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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服務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僅包括房地產經紀業、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和房地產咨詢業。廣義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則包括為房地產經濟活動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和事務服務的各類服務性機構,如經紀、估價、咨詢、金融服務、研究、培訓、軟件和網絡等。本文所說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僅指其狹義部分。
我國房地產中介市場服務的主要業務范圍包括:(l)提供房地產法律、法規、政策與業務技術咨詢服務;(2)提供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房屋買賣、租賃、房地產市場分析等信息服務;(3)提供房地產價格評估與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服務;(4)提供商品房經紀及租賃服務;(5)提供代辦房地產過戶、備案、登記、抵押、保險等手續與代領房地產權屬證書服務。
二、我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的發展現狀
(一)房地產中介市場發展的規模特征
首先,房地產中介服務業發展不平衡。地區間房地產市場發展的不平衡,直接到房地產中介服務業的發展不平衡。無論是從深度或是廣度來看,沿海地中介服務業規模都遠遠超過了內陸地區。
其次,中介企業絕對數童多,相對規模小。多種原因促使了我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的迅速膨脹。然而,就相對規模而言,我國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業遠遠不能適應房地產市場發展的需要,這主要表現在:一是奉行市場化經營原則的中介企業受到資金、專業技術的限制,規模普追偏小。一是我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質量和層次還處在低水平人力取勝的粗放發展階段,專業分工不夠細致,企業缺乏駕馭市場與組織業務的才能。房地產作為不動產,是一種特殊商品,其交易是產權交易,不僅有一套嚴格而復雜的規程,涉及眾多的法律法規,而且還需要具有相當的專業知識。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市場機制的日趨完善,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化會有更高要求,開發商和消費者對專業化的中介商會更加依賴。
(二)房地產中介市場的結構特點
首先,體系結構徑渭分明。除了由政府管理部門派生或設立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市場)基于信息來源、業務爭取、專業人才、專門技術等優勢,有能力開展多功能和多方位的服務以外,其他中介企業一般只能從事某項單一的服務業務。這種體系結構的缺陷表現為多個服務業各自為戰、相互割裂、業務缺乏創新,存在某些服務領域欠缺和一些常規惡性競爭并存的現象。與開放的、充分競爭市場條件下的中介服務業內部專業化再分工截然不同的是,我國這種徑渭分明的房地產中介市場體系結構形成于由行業發展、行政管理和技術創新等構成的多重壁壘。從根本上來說,它是中介服務業低水平發展的一種反映。
其次,地域性特征突出。我國的房產中介企業不僅差、小,而且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在一個地區同時存在多家同類企業競爭局面,這些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對外聯絡不廣,處在信息阻塞、各自為政的狀態中,不僅缺乏情報、信息源,而且缺乏必要的信息處理手段,很少有嘟家可以壟斷一個地區或城市市場,并成功地把自己的品牌打入外地市場。
最后,業務結構以生產型和數量型為主。我國房地產投資需求在很長時間內的增長速度一直快于消費需求的增長速度,這直接引起了房地產供求雙方對中介服務播求意識上的差別。另一方面,我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發展還是以數量為主,質量不高,介入產業的層面還顯得非常膚淺和有限。市場上的大多數房地產信息咨詢中介操作水平低,資料不全,手段簡陋,服務范圍窄,業務主要是二手房屋買租賃的中介,沒有幾家中介機構能夠提供市場分析、投資咨詢、營銷、廣告策劃等高質量、高層次的服務。
三、入世后房地產中介服務業進一步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政府要堅持扶持和開放并重,促進行業發展
加入世貿組織后,政府一方面要展行其承諾,開放市場;但是另一方面又要促進本國產業發展尤其是要保護和扶持本國的幼稚產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就是一個應該被政府扶持的產業,政府應該充分利用WTO的規則,促進它的發展。具體來說,政府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首先,建立健全行業法規,優化市場競爭環境。使房地產中介規范化,盡快建立和健全房地產中介行業的法律、法規,是房地產市場對其提出的客觀要求和中介業本身規范發展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國際市場公平競爭的必須條件。加入WID,意味著我們必須按照國際準則和游戲規則操作,讓國外公司進入后有規可據,有章可循。這樣才能建立完善、透明的符合國際慣例的市場競爭機制。不過法規的完善過程中應掌握兩個準則:一必須強調絕不是削足適履地制定迎合國外中介服務行業進入中國的行業法規,甚至更應強調對等和公平。二充分利用國門互開的條件,學習國外經營,以期以較高起點縮短我國行業法制建設完善的歷程。
其次,確立房地產中介合理的開放模式,運用服務貧易壁壘控制開放度。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服務貿易的開放模式可以歸納為三種,即積極型、保守型和限制型。當前我國該行業存在競爭力太弱的限制,我們的開放模式選擇保守型較合理。加入世貿組織,各個國家都會采用各種形式的服務貿易壁壘限制外國行業的進入和保護本國行業發展,對于房地產中介行業而言,主要保護方式為選擇開業權限制、就業限制。入世后外資中介進入我國基本不存在行業限制,加入WIO后這種直接限定外資進入的規定將更不復存在。但基于房地產中介行業的特殊性,開業權可以通過行業管理條件加以限制。根據我國當前法規,房地產中介機構的成立是需要專門資格要求的,因此,房地產中介機構最佳的壁壘措施主要表現在對個人執業資格許可、機構資質許可和設立條件限制上。
(二)房地產中介企業要借鑒國外先進經驗,苦練內功,走創新之路
房地產中介企業是房地產中介市場的微觀主體,加入WIO對房地產中介企業的影響無疑是十分巨大的,面對入世后外國房地產中介企業的大舉進入,我們的中介企業只有全方位地提高自己的素質,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筆者認為以下幾方面是值得重視的。
首先,要走向國際化和規范化。企業走向國際化,這不單純是企業主觀意愿的問題,更是環境變化所提出客觀要求。為了適應環境的國際化,在越來越多的行業,國內企業相繼進入外市場。中國房地產中介企業盡管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但面臨國際和國內的市場競爭,可以利用技術創新上的后發優勢,采取靈活的策略聯盟,發揮本土優勢,根據自身的可控資源條件能力和具體情況,制定出符合企業內外要求和條件的國際化目標。筆者認為,對單個企業而言,應當樹立“立足本地、面向全國、走向國際”的發展遠景,以應對中國加入WTo之后本行業的機遇與挑戰。
其次,房地產中介服務要注重業務創新。中介機構的大量增加必然導致行業之間的激烈競爭,單憑傳統的中介業務品種,我國中介機構將很難面向經濟全球化的競爭。為此,中介商將不得不以營銷為主導,以技術為基礎來創新業務品種,尋找市場新的空白點。當前人們提到的樓宇轉按揭和房屋超市就是新型的房屋中介模式。其中房屋超市的業務范圍包括住宅、寫字樓、公寓、商業用房等的買賣、置換、租賃、政策咨詢、法律咨詢等全方位服務,并統一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它既能發揮經紀人靈活機動、熱情服務的優勢,有利于公平競爭,又能體現大公司規范、誠信的品牌形象。而房地產虛擬經營和“網上中介城”的發展則是對信息技術和經營模式的。
最后,企業要重視人才,合理利用人才。服務是中介企業的生命線,而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的素質則決定了中介業的未來發展。而我國房地產中介行業由于發展歷史短,人才后備不充足,這個不利的條件迫使各個企業在人力資源方面必須投入更多的資本,因而企業決策者就需要根據自身條件,有效地開發人力資源,實行有效的激勵機制,創造具有特色的企業文化環境,形成一套獨特的經紀人培訓系統,從而精心打造出一支“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的精英隊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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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顧經儀,侯放:《WTO法律規則與中國服務貿易》,上海財經出版社,2004年版。
關鍵詞:全面風險管理;房地產;開發;項目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面風險管理的方法
全面風險管理方法是風險管理流程實施的具體手段,建立風險管理方法體系有助于各個流程的具體執行。經過多年的發展,項目風險管理的方法更加成熟和多樣化,為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風險的全面分析提供了可能。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管理方法體系猶如一個方法庫,將各個流程的風險管理方法匯總起來,比較各種方法的優點和缺點,找出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管理中的適用范圍,在進行項目風險管理時,可以針對各個階段的特點快速選擇有效的方法進行風險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在全面風險管理框架中目標體系是核心,所有的人員、流程和方法必須圍繞風險管理的目標制定和執行;組織體系是基礎,從組織制度上保證風險管理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培養全員風險管理的氛圍;流程體系是關鍵,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過程的風險都要按照風險管理流程進行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處理和風險監控;方法體系是手段,促進全部風險的管理。四大體系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房地產項目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各個體系的具體關系(如圖1)。
2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面風險管理的流程
2.1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識別
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識別是風險管理的基礎。主要用來確定風險來源和進行風險分類的過程。風險識別是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工作分解的基礎上進行的,即針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不同階段,進行風險識別。不同階段的風險因素不同,風險分類和分組的依據也不同。
2.2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評估
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評估是通過對風險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估計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發生的概率和可能產生的后果,在此基礎上將風險按照高、中、低風險對風險進行排序,編制風險列表,最后根據風險的程度進行專題風險研究的過程。值得注意的是,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進度、成本、質量風險分析的范圍比建筑工程項目的進度、成本和質量的范圍要寬,應該從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規劃設計、建設和經營各個階段的工作特點來對其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分析。
2.3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監控
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監控是對風險應對計劃執行情況的修正和提高的過程,也是房地產開發項目風險管理有效實施的保障。風險監控不僅僅依據風險應對計劃采取風險應對措施,還應該隨著項目的深入,對風險識別、評估的結果進行修正,對風險應對計劃進行修改,即風險識別、評估、應對、監控和再識別的循環過程。
3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面風險的應對策略
3.1風險回避
風險回避是根據風險預測評價,經過權衡利弊得失,采取放棄、中止開發項目,或改變開發項目條件,以避開風險源地,從根本上消除風險隱患的措施。通常潛在威脅發生可能性太大,或可能損失后果太嚴重,又無其他風險管理措施可用時,常采用風險回避。風險回避的做法大體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放棄或終止某項可能引起風險損失的活動;另一種是改變活動方案,或改變工作方法。可以看出,風險回避是一種消極的防范手段,有些迫不得己的意味。因為回避風險雖然能避免損失,但同時也失去了獲利的機會。所以,在選取風險應對措施時最好慎用風險回避這種防范手段。
3.2風險控制
風險控制是指在風險事件發生前、發生時及發生后,采取的降低風險損失發生概率,縮小風險損失程度的措施。根據風險控制目的,風險控制可以分為風險預防和風險抑制。前者以降低風險損失發生概率為目的;后者以縮小風險的損失程度為目的。風險控制從主動采取預防措施入手,消除和減少風險隱患,降低損失發生頻率和損失程度。因而,它是一種積極的風險管理措施。由于風險控制措施成本低、效益好,不會產生不良后遺癥。因此對于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種種風險,應優先采用風險控制措施。3.3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是指開發商在開發過程中,有意識地將自己不能承擔或不愿承擔的風險轉嫁給其他經濟單位承擔所采取的措施。風險轉移與風險回避不同,它不是放棄或中止項目開發,而是將開發活動中風險可能所致損失的法律責任轉嫁給他人承擔。風險轉移也不同于風險控制,它不像風險控制那樣是直接調節風險因素達到降低風險損失概率和程度,而是將風臉轉移出去而間接達到降低自身的損失程度。
風險轉移的主要途徑有合同、保證、期貨和保險。合同形式有固定總價合同、成本報酬合同、單價合同等;保險有財產保險、責任保險和人身險。各種合同的對開發商和承包商的風險影響程度不同,開發商可以根據項目的情況,采取適當的合同形式,合理轉移風險,參見表1。
風險轉移一般在以下情況下采用:(1)風險的轉移方和被轉移方(風險接受方)之間的損失可以清楚地計算和劃分,否則雙方之間無法進行風險轉移;(2)被轉移人能夠且愿意承擔適當的風險;(3)風險轉移的成本低于其他風險管理措施。
3.險自留
風險自留是房地產開發者自己承擔風險事件所致損失。在房地產開發中,對一些無法回避,難以控制和轉移的風險,或因冒該風險可能獲得較大利益時,在不影響開發者根本利益、大局利益的前提下,常采取風險自留措施。風險自留可分成兩大類:計劃性風險自留和非計劃性風險自留。計劃性風險自留是主動風險自留,其具體措施有:(l)自己保險;(2)專屬保險;(3)損失攤銷;(4)借款補償;(5)自負額保險。非計劃自留是被動自留,通過風險應急準備金來應對。風險自留對策應與風險控制對策結合使用,實行風險自留對策時,應盡可能地保證重大項目風險己經保險或實施了風險控制計劃。風險自留對策也應與保險對策相比較,以便做出更利于節約風險管理成本的決定。
3.5風險利用
風險利用是指開發商利用人們懼怕風險、追求安全的心理,通過參與確實存在風險的開發活動,依靠自身扎實的風險管理工作,興利抑弊,謀求自身最大收益的行為。風險利用是風險管理的較高層次,對風險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要求較高,必須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嫻熟的技巧和高度的應變能力,才能對風險的可利用性和可利用價值進行分析,有效利用。例如在當前的土地市場化的條件下,經營性土地必須通過招拍掛的方式取得。但是有些精明的房地產開發商卻另辟蹊徑,從土地一級開發入手,通過爭取某地塊土地一級開發的開發權,為獲得二級開發權打基礎。因為如果進行了土地一級開發,就從某種程度上提前對土地的相關信息進行了了解。在進行土地進入二級市場上市交易時具有先天的優勢,獲取二級開發權的幾率就更大。即所謂的“曲線拿地”,就是很好地利用了政策風險。
4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面風險應對中注意的問題
4.1制定風險應對計劃應具有針對性
風險應對計劃的制定是風險管理的關鍵環節,由于項目的獨特性和唯一性,在制定應對措施時不可能照搬現有的模式,必須根據項目自身的條件和項目風險識別、評估的結果,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同時在制定應對計劃時必須克服僥幸心理,為了減少費用支出,不對風險做有效的防范。
4.2注重應對管理方法的組合
無論是風險控制、風險轉移還是風險自留等,每種風險應對措施都有它的局限性,面對復雜多變的風險,應注重多種方法的組合,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做出多種方案,按照優先級進行排序,避免單一方案無效帶來的措手不及。
4.3注意應對管理的經濟性
為了避免或減輕風險獲取較高的回報,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但是本著節省的原則,有必要對應對措施的有效性和經濟性做一個綜合評估。比如在應對不可預測的風險時,往往可以采取保險或風險自留的方法,但是哪個方法更
經濟有效呢,就可以根據投保的費用和風險預留金的支出做一個比較,從而選出更加經濟有效的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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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把握規劃管理和土地供應管理兩個關鍵環節
按照目前房地產市場管理體制,“規劃”和“土地”是順應潮流,把握大勢的主要手段。
(1)城市規劃的指導。城市規劃以合理利用土地,協調城市物質空間布局,指導城市健康有序的發展為己任,對土地開發,利用起指導作用。目前我國的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一般是由政府部門編制,審定后有法律效力。一般修建性規劃由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委托編制,土地使用者還要進行市政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筑設計[51]。高層次的規劃應能指導土地的開發和供應,低層次的細部規劃應能為土地出讓過程中確定規劃要點提供依據。同時還要使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供應計劃相互協調,形成土地配置及調控房地產市場的計劃體系。在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城市規劃尤其是總體規劃,要充分認識到兩個城市發展的現實,遵循經濟一體化發展的規律,本著房地產市場要與經濟一體化進程協調發展的原則進行,整個規劃力求體現超前性、科學性、動態性、和適應性。在西咸經濟一體化背景下,要保證房地產快速健康發展,除了科學、合理、完善的規劃體系外,還要作好規劃的實施管理。規劃的實施管理主要是報建審批管理和批后管理。報建審批管理主要是房地產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一書兩證”管理,這是房地產開發規劃管理的最關鍵的一環,要注意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責任心,保證規劃得到切實的實施。同時,加強批后的監督管理。
(2)土地供應計劃的調控。政府作為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對土地一級市場實行壟斷經營,是通過制定和調整年度土地開發供應計劃來調控整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一個城市的土地開發和供應計劃,一般由城市土地管理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按城市總體發展要求、土地開發潛力以及城市規劃的要求制定。計劃包括:年度土地開發的面積、地點、修建的市政工程及所需經費,出讓土地的面積、地點、上蓋建筑物的性質、建筑面積及所需經費,預計的地價款收入[52]。科學的土地供應計劃應與總體規劃相協調,有足夠的彈性,能夠對市場信號做出靈敏反應。要增強土地供應計劃的透明度,避免市場的盲目競爭和盲目追捧。政府擁有足夠的土地儲備是實施土地供應計劃調控房地產市場的必要條件,因此要建立有效的土地儲備制度。通過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引入市場機制,盤活閑置廠房、倉儲等用地,提高建設用地效率。鼓勵和引導企業依法轉讓或出租閑置廠房,實施廠房加38層、改造老廠、內部整理和余缺調劑,引進先進設備,節約生產空間等途徑將存量變增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過合理補償等途徑,建立企業用地退出機制,對于已出讓但無資金開發的土地適當收取閑置費或收回土地使用權。
6.1.2加快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步伐
在統一規劃和集中開發的基礎上,抓好基礎設施的超前配套,提高城市的凝聚力,發揮對項目選址和私人投資的導向作用,緩解交通壓力。在交通上,重點構筑兩張交通“網”。一是解決車流的高速公路網,全面建成城外環線與郊區環線;二是解決客流的中心城區軌道交通網,形成地鐵與公交相結合的交通網絡。同時還要建設一系列樞紐、換車、停車設施,在郊區和城區間組成較強的交通流,使咸陽的交通更加的便捷。為了促進西安咸陽兩市各類生產要素的快速流動,加快兩市進一步的密切聯系,應該考慮:(1)規劃建設西安咸陽快速交通系統,包括快速路和軌道交通,并直接進入兩市中心或與城市快速路順接,進一步拉進兩市的時空距離,使兩市聯系更加便捷,使周圍地區客流可以便捷地到達西安城市中心腹地。(2)西安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將咸陽一并考慮,在建設時序安排上將西咸軌道交通建設列入優先建設項目。(3)西安城市環線將咸陽統一考慮。在城市內部道路交通規劃建設上:(1)規劃建設橫貫城市東西的城市快速路系統,并形成環線,聯系渭河兩岸片區。(2)將西寶高速公路彎向城區的弓背段拉直,擴大渭河南分區發展的空間。(3)咸乾旅游專線建成后,從西寶高速公路分流成了部分咸陽城區過境交通,但過境交通穿越城市問題未從根本上解決。須新修或改建主要為西蘭路過境車輛服務的快速干道。(4)解決城市道路密度不足,南北向道路數量嚴重不足且級別低不通暢的問題,加大南北向城市道路建設。(5)建成東西向北環路、文林路、畢塬路、人民路、渭陽路、世紀大道、陽光大道等7條主干道;建設朝陽四路、東風路、西蘭路、西環路、上林路、崇文路6條城市南北向的主干道,形成方格狀城市路網。進一步實行“公交優先”政策,努力降低市民通勤成本。對教育、醫療衛生等設施布局做適當的規劃調整,完善郊區教育、醫療、商業、金融等配套服務設施體系,提高設施等級,減少到中心城區的交通流[53]。其實要從根本上解決郊區交通瓶頸問題,關鍵還是要解決就近就業,實現人口和工作崗位的同時一體化。
6.1.3增加經濟適用房供給,加強經濟適用房的開發管理
經濟適用房是目前針對住房困難戶和低收入家庭保障基本住房條件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很多低收入住房困難戶家庭對住房條件改善的主要手段。一方面經濟適用房的供需矛盾緊張,另一方面經濟適用房也存在著與廣大低收入貧困家庭謀福利的初衷不和諧的因素。有的經濟適用房要價過高、有的經濟適用房面積過大或過小、有的經濟適用房的區位過偏,交通不便。經濟適用房用途“不經濟”的現象普遍存在。針對經濟適用房開發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提出如下建議:(1)合理規劃,嚴格控制經39濟適用住房的總規模。根據咸陽市市政府出臺的新規定,今后經濟適用房的建設規模要控制在住房建設總規模的20%左右。同時限定住房面積和開發地域,做到按比例、有計劃、有組織的開發經濟適用房。既要防止供不應求,又要防止供過于求,努力實現供求平衡。(2)嚴格審定程序,把經濟適用房的銷售對象限定在中低收入的家庭,并優先向危房棚戶區和市政府批準的城市建設重點工程拆遷居民出售。嚴格處罰導致銷售對象錯位的各種違規違法行為,嚴重者應追究刑事責任。(3)經濟適用房的政府稅費優惠,必須體現在房價上。所以,增加經濟適用房供給的關鍵是“限房價”。“限房價”就是要從開發商的建筑成本入手,限制開發商的利潤空間,在供給土地的時候就規定其最高限價。2003年頒發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房實施政府指導價售樓利潤≤開發成本×3%。這在一方面對經濟適用房的利潤空間起到了一定的限制。(4)加強經濟適用房開發中設計、建筑和工程質量的管理。通過公開招標,讓那些信譽好、勢力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經濟適用房的開發項目。加強對項目實施全程質量監控和完工后的驗收工作,確保工程質量[54]。
6.1.4加大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力度
目前,一些國有或集體企業以集資房為名變相搞房地產,不但直接導致國有土地資源和政府應收稅費的流失,而且嚴重干擾和沖擊了房地產市場。由于集資房減少了土地出讓金和相應的稅費,建筑成本遠遠低于商品房建筑成本,所以一些單位利用自己閑置的土地建集資房或搞所謂的聯合開發,建成的房屋有些確屬本單位干部職工居住,但相當一部分以低于市場的價格進行出售,以絕對優勢的價格和較高的利潤沖擊了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到目前為止,住宅建設中,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所占的份額不足三分之二,單位的集資房仍占一定比率。同時咸陽西安的交接處及城鄉結合部,個人建私房的現象沒有得到真正的遏制,一些人利用各種關系途徑獲得土地,蓋了賣、賣了蓋,搞小開發,咸陽市以北及以南的大學城區域這種現象猶為突出,也同樣干擾了房地產市場。因此,政府要加大整頓房地產開發市場的力度,堅決制止非商品房的開發,并應對所有商品房實行兩書制度,即《住房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以保證廣大購房者的利益[55]。(1)深入開展房地產市場的專項整治工作。(2)加強房地產市場的體系建設,為廣大消費者提供方便的投訴和查詢條件。(3)完善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交付使用法律和房地產經紀管理制度。(4)積極推行按套或套內建筑面積銷售商品房。(5)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防范和打擊“假按揭”、重復抵押、超價抵押等不法行為,降低房地產抵押登記風險[56]。40
6.2開發商角度
6.2.1加大中小戶型商品房供應,調整產品結構市場永遠是第一位的,只要是符合市場需要的產品就有銷路。研究市場,在項目開發的前期做好詳盡的市場調查和分析,找準目標市場,準確定位,建設市民需要的商品房,而不應該盲目上項目,去建設市民已經不敢興趣的商品房,造成更多的積壓空置商品房[57]。目前,咸陽市房地產市場的結構性矛盾仍然相當突出,一方面,規劃設計落后、戶型不合理、通風采光不好、交通不方便、環境較差的商品住宅大量積壓;另一方面,真正適合廣大老百姓需要的價格合理、設計優良、配套完善、環境幽雅的質優價廉商品住宅卻嚴重不足。另外,在一些寫字樓、大中型商品用房空置的同時,適合廣大老百姓需要的中低價實用性質優商品房卻非常缺乏。適應市場變化,針對老百姓的需要,提高樓盤的規劃設計水平,提高施工質量,提供高素質的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質優價廉、物超所值的高素質商品房,讓老百姓買的放心,住得舒適,安居樂業,使開發商和買家獲得雙贏,樹立起產品的品牌,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是開發商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58]。
6.2.2樹立品牌,提高行業信譽
隨著房地產業的長足發展和房地產市場的不斷完善,特別是房地產市場競爭的加劇,樹立品牌、提高質量、擴大規模、降低成本和提高信譽才能提供更多市民需要的高質量商品房,擴大商品房的有效需求,才有利于提高房地產企業的競爭力,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創造條件。房地產企業首先應該適應市場變化,研究市場,選定準確的市場定位。其次,也應努力提高商品房的質量,規劃設計質量要能體現可持續發展和以人為本的思想,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可變性,既能滿足當前需要,又能為未來發展留有充分余地,工程質量包括設計、建筑、結構、裝修等全部是高質量的。一個房地產企業要創出名牌、維護名牌地位,必須在質量上常抓不懈,精益求精,永無止境。另外,完善的售后服務是創名牌的保障。完善的售后服務、良好的物業管理,在創名牌小區中,有特殊的重要作用。任何產品都不可能完美無缺,“零缺陷”住宅更是如此。完善的售后服務可以彌補住宅建筑中的缺陷,減少顧客購買后的風險和損失,消除消費者的怨氣和不滿,維護企業的名牌的信譽和形象[59]。
6.2.3提高商品房質量
商品房的質量涉及到居住者的人身安全、居住環境是否舒適,也決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及適應市場變化。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提高商品房的規劃設計、施工建設、園林綠化、環境配套的水平,引進先進的設計、建筑技術和管理,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努力提高商品房的質量。尤其對于咸陽與西安的交界處及南邊的大學城的購房客戶,相對于其他的人口素質較高,質量要求也應相對較高。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提高商品房的規劃設計水平,改善居住環境和居住功能,合理安排住房空間,提高人的舒適度;堅41持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社會大生產方式;加快科技進步,鼓勵技術創新,重視技術推廣,積極開發和大力推廣先進、成熟的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提高科技成果的轉化率;促進建筑成果的集約化、標準化生產,加快房地產業的發展;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保護生態環境;加強基礎技術和關鍵技術的研究,建立商品房技術保障體系;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60]。
6.2.4轉換商品房營銷理念
伴隨著“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的轉變,進入“春秋戰國時代”的房地產市場正在經歷殘酷的生死之戰。眾開發商為了爭奪更多的市場份額,確立自己的市場主導地位,成為呼風喚雨的龍頭企業,除了傳統的競爭手段外,房地產營銷日益成為開發商的“新寵”。于是,房地產廣告鋪天蓋地而來,新聞炒做席地而起。但是,房地產開發商的過度的熱情卻燒得房地產營銷有點變形,在這支變形火炬的照耀下,房地產營銷步入了一個又一個誤區。咸陽的房地產開發商要想在以后的激烈競爭中立于不敗地位,就應貫徹以下先進的營銷理念。
(1)品牌營銷隨著市場發育日漸成熟,商品的品牌形象已成為消費者認知的第一要素,房地產產品也不例外。當前業界普遍存在的一個誤解是將房地產的品牌效應簡單的等同于案名效應,片面注重樓盤的案名設計,而忽視了對房地產這種復雜商品在質量、服務、功能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品質提升。同時,由于市場激烈的競爭,以及資金周轉等方面的原因,不少開發商不愿進行較長時間的品牌營造,過多借助于新聞炒作和廣告轟炸,希望通過宣傳造勢來快速樹立公司品牌,殊不知這種本末倒置的做法已阻礙了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61]。開發商們如果能靜下心來,腳踏實地的進行一流的規劃設計、提供一流的配套服務和物業管理,對于品牌形象進行良好的構建,營造名牌企業和名牌產品,必然會成為未來房地產市場的贏家。
(2)競爭營銷開發商能否在當前激烈的競爭市場中站穩腳跟,對競爭對手的深入分析和準確應對以及培育自身獨特的競爭優勢很重要。為此,開發商必須樹立競爭營銷理念,練好內功,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加強培養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開發商要在各區域市場上取得競爭優勢必須建構完善的企業治理機構,創造一種持久的發展動力和動力支持系統,以獨特而優越的品牌、質量、技術、營銷網絡等區別于競爭對手的策略占領市場。
(3)合作營銷開發商在運做中既要講求競爭,又要尋求合作;既要注意與地方政府、金融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作,更要注意開發商之間的合作,特別是后者的合作尤為重要。開發商為了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而展開各種競爭,當各種競爭壓力使之難以支撐時,應多方尋求釋放壓力的途徑,而尋求合作就是一種有效途徑。開發商之間通常采用松散性的結42盟方式,使合作各方避免直接沖突或共同打造區域品牌,以達到合作各方都有所收益的理想效果。
(4)文化營銷現代生活給人的外在壓力越來越大,人們需要的不是“鋼筋水泥的叢林”,他們更渴望居家之中的文化內涵。開發商如果發現了這一點,并加以演繹,就能出奇制勝。開發商必須把創造一種和諧的鄰里關系、溫馨的居住文化作為經營理念,采取各種有效的措施加強業主之間的溝通、交流。另一方面,為了給孩子創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購房者對居住小區文化設施的要求越來越高,不僅關心周圍文教單位的配置、距離,而且愈來愈重視小區文化設施的數量、品位,以及小區內大部分住戶的文化層次。為此,開發商不僅要注意在建筑風格上盡量體現文化內涵,通過富有特色的主題創意,提升住宅小區的文化價值,給人展現一種高品位的美好生活藍圖,而且要注意通過高品位會所、藏書豐富的圖書館、溫馨祥和的鄰里中心、設施齊全的幼兒園和中小學來營造小區的文化氣息。
(5)綠色營銷隨著環保意識的逐漸興起,消費者已愈來愈關心自己的居住環境,更加關注擬購房屋的環境設計。他們不僅希望小區內綠草如茵,花團錦簇,有充足的陽光和清新的空氣,而且要求住宅小區遠離工廠,附近沒有污染源。開發商應該以環境保護為經營理念,改變過去寸土寸金、見縫插針式的開發模式,充分考慮小區的住宅空間、陽光照射、綠化間隔等,為消費者營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理想家園[62]。現在不少開發商提出的“搞房地產要先搞環境”、“賣房子也是賣環境”,不能不說已涵蓋了環保營銷的經營理念。
(6)知識營銷悄然臨近的知識經濟時代使企業經營法則開始發生變化,企業營銷活動不再只關注物質分配,更強調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應用支持,以此確定新的產品概念和市場秩序,引導消費者產生對新產品的現實需求。在這一背景下,以知識普及為先導,以知識推動市場的營銷新思想,應該為精明的開發商所注意和接受[63]。開發商通過開展大規模的住房知識普及活動,向廣大消費者介紹房屋建設選擇標準、住宅裝修知識、住房貸款方法和程序以及商品房購置手續和政府相關稅費,在增加消費者房地產知識的同時,也增加了消費者對開發商的認同感。這必然會在引起社會反響的同時,也使開發商的銷售業績不斷上升。
6.3消費者角度
6.3.1切合實際選擇合適的住房面積
住大房子是很多中國人的夢想,為了這個夢想,很多年輕人早早的背上了房貸,為了供房很多人不敢去旅游,不敢去商場購物,有的甚至不敢生孩子。那種不顧經濟條件和資源條件,脫離實際承受能力或者超過實際需求,片面追求過大住房面積的消費行為43是一種浪費行為,只會加劇城市住房的緊張程度,推動房產價格不斷上漲。國家住宅與居住環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主任劉艷輝認為,消費者購房要及時走出“貪大求闊”的誤區,減輕不必要的生活壓力[64]。消費者應樹立正確的梯度消費觀及健康住宅的消費理念。居民購房要與自己的生命周期和收入能力結合起來,摒棄貪大求闊的不良心態,堅持量力而行、逐步改善、房盡其用的原則,宜大則大,可小則小,進行適度消費、合理消費,形成健康文明、節約資源的消費習慣。長期住房實物分配政策和凝固的存量市場,造成了“一房伴終生”的消費模式。現在,隨著二三級房地產市場的啟動和成熟,消費者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當前的經濟狀況和家庭情況,先買一套小一點的房子,再逐漸擴大居住面積和提高居住水平。6.3.2樹立務實的住房觀念由于目前房價普遍上漲,未有能力買房者切不可“硬上”。一方面受傳統觀念“有恒產者有恒心”的影響,另一方面是受住房制度改革以來政府積極鼓勵住房私有化的影響。消費者普遍認為:只有購買了商品房才稱得上實現“居者有其屋”。其實這是一個消費誤區,正是這個觀念導致城鎮居民一擁而上的搶購商品房,雖然大部分購房者經濟基礎很好,能夠承受目前的房價,但是其中也有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為了實現這個目標,超越了正常的支付能力,因為供房背上了沉重的負擔,成為所謂的“房奴”[65]。居者有其屋,不代表居者一定擁有其屋。而實際上“居者有其屋”應該是指每個公民都有住房。居民可以購買商品房,也可以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還可以租住由私人提供的住房,社會上有大量房源可租,選擇余地很大。因此,即便是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西方國家,仍有相當一部分居民由于經濟的、社會的原因選擇租房的消費方式見表6-1,出租房在住房商品市場上始終占有不可忽略的地位。表6-120世紀末各國自有住房與出租房的比率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私有住宅66%68%44%62%租賃住宅34%32%56%38%資料來源:汪利娜:《跨世紀中國住宅業的發展及政策選擇》,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網,2007-06-06。住房私有率的提高等于把人長期固定在一個地方,不利于人員的自由流動,是與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向相背離的。市場經濟的發達,人員流動的頻繁,工作崗位的變換,人們對租房的需求會越來越大。居民樹立一種務實的消費觀念,“居者有其屋”并不等于“居者買其屋”,如果消費能力不能夠承受一次性的購房負擔,就應該采用租房的方式改善居住條件。實際上,比較目前很多城市的購房價和租房價可以發現,租房住更經濟。即使是選擇購房的家庭,也不一定追求一步到位,應選擇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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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產抵押權標的物的范圍問題
設立抵押的目的是,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可依法定程序對抵押物變價優先受償。因此,抵押物應有變價價值,應為可轉讓之物。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按照憲法的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但禁止土地所有權的買賣和非法轉讓。因而,在我國,土地所有權不得設定抵押權,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但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一)以地上無定著物(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問題
我國法律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規定有兩種:一是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二是通過以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目前我國禁止單獨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
(二)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問題
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考慮到我國人多地少的實際,為切實貫徹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開發經營房地產。對于集體土地使用權能否設定抵押的問題,亦規定的極為嚴格。我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可見,只有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和鄉(鎮)、村企業有地上房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
(三)以城市房屋所有權設定抵押的問題
我國法律、法規允許并保護房屋所有權。由于我國擔保法明文禁止宅基地設定抵押,故而,農民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得抵押的。本文只能就城市房屋所有權的抵押作一探討。根據我國《擔保法》第36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7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城市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反之亦然。顯而易見,我國法律是將城市房地產作為一個整體加以規范的,確定的原則是房隨地走和地隨房走,因為房屋與土地是不可分的,離開土地的房屋是不存在的。因此,土地使用權是實現地上建筑物所有權的前提條件,否則地上建筑物的存在將失去法律依據。在我國,原則上依法取得所有權的城市房屋均可以設定抵押。但是下列城市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①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②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③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④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⑤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在以下列城市房地產設定抵押時還須注意法律的限制性規定:①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④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③以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案。④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⑤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二、房地產抵押權與承租權、典權的關系問題
(一)房地產抵押權與承租權的關系問題
所謂房地產承租權是指承租人通過支付租金,依房地產租賃合同而享有的對房地產的占有使用權。房地產承租權追求的是房地產的使用價值,同時轉移房地產的占有,而房地產抵押權追求的是房地產的交換價值,并且不要求轉移房地產的占有,可見,房地產的抵押權與承租權為相容之權,可以并存于同一房地產之上。但是,當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而抵押權人將抵押房地產拍賣時,則可能出現承租權使抵押權人不能及時地、充分地實現其權利或者影響承租人繼續租用該房地產的權利和利益的情形,這就出現了抵押權與承租權的沖突問題。那么,應如何處理這種沖突呢?須從兩個方面來分析:
1.房地產承租權設定在先,房地產抵押權設定在后的情況。“近代社會立法大多認為,租賃關系可以對抗第三人。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使將租賃標的物讓與第三人所有,設定其上的租賃關系對第三人來說仍然繼續存在。”既然連所有權都對抗不了這種已經形成的承租權,那么,抵押當然也不得破壞租賃,抵押權對抗不了承租權。所以,我國《擔保法》第48條規定:“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財產設定抵押權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憑合同繼續有效。”也就是說,當抵押房地產因抵押權的實現而由他人取得時,租賃合同仍對新的產權人發生效力,在租賃期滿前,新的產權人不能解除租賃合同,不能隨意變動租金,即房地產承租權設定在先時給予承租權以對抗抵押權的效力。
2.房地產抵押權設定在先,房地產承租權設定在后的情況。對此,我國有關行政規章只規定了“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出租。抵押房地產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而對于抵押權與承租權的效力未作明文規定。我國臺灣“民法”第866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后,于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日本民法典第395條規定:“不超過第602條所定期間的租賃,雖于抵押權登記后進行登記,亦可以之對抗抵押權人。但是,其租賃害及抵押權人時,法院因抵押權人請求,可以命令解除該租賃。”日本民法典第602條規定的是短期租賃,在短期租賃時,在處理上的一般原則是承租權可以對抗抵押權,但在特殊情況下,可由法院命令解除租賃,這時的抵押權就可以對抗租賃權了。如果超過602條所定期間的租賃則為過期租賃,日本判例解為承租權不得對抗抵押權或拍買人的所有權。(注:肖峋、皇甫景山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講話》,中國社會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65頁。)有鑒于此,筆者認為,我國立法機關立法時應根據“先物權優于后物權,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則,注意維護房地產抵押權優先的效力,確立承租權的效力以不損及抵押房地產價值、不影響房地產抵押權的實現為前提,賦予房地產抵押權人在特定條件下請求法院解除房地產租賃合同的權利,如:在拍賣抵押房地產時,因拍賣人顧忌房地產上有承租權的存在而無人應買或降低應買,致使賣得價款不足以清償抵押債權時,則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解除承租權。
(二)房地產抵押權與典權的關系問題
雖然典權是我國特有的不動產物權制度,淵遠流長,迄今存在,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尚無明文規定,典權關系一直由民事政策及判例法調整,這既不利于財產關系的穩定,也極易造成司法上的混亂,因而有立法化之必要。本文僅就典權與抵押權的關系作一探討。所謂典權是典權人通過支付典價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動產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權利。典權與抵押權同為不動產物權,但典權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典權的目的在于房地產的使用價值,典權須占有轉移房地產,當出典人逾期不行使回贖權時,視為絕賣,典物歸典權人所有,而抵押權是以清償債務為目的的擔保物權,其目的在于取得房地產的交換價值,故而,典權與抵押權也為相容之權,可以并存于同一房地產之上。然而,當典權人行使典權涉及典物上設定有抵押權時,或者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而抵押房地產上設定有典權時,勢必會發生典權與抵押權的沖突,那么,應如何解決這種沖突呢?對此,也必須從兩個方面分析。
1.房地產抵押權設定在先,房地產典權設定在后的情況。對此種情況我國臺灣“民法”第866條明文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后,于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它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所謂其它權利,包括典權。臺灣“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119號有如下解釋:“所有人于其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后,復就同一不動產與第三人設定典權,抵押權自不因此受影響。抵押權人屆期未受清償,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時,因有典權之存在,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清償抵押權,執行法院得除去典權負擔,重行估價拍賣。拍賣之結果,清償抵押債權有余時,典權人之典價,對于登記之后權利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執行法院于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時,依職權通知地政機關涂銷其典權之登記。”(注:王澤鑒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1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475頁。)筆者認為,既然抵押權的目的在于取得房地產的交換價值,無須占有轉移房地產,為充分有效利用房地產,我國立法應借鑒我國臺灣省這一成熟的立法與司法例,允許房地產所有人在設定抵押權后,仍可以在同一房地產上設定典權,但以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前提,即先設抵押權之效力優于后設典權,不受后設典權的影響。即使是因出典人逾期不贖回典物,典權人首先取得典物所有權的情況下,由于典物上已有抵押權存在,典權人在取得典物所有權的同時,也得接受典物上的抵押權,即典權人仍應以抵押物保障抵押權人抵押權的實現。因為,依法理,在抵押權設定后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人,其權利隨抵押物拍賣而消滅。“他們只有通過代為清償債務,使抵押權消滅,而取得求償權與代位權,或參加應買保持其權利。”(注:李湘如編著:《臺灣物權法》,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第130頁。)
2.房地產典權設定在先,房地產抵押權設定在后的情況。出典人將典物出典后,到底能否再設定抵押權,學者見解存在分歧,即有肯定說與否定說兩種觀點。我國臺灣省的判例采否定說。筆者以為,出典人將典物出典后,仍對其典物享有所有權,雖然出典人不得在典物上設定與典權相抵觸的權利,如重典或地上權等,但對于與典權不相抵觸的權利,應準其設定,以發揮物權的功能,只是典權設定后再設抵押權的,典權的效力優先于抵押權,不受后設抵押權的影響。臺灣判例否定說認為,典權既然可以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物,再允許出典人就同一不動產為債務的擔保,而以典物設定抵押權,會使權利行使發生沖突,且使法律關系愈趨復雜,殊非社會經濟之福。(注:王澤鑒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1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476頁。)筆者認為,此說不能成立。因為“典權人以典權設定抵押權時,是以典權為標的物,而不是以典物為標的物,拍賣時,僅能拍賣典權。出典人于典權設定后,就典物設定抵押權,是以有典權負擔的典物所有權為標的物,二者標的既不相同,其權利的行使,不致于發生沖突,亦不會使法律關系趨于復雜。”(注:鄭玉波主編:《民法物權論文選輯》(下),第1084頁。)既然后設抵押權的效力劣于典權,不能除去典權而為拍賣,則當出典人未能償還后來設定抵押權的債務,抵押權人可以將典物所有權拍賣受償,典權人對于拍定人仍有同樣的權利,其典權不受影響。如果因實行抵押權影響了典權人的權利時,則典權人享有請求解除抵押權的權利;當出典人逾期不回贖典物,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時,則后設立的抵押權即歸于消滅,不復存在。而且債權人既然知道有典權設定在先,仍然愿意再設定低押權,其對自己的利益自有考慮,根本無須法律來禁止,再者,允許典權人將典權設定抵押權,而卻不允許出典人以其對典物的所有權設定抵押權,顯然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立法應賦予房地產所有權人將房地產出典后,應可以在該房地產上設定抵押權的權利,但以不影響典權的實現為條件。
三、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問題
(一)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條件和方式
房地產抵押權的本質在于擔保債權的實現。對于有效的房地產抵押,房地產抵押權設定后,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債務,房地產抵押權即歸于消滅;如果債務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房地產抵押權人無權行使抵押權,否則,屬于侵權行為,因而,只有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地產抵押權人才有權要求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以實現其抵押權:(1)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3)抵押人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4)抵押人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5)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我國《擔保法》第53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據此,在我國,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方式有以抵押物折價、拍賣抵押物、變賣抵押物三種,而且,抵押權人要實現抵押權,首先要與抵押人進行協商,協議是實現抵押權的必經程序,協議不成時,抵押權人只能向人民法院,通過法院實現抵押權,抵押權人并無自行折價、自行拍賣、自行變賣抵押物的權利。然而,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6條關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規定,拍賣抵押房地產成為城市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唯一方式。對此,筆者認為不妥。因為,盡管拍賣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由競買者競價確定抵押房地產的價格,能夠盡可能地提高抵押房地產的價格,對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當事人均有利,從某種角度講,拍賣無疑是最為公平的一種方式,但是,在實踐中卻經常會遇到設置抵押的房地產因種種原因在拍賣時無人受買、無法變現的情況,對此,若拘泥于拍賣這一種方式,房地產抵押權人的抵押權豈不是無法實現、形同虛設?!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51年9月5日華東分院以“為債權人請求查封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無人受買,擬由司法機關發給產權轉移證書,擬通報試辦可否?”為內容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時,最高人民法院即以(法編)字第9975號函復:“關于債權人請求查封拍賣債務人的不動產,無人受買,債權人請求移轉產權時,由司法機關發給產權移轉證書的問題,經與司法部聯系后,我們基本上同意來件所擬辦法。”即“事先與主管地政府機關取得聯系,準由債權人持此移轉證書逕向該管地政府機關辦理登記過戶手續”的辦法。而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25號批復也作了類似規定:“在依法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的擔保糾紛案件中,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通過拍賣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變現。如果無法變現,債務人又沒有其他可供清償的財產時,應當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評估。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地價評估結果將土地使用權折價,經抵押權人同意,將折價后的土地使用權抵償給抵押權人,土地使用權由抵押權人享有”。所以,司法實踐中,在拍賣抵押房地產時,如確實無人受買,抵押權人是可以通過法院裁定以抵押房地產折價抵償債務,抵押權人憑法院裁定到土地管理部門或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因此,筆者以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將拍賣作為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唯一方式,忽視了房地產抵押權實現的復雜性,既與《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不相銜接,又不能有效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且容易造成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法律混亂,為確保房地產抵押權得以實現,應將拍賣抵押房地產作為房地產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的首選方式,而不是唯一方式,當抵押房地產在拍賣時確實無人受買、無法變現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采取折價或者變賣的方式實現抵押權。這一點應由立法機關盡快作出立法修改。
(二)房地產抵押權實現中應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
1.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因為,法律賦予抵押權人的是一種從抵押物上取得相當價值的權利,而不是任意處分抵押物的權利,只要抵押權人能從抵押物上獲得相當的價值以滿足自己的債權,就算充分實現了自己的抵押權,所以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與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并不矛盾,應依法保護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2.以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也不得擅自改變這些土地的原有用途。
3.設定抵押的房地產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拍賣房地產時,該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納入出讓軌道,作為一種出讓行為,該項拍賣必須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而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即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法律規定的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一個先決條件,抵押權人只是對繳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的余款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一)缺乏完善的規劃管理體制土地利用規劃失控是當前土地資源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方面,在土地資源管理過程中沒有一整套完整的規劃體系和制度,導致規劃行政缺位和控制詳細規劃缺失。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僅僅提到了詳細規劃,但是并沒有控制詳細規劃的編制問題,導致詳細規劃與城市具體規劃脫節。另一方面,行政權內部配置存在不合理。這種不協調體現在部門規劃權之間因為土地資源管理問題而發生沖突,比如城建部門與國土資源部門在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方面就造成了沖突。長期以來,我國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始終難以協調,引發部門之間、上下級之間的各種矛盾不斷,導致規劃管理的不科學性。
(二)政府對土地供給監管不力土地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土地資源供不應求現象的發生。政府對土地資源供給監管缺乏力度更加促進了土地資源的嚴重不足。首先體現在政府對用地審批不嚴,甚至越級批地造成土地資源國有化流失;其次是政府對土地的供應缺乏應有的調控措施,從而導致很多不能得到利用,同時又沒有收回土地資源,影響了土地資源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違法征地現象的存在當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現象十分嚴重,其中最明顯的就是違法征地現象,主要表現為對公共土地資源的限定不夠,一些企業利用農業園區、科技園區等名義變相圈地。政府部門存在、越級批地的狀況,這種行政行為嚴重影響了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導致國有土地資源浪流失。同時,還有一些企事業單位對土地資源征而不用,導致土地資源浪費。
二、房地產開發中土地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方法與對策
(一)努力強化房地產開發中的土地利用規劃制度土地是每個人賴以生存與發展的基礎。在人口不斷增加,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的今天,房地產開發力度將逐年加大,這也就對土地資源保護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合理、科學的規劃配置土地資源才是土地資源法律制度的落實基礎,通過從實體上構建完整協調的土地利用規劃權利體系;從程序上建立科學民主的土地利用規劃制度等方面提高規劃土地利用率,實現節約用地的目的。
(二)完善房地產開發中的土地供給制度完善房地產開發中的土地供給制度是健全土地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土地供給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結合市場發展需求,合理的消除和規避傳統土地資源使用制度的種種弊端,通過科學有效的方式方法建立起一整套有利于經濟發展,同時能夠保證土地資源得到合理利用的土地供給制度。一方面要嚴格審批制度,強化政府的監管職能,通過政府的力量實現土地資源的合理供給;另一方面要堅持收回制度,不斷加強審批后的管理。將未能有效利用或者閑置的土地資源進行收回,能確保每一塊土地資源都能發揮作用。最后,要加強土地供應量的調控,通過在量上的監管來實現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土地開發成本估算是房地產企業在進行開發和建設前必做的準備工作之一,其質量直接影響著開發的最終成效。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進一步降低開發成本,提升經濟利潤,紛紛運用各種先進技術和管理手段進行土地開發成本估算,合理規劃其各項開發建設資金,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1.1土地開發成本的涵義土地開發成本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獲取土地使用權而付出的所用費用。根據《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試行)》及工業用地的特點,影響工業用地的區域因素主要有:工業區的位置、交通便捷程度、基礎設施完善度、產業集聚規模、環境質量優劣度、城市規劃限制等。因此,在進行土地開發成本管理時,相關管理人員必須站在房地產開發角度,在保證其開發質量的前提和基礎下,盡可能地降低土地開發成本,提升其資金利用效率,保證其經濟利潤水平。同時,管理人員還必須進行必要的走訪調查,及時了解和掌握開發區周圍的環境情況,分析和評價其土地開發價值。
1.2土地開發成本估算的方法在土地開發成本估算過程中,常見的土地開發成本估算方法主要有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和假設開發法。這兩種估算方法各有其優勢與不足,其對應的估價對象也不完全相同。
1.2.1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是在求取一宗待估宗地的價格時,根據當地基準地價水平,參照與待估宗地相同土地級別或均質區域內該類用地地價標準和各種修正因素說明表,根據兩者在區域條件、個別條件、土地使用年限、市場行情、容積率、微觀區位條件等的差異,確定修正系數,修正基準地價從而得出估價對象地價的一種方法。
1.2.2假設開發法假設開發法又稱剩余法,是在預計開發完成后不動產正常交易價格的基礎上,扣除預計的正常開發成本及有關專業費用、利息、利潤和銷售稅費等,以價格余額來估算待估土地價格的方法。
2土地開發成本估算方法
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的應用隨著我國房地產行業的不斷發展成熟,其開發項目管理逐漸呈現出大型化、系統化、復雜化特點。因此,為進一步提升其項目開發質量,管理人員必須積極轉變其管理理念,運用各種高效化成本估算方法進行成本估算,明確企業在整個開發過程中的權力與義務,并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做到產權明晰,分配合理。
2.1項目概況
①土地登記狀況。待估宗地的編號、宗地名稱、宗地位置、面積、用途、地號、圖號、土地級別等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登記狀況。
②權利狀況。待估宗地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土地使用權為JDC房地產開發公司合法取得。待估宗地來源合法,產權清楚。
2.2土地開發成本估算采用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估算該項目宗地土地使用權獲取費用,本次評估的土地處于遼陽市五級地段,設定為住宅。根據遼陽市新調整的土地級別和遼陽市基準地價資料,對應的50年期基準地價為690元/平方米。
①日期修正系數K1的確定。由于自2008年以來,遼陽市的地價指數變化較大,平均漲幅約為20%,根據遼陽市的地價指數,確定期日修正系數K1=120/100=1.2。
②確定土地使用權年期修正系數K2。由于遼陽市商業、辦公、工業用地基準地價均設定為50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此次土地使用年期為70年。
③容積率修正系數K3的確定。根據基準地價技術工作報告及其說明,其地價內涵定義為單位樓面地價,故直接乘以建筑面積即可得出單位地價,或許直接乘以容積率1.0修正。
④開發程度修正的確定。因本次評估所使用的基準地價設定開發程度與本次評估宗地設定開發程度相同,因此不需再進行開發程度修正。
⑤影響地價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修正系數之和(∑K)的確定。根據《遼陽市市區基準地價測算技術工作報告》,結合待估宗地的各項因素具體條件,編制出遼陽市河東村各項樓面地價修正因素調查及修正系數表,故宗地基準地價修正系數為0.27。
⑥宗地地價計算。
考試方法改革的首要目的是使學生有針對性的去學習。一方面,房地產經濟學課程考試方法改革可以提高平時的教學效果,使學生有目的的去學習。學生在剛接觸專業課程時懷著好奇的學習心態,但不明確要學習的內容,也不知道學習的方法,通過考核方式的改革,可以使教師更好地安排教學內容,通過不同形式課后作業的安排對重要知識點進行強調,使學生能全面掌握學習重點,并能在完成作業的過程中掌握比較好的學習方法。另一方面,從教育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教學不僅是教師教學生學的一個過程,而且是一個讓學生在平時學習中體驗成功、享受進步的過程。學生對成功的體驗不應只有期末考試這一次機會,而應該在平時的學習過程中、在知識的掌握廣度和深度上、在學習方法的把握上、在口頭表達能力上、在集體合作意識上都有著進步的體驗,因此老師在平時的教學中,對學生各方面能力進行培養時,還要結合學生取得的相應成績給予充分的肯定,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使他們在經歷了專業學習后,逐步成長起來。為此,進行考試方法的改革,改變期末“一考定成績”的做法,使得學生注重平時學習,在平時的積累中掌握較好的專業學習方法,逐步培養專業分析能力,達到與學與教的教學目的。
二、考試方法改革方案設計
根據對工程管理專業同學的調查,絕大多數同學希望能在平時學習過程中,通過課堂的教學和課后有目的的學習,認識房地產經濟發展現狀,掌握有效的方法去分析經濟問題。因此,房地產經濟學精品課程教學小組內的各位教師決定在房地產經濟學課堂內試行新的教學和考試配套改革方案。2011-2013年3年間,在房地產經濟學課程教學過程中,我校房地產和工程管理專業的學生均參與到考試方法改革的實踐中,考試方法改革方案設計如下:學生成績評定的具體措施為:平時成績(50%)+期末考試成績(50%)=學期末總成績(100%)。平時成績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1)平時考勤,平時課堂點名或者點人回答問題不到者,一次扣一分,三次不到,此項考勤成績為零。
(2)學期論文,課程學習過半后開始專業論文的寫作練習,在該學期的最后一堂課上交,并以論文質量為評分標準。
(3)四次大型作業,每次作業最高分為5分,根據完成作業的態度、作業中的信息收集水平、分析問題的水平、文字總結水平進行相應打分。早期布置的作業以獨立作業形式為主,2年后進行了調整四次大型作業有獨立完成的,也有分小組完成的。獨立完成的作業部分由老師打分,小組作業通常以小組授課或無領導小組討論形式展開,由老師和其他組的同學進行打分后,取加權平均分計算。
(4)期中口語測試成績,期中對學生的學習情況進行檢測,采用抽題口試的方式,學生隨機抽取題庫中的習題,現場回答問題,老師給出得分,這些口試習題與課堂回答問題結合在一起,鍛煉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但從2013年開始我們取消了此種方式,因為整體90后學生表現出來的風格和80后學生有較大區別,他們勇于表達,表達能力也普遍較強,缺點是言之無物,因此更多的應該針對其邏輯思維能力、歸納整理能力進行鍛煉。
三、考試方法改革效果分析與完善思路
將以上改革方案付諸實施后,發現同學們在平時的學習中投入了更多的時間和經歷,并且鍛煉了同學們集體學習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學生反映,考試方法改革后平時學習時間較過去增加了1/3,學習的積極性更強,對專業課程的理解和相關領域的認識都有提高,逐步掌握了專業課的學習方法。但是近三年的考試方法改革實踐中也發現還存在一些問題,亟待進一步完善。
(一)教學形式和作業內容設置應更多元化
考試并不是目的,教學內容、教學形式和作業的安排要從學生掌握專業知識,提高研究分析能力角度進行設計。需要采取更多元化的方式,一方面在本科教學中加強對學生課堂教學和課外科研的結合力度,另一方面建立起有利于科研創新人才培養的課程體系、教學模式和考試方法,多管齊下促進本科教育質量的提高和人才培養。將本科課堂教學從傳統的以教師為主的知識講授向參與式、討論式、自學輔助式等多樣化教學方法轉換,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使得課堂外教學效果能得以延續,提高教學質量。從作業形式設計上,早期我們的作業形式較多以獨立完成為主導,每一次作業針對專業能力培養的一個側面,雖然學生反映較好,但是缺少集體鍛煉,因此后期進一步對作業形式進行探索,力求作業形式的多元化,加大集體作業比例,使得對學生能力的鍛煉和培養更為全面。
(二)作業內容設計應更為科學合理
隨著2012年所在學院大力推進考試方法改革,很多課程都加大了平時的作業量。特別對于大二下和大三的學生,專業課程比較多,還有很多學生修了雙學位或者準備出國考試,因此學生的課業負擔明顯加重,和2012年前相比,學生普遍反映作業太多了,因此一方面我們將進一步探索作業形式的多樣化,另一方面在作業內容設計上將會適當精簡化。逐步取消口語考試,隨著課程進度的展開,由易到難,由獨立完成到集體完成,并使作業內容和作業形式相配合。以學生為主體,實行“邊學習、邊研究、邊實踐”的作業過程,培養學生的實踐、研究與認知能力,提高創新意識和創造能力,使其在大學期間能培養起終生受益的學習習慣和研究方法。
(三)作業評分標準應更科學化
對獨立完成的作業部分,專業任課老師掌握評分標準,對于小組作業部分,由專業老師和其他小組成員共同打分。由于學生對討論問題難以進行有效的專業評價,因此造成了集體作業打分時具有一定隨意性,使得這類作業的考核評分難以真實準確的反映小組成員水平,因此需進一步探討集體作業評分標準的設定模式,使其更為科學化,能有效反映小組成員的專業水平。后期我們采取過研究生作為助教參與本科課堂教學,對集體作業進行打分,但是由于研究生課堂與本科生課堂教學時間上經常出現沖突,因此這類方式難以有效持續進行,目前還在進一步考慮如何制定科學的評分標準。
(四)期末考試內容應與平時作業結合起來
期末考試是該門課程的總結性考試,試題除了考查學生對該門課程基礎知識的掌握情況以外,更要側重考查學生運用所學課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和創新能力。因此期末考卷的設計應和平時作業的內容、方法等結合起來。這一方面可以使學生平時作業的積極性提高,重視平時作業的資料收集、專業分析和知識整理,另一方面也使得期末考試的靈活性更強,學生無法通過考前抱佛腳的形式去加強訓練,再者也使得學生在期末對一學期的專業知識的學習方法、學習內容有更高層面的總結和回顧。
(五)期末卷面考試也應適當改革
關鍵詞:聯合開發房地產概念特征組織方式有效性
對于房地產開發業,土地和資金都是必不可少的資源,缺了任何一個,開發無從談起。即使是神通廣大的房地產商,也經常面臨擁有土地使用權但缺乏資金或資金充足但沒有土地的窘境。于是聯合開發應運而生。聯合開發作為紐帶,促成了資金和土地的結合,盤活了諸多房地產項目,對房地業的發展功不可沒。但同時,聯合開發引發的糾紛也不在少數,且糾紛一旦發生,往往標的數額巨大,案情錯綜復雜(例如,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此類案件都占很大比例)。因此,如何界定聯合開發的性質,如何確保聯合開發行為的合法有效,如何從法律角度預防糾紛的發生等問題,就成了房地產業內人事和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律師們的重大課題。筆者也嘗試著對這些問題做了點思考,現呈現給各位方家,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之效。
一、聯合開發房地產行為的法律性質和特征:
所謂聯合開發房地產,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另外一方提供資金、技術、勞務等,合作開發土地,建筑房產等項目,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房地產開發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我們稱之為供地方;另一方則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我們稱之為建筑方。這種意義上的聯合開發房地產是狹義的。從廣義上講,任何由兩方合作進行房地產項都可以納合開發房地產的范疇,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也可以雙方共同出資;不限于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也可以是建房自用;不限于雙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間合作;不限于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進行建設,也可以是在集體土地上聯合建房。
從概念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聯合開發房地產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聯營,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體特定性。體現在聯合開發雙方中必須有一方以上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定了較高條件: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以確保進入該領域的公司具備相應的開發能力。
(二)貫徹責、權、利統一的原則。
實踐中,有很多聯合開發行為就是因為違反了聯營個這一基本原則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比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定的聯合開發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僅負責提供建設用地,不參與項目的建設管理,不論項目是否贏利,乙公司均應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此類條款屬于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責權利統一,是從整個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從宏觀上看,雙方權利和義務向統一,并非指在開發的任何環節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說,在項目的建設工程中,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公司往不參與具體管理工作(或者僅派人監督),而是由房地產公司全權負責,這并不意味著違反了該原則。
(三)法律關系復雜。
聯合開發房地產涉及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首先是合作雙方的關系,如上文所說應屬聯營關系,而聯營又分為法人型聯營和松散型聯營,組織形式和權利義務分配都需要仔細約定(文將詳細分析);其次是聯合體與政府主觀部門的關系,開發房地產的各個環節,立項、到規劃、開工、預售、驗收都離不開政府部門的監督,最直觀的表現就是要申請辦理若干個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而聯合開發更需要向政府部門做好審批工作,辦理證件或批文都應以合作雙方的名義辦理,只要這樣聯合開發行為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由于沒有做好聯合開發的審批工作而導致某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訓非常慘痛。再次是聯合體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關系,包括與建筑承包商、拆遷安置人員、購房業主、貸款和按揭合作銀行等。
二、選擇恰當的合作方式是順利進行聯合開發的組織保障。
根據《民法通則》中關于聯營的規定,聯合開發房地產可以采取三種方式:
(一)、組建新的法人。即雙方出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該條對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提供了法律保障。)成立項目公司,以項目公司的名義進行開發,雙方按照出資比例承擔風險、獲取收益。以項目公司方式開發的優點是責任明確、相對而言可以減少糾紛發生的概率。同時其不足之處也很多:比如組建項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時間,成立規范的管理機構,費用較高且容易錯過商機;再比如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手續,而當土地使用權是劃撥取得時這一手續就無法辦成;更重要的是項目公司的利潤只能在交納所得稅以后上交聯合開發各方,對合作者來講這當然是不合算的。
(二)、組建聯合管理機構。即合作雙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員組成聯合管理機構,實踐中有的叫“聯建辦公室”,有的稱“聯合管理委員會”不一而足,其職責是協調雙方的關系,對合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具體運作開發項目。聯合管理機構與項目公司的最高區別在于它僅作為內部機構,并非獨立民事主體,不具有締結合同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能對立承擔民事責任。實踐中,曾出現過某建筑施工企業將某項目的“聯建辦公室”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顯然是列錯了被告人。而另外一則案例就不那么簡單了:某項目聯合開發雙方組建的“聯合管理委員會”不但行使內部只能,而且堂而煌之地掛起排子,刻制印章并簽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終后因拖欠工程款施工單位將聯合開發雙方都告上法庭。為了不出現這種情況,聯合開發雙方必須對聯合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認識,并且注意避免對外使用聯合管理機構的名義。
(三)、不成立聯合機構,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履行義務。這種方式主要使用于相對簡單的項目。
上述第2、3種方式(統稱非法人型聯營)中,除了合作雙方之間容易產生糾紛外(下文將詳細論述),實踐中爭議較大的還有一個問題:即聯合開發雙方是否對因項目產生的一切責任(不論以合作任何一方的名義直接產生)都承擔連帶責任?有一種觀點對此持肯定態度,理由是聯合開發的項目最終由雙方共同收益,本著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雙方應對任何一方因該項目的產生的對債務負連帶責任,至于雙方在聯合開發協議中對各自責任做的劃分不能產生對外效力,只能作為內部追償的依據。還是以上述建筑工程款糾紛為例,按照這種觀點,法院只要能認定該欠款是因聯和開發項目產生,就可以判令聯合開發雙方承擔連帶責任,而不必考慮該合同是哪一方簽定的,也不受聯合開發合同中關于各自責任的劃分的影響。
筆者認為,對此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應做具體分析。如果聯合開發合同明確約定了雙方互負連帶責任,自然應以該約定為準。如果聯合開發合同沒有約定雙方互負連帶責任,則要正確界定聯合開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和合同性質。聯合開發房地產合同是一種無名合同,當事人人約定的內容不同,合同的性質就會不同。如果合同重在雙方約定出資,即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出資金,雙方在項目完成后,共同出售,共同出售,共同分享利益,則此類合同就是合伙合同,雙方對聯合開發項目產生的債務應當互負連帶責任;如果合同重在建筑方為供地方完成一定的建設工作,且進行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的交換,則此類合同為加工承攬與互易的混合合同,雙方對各自的行為獨立承擔責任。
二、簽定完備的聯合開發合同是避免糾紛的關鍵。
聯合開發房地產合同內容復雜,標的巨大,履行期限長,雙方利益針鋒相對,極易引發糾紛;而一旦產生糾紛,由于目前我國相應的法律規定尚不具體,實踐中對其法律性質認識不一,訴訟周期一般都很長,后果難以預測。因此,簽訂聯合開發合同一定要謹慎。結合實踐經驗,筆者認為以下幾點尤其應當重視:
(一)、要明確劃分雙方的責任。對每一項義務的履行方式、時間、地點做詳細的約定,杜絕“爭取做到”“大約在某年某月”等模糊用語。建議使用附件、附圖等方式作出具體描述。供地方應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位置、面積、使用年限、使用權性質、批準文件或證書等準確信息并對此承擔責任,建筑方主要應對資金支付事宜作出明確承諾。
(二)對雙方分得房產的面積、位置作出明確約定。聯合開發的最終目的是獲取收益,一般以分配房產的方式體現。到了這一階段雙方的利益沖突表現的最為尖銳,因此也是矛盾多發的環節。房產的價值與所處的位置有很大關系,雖然在同一項目中,位置的差異往往導致價值不同。有些聯合開發合同僅僅簡單地約定了分配比例,而對具置只字不提,在分配時出現糾紛就不難理解了。另外,由于規劃變更等原因也往往出現聯合開發合同約定的面積與世紀竣工面積的差異,如何處理,也應事先作出約定。
(三)、重視約定違約責任。房地產項目的周期一般都較長,過程復雜。詳細具體的違約責任不當能夠起到督促當事人人善意履行義務,而且也能夠保證項目順利進行。比如,如果供地方沒有按約定時間提供符合“三通一平”條件的土地,而合同又缺乏響應的違約條款,不但會造成供地方沒有壓力,而且容易引發建筑方對其履約能力和誠意的嚴重質疑,進而矛盾激化,合作破裂。而如果約定了明確違約責任,比如遲延一天,相應減少若干平方米的房產分配,遲延超過若干天,對方可以杰出合同,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四)、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確實表達合作的意圖,而不能借聯合開發房地產項目之明,而行借貸之實。例如某聯合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出資方僅負責提供資金,不承擔其他義務,由對方在項目完工后返還(當然要高于原出資數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金融法規,禁止企業間互相借貸收取利息,因此上述合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對此,雙方當事人在簽定合同時,要倍加注意。
(五)、聯合開放房地產合同由于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應當具體約定合同被確認無效或不生效時的具體處理方式。
目前大部分集團房地產企業已經開展財務核算電算化,提高了財務部門的工作效率,但也存在一個共同的缺陷,它只是簡單模仿和照搬手工流程,將一項項相對獨立的工作搬到計算機中,并通過一個個相對獨立的子系統(如工資核算系統、固定資產核算系統)完成相應的工作,它所反映的資金流信息往往滯后于物流信息,缺乏會計數據傳輸的實時性。在經濟環境瞬息萬變的今日,信息的實時性決定了它的有用性和控制力度。當一筆超標準的采購費用發生時,或一筆非法事件的發生,會計信息的滯后性使資金流不在嚴格地受控運行。隨著集團房地產開發企業業務做大做精,管理層對信息的需求和預期發生改變,傳統的財務管理信息系統必須更新。實現財務、業務一體化是集團房地產開發企業信息化建設中最關鍵的問題。怎樣實現財務、業務一體化,以達到真正有效的經營運作控制,實現信息高度集成,這就是筆者所探討的主題。
一、立項、規劃環節的預算控制
新項目開發應進行財務預算管理,即以資本預算為中心的預算管理模式。新項目的開發面臨極大的經營風險,這是因為必須投入大量的資本,而未來收益又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在新項目開發初期必須以資本投入為中心進行財務預算管理。
1.立項環節的控制
各開發公司新項目立項時須向集團總部提交《立項請示》和詳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經集團立項聽證會討論通過。《可行性研究報告》除應具備地塊基礎資料、周邊環境及其發展趨勢、合作方背景、合作方式及條件、初步規劃設計方案、開發節奏及市場定位等基礎內容外,還須包括以下內容:
成本費用估算和控制目標及措施;
投資及效益測算、利潤體現安排;
稅務環境及其影響;
資金計劃;
《競投方案》;
投資風險評估及相應的對策;
項目綜合評價意見。
2.規劃設計環節的控制
總體規劃設計方案,應首先上報集團領導牽頭組織的“規劃設計方案聽證會”審查,獲通過后進入下一設計階段(如小區設計、單體設計、施工圖設計)。每一階段都須要求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概(預)算》,并在與上一階段的概(預)算進行認真分析、比較的基礎上,編制《建造成本概(預)算》,確定各成本單項的控制目標。
關于施工招標環節的成本控制、施工過程的成本控制、設備管理、竣工交付環節的成本控制、工程結算管理等一般均由各開發公司依據各自的特點在預算范圍內靈活處理。
由此可見,集團總部的成本管理工作前期最為關鍵。新開發項目經認證審核后,各開發公司在財務分析子系統中,編制有關項目的階段性預算,從財務管理的角度,把各種控制項用相應的科目和部門進行反映和控制,因此,在管理軟件中需要進行預算管理科目的設置,如“在建工程”設置為“部門核算”以便在各成本費用發生的同時,可以在總賬中按部門錄入其發生額,在進行數據處理時,可以按照部門進行歸類匯總,在將數據轉化為信息輸出時,按部門、科目將預算和實際發生額進行對比分析。以便集團公司高級管理層根據管理需要,對項目進行預算控制。
二、項目開發環節的財務控制
1.房地產開發成本的核算
(1)成本歸集對象。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成本核算時,像其他行業一樣。首先應該確定成本歸集對象,即成本核算單位。對于小規模的開發,如單幢或幾幢房屋的開發,這個問題比較容易解決,可以將全部開發量作為成本歸集對象,設立一個成本核算單位。但是對大規模的開發,如街坊改造或小區開發,就必須科學地確定成本歸集對象。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成本核算對象不能過細(如以單幢為單位),因為這樣做勢必會增加工作量,使核算工作繁瑣化。相反,也不能簡單地以整個小區為核算單位,因為一個小區從開始建設到完全建成往往需要幾年的時間,這樣做勢必使成本核算資料滯后,失去其在管理上的作用。筆者認為:應該以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程內容和工期進度作為確定成本歸集對象的主要依據。對大的開發項目應該適當分塊,比如將一個小區內不同類型的商品房按不同的開發期進行分塊,利用信息系統對集團公司所屬的分公司、分小區、分區塊進行編碼分級管理,明確所屬級次及隸屬關系。
(2)成本項目的設立。正確劃分成本項目,可以客觀地反映產品的成本結構,便于分析研究降低成本的途徑。按現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發成本”作為一級成本核算科目,企業應在該科目下,根據自己的經營特點和管理需要,選擇成本項目,并據此進行明細核算。如何確定成本項目?筆者認為成本項目不能太多,對于發生次數較少,特別是單筆發生的費用,應盡量合并。如各種配套費用支出,可設立一個“配套費用”明細科目進行核算。而對金額較大并陸續發生的費用應單獨設立科目核算。如土地費用、土建費用及設備費用,特別是土建費用,如系分合同發包的還應該按合同進行明細核算,以便能隨時了解工作量進度和付款情況,并為工程的竣工決算提供資料。對公司要求的項目進行分類、分級核算。
企業的間接費用主要包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按現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這些費用應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筆者認為,這樣處理,對部分費用來說,有悖于會計的配比性原則。比如,為項目貸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及項目的前期銷售費用,這些費用的特點是數額較大、受益對象明確,如果在受益對象實現銷售之前,就將其列入損益類科目進行核算,勢必會形成虛假的財務成果,不能客觀地反映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因此,筆者認為,對受益對象明確的貸款利息和前期銷售費用應視同資本性支出進行核算。前者列入“開發成本”,作為成本項目的一個組成部分;后者可在“遞延資產”科目下開設明細專戶進行核算,待開發產品實現銷售后,再轉入“銷售費用”科目。然后按成本對象進行歸集分配。
2.網絡化反饋式成本控制
公司高級管理層根據管理需要,根據期初編制有關項目的預算信息系統,隨著項目的進展,將有關業務信息錄入賬務系統,使用資金單位在旬末的3日前,將需求資金計劃按類別填報、錄入資金數據庫,經各開發公司、總公司經理等授權逐級批準后,由網上到執行分公司或部門,按批準計劃分配資金。計算機系統通過不相容崗位分離和權限的設置,使各業務崗位相互稽核,資金在授權范圍內審批和使用,杜絕先斬后奏現象,以往具有權力特征的資金使用,通過資金計劃管理信息系統得到規范。資金的使用在網絡上向公司決策層公開,堵塞資金使用中的漏洞。系統對超預算的項目給予報警提示,實現對項目的事中控制。通過項目計算機系統功能提供多種條件進行統計與查詢,給公司高級管理層提供查詢分析的依據。同時可以就成本控制情況進行跟蹤分析,不僅可以了解該項目的當前狀況,而且可以跟蹤了解形成目前狀態的明細事項,從而可以從源頭對異常現象進行分析,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期末,管理者通過項目進行預算分析,為對相關責任中心和責任人進行業績考核提供定量分析資料。辦公自動化使資金運作效率大大提高,同時也對高層管理人員形成了制約。
三、銷售環節的財務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