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4 15: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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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礎理論和基本概念必然是今年中考的主要內容。
根據教學大綱規定,政治課主要是向學生傳授的基礎理論和基本觀點。教材內容雖然很多,但其“精華”卻是主要的政治理論觀點,譬如初二教材的“一條規律”、“四個原理”,以及私有制、階級、國家、科學文化等基礎知識、基本概念的涵義、產生、發展及其相互關系;初三教材的我國基本國情、黨的基本路線,我國的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我國的人口問題、法制問題等基礎理論與基本知識,以及它們的相互關系;初一教材的有關國家觀念、道德觀念、法制觀念具體內容的概念、必要性及行為要求,均屬教材的主體內容。我們在教學(或復習)中,必須緊緊把握這些內容,力求弄懂、弄通,切忌“胡子眉毛一把抓”,不分主次地“照本宣科”、“死記硬背”。
二、題目靈活多變是近年中考試題的主要特點,也是今年中考應認真對待的一大難題。
在政治課教學的三大任務中,其基本任務是向學生傳授的理論觀點,而這些理論觀點又是比較抽象的,學生很難理解。如果教學中教師“照本宣科”,讓學生“死記硬背”,學生就難以學到扎實的基礎理論知識,同時,也會直接影響學生分析、認識問題能力的培養和思想覺悟的提高。所以,中考試題靈活多變,考查學生理解掌握知識的情況,既是對政治課完成教學任務的鞭策,也是規范政治課教學的手段。那么,規范的政治課教學應該是怎樣的呢?如何才能使學生理解掌握知識呢?那就是教學中要重視基礎理論、基本概念的抽象過程,即從客觀事物入手,講清理論觀點。譬如講國家的概念,首先應從國家的產生過程講起。為什么會產生國家呢?那就是因為在原始社會末期,由于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產品有了剩余,私有制便隨之產生了。這時,一部分人就有可能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勞動,于是又產生了階級。階級是在生產關系中處于不同地位的各種集團。在不同的階級中,一些階級就會憑借他們占有的生產資料,對另一些階級進行剝削和壓迫。但是,被剝削被壓迫的階級是不會甘心的,他們必然要起來進行斗爭和反抗。剝削階級為了維護他們的剝削、壓迫地位,就建立起軍隊、法庭、監獄等暴力機關,對被剝削、被壓迫階級進行統治。這種暴力機關就是國家。所以,國家的概念就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階級統治的工具。這樣教學,不僅能使學生深刻理解、牢固掌握國家的概念,而且也便于理解掌握國家的本質和職能,使所學知識融匯貫通。同時,它也為理論知識的運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對學生分析、認識問題能力的考查,仍然會是今年中考的重點。
對學生分析、認識問題能力的培養,是完成政治課教學任務的關鍵,理論聯系實際則是政治課教學的重要原則。政治課教學只有在扎實傳授理論和知識的基礎上,不斷地運用所傳授的理論知識,培養學生分析、認識問題的能力,才能使政治理論真正發揮其“理論武器”的作用,并能不斷提高學生的認識水平,最終達到提高思想覺悟的目的。所以,對于學生分析、認識問題能力的考查,仍然是對政治課全面完成教學任務的鞭策,是在規范政治課的教學過程。
然而,對于學生分析、認識問題能力的培養,卻既是教學過程中極易忽略的重要環節,又是大家在教學中普遍感到棘手的“難題”。所謂教學過程中極易忽略的重要環節,是說對于學生分析、認識問題能力的培養,雖然在政治課教學任務中占有極重要的地位,是政治課教學的重要環節,但是,人們在教學過程中卻往往只注意理論知識的傳授,忘記了用所傳授的理論知識進一步分析、認識客觀事物;所謂在教學中普遍感到棘手,是說大家在培養學生的能力方面不夠得法。
而要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首先應該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真正把培養學生能力列入教學的過程之中,并持之以恒。其次,要明確所謂學生能力的培養問題,是理論知識的運用問題,即理論聯系實際問題。這里的“理論”指的是教材中的理論知識;“實際”指的是社會實際(包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社會現象、社會熱點問題等)、教材實際(教材中的史實、事例等)和學生的思想實際;“聯系”指的是用教材的有關理論對具體事物(即客觀實際)進行分析、認識的過程。一般來說,運用教材理論分析、認識客觀事物的過程,可分以下幾步來完成,即首先認識客觀事物,找準教材的有關理論;其次擺出有關理論;再次找出理論與客觀事物的聯系點,對客觀事物進行分析說明;最后歸納小結,得出結論。譬如:“運用社會發展的有關原理,分析說明社會主義國家通過改革,必然推動社會主義社會向前發展。”其分析、認識的思路應該是:第一步認識客觀事物,找準應該運用的教材理論。改革是調整社會主義生產關系,使生產關系與生產力相適應,以便促進生產力的發展,這實際上是對社會發展規律的運用。可見,分析說明上述客觀事物,必須運用社會發展規律。
【關鍵詞】高中政治課 問題討論法 實踐 思考
【中圖分類號】G63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3)06-0066-02
精當的教學方法是影響課堂教學效果的重要變量,是提升教學質量的關鍵因素。它可以把教師、學生、教材內容有效地連接起來,使各種要素整合起來,達到教學效益最大化。
問題討論法是符合“自主、合作、探究”的新課程理念,賦予學生學習主動權的一種方法。它可以通過討論來獲取新知識,也可以通過討論來鞏固復習知識,提高解題能力。高中政治課內容多,知識比較抽象和深奧,因此選用合適的教學方法是至關重要的。筆者從一些新課程教學實踐的案例中得到很大啟發,認為問題討論法與高中新課改的要求相適應,對于高中政治新授課、復習課等課型都具有適用性。
一、醍醐灌頂――一節公開課的啟發
每一個政治教師在教學生涯中都會去聽很多公開課,而聽別人上課其實也是對自己上課的一種啟迪和反思。他們會為開課老師與眾不同的教學方法和課堂構思而感到欽佩,同時也會思考同樣的課自己會怎么上?筆者曾到江蘇某重點高中聽了一節高三政治復習課:《實現人生價值》,感到受益匪淺。
這節公開課主要包括三個環節:第一環節:自主學習“讀一讀、背一背”。要求學生以填空題的形式誦讀主干知識,識記掌握考點;第二環節:分組討論,理清知識脈絡。要求學生抓住“價值”和“價值觀”兩個關鍵詞,討論得出兩條知識線索;第三環節:創設問題情境,典題討論分析。要求學生感受全國道德模范先進事跡以及黨的十報告中“生態文明”等情景資料,共同討論:“揚善洲的事跡是如何體現人生價值的,又是如何實現的?”“運用價值觀知識分析十報告中生態文明觀?”等問題,通過小組討論后交流解題思路。
三個環節的具體要求不同,但表現出了一個共同點,就是學生全身心投入,帶著問題背誦和討論,踴躍提出各自的見解,整個課堂氣氛熱烈,師生關系融洽。筆者由衷地欽佩這位老師,也讓自己真切地明白了高中政治課并不是枯燥乏味的,它也可以變得生動起來。如果每個政治老師都能認真鉆研教材,挖掘有意義的背景資料,巧妙地設置問題,筆者認為這樣一定能激發學生強烈的求知欲,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躬行實踐――一節新授課的演練
在以上案例中,這位老師在高三政治復習課中成功地運用了問題討論法開展教學活動,筆者也看到了問題教學法的許多優點,認為這種方法對課堂教學有較大的借鑒意義。因此在課堂教學中筆者也作出了新的嘗試,把問題討論法運用到了新授課中。在《市場配置資源》一課中,筆者設置了如下情景和問題:
第一部分導入環節:筆者以問題“每年的3月22日是世界什么日?”創設懸疑,讓學生討論聯合國為什么要規定“世界水日”這樣的日子,從而得出水資源短缺的現狀,進而明確合理配置資源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新授課過程:筆者以“階梯式水價”這一背景材料,讓學生討論國家實行“階梯式水價”政策對企業生產和人們生活有什么影響?從而得出“價格”和“供求”兩大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發揮的作用。然后再以“科勒”與“和成”兩大衛浴集團為例,討論“兩大集團如何在競爭中取勝?”,從而得出“競爭”機制的作用;接著筆者再以福建蔬菜基地“菜賤傷農”的時事材料,讓學生討論“材料反映了市場調節的哪些弊端與危害?”,最后筆者通過播放“地溝油”視頻,讓學生分角色討論“政府部分、企業經營著、消費者應如何處理好食品安全問題?”,從而導出維護市場秩序的措施。
課上,學生對創設的各種情景較感興趣,課堂討論很熱烈。每個組長都在組內發揮了帶頭作用,有的學生也敢于挑戰其他組同學的發言,表明自己不同的見解。課堂上有學生之間的競爭、也有合作,營造了一個民主、和諧的學習氛圍。
三、科學探究――問題討論法的思考
問題討論法是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根據教師創設的熱點材料情景,通過學生合作學習,開展熱烈的討論,理清知識線索,構建知識框架,并從學生已掌握的比較充分的知識點出發提出問題,分析討論,把知識變活,總結出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這種教學方法有助于發揚學生自主精神,提高學生學習思想政治的積極性;也有助于加強師生互動,實現知識、技能、情感三者共同發展。
問題討論法的實施不僅僅是一種形式的創新,更重要的是要把內容和形式統一起來,真正提高課堂實效。筆者認為問題討論法,必須階段式推進。對于教師來說,對學生定位不能過高,“一般要從鼓勵學生大聲說和大膽發言著手培養學生積極參與課堂討論,從而改變以往課堂上教師講學生聽的傳統教法” 。從教學對象看,高中生與初中生、小學生有著明顯的區別,很多學生已經不愛主動舉手發言了,所以在開始階段,教師要鼓勵學生與同桌大膽討論,主動站起來回答問題,對回答聲音響亮的同學給予大力表揚,即使有同學回答錯了,也要肯定其答案的合理性,給他信心。經過一定時間的訓練,教師在第二階段可以把全班分成幾個小組,盡可能優、良、中、差的學生搭配好,每組選出一個能力較強的學生當組長。在老師根據所設置的經濟、政治、社會生活中的情景材料提出問題后,由組長組織好討論,并推舉代表或每次確定主題發言人發表小組的見解。最后階段,教師可讓學生根據情景材料自己提出問題,教師對大膽提出問題的學生更要多加表揚,同時,教師也要主動加入到任意小組當中進行討論,與學生平等交流。
此外,問題討論法的實施要求教師更新觀念,成為學生學習的引導者、促進者,為學生創設豐富的教學情境,激發學生的學習動機,真正確立學生主體地位。 因此,教師要精心備課,不僅要備教材,更要備學生。既要細查學生的已知,也要分析學生的差異與心理特點。這樣才能靈活運用問題教學法,結出高效教學的碩果。
參考文獻:
[1]趙國忠:《有效教學最需要什么》,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
(山東大學法學院,山東濟南250100)
摘要:針對疑難案件問題提出的觀點和學說是戰后法理學研究的重要內容,這種研究動向發端于德沃金,源自當時的歷史傳統和社會淵源,并成為法學理論關注的重點與核心。德沃金對疑難案件的探討是借助其法律解釋理論的基本框架而展開論述的,并建立在批判性繼承現實主義法學和實證分析法學的基礎之上。具體而言,德沃金的疑難案件理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其一是對原則的確證和強調,其二是建構性解釋和唯一正解,其三是以赫爾克勒斯為標準設立的裁判形象。與此同時,哈特和波斯納等學者都對疑難案件問題表達出各自的深刻見解,并與德沃金有過多次學理論戰。關注疑難案件理論的發展過程有助于補充并完善其內容建構,并將對相關問題的有效解決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關鍵詞 :疑難案件;德沃金;法律模糊性;建構性解釋;整體性法律
中圖分類號:D920.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8207(2015)07-0123-07
收稿日期:2015-05-10
作者簡介:曹晟旻(1992—),男,山東臨朐人,山東大學法學院法學理論專業碩博連讀,研究方向為英美法哲學和人權法學。
基金項目: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中國特色人權發展道路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1AZD044。
一、歷史傳統與社會淵源:德沃金關注疑難
案件的起點與開端
在探索存于自身內外的知識和智慧的過程中,人類總是展現出巨大的興趣,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在這種所謂理性之光的照耀下,對疑難案件(疑難問題)的探討也成為值得引起高度重視的社會現象。從古希臘的黃金時代開始,智者學派以及其他多種學派就對疑難案件和疑難問題有過相互爭辯,并激發出智慧之花,這些可以被稱為人類理性和智慧的最初展現。在現代法理學研究中,這種對疑難案件和疑難問題的探索仍然沒有結束。因此,對相關思想觀念進行梳理可以幫助我們獲得更多的有關智慧的知識,甚至是關于知識的智慧。
在現代法理學對疑難案件的研究中,羅納德·德沃金注定是位無法回避的人物。在20世紀70年代的法理學研究中,德沃金和赫伯特·哈特已然成為絕對的主角。在當時法理學的核心刊物中,不是他們各自闡發或相互爭論的內容表述,就是其擁戴者的相關論述。在德沃金撰寫的重要著作中,《認真對待權利》(1977年)、《原則問題》(1985年)和《法律帝國》(1986年)都對疑難問題進行過非常深刻而詳盡的闡釋。可以說,這種對疑難問題的關注貫穿著德沃金學術生涯的全部過程,在其后來的《自由的法》(1996年)和《至上的美德》(2000年)中,德沃金將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對具體疑難案件的探討上,但早在前幾本著作中,其對疑難案件的理論視角和立場建構就已經成型。不可否認,德沃金無疑是當代法理學對疑難案件探討的主要發起者和堅定倡導者。
當然,德沃金對疑難案件的探討并非是憑空產生的,而是有著深厚的歷史傳統和現實淵源。在戰后自然法經過短暫的復興之后,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理解和實踐法治已經成為各國特別是西方國家所面臨的共同問題和嚴峻挑戰,而在學術研究領域內,人們仍然難以擺脫紐倫堡審判所凸顯出來的實然與應然的二元對立問題。這種明顯帶有“溯及既往”的判決內容通過所謂的擴張解釋獲得的是政治和道義方面的支持與贊同,[1]但這并不意味著問題解決可以在法律和法理學的視野之內完成,①相反,在現實生活中,由這類難題所引發的是嚴重的“多米諾骨牌效應”,重大的現實問題逐漸演變(亦或是激發)出更多的理論探討和爭辯。當然,紐倫堡審判只是引發上述理論爭議的某個方面。此外,德沃金對“疑難案件”予以關注或許出于更為重要的原因,即其自身所處的具體社會環境——在六七十年代的美國,各種社會矛盾經過二戰的激發和壓縮而更加集中地爆發出來,諸如反對種族隔離、反對越南戰爭、黑人爭權運動和女權運動等都是這種社會難題的具體表征。而在德沃金的著作中對這些社會難題均給予了不同程度的關注,其已經成為德沃金探討疑難案件的現實淵源。總體而言,德沃金對疑難案件的探討是在其法律解釋的理論框架內進行的,而疑難案件也反過來成為其法律解釋理論的集中體現。至少,這種相互作用的基本關系可以從若干方面得以展現。
二、內容構建:法律解釋理論框架下的
疑難案件問題探討
首先,對原則的強調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觀點和貢獻之一。從解決疑難案件的角度來講,在難以適用具體規則的情況下,訴諸更為宏觀(這樣可以更好地契合法律精神)的法律原則成為尋求問題解決的重要途徑。②作為原則使用的概念出現于法律規則之中,其有助于理解疑難案件指向的普遍理論,旨在保證對類似案件作出的判決均是類似的,[2]而這點已經被很多學者所重點論述。值得注意的是,在強調原則的地位和作用之外,“政策”也是德沃金法律解釋理論中的重要內容,但這點似乎沒有引起學者們的普遍重視和足夠關注。尤其是面對疑難案件的時候,理解或爭論關涉權利義務的尖銳問題需要使用的是作為評判標準的原則、準則和各類政策,而不是借助規則所發揮的作用。[3]對具體政策而言,其所設定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社會目標幾乎都是必須實現的,并始終防范著當前社會可能出現的消極的改變。[4]從積極的方面來說,相對于抽象的原則而言,具體政策能夠將這些原則轉化為針對疑難案件所采取的可行性措施。另外,考慮到在邏輯結構和理論深度方面,原則與規則均表現出較為明顯的差異,德沃金對兩者的區分有過細致而詳盡的闡述。[5]總而言之,“原則——規則——政策”這種結構能夠為疑難案件提供多于僅僅依靠規則的解決方案。與此同時,這種結構也是德沃金“整體性”法律解釋的基本要素,正如他所談到的,法律解釋內含著特定的整體性要求,即使適用的是法律文本規定的單句或單項條款,解釋者亦需要說明該解釋為何是最佳的,其意在服從法律解釋自身的內在約束。畢竟,任何解釋方法均包含前后連貫的客觀要求。[6]但是,德沃金設計的這種結構并不是那么完善,甚至他自己似乎也有自相矛盾的地方。通常而言,政治家所提倡的個人權利多是類似于自由權、平等權和尊嚴權等抽象權利,其間涉及對人類根本利益的普遍陳述。除某些憲法問題外,這些具有普遍性的基本權利并非適于處理司法實踐中的疑難案件,即便含有某種程度的可適用性,這些普遍權利亦會因過分抽象而缺乏足夠的說服力。[7]應當說,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更多地體現出政治和政府方面的作用,其未必如德沃金所設想的那樣,能夠同原則保持較為基本一致。此外,結合以上政治方面的內容分析可以發現,一方面,它說明對政治方面的主張和要求(包括政策)所采取謹慎態度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這段話展現出憲法案件在德沃金的理論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在德沃金看來,很多憲法案件處于政治與法律(原則)的中間地帶,其間很多都屬于疑難案件的范疇。例如,德沃金的《認真對待權利》和《法律帝國》對“布朗案”有過詳細討論,而在探討憲法中的疑難案件方面,其《自由的法》有著更為突出的展現,如羅伊案(墮胎案)和新聞自由等。盡管如此,他仍然無法在憲法案件中解決以上抽象與具體之間的復雜矛盾,甚至缺乏充分的說服力。憲法領域的疑難案件處于“常規案件”和“非法律爭議”之間的過渡地帶,開明的法官往往受理這類案件,他們通過法律規則之外的法律原則、法理與人情等標準進行審判,而謹慎的法官則通常以法律方面沒有明確規定為由而拒絕受理。[8]
其次,德沃金的另外兩個重要觀點是“建構性解釋”和“唯一正解”。大致而言,建設性闡釋會賦予具體對象以特定目的,以便其展現出各自所屬風格或形式的典型表征。在創造性觀點看來,建設性闡釋能夠更好地反映出目的與對象之間的相互關聯。[9]在德沃金的法律解釋理論體系中,這種建構性解釋與前述的原則和政策是具有內在一致性的,而原則和政策正是德沃金倡導建構性解釋所需要利用的材料,且建構性解釋本身就致力于促成所有案件中“唯一正解”的最終實現,其中必然包括疑難案件在內。若法官堅持整體性的法律解釋理念,則意味著對社會結構和法律理論最具合理性的建設性闡釋肯定不會有悖于有關權利和義務的連貫性原則,反而應當依此裁判疑難案件。[10]在此,“唯一正解”是德沃金法律解釋理論中最為核心的觀點,甚至可以說是其法律理論的核心觀點。在對疑難案件進行現實審判的過程中,出現德沃金稱之為“平手”情況的可能性的確高于普通案件,但這種情況更多地是由案件本身存在著多種爭議所造成的,其并非意味著對已經受理案件所做出的最終判決結果亦是多樣的。從某種意義來講,“唯一正解”原本就是對現實司法活動的真實寫照。在多數情況下,之所以無法為疑難案件的有效解決找到正確答案,就是因為道德倫理層面含有某種不確定性或不可通約性。[11]但是,在理論探討層面,“唯一正解”的存在始終表現為有諸多爭議的問題,而德沃金最終因固守該觀點而受到相當多的批評。
最后,赫爾克勒斯(Hercules)的形象。在德沃金看來,就疑難案件而言,僅存在找出既存法律內含的唯一正確答案較難而已,而在既有的法律中絕非沒有解答,只是運用抽象和概括的“法律原則”做“立論”的難度比較高,并需要法官具備深厚的理論素養。然而,只要法官擁有德沃金這種解釋法律的本領和功力,其必然能夠找到“唯一正解”。這絕對不是意圖說明不同法官得出不同見解都只是源自不同人的主觀看法,因而理所當然地認針對既定法的觀點而言必定難以判斷孰是孰非。[12]如果要針對疑難案件恰當而準確地作出裁判,對具體司法者的要求就是德沃金所設定的赫爾克勒斯的標準。無論是運用原則或政策,還是進行建設性解釋,各種情況均是如此。當赫爾克勒斯判決疑難案件時,他會對自己的責任得出某些更為深入的結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他必須限制先例的吸引力,以便擴充必要的原則論據來論證這些判決。如果早期的判決完全是由某些政策所論證的,那么就不會存在吸引力的問題。[13]這里出現的是“整體性法律”的概念,這種包括規則、原則和政策以及其他各個方面內容的“廣義”概念是赫爾克勒斯可以利用的“法律淵源”。在此,它既來源于司法過程之中,又會對相關法律實踐活動的理論證成產生激勵和促進作用,其要求法官作出的基本闡釋面向的是作為整體的法律規范,甚至應當比原有探討更為全面而深入。[14]從另外的意義上講,這可以被稱為法律之網。在審理疑難案件之前,法官早已準備好法律的信念之網。[15]正如德沃金所言,“法律可能并非是一張嚴密的網,但是,原告有權要求赫爾克勒斯把法律當作一張嚴密的網來看待”。[16]
雖然,以上這些闡述只是掛一漏萬,但基本能夠描繪德沃金法律解釋理論對疑難案件所表現出的基本態度。若要在相互對立的不同法律原則之間作出恰當取舍,就應當按照“整合法學”的思維方式,運用“建設性解釋”的具體方法進行操作,力求保證針對疑難案件得出的“唯一正解”來自法律內部。由此可見,德沃金堅持認為原則和價值方面的矛盾沖突均能在法律內部得到終極化解。[17]這些描述給我們展示的是關于疑難案件的“理想圖景”:當面對疑難案件的時候,在準確把握“整體性法律”的前提下,具有完美司法素質的赫爾克勒斯能夠利用原則和政策等進行“建構性闡釋”,并最終找到“唯一正解”。毫無疑問,法律解釋的理想目標就是找到最佳的裁判結論,這點在憲法解釋中表現得甚為明顯,除非人們期待某種悲劇性結局的出現,否則根本不存在任何回旋的余地。[18]為更好地解決社會生活中的矛盾糾紛,從對疑難案件進行審判的現實角度來看,追求“唯一正解”本身無可厚非。但是,德沃金所持有的這種觀點似乎導致理論和現實之間的區別變得更加模糊,就司法結果而言,對疑難案件的判解可以是僅有的,但很難說唯獨某判解才是正確的。盡管在某種程度上,德沃金已經認識到理論與現實之間的緊張關系,針對那些對自己的理論學說存有異議的人而言,“他也不太可能通過逐個找遍法律報告以圖發現沒有正確答案案件的實際案例來獲得成功。每一個個案報告都包括一個意見,它證明了某一方面具有法律論證的較大優勢。有的案件也有不同意見,但是這樣的案件也是較好意見占據上風的案件。……在某個特殊案件中,將使所有法律工作者都信服的這樣一個論證是極其不可能的。被一個學者作為判例來引用的任何一個案件在其他人看來都可以是有爭議的”。[19]但是,對疑難案件僅有的正解近乎頑固的堅持不僅使得這種觀點帶有現實壓迫理論的強烈色彩,而且導致德沃金面對疑議和不解時難免會顯得捉襟見肘。
三、觀點交鋒:針對疑難案件問題
核心爭議的兩次論戰
(一)德沃金與哈特:基于規則論和整體性法律理論的爭辯
在德沃金對疑難案件進行探討的過程中,他與哈特就該問題所引發的爭論更是明顯拓展其原有的影響,并使得疑難案件和疑難問題成為他們論戰的重要內容之一。簡而言之,他們對疑難案件和疑難問題持有的核心爭議是由哈特的規則論和德沃金的整體性法律所構成的。哈特的規則論建立在其著名的空缺結構理論的基礎之上。針對包括判例或立法在內的所有用以規定行為標準的方法和手段,不管如何適用于各類普通案件的審理之中,均會在某些方面表現出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在傳遞或探討事實問題的過程中,這些被稱為空缺結構的顯著特征難免會導致分類語詞的具體使用將會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20]此類對中心與邊緣的區分是同規則論保持內在一致的:正是因為處在中心地位的具體規則難以涵蓋法律在社會現實中所面對的各種問題,致使處于規則邊緣的內容必須著力應對這些問題,并因此使哈特深切感受到法律自身的模糊性。但德沃金對此并不贊同。在他看來,帶有模糊性的語言表述致使人們無法為某些法律問題找到正確答案,而這種觀念始終為絕大多數法律工作者所普遍接受,但其并沒有對由表述模糊的法律語言所帶來的事實和結果加以區分。[21]很顯然,這種做法沒有區分模糊性的事實與模糊性的結果,并建立在德沃金“唯一正解”的理論基礎之上:即便法律可能帶有些許模糊性(事實),但這并不意味著經過復雜的審判過程所得出的最終結論(結果)就必然是模糊的。“如果疑難案件的判決一定是關于各方權利的判決,那么,某一官員如此判斷的理由一定是論證承認或否認權利的理由。他必須使自己的判決與某一種關于他的體制內為什么規則創造或否定權利的普遍理論相聯系,而且,他必須說明在疑難案件中這一普遍理論要有什么樣的判決。”[22]換言之,只要法官能夠完成以上說明,即使面對法律的模糊性,他仍舊能夠達致“唯一正解”的預期目標。除此以外,有鑒于唯一正解在德沃金的法律理論體系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承認法律的模糊性還有可能會威脅到“建構性解釋”等內容,而這正是德沃金更加難以贊同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全體成員可以針對以下議題展開探討,即該法律規范的效力是由為法律語詞的抽象表述提供政治正當化辯護的原則和政策所決定的,以便裁判結論能夠更好地取得法律規范的理解和支持。換言之,如果某法律規范的適用必定會涉及語言的模糊性,那么其原先無可爭議的本質內涵將會變得備受質疑,甚至其正當的法律地位亦會受到根本性動搖。[23]縱觀以上論述可以發現,盡管德沃金和哈特的觀點在很多方面似乎都是對立的,如法律的模糊性和法律的范圍等。但從其各自理論預設的角度出發,對立雙方矛盾的嚴重程度就會減弱很多。由于哈特的規則論將具體規則認定為法律的中心內容,對那些無法涵蓋在規則之內的難題就需要交給邊緣內容加以解決,這很容易形成法律模糊性的潛在印象。如果雙方談及的規則和概念本身存在較為嚴重的分歧,那么根本不可能具備展開論辯的基礎性條件,更無法期待實現相互間的理解與溝通。①對此,本杰明·N·卡多佐有著極為相似的觀點和看法,只不過后者更強調發揮法官的能動性,當既定的法律規范為應當涵蓋的情況留有空白時,法律規范總會顯得無能為力,而只能借由保持中立的法官居中裁判。此時,所謂的規則無非是為人們普遍接受正義價值和公平理念,亦或是規制其行為的良心、習俗和慣例。[24]在此,涉及到德沃金對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理論主張。①通過審視其觀點可以發現,他的整體性法律理論將規則、原則和政策等諸多內容都納入其中。在這種理解法律的背景之下,法官都能夠發現整體性法律解決這些難題時所展現出的態度和立場,進而形成唯一正解。也就是說,在哈特認為是展現法律模糊性的邊緣地帶,德沃金用原則和政策等內容來涵蓋,由此便不存在所謂的模糊性問題。借助這種比較分析的視角加以審視,兩者間的對立并非如人們所想的那樣嚴重嚴重,只是從各自的理論基點出發,并對不同的“法律”內容賦予不同的地位和意涵而已。
(二)德沃金與波斯納:對法官能動性的理解存在分歧并各有側重
除此以外,同樣的情況發生在德沃金和理查德·A·波斯納之間的爭議和論辯之中。從以上哈特持有的觀點和主張出發,如果沒有適用于具體疑難案件的規則,那么對法官能動性的強調就會成為解決案件的必然選擇,法官甚至可以創造出新的規則,當然,這種創造并不是憑空而來的,這點已經為擁有法官身份的實用主義者波斯納所支持并贊同。在處理疑難案件的時候,法官的最高追求僅限于做出某種具有可行性并合乎情理的裁判結論,而這必定需要借助非法律的方法和材料,甚或會提及某些難以言說的直覺感受,而根本不可能局限于慣常使用的法律規范。[25]很顯然,這里所謂的“常規的法律材料”就是哈特所強調的法律規則,而“非法律的材料”更多地被看成是法律原則和政策等內容與標準,至于那些“說不清楚的直覺”,則是法官所具有的“法律感”,這種法律感有時候甚至決定著前述法律材料和非法律材料如何運用,同時也是進行法律論證的心理預設。由此可見,在實體意義上,波斯納并不反對包括規則、原則和政策等內容的“整體性法律”,而只是更加強調法官在面對疑難案件的時候如何從法律的空缺結構中發現能夠給予自己的法律論證以充分資源供給。僅憑有關法律規范的邏輯推理必然不足以作為司法裁判的基礎和支撐,這就要求憑借被稱為“實踐理性”的非正式推理方法。在此,司法過程尋求的不只是某種發現的邏輯,而主要目的在于證成邏輯推理的正當化。[26]為達到這種“正當化”的結果,法官必須尋找各種能夠支持其結論的資源。于是,從其實用主義的立場出發,各種能夠為結論提供權威依據的內容和資料都能夠成為法官所利用的法律淵源。
應當指出的是,就適用的各種法律資料和非法律資料來說,如果沒有在嚴格意義上借助“邏輯”和“科學”的話,就只能更多地發揮“修辭”的作用,只要能夠形成形式上的唯一正解,并使得該結論能夠為法律職業群體和普通民眾中的多數群體所接受(即使沒有形成那么鞏固的接受,起碼也并不導致強烈的反對),那么法官利用這些資料的實用目的也就可以順利實現。這種搜索的過程被艾倫·B·漢德勒法官稱為“結論的需要”——對疑難案件而言,裁判結論的有效形成終歸要超越當前存在的權威,而需要憑靠其他具有實質合理性的基礎理由,即其依據不可能在既有的法律規范中找到,正是“結論的需要”為權威理由的擴展提供著足夠的動力。[27]當然,貫穿于其中的就是法官個體的能動性,這種能動性所體現的就是其才智以及對法律和社會的深刻理解。
針對此類法官能動性的發揮,德沃金并不反對,甚至認為法官可以拋卻兩步走的審判方式,而是先明確體制內部的限制和約束,再有針對性地提出有建設性的意見和看法。就判決結果而言,只要法官意識到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則性規定即可,更為重要的是體制道德與個人道德之間潛在的相互作用,而法律解釋的實際效果恰恰取決于此。[28]他所強調的不是那種從事實到法律的三段論邏輯結構,而是個人與制度之間彼此限制和相互促進的復雜關聯,力求更好地保證法律確定性的實現。在他看來,基于共同的政治原則和道德情感,人們完全可以憑借法律整體性的思想觀念,努力尋求法律規范所包含的確切內涵,而切忌走向絕對司法能動所提倡的造法誤區。由此可見,德沃金和波斯納之間在疑難案件問題上的分歧并沒有很多學者所想象的那么嚴重,而只是在面對相同的法律現象的時候,兩者有著各自不同的側重和關注而已。可以說,在理論研究和法律實踐方面,德沃金對疑難案件問題的研討已經產生了深刻而久遠的影響,其嚴肅而穩健的理論建構受到哈貝馬斯和阿列克西等學者的借鑒和追捧,由此變得更加詳盡而明確,并被認為具有劃時代和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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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穎婕——穎者,謂之“拔俗”也;婕者,擷自“婕妤”處也。
癡迷古典文學若許年,情酣意飽處,狼毫一揮,便有尺幅素紙上,詩行灑遍。
不通音律,卻也一把琵琶,學已五六載,指尖于輕攏慢捻中,撣落所有的俗塵浮華。
除卻古典情愫,我仍和大家一樣,生在90后,踩在時尚的前沿,汲取時代的養分。流行音樂,動感節奏,炫酷舞蹈……我靜如一片秋葉,動似一灣活水,水載葉暢流,葉隨水飄逸,我總是一幅靈動的風景。
十六歲的我,任班級語文科代表,學生會學習部副部長。積極向上,銳意進取,在每學期的期中期末考試中皆有不俗的成績。在班級以及學生會的工作中,我恪盡職守,勤勞肯干,將每星期學校流動紅旗評比的宣傳稿評審工作完成到位,成功舉辦了第八屆辯論賽。
我相信,我會在這瑞榴飄香中,催放青春之花,讓我的生命綻放得更加絢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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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成長資料:
一沙一世界,一葉一菩提,一個凡人也可以是一部史詩。經時光沉淀,歲月翻閱,年華沉香,它踩過的韻腳、灑下的平仄,編織起如歌的華章。
十六年前,當我幼嫩的肺葉擠進第一縷氧氣的時候,我發出的那聲啼哭揭開了我這個新生命對世間的探問。三年不諳世事的幼兒園中,我用稚氣的彩色蠟筆涂鴉出笨拙的自由,于是幼兒園即將畢業時,我在“中華世紀之光”全國書畫大展中獲獎,成為我在幼兒園階段最自豪的事。我在小學一年級就第一批帶上了紅領巾。六年來,連續數年被評為邵武市“文明小市民”、邵武市“三好學生”以及“優秀學生干部”等光榮稱號。在天真浪漫的小學時光中,我的動手能力得到很多的鍛煉,小發明、小制作多次在學校舉辦的“爭當科學小博士”中獲獎;06年,我以“窺五一九路變遷之一斑,知邵武時展之印記”為研究課題,被評為全校“十佳小博士”。由于我從小就練就一手風流雋秀的正楷字,在邵武市環境保護局舉辦的自編手抄報中榮獲一等獎。在我進入初中加入共青團之前,被評為邵武市“十佳少先隊員”。在偌大的廣場上,底下是同學們熱切的目光,旁邊是電視臺閃爍的相機,我肩披綬帶,紅絲黃纓隨著國旗下掠過的風飄舞,它將為我的少先隊生涯畫上圓滿的句號。
少先隊員的光芒尚未褪去,我又順利地在06年12月第一批加入了共青團,并在一年之后被團委評為“優秀團員”。 初中生活嫣然已成驀然回首處的闌珊燈火,我亦是憑著一股子勁兒,以全市第三名的中考原始分成績跨入一中的大門。清點一下行囊,在每一次的期中期末質檢考試中我都囊括了一等獎的好成績,獲得過大大小小的競賽獎項、論文獎項——
06年南平地區語文學科作文競賽初中組一等獎、
06年南平地區數學競賽初中組二等獎、
07年全國中學生語文能力競賽南平賽區一等獎、
08南平地區政治論文一等獎、
08“奧運杯”物理知識競賽二等獎、
09“希望杯”物理知識競賽一等獎、
08年邵武市三好學生、
09年語文知識能力競賽初三組一等獎
如今,十六歲的我,風華正茂。在班級任語文科代表,校團委學生會學習部副部長。積極向上,銳意進取,在每學期的期中期末考試中皆有不俗的成績。在班級以及學生會的工作中,我恪盡職守,勤勞肯干,將每星期全校三個年段流動紅旗評比的宣傳稿評審工作完成到位,將平時同學們懈怠于撰寫的宣傳稿件化為令人才思噴薄的文學創作。每到星期四,我總是按照 “工作時刻表”上的固定時段,來到現代教育中心底層的“收發室”,開啟稿件箱,在一天的認真審核、統計校對和挑選評優等一系列工作后,將結果完整地謄抄在表格中,送往政教處,參與該星期流動紅旗的評比。今年初,我成功籌劃、舉辦了第八屆校園辯論大賽,引起了校園內又一陣唇槍舌劍的浪潮,也贏得了各個學科資深教師的鼎力支持和協助,其影響力幾乎遍布校園的每一角落。目前初賽復賽塵埃落定,決賽正在緊鑼密鼓的籌備中,我已經聯系好各方面的評審工作,取得了邵武著名的企業余氏眼鏡店在資金上的鼎力贊助,以飽滿的熱情迎接決賽的告捷之戰,為一中的老牌活動——已經成功舉辦了八屆、歷經八載年華積淀的辯論賽注入新的活力與色彩,爭取將這一標志性的招牌式項目推而廣之,成為同學們揮灑才華、綻放青春的大舞臺,成為老師們同學們都支持熱愛的品牌。
在進入高中半年的時間內,我的作文《執子之手·與子偕老》以其雋永清麗的語言文采、敦實厚重的思想深度、真摯感人的情感張力,在南平市中學生紀念建國六十周年征文比賽中榮獲一等獎。我還是《海峽教育報》的特邀小記者,參與校刊《青春號角》的撰文,諫言 “校長實名推薦制”一文刊登在校刊《青春號角》上,以獨到的視覺和精辟的見解引起了強烈的反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