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1 17: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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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描勾線、著染、重彩、沒骨,還包括些皴、擦等等。
簡單地說,工筆畫中的勾線就是勾輪廓線,1般用小衣紋或勾線筆,是工筆畫的第1步,成品即白描。勾線的方法類似于寫毛筆字,講究起筆、行筆、收筆等;
沒骨法是1種不用勾出輪廓而直接著色落筆的方法,要求畫前必須做到胸有成竹,如初練可先在宣紙下襯1事先畫好的白描稿;
重彩是用石青、石綠、石黃、朱砂、蛤粉等不透明石色為主進行著染的畫法。鮮麗凝重。
“皴”和“擦”是1種肌理的表現方法,其區別在于工筆畫中后者較前者多以側鋒行筆且用力較輕,后者在筆中含水分少,比較干;
“染”是著色的主要方法,包括分染、統染、罩染、接染、點染、烘托、積水、托色、立粉等。
其中分染是用1手拿兩支筆交替進行,1支蘸色(不要過于飽滿或過干),1支蘸清水(不要過多)把顏色均勻地烘淡,形成1邊色濃逐漸向1邊色淡的過渡效果。
統染就是從整體出發,大片地分染出前后的層次關系。
罩染是在分染好的底色上罩1層透明色彩(水多色少,調勻,較稀)的方法。分染前應用此法就叫平涂,平涂色彩時也可使筆中色彩飽和。罩染和平涂時注意既要有充足的水分,均勻平涂,又不能使水分過多,汪在紙上互相沖激,也不要1次涂夠顏色,調淡色彩1遍1遍地涂,涂夠為止。
接染就是反染,用兩支筆各蘸上不同顏色著染,使兩色趁濕相互滲接在1起的染法。WWw.133229.CoM初學可用第3支白水筆幫助接染。
點染是不勾輪廓線,用1支筆蘸上1種顏色,然后在筆尖上再蘸另1種顏色,1筆按點下去,使兩種顏色自然滲和在1起,1筆成形。此法多用于沒骨形式。
烘托是大片地烘染底色,以襯托出淺色主體部分的方法。可用平涂和分染兩種方法進行,為使其均勻,可先用清水把底了鋪濕,趁其半干時烘染。
積水是先以淡墨和色積水成形,趁濕沖入水或其他顏色,使水與色相互沖激,干后形成自然斑駁的痕跡。此法用時水要多,沖入顏色和水要掌握好火候。
托色是重彩畫法,即在紙背面平涂1層與正面顏色相同而明度較淺的顏色,可使正面色彩更鮮亮厚重。
立粉是用濃厚的粉質色點或勾出色點或色線的方法,常用于勾點花蕊等。
批毛和絲毛是畫鳥獸毛的技法,批毛是將水分較少的白云筆蘸上墨或色后用手指將筆鋒捏扁,平均分成4-6年尖叉,這樣畫下來即成1組小毛,批毛時筆與筆之間如品字形接續著畫,如魚鱗的分布1樣;絲毛是用細筆1根根勾毛,方向與批毛相同。
此外還有噴彈法、揉紙法、拓拍法、灑水、灑鹽、油水混用、用蠟、絹后作畫等肌理和繪畫的技法等。
工筆畫發展史
工筆,就是運用工整、細致、縝密的技法來描繪對象。工筆又分為工筆白描和工筆重彩兩類。工筆白描就是完全用墨的線條來描繪對象,不涂顏色。白描本來大抵是用來打草稿的,宋代畫家李公麟把它發展成獨立的畫種,他的白描如行云流水,變化無窮豐富,有很強的表現力。他畫的《5馬圖》,人和馬都用單線勾出,比例準確,肌肉骨骼的結構清楚,甚至馬的毛色所具有的光澤也細致地表現出來,動態極為生動,是古代第1流的白描作品。工筆重彩,就是指工整細密和敷設重色的中國畫。在中國繪畫的早期,工筆重彩占有主要的地位。湖南長沙馬王堆漢墓發現的帛畫、都是道地的工筆重彩,特別是轪妃墓的t形“非衣”,構圖巧妙,線描精細,設色絢麗,顯示了當時工筆重彩達到了高度的成就。古代繪畫普遍使用丹砂和青綠之類的重彩顏料,因此稱繪畫為“丹青”,由此可見工筆重彩在古代繪畫中的重要地位了。
學習、練習方法
都能學好的~照著樣子臨摹就是了~
當然1些基本功還是要學會的,在畫工筆之前要先畫1些白描的作業,練習1下手感和筆觸,剛開始畫白描的時候,最好挑1些名家的花卉白描稿,比如《芥子園畫譜》,把畫畫用的宣紙蒙在上面,也用鉛筆描摹,注意,用鉛筆描摹也是對線條的練習,不可以馬虎,而且要1次描好,因為宣紙是不能擦的。描好之后,就可以開始用紅豆之類的勾線筆沾墨汁勾了。多加練習之后,就可以直接用勾線筆描摹了。
等白描練習1陣子之后,就可以臨摹1些工筆畫作品了,最好先挑選1些簡單的花卉開始,然后是花鳥魚蟲,最后人物。當然不能1味的練習,其實閱覽1些書還是有幫助的,很多工筆的書里面都會教授1些畫畫的特殊技法,很有意思的,我以前就是這樣看學會這些技法的。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技法,只有博采眾長才能學到更多。
至于1些基本的東西,我想石榴石頭已經說的挺具體了:買熟宣紙,開始是拿頁筋筆勾線,然后是手握住2只筆,1只小紅毛筆,1只大白云,小紅毛上色,大白云是白水,勻染使,然后買本書臨摹。還要補充1點,也是我自己的心得,再暈染的時候,寧可先淡1點,如果不夠深度,可以再染,若是1下子染太深,就不能漸淡了~特別是1些花卉和人物的臉。
說了這么多,其實都是紙上談兵而已,關鍵還是要實踐,多畫畫1定行的。以前我們班級很多人都不會畫的,手也很抖,不過1個月下來就能出成果了,只要靜心。畫工筆就是要靜心。
另外,臨摹了1陣子之后,就可以去寫生1些東西,回家自己創作了!
(國畫,我國傳統造型藝術之1。在世界美術領域中自成體系,也是最為復雜的畫種,內部分類則更是復雜。唐代張彥遠《歷代名畫記》分為6門;北宋《宣和畫譜》分為10門;南宋鄧椿《畫繼》分為8類。其根據筆墨技法可分為工筆畫、大寫意畫和小寫意畫(即兼工帶寫),根據設色又可分為白描畫、水墨畫、著色畫3類,按功能和用途,可分為寺觀殿堂壁畫、架上繪畫、民間繪畫、工藝裝飾畫幾類;依作品的主題思想分為釋道畫、風俗畫、歷史畫、民間年畫、文人畫等;按工具材料分為白描、著色、水墨等;但最通行的是按題材內容分為人物、山水、花鳥3大類。 山水畫簡稱“山水”。描寫山川自然景色為主體的繪畫。在魏晉、南北朝已逐漸發展,但仍附屬于人物畫,作為背景的居多;隋唐始獨立,如展子虔的設色山水,李思訓的金碧山水,王維的水墨山水;王洽的潑墨山水等;5代、北宋山水畫大興,作者紛起,如荊浩、關仝、李成、董源、巨然、范寬、許道寧、燕文貴、宋迪、王詵、米芾、米友仁的水墨山水,王希孟、趙伯駒、趙伯骕的青綠山水,南北競輝,達到高峰,從此成為中國畫中的1大畫科;元代山水畫趨向寫意,以虛帶實,側重筆墨神韻,開創新風;明清及近代,續有發展,亦出新貌。表現上講究經營位置和表達意境。傳統分法有水墨、青綠、金碧、沒骨、淺絳、淡彩等形式。
人物畫以人物形象為主體的繪畫之通稱。中國的人物畫,簡稱“人物”,出現較山水畫、花鳥畫等為早;大體分為道釋畫、仕女畫、肖像畫、風俗畫、歷史故事畫等。人物畫力求人物個性刻畫得逼真傳神,氣韻生動,形神兼備。其傳神之法,常把對人物性格的表現,寓于環境、氣氛、身段和動態的渲染之中。故中國畫論上又稱人物畫為“傳神”。歷代著名人物畫有東晉顧愷之的《洛神賦圖》卷,唐代韓滉的《文苑圖》,5代南唐顧閎中的《韓熙載夜宴圖》,北宋李公麟的《維摩詰像》,南宋李唐的《采薇圖》、梁楷的《李白行吟圖》,元代王繹的《楊竹西小像》,明代仇英的《列女圖》卷、曾鯨的《侯峒嶒像》,清代任伯年的《高邕之像》,以及現代徐悲鴻的《泰戈爾像》等。在現代,更強調“師法造化”,還吸取了西洋技法,在造型和布色上有所發展。
花鳥畫歷代花鳥畫家輩出,如唐代薛稷的鶴、邊鸞的孔雀、刁光胤的花竹;5代郭乾暉的鷹,黃筌、徐熙的花鳥;北宋趙昌的花、崔白的雀、吳元瑜的花鳥;南宋吳炳的折枝、林椿的花果、李迪的禽;元代李衎的竹、張守中的鴛鴦、王冕的梅;明代林良的禽,陳淳、徐渭的墨花;清代朱耷的魚,惲壽平的荷,華喦的鳥;近代吳昌碩的花卉等,皆1代名手,綿延不絕。
技法形式有工筆、寫意、勾勒、設色、水墨等技法,設色又可為金碧、大小青綠、沒骨、潑彩、淡彩、淺絳等幾種。主要運用線條和墨色的變化,以勾、皴、點、染,濃、淡、干、濕,陰、陽、向、背,虛、實、疏、密和留白等表現手法,來描繪物象與經營位置;取景布局,視野寬廣,不拘泥于焦點透視。有壁畫、屏幛、卷軸、冊頁、扇面等畫幅形式,輔以傳統的裝裱工藝裝潢之。中國畫強調“外師造化,中得心源”,要求“意存筆先,畫盡意在”,強調融化物我,創制意境,達到以形寫神,形神兼備,氣韻生動。由于書畫同源,以及兩者在達意抒情上都和骨法用筆、線條運行有著緊密的聯結,因此繪畫同書法、篆刻相互影響,形成了顯著的藝術特征。作畫之工具材料為我國特制的筆、墨、紙、硯和絹素。近現代的中國畫在繼承傳統和吸收外來技法上,有所突破和發展。
國畫發展史
6朝前:水墨與重彩畫法之萌芽 中國繪畫的最早遺跡,可以上溯到遠古時代的巖畫和新石器時代的彩陶裝飾紋樣。新石器時代的陶器彩繪是以天然礦物質在陶坯上描繪后入窯燒制,在橙紅色的胎地上呈現出赭紅、黑、白等諸種顏色的美麗圖案,形成紋樣與器物造型的高度統1,達到美化裝飾效果。商周戰國及春秋時期繪畫已有相當的進步。除壁畫的流行外,這時繪畫技巧的發展也可從青銅器及玉器的裝飾紋樣、戰國漆畫上看出已達到相當水平。特別是湖南長沙戰國楚墓中出土的帛畫成為這1時期繪畫技法發展的杰出代表。此時繪畫已逐漸脫離附屬于工藝美術品的裝飾地位而獨立,成為后世卷軸畫的先聲。秦漢繪畫技法發展漢代墓室壁畫及畫像的情況除求諸石、畫像磚外,各地出土的帛畫對了解當時繪畫技法發了最有力的資料。戰國展的狀況提供帛畫“跡簡意淡”,突出線條作用的水墨畫法和西漢以高純度裝飾性色彩依線描涂染的勾勒著色畫法,奠定了后來卷軸畫的兩種基本畫法風貌。
6朝:勾線漸趨成熟與凹凸法之出現 3國兩晉南北朝是繪畫技法發展中的重要階段。涌現出1大批具有高度文化修養的知名畫家,畫史上第1批為后世崇奉的百代宗師和第1批有摹本流傳的巨跡都產生于這1時期,并產生了第1批論畫名著。人物畫法從完成變略為精,由“跡簡意淡而雅正”走向“細密精致而臻麗”之后又出現“筆不周而意周”的疏體,鮮明顯示上承兩漢下啟隋唐的時代風貌。源于人物畫背景和古地圖的山水畫在這1時期開始獨立登上歷史舞臺。大約在東晉劉宋時代,已有獨立的山水畫。這時期已有為數不少的善畫花鳥的畫家出現,也有獨幅作品的記載,但未流傳下來。
隋唐:線描、水墨的高度發展與金碧設色的完善 隋唐時代的繪畫隨著社會經濟和文化藝術的全面繁榮,在表現技法上取得高度成就。人物畫在隋唐仍居主要地位,在繼承本土漢魏傳統以外,也吸收西域畫法,藝術上的發展更加成熟。隋唐山水畫日漸成熟,有金碧輝煌的青綠山水和墨分5色的水墨山水等,形成不同的藝術風格。這1時期的青綠山水日益走向成熟與興盛。其畫法風格,也像人物畫1樣屬于勾勒設色,所不同者在于形象勾勒的簡括和賦色的強烈濃麗。使用的顏色以青、綠、赭石、白粉等石色(覆蓋色)為主,甚至輔以金粉,鮮明奪目,純度極高,頗有金碧輝煌之感,宋人稱之為“青綠山水”或“金碧山水”。這種以裝飾手法進行寫實的著色山水畫,是中國山水畫最早的風格形態。水墨山水畫的出現,主要是在中晚唐以后。在青綠山水至盛唐發展成熟之際,水墨山水的前身“破墨山水”開始萌生。中晚唐以來,山水畫的題材范圍進1步擴大。技法上更出現“不依墨蹤”的狂放畫風。這時,部分畫家在盛唐的破墨技法之外,又發展了“潑墨”。中晚唐的山水畫家,由講求用筆進而又重視了用墨,而用墨方法的豐富變異,回過頭來又解放了筆法。水墨作用引起了廣泛注意,為5代水墨山水畫的勃興創造了條件。唐代也出現了1批花鳥畫名家。花鳥畫題材多流行于宮廷及上流社會,用以裝飾環境及欣賞需要,大都以工筆設色的畫法,寫生逼真。
5代:雙鉤填彩與落墨畫法之定格 5代10國的繪畫,無論中原、西蜀還是南唐,也無論人物、山水還是花鳥都在繼承唐代傳統的同時有新的發展。在山水畫方面,這時突出發展了唐人水墨風格。“荊(浩)、關(仝)、董(源)、巨(然)”及南北兩大山水畫派的出現,成為山水畫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在兩派畫家筆下,用以呈現山水紋理質感與結構的“皴法”得到很大發展,墨法豐富起來,有筆有墨成了畫家的自覺要求,水墨及水墨淡著色山水畫至此已發展成熟。花鳥畫領域5代出現“黃家富貴,徐熙野逸”,兩種技法風格的出現,標志著中國花鳥畫走向成熟。5代,勾勒設色的青綠山水仍在延續。
兩宋:工筆的極致與兼工帶寫的初創及章法的突破 宋代繪畫在隋、唐、5代的基礎上獲得新的發展,風格形制日趨多樣,技法更加完備。文人畫的興起與宮廷繪畫的繁盛成為這1時期的新特征。在藝術上自覺追求有別于畫工的“文人畫”是在北宋中葉興起的。風俗畫、歷史故事與現實題材的人物畫都成為畫家感興趣的題材并有杰作出現。北宋畫壇上,山水畫成就最為突出,在唐、5代的基礎上向廣度和深度發展。畫史所稱“宋人格法”主要指這1時期的山水畫創作。南宋山水畫的主流是水墨蒼勁筆法所顯示的精奇而抒情的風貌。這1時期隨著卷軸畫的大量產生和對現實生活的關注,宗教畫開始退出畫壇的主要位置,畫家與畫工明顯分開來。宋代花鳥畫在藝術技巧上大大超過了唐代。繼5代之后,北宋初期的花鳥畫隨著朝野需要的變化而蓬勃發展,躍居于人物畫之上,與山水畫并駕齊驅。宋代花鳥畫家觀察的精細入微和描繪的1絲不茍使他們的寫生刻畫水平已經達到“和生者逼肖”的程度。
元代:筆法墨法的拓展與豐富 元代繪畫在繼承唐宋5代的基礎上有進1步發展。其顯著特點是文人畫的盛興,人物畫相對減少,山水、花鳥畫成為主要題材。繪畫藝術上強調有“士氣”和“古意”,反對有“作家氣”,擯棄南宋院體傳統,主張師法唐、5代、北宋。創作上遺貌求神,尚主觀意興抒發,講變化而輕刻畫,喜平淡而棄絢爛,紙本上運用干筆皴擦的水墨技法得到極大發展。元代繪畫以山水最盛。在花鳥畫中,隨著墨竹與木石的盛行,墨蘭、墨梅也同時并舉。元代墨卉墨戲盛行,在工筆花鳥畫中也出現了全部以墨代色的現象。中國花鳥畫技法經過宋代全面發展后,元代又向著水墨領域深入。
明代:水墨大寫意的繁興 明代繪畫風格迭變、畫派繁興。山水、人物、花鳥均有發展,畫法方面以水墨山水和寫意花鳥的勃興,成就最為顯著。明代繪畫大致可分為早、中、晚3期。明早期宮廷繪畫與浙派盛行于畫壇,形成以繼承和發揚南宋院體作風的時代風尚。正德后在蘇州地區崛起以沈周、文徵明為代表的“吳門畫派”,主要繼承宋元文人畫傳統,波瀾日壯,成為畫壇主流,明代中期以后,有成就的花鳥畫家主要是在野的文人畫家。萬歷以后的晚期繪畫出現新轉機,以董其昌為代表的松江畫派另辟蹊徑,力倡南北宗論,影響很大,成為畫壇主導。除董其昌為代表的松江畫派外,晚明還出現不少地區性山水畫派。花鳥畫領域青藤、白陽的水墨寫意畫法,人物畫領域南陳北崔的變形人物畫法,均對后世產生深遠影響。人物畫技法多樣,有質樸典雅的白描,也有濃麗細密的院體工筆,有粗放豪邁的水墨寫意,也有變形奇古饒有裝飾意味的人物畫新體。
1.明確會議宗旨,突出中心。一次工作會議,涉及的問題很多。在寫會議紀要時,必須抓住會議所集中解決的幾個主要問題,形成紀要的中心,切不可面面俱到。同時,一次工作會議,在具體討論中必然會產生幾種不同意見,不能把這些意見都納入會議紀要,而應根據會議的宗旨,分析綜合各種意見,集中反映符合會議中心要求的多數人的一致意見,同時,也要注意吸收少數人正確的意見。對反映會議中心議題的正確意見,可采用“會議聽取了”、“會議討論了”、“會議研究了”、“會議認為”、“會議決定”、“會議指出”、“會議強調”等提法,加以集中概括、簡明扼要地反映出來;對有分歧的意見,如屬研討性質的會議可寫進會議紀要中去。
2.講究用語,注意條理。要按照會議紀要的不同用途,恰當地使用不同的用語。上報的會議紀要,就應使用對上的語氣,如“會議討論了以下幾個問題”、“會議考慮”等;下發的會議紀要,則可用“會議決定”、“會議要求”、“會議強調”、“會議號召”等。
同時要注意條理化、理論化。這是會議紀要與會議記錄的一個主要區別。會議記錄一般要把每個人的發言盡量客觀、詳細地記錄下來,而會議紀要則需要有一個對會議討論意見的綜合、分析、整理加工的過程,這個過程也就是條理化、理論化的過程。所謂條理化,就是要對會議討論的意見,分類歸納,層次清晰;所謂理論化,就是要對會議討論的意見,盡力給予理論上的概括,提綱挈領,畫龍點睛。當然條理化、理論化,并不是脫離會議實際,搞虛假的“粉飾”和“拔高”。
議論文是公務員考試申論考試的重頭戲,也是廣大考生的困惑點之一。那么如何才能寫出符合要求的議論文,為贏得公務員考試筆試的勝利邁出關鍵性的一步?本文剖析了議論文語言表達的四大基本要求。
議論文語言表達的基本要求:
(一)表達準確
議論文的語言,必須是準確的。因為議論文是講道理的,要講清道理,就必須有明確的概念、準確的判斷和嚴密的推理。而反映這些概念、判斷和推理的詞句、句群以及段落,自然也必須是準確的。
議論文的準確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把握語言的分寸感。在不同的對象、場合,根據不同的寫作目的,來選擇不同的詞語,恰如其分地表達自己的觀點,議論文語言的準確,首先表現為把握語言的“分寸感”。
第二,用詞貼切,用句規范。貼切,就是說,一個意思是只有一個詞可以表現它的,這個詞在同一種語言中沒有任何其 他詞可以代替它,一定要找到它使用才好。規范,就是句子合乎語法邏輯,這就需要在用詞上,尤其是在用同義詞、反義詞上下工夫,反復掂量,嚴加挑選。古人講 “百煉為字,千煉為句”,說的就是煉字、煉句這兩個方面。
第三,恰當地進行修飾與限制。申論文章為了論證嚴密,常常需要多層次的修飾與限制,以避免片面化、絕對化、不周密等毛病的出現,這充分體現在狀語和定語的運用上。
(二)高度概括
概括是指抓準事物特征,反映普遍本質,做到文約而旨豐,詞簡而理周,這就需要在深刻認識事物的基礎上刪繁就簡,在精練上下工夫。要做到必要的話一句不少,不必要的話一字不多,言簡意賅,干凈利落。
在記敘文中,語言應當是越具體、越形象越好,而在議論文中,即使是敘述事實,援引事例的部分,也基本采用概括敘述的方法;特別是在敘述后,必須對材料進行歸納、總結、概括出抽象道理來,這樣文章才能避免就事論事,使認識深入到事物的內部。
(三)觀點鮮明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論點的表述要鮮明,決不含含糊糊,模棱兩可;二是贊成什么、反對什么、愛憎分明、褒貶判斷明確、鮮明的感彩貫穿在行文當中,使讀者從字里行間不難體會到作者的傾向性。
(四)生動形象
早讀完之后,開始分發雞蛋,每人一個。農村家家都養雞,雞下蛋,可是,那些雞蛋大人是要拿去換油鹽醬醋的,根本舍不得自己吃。沒想到,學校會免費給大家分發雞蛋,這讓孩子們興奮不已。朋友至今清晰地記得,第一天發雞蛋時,有個男孩子一口將雞蛋整個吞了下去,噎得直翻白眼,老師們又是拍背,又是抹胸,又是倒開水,好不容易才幫助男孩子將雞蛋強咽了下去。每次想到這個情景,朋友心里就異常難過,他知道,那些可憐的孩子,因為難得吃到一次雞蛋,才會那樣饞的啊。
可是,發雞蛋沒幾天,就出現了意外情況,不少孩子拿到雞蛋后,并沒有自己吃,而是偷偷藏了起來。他們為什么要將雞蛋藏起來呢?情況很快就弄清楚了,那些將雞蛋偷偷藏起來的孩子,是舍不得自己吃,他們想將發給自己的雞蛋帶回家,與自己年幼的的弟弟妹妹分享。
了解到這一情況后,學校做出了強制規定,發給每個學生的雞蛋,必須自己吃,而且必須在早讀后立即吃掉。為了確保每個學生都將發給他們的雞蛋吃掉,學校還組成了一個監督小組,負責檢查、監督學生們每天吃雞蛋的過程。朋友是監督組的成員。
朋友告訴我們,真沒想到,那些山里的孩子,為了能將發給自己的雞蛋省下來,帶回家,竟然想出了各種各樣的辦法,和監督老師“斗智斗勇”。
有個瘦瘦的男孩子,每次拿到雞蛋后,就表現出迫不及待的樣子,噼里啪啦很夸張地用雞蛋敲擊桌面,剝完殼,張著大口,一口將雞蛋吞了下去。嘴巴還“吧唧吧唧”地嚼得很響,吃得有滋有味的樣子。朋友站在教室的窗外,一連觀察了好幾天,終于發現了這個男孩子的秘密:每次他剝好雞蛋后,都會悄悄將雞蛋藏在一個塑料袋里,而將空手往嘴里一塞,裝作將雞蛋塞進嘴里的樣子。朋友問他,為什么要將雞蛋藏起來,男孩說,他的父母都在遙遠的城里打工,幾年才回來一次,他和奶奶生活在一起,奶奶年紀大了,身體也不好,他想將雞蛋帶回家給奶奶吃,讓奶奶補補身體。
有個女孩子,拿到雞蛋后,總是吃得都很夸張,嘴巴里鼓鼓囊囊全是白色的蛋清和黃色的蛋黃。朋友仔細一觀察,發現了問題,每隔一天,女孩子的嘴巴里才會鼓鼓囊囊,第二天,則只是“吧唧吧唧”的空響聲。原來她是隔一天,吃一個雞蛋,另一天的雞蛋則被她私藏了起來。有一天,朋友不聲不響走到她身邊,意識到自己的秘密被老師識破了,小女孩難為情地低下了頭。她輕聲說,家里窮,沒錢買肉,吃的菜,基本上都是菜園里的蔬菜,難得有葷菜,她隔一天,省一個雞蛋帶回家,是為了讓媽媽將雞蛋做成菜。
朋友說,每發現一個孩子偷藏雞蛋,他的心就會既酸楚,又溫暖;既難過,又感動。這些將雞蛋藏起來的孩子,都是為了省下來,帶回家給自己的家人吃。對這些偏僻的山里孩子來說,雞蛋就是人間美味了,他們不想獨吃,而希望與家人共享。但是,給每個學生每天發一個雞蛋,是希望這些孩子能夠健康成長,他們是大山的未來啊,雞蛋必須是孩子們吃掉的。因此,學校想盡辦法,除了監督外,有段時間,甚至要求孩子們吃完雞蛋后,將蛋殼上交。即使這樣,仍然有不少孩子,想方設法將分給自己的雞蛋省下來,藏起來,帶回家。
不過,每次“抓”到藏雞蛋的孩子,朋友從不當面指出來,他不想讓這些孩子,在其他孩子面前難堪。而自知被他發現了的孩子,會當著他的面,將雞蛋拿出來,戀戀不舍地吃掉。朋友說,如果不是親眼所見,你絕對想象不出來,那些孩子吃雞蛋的樣子,那么投入,那么享受,那么有滋有味,仿佛他們吃的是天底下最好吃的東西似的。
現在,本文必須面對一個基本困難,而且必須對其展開有效的回應:為什么有的時候,經過我在上面討論的說理方式、經驗常識和法律原理的論證交鋒,人們沒有爭議了?這個困難可以用另外一種方式加以提出:盡管存在著說理方式、經驗常識的“多樣化”或“地方性”,以及法律原理的不同理解,為什么這些障礙有時沒有阻擋“一致意見”的形成?這一困難意味著,我在上面分析的說理方式、經驗常識和法律原理,從社會法律實踐上講,有時也許并不是可以不斷展開爭論的,而且,它們在獲得成功的時候恰恰增加了法院裁判的權威性。這點,是強烈支持法律論證應當充分的關鍵理由之一。[33]
針對本文所討論的終審裁定書的法律論證而言,也許有朝一日會出現“人們所說”的沒有爭議的情況。這是可能的,盡管從目前看來不大可能,因為,我們畢竟起碼看到裁定書明確標出“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字眼,這是明顯的“運用‘集體’應對外來某方壓力”的一種有效策略,也是暗示外在爭論持續存在的修辭象征。而且,我們的確看到了不少人還在爭論著。[34]自然,這一情形不是我所關心的核心,我所關心的核心在于回應困難。我們依然從這份裁定書入手。
第一,我們需要注意一點,也即我們通常是在什么意義上使用“沒有爭議”、“一致意見”這類陳述的。在我看來,這類陳述的使用,總是隱約地指向特定群體、特定場合、特定時間的。換言之,人們所說的“沒有爭議”和“一致意見”,是在特定群體、特定場合、特定時間內顯示意義的。在條件限定的情況下,的確有如“人們所說”的,曾經出現過“沒有爭議”或者“一致意見”。但是,同時也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針對一個源自有爭議案件的法律論證,我們如何可以想象所有人在所有時刻產生“沒有爭議”、“一致意見”?相反的意見或者爭議,總是可能的,而且有時又是我們未曾覺察的。于是,問題在于什么主體、什么場合、什么時間出現 “沒有爭議”或者“一致意見”。就這份裁定書而言。我相信而且某些人也會同樣相信,其中所提到的該法官和辯護人,以及二審法院里的某些法官當然包括審判委員會里的某些“重要法官”,對裁定書中法律論證的“充分”是沒有意見的。在他們之間可以看到“沒有爭議”或者“一致意見”。然而同時,這才是重要的也是顯而易見的,其中另外一些主體比如控方以及二審法院的“異議”法官,依然可能持有不同意見。這意味著,在特定主體之間是可以看到“沒有爭議”的,在另外一些主體之間是可以發現“爭議”的。而且,所有這些是在特定時間及特定場合內呈現的。之所以提到特定時間和特定場合,這又是因為并不能夠排除在此時間之前之后以及在另外場合,贊同者變成了不贊同者,還有不贊同者變成了贊同者。此案中的辯護人就一定始終而且將來也都贊同裁定書的“充分”論證?控方就一定始終而且在將來也都對其加以拒絕?顯然,這是不一定的。因此,從較大范圍來看,第一,我們要問“在誰之間沒有爭議”,第二,“什么時候沒有爭議”,第三,“什么條件下沒有爭議”,以及反之“在誰之間存在爭議”,“什么時候出現爭議”,“什么條件下產生爭議”。
此外,公開化的裁判文書是要進入社會的,其閱讀者當然并不限于具體訴訟結構中控方、辯方和二審法院。作為佩雷爾曼“一般聽眾”[35]概念的社會閱讀者,是潛在地不斷增加的。至少現在我們已經看到,這份裁定書自公布后通過網絡已經走入社會,越來越多的社會閱讀者加入了閱讀行列,或贊同或反對地加以討論。社會閱讀者的角色復雜,以及數量的不斷增加,意味著本文前面提到的說理方式、經驗常識和法律原理的“多樣化”和“地方性”的進一步的加入,盡管,在這種“多樣化”和“地方性”不斷加入的同時,也在出現著新的特定群體、場合、時間的“沒有爭議”或者“一致意見”。[36]因此,不僅從更大范圍而且從動態角度來說,我們都能而且更能發現人們不經意使用的“沒有爭議”及“一致意見”等陳述究竟是在什么意義上使用的。
也是因為這個理由,本文所主張的“不應充分論證”,其沒有而且也不可能徹底否定特定群體、特定時間和特定條件的“沒有爭議”或者“一致意見”所呈現的經驗事實,而是直指經由潛在變動而帶來的可能的“對立意見”,同時提醒對前一經驗事實保持必要的清晰認識。誰能否定本文多次提到的“多樣化”和“地方性”在動態的社會中完全可能帶來新的“疑問招惹”、“話語紛爭”?[37]
第二,即使針對特定群體、特定時間和特定條件下出現的“沒有爭議”或者“一致意見”,我們也是可以追究其中一個問題的。在我看來,沒有爭議,主要是因為原有爭議據以作為自身基礎的說理方法、經驗常識和法律原理,可以出現幾方之間的暫時“融合”,[38]準確來說是特定主體、時間、場合、條件中的幾方“融合”,而這種“融合”的根本原因又在于一方在說理方法、經驗常識和法律原理上運用自己的“知識相對豐富”,得以暫時戰勝對方的“知識相對有限”,從而實現暫時“說服”對方或使對方暫時“失去”論辯能力。這是“沒有爭議”這一過程發生的基本機制。
顯然,如果情況的確如此,那么首先我們可以發現,這種“知識相對豐富”暫時戰勝“知識相對有限”,其所解決的問題是理解上的“是否很有道理”,而不是純粹的法律事實問題以及純粹的法律規定問題的“多少”,所以,其無法像連續不斷地確定具體事實一樣,更為準確來說像“1+1=2所以2+2=4是必然的”一樣,給予人們以確定不移的認定信息,從而不斷增加無法抗拒的接受份量。就此而言,暫時“說服”以及使對方暫時“失去”論辯能力,其所帶來的暫時“融合”沒有并且也不可能直接增加“科學、實證、邏輯”意義上的法律理解。我們再回到裁定書。在閱讀這份裁定書的過程中,我們接受二審法院的R37、R38(假定接受),和我們接受二審法院的R35,是不同的。前者沒有增加我們的“科學、實證、邏輯”意義上的法律理解,后者則增加了。通過前者,我們只是發覺自己被帶到了一個思路上,發覺“比較可信”,從而比較相信一個看法:因為民事訴訟中一方敗訴后采取極端行為是極為罕見的,而且因為流露極端行為情緒和傾向才有可能使人預見,所以,民事訴訟中應當預見極端行為是有基本前提的。與此相異,通過后者也即R35,我們確鑿無疑地知道了根據最高法院以及相關的具體法律規定,如果在判決之后出現了新的證據從而使判決與事實不符,那么該判決不屬錯案。在這個意義上,所謂“很有道理”或者“充分”所帶來的“沒有爭議”,不是牢固結實的,而是軟性易變的,其和運用明確法律規定(包括法律原理)和一般形式邏輯所帶來的“沒有爭議”,不可同日而語。
接著我們可以發現,“知識相對”這一概念,也許正是我們理解“沒有爭議”或者“一致意見”何以是在特定群體、特定時間和特定條件下出現的關鍵概念。換言之,因為在說理方法、經驗常識和法律原理上,“知識相對豐富”或者“知識相對有限”必定是存在的,所以,我們才能看到乃至才能談論特定群體、特定時間和特定條件下出現的 “沒有爭議”或者“一致意見”。
第三,更為重要的是,即使我們看到一個特定情形下的“一致意見”、“沒有爭議”,發現這是“令人欣慰”的,對于一個當下具有爭議的案件,我們也是無法斷定“使得法律論證充分”在將來其作用對此案件究竟是保持爭議,還是催生爭議,還是消除爭議。對本文提到的裁定書中的法律論證,當下就是有爭議的,而問題的重要同時在于,我們怎能依據過去可能出現過的特定情形中的“沒有爭議”,來斷定這份裁定書引發的法律論證“充分”注定可以消除爭議?因此,探討“一致意見”以及“沒有爭議”的機制,探討法律論證是否應當充分,也意味著我們必須關注未來時態的理解問題。只要社會存在著說理方式、經驗常識、法理認識的“多樣化”和“地方性”,那么,并不存在一種邏輯可以證明:過去具有的“一致意見”或者“沒有爭議”,在將來完全可以帶來沒有爭議的皆大歡喜;也不存在一種邏輯可以證明:過去較多的“一致意見”或者“沒有爭議”(假定其的確較多),將來可以帶來較多的“一致意見”或者“沒有爭議”,而非相反,亦即更多的意見紛爭。何況,它們本身無一不是處在特定情形之中的。
概括來說,通過“‘很有道理’或者‘充分’的法律論證有時實現了沒有爭議”這一經驗,來設想并主張推進法律論證的充分,也許不是恰當的思路。[39]
七
除了上節提到的基本困難,本文必須面對另外一個基本困難:縱然說理方式、經驗常識和法律原理的使用,并不一定終結人們可能產生的爭議,但是,它們至少可以表明法院裁判的正當性,表明法院裁判是理性的、有根有據的。[40]這意味著,這種爭論的開放不會削弱反會增加法院裁判正當性的社會認同。[41]這是強烈支持法律論證應當充分的關鍵理由之二。
這里涉及兩個問題。其一,通過“充分”的努力,能否表明法院的法律論證是理性的?其二,法院裁判正當性的社會認同與這種“充分”努力的相互關系是怎樣的?
先論其一。我不否認,通過所謂充分的法律論證,有時的確可以使人認為“法院裁判是理性的”、“是有根有據的”,而且“還是具有正當性的”。在有些情況下,充分的陳述裁判理由,的確為法院贏得了“并非任意”、“并非專斷”、“理性審理”直至“司法公正”的贊譽。[42]但是,表現法院裁判是理性的、有根有據的一個基本前提是,法院在不斷努力“充分”的過程中的確表現了難以指摘的“道理呈現”,至少是暫時的難以質疑的“道理呈現”。眾所周知,僅僅講出某些道理,僅僅說明某些根由,僅僅陳述某些理據,并不足以讓一種法律論證變成通常理解的“理性”或者“有根有據”。如果這些通過法律論證體現出來的道理、根由、依據遭遇了有力的反駁,或者,更為嚴重的是,經過反駁,人們認為反駁表達出來的道理、根由、依據才是“真正的”或者“可以接受”的,或者至少是“比較可以接受”的,那么,誰會認為曾經闡述出來而又遭遇反駁的道理、根由、依據是理性的、有根有據的?這意味著,準確來說,當人們提到法院裁判正當性的社會認同,要求法院裁判的理性和有根有據的時候,人們不僅在希望法院應當講出一些道理、根由、依據,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在希望這些內容是無法辯駁的、不可動搖的。于是,進一步的問題就是法院裁判能否通過這種“充分”的努力,實現無法辯駁、不可動搖。在我看來,并且通過前面幾節的分析已經表明,這種“充分”的努力至少時常是頗為難以實現這一“理想”的,雖然不能認為毫無可能。
因此,可以指出,通過“充分”的努力,時常難以表明法院的法律論證是理性的。[43]
此外,我們還需小心翼翼地分辨這種“理性”以及“有根有據”其在法律語境中的性質。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至少可以發現,類似本文討論的裁定書中的“說理方式”、“經驗常識”和“法律原理”,其帶有對話意識、說服一方的策略,甚至帶有“化解對立”的積極預期[44].這種對話意識、說服一方的策略,以及 “化解對立”的積極預期,就一般社會政治生活意義而言是極為寶貴的也是應該竭力發揚的。但是,這不是我們將其推入司法領域尤其是法院裁判理由生產機制的一個理由。[45]因為,所有這些意識、策略和預期,其所體現的理性是種“政治理性”,在法律語境中更準確地來講是種“立法理性”。在政治領域中,在立法過程中,我們必須具有起碼民主的對話意識、相互說服的設想,以及“化解對立”的寬容愿望。這是現代政治生活以及立法運作的基本要求,畢竟,社會時常沒有確定不移的唯一正確的公共理想。與此不同,司法固然是在解決糾紛爭議,然而司法終究不是解決政治立法問題。司法至少不應是對話、相互說服、希望化解對立的過程,而是依法裁判的過程。司法是在依據某個標準(至少理想上是如此)解決相關的社會問題,盡管對此標準人們可能有時具有不同的理解甚至相反的理解直至發生爭議。[46]這是司法的特性所在。因此,司法也就需要有別于政治理性或者立法理性的某種理性。我們再看本文提到的裁定書,其中R30,尤其是我們反復提到的R22后半部分、R37和R38的理性探討。通過這些“理性探討”,我們可以發現,二審法院是在運用對話技術、說服修辭、克服對立等策略并且是在無形之中建構新的標準,這是運用政治理性或說立法理性的明顯表現。我們暫且不說是否應當允許司法活動運用立法理性方式去解決案件糾紛,[47]我們起碼可以認為,這種“理性”的司法活動是種錯位的理性表達,其不大符合司法運作的基本目標。我們至少可以認為,司法運用的理性應當是符合司法目的的自恰理性,也即司法理性。[48]其與相互印照的“有根有據”應當是司法的“有根有據”,而不是政治、立法的“有根有據”。而且,我們不要忘記了,在對話、說服、化解對立的過程中,還有一個“知識相對豐富”馴服“知識相對有限”的問題,以及與此相關的“沒有增加確定法律信息從而逐步令人確鑿無疑”的問題。司法是不應當這樣展開的。
在這個意義上,即使認為通過“充分”的努力可以表明法院裁判的理性,這種理性,依然是可疑的甚至不是我們期待的標準意義上的司法理性。
再論其二:法院裁判正當性的社會認同與這種“充分”的努力,其相互關系是怎樣的?
首先,我們可以注意,中國當代相當一部分主張法院應當充分說明自己裁判理由的學術文本,都在提到英語國家重要法官的“充分”法律論證寫作,并且時常有意或者無意地以其作為中國制度變革的藍本模式,盡管,這些學術文本時常也提示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區別。[49]在我看來,在觀察英語國家的法官法律論證寫作的時候,尤其是在“這種充分判決是否帶來裁判正當性的社會認同”問題上,人們有時帶有了部分的浪漫想象,也即仿佛這些國家的法官“充分”的法律論證寫作與 “法院裁判正當性的社會認同”有著某種內在聯系,[50]因而在中國實現“法律論證充分”是可以帶來同樣效果的。
實際上,這些國家的法官“充分”的法律論證與“法院裁判正當性的社會認同”的聯系,并非像人們想象得那樣聯系緊密或者那么樂觀。相反,我們倒是可以輕松地發現,在英語國家,一份“頗為充分”的裁判文書出現后引起人們爭議是司空見慣的。旁觀者經常看到的恐怕不是“一致推崇”,而是“不斷討論”,或贊同或反對。而所有這些 “不斷討論”又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法院裁判正當性的社會認同,甚至法院的“公正形象”。關于“負面影響”這點,我們可以注意為什么在英語國家尤其是美國,經由法律推論從而對法院裁判正當性提出深度懷疑的現實主義法學理論、批判法學理論和狹義的后現代法學理論,首先得以產生,并且迅速蔓延;[51]以及在這些國家以律師作為標志的法律專業人士最為關心論辯修辭、對立判例、勝訴技巧,從而時常“漠視”法院可能作出的公正裁判這種行業現象竟然如此普遍;[52] 以及在這些國家關于法庭辯論、展示律師技藝、暗示法律推論的重要,從而批判法院裁判正當性的大眾文化運作,比起大陸國家而言可說大行其道。[53]此外,我們可以注意英語國家的“繁榮”的法學學術生產,尤其是美國的。在美國的法學學術文本當然包括一般媒體表現出來的文本中,人們可以看到大量的對復雜裁判論說的不斷爭論,出現了許多對法院的批評。其實,一個現象是值得注意的,也即英語國家針對法院裁判所從事的法學學術生產,時常多于大陸國家。其中原因固然是復雜的,但是有一點則是可以加以分析的。這點就是英語國家的法學學術生產時常瞄向了“裁判論說”。我們可以注意許多英語法學學術著作,時常研究討論法院的裁判論說,從中引出法律理論的研究。[54]一個較為典型的輔的例子說明,就是英語國家的法學教材時常備有大量的司法實踐裁判論說的舉要及分析。應當認為,針對法院裁判的學術生產主要是從兩個方面展開的,其一是裁判結果,其二是裁判論說。裁判結果自然可以成為學術生產的一個刺激來源,而且學術生產者可以從多重角度對其展開分析研究,這也是大陸國家法學學術生產所從事的一個重要工作。但是,對裁判結果和裁判論說進行雙重研究,顯然不同于僅僅對裁判結果作出研究。“兩個對象”和“一個對象”的區別不是決定性的,然而肯定是重要的。深入來說,裁判論說特別是“充分”的裁判論說更為涉及或者直接涉及說理、常識、法理,所以,其為法學學術生產提供了更為廣闊更為直接的刺激需求,因為,學術生產常與“推論”有著天然關聯。這從一個方面說明了為什么英語國家的相關法學學術生產多于大陸國家。當然,法學學術生產的多少并不必然說明法院裁判社會認同的問題,因為,社會公眾可以而且的確時常不去理會法學學術生產。然而,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說明這個問題的。因為,如后面將要提到的,一般社會聽眾是有可能從對裁判結果的關注轉入對裁判論說的關注的。于是,源于爭議案件的裁判論說其所引發的法學學術生產的復雜,通過媒體傳播方式以及法律教育方式,總會滲入社會意見的生產,使其變得較為復雜,從而較為可能影響裁判結果的社會認同。進而言之,針對法院裁判論說而出現的學術生產的多少,其可以從側面說明裁判論說的“充分”對法院裁判社會認同的完全可能出現的反向刺激。另外可以作為補充說明的是,在其他許多國家尤其歐洲大陸國家,并不“充分”的裁判文書反倒時常同樣可以獲得法院裁判正當性的社會認同,而且,那里人們對法院裁判的反應一般來說是比較平靜的,除了一些極個別的情況。[55]
所有這些現象的原因,也許正是在于,在開始階段,廣義的社會聽眾通常更為直接關注裁判結果,對裁判論說通常并不在意,然而,當案件本身就已進入爭議視線,尤其是當這些聽眾開始進入爭議的時候,對裁判結果的關注就容易(起碼較為容易)慢慢轉入對裁判論說的關注,于是,在這里也是在這時,與其說社會聽眾更為關注裁判結果,不如說社會聽眾更為關注裁判論說,一定要對裁判論說提出若干個“何以如此”的質問,從而當法院提出裁判論說并且面對多樣化、地方性的質疑而乏力自圓其說的時候,社會聽眾也就容易出現對法院裁判的懷疑甚至不予理解。這里的轉化時常是自然而然的。就此來說,法院裁判正當性的社會認同的緣由是復雜的,同時,“充分”的法律論證和社會認同的背離關系比起兩者之間所產生的合謀關系,可能是更易出現的。也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在參考外國裁判理由“充分”的意義的時候,更為重要的是深入地理解判決理由“充分”的內在結構之中可能包含著我們并不希望的某種負面機制。這種負面機制是具有共性的。
其次,認為裁判論說充分與法院裁判的社會認同存在著某種內在關聯,有時和人們認為“思考理性”與公正有著內在關聯,是相互聯系的。人們容易認為,越是增加“思考理性”,越是容易實現公正或者達成公正共識。而公正實現了,或者公正共識出現了,法院裁判的社會認同也就自然而然的不是問題了。[56]但是,盡管我們可以假定甚至認定公正實現和公正共識的出現,是法院裁判的社會認同的一個基本條件,然而,實現公正和公正共識的出現,顯然并不一定是“思考理性”運作的結果,有時也許與“思考理性”是根本無關的,更為極端者,有時甚至越是增加“思考理性”,越有可能無法實現公正,越有可能引發“公正共識”的分裂,至少,“思考理性”的增加既有可能引發“公正共識”的實現也有可能引發“公正共識”的缺席。經驗有時說明,一些公正的實現以及公正共識的出現,是歷史變遷的自然產物、人們直覺的產物、人們妥協的產物,甚至是人們斗爭的產物。更何況“何為思考理性”其本身也是可以爭的,“何為公正”以及“何為公正共識”其本身又是可以爭論的。在法律語境中,訴訟以及司法審判制度的普遍存在,已經反向說明了利益紛爭總是普遍存在的,[57]而利益紛爭的普遍存在足以說明社會理解的多樣性和地方性是普遍的,而所有這些,又從根基上動搖著“思考理性和公正”的可能勾連。這樣,我們就有理由至少認為“思考理性”不是容易而是較為可能不易走向公正。在法律語境中,實現公正以及公正共識的達成,也許更為依賴“思考理性”之外的其他種類的實用智識資源。
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也就可以理解,與其對“充分”的法律論證激起振奮的期待,不如對其保持慎重的對待。“充分”的裁判論說的解放,可能是較為容易削弱對法院裁判的社會認同的,至少是不易增加對法院裁判的社會認同的。
八
內容提要: 本條規定了批準(登記)生效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申請”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所生的責任,可作為請求權核心規范,與其他條文一起完成請求權規范鏈條,為此應在體系之中,按民法規范“要件—效果”的理念予以構造。在法教義學體系上,應重新審視本條與預約、條件、同意(追認)及違反強制性規定的關系。在適用范圍上,一要注意基礎行為與履行行為的區分,二要注意基礎行為自身與前置行為的區分。在申請義務上,應作擴張解釋,并靈活把握其主體及屬性。在效果上,應綜合考量批準要求之法規目的、信賴保護、機會損失等各種因素,妥當選擇實際履行和損害賠償等救濟方式,厘定復雜的規范層次。尤須避免(違約責任進路下)締約強制過于猛烈的影響。
引言:一道法教義學難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文簡稱“《解釋(二)》”)第8條規定了批準或登記生效合同下申請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所生的責任。這是繼《合同法》第44條第2款和對該款作出解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文簡稱“《解釋(一)》”)第9條之后,[1]對批準(登記)生效合同制度的進一步完善。[2]
《解釋(二)》第8條(下文時或徑稱“本條”)選取的“合同成立后生效前”是個微妙的區間。合同成立、生效二分的做法源自德國法,后為日本及我國所取法。就此二分有否實益,晚近頗多爭議。[3]本條為觀察這一二分格局提供了難得的樣本,它足可顯示,至少在批準生效合同上,二分無論有否實益都已是給定的事實。在直觀的層面上,二分做法使合同作為“生命歷程”被劃為三段:成立前、成立后生效前、生效后。成立前以保護締約自由為主,符合特別要件時始有締約過失責任發生;生效后則恒以“有約必守”為優先,一旦違反即生違約責任,僅在消費者撤銷權、試用買賣選擇權(《合同法》第171條)等極為罕見的情形下存在例外。其中前者(即成立前締約階段)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直接體現在:何時發生締約過失責任、責任發生后究竟賠償到何等范圍等基本問題都莫衷一是。而本條選取的合同成立后生效前這一區間,涉及的問題更加復雜。
首先在責任構成上更加復雜。此時合同雖仍處于效力未定階段,但又具備了在先效力,可依誠實信用原則解釋出大量“法定的”義務關系。此外當事人自己的約定,除了那些須待批準的以外,也可能已是有效的“意定”義務的來源,義務來源如此多樣,責任構成自然復雜。其次,在責任范圍的確定上也較為復雜。本條援引締約過失,在比較法例上既有支持也有反對,[4]從《合同法》第42條的文義看似勉強可行。[5]但是本條所給出的救濟方式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似非締約過失責任所可囊括,它對于損害賠償有何影響亦為“信賴利益”說所不能回答。
不過這還很難說就是《解釋(二)》第8條的“短處”,因為即便是在德國法上,[6]理論通說、判例和權威學者的個人意見也出入極大。比如弗盧梅就此問題批評德國的理論和判例說:
按照理論和判例,一般來說,如果合同當事人阻礙了批準或者沒有為批準的做出盡到努力,僅發生基于締約過失或者《德國民法典》(下文簡稱“德民”)第826條的請求權。實際上在此情形卻存在基于合同的請求權。盡管合同約定就其生效須有批準,合同當事人有關促成批準的義務卻并不系于須批準始生效的約定。此類義務可獨立地約定,它也理所當然地因須批準合同之締結而生成,該合同就此等義務來說早在那些須批準的約定受到批準之前就已生效了。故而在須批準的合同之上當事人有此義務,不得阻礙批準或致其延誤;當一方的配合為促成批準所必需時,對方取得有關必要協作的履行請求權。[7]
締約過失抑或違約責任?這段話里交代了嚴重分歧。且即便是在弗氏的語境里,是否所有申請義務都可以強制履行,以及實際履行之外的損害賠償究竟以何為限,也是語焉不詳的。于是一些德國法院仍舊宣稱,在此情形“僅能考慮消極利益賠償請求”。[8]
這是一道德國法也未解決的法教義學難題:在此區間生活樣態的締約過程過于復雜,以至于在制度樣態的締約法中難以“對號入座”。這道難題還“化身為”多層次多角度的矛盾:在締約行為的層面,它體現為究竟是將“成立后生效前”與“成立前”一起把握還是與“生效后”一起把握;在當事人義務的層面,它體現為究竟是定位于“附隨義務”還是定位于“(從)給付義務”;在責任形態的層面,它體現為究竟是締約過失責任還是違約責任;在救濟方式的層面,它體現為究竟是允許實際履行還是僅允許損害賠償;在賠償范圍的層面,它又體現為究竟是信賴利益還是延及于履行利益。如果以一根長度有限(體系的限度)的繩子來隱喻因應實務的概念體系,那么在這根繩子上原本以清晰的線性秩序安排了“合同生效一違約一違約責任”這樣的環節(后來又依樣產生了不那么清晰的“合同成立前一締約過失一信賴利益”),每一個環節界定分明,大珠小珠穿成一串,顯得十分妥帖。現在因合同生效有了個障礙,各個環節陡然生變,諸多概念紛紛登場,大珠小珠擠作一處。此時如果還要追求概念法學的理想狀態,就每個環節問個明白,把整條繩子徹底捋直,結果恐怕不是重還清晰秩序,而是分崩離析,散落一地。
那種為追求體系反而崩壞體系的做法是要避免的。避免之道在于容忍概念之間不可避免的模糊,承認每個環節確實有多個選項。為了從中選擇一項(如果干脆不選則是主動放棄了體系這條“繩子”),一方面應該重新審視相關制度間的關系;另一方面朝向事實,將生活樣態的締約關系通過“法律構想”,[9]納入協調之后的制度體系,在價值評價的指導下實現“相同事實相同處理,不同事實不同處理”。其最終取向可能仍保持著締約過失的彈性,但又汲取了違約責任的評價因子。以上兩方面工作貫穿全篇,例如下文“與鄰近制度的關系”即專注于前者,但是后一方面的“法律構想”也如影隨形。
一、與鄰近制度的關系
在法律繼受的過程中,后發法域容易被動地接受母法的制度體系,而不問制度界別之“所以然”。這本來也是法教義學的一項優點:借助制度體系儲藏價值,降低法律決策成本,避免時時事事從零開始工作。[10]但是,當面對的是批準生效合同這種“難題”時,上述“優點”即難謂優點,反會助長思維的惰性。此時打破惰性,探本溯源,理清臨近制度在法學評價上的關系,也便成了解決“難題”的出路。[11]這項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下文考察“適用范圍”和“注釋難點”的理論先導。
(一)與預約的關系
《解釋(二)》第8條所稱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是其生效系于未來的批準而已,似與預約無涉。但這只是最初的印象。依通說,預約之所以既非時時必須卻又有其重要性,就是因為當事人之間常常存在某些障礙不能當即締結生效合同,卻又須保持約束力以留待最終實施合同行為,這些“障礙”往往就是尚未獲取的機關或其他第三人的批準 。[12]所以批準生效合同是預約的多發領域。這一觀點晚近受到批評,批評者稱,附條件合同或單方選擇權合同等構造模式比預約構造更為可取。[13]該批判說能否撼動通說暫且毋論,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便是對通說的批判,也在印證:面對同一生活樣態的締約事實,是承認預約還是承認須批準的本約或是別的什么,往往是“構想”的結果。[14]這種模糊性顯然將導致預約制度與批準生效合同制度互有強烈的影響。
首先,預約制度對合同形式要求的態度可能影響批準生效合同。[15]預約原則上不受本約形式要求的限制,僅在以下情形有所不同:該法定形式并非僅為加強證據,而有警示功能以防當事人倉促接受約束,此時預約才適用其形式要求。[16]所以,出口技術合同雖根據《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應制成書面,但是在達成合意未訂立書面時,其預約即未必不能執行。這顯然會促使當事人在“預約”和待批準生效之“本約”間搖擺。其次,針對本約的批準要求,預約同樣被認為原則上不受限制。[17]所以在頗有影響的“仲崇清訴金軒大邸公司案”中,[18]雙方之間商鋪訂購協議若被認定為房屋預售合同之本約,則將如被告(賣方)所愿,因未經預售批準而無效;但是相反,法院卻認定了預約的獨立存在,其效力即不受批準程序的影響。由上可知,合同形式和批準要件對效力的影響無疑會成為當事人選擇預約或本約的進路時重要的考量,但這還不是唯有的兩種考量。其第三大考量是預約與本約在合同確定性要求上的不同,盡管就預約的確定性在比較法的理論和判決上多有反復,[19]但可以肯定,在具體事實面前,構成預約的確定性要求畢竟會較低一些。而其第四大考量,則是預約“違約”救濟方式及其賠償范圍與批準前“締約過失”之間的區別,因為二者都不甚確定,[20]所以這一考量更為復雜。
這些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上的重要考量就像請求權競合那樣,會給當事人“趨利避害”提供廣闊空間,但是這并非典型意義上的請求權競合,因為“預約與本約相區別是首先應該堅持的”,[21]一旦通過“法律構想”承認了其中之一就不能如自由競合那樣任由當事人選擇。它是“前競合”的“區分”,是法制對待競合問題慣用的第一步—區分原則的體現。不過,請求權競合那種因法律技術設計而翻云覆雨的弊端在這里一點不缺,故而在法學評價的層面上,應該看到預約與批準前合同均屬于締約過程中動態的約束,具有意定締約強制的色彩。應在諸多方面強調“相同事實作相同處理”的可比性,并在區分之后像競合理論中請求權相互影響說那樣,汲取被排除制度中合理的評價因子,以盡可能縮小擇取進路時“投機”的空間。
(二)與條件的關系
本條所涉合同的效力系于批準,附有法定生效條件。法定條件是非真正條件,[22]不能直接適用有關條件的規定。不過這些區別并不影響條件制度在本文主題下的借鑒意義,因為批準生效和真正的生效條件都帶來了一個效力不穩定的狀態,其間合同當事人都負有忠實、審慎行事的義務,而權利人則擁有一項期待權。由于各批準要求意旨迥異,各自的特殊規定又多簡略,民法對“真正條件”提供的成熟制度以及圍繞這些制度的外圍理論,在“相同事實相同處理,不同事實不同處理”原則的指導下,更加凸顯了比照價值。值得注意的是,這種作用方式既不是“直接適用”,也不是“類推適用”,而只是評價時的征引。[23]申言之,有些情況下,批準要件有任意條件(Potestativbedingung)的色彩,[24]此時盡管是法定的批準要求,但是也以意愿權利人的選擇自由為優先,[25]而起到為當事人提供猶豫庇護機制的作用;在另一些情況下,一旦依約申請,批準即為必然,而且依規范目的此一批準要求也無意給批準義務人以特殊保護,此時若因批準義務人阻撓而未獲批準,雖然因批準要件法定而不可直接適用《合同法》第45條第2款前段(相當于德民第162條)的規定,直接視為條件成就而要求實際履行,但是在損害賠償方面參照履行利益之違約責任,以達到這種將阻礙條件和條件成就等同(Gleichset-zung)對待的效果,[26]似屬合理。
例如公司并購中涉及國有資產時須經國資管理部門決定、人民政府批準(《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3條),其中前者應與公司合并由公司股東會表決決定(《公司法》第38、100條)相近,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后者則是以政府批準為生效要件的顯例,鑒于在國資保值增值方面,政府的批準和國資部門決定其實是同質的,所以此時該批準要件有“任意條件的色彩”。[27]再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方式流轉的須經發包方同意(《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1款),這也是以批準為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前句),但是此處的批準要件對申請義務的影響更為復雜。一般情形下只要承包方提出申請即可獲得批準,即使發包方沉默也將視為批準(前述解釋第13條后句),所以有學者認為這種批準程序是無益的,“應不斷弱化直至消失”。[28]相應地就申請人的責任來說,似乎也就符合上述后一種情形—既然一申請即批準,那么違反申請“義務”即須賠償履行利益。這種見解深值懷疑,因為出讓人一申請就必獲批準還只是問題的一面;在另一方面,如果把這一批準程序放入鄉村人情社會的場景里,我們可能體會到,它在農民失地之前提供了一個猶豫庇護機制:如果該農民毅然決然地非要轉讓承包權,村民集體只能同意,但當他通過申請行為向熟人社會公開此事時,就有了反思余地,也許有人出更好的價格,也許對自己的“脫產”更為慎重,總之只要猶豫了,就可以借助批準程序從交易中解脫。鑒此筆者認為,這一批準要件也應被視為“任意條件”,更應考慮農民的猶豫庇護,選擇自由,而不宜依概念徑直適用本條追究責任。
(三)與同意、追認的關系
我國現行法沒有體現出批準生效制度與《合同法》第47、48、51條規定的追認制度之間的關系來。德國法對私法同意和公法機關批準也有區分,但僅影響批準行為本身的程序和效力,即后者是國家行為(所謂私法形成性行政行為,privatrechtsgestaltende Verwaltungsakte),其效力專門依公法程序法而定,不能直接適用德民第182至184條有關同意的一般性規定。[29]但是,須機關批準和須私法性同意的法律行為從行為成立至最終確定批準為止,都存在效力未定狀態,在此未定狀態各行為當事人之間也都具有類似的權利義務關系。[30]所以德國法統一把握公法、私法上法律行為實施前的允許(Einwilligung)、實施后的追認(Genehmigung),通稱為須同意的(genehmigungsbedurftig)法律行為。[31]《解釋(二)》第8條所關注者正是這個未定狀態以及其間的義務違反,似應借鑒德國法的上述做法以統一把握須公法批準和私法同意的法律行為。這么做的好處是,促進本條和《合同法》等有關私法同意(追認)規定之間的“交流”,擴張適用范圍;另外,在一些既涉及私法同意又涉及公法批準的復雜交易場合,籍此充分考慮同意與批準的可比性,不致出現評價上的體系違反。
(四)與強制性規定的關系
當法律規定批準要件時,經常不只是為法律行為設置了一個生效要件,也是提出了強行的要求,而在必要時可施與懲罰。[32]所以在德國法上,違反禁止性規定實施未批準法律行為,將要面對德民第134條的適用問題。[33]于是施陶丁格評注就在該134條項下以第八章全章的篇幅專論“須批準的法律行為”[34]可見須批準行為與強制性規定的密切聯系。《解釋(二)》第8條將批準規定限定于“法律、行政法規”,與《合同法》第52條5項(與德民第134條相類)保持一致,也顯示了參與制定的法官對二者之間的聯系有所體察。
但是這種聯系本身是不可靠的。所以,施陶丁格評注又頗為矛盾地進一步申說:不管是未批準的單方行為之無效還是雙方行為之效力待定,都不是因為德民第134條,而是基于具體規定的批準必要性之意旨。[35]若合同當事人盡管明知機關批準的必要性,卻事先企圖不經批準而實施合同,則該合同不是效力未定,而是無效,不過無效的根據是德民第138條1款有關善良風俗的規定,而并非由于違反了強制性規定(德民第134條)。[36]
德國法上的這些矛盾敘述顯示出,德民第134條在批準生效合同下直接適用的功能十分有限。這是“強制性規定”自身局限所決定的。例如德民第134條之前段就已主動將適用范圍限于“法律無其他規定時”,這一限制反而取代該條本身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37]而即便是那些“法律無其他規定”的情形,也不是當然適用該第134條,最終還得取決于具體禁令的意旨。[38]
但是有關條文的這些局限并不影響它們對本文主題的重要性。相反,認識到這種聯系以及“強制性規定”在其中的局限性,對于理解須批準行為至少有兩大作用。其一,不汲汲于在法條中尋找“批準”字樣,而從強制性規定的性質入手,考察其運作時是否存在機關同意或追認的環節,從而界定出《解釋(二)》第8條適用的確切范圍。其二,本條的適用與合同效力直接相關,既然違反強制性規定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是豐富多樣的,[39]常須從規范目的入手判斷,那么本條的適用也要以認清有關批準的規定之規范目的為前提。這些思想對下文“適用范圍”的考察有深刻影響。
二、適用范圍
(一)在批準和登記之間
根據本條的文義,其適用范圍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準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雖然提出批準或登記要求的規定較多,但是直接在文義上將合同生效系于批準或登記的并不多見。征諸條文,大概只有《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16條這些極少數條文符合要求。如果嚴格遵照文義,那么本條的適用范圍是十分狹窄的。
《解釋(一)》第9條也關注到上述適用范圍狹窄的問題,對于《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文義射程有所擴張:將“應當辦理批準手續”和“辦理批準手續才生效”的規定一體把握。不過在登記方面,仍堅持只有在條文文義將合同效力直接系于登記手續時,才因未登記而否定合同效力。這種做法有務實的一面,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批準和登記的運用的確大不相同,批準的要求往往意味著公權力主張對某一法律行為本身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評價;而登記的要求要么只是主管機關備案的需要(如《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17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要么只是合同履行的必然結果(例如物權變動登記或者企業設立、變更登記),其實都已經超出了合同本身,自然也不應影響對合同效力的評價。
隨著我國民法學成功區分了合同與基于合同的物權變動,[40]登記確實已很少影響合同效力,甚至連租賃這種法律明定須登記的合同,也實現了生效和登記的切割(《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但是有一類針對物權變動的合同卻偶然地將生效和登記綁定在一起,那就是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如上所述,劃撥土地使用權變動本應經批準合同才生效的,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司法解釋(法發[2004]11號文)的規定,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已經登記,即可認定其為經過批準。這樣將批準和登記合二為一之后,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就由批準生效轉化為登記生效,在登記之前,若抵押人拒絕登記,不能像一般抵押合同那樣訴請實際履行,而應結合《物權法》第15條前段的規定適用《解釋(二)》第8條。
以上是適用于登記的罕見例子,更多的則是批準要求。但是在批準要求方面,《解釋(一)》第9條將“應當辦理批準手續”和“辦理批準手續才生效”一體把握的做法仍要商榷。原因已見第一部分第二節與強制性規定的關系部分:違反具體的強制性規定是否影響合同效力以及因此而導致《解釋(二)》第8條意義上的“締約過失責任”,應以該強制性規定的規范目的判斷為前提。
此外,要求批準或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其實也很少直接著眼于“合同”,假如嚴格遵照《解釋(一)》第9條的文義,本條的適用范圍仍是極為有限的。參與制定本司法解釋的法官在論及適用范圍時稱,“需要批準或者登記始生效的合同,多數涉及國家對某一行業的特殊管理要求”[41]但恰恰是這些行業準入型的規定,往往并不聚焦于某個合同,而是直指行業“門檻”本身,例如從事券商業務、黃金業務、彩票業務等等。
可見,這些批準要求作為強制性規定,與合同效力以及后續的“締約過失”問題究竟有何關聯,尚需進一步探討。在這方面,德國的做法頗多啟示。
(二)德國法的啟示
在德國民法和經濟法中,存在大量有關合同的批準要求。[42]面對繁雜的批準規定,囫圇吞棗無法把握,必須依歸于實益作必要的區分。若一合同需要批準,德國法上基本的區分為:是其基礎行為(Grundgeschaft)還是履行行為(Erfullungsgeschaft)須批準。[43]如果是基礎行為須批準,則在批準作出前合同尚未生效。只要還未作出批準,任何當事人就都無義務給付,于是當事人也就不可能陷于遲延。盡管如此,基于這一尚未生效合同仍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德民第242條)使當事人負有義務(德民第311條2款、241條2款)。[44]違反此等義務將會催生依締約過失而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45]反之,當只是履行行為需要批準時,作為基礎的合同首先是有效的。其特殊性在于,履行面臨了給付障礙,該障礙原則上并不同于最終的履行不能。給付義務雖未屆期,但也不會阻礙根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對義務人作出判決,只是必須表明在批準作出以后方可執行判決。[46]在批準被確定拒絕時,以上兩種須批準合同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一為合同無效,一為嗣后不能。[47]
這是德國法對須批準行為的基本的劃分。此外,在須批準的基礎行為方面還區分兩種情況:其一,批準乃某一具體法律行為自身之生效要件;其二,缺乏“前置”批準時法律禁止的法律行為。[48]前者如須批準的外匯業務或卡特爾行為;后者則以營業許可為典型。[49]
德國法這兩個層次的劃分有相同的實益追求,即借此把握批準對行為效力的影響,區分批準前不同的權利義務狀態。[50]例如在具體法律行為自身須批準的情形,若是單方行為(例如解除或中止)原則上無批準即無效;若是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則效力未定。而在“前置”批準的情形,欠缺批準時后續合同的效力即取決于被違反法律規定的保護目的,從而又將批準對合同效力的影響與強行性規定的影響聯系了起來。
所以德國法上述分類經驗的說服力,不在于路徑依賴,而在于區分的“實益”。
(三)我國現行法的再整理
我國現行法下有關批準的規定也很龐雜,為求把握,可借鑒上述德國法學上的分類方法,但還應考慮我國的實際。
1.履行行為須批準者
如前所述,行業準入型的規定,例如從事券商業務、黃金業務、彩票業務等等所需的批準,對于為從事這些行業而合股設立企業的投資合同來說,似應屬履行行為須批準的情況。申言之,企業的設立行為固然必須經歷批準、登記方始有效(《公司法》第6條第2款),但是相關的合同(即發起人協議等),其意義原就在于為成立中公司(企業)提供合同基礎,自無待批準、設立才生效。若批準被確定地拒絕時;或批準不再可能獲取時;或其作出已絕無可能時,則該須批準的履行行為確定的嗣后不能。當義務人對批準拒絕負有責任時,即應承擔不履行之違約責任。[51]如果在發起人協議中約定了由某方承擔申請批準、登記義務,在該方違反時,就是典型的違約,而不必適用締約過失的規定。所以行業準入如是針對企業設立行為的話,幾乎沒有本條的適用余地。
但是中外合資、合作合同因批準要求所受的影響卻大不相同,雖然所有這些批準要求均同為針對企業設立而設。根據《中外合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合資合同和合作合同均須批準方可生效。一般而言,發起人協議在公司成立之后即已完成使命,而為章程所取代,但是在前公司法時代出臺的《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卻十分重視“合同”,其生命可貫穿于公司設立、存續乃至清算后責任,與公司章程適成雙軌。[52]這是企業設立批準制度影響及于發起人合同效力的一種特例。在此情況下,可有《解釋(二)》第8條的適用余地。
2.基礎行為須批準者
基礎行為須批準者又可分為行為本身以批準為生效要件者和有“前置的”批準要求者。
(1)行為本身以批準為生效要件者
最典型的例子當數前面已征引的《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的技術進口合同。其他如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合同(《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3條)、經營者集中協議(《反壟斷法》第20、21、23條)、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也與此相類似。有時候批準被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獲得,例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8條似要求批準前置,但這并非下文要闡述的“前置的批準要求”,因為此處須批準者即為合同本身--若無確定的合同條件,有關承包的“同意”或“審批”又從何談起?并無“前置的批準要求”下那種獨立于合同之外的批準(盡管該批準也可能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而似“追認”)。另如前引《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也關注到這個問題。根據該條例第13條,技術進口的一般程序是先提申請,經批準獲得進口許可意向書后方可訂立進口合同,再將該合同提交第二次審批,批準后合同生效。但是該條例也留意到這種疊床架屋式的多次批準實無意義,所以在第15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在第一次申請時一并提交已經簽訂的技術進口合同副本,由審批機關對申請及其技術進口合同的真實性一并進行審查,作出終極決定。
上列這些類型的合同均以批準為生效要件,是本條適用的典型情形。
(2)“前置的”批準要求
這類批準規定如德國法一樣廣泛地存在于營業許可中,例如前面所舉的券商業務、黃金業務、彩票業務等等。其他如商品房預售許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條第1款第4項)、融資融券服務(《證券法》第142條)、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管理法》第44、45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前的規劃許可(《城鄉規劃法》第38、39條)等等皆是。
就此首先需要闡明的是,營業許可具有雙向的影響:一方面它對合股從事相關營業的投資合同來說僅影響合同的“履行行為”;另一方面對于后續交易也可能直接影響交易行為的效力,譬如獲得許可以前擅自從事營業而與他人訂立的有關彩票合同。
其次,這類批準對后續交易行為效力的影響依具體規定目的的不同而不同,本條能否適用也就不可一概而論,這在確定本條適用范圍方面是最為復雜的一環,須具體判斷。例如在德國法上,大量銀行業務需要聯邦監督機構的批準,未取得這一批準的銀行業務應依法被禁止和處罰。[53]可是如果與一家銀行訂立了借貸合同,而因該銀行未依法取得批準而違禁,這個合同卻既非依德民第134條無效,也非效力未定或者單方面無效,而是一個完整有效的合同,借款人可以保留借款且須支付約定的利息。反之,存款合同則只具有有限效力,特別是已支付存款的顧客可無視到期約定而即時提款。[54]這是考察具體規范保護目的而得出的正確結論。相應的在我國現行法下,彩票業務的批準因具有阻卻賭博行為違法性的功能,事關善良風俗,似符合《解釋(二)》第14條“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規格要求,若未經批準從事彩票業務而與他人簽訂彩票合同,該合同無效而無適用本條余地。融資融券服務雖然需要批準,但應屬管理性強制規范,券商在受批準之前與投資人簽訂的具體合同因證券市場交易頻繁,似不宜責其效力瑕疵,亦即無本條適用的必要。這方面的具體甄別工作大多類此。
注釋:
[1]在《合同法解釋(二)》(2009年5月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0年8月公布了《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下文簡稱“《外資糾紛規定(一)》”),其中第5條至第10條就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所涉報批義務做了規定,該等規定將于下文納入討論。
[2]因現行法中以登記為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形已極為少見,具典型意義的只是批準生效,為行文方便,下文一般僅稱“批準”,而在第二部分第一節處分析登記生效的具體問題。
[3]參見陳自強:《契約的成立與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頁342以下、347以下。陳氏認為成立與生效要件的區分,“顯然是概念法學全盛時期法律概念過度抽象化的產物”,是德國拋棄的做法,卻仍在德國法系的繼受法域過度演繹。不同觀點見耿林:“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概念與體系”,載崔建遠主編:《民法9人行》,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版,頁284以下;并請參看該書頁314以下崔建遠教授等人對該文的評論。
[4]支持的做法見德國法實務,Volker Emmerich, Das Recht der Leistungsstoungen, 2003, S. 77。反對的做法見臺灣“民法”第245條之一,將“合同成立前”明定為締約過失的法定要件,參見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頁568。
[5]該條前段將締約過失的成立區間限定于“訂立合同過程中”。
[6]本文涉及的制度大多淵源于德國法,故本文選德國法為首要的比較法素材似有一定“正當性”。
[7]Werner Flume, Das Rechtsgeschaft, 1979,§40 1 g.
[8]MunchKomm/ Emmerich, 2001,Vor§275,Rn. 83.
[9]關于法律構想的詳細闡述請參閱(德)Larenz:《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版,頁359以下。
[10]參見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頁71以下。
[11]尤應注意的是,我國司法審判及司法解釋工作中,已經出現關注這些制度聯系的自發趨勢,例如,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終字第1518號判決書(載北大法意網)中,法院著意分析了批準生效合同與附條件合同的關系;參與起草《外資糾紛規定(一)》的法官,更宣稱在報批義務不履行時應準用《合同法》第45條(即條件成就之擬制),見主編:《<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條文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頁87、88。
[12]這是德國通說,參見Heinrich, Vorvertrag, Optionsvertrag, Vorrechtsvertrag, 1965, 5.115; Larenz,Schuldrecht Allgemeiner Teil, 14Aufl. , S. 86 。
[13]Robert Freitag, “Specific performance” und “causa-Lehre” uber alles im Recht des Vorvertrags?,AcP207(2007),291.
[14]預約與本約的區分本來就是很難的,有關區分的詳細方法請參閱Staudinger Kommentar/R. Bork,2003, Vor ss 145-156, Rn. 52f。在批準合同的場合這一區分更加困難。
[15]關于預約的形式請參閱MunchenerKommentar/Kramer, 2001, Vor § 145, Rn. 47 。
[16]R. Bork,見前注[14],Rn. 60 。
[17]關于批準和形式強制的可比性請參閱R. Bork,見前注[14], Rn. 63 。
[18]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3月22日判決,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4期。
[19]R. Bork,見前注[14],Rn. 57ff。
[20]關于預約請參看R. Bork,見前注[14],Rn. 67 ; Kramer,見前注[15] , Rn. 49 ; Robert Freitag,見前注[13], 291。前兩種文獻顯示出德國通說支持實際履行和履行利益的賠償請求,后者則借鑒英美法的觀點,傾向于拒絕預約尤其是實際執行締約強制。關于批準前締約過失的模糊處在下文第三部分還有探討。
[21]R. Bork,見前注[14],Rn. 52
[22]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頁181:尹田:《民法典總則之理論與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頁236、237; MunchenerKommentar/H. P. Westermman,2001,§158, Rn.54。尤請參閱尹田教授就《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等法條與條件制度之間關系所做的分析。
[23]關于德民第158條以下禁止適用和準用于法定條件,請參閱StaudingerKommentar/R. Bork, 2003,Vor§§158-163, Rn.24。但是關于該等條款尤其是德民第162條對法定條件下的評價影響又另有廣泛討論,請參閱Werner Flume,見前注[7],§ 40 1 g; MunchenerKommentar/H. P. Wstermann, 2001,§ 162, Rn. 4這里隱藏了復雜的評價思維,有關法定條件的具體規范之目的于其中起著決定性作用,下文“申言之”處也師法其意。
[24]關于任意條件請參閱(德)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下冊),王曉曄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頁686 ; H. P. Westermman,見前注[22],Rn. 18ff。
[25]Werner Flume,見前注[7],§ 40 1 f。
[26]關于這種等同做法的法理依據和具體應用請參閱Werner Flume,見前注[7],§ 40 1 g。
[27]在德國法上,依德民第1828、1829條規定,監護人或法定人應就其某些行為申請監護法院的批準,但可自由決定是否使監護法院的批準付諸實施。甚至在批準期間發生更有利的賣出機會等情事時,還負有義務向監護法院報告該等情事以促使拒絕批準。只有當監護人沒有通知對方他不欲獲取批準或者不欲將業已獲取的批準付諸實施時,對方當事人才可能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這一法例對于理解我國國資交易中申請人和批準人的角色頗有助益。就上述法例的分析請參閱Werner Flume,見前注[7], §401 g; H. P.Wstermann,見前注[23],Rn. 5
[28]參見朱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發包方同意”,《中國法學》2010年第2期。
[29]參見湯文平:“德國法上的批準生效合同研究”,《清華法學》2010年第6期。
[30]StaudmgerKommentar/ Gursky, 2001,Vor § § 182ff.,Rn. 54.;JauernigKommentar/Jauernig, § 104,Rn. 20. ;Joachim Gernhuber, Das Schuldverhaltnis-Begriindung und Anderung Pflicht und Strukturen Drittwirkun-gen, 1989,S. 147.
[31]參見拉倫茨,見前注[24],頁671以下。Vgl. Gursky,同上注,Rn. 54。其中機關“同意”是公權力的行使,就用語習慣來說更似對應于中文的“批準”,本文準此。并且對現行法使用“同意”描述公權力“批準”行為的情形,本文也一律納入討論范圍,且為行文方便有時通稱“批準”。
[32]StaudingerKommentar/Rolf Sack, 2003,§134, Rn. 166.
[33]Rolf Sack,同上注,Rn. 166.該條即為有關違反禁止性規定行為的基本規范。
[34]Rolf Sack,同上注,Rn. 167ff。
[35]Rolf Sack,同上注,Rn. 167f; MtinchenerKommentar/Mayer-Maly/Armbruster , 2001,§ 134, Rn. 7 。
[36]Gursky,同前注[30] , Rn. 54; Jauernig/ Jauernig , 2006, § 182, Rn. 7。但就在施陶丁格評注的另一處,再次出現矛盾敘述,作者認為:“如果當事人一開始就以繞過已知批準要求的意圖訂立合同,則該雙方或多方須批準的法律行為無效。……如果當事人借助合同追求違法目的而隱瞞該目的以騙取必需的批準,同樣依德民第134條無效。此外對批準要求故意的蔑視將被作為第138條意義上的違反善良風俗對待。”Rolf Sack,見前注[32],Rn.175。帕蘭特評注的看法與之相仿,Palandt/Heinrichs, 2006, § 134, Rn. 11 a 。
[37]拉倫茨,見前注[24],頁587。
[38]參見(德)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頁483。
[39]參見崔建遠:《合同法總論》(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頁282以下;蘇永欽:“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法律行為”,載氏著:《私法自治中的經濟理性》,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頁30以下。
[40]在上個世紀90年代初期作出這種區分之前,針對物權變動訂立的合同是須登記才生效的典型行為。
[41]沈德詠、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頁76。
[42]參見湯文平,見前注[29]。
[43]Vgl. Palandt/Heinrichs, 2006,§275, Rn. 35ff.有時基礎行為這一術語又被債務行為(Verpflichtungsgeschaft)所取代,見Rolf Sack,見前注[32],Rn. 167
[44]Volker Emmerich,見前注[4],S.78。
[45]Rolf Sack,見前注[32],Rn.169。
[46]Volker Emmerich,見前注[4],S. 78
[47]關于其完整效果參見湯文平,見前注[29]。
[48]Rolf Sack,見前注[32],Rn. 177 。 [49]詳細法例參見湯文平,見前注[29]。
[50]詳細分析參見湯文平,見前注[29]。
[51] Vgl. Rolf Sack,見前注[32],Rn. 185。
[52]所以在實踐中,有依公司法之股東代表訴訟和依合資合同之股東違約訴訟之間的競合問題存在,亟待深入研究。
論文關鍵詞:關于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的幾點思考
國家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在2008年“推進內部審計轉型與發展研討會”上指出,現代內部審計是部門、單位企事業組織的“免疫系統”,是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滲透到內部管理的各個方面,必須以“強管理、防風險、促發展”為己任財務論文,積極探索以“事前審計為基礎、事中審計為重點、事后審計為保障”的審計方式,要責無旁貸地承擔起推動內部控制建設、強化風險管理的重要職責。這給內部審計的發展趨勢定下了基調。高校審計部門作為現代內部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高校依法行政、依法監督的重要職責。目前,各高校審計部門所從事的業務工作大都是“事后審計”、“秋后算賬”,沒有體現出審計監督所應有的作用論文參考文獻格式。高校內審工作需要切實轉變傳統的審計觀念,改變以往“要我審”的模式,將審計工作“關口前移”,樹立“防范勝于糾正”的理念,提升高校內審工作的前瞻性,提出多角度全方位的建設性意見,為決策層提供更有力的支持財務論文,為學校發展提供更優質的監督和服務。
一、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的內涵體系
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是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更加注重預防”要求在審計工作的具體運用,是把事后審計變為事前、事中審計,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的必然要求。那么如何理解高校內部審計“關口前移”內涵,本文認為可以結合科學有效的方法加以剖析。
(一)從系統論角度豐富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內涵。
一個系統是由各個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個體集合形成的整體。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是一項具有復雜性、前瞻性的系統工程。其一、從系統所處的環境出發,一個動態的系統必定與它所處的系統環境有著結構性的聯系。劉家義審計長2008年3月提出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的觀點之后,全面審計系統積極響應,許多審計創新理念雨后春筍般出現,在這種審計轉型大趨勢環境下,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是踐行審計“免疫系統”理念,推動審計工作轉型必要途徑論文參考文獻格式。其二、從系統的整體性出發,審計人員必須從審計項目的各個側面對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進行系統化動態化研究分析財務論文,包括:審計的戰略目標、影響審計項目的內外部關系、被審計部門內控制度的相互作用等。
(二)從控制論角度強化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監督。
控制論是信息交換過程中原因與結果不斷相互作用以完成共同目標的過程控制,一個完整的控制系統必須包括三個要素:導向器、檢測器以及矯正器。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相當于導向器和檢測器,側重于事前、事中控制,發揮著審計“免疫系統”的預防功能和揭示功能。在高校內部審計過程中,當控制主體(審計人員)將獲取的控制信息(審計證據)傳達給被控制對象(被審計項目或被審計部門)時,其實也就是起到了一個行為修正的作用,即相當于控制系統中的矯正器,同時也發揮著審計“免疫系統”的抵御功能。
(三)從信息論角度暢通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渠道。
為了全面清晰認識高校教育系統經濟收支、專項資金管理、教育資產安全完整等情況,必須加大高校內部審計信息化建設,在改進審計手段和提升審計效能的基礎上,暢通高校內部審計“關口前移”所必需的信息渠道財務論文,充分運用0A審計辦公系統和AO審計現場實施系統對財務數據和業務數據聯動審查,建立一套可操作性強的信息傳輸、信息獲取、信息篩選、信息處理、信息儲存的動態高校內審路徑。
二、當前高校內部審計“關口前移”的主要制約因素
審計“關口前移”是審計方式創新的結果和審計工作科學發展的延伸論文參考文獻格式。從工作實踐上看,高校內部審計“關口前移”取得了卓著的工作成效和良好的社會評價。但是,近年來,很多高校投入大量資金,建設速度明顯加快,新建項目、維修改造項目明顯增多,物資設備采購規模不斷擴大等等,現有的審計理念、審計獨立性、審計方法、審計手段以及審計范圍已經無法完全適應高校快速發展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具體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計“關口前移”的認識不足
高校內審人員樹立“關口前移”審計意識淡薄,僅僅著眼于問題的解決辦法財務論文,沒有立足于促進機制建設,通過與其他部門協作共同管理學校。并且高校內審工作側重于行政監督,“事后糾弊”或“事后問責”,沒有真正擔負起為高校健康穩定發展“保駕護航”的職責。目前,高校內部控制機制的不完善和高校治理權力過分集中,客觀上阻礙了高校內審工作“關口前移”的運用。在實際工作中,主要表現是:審計立項主觀性較強,審計風險管理及質量控制不力,業務工作流程存在一定隨意性,缺乏各個環節規范的文本等等。
(二)內部審計范圍比較狹窄
由于我國內部審計工作起步較晚,發展較慢財務論文,高校內部審計工作內容大都停留在財務收支審計、基建(修繕)工程審計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等方面,內部控制審計、管理審計、專項資金審計、效益審計基本上沒有開展,影響了我國高校內部審計職能的有效發展。
(三)內部審計工作手段落后
隨著知識經濟的來臨,經濟活動記錄已面向電子化、數字化和無紙化的方向發展,會計技術為了跟隨市場經濟的知識化、信息化的步伐,很多企事業單位已經實現了會計電算化。然而,在會計電算化信息開發時代,我國的審計電算化卻相對滯后,許多審計人員還停留在紙質賬本審計階段,對計算機審計技術掌握不夠論文參考文獻格式。我國高校內部審計技術手段相對落后尤為突出。
(四)內部審計人員質量不足
隨著高校信息化快速發展,信息資源快速建設和不斷引進財務論文,許多高校已經實現了校園網絡一體化和,那么這就需要相配套的先進科學管理技術方法和高素質信息化管理人才。但從目前看,有很多高校內部審計人員不能從傳統的審計手段中解放出來,信息技術知識缺乏、跟不上高校信息化建設對人才的需求。
三、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關口前移”的基本思路和具體做法
高校實行內部審計“關口前移”,就是要實現四個轉變:在指導思想和工作定位上,實現由注重結果到注重過程、由注重監督到注重監督與服務并重的轉變;在審計內容上,實現由單純財務領域的差錯防弊到注重改善經營管理的轉變;在審計方式上,由單純基建(修繕)工程結算審計到全過程跟蹤審計、由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到任前或任中審計的轉變;在審計手段上,實現由手工操作向計算機審計、網絡實時審計的轉變。
(一)加快審計理念轉變速度
在審計中,既注意對結果的審計,更注重對過程的審計財務論文,實現由注重治標向重在治本的轉變、由查錯糾弊向風險型審計轉變;以加強控制、防范風險為目標,重點關注內部控制能力及其有效性的審計和評價,查找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在促進高校內部管理中的建設性作用。
(二)拓寬內部審計覆蓋領域
除了開展基建(修繕)工程審計、財務收支和預決算審計,以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外,每年可以按照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內部控制審計、專項資金審計和效益審計。同時,要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將高校經濟活動全部納入審計范圍,特別要注意從未審計或長期未審計的單位,做到不留死角。
(三)實施審計方式創新工作
由事后審計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審計并重轉變財務論文,建立以“事前審計為基礎、事中審計為重點、事后審計為保障”的審計方式,實現對審計項目的動態管理和監督,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審計監督在防范和控制風險中的積極作用論文參考文獻格式。比如,基建(修繕)工程領域推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實現工程項目全程審計與建設工程同步,對工程建設的立項、決策、設計、招投標、施工監理、竣工結算等全過程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服務和監督;針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建立起“以任前、任中審計為主,兼顧離任審計”的審計模式,堅持有離必有審,先審后離,先審后任財務論文,把審計評價作為任免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加強審計手段創新能力
在審計手段上,廣泛運用現代審計技術,多形式、全方位地發揮監督和服務作用。第一,實現由傳統手工操作向信息化、科學化的審計手段轉變,構建起集聯網審計、實時審計、在線審計為一體的現代化審計平臺,實現對重點項目資金實時的、動態的監控,全面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第二,探索建立“兩書、兩報告”制度(“兩書”即《管理建議書》和《審計建議書》,“兩報告”即《審計專項調查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年度或半年度)》),充分發揮其在促進管理、服務領導決策方面的作用。第三,充分發揮審計專項調查作用財務論文,針對熱點、重點問題積極開展審計調查,如開展教育收費專項審計調查、“小金庫”清理、工程領域專項治理等工作,摸清家底,化解矛盾。
根據局2010年績效目標考核方案的有關規定,我處對2010年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了認真的對照檢查,現將情況匯報如下:
一、對市級財政收入征管質量檢查和農村中小學貧困生“兩免一補”資金等17項財政專項資金專項檢查完成情況
(一)市級財政收入征管質量檢查完成情況
我處在2010年11月與市國稅、地稅部門聯合,繼續開展了市級稅收收入征管檢查。這次檢點從規范市級收入征管部門的操作運行,建立健全財、稅、庫聯網系統入手,檢查核實納稅手續、憑證和稅款解繳入庫各環節,查堵征管漏洞,保證市級稅款及時、準確、足額入庫。通過檢查,共查處違規涉稅金額2373萬元,影響市級收入1186萬元。目前正督促有關部門進行調庫。
(二)農村中小學貧困生“兩免一補”資金等17項財政專項資金專項檢查完成情況
我們于2009年11月開始在全市組織開展了對與政務公開相關財政專項資金的檢查。一是及時向各區財政局轉發了鄂財監發『20099號文件,并召開了各區財政局監督科科長會議,布置了與政務公開相關財政專項資金檢查工作,推動和督導各區認真開展檢查;二是制定了《有關財政專項資金檢查計劃》;三是組成檢查小組,按照檢查計劃認真進行檢查。從檢查情況看,各專項資金基本做到了專款專用,基本上無截留、挪用現象,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存在現金支出現象;二是專項資金存在結余的情況,有些是因為未及時撥付到項目單位;三是有個別區的少數專項資金沒有單獨核算、專賬管理;四是退耕還農補助資金等有少數街鎮緩發到農戶;五是糧食直補資金等有抵扣農戶水費等情況;六是個別資金有少數享受對象不符合規定;七是有些主管部門在變更補助對象時沒有向財政有關部門申報手續等。針對存在的問題,我們提出了整改措施,并逐一整改,整改落實率100%。
二、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完成情況
根據財政部和省財政廳《地方開展2010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的通知,我們及時組織開展了這項檢查。一是下發了《*市財政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地方開展2010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的通知》,并制定了具體實施方案,對全市2010年會計信息質量的檢查工作進行了廣泛的宣傳發動和工作部署。二是抽調檢查人員82人,組成34個檢查組,對34戶企事業單位進行了檢查,共查出企業會計核算不實金額18071萬元(資產5163,負債6973,所有者權益1768,收入2011,費用73,利潤2083),補繳各項稅款25萬元。三是在各區匯總總結的基礎上,我們按照省廳的要求認真做好了信息的匯總和總結工作,在省廳組織的各地市州交叉檢查會計信息檢查資料中,順利通過了檢查驗收。四是認真抓好整改工作,對查出的問題整改落實到位率100%。
三、審計問題整改落實督促情況
(一)省審計廳對我市2009年度本級財政決算《審計報告》下達后,按照領導的指示精神,我們認真組織整改工作,將審計反映的問題,逐一分解落實到處室,責任到人,并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對審計反映出來的問題逐一進行了認真研究,切實落實整改。另外,為了充分利用審計成果,切實提高依法理財水平,我們還督促各相關業務處室制定長效管理措施,避免檢查出來的問題再次發生。同時,我們對審計建議也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采納,督促各相關處室采取切實措施,在樹立依法行政意識,規范財政行為;加強預算分配管理,建立預算編制管理體系;大力推進財政政務公開,提高財政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績效評價體系,推進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積極深化和完善財政財務管理,不斷提高預算執行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做出改進。審計問題整改落實督促率100%。
(二)市審計局于2009年對我局2008年市級預算執行及其他收入情況進行了就地審計,并下達了《審計報告》。我們根據局領導要求,和局各處室密切配合,對審計出的問題逐一認真落實,并幫助有問題的處室制定整改措施,加強整改。在工作中,我們始終堅持認真負責的態度,按照標本兼治,規范管理的原則,舉一反三。對容易產生漏洞的地方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及時制定內部控制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對審計后仍然還存在的問題,及時督促有問題的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整改到位,并責任到人。審計問題整改落實督促率100%。
四、財政與編制政務公開綜合協調工作完成情況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對財政與編制政務公開的要求,我們和市編辦等相關單位一起自今年4月份開始,組織和開展了全市財政與編制政務公開工作。這項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責任大。在市委市政府和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我們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狠抓工作落實,較圓滿地完成全市財政政務公開工作任務,截至12月底,全市上網公開財政資金393項,公開資金總額272109.87萬元,擴大上網公開資金127項,金額150925.07萬元。公開的專項資金中,到人(戶)資金196項,戶數3545029戶,金額116286.18萬元;到項目資金137項,項目數2950個,金額52731萬元;上網公開轉移支付資金135項,公開資金總額62155.62萬元;上網公開部門預算單位425家,公開資金總額2184.23萬元,超范圍公開265家。全市設立免費查詢點172個;按期回復群眾網上咨詢、投訴和建議100條。在省財政與編制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組織的考核中被評為優秀。
五、服務單位滿意率情況
服務單位滿意率在95%以上。
六、督辦件按時辦結率、群眾來信來訪回復率完成情況
2010年接到群眾舉報一件,我們及時轉交有關部門進行了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反饋給舉報人。督辦件按時辦結率和群眾來信來訪回復率100%。
七、依法行政、廉政建設、綜合治理、政務公開、財政信息、文明創建、干部隊伍建設等工作完成情況
2010年我們狠抓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設,把綜合治理、政務公開、財政信息、文明創建、干部隊伍建設等工作當作頭等大事來抓。
一是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嚴格按照“廉潔從政行為規范”、“五不許”等各項文件精神開展監督工作。在監督檢查中,堅持持證檢查,依法行政,清政廉潔,秉公執法,不以權謀劃私。
二是認真開展文明創建活動,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局黨組關于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的要求,我們認真開展優質規范服務,努力創建文明窗口形象,杜絕了”臉難看、門難進、事難辦”行為。同時,我們不斷加強處室內部建設,廣泛開展了理想信念、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以及廉政勤政等教育活動,掀起了“比學習、比貢獻”的熱潮,使我處形成了一個團結協作、務實高效的戰斗團體,營造出了良好的處室工作環境。
三是加強法規制度建設,制定并下發了《*市財政政務公開工作實施方案》、《*市財政政務公開暫行規定》,擬定了《賬戶管理辦法》。
關鍵詞:村級,經濟責任審計
近年來,審計機關不斷拓寬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從已經普及至縣、鄉鎮一級,又延伸至加強對村干部參與農村經濟活動的監督與約束上,積極推行村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需引起重視并加以解決。一、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基礎薄弱。一是賬簿登記不規范,賬賬、賬表不符。二是原始憑證要素不符,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金額不符或沒有原始憑證。三是賬目混亂,無依據進行賬記調整。
(二)財政財務核算不規范。一是違規收費時有發生,違規收入不入賬形成賬外收入。二是賬外列支、白條支出較為普遍。三是往來款項不及時清理,導致往來戶頭多,且往來單位金額不一致。
(三)擠占挪用專用資金。一是一些村委將上級撥入的扶貧款、專項資金不單獨核算。二是征地補償費未實行專戶管理且使用不規范。三是改制企業上繳的凈資產及剝離資金未及時上繳市級財政專戶。
(四)資產管理不到位。一是少數集體資產長期游離賬外,存在管理風險。二是建設工程管理及核算不規范,手續不全,未經審計便自行結算。三是固定資產核算不合規,存在不入賬和報廢銷賬。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財經法規知識宣傳學習不到位,領導干部法制觀念不強。一些村干部平時不注重對財經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學習,自身缺乏財經知識和基本的財務知識,對一些違規違紀問題認識不夠,管理職能、服務職能和工作職責沒有充分發揮。造成違反程序行事、不經批準擅自處置資產;亂收費、亂攤派;在資金管理和運用方面存在擠占挪用或滯留專項資金、賬外設賬等現象。
(二) 財政財務管理水平不高,財務人員責任心不強。少數村級財務人員的財經法規意識淡薄,對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意識不強,往往是被動的做賬、做報表,村干部叫怎么做就怎么做,對于一些明知是不符合財經法規的不加以制止,做“好好先生”,未能真正履行財務監督職責。畢業論文,村級。以致會計基礎工作薄弱,會計核算不規范,隨意性較大;納稅意識薄弱,對取得的資產出租收入從不繳納有關稅費。畢業論文,村級。
(三)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監督制約機制乏力。一是一些村部財務管理不規范,不能有效控制財務收支。會計憑證的填制缺乏合理有效的原始憑證支持;重大事項沒有實行集體審批決策;工作人員調離崗位也不及時辦理清點、交接手續等。二是雖然建立了規章制度,但有章不循,如業務招待費,有關部門三令五申嚴格控制招待費,但在執行過程仍然超范圍超標準列支。三是資產不實,資產管理混亂。添置的固定資產入賬不及時,未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盤點,時常出現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的混亂狀態。少數單位的資產長期游離在賬外,對外長期投資的本息未按規定收回,一些應收未收的資產未及時催收,由于人動,極易造成“人走賬不清”,“新官不理舊賬”。
三、建議及對策
(一)強化學習,不斷增強財經法紀意識。對于存在的問題,整改得到不到位,是否還會復發,其執行在于業務人員,但關鍵還是看領導認識到位不到位,貫徹有力不有力,因此必須扎實開展領導干部財經法紀教育。村級領導干部應自覺加強財經法規的學習,增強財務管理意識,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改進和提高財務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財務人員應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自身素質,強化財經法規意識,增強依法理財能力。另外,會計管理部門在會計業務培訓過程中要加強業務指導,并對普遍存在的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教育,加強財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履行法定監督職責,促進和規范財務收支行為。
(二)加強監督,規范內部財務行為。應全面清理整頓原有的各項內控制度,找準失控環節,明確自控重點,培育自我約束自控能力。畢業論文,村級。畢業論文,村級。特別是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規范建設程序,工程款支付和核算。畢業論文,村級。加強財務安全管理,確定財務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畢業論文,村級。專項資金切實做到專戶核算,專款專用,杜絕擠占挪用,保障財政專項資金安全,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另外,建議各鄉鎮有關部門加強對村級日常經費支出的合理、合法進行監督,特別是對工程項目管理,固定資產采購等方面,對監督結果在村級范圍內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三)培植財源,從嚴控制政府性負債。一方面各鄉鎮應適應經濟形勢,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結合各鄉鎮實際,因地制宜,挖掘傳統產業,發展特色產業,調整產業結構,加快發展農村經濟,不斷壯大農村經濟,努力實現富民、富村、富鄉的目標。另一方面要做好節流工作,正確處理好負債與建設的關系,應合理安排制訂建設計劃,不能通過加重農民負擔和增加鄉村負債搞建設,更不能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
(四)健全監管,注重審計成果轉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情況如何,是衡量這項工作成敗的關鍵。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審計成果,將執行財經法紀工作的好壞,作為考核任用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鄉級干部管理部門應根據審計結果報告所列問題,與被審計的村干部進行談話,予以誡勉,督促整改。切實規范和制約村級領導干部的權力運行,全面推進政務公開、村務公開、黨務公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各項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