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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垃圾郵件的法律定位
垃圾郵件已經成為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在互聯網上出現的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國外與網絡廣告相關的大量法律,都集中在垃圾郵件領域。我國尚沒有打擊垃圾郵件的明確法律規定,從而造成了垃圾郵件的概念不明確,與正常的電子郵件營銷相混淆。電子郵件營銷的規范發展首先必須與垃圾郵件劃清界限,這就需要立法明確垃圾郵件的概念和范圍。
對于垃圾郵件的定義,在整個世界范圍內還存在有爭議。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采取“Opt-in”直譯為“選擇性加入”,這是一種最簡單的用戶許可方式,即用戶主動輸入自己的Email地址,加入到一個郵件列表中。“Opt-in”通常又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用戶在網頁上的訂閱框中輸入自己的郵件地址之后,網站無需給予Email通知,是否加入成功要等正常收到郵件列表的內容才知道;另一種是在用戶輸入Email地址并點擊“確認”之后,網站會立即發出一封郵件通知給用戶,如果用戶不想訂閱,或者并不是自己訂閱的(比如他人輸入郵件地址錯誤或者惡作劇),可以按照確認郵件里的說明來退出列表,可能是點擊某個URL,或者是回復確認郵件來完成。
“Opt-in”觀點之下,垃圾郵件認定的決定權在消費者手里,企業和商家直到得到你同意才被允許發送郵件給你。未經請求所發送的郵件就為垃圾郵件,業內大部分是采取的這種觀點。
第二、采取“Opt-out”觀點:“Opt-out”直譯為“選擇性退出”,我們形象地稱為“自愿退出”郵件列表。要加入郵件列表,卻使用“退出”的字眼,這本身就有點奇怪,這出從字面意思即可看出使用“Opt-out”的用戶許可方式顯得不正規。“Opt-out”的基本方法是這樣的:網站將自行收集來的用戶Email地址加入某個郵件列表,然后在未經用戶許可的情況下,向列表中的用戶發送郵件內容,郵件中有退訂方式,如果不喜歡,允許用戶自己退出“Opt-out”的操作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有些網站會在將用戶加入之后向用戶發一封Email,告訴他已經被加入郵件列表。
“Opt-out”觀點之下,接受郵件的選擇權在選擇權在商人手里,市場商人可以一直發垃圾郵件給你,直到你要求停止發送。這種理論之下的垃圾郵件的范圍將會大大縮減。
我國制定相關反垃圾郵件的法律,應該采取何種觀念適宜呢?我國從立法到實踐應該堅定的采取“Opt-in”的觀點來定位垃圾郵件。原因如下:(1)從立法的目的出發。制定反垃圾郵件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護消費者及相關網絡服務商的財產權及消費者的通信自由權。從美國、日本到歐盟的立法都以此為出發點。大量的垃圾郵件給消費者及相關網絡服務商的財產權帶來了極大的損害。在收大未經請求的、無用的郵件時,收件人及ISP會花費較多的時間來下載、清除,同時會浪費大量的金錢。歐盟最近公布的一個調查報告《未經許可的商業信件和數據保護》顯示,“如果再不對未經許可發送的商業信件(一般稱為垃圾郵件)予以控制,不出多久,所有互聯網用戶的郵箱就會被這些垃圾信息填滿。拋開這些不請自來的垃圾郵件給人產帶來的憤慨不說,單是下載它們所花費的上網費和電話費就將花費全球網民94億美元”。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觀點,就置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于不顧,把商家利益放到首位,大量的垃圾郵件必將充斥消費者的郵箱,廣大消費者及相關網絡服務商的財產權利仍然不法得到保護。(2)從垃圾郵件產生的根源來看。1994年的綠卡事件,是垃圾郵件的起源。美國一對律師夫婦,在國際互聯網上大量散發一條內容相同的虛假廣告,稱他們可以幫助新移民申請綠卡,成功率達到100%。綠卡事件引起了網民的極大憤慨,這種憤怒主要不是針對假廣告,而是沖著這對律師夫婦胡亂發送垃圾郵件。從此垃圾郵件登上了互聯網的歷史舞臺。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觀點,實際上就是認為1994年的綠卡事件根本就不是垃圾郵件,也就是否認了目前我們郵箱中90%以上的垃圾郵件不是“垃圾郵件”,也就沒有治理的必要。(3)從反垃圾郵件的法律救濟來看。立法打擊垃圾郵件,必定會賦予消費者反垃圾郵件的法律救濟手段。無論哪一種法律救濟手段,都必須重證據。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觀點,選擇權在商家手中,就必然帶來消費者舉證的困難,不利于打擊垃圾郵件。因此,我國在目前這個階段為了更好地打擊垃圾郵件,應該采取“Opt-in”觀點,消費者利益優先。垃圾郵件即未經請求大量發送的電子郵件。這樣才能讓電子郵件營銷回歸到許可營銷上來.
二、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
在電子郵件營銷中必然用到大量的個人電子郵件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屬于個人資料的一種,在使用中又要強調保護個人人格權,問題就在于這種利用應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之內。在網絡環境下,計算機、網絡技術等現代通信技術的發展為商家合法或非法收集、復制個人資料以及將收集來的個人資料加以商業化利用提供了非常方便的條件。因此使得個人郵件地址的法律保護問題變得更為突出。據有關媒體報道,大量的個人電子郵件地址在被作為商品在網上被叫賣。我國尚沒有相關法律出臺,僅有《民法通則》對隱私權的籠統性規定。而對于個人郵件地址的保護并不局限于隱私權的保護。
個人郵件地址的法律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應該置于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規定之下。在不少國家都有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相關規定,象我國臺灣地區就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等。
對于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規定至少應該包括個人資料的不當利用、收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則、收集和利用的規則三個方面。
1、個人資料的不當利用
法律應該明確規定哪些行為屬于個人資料的不正當利用。一般來說,對個人資料的不當利用主要有下列情形:(1)未經當事人知曉或同意收集個人資料。(2)個人數據二次開發利用。商家利用自己所收集掌握的個人資料建立起種種類型的資料庫,從中分析出一些個人并未透露的信息,進而指導其營銷戰略。(3)個人數據交易。個人數據交易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商家之間相互交換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者說是與合作伙伴共享信息。這種共享使個人數據用于交易以外的目的,使個人數據有可能被更多的商家知曉和利用,無異于變相侵害個人隱私。另一種是將個人數據作為“信息產品”銷售于第三人或轉讓給他人使用,第三人可能用于其他目的。由于將個人資料商品化,這是對個人隱私侵犯最為嚴重的一種侵權行為。在電子郵件營銷中,這是最典型的個人資料的不當利用,將電子郵件地址以商品的行為轉讓他人。
2、個人資料收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則
個人資料收集和使用規范相當復雜,在網絡環境下已經成為一個世界性的課題。我國目前漢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一些國際組織的提出了的相關建設性的基本原則,如經合組織1980年頒布的《隱私保護和個人資料跨界流通的指南》。其中一些基本原則,值得我們借鑒和參照。
《隱私保護和個人資料跨界流通的指南》確立的要求成員國在保護個人資料方面遵循的8項原則是:(1)收集限制原則。個人資料收集應存在限制,獲得資料的手段必須合法和公平,且需經資料享有人知曉或同意。(2)資料定性原則。個人資料應當與使用的目的有關,且適用于該目的的資料應當正確、完全、有效。(3)目的特定化原則。資料收集的目的應當在收集時確定,隨后的使用限制在該目的的實現,或者用于其他與該目的不相沖突的目的和每次目的的實現。(4)使用限制原則。個人資料為不得被公開、被利用于或被使用于超出根據前項原則確定的目的,除非資料主體同意或法律有如此的授權。(5)安全原則。個人資料應當得到安全保護,防止丟失或未經授權的接觸、毀壞、使用、修改或公開。(6)開放原則。應當存在有關個人資料的開發、實踐和操作規則的公開政策。應當存在有關個人資料的開發、實踐和操作規則的公開政策。應當提供現實可行的手段證實個人資料的存在和性質、被使用的目的以及資料持有人身份和住址。(7)個人參與原則。個人有以下權利:要求資料持有人或其他什么人確認資料持有人是否持有有關資料;在合理的時間內、以不過分的費用(如果有的話)、以合理的方式、以可辯識的形式向個人通告與他有關的信息;如果上述兩項要求被拒絕,那么可要求說明理由且對拒絕可以提出反對意見;對有關他的資料正當性提出質疑;如果正確,可刪除、校正、完善或修改該資料。(8)可解釋原則。資料持有人應當對是否遵守了上述原則做出說明。
[關鍵詞]旅游業;跨越式發展;西部地區
跨越式發展是西部旅游業發展的模式選擇,其含義主要是指發展速度快,要大步前進,而不是小步跟進,在短時間內,確立旅游產業的主導產業地位。從實踐看,這一模式具有可行性和現實意義。例如,在90年代以前,云南省還是一個旅游基礎設施落后、旅游產業規模弱小的邊疆省份,而在“九五”前4年,云南省國際旅游收入年均增長速度超過20%,大大高于全國12.7%的年均增長速度。截止到1999年底,云南省接待海外旅游者人數居全國第6位,旅游外匯收入居全國第7位,擁有涉外旅游飯店數居全國第2位。旅游業已成為有力促進云南省社會經濟全面發展和快速增長的主導產業,90年代云南省旅游業所走的就是一條跨越式發展的道路。
西部大開發的實施給西部旅游業跨越式發展帶來了發展契機,促進了旅游業在西部經濟中戰略地位的形成,但是,西部旅游業要實現跨越式增長必須首先克服制約具增長起步的障礙因素,為此需要政府采取具有針對性的戰略舉措。
一、西部旅游產業跨越式發展所面臨的主要障礙
(一)觀念滯后
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實現西部旅游業的跨越式發展,必然要實現旅游要素產權主體、市場交易主體和開發經營方式的多元化,這決定了西部旅游業首先要進行觀念的創新。
西部旅游業目前高成本低效率的開發模式是與陳舊的旅游業發展觀、資源觀密切相聯的。目前西部地區旅游業發展仍在走與東部地區旅游業“同構化”的道路,照搬東部的經驗,尚未挖掘西部特色,走出一條新路子。
西部旅游業觀念陳舊的原因在于,西部經濟發展落后,西部地區國有經濟改革進程普遍慢于東部沿海地區,國有經濟比重高于全國平均水平。西部旅游業跨越式發展必然要求觀念和思想的大解放,摒棄傳統的思維定勢,突破傳統的觀念障礙。
(二)體制創新不足
面對開放、多元化、競爭日趨激烈的環境,西部旅游業跨越式發展要求微觀和宏觀的管理體制盡快實現制度創新,扭轉經濟、社會效益不高的局面,但目前旅游業體制創新的步伐緩慢。
在企業制度方面,公司治理結構仍有待確立,一些旅游企業雖然在名義上按照現代公司結構模式建立了管理組織結構,但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并未發揮組織功效,反而增加了機構數量,降低了管理效率,“一言堂”現象仍是國有及國有控股旅游企業的頑疾。
在旅游管理體制方面,盡管經過一系列的改革,政府管理機構雖然有所精簡和調整,但離政府主導型旅游發展戰略對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尚有較大差距。表現在:在決策方面,一些旅游管理部門延用計劃經濟下高度集權的領導模式,由長官意志代替企業行為,由行政命令代替市場規律,導致決策失誤;在市場參與方面,一些政府投資興辦并管理的旅游企業仍受到政府種種保護,導致了旅游業的壟斷經營和不公平競爭,降低了旅游資源配置效率;在市場管理方面,政府部門無法有效地對旅游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的監控,致使欺客、“宰客”的現象仍大量發生,使得一些外地游客視西部一些名勝游覽線路為“畏途”,最終放棄旅游計劃。
(三)基礎設施建設滯后
良好的旅游基礎設施是旅游產業發展的物質基礎,因為旅游景觀的吸引力不僅來自于其本身的旅游美學價值,也來自于其可進入性。建國50余年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后,西部地區極為落后的基礎設施狀況有了明顯的改善,但與旅游產業蓬勃發展的要求相比差距仍然很大。以陜西省為例,陜西省內鐵路營業里程平均每平方公里0.013公里,低于湖北、河南等中部相鄰省份,貫通南北的干線鐵路還沒有打通,一些鐵路長期處于超飽和狀態。陜西公路網不完善,全省公路密度只有21公里/百平方公里,平均密度比東部少13公里。西安與周邊城市,如太原、武漢、重慶、成都、銀川等之間的公路交通大通道還未形成。全省高等級公路只有332公里,二級公路2469公里,全國排名24位,上述狀況嚴重制約了陜西實現旅游強省的戰略目標。而西部其它一些省份的情況甚至更差,如甘肅敦煌這一世界知名的景點就囚交通小便而使旅游經濟效益受到嚴重影響。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的主要原因在于西部目前尚未建立多元化的旅游基礎設施投資渠道,投資嚴重依賴政府。
(四)產品結構單一化
西部地區旅游資源具有突出的多元化特點,具有開發多元旅游產品得天獨厚的條件,西部有青藏高原、九寨溝、峨眉山、黃河壺口瀑布、天山天池、祁連山冰川等著名天然旅游資源;更有以都江堰、秦兵馬俑、麗江古城、塔爾寺和布達拉宮為代表的世界級人文旅游資源。但西部地區對旅游資源開發利用非常不足。在東部地區,旅游業已形成了觀光旅游、度假旅游產品和特種旅游產品并存的多元化產品供給結構,而西部旅游的產品仍以觀光旅游產品為主。即使在觀光旅游產品中也仍存在著大量的重復現象,以相互簡單模仿為基本特征的“塑像熱”、“造廟熱”、“仿古一條街熱”、“人造景觀熱”輪番出現,致使旅游產品間的特色無法形成互補效應,產品的市場吸引力在相互抵消中下降。在激烈的國際和國內競爭中,西部資源優勢被開發不足的劣勢所抵消。1999年,西部12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國際旅游的總收入為13.589億美元,僅占當年全國國際旅游收入的9.6%,只相當于廣東省國際旅游收入的41%,北京市的54%。
綜上所述,西部地區旅游產業實現跨越式發展必須克服上述4個主要障礙,克服這些障礙,并非一蹴而就。因此,一方面,我們必須防止在發展規劃中對旅游產業發展的速度、規模及作用的過高預期,避免因為盲目地“上項目”、“輔攤子”而造成的資源浪費;另一方面,應充分認識到旅游產業對西部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充分認識旅游業發展在西部中的重要地位,克服障礙因素,積極促進西部地區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
二、實現西部地區旅游業跨越式發展的對策
(一)樹立市場化、協調化、可持續發展的觀念
在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旅游業依靠優惠政策,依托國際市場,迅速得到了發展,因此,旅游業是我國市場化、國際化程度最高的產業之一。但是,在西部旅游業發展中,應當反對兩種錯誤的觀念;一是由于西部經濟發展落后,計劃經濟思想影響大,因此,在旅游業發展中存在著普遍的依賴政府的思想。二是對旅游市場發展中出現的市場失靈問題認識不清,存在著盲目市場化思想。為此,應當堅持走市場化道路的同時,探索西部旅游業市場化發展特殊路徑,綜合運用政府職能及市場機制,解決旅游市場的市場失靈問題,促進旅游業在西部的快速發展。
地區間的不協調性是包括東部和西部在內的全國旅游業發展面臨的一個較大問題。因此,西部在發展旅游業時,應當發揮自身比較優勢,在與東部的旅游資源與產品的互補性開發和利用中實現與東部的互動式協調發展,進而促進自身和全國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由于一些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思想的影響,西部落后地區極易在“旅游扶貧”的名義下放任竭澤而漁的開發行為,進而造成地區經濟“資源空心化”現象。國家環保總局調查報告指出,我國西部地區生態環境呈現功能性紊亂,因生態破壞造成的直接損失相當于同期GDP的13%,間接和潛在損失則更大。旅游產業曾普遍被當作一種“無煙工業”,但在我國旅游業發展僅僅20余年的時間里,就產生了相當多的“旅游公害”,不僅危及自身發展,也產生了極大的負面效應,這種現象在西部地區尤為突出。因此,在西部旅游開發中,應特別強調對開發對象的選擇,開發程度的控制及開發過程的監督,以防止旅游開發中出現對象錯位和程度失控現象。
(二)建立面向市場、強調效率的管理體制,實現制度創新
1.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進一步提高旅游企業的科學管理水平。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突出優點在于企業產權明晰,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與管理層的責、權、利明確,在權力的行使上相互制衡,形成有效的閉環制約和多元激勵機制。因此它對解決我國旅游企業、旅游企業集團中依然存在的“領導一言堂”、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增值緩慢等傳統弊病富于針對性和有效性。貫徹實施現代企業制度能夠使旅游企業在制度上實現創新,從市場中獲得效益。同時,旅游企業進一步發展的規模化與集中化也必須與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相同步方能取得目標效果。
2.進一步打破政企不分,條塊分割的舊體制,建立高效的旅游行業管理體制。旅游業是由核心旅游業和輔助旅游業構成的綜合性產業,要實現高效持續的協調發展必須有賴于一個高效的管理部門運用市場化手段對其進行整體規劃、規范、指導和控制。這就要求管理部門承擔相應的職責,改變管理職能扭曲的現實狀況。
在資源配置方面,旅游產業發展要提高可持續性、均衡性和集中度,就要求打破行業、地區的限制,以實現旅游資源的區位優勢互補和產業間及地區間優化配置。這在各級政府主宰資源配置權的前提下是無法實現的。因此,政府退出資源配置者的地位是整個旅游資源配置方式優化的前提。
在產業管理方面,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跨地區、跨部門的旅游資源配置活動日益增加,旅游經濟管理應走出以條塊分割、政企不分為基本特征的傳統部門管理模式,過渡到產權明晰、職責明確的產業管理模式中。西部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通過制定旅游產業政策,提供信息引導,編制行政法規,規范旅游市場秩序,協調針對旅游產業的各種行政、法律和經濟管理手段的實施,來保證旅游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公平性和可持續性。所以,我們所強調的加強旅游產業管理,既非政府主管部門的“無為而治”,也非政府主管部門的“過多干預”,而是政府部門應當行使自身應有的產業管理職能。從這個意義上講,西部旅游產業管理體制的創新是實現旅游產業發展戰略目標的前提條件。
(三)拓寬多元化投資渠道,加快旅游基礎設施建設
加快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拓寬基礎設施的投資渠道是當務之急,為此,可以考慮以下一些方式:一是政府可以進一步加大對西部的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一方面可以促進包括旅游業在內的西部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可以拉動內需,加速經濟增長。二是可以采用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給方式,在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上向社會全面開放,吸引社會資金進入。三是向外資進入西部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優惠政策和良好的行政服務,吸引外資進入。為此,西部資本市場的建設、金融工具的創新(如發行西部旅游建設債券、西部旅游企業債券、西部旅游建設投資基金等)和融資方式的改進(如采用BOT等方式)等是首先應采取的舉措。
(四)突出資源特色優勢,實現旅游產品多元化
具有“世界歷史文明博物館”、“世界民族文化博物館”、“世界天然博物館”等眾多美譽的西部地區蘊含著極其豐富的旅游資源,悠久的古代文化、奇特的民族風情、多彩的自然風光為西部地區旅游業依據優勢資源發展特色產品創造了優越的前提條件。
旅游產業是典型的特色經濟,西部地區應當隨著國內旅游需求的逐漸成熟,個性化、多元化趨勢的逐漸形成,針對不同細分市場,根據自身資源條件,設計、開發和銷售具備比較優勢、自身特色鮮明的旅游產品,在體現特色中實現產品多元化,在體現特色中實現與東部地區的互補效應,為實現跨地區旅游經濟體系的“點線”聯合、客源分享、聯合促銷等創造條件。實現產品的多元化的同時,要努力提高旅游產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實現產品的綠色化、精品化,優化西部旅游產品結構并提高西部旅游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努力再開發出像“秦兵馬俑”、“九寨溝”這樣具有世界影響的旅游絕品來,鑄造出21世紀西部旅游業輝煌發展的燦爛明天。
參考文獻:
[1]李樹民.西部旅游業實現跨越式發展的可行性分析[J].西北大學學報(哲學與社會科學報),2001,(3):22—27.
1.1中國綠色建筑基礎研究起步晚于國際15年。因為快速城市化發展,房地產發展特點是:建筑量大質低、區域差異大、制度體系不完善、人們的綠色環保觀念欠缺等多方面特殊的國情,中國在發展綠色建筑的過程中遇到比發達國家更多的困難。
影響綠色建筑發展的問題為觀念問題、技術問題和制度體系三大類,
在綠色建筑起步階段,以政府的制度要素和產業技術要素是綠色建筑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而開發商的認識、大眾的綠色建筑消費需求、設計機構的綠色建筑設計能力、綠色建筑的初成本投資等形成第二層次的制約因素群,這些制約在當前已經初步顯示發展綠色建筑面對的主要障礙。
無論是消費者還是開發商關注的都是短期效益。當前,綠色建筑運動倡導的許多原則,都與中國常規傳統基本邏輯和判斷相左,一些消極的傳統觀念不可避免成為制約綠色建筑啟動發展的首要問題。針對這樣一個觀念的問題,政府首先要轉變執政觀念,并要通過教育、政策引導和激勵制度三方面帶動市場去接受這個觀念,形成有利于綠色建筑發展的良性市場環境和機制。相對技術問題而言比較容易些,隨著機制的完善,技術及跟進服務順理成章也就不成問題了。
1.2中國綠色建筑運動相對國際來說要晚15-20年。目前我國的綠色建筑標準體系由國家標準、行業協會標準和地方標準三個層次構成。國家級標準對全國的建設都具有約束力,影響面廣,但受到地區發展不平衡、區域差異明顯等因素的制約,標準的編制特征傾向于一種原則性的粗曠要求;行業協會標準雖然沒有政府推動的力度,但更為靈活,可以提出相對高起點的要求,同時與企業、市場的聯系也更為廣泛,有利于發揮其在實際操作方面的影響力;地方標準是貫徹國家標準的重要一環,將國家標準的原則性要求變為可操作的、具有地方針對性、建筑類型針對性的細則,從而有利于發揮國家標準的作用,但是,由于地域的差別地方標準編制水平參差不齊。
從2001年開始建設部啟動研究綠色建筑以來。到2006年已陸續相關標準和研究成果,如:
2001年5月,建設部《綠色生態住宅小區建設要點與技術導則》。
2003年,中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推出了《中國生態住宅技術評估手冊》。
2003年12月,國家科技部立項,由清華大學、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等9家推出了《綠色奧運建筑評估體系》。
2005年1月,建設部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商品住宅性能評定方法和指標體系》。
2006年3月,建設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同年10月,建設部和科技部共同頒布了《綠色建筑技術導則》,明確了發展綠色建筑的原則和技術要求。
2007年7月,國家環保局公布《綠色生態環保標志認證標準(生態住宅)》
1.3中國綠色節能建筑標準體制建設存在較大問題。據有關調查顯示,中國綠色節能相關標準法律八成未能實效落實,節能領域更甚。具體從相關制度建設方面分析,有以下存在問題:
基本法規缺乏配套執行力支持。當前中國的綠色建筑標準,作為基本法律,常常只有一般原則規定,缺乏實施技術細則,對建筑實施綠色節能難以起到實際作用;同時,一些建筑綠色節能標準,相應的法律效力太低,執行不力,多數地方省市大都采取敷衍應付的態度。與國外相比差距較大,國外特別歐美總體特點是層次高、執法主體明確,規范配套、細密,獎懲井重,執行認真。這正是目前中國標準規范所欠缺的。因此,要建立以中央或行業社團組織強有力地抓綠色建筑節能配套基本法規建設,才能為綠色節能建筑的推動建立良好的基礎條件。
二、現狀及問題
歸納起來,當前中國綠色建筑運動推進主要存在下列問題:
1、缺乏綠色建筑的緊迫意識和知識
2、缺乏強有力的激勵政策和行政監管法律法規
3、缺乏有效的新技術推廣交流示范平臺
4、缺乏完整系統的標準規范體系,尤其是缺少實施細則
在制度執行思路上,當前我國綠色建筑制度的執行手段仍然過分依賴行政強制性推動,沒有很好發揮制度監管和引導性作用。由于我國特殊的文化傳統和國情背景,政府在許多方面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綠色建筑的發展過程中,這種主導性作用依然非常明顯,消費者的意向、地產開發機構的決策,甚至技術的產業化發展都與政府的政策導向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政策和制度是當前中國綠色建筑發展在操作層面上,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
下列一組數據說明推行綠色建筑的主要障礙的表現:
?開發商對綠色建筑缺乏認識的占9.46%
?大眾的綠色建筑消費需求不旺盛的占9.91%
?政府的政策導向不力的占29.28%
?建筑師和工程師不熟悉綠色建筑的設計的占8.56%
?施工建設單位對綠色建筑的實現存在困難的占4.05%
?綠色建筑的初期投資太大”的占9.91%
?綠色建筑技術、產品還不成熟的占19.82%
?綠色建筑的長期經濟效益目前看來并不明顯的占9.01%
其中,“政府的政策導向不力”是當前中國綠色建筑發展的主要障礙,政府在綠色建筑發展初期的不作為,成為大多數人詬病的主要目標。
三、解決途徑
一、知識產權融資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識產權融資是債務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識產權出質,向債權人做出擔保債權實現,獲得貸款的融資方式。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見于:《擔保法》第75條第3款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并簽訂合同,相關本門登記自登記起生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在歐美發達國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國則處于起步階段,《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要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引導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
我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的融資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資產少,無形資產價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銀行和中介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傳統的負面影響,知識產權的未來使用費的風險大,貶值高成為了其擔保的障礙和觀念的誤區,并且法律的相關漏洞使融資得不到保障。在我國,中小企業擁有的專利占總量的65%,新產品占80%,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占GDP(國民生產總值)60%,上繳稅收占稅收總額53%。所以知識產權的融資的市場和機會很多。并且加強知識產權的融資,可以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經營管理的能力,減少政府的負擔,符合我國科教興國的戰略,提高整體對外的競爭力和適應力,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創新能力的增強。
二、我國現存知識產權融資法律規定所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的法律規范不清,權利界定過于籠統
我國雖然有相關的《擔保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的出臺,但是對如《擔保法》:
第七十九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規定過于籠統,對于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其操作的復雜性和風險性并不能完全涵蓋。但對于專利、商標、著作權之間的交叉問題應適用何種法律也沒有完整的規定,質押融資事件中面對復雜問題更無所適從。并且其規范的范圍過于狹窄,沒有商業秘密權,商號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并沒有包括在內,也沒有專門或集合立法,導致很多權利的真空和爭議侵權的產生。還有擔保法與物權法的銜接性較差。如《擔保法》第79條對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物權法》第227條則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從嚴格的語義角度解讀,設立與生效是兩個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兩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適用。
(二)知識產權融資的評估不完善
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的是整個融資擔保的核心和關鍵,知識產權評估的內容包括:所含權利及限制、知識產權的價值、確定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是否明確和規范三個方面,但是由于我國的評估水平較低,標準的不統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又沒有使用不同類型的評估,使得評估并不科學風險的不確定性加大。
(三)知識產權的市場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識產權的擔保價值主要是它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而知識產權本身的變現的難度大,風險和貶值的可能性高,而公開的市場交易規則不規范,其融資成本高。并且專利的時效性使得很多專利可能瀕臨浪費和報銷,而且沒有市場的交易的統一規范,是知識產權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亂,風險上升。還有就是知識產權難以轉化,或轉化條件高,例如專利權很可能依靠大的機器和設備進行,使得成果轉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識產權融資的中小企業和銀行的信息不對稱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身內控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使得銀行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級很低,很多的銀行不敢把錢貸給中小企業,而又缺乏相關的調查和咨詢,雙方的溝通和聯系并不緊密。銀行為了降低風險,會提高融資的門檻和費用,并且對于其的流動性和用途進行細致而有限定性規定,大大影響了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五)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制度混亂
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程序十分復雜,難度極大,有數十個部門進行監管,而且權力過大,費用過高,有些擔保重復,而有些擔保沒有,不允許未來財產和數量浮動的財產作為擔保物,使得登記的難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識產權種類,如專利和商標進行雙重的質押,其流程和所經和部門就更難以操作。加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著作權因交易而移轉或設定質權時,因缺乏公示機制。使情況更加復雜。
(六)知識產權的擔保形式單一
對于專利的有較強的時間性和實用性來說,專利的質押不利于整個專利的使用和專利的升級,其的價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識產權擔保物的擔保價值不完全基于擔保物的轉讓,更多地基于知識產權的預期現金流量;知識產權擔保價值更接近于抵押價值,而非轉讓價值。因此,知識產權質押是值得質疑的。
三、對于知識產權融資解決方法和對策
(一)對于政府未來完善知識產權融資擔保的建議
1.制定詳細全面的法律規范和權利界限明細
首先體現在,對于一些其他的知識產權的抵押擔保,我國也應做出相應規定和規范,例如《商號權抵押登記的暫行管理辦法》、《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擔保條例》。并且統一相關的法律規范和理念確定消除法律之間的不一致和邏輯的不統一。銀監會要盡早制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規章,規定相應監管標準、專門的質量管理要求,設定特定風險容忍度,出臺特別操作規范、明確免責范圍的規定,為銀行貸款提供參考。以及《信托法》對于著作權擔保是否要求登記和私募基金的限制做出新規定。
2.對于地方的試點進行相應的推廣,推出特有的地方模式
對于我國的地方模式,上海,北京,和廣州等地已經對于科技型小企業的融資做出表率,例如展業通將融資限額做出規定,并且鼓勵私募基金和風險投資的加入,政府并且對于企業的資質和相關的資本金做出相關的規定,規定其的用途和貸款的期限,并且鼓勵和接受混合的質押,要求知識產權要有一定比例,使得即使是壞賬,也還有一部分的資產可以得到清償和拍賣。
3.政府政策輔助促進金融機構職能轉變
政府可以成立相關的知識產權的信用管理部門,專門對于知識產權的交易進行處理。對于知識產權進行擔保和風險的分攤,對于銀行可以以一部分的資金進行先期一定比例的擔保,使得銀行沒有后顧之憂,提高銀行的承貸的積極性,政府成為最后的追償人,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人進行追償和訴訟。
4.對于無形資產的登記制度進行簡化,加強電子公示
建立統一的登記制度,去除多個行政部門的登記,效率是融資登記的主要追求的價值,減少多單位的登記也可以減少權力尋租和可能性,對于多個知識產權打包質押于一個單位,減少社會資源浪費。通過電子公示的方式來進行登記的公示,既方便又廉價,可以銀行可以通過電腦就可以進行擔保和相關的查詢,可以提高整體的效率。
(二)對于金融機構的未來改進和完善的建議
1.建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規范和推出鼓勵科技型企業融資的辦法
大力推廣知識產權的證券化的建設,破產隔離制度很好的減少了一部分風險,減少ABS發行的相關費用,對于提高信用評級水平,政府進行擔保和支持,對于SPV,要其資本金要求進行降低,加強對于SPV的監管的控制,發揮知識產權的融資杠桿的作用,提高融資效率,運用公共保險為其未來的使用費作擔保,提高其的信用等級,并且創設獨立知識產權板的方便其上市發行。尤其是倡導知識產權的債劵融資一方面可以減少稅基,有稅盾的功效,與股權相比,不會降低對于公司控制的影響,稀釋股權。
2.制定多層次的估價標準,估價定位科學性
落實國家《關于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與評估管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的通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要加強相關評估業務的準則建設和自律監管,促進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規范執業,進行建立統一而又規范的資產價值評估標準,使銀行敢于向中小企業進行融資,而對于不同的知識產權我們要根據其特點,類型,條件進行不同的評判,不能籠統的歸為一類。做出一手的數據,整理出相關的數據庫,進行數據的資源共享,要對相關的知識產權的評估機構進行管理,頒發相關的資質的證明,構建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師資源管理信息庫可以讓金融機構和權利人清楚明晰的做出選擇。
3.鼓勵多方金融機構的參與,加強風險防范的措施
在鼓勵中小企業融資的同時,還有大力加強保險業的配合和發展,因為知識產權的自身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導致侵權的發生等情況,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訴訟費用和因此耽誤的損失,這也是一種風險分攤的機制,有利于整個的運作。還可以加強仲裁庭等高效的方式解決。
(三)未來對于國際的借鑒和接軌的建議
1.借鑒國外模式,加強無形資產融資管理
國外有100多個國家承認應收賬款的信貸,并且國外的知識產權擔保已經十分傳統,而對于知識產權的界定已經十分明晰,學習國外的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機制來,從而也好和國際接軌,與英美法系的公司學習先進的信用評級、管理理念、設立信托、證券承銷、信用增強、證券管理的方法,以及知識產權的信托和保險等等。例如引進美國業界發展出知識產權融資保證資產收購價格機制和美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主要分為兩大類: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和知識產權侵權保險。
2.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加入國際合約,融入世界
對于國際知識產權的擔保,要認真學習《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公約上相關的條約的規定以及對于trips是關于國際貿易有關的規定,要學會用規則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的利益,對于外國的侵權的現象,要聯系國際知識產權局加以制止,對于同一締約國加以管制和賠償。鼓勵國外的投資公司和基金公司進入,實現資本國際化,從而方便未來企業走向世界,提高企業競爭力。
四、結語
關鍵詞:大學生;互聯網;開放期刊存取
隨著網絡信息時代的發展,人們越來越趨向于依靠網絡搜集信息,雖然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能提供絕大部分的信息,當學者需要獲得更為前端的學科知識時,搜索引擎里含有的信息便顯得較為滯后,學者便會趨向于前端的、先進的論文,以此獲得更多信息。但是,學術期刊的訂閱費急劇增長,同時,訂購的電子期刊由于出版商對其訪問和利用的嚴格控制,使得許多用戶無法利用。于是,就有了開放期刊(OpenAccess)平臺的誕生。大學是科研的重要力量之一。然而大學生經濟水平普遍不高,這就局限了大學生與先進思維和知識的接觸。如果能將開放期刊運用于高校領域,將極大促進我國大學生專業知識的前進。
1概述
本節主要介紹本文涉及到相關核心概念,開放期刊平臺的發展歷程,本文的研究方法,國內外開放期刊的發展情況及兩者之間的對比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幫助讀者對開放期刊平臺有初步的理解。
1.1相關核心概念
開放期刊,英文名為“OpenAccessJournals”,簡稱為OAJ。開放期刊是指作者經過同行評審后公開發表的學術期刊,任何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免費閱讀、下載、復制、散發或者鏈接該類期刊。本文旨在探究開放期刊平臺在大學生群體中的應用前景和相關情況。
1.2研究方法
(1)文獻研究法。利用知網、萬方數據庫等資源檢索與開放期刊平臺相關的論文并應用到論文中。(2)問卷調查法。發放并回收問卷,針對有效數據進行數理統計。(3)思維方法。使用演繹、類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辨想象、分析綜合等方法對需求、實現方法等進行分析,建立與開放期刊平臺相關的知識體系架構。
1.3國內外開放期刊現狀以及對比
本節對國內外的開放期刊平臺發展情況進行比較。(1)國外發展。國外的發展情況如下:截至2010年,DOAJ共收錄OA期刊4953種,其中2014種提供文章層次的瀏覽,共收錄文章384945篇;在OpenDOAR注冊的OA倉庫已達1620個。國內發展情況如下,目前,OA在國內仍處于起步階段。我國被DOAJ收錄的OA期刊僅有14種;而被OpenDOAR注冊的OA倉儲僅有7個。(2)國內外發展對比,見表1。比起國內的OA,國外已經相對成熟各個平臺都有不同的數據整合接口,數據導出格式,內容鏈接等,具有多樣性,可以提供較多的具有不同優勢特征的OA服務。相比于國外,我國的OA開放性差,互動性弱,在數據整合接口、數據導出格式模塊上存在空白。
1.4相關法律法規研究
本節從刑法對著作權的保護、民商法對著作權的保護、法律援助制度三個角度闡釋我國司法機關對著作權的保護情況。
1.4.1民商事方面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修正)》第二章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者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等權利,其中,大學生在文獻上署名以表明身份、修改作品、保護作品完整不被歪曲篡改、將作品復制、向社會有償獲無償發行作品復制件的權利一直受到法律保護。
1.4.2刑事方面我國《刑法》將侵犯知識產權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犯罪類別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中,加大了對于此類犯罪的懲罰力度。侵犯著作權作為一項罪名被刑法明確規定。國家刑事機關可以作為大學生群體的后盾,保護大學生群體的著作權不受侵犯。
1.4.3法律援助制度同時,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也可以幫助保護作者的相關權益。我國設立法律援助制度,給因經濟困難難以負擔訴訟人的公民提供幫助。
2國內開放期刊的發展障礙及發展程度低的原因
本節主要敘述了我國開放期刊平臺發展中可能遇到的障礙,下文從五個個角度對可能遇到的障礙進行敘述。第一,付費機制。目前,期刊的發表大多要求版面費等費用。如果學者被直接開放了,學者很可能有不平衡心理,這種心理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學者將自己的學術期刊共享。然而,OA平臺的龐大性和公益性決定了OA平臺不可能在論文的版權購買上花費太大的經費,學者的不平衡心理、對自身版權的保護心理和平臺的特性構成了一組很難解決的矛盾。第二,成果認證。很多人的目的是工作上的評級晉升,而受到高校、行政機關等機關認可的發表刊物主要為知網等期刊,在開放期刊平臺上發表的并不被認可,因此,很多以評級晉升為目的而的人在開放期刊平臺上的積極性并不高。第三,發展經費。平臺運行所需要的服務器、大型數據庫的建立、平臺數據的運維更新等都需要大量的財力支持,但平臺的公益性決定了平臺不可能有長期、大量的經濟來源。第四,國內認知、認可程度低。開放存取期刊平臺社會認知度和認可度還處于比較低的水平,同時國內法律也沒有明確界定開放存取期刊版權合理使用問題。現在國內比較有影響的組織機構只有中國科技論文在線、Socolar、中國科學院科技期刊開放存取平臺等,只有極少數圖書館開設了開放存取系統。第五,沒有成熟的商業模式。世界各國都在研究探索開放存取期刊平臺的商業發展模式,但是各國學術環境各有不同,學術研究范圍廣,且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種商業模式可以在全球范圍內進行推廣。
3開放期刊平臺對大學生學術交流的作用
開放期刊平臺可以為大學生的學術交流提供便利,借助于該平臺,大學生和大學生之間、大學生和高層次的學者之間可以進行學術交流,互相提高。第一,學生和學生之間的學術交流。該平臺可以提供留言平臺,通過該留言平臺,大學生之間可以自由地留言以表達自己對某問題的看法,在交流中,大學生可以彌補自己的知識盲區,也可以由此尋找新的方向以研究某問題。第二,學生和更高層次學者之間的學術交流。在上文提到的流言平臺中,參與學術問題討論的人中不僅可以包括學生,也可以包括其他更高層次的學者,他們可以幫助解決學生困擾良多的學術問題,同時,大學生對新興事物的強大接受能力和敢想敢做的精神也能夠給學者一定的啟發。
4開放期刊平臺對學術交流體系中大學生群體的影響
本節從障礙排除和促進取得學術認可兩個角度分析開放期刊平臺大學生群體的影響。第一,障礙排除。大學生群體作為科研力量的未來主力軍,是學術研究的重要組成元素之一,對大學生群體而言,開放期刊出版意味著價格障礙和許可障礙的排除,這種方式將極大滿足大學生作為讀者的需求。第二,促進取得學術認可。大學生群體也可以作為作者,其發表文獻的目的并不是單純為了經濟報酬,更重要的是嘗試獲取學術認可。而文獻的引用、閱讀、下載數量直接關系到一個作者的學術影響力,如果大學生將論文在開放期刊中,其閱讀量、點擊量、下載量會獲取長期性的上升。
5問卷調查研究
本文采用問卷星進行發放和回收調查問卷。回收調查問卷后使用辦公軟件EXCEL中的對數據進行分析和可視化等工作。共回收問卷824份。
5.1問卷主要內容
(1)專業偏向。(2)年級。(3)是否了解開放期刊。(4)如果有開放期刊網站供免費下載論文是否會去下載。(5)想從開放存取期刊中獲得哪些信息。(6)對開放期刊平臺中論文的內容需求。(7)對開放存取期刊平臺的意見。
5.2問卷統計分析
下文從一維統計到二維碰撞對問卷進行數理統計分析,并將分析結果以餅圖的方式呈現。(1)對開放期刊的了解程度,見表2。(3)各個年級對開放期刊平臺的了解程度,見表4及圖1。(4)各個年級希望從開放期刊平臺得到的信息比較,見表5及圖2。(5)各個年級對開放期刊平臺的相應程度,見表6及圖3。
6研究結果分析及建議
本節借助辦公軟件Excel以及問卷星內部分析功能使用數理統計的方式針對問卷調查進行統計分析,并以文字的方式對分析結果進行闡述。第一,在大學生群體中,還是只有極少數人對開放期刊有所了解,同時,上文又有提到,我國的開放期刊平臺發展較之國外較為落后,兩個因素可以明確地表明我國大學生群體對OAJ平臺的利用率極低。第二,如果存在開放期刊平臺,絕大多數學生會從中獲取相關文獻因此,開放期刊平臺的缺口是巨大的。第三,大約一半的大學生對自己的專業信息十分關注,其次是感興趣的領域,再次是當前政策以及時事分析。這可以有效的為針對大學生群體的開放存取期刊平臺的發展指出一條明確的道路,促進開放期刊平臺和我國大學生群體的緊密結合,讓開放期刊平臺對學生更加友好。第四,通過對大學生在問卷中提出的建議和意見可以看出:(1)大學生群體對開放期刊非常支持,開放期刊平臺的缺口和發展空間很大。(2)開放期刊平臺的檢索功能需要非常強大,可以提供模糊檢索、同義詞轉換等功能,以便提供一些相對冷門且不易檢索到的知識。(3)開放期刊平臺需要提供方便的下載接口,并提供多樣化的文件格式,如PDF、WORD、CAJ、HTML等文件格式。(4)開放期刊平臺需要做好歸類工作,從專業性、學科性、撰寫人、指導人等多個角度進行分類。(5)針對畢業生群體推送一些與專業相關的文獻,幫助其撰寫畢業論文。并提供一些論文的基礎模板,幫助其對論文框架結構有初步的認識。(6)開放期刊平臺需要及時更新新的文獻,加強文獻庫的建設,增加文獻數量,加大文獻的廣度、深度,提高文獻質量。(7)開放期刊平臺需要開發一個和用戶交互的平臺,以便用戶反饋意見,在用戶的意見反饋中,不斷完善平臺,提高服務能力和用戶體驗。
論文:摘要本文從消費者、經營者和法律制度三個方面進行消費者維權障礙分析,并提出對策和建議,以切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消費者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動力,然而其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濟,將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因而對消費者維權的障礙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和建議顯得十分必要。
一、消費者維權的障礙分析
(一)從消費者來說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其維權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維權意識不足。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然而廣大的消費者對這些法律知之不多,積極主動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還很薄弱,加之消費者長期受中國儒家思想的影響,抱著 “遇事忍為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態,通常會選擇放棄維權。第二,維權成本過高。一是維權所支出的費用、時間、人力、精神損耗等成本過高;二是消費者得到的賠償十分低,我國法律未健全懲罰性賠償制度,使得消費者獲得的賠償十分低,且間接和無形損失得不到賠償,即便是在勝訴的情況下,其賠償金還不足以支付維權費用,消費者往往是“得不償失” 。尤其是在面對小額的爭議時,大部分人會因維權成本過高而放棄維權。
(二)從經營者來說
從經營者的角度來說,消費者維權的障礙主要有:第一,極低的違約成本。我國消費者的維權概率低,不健全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和信用記錄制度等的缺失致使經營者的違約成本十分低,面對此種利益的驅使,經營者毫不猶豫的選擇違約而放棄守法。第二,經營者的強勢地位。經營者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制定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和霸王條款束縛、妨礙消費者依法進行維權,同時經營者故意隱瞞有關商品的信息,使消費者獲得的信息不對稱而不能做出正確的決策。
(三)從法律制度來說
從法律制度的角度來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障礙:第一,小額訴訟制度的缺失,致使消費者只能適用繁瑣的普通訴訟程序,使得救濟總是姍姍來遲而得不到真正的救濟。第二,擇一賠償范圍的限制。我國在“違約—侵權”兩分法民事責任的體系下,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采取的是擇一的方式,這種擇一的方式因賠償范圍的限制會導致消費者的損失無法得到周全的法律救濟。第三,公益訴訟制度的缺失。近年來在食品、汽車、電子產品等領域常發生大規模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而公益訴訟制度的缺失,使相關受害的消費者權益得不到有效救濟。
二、消費者維權的的對策
(一)凈化消費維權環境
消費者維權的發展,建立一個良好的消費維權環境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加強消費維權意識教育,消費者在權益遭到侵害時,敢于利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同時樹立正確的消費觀,理性選擇;其次,要求經營者樹立 “消費者是上帝”的理念,尊重消費者的權益,經營者也要杜絕格式合同和霸王條款的制定,不濫用其強勢地位侵犯消費者的權益。最后,加大消費維權執法力度。執法者要堅持“執法為民”的理念,對消費者的投訴和訴訟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并最終落實到最后的執行環節,從程序上和最終結果上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二)降低訴訟成本、提高違法成本
小額訴訟程序是與簡易程序相分離的單獨的一種審理程序。它具有比簡易程序更加簡便、訴訟標的額更小、案情更簡單的特點。當今美國、英國、日本等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建立了獨立小額訴訟程序,大幅度地降低了消費者的訴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及時和有效的司法救濟。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獨立的小額訴訟程序,降低消費者訴訟維權的成本,消除維權成本障礙,激勵消費者積極主動維權。目前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只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有規定,但其制度還不健全,不能充分發揮其補償、制裁、威懾和鼓勵的功能。通過擴大懲罰性賠償范圍,增加懲罰力度等措施來完善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增加經營者違約成本,迫使其最大限度地履行義務。
(三)重構侵權和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
我國采取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擇一方式,無論是選擇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都無法完全彌補消費者的損害,不能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不符合公平的精神。面對此種維權困境,我們需要重新構建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消費者在選擇違約之訴時,將其賠償范圍擴大到因違約造成的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同時增加消費者因維權而支出合理費用的賠償;消費者在選擇侵權之訴時,賠償范圍增加毀損標的物本身,這樣消費者的損失才能夠得到全面的賠償,從而切實有效的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四)建立公益訴訟制度
公益訴訟是指特定國家機關、團體、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訴訟活動。面對越來越多的大規模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傳統的一對一式的訴訟模式已經不足以保護眾多的受害者,懲罰致害者。面對此情形,世界各國都逐步建立和完善對消費者群體受害的保護,發展了公益訴訟,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起著重大作用。在我國的實踐中,應盡快建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公益訴訟制度,在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時,允許特定的機關、組織甚至任何人提起公益訴訟,充分發揮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并能夠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的和諧進步。
參考文獻
[1]范大平.陳蓉淺談提高違約成本降低維權成本的必要性及措施.民商法,2007(1).
[2]邱雪梅.民事責任體系重構.法律出版社,74-75.
論文摘要:我國法律未規定所致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問題,國內法學界和司法精神病學界對此問題仍有分歧。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吸毒者陷于辨認或控制能力喪失狀態下實施危害行為時該如何評定其刑事責任能力上。[1]本文從法律的角度來探討所致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主張不能由司法鑒定人員以精神病學的角度來認定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改革開放后,在我國死灰復燃,近年來更有愈演愈烈之勢。隨著吸毒人群數量日趨上升,所致精神障礙引發的各類案件也屢見不鮮,其中部分情節已涉嫌構成犯罪。近年來興起的新型更具有很強的致幻效果,經問卷調查,使用新型后產生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癥狀的情況十分普遍,辨認和控制能力明顯下降[2]。根據CCMD3(中國精神疾病診斷標準第三版):精神活性物質(包括)所致精神障礙是醫學概念上的精神疾病的一種,其中“急性中毒”和“精神病性障礙”直接影響到吸毒者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實踐中多以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來評定此類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一、再議刑法上精神病人的概念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評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18條前3款,這3款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狀況。目前主流觀點認為“凡是符合中國精神疾病診斷標準的,均是我國刑法第18條中所指的‘精神病人’”[3]。因此有人認為,由于刑法并未對吸毒者的刑事責任問題進行特別規定,吸毒所致的精神障礙者就應等同于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人”。但筆者對此觀點具有不同的認識。
首先:刑法中的精神病應當是一個法律術語,而不是醫學術語,就如同英美的“INSANITY”,日本和臺灣的“心神喪失”。立法者不是醫學專家,他們并非從醫學的角度來選擇立法的用詞,這從第2款中“間歇性精神病”一詞也可看出,醫學上并無“間歇性精神病”的概念。所以對精神病的把握不應由醫學的角度出發,而更多應考慮立法者的意圖。立法者給予精神病人無辨認、控制能力時的絕對免責的待遇,其出發點肯定不是給予某幾種精神疾病的特赦,而是給予某一類特殊狀態病人給予保護。所以法律術語的“精神病”并非與某幾種病有對應關系,而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精神狀態。
其次:將所致精神障礙認定為刑法上的精神病,不符合立法原意。筆者認為刑法中對精神病人的規定免責和減責還基于一個常識性的認識,即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動性、無過錯性。在一般常識中,精神疾病的患病和發作過程中,當事人均不存在任何過錯,我們常將患病者作為受害者看待,認為患病是一種不幸。現代社會的法律和道德都不曾要求對任何人因其患有精神疾病而給予懲治或譴責。故在精神疾病影響下的危害行為不具有相應的罪過性,刑法據此給予寬緩。而法律和道德對吸毒者的評價則明顯不同于精神病人。
再次:若認為所致精神障礙者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人,應依法認定其在發生危害行為期間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立法者未區別對待進入精神病狀態是否存在過錯,不能以故意進入精神病狀態為由認定精神病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4]。如果吸毒時存在故意過失,那從法律角度只能追究其故意或過失進入中毒危險狀態的責任,但我國刑法尚無類似規定[5]。吸毒者只要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就只能做出無責任能力的鑒定結論。這與我們實踐中對所致精神障礙后的犯罪行為需要打擊的理念相沖突。
綜上,筆者認為在現有的刑法結構中,所致精神障礙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
二、不宜由鑒定來評定所致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能力
所致精神障礙者由于其吸毒行為屬于可控制之原因行為,具有違法性和自陷性。且吸毒不同于其他原因自由行為,吸毒的目的是追求的興奮或致幻效果,故在吸毒后產生相應生理反應導致無法辨認、控制自己行為時,行為人對此狀況處于一個放任的故意。理論上對所致精神障礙者應承擔危害行為的法律后果并無爭議。
由于我國法律對吸毒所致精神障礙沒有特別規定,理論上被大多數人認可的“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實踐中無法得到適用。該理論支持“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而使自己陷于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且在此狀態下實現構成要件”[6]。但這必須得到立法的支持。如《意大利刑法典》第87條、《瑞士刑法典》第12條、《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17條均規定,對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無能力狀態者的犯罪,排除關于精神障礙狀態中犯罪減免刑事責任條款的適用。而我國刑法條文中并沒有類似規定,在理論上也無法突破“無刑事責任能力者不具有犯罪主體資格”的認識,故“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并不能用于實踐。
實踐中往往采用司法鑒定的形式“在評定時結合行為人對的心理態度與辨認和控制能力受損程度兩者考慮[7],對如自愿吸毒者,如果說發生危害行為當時確實陷于辨認或控制能力喪失時,可評定為限定責任能力,其余狀態下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該一做法以吸食的心理態度作為評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主要標準,明顯缺乏法律依據。《關于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同刑法第18條相同,僅將辨認和控制能力作為評定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唯一標準,而吸毒的態度并非司法鑒定中評定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指標。
在我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作出的被鑒定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結論,對案件處理產生直接影響。特別在刑事訴訟程序進入庭審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意味著犯罪嫌疑人無需要受到刑事追究,僅通過一個內部的審查程序,公安和檢察機關將立即撤銷案件、釋放嫌疑人,整個案件不再經過任何形式的司法審查。鑒定結論作為法定證據種類之一,其主要作用是認定犯罪事實,而非直接對案件實體作出結論性的判定。否則鑒定人員就成了“穿著白袍的法官”。因此,筆者認為對所致精神障礙的鑒定中不宜因無辨認和控制能力而直接做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
三、關于吸毒所致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應由法官作出
有學者認為,吸毒者對吸毒的態度,是司法機關在判定刑事責任時應當考慮的問題。[8]筆者同意將吸毒者對吸毒的態度交由司法機關評判。查證行為人是否自愿吸食,隨后是否出于故意或過失的心態進入中毒狀態,據此評價其是否應負有刑事責任。這是一個典型的法律判斷,其核心是吸毒者對于吸毒的過錯程度,而非對其行為辨認、控制能力的干擾,主觀上的過錯判斷不屬于醫學領域,這一判斷不應由鑒定人員作出,只能由法官作出。
1984年,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704條增加規定“刑事案件中,關于被告人精神狀態或境況的專家證人證詞,不能對該被告是否具有屬于被指控的犯罪構成要素或相關辯護要素的精神狀態或境況表態,此類最終爭議應由事實裁判者獨立決定。”[9]即美國精神病學專家證言只能描述被告人的精神狀況、精神病學診斷,不能就被告人應否負責等“最終問題”作證。在日本也存在“是如果法官認為其具有可以了解的動機,而且在行為時也是經過精心準備的場合,就不能認定為心神喪失”的判例[10]。在德國、韓國同樣認為責任能力的判定屬于法律問題,由法官根據鑒定人意見作出。在我國的鑒定結論雖是訴訟的法定證據之一,但其只是一種證據形式,不具有“天然”的證據能力,也不等同于科學結論、“最終結論”,法官判斷才是真正有權確定責任能力的。但考慮到目前司法人員專業知識的缺乏,普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可以由鑒定人員作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法官決定是否采信。而所致精神障礙的鑒定中,鑒定人員應對被鑒定人過在犯罪時精神狀態、其辨認和控制能力作出鑒別、分析和判斷,而以吸毒者對于吸毒的過錯程度來判斷其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只能由法官作出。
注釋:
[1] 蔡偉雄,所致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問題探討,中國司法鑒定,2006年4期
[2] 參見夏國美、楊秀石,轉向的文化透視,社會科學,2008年第2期
[3] 胡澤卿,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續),法律與醫學雜志,1998年第4期
[4] 以刑法上的“間歇性精神病”為例,我們在鑒定間歇性精神病人發病時也從不考慮其為何發病,是否存在過錯的情況,對擅自停藥的行為也不作為刑事責任能力的判定標準。
[5] 德國刑法330條a為例,其規定“故意或過失飲用酒精或其他麻醉品,置自己于無責任能力之酩酊狀態,并在此狀態中實施違法行為者,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正式針對這種違法方式的處罰,而我國沒有相類似的規定。如果危害嚴重,可以適用(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明顯不利于打擊犯罪以及吸毒違法行為
[6] (臺)林山田:《刑法通論》,三民書局,1984年修訂版,第176頁
[7] 許昌麒,對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幾個問題的商榷,上海精神醫學,1999年11期
[8] 同[1]
關鍵詞:韓國 全納教育 特殊班級 隨班就讀
分類號:G769
1994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了《薩拉曼卡宣言》和《特殊需要教育行動綱領》,倡議障礙學生有進入普通學校并享有和普通學生一樣接受同等教育的權利。自此,全納教育由一種教育愿景,逐漸發展成一種波及世界各國的基礎教育改革運動。中國的近鄰韓國從1971年最初在普通學校設立特殊班級開始,歷經40年的發展,目前已形成獨具特色的全納教育體系。本文考察了韓國全納教育的產生與發展,分析了其實施策略與存在的問題,以期對中國隨班就讀的理論與實踐提供借鑒與參考。
1 韓國全納教育的緣起與發展
韓國與中國一衣帶水,人口5000萬,是一個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素以“教育立國”而聞名的韓國,曾創造過舉世矚目的“漢江奇跡”,成為亞洲“四小龍”之一,并躋身于世界新興工業國家的行列。在普通教育方面,早在2002年,韓國就實現了九年制免費義務教育。國家的重教政策和國民對教育的重視,使得韓國全納教育同樣也走在了世界前列。
全納教育在韓國被稱為統合教育。2011年7月,韓國最新修訂的《障礙人特殊教育法》中把全納教育描述為:特殊教育對象不是依據障礙類型與程度接受差別教育,而是在普通學校內和同齡人一起接受滿足個人教育要求的適切教育。韓國全納教育對象的障礙類型不僅包括傳統的視力障礙、聽力障礙、智力障礙與肢體障礙,還包括情緒行為障礙、自閉癥譜系障礙、溝通障礙、學習障礙以及健康障礙和發展遲滯等。
韓國的全納教育始于1971年,最初在韓國大邱市的普通學校中設立特殊班級,共接納30名智障兒童接受教育。1973年9月,由韓國特殊教育研究協會(韓國特殊教育總聯合會的前身)主管,文教部和慶尚北道一特殊教育委員會共同承辦了第一屆特殊班級設置和運營研討會。1977年,韓國制定了《特殊教育振興法》,該法律為全納教育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根據。同時,受美歐全納教育思潮的影響,上世紀80年代后,特殊班級數量激增。1981年,韓國小學中設置的特殊班級有411個,到1985年,小學和初中設置的特殊班級達到1601個(學生22534名)。上世紀90年代以后,特殊班級學生和普通班級學生一起接受全納教育的時間延長,更積極意義上的全納教育開始受到重視。特別是90年代,許多普通小學同時附設幼兒園,并在幼兒園中開辦特殊班級,這使得幼兒全納教育得以較快發展。1990年,韓國特殊班級的數量有3181個,1995年,特殊班級達到3440個(小學2777個,初中633個),到2004年,特殊班級數量則增加到4319個,其中幼兒園附設的特殊班級有99個。依據韓國《障礙人特殊教育法》,特殊班級是指為了對特殊教育對象實施全納教育,而在普通學校設置的班級。考慮到特殊學生的能力差異,特殊班級有全日制、部分時間制、特別指導和巡回教育等運營模式,其中,以部分全納(partial inclusion)形式出現的部分時間制特殊班級(pan-time special class)最常見。也就是說,特殊學生在普通班級中遇到有些科目無法勝任時,就需要到特殊班級,在老師的個別化指導下完成,如果特殊學生在普通班級中能勝任所學領域和課程,則留在普通班級進行學習。
最近5年,韓國在普通學校中接受全納教育的特殊學生數呈遞增趨勢。2005年接受全納教育的學生數占全部特殊教育學生數的59.8%,2006年、2007年和2008年這一比例分別為62.8%、65.2%和67.3%,到2009年,這一比例上升為68.3%。2005年至2009年5年間,特殊班級數量以每年大绔500個班級的比例持續遞增,2010年更是在2009年的基礎上增加868個。韓國教育科學技術部2011年的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止到2011年4月,韓國共設置有8415個特殊班級,安置特殊學生43183名,而在普通學校的普通班級安置的特殊學生也達到了14741名。
目前,韓國已經形成了相對成熟的全納教育安置模式,其主導模式是中重度障礙兒童安置到特殊學校、輕度障礙兒童安置在特殊班級的二元安置模式。在實踐中,對特殊學生進行安置時,首先考慮的是所有特殊教育對象能否在普通班級進行安置,先前“特殊學校一特殊班級一普通班級”的安置體系逐漸被“普通班級一特殊班級一特殊學校”的安置體系所代替。
隨著韓國全納教育的蓬勃發展,相關研究也大量涌現。早期的研究始于上世紀80年代以后,當時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對美國和西歐全納教育先進經驗的引介。90年代以后,韓國關于全納教育質量方面的研究逐步增加,學術期刊開始大量刊載有關全納教育方面的學術論文,同期也出現了大量相關的碩博論文。截止到2004年8月,以統合教育為主題的相關論文就已經有843篇,其中學位論文有517篇,研究論文有326篇。目前,韓國學者對全納教育的研究更深入更寬泛,研究涉及全納教育的社會認識變化、父母參與、全納教育課程的變化、制度改善與政策支持等諸多領域。
2 韓國全納教育的實施策略
2.1 健全的法規政策提供制度保障
重視特殊教育立法,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對全納教育實施科學管理,是韓國全納教育得以健康快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例如,《障礙人特殊教育法》對普通學校的特殊班級設置標準進行了嚴格界定:(1)幼兒園中,特殊教育對象為1人以上4人以下,需要設置一個特殊班級,超過4人則應設置兩個以上的特殊班級;(2)小學和初級中學里,特殊教育對象為1人以上6人以下,需要設置一個特殊班級,超過6人則要設置兩個以上的特殊班級;(3)高級中學里,特殊教育對象1人以上7人以下,需設置一個特殊班級,超過7人則要設置兩個以上的特殊班級。另外,韓國法律重視對全納教育的經費保障,2011年,包括全納教育預算在內的年度特殊教育財政預算為19662億韓元,在2010年的基礎上增加了近3000億韓元。
便利設施(無障礙設施)的設置是履行全納教育的重要一環,是由障礙學生的“物理全納”走向“教育全納”,進而向最高層次的“社會心理全納”過度的必需條件。為保證障礙學生的移動權和學習權,韓國《特殊教育發展綜合計劃(修訂)》要求,截至2006年所有開設特殊班級的學校都應完善障礙人便利設施,所有還未設置特殊班級的普通學校,自2007年起,先從小學開始逐步完善便利設施。另外,便利設施設置的校長負責制也是韓國全納教育的一個重要特點,例如,《障礙人特殊教育法》中規定普通學校校長應遵照總統令要求,嚴格按照特殊班級的設置標準來設置相應的
特殊班級,并為附設的特殊班級配置相應的設施設備、教材教具等。同時,接納特殊學生的普通學校的校長應當制定和實施全納教育計劃,計劃應包括教育課程的調整、輔助人員的支持、學習輔助設備的支持、教員研修等內容。
為給全納班級特殊學生的學習生活提供支持,學校校長以及教育監應派遣普通學校和特殊教育支援中心的特殊教育教師以及負責提供教育服務的人員,為特殊學生實施巡回教育。并且,為使特殊學生盡可能地安置到全納教育環境中,特殊學生可選擇離居住地最近的學校就讀,學校不得以特殊學生的障礙為由拒絕其入學。教育科學技術部制定的《2011年度特殊教育運營計劃》中,則要求特殊教育發展相對薄弱的地區,優先設置特殊班級,同時鼓勵私立學校積極設置特殊班級。另外,為支持全納教育發展,韓國法律還規定特殊教育教師、普通特殊班級教師需得到額外學分、特殊津貼和更好的職業記錄。
2.2 韓國政府全力支持全納教育
同普通教育一樣,在全納教育的發展中,韓國政府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為支持全納教育的發展,韓國政府對相關專業組織機構實施特別資助。比如,韓國國立特殊教育研究院成立于1994年,10多年來,在政府的資助與支持下,研究院在開發全納教育教學資源,以及開展全納教育教師的集體研修和遠程研修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
另外,韓國政府還致力于在學校中推出不同的全納教育示范學校,全納教育示范學校制度也成為韓國全納教育的一大亮點。例如,從2000年起,每個市道至少有一所學校被政府指定為全納教育示范學校,作為全納教育運作和研究的示范對象。政府在每年末舉行全納教育示范學校的工作匯報會,并對優秀學校進行表彰。到2001年,全國有38所設置有特殊班級的普通學校被認定為全納教育示范學校。2011年,在全納教育課程的運營、教材教具的開發應用方面,則有42所學校被政府認定為全納教育示范學校。
2.3 強化全納教育教師的專業素養
全納教育的實施是個系統工程,涉及教師專業準備、教學資源配置、教學方法調整以及社區支持合作等諸多方面。其中,教師是全納教育實施中的關鍵性因素。為保證全納教育的健康發展,韓國《障礙人特殊教育法》規定,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應針對普通學校的教師定期實施特殊教育相關的研究與研修。其中,普通教師通過特殊教育研修,著重增強對特殊教育對象的理解和強化責任意識。特殊教育教師則通過普通教育課程研修,增強對全納教育的執行能力。各級教育廳組織的全納班級和特殊班級任課教師研修活動,每年應開展一次以上。并且,市、道和市、郡、區的教育廳應為實施全納教育的學校管理者(校長、校監)實施業務研修。接納特殊學生的普通班級的班主任首先應接受60小時以上的業務研修,然后再擴大到所有教師參與。全納班級擔任教師的選聘優先考慮以下人選:持有特殊教師資格證者、教育大學院殊教育專業出身的教師以及特殊教育業務研修(60小時以上)已修完者。另外,為提高全納教育教師的專業素養,市與道的教育研究院等應開設特殊教育業務研修,幼兒園、小學和初高中教師的所有研修課程中應開設特殊教育相關的講座。同時,國立特殊教育研究院、市道教育廳以及特殊教育教師養成大學的研修院等應開設針對特殊教師的普通教育業務研修。
2,4 開展普通學生對特殊學生的理解教育
全納教育的成功實施需要有教師、學校和家長的支持以及有針對性的全納教育課程,同時普通學生對特殊學生的積極認知以及普通學生和特殊學生的有效互動直接關系到全納教育的成效。為增進普通學生對特殊學生的認識,改變普通學生對特殊學生的固有偏見,營造良好的全納教育氛圍,在2003年開始實施的《第二個特殊教育發展五年計劃(2003-2007)》中,韓國教育人力資源部要求全國的幼兒園、小學和初高中開展障礙理解教育和到障礙人機構從事奉獻活動,并且每學期應開展1次以上。2008年開始實施的《第三個特殊教育發展五年計劃(2008-2012)》中要求從2008年開始,小學、初高級中學的教科書開發中,應納入障礙理解方面的內容。《2011年度特殊教育運營計劃》中,則要求本年度內應當為所有學生實施兩次以上的障礙理解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不同障礙類型的特征、性教育、禮儀和校友關系的建立等。并且,各市道教育廳應制定具體的障礙理解活動實施計劃,通過舉辦音樂會、演奏會、戲劇、美術活動等多種活動來改善對障礙人的認知。特殊學校應開發有創意的障礙體驗活動,通過和普通學校的共同活動來提高普通學生和父母對障礙的認識。
為提高對障礙的認識,增進對特殊教育的理解,韓國特別注重障礙理解相關影像和網站的制作、宣傳和使用。例如,《第三個特殊教育發展五年計劃(2008-2012)》要求在2008年開發初高中使用的障礙理解方面的動畫或電視劇;2009年,開發幼兒園使用的障礙理解方面的動畫或電視劇;2010年,開發針對成人的障礙理解方面的動畫或電視劇;2011年,開發關于障礙的醫學、教育學認識方面的電視紀錄片;2012年,制作以障礙人的自立與成功為題材的電視紀錄片。另外,從2009年入學新生開始,所有普通教師養成課程的必修科目中,教職素養領域部分應納入《了解特殊兒童》這一科目,至少占2個學分以上。目前,韓國關于全納教育的理解教育方面的研究也較為活躍,僅1990年至2005年上半年,韓國國內關于障礙理解活動教育方案方面的期刊論文和碩博論文共95篇,其中,有32篇論文中涉及到的障礙理解方案包括提供障礙人相關信息、觀看影像資料、障礙體驗以及讀書活動等。
2.5 開發本土化的成功全納教育預測量表
1994年《特殊教育振興法》修訂頒布以來,韓國全納教育的研究發展迅猛,但是關于全納教育實施效果方面的研究相對較少。為客觀地評價特殊兒童在全納環境中的安置效果,科學預測特殊兒童接受全納教育成功的可能性,韓國學者在GiUiam和McCon-nell開發的《成功全納教育預測量表》(Scales for Predicting Successful Inclusion)基礎之上,對其進行了本土化修訂,開發了《韓國成功全納教育預測量表》(KoreanScales for Predicting Successful Inclusion:KSPSI)。KSPSI施測對象為六周歲至11周歲的障礙兒童。包括活動習慣、應對能力、同伴關系以及情緒成熟四個維度,每個維度15個選項,共計60個選項。施測結果表明,KSPSI量表具有較高信效度,各維度能有效測量學生在學校的適應性,能有效區分學校全納環境中的成功兒童和無法取得成功的兒童。例如,對772名兒童的施測表明,KSPSI量表四個維度的Cmnbach系數介于0.84-0.93之間;以18名障礙兒童為對象,隔周后就四個維度進行重新測量,再測信度系數介于0.82-0.98
之間;5名特殊教師和5名普通教師的評分者信度系數介于0.84-0.92之間;另外,KSPSI量表的效標關聯效度測定表明,四個維度的相關系數介于0.82-0.91之間,相關性具有顯著統計學意義。并且,KSPSI量表和康納斯教師評定量表(Colmers Teacher Rating Scales,CTRS)等其他測量學校適應性的量表的相關度較高。
3 韓國全納教育面臨的問題與困境
3.1 全納教育辦學層次不均衡
特殊班級作為韓國全納教育的重要安置形式,其發展層次上的不均衡現象較為突出。截止到2011年4月,韓國8415個特殊班級中,幼兒園中設立的特殊班級有287個(3.4%),小學中設立的特殊班級有4897個(58.2%),初中設立的特殊班級為1971個(23.4%),高中設立的特殊班級為1258個(14.9%)。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韓國的全納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小學特殊班級為中心。幼兒園中設立的特殊班級數量僅為小學殊班級數量的5.8%,明顯影響到特殊兒童早期全納教育的開展。另外,高級中學里特殊班級中的特殊教育對象者平均為7.3人/班,超出國家規定的高級中學里特殊班級中最高7個學生的接納上限。
3.2 多元文化教育背景下全納教育面臨挑戰
韓國曾經是單一民族國家,但是,近些年來,隨著跨國婚姻、移民者和外籍打工者等的急劇增加,社會的多元文化家庭也越來越多,韓國正在逐步走向多元文化社會。預計到2050年,在韓的外國人將占韓國總人口的9.8%,也就是說,到2050年時,每10名韓國人中就有1名外國人。為應對多元文化的挑戰,幫助多元文化家庭更好地融入韓國社會,讓多元文化家庭子女更好地接受教育,2011年6月底,韓國政府制定了《多元文化家庭支持綜合計劃》。該計劃確定今年將在韓國的16個市道行政區累計共投入682億韓元,支持包括對多元文化家庭推行多元文化教育在內的5大項目共計327項工作計劃。
多元文化教育的實施需要普通學校提供特殊的個性化教育服務,多元文化家庭子女有權利和韓國孩子一起安置在普通班級,共同享受不分種族、民族和文化的全納教育,這不可避免會給韓國全納教育的實施帶來挑戰。因此,逐漸增多的歸國家庭子女、移民子女、多文化家庭子女以及高功能自閉癥兒童等進人普通學校學習,需要教師對每個學生進行充分細致的評估和安置,了解不同家庭文化背景的價值觀和行為標準,為其提供文化回應服務(culturally responsive service)與教學,這些都對普通班級教師的專業和素質帶來了挑戰。同時,對資源教室的建立、特殊教師巡回制度常態化、特殊學生信息共享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調查研究顯示,多文化家庭子女的韓國語能力較為薄弱,課程學習相對吃力,在校學習與活動中經常受到排斥,導致他們的心理退縮、缺乏歸屬感和認同感,這些都直接影響到全納教育的成效。
3.3 特殊班級的物理環境不盡人意
和普通班級一樣,特殊班級也需要有足夠的教育空間和活動空間。然而,與普通班級相比,韓國目前很多特殊班級的教室面積相對較小,僅能滿足最低的空間要求。為提高全納教育的效果,特殊班級應設置在和普通班級距離較近地方,以便于特殊兒童和普通兒童的良性互動。但現實中,特殊班級被設置在學校的最偏僻位置,和普通班級距離較遠的情況并不少見。一項主要針對全國特殊班級教師的問卷調查顯示,80%以上的特殊班級教師對特殊班級的物理環境不滿意,甚至不少高級中學的特殊班級中,面積不大的教室中竟容納15名以上的特殊學生接受教育。
3.4 普通教師的特殊教育專業化能力不足
截至2011年4月,韓國47079名從事全納教育的普通教師中,持有特殊教師資格證的有701名,僅占全體教師的1.5%。接受過60小時以上特殊教育研修的教師有11393名(24.2%),接受過30小時以上特殊教育研修的則有1449名(3.1%),甚至有33535名普通教師沒有參加過特殊教育研修,占整體教師總數的71.2%。因此,普通教師的在職研修中應增設特殊教育模塊,同時,普通教師的職前教育課程中也應納入特殊教育方面的內容。
近年來,為克服全納教育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全納教育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韓國采取了一系列積極舉措。例如,努力克服特殊班級辦學層次不均衡的現象,逐步增加幼兒園、初高中層次特殊班級的數量;注重師資培養整體化、連續化,將職前教育和職后培訓貫穿一體,在特殊教師的職前教育中納入全納教育理論與實踐方面的課程;積極倡導普通教師和特殊教師之間的合作教學,并注重普通學校校長在全納教育開展中的領導作用;加大對各類全納教育示范性學校的支持,并強化示范性學校的成果經驗推廣;建立各種教師研究學會,增加對不同全納教育研究學會的扶持力度等。
4 對中國開展全納教育的建議
近些年來,作為中國特色的全納教育實現形式,“隨班就讀”在提高特殊兒童義務教育入學率,解決廣大農村特殊兒童入學難問題,以及促進特殊兒童的身心發展和社會融合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國隨班就讀工作,仍然存在諸多問題。汲取韓國發展全納教育的經驗教訓,對中國隨班就讀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首先,修訂和完善全納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健全的法律法規是全納教育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制度保障。但是,國內尚缺乏一部專門特殊教育法,全納教育(隨班就讀)方面的政策法規也僅僅散見于某些相關教育法規或位階較低的《條例》和《意見》中。基于國內的立法現狀,國家可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和完善,增加全納教育方面的內容,并對法規內容進行細化和量化,例如,對1994年頒布的《關于開展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的試行辦法》進行修訂;像韓國一樣嚴格規定特殊班級的人數上限。另外,為提升全納教育的執行效果,相關法規中逐步引入全納教育的校長負責制,并納入“問責制度”等懲戒監督措施。
其次,擴大普通學校殊班級以及資源教室的數量。目前,國內在實施隨班就讀的過程中暴露出某些局限性,如特殊兒童輟學現象嚴重,存在一定的“隨班混讀”現象,有些學校甚至將特殊學生隨班就讀作為實施教育公平一種點綴,課堂上老師根本無暇顧及特殊學生,更談不上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應改變全納教育就是讓學生全天呆在普通班級學習的誤區,在普通學校中增設特殊班級以及資源教室,以便更好地為隨班就讀學生提供教育支持與服務,真正做到“不讓一個孩子掉隊”。
再次,開展有中國特色的障礙理解教育。障礙理解教育的開展能改變對特殊學生的刻板印象,提高普通學生對特殊學生的積極認知,增加對特殊學生的容納度,并在與特殊學生的互動中構建良好的“心理全納”氛圍。目前,國內對障礙理解教育的關注和研究相對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全納教育的實施效果。為此,國家應重視包括隨班就讀學校在內的中小學校障礙理解教育,開發獨具特色的障礙理解教育活動;組織專家對障礙理解教育進行研究與調研,并開展隨班就讀學校障礙理解教育的大樣本研究。
1科技論文與開放存取
11科技論文的作用
科技論文是科技成果的總結、學術水平的標志,是促進科技交流與合作的有效途徑,更是評價一國科技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指標。近幾年來,我國財政科技撥款及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呈穩步增長態勢,科研隊伍不斷壯大,科技論文數量也持續穩定增長。2008年中國科技論文統計結果表明,我國作者2007年發表國際科技論文總數仍居世界第2位。科技論文的迅猛增長,對我國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隨著全球開放存取模式的興起,我國在強調科技數量的同時,卻忽視了科技論文在網絡時代開放存取的版權管理和保護問題。
12開放存取定義
2001年12月,OSI(openoilyinstiue)在匈牙利的布達佩斯召開信息自由傳播會議,并于2002年2月正式對外公布《布達佩斯公開獲取計劃》(BUdPestcpenaccessjiitiativ,eBOA)布達佩斯開放存取計劃認為,開放存取某一文獻是指可以在互聯網公共領域免費獲取,并允許用戶閱讀、下載、復制、分發、打印、檢索或鏈接到這些文章的全文,用于編制索引、作為軟件數據使用或用于其他合法目的,而沒有經濟、法律以及技術障礙。進行復制和傳播的唯一限制和版權在此唯一作用是給予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及以適當的方式對作者表示致謝,并注明相應的引用信息的權利151。2003年3月《巴斯達聲明》、10月《柏林宣言》更加明確了開放存取的意義、概念、特點和對象,并明確提出未來發展目標。開放存取旨在通過國際環境建立一個免費的、不受限制的學術論文獲取渠道,消除信息資源的獲取障礙,促進教學科研,分享學術成果,推動世界范圍內的學術交流,讓學術成果成為全世界的共享資源。PETR認為,開放存取模式就是把同行評議過的科學論文或學術文獻放到互聯網上,使用戶可以免費獲得,以打破學術信息傳播的人為壁壘。
2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的合理合法性
(1)國際圖聯開放存取聲明解讀。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一直關注信息的開放存取議題,設有開放存取信息及表達自由委員會(FAFE)積極推動信息的開放存取。2004年2月,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發表的《關于開放存取學術信息和研究文獻聲明對旨出,經同行評閱的學術文獻對人類的進步具有重要的貢獻,全面開放存取學術文獻是了解世界及縮減數字鴻溝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呼吁作者、編者、出版商、圖書館及信息服務機構,堅持開放存取原則,提供學術文獻服務。
(2)開放存取宗旨與知識產權法目標是一致的。科技論文開放存取旨在借助互聯網的優勢,實現學術成果的廣泛傳播,促進科技進步,使公共利益和著作權人利益同時得以實現。知識產權法的終極目標是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科技進步,由此帶動整個社會的進步,這在我國《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中第一條都有體現。科技論文開放存取宗旨與知識產權法的價值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擴大知識成果的廣泛交流與傳播,促進科技的進步、繁榮和發展。
(3)科技論文具有一部分公共性質,其大部分經費來源于國家財政資助。科技部統計數據顯示:2007年我國國際最多的部門是高等院校,占8458%;2007年國內最多的也是高等院校,占6603%,研究機構占10.19%。而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正是受國家財政經費資助研究的主體。同時,科技論文資料來源離不開現有科技資源的支持,科技論文的創作需要建立在對現有科技成果和經驗吸收借鑒的基礎之上,科技論文肩負著傳播科技成果,促進科技進步的命。PUbHeLibraryofScience認為學術信息應屬于全社會的共同財富。
3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版權管理的新模式
(1)開放存取出版仍然是有版權的出版。開放存取出版模式以承認版權為前提,仍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傳統版權環境下著作權法被商業出版者利用來阻止人們對信息內容的隨意獲取與使用。開放存取模式的誕生標志著不同于傳統版權控制下的出版模式的新型法律關系的確立。在這種新的出版模式下,著作權以一種使科技論文共享和可以被他人獲得的方式發揮著作用。著名知識產權法專家、知識共享組織的創始人勞倫斯。賴斯格(LAWRENCE)旨出,開放存取出版不是沒有版權的出版11)。
定義中指出,對文獻復制和傳播的唯一限制,或者說是著作權的唯一作用,應該是給予作者對其作品完整性的控制以及作品以適當的方式表示致謝和引用的權利。在開放存取中,作者仍然保留對作品享有基本權利,比如,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和署名權等,一些作者還禁止作品用于商業用途。通過這樣的著作權安排,使作者在保留基本權利的同時,鼓勵作者放棄其他權利,授權認可合法的學術活動中所需要的一切使用,從而盡可能地擴大作品利用的程度與范圍。
(2)開放存取不依賴讀者支付版權使用費。傳統版權控制下出版模式的維持主要依靠用戶支付版權使用費,即用戶的訂閱費,出版商對市場的壟斷性愈強,獲得的版權使用費就愈多。相反,開放存取出版模式所需的經費則越來越多地來源于作者支付的出版費,即出版費用由讀者轉移給作者或其他機構。對于被發表的論文每篇收取較高的評審費用。比如,BiMedCeta每篇論文收費330英鎊,而PLS對每篇論文收費1500美元。收取作者出版費用是0A期刊成本彌補的主要手段。
(3)開放存取是在現行著作權法的法律框架下運行的。開放存取的作品只限于作者同意和授權免費提供使用的作品。這與現行的著作權法并不沖突。因為現行著作權法賦予作者擁有限制作品傳播的權利的同時,也賦予了作者自由傳播作品的權利。英國研究理事會(RCUK)在一項開放存取政策草案中指出,不與現行版權法規相沖突。明確指出,不倡導突破現有的版權法,而只是在現有的版權法體系內,根據著作權人的意愿,最大限度地實施開放存取出版。這樣,開放存取就形成了既承認版權法和以維護版權規則為前提,又在版權法的保護下打破版權壟斷的知識信息傳播的新模式。
(4)版權歸作者所有而不是轉讓給出版者。傳統出版模式下,作者將版權轉讓給出版者,而開放存取改變了傳統的學術出版權利歸屬方式,由作者擁有所發表作品的版權。1C一SURFPatneHngcnOPyHh”項目關于開放存取與版權的研究報告指出,開放存取期刊采用4種不同的版權政策,或者說學術作者有4種方式管理其作品的版權,分別是:①作者將部分版權轉讓給出版機構。作者保留版權,但允許他人使用和再利用作品,包括商業利用(如兩個主要的開放存取出版者PLCS和BKMEDCeta采用這一模式)。
②版權可以由作者保留,但是商業利用權通過許可協議轉讓給出版者。這一許可協議在某種程度上限制學術使用。作者可以再利用其作品,只要不涉及商業利用權利,不必征得出版者的同意。
③開放存取作品再利用和作品轉換權利受到限制。這一模式是基于“知識共享”許可證,其限制商業目的的再利用,即“相同方式共享”。“相同方式共享”是指,基于此作品修改、轉換和創作新作品,只有在與此相同的許可證下才可以傳播結果作品。④所有權利或大部分權利由作者保留而不是由出版者保留,作者保留商業利用權利。采用這一模式的期刊版權公告聲明,課堂使用免費,但其他使用要依作者本人許可而定。這些期刊大多由學術界自身出版,且沒有商業出版者的參與。不需作者付費,期刊只以電子形式出版。
4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版權管理策略
(1)確立許可協議的法律地位。版權許可協議是網絡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的靈魂。開放存取許可協議的法律基礎在于版權是社會通過立法對版權人許可的權利,同時法律允許版權人通過“許可”的方式,以締結契約的途徑來變更和調整版權人與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許可協議中版權不是剝奪用戶的自由,而是通過協議給了用戶比以往商品化資源更多的自由。但是,許可協議并非法律規則,許可協議是建立在特定國家法律之上的專門解釋。沒有法律的支持,僅靠許可協議這種格式合同是很難實現開放存取理念的。應通過立法對版權人許可權利進行規定,制定相關法律條例和條款賦予許可協議法律地位。
(2)完善政府政策引導與宏觀管理機制。從開放存取的發展來看,開放存取出版模式更多的是一種自下而上的運動。目前已引起了一些國家政府的重視。2003年6月,美國參議員SAO向參議院提出議案,建議所有政府資助的科研成果讓公眾共享。英國科研會議有關加強科研成果獲取的立場聲明也在2005年進行了修訂,公布草案并征求公眾意見。一些國際組織也提出了各自有關開放存取的原則立場。我國也應加強對受國家財政資助的科技論文的管理,進行合理的科研經費分配、出臺法律政策要求公共資助的科研成果讓公眾共享,指導相關部門,如科研政策管理部門制定開放存取期刊的評價體系等,從國家層面給予開放存取以宏觀引導和支持。制定相關開放存取的版權政策,開發版權政策指引工具,提供給研究人員使用。同時對版權歸屬、版權轉讓進行宏觀干預,協調學術出版鏈條上的利益關系,為鼓勵科技論文開放存取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法律環境。
(3)建立網絡科技論文認證制度。對科技論文的發表時間進行客觀、正確的記錄,可以使作者的科研成果為他人所知,通過享有首創權、發明權來得到學術界的認可和尊重。中國科技論文在線可以為在該網站的作者提供的時間證明,便于作者在第一時間公布自己的創新成果。網絡科技論文認證工作所發揮的主要作用在于確定文獻的發表時間,以確保作者的首創權和發明權。但是,僅對時間作出證明是不夠的,關鍵在于對作者的主體資格開展認定。同時政府要將網絡發表的科技論文作為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學術水平評估的重要指標之一。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也要將網絡發表的科技論文作為評定職稱和考核的重要指標,以及申報課題的重要參考條件。只有這樣,才能激勵科研工作者的創作熱情,最大限度地傳播和使用科研成果,促進科技的繁榮和發展。
(4)建立國家許可證制度。國家許可證是指通過政府授權,由出版商同第三方的非營利信息服務組織之間簽訂國家許可證,允許后者在全國范圍內使用前者的開放存取科技論文并負責向所有公眾免費提供、接入、檢索、瀏覽、下載、打印或復印的通道。國家許可證起源于20世紀末的北歐國家,目前,關于國家許可證的計劃和項目有:加拿大國家站點許可項目,英國國家電子站點許可證計劃,土耳其國家電子站點許可證,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國家電子站點許可證計劃等1171。國家許可證制度減少了要求用戶事先同出版商談判所花費的時間精力,降低了授權成本提高了授權效率,照顧了公眾利益。實踐證明,在開放存取中實行國家許可證制度,可以較好地平衡作者、出版商與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開放存取所需要的經費,還可以大大提高開放存取科技論文的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