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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國內外對重大疾病的界定災難性衛生支出
在國際上一般有3種定義:一是在臨床診斷和治療上屬于重癥疾病;二是在特定時期內,家庭衛生支出超過原來所界定閾值;三是家庭用于醫療衛生的個人現金支出超過其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世界衛生組織(WHO)在《2000年世界衛生報告》中提出,當一個家庭的衛生總支出占其穩定收入(扣除生存必需品支出)的比例達到或超過40%,可認為該家庭發生了災難性衛生支出。
在大病保險覆蓋的病種范圍上,各國雖然各不相同,但均是按照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狀況研究確定覆蓋范圍。最初開展重大疾病保險的南非,將心臟病發作、惡性腫瘤、腦中風和冠狀動脈搭橋作為四大核心疾病,約占申報案例的70%~90%。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美國、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等國的重大疾病商業保險的覆蓋范圍雖各不相同,但前六位主要的重大疾病多為:急性心肌梗死、惡性腫瘤、中風、冠狀動脈搭橋、腎功能衰竭和主要器官移植。對于新農合框架內的大病醫療保障制度,不少研究均認為發展新農合大病保險應科學選擇覆蓋的病種。孫梅等通過實際數據測算,認為國家衛生部提出的20類大病并不適合作為試點,建議優先選擇疾病診斷明確、效果可控的常見病和多發病,如白內障、子宮肌瘤和闌尾炎等。孫紐云等通過測算提出開展大病保險可以優先選擇的60種疾病。王海立通過總結山東省實施大病醫保試點工作的經驗,提出應逐步擴大保障的病種范圍,將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腎病綜合征等納入保障范圍。本研究在分析病種情況的基礎上,對按費用補償的情況進行了分析
2研究結果
本研究對浙江省某市開展大病保險的情況進行了現場調研。該市在2014年正式開展了大病保險按費用補償。2014年該市參合農民43.6萬人,2012年農村人均純收入16106元(2014年大病保險起付線),新農合籌資800元/人,其中,30元作為大病保險的籌資額。2010年開始,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統一要求,開始推行尿毒癥、重性精神病的大病保障工作,2014年擴展到22種大病,報銷比例為70%。2014年開始,該市大病保險從按病種實施進入到按病種與費用同時實施。管理模式為委托第三方承辦,即委托保險公司管理,管理費用為基金總額的6%。通過對樣本地區住院數據的收集和分析,對樣本地區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實施效果進行了統計分析。2014年起,該市實行大病保險按費用補償,由于該地區大病報銷實施時間尚短,因此,采用2013年數據進行比較。2013年22種大病的實際報銷人數3299人。2013年達到按費用補償的大病保險設定的起付錢標準的患者1543人,其患者及大病保險補償前平均個人自付費用的主要分布情況。
3討論與建議
3.1新農合大病醫療保障
制度規定的22種大病的患病率普遍較低研究結果顯示,22種大病的住院人數占住院總人數的比例為7.9%,費用占總住院費用的11.7%,其中最高的是肺癌,占2.3%。其他疾病的患病率均不足1%,有些疾病甚至沒有住院病例。訪談中新農合管理者提出,在新農合大額費用患者中,外傷、呼吸道感染、器官移植等疾病的費用要普遍高于22種疾病。
3.2具體報銷范圍沒有準確界定
報銷范圍較寬泛和隨意在按病種補償的具體實踐中,疾病診斷目前在醫院的HIS系統中多以ICD-10作為標準。建議對大病病種所涉及的報銷范圍使用ICD-10編碼進行界定,并且將范圍界定到ICD-10編碼下的三級編碼。如腦梗死在ICD-10編碼中應屬于I63范圍內,但不應包含I63中的所有項目,例如I63.908頸動脈梗死,I63.909椎靜脈梗死在部分地區不被納入報銷范圍內。
3.3現有22種重大疾病的病種組合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具體表現在:一是從政策運行以來的驗證來看,納入保障范圍的大病發病率和人均費用均不高,與政策預期效果不符。二是目前病種的納入缺乏以實證基礎進行的動態測算和論證,沒有退出和納入的變動機制。三是各地在新農合籌資和大病的疾病譜上存在較大的差異,統一采用22種大病作為保障病種不利于各地有針對性的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也不利于充分發揮新農合基金的效用。為此,應先明確大病病種篩選原則,并根據實際數據進行測算和篩選。通過對相關政策文件和文獻的研究發現目前較被認可的篩選原則包括醫療費用高、對健康危害大、發生頻率高、預后效果好及社會影響大等。利用這些原則,可設計相應的評價指標對疾病進行篩選,測算最優化的病種組合,對大病病種進行適當的調整。
3.4大病醫療保險費用補償制度
銜接效應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目前,大病保險按費用補償各地普遍采用了二次補償或補充保險的形式來開展,也就是說,在新農合基本保險中對22種大病進行保險后,再對超出費用標準的醫療費用進行補償。該方式適用于目前大病保險開展的試點階段,可避免對基金造成過大壓力。但就未來可持續發展的趨勢來看,新農合的大病保障模式應以按費用補償為主。因此,應做好按病種補償與按費用補償的過渡,以保障參合農民的基本利益。
3.5避免重復報銷,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論文關鍵詞:全民醫療保障,醫療改革,城鄉一體化
一、珠海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發展歷程
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是指在將城市和農村作為統一的整體進行制度設計安排,通過提供保險、救助等形式向全體公民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一項醫療保障制度。由于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我國現行醫療保障制度也呈現出二元化、碎片化的特征,在城市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農村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再加上不完善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基本上實現了“全民享有醫保”這個基本目標,但二元醫療保障體制的弊端已成為制約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大瓶頸,構建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
實現全體居民公平、有效的享受醫療保障已成為了當務之急。
珠海由于改革開放,已由一座海濱小縣城發展為如今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珠海在改革發展過中沒有像深圳一樣大量引進外來人口醫療改革,再加上珠海政府對珠海的城市形象定位,珠海一直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及較少的人口總量。珠海沒有體制包袱、人口少、經濟發展相對均衡,被選為醫療體制改革的試點城市之一。珠海于1998年啟動醫療保險改革,經歷十幾年的發展,珠海醫改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觀其發展歷史,我們可以將其概述了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初步建立了職工醫療保險制度
1998年,珠海作為醫療改革試點城市為響應國家號召,實施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確定了醫療保險繳費由國家、單位及職工個人三方共同承擔,以及基本醫療費由個人、社保醫療統籌基金共同分擔的新型醫療保險方式。2000年,珠海作為貫徹醫改試點城市,率先把外來工大病統籌納入社會醫療保險體系,制定了外來工大病醫療保險辦法。同時還把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及下崗特困工也納入了醫療范疇。
(二)第二階段:建立了新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
2003年,珠海正式啟動了新型農村醫療保險,截止到2007年全市新農合參保率為93%,形成了嚴密的農村醫療保障網,讓廣大的農民享受到醫療保障的福利核心期刊。該制度在2008年隨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出臺而被正式廢除。
(三)第三階段:建立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
2006年,珠海率先出臺了未成年醫療保險辦法,打破戶籍限制,外來人口的子女與本市未成年享有同等醫療待遇。
2007年12月推出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外來工大病醫療保險和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之外的城鄉居民全部納入醫療保險范疇,以家庭為單位繳費和政府補貼的方式建立醫保統籌基金,對住院醫療以及部分門診病種(目前為32種)進行醫療保障。基金的籌集標準為每人每年400元醫療改革,其中參保人繳費250元,財政補貼150元。參保人住院核準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1]根據持續繳費時間確定的參保人醫保待遇限額。
2007年12月5日珠海市政府又《關于建立全民醫療保障制度推進健康城市工程的實施意見》,正式啟動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而后相繼頒布了《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療免費”實施試點方案》、《珠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及《珠海市實施城鄉醫療救助試行辦法》等三個配套文件。標志著珠海進入了“大病統籌救助,中病醫療保險,小病治療免費”的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新時期。
二、珠海市城鄉一體化全民醫療保障的現狀
(一) 珠海市醫療保障概述
珠海市人口(包括外來人口)總計145萬,其中參加醫療保險的人數已達120萬人,其中基本職工醫療保險與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率均達95%以上。全民醫保目標在珠海得到了實現。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全面覆蓋城鄉居民,推行“大病統籌救助、中病進入保險、小病治療免費”的全民醫保的三角架構模式,涵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基本醫療救助制度。目前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還針對外來務工人員與未成年設立了外來勞務人員大病醫療保險制度、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制度。此外還推出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覆蓋更多的困難群體。形成了“四基本一救助”模式。
1、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四基本”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繳費及待遇標準如下列表所示:
表1:珠海市各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
險種
繳費方式
繳費比例
備注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按月(每人)
按繳費基數:
單位6%,個人2%
參加門診統籌:
統籌基金50元+個人賬戶50元
外來勞務人員大病醫療
按月(每人)
按繳費基數:
單位2%,個人不繳費
參加門診統籌:
統籌基金安排100元,個人不繳費
城鄉居民醫療
按年(以家庭為單位)
一般居民:參保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補貼150元
參加門診統籌:
統籌基金50元+財政補貼25元+個人繳費25元
“特殊人群”:參保人每人每年25元,政府補貼375元
參加門診統籌:
個人不繳費,由財政補貼
未成年人醫療保險
按年(每人)
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大學生):每人每年60元
參加門診統籌:
統籌基金50元+財政補貼25元+個人繳費25元
【關鍵詞】大病保險 運行
近年來,隨著全民醫保體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眾看病就醫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國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特別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水平還比較低,人民群眾對大病醫療費用的負擔還非常沉重。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可進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基本醫療保障的有益補充。開展這項工作,是減輕人民群眾大病醫療費用負擔,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的迫切需要,經過幾年的發展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已基本實現全民覆蓋,但是其保障水平依然很低,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依然很嚴重。
一、我國大病保險的運行狀況
(一)保險公司大病保險的運行狀況
從經營狀況分析,大病保險的現狀甚是堪憂。僅以中國人壽保險為例,2013年,該公司大病保險業務首年保費收入25.14億,利潤總額虧損2.47億元。而且,中國人壽是眾多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中,唯一一個公布大病保險業務的險企。
(二)大病保險的統籌層次
我國大病保險得資金來源從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如果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有結余的地區,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資金;若果結余不足或沒有結余的地區,在年度提高籌資時予以統籌安排。因此我國大病保險資金的來源于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大病保險設計之初是由國務院醫改辦預測,平均每人從基本醫療保險中拿出40元就可是保障大病,但是我國大病保險好多省份卻沒有實現國家醫改辦規定的目標。我國大病保險的統籌層次不盡相同,吉林省、甘肅省、青海省、山東省四省的大病保險是省內各市的大病保險基金可以自由的流動,河北省等其他的省份大病保險的保險資金只能在市內各區縣內流動。
(三)大病保險的保險責任與保險條款
我開展大病保險的保險公司保險責任各不相同,有的重大疾病保險可保的疾病有三十種,有的可保的重大疾病有四十幾種,例如中國人壽承保40中重大疾病,中國平安承保30種重大疾病,太平洋承保58種常見的重大疾病保障和身故保障,泰康承保20種大病和十種輕癥。保險人不能夠選擇可保的疾病。但是,有些人不需要投保如此多的重大疾病。
相同險種的不同保險公司對重大疾病條款的解釋各不相同,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例如被保險人因為“腎功能衰竭而引起心臟衰竭”而死,保險公司對死亡原因的界定會直接影響理賠的結果,而這方面的沒有標準化得規定。
二、我國大病保險運行存在的問題
(一)運營大病項目的保險公司少且多數虧損
保監會規定具有經營大病保險的保險機構必須具有在我國內經營健康保險業務滿5年以上的保險公司,且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職服務隊伍。但是現在我國的保險公司大多只有保險專業人員很少有懂醫療知識的專業人員,因此使得許多經濟實力強大經驗豐富的保險公司被限制開展大病保險。我國大病保險雖然有很多的保險機構參與招標,但是符合經辦大病保險資質的保險公司相對較少。大病保險雖然2015年在我國全面鋪開,但是多數開展大病保險的保險公司基本是虧損的。
(二)大病保險統籌層次低
大病保險是在城鎮居民基本醫保或新農合醫保的基礎上開展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可進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基本醫療保障的有益補充。雖然個別省得統籌層次比較高,例如吉林省、甘肅省、青海省、山東省實現了省級統籌而在全國范圍內還沒有實現跨省的統籌,統籌層次低制約大病保險基金的利用效能,各地醫療保險基金不能相互調劑余缺,不利于利用保險大數法則來分散風險,使大病保險抵抗風險的能力削弱了。
(三)保險責任不清晰
我國開展大病保險的保險公司承保的疾病太多,有些疾病投保人不需要購買,但是又無法進行選擇。重大疾病保險涉及有關醫學的專業知識,而我國各家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的專業名詞缺乏標準解釋,各大重大疾病保險中的疾病解釋各不相同。這樣可保的疾病如此之多勢必會造成保險人承保的保險責任的增加,同時也會造成投保人保費的增加。此外,我國重大疾病保險可保的重大疾病涉及一些專業的保險知識和一些專業的醫療知識,投保重大疾病保險的投保人非專業的人士,很難理解保險合同中可保風險的種類,很容易造成投保人購買保險時的困惑。
三、我國大病保險運行對策分析
(一)減少業務開辦限制,允許有實力的市場主體參與
我國對大病保險的一系列規定限制了一大批具有很強經濟實力的保險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我國大病保險的監管機構應對保險公司應當適當的放松限制,對一些實力強大且經驗的保險公司允許其在缺少具有醫療專業隊伍的情況下開展大病保險業務,但是要規定一個時間讓保險公司配備好具有醫療知識的專職隊伍。因為大病保險的開展需要具有醫療專業知識的人員,但是也不能因為缺少懂醫療知識專業的專業人員而限制具有很強經濟實力和經驗的保險公司開展大病保險。
(二)科學規劃大病保險的統籌層次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醫保的統籌層次都是在省內市級統籌的,還沒有實現省內跨市統籌,更沒有實現大病保險的跨省的全國統籌,這是造成大病保險統籌層次低的一個關鍵因素。只有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實現省內跨市結算,最終實現基本醫療保險的跨省統籌,大病醫療保險才會實現省內跨市,進而提高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最終實現跨省的全國統籌結算,實現醫療保險保險基金省外全國實現互通余缺,實現醫療保險基金的高效利用。
(三)進一步明晰大病保險合同條款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將我國經常發生的重大疾病列為法定條款,保險人必須在保險合同中列明。同時規定投保人可以在保險公司列明的保險疾病條款中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增加幾種重大疾病。這樣既可以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同時又可以滿足不同層次收入的人群對大病保險的各種需求。
針對大病保險涉及許多醫療知識,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的嚴謹和復雜使保險人困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將大病保險中的疾病定義標準化和通俗化,可以在標準定義的基礎上多一些專業名詞的釋義和說明,進一步減少保險銷售人員誤導銷售行為的發生,使客戶對重大疾病保險有一個正確的理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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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少群.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及其可持續發展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06.
關鍵詞:新農村,醫療衛生建設,存在問題,建議
根據中國民主建國會黔東南州委會落實社會主義科學發展觀活動實施方案安排第二階段工作要求,我參加了中國民主建國會黔東南州委會直屬第一支部組織的以黔東南民族職業技術學院、貴陽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的醫護人員為主的調研小組,開展了“如何有效地推進黔東南州新農村醫療衛生建設”的調研活動。我們先后到鴨塘、龍場、萬潮、旁海等鄉(鎮)衛生院與衛生院院長、業務骨干座談,聽取他們對當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我區農村的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的意見及建議。又與參合農戶進行座談,聽取農戶的意見及建議。
現對黔東南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以來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各方面的意見、建議總結如下:
一、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部分農民的參合積極性不高,基金難以征收。究其原因主要是對合作醫療政策缺乏了解、認識。首先對參加合作醫療表現積極的一般都是經常有人生病的家庭和今年享受了醫療補償的家庭及其鄰居。他們認為“新農合”政策就是好,而目前家人身體健康狀況良好的家庭卻持反對態度,他們說今年一年都沒有發生過打針吃藥現象,明年就不想參合了;其次是壯年群體參合費收繳將會是一大難題,如有村民說他只交老人孩子的參合費,而不交自己的,究其原因是他本人身強力壯不生病,交了不起作用。再有就是低收入家庭醫療消費觀念尚未建立,部分農戶對政策不理解,仍處于等待觀望狀態,對這部分農民收繳參合費存在一定難度。
2、農民思想上依然存有僥幸的心理。部分農戶的醫療保險意識不強,沒有真正認識到合作醫療的意義,怕交了錢而不得病,錢被別人使用,心理上不平衡。用村民自己的話說“我交了錢而沒有得病就要虧了,沒啥意思”。
3、參保期限制了新生嬰兒的享受,在參合費收繳后出生的嬰兒因沒有交今年的參合費就意味著新生兒出生的第一年得不到大病醫療保障,而新生兒患病的概率是比較高的。
4、參保農民期望值較高。對不予報銷部分思想準備不足,造成部分人員不理解;對逐級轉診制,農民認為限制了自由選擇醫院的權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原則是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保“大病(住院)”的同時,兼顧“小病(門診)”。部分農民抱怨門診報銷封頂線太低而體會不到報銷的優越性;對費用總額減去自費部分后再按比例報銷不理解,農戶認為既然政府給報銷部分醫療費,為什么還要減去自費部分。
5、基層醫療衛生資源有待進一步激活。論文參考,存在問題。由于各鄉鎮衛生院醫療環境相對較差,技術水平受到一定制約,而農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不能滿足患者的就醫需求;醫院的“轉診證明”具有很強的責任性,醫務人員不能對患者提出的轉診要求給予滿意答復,部分患者家屬不理解,從而對合作醫療政策產生了不滿情緒。
6、醫院認為:次均費用太低,造成患者不能治愈就得出院,然后再住院治療,造成重復檢查,反而增加了患者負擔,由于沒有治愈出院,藥效不能持續,治療效果不佳,造成患者對醫院的醫療技術產生懷疑。
二、根據以上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如下建議
1、通過報銷實例,用事實說話,使其幫助我們宣傳“新農合”政策,讓農民切實感覺到合作醫療的好處。清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針對大病而設,根本原則就是防止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2、要抓住宣傳對象做到有的放矢。農民是新農合醫療的主體,對政策的理解程度直接影響到這一制度的推行效果。如僅把統一制定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宣傳提綱》等資料發放到農民的手中,但由于農民生活環境和條件有限,能認真閱讀和理解的農民沒有多少。我們必須采取農民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宣傳如利用趕場天在大街上進行宣傳、在村宣傳欄上舉辦特刊、組織醫務人員進村給農民檢查身體、舉辦“新農合”知識競賽等,讓農民真正吃透上級政策,理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3、改善農村醫療條件,讓農民就近就醫。一是優化農村衛生資源。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動員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興辦農村醫療衛生事業。多渠道籌集資金,重點加強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建設,逐步配套必要的醫療衛生設備,合理優化農村衛生資源。二是增加農村衛生投入。對目前部分鄉鎮衛生院醫療設備投入不足,藥品周轉資金短缺狀況,要結合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機遇,積極立項,爭取資金,有針對性地加大投入,改善醫療條件。三是加大醫務人員培訓力度,加強縣、鄉、村衛生機構縱向業務合作,采取上級醫療單位派員幫教,到上級醫院跟班學習等方式,不斷提高鄉、村衛生機構的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農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鄉,疑難重病不出縣”,盡量減少農民醫療費用負擔,用優質低廉的醫療服務使農民受益,不斷提高農民的滿意度。
4、合理調整補償標準,更大線度讓利于民。一是從實際出發,及時調整補償標準,降低起付線、提高封頂線。二是適當擴大補償范圍,合理提高分級報銷比例,實行二次補償。積極探索大額為主,兼顧小額費用補償方式,盡可能大病大補,小病小補,提高農民的參合積極性。三是逐步降低藥品價格。進一步完善藥品采購制度,在定點醫院設立明白藥房、放心藥房、平價藥房,盡量使醫院藥價與市場同價。
5、取消次均費用限制,應控制費用總額,由醫院根據患者病情掌握費用支出,大病費用高些,小病費用低些。論文參考,存在問題。論文參考,存在問題。全年費用不超出控制總額即可。論文參考,存在問題。論文參考,存在問題。
時代在前進,社會在發展,疾病象毒蔓一樣危害我們的身體,我們應該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論文參考,存在問題。有句俗話說的好:治標更要治本,我認為,只有做好防病工作,農民才能更好的安居樂業,創造更多的價值;只有做好防病工作,才能真正的減輕農民的疾苦;只有做好防病工作,才能解脫新農合入不敷出的困境,只有防病才能消滅疾病,這應該是我們的真正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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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竺部長介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情況《健康大視野:醫術人生》2007年10期
一、社會保障的概念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義務或有條件給予公民的公共產品或半公共產品,有些需要強制性實施。換言之,它是指國家以倡導或干預方式提供的各種收入支持和服務幫助,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優撫安置等內容。就社會保障的英文“SocialSecurity”一詞而言,直譯即為“社會安全”的意思,內涵自然包括維持社會穩定與公平、支持社會和諧發展與經濟增長等福利增進與改善的政策措施,社會保障是國家履行的一種對內安全職能。社會保障制度是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產物,是為城鄉勞動力市場的有效合理運行與發展而服務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一種公共計劃,建立這種制度是為了保護個人及其家庭不因失業、年老、疾病或家庭成員死亡而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并通過公共服務(如醫療等)以及為家庭生活提供經濟補助以增進其福利。從社會保障的定義及其基本特征可以知道,社會的弱者及潛在的弱者是社會保障的主要對象。社會保障的不僅僅是公民個人的收入,而且把社會管理職能延伸到營養、住房、健康和教育等人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社會保障政策因此就成為緊密協調提高福利水平和促進人力的民族國家政策。[1]”這里研究的社會保障是廣義的社會保障,是指社會成員因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災害等原因而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礙時,能夠從國家獲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侯文若先生的定義比較完整、全面,“社會保障可以理解為對貧者、弱者實行救助,使之享有最低生活,對暫時和永久失去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實行生活保障并使之享有基本生活,以及對全體公民普遍實施福利措施,以保證福利增進,而實行社會安定,并讓每個勞動者乃至公民都有生活安全感的一種機制”[2]
二、少數民族城市化
城市是人類文明的結晶,城市化則是人類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城市化是任何國家和地區現代化進程中不可回避的客觀規律.歷史地看,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先是在尼羅河流域,然后是在兩河流域,出現了最早的城市形態.工業革命以來,社會生產力獲得極大解放,工業化加快,帶動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城市成為創造文明和聚集財富最主要的地域[3]。 城市化一詞來自英語(Urbanization),也譯作“都市化”、“城鎮化”。對于城市化的概念,仍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人們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城市化是變農村人口為城市人口的過程,或者說是人口向城市集中的過程 [3]“城市化通常指農業人口轉化為城市人口的過程”。[4]“城市化進程,就是一個經濟發展、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演變的過程,又是一個社會進步,社會制度變遷以及觀念形態變革的持續發展過程[5]。縱觀世界歷史,“一個國家工業化、現代化的過程也是逐步實現城市化的過程,沒有城市化就不可能有現代化。在現代條件下,城市化的本質是鄉村城市化,是人類生產和生活方式由鄉村型向城市型轉化的歷史過程。其中包括兩個過程:一是農業人口向非農業人口轉移,向城鎮集中,城鎮人口的增長,農村生產、生活方式和生活質量逐步城市化;二是城市區域的擴大和城鎮數量逐步增加,城市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城市化一定意義上就是改變農民的社會關系,化農民為市民,讓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進入城市,由從事較低效率的農業勞動轉變為從事較高效率的第二、第三產業的經濟活動,由傳統的、封閉的生產生活方式轉變為現代的、開放的生產生活方式,享受現代城市文明。農村人口城市化與城市經濟現代化、城鄉一體化共同構成城市化的豐富內涵。適應農村人口城市化要求,必須從社會保障制度入手。
三、少數民族城市化對農村社會保障的需求
少數民族農村經濟落后,農村工業化或農業產業化發展緩慢,產業結構轉型與升級困難,這都與農村社會保障的缺失有一定關系。當前,少數民族地區農村仍然延續著傳統的小農生產作業模式,農產品結構比較單一,勞動生產效率低下,勞動者素質低,這與城市化、工業化興起所需要的高素質高技能的人才相矛盾。政府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供給者應該注意到,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保障不僅起著非常重要的社會安定團結的作用,即它的社會功能,同時應該重視,社會保障超常的經濟效率,即它的經濟功能。通過向少數民族農村地區提供社會保障等公共產品,一方面會激發出農民潛在消費需求,調動農民投資生產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在農民得到社會保障后,農村經濟將會快速發展,尤其表現為農村工業化或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農民的勞動生產效率得到提升、農民收入穩步提高。因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后,農村醫療保健工作的加強,生活服務設施的改善,使農民平均壽命和勞動年限得以延長,從而相對增加了社會勞動投入總量。同時,農民患病、養老、失業、生活有了保證,沒有后顧之憂,勞動力的再生產能順利進行,勞動力的城鎮化與農村非農化轉移得到支持與鼓勵,有利于提高整個社會的勞動效率,有利于農民增加收入。所以,我們不能簡單地把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看作是國家的恩賜與負擔,實際上它更是能夠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手段。
四、城市化進程中少數民族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
2002年,全國少數民族人口超過1億。全國共有5個民族自治區、30個自治州、119個自治縣,民族自治地方土地總面積613.15萬平方公里,占全國的63.87 %。在這里,筆者選甘肅省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為研究對象,與甘肅城市社會保障,與其它少數民族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進行比較分析來揭示甘肅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
1.甘肅省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現狀
目前,甘肅農村社會保障所涉及范圍之內的項目,都己經開始試點推進。2003年甘肅省在山月、靈臺、安西、阜蘭和慶城五個縣開始新型合作醫療的試點。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國家加大了對西部少數民族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投入力度,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速度正在加快,2006年,全省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試點縣已經達到38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試點縣覆蓋率達到44%,參合農民達到近800萬人,2006年全省農村以縣為單位的新型合作醫療覆蓋率從2004年的5.75%增加到43.7%,增幅和全國平均增長水平基本持平,可以看出,即使達到2006年的水平,覆蓋率仍然比全國平均覆蓋率50.7%低了7個百分點,但是這種差距正在呈現縮小的趨勢。截至2006年6月30日,甘肅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縣中,覆蓋農業人口98728萬人,實際參合853.04萬人,參合率為86.41%,高于我國中西部平均79.43%近7個百分點。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在2006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已經覆蓋特困農民30多萬人,以農民自己交費為主的農村養老保險在甘肅省貧困人口的集中地缺乏必要的經濟基礎。但由于受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在農村仍然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為主。2002年甘肅省開展養老保險的只有一個地級市,9個縣,194個鄉的1345個村,總計參保人數9.8萬人,且在2002年沒有新參保人數,在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機構的建設上,至2002年末還沒省級機構,只有2個地級機構,16個縣級機構,145個鄉鎮機構。發展速度嚴重滯后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進度。[7]
2.甘肅省農村社會保障與城鎮社會保障比較
目前甘肅農村社會保障與本省城市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之間也存在明顯的差距。.長期以來,由于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城市居民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在國家和單位的保障下,不斷發展完善,而農村社會保障,基本上只能是居民個人承擔。甘肅省農村最低社會保障與城市的差距,本文主要從甘肅省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城鄉社會保障項目等方面來說明。
甘肅省各地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情況。2003年全省總城市低保人數與低保費用為569710人、373452萬元,農村低保人數42526人、低保費用3423萬元。其中每個市分別為:蘭州市城鎮低保人數109344人、低保費用9314.1萬元,農村低保人數12835人、低保費用80.3萬元;嘉峪關市城鎮低保人數1941、低保費用1614萬元,農村低保在2003年嘉峪關市還沒有建立起來;金昌市城鎮低保人數11171人、低保費用599.9,農村低保人數2085人、低保費用12.4萬元;白銀市城鎮低保人數65395人、低保費用355.80,農村低保人數3406人、低保費用20.3萬元;天水市城鎮低保人數71405、低保費用592.76萬元,在2003年農村低保也沒有建立起來;武威市城鎮低保人數33991人、低保費用183.02;張掖市城鎮低保人數39036人、低保費用230.22萬元,農村低保人數3688人、低保費用5.6萬元;平涼市城鎮低保人數39380人、低保費用227.86萬元,農村低保人數6369人、低保費用33.6萬元;酒泉市城鎮低保人數29221人、低保費用176.44萬元,農村低保人數4296人、低保費用47.6萬元;定西市城鎮低保人數50044人、低保費用267.07萬元,慶陽市城鎮低保人數34931人、低保費217.90萬元,農村低保人數2696人、低保費用12.0萬元;隴南市城鎮低保人數36315人、低保費用221.52萬元,農村低保人數7151人、低保費用30.5萬元;臨夏市城鎮低保人數24124人、低保費用320.8萬元,甘南州低保人數22871人、低保費用136.6萬元,農村低保在2003年兩市都還沒有建立。[8]
甘肅省城鄉社會保障項目對比。城市: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都已普遍實行,在農村醫療保險有34個縣實行,其他的沒有涉及;社會福利:城市職工福利,辦公福利如社區服務、福利院、敬老院、干休所等普遍覆蓋,教育福利即九年制教育;農村辦公福利如五保戶供養、養老院、農村社區服務覆蓋率低,教育福利九年制義務教育。社會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扶貧,農村救濟、救災和扶貧,2006年10月1日啟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優撫安置:城市與農村都有優待、撫恤、安置項目。自愿輔助保障:城市企業保障、商業保障,農村少量商業保障。[9]
3.其它民族地區保障情況
全國民族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同甘肅一樣,經歷了不同的發展階段,所開展的工作大同小異。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開展的社會保障工作主要有農村社會救助、農村合作醫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內容[8]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仍然是各民族地區主要的保障方式;農村社會救濟是民族地區農村困難群眾的主要救濟措施,但以臨時救濟為主,標準偏低;各地普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改革試點,但多數地區處于停滯狀態;廣西、內蒙、青海等地已開始逐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僅在少數縣進行試點。與發達地區相比,民族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普遍存在政策不完善,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都處于較低層次。下面是對青海省平安、大通、海晏三個縣的6個鄉農村社會保障狀況的調查[10]。
平安縣:巴藏溝鄉:13個村、960戶、漢族50%、回族50%、人口總數4382人、五保戶15人、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每人每年980元現金、貧困戶670戶,每戶每年發放糧食100斤、60歲以上人口每年900元,其他除五保戶外,均由子女供養,大病保障無措施;石灰窯鄉:14個村、1710戶、漢族56%、回族44%、人口總數7890、無集體經濟、五保戶16戶、通過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每人每年981元現金,貧困戶1200戶、每戶每年發放糧食101斤,60歲以上人口每年2300元、其他除五保戶外,均由子女供養,大病保障無措施;
大通縣:良教鄉:12個村、3510戶、回鄉族、人口總數16847人、有一個鄉辦小煤窯,五保戶34人,以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每人每年982元現金,貧困戶261戶,特困戶縣財政每人每年補助300元,貧困戶沒保障,60歲以上人口數913人,除五保戶外,均由子女供養,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一元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東峽鎮:13個村、3383戶、回鄉族、人口總數14818人、無集體經濟、五保戶20戶,以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每人每年983元現金、貧困戶466戶、特困戶縣財政每人每年補助301元,貧困戶沒保障、60歲以上老人有3000,除五保戶外,均由子女供養,大病保障已按人均兩元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海晏縣:三角城鎮:5個村、915戶、漢族80%、人口總數3755人、兩戶鎮辦企業、五保戶2人,以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每人每年984元現金、貧困戶318戶,特困戶縣財政每人每年補助302元,貧困戶沒保障、60歲以上人口有900人,除五保戶外,均由子女供養、大病無保障措施。哈勒景鄉:3個村、282戶、蒙古族85%以上、人口總數1418、無集體經濟、無五保戶、貧困戶73戶、特困戶縣財政每人每年補助303元,貧困戶沒保障,60歲以上有82人,除五保戶外,均由子女供養、大病醫療無保障措施。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少數民族地區傳統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而社會保障卻很缺乏。要加快少數民族地區的城市化進程,最終實現整個社會的工業化、現代化,消除民族之間的差距與不平等,必須進行制度創新,以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少數民族城市化進程的切入點,加快民族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步伐。當前少數民族地區需要解決農牧民群眾的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障問題。
五、建立與完善城市化進程中少數民族農村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是人類生存的需要。馬克思指出:“在現實世界中,個人有許多需要”[11]人是一種高級復雜動物,存在不同的需要(按不 同的需要分為自然需要、社會需要、經濟需要),人的需要在一定社會關系中形成,并通過人的自覺社會實踐活動得到體現。列寧認為社會主義應該“充分保證成員福利和使他們獲得自由的全面發展”[12]。這里說明社會應該保證人類的自由和需要,為人類提供福利和全面發展的權利。中國社會主義的目的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社會保障就是為了滿足社會公民獲得該需要的一個重要手段。社會保障是一種純公共物品,每個公民都應該平等的獲得保障權,社會保障不應該因地域或民族不同而產生排他性。社會保障的范圍和程度首先由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但同時也與一個國家、民族的文化傳統、價值理念和倫理道德原則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筆者在本文以人道價值思想,以社會公正與平等的原則,對怎樣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保障作出了以下構想。
1.建立少數民族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目前,在少數民族地區建立了特困戶救助制度,但這并不能滿足農村居民的要求。由于少數民族農村的自然條件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政府應該為農民建立最后一道安全網,具體的應從以下入手。
(1)合理界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
政府對農村居民提供生活最低保障,不僅是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也農村居民應該享受的生存權利。只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都可以主動提出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應該低于或等于國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
(2)科學界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標準
少數民族地區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該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遵循既要保障貧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克服其居民依賴思想;根據本地區農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經濟發展、物價和財政能力來確定。
(3)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資金籌集機制
資金問題對于少數民族地區來說是一大瓶頸問題。我國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是由財政、鄉鎮、村民委員會共同負擔的。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目前少數民族地方財政和鄉鎮財政困難而無力支付。少數民族政府可以制定統一的社會保障稅,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來解決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
(4)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
一是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設,國家有必要制定《最低生活保法》,把最低保障工作納入法制軌道,確保農民的最基本生存權益;二是對于特困戶可以實施減免政策,減免子女教育的學雜費等。
2.建立農村新型醫療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
(1)實施少數民族新型醫療和醫療救助制度
農村合作醫療在少數民族地區應該是一種策略性選擇,少數民族農村實施醫療救助和提供公共衛生服務是農村醫療保障最基本的選擇。根據目前少數民族地區的合作醫療籌資水平,合作醫療補償水平不可能很高,否則合作醫療基金可能會超支,反而導致農民看不起病。因此,在少數民族地區實施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相結合,對于患重大疾病的農民給予醫療救助,切實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
(2)建立少數民族農村大病統籌醫療保險
我國少數民族農民對大病的應對能力很弱,因病致貧返貧的現象多,農民對于農村大病醫療救助非常迫切。大病醫療救助覆蓋面應該是少數民族全部農村居民,具體的對象應該是患有重大疾病的農民。醫療保險實行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相結合,保險基金的籌集原則應該按照“個人繳費為主,政府和集體補貼為輔”。建立個人賬戶,農民和集體分別根據少數民族地區當地農民的平均收入按一定比例繳納,并確定一個標準,超過部分歸入統籌基金。支付較小的醫療費,則由統籌基金支付。農村大病救助醫療保險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在現有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基礎上,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組建農村大病救助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從事農村大病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3)逐步建立少數民族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在少數民族地區大規模實行農村養老保險還不具備經濟條件,養老保險要從當地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以家庭養老、集體幫助、國家補助與個人儲蓄養老相結合的方式,采取政府積極引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的原則,逐步提高社會化養老程度,達到“低水平、廣覆蓋、適度保障”,逐步擴大少數民族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
(4)鼓勵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互助
在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互助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在生活中村民為了解決一時的困難,可以向自己的親戚朋友、鄰居求助一定的物質幫助,等其他的朋友、鄰居或其他困難戶有困難時,給他們一定的物質幫助,這不僅彼此提供了一定的物質幫助,而且還加深了交流和溝通,深化了人與人之間的感情,有利于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加強了農村地區的團結和穩定。對于這些突發性、暫時性的小型災害和困難,還可以彌補國家和集體保障的不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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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楊重光 .劉維新:《社會主義城市經濟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版.
[7] 資料來源:根據《關于加0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0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和甘肅省衛生廳統計資料整理轉引自李永生2007年碩士研究生論文《甘肅省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研究》.
[8]《甘肅年鑒》.2004年.
[9]轉引自李永生2007年碩士研究生論文《甘肅省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研究》.
[10]青海省財政廳社保處.《青海省農村牧區社會保障現狀及思考》附表(內部資料)轉引自唐新民2007年碩士研究生論文《民族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以云南省為例》.
[1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26頁,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版.
企業在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情況下,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和職工實際醫療消費需求之間存在差距,特別是對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即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必須通過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解決。
2、基本醫療保險定位在“廣覆蓋、低保障”,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并實行統一的政策,難以充分體現不同人群的現實差別,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醫療保障水平,影響了基本醫療的穩步推進。因此,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是實現效率、公平原則,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推進的基礎。
3、有利于職工隊伍穩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同時享受特殊的醫療補助,企業職工必須有相對應的措施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補充,以保證廣大職工隊伍的穩定。
4、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還為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提供了空間,同時也有利于強化醫患的制約機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
二、企業建立補充保險的條件和形式
1、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條件:
首先,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續的稅后利潤,并按時繳納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保證足額發放職工工資。第三,已經形成的醫療保障待遇高于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且有能力主辦或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2、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業內部。如有實力大集團、大企業可以自辦補充醫療保險,但應建立相應的經辦和管理機構,并使補充保險資金與企業經營性資金分離,確保保險資金的安全。
其二,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公司的產品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也可以保險公司的某一相關產品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由商業保險機構根據訂制的方案確定費用。
其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也可以實行企業單獨繳費,具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體現合理分擔的原則。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
1.企業補充醫保險方案的設計原則:
(一)是合法性原則。企業在制訂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一定要依法從事,切不可認為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負擔原則。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在設計過程中應體現合理負擔的原則,這樣既有利于規避道德風險,抑制不合理費用支出,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如有的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方案門診和住院費用都不設起付線(免賠額),就不符合這一原則。
(三)是針對性原則。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目的是解決基本醫療保險以外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主要是解決患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異藥等)人員醫療費用負擔過重的問題。因此,醫療費用支出的絕對數額越大,個人負擔的比例應該越低。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要有針對性,體現“雪中送炭”的原則。
(三)是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企業在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從操作上講,這樣也有利于報銷單據的收集和范圍的認定。
2.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設想
(一)“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的是基本醫療,但是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病例又是客觀存在的,盡管這一部分職工所占比重較小,但費用很大,致使單位和職工個人均難以承受。對于這些“超大病”的醫療問題,基本醫療既不可能完全包下來,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應該把這個包袱再推給用人單位,因此應該為職工尋求一個最佳解決辦法,即面向統籌地區建立職工“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體做法,可以由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機構根據患“超大病”的職工比例和職工總數等數據資料,合理進行資金籌集數額和承保水平測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幾十元錢的條件下,保證“超大病”醫療費用支付的辦法,至于資金的來源,可通過個人為主,單位為輔的方式實現。實際上,只要是費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職工個人負擔,單位代扣代繳也是可以實現的,更何況還有統籌地區職工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可以發揮相應的作用。
這一方案的實施,是本著規模出效益的原則承辦的,因此對于在統籌范圍內的職工應當通過廣泛宣傳,動員其參加,集合大多數職工的力量為少數需要的職工提供幫助。
這樣做的好處,一是由于承保費用較低,便于推廣實施;二是可以減少單位的醫療費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務,若發生超限額醫療費用,可由參保職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三是可以沿用和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及有關規定,易于實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業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撥付一部分款項支付自負段。
(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采用統帳結合方式實施,其中社會統籌基金要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以統籌基金支付為主,但個人同樣要負擔相應比重。盡管相對統籌支付而言個人負擔比例較小,但由于醫療費用相對較大,對于因病不能參加工作、工資收入明顯下降的職工本人和家庭來說,還是困難重重。為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職工所在單位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職工大病專用基金,在企業內部實行統籌使用,所需資金可按企業、職工共同分擔的原則進行籌集。如企業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資的稅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職工在包干藥費或工資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職工工齡長短、貢獻大小有所區別。
四、結論
補充醫療保險不同于基本醫療保險,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彌補基本醫療保險的不足,滿足人們多元化的醫療需求,同時使有限的醫療資源得到更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
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需要對職工基本醫療的保障程度、醫療需求的多樣性和實施的可能性進行調查和分析,有針對性地建立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
補充醫療保險的實施方案,需要根據保險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資金和管理情況的不同,進行具體的規劃。重點研究針對不同保險目的的資金來源和給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設計水平不一又可供選擇的實施方案。
補充醫療保險由單位承辦時應有一定的限制,即單位經濟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時,補充醫療保險的范圍只能是職工本人(不含家屬)。補充醫療保險的水平不能與物價掛鉤,還必須體現一定的差別;在保險項目上要根據各行各業的特點有所側重。
【論文關鍵詞】必要性;條件;形式;方案
【論文摘要】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國家給予政策鼓勵,由企業自主主辦或參加的一種補充性醫療保險形式。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不可能大包大攬,而是立足于保證絕大多數職工的基本需求。同時,為了盡量使原來醫療保障水平較高的行業和企業職工醫療水平不致于大幅度降低,滿足不同層次群體的醫療保險需求,以確保醫療保障制度的平穩推進。因此,如何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如何確定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成為我們急需研究和探討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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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農村 社會保障 制度創新
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五個統籌”中,統籌城鄉發展居于首位,要形成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的社會制度環境,實現城鄉經濟社會的良性互動。然而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存在著嚴重缺陷,主要表現在:一是城市居民社會保障水平的高福利狀態與農村居民的救濟型低水平的保障并存;二是城鄉隔絕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人才資源優化配置難以形成。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建設的重點在于:在加大對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完善力度的同時,應在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著力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努力提高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
1我國農村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1.1制度體系不健全,保障項目較少
一是社會保險制度嚴重缺位。傳統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步履維艱,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尚在全面推廣階段;工傷、生育、失業三大社會保險制度至今尚未在農村建立。二是社會救助制度體系不完善。目前農村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制度基本沒有建立,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不普遍。三是社會福利體系殘缺不全。目前只有部分經濟實力好的地區還依稀保存一些敬老院和福利院,大部分地區該項制度體系已經癱瘓。
1.2保障標準低,總體水平不高
新型合作醫療保障水平不高,而且由于是保大病住院,使得相當部分參保居民由于交不起首次人院費而不能住院,進而無法享受醫療保障,新型合作醫療能否真正解決農民因病致貧致窮的問題不容樂觀。
2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迫切性和可能性
2.1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深入進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民工隊伍不斷壯大,人口流動增強,要求盡快建立并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加強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已是中國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
2.2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廣大農村居民的迫切需要和期待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日益顯現,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更為突出,農村社會保障問題日益嚴重。傳統的家庭養老功能日益弱化,農村養老風險不斷加大。部分農村老年人養老保障無著落。保障農民的基本生存權和身體健康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基本前提。
2-3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已經具備一定的實踐經驗
第一,專題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如北京市建立了農民工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制度,體現了“低費率、廣覆蓋、保當期、保大病”的原則,適應了外地農民工“年紀輕、流動性大”的特點。第二,加強農村醫療救助,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矛盾。江蘇省常熟市出臺了新的醫療救助實施辦法,重點解決困難群體的醫療保障問題,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農村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矛盾。
3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需要創新的重點
3.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需要重新定位與制度創新
今年國內已有部分省市率先啟動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試點。這意味著,政府將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部分“買單”。建立“低費率、廣覆蓋、能接續、可持續”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3.2繼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分類保障,適時與城鎮合作醫療保險接軌
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政府積極投入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體現,有效緩解了農民“看病難、看病貴”問題,遏制了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基本達到了“政府得民心、農民得實惠、衛生得發展”的目標。
3.3加強服務網絡平臺建設,實行網絡化管理
在鄉鎮(街道)設立社會保障綜合管理服務機構,統一負責所在地社會保障事務,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的相關事務。
論文摘要:經過多輪的修改,在廣大民眾的無限期盼中,國家新醫改方案終于出臺,并將大學生醫保納入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疇。本文就大學生醫療保險的現狀以及目前正在推行的大學生醫療保險制度作了闡述,并就目前該項政策的優缺點及改進措施作了簡要的分析。
隨著高等 教育 體制改革的深入,高校招生規模顯著擴大,到2007年,全國在校大學生已達到2300萬人,其中包括計劃內招生、計劃外招生以及高職高專學生等。而同時,近年來大學生疾病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且原來的公費醫療及學生平安險遠遠不能滿足 治療 的需要。我們在網上或身邊的生活中經常會發現許多貧困的大學生因支付不起昂貴的醫療費用而發出求助,學校師生、社會團體以及媒體發起愛心捐助活動。大學生作為國家 發展 的棟梁,其健康狀況、醫療保障狀況關系到國家的未來。也正是基于此,今年兩會后,經過多輪修改的新醫改方案出臺,其中一個亮點就是將大學生納入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
一、大學生醫療保險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直至新醫改方案出臺之前,我國在校大學生并沒有被納入實質性的社會保障范疇,醫療保障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大學生的醫療費用主要來源于兩大方面:
(一)公費醫療
根據勞動保障部的資料,目前我國公費醫療制度始建于1952年,從1953年起,大專院校在校學生開始享受公費醫療。經費由國家財政按照計劃內招生人數向高校撥發一定數額的包干醫療費用,醫療補貼標準從1994年至今都是60元/年。這部分醫療補貼只針對高校計劃內的學生,計劃外學生(二級學院、擴招及高職高專招收)、自費生以及委培生則不能享受此補貼。由此可見,這種醫療保險制度覆蓋面窄,非計劃內招生的學生一旦得了大病,醫療費用都得自己承擔,而這幾年隨著高校的擴招,計劃外學生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這部分學生的醫療保障也越來越成問題。同時,這種醫療保險制度只對基本的醫療費用進行補償,如常見處方藥品,小額的醫療支出,門診醫療費用等,存在保障范同小、水平低的問題。有人形象地將高校醫療機構比喻為“慈善機構”,渴了給點水,餓了給點飯,無法給予學生全面的醫療服務,對大學生的健康構成很大的威脅。
(二)學生平安險(學平險)
學生平安險是在校大學生可以購買的一種商業醫療保險。學平險包括死亡、殘疾給付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對于大學生,患大病的風險越來越高,而原有的公費醫療保障并不能有效地化解這一風險,況且對于很大一部分非計劃內的學生還不能享受公費醫療,所以,大學生購買商業健康險可以作為醫療保障的補充。但學平險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它是商業險而非社會保險,故要求學生在投保前身體必須是健康的,所以身患疾病的學生,尤其是貧困家庭的非健康學生是被排出在學平險之外的。其次,對于學平險,各個高校繳納的保費一般是每年20~50元,保費低,但保障水平也低,最高賠償額度一般在2-6萬元之間,賠付能力有限,對于重大疾病更是杯水車薪。還有就是學生對學平險的具體條款并不是很清楚,在索賠時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而且需要自行先墊付醫藥費,事后憑借費用發票、診斷證明及病歷才能得到補償,這也無異于“雨后送傘”,給貧困家庭帶來很大的困難。
二、“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
(一)“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政策概述
當前我國正在積極構建全民醫療保障體系,鑒于大學生醫療保險存在的種種問題,經過長期的調研和研究,借著本次我國新醫改方案出臺的東風,2008年10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終于下發了《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大學生作為社會的一員,被正式納入全民醫保的范疇。該《指導意見》主要提出了以下三點意見:
1.基本原則:堅持自愿原則;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試點地區制定具體辦法,對參保學生實行屬地管理。
2.主要政策:(1)參保范圍。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校(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2)保障方式。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按照屬地原則通過參加學校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解決,大學生按照當地規定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鼓勵大學生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自愿原則,通過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等多種途徑,提高醫療保障水平。(3)資金籌措。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當地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個人繳費原則上由大學生本人和家庭負擔,有條件的高校可對其繳費給予補助。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中央財政對地方所屬高校學生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給予補助。各地采取措施,對家庭 經濟 困難大學生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按規定應由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通過醫療救助制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給予資助,切實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醫療費用負擔。
(二)“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實施概況
繼《關于將大學生納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頒發以來,各省市積極響應,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各項實施細則。在浙江,《在杭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9月1號起實施。具體措施為:9月1日起,在杭高校大學生(外國留學生除外)每年只需繳納30元錢(學生個人每年繳納30元,同級財政補貼90元),住院生大病的醫療費就能報銷,報銷比例在70%一80%,且沒有設定最高支付限額,也就是說,如果大學生在校期間得了嚴重疾病,即便住院醫藥費花了l5萬元或更多,統籌基金始終是他們的堅強依靠,費用至少能報銷80%以上。這個辦法的出臺,意味著杭州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全民醫保”。
北京和沈陽兩地對大學生醫保t作也發出了量化通知:北京地區將把北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 教育 的全日制非在職非本市戶籍的大學生,納入到北京市醫療保險制度當中,標準與京籍學生相同。沈陽地區規定2009年級大學新生要100%參保,2008年級以前的在校大學生參保率不能低于40%。參保標準為:每人每年籌資80元,其中政府補助40元,個人繳納40元,醫保基金對每位參保大學生的年最高支付限額為l0萬元,且該地區的參保學生在放假和實習期間都能享受醫保。
經濟 相對滯后的西北一帶如陜西,根據當地經濟情況,規定大學生醫保的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其中,個人繳費不高于20元。且規定大學生在校期間應當連續參保繳費。畢業后就業的,應參加城鎮職工醫保。大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年限,可與其就業后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的年限合并 計算 。同時指出,大學生在假期、實習、休學期間,可選擇居住地或實習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部分,由統籌基金給予報銷。大學生在校期問異地就醫和轉診 治療 ,按照高校所在市(區)城鎮居民醫保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 總結
將大學生納入社會城鎮居民醫保范圍的舉措是一種社會的進步。正如本文所述,在這之前,與大學生醫療保險有關的是國家公費醫療制度和商業險學平險的補充。但是,根據現實情況來看,公費醫療使大學生在校期間得了小病得不到報銷,得了大病時報銷的比例卻又很小,加之此項制度只能報銷一些特定的藥品以及特定的 醫院 ,在形式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且還有相當大一部分大學生未能享受公費醫療。學平險又由于是一種商業險,有在投保資格及理賠標準和程序上的種種弊端,大學生因此從中受惠有限。隨著雞肋似的“公費醫療”轉變為社會醫保,大學生雖然需要自己承擔一部分費用,但是由此而來的方便好處卻是實實在在的。首先,社會醫保覆蓋范同廣,保障高。該項政策惠及所有大學生,且沒有象商業醫療保險那樣的投保資格的審查,這給已經患病的大學生帶來了春天的雨露;同時支付限額較高,甚至有些城市未設定支付限額,這對患嚴重疾病(如白血病等)的學生來說,無疑是生命的延續。其次,保費較低,基本上都在學生和家庭的承受范圍之內,且確實有困難的還可申請其他途徑的免交,真正惠及到了每人每戶。再次,社會醫保系統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它在時間的延續上和未來的受益方面都要比商業保險更加完善,更加有效。此外,由于社會醫保還可和以后自己工作時間段內的醫療保險、退休后的醫療保障直接掛鉤,這也是普通商業保險所無法比擬的優點。
【論文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養老保障;醫療保障
一、背景: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
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戰略目標的一個重要內容。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加人,中國就難以形成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體系。據統計.占我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僅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11%,而城鎮人口卻占社會保障的89%,在20世紀90年代初,城市人均享受的社會保障費用是農村人口的30倍之多。
首先.我國農村的現行社會保障是一個以家庭為主體、以土地為核心、以其他基本制度為補充的格局。廣大農村長期以來主要依靠土地、家庭保障,以及集體經濟、集體組織等保障方式來實現自我救濟。但是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城市經濟的擴張,農村土地在數量上不斷減少并且收益日益下降,單靠土地收益已經遠遠不能保證農民的基本生存。
其次。經過農業生產方式的社會主義改造后,集體經濟開始取代家庭經濟原有的地位而成為農村經濟的主體。農民保障方式亦隨之發生相應的變化,原先依靠家庭獲得基本的生存保障,轉變為依靠家庭和集體共同獲得基本的生存保障。但隨著農村生產經營體制的進一步改革,集體保障也因的實行而迅速走向衰落。隨著集體經濟的萎縮,依附于集體經濟的合作醫療也逐漸解體,農民生病乃至因病陷入貧困,已無從得到幫助。據零點調查公司公布的“中國城鄉居民醫療保障享有情況調查”結果表明:全國有65.7%的居民沒有任何醫療保險,而農村高達79.4%的居民沒有任何醫療保險。在大病醫療保險方面,約40%的城市居民和13%的小城鎮居民享有社會統籌大病醫療保險,農村居民中享有社會統籌大病醫療保險者僅占4%。享有商業醫療保險的城市和小城鎮居民分別為36.5%和23.5%,農村居民中僅有9-4%。
此外,依據國際標準,一個國家或地區60歲以上人口比重超過10%或65歲以上人口比重超過7%,就可將其劃入老齡化國家或地區的行列。依照這一標準我國已于1999年正式跨人老齡化國家行列,并且2000年我國農村65歲以上人口占農村總人口(包括農民工在內為8.33億)的比重已經達到7.36%。據預測2030年這一比重將達到17.39%。同時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作用,農村人口結構發生變化,農村家庭結構的小型化和核心化以及城鎮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流動人口的增加都沖擊著農村傳統養老保障體系。
二、現狀:滬郊四村社會保障的調研情況
(一)樣本特征、
這次調研的四個村多屬中遠郊地區,但各有其代表性。新場蔣橋村村級集體經濟基礎較好;楓涇韓塢村傳統農村特征比較明顯;練塘蒸夏村位于練塘鎮開發區邊上,己成為投資熱土;安亭塔廟村地處上海大眾汽車城,是郊區有名的富裕村。
(二)調研結果
由于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不同,四村農民期望要求也有所不同,但其中農村社會保障還遠遠不能滿足農民的要求,則是這次調研中農民反映最為集中和突出的問題。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設的具體制度很多,就目前而言,廣大農村居民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因而農村養老保險和農村醫療保險兩項制度建設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構建的重點。如圖1和圖2所示,“提高醫療保障”和“老有所養”是農民對政府實惠政策的兩大共同需求,其中大約七成的農民對“提高醫療保障”表現出明顯的關注,約五成的農民對“老有所養”問題表現出關注。
1.“醫療費用”的普遍擔憂。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農民實際收入增長緩慢,城鄉收入差別不斷拉大。而經濟因素是決定醫療需求的主要因素。收入水平較低的農民首先更多關心的是如何增加收入,保證眼前的生存需要,而不是滿足醫療保障需求;即便是有醫療需求,也無力使其轉化為醫療消費。特別是醫療費用的上漲速度快于農民收入增長,這就更加影響了農民求醫治病的信心,從而進一部減少了農民的醫療消費。農民“不怕窮,就怕病”,“小病拖,中病熬,大病來了沒著落”。眼下,農民“看不起病”,“吃不起藥”的現象已經越來越普遍。對大多數農民而言,對付大病、重病和疑難病的醫療開支就更顯得無能為力了,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家庭不在少數。
調研顯示,近年來在市、區(縣)財政的支持下,郊區農民“看病難”相對有所緩和,但“看病貴”的問題甚為突出。在蔣橋村農民每人每年交費80元,只能在限定的幾所醫院看病,在村衛生室報銷,但每張發票作了限額,實際不管開支多少,只能報銷7元,另在鎮級衛生院,每張發票只能報銷15元。八成農民反映,由于“報銷率太低”,“醫藥費太貴”,農民最擔心生病,尤其是“生大病”,一些農民“有病也不敢治,小病拖成大病,大病拖垮家庭”。調查問卷同時顯示,有近一半的農民近三年來沒有參加過體檢,農村社會保障情況堪憂,因病致窮、因病返貧仍是當前造成郊區農村困難家庭的主要原因。如圖3所示,村民“因病致貧”的約為五成。
2.“子女養老”壓力的增大。中國農村的老人贍養長期以來實行以家庭為基本單位的子女負擔方式,家庭保障機制以代際之間的互惠為倫理基礎,通過家庭成員之問長期共同生活形成的情感來完成,具有鮮明的自覺性。在農村中,生兒育女實際上是在進行道德投資,“寄兒防老”是農民樸素的價值觀,通過養育下一代,使自己年老時能得到贍養。
調研發現,目前“子女養老”仍是主要的養老方式,如圖4所示,八成的村民都是沿襲這種方式養老。但是,但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和新的生活方式的深入,農村家庭保障方式因家庭規模、結構的變遷與人口流動的頻繁而迅速弱化,家庭養老方式面臨著嚴峻的危機。一方面,隨著農民非農業化收入的增加,農村中擁有較高文化程度的青壯年在家庭中的經濟地位超過了老一代,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權威下降,家庭凝聚力開始削弱,家庭道德規范逐漸失去了對子女養老責任的控制力。另一方面,城市化進程將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推向了城市,其中主要是農村青壯年,而大量的老弱病殘仍留在農村中,這在客觀上造成了子女和父母的空間距離拉大,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感情交流減少,使道德規范能力無怯起作用,也為那些不愿承擔家庭責任,不向老年人提供生話支持的成年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同時,家庭結構正逐漸朝著4—2一l或4—2—2方向發展,家庭的小型化使撫養比迅速增大,從而使農村老年人“養兒防老”的壓力也隨之增大。
3.“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以土地為核心的農民自我保障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中除家庭保障以外的另一種非正式的社會保障。這種保障有兩種形式:一是直接的傳統意義上的保障,即將土地分割為許多小塊,分別由各家各戶農民耕種,用生產的產品滿足農民的基本生活之需要。二是間接的與土地使用權流轉相聯系的保障,即農民依據自己的土地承包權得到用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相應收益。滬郊農民人均耕地面積較小,糧食總產量和人均糧食占有量較低,土地保障功能有限。在存在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的情況下,農業生產的比較效益偏低。特別是加入WTO以后,農產品價格逐步與國際接軌,國內農產品由于成本高,和國際同類農產品相比無優勢而言。唯有通過土地的集中,走規模經營、集約經營的道路,才能降低農產品的經營成本,使農業經營者獲得較高的經濟收益。由于每一農戶所擁有的十分有限的承包土地,且按照土地的肥瘠、位置的遠近被分割成星星點點的若干小塊。這種現象意味著要將土地集中起來經營以期提高土地收益并以此來強化土地的保障功能是不現實的。在這種預期下,村民承包地換“鎮保“的意愿較強。此外,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非農化就業的深化,土地收益在其總收益中所占比重下降到很低的時候,將使部分進城農民自愿放棄承包地。
如圖5所示,蔣橋、韓塢村等農村地區,90%以上的農民提出,“如果有機會在二、三產業打工,都愿意將承包地轉讓出去”。用承包地來換取“鎮保”,是遠郊農村地區農民最大的愿望。此外,農民對于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意愿也較為強烈,如圖6所示,約七成的農民愿意將“承包地”轉包出去
三、展望:農村社會保障的制度選擇
(一)構建城鄉社會保障的銜接通道,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
以農村的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產業化建設為契機,建立多層次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在城市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過程中,引導傳統產業向小城鎮轉移,進一步推動小城鎮的發展,以農業現代化、農業產業化為紐帶,注重城鄉一體化發展。目前,按我國現有的經濟發展水平,采取土地保障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方式,分層次、分階段提供不同的制度安排,扶持農民就業和參保。積極使農村與城市接軌,以村為單位整體納入當地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同時,利用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收益,折算成個人賬戶積累,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水平。要發揮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流轉對農村社會保障的作用,就必須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結合不同的社會保障目的,建立和完善不同的社會保障機構,使之良性運行。任何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有相應的機構設置,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對執行機構有不同的要求。有適合商業性的,如農村的商業保險;有的需要有政府出面出資來辦,如屬于公共產品的農村社會福利;有的可以通過合作,或農民間的合作,或政府、集體、農民個人共同合作等。
(二)提高合作醫療水平。健全農村醫療保障制度
首先要建立以大病統籌為核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合作醫療的支持力度,加強農村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建設;集體經濟實力較為雄厚的地區,可考慮提取部分集體資產充實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或為農民購買商業醫療保險,減少農民看病就醫支出,提高農民合作醫療保障水平。針對農村地區農民“看不起病”的實際情況,建議政府補貼部分資金每年為60歲以上的農民體檢一次,并將此列人政府“實事工程”。
其次要加大宣傳力度。為防止農村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發生,要加強對農村居民的宣傳動員工作,實行分類指導方針,增加農村合作醫療覆蓋面。要克服“變相攤派”和“等待農村居民自愿”的思想,做好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組織動員工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意愿采取多種形式的合作醫療,共同抵御疾病風險,逐步形成以村合作醫療組織為基礎,鄉鎮合作醫療組織為重點,一定范圍的多級合作醫療組織體系,在更大范同內發揮合作醫療的互助互濟功能,滿足農村居民醫療的需要:要加強合作醫療各個方面的管理。當前衛生系統要重點加強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建設,使農村居民享受得到低成本的優質的醫療保健生服務,農村居民才會自愿加入合作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