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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對策
馬江鎮位于湖南省株州市茶陵縣西,2005年底,總人口727917人,共有長遠、紅旗、長聯、末頭、塘富、東沖、西沖、麻芫、毛家、井泉、小碧、月嶺、麻石、玄武、皋芫、曾虎、等坪、浪灘、聯湖19個村委會。1987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頒布以來,馬江鎮村務公開制度在政府的大力推動下,走上了蓬勃發展、全面普及的道路,全鎮19個村委會都實行了村務公開制度。
一、馬江鎮村務公開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公開內容不全面
當前馬江鎮各地都或多或少地公開了一些村務,但公開的內容大部分是有選擇的,在公開過程中避實就虛玩“迷藏”,弄那么幾張紙,寫了幾項就貼了出去。上級要求公開的內容和群眾關心的、意見大的熱點問題遮遮掩掩,不愿意公開或少公開,只把一些無關緊要、不痛不癢的項目寫進公開欄。在公布農民最關心的財務問題時,公布的數字很籠統,只公布收支幾大項,具體把錢花到了哪里、怎么花的群眾就不知道了。涉及農民負擔、扶貧款發放和計劃生育等群眾敏感應該詳細公開的內容,只公開一些“枝節”,對村干部不利的部分則拋之腦后,置之不理。有相當多的內容仍然沒有公布,如村集體支付的請客送禮,吃喝招待費,個人消費公款報銷等不正當開支。更有甚者,有的村根本就沒有實行村務公開。
(二)公開內容不真實
內容失真是指公布賬目與實際不符,含有水分,可信度低。“明白墻”變成了村官們不廉潔的擋箭牌,成為弄虛作假的護身符。馬江鎮長遠、紅旗、長聯、末頭、塘富、東沖、西沖、麻芫、毛家等地村民對村務公開內容的真實性持懷疑態度的較多,特別是涉及財務方面的內容,部分村民認為虛假的東西較多,屬欺騙村民,應付上級檢查。
(三)公開流于形式
村務公開工作存在走過場,敷衍了事的現象。公開不及時,隨意性大,不少村沒有定期公開。公開方式單一,有的地方會議不講、廣播不響,僅有的一塊“公開欄”也被各類廣告所充斥。
第一,村干部一手定公開。在什么地方公開、由誰公開根本就不征求群眾意見,對公開什么,怎么公開完全由領導自己說了算,領導認為可以公開的就公開。手腳“不干凈”的不敢公開也就不公開了。有的村民代表議事會、村民理財小組沒有發揮作用,個別領導干部一點頭,就定了公開的內容,會計弄張紙往墻上一粘就完事。
第二,拖延公開的時間。對公開的時間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三個月一次、半年一次的,甚至于一年一次的也有,時間長短由個人定。還有的公開不及時,把6月份應該公開的內容拖到了12月才公開,這里就失去了便于老百姓監督的作用。有的地方看著老百姓臉色來公開,老百姓要是不問,村里就像沒事一樣,一年也不公開一次,一拖再拖,日積月累,成了一本說不清道不明的“糊涂賬”。
第三,公開欄形同虛設。上面部署的很多很細,可是具體指導監督的卻很少,有些村的村務公開欄,樣子做得挺好看,也花了不少錢,可是仔細看看里面公開的內容,卻讓人有些糊涂,在年末看公開欄,里面的內容竟然是年初的,還有的公開欄變成了“空白欄”,一年四季在這里都很難看到幾個字,馬江鎮不好群眾笑稱是:“遠看欄有樣,近看字無蹤”。還有的村就根本沒有公開欄。
第四,審核不及時,賬目不公開。有的村頻繁更換財會人員,出現了“一茬干部一茬會計”,甚至“一茬干部幾茬會計”的現象。且人換賬不交,多數不進行賬目核算和審計,對群眾更是秘而不宣。鄉村民主理財流于形式,給一些干部違法亂紀留下可乘之機。
(四)監督不嚴格
有的不按程序要求進行,而是隨心所欲,必然影響公開的質量;有的不敢大膽監督村務公開執行情況,審核把關不嚴,展開經常、有效的監督流于形式;有的以種種借口,采取種種行為,阻撓公開、搞假公開的人,卻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平安過關;有的對暴露出的經濟問題不查處,極大地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政府的形象,使群眾對村務公開失去了信心。
二、完善馬江鎮村務公開的對策
(一)加大政府的推動力度
只有在政府推動和外在壓力下,才能催生高質量的村務公開。從村務公開的推行到對村務公開的監督,都離不開上級部門的重視。所以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同樣有賴于各級地方政府,特別是鄉鎮政府的工作。對于公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馬江鎮鎮政府都必須下大功夫、花大力氣給予解決,對問題比較嚴重、群眾反映強烈、干群矛盾突出的村,可以采取派出工作組的辦法,專門進行解決。同時,要在解決問題的基礎上,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堵塞漏洞。
(二)努力提高村民的文化和政治素質
知識與文化水平決定著公民的民主能力,文化水平低使農民在掌握政治信息、利用參政渠道時遇到許多技術上的困難,難以把自己的利益要求轉變為政策要求。一般說來,文化水平越高的公民,也就擁有越多的民主意識和精神,民主能力也就越高。只有現代的村民才能有現代的民主政治。文化素質作為民主政治的基礎,它的高低主要通過教育程度來衡量。目前在馬江鎮文盲半文盲仍占很大的比重,這種狀況嚴重制約著農民群眾參與政治的能力,致使相當部分村民不可能形成正確的政治認知。在此種情況下,村務公開制度若沒有外部強有力的推動,便會被農民傳統的政治認知所扭曲,并可能造成村務公開的失范。同時,由于種種原因,馬江鎮村民的政治素質較低,缺乏作為民主政治主體的主體意識、平等意識、權利意識和競爭意識,政治責任感不強。相反卻存在崇官、怕官的“順民”思想,總是寄希望于“清官”、“好官”,不敢或不愿為實現自己利益和意愿而主動行使民利,更不知道自己也有權力監督干部。雖然有時也萌生一些政治要求,卻又不知是否應該表達和如何表達,這種順民意識使得農民只是被動地接受村干部的命令,盲目聽從村干部的安排,而不論村務處理是否得當。這些都無疑會影響村務公開制度的貫徹執行。
(三)增強鄉村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識
增強鄉村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識是村務公開制度化的關鍵所在。鄉村干部的行為和形象直接影響著黨和政府在農民群眾中的威信。鄉村干部作為基層政權的執政者和農村經濟社會的管理者,對解決農村各種矛盾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馬江鎮一些地方干群矛盾緊張,從干部方面來看,主要是思想觀念陳舊,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同廣大農民群眾日益增強的民主要求不相適應。因此,要想真正推行村務公開,就必須提高鄉村干部的民主意識和法制觀念。注重加強馬江鎮基層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們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強他們的民主法制意識。
(四)建立完善的制度體系
經過較長時間的實踐,我國村務公開已經初步建立起配套的制度體系,有了村務公開的規范,使工作有序,辦事有據,為村務公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奠定了基礎。當然.這一制度體系的建立還僅僅是一個開端,還有待于隨著實踐的發展不斷地健全與完善。
第一,村務公開責任制度。把村務公開作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年度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的重要內容,把村務公開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作為民主評議干部、考核干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并將評議、考核結果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評選先進和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二,村民委員會村務公開制度和與之配套的相關村務的辦事制度。建立村務公開方面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具體實施制度,財務管理方面的民主理財、干部親屬回避、會計員憑證上崗、承包項目公開招標等制度,減輕農民負擔方面的預算審批審核、集資管理、農民負擔明白卡、專項審計、舉報查處制度,宅基地審批方面的民主評議、群眾監督、收費審核制度,計劃生育方面的準生證報批發放、超生罰款審核、計生款返還賬目審查制度,電費收繳方面的群眾代表參與抄電表制度等。
第三,村民組織的辦事制度。主要是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民民主議政日制度、民主理財制度以及村民委員會所屬工作委員會工作制度等。
(五)建立和完善外部監督機制
外部監督機制是村務公開制度化的必要條件。來自內部的群眾監督,是村務公開制度化的基礎或首要條件。但是,至少在現階段,如果沒有外部的監督機制,村務公開同樣難以推行。因為村務公開的推行及其制度化不可能是一帆風順的,那些利用村務不公開而的人,肯定會千方百計地加以阻撓。一些地方之所以村務公開難以推行,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由于村莊外部缺乏一套強有力的監督機制,因而主觀性較大,容易受人為因素所左右。另外,從長遠來看,如果在“自治權”和“制衡權”之間沒有建立對等的平衡關系,“自治權”就有可能無節制地膨脹,而難以健康地延續下去。
第一,加強外部監管。健全以馬江鎮人大、紀委為主的監督體系,每季度對各村公開內容進行審核,經常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到各村進行檢查督促,促使各村的村務公開工作真正落實。
第二,強化輿論監督。各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輿論宣傳優勢,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搞得好的典型經驗、先進個人,營造良好的環境。對那些領導不重視、措施不力、行動遲緩、搞得不好的反面典型,要公開曝光。
第三,建立責任追究機制。要層層落實責任制,各級紀檢、糾風、村務公開辦要加強經常性的監督,定期全面檢查。各級各部門要把責任追究貫穿于村務公開工作的全過程,對無動于衷、敷衍應付、弄虛作假、欺瞞群眾、公開不全面不及時等行為,群眾有權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舉報,并負責調查核實并做出答復,要通報批評或責令其限期改正,半數以上的群眾對村務公開的事項不同意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并重新公布;對于批評后仍不抓不管、不見起色的要追究紀律責任;對于工作不力、不負責任,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理解決,由此引發群眾屢次上訪告狀或發生重大惡性案件的,紀檢監察機關要嚴肅查處,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以及有打擊報復行為的,可以建議村民會議對村民委員會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罷免;對村務公開中發現有揮霍、侵占、挪用、貪污集體財物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對其中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做到真實、完整、規范,保存期限與村財務賬簿相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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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T類:特種刊物論文,指在《SCIENCE》和《NATURE》兩本期刊上發表的論文。
第二級-A類:權威核心刊物論文,指被國際通用的SCIE、EI、ISTP、SSCI以及A&HCI檢索系統所收錄的論文(以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檢索為準),或同一學科在國內具有權威影響的中文核心刊物上發表的論文,論文不含報道性綜述、摘要、消息等。
第三級-B類:重要核心刊物論文,指在國外核心期刊上刊登的論文(見《國外科技核心期刊手冊》)或在國內同一學科的中文核心期刊中具有重要影響的刊物上發表的論文。
第四級-C類:一般核心刊物論文,指《全國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北大圖書館2004版》刊物上發表的論文。
第五級-D類:一般公開刊物論文,指在國內公開發行的刊物上(有期刊號“CN”“ISSN” ,有郵發代號)發表的論文。
第六級-E類:受限公開刊物論文,指在國內公開發行的但受發行限制的刊物上(僅有期刊號、無郵發代號)發表的論文。
(3)內部刊物發表的論文分為三個級別(類):
內部刊物必須為教育部門主辦,以主辦單位級別分為:第七級-國家級內刊(中國教育學會及其專委會、教育部等自辦刊物),第八級-省級內刊,第九級-區級內刊。
(4)學術會議論文的分類:
①參加國際性學術組織舉辦的國際學術會議,且論文作者之一做會議發言,收入正式出版的論文集(有書刊號)的論文,確定為第四級(C類)。未發言的確定為第五級(D類)。
②參加全國性學術組織舉辦的全國學術會議,且論文作者之一做會議發言,收入正式出版的論文集(有書刊號)的論文,確定為第五級(D類)。未發言的確定為第六級(E類)。
③參加省級學術會議,且論文作者之一做會議發言,收入正式出版的論文集(有書刊號)的論文,確定為E類。未發言的確定為區級內刊。
(5)凡收錄于教育出版社、書號為“ISBN”類論文專集(或其它刊物)的與教育教學相關論文,憑發表原件按區級內刊折半計分。
(6)非正常周期出版的刊物的認定
各級期刊的“增刊、特刊、專刊、綜合版、專輯”等上發表的論文,有期刊號的,包括列入北大核心期刊目錄的刊物,以期刊主辦單位確定為相應級別內部刊物折半計分。
(7)下列情況一般不作為學術論文對待:
0 前言
溫總理2007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在談到加強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設的進展時指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規范行政權力,調整和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與職責分工,改進政府管理與服務方式,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加快電子政務和政府網站建設,提升公務員隊伍素質,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增強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溫總理的這段話可以這樣解讀:政府改革的核心是職能轉變,改革的重要手段是電子政務。
電子政務應用網絡技術提供集成的管理和服務,借助Internet實現組織結構和流程的優化、重組,超越時間、空間和部門分離的限制,面向社會成員提供全方位、優質、規范、透明和符合國際水準的管理和服務。我國電子政務的全面開展始于2002年。從2002年至現在,我國省、地市級政府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建立了自己的門戶網站,有了一個對外服務的窗口。現在欠缺的是網站的功能和提供的服務。2006年底,在由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主辦的用戶調查中,社會公眾對政府網站的認知度、滿意度與政府的預期相差很遠。究其原因在于,我們的政府在實施電子政務之初,在作電子政務系統分析時只注重了電子政務的顯性需求,沒有想透顯性需求后臺的隱性需求。導致在后來實際實施電子政務過程中,形式大于內容,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重新認識電子政務的顯性需求與隱性需求。
1 顯性需求
1.1 硬件
根據我國電子政務建設的總的設想,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提出的模型。
電子政務系統呈現穩定的框架結構,管理和信息安全是它的兩個支柱,硬件平臺是它的底座,硬件平臺也就是網絡平臺。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把電子政務網絡分為內網和外網,內網由副省級及其以上的政府機關辦公網絡構成,外網由副省級以下政府網絡構成,內網與外網物理隔離。社會公眾和企業通過互聯網門戶網站與政府聯系,外網與互聯網邏輯隔離。
1.2 軟件
電子政務首先是政府內部的信息化,然后才是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與此對應,電子政務的應用軟件也分為兩大塊,一塊是政府內部辦公自動化(OA)所需軟件,這個軟件應集成圖1應用支撐層和應用層的功能,如支撐層的信息交換、事務處理、流程控制,應用層的公文處理、業務處理等;另一塊是終端用戶(社會公眾)所使用的軟件,即政府門戶網站,這是社會公眾與政府打交道的信息平臺,政府搞電子政務有沒有實際內容,有多少實際內容,政務信息是否公開了、是否更新了,政府的管理程序是否簡化了、便捷了,從這個平臺上完全可以看得出來。這個平臺并不復雜,但卻反映了電子政務的本質。
2 隱性需求
2.1 觀念轉變、職能轉變
政府工作從本質上來講: 一是推行政令; 二是為社會公眾服務。其中, 推行政令的根本目的也在于為人民服務。長期以來, 我國政府過多地強調了政府的管理職能, 而忽視了政府的服務職能, 使服務變成了口號。發展電子政務,需要轉變政府這種重管理的官本位觀念,增強政府的公仆意識、服務意識,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在這種觀念的引導下,政府的職能也需要進行相應的轉變,即變管理職能為服務職能或管理服務職能。有了這個前提,政府就會借助電子政務平臺及時了解社情民意,及時改進政府工作作風, 優化政務流程, 避免政令傳遞速度慢、決策與執行脫節等情況發生;政府還可以通過發展電子政務實行最大限度的政務公開,提高執政透明度, 杜絕暗箱操作, 防止以權謀私,促進廉政建設。政府的觀念轉變、職能轉變是實施電子政務的要求,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2.2 流程重組
政務流程重組是在一定的政治環境下,對政務流程進行審視和再思考,通過對原有流程進行清理、簡化和整合,以實現政務作業水平的顯著提高。流程重組需要擯棄傳統的根據職能部門設計子系統及系統功能的原則,采用根據業務流程來設計子系統和系統功能的新原則,即要建設一個面向業務流程的信息系統。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要完全按照上述理論來操作,有相當的難度。所以在具體實施上,可以分兩步進行,第一步實現部門內部的流程重組,對于某些權力很重的部門,這一改革也可以節約社會成本,為納稅人帶來實惠。如,某城市交管部門汽車年審,車主在第一道檢查口,要遞交身份證、行車證、保險單,在第二道口子、第三道口子和最后領取年審合格證時,需再次遞交上述證件,每道檢查口重復檢查相同的證件,顯然沒有這個必要,正確的做法是:在第一道檢查口檢查所有的證件,將檢查信息輸入網絡系統,車主就只需直接開車上檢測線了,這中間的過程均可以省掉。第二步實現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使納稅人在網上可以辦事。如某市一事業單位提出一項事業收費許可申請,需先向市一級財政局提出申請,市級財政局審批通過后,還要省級財政廳批準,這其中還需要市級物價局和省級物價廳審核,如果這四個政府部門不能實現審批信息的互通,這個審批案例就需要提出申請者在四個單位跑上一陣子,至少20天,反之,如果這四個政府部門能在網上實現信息互通,申請者只需在網上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然后等待結果即可,時間大約是5天,這期間還可以查詢進展情況。這就是流程重組的巨大作用。
2.3 精簡機構、管理創新
在中國發展電子政務的最大障礙是什么,是政府管理體制。而對于現行政府管理體制,指望通過搞電子政務出現很大的突破是不現實的,因為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決定了政府管理體制。不能突破,不等于說不能變化。電子政務需要政府政務流程重組,政務流程重組必然導致政府機構和管理方面的變化,在政務方面進行整合和調整,在管理和機制層面進行一定改革是完全行得通的。
傳統上,我國政府部門權力交叉現象比較突出,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政府自身進行了多次小改,但權力交叉現象依然存在,這在電子政務門戶網站上往往體現為:有利益的事情,多個部門搶著管,而且還要收費,直接導致社會公眾辦事周期長,耗費大;無利可圖的事情都不管,導致某些領域失序。前者是亂作為,后者是不作為。兩種情況都與電子政務的時效需求相距甚遠。所以,精簡機構,減少直至消除權力交叉應成為機制改革的重點,這是電子政務的后臺保證條件之一。
整合調整政務職能,精簡政府機構,提高行政效率,是電子政務發展的需求,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這需要管理創新,需要政治家的魄力。創新需要成本,也伴隨風險,政府管理創新需要在政府自身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國家的長遠發展三者之間找到平衡點。毫無疑義,電子政務需要政府在管理創新上加快步伐,電子政務也會促進其步伐的加快。
3 結束語
一、審判公開原則的概念及內涵的再認識
審判公開這一重要的訴訟原則的產生絕非偶然,它是針對歐洲中世紀封建主義專橫、秘密審判、法官擅斷和酷刑等制度提出的。18世紀意大利杰出的法學家貝卡利亞在猛烈抨擊封建社會拷問、秘密審判和酷刑等制度,極力倡議對刑事制度進行理性主義和人道主義的改革的同時,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提出“審判應當公開,犯罪的證據應當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貝卡利亞這一閃光思想的提出,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使審判公開原則逐漸為各國所接受。
我國1979年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了審判公開原則,該法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1條對原條文未作任何修改。一些教科書把審判公開原則概括為:審判公開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公開進行,允許公民到法庭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也就是把法庭的全過程,除了休庭評議之外,都公之于眾。具體而言,其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審理過程公開。法院審理案件的活動包括證據的提出、調查與認定等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以外,一律在公開的法庭上進行,允許公眾旁聽,允許新聞媒介采訪、報導。二是審判結論公開,即公開宣判。判決書及其據以下判的事實和理由應以公開的形式宣布,允許新聞記者報導,法庭也應向社會公告。三是審判公開的對象既包括向當事人公開,也包括向社會公開。此外,筆者認為,審判公開還應包括裁判文書公開。宣判公開,即將判決結論以公開的形式宣布,這是法律規定的程序。然而僅僅是公開宣告判決是不能充分體現審判公開的真正內涵的,應將其內容也公開。換言之,就是要將裁判文書通過媒體、網絡向社會公開,準許公民自由查閱和接受社會監督。對此,法律雖沒有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公開裁判文書是現代各國司法制度的通例。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國家,如美國、英國都定期或不定期發表判決書。目前,我國有些地方的法院也已經建立起專門的網站,通過網絡的形式向社會公開裁判文書,這一舉措真正完整地體現了公開審判原則的精神內涵。裁判文書公開除了公開判決書之外,還應有選擇地公開裁定書,如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書等。一些只涉及簡單的程序問題的裁定可不必刻意去追求形式上的公開。
二、審判公開原則的適用范圍和公開的程度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審判公開原則適用于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除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特殊情況外的案件。但如果當案件的公開審理可能危及社會安全利益或損害公民的基本人權時,則不應公開審判。我國刑訴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均規定了審判公開的例外情形。《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1條第2款還規定:“對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除了刑訴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刑事審判公開的例外情形之外,還有以下兩類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大多屬于不公開審理的范疇:1.二審書面審理的刑事上訴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實踐中,對上訴案件,二審法院往往從訴訟經濟和訴訟效率方面考慮,審理的方式為:合議庭經過閱卷,提審被告人及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后,認為案件事實與第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且證據充分的,一般都不開庭審理。當然,開庭審理與審判公開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概念,但開庭是審判公開的前提條件,不開庭就不可能旁聽。2.減刑、假釋案件。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一般都是采取書面形式進行,即根據刑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可見,這兩類案件在實踐中也屬于不公開審理的范圍。筆者認為,前述兩類案件應盡可能地公開審理,公開的方式可以是多樣的。如二審書面審理的刑事上訴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以召開新聞會的方式,向新聞媒體介紹不開庭審理案件的二審情況,或者將二審裁判文書通過網絡向社會公開,以彌補案件審理過程不公開這一程序的不足;至于減刑、假釋案件,完全可以公開開庭審理,不少法院都已采用了這一做法,我們海南中院今年上半年也開始大規模地實行公開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并且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既增強了審理案件的透明度,又提高了辦案的效率和質量,對促進服刑犯人接受教育改造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關于審判公開的程度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審判實踐中,對于審判公開,法官大多機械地依照現有的法律規定來操作:1.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定期宣判的案件,也應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開庭審理和宣判時,允許公眾旁聽,允許新聞媒介采訪、報道。2.凡法律規定應當公開審判的案件,除了休庭評議之外,其他的審判環節一律公開;凡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所有審判程序一律不公開。筆者認為,審判公開的程度,涉及審判過程的每一個環節,要把握好這個“度”,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1.靈活掌握審判環節的公開或不公開。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對于哪個環節應公開,哪個環節不應公開,或是公開的內容是什么,盡管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但在具體操作時,法官完全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前提下,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靈活掌握。也可以參照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借鑒其好的做法。如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第六條規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享有被公開審判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權利是給予被告的而不是公眾的。換句話說,如果被告放棄這一權利,而法官認為審判應該閉庭進行,那么公眾沒有權利要求法庭必須讓審判對公眾開放。如果公開審判不僅不會促進,反而會損害司法公正,那么法官可以全部閉庭或者禁止某一部分人旁聽。我們不妨作這樣的嘗試:在某些案件的審判中,如果遇到涉及個人的隱私時,法庭可以宣布暫時禁止公眾旁聽,等這一環節審理完畢再恢復公開;或是證人出庭作證時,為了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法庭也可以作出暫時不公開審理由或禁止某一部分人旁聽的決定,待證人作證完畢時再重新對公眾開放,等等。同樣,在審理一些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過程中,如果被告人要求公開某個環節或法庭認為某個環節公開有利于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也可以公開這個環節的審判。這樣的做法,筆者以為,不僅沒有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而且更能體現審判公開的程序正義,促使法官改變執法觀念,更好地維護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明確。2.全面公開法庭審判過程的實質內容。(1)庭審過程公開。即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辯論及法庭的認證都應在法庭上展示;(2)宣判公開。如前面介紹的宣判時僅宣讀裁判文書是不夠的,應將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證據,下判的理由、法律依據以及裁判結果向社會公開。
三、違反審判公開原則的法律責任及后果
首先,我羨慕你的造化。二十歲剛出頭就擁有了上省級公開課的機會,且有那么多“貴人”相助。你尤當珍視。
其次,我理解你的心情。課“總被‘挑剔’得‘體無完膚’”,心里難免不是滋味。但不要失卻自信,要辯證地看待“挑剔”,智慧地轉化“挑剔。”
如何辯證地看待“挑剔”,智慧地轉化“挑剔”,下面的故事也許能帶給你一些啟迪:
從前,有一位畫家想畫出一幅人人見了都喜歡的畫。畫畢,他拿到市場上去展出。旁邊放了一支筆,并附上說明,每一位觀賞者,如果認為此畫有欠佳之筆,均可在畫中記上記號。
晚上,畫家取回了畫,發現整個畫面都涂滿了記號——沒有哪一筆一畫不被挑剔。畫家十分不快,對這次嘗試深感失望。
畫家決定換一種方式試試。他又摹了一張同樣的畫拿到市場展出。可這一次,他要求每位觀賞者將其最欣賞的妙筆都標上記號。當畫家再取回畫時,他發現畫面又被涂滿了記號。——一切曾被挑剔的筆畫,今天都被畫上了贊美的標記。
你不妨學一學畫家后來的做法,在心里給自己的每一處教學“妙筆”都悄悄地標上欣賞的記號。以此增強自信。
第三,我不接受你“公開課的戰船必須駛上‘安全’航道”的心態。有人問起被稱為“希臘七賢”之一的阿那哈斯:“你說說看,什么樣的船只最安全?”阿那哈斯回答:“是那些離開了大海的船只。”
離開了大海的船只固然安全了,但終究還有多少應用價值呢?所以,我想開誠布公地跟你說,航行在新課程大海里的公開課船只,與其“安全”一些,不如“危險”一次。
請別誤會,讓公開課“危險”一次,絕不是慫恿初登講壇的你妄自尊大,聽不進逆耳忠言,一意孤行。其本義在于:“危險”一次,你就擁有了一次迎接挑戰、發揮潛能的機會。
讓公開課“危險”一次,意味著要“大膽”地創造。齊白石堪稱典范,他九十二歲高齡時,依舊“大膽”地創作了一幅題為《和平》的國畫:淺紅的一株益母草,下面是兩只墨黑的鴿子。畫面上一紅一黑,色彩反差強烈的兩個物象傍在一起,搶人眼球,撼人心魄。自畢加索給鴿子賦予了象征意義后,還不曾看見畫家用黑色來繪和平鴿的。這就是大師,雖壽登耄耋,但奇思妙想依舊年輕,感知世界依舊新鮮,繪畫創作依舊“大膽”。
所以,年輕的你要“大膽”地嘗試。嘗試獨立備課而不僅僅依賴于教參;嘗試熟背課文而不僅僅要求學生做到;嘗試讓最后進的一名學生站起來讀書而不僅僅讓朗讀翹楚閃亮登場;嘗試讓學生說哪里讀不懂而不僅僅大張旗鼓地宣講你感興趣的地方;嘗試讓學生解讀文本出現“不和諧的聲音”而不僅僅是千人一腔;嘗試激發學生當眾把你問得瞠目結舌而不僅僅是你把學生問得目瞪口呆;嘗試以“處女課”問世而不僅僅以反復演練的“樣板課”示眾……大膽地嘗試有時是很“危險”的,特別是在公開課上。
當然,讓公開課“危險”一次,并不意味著排斥“成功”。關鍵是如何看待“成功”。“我不知道何謂成功,但我知道什么是失敗。失敗就是想要討每個人的歡心。”(薩米·戴維斯)
“要討每個人的歡心”,(唯獨不討每個孩子的歡心)這只無形的功利之手,正牽動著教師,表演著一出又一出合乎“某種胃口”的木偶戲式公開課。
這種木偶戲式的公開課,動輒以“航空母艦”作戰:成立備課小組,聘請專家指導,反復彩排演練,企及一課打響乃至一課走紅。于是乎,講究包裝,追求“完美”。其實這種刻意追求“完美”的公開課是一種溫柔的傷害。一次,茶師千利休讓兒子少庵打掃庭院。兒子打掃完畢,茶師卻說:“不夠干凈。”要求他重新做一次。少庵又打掃了一遍,然后跟父親說:“石階洗了三次,石燈籠也擦拭多遍。樹木沖灑過了水,苔蘚上也閃著翠綠,沒有一枝一葉留在地面。”
公開是現代行政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基本含義是政府行為除了依法應當保密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外,應當一律公開。其要求是,行政機關要把行政權力運行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行政相對人和公眾公開,使眾所周知。行政許可是一種重要的行政行為,較普遍地為行政機關所采用,尤其應當遵守和貫徹公開原則。行政公開的意義在于:第一,它有利于公民對行政事務的參與,增強對行政機關的信賴。我們的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公民只有在充分了解政府活動的基礎上,才能有效地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現代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行政行為從命令主導型向規則主導型轉變,行政機關的職責和任務需要公民的合作才能完成。行政公開加深了政府和公民的溝通和了解,促進了公民對行政事務的參與。第二,杜絕“暗箱操作”,增強了行政的透明度,有利于公眾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有人把公開制度下的行政許可稱為“陽光下的許可”,是有道理的。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將政府的規章、政策以及行政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予以公開,讓公眾了解和評說,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專斷和腐敗。
行政許可法對公開的具體要求主要是:
公開行政許可的法定依據。辦理審批、許可的依據包括法律、法規、規章,都應當在人大和政府的公報以及有關的傳媒上公布,不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這樣的規則,就可以在公眾的監督下,抵制和排除某些機構濫設許可。
公示行政許可的具體要求。它要求行政許可的受理機關在辦公場所,將受理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予以公示。其中,對行政許可事項的公示,可以使申請人了解該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不至于“找錯門”;對行政許可數量的公示,可以使申請人了解自己申請的許可是否有數量限制,及時提出申請;對行政許可條件的公示,可以使申請人對自己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心中有數,并據此監督行政機關依據條件做出許可決定;對行政程序和期限的規定,可以使申請人了解行政機關受理、審查和做出決定的整個流程,了解自己程序上的權利和義務,與行政機關配合工作;對提交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的公示,有助于申請人了解申請材料的形式要求,方便申請人準備材料,準確填寫申請表格。公示制度,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又為申請人提供了便利。
[關鍵詞]商業秘密強制許可反壟斷法
一、商業秘密法與反壟斷法的聯系
反壟斷法和商業秘密法從表面看來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處。在促進競爭方面,商業秘密法律倡導保護商業道德和競爭秩序;反壟斷法的首要功能同樣在于推動和保護競爭,實現競爭的公平、高效。
在推動創新方面,兩者也有一致性。反壟斷法通過規制限制競爭行為來維護競爭環境,從反面的角度促使企業追求創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商業秘密法則從正面引導,給予權利人合法壟斷權,幫助權利人獲得經濟利益,進而激勵競爭者積極創新。
盡管兩者存在一致性,但是之間的差異仍顯而易見。商業秘密法以個體權利保護為出發點,從私法角度實現競爭價值。而反壟斷法以公法的介入調整存在于私法領域的競爭關系。
二、商業秘密權濫用是商業秘密法與反壟斷法的連接點
商業秘密權具有一定的合法壟斷權,但是當其超過法律規定限度時,會引致商業秘密權的濫用。由于商業秘密的秘密性等特征,濫用商業秘密權行為極易發生,且因其復雜性難以對此作出司法認定。強制許可制度和反壟斷法是規制商業秘密權濫用的有力措施,但是兩者在具體實施上存在差別,兩者扮演的角色分別是內部規制措施和外部規制措施。
需要指出,在一些反壟斷法案件中,法院的判決具有強制許可的效果,并且將強制許可視為維護市場秩序的救濟手段,但此處的強制許可與商業秘密強制許可制度存在本質區別。第一,反壟斷法做出的強制許可不具有一般的普適性,僅針對個案,且適用已經被證實違反壟斷法者;第二,反壟斷法做出的強制許可適用條件和許可費用是法院依據個案確定,無統一的標準。
1.對商業秘密權濫用的內部規制
追求利益平衡是商業秘密權的終極目標,強制許可制度是利益平衡機制的一項重要手段,是規制商業秘密權濫用的內部措施。
世界上運用強制許可措施來規制商業秘密權濫用的具體案例主要集中在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如美國早期著名的強制許可案件之一是1963年針對Pfizer、AmericanCyanimid和其他制藥公司的抗生素藥品的固定價格(Price-fixing)計劃一案的裁決中,聯邦貿易委員會決定對Tetracycline、Ampicillin等藥品實施強制許可。
2.對商業秘密權濫用的外部規制
作為典型的經濟法,反壟斷法對濫用商業秘密權的限制以公法的方法,由專門機關主動介入。盡管商業秘密權的濫用最初并不是依據反壟斷法予以調整,而主要依據商業秘密法律制度本身予以規范,但是各國卻不約而同的最終以反壟斷法作為規制商業秘密權濫用的主要依據。
我國對商業秘密權濫用規制制度的長期缺位,主要在于反壟斷法的缺位。盡管2008年的《反壟斷法》彌補空白,對商業秘密權濫用作出間接規定,但該條文缺乏可操作性。首先,該法前半條規定依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一般不適用反壟斷法。據此只有當商業秘密權被不正當行使且有害競爭秩序時方能受到法律調整,卻忽視了行為人主觀上依法行使知識產權,但客觀上造成排除、限制競爭后果的情形。依此規定,此種明顯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不受反壟斷法調整。
其次,該條后半條規定,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適用本法。但何為濫用商業秘密權卻沒有明確界定。因此,依據此邏輯,將陷入對如何解釋濫用商業秘密權的困境中,對商業秘密權濫用的行為更將無所適從。
三、強制許可制度優于反壟斷法規制
現行商業秘密和反壟斷法都不完善,前者立法處于初步階段,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商業秘密立法是首要前提,并設立強制許可制度。反壟斷法還需以指南或規章等形式對何為濫用商業秘密權行為作出解釋。
但相比之下,強制許可制度在濫用反壟斷法規制方面更具制度優勢。理由如下:商業秘密強制許可制度作為商業秘密權內部的利益平衡機制,是對權利人濫用壟斷地位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救濟。雖然對商業秘密權壟斷的否定,卻可以實現商業秘密權激勵知識創新和促進信息擴散之間的平衡,既給予商業秘密權利人必要的補償,也給予社會公眾福利必要的保障,既給予權利人物質激勵,又降低人們獲取創新產品的門檻。而反壟斷法對濫用商業秘密權的規制是以公法介入為前提,權利人需承擔公法上的責任,包括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罰款,甚至包括承擔刑事責任。顯然,上述措施既增加了社會成本,又不利于激勵權利人創新。可見在減少對創新成果利用阻礙方面,強制許可明顯比反壟斷法規制更有優勢。
參考文獻:
[1]此處的商業秘密權濫用主要表現在商業秘密權行使過程中限制競爭的行為
[2]【美】JayDratler,Jr:《知識產權許可》(上),王春燕等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頁
社會保險的信息公開表現出綜合性。既有帶有公法屬性、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范圍,以政府信息形態的公開內容;也有民事平等關系屬性的用人單位對個人的公開內容。這使得社會保險信息公開和知情權保障的議題,兼有公法和私法色彩。社會保險中的信息公開機制,根據《社會保險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表現為以下類型: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的公開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的公開,包括向勞動者個人的告知與在本單位內部的公開兩方面。《社會保險法》第4條第3款規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既然個人享有監督所在單位繳費情況的權利,該規定意味著用人單位負有向勞動者公開其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的職責。這種公開,僅針對特定勞動者個人,采取“一對一”的方式主要通過告知本人來公開。1999年1月22日出臺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17條第1款規定:“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2010年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這里,公開的義務主體為用人單位;而公開內容則是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與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在對象上,其公開均針對該單位全體職工,采取“一對多”的方式公示公開。這種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的公開,不論是向特定勞動者個人的公開,還是向單位全體職工帶有內部公示色彩的公開,均屬勞動關系的范疇。在法域規范上,同時受勞動法制、社會保險法制的規范。
2.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行政機關的公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相關行政機關、部門向社會的公開,向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公開包括:《社會保險法》第79條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2條、第27條要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用人單位的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向社會公布,其中就包括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方面的重大違法行為,如在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等。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行政機關的公開,既有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的公開,也有向特定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公開。這些公開均帶有公法屬性,可準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政府信息公開之規定。《社會保險法》及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構成該領域信息公開的特別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構成政府信息公開一般法。深入分析可發現,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行政機關的公開,均為“向社會公布”,因此屬于“主動公開”的范疇。為此,無論是否有參保人、用人單位或其他主體提出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結果,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方面的重大違法行為,均應主動公開。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公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公開主要包括:《社會保險法》第70條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工傷保險條例》第49條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這是向社會的定期公開。這種公開也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主動公開的要求。《社會保險法》第一章“總則”部分第4條即明確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法》第74條更是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權益記錄,并“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了經辦機構向個人的公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進而規定,參保人查詢個人權益記錄的,可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自助終端或者電話、網站等方式來進行。此處的公開均為“一對一”的查詢公開或告知本人公開,并內在蘊含著不得向參保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提供的要求。為此,查詢個人權益記錄,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這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的共同要求。
4.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監督結果公開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0條第2款,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公開主要形態為: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社會公開。此處的公開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主動公開范疇,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未能主動公開的,一般社會公眾也可向公開機關提出公開申請,進而獲取相關信息。
5.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2000年8月國家成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這是國家重要的戰略儲備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根據《社會保險法》第71條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要求定期披露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的有關情況。
二、社會保險保密的現有規范
社會保險的個體性信息是僅針對權利主體的公開;對于其他主體和社會公眾而言,一般應予保密。確保其個體信息不被泄露乃至出售,對于用人單位和個人并非無關緊要。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勞動保障公共服務信息安全保護的通知》(勞社信息函[2007]5號)指出,勞動保障部門因履行行政職能而獲取的個人和單位信息,這種信息具有強烈的專屬性,除法律另有規定的特殊情形外,只能在該個體提出申請時,按照規定程序對本人、該單位提供,而不能向他人、他單位提供或發生泄漏。200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家檔案局制定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第14條規定,對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規提供、抄錄檔案,泄露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行政處分,以及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201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對個人權益記錄的范圍以及公開和保密予以較為全面系統的規范。中國空前的參保規模與信息化建設的快速推進,使得社會保險信息的安全保障和用人單位、參保人的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日益凸顯,成為面臨嚴峻風險的領域。勞動社會保障部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數據安全管理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1號)所指出的,包括社會保險在內的各種“勞動保障信息新系統覆蓋范圍廣,涉及眾多用人單位和幾億勞動者的相關信息,且信息存儲周期長、傳輸量大”。因此,要注意“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勞動者個人隱私”。信息的公開與保密,存在著多種相關法律的不同理念、原則和規范沖突與選擇的問題。在我國主要體現為保密法與統計法、信息公開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檔案法等領域法律規范的交織、碰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6條將此類信息稱為“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并特別列舉稅費繳納、社會保障和醫療衛生三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專門建立起針對本人的依申請公開機制,以及不準確政府信息的更正請求權機制。《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更是以較大篇幅規定了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信息的保密、使用限制。《社會保險法》第81條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接下來,《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法律責任”部分第92條明確了這些機關、機構、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泄漏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包括人員處分和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在此基礎上,為有效保護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還應注意以下方面:社會保險個人信息保密范圍的廣泛性社會保險個體性信息,《社會保險法》表述為“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社會保險法》第81條、第92條),不限于傳統“個人隱私”之范疇。這如《荷蘭個人數據保護法》的界定,“涉及個人的已被識別或可被識別的任何資料”,均屬個人數據或個人信息。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的界定,雖然其主體是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但其他相關信息也應包括在內,具有一定的廣泛性。社會保險個人信息保密主體的廣泛性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的公開對象僅限于參保個人,但負有保密職責的主體則相當之多。比如,用人單位可獲得參保人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對此用人單位應當向參保職工予以公開,但不得向其他機關、機構、組織、個人泄露;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實施還可能涉及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這些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也同樣負有保密職責。總體上,負有保密職責的主體既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有社會保險信息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用人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等。換言之,任何組織、個人在行使職權時可能接觸到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的,均負有保密職責。社會保險個人信息公開的特殊性個人權益記錄作為參保人的個體性信息,是政府信息中極為特殊的一個類型。除參保人自己和主管部門合理使用,以及為必要目的允許特定國家機關查詢(比如,公安機關為偵查犯罪所需的情形)之外,其他國家機關、單位、組織、個人一律不得獲取。換言之,即便是參保人所在的用人單位,也不得隨意查詢參保人的社會保險的個人權益記錄。對于參保人委托其他人員查詢社會保險的個人權益記錄和其他個體性信息的,可借鑒當事人委托人查詢法院卷宗的機制來實施。一方面,受托人需要取得委托人提供的書面委托材料,該委托文書上應當有委托人的親筆簽字蓋章,并載明委托查詢的內容事項。另一方面,受托人也需要攜帶自己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供經辦機構查證核實。參保人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其中部分信息與用人單位帶有密切關聯。由于參保人的社會保險登記由用人單位負責申請辦理,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因此參保人及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參保人及其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獲得相關補貼的信息,用人單位也可予以查詢。行政機關的轉讓限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18條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并不得違法泄露“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以及“涉及個人權益的信息”。在用途方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對于相關部門獲取利用社會保險個體性信息作出規范。一方面,該辦法授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信息機構基于宏觀管理、決策以及信息系統開發等目的,在必要情況下可獲取使用個人權益記錄;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等因履行工作職責需要,可查詢獲取個人權益記錄。另一方面,該辦法有對其獲取予以嚴格限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信息機構如非因履職需要的,不得獲取包含可以直接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而其他部門、司法機關申請查詢的,應當明確告知查詢目的和法律依據,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再作決定。其他部門、機關獲取個人權益記錄之后,不得將獲取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作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在此方面,域外在個人信息保護的比例原則可資借鑒移植。比如,《荷蘭個人數據保護法》第9條第1款規定“個人數據的處理不得超出該數據的獲取目的范圍”;第11條第1款規定“個人數據只能按此數據的收集目的或處理目的進行充分的、相關的、適度處理”,第2款則規定“責任方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個人數據的收集目的或處理目的的正確性和準確性”。我國今后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的保護中,也有必要全面引入比例原則的適用。
三、社會保險公開與保密的法律責任問題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相關部門、用人單位在涉及社會保險信息的公開與保密行為中,存在違法或不當的,均應承擔法律責任。其中,既有成為訴訟被告的風險,也有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1.公開與保密涉嫌違法的,參保人、用人單位等可提起政府信息公開訴訟。其情形主要包括,相關部門主動或依申請公開的社會保險政府信息,被認為侵犯到參保人的個人隱私,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的,受害人可提起行政訴訟。相關部門提供的個人權益記錄等與申請人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內容不準確,要求該部門予以更正,該部門拒絕更正、逾期不予答復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相關部門對于用人單位、參保人的公開申請、查詢申請予以拒絕或者超過法定期限未答復的,申請人也可提起行政訴訟。但須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參保人認為相關部門未主動公開其負有公開職責、且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并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是應當先向該部門提出公開申請,被拒絕后再提起行政訴訟。
2.社會保險主管部門、經辦機構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用人單位泄漏社會保險個體性信息和其他違法行為,需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框架,由于泄漏個人信息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包括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兩種形態:一是根據《國家賠償法》承擔的賠償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給相關用人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害的,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并構成其中“行政賠償”。相關用人單位或個人,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行政賠償的范圍、程序和計算標準,享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泄露信息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我國目前政府信息公開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在經濟改革、懲治腐敗、推行依法治國、推動國民經濟信息化等大背景下,我國社會各界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呼聲越來越高,國務院、各地相繼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引入了諸如公開招標、公開競爭、公開招考、公開數據、公開配額、公開辦事制度與結果等信息公開制度。這些制度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得以鞏固和提高,公民真正擁有了知情權和參政權;政府機關的工作作風有了明顯轉變,工作效率提高;增加了權力運行的透明度,使腐敗現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目前我國的政府信息公共制度還面臨著深層次的矛盾和困難,存在各方面的問題和阻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我國國務院雖然已經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開始在全國展開,但是只是一部國務院條例的頒布實施,只是政府信息公開的起點,還缺乏許多相關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一方面,憲法中尚未對公民的“知情權”有一個明確的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政府信息公開措施往往還被人們視為一種政府辦事制度,被看作是政府的一種職權,沒有成為憲法和法律保護的普遍措施。另一方面,相關配套法規的不完善或滯后。首先,1989年頒布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已二十年了,與社會現實嚴重脫節,其內容上對于秘密的范圍過于寬泛且模糊。其次,《檔案法》嚴重滯后。在《檔案法》中有關規定:政府信息實際上分為存檔文件與非存檔文件。存檔文件有《檔案法》調整,非存檔文件尚無法律調整。這種規定,也與現在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相矛盾的。
2.目前我國各級行政機關公開公共信息的程度還很低。
據報載:“長期以來,政府部門掌握著社會信息資源當中的80%有價值的信息和3000個數據庫。但由于部門利益太轉貼于()重,加上缺乏有效手段,這些流動不起來的信息難以通過共享增值。”這種情況的蔓延勢必阻礙信息的自由流通,難以適應WTO對政府透明度的要求。最近幾年,一些政府部門有意識地擴大提高信息公開的程度,如《環境保護法》、《傳染病防治法》、《統計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等法律對環境狀況、重大疫情、統計資料、產品質量及政府定價等涉及公眾或消費者普遍利益的事項的公開作了規定,《商標法》、《專利法》規定了公告制度,等等,這些措施的推出不僅改善了政府的形象,而且對于杜絕各種造假現象,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些政府公開往往被視為一種政府的辦事制度,被看作政府的一項職權,這樣就無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的實現。因此在辦事制度公開的基礎上,必須改變觀念,廢止各種不適應市場經濟和信息社會要求的陳舊規定,明確政府機關在信息公開化中的職責。
3.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基本上是采取主動公開方式。
這種方式對于公眾了解政府工作,維護自身利益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這種單純的政府信息公開往往變為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和范圍狹窄,形式簡單、手段不足,缺乏一定的標準。公眾很難通過申請獲得所需的信息,這就有必要改進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賦予申請人一定的程序權利,以多種形式實現政府信息公開,從而保障公眾有權得到和利用政府信息。
二、國外政府信息公開的有益啟示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最早出現在北歐的瑞典。早在1776年,瑞典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賦予了普通市民享有要求法院和行政機關公開有關公文的權利。不過,真正率先實現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規范化的當屬美國。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已經有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德國、英國、韓國、日本等四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信息公開法。縱觀各國的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史,我們可以從中獲得一些有益的啟示:
第一,內部協調一致的立法體系。
由于信息公開的法制化涉及到政府文件、會議、電子記錄等諸多信息載體的公開以及公民隱私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保護等一系列問題,因而制定一部包羅萬象的信息公開法是相當困難的,尤其是在一國信息公開改革剛剛啟動之時,制定單一的信息公開法典幾乎是不可能的。美國信息公開的立法經驗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從美國的情況來看,美國的政務信息公開制度由一系列法律構成,美國的《信息自由法》是政府信息公開法律中最具代表性和示范意義的法律,這一法律對美國聯邦政府各機構公開政府信息作出了規定。此外,美國于1972年制定的《咨詢委員會法》規定聯邦行政機關的咨詢委員會的組織、文化和會議等必須公開。1976年出臺的美國《陽光下的政府法》進一步規定合議制行政機關的會議必須公開,公眾有權觀察會議,取得會議情報。1974年美國又制定了《隱私權法》旨在保護公民隱私權不受政府機關侵害,控制行政機關處理個人記錄的行為,保護個人檢閱關于自己的檔案的權利。美國這種分階段、分步驟地進行信息公開立法、最終形成一個內部和諧的法律體系的務實做法,對中國來說無疑是值得借鑒的。
第二,從局部到整體的立法走向。
從表面上看,世界范圍內已經實現信息公開法治化的國家都是以議會制定專門的信息公開法作為標志的。然而,韓國的經驗卻表明:先在地方制定相應的信息公開條例,待時機成熟之后再進行全國層面的統一立法不失為一條可行的立法道路。韓國議會正是在總結各地條例制定經驗的基礎之上,才制定出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信息公開法。中央層面的統一立法固然具有效力等級高、約束范圍廣等優點,但這需要很多先決條件,如果時機不成熟就匆忙地制定全國統一的信息公開法,將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第二,訴訟機制的有力保障。
綜觀發達國家信息公開法治化的進程,有效的訴訟機制往往都是信息公開改革中極為重要的環節。美國的經驗為此提供了有力的證據。在美國,涉及信息公開的訴訟有兩種:一是“情報自由法訴訟”,即公眾有權針對政府信息不公開而向法院,請求法院命令政府信息公開;二是“反情報自由法的訴訟”,美國的經驗顯示出較完善的信息公開訴訟權制對信息公開法治化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三、完善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建議
1.在我國憲法和法律中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知情權。只有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知情權才會使得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有一個堅實的理論根據,才會使得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得以充分展開和實轉貼于()施。2.制定一部比較系統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從我國國情出發,順應世界潮流,直接制定一部比較系統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開法》乃是完善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選擇。
在此,筆者對我國不久的將來可能出現的《政府信息公開法》的內容擬提出如下建議:(1)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的目的。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的目的乃是確保政府對其負有責任的社會公眾提供獲取政府信息資源的機會和途徑,從而實現資源共享,最大限度的使用政府信息資源。
(2)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機關。
(3)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在確定公開的范圍時,應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即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的以外,其余一般均應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大小決定了信息公開的程度。因此,應當明確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使公眾確實的了解哪些信息資源是可以依法獲得的。
(4)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政府信息的公開應當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公開的方式應以最大限度地方便公眾獲取政府信息為出發點。(5)公眾了解和獲取政府信息的方法和程序。程序的規定應盡量詳盡,以方便公眾及時獲取信息為原則。任何公民均可依法向有關機構要求查閱、復印信息。
(6)政府應當公開信息而未公開的法律后果及公眾的救濟途徑。政府信息應當公開而未公開的,對公眾不生效力,任何人不得因此而蒙受不利,但公眾通過其他方式得知而需利用時,則可以加以利用。同時應當明確規定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信息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人在政府機關拒不提供信息或不完全提供而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時,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濟途徑。包括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等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