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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憲法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23 15: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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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憲法論文

第1篇

關鍵詞:憲法,憲法學,社會,價值,體系

一。憲法現象與憲法學

憲法學是研究憲法現象產生、存在與發展規律的知識體系。作為法學知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學首先具有社會科學的性質。憲法學性質決定了憲法學不同于其它學科的研究對象、范圍與方法,同時直接體現憲法學體系的完整性。憲法現象是憲法學存在的基礎,客觀上反映了憲法學的社會功能與基本特征。在社會生活中,通過憲法調整而形成的社會現象都可納入到憲法學研究范圍。憲法現象通常具有四個要素,即憲法規范、憲法制度、憲法意識與憲法秩序。通過憲法規范的功能形成人類社會的憲法制度,而憲法制度的運行需要社會主體對憲法的理解與信任,最后通過各種社會不同力量的合力,建立和諧而穩定的憲法秩序。

憲法現象是綜合性的社會現象,包含著事實與價值、規范與現實之間的相互關系,需要運用綜合性的知識給予解釋和說明。由于知識的分化與社會結構的急劇變化,各國憲法學都面臨著如何合理地建立解釋憲法現象的體系問題。憲法現象存在形式的多樣性,實際上給我們提出了不斷更新憲法研究方法的客觀必要性。在解釋憲法現象時,學術界經常采用的基本思路有兩種:一種是從憲法看社會,另一種是從社會看憲法。按照第一種思路,人們習慣于在憲法規范中體驗其憲法的價值,并把主觀的憲法價值落實到客觀的憲法世界中,主要依賴于對憲法的規范性的分析。但研究方法上可能存在的問題是,有可能限制人們觀察憲法問題的思維空間,以過于實證主義化的眼光分析多樣化的憲法問題。按照第二種思路,人們有利于在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中體驗憲法價值,具有豐富的評價憲法現象的資源與方法,提出人們關注的社會問題,使憲法問題得到合理的解決。但這種思考方式客觀上也有其局限性,如容易以社會現實的價值代替憲法規范性價值,無法有效地維護憲法的法的特征。那么,怎樣在憲法規范性價值與現實性價值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針對憲法問題存在的特點,學者們努力在宏觀上建立憲法學研究方法體系的同時,也要通過憲法學分支學科的建設,豐富解釋憲法現象的方法。如在憲法實踐中已發揮學術影響力的憲法社會學、憲法人類學、憲法政治學、憲法心理學、憲法史學、憲法哲學、憲法經濟學等學科既是研究方法的新變化,同時也是整個憲法學體系的發展。[2]憲法學作為完整的知識體系,主要由本體論與方法論組成,而方法論是評價憲法學體系發展的重要因素。憲法社會學在學科性質與功能體系上,能夠滿足憲法現象多樣化的社會需求,為人們從社會角度客觀地分析憲法現象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二。憲法社會學的目標

憲法社會學是為了解釋和解決憲法規范與社會生活之間的沖突而產生和發展的,反映了憲法學研究中的價值與事實關系的原理。憲法社會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時間并不長,但以社會學的方法研究憲法現象的學說早已存在。如18世紀中葉出版的杜克的《憲法與社會》是運用法社會學方法研究憲法現象的代表性著作,標志著憲法學研究思路的轉型。在法國,列恩杜基在《憲法概論》一書中從社會連帶意識中尋求憲法正當性的根據,從社會學的角度對憲法進行了實證的研究。在日本,美濃部達吉在《日本憲法》中最早以社會學的方法分析社會生活中存在的憲法現象,并以憲法的社會基礎為出發點,提出了比較和歷史的研究方法。當然,當時的憲法社會學和憲法解釋學并沒有嚴格的界限,憲法社會學的研究借用了大量的解釋學方法,但畢竟提出了以社會為基礎分析憲法的思路,使憲法的存在獲得社會的評價體系。宮澤俊義教授吸取了法國憲法學的研究成果,嚴格地區分了法的科學與法的實踐的界限,廣泛采用了歷史科學的方法。在二戰以前的憲法社會學研究中鈴木安藏教授做出的理論貢獻是比較突出的[3].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尾高朝雄教授在日本法社會學的刊物《法社會學》第一期上發表了系統的憲法社會學論文,正式確立了憲法社會學的概念。

憲法社會學的目標是科學地認識憲法現象,體現科學主義的精神。憲法社會學的科學性既表現為接近憲法現象的基本態度,同時表現為認識方法的合理選擇。在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的沖突中,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知識與方法有助于人們客觀地分析多樣化的憲法現象。在分析規范、現實、價值、事實等各種關系中,憲法社會學提供了可供參考的指標與規則,豐富了憲法世界。因此,有的學者把憲法社會學稱之為“社會學的憲法學”或者“社會學的接近方法”。根據日本學者的解釋,憲法社會學是以社會學的方法研究憲法現象的一門學科,[4]其知識體系的基本任務是:把憲法作為一個社會變動過程來認識,實證地研究憲法規范、憲法制度、憲法意識、憲法關系、憲法運動等憲法現象與政治、經濟、文化之間的相互關系,使之成為經驗性科學。

因此,從經驗的角度看,憲法社會學概念一般具有如下特點:一是憲法社會學概念強調憲法現象與社會其他現象之間的聯系,突出憲法存在的社會基礎;二是在憲法社會學框架下,作為社會科學的憲法學與作為規范科學的憲法學能夠建立一定的對應關系;三是憲法社會學是一種動態的體系,具有歷史性;四是憲法社會學概念的核心是憲法的實踐功能,通過對社會生活的評價體系發揮其學術影響力。

三。憲法社會學的功能

憲法社會學在整個憲法學知識體系中發揮著重要的功能,起著知識整合和知識創新的功能。

首先,憲法社會學為客觀地理解憲法學研究對象提供了知識與方法。作為憲法學研究對象的憲法不僅指憲法典,而且包括現實的憲法制度與具體運作過程。憲法學研究對象的確定不僅受憲法制度本身發展水平的限制,同時也受社會變遷與時展的制約。在不同的憲法文化背景下憲法學所關注和研究的內容是不盡相同的。從現代各國憲法學發展情況看,研究對象的確定方法與具體標準體現了時代特征。如日本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包括憲法意識、憲法規范、依據憲法建立的憲法制度;法國憲法學研究對象主要包括政治權力、國家、憲法體制、民主主義制度等,有關政治制度部分在憲法學研究領域中占有較大的比重;美國憲法學研究對象中憲法判例與現實憲法的論述居于主導地位;韓國憲法學研究中憲法規范的實證性研究與憲法的現實運作過程成為憲法學的主要研究對象等。不同社會背景下憲法學研究對象所呈現出的多樣性反映了憲法社會學的基本理念,也就是在憲法與社會互動中觀察憲法現象。

其次,憲法社會學是建立與發展憲法解釋學與憲法政策學的學理基礎。在憲法學知識和方法論體系中憲法解釋學與憲法政策學反映了解決憲法問題的基本方法與體系,成為憲法學發展的基礎。從狹義上講,憲法學始于憲法解釋,同時也終于憲法解釋,通過一系列的解釋規則、過程與程序,并通過憲法政策(學)展示了對理念的關懷與學術生命力。離開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思維與思想資源,憲法解釋學的發展會遇到理論或方法上的障礙。[5]憲法社會學對憲法解釋學發展產生的影響主要表現為:

(1)從憲法社會學角度分析憲法解釋中面臨的問題,可以擴大解釋學的社會基礎;

(2)憲法社會學為不同形式的憲法解釋提供各種知識與社會經驗基礎;

(3)有助于建立憲法解釋學與社會生活之間的互動關系,以社會發展的眼光分析信息化時代面臨的社會問題;

(4)有助于克服憲法解釋學在知識整合方面可能出現的過于技術性和實證分析的局限性,擴大解釋者的視野,推動知識的整合和創新;

(5)以憲法社會學為基礎的憲法解釋學為解釋者提供解釋方式的多樣性,使人們獲得接近憲法現象的更豐富的途徑;

(6)憲法社會學的發展有助于推動憲法解釋學理論與實踐的發展,為建立本國特色的憲法學理論體系奠定基礎。

憲法社會學在憲法政策學建立與發展過程中的理論支持也是不可忽視的,憲法政策學的發展依賴于憲法社會學知識、規則與具體的研究方法。憲法學的研究領域包含著一切憲法問題,有的是憲法典中規定的,有的是與憲法典有關的,有的是憲法典與現實之間相互關系中產生的問題。不過,無論是何種形式的憲法問題,憲法學所面對的憲法問題是綜合性的,由此決定憲法學本身具有“綜合性科學”的屬性。憲法政策(學)是為了解決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的矛盾,并為憲法制定與修改指明方向的知識體系與方法。它提供了依據憲法價值評價與認識憲法問題的思路與方法。

憲法社會學對憲法政策(學)所產生的影響主要表現為:

(1)憲法政策以憲法問題為對象,而憲法問題則來自于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知識與背景;

(2)憲法社會學知識對憲法制定與修改目標與過程提供廣泛的影響;

(3)憲法社會學所追求的知識的科學性對憲法政策的制定與具體實施提供依據;

(4)憲法政策學對憲法問題的基本認識是一種體系和綜合性的認識,其認識的基礎來源于憲法社會學的經驗與理性。憲法價值的實現過程中憲法政策論與憲法社會學知識處于相互補充與互換的關系之中。

第三,憲法社會學有助于協調憲法理論與憲法實踐之間的關系,使人們對憲法問題的解釋與認識達到客觀與理性。在憲法學方法體系中,解釋學發揮特殊的功能,但解釋學本身是否具有科學性,以及解釋方法的性質等問題是值得探討的。令學者們感到困惑的是,如何在憲法實踐中合理地平衡憲法問題的認識與解釋之間的關系,強化解釋活動的客觀性。憲法科學與憲法解釋有嚴格區分的概念,但兩者之間存在著價值互換的廣泛空間。解釋的過程就是發現價值,形成價值秩序的過程,至于解釋的客觀性的維護則取決于解釋者的判斷與意志。傳統的憲法學理論過于強調實踐價值與理論價值之間的界限,而沒有充分考慮實際生活中規范與現實之間協調的條件。如在純粹法學的影響下,憲法學界形成了“解釋―科學”兩元論的體系,把實踐活動理解為“法解釋”,把理論解釋為“法科學”,人為地割裂了認識與實踐活動之間的關系。憲法社會學方法的產生一方面提供了認識與實踐之間價值互換的認識工具,另一方面推動了憲法價值向社會現實轉化,提高了憲法規范的有效性。

再次,憲法社會學為各種知識之間的對話與交流起著紐帶與平臺的作用。在憲法學與法學內部各種知識之間、憲法學內部不同知識之間的對話與交流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在學科共同體中憲法學才能得到發展。當然,學術共同體的形成并不意味著憲法學專業性價值的喪失,也并不意味著憲法學要成為大眾化的科學。以憲法價值為核心建立的各種知識共同體的形成,有利于豐富憲法學研究方法,強化憲法學的解決憲法問題的能力。

四。憲法社會學基本框架

憲法社會學是以憲法問題的解決為出發點的,體現了憲法與社會關系的有機統一。其基本的研究框架包括一般理論、憲法動態過程與憲法評價等部分。其中,核心的部分是研究憲法動態過程,建立憲法與社會良性互動的機制。由于各國憲法學面臨的憲法問題不同,憲法社會學研究內容與范圍上也表現出不同的特點。如日本學者上野裕久教授的《憲法社會學》一書的基本框架是:憲法社會學導論、憲法制定過程、憲法變動與憲法功能等。在憲法社會學導論中作者主要探討了憲法社會學性質、課題與方法等基本范疇問題。在憲法制定過程中,重點探討了特定社會背景下憲法產生的具體過程。在憲法變動過程的研究中,主要研究變動的形式、過程與原因等問題。

從目前憲法社會學發展的趨勢與研究成果看,其基本框架包括如下內容:

(1)憲法產生與社會條件的關系。憲法——國家—社會是揭示憲法社會學邏輯基礎的基本依據;

(2)對不同國家憲法制定和修改過程進行實證分析是憲法社會學的歷史基礎。在說明國家權力與制憲權關系的基礎上,系統地分析影響制憲過程的事實、制憲者思想、制憲模式等因素;(3)憲法實施過程的社會學分析。憲法社會學為人們提供了分析憲法動態發展的方法與途徑,有助于轉變憲法實施問題的觀念,確立憲法價值現實化的規則;

(4)違憲問題的系統研究。違憲存在于社會生活之中,應從社會的眼光分析其產生的原因、違憲責任、違憲主體、違憲制裁與程序等;

(5)憲法意識的研究。在憲法社會學框架中社會主體的憲法意識是評價憲法社會功能的重要內容,構成憲法社會學的心理基礎;

(6)憲法功能綜合研究。通過憲法社會學理論的分析,建立政治憲法—經濟憲法—文化憲法—國際憲法相統一的功能體系;

(7)憲法功能評價指標與體系問題。憲法社會學研究重視社會對憲法功能的評價問題,要求建立相應的評價指標;

(8)國際化時代憲法價值觀的演變與功能問題的綜合研究;

(9)憲法學統計與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

(10)憲法學教育方法與形式問題的研究。

概括地講,憲法社會學是以憲法與社會關系的分析為基本出發點,以憲法運行過程的動態分析為基本內容,以憲法的社會效果為評價體系的動態的知識體系,反映了憲法學理論與方法的基本發展趨勢。

五。憲法社會學方法論

從某種意義上講,憲法學的發展歷史就是憲法學方法論發展的歷史,科學而多樣化的研究方法的開發與運用是憲法學逐步走向成熟的標志。

憲法學研究方法一般分為基本研究方法和具體研究方法。基本研究方法包括歷史分析法、系統分析法、比較分析法與綜合分析法。具體研究方法有功能分析、實證分析、規范分析、價值分析與判例分析等。不同形式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中,憲法社會學既構成獨立的研究方法體系,同時也起到整合各種研究方法的功能。如綜合分析法要求人們在分析憲法現象時,從綜合的角度分析不同性質的憲法制度,確立綜合的研究思維,在統一的知識結構中合理地運用憲法學知識。功能分析法側重于憲法發揮社會效果的分析,要求研究者從動態中把握憲法發展規律。價值分析法主要從價值論的角度分析憲法制度的內在結構及其運行過程,是對憲法實踐價值的一種社會評價方法。

在憲法學研究中大力引進憲法社會學方法是憲法實踐發展的客觀要求,有利于更新傳統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以保證憲法現象的分析具有客觀性。在傳統的憲法學理論中,我們雖強調了研究方法轉型的必要性,但始終沒有在方法論上取得比較大的突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缺乏統一性,沒有形成方法論上的學術共識,缺乏遵循方法論規則的學術自覺。由于方法論與社會現實之間出現沖突,人們難以以成熟的憲法理論解釋社會現象,無法準確地把握憲法問題與法律問題之間的界限。比如,在憲法學教學中,我們介紹了大量的西方憲法的理論與方法,但這些理論與經驗的社會正當性基礎與適應性問題并沒有得到學術的嚴格驗證。對憲法與、憲法分類、限制基本權利的界限與原則、基本權利的分類、憲法公共性與意識形態性之間的關系、憲法與、人權第三者效力、憲法與民族等基本憲法理論問題上,有時我們所提供的知識與方法是不完整的,往往滿足于制度或規范的分析,未能從憲法現象存在的特殊社會矛盾與沖突中尋找原因。

實際上,影響憲法制度發展與演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運用制度的人的功能是不可忽略的,經過社會實踐檢驗的“社會的力”始終是影響憲法發展的重要背景。社會生活的差異決定了憲法體制的多樣性,同時形成了多樣化的憲法理論。人類的歷史告訴我們,價值的普遍性并不否定各國實現理想的具體方式與過程,人類生活的多樣性是所具有的道德品德。因此,從憲法社會學的角度,向民眾說明生活的特色與多樣性是必要的,不應片面強調文化與生活的一致性,更不應該以犧牲社會生活的個性為代價,保持所謂的普遍性價值。

在憲法社會學理論看來,憲法現象的分析是在一種體系和規范中進行的,憲法所體現的是規范價值與生活方式,規范憲法與現實憲法之間的合理平衡仍然在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知識空間內實現。如采用憲法社會學方法,可以尋找實現憲法規范的社會基礎與力量,建立評價憲法發展的綜合體系,即以憲法學者的理論研究、憲法問題判斷者的智慧、憲法教育的形式、公眾的憲法意識與社會的憲法支持等為基礎建立憲法價值的綜合評價體系。這些相關因素的有機作用構成推動憲法發展的內在動力。從這種意義上講,憲法社會學是以“體系分析”為基本框架的“體系理論”,承擔著對憲法體系進行社會學分析的任務。對已建立的憲法體系的合理解釋、憲法體系內部各種要素的實證分析、憲法運行動力的發現等都需要憲法社會學的思維與方法的積極運用。在憲法社會學理論比較發達的國家,憲法裁判功能的分析基本上依賴于憲法社會學所提供的信息與方法,甚至對憲法解釋者判斷依據與具體背景也要通過憲法社會學理論來進行分析。

憲法社會學接近憲法現象的理論思維是“原因——結果”的方式,即透過實際生活中存在的憲法現象說明產生某種現象的原因,并以憲法價值評價其社會效果。當人們發現產生某種憲法現象的原因時,可以根據已提供的經驗,得出某種結論。如果人們所發現的原因與結果之間缺乏必要的邏輯關系時,我們應在原因或結果中尋找相互聯系性,對其性質進行合理的判斷。如前所述,憲法現象是復雜而多變的社會現象,一種原因有可能產生多種結果,也會出現原因與結果之間沖突的后果。從憲法社會學的角度看,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形成合理平衡的基本條件是:社會共同體對憲法價值觀的普遍認可;良好的憲法文本的存在(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審判制度的存在;健全的憲法教育等。規范與現實之間發生沖突就說明維持平衡的某些條件受到了破壞,需要在社會生活中加以分析和觀察。我們需要運用憲法社會學的思考方式與具體經驗,分析憲法實施中到底出現了哪些問題,哪些因素阻礙著憲法的實現等問題。

憲法社會學作為憲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為規范研究方法和經驗研究方法的相互結合提供了方法論基礎。規范研究方法和經驗研究方法乃是現代憲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盡管其內容與運用過程發生了變化,但在整個憲法學體系中的影響仍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在人類已進入21世紀的今天,規范研究方法并沒有失去存在的意義,價值分析作為憲法學研究中不可缺少的因素,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人們對憲法問題的分析。但是,規范研究方法也面臨自身無法克服的局限性,容易把價值問題絕對化。為了客觀地分析憲法制度運作的規律與規則,有必要運用科學方法進行經驗研究,以推動憲法學成為具有說服力和解釋力的理論或方法。規范研究與經驗研究的相互滲透和融合,反映了現代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趨勢,拓展了憲法社會學知識的運用范圍。特別是經驗性研究主要通過憲法社會學知識實現,如憲法社會學的案例分析、社會調查、功能分析、定量分析等直接為憲法學的經驗研究提供背景與認識工具。

六。結語

通過憲法學發展的思考與反思,憲法學界形成了下基本的共識,那就是研究方法的創新是創新憲法學理論體系,建立憲法學基本范疇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手段。近年來,我國憲法學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研究領域的擴大是通過研究方法的創新實現的。通過對中國社會現實的分析,學者們提出了更新研究方法,改變思維模式,從方法論上解決研究方法問題的許多新思路,并賦予憲法學新的形式與內容。作者認為,在我國,創新憲法學研究方法的重要途徑是大力加強憲法社會學的研究,擴大憲法社會學的研究領域,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更新提供理論與方法論基礎。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已積累了豐富的憲法發展經驗,為憲法社會學的發展奠定了經驗與社會基礎。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無論在憲法學研究過程中運用哪一種方法,從基本發展趨勢看,有理論內涵的研究成果,都貫穿一條主線,即把憲法學理論研究與社會現實問題的解決統一起來,使研究方法獲得堅實的實踐基礎。目前,憲法學研究方法正處于轉型時期,憲法學界要重視憲法社會學功能,需要以憲法社會學為基礎建構新的方法論體系。

注釋

[1]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2]日本著名憲法學家小林直樹對憲法學體系的分類是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他把憲法學分為廣義憲法學和狹義憲法學。廣義憲法學分為理論憲法學和實用憲法學。理論憲法學又分為一般憲法學、憲法學理論、憲法史、憲法學說史、憲法思想史、比較憲法學、憲法社會學;實用憲法學分為憲法解釋學、憲法政策學。

[3]鈴木教授是日本憲法學的代表人物之一,最早提出了“憲法學”和“科學的憲法學”概念,強調憲法學與社會實踐的相互聯系。

第2篇

1.共性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2.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3.互補

從雙方的關系看,兩者具備了互補的基礎。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4.農村保險領域

(1)設立專業化的農業保險公司,專門開辦涉農保險業務,提高農民防災防損和生產自救能力。(2)代辦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使商業性農業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村救濟制度、農業補貼制度相銜接,逐步建立多層次的農業保險體系。

第3篇

1.1傳統醫療保險制度初步建立

1949—1978年這一時期的醫療保險制度與我國當時的基本國情是相適應的,是在社會成員不同分類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主要由勞動醫療保險制度、公費醫療制度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三部分組成,制度層面初步實現了醫療保險的全民覆蓋。與之相應,勞動醫療保險制度確立的法律依據是1951年頒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勞動保險條例》,公費醫療制度在政務院1952年頒布的《公費醫療預防措施的指示》中得到體現,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則于1978年在《憲法》中以最高法的形式在法律層面獲得認可,這些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我國建設醫療保險法律體系的基礎。

1.2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探索階段

1979—1992年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改革開放的開始,傳統醫療保險制度的弊端逐漸顯現。在西方國家社會保險制度成功實踐的影響下,我國開始了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以控制醫藥費用為核心的改革和社會醫療保險模式的探索。與此同時,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的建設也進入了探索階段,相關部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費醫療管理的通知》、《試行職工大病統籌的意見》等部門規章,為社會醫療保險模式和醫療保險大病統籌的探索提供法律依據。

1.3“統賬結合”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

1993—1997年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醫療保險制度為指導,我國開始探索建立“統賬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1994年國務院批準下發的《關于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明確了逐步建立覆蓋城鎮所有勞動者的“統賬結合”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目標,加快建立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員工三方共同負擔的籌集機制、運行機制,指明了我國制定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方向,進而推動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的改革與發展。

1.4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形成階段

1998—2009年這一階段初步形成了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三支柱”體系,主要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組成。1998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標志著“統賬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我國正式確立;2003年,《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正式,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試點在全國范圍內展開;2007年,《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正式印發,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試點工作逐漸開展。這些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相繼出臺,極大地豐富了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的內容。

1.5醫療保險制度法制化新階段

2010年至今2010年,我國頒布了社會保險領域的第一部法律《社會保險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的地位,在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建設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既是對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不斷探索改革所取得成果的肯定,也開啟了我國醫療保險法制化建設的新紀元。綜上所述,隨著醫療保險制度的不斷改革和發展,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也在不斷地健全和完善,其具體過程及已取得成就如表1所示。

2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通過上述研究發現,過去幾十年,我國在完善醫療保險法律體系方面不斷進行探索和完善,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就自身內容、滿足發展需求等方面而言,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本文主要從立法、執法和司法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2.1立法方面

2.1.1我國醫療保險法律立法滯后、層次較低當前,我國現行醫療保險制度是以國家有關政策為支撐的,相關法律立法滯后、層次較低,嚴重制約了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的發展。醫療保險立法滯后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與國外已經制定醫療保險單項法律的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立法工作相對滯后。目前,在《社會保險法》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中,對醫療保險相關的參保人員、待遇享受條件、支付范圍和經辦機構職責等內容進行了原則上的規定,并未具體細化。雖然這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醫療保險地位,但并未針對醫療保險制定單項法律。二是醫療保險法律制度體系的制定仍然滯后于我國醫療保險的發展需求和實踐。現階段,受地域差異大、統籌難度大等因素影響,我國醫療保險立法層次較低,主要表現在立法主體和形式兩方面,我國現行醫療保險立法多是以國家法律指導下的地方行政立法為主,立法主體以省、市級的地方政府為主,如北京、上海、廣州等地方政府積極探索醫療保險立法工作,內容大多集中在結合地方實際的醫療保險實施方面,專項立法相對較少,只有上海出臺了關于醫療保險監督管理的專項規定《上海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草案)》。而形式多以暫行規定、試行辦法、意見和條例等為主,法律范圍和影響力有限,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2.1.2我國醫療保險法律尚不完善和健全醫療保險運行過程主要由基金籌集、基金運營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環節組成,整個過程中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用人單位、參保人和醫療機構之間存在著復雜的利益關系,這對相關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完善提出了要求。然而,就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建設而言,系統性和整體性欠缺。不同醫療保險制度之間和異地醫療保險制度之間存在無法銜接現象。具體到進城務工人員來講,進城務工前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進城務工后參加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這兩種醫療保險制度在銜接問題上缺乏相關法律法規依據。由于務工人員存在較強流動性,變換工作地點前后所參加的兩種醫療保險制度之間也存在無法銜接問題。此外,目前依然缺乏保障各環節有序運轉的專項法律規范,在醫療保險基金轉移接續和使用監管、醫療機構監管等核心問題上缺乏法律條文的支持。

2.2執法方面

與時俱進的立法進程、完善健全的法律體系是執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但是對于廣大醫療保險參保者來講,法律的如實貫徹實施更為重要。近年來,隨著醫療保險問題的逐漸暴露,相關部門也在不斷提高對嚴格執法重要性的認識,不斷提高執法合法性和改善執法行為。然而,受執法體系不夠健全、執法人員認識不到位等諸多因素影響,我國在實際執行醫療保險相關法律的過程中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2.2.1醫療保險執法主體之間協調性欠缺醫療保險執法是一項通過眾多執法主體互相合作、相互協調共同推動醫療保險法律貫徹落實的系統性活動。雖然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等相關部門為核心的執法主體隊伍,但是,在既有利益關系的束縛下,執法主體之間缺乏協調性,多部門管理相互掣肘。如面對醫患合謀騙保、“倒藥”等違法行為,醫保基金管理中心、衛生部門和藥品監管部門未能夠統一響應、相互合作、建立聯動機制予以制約。2.2.2醫療保險執法程序規范化程度較低在我國醫療保險領域執法的具體實踐中,受執法人員個人主觀意志和客觀因素影響,執法程序規范化程度較低。這集中體現在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時間兩方面:一方面經常出現簡化、更改醫保費用報銷程序等自行修改法定程序的行為;另一方面往往存在拖延參保人員依法按時享受醫保基金待遇的現象。如在關于天津市糖尿病按人頭付費制度實施效果評估的調研中,患者普遍反映醫療保險報銷時間長短不一、整體較慢,一般需要花費3~4個月時間。醫療保險執法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將會影響參保人員公平享受公正待遇,會使醫療保險相關法律的權威性受到質疑。2.2.3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缺乏有效監管醫療保險基金監管是保障醫療保險依法落實的必要途徑,對醫保基金的監管力度大小及有效性直接影響醫保基金功能發揮。當前,醫保基金缺乏有效監管是醫療保險基金管理領域的核心問題,主要表現為醫保基金欺詐行為頻頻發生,如患者騙保、醫患合謀騙保等行為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①。醫保基金監管缺失將造成大量基金的浪費,同時也會損害參保人的利益。

2.3司法方面

近年來,隨著醫患矛盾、醫療糾紛等熱點問題逐漸凸顯,司法機關如何處理這些問題、保障受害者利益受到了公眾密切關注。然而,在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的實踐中,司法救濟難以使得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權益得到充分維護,針對醫療保險執法行為的行政救濟程序不能完全達到解決醫療保險相關糾紛的目的。在我國醫療保險領域的現有司法救濟中,行政救濟占據了主導地位,而行政救濟的核心在于審查醫療保險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反而忽視了對參保人員醫療保險權益的關注,即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是否得到滿足并未成為我國現有司法體系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偏離了醫療保險司法救濟的初衷。

3完善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的對策建議

3.1增強醫療保險制度作用對象的自我約束

參保患者和醫護人員作為醫療保險的重要參與者,作為醫療保險依法行政的對象,其自身法律素養和職業道德水平的高低對于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影響作用。對于參保患者,應該建立宣傳機制,加強醫療保險制度及其相關法律的講解和宣傳,引導參保患者正確理解制度內容并充分認識其重要性,提高參保患者的法律意識,使其自覺避免騙保等行為。對于醫護人員,要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使其主動杜絕違規行為發生。

3.2加快推進醫療保險立法工作

從醫療保險法律體系構成內容上來講,要加快推進單項法、相關專項法的立法工作。《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意味著我國社會保障立法向前邁出了一大步,但是其中關于醫療保險的規定賦予了執法者更多的自由裁量權,對醫療保險法律制度具體實踐的指導作用比較有限。因此,要推進立法細化工作,豐富、完善醫療保險法律體系,在《社會保險法》的指導下,加快推進醫療保險領域各單項法、專項法的立法進程,盡快建立確定醫療保險法律地位的《醫療保險法》,建立用以規范醫療保險各個環節的專項法律,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法》、《醫療保險監管法》等。同時,就城鄉統籌、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續接和醫療費用異地結算等醫療保險的核心關鍵問題,要在《醫療保險法》的指導下,制定與其相適應的配套實施制度。

3.3嚴格醫療保險執法工作

3.3.1整合部門資源,建立協同合作的執法體系由于醫療保險的執法活動是一個眾多環節組成的綜合性過程,必然會涉及到醫藥衛生、財政審計等其他執法部門。因此,要以醫療保險基金為核心建立執法部門協同合作體系。首先,要合理劃分職責、界定權力邊界,形成權力清單,各地方要以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城鎮職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為核心,整合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衛生監督局和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建成協同執法隊伍。其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衛生計生委作為醫療保險的主管機構,主要負責部署、協調和監管其他部門依法開展工作,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作為醫保基金的直接管理者,主要負責醫療保險的報銷審核和待遇支付,衛生監督局主要負責對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財政局則負責醫保基金收支的監管工作。其次,要借助大數據、互聯網等先進技術,搭建醫療保險運行信息共享平臺,在執法部門之間實現信息實時動態傳輸,為多部門協同合作提供前提。最后,建立執法協作制度,在執法部門之間建立長期有效的協同關系。3.3.2轉變監管理念完善相關配套制度針對上述醫保基金監管方面的問題,轉變依法監管理念,由制止性措施主導的事后監管向預防性策略為主的事前監管轉型,通過相關制度建設與完善等措施,促使參保患者、醫護人員等由被動監管向主動約束轉變。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依托,建立參保患者個人信用體系,并將其納入到醫保基金監管中,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實時監控系統,探索建立與個人信用相掛鉤的醫保基金分配使用機制,加強對參保患者的行為約束,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為規范醫護人員行醫行為,與衛生部門通力合作,探索建立部門之間的協同監管機制,開發或融合醫保基金管理與醫護人員管理的綜合系統,將醫保基金分配使用與醫護人員執業資格、個人職業發展相掛鉤。同時,相應建立配套懲處制度,加大對違規醫護人員的懲罰、處理力度。

3.4明確并公開醫療保險司法工作

第4篇

論文摘要:在當今社會中,無論是經濟的穩定協調發展,還是社會結構的變革與適應,都離不開保險業的作用。隨著市場的擴大和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保險業發展的經濟效應、社會穩定及協調發展效應愈加明顯。文章從保險業發展的經濟效應和社會效應兩方面對山西保險業發展的功能進行了評述。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保險業大有作為。第一,發揮經濟助推器的作用,通過風險管理和損失補償,為人們的創新與發展提供有利支持,可以不斷增強全社會的創造活力。第二,發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通過養老和健康保障,保險可以解決人們生活的后顧之憂,促進社會的協調穩定。

一、保險業發展的經濟效應

1.經濟補償效應。保險是分攤意外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通過向所有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來補償少數被保險人遭受的意外損失。因此,少數不幸的被保險人的損失由包括受損者在內的所有被保險人分擔。作為一種集合和分散風險的機制,隨著業務范圍的拓展和保險經營技術的提高,經濟補償效應將逐步得到充分發揮。

近年來,自然災害發生頻率較高,重大安全事故也時有發生,人民生命和財產多次遭受重大損失,保險業義不容辭地擔負起了經濟補償的重任,為災后重建、恢復生產貢獻了自己的力量。特別是在1998年特大洪災和2003年非典、2005年禽流感及重大煤礦事故中,保險業及時賠付,有效地恢復了生產和安定了人民生活。同時,越來越多的企業、個人把商業保險作為養老、醫療保障和企業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據統計,2004年山西省保險業支付各類賠款及給付保險金達到19.7億元,2005年達到20.08億元,2006年達到25.27億元,2007年達到52.5億元。例如,2004年8月18日,大同合成橡膠集團發生的特大爆炸事故,生產線遭受嚴重毀壞。人保財險山西分公司接到報案迅速趕到現場。經過初步查勘后,立即支付預付賠款400萬元。并于2004年12月24日經公估機構里算后,向大同橡膠集團支付賠款869.59萬元,使該受災單位迅速恢復生產和經營。2004年10月7日,山西運城虹橋旅行社承辦的旅游團發生嚴重車禍,造成3人死亡、8人重傷、12人輕傷的惡性事故,人保財險山西分公司支付旅行社責任險賠款125萬元。2008年3月9日,陽泉市平定縣山西海祥煤業有限公司井下發生了一起嚴重火災事故,造成6名礦工窒息死亡。大地保險陽泉中心支公司接到報案后,加大理賠“綠色通道”的開放力度,及時支付保險賠款120萬元。

2.資金融通效應。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保險業是金融業的三大支柱之一。許多商業保險公司作為契約型儲蓄機構籌集大量資金,這些資金具有來源穩定、期限長、規模大的特點,內在的投資需求使保險公司不僅為經濟發展提供了大量建設資金,而且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機構投資者,保險具有資金融通效應。保險費是預付的,保險賠償或給付責任要在整個保險期內履行,還有損失發生與給付之間存在間隔、歷年賠付率波動、巨災發生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保險公司要提留各種準備金。運用暫時閑置的大量準備金保證保險資金的運動是必要的,投資可以進一步增加收益和增強給付能力。投資收入既是金融市場資金的重要來源,也是保險公司收入和利潤的重要來源。

保險業通過收取保險費,集聚社會閑散資金,建立保險基金,再通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等形式進行資金運用,為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等建設融通了資金,為經濟建設提供了資金支持,支援了經濟建設,有力地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保障了改革順利進行。2004年,我國各省市保費收入的增長與國民經濟的發展之間存在較為穩定的正相關關系,保險需求彈性值為1.49%。

保險資金通過投資國債、證券投資基金和同業拆借等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保險的資金融通效應將逐步得到發揮。

3.收入分配效應。保險基金的形成涉及不同經濟主體之間的交往,即感到風險的行為主體(投保人)愿意出錢(保險費)給另一行為主體(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費后形成保險基金,當保險人出現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時,愿意按照事先的約定進行賠(給)付。這是典型的交換,社會保險的財務及給付機制影響到儲蓄與資本積累、勞動力市場供求和收入再分配的形成。

二、保險業發展的社會效應

保險作為現代生活風險管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貫穿于人的生、老、病、死全過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保險所提供的已經不僅僅是產品和服務,而且成為一種有利于社會安全的制度安排,滲透到經濟的各行各業、社會的各個領域、生活的各個方面,在參與社會風險管理、減少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糾紛、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社會效應逐步發揮。

1.社會穩定效應。保險公司從承保、計算費率到理賠都要與災害事故打交道,需要掌握財產的分布和各種災害事故損失的統計資料,并對其原因進行分析研究,積累防災防損經驗。減少災害事故能相應減少保險的給付,從而增加保險資金積累和降低保險費率,所以保險公司會從自身利益出發,加強防災防損工作,宣傳并向防災防損部門投資,把防災防損作為保險的首要任務。保險賠償只是分攤災害事故損失,但整個社會仍受到危害,只有防災防損才能減少災害事故給社會帶來的損失。投保人投保只是預防萬一,他們寧可保險費白繳,也不希望災害事故發生。可見,保險公司是社會防災防損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部門。

目前我國下崗失業人員較多,保險業正確處理了改革、穩定、發展的關系,以社會穩定為己任,積極創造就業機會,僅通過招收業務人員,就解決了130多萬人的就業難題,緩解了就業壓力,維護了社會穩定。

2.社會保障效應。近幾年,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較快發展,社會保險費收入和參保人數都有較大幅度增長。但由于我國實行的是低水平、廣覆蓋的社會保障政策,只能滿足人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不能滿足人們大病醫療的需要,也不能滿足人們退休后維持現有生活水平的需要。為彌補這一缺口,保險業報出了一系列商業醫療、養老保險,滿足了人們較高層次的保障需要。養老保險不僅可以保障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而且可以減輕子女負擔,增加擴展家庭效用,還可以增加子女教育投資,提高收入預期。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補充,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解除了人們醫療、養老等的后顧之憂。

3.社會管理效應。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輔助社會管理的重要手段,通過不斷開拓服務領域,保險可以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有利于整合社會管理資源,形成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合力。政府可以運用保險這一市場經濟手段輔助社會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企業風險管理日益成為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保險作為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人們在養老、醫療、教育等方面的保障需求將更多地依賴于時常化的手段來解決。保險將逐步成為個人生涯規劃和家庭保障計劃的重要內容。

4.本地化效應。保險業只有融入地方經濟,服務于地方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才能實現自身的發展。近年來,山西省各保險公司不斷尋找保險發展的增長點和服務地方經濟的切入點,從支持支柱產業、服務“三農”、推動責任險等方面創新產品和服務,拓寬保險發展領域。作為全國最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山西礦產資源豐富,尤以煤炭儲量為最。煤炭行業是山西經濟的支柱產業,安全保障問題又是備受政府和人民關注的問題。因此,有必要推動煤礦雇主責任險發展,組建專業性煤炭保險公司。針對各地頻繁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和公共責任事故,2004年12月,山西省在采煤行業推動開展煤礦職工工傷保險、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等。2006年11月,山西省開始將商業責任保險機制引入全省安全生產領域,特別是采掘業、建筑業等高危行業,大力引導和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積極投保責任保險,實現安全生產的有效管理,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參考文獻:

1.朱文勝.保險理論研究的思考.保險研究,2000(3)

第5篇

【關鍵詞】人口/養老保險/撫養比/政策

【正文】

一、人口發展對社會養老保險具有雙重作用

(一)勞動年齡人口決定了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的潛在規模,而就業率和就業效益制約著基金積累的增速

養老保險基金源于人們的工薪收入,因此勞動年齡人口的富匱與否,決定了基金籌集的可能規模。此外,至少還有三大制約因素:一是從業年齡。進入勞動年齡后求職與否,實際上是養老金能否積蓄的前提;二是退休年齡。退休年齡標準的確定,實際上是繼續積蓄養老金或支用養老金的選擇;三是就業率和就業效益。這影響著養老基金籌集的規模與效率。

(二)老年人口對社會養老提出強烈要求,從而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增長產生制約作用

我國目前的養老方式:一是由政府承辦的社會基本養老;二是傳統的家庭養老;三是以個人儲蓄為主的自身養老。隨著獨生子女政策的實施和人口老齡化的來臨,老年人對社會養老的需求和意愿必將進一步擴張和強烈。事實上,年輕的一代也已缺乏為長輩提供各種養老資源的能力,傳統的家庭養老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但老年人口的超速增長,又進一步表明社會養老負擔的日益加重和基金積累難度更為加大,從而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增長產生強烈的掣肘作用和后續影響。

二、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機制運行及其發展趨勢

(一)近幾年來的特點及其成因分析

八十年代改革后的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以來,呈現出兩大特點:

(1)九十年代初養老基金的收入增長緩于支出增長,養老基金積累已出現萎縮跡象。筆者根據有關資料作了測算(注:高路:《社會保障應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經濟日報》1995年3月28日。),我國社會養老基金的收支情況,1993年比上年增收7%,增支12%,積累減少24.8%;1994年又比上年增收26%,增支30%,積累又減少約8%。另據財政決算統計,到1995年底,全國養老保險基金收入943.27億元,支出829.5億元,分別比1990年增長365.28%和381.46%,支出增長幅度均明顯高于收入增幅,雖然積累總額在增長,但年度余額卻在明顯下降。應當說,在目前養老負擔還較輕的情況下,出現這樣的情況是很不正常的。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認為:一是長期實行松散的、高比例繳費豁免和因高繳費率而伴之高拒繳率的繳費制;二是由各種原因所致的陳帳拖欠,其中包括深化制度改革的成本和支付標準過高等因素影響;三是勞動年齡人口就業率及就業效益低下,導致勞動年齡人口增長所帶來的提高基金積累的時序優勢未能得以充分發揮和顯現;四是收繳面窄而征繳措施不完善;五是未能有效地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六是人口老齡化加劇,這是近年來導致養老支出急劇增長的最直接原因。

(2)我國老年人口的增長速度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口老齡化的進程呈現出速度快、來勢猛和超前于經濟發展的特點。

資料顯示,世界上發達國家的人口老齡化一般經歷較長時間,如老齡化程度最高的瑞典用了85年;最早進入老齡化的法國用了140年;而中國只有13年,而且與國外相比,我國是先于經濟發展之前提前進入人口老齡化的。(見下表)

表1中國未來人口撫養比的變化趨勢預測

年份60歲以上%65歲以上%少兒撫養比老年撫養比總撫養比

19918.755.6943.2413.7456.98

19959.306.1144.1614.7958.94

20009.846.7142.9415.6058.54

200510.427.2137.6616.0253.68

201011.777.7132.0317.6249.65

201514.128.8429.4021.7750.67

202015.5510.8529.1023.7752.88

202518.4712.0630.0429.4659.50

203021.9314.6430.0536.5466.59

203524.3717.6328.6541.4570.11

204026.1119.5727.3342.7070.03

204526.8719.9727.3944.4671.84

205027.4320.4328.3148.4976.80

我們認為這主要由二個因素促成:一是實施了獨生子女政策;二是人均壽命的延長。

(二)未來趨勢預測——我國未來面臨人口增長三大高峰

根據中國國情研究小組近年研究成果揭示,我國已相繼面臨總人口、勞動年齡人口和老年人口增長的“三線交疊增長”的非常時期:

總人口繼續上升,估計到2050年將達16億左右;與此同時,我國勞動年齡人口絕對量將持續增長到2020年,達94100萬人,所占比重將增長至2010年,大約占67%左右,屆時從屬年齡人口比下降至50%以下,社會贍養負擔最輕,即從現在至2020年是有利于我國經濟發展的人口年齡結構變動的最佳時期,隨后從屬比上升伴隨著勞動人口比重的下降,預示著經濟發展的不利因素開始顯現。另一方面,未來一二十年我們在面臨勞動人口比重和絕對量增長的同時,還將面對失業人口繼續上升的趨勢。這就是說,如果我們不能作出勞動就業戰略決策的合理選擇,從根本上解決失業問題,喪失的不僅僅是難得的發展機遇,我們很有可能會因此而失去國家財力和自身養老金積累的“黃金時代”;更為嚴峻的是,我們還面對著人口年齡加速老化的挑戰。專家們估計,未來30年我國將進入高速老齡化階段,屆時老年人口將逐年遞增到3.35億,占總人口的21.93%;此后20年間將進入人口老化階段,老年人口比例將上升到27.43%,并在相當長時期內保持在這一高水平上。

三、順應我國人口變動趨勢及社會經濟發展的政策選擇

實現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要求,從根本上來說就是要在資源有限的條件下,根據本代人與后代人各自的生存發展需要合理地進行資源的代際分配。從效率的角度來看,這種分配應有利于科技的進步和人類的發展;從公平的角度上講,這種分配應體現社會全體成員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益。所以說,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既是進行代際分配的主要形式和手段,也是政府實現宏觀經濟調控的有效途徑。

基于上述認識,筆者認為必須著手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一)開源增收,截流減支,提高社會養老基金的積累能力

(1)根據人口年齡結構特點,特別是勞動年齡人口加速增長的趨勢,調整產業結構,開辟新的就業渠道,發掘和擴大費基。據資料分析,目前我國第三產業在三產中的產值和就業結構中的比重都有擴大的趨勢,但總比例還遠低于國際水平。目前絕大多數發達國家第三產業產值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在50%-60%之間,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也已超過35%,我國1996年為31.1%,處于較低水平,第三產業的就業比重也僅26%左右,發展余地很大。另外,我國勞動人口的素質結構特點,決定了我們在規劃未來一二十年發展戰略時所不能忽略的一點是,必須確立合理的經濟技術結構來順應人口年齡結構變動趨勢,最大可能地提供和增強吸納勞動力的機會與能力,為形成充裕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來源創造必要的條件。根據經濟學原理,當資源被充分有效地利用時的產出水平是潛在的國民收入水平;因此,要實現潛在的養老基金收入水平,其關鍵是要發揮我們的比較優勢,依據比較優勢來調整和發展產業,通過提高就業率與提高就業效益來不斷發掘和擴大費基。

(2)加快城市化建設步伐,拓展就業新領域,有效地開發和利用農村勞動力資源,增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功能。我國勞動年齡人口和新增勞動力主要分布在農村。據國情研究小組的《關于農村長期發展幾個問題的系統研究》報告揭示,2000年農村勞動人口為6.6億,屆時農村總勞動力需求僅為2.79億,潛在失業人口為3.1億(注:《杭州日報》1996年4月1日。),按勞動參與率85%計,實際失業人口將達2.82億;另據《經濟學消息報》報道,未來5年,農村新增勞動力與現在的剩余勞動力總量將達2.14億人,5年中尚有1.37億農村剩余勞動力需要轉移,但同期城鎮新增長的勞動力尚有1600萬人失業,“九五”末期的城鎮失業率將高達7.4%,也有學者認為現在失業率就已達到5-8%(注:劉國光:《中國經濟適度快速穩定增長的理論與對策》《經濟研究》1997年第10期第5頁。),因此現有城鎮吸納農村勞動力的能量是極其有限的,而幾億農村潛在失業大軍將是未來中國農村改革與發展的危機所在。據國家民政部完成的《中國設市預測與規劃》報告顯示,到2000年中國城市人口比重將達到24.5%,按總人口12.76億計,城市人口將有3.1億;到2010年估計達13.96億,城市人口比重為31.5%。可見,盡可能多地吸納農村富余勞力,變勞動力資源優勢為經濟發展優勢的根本途徑就是加快城市化建設的步伐,以拓展就業新領域。這既是實現農村社會基本養老、提高農民自身養老能力,真正摒棄生育舊觀念的前提,也是今后較長時期內趨利避害解決人口問題的關鍵所在。勞動力資源是社會經濟發展中最寶貴的資源,只有有效的加以開發和利用,才能使其創造出物質財富為人類所用。國際上,有不少國家都有農民必須參加社會基本養老的義務要求和規定。我國是農業大國,占總人口70%以上的農村人口,是我國社會養老基金積累的根本性源泉,有著拓展的廣闊前景和巨大潛能。

(3)實行勞動預備制,提高就業效益,實現提高勞動年齡人口就業率目標向提高總人口就業率目標的過渡。據統計,目前我國15-24歲的青年中就業的比例正在降低,求學比例顯著提高,并有逐步增長的趨勢,1995年為19.13%,1996年上升為20.5%(注:《我國15-24歲青年就業比例下降就學比例上升》《杭州日報》1997年4月7日。),1993年就業人口平均年齡已達36歲左右,比1990年提高1歲,比1978年提高5歲,在國外,一般發達國家由于大、中學在校人口比重大,所以總人口就業率比較高,而勞動年齡人口就業率則往往較低,發展中國家的情況則相反,通常是勞動人口就業率高,而總人口就業率低。兩者的衡量結果可相差10個百分點之巨。當今中國基本上是介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并有趨于前者的傾向。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不斷普及和發展,這種傾向將會進一步顯現出來。從目前發達國家科技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達60%以上,而中國僅為30%左右(注:《我國綜合國力不斷增強》(輝煌的20年(三)),《浙江日報》1998年9月25日。)的現狀來看,這種變化對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和不同學歷勞動者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系數是極為有利的,因此除了在政策上要建立激勵人們受教育的分配機制外,更有在制度上加以規范的必要。據國家統計局最新消息,未來30年是我國勞動年齡人口最多的時期,到2016年將達到最高峰8.7億人,到2030年,我國小、中、大學年齡段的學齡人口之和將在3億以上。因此,對新增加的勞動年齡人口實行勞動預備教育制度,是安置就業向素質就業轉化的必由之路,不能將其視為只是個緩解就業矛盾的權宜之計,要把它作為提高就業效益、實現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堅持下去。

(4)實行統一工作年限的退休制度,或實行彈性退休年齡制度,充分發揮老年人力資源優勢。據報道,我國平均預期壽命已提高到68.9歲,高于世界平均63.2歲的水平(注:《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國際比較》,《上海證券報》1998年3月11日。)。健康壽命的延長有可能會降低成本費用,提高經濟效率。勞動力成本的很大一部分分別與衰老有著直接或間接關系:直接成本是醫療費用,間接成本是退休金。健康壽命延長意味著工作年限的延長將成為可能,總的勞動力生產成本會下降。在德國從1972年起就已實行彈性退休年齡制度,凡年滿63歲男性,可自行決定是繼續工作,還是退休,并從2000年起,把退休年齡從目前的63歲提高到65歲;意大利已準備把退休年齡從男性60歲、女性55歲分別逐步提高到65歲和60歲;在瑞典,男女退休年齡均為65歲;我國實行性別、職業差異的退休年齡制,與那些預期壽命與我國同水準的國家相比,我國的退休年齡普遍較低。從而兩種現象不可避免:一是退休人口大量隱性就業;二是退休時工齡越長養老待遇往往也就越優。前一現象使我們無法真實地了解、反映和掌握當前的就業狀況;后一現象也就意味著求學時間越長退休時比同齡人的養老金會更低,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因此,我們建議考慮實行統一工作年限的退休制度,或實行彈性退休年齡制度。其好處至少有五:一是老有所為,于健康有益,延年益壽是社會進步與發展的重要標志;二是能有效合理使用人力資源,特別是將資深學者、科技工作者的耗損浪費減少到最小程度;三是有利于增強人們自身養老的意識與能力,既可減輕國家負擔,也有助于建立起激勵人們受教育的收入分配機制;四是變隱性就業為顯性就業既不新增就業壓力,又能客觀反映我國從業人員結構及就業狀況,實現提高勞動年齡人口就業率目標向提高總人口就業率目標的過渡,以促成整體國力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福利的增進;五是有利于完善勞動力市場,根據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原則開拓新的就業渠道,發掘新費源,實現保費的潛在收入水平。

(二)延緩人口老齡化速度,提高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率。

(1)實施人口戰略,有效控制人口老齡化。

我國政府從1980年起實行“普遍生育一個孩子”的政策,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增長。然而這并非永久之計,若持續五六十年以上普遍生育一個孩子,帶給我們的又將是社會無法承受的年齡結構問題,目前客觀上又有盡可能地緩和人口老齡化的要求。國內外相近人口預測表明,本世紀末我國人口可達13億,2010年為14億,此時總生育率若達到并保持2.10的更替水平,則到2050年人口零增長時人口可達16億左右。然而,在我國事實上的獨生子女遠末達到“普遍”程度。就此而言,超生的子女為父母時仍實行一胎率,既對繼續控制人口數量增長完全必要,且具公平意義。若如此,2010年的更替水平就仍在2.00以下,人口零增長的時間將會提前,人口峰值將低于16億,而老少比則將有所抬高,養老負擔率大致由1990年的1/7,提高到2000年的1/6,而2010年、2030年將分別達到約1/4和1/3,這也就意味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勢必還要加快。繼續控制人口總量和延緩人口老齡化的雙重壓力同時要我們去面對。如何制定下世紀人口發展戰略,將是決定今后社會養老保險運行效果的決定性因素,應慎之又慎。

(2)抓緊有利時機提高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率。根據中國目前的現實,要使養老保險制度真正走出困境,最關鍵的措施除了擴大養老保險費的費基外,還必須提高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率。任何改革都有個時機的選擇與成本的權衡問題。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正面臨著養老金制度改革的極好時機。因為與那些進行過類似改革的國家相比,我國現在的成本是較低的,因而承擔相應費用的能力也相對較高。這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目前勞動年齡人口的老年撫養率仍然是較低的(見表1),依據“1994年勞動事業發展年度公報”,至1994年底,全國離、退休人數與職工之比為1:5.1,可見,我國目前的贍養、養老負擔均較輕;二是目前人們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高漲,多層次養老需求旺盛,自身養老意識普遍增強,這也將使合理負擔社會養老費用成為可能。為此,我們要抓住有利時機,盡可能快地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使社會養老保險的長期成本降到最低。從理論上講,社會養老保險作為社會福利保障之一,是人民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力之一,同時也體現為權益對等的一種分配關系;從制度的運行效果看,唯有實現了廣覆蓋,社會養老保險方能真正顯示出它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保障作用;從我國的國情分析,自全面推行計劃生育以來,人口年齡結構發生了顯著變化,據1997年人口變動情況抽樣調查,我國農村86637萬人口中,0-14歲人口為24258萬,占28%;15-64歲為56947萬,占65.73%;65歲以上人口為5432萬,占6.27%。這表明我國農村人口年齡結構已進入成年型后期階段,到下世紀初將進入老年型階段(注:《我國農村人口年齡漸入老年型階段》,《中國信息報》1998年4月1日。)。另據民政部組織專家學者對部分省份農戶進行的調查表明,當前農村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80.52%的農民選擇了“養老”。因此推廣實施社會基本養老不僅在城市,即使在農村也日顯其重要與緊迫。從我國目前城鎮的社會基本養老尚未全面覆蓋的現狀來看,為確保到本世紀末,全國各類企業職工都能享受到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為主要內容的基本養老保險,就必須提高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率。在此基礎上,須將覆蓋面從城鎮逐步向鄉村延伸,無論是從實施社會養老保險的長期戰略意義上講,還是從目前調節收入分配,縮小城鄉差別和落實人口控制目標的政策需要來看,都是非常必要的。

【參考文獻】

①《1996年中國財政年鑒》。

②劉炳杰:《對人口趨勢與稅收增長的戰略思考》,《稅務研究》1996年第5期。

③田雪原:《21世紀中國人口發展趨勢與決策選擇問題研究》,《中國人口科學》1998年第1期。

第6篇

“風險社會”若干刑法理論問題反思

隨著由德國學者烏爾里希·貝克提出的“風險社會”理論的興起,我國刑法學界就“風險社會”的刑法規制問題展開了一些討論,其主要觀點可歸納如下:我國己經進入“風險社會”:由于“風險社會”的到來,刑法應當擴大處罰范圍(如增加過失危險犯等1;違法性的根據不是結果無價值,而是行為無價值(反規范性);不能恪守責任主義,而應當采取嚴格責任。筆者認為,“風險社會”中的風險,是內在于現代社會的科學本文由收集整理技術的、社會制度的風險,僅此還難以評價為違法,因此,“風險社會”并不一定是社會的真實狀態,而是文化或治理的產物,不應將“風險社會”當作刑法必須做出反應的社會真實背景。由于人類必須在風險中權衡利弊。權衡的結果是,社會中存在大量被允許的危險,而且就許多風險或者危險而言,采取其他措施預防可能比單純的法律禁止更為有效,強調以刑法控制風險的做法,反而會增加更多的風險。因此,不應當過分強調刑罰的預防作用,不能盲目增加抽象危險犯,更不能設立過失危險犯。即使當今社會存在大量風險。需要以刑法規制,也是因為風險是對法益侵害的危險性,刑法規制的目的依然是為了保護法益,在“風險社會”更應當堅持結果無價值論;在刑事責任之根據問題上。既不能采取嚴格責任,也不能主張責任的客觀化,而應當恪守責任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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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關鍵詞]風險社會;刑法理論;含義;走向

中圖分類號:D9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914X(2017)41-0252-01

1.前言

近年來,社會變革日新月異,風險社會已經成為勢不可擋的趨勢,它不是指社會常常處于變革之中,而是強調社會的變動性和飛速的發展。因此,風險社會與刑法體系之間的關系也從原來的風險概念,轉變為安全問題。

2.風險社會理論的相關含義

從風險社會與刑法理論之間的關系來看,安全問題是二者之間的重要聯系紐帶。在對二者之間的關系問題進行探究的過程中,我們首先需要對風險社會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在學術界領域,風險社會是一種相對模糊的學術概念。在傳統的農業社會,自然災害及自然災害所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是社會風險的主要表現。在工業文明影響下的現在社會,工業文明給社會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是現代社會社會風險的實質。德國社會理論家烏爾里希·貝克的《風險社會》一書中所援引的“人為制造的不確定”的概念,讓這一概念成為了風險社會的一個重要形成原因,但是由于書中對社會結構、性別身份、婚姻親子關系等問題進行了過多的論述,這就讓一些學者對貝克書中所提到的系統性問題產生了懷疑,從貝克所謂的系統性來看,工業革命以后的社會發展情況來看,在工業文明的發展過程中衍生的一些需要利用政治手段解決的長期性問題和系統性問題,也可以被看做是風險社會中的社會風險的表現。但是在社會的實際發展過程中,風險形成原因的全球化,也可以被看做是風險全球化的一種表現。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問題、暴力犯罪事件等因素都可以被看作是風險社會在現實生活中的表現。

3.刑事責任根據的結構性嬗變

法益論的流變是刑法體系調整后出現的新理論,它的出現和變革為刑事犯罪帶來了新的影響,立法問題也出現了新的模式。

3.1因果責任到原因責任的轉變

因果責任是刑事犯罪中的一項內容,但是不能成為犯罪成立的必然條件,原因責任逐漸成為研究的重點。在一些犯罪行為中,刑事責任的確定不能只考慮最終的結果,還要參考危險犯的興起。與此同時,在某些犯罪行為之中,立法是維持在侵害結果之上的一項內容,如果能夠降低其間的關聯性,那么制約性作用也會增強。傳統刑法理論是借助于區分行為犯罪而出現的一種模式,現代的刑事立法正在改變這一觀念。在侵害犯罪之中,除了直接引發的危害,還要制造各種各樣的條件保證犯罪事實的成立。

3.2關聯現象的梳理與解讀

要明確因果關系逐步淡出刑法理論的原因,根據法益論的變化情況對新的發展動向進行考察。其中最主要的是要明確侵害結果與因果關系地位的下降緣由,明確它與刑事立法行為本位的轉變有聯系,然后探討超個人利益大量引入的原因,對涉及個體法益的場合從聯系上分析清楚。最后,將刑法對法益保護的提前化因素探討進去,確定刑事責任根據結構性嬗變的情況。

4.風險社會理論與刑法體系的預防走向

對風險社會的理論進行完整的概括和定義,是探討其與刑法體系關系,做好預防的基礎,明確二者的關系,對法律的構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社會轉型與風險社會的聯系。伴隨改革浪潮的興起和現代化建設的完成,很多人會期待一個全新的社會發展樣式的出現,呈現一種完全不同于早期社會的社會。然而由于社會的變化,許多社會行為也出現了更改,風險社會就是在這樣的變化下得以出現的。二者之間既存在關聯,也具有較大的矛盾,這深刻地揭示了現代性的內在悖論,是理性與感性的討論,也是對社會的重新定義和判斷。

第二,風險社會中的“風險”概念。風險社會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風險”。不過這里出現的風險概念與我們以往的理解存在差異。以往我國刑法學界對風險社會的理論理解過于單一,存在望文生義的問題,扭曲了風險社會的含義。其實,工業社會風險是在工業化階段就出現的一種概念,它是由于人類的知識與技術改造引起的現象。傳統社會的風險大多集中在自然危害之中,與災害相關聯,而現代社會的風險則較為多樣化,與文化、政治、經濟都有關系,既是社會問題,又是心理問題。此外,人們在社會生活、道德、環境上的不確定性,也帶來了某種不安全因素,使得刑法理論的提出成為可能。

5.基于風險社會與變動下的刑法理論

5.1風險社會理念對刑法體系轉變的影響

由風險的定義可知,風險社會是基于時展下誕生的產物,其風險具有多樣性、全面性的特征,并與人們的生活具有密切關聯性。而刑法作為保障社會穩定性、安全性以及人們生活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在風險社會變化的環境中,刑法體系也將隨著風險社會的變化而變動,不再局限于對風險社會概念單一性的理解,而是趨向于對安全問題的有效解決上,從而促使刑法理論的誕生。

5.2基于風險社會與變動下的刑法“法益論”

“法益”是刑法學體系中的一個基本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概念,其主要內容是,對刑法目的以及犯罪行為“利于導向”的探求與詮釋。因此,在依據法益本質性質的基礎上,探求風險社會下刑法內涵,有助于改善風險社會下產生的種種變動,促進刑法法規的建設。但是在實際發展過程中,隨著時代的變化人們對于法益論的闡述出現了不同的詮釋與定義,在刑法中法益概念變得模糊而抽象化的同時,其內容也得到了一定的擴張,法益論的作用以及具有的影響力進一步擴大。然而通過研究發現,傳統的法益論其內容與功能雖得到了提升,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法功能的有效實施。所以,基于風險社會變動的日益加劇,法益論發生了變革,實現了精神層面與功能的抽象化、拓展性發展,從而實現刑法理論的調整,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法益論陷入懲罰內容單一、缺乏明確的框架以及與刑法體系關聯性單薄形象的產生。

5.3刑事責任根據的結構變遷

基于社會的變動,刑法為實現有效的防治,刑法體系做出了相應的調整,從而形成了法益論的流變,進而改變了刑法體系下刑事責任的基本模式,而由于刑事責任模式與立法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因此對立法理論的變化分析,有助于探求刑事責任根據結構性嬗變的發展。

首先,因果責任到原因責任的變遷:隨著社會的變動以及風險社會的日漸加劇,刑事犯罪中的因果責任已不能成為確立犯罪成立的關鍵因素,而明確犯罪行為的法益導向,即原因責任已成為現代刑事立法執行的關鍵。其次,明確刑法理論中的關聯性:明確關聯性主要在于對法益論演變下刑事立法變化的分析,從而根據刑事立法的轉變包括“刑事立法從結果本位向行為本位的轉變”、“大量超個人法益的引入”以及“法益保護提前化的轉變”,探究因果關系及受害結果地位降低的緣由,進而明確刑事責任根據結構性嬗變的發展情況。

5.4基于風險社會與變動下刑法教義理論的重構

基于風險社會的發展與變動,刑法理論的重心已從風險概念改變為安全問題的預防與解決,而這種改變在基于法益論、刑事責任結構模式的轉變外,其刑法教義體系的各組成部分也發生了重構,實現了刑法理論的全面性調整。

6.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風險社會出現的大背景下,古典的刑法理論已經幾乎被全盤革新,刑法作為與人有關的重要法律內容,強調的是理論的革新變化。刑法理論和內容必須根據風險社會的特征加以更改,使其內容變得更為靈活,滿足社會發展需要。

作者:徐程瑤

參考文獻 

第8篇

關鍵詞: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對策

社會工作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所謂社會工作職業化,一般是指在滿足人類特定需要基礎上的社會工作活動被社會認定為是一種專門的職業領域并獲得專業化發展的過程。社會工作和民政工作有著明顯的不同:從服務理念看,民政工作代表黨和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服務;社會工作則遵循“助人自助”平等”“尊重‘接納”“案主自決”等專業倫理,更強調和服務對象地位的平等使服務對象能夠自立自強。從服務方式看,現階段的民政工作主要是救濟型救助和服務型救助;而社會工作主要是用個案工作、小組工作、社區工作、社會福利行政等專業方法進行服務型助人。從服務功能看,現在我國民政工作多側重于救濟性、保障,而國際流行的社會工作更多側重于福利性、服務。

職業化的社會工作誕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現在,西方國家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已經相當成熟。在我國,社會工作起步較晚,還沒有建立起完整的社會工作職業體系,職業化水平不高,面臨著很多問題和挑戰。如何破解這些問題、迎接挑戰,需要政府機關、事業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共同關注和努力。

一、我國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現實意義

社會工作職業化是社會工作發展的重要階段。在現代社區管理的運行中,社會工作者起著策劃、組織、協調、控制的重要作用。西方發達國家社會工作的實踐表明,社會工作職業化的發展程度和社會工作者的能力、素質成正相關的關系。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社區服務工作的效率,進而影響到一個國家戰略目標的實現。因此,我們必須從戰略的高度認識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有利于應對日益復雜化的社會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的轉型,工業化與城市化速度加快,同時,也伴隨著日益復雜的社會問題,如失業、貧困、青少年犯罪等問題,因此,運用專門的理論與方法為人們提供有效的服務成為迫切需要。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引入社會工作后,由于制度結構中沒有專門的社會工作機構,社會工作大部分活動是由政府行政體系(民政、勞動、教育等政府部門)和“準”行政體系(工會、婦聯等群眾團體)來承擔。然而,這些行政型社會工作人員大都未接受過系統的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學習,缺乏專業的理論知識和方法體系,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是僅憑熱情的“粗放型”工作方式。不難發現,這種“粗放型”工作方式,面對需要專業性社會工作方法介入的心理疏導、矯正工作等問題難免束手無策,這就客觀上向社會工作提出了專業化、職業化發展的迫切要求。

(二)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社會管理

涵蓋社會管理與社會服務在內的社會治理,無疑是現代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管理和服務都由政府直接來提供,并不意味著政府是這些管理和服務的唯一主體,政府的職能和功能事實上是有限的。對于社會管理創新來說,“政社分開”是前提,分工合作與共同治理是結果,而關鍵則在于政府社會職能的轉變和社會工作職業化的成熟。沒有政府職能的轉變,就不可能建立起“政社分開”的體制。同時,離開了社會工作職業化的發展,政府職能的轉變則失去了可以托付的對象和載體。政府從包攬的或不該直接從事的社會服務職能及部分社會管理事務剝離出去以后需要各類社會公共組織來承接,而這些組織的主體則是專業化、職業化的社會工作機構。不難看出,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可以加快政府管理體制改革,把微觀社會管理交給社會工作機構承接,以改善政府管理模式,使政府專注于對社會發展的宏觀調控。

(三)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有利于提高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整體素質

美國社會學家法利指出:社區服務“需要最優秀的人來從事這一工作,他們需要正直、有成熟的人格并接受專門的專業訓練”。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推行社會工作者職業化、專業化以來,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整體素質有了較大提高,但是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結構不盡合理,高學歷的人才偏少;社會工作人員知識結構陳舊,缺乏現代社區服務管理專業知識和技能;服務水平偏低,對現代社區組織工作缺乏必要的理解和把握,能力素質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等。因此,只有依據形勢與發展的需要,加快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步伐,切實提高社會工作者的整體素質,才能造就一支能出色履行國家和人民賦予任務的高素質、專業化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

二、我國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從西方發達國家社會工作的實踐來看,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要有明確的社會工作職業領域,社會認同度較高;二是要有系統健全的社會工作運行機制;三是要有相關法律、規章對社會工作職業道德規范、職業標準和職業能力等做出詳細的規定。對照這三個條件,可以看出我國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程度還比較低,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和挑戰,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職業領域尚未明確

社會工作作為一種職業,在英美等西方發達國家已成為一種大眾熟悉的專門職業,社會工作者與律師、醫生并稱為三大熱門職業,被譽為“社會工程師”或“社會醫生”。現在我國主要的社會工作服務領域包括:學校社會工作、企業社會工作、醫療社會工作、老人社會工作、矯治社會工作、社會行政、社區工作、青少年社會工作、家庭社會工作、婦女社會工作等。由于社會工作者的職業角色具有“多重性”,我國理論界對社會工作者的職業領域界定一直存在爭議,從未得到清晰的界定。從實踐角度看,由于我國的職業社會工作剛剛起步,與政府機構的關系定位仍未確定,造成了社會工作者身份的尷尬局面:一是把社會工作看成是民政工作的延伸,從而把社會工作“泛民政工作化”;二是把社會工作視為自發的志愿幫困濟貧行為。由此可見,職業領域定位不清不僅會造成社會工作者的權利與義務不明確、社會工作的職能與其他部門重疊或工作覆蓋面不到位、產生工作沖突等情況,既影響工作效率、浪費人力資源,又損害社會工作職業的權威性。

(二)工作模式單一、工作機制不健全

受計劃經濟思想的影響,社會工作機構長期將其內部的人事管理工作視作一種準行政工作,缺乏科學管理意識,缺少對人力資源工作的全局性和戰略性把握。具體表現在:一是人才戰略決策機制不健全。不少社區和社會工作機構不能準確把握人才戰略的理論實質和實現機制,無法適時依據內外部環境變化做出科學的人才決策;二是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按需設崗、以崗定薪、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的新型用人制度,在實踐上還未能在社會工作人事管理中真正建立;三是考評價機制不健全。社會工作者考核中,難以準確把握量與質的關系,既重數量又重質量的雙重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尚未完善;四是薪酬管理機制不健全。社會工作者整體薪酬水平缺乏市場競爭力,無法通過薪酬競爭優勢引進優秀人才為社會工作服務,更難以維系現有社會工作者隊伍的穩定;五是社會工作者培養培訓機制不健全。社會工作業務量繁雜,社會工作機構不能及時安排員工參加繼續教育等方式的培訓;六是激勵機制不健全。重視物質激勵、工資激勵的多,而對精神激勵、社區組織文化建設和人才環境的優化重視不夠。

(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尚未完善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重要保證,他不僅關系到社會工作發展水平的高低,而且對其能否持之以恒深人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國家勞動保障部于2004年6月15日頒布了《社會工作者國家職業標準》,并在上海首先試點,但這些關于社會工作崗位要求的技術標準僅限于部門規章,還未上升到國家法律法規地位,其權威性可想而知。同時,從當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社會工作者國家職業標準》的實施缺乏相關部門的共識和配合。由于沒有相關部門共同簽署文件來推動社會工作職業化,導致執行《國家職業標準》變成了一場沒有對象的“宣戰”。

近年來,出于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形勢的迫切要求,有些地方政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社會工作方面的政策。但是,由于沒有及時出臺配套的實施細則,導致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另有部分政策法規雖然較為明晰但缺乏權威性,存在執行不到位的問題。與此同時,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所必需的各項具體規章制度,如社會工作者的權利及義務、任職資格、考核評價等制度都還沒有普遍建立起來。制度規范的缺位,導致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過程中經常處于無章可循的境地。因此,社會工作立法問題是制約我國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應采取的對策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急劇轉型的過程中,大量社會問題的出現及其解決對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因此,我國社會工作職業化建設應依據社會的需求,加強特色塑造和專業宣傳,增強人們對社會工作的認識,尋求政府與社會的廣泛支持,使其得到更大的發展。有鑒于此,對我國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問題謹提出以下幾點對策:

(一)明確社會工作的職業領域

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首要的任務是要明確社會工作的職業領域。現在這個任務應由政府、專業協會以及社會工作機構三個層次的管理體系共同承擔。首先,政府是社會工作職業領域合法地位的確認者。政府應出臺相應的法律、政策來確定社會工作者的職業領域、職業地位和職業標準,為這項工作的開展提供權威性的基礎。同時在相關法律基礎之上,有關部門還要依據具體情況制定出可操作的實施細則。其次,社會工作專業協會是社會工作職業領域界定的指導者。專業協會除了有義務和責任保障社會工作者享有相應的權利之外,還要擔負起制定職業守則、職業操行、頒發職業證照等職責,把社會工作的職業領域界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再次,社會工作機構是提高社會工作職業領域認同度的踐行者。社會工作機構要做好人力資源的開發管理工作,要把所需要的優秀人才吸引并保留到機構中來,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社會工作機構應通過各種管理手段使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相互關系達到最佳狀態,最大限度地釋放社會工作者潛在的能力,使其產生職業成就感,更加積極地投人工作,以提高民眾對社會工作的重視和職業認同度。

(二)健全社會工作機構的管理體制

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是一個系統工程,社會工作機構應著力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在人事管理方面,要大力推進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制度,把優秀人才推選到合適的崗位上;在考核評價方面,改革現有的政績評價制度,以工作業績、工作能力、專業知識、工作態度、合作精神等方面為主要考核內容,建立科學的社會工作者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實施績效管理,從而激勵社會工作者發揮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薪酬方面,制定從事社會工作類專業技術人員政府指導標準價位下的協議薪酬制。參照香港經驗,從事社會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薪酬待遇不低于同等條件的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方面,著力發展社工教育,通過優化教材、選派優秀教師,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在崗的社會工作者及管理者進行系統的培訓,努力提高他們的專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在激勵方面,除采取物質激勵的之外,還應采用職位輪調(jobrotation)、工作擴大化(jobenlargement)、工作豐富化(jobenrichment)、提供參與決策過程的機會、完善考核升遷制度、為社會工作者提供培訓發展機會以及組織文化娛樂活動等方式增加他們的職業滿意度,使其安心積極地工作。

(三)完善社會工作的法律制度體系

法律制度建設應是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重點。具體來說,一是為適應當前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現實需要,制定一部類似《教師法》的《社會工作者法》,從法律上確定社會工作者的社會地位。社會工作立法,不僅是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要求,也是人事部在社會工作行業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重要條件。民政部及其有關部門要在今后的相關立法中增加有關社會工作的內容,引導社會福利機構、社會事務機構和民間組織團體開展社會工作,逐步從法律上規范社會工作職業的發展。二是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制定職業資格標準,以及能力要素條件和行業準人資格制度,建立崗位技能考試實施辦法和考核認定制度。可選擇若干地區先行試點,由地方政府制定條例或相關政策對社會工作進行職業定位,比如核定編制、劃分職稱等級、明確待遇等,以促進社會工作職業定位工作的全面開展。:

(四)整合社會資源以擴大社會工作的輻射面

整合社會資源,意味著社會工作者并非單兵作戰,而是和其他的社會機構與專業人員結成聯盟共同來幫助案主。社會工作者有時承擔的不僅是直接提供輔導或治療,還需要扮演個案管理者的角色。個案管理就是協調和管理與案主相關的各種社會服務提供者之間的關系,并形成一種聯盟共同幫助案主解決問題。現實中,弱勢群體一般需要全面的服務與資源,如醫療、教育、住宿、就業等等。由于案主多方面的需求,社會工作者很難靠一己之力來完成工作任務,需要聯系各種資源,才能把最好的服務傳遞給案主。由社會工作者來承擔個案管理的角色,協調各種社會資源之間的關系,共同討論個案工作中遇到的難題,不僅可以有效地協助案主獲得所需的資源,避免服務的缺失和反復而且可以培養社會工作者協調社會資源的能力,使社會工作者自身的職業輻射面得到相應的擴展。我們應該認識到,整合現有社會資源對案主提供幫助可以有效弘揚社會工作宗旨,對提高社會工作職業的認同度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尹保華.試論中國社會工作職業化.社會主義研究,2008(1):116—1l8.

第9篇

發展壯大縣域經濟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論文

以縣域經濟為抓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

面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宏偉藍圖,保定作為一個農業大市,以什么樣的戰略途徑和根本舉措,實現新農村建設的突破與發展?今年以來,保定市委、市政府在廣泛調研、認真思考和深入研討的基礎上,提出大力實施“強縣興市”的戰略,把發展縣域經濟作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主要抓手,可以說是抓住了要害,抓住了關鍵。

一、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對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保定是農業大市,也是人口大市,目前縣域占據了全市近九成的人口、3/4強的經濟總量和1/2的財政收入。近年來,保定市委、政府高度重視縣域經濟發展,把縣域經濟發展放在突出的位置,加大財政支持力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全市縣域經濟總體實力進一步增強,工業化進程進一步加快,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得到優化,民營經濟、特色經濟、勞務經濟得到發展,地方生產總值年均增長12.5%,全部財政收入翻了一番多。縣域經濟總量增幅超過了全市平均水平,財政收入增長與全市保持了同步。但同先進地區相比,我市的縣域經濟發展水平還處于較低層次,由于市大縣多,發展不平衡,形成了“小馬拉大車”的格局,制約了全市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體現在“三農”方面,表現為農村基礎設施薄弱、公共服務不足、農民收入增長困難。因此只有把縣域經濟做大做強,才能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物質保障,奠定扎實的基礎。

首先,發展壯大縣域經濟是有效破解“三農”難題、促進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手段。縣域涵蓋“三農”、聯結城鄉,是解決“三農”問題的主陣地。只有發展壯大縣域經濟,農業的基礎地位才能鞏固,農民收入才能提高,農村經濟才能繁榮,農村社會才能穩定。沒有殷實的財力,就沒有對新農村建設的投入;沒有農民的增收,就失去了新農村建設的動力。只有加快發展縣域經濟,實現強縣富民,積累財力,新農村建設才能有堅實基礎。

其次,發展壯大縣域經濟是實現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載體。縣域經濟長期落后,將會導致城鄉差距、區域差距擴大,造成新的兩極分化。只有發展壯大縣域經濟,才能有效增加農民收入,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質量;才能加快農村教育、衛生、基礎設施等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改變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一條腿長、一條腿短的問題,推進全市經濟社會向相互促進、相互協調發展轉變。同時,只有扎實推進新農村建設,其迸發的經濟活力、外在張力和引發的一系列連鎖反應,才能成為助推縣域經濟實現大發展、快發展的強大動力,從而實現縣域經濟與新農村建設的良性互動。

第三,發展壯大縣域經濟是構建農村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只有農村穩定才能實現全社會的穩定,只有農村和諧才能構建全社會的和諧。目前我市大部分縣(市)經濟規模小,屬于吃飯財政,給農民辦實事、讓農民得實惠的力量還比較薄弱,成為影響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情況表明,縣域經濟發展水平越高,縣、鄉財政實力越強,就越能為群眾辦更多的實事,就越能更好地扶持幫助困難群眾,農村社會就越和諧,基層政權就越鞏固。只有進一步發展壯大縣域經濟,不斷增強財政實力,有效解決民生問題,在農村形成安定和諧、健康向上的良好局面,才能擁有構建農村和諧社會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和可靠保障。

二、牢牢把握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關鍵環節

發展縣域經濟應當緊緊把握“立足現狀、找準定位、發揮優勢、強化特色”的原則。當前,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入加速時期,區域間體制性和政策性差異縮小,“南資北移”、“南企北擴”趨勢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全面推進,都成為縣域經濟發展的強大動力。立足保定實際,縣域經濟的發展要以農業現代化為基礎,以工業化為主導,以城鎮化為支撐,找準定位,發揮優勢,做強特色。重點要抓好五個關鍵環節:

第一,以農業現代化為基礎。要用現代工業的管理理念謀劃農業、發展農業,通過調整優化農業結構,推進傳統農業向飼料農業、原料農業和能源農業等現代農業轉變,大力發展高附加值的經濟作物、畜牧養殖業和名特優林果業,努力打造面向京津的綠色農副產品供應基地。重點加快“工”字型高效農業產業帶、畜牧業“一帶六區”和果品業“六大基地”23個優勢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要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進一步完善“公司+基地+農戶”等產業化經營機制,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綜合效益。重點扶持一批經濟實力強、有產業優勢、能帶動周邊經濟發展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力爭到“十一五”末,全市銷售收入超億元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達到25家。

第二,以工業化為主導。先進地區的經驗告訴我們,“無工不富”,工業化上不去,經濟總量就大不了,財富總量也上不來。因此,必須樹牢工業強縣的觀念,把加快工業經濟提速、增效,提高工業比重作為縣域經濟加快發展的優先目標。一是抓好產業集群發展。“十一五”期間,圍繞汽車、新能源、紡織服裝等10大主導產業,延長產業鏈條,發展優勢產業鏈條經濟,構筑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制造業集群。重點抓好白溝箱包、安國藥業、高陽紡織、容城服裝、雄縣革塑包、蠡縣紡織和皮毛皮革、徐水制酒等一批制造業的升級換代,增強競爭力。二是抓好工業園區建設。引導農村工業集聚發展,努力實現縣域經濟集約化、集群化發展。重點抓好高陽三利紡織工業園、徐水巨力索具產業園、容城大河服裝工業園、中國農大涿州農業科技園區等一批特色產業園區的建設。三是大力實施名牌戰略。品牌就是市場、效益和財富。我市現有中國馳名商標8個,排全省第1;省級著名商標89個、省名牌產品47項,均排全省第2,但都規模偏小,影響力不大。要逐步把品牌作為一個產業來經營,大力推進品牌興企、品牌興縣,確立各具特色的縣域經濟品牌,叫響“保定制造”。

第三,以城鎮化為支撐。工業創造財富,城市增值財富。城鎮化可以得到最佳的資源配置效益。對縣域來說,城鎮建設首先是縣城建設。一是要抓改革,理順規劃、建設、管理的機構和體制,加強綜合執法。要大力推進城鄉一體化,統一戶籍登記、市場就業、城市公共資源居民共享等制度,促進農村人口向縣城和城鎮轉移。二是要抓規劃。按照適度超前、體現特色、彰顯文化的要求,做好縣城和重點中心鎮的總體規劃及修編,同時搞好村莊建設規劃,做到城鄉規劃全覆蓋。三是要抓統籌。要把城市資源統籌起來,強化“經營城鎮”理念,引導各種力量參與城鎮建設,通過經營來增值,通過市場來融資,解決建設資金問題。四是要抓管理。著力體現以人為本,在科學化、人性化上下功夫。

第四,以民營經濟為著眼點。當前我市縣域經濟中活力最強、比重最大的,當屬民營經濟。發展民營經濟,必須為民營企業發展創造更為寬松的環境。實施“催生、助長、扶強”戰略,廢除一切限制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和規定,讓更多的中小企業成長起來。要加快建立以民營企業為重點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進一步完善創業輔導體系和人才培訓體系,促進民營經濟的整體提升和整體拓展。要針對民營企業家族式管理、經營理念陳舊、管理水平低等問題,從轉變企業家觀念入手,幫助企業改革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引導企業在觀念上由創業型向創新型轉變,在產權上由家族型向多元型轉變,在管理上由傳統型向現代化轉變。

第五,著力培育打造發展亮點。一是要建設一批“四梁八柱”大項目。緊緊抓住環渤海經濟圈和京津冀一體化發展機遇,加大項目的引進和建設力度,堅持大、中、小項目一起上,重點抓牽動力強的大項目;各種類型項目一起上,重點抓工業和財源項目。特別是千方百計謀劃和建設一批立得住、放得大、有優勢的立縣大項目。二是培育做強特色產業。縣域經濟就是特色經濟,有特色才能贏得市場,基業常青。我市經過多年的培育,形成了類型十三大產業,即資源依托型、旅游帶動型、中小企業集群型、大型企業集團型、外資拉動型、農業龍頭企業型、市場引導型和城市服務型,成為全市縣域經濟的主體。今后要從抓專業市場、基地建設和品牌推廣宣傳入手,放大優勢,培植強勢,尋求突破,活躍全局,把特色產業進一步做大做強。三是大力發展勞務經濟。去年全市農民人均收中,工資性收占到40%以上,外出務工已經成為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和就業,重點抓好勞務轉出機構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提高勞力輸出的組織化程度。要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民的擇業能力和就業水平,實現輸出人員由體力型向智能型的轉變,打造保定勞務經濟品牌。

三、加大組織推動力度,努力開創縣域經濟發展的新局面

一是進一步解放思想,拓寬視野。思路決定出路。制約縣經濟發展的最大障礙,不是資金,不是資源,不是基礎,而是思想。今年以來,保定市委、市政府就縣域經濟發展問題,派出十個調研組分赴各縣(市、區)開展了深入細致地調查研究,召開了全市領導干部縣域經濟發展專題研討班,集思廣益,統一思想。在此基礎上,將出臺推進縣域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總體規劃,為全市縣域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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