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09 09: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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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設施不齊全,管理方面不夠完善。
高中部和藝術樓消防器材確失比較嚴重。高中部一樓西側無消防帶,四樓西側消防栓玻璃有裂縫,并且沒有噴頭;藝術樓一樓缺兩個消防帶,教師與學生閱覽室沒有配備滅火器,二樓缺三個消防帶;小學部二樓閱覽室缺滅火器一個。在消防設施的管理方面,主要存在消防栓鑰匙找不到、滅火器不會正確使用等問題。幼兒園一樓東側消防栓鑰匙找不到,高中部一樓西側丟失消防帶,幼兒園餐廳人員不會正確使用滅火器。幼兒園三樓東頭應急燈不亮,四樓西側安全出口指示燈不能正常使用,三號公寓5、6層安全出口不順暢,比較狹窄,這些問題都存在安全隱患。
二、用電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檢查中發現,幼兒園四樓微機室有亂充電的現象;初中部一樓倉庫有一個多功能插排擺放在地上,一樓體育辦公室電源線路比較亂;高中部三樓物理組辦公室有電器使用不當現象;國際部留學生宿舍用電量比較大,電路比較復雜,特別是男生宿舍內電器過多,都插在電源上沒有拔下來。還有一些特殊機器的使用問題,比如大餐廳一樓的絞面機沒有使用說明,餐廳一樓有使用電褥子現象。這些都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存在。
三、餐廳消毒不能保證一天三次,個別單位衛生打掃不及時,有堆積的易燃物品。
檢查發現,一二樓餐廳均不能保證一餐一消毒。二號公寓樓一層廁所打掃不及時,國際部留學生宿舍東頭有堆放垃圾現象。
針對以上問題,提出如下整改意見:
(一)、配齊消防設施,完善安全管理。
初中部三樓微機室需配兩個滅火器,藝術樓教師閱覽室配一個滅火器,學生閱覽室配2個滅火器,小學部二樓閱覽室配一個滅火器。幼兒園二樓東側清理消防栓玻璃上的貼紙,修理三樓東頭應急燈和四樓西側安全出口指示燈;國際部三樓東側安全出口指示燈需修理;高中部一樓西側配一個消防帶,修理四樓消防栓玻璃,配一個噴頭;藝術樓一樓配兩個消防帶,二樓需配三個消防帶;餐廳一樓煤氣罐要遠離爐灶;鍋爐房、文印室、膠印室杜絕有明火出現。幼兒園餐廳人員要學會正確使用滅火器,各樓層消防栓鑰匙一定要明確責任人。
(二)、及時檢修、規范用電
辦公室、計算機房以及宿舍禁止亂充電現象。幼兒園四樓微機室要杜絕充電現象,高中部三樓辦公室要注意用電安全,藝術樓三樓要清理電線。國際部宿舍要規范用電管理,及時清理電路,做到人走電源關。初中部三樓微機室要及時修理總開關,整修壞地板。國際部二樓微機室要及時將玻璃修好。廣播站設備損壞老化嚴重,需要徹底整修。大餐廳一樓絞面機要培訓后使用,并在墻上貼使用說明書。另外,鍋爐房禁止使用熱得快燒水,熱風扇要注意安全使用。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行為人故意或者是過失的施行危害不特定多人的健康、生命或者是公私財產安全的一種犯罪行為。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體主要包括了兩個主要方面: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其中單位也能夠成為其中一部分犯罪的的主體。
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包括故意或者過失。
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體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體指的是危害公共安全。關于公共安全的問題,在下面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體特征時,將進行詳細論述,在此不再贅述。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體特征
第一,目前學術界對公共安全的觀點爭議目前學術界對公共安全的觀點主要有四種,分別是:①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人的身體安全、生命安全或者是財產安全。②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或大多數人的身體安全、生命安全或者是財產安全。③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身體安全、健康安全、重大的公司財產安全、公共安全和生活安全。④公共安全指的是特定或者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身體安全、生命安全或者是財產安全。第二,公共安全的實質特征公共安全的實質特征是其危害客體不特定性。第三,公共安全的基本范圍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保護的權益是不特定的或者是大多數人的身體安全、生命安全或者是財產安全。這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將公眾的健康、生命或者是財產來作為犯罪的主要內容的犯罪,所以應該加強行為對社會“公眾”利益的侵犯;在刑法當中所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是將身體、生命和財產等個人的基本法益進一步抽象成是社會利益所保護的對象的,所以應該充分重視起社會性。也可以說是公眾和社會性要求必須重視量的多數。公共安全的核心是“多數”而需要將“少數”排斥在外。但是假如是“不特定的”,那么可以這樣認為“不特定的”便時刻都有像“多數”發展的可能性,會給社會上的公眾感到危險,很有可能給多數人受到很大的侵害。所以公共安全基本范圍為:不特定多數和特定的多數,而不特定的少數和特定的少數則不屬于公共安全的范圍。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方面的特征
第一,過失和犯罪對象的不確定性過失分為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兩種。主觀上對犯罪對象是不可以進行選擇的,這體現出了犯罪對象不特定性質。第二,故意和犯罪對象的不確定性故意分為兩種情況,分別是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犯罪行為人在故意的情形之下,對將要發生的結果存在希望與放任的態度,在主觀上對所要侵害的對象不能夠加以選擇,不管是誰,都有可能處于侵害之中。
3.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的可選擇特征
第一,犯罪手段的不可控制性犯罪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手段也可以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脅,比如爆炸、放火等本身就對公共安全造成很大危害。第二,行為人本身不可控制人對自己的行為難以加以控制,再加上對自身所控制的對象也難以控制,在客觀上造成的傷害就出現了難以預料性,進而對公共安全造成很大威脅。第三,犯罪行為作用的特定對象不可控制性在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對象一經實施,便不可控制或者是難以控制,進而造成危害。
國內外對于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直接規定相對來說比較少,缺乏對轉基因生物安全法律保障機制全面的研究。相關國際協議和公約主要包括《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以及WTO中的《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和《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部分國家制定了涉及轉基因生物技術研究安全性的法規,如英國的《重組DNA分子實驗準則》(1978)和《基因操作規章》(1989)、法國的《控制遺傳物質被改變了的機體的使用和擴散法》(1992)、美國的《重組DNA分子實驗準則》(1976)和《重組DNA分子研究準則》、以及日本制定的《重組DNA實驗管理條例》(1979)等。關于轉基因生物的法律監管方面,歐盟和美國兩大陣營在對消費者知情權、管制理念及管制方法上都有鮮明反差。美國對轉基因生物產品的管理采取相對寬松的政策,對其采用的立法原則為科學原則,而歐盟則為預防原則。科學原則指的是不論是否存在科學的不確定性,都應搜集足夠的證據證明風險存在與相關措施間的因果關系。歐盟認為科學是存在局限性的,無論研究方法多么嚴格,結論總會具有某些不確定性,而政府不能等到最壞的結構發生后才采取行動。在具體規則上歐盟采取強制標簽制度、過程管理體系、嚴格市場準入風險評估機制,美國則為自愿標簽制度、產品管理體系、較為寬松市場準入風險評估機制。美國制定《毒物控制法》、《國家種子鑒定法》、《聯邦食品、藥品與化妝品法》,以及《聯邦植物有害生物法》等,但仍存在嚴重的不足,即對轉基因產品不進行強制性標識。歐盟國家是以技術為基礎的管理模式,認為生物技術本身具有潛在的危險,強調風險預防,對轉基因生物產品的管理比較嚴格,要求轉基因食品在進口和上市銷售之前,必須接受風險評估和獲得批準。歐盟第178/2002號條例32(即《歐盟食品基本法》)要求,食品、原料以及生產食品的動物,以及任何用作食品的物質,在生產、加工以及銷售階段,都能夠被追蹤到。
二、轉基因生物法律保障立法理念及原則
1.風險監測的程序性原則
由于轉基因生物存在著未知的風險,加上人類認識的局限性也可能導致其給自然和人類社會產生風險,而以現有科技尚不能完全預測,從而還不能采取有效的方法控制和消除危害的發生;此外,人類生活中對轉基因生物產品的使用過程中可能會吸收抗生素或過敏源等,或可引發人體基因突變。同時,轉基因科技還會帶來環境的破壞,危害一旦爆發,將是大規模的、不可逆轉的。因此我們必須加強風險監測,將轉基因技術研究和應用的各個環節納入法律調節的范圍中來,對可能帶來的安全風險進行評價、檢測和追蹤,盡可能地規避并減少其損害。
2.公眾參與原則
由于存在著政府失靈,政府自身的缺陷和公共事物本身的復雜性等諸多因素,致使單靠政府的力量已很難制定出科學、合理、公正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過程是公眾與公共權力的互動過程,公眾參與是公共政策的基石,公眾參與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的一個重要指標,也是保證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必然。因此鼓勵公民參與公共政策,提升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已達到很多國家政府的共識。
3.公共利益原則
公共利益通常解釋為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由于轉基因生物科技的使用涉及人類環境、健康以及物種的延續,在對于這類事關社會重大利益的立法上,應采取“公共利益原則”。對轉基因產品,相對合理的基于公共利益考慮做法是“不安全推定”,而非“安全推定”。轉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在科學上還沒有定論,短期來看轉基因食品對人類健康的直接危害很小,但長期的累積和間接的效應還很難說;轉基因食品的跨物種感染問題可能性較小,但它的危害特別大,還是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和警惕。如果我們不能證明轉基因食品是安全的,就先假設轉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對它實行科學的檢測和嚴格的管理,趨利弊害,確保人類健康。
4.消費者知情原則
由于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安全性尚未在科學層面得到確定,一旦產生危害,將會對消費者健康帶來影響,所以有必要按照《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要求,對于那些相信轉基因產品無危害的消費者,須保證其可以選擇轉基因產品權利;而對于那些相信轉基因產品可能具有危害性的消費者來說,也有必要使其能夠選擇非轉基因食品。這是最基本的選擇自由,體現了法律對最基本的人權保護。
三、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規制完善
我國政府對轉基因生物產品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視,先后出臺了相關的管理條例和辦法,如:頒布了《基因工程條例》、《農業生物基因工程條例》、《關于農業轉基因作物的安全管理條例》等,旨在加強生物技術與GMO的安全管理。在我國,建構并完善轉基因生物安全領域的法律制度框架是極為重要的,也應當是相關立法過程中應當解決的首要問題。
1.明確立法原則
一個國家若要指定出符合本國國情、順應歷史潮流的法律規范,必定要在相關的理念和原則的指導下來進行。首先,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風險包括環境風險和健康風險,且風險具有不確定性、潛伏性、大規模性及不可逆轉性。出于對生態環境與人類自身的尊重,中國應當借鑒歐盟法律中的“預防原則”,確立風險預防原則為轉基因生物產品安全保障的首要原則。其次,如果立法采取管控措施,轉基因作物及食品的推廣速度會延緩。但是與保證人類的健康、安全和環境的完整相比,付出延緩某些技術發明的推廣速度的機會成本也是值得的。因此,在轉基因作物及食品的立法上應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為原則。對于一項新科學技術的研究,先做公共利益上的判定,符合公共利益予以鼓勵,對風險未確定的新型科技成果的市場化和商業化,則應采取謹慎態度。最后,以公眾參與原則和消費者知情原則為輔佐。轉基因生物產品與人類健康關系密切,公眾應該積極參與其管理過程。提高公眾的生物安全意識是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給予廣大消費者知情權,使他們對接觸使用的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潛在風險有所了解,給予消費者選擇使用或不使用轉基因產品的權利。
2.相關制度設計
目前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中消費者知情同意、公眾參與制度、損害賠償制度、基金制度存在空白,而這幾項制度是轉基因生物安全保障的重要制度,因此下文將重點對此進行分析。
(1)加強對消費者知情同意權利的保護
現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理念是信息透明原則。轉基因食品、食品成分或最終食物中含有轉基因的添加劑或加工助劑不加標簽,事實上使轉基因技術公司通過信息不對稱,獲取了巨大的利益,同時也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標識”制度的設計是欲通過對轉基因生物作出特別的標注以加強安全監督和風險管理。為切實保障、尊重消費者的知情選擇權,應在生產或銷售過程中,對轉基因食品進行標識。具體的改進措施如下:擴大轉基因生物標識制度的對象范圍及標注范圍,不僅對是否含有轉基因成分或是否為轉基因生物進行標注說明,對過敏性、倫理學評價、風險提示等也應增加進標注的范圍內;明確劃定相關法律用語的范圍,如對于界定生物中含有多少轉基因成分,可設計一個參照數值并以其為基準。
(2)公眾參與
政府自身并不完美,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和轉基因生物安全性包含著復雜的因素,致使單靠政府的力量很難制定出科學、合理、公正的公共政策。公眾參與是保證公共政策公共性的重要條件,在公眾與公共權力的互動過程中,可以提升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決策的適用性、科學性。因此應加強轉基因安全法律制定、實施過程中公眾參與的力度。授權普通大眾參與到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相關安全評估及管理工作中去,通過向相關政府主管部門進行有關的專業問題咨詢,對國家的轉基因生物安全工作的開展提供寶貴意見,配合政府進行國家的生物安全建設。在政府制定轉基因生物政策、法規、規劃的預案和可行性論證時,通過問卷調查、專家咨詢、公眾聽證會等形式,征詢、聽取公眾的意見,并可派公眾代表參加論證會來決定該政策是否可以通過;在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開發、研究、銷售以及售后問題等決策的實施過程中,可開設相關的信息交流通道如熱線電話、生物安全郵箱、官方微博等,以征求、聽取公眾建議、接受其監督;
(3)損害賠償
筆者認為法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五個特征:(1)規范性;(2)國家創制性;(3)公開性;(4)普遍約束性和強制性;(5)體系一致性。下面,筆者就以上述五個方面為鑒別標準,分析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標準是否確立了規范有效性。
一、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規范性分析
根據《標準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標準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詞;C》的定義,所謂標準就是為了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認機構批準,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文件就是為各種活動或其結果提供規則、導則或規定特性的文件,是諸如標準、技術規范、規程和法規等這類文件的通稱。據此,所有的標準都是規范性的,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當然也不例外。
二、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國家創制性分析
國家創制性要求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由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第二、該國家機關獲得了立法的授權;第三、依照法定程序創制。我國《標準化法》將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個層級。下面分別介紹不同層級的標準的制定主體、授權根據和制修訂程序,以供對比分析。
《標準化法》和《國家標準管理辦法》都規定,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法律對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安全生產法》第10條和《職業病防治法》第11條分別對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制定主體作了規定。
論文摘要:結合案例對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方式進行分析,公民基本權利保護是作為“高級法.和“根本法”的憲法目的之一,法治形式較完備的國家經過長期發展,逐步形成了以憲法訴訟、違憲審查等為主要形式的公民權利保障模式,在保護公民憲法權利方面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我國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完善國內基本權利的保障模式。
1問題的提出
公民基本權利保護是作為的憲法目的之一,國外關于運用憲法來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案例非常常見。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呂特案。
【案情】VeitHarlan是一個在納粹時期拍反猶點電影的導演,聲名狼籍。在二戰后,他又拍攝了一部影片含有比較強的反猶情緒。而Luth是一個社會活動者,以消除民族仇恨彌補戰爭創傷為己任。他對Harlan的電影組織群眾杯葛和在放映電影的劇院前示威,導致Harlan的影片票房收人下降。Harlan以Luth觸犯了他的公民經濟利益權為理由,向漢堡法院提出對Luth的禁制令。漢堡法院判Harhtn勝。Luth不服以它的個人言論自由被侵犯為由向提出上訴。
最后歸納說公民間的憲法賦予的公民權的沖突時候,法庭必須遵循合理平衡的標準來對待。言論自由有社會性的和個人目的性的,當沖突的時候,法庭必須尊重憲法賦予的公民權的前提下,進行判決,漢堡法院明顯由于疏忽,不能夠充分合理的判斷背景,由于Luth的社會目的性高于Harlan的私人財產保護的目的性。因此,判luth勝。在德國,1958年的“Luth案”判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在該判決中,嚴肅地申明了這樣的觀點與態度:基本權利的首要功能雖仍然在于賦予人民對抗公權力不法侵害個人自由的消極防御權利,但基本權利的整體同時也建構出一個客觀的價值秩序或體系,且該秩序或體系中的每項權利均體現一個客觀規范,并各自蘊涵一個客觀價值決定。
2基本權利的保障模式
正所謂“無救濟,則無權利”,權利一旦遭受到侵害而無從救濟,一會造成侵害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更加有恃無恐、肆無忌憚,二會使得憲法關于基本權利的規定只是流于形式,喪失憲法的威嚴。
一般來說,基本權利的保障模式有兩種,第一種是絕對的保障模式,依據這種模式,對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其他法規范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規定例外情況。在實踐中,這種模式通常還伴隨實效性的違憲審查制度或者憲法訴訟制度。由于絕對保障模式是直接依據憲法規定并通過憲法自身設置的制度而實現的,所以又被稱之為依據憲法的保障模式。第二種是相對的保障模式,即允許其他法規范對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加以直接有效地限制或客觀上存在這種可能性的方式,如憲法規定某種權利“其內容由法律規定”、“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由于這種保障模式乃通過普通法律而非憲法本身來實現對憲法權利的保障,所以又稱為依據法律的保障模式。
法治形式較完備的國家經過長期發展,逐步形成了以憲法訴訟、違憲審查等為主要形式的公民權利保障模式,在保護公民憲法權利方面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3我國基本權利的保障現狀
我國在憲法中也確認了公民所享有的廣泛的基本權利,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和領域。同時我國政府也積極參加簽署人權保障公約,不斷促進我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保障。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憲法在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方式方面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長期以來我國憲法基本上沒有明文規定對某種基本權利的保障方式由普通法律加以規定,也沒有明文規定或實際上默示性地規定普通法律可以限制某種基本權利,只是在具體的法律制度層面上以及實踐中所形成的基本權利的保障方式則傾向于相對保障方式。我國己經基本形成了的這種相對保障方式,在肯定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與缺陷。憲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我國具體司法實踐中,憲法并沒有被作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據。這樣,憲法在我國的法律適用過程中時常面臨尷尬的境地。憲法是各種法律法規的“母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根本大法的地位,另一方面憲法的很大一部分內容,特別是公民基本權利保護方面的又被長期“虛置”,沒有產生實際的法律效力。
4完善我國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建議
(1)逐步完善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一方面參考國外和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對一些重要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進行補充,完善現行憲法關于基本權利的規定;另一方面完善普通法律的立法,因為在我國目前沒有建立憲法訴訟制度、違憲審查不健全的情況下,一旦有人侵犯了憲法的基本權利,在憲法中卻找不到可以制裁的條款,所以這就需要借助普通法律的立法,將憲法中的基本權利具體化,通過普通法律的制裁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關鍵詞:學校體育學體育教案作品著作權保護
一、問題的提出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中的一種權利。目前,教育界知識產權意識不強,未進行有效保護,侵犯知識產權的現象比較普遍,而受害方未得到知識產權法律救濟。2002年重慶市語文教師高麗婭與自己所從教的小學之間的教案糾紛是我國首例教案著作權糾紛。原告訴稱自己的44本教案本已被被告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原告認為,教案是個人智力和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學校檢查之后應該退還原告,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教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44本教案,并賠償損失8800元以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此案的審理可謂一波三折,最后原告變更案由,以被告侵犯自己作品的著作權為訴訟理由才使本案最終審結并獲勝。本案涉及到教案是否屬于作品?教案是否是職務作品?教案本所有權與教案著作權之問的關系?等等。體育教案屬于教案中的一種,同樣屬于著作權客體。筆者企圖通過本文來喚起教育行政管理機部門、學校領導、體育教師的知識產權意識,切實保護體育教師的智力成果,激發體育教師的創新精神,進行創造性工作,以實現教學目標,提高教學質量。
二、體育教案的含義
體育教案(也稱體育課時計劃)是體育教師根據教學目標、教學對象、教學條件等實際情況設計出的教學基本結構和過程的書面表達形式。教案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體育教師所具有的體育課程教學理念,體現了體育教師對學習領域的有關學習水平目標及其內容標準的認識和理解,凝聚著體育教師對學習對象、教學條件、組織形式和方法等鉆研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教師的教學風格。體育教案包括紙質教案或電子版教案、多媒體課件等形式。體育教案包含了教案格式、課時安排、教學目標、教學內容、教學手段、教學方法、板書設計、場地利用、教學組織、教學進程、運動負荷、課的密度、學習評價、體育繪圖、錄音資料、錄像資料、攝影資料、學習資源、參考書目、體育作業等具體內容。
三、體育教案的著作權與教案本的所有權
1.體育教案具有著作權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所保護的不是作品的思想內容,而是表達該思想內容的具體形式,或者說,著作權是通過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來達到保護作品思想內容的目的。作品的著作權伴隨著作品的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無須履行任何注冊登記手續。
(1)體育教案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規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對體育教案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做出明文規定,但是,通過對相關法律的解讀,可以判斷體育教案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諸如書籍、小冊子和其他文學作品;講課、演講、講道和其他同類性質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舞蹈藝術作品和啞劇;配詞或未配詞的樂曲;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圖畫、油畫、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畫作品;攝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實用藝術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學有關的插圖、地圖、設計圖、草圖和立體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一章“一般規定”中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依據以上法律條文,體育教案以文字(包含圖形、圖畫、影像資料等)形式存在,可以復制、保存、出版。因此,體育教案無疑屬于著作權法所說的作品范疇。同時,體育教案不屬于著作權客體的排除領域。《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規定:“依法禁止}u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了不適用著作權法的作品范圍,包括3類:(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2)時事新聞。(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很顯然,體育教案不在著作權客體的排除領域之內,可以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
體育教案是一個完整的作品,其中的每個部分如體育繪圖、攝影資料、板書設計等可分別作為一個獨立的作品來看待,都有著作權。體育教案的任何組成要素如圖形、文字、照片、錄音、動畫、錄像等都是作品,對其利用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就會造成著作權糾紛。
體育教案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判斷體育教案是不是作品,首先要看體育教案是不是具有獨創性,其次要看體育教案內容能不能以有形形式進行保存、復制。
第一、體育教案具有獨創性。獨創性是指由作者獨立構思完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者表現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作品。
目前許多國家對于私人之間的通信、日記、律師的辯護詞、法官的判決詞等進行保護,其立法著眼于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而不強調作品的文學性、藝術性和科學性。在我國的著作權實務中,將節目預告表、火車時刻表等列入著作權保護范圍,也不是保護預告表、時刻表的內容,而在于這些作品的獨創性編排形式。體育教師教案是體育教師對所教授的動作要領理解與表達,對教學時間、課的密度、運動負荷等合理的安排,是體育教師個性化的智力勞動成果,具有獨創性。
新的體育教學改革更加強調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激發學生的創造精神,促使體育教師進行體育教學的創新,體育教師由傳統的“由傳統的‘經驗辛苦型’向‘研究創新型’轉變”。“年年重復舊教案”、“陳陳相襲老一套”的做法已經沒有出路了,體育教案的編寫必須兼顧諸多要素:教學對象——學生在性別、體育基礎、興趣愛好等方面的差異;《課程標準》實施后,國家不再制訂、編寫統一的教學大綱、教材,教師不可能“按部就班”、“照本宣科”地進行教學,必須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進行選擇、取舍、比較、綜合;教學空間和形式開放,必須采取有效的教學組織形式;各地地理境氣候的不同、教學器材設施條件的不足等客觀現實需要體育教師開動腦筋,因地制宜等利用好體育教學資源;在“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之下,許多體育項目需要經過改造后才能進入課堂,成為學生的體育鍛煉項目;等等。這些因素決定了體育教師必須進行創造性地工作,教案設計要切合實際,實事求是。體育教案很個性化,它凝結著體育教師對體育課的教學經驗和對某些問題的獨特見解,優秀教案不僅具有獨創性,而且可能具有很高的創造性。總之,體育教案是體育教師獨創性的無形智力成果。
第二、體育教案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教案分紙質教案和電子版教案。體育教案以文字、圖形、圖畫、照片、錄音、錄像等形式存在,具有知識產權的容易被復制的特點,可以以抄寫、印刷、拓印、復印、錄音、錄像、翻拍、翻錄等形式進行復制、保存、出版。電子版教案的復制甚至無需成本,只需在電腦上點擊“復制”和“粘貼”按鈕就完成復制。非法復制的成本及其低廉,但給體育教案的著作權人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
因此,體育教案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所說的作品,體育教師對其教案擁有著作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隨便復制和出版,體育教師有權維護自己教案的版權。教育出版機構出版的體育教師教案書籍和名師教案不可以隨便盜版復制。
(2)體育教案是職務作品
體育教案雖然可以成為作品,但是該作品的著作權屬于誰,學校與教師之間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教案著作權的歸屬取決于該作品的性質。
首先,教案不屬于法人作品,法人對其法人作品享有除作品署名權以外的全部的著作權。教案是教師為課堂教學所撰寫的一種作品,是教師思想的結晶和人格的體現,它不是在學校的主持下完成的,其教案撰寫的好壞一般也不是由學校來承擔責任,因此教案不符合法人作品的構成要件,教案不屬于法人作品。
其次,教案應屬于職務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1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關于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應當履行的職責。”教師撰寫教案是其本職工作之一,所以教案是職務作品。但是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的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由合同約定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但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尚沒有明確規定教案的著作權歸屬。一般情況下,學校和教師之間對教案的著作權歸屬也沒有合同約定。
第二種情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作者除了享有署名權外,著作權的其他權利歸法人所有。法律之所以將上述作品的著作權歸法人所有,按照當時的立法意圖,主要是因為上述條件下產生的上述作品不適宜由公民個人享有著作權,例如,工程設計包括建筑、橋梁、道路、水庫等,由具體設計人享有著作權顯然是不合適;產品設計圖為工業用途,同時受到工業產權法,如專利法、技術秘密法等的規范,由設計人享有著作權也是不合適的。地圖是國家正式出版物,與一般圖書不同,個人也不能享有著作權;企業投資生產的計算機軟件也不能由個人擁有著作權。教案顯然不能歸人上述作品。
第三種情況:其余情況下的職務作品的著作權都歸個人所有。由于教案不能歸人本文上述的兩種情況,那么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教案的著作權只能歸教師本人所有。
綜上所述,在學校和教師對教案的著作權歸屬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教案的著作權應歸撰寫該教案的教師所有。但是,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的規定,學校依然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該教案,比如說學校將其教師撰寫的優秀教案作為示范文本供其他教師作為教學的參考,就不能認為是侵犯了教師的著作權。同時,在教案完成兩年內,未經學校同意,教師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其學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教案。
2.體育教師享有教案本所有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獨占其所有物,并依自己之意愿通過占用、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實現其作為物之所有人之應享利益的權利。空白教案本是一種物品,具有使用價值,其使用價值通過教師撰寫教案而不斷被消耗,結果產生了一個新的物品——體育教案本,教師成為新物的所有人。一節課要寫一份教案,教師憑借教案進行課堂教學,完成教學任務后,這份教案的使命就完成。隨著教學任務的完成(通常為一學期或一學年結束),教案本由學校所有的物品就變成了教師所有的物品,其所有權發生了轉移,由學校“公有”變成教師“私有”。此時,教案本的使用價值主要是其所承載的無形智力成果——教案,而由原空白教案經使用轉移過來的使用價值顯得微不足道,可以忽略不計。從法理上講,只有將教案本的所有權和教案的著作權相結合由教師享有,才能使教師切實享有著作權。在執行教學任務期間,教師作為教案的著作權人,享有除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完全著作權,學校作為單位只享有有限的管理權和優先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學校對教案的一定期限的掌握和控制,是非所有人的占有行為,不能改變教師對教案的所有權。教學任務完成后(體育教案完成兩年后),教師則享有完全的著作權。
另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的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由于教案是一種無形財產,所以在其受到他人的侵害時,作為教案的著作權人,教師有權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提起財產侵權之訴,可以主張包括請求返還原物、請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在內的民事救濟。
學校在一定期限內可以行使管理的職責,對教案進行檢查監督、質量評價、評優評先、優秀教案展示,但不能隨意更改、隱匿、毀滅、出賣體育教案。當體育教師教學任務完成后,其職務任務就結束了,教案本也變成了教師的所有物。此時,學校對體育教案的利用要堅持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等價有償原則等民法基本原則。
四、體育教案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今后在著作權法修改時,要明確毀失著作權的(唯一)物質載體同樣構成侵犯著作權,而在訴訟程序法當中則明確證明著作權物質載體非唯一性的舉證責任由被訴的侵權人承擔。體育教師因教學或科研需要引用他人教案時要注明出處。使用他人體育教案要征求其許可使用,出版物中引用體育教案要取得許可使用權并支付一定數額的稿酬。
學校對體育教案進行評優評先實施獎勵,鼓勵體育教師認真備課,精編寫教案,努力提高教案質量,反對年年重復使用同一個教案的做法。通過體育教師智力勞動成果的肯定激發體育教師進行創造性工作,開創學校體育工作的新局面。
摘要:本文首先論述了旅游資源的概念界定以及開發和保護旅游資源的意義,繼而分析了濕地旅游資源現狀及其在旅游資源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最后針對濕地旅游資源存在的問題的提出整改意見,以期對濕地旅游資源的開發和保護提供一點理論支持。
關鍵詞:旅游資源開發保護濕地建議
旅游資源作為一種特殊的資源,一旦遭受破壞就無法恢復。所以,我們要切實加強旅游資源的保護。發展濕地旅游是開拓整個旅游市場的要求,而濕地旅游業發展較慢,市場份額較低,濕地生態旅游的發展有利于旅游市場的開拓,是未來旅游業新的增長點。
一、濕地旅游資源開發和保護的意義
濕地是介于陸地和水生系統之間的過渡帶,以其高度的多樣性和獨特性與農田、森林并列為世界三大生態系統。作為一種重要的自然資源,濕地不但在維持當地生態平衡和為一些珍稀動植物(特別是水鳥)提供野生生境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也顯示出了其作為旅游資源的開發潛力。我國濕地類型多、數量大、分布廣、區域差異顯著、生物多樣性豐富,為濕地旅游提供了優越的資源基礎。
二、濕地旅游資源開發和保護的現狀
(一)旅游資源開發和保護現狀的概述
海濱濕地資源屬于生態環境脆弱帶,環境容量小,干擾抗逆性弱的旅游資源,而施于其上的人類活動復雜,所以旅游開發要以生態安全為指導,注重開發模式的選擇以及功能區的劃分。目前濕地生態旅游仍以觀光游為主,年接待量較低,旅游開發模式單一,旅游活動的負面影響尚未完全突現,隨著濕地生態旅游的進一步發展,尋求能夠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綜合開發模式,是海濱濕地生態旅游發展的必然趨勢。
(二)濕地旅游資源開發和保護的實例研究
1.濕地旅游資源現狀
盡管濕地旅游帶尚處在旅游大發展初期,但濕地旅游已經初具規模,除開辟的濕地生態旅游路線和濕地為主題的旅游公園,不少旅游地域已進行了初步的功能分區,由單一的自然保護區發展成為可供觀光游覽以及娛樂的生態旅游區。
2.濕地旅游資源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
(1)濕地生態旅游主題不明確,景點知名度較低
濕地資源在國內首屈一指,但由于對自身優勢挖掘不夠,一直處在較低的開發層次上,主要表現為旅游項目單一,形式簡單,內容缺乏新穎性。濕地旅游的主題不明確,沒有形成較高知名度。
(2)存在社區居民與野生動物爭奪生存空間現象,環境有待提高
周圍征用的濕地灘涂成為普通農耕用地、水產養殖地,僅留下所管轄濕地在保護區內呈孤島狀,大量珍貴物種資源在無形中流失,生態環境遭受破環。
(3)較少的資金投入抑制了濕地生態旅游的發展
濕地生態旅游開發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撥款,這遠遠不能滿足濕地生態旅游的開發強度與規模。而且在項目經營上多為單一形式經營,缺少統籌規劃。
3.針對濕地旅游問題的整改意見
(1)加大開發力度,打造全方位旅游體系
在各景觀帶大的框架結構上,可以選擇節點進行開發,同時進行交通線路的選定、連接,逐漸向軸的方向發展,逐步形成集觀賞、參與、購物、娛樂為一體的全方位的旅游綜合體系。
(2)統一開發與分區管理
濕地生態旅游開發是一個全局性的行動,分散的對同質旅游資源進行開發,勢必形成混亂局面,不利于整個地區的旅游經營與管理。在統一開發的基礎上應對濕地生態旅游區實施分區管理,對核心保護區實行絕對保護,嚴禁任何類型的旅游活動,緩沖區對旅游項目和游人密度進行嚴格限制,只允許從事觀光、科普活動,并采取定時、限量放人進入。
(3)制定完善的管理計劃和規章制度
完善的管理計劃和規章制度是濕地生態旅游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保證。其內容應對經營者、旅游者、社區居民等進行協調與控制,對濕地自然保護區各種動植物,特別是對于重點保護對象如何進行管理、保護與救護,對游客安全如何保證,對突發事件、火災險情如何應對,以及各項獎懲制度如何落實等。
(4)提高經營管理人員的生態意識和保護技能
目前,生態旅游經營管理人員素質不高,但在大量引進高層專業人才比較困難的情況下,對有關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短期培訓是一種切實可行的辦法。特別是要提高導游人員的生態素養,使他們在旅游中起到引導與示范作用。
(5)加強生態監測,建立管理信息系統
濕地生態系統基本保存完好,受污染程度較輕,發展旅游業或多或少的會給濕地生態系統造成不利影響。因此,應在濕地旅游區內,特別是自然保護區內,對濕地生態環境進行監測,對生態旅游開發和生態環境的影響進行不斷地分析和預測,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與補救,確保生態旅游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三、結論
濕地旅游伴隨著生態旅游的熱潮正在興起,目前我國擬建和己建的大型濕地公園和旅游區有20多處,可見濕地旅游資源具有廣闊的開發前景。對于以自然資源—海濱濕地為基礎而展開的海濱濕地生態旅游,從一開始就具有環境保護的色彩,因此,本文以生態旅游和生態安全理論為指導,對海濱濕地生態旅游的可持續開發保護進行分析。
通過對江蘇海濱旅游開發條件和海濱濕地資源的評價,可以得出結論:江蘇海濱地區區位、經濟背景良好,海濱濕地旅游資源豐富,其保存的完好程度和生物多樣性等多項指標在國內海濱濕地資源中首屈一指,有很大的開發潛力。但由于該區開發時間較短,資金有限,加之濕地旅游開發剛剛起步,因此在開發上選擇以海濱濕地觀光旅游為主,集中力量開發級別較高的濕地旅游資源,其他作為后備景點培育,同時將社區參與環境保護作為旅游開發的一個部分,形成一個完整的生態旅游開發模式。
參考文獻:
[1]陳君,江蘇淤泥質海岸濕地旅游開發的初探[J].資源產業,2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