促使農村工業化、市場化進程不斷加快和小城鎮建設的擴張,造成大量耕地被圈占、征用,從而產生大量的失地農民。失去土地的農民便成為一個特殊的“無產階級”,比城市工人更加缺乏保障,是社會上生存風險最大的階層。其生存風險主要表現在:(1)缺乏進入其他產業的基本技能,只能從事對技術要求不高的體力勞動。但失地農民普遍年紀偏大,這也使得他們成為特殊的失業群體;(2)耕地占用的補償標準較低且給付方式不合理,難以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目前農村土地占用補償與城市有很大差距,補償標準過低;還存在縣、鄉、村層層克扣的現象,財政較困難的地方更是將屬于農民的耕地補償款作為政府經費;征地補償款一次給付,而沒有將失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導致失地農民的家庭在預期的生命周期內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在產業升級導致失地農民增多的情況下,這一人群流入城市將對城市產生較大影響。

二、社會保障體系防風險能力的缺乏

社會保障制度是工業社會的防風險機制,發達國家均在工業化過程中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而我國不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卻不能有效化解產業升級造成的風險。這表現在:保障模式與社會風險結構不一致,保障的覆蓋面狹窄;總體保障水平較低且配置不合理,對真正具有較大生存風險的家庭補償較低,對正規就業且收入穩定的人群保障標準卻相對較高,產生了再分配過程中的不公平;社會保障體制脆弱,管理效率低,缺乏立法保障,沒有真正形成機制,動態地適應社會風險結構的變化。社會保障體系防風險能力的缺乏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統賬結合”模式的危機。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現收現付的社會統籌和部分積累的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障模式。統籌部分針對老職工的養老,個人賬戶部分針對能夠在工作期間充實個人賬戶的“中人”、“新人”。在產業升級帶來的風險結構變化的條件下,現有模式受到挑戰。產業升級中形成的新的社會風險,會導致一部分職工不能足額繳費,使其個人賬戶名存實亡,只有將其納入統籌項目方能保障風險,使本來支付負擔較重的統籌項目產生危機。個人賬戶不完善表現在:覆蓋狹窄,只將正規就業人員納入其中,而忽略了包括農民工在內的許多靈活就業人員,影響勞動力市場的完善;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反映了社會保障體制中的財務風險和管理漏洞

2、就業保障機制的缺乏。一方面,作為就業保障最主要的項目,失業保險沒有充分發揮作用。這主要是因為就業保障覆蓋范圍狹窄,失業風險較大的人沒有失業保險;體制僵化、管理低效,部分地區大量的失業保險結余存而不用,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失業救濟制度缺乏,暫時沒有納入失業保險體系的人群將處于較大風險之中。此外,目前社會保障體制的主要方向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而促進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功能較弱。

3、對失地農民保障的缺乏。和城市正規就業人口甚至其他農民相比,失地農民是最缺乏保障的。在現有社會保障體制下,他們最多享受到農村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目前還沒有針對這一群體的起點較高的社會保障政策,有的只是理論界的探討。

三、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策略

從產業結構長期發展趨勢來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勞動力再生產,為產業升級提供了社會基礎。產業升級帶來的風險可以看作經濟發展的社會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這種風險才能成功、有效地完成產業升級,而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減少這種成本的有效措施。社會保障在產業升級過程中的積極影響是多方面的:能夠縮小收入差距,減輕失業等遭受生存風險人員的社會抵觸情緒;擴大消費需求,刺激經濟增長,推動產業升級;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產業升級也將提升我國的產業競爭力和勞動者的生活水平。應從以下方面來健全社會保障制度。

1、穩定社會統籌部分,推廣建立繳費確定性個人賬戶,以優化資源配置,形成規模較大的基金投入到輔助產業升級的經濟體系中。現收現付的社會統籌部分體現的是社會保障基金的代際轉移,有較強的促進社會公平的功能,是應對制度轉型殊風險的必要措施,是產業升級中前期的主要保障手段。要加大籌集資金力度,多渠道籌集資金,使保險金能夠按時支付,杜絕對個人賬戶資金的占用,并逐漸補充、做實個人賬戶。此外,高效管理的個人賬戶會勞動者形成一種穩定和激勵的效果。

2、完善失業保險運行機制,加大就業援助力度。目前失業保險的需求遠遠大于供給,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比較狹窄。其原因不是企業擔心增加成本而抵制,而是缺乏政策上的規定。從推動產業升級的角度來說,失業保險擴面產生的擠出就業的效應很小。應建立一種效率機制,既能保證化解大規模失業的風險,又能充分利用已經形成的保險基金促進就業。地方政府可在政策范圍內靈活使用結余的失業保險金,并結合政府財政支持,加大對遭受失業風險人員的援助力度;逐步擴大建立失業保險的范圍,在就業培訓和就業服務上有所作為。

第6篇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對策

一、現階段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據有關資料統計,2004年我國農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總人數為488萬人,2006年底達1593萬人。這期間雖然有大幅增長,但也僅占農村貧困人口的24.8%.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社會保障覆蓋面窄、層次低、發展不平衡。從社會保障的支出看,到目前為止,占全國80%左右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占全國保障費總支出的11%,而占人口不到20%的城鎮居民社會保障費支出占總支出的89%.可見,農村與城市人口享受的社會保障待遇不平衡。從覆蓋面看,城鎮已達91%,而農村只有2%.另外,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在各地區也不平衡,東部沿海地區好于東北、中、西部地區。

(二)社保資金缺乏穩定來源、籌資困難。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最突出的問題是社保資金短缺。國家雖然加大投入力度,但遠不及農民對社保資金的需要,社保資金增加的幅度低于物價的上漲速度。社保資金來源單一、有限,主要堅持“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承擔,國家政策很難落實到位,單純依靠農民自己繳納又受農民收入水平的限制。這樣,社保資金就缺乏穩定性與持久性。

(三)農村社會保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由于農村許多具體實施辦法多是通過各種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權威與制度剛性,有很大的隨意性,導致社保資金被擠占、挪用現象時有發生。

二、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框架的構想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框架大體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為保障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助制度。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制定科學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由于不同地區收入水平、消費水平的差異,國家可對東部發達地區、東北部、中部欠發達地區、西部相對貧困地區制訂不同的標準,地方政府再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實施標準。該標準既要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又能有效解決貧困農民的生活困難,維持農民吃飯和穿衣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界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主要包括因缺少勞動力、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因災、病及殘疾致貧的家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及無法定撫養義務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三是要遵循“輸血”和“造血”的有機結合原則。“輸血”指通過國家財政及地方財政給予農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費用,“造血”是要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通過補充地方財政的實力,進一步增強地方財政的可轉移支付力度,使保障基金有穩定的來源。只有二者結合,才能使農民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經費。

(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保障全體老年農民基本生活的制度。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對不同受保類型的老人采用不同養老資金交納方式。給每個受保人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對完全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本人可交小部分養老保險金,鄉鎮集體和國家給予一定補貼;對以農業為主,兼營第二、三產業的農民,本人可適當交納保險金,并由鄉鎮集體和國家給予一定補貼;對于以二、三產業為主,以農業為輔的農民,本人可多交納一些保險金,鄉鎮和國家再給予一定補貼。對于發展為城鎮居民的農民,由農保轉為鎮保或城保,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范疇。二是不同地區的農村分層次設定標準和各部分的比例。西部、中部、東北部地區集體經濟較少,地方財政補貼可能會少些,中央財政可通過轉移支付給這些省份多補貼一些;而東部地區集體經濟多,地方財政可多補一些,中央財政少補一些。

(三)農村醫療保險制度。農村醫療保險制度是以農村居民為對象,在農民因病治療期間,可獲得必要的醫療費資助和疾病補貼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建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應注意以下原則:一是采取三方出資的原則。給每位投保人建立個人醫療保險賬戶,采取個人出小頭,國家和集體出大頭的原則來籌建醫療保險基金。二是建設一支規范有序的農村醫療服務隊伍。

(四)農村社會救助制度。農村社會救助制度是國家針對災害、突發事件或無所依靠的老人,采取應急措施來保障農民基本生存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對非災害性的救助。國家應加大對農村“五保戶”、“特困戶”等的資金投入力度,加快“五保”設施的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其中,對“特困戶”家庭可給予一定救濟金。二是對災害性的救助。一方面,國家預算中應增加災害救助資金的比重。另一方面,通過社會援助的方式籌集救災資金。如爭取國際援助或社會捐贈等方式來擴大資金來源。

(五)農村社會福利制度。農村社會福利制度是國家或社會提供福利服務,對農村社會成員給予物質上或精神上幫助的措施和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嘗試。農村社會福利項目大致分三類:一是以貨幣形式發放各種政府補貼。如,在重要節日(例如“過年”等節日)給予農村少量家庭政府慰問金等。二是為提高村民生活質量開展農村文化服務。如,在村鎮建立農村文化站,建立免費技能培訓中心等。三是建立殘疾、孤兒生活扶助中心。為他們提供生活供養、疾病康復、文化教育等福利服務。

(六)農村社會優撫制度。農村社會優撫制度是一項物質補償和政治褒揚相結合的特殊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其保障對象是為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做出特殊貢獻的農村退伍軍人及其家屬等。

三、構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一)推進社會保障的法制化管理。農村社會保障需要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真正保障。在制定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條例的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原則。由于我國東、中、西部地區發展不平衡,國家應制定“農村社會保障法”,根據我國農村現狀,對社會保障的原則、對象、保障內容等作統一明確的規定;地方可在“農村社會保障法”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實際發展水平和經濟狀況制定適合本地區發展的“農村社會保障條例”。二是堅持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每一農村社會成員都有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同時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如,依法定期繳納保費及履行相關義務等。三是堅持公平與效率一致原則。在堅持公平的前提下,能合理保障每個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但兼顧效率又可起到有效激勵的作用。在良好的機制設計條件下,公平與效率是同向互動的。公平會使人感到社會的公正與和諧,能激發農民的干勁,促進效率的提高。同時,效率的提高又會使農村社會財富增長,使更多的人得到保障,從而實現真正的公平。這種公平與效率的同向互動才能促進農村社會走向真正和諧。

(二)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組織機構,理順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分工。為改變政出多門、效率低下的情況,建議在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設立由財政、勞動、人事、司法、民政、衛生、銀行等部門組成的農村社會保障委員會,負責對規劃、政策、實施辦法的制定和對資金的征收、管理、經營、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資金保值、增值的策劃。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在資金籌集和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同時應把農村社會保障政策制定機構與社保資金運作機構分開。

(三)對社保資金進行保值增值。主要從五方面來保證社保資金。一是要靠自己的積累。這種方式讓農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有利于調動廣大農民群眾參與社會保障的積極性。二是多渠道籌資。首先是地級市及以上各級財政下撥的救助基金。其次是縣級財政年度配套撥出的救助基金。再次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熱心人士的捐贈和贊助的資金。三是加大國家對農村社保資金的投入力度。四是要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首先,可加大農村所需資金的“造血”功能,從而為社保資金“輸血”。其次,可解決農村居民的就業問題,增加收入,增加自己投入更多的社保資金。五是國家通過特殊政策實現社保資金的保值、增值。通過立法對存入銀行的農村社保基金給予政策性支持,利率要高于一般社會利率標準。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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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論文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及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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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關鍵詞:軍人社會保障制度;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實施機制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構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因此,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從結構上說也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實施機制三個要素。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功能在三個方面都存在嚴重缺陷,因此,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創新問題上我們要有整體思路,同時也要有具體的路徑選擇。

一、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創新的整體思路

新制度經濟學對關于制度變遷的理論分析,既繼承了西方正統經濟學理論的某些傳統(如經濟人分析、邊際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等等),又超越了這種正統經濟學理論的限制,這種超越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把在正統經濟學理論中被認為既定不變的制度視為會被修正和創新的,進而影響經濟發展的內生變量。制度內生化是制度經濟學的重要特征。(2)放棄了正統經濟學理論中的“信息費用、不確定性和交易費用都不存在”的非現實假定,理論分析更加接近于真實現實。(3)認為經濟人并不能解釋所有的經濟行為。但是,任何制度創新都離不開理論的支持,因此,我們有必要對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功能創新問題從宏觀上和整體上作出基本的理論和實踐準備。

(一)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主體

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的主體就是指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中的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初級行動集團是指一個決策單位,它們的決策支配了制度安排的創新過程,這一單位可能是單個人或由單個人構成的團體,這一單位意識到了一些目前暫時不能獲得的收益,只要能改變制度安排的結構,收益就有可能增加。次級行動集團是指一個決策單位,它們幫助初級行動集團獲取收益而進行一些制度變遷。

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中的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都是制度變遷的主體,初級行動集團是制度變遷的創新者、策劃者和推動者,次級行動集團是制度變遷的實施者,初級行動集團通過制度變遷創造收益,初級行動集團雖然不創造收益,但是,參與收益的再分配過程。劃分并考察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的意義就在于有利于幫助對軍人社會保障制度變遷主體的分析。我們要注重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的初級行動集團和次級行動集團。

(二)完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

制度環境是指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和分配基礎的政治、社會和法律基礎規則。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是指,目前,我國現實存在的一系列旨在促成國家和社會對軍人給予特別激勵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方面的基礎規則。從實質上來說,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就是指基礎性的制度安排(Foundamentinstitutionalarrangement)?熏它是我國基本制度規定,決定并影響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的構成及變遷,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中,我國憲法和法律結構至關重要。與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相比,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也是可以變遷的,所不同的只是變遷的速度要慢得多。

(三)重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

新制度經濟學中的“制度安排”的含義就是“制度”最通常使用的含義。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可以是暫時的,也可以是長久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就是指具體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是指國家和社會對軍人給予特別激勵的設計和安排。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應該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中進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決定著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的性質、范圍和進程,反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也會反作用于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從比較靜態和福利經濟學的角度來說,一項新制度安排的評價標準有兩個:帕累托改進和卡爾多—希克斯改進。帕累托改進是指新制度安排為覆蓋群體提供利益時,沒有一個人會因此受到損失。卡爾多—希克斯改進是指雖然新制度安排損害其覆蓋下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另一部分人所獲得的收益大于受損人的損失,總體上還是合算的。

綜上所述,為了更好地進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創新,我們必須準確厘清上述基本概念的準確含義,同時,把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環境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安排區別開來,還要注意準確把握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變遷中的初級行動團體和次級行動團體的區別。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是一個錯綜復雜的邊際調整過程,制度環境決定了制度安排的性質、范圍和進程,制度創新也會使制度環境不斷完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的初級行動團體是制度變遷的主力軍,目前,缺乏適宜的初級行動團體是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變遷緩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創新路徑選擇

(一)積極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

由于對根源于文化歷史傳統和意識形態領域的非正式制度的培育和演變沒有給予足夠重視,結果導致非正式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全社會缺乏普遍的擁軍愛軍的主流意識,致使已有的正式制度設計缺乏運行的制度環境和基礎。因此,積極培育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要重點把握以下方面:

1.轉換指導思想,確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新理念

我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的指導思想具有時代局限性。對軍人所承擔的額外義務進行特別補償是現行軍人特別保障的立法根據,這一點沒有任何問題。但是,通過軍人社會保障對軍人應該如何激勵?在具體的制度設計層面上,我國軍人保障的指導思想卻具有明顯的時代局限性,“重犧牲奉獻,輕優待激勵”的立法思想具有深刻的時代烙印,只強調對軍人設置義務,忽略了對軍人的物質和精神激勵,忽略了應該從內外兩方面進行立體的激勵和保護,在保護理念上具有顯著的偏差和錯位。由于軍人特別保障強調“犧牲和奉獻”忽略“優待和激勵”的制度設計沒有回應市場經濟發展而做到與時俱進,在新時期根本擔負不了保護軍人的重任,它已經和正在給軍人造成制度性的傷害。

因此,在新時期我們要轉換軍人社會保障的指導思想,確立軍人激勵的新理念,為此,要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1)大力研究軍人職業不同于普通職業的特點和規律,對軍人實行科學激勵;

(2)充分挖掘“保障”的內涵,對軍人實行全面立體保護;

(3)顧及軍人的私權性質,對軍人實行官方和民間雙重保障;

(4)與時俱進,不斷修正保障激勵思想,完善保障激勵范圍和保障激勵內容。

2.發動思想教育,引導樹立正確的國防價值觀

心理學和行為學理論認為,人的價值觀念決定了人的行為方式。也就是說,價值觀念會影響人的思維模式從而決定人的行為方式。國防價值觀念就是指人們對國防價值的觀點、思想和看法,具體包括國防為什么存在,國防對人民意義的大小,如何建設國防以取得最大的國防效用,如何對待軍人職業,軍人職業與社會的關系等等一系列的觀點和態度。可以這么說,有什么樣的國防價值觀念就會有什么樣的國防態度和行為。國防價值觀念的形成與個人的家庭經歷、受教育程度、人文環境、政府宣傳導向、價值觀念、人生觀和世界觀等諸多因素有密切關系,國防價值觀念的形成和轉變都是一個相對緩慢的過程,具有很強的穩定性。思想政治教育歷來是我們黨和政府的工作優勢,20世紀80年代以前,黨和政府在培育整個社會正確的、積極向上的國防價值觀念曾起到很大作用。20世紀80年代以后,由于黨和政府工作重心的轉移,較之于物質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的步伐大大落后并凸顯消極負面影響,整個社會的價值觀念都崇尚金錢、地位、權力、美貌等,浮躁趨利成為現代社會價值觀念的主要特征,國防價值觀念受到沖擊。

20世紀80年代以后,軍人作為一個群體無疑成為這種業已變化了的國防價值觀念的犧牲品和受害者。現代社會價值觀念所崇尚的金錢、地位、權力、美貌、學歷等似乎都與軍人群體沒有太大關系,相反,由于軍人職業特點和輿論導向的作用,軍人群體給整個社會的印象是貧窮、危險、困頓,等等。因此,黨和政府要根據國防價值觀念形成、轉變特點和規律,從正面的思想教育入手,大力進行輿論引導,輔助以改善軍人整體形象,增強軍人職業吸引力,從而在全社會培育積極向上的國防價值觀念。

3.培育軍人意識,強化軍隊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堡壘都是從內部攻破的。軍人保障更應該從強化對軍人的激勵入手,如果軍人職業的吸引力、競爭力增強了,軍隊自然也就會堅不可摧。因此,我們在進行非正式制度的培育時要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1)全面激勵軍人,提高軍人的社會地位,增強軍人榮譽感;(2)提高現役軍人待遇,增大軍隊對人才的吸引力,增強軍人優越感;(3)發動思想教育,增強國防事業的主流意識,增強軍人歸屬感;(4)打擊破壞軍人形象行為,增加外力破壞的犯罪成本,增強軍人職業神圣感。

(二)建立健全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就是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均衡、低效率和不公平。因此,建立健全軍人保護正式制度要把握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新時期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法律法規體系

20世紀80年代以前,黨和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視軍人的社會保障激勵,并對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問題實行特殊政策。主要體現在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共同綱領》有關規定、1950年制定的《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上,但是,當時的法律規定主要是通過強制性的法律規定來對軍人進行保障,這種規定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曾起到激勵的作用。

20世紀80年代以后,軍人得到了《憲法》、《兵役法》、《軍官法》以及各種關于軍人社會保障的條例從多個層面的不同保障,從而構建出一套完整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體系。但是,現行的法律制度同樣是靠各項強行性規定來進行社會保障,強行性的指導思想和具體的法律規定沒有任何變化。

因此,在新時期我們在立法規劃中,必須重新構建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健全有關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法律規定。除了保留《憲法》、《兵役法》、《軍官法》以及各種關于軍人社會保障的條例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條款之外,還要在《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社會救助法》中規定有關對軍人進行社會保障激勵的各種事項。國家采取措施保護現役軍人及其親屬的榮譽、人格尊嚴,對現役軍人實行特別保障和優待,在退役安置、醫療保險、住房補貼、子女入學、生活補助、法律援助、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給予特別優待。重點優待軍人及其配偶,給以實實在在物質刺激,增強軍人優越感和軍人職業的吸引力。從而構建新的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激勵軍人,提高軍人的社會地位。

2.建立健全新時期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政策體系

軍人社會保障激勵不能僅僅依靠法律法規,還必須依靠黨和國家的各項激勵政策。政策一般指黨和國家為實現一定的政治目標,完成一定的任務而做出的政治決策。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基本內容和本質方面具有聯系,包括階級本質、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社會目標等方面存在共性,但是,二者也有顯著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意志屬性不同。法律法規體現國家意志,政策體現全黨意志。(2)規范形式不同。法律法規表現為規范性的法律文件和國家認可的其他形式,具有穩定性和成文性。政策表現為黨的決議、宣言、決定、聲明、通知,等等,具有綱領性、原則性和方向性。(3)實施方式不同。法律法規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政策依靠黨的紀律保證實施。(4)調整范圍不同。法律法規主要調整以權利義務界定的社會關系領域,政策調整的范圍比法律法規更為寬廣。(5)穩定性和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律法規具備極強穩定性,非經嚴格程序不能變動。政策較為靈活,可根據形式變化做出較為迅速的反應。由于法律法規和政策各有其適用的對象和調整范圍,各有其獨特的調整方式和強制措施,因此,我們在制定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正式制度時既要注重法律法規建設,同時還要兼顧政策的制定,發揮各自優勢,相互配套和銜接,共同激勵。

(三)合理配置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實施機制

任何設計完美精細的法律和制度都必須依靠實施機制才能體現出價值。判斷一個制度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實施機制是否有效,離開實施機制,任何制度安排都形同虛設。檢驗某種制度的實施機制是否有效,最關鍵是考察社會收益與個人收益之間的關系。根據諾斯的理論,當個人收益等于社會收益時,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制度就會得到有效實施。

1.強化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

從本質上說,非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主要是一種軟約束,它不是一種強制性的規范,因此,軍人通過國防活動產生的社會收益大于個人收益的那部分別人獲得的收益,難以得到強制性的補償,并且還會導致已有的正式制度設計因缺乏運行的制度環境和基礎,預期的激勵難以體現。

但是,非正式制度實施機制的非強制性本質并不能成為我們束手無策無所作為的借口,我們可以強化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增加破壞國防事業的道德譴責,將珍視國防事業的道德觀念與思想品德建設掛鉤,將國防價值觀念作為考察人的“德”的一個重要方面,增大破壞國防事業的違約成本,從而增強非正式制度的強制性,使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非正式制度的實施得以強化。

2.重構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

在正式制度中,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法律制度最為完整系統,但是,從經濟學角度分析,軍人社會保障激勵的正式制度實施機制的設計和安排具有先天性的缺陷,軍人從事國防活動產生的社會收益與個人收益之差過大,導致激勵不充分。因此,要對軍人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立體綜合激勵。這就要求我們的實施機制在制度設計的保障范圍上不僅要保障軍人本人,還包括軍人的其他近親屬。現行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設計重心是放在軍人本人的激勵且激勵力度不大,沒有全面構建實施機制體系,沒有建立保障軍人近親屬的全程激勵的實施機制,沒有科學合理地配置激勵資源,難以起到激勵的作用。因此,全面構建軍人社會保障激勵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體系,科學合理地配置激勵資源,就成為軍人社會保障激勵制度改革時需要重點考慮的一個方面。

[參考文獻]

[1]汪洪濤.制度經濟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

第9篇

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發展的產物,這一制度的基本內涵是,當勞動者因年老、患病、工傷、生育等原因永久地或暫時地、完全地或部分地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失業而喪失工作機會、失去收入來源時,由國家和社會通過法律強制對其提供經濟上的援助或補償。同時還包括處于特殊困難和赤貧狀態的所有社會成員提供社會幫助和物質救濟的各種福利制度。通常把社會保障界定為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優撫、社會福利以及社會互助、個人儲畜積累保障甚至包括住房制度等子系統。

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時期,勞動者的風險主要靠以家庭為軸心的家庭成員來幫助。商品經濟和工業化社會階段,生產力得到發展,宗法社會被打破,生產關系發生變化,階段矛盾日益尖銳,階級力量對比關系出現轉機,于是在上個世紀末的歐洲首先出現了社會保障制度。這一發展過程,正如列寧總結的:“資產階級對工人實行社會保險,完全是資本主義的整個進程決定的改革”。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濫觴,當推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頒布。該《條例》經過后來的修改完善,比較全面地規定了職工在生、老、病、死、傷、殘等各種風險下的保障收入標準。在三十多年的實施中,對于發展生產,保障職工基本權益,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解除職工后顧之憂,維護社會安定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經過我國幾十年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黨的以后隨著改革、開放、搞活和經濟體制改革,這種按照產品經濟、高度計劃、財政統收統支、勞動力統分統配、工資統一規定的模式設計的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從1984年起,我國以社會保險為重點,在管理體制、籌資模式、覆蓋范圍、政策待遇等方面進行了改革,其主要的收效是初步打破了“企業保險”的格局,保障了國有企業和大集體企業職工特別是離退休人員的生活,為整個社會保障的改革探索了經驗。但是這些改革只是局部的改革,還沒有從根本上觸動社會保障的舊體制,因此,現行制度的弊端依然存在。特別是在當前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定型的關鍵時期,社會保障的功能還沒有充分發揮,一定程度上已經遲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啟動和發展,一種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亟待建立和完善。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呼喚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按照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若干問題的決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包括五大體系,即現代企業制度、市場體系、宏觀調控體系、收入分配與社會保障體系、法律體系。可見,社會保障體系是整個市場經濟大廈中至關重要的一大支柱。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建立一個能適應、保證和促進其有序運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推進和深化以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的各項改革,也必須加強對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重構和改革。

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給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提出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滯后,又在許多環節上與市場經濟體制發展不相適應。第一,原有的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制度,基本上只在國有企業范圍內實施,且在待遇標準上各地差別較大,而集體企業,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與國有企業并存發展起來的大量外資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和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勞動者,卻沒有建立社會保障制度。這種制度的不統一,造成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支離破碎,客觀上剝奪了勞動者平等享受《憲法》規定的社會保障權利,限制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生產要素市場的形成,梗阻了企業改革中分流富余人員和下崗人員再就業渠道的暢通。第二,現有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制度的保障能力不強,除養老保險以外,其他社會保險基本上還沒有沖破企業保障的窠臼,這種狀況一方面使企業過度負債、冗員過多、停產虧損,另一方面該破產的企業難以破產,破了產的企業職工以及下崗富余職工的生活又難以保障,再就業難以實現,市場經濟下優勝劣汰機制的環境條件還沒有形成。第三,原來的社會保險實際上由企業負擔職工的經濟責任和承擔管理服務職責,企業辦社會現象嚴重。社會事務負擔十分沉重,這就使得現代企業制度難以建立。第四,過去的勞動保險待遇標準都是由政府統一制度,被保險者基本不承擔經濟責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積累不足,歷史的包袱依次壓給后人,以往和現在的在職職工養成了依賴國家的心理。但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快速發展,如不早作改革,終有一天國家、企業將不堪重負,以致釀成嚴重的社會問題。第五,農村人口的養老、醫療保險尚無找到一個適合中國國情的辦法和途徑,軍人的優撫、社會貧困人員的救助、城鎮人口住房問題等還缺乏與其他社會保障項目以及經濟發展的相適應和配套。可見,原有社會保障制度亟待從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出發,加以健全和完善。

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已經處于關鍵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正在啟動和發展,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必須進入快車道。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要緊緊圍繞深化企業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這個中心環節,充分考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改革背景和客觀要求,精心謀劃和實施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應該是社會保險,其中心是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和要求:

第一,覆蓋范圍廣泛,保障功能健全。社會保障作為社會的“安全網”,具有保障公民生存,促進社會安全與穩定的功能。在當前實施過程中要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非國有企業迅速發展,多種經濟成份并存的要求,并充分考慮我國農業人口眾多的特點,最大限度地將不同群體的勞動者納入社會保障網。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職工,外資企業及其中的中方職工,機關(除國家公務員以外)、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都應納入政府統一組織的社會保險。當前結合失業、下崗人員再就業工程的實施,特別要很好地研究失業、下崗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后,社會保險的銜接問題。

國家公務人員可建立單獨的社會保險制度。

農村社會保障要體現與城鎮勞動者的差別,不宜照搬城鎮的辦法。鄉村所辦企業的從業人員,目前可歸為農村初級社會保險,以后再逐步與城鎮統一的養老、工傷保險制度并軌;從事農業生產人員的社會保險,一方面應隨著農業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承受能力的提高,在自愿基礎上實行鄉村互助合作型醫療、養老保險,另一方面針對這部分人在全國人口中比重最大,且商品經濟不發達的特點,應研究建立養老保險糧食銀行,從糧食(食品)供應上實施社會保險統籌和社會救助的新路子。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范圍實際上是主要集中在鄉村工業和農村經濟較發達地區的勞動群體。所以農村養老保險研究的重點,應該是從事純農業生產人員的保障方式和方法。

另外,還要注重對城市居民中,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群體的救助和軍人及其家屬的社會優撫工作。

只有廣泛地對城市勞動者和各種社會群體實行社會保障,使他們享有平等的社會保障權利,同時通過“大數法則”分散風險,才能有效地保障社會安全和穩定。

第二,社會保障待遇水平要與社會生產力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現行的社會保障項目水平缺乏國家宏觀調控和科學確定,有的偏高,背離了經濟發展的規律;有的偏低,沒有起到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的作用。政府對社會保障的責任既要充分發揮,同時又不是無限的,作為剛性的基本保障待遇,國家只能保障人們的基本生活需求。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舉辦補充養老、醫療保險,勞動者個人也可以開展個人儲蓄性保險和參加商業保險。以國家基本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三個層次,構成我國社會保險的三大支柱。

第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公平與效率相結合。這條原則在社會保險項目上要得到充分體現。比如除工傷、生育保險依照法理及國家慣例不應由個人繳費外,其他社會保險項目均應在企業和勞動者履行了繳費義務的前提下,享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社會保險屬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其主導的原則是追求公平。但在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將激勵機制引入社會保險領域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社會救濟、優撫和部分社會福利事業主要體現公平,由政府供給和組織,符合條件者可以無償享受。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障其他項目相比具有明顯的效率體現,這主要表現在大部分項目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負擔費用,做到既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又要與個人繳費多少掛鉤,體現多勞多得,激勵職工的勞動積極性。現行的養老、醫療保險等項目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以社會統籌方式滿足勞動者最基本的保障需求。

以個人賬戶形式體現勞動貢獻,繳費多少不同的勞動者在保障水平上的適當差別,正是效率與公平的結合。這一機制的引進,有利于擴大社會保險費的來源,鼓勵勞動者多做貢獻,有助于培養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意識。

第四,實現統一規范和法制化管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在局部試點的基礎上,要注重適時總結經驗,形成規范的制度并及時用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確立,否則將會影響改革的進程。在社會保障方面,目前亟待統一的:一是基本制度,如養老保險改革方案的全國統一問題、醫療保險改革模式問題等;二是管理體制的統一,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以避免相互挈肘、相互扯皮的現象;三是業務流程、技術規范的統一。只有這樣,才能使社會保障制度運作有序,有法可依。

第五,實行管理服務社會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機制障礙在于政企不分,企業辦社會。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就要還企業高度的自主經營權,將企業從繁雜的事務中解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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