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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管理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28 15: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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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管理

第1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秩序,保障燃氣的供應和安全,維護燃氣使用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工程建設、設施保護、經營、使用和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的開采、液化石油氣的生產、沼氣的管理以及國家規定不屬于燃氣管理的事項,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燃氣事業的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安全第一、保障供應、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燃氣管理工作,市、州、縣主管燃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燃氣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燃氣管理機構承擔燃氣管理的相關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環保、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社區、居民(村民)委員會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燃氣安全知識和節約用氣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的燃氣安全和節能意識,防范各種燃氣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的研究和創新,推廣應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第二章規劃與工程建設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的原則,組織編制燃氣專業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燃氣專業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八條城市建設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燃氣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以及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照燃氣專業規劃和有關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采用管道供氣的城市商品房,其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確定管道供氣的氣種、供氣時間等,并在房屋銷售時予以公開,確保按約供氣。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燃氣專業規劃,嚴格審查燃氣設施建設項目;在燃氣管網規劃區域內不得擅自興建瓶組氣化等燃氣設施。

第九條燃氣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

燃氣工程應當依法經過安全、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燃氣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法定機構審查不得使用。

第十條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燃氣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燃氣工程建設選用的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新建住宅的燃氣計量表和公共配氣管道的設置,應當符合省建筑燃氣安全技術規程。

第十一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工程施工質量、安全和進度的監督。

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對燃氣工程的竣工驗收,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備案和檔案移交手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市政燃氣管道等燃氣設施需要進行改動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燃氣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燃氣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確定的經營范圍、種類、方式、區域、期限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燃氣經營企業從事鋼瓶充裝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鋼瓶充裝許可證。

第十四條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向其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資料。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燃氣主管部門在審查瓶裝燃氣經營(含汽車加氣)許可申請時,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方便供氣的原則,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準予許可。

第十五條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許可決定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管道燃氣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燃氣主管部門依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

取得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與燃氣主管部門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燃氣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瓶裝燃氣供應站由燃氣經營企業設立,并在站點布局、安全防范、從業人員、應急處置等方面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向用戶持續穩定地供應燃氣,其氣質、壓力、計量、殘液量等符合國家標準;

(二)在經營服務場所公布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辦事程序以及供用氣條件等事項;

(三)健全、落實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責任制,向用戶發放燃氣安全手冊,對戶內燃氣設施每年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檢查,督促、指導和幫助用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與用戶簽訂服務合同,建立用戶檔案;

(五)燃氣用戶提出安裝、改裝管道燃氣設施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保證通氣點火,并提供、安裝燃氣計量表;

(六)落實燃氣管網設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地下燃氣管網及其兩側范圍內其他地下設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責任范圍,承擔居民用戶的戶內外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等責任;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燃氣經營企業工作人員上門服務時應當文明、規范,佩帶統一標識,并出示有效工作證件。

第二十條燃氣經營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供氣;

(二)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經營性氣源;

(三)擅自降壓、停氣、停業、歇業;

(四)強制用戶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五)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燃氣經營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從事瓶裝燃氣經營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漏氣鋼瓶運出儲灌站、供應站;

(二)對超過檢驗期限、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改裝的鋼瓶進行灌裝;

(三)用槽車直接向鋼瓶灌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四)將瓶裝燃氣交由不具有相應資質的經營機動車輛運輸;

(五)送氣的非機動車裝載鋼瓶的數量超過安全要求;

(六)向居民用戶提供可調式減壓閥等不符合安全規范的燃氣器具;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因管道施工、檢修等非突發性原因確需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提前72小時將暫停供氣及恢復供氣的時間通知用戶和燃氣主管部門。暫停供氣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6小時。恢復供氣的時間不得安排在當日22時至次日6時之間。

因突發性原因造成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組織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戶,并盡快恢復供氣。

第二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90日報經燃氣主管部門同意,由燃氣主管部門、燃氣經營企業事先對用戶的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告知用戶。

第二十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共同制定燃氣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制定、調整居民管道燃氣價格,應當進行聽證。

第二十五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對其產品和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定期進行檢查和評價,并將檢查和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查處燃氣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章用氣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氣用戶應當按照燃氣安全手冊使用燃氣、燃氣器具和應由燃氣經營企業統一管理的鋼瓶,按時繳納燃氣費,為燃氣經營企業進行安全檢查、抄表等活動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條燃氣用戶及其他單位、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

(二)損壞、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施,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接地引線,或者從事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三)擅自移動或者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等公共燃氣設施;

(四)擅自轉供燃氣、改變燃氣用途;

(五)擅自傾倒燃氣殘液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管道燃氣用戶確需改變燃氣用途的,應當向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予以答復。

管道燃氣用戶需要安裝、改裝、拆除應由用戶管理的燃氣設施的,應當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實施。

第二十九條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經營服務質量及收費等事項向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查詢、投訴,相關企業應當及時予以答復或者處理。對拒不答復或者處理的,用戶有權向燃氣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

第五章燃氣器具管理

第三十條鼓勵使用安全節能型的燃氣器具。禁止銷售不具有安全保護裝置的燃氣燃燒器具。

單位燃氣用戶以及在高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和公共場所使用燃氣,應當設置安全保護裝置。

第三十一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氣燃燒器具應當持有生產許可證、質量合格證和法定檢測部門出具的質量檢測合格報告,并提供相應的安裝、維修等售后服務。

管道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抽樣檢測,由檢測機構將檢測結果報送燃氣主管部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燃氣燃燒器具的檢測結果。

第三十二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其安裝維修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技術規范和標準,符合燃氣使用要求;負責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器具。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人員執業或者承攬相關安裝維修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企業應當建立用戶檔案,接到用戶安裝維修申請后,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上門服務。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天然氣長輸管道設施沿線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燃氣設施的保護,對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燃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依法及時制止、查處,確保燃氣供氣安全。

第三十五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燃氣設施應當設置醒目、統一的安全保護標志。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其他設施;

(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堆放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其他物品;

(三)擅自進行挖掘取土、碾壓爆破、打樁鉆探、焊接烘烤、頂進、采石等作業以及種植深根植物;

(四)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燃氣設施及安全保護標志;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地下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資料,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地下建設工程確需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施工作業的,必須與燃氣經營企業簽訂燃氣設施保護協議,并由燃氣經營企業指派技術人員進行安全保護指導,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不當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報告,并承擔相關的搶修費用;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因工程施工確需改動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報經批準,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設置24小時搶險搶修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燃氣主管部門或者公安等部門報告,燃氣經營企業及相關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無間歇搶修,直至排除事故隱患。

發生燃氣泄漏等燃氣事故,燃氣經營企業必須立即入戶搶修又無法入戶的,公安機關應當配合依法實施入戶搶修作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礙。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供氣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供氣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并負責應急預案的組織實施。供氣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應當納入社會公共安全應急預案。

第四十條對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用氣行為,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對惡意欠費的,予以催繳。拒不改正的,在提前24小時通知后,可以對該用戶暫停供氣。安全隱患排除或者欠費結清后,應當及時恢復供氣。

第四十一條燃氣的運輸單位及配送機動車輛和駕駛、押運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輕的,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依法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一)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事項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未經審批改動市政燃氣管道等燃氣設施的;

(二)燃氣經營企業不履行對燃氣設施的日常巡查、定期安全檢查、指導幫助用戶消除安全隱患以及答復處理用戶查詢、投訴等職責的;

(三)燃氣經營企業拒絕向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供氣,向無證經營者提供經營性氣源,擅自降壓、停氣、停業、歇業或者不遵守暫停供氣、恢復供氣時限規定的;

(四)從事瓶裝燃氣經營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五)銷售燃氣燃燒器具不按規定提供安裝、維修等售后服務的;

(六)燃氣用戶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二)未組織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的;

(三)未按照要求及時處理公眾有關投訴、舉報,查處燃氣經營違法行為的;

(四)未嚴格履行對燃氣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燃氣事故的;

(五)其他、、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燃氣,是指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人工煤氣等氣體燃料。

燃氣設施,是指氣源生產廠以外的燃氣儲存、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管網及附屬設施。

第2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燃氣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工程建設、經營、使用和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以及有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發展燃氣事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的原則。

燃氣的經營和使用,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到保障供應、規范服務、方便用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氣使用,優先發展管道燃氣,加強燃氣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氣管理水平。

第五條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工商、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燃氣專業規劃,經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統籌、布局合理的原則,按照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對瓶裝燃氣供應站點進行城鄉統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在管道燃氣供氣規劃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八條燃氣工程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按照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燃氣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評價,配套建設相應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九條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必須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達到國家和省規定規模標準的燃氣工程,應當依法實行招投標。

第十條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燃氣工程建設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燃氣工程建設項目檔案,并及時向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一條燃氣工程的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企業投資、國內外貸款、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籌集。

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投資建設燃氣工程。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燃氣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經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經營權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等公開、公平的方式取得。

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十三條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瓶裝燃氣供應站點布局規劃,并具備下列條件,經所在地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法取得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

(一)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燃氣設施;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燃氣汽車加氣站,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儲存、充裝設備。

第十四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0年,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燃氣經營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遵守有關服務標準和規范,公布并履行服務承諾。

第十六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建立燃氣質量檢測制度,保證燃氣質量和供氣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與用戶就燃氣質量和供氣壓力有特別約定的,從其約定。

瓶裝燃氣企業充裝燃氣時,應當先抽出燃氣鋼瓶的殘液后再行充裝,充裝的燃氣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并對充裝后的燃氣鋼瓶進行角閥塑封,標明充裝單位和投訴電話。燃氣鋼瓶的實際充裝重量低于額定充裝重量時,瓶裝燃氣企業應當明示實際充裝重量。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燃氣的質量和計量進行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十七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保證燃氣正常供應,不得擅自停止供氣、更換氣種或者遷移燃氣供應站點;確需停止供氣、更換氣種或者遷移燃氣供應站點的,應當報經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管道燃氣企業因燃氣工程施工、設施檢修等情況,需要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提前2日通知用戶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氣設施搶修等緊急情況,需要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同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引起停止供氣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氣企業應當盡快恢復供氣,并在恢復供氣之前及時通知用戶。恢復供氣應當在6時至20時之間進行。

第十八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設置用戶聯系、咨詢和搶修搶險電話,并向社會公布。搶修搶險電話應當有專人24小時值班。

第十九條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標準的制定,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與調整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標準,應當依法聽證。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省以上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相關燃氣服務費,燃氣用戶有權拒付。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對提出使用管道燃氣并符合使用條件的用戶,管道燃氣企業應當與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不得拒絕供氣。

第二十一條居民用戶戶內管道燃氣設施由管道燃氣企業負責維護和管理;非居民用戶與管道燃氣企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用戶要求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管道燃氣設施的,應當經管道燃氣企業同意,由管道燃氣企業組織施工,所發生的工本費由用戶承擔。其他燃氣設施的改動,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由燃氣企業向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的程序批準。

燃氣企業根據前款規定收取工本費的,應當向用戶出具工本費清單。

第二十二條管道燃氣的用氣量,應當以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燃氣計量表的記錄為準。用戶對管道燃氣計量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經檢定的管道燃氣計量表,其誤差在法定范圍內的,檢定費用由用戶支付;其誤差超過法定范圍的,檢定費用由管道燃氣企業支付,并由管道燃氣企業免費更換合格的燃氣計量表,退還多收取的燃氣費。

用戶對檢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三條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時交付燃氣費。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管道燃氣企業催告,在供用氣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仍不交付燃氣費和違約金的,管道燃氣企業在書面通知用戶5日后,可以暫時停止供氣。

用戶交付所欠燃氣費后,管道燃氣企業應當立即恢復供氣。

第二十四條管道燃氣用戶需要更名、過戶、銷戶的,應當向管道燃氣企業辦理變更或者銷戶手續,結清燃氣費。

第二十五條用戶有權就燃氣、燃氣器具及有關服務的質量、價格標準等事項向有關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有關企業或者部門應當及時答復。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7日內處理,并答復舉報、投訴者;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轉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告知舉報、投訴者。第五章燃氣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氣器具應當附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并經法定檢驗機構對其氣源適配性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燃氣器具。

第二十七條燃氣器具銷售企業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向用戶提供維修服務,并明示服務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活動。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安裝、維修活動的作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九條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安裝、維修燃氣器具,材料和配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二)不得擅自移動燃氣計量表和公用燃氣設施;

(三)向用戶提供安裝、維修憑證;

(四)設定不低于1年的安裝保修期。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燃氣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企業生產安全全面負責。

燃氣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排除。

第三十一條燃氣企業應當向用戶提供服務手冊,宣傳安全使用燃氣的規則和常識,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并由燃氣企業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

(三)開挖溝渠、挖坑取土;

(四)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或者損壞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擅自進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作業;

(六)在燃氣設施上牽掛電線、繩索或者晾曬衣物;

(七)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進行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經燃氣企業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由于作業不當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作業單位應當協助燃氣企業進行搶修;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向燃氣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有關情況,燃氣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查詢后3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條重型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需通過地下鋪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時,應當事先征得燃氣企業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燃氣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燃氣鋼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測、維護,對達到使用年限的燃氣設施及時更新,保障燃氣設施安全運行。

管道燃氣企業對燃氣用戶設施每年至少檢查一次。燃氣企業工作人員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證件;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告。

第三十七條瓶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用改裝、報廢、非法制造的燃氣鋼瓶和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燃氣鋼瓶充裝燃氣;

(二)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安全標準超量向燃氣鋼瓶充裝燃氣;

(三)不得用貯罐、槽車直接向燃氣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燃氣鋼瓶相互灌裝燃氣;

(四)存放燃氣鋼瓶的場所與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離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用戶應當配合燃氣企業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嚴格遵守安全用氣的規定,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加熱、摔砸、曝曬燃氣鋼瓶或者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二)自行傾倒燃氣鋼瓶殘液或者用燃氣鋼瓶相互灌裝燃氣;

(三)涂改燃氣鋼瓶檢驗標記;

(四)擅自拆卸、改裝燃氣鋼瓶瓶閥、附件;

(五)擅自安裝、改裝、拆卸室內管道燃氣設施或者進行危害室內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等活動;

(六)盜用或者轉供管道燃氣;

(七)實施危害燃氣使用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運輸燃氣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條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燃氣企業進行燃氣安全監督檢查時,對于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暫時封存,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一條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燃氣安全應急救援聯動機制。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重大燃氣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燃氣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燃氣企業應當根據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本企業燃氣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隱患時,有權向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或者所在地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報告。

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或者有關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第四十三條發生燃氣事故,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建設、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處理緊急燃氣事故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燃氣企業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發生傷亡、嚴重環境污染等重大燃氣事故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修、救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燃氣工程的設計文件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或者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燃氣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停止供氣、更換氣種或者遷移燃氣供應站點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管道燃氣企業拒絕給供氣區域內符合供氣和用氣條件的用戶供氣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二)、(四)項規定,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安裝、維修燃氣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擅自移動燃氣計量表和公用燃氣設施,或者設定安裝保修期低于1年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違法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或者擅自進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氣設施安全作業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或者損壞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在燃氣設施上牽掛電線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居民用戶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居民用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轉讓、出租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管道燃氣企業燃氣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供氣。

第五十二條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違反燃氣價格和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供氣合同中存在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內容的,由價格、工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五十三條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燃氣監督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氣工程設計文件審查批準的;

(二)未經招標或者不根據招標結果擇優確定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經營者的;

(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四)對違反燃氣質量、安全、價格等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五)對燃氣事故不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

第3篇

第一條為加強燃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和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與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省、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氣使用,推廣清潔能源,促進燃氣科技進步,提高燃氣管理水平。

第五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氣安全意識,積極防范各種燃氣事故的發生。

教育、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開展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第六條燃氣經營企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并對用戶安全使用燃氣進行指導。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燃氣安全用氣規則,確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規劃與工程建設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等部門編制燃氣專項規劃,按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需要變更燃氣專項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八條進行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燃氣專項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專項規劃,并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審查同意后,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條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燃氣工程。

第十一條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十二條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其它有關部門移交項目檔案。

第十四條在城市燃氣管網規劃范圍內不得建設瓶組氣化站;已經建成的,在城市燃氣管網覆蓋瓶組氣化站供氣區域時,其供氣管網應當并入城市燃氣管網。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經營燃氣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經營燃氣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五)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企業在規定的經營場所范圍外或者單位為內部生產設立燃氣供應站點的,應當向燃氣供應站點所在地縣、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燃氣供應許可證;其中,屬于瓶組氣化站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燃氣供應許可證。

依照前款規定設立的燃氣供應站點應當具備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四)、(五)、(六)、(七)、(八)項規定的條件。

未取得燃氣供應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相關的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供應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涂改、偽造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燃氣供應許可證。

第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所供燃氣必須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指標。

新型復合氣體燃料必須經省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等部門鑒定合格后,方可作為民用燃料經營、使用。

第二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燃氣安全管理責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網絡。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對用戶安全用氣進行定期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燃氣經營企業巡查人員入戶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證件。

第二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設置專門的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隊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防護用品、消防器材、車輛、通訊設備等,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險搶修預案,并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設置搶險搶修電話,向社會公布,并設專崗每天二十四小時值班。

第二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從事安全管理、作業和搶險搶修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活動。

第二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用戶公布并履行服務承諾,提高服務水平。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規則,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并安排專職人員對用戶進行燃氣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戶咨詢。

第二十四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燃氣質量、壓力和計量標準不間斷地供氣。因管道燃氣設施施工、檢修等原因確需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規定時間恢復供氣;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十日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二)給報廢、改裝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給鋼瓶充裝燃氣;

(五)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第二十六條管道燃氣用戶需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單位燃氣用戶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二)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四)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

(六)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七)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八)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九)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使用燃氣泄露安全保護裝置和具有燃氣泄露安全保護裝置的燃氣器具,確保燃氣使用安全。

第五章設施與器具管理

第三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燃氣設施的所在地、敷設有燃氣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生產經營場所設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一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

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未經批準開挖溝渠、挖坑取土;

(四)未經批準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五)未經批準動用明火作業;

(六)其它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查詢后三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專業技術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第三十三條因建設工程施工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并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四條總重十噸以上的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需通過地下敷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時,應當事先征得燃氣經營企業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者采取其它安全保護措施,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五條燃氣器具應當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燃氣器具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第三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戶應當按照規定對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進行定期檢驗、檢修和更新。

報廢的燃氣鋼瓶應當進行破壞性處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三十七條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業務。

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六章監督檢查與事故

第三十八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器具安裝維修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消除。

第三十九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批準或者核準時,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核準的決定;不予批準或者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發現已經取得批準或者核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應當依法撤銷原批準或者核準。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批準或者核準時,程序必須公開,并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十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自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四十二條搶險搶修人員在處理燃氣事故緊急情況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其它設施,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供應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供氣設備,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未對用戶安全用氣進行定期檢查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占壓燃氣輸配管道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未通過氣源適配性檢測的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事項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予以批準或者核準的;

(二)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核準的;

(三)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核準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四)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核準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核準或者發現燃氣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其它、、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人工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三)燃氣設施,是指氣源生產廠家以外的儲氣廠、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儲配站、調壓站、各種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總稱。

(四)燃氣器具,是指使用燃氣的爐灶、熱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調器和燃氣計量器等器具。

第4篇

關鍵詞:燃氣;管道;安全管理

前言

天燃氣構成了我國居民生活以及工業生產中的重要能源。相對于煤炭和石油等資源,天然氣在燃燒使用后并不會釋放出對環境和人類居住生活有害的氣體物質。也正是憑借這一優勢,天然氣目前已經廣泛應用到我國城鎮居民管道用氣之中。但需要認識到,雖然天燃氣具有諸多優勢,但由于其易燃易爆的特性決定著在天然氣管道的施工以及后續的氣體輸送和使用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尤其是近年來我國城鎮化規模的急劇擴張,使得城鎮人口和建筑較為密集。而天然氣管道在鋪設的過程中無可避免的要經過人口密集的居民區等區域。因此,有必要對燃氣管道在鋪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進行討論,進而強化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系數。

一、燃氣管道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一)施工過程中規范性不足

目前,我國在進行燃氣管道的鋪設過程中首先存在著施工過程不夠規范的問題。鋪設燃氣管道是一項系統性的工程,涵蓋了最初的線路選址、預鋪設區域的土方作業、管道的鋪設以及檢測和回填等工作。上述的每一項工程都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在工作流程和標準上予以明確和實施。但目前我國在對管道施工的過程中,部分施工隊伍或者存在工作流程和標準不明確,或者存在有標準但是不按照標準實施、施工不規范的問題。這與管道施工隊伍整體素質水平和技術能力也有一定的關系。由于我國現實國情的影響,大多數施工隊伍中的一線施工人員在教育水平上普遍較低。這就造成了其在工作中不論是從利用設備水平,還是從接受新技術以及掌握施工技術的能力上都難以達到規范化的施工要求。不僅如此,在實際的施工階段,新進施工人員只能依靠跟隨一線員工的方式學習燃氣管道的鋪設工作。這雖然能夠提高新進施工人員的經驗,但由于缺少標準化的施工流程,使得新近員工難以掌握規范化的工序,進而造成了管道鋪設不規范的問題。每一項天然氣管道鋪設施工的過程大多在室外完成,同時在高層建筑的燃氣管道安裝中往往也涉及高空作業。但不論是室外作業,還是高空作業,部分施工隊伍都缺少足夠的安全保護措施。這也影響了施工的規范化程度。

(二)燃氣鋪設材料要求高、管網復雜

由于燃氣管道大多鋪設在地下,這就造成了燃氣管道在地下容易受到地下水和雨水滲透的腐蝕以及石塊和顆粒的磨損。因此,燃氣管道自身選材較為苛刻,需要耐腐蝕和耐磨性較優質的材料。但優質材料在成本上往往較高。這就使得部分施工隊伍出于降低成本的目的而將管材換成材質相對差一些的材料,進而使得燃氣管道在鋪設過程中就容易出現開裂、破碎等情況,而在將土方回填后也容易受到腐蝕而造成管道的損傷。同時,燃氣管道的地下管網、尤其是市區內的地下管網大多較為復雜。同時,市區內地下還覆蓋了供水和供電管網。在燃氣管道施工的過程中,土方的開挖階段如果沒有預先明確其他管線的位置,極容易出現將其他市政建設的管網挖斷的情況,進而給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造成影響。

(三)監管力度不足

在進行燃氣管道的施工過程中,為了確保施工過程的安全以及按時完成施工進度,需要對施工過程指定專門的人員進行施工安全和進度的監督管理工作。但燃氣管道的施工涉及的工序較為復雜、所需的機械和設備種類繁多。這就使得只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才能完成監管工作。但目前的監管部門中,本身就缺乏相應專業背景的監管人員。不僅如此,從技術能力和人員配置的角度上分析,現有的監管人員也難以達到施工監管的要求。同時,受固有利益的影響,存在部分監管人員和施工隊伍沆瀣一氣的現象。這就造成了施工安全的隱患。

二、強化施工安全管理的對策分析

(一)推進工作標準制定、引入先進技術

目前,對施工安全影響較大的一個因素就是在施工過程中缺少清晰、標準的工作流程和標準。這就使得施工隊伍的作業水平各不相同。通過推進工作標準和流程的制定可以將燃氣管道的具體施工流程予以明確。依靠工作流程和標準,施工隊伍僅僅需要按照流程中明確的順序、根據標準中的具體要求進行施工即可。這也免去了新進員工只能在一線跟隨施工隊伍學習的問題。同時,為了提高施工過程中的安全保障、減少安全隱患,可以通過引進先進技術、提高施工人員技術水平的方式。傳統的燃氣管道施工對人工的依賴較多。而本身燃氣管道施工就是一項存在危險性的工作。施工隊伍人數的增加必然使得危險系數的提高。通過引進先進技術,不但可以避免了過去因操作不規范而造成的安全風險,同時還會減少人力資源成本,進而降低安全風險。不僅如此,施工隊伍可以通過與當地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聯合的方式,當地院校為施工單位提供技術,而施工隊伍則可以為院校提供一線生產環境進行模擬和數據的測試。

(二)提高人員素質水平和安全風險防范意識

燃氣管道的鋪設主體任務大多由施工人員完成。因此,施工人員自身的素質水平和技術能力是確定施工安全的重要環節。通過對新進員工開展崗前培訓,對在崗員工進行崗位培訓并定期進行資質排查的方式從源頭上確保施工人員都是符合施工要求的。不僅如此,提高施工人員素質和技術水平還需要定期開展施工安全技術講座和論壇。在交流之中,分享出現安全施工的原因并積極總結教訓,進而提高施工人員對潛在安全風險的防范和管控意識,降低因對施工安全麻痹大意而造成的施工事故。

(三)加強現場監管力度

燃氣管道施工現場人員構成復雜、應用設備機械數量龐大,如果監管力度不到位極容易造成施工現場的混亂。引出,需要對現場的監管提高重視程度。通過增加監管人員數量的方式提高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管的覆蓋。同時,通過適時開展監管人員相關的技術標準的培訓,也可以使得監管人員能夠及時了解、熟悉目前先進的施工技術,進而有助于進行現場的監管工作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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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偉.燃氣工程現場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探討[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5.

[3]:于春梅.城市燃氣管道設計施工管理問題分析[J].科技傳播,2013.

[4]:羅濤.燃氣管道泄漏分析與安全管理[J].燃氣與熱力,2012.

第5篇

第一條為加強燃氣管理,確保燃氣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應,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提高環境質量,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省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供給生產、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生產、儲存、經營、使用,燃氣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燃氣燃燒器具的生產、銷售、安裝、維修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燃氣的發展應當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設和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市城市建設局是本市燃氣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燃氣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安全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消防、技術監督、規劃、工商、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城建、消防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地區燃氣發展規劃。

燃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經營網點的布局要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第七條燃氣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政府投資、集資、國內外貸款、招商引資等多種渠道籌集。

第八條新建、擴建、改建液體石油氣的儲灌站、人工煤氣、天然氣儲配站、輸配廠等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市城市建設局初審后報省建設廳審批,然后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第九條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安裝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安裝單位承擔,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禁止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任務。

第十條燃氣工程施工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第十一條燃氣工程竣工后,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消防、技術監督、安全監督等有關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燃氣管道工程的施工安裝。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凡從事燃氣生產、儲存、運輸、輸配、銷售的單位(含自產、自購燃氣供本單位使用)及燃氣器具生產、銷售、安裝、維修的單位,應按照《*省城鎮燃氣企業(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到省、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燃氣生產企業、人工煤氣、天然氣供應企業、石油液化氣儲灌站的資質證書由省建設廳頒發和審驗;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單位、液化氣供應站的資質證書由市城市建設局頒發和審驗;灶具門店的資質證書由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和審驗。

從事燃氣生產、儲存、運輸、輸配、銷售的單位(含自產、自購燃氣供本單位使用)必須到*消防部門辦理相關許可證。

燃氣生產、儲存、輸配需使用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到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證。燃氣計量器具實行強檢制度,因計量問題產生的糾紛由技術監督部門裁定。

取得燃氣經營資質證書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燃氣供應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燃氣的氣質和壓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氣;

(二)禁止向無《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

(三)禁止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四)禁止使用超過檢驗期限和檢驗不合格的鋼瓶;

(五)禁止鋼瓶間互相倒氣;

(六)按規定定期清理燃氣管道、鋼瓶殘留物,禁止往下水管道或居民區傾倒廢氣渣。

(七)遵守服務承諾,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八)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五條管道燃氣供應企業必須設立搶修電話,并向社會公布,該電話必須24小時有人值守;同時還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備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

第十六條嚴禁在鬧市區和居民稠密地區建立鋼瓶庫房。凡設立在居民點附近的燃氣銷售單位和門店,必須另行選擇地點建立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鋼瓶庫房,重瓶、空瓶應分區放置。銷售門店鋼瓶儲存間與營業區必須用防火墻隔開,其間不得開設門窗。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單位和自購燃氣供應職工生活的單位應當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則,對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并提供維修、咨詢等服務。

第四章設施管理

第十八條燃氣生產、儲運、調壓設施、輸送管道以及附屬和各種設備均屬燃氣設施。

第十九條燃氣供應企業應按照規定在重要的燃氣設施所在地設置統一、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配備專職人員進行巡回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毀壞和覆蓋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條在燃氣設施的地面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凡在燃氣管道及設施1--3米范圍內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燃氣供應企業,經雙方商定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燃氣供應企業應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

第二十二條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凡在燃氣的生產、儲存區進行動火作業,須制定搶險預案。

第二十三條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維修和更換,維修費用按產權歸屬承擔。

第二十四條燃氣供應企業在處理燃氣事故時,對影響搶修的其它設施,有權采取應急措施,事后應及時恢復原狀,按有關規定補辦手續和處理遺漏問題。

第二十五條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第五章燃氣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氣器具包括燃氣灶具、公用燃氣炊事器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冷暖機、燃氣報警器具、調壓閥等。

第二十七條凡在本市銷售的燃氣器具,必須是經過省建設廳指定的檢測站進行檢測并符合本省使用要求、注冊登記后的燃氣器具。經核準銷售的燃氣器具,其生產單位應在本市設立維修點,也可委托本市燃氣器具經營單位維修。

第二十八條燃氣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用戶到指定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燃氣供應企業有權對用戶購置的未經省建設廳核準的燃氣器具拒絕通氣點火。

第二十九條燃氣鋼瓶經營者,不得經營報廢的鋼瓶、翻新的鋼瓶、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鋼瓶。

第六章燃氣用戶管理

第三十條單位和個人使用管道燃氣和增加燃氣設施時必須與燃氣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用戶在使用燃氣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第三十一條使用管道燃氣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不得采用其它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三十二條產權歸個人或單位所有的庭院、戶內管道部分,根據城市燃氣規劃和用戶發展需要,燃氣供應企業有權對其延伸改造,產權單位和個人應積極予以配合支持。

第三十三條飲食服務業及公共場所使用燃氣,必須符合安全消防有關規定,嚴禁在室內亂拉管線,不得盤繞、擠、壓、踩踏燃氣管道;廚房必須為非易燃材料建筑,通風應良好,燃氣灶不得與其它火源同室使用。公共場所使用燃氣必須配備適量的滅火器材。

第三十四條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營運,并可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營運,并可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由市城市行政管理執法部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依照建設部《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依據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必須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罰款應當開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三條市、縣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

一、整治目標

在全區范圍內開展燃氣安全管理專項整治活動,提高廣大民眾安全用氣意識和安全用氣防范能力,及時排查整改安全隱患,確保燃氣安全隱患得以根治,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整治內容

(一)強化燃氣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強化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與管理。對燃氣罐區、調壓站、加氣站、儲氣站、輸配管網等要害部位進行重點監護。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操作和人為破壞。消除燃氣儲存、輸送、充裝、經營、使用過程中的違法、違規現象和安全隱患。對超期服役的鋼瓶予以廢棄,防止事故發生。

(二)全面排查燃氣安全隱患。組織人員對城區地下管網、居民的入戶管及居民室內、學校、幼兒園、浴池、旅店等人員聚集場所和老、舊、散小區等重點部位進行全面排查,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重大隱患要立即上報,制定整改方案,派專人負責監督整改。結合城區總體規劃,加快舊管網改造步伐,完成區內5公里超期運行鐵管網,防止發生重大惡性燃氣事故。

(三)加強燃氣設施保護。燃氣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設立燃氣安全警示標志和各種保護裝置。凡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施工作業,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須到燃氣企業會簽,在燃氣企業的監護下施工,杜絕野蠻施工。結合“全區奮戰150天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活動,組織相關部門對非法占壓燃氣管線及設施設備的建筑物、構筑物集中開展拆違行動。對破壞和私搭、亂接、亂改燃氣設施等行為,由區燃氣管理辦公室報請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嚴厲處罰。

(四)逐步規范燃氣器具銷售行為。加大區內燃氣器具銷售市場的經營管理,嚴禁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器具和相關設備設施,嚴厲打擊非法上門推銷燃氣器具的小商小販。

三、時間安排

專項整治活動時間為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一)宣傳排查階段(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4月10日)有組織有步驟集中排查安全隱患,落實包保責任制,簽訂包保責任書,燃氣企業包保社區,社區包保樓院。

(二)整改治理階段(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集中實施管網改造和置換,依法拆除占壓燃氣管線的違章建筑。

四、職責任務

(一)區天然氣總公司。一要加強安全檢查工作力度,利用高精尖檢測設備和必要專業設備,對全區各類燃氣設施和燃氣生產經營各個環節進行系統的安全隱患排查。特別是燃氣管網、調壓站要實行24小時巡視、巡檢,對所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堅決遏制燃氣事故發生。二要加大燃氣管網改造力度,全面掌握全區燃氣管網情況,區天然氣總公司要與規劃部門做好銜接,按照規劃要求抓緊改造5公里鐵管燃氣管網。三要進一步完善燃氣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時刻做好應急準備,對重點單位、重點部位有計劃開展應急演練活動。

(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從行業管理角度全面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對企業供氣、生產用氣等行為進行規范和管理,確保燃氣源頭安全穩定。

(三)區規劃分局、區國土分局、區市容環衛局、區公安分局、區房產中心:要結合“全區奮戰150天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活動,開展聯合執法,對占壓燃氣管網的各類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依法進行拆除。對在整治活動中阻撓搶修、室內安檢、維修整改、拆除違章建筑的企業和個人。公安部門要積極介入,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整治工作順利進行。

(四)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嚴厲打擊野蠻施工、擅自破壞拆除燃氣管線、設備設施等違法行為,指導項目施工單位要嚴格執行各種管線施工審批會簽制度;在燃氣管線周邊施工的,要提前向區天然氣總公司提出申請,區天然氣總公司依法監護。

(五)區工商分局:對全區燃氣器具銷售市場進行一次徹底整治,嚴厲打擊銷售假冒偽劣燃氣器具經營行為,有效防止燃氣安全事故發生。

(六)區公安消防大隊:一旦發生燃氣事故,能立即采取應對措施,使事故及時得到有效控制,使損失降到最低。

(七)區監察局:要對整治工作全程監督,嚴肅查處責任不落實、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等失職行為,嚴厲追究各單位不作為亂作為的責任人責任,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八)區廣播電影電視中心:加大燃氣安全宣傳教育力度,通過設置專欄等形式,全方位宣傳《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切實增強市民安全防范意識,普及安全用氣常識。同時,對于在用氣安全方面出現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九)各鄉鎮(街道)、村:各社區、村組要充分發揮作用,配合區天然氣總公司開展好轄區內企業、居民燃氣的安全排查,鄉鎮(街道)要建立領導包企業、社區包樓院、村組包農戶的層層包保制度,確保不漏一戶。發現安全隱患的用戶要配合區天然氣總公司積極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威脅到公共安全的行為要立即采取停氣等有效措施,果斷處理,確保不留隱患。

五、整治要求

(一)成立組織,加強領導。成立由區政府主管領導為組長、區政府辦公室分管主任、天然氣總公司主要領導為副組長,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區燃氣安全管理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全權負責專項整治活動,對專項整治活動進行整體安排部署。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專項整治活動的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管理等工作。

(二)多措并舉,強化監管。建立政府監管、部門聯動、企業自查的管理模式。各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規范燃氣生產、經營、服務等各類行為,燃氣企業應24小時對燃氣設施進行監控、巡視,制訂燃氣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社區配合區天然氣總公司開展好轄區內企業、居民燃氣設施安全排查。建立信息報告獎勵制度,對及時發現并報告管網重大漏氣隱患的個人給予獎勵。燃氣搶修電話:。

第7篇

【關鍵詞】燃氣管道 信息化 探測 專業化管理 檢測 風險評估

一、地下燃氣管道專業化管理的必要性

西山煤氣化公司最初進行過地下燃氣管道普查工作,并建立了地下燃氣管道信息管理系統。該系統為工程建設單位提供地下燃氣管道資料查詢、出圖服務和管道信息交流,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隨著時間推移新建地下燃氣管道的竣工資料歸檔周期過長,沒有及時更新信息管理系統;在進行管網改造后,有很多竣工資料沒有進行統一管理,致使管道資料分散、管理混亂。為了加強管理,西山煤氣化化成立了燃氣網絡監管中心,對煤氣化公司地下燃氣管道進行全面監測和專業化管理。

二、地下燃氣管道專業化管理的目標與實施

(一)總體目標

地下燃氣管道專業化管理宗旨在于提高煤氣化燃氣建設整體管理水平,確實發揮地下燃氣管道檔案資料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防災減災中的作用,推進城市信息化和“數字城市”建設。本著高起點高標準的原則,地下燃氣管道專業化管理的總體目標為:①建成分級、分布式的地下管道數據庫。②建立地下管道數據與系統維護管理中心,建立公共數據交換服務平臺。③建立空間化、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和可視化的技術系統。④建立切實可行的信息更新機制,實現地下管道信息的動態管理。

(二)具體實施過程

第一步:完成地下燃氣管道數據采集和建庫,實現管道資料信息化管理。將覆蓋城市各區的地下燃氣管道按統一標準完成數字化探測采集,建立地下燃氣管道數據庫,建立地下燃氣管道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步:建立嚴格的信息更新和檔案歸檔制度,實現管道動態管理。建立起有法規約束力的管道數據更新機制,按統一數據標準進行管道數據采集、搜集、整理、歸檔和入庫,進行管道信息交流和共享,形成協調有序的信息更新及共享機制。

第三步:實現信息多元化應用。力求城建有關部門相互協調,建立行之有效的責、權、利明晰的資源共享和信息集約機制,在保證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做到信息數據最大限度的開放和應用。

第四步:實現地下燃氣管道的實監時測。建立有效的地下燃氣管道實監時測系統,做到每日、每周、每季、每年的匯總、分析,保證燃氣管道的安全運行。

三、地下燃氣管道探測及專業化管理內容

(一)地下燃氣管道探測

目前煤氣化公司地下燃氣管道大部分都有資料可查,但仍有少量管道存在具置不清、走向不明的現象。經過大量的探測、核查和確認工作,尋找回多條管道,并且經探測確認的管道已經及時上圖、記錄并存檔,確保管道信息不會再次丟失。

(二)專業化管理主要內容

改變對管道的被動管理模式。從管道安全運行和經濟效益綜合考慮,近年來,一些先進發達國家燃氣同行提出了“建立綜合管理體制”的全新觀念,充分利用科學技術的進步,將燃氣管道的管理向工程化、智能化、概率化和模式化發展,轉而實行以預防為主,主動建立“跟蹤檢測安全風險評估計劃性修復”的全新燃氣管道綜合管理體制。其中對在運行管道的綜合管理是核心內容,依據管道歷史、周圍環境等綜合信息,制定適當的檢測方案,包括對新建管道實施基線檢測,建立管道狀況信息數據庫。由專家對檢測結果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給出推薦的管道維修方案,包括進期和長期的維修及搶修措施,然后依據比較科學的方案進行實施,有效預防和大量減少各種燃氣管道事故的發生。

抓好城市燃氣管道的綜合管理。目前煤氣化公司地下燃氣管道的規劃雖然已納入城市總體發展規劃并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但是,由于煤氣化公司的城市建設發展迅速,加之大量的道路改造、管道改造,基建規模遠遠超過管理工作所適應的速度,不僅使原有的城市燃氣管道出現了新的安全隱患,而且對新建燃氣管道造成了搭建違章建筑、占壓燃氣管道、安全距離不夠、燃氣管道的埋深被改變、用于確定燃氣管道位置的標志被挪移而找不到管道的確切位置等問題,一旦發生事故,后果不堪設想。

強化工程監管管理。從許多暴露出的地下燃氣管道問題分析,設計不合理、施工質量不高、工程監理不到位,工程質量最終得不到保證的情況屢有發生,嚴重影響了燃氣管道供氣運行的安全。因此,強化施工的法制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強化工程質量監理,認真落實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是保證燃氣管道安全供氣的先決條件。只有通過政府及企業的層層努力,才能確保城市燃氣管道在建設階段中無先天性缺陷。

加大對在線運行管道管理力度。在對燃氣管道安全構成威脅的因素中,也有許多人為的因素。最近幾年各城市建設發展很快,在城市改建、擴建等工程施工中,破壞燃氣管道的現象時有發生,有時造成的事故相當嚴重,有的留下嚴重安全隱患。有些單位和居民用戶忽視安全,不計后果私自改、挪移燃氣設施,形成種種隱患,造成事故也屢見不鮮。因此,我們必須依法辦事,加強執法力度,加強對燃氣管道的巡查管理工作,做好安全宣傳和安全檢查,依靠科技進步,依法管理。

四、建立燃氣管道檢測維修綜合管理體制

借鑒發達國家的燃氣管道的管道經驗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充分利用其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對在線運行管理進行跟蹤檢測,做出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出城市管道的修復方案。依據管道的歷史、使用的環境和安全等級要求,制定檢測計劃、檢測方案,進行有計劃的周期性的管道檢測;特別對新建管道從一開始就實施基線檢測(或稱為基準檢測),建立管道狀況信息數據庫,由專家相應的檢測結果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國外在相關方面的發展現狀管道檢測是風險評估的基礎和前提,也是管道事故預防和合理維護的科學依據。

第8篇

關鍵詞:城鎮燃氣管道;設計施工;管理問題;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TU71文獻標識碼:A

目前,城鎮燃氣管道設計以及施工建設工作的順利開展必須要充分考慮到多方面因素。不僅要確保管道敷設可以滿足人們生產以及生活需求,還必須要符合未來社會發展預期。近年來,隨著社會發展速度的不斷加快,人們對燃氣管道敷設工作在要求上出現了較大變化,所以要有預見性,從而使管道建設可以滿足當前發展需求。

一、城鎮燃氣管道在設計管理方面存在的常見問題

(一)城鎮燃氣管道的設計建設工作效率相對較低

因目前城鎮建設過程中的居民區以及商業區之間是相互交錯分布的,使得城鎮燃氣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存在一定難度,工程設計以及施工中存在點多面廣的問題,所以在實際施工建設過程中必須要把有限人員進行分散開來,此條件下,城鎮燃氣管道工程的實際工作效率就會大大降低。而且居民區內部相關燃氣管線的有效鋪設必須要綜合考慮到建筑物的排布因素、道路鋪設因素以及其他管線因素等問題,應與多方實施協調施工,從而使其對城鎮燃氣管道工程的建設進度起到相應的阻滯作用。

(二)缺乏科學化的城鎮燃氣管道設計施工管理制度

目前,城鎮燃氣管道在具體設計與施工工作中,沒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作為保障,則會使工程開展期間出現一系列問題。比如城鎮燃氣管道工程的招標制度不規范,則工程的相關建設單位就可能會為了盲目追求利潤,而把工程承包給不止一個工程施工單位,每個施工單位在施工水平方面又存在差異,從而使其相互間的交流變少,易造成城鎮燃氣管道在建設質量方面出現參差不齊的現象,進而影響到城鎮燃氣管道的后期運行。此外,城鎮燃氣管道工程的監管制度以及培訓制度缺失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管理人員以及工程施工人員自身專業化素質水平不能得到保障。

(三)城鎮燃氣管道實際敷設過程中的道路施工問題嚴重

隨著現代化社會發展水平的不斷提升,現代化城鎮也正在經歷著日益改造,城鎮道路施工工程建設項目將會不定期開展。正是這些道路施工項目將會對城鎮燃氣管道帶來不同程度上的損壞,情況嚴重的時候會挖斷城鎮燃氣管道,進而影響到城鎮居民的實際生產以及日常生活,甚至會引起重大的安全事故。但是,部分實施相關工程作業部門為了推卸自己的責任,往往不會告知燃氣公司其燃氣管道已經損壞的情況,從而為城鎮燃氣管道的安全運行埋下隱患,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

二、城鎮燃氣管道的設計施工管理對策分析

(一)建立完善燃氣管道設計施工的管理制度體系

現階段,規范化的管理制度可以為城鎮燃氣管道設計以及施工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保障。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過程中,首先要完善相應的審批管理制度,確保管道建設每個程序的開展都必須要經過嚴格化審批,從根本上保證施工建設的精確性以及合理性,進而使城鎮燃氣管道工程的整個施工過程都實現規范化以及科學化。若城鎮燃氣管道設計施工應作出相應改變,則應該在原有合同基礎上實施適當變更,其最終的變更結果應經過審批,然后做好備案,堅決不可以允許某員工或者是某部門私自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以及合同。一般情況下,要做到所有的燃氣管道設計與建設程序都要存在文件備案,從而在遇到的問題時候可以做到有依據可循。此外,要建立健全燃氣管道設計施工的招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程序完成招標工作,并對施工企業實際水平與資格實施全面化考察以及分析,在保障施工質量基礎上盡量選擇可以實現工程利潤最大化的燃氣管道施工單位。而且同一個燃氣管道工程建設最大限度確保由一個施工單位來完成。為了實現城鎮燃氣管理在設計施工工作上到科學化,還應健全設計施工單位考核以及相關人員培訓管理制度。城鎮燃氣管道相關施工人員應接受專業化培訓,確保自身專業化素質水平的提升,進而提高城鎮燃氣管道的實際建設水平。

(二)強化燃氣管道設計工作的監督管理

強化對管道設計施工工作的科學化監督管理,有助于提高工程的實際建設效率以及質量水平。為確保人員配置的科學化,需要在工程合同中規定好人員配備情況以及工程施工設備的實際使用情況,并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相應的合同規定來執行。若實際情況出現異常問題,則需要在工程合同中進行清晰標注。燃氣管道設計施工業主還必須要對工程施工單位的實際工作情況實施科學化抽查管理,確保施工工作的細致化以及全面化。在實際監督管理工作中,若發現問題,應根據問題的實際嚴重程度對相關人員實施適當的處罰,并對可以及時發現問題以及進行合理化處理的相關施工工作人員予以獎勵。做到燃氣管道工作的監管有力以及賞罰分明,從而保證燃氣管道設計與燃氣管道施工工作的有序開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作人員工作熱情與工作積極性,進而提高城鎮燃氣管道的設計施工效率。

(三)加強城鎮燃氣管道設計與施

工管理中的原材料管理從專業化角度出發,施工材料屬于城鎮管道設計以及施工過程中的關鍵性要素,而且一般情況下城鎮燃氣管道工程施工建設的資金大約有70%都會投入到施工材料上。所以,城鎮燃氣管道建設工程的原材料質量水平將會嚴重影響到實際工程建設的質量水平與形象。通常情況下,城鎮燃氣管道工程在實際施工階段,工程建設的相關工作人員就要明確采購材料數量與種類,然后制定合理化的采購清單,從而有助于后期查證與資金的有效核對。

(四)增強城鎮燃氣管理建設企業

以及城建部門之間的交流溝通現階段,燃氣管道施工建設以及城鎮建設之間的關系密切,為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城鎮建設以及改造對于燃氣管道的嚴重損壞,或者是避免可能會出現的安全事故,城鎮燃氣管道的運營公司必須要加強與建設執法部門之間的相互溝通。城鎮道路改造工程施工之前,應告知該地區燃氣管線的實際敷設情況,最大限度防止在這些區域實施大規模施工建設。而且在城鎮建設改造過程中,城鎮燃氣管道相關管理人員應安排專門人員進行跟隨,并對其進行合理化指導,若出現管道損壞情況,盡量在最短時間之內進行處理。

三、結語

總而言之,城鎮燃氣管道的設計和施工管理工作是一項專業性以及復雜性都相對較強的工作,直接關系到燃氣管道施工建設的有效開展。因此,在城鎮燃氣管道設計與施工管理過程中要及時發現所出現的管理,通過建立完善燃氣管道設計施工的管理制度體系、強化燃氣管道設計監督管理、加強原材料管理以及增強建設企業和城建部門的交流溝通等措施,從根本上促進城鎮燃氣管道工程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姚曉明.淺析城市燃氣管道設計施工中的常見問題[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3(29):233.

[2]王相斌.城市燃氣管道設計施工管理問題分析[J].化工管理,2014(33):194.

第9篇

關鍵詞:城市燃氣管網;安全運行;安全管理

1城市燃氣管網安全運行存在的問題

(1)燃氣管網竣工資料不完善。城市中某些施工時間較早的老管線,當時的竣工圖為手繪圖紙,且竣工資料不夠詳細。隨著城市道路、人行道、綠化及周邊建筑的改造,有的地下管線已沒有數據和參照物可尋,極容易造成施工時對地下燃氣管線的錯誤定位而引發燃氣管線事故的發生,從而嚴重威脅著城市燃氣管道的安全運行。(2)施工破壞。現如今城市道路及舊城改造建筑施工頻繁,再加上城區通信電纜、電力電網等改造給燃氣管線安全運行帶來了很大的安全隱患。如今很多城市市區鋪設的燃氣管線大部分為PE管,其機械性能不如鋼管,在受到外力的作用下容易破損。據統計,全國一半以上的室外燃氣管網事故均為第三方破壞造成,這種因施工破外導致的燃氣事故不僅給當地燃氣公司造成了嚴重的后果,還直接影響到居民的安全用氣。(3)工程質量監督不到位。在城市燃氣管道安裝施工過程中,由于建設單位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及施工單位現場質監員對燃氣管線安裝施工質量管理不到位、焊接質量不合格等因素,在鋼管埋設過程中,將沒有做好防腐處理的鋼管或已被損傷防腐層的鋼管直接埋設到地下,使被損壞防腐層的鋼管直接與土壤接觸,從而加快了燃氣管線的腐蝕,縮短了燃氣管道的使用壽命,給燃氣管線安全運行造成了隱患。(4)管網巡線制度不完善。巡查人員在巡查時沒有進行仔細巡查,發現外單位在燃氣管線保護范圍內施工,只簡單地進行了口頭交接,沒提供該地段的竣工圖紙,或提供圖紙后沒進行詳細地測量定位,也沒有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憑自己的主觀想法進行施工,這也是造成燃氣管線被挖破的主要因素。(5)違章建筑。沒有經過嚴格規劃的違章建筑的亂搭亂建,給燃氣管網留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將調壓設備封閉在違章建筑內,甚至有些違章建筑用于生活、生產,一旦燃氣泄露,后果將難以想象。

2城市燃氣管網安全管理

針對以上提到的燃氣管網安全運行存在的問題,必須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強化燃氣管網的安全防范工作。

(1)完善城市燃氣系統的建設。城市燃氣系統的完善需要建立一個燃氣管網綜合管理系統,將現有管網數據、運行維護數據、用戶數據集中起來管理,建立網絡數據庫,采取SCADA、GIS系統,提供管網信息管理、網絡數據編輯、管網運行維護等功能,此系統可根據實際管理需要,添加相關的模塊,慢慢將其完善。

(2)嚴把施工質量關。了解工程是否符合城市燃氣管網安全管理的規定,避免工程人員由于急功近利盲目加快工程進度,而造成燃氣管網設施的破壞,保持高度的責任感和安全意識,在發現隱患后,進行認真分析和解決,要提高檢查的力度,以便及時做好處置措施。

(3)提高管網工程質量。城市燃氣管網安裝管理水平的提高,需從源頭控制好安全防范的工作。審批程序的把好關,政府相關公用事業建設規劃部門,要求建設單位和燃氣公司進行積極協商溝通,要求施工單位做好防范措施之后,再核發施工許可證。

(4)加強巡線管理工作。根據燃氣管網的分布,劃定巡線區域,每個巡線區域由一個巡線班組負責,并將責任落實到人,要求巡線人員嚴格遵守巡線管理制度。加強巡線人員的考核,以結果作為考核的依據,提高巡線人員的現場處理能力,根據燃氣管網的泄漏特點,巡線人員在處理第三方施工時,做好現場看護、監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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