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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立法;法律規制
一、企業社會責任概述
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企業除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所承擔的維護國家、社會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責任。主要包括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對勞動者權益的維護、對資源環境的維護和治理以及促進社會福利事業和公共事業的順利實施等責任。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主體,是經濟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因子,決定了企業并不是孤立生存和發展的個體,而是與周圍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緊密聯系的有機體,因此在整個經濟活動運作的環節中都需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企業作為市場經濟運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強化社會責任的履行,對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有著重要意義。
二、企業應履行的社會責任
企業積極地履行社會責任,不僅能夠維護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的良好運行,同時也會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使企業走向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履行社會責任可以幫助企業樹立形象,建立良好的公共關系,增強知名度,從而帶來強大的競爭力。因此,充分考慮企業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和承擔能力的前提下,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包括: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為廣大的消費者提供能夠放心使用的合格產品,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使其得到應有的福利,促進社會的穩定;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關愛弱勢群體,支持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企業自身形象,維護市場的良性競爭和健康運行;傳播中國傳統文化,在國際市場建立中國企業的良好形象,提高國際競爭力;保護環境,節約資源,貫徹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等。
在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市場和技術給予了企業更多的機遇和挑戰,企業社會責任不僅是企業應該為社會完成的職責,也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有力武器。
三、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現狀
由于許多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為最求利益最大化,只注重眼前的經濟利益,導致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現狀缺失,主要表現為:假冒產品充斥市場,劣質產品造成消費者財產和人身權利受損的事件頻繁發生;只顧短期利益,消費者得不到應有的售后服務和產品保障;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影響周圍群眾的生產生活安全,不利于可持續發展事業的進行等。
基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現狀,我們應該認清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性,正視企業社會責任嚴重缺失的事實,加大力度改變這一情況。
四、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現狀
由于企業的最大目標是實現利益最大化,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不能使企業立刻得到物質上的回報,甚至存在短期內與企業最求營利的目標相矛盾的表象,使得企業很難積極主動的履行其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需要從法律層面上加以規制。:
我國《公司法》第五條中設有企業應承擔社會責任的規定,但只是一帶而過,過于抽象的概念原則,很難被實際應用,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在《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等單行法中,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法律條文都零散而模糊,尚未形成系統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體系,并且缺乏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激勵機制。公司法中所規定的企業社會責任屬于法律責任,可以依靠法律的強制力強制履行,而一些道德層面上的社會責任,例如積極參加公益事業、在國際市場傳播中國傳統文化等,只能寄望企業自愿的履行,這就需要政策和法律通過激勵來改善。
五、完善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
5.1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體系。《公司法》中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僅僅是企業的法定社會責任的一部分,將《公司法》第五條的規定發展為具體的、詳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條款,并通過與其他部門法相結合,使其在社會實踐中得以落實,具有實踐價值和效率性,是目前企業社會責任立法要解決的首要問題。首先要對現行法律體系中與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問題有關的條文進行歸納、總結和梳理,以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目的為指導,從立法、司法、執法等多個層面建立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行機制和監督機制,將散見與個法律法規中的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規則,應用社會利益和經濟利益的理論重新整合,從不同的視角全方位的建立促進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法律機制。
5.2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激勵機制。企業社會責任中法律責任的部分可以利用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針對道德責任的部分,則需要采取政府引導、法律保障、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與企業自身規范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地方政府制定相關政策,引導和鼓勵企業自覺自愿的履行道德層面的社會責任。例如從市場準入、財政稅收、市場管理、科技引導等方面,對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實行產業政策優惠等。
5.3建立企業社會責任監督機制。鼓勵企業建立和完善企業文化,將企業社會責任滲透到企業文化中,使企業在經濟活動中不斷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內部自覺的監督。同時依靠國家政策,強化政府各職能部門對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監督,對監管不力的政府機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立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公開監督制度,依靠社會和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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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藥品;監管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6-112-01
藥品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其不僅是人類生存發展必需品,而且在藥品的研制、生產、銷售和使用環節存在嚴重信息不對稱的特征,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對藥品實行政府嚴格監管,主要包括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價格,其中尤其是藥品安全性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藥品監管重在對藥品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的全過程進行的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其目的在于確保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和適當性”①。文章從我國藥品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著手,論證我國的藥品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我國藥品監管法律制度概述
我國藥品監管制度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法律所授予的職權范圍內,依據藥事法律法規、政策和國家藥品標準,對我國境內藥物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使用、價格、廣告、質量檢驗以及管理過程所進行的監督管理的制度。藥品監管制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有權監管的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組織,運用行政權對藥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環節、銷售環節以及售后環節的安全進行全程的、長期的、有效的監督管理。其二是要對監管者自身的職權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以防止權力的濫用。
二、我國藥品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藥品監管法律制度及監督管理體制尚待完善
我國現行的藥品監管的法律有一部,即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十幾部。此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的部門規章局令還有40余件,規范性文件若干。但對于我國藥品監管的現狀而言,還是嚴重匱乏。而且,目前對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等產品進行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者零散不成體系,或者涉嫌違反上位法,或者久未修訂,早已不適應當前的形勢。2009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賦予了藥品監管系統食品和餐飲環節的監管職能。因此按照新的職能分工,藥監局的監管范圍擴大到涉及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的全過程。但由于種種原因,此項法律尚未得到徹底落實,此次改革的效果如何還有待于實踐的檢驗。
(二)藥品安全監控體制尚待健全
目前,由于藥品監管部門對藥品上市后監管的技術、人力、物力的不足,造成許多副作用大的藥品,只有在大量患者長期使用并產生嚴重不良后果后才得以發現,魚腥草注射液的不良反應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藥品生產企業往往只重視上市后的市場占有率和經濟效益問題,而對患者藥物反應的監控大多數都是消極被動的。世界衛生組織要求各國健全藥品不良反應監測體系國家,我國“由于受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制約,中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現狀同先進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②我國的藥物警戒工作剛剛開始,各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還不健全,各級醫療機構對報送不良反應沒有動力,缺乏積極性,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怕影響自己的產品銷售不愿報送,有抵觸情緒,這樣就容易造成發生群體性藥害事故。
(三)虛假藥品廣告問題較為嚴重
我國的現行藥品廣告管理制度是由藥品監管部門審批,由工商行政部門履行違法廣告的查處工作,藥品監管部門發現企業的廣告與審批不符或未經審批,要移交工商部門查處。藥品廣告的審批由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違法藥品廣告的查處權分散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這里藥品廣告的審批權與查處權不在一個部門,相互之間缺乏溝通,往往造成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機。新聞媒體對藥品廣告的法律規定是了解的,但他們也缺乏懂醫藥專業知識的人材,同時經濟利益的驅動,不法廣告沒有經過嚴格審查就進行了。
三、我國藥品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藥品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首先,應借鑒和引入發達國家的立法機制,抓緊修訂《藥品管理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其次,抓緊制定配套的藥品專門法律法規和執行條例,以形成完善的藥品監管法律體系。繼續完善藥品配套的監管法律法規,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增強法律法規可操作性,避免法律法規沖突。最后,修訂法律法規與國際接軌。在查找監管漏洞的基礎上,有計劃地推進藥品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工作,將藥品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定納入WTO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范圍內,不斷根據國內外環境的變化及時跟進和修訂相關內容。
(二)健全藥品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首先,加強藥品監管法制機構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打造出政治強、作風硬、業務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隊伍。其次,構建強有力的執法監督平臺。科學有效的監管和依法行政,建立良好的執法監督體系是促進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再次,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結合監管實際,建立健全監管執法責任體系,制定行政執法責任制度,推動崗位責任制度的落實。最后,強化行政復議工作。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大力加強制度建設,創新工作程序,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規范藥品監管行政執法行為、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中的重要作用。
指導老師:周桂黨。
注釋:
關鍵詞:依法行政;法治;政府職能;行政責任
一、依法行政的概述
依法行政是一種治理國家的理念。依法行政的基本內涵就是要求政府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的時候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要求,所有的行政活動只能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進行,并且不得違背現有的法律的規定。該原則是行政活動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
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就是為了使行政權力授予有據、行使有規、監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防止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帶動全社會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1]政府的工作會由具體的國家工作人員去實施,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公務人員。這些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關系到依法行政的進程。他們在依法行使公務的是時候,其身份是被公務所吸收,沒有獨立的人格,他們代表著國家,這也意味著對他們的要求也就更加的高。他們要認識自己身份的雙重性:雖然他們代表國家行使管理的權力,但是他們又是人民的公仆,要遵循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正確行使國家和人民賦予他們的權力,不能。
二、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呈現出東部發達、中部次之,而西部較落后的局面,面臨的困難還有很多。各地的文化又異,因此在開展具體的行政工作時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但是在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不免會遇到一般性的問題,主要有一下三點:
(一)在我國社會的轉型中如何合理的轉變政府職能
目前我國的社會經濟正處于大發展,社會正處于大變革之中,社會進步的同時,也產生了許多新問題。而面對日益新意的問題和增多的矛盾,政府如何定位其在社會中的地位,關系到社會工作的順利進行與否以及民眾的切身利益。在過去社會主義發展的探索道路上,政府管得過寬、過緊,“由于歷史文化、傳統體制等多方面原因,公民和市場主體自主、自我和獨立意識比較缺乏,市場體制不完善,社會組織不發育,或者畸形發育,這些因素導致了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比較多地依賴于政府,依賴于行政權力的作用。”[2]但是那也是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相適應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與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中遇到的不少問題,政府的職能也要不斷的與時俱進,積極探求,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提出,進一步明確了政府轉變職能的任務。對于市場的宏觀調控,要遵循價值規律,并以之為前提條件要進行政府必要的管理。
(二)不斷完善行政立法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規也得到了不斷的豐富與發展。依法行政不僅包括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正確的履行職責,還表現在行政機關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法律文件等。法律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高度的概括性,而社會卻是在時刻變化發展著的,因此不斷變化的現實與具有內在穩定性的法律法規之間就可能產生相應的矛盾,有時現有的法律法規就會無法滿足現實的需要。從這點上來看,行政機關就有了制定行政法規的需要,而在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的前提是在憲法、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社會生活與現象紛繁復雜,而法律不能進行一一列舉,必須進行抽象性的概括。行政機關在進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時候,就要充分的理解。
行政執法中以罰代管、一罰了之現象比較普遍,亂用、濫用手中的執法權力。問題雖小,但對于政府依法行政進程的建設影響重大。要讓公務人員樹立正確的執法意識,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改革傳統的管理模式,對于社會經濟方面要減少不必要的管理,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既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客觀規律,又可減少工作量,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要樹立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公務人員要明白手中的行政權力來自于人民,要為人民服務,而不是恣意的亂用權力。最后,要轉變行政執法的形式,努力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努力與行政相對人進行溝通,通過協作、對話、合作的方式。
(三)依法行政過程中,如何處理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要恰當的處理好政府與黨的領導。“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與堅持黨的領導在根本上是完全一致的。隨著我們黨實現兩個重大的歷史性轉變。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也需要創新,從主要依政策治國向主要依法律治國轉變。”[3]遵守憲法和法律,不超越憲法、法律的規定范圍,不能以黨代政,以黨代法。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能代替法律。要明確政策和法律之間的關系,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又不可將二者完全孤立。
第二,要正確處理行政管理人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要建立服務型政府,要讓做到小官大民,官為民服務。國家公務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的時候要在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范圍內,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的界限。這也是依法行政原則法律規定和法律保留的要求。充分與行政相對人進行溝通,探索出高效率、低成本的行政管理方法。既節省國家有限的行政執法的資源,又便利行政相對人。
第三,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的監督管理。“依法行政的重心是制約行政權力。”[4]因為在具體的行政行為中,行政管理人可以通過行使行政權力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處罰等方式,而行政相對人是處在被動的地位的。“由于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整體轉型,需要實行與之相適應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動型依法行政模式。因此,應當根據國情,結合人民群眾對法治的認識程度,培植法治要素。引導并推進法治快速發展。”[5]還可以加大社會監督力度,通過互聯網、新聞媒體等渠道來督促行政權力的行使。
三、結語
依法行政是一個漫長艱辛的過程,雖然現階段我國在依法行政上還有很多不足有待改進,但是這不能否認現階段政府在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進程是的突破與取得的成果。政府依法行使權力,是建設法治社會對各級政府的內在要求,也是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迫切需要。只有堅持依法行政,才能實現政府職能的法定化,樹立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政府新形象。(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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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監督執法
一、水利建設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傳統水利建設觀念的延續
長久以來,我國水利工程項目建設都是由當地水利局所直接管轄的,水利局負責樹立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督以及管理,這樣一來根本不存在所謂的監管與執法,工程的質量全部靠施工人員的自覺。再加上在當初立法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并沒有法制化,并沒有完善的法律條文能夠保護水利工程項目的監管執法。盡管這一切隨著我國法執法的完善在一點一點地得到改善,但目前為止還存在著比較明顯的不足。
(二)監督執法主體還不明確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法制管理上的不完善導致到目前為止,水利工程的監督執法還沒能確定一個執法主體。盡管相關的管理條例規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但是其只負責程序上的管理監督,并不具有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權利,因而對于相關的違規、違法的單位的處罰尚沒有一個明確的執法主體,使得水利工程項目建設中的執法力度大打折扣。
(三)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完善
目前,國家已經加大了對于相關法律的完善與修訂,近年來相繼出現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相當一部分法規由于制定的周期過長,根本不適用,無法跟上形勢,甚至在一些法律規定中還存在著沖突,這對于水利工程建設執法存在著很大的影響。此外,由于許多水利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全國的水利建設狀況的,因而在一些地區就顯得比較不適用,在實際的施工建設執法中就會比較難以掌控。
(四)監督人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
我國水利工程建設執法才剛剛走入正軌,對于相關從業人員的素質還有待提高。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其中一些執法人員并不具有相關的從業經驗,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沒有能夠完全的掌握,相關業務的水平不夠高,對于基本的執法流程還不夠熟悉,對于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設執法工作有著較大的影響。
二、加大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的途徑淺析
水利建設執法存在的種種問題亟待解決,要想提高執法力度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樹立水利建設法治觀念
樹立水利建設的法制化觀點就是指制定一系列的相關法律,將水利建設執法法制化,將其納入到法律管理的范疇中,從而使執法更加規范有效。在水利建設中是離不開水利建設執法管理的,一項水利建設工程,如果沒有完善科學的管理體系,必然會對工程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影響,無論是工程的施工效率還是工程最終的質量都會大打折扣。而將水利建設管理法執化,將其與水利工程一體化將有利于對水利工程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有助于加大水利建設中的執法力度。水利工程建設執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建設法制化、規范化,提高工程的質量。其主要是針對工程的施工單位的,以此來加大對于工程建設中各項技術的審查,從而達到提升水利工程質量的目的。
以法治的觀點來進行樹立建設的管理,來加大水利建設執法力度,從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質量,將一切資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這便是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以后的發展方向,也是水利工程建設執法最主要的任務。
(二)提高水利建設立法質量
正如上文所說的那樣,我國在水利建設方面的許多法律法規都存在著較大的缺陷:法規之間的沖突、一些概念方面規定的不夠準確等。因而要想提升水利建設執法力度,首要的便是在立法層面上規范化,提高立法質量。當然,在一些相關的國家法律還沒有修改的情況下,地方的立法機制可以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相關的地方法規進行修訂,細致化,明確相關的執法權以及執法主體,并針對地方水利建設的特點制定來制定出適用的法律法規,從而使水利工程建設執法有法可依,提升水利建設執法力度。
(三)明確水利建設執法機構
水利建設執法管理的主體不明確一直以來也是一個比較難解決的問題,在水利建設中主要涉及三個機構:水利建設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以及水政監察隊伍。其中水利建設管理機構主要的是負責工程的日常管理的,質量監督機構則是負責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而水政監察隊伍則根本沒有參與水利工程建設中的管理。因而,要想提高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科學的對三個機構的職責進行劃分便是不了忽視的。三個機構各有其特長,但是他們都不適合單獨負責水利建設執法,要么是因為人員不夠,要么是因為專業知識不對口,因而找到一個合適的機構來執行對水利建設的執法就顯得十分迫切。水利建設質量監督機構在平時的監督過程中,需要升入到工程建設的各個方面,對工程有足夠的了解,考慮到這一點,可以將水利建設執法的任務也交給水利建設質量監督機構,在其部門下設定一個專門負責水利建設執法的執法小隊,當然,執法小隊的執法并不是以水利建設質量監督機構的名言進行執法的,還是以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進行執法,也僅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這樣一來,便很好的將兩個部門聯合起來了,使得水利建設執法更加規范。
(四)創新水利建設執法機制
僅僅解決了以上的這些問題還是無法提升水利建設執法力度的,還需要對執法機制進行完善創新。對于水利建設執法而言,最主要的問題之一便是案源的發現較難。一般而言,水利建設執法中的案源主要靠群眾的舉報以及從日常的管理檢查中發現。而證如我們所知,在水利建設中的違法行為一般而言都是隱形的,光靠群眾的舉報幾乎很難發現什么,因而,要想增加對于案源的發現便要加強日常的管理,加大檢查的力度。其次便是在執法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執法是的取證向來是一項重難點,還有執法的成效,也一直是一個問題。這些都表明現有的水利建設執法機制已經無法很好的滿足如今的水利建設執法了,創新水利建設執法機制已經刻不容緩了,只有找到新的執法機制,才能解決在水利建設執法中的種種弊端,才能真正加強水利建設執法力度。
(五)建立水利建設執法責任制
當然,絕不能因為難度較大就放棄了水利建設的法治化管理。為了水利工程的長治久安,為了保證水利建設的安全和質量,為了提高水利資金的使用效率,水利建設執法必須迎難而上。在建立起水利建設執法隊伍后,可以參照水政監察隊伍的管理方式,建立水利建設執法責任制。水利建設執法責任制的內容比較廣泛,但比較多的是建立執法激勵制度、執法程序制度、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執法監督檢查制度、評議考核制度等有關制度。如果將水利建設執法隊伍作為水政監察隊伍的一個分支或成立綜合執法機構,則水政監察隊伍的這些制度自然適用于水利建設執法隊伍。
【論文摘要】隨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總體水平有所提高,但工程質量問題仍然不容忽視,質量事故時有發生。質量是工程的生命線,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程質量是當前工程建設領域的重要課題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國目前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其弊端,對完善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進行了法律思考。
一、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有關工程質量監管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相繼完成了一大批高質量工程項目,質量技術進步取得新進展;全社會對工程質量的關注度和認同感;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意識普遍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廣東江門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鳳凰至貴州銅仁大興機場的二級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長的沱江4跨石拱橋坍塌事件再次說明:建設工程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技術難度越來越高,人們對工程質量已從單純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適性、建筑節能以及全壽命周期質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設的現狀給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及其弊端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的法律依據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1984年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文件。20多年來,圍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增補、修訂了大量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規范市場行為,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國工程質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為現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目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縱向管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橫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所建工程的管理。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對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規不完善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一直是我國國家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為工程建設法規的立法重點。現行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規之一,它對建設行為主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也相繼頒發了建設行政規章及一般規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檢驗工作規定》(1985年)、《關于確保工程質量的幾項措施》(1986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關于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的規定》(1992年)、《關于建筑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1995年)、《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等。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工程質量監管的實踐仍面臨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力和對法規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等問題,尤其是缺乏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這種立法現狀致使監管者的監管行為缺乏外在制約,被監管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極易發生、、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現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
2、監督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
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仍存在著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運動員與裁判員角色經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閉管理,政出多門的狀況;首長(政府)工程,獻禮工程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不按科學規律和技術標準,盲目組織施工,經常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搶工期趕進度,造成了許多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全國各地的各類開發區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較嚴重的各自為政,封閉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嚴,存在隱患等問題。
3、監督管理體系不科學
如前所述,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一方面,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多部門多專業管理,政出多門,相互間職能劃分不清,看上去層層把關,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職責不清不僅造成了部門之間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給立法和監督執法造成了困難,還加重地方及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統一的監督機構管理體系沒有形成,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由于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等均由當地管理,人員配備不盡合理,各地發展不均衡,導致對其有效監控明顯不足。沒有自上而下對其統一的管理機構,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4、監督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我國現有各類監管機構所配備的人員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督。首先表現在人員素質上,長期以來,由于編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中高質量、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素質參差不齊,與“既要對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又要對強制性技術標準非常熟悉”的要求甚遠,級別較低的縣級監督機構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其次表現在設備上,技術裝備落后,缺乏現代化的檢測手段,監督方法遠遠落后于科技發展水平,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難以適應當前建設工程發展的需要。所有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對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永恒的主題。為進一步改革政府質量監督工作,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促進工程質量水平和工程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本文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提出幾點法律思考。
1、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一些規定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的客觀實際,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國務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的133件之一。作為建筑法律體系母法的《建筑法》及與之配套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對其逐步完善過程中,應對具有相關執業資格和崗位資格等人員的行為做出法律規定,把一些相關質量責任主體依法納入管理范疇,對工程合理使用期滿后的質量確認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損害后的質量確認建立相應法律制度,盡快構筑質量監管各環節相互銜接的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迫在眉睫。
2、轉變角色,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強制性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我國的行政管理產生巨大影響,對政府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轉變角色就是要實現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轉變:由授權執法向委托執法轉變;由實體質量的環環把關向隨機抽查轉變;由“看、問”式現場檢查向采用科學儀器,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的權威性監督轉變;由直接審驗工程質量等級向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轉變;由以施工現場對承包商的監督為主向全面、全過程監督轉變。通過角色轉變使政府監督機構恢復執法地位,承擔監督責任,依法對所有參與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實施公正、威懾的執法監督,使各建設主體依法承擔起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促進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的有效落實,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執法力度,整頓規范建設市場
監督法規的實施和執行,建立統一的執法實體。主要包括:一是對招標、投標弄虛作假,工程項目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和欺詐等違規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應商市場準入制度,實現有形建筑市場與政府部門機構分設和職能分離;三是在貫徹落實《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基礎上,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備案制度。工程設計審核和竣工備案應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委托國家認可的非官方機構(如協會或學會)進行;四是實行強制性的以承包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各方,如業主、總承包商、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向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而保險公司則要求各個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必須委托一個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質量檢查監督。委托機構接受委托后,從工程的設計、施工、招投標開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質量評價報告送與工程建設的有關各方,并從根本上解決工程建設中債務拖欠、責任不清等問題。超級秘書網
4、提高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嚴格依法行政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技術性和經濟性都很強的知識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政府的監督管理人員的技能和素質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舉足重輕的作用。法律對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要求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有扎實的技術專業知識,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熟練掌握監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設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了解建設工程經濟知識,具有發現質量問題、鑒別質量問題和解決處理質量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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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治;法治指數;法治煙草
一、構建煙草“法治指數”意義
(一)引領法治煙草建設著力方向
煙草“法治指數”體系是法治煙草建設的“指揮棒”,通過煙草“法治GDP”的引領,推動法治煙草建設的有效開展。煙草“法治指數”體系通過若干一級指標、二級指標、三級指標對國家煙草專賣局及各直屬單位、省級煙草專賣局(公司)、市級煙草專賣局(公司)、縣級煙草專賣局(分公司)及行業內對應的其它企業在依法行政、依法生產經營、依法管理三個領域內進行客觀、科學評估。一級指標、二級指標、三級指標,各個具體指標清晰可辨,且被賦予一定分值予以量化,從而將法治煙草的原則要求轉化為易于操作、易于判別的具體標準,將法治煙草建設的要求分解、細化和量化,法治煙草的建設變虛為實、變抽象為具體,引領煙草行業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朝著一個共同的方向努力,形成推進法治煙草建設的內在驅動力。
(二)有效實施法治煙草建設過程控制
在全體行業內同仁的積極努力下,法治煙草的建設取得較大成效,但是我們也清醒地看到,在建設法治煙草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與阻礙,突出地表現在如下方面:其一,“口號化”法治煙草建設現象突出。部分單位和部門,尤其是相關領導干部法治煙草建設作為時髦的、假大空的口號,法治煙草建設工作停留于空喊口號,流于形式上。其二,“片面化”法治煙草建設現象出現。有些地方把法治煙草建設簡單地理解為是上級部門的法治建設,形成了上級部門極力推進,基層部門“跟進有限”的片面化建設局面。最后,“盲目化”建設現象嚴重,多數地方的法治煙草建設缺乏量化的、可操作性的具體指標體系,盲目性比較大。
(三)綜合衡量法治煙草建設成效
法治指標的認知功能,主要說明“是什么”,這是判明法律現象和法治實踐水平的關鍵。認知功能表現在:可計量性;概觀性;現實性。煙草“法治指數”實現煙草法治建設評估由抽象法治向量化評估方向的轉變,能夠科學評定煙草行業各地區、各級單位推進法治煙草建設的成效,可以作出恰當、準確的評估和定位,也可以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的法治煙草建設成果進行排位,比較和彰顯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建設法治煙草的努力程度及推進成效。煙草“法治指數”科學評價并指引煙草行業的依法行政、依法生產經營、依法管理。
二、煙草“法治指數”主要內容
(一)依法行政類
依法行政類指數主要是評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煙草專賣行政管理中是否嚴格遵守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主要評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過程中是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否符合各項實體法律和程序法律要求。依法行政類指數的具體考核點為:執法主體合法,執法行為文明、規范,執法依據公開;執法責任制落實;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健全;依法依規嚴格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自由裁量公正、合理等。重點關注對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投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敗訴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依法生產經營類
依法生產經營類“法治指數”重點評價煙草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是否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局“六個嚴禁、一個嚴控”相關政策,是否嚴格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煙草專賣品的生產、調撥、銷售,煙草專賣品的購進、銷售、銷毀、卷煙網上訂貨、客戶信息管理、貨源分配、客戶服務和品牌培育是否嚴格規范,煙葉合同的簽定是否自愿平等、合法合規,煙葉收購、銷售、調撥、運輸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依法管理類
依法管理類“法治指數”重點評價煙草企業是否依法決策,是否嚴格執行單位黨組議事規則、工作規程、“三重一大”決策程序、三項工作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等,重大決策、合同(尤其是勞動合同、涉外合同)、規范性文件是否事先審核,其實質內容是否合法,領導干部權力運行是否嚴格規范,員工勞動保障權、生命健康權、選舉權、批評監督權等各項權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是否依法規范勞動用工、財經秩序、招標采購領域,依法處理穩定問題。重大問題決策、重大項目投資、法律糾紛處理等涉及的重大決策事項,是否依法進行。
三、煙草“法治指數”評估
煙草“法治指數”評估主體可以設為四個層次:一是卷煙零售戶、煙農、消費者等社會公眾;二是地方政府法制部門、上級主管部門;三是企業一線員工;四是第三方學術機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評分權重可以參考余杭模式,適當向社會公眾和第三方機構傾斜權重。在考評方式上,可以制定若干不同領域、不同側重點的調查問卷,按百分制制定評分明細表,委托中介機構進行不記名評分,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法治指數”考核評分。
參考文獻:
[1]李華玫,李華勝.煙草“法治指數”體系之構建與基本路徑.會議論文,2012.
論文摘要:建設工程質量不僅關系到工程的適用性和建設工程的投資效果,而且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本文對發達國家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的特點進行分析,望對目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現狀能有所借鑒。
發達國家建設項目具有較好質量水平,這與他們十分了解重視質量管理,并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模式分不開的。本文分析研究目前國際上發達國家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制,希望對目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現狀能有所借鑒。
1 強調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發達國家和地區政府建設所主管部門都把制定并執行住宅、城市、交通、環境建設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法規作為主要任務,同時把大型公共項目和投資項目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以施工許可制度和建筑產品使用制度為主要手段,以市場準入制制度,設計文件審核制度,質量體系認證制度為輔。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政府都非常重視各種學會和行業協會的作用,對專業人士實行注冊制度,強調從業人員個人資質管理和企業資質管理,通過資質許可和使用許可的具體實施,即避免了不具有條件的工程項目盲目上馬,給工程建設參與各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又增強了質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給國家和使用者合法權益帶來不必要的損害,在發達國家竣工驗收由業主,承包商和中介機構負責完成,政府主管部門并不直接參與具體的竣工驗收工作,也沒有檢驗工程質量的任務。
2 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是建立在健全建設法律體制的基礎上
縱觀發達國家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經驗,在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同時對建筑業的管理監督體現在完善建設法律體系上。健全的建設法律體系是建筑市場高效有序運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各國的建設法律體系一般括基本法律、法規系列、規范標準三個層次。如德國的建設法律標準包括《聯邦建筑法》、《建筑產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聯邦建筑法》是德國建設管理的根本大法,《建筑產品法》是對建筑產品質量保證的范圍形式,內容,程序進行了具體規范,并且明確規定了建筑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中檢測機構、監督機構及以上機構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日本的《建設業法》主要針對建筑業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技術確認、建設工程監督、建筑業協會、法律專業及其懲罰標準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日本的《建筑基準法》在建筑物占地、結構、面積、防火、環保等方面進行了嚴格限制。
3 有完備的嚴格建筑市場準入制度
在市場經濟模式下,政府應該按照市場運作規律進行密切調整,國際上建設管理比較成功的國家無一不在建筑市場的準入制上大作文章,嚴格的注冊專業人員許可制度和企業資質等級管理制度,在有效約束從業組織和從業個人正當從事專業活動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在德國,想要成為一名合格的注冊專業人員,必須接受正式的專業教育,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通過嚴格的考試評審,同時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水準,職業資格確實來之不易,注冊專業人員若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嚴重失職,將被行業協會終身取消其職業資格。注冊專業人員屬于高薪階層,社會地位受人尊敬,他們自然會倍加珍惜自己的職業資格,工作中嚴謹認真,熱誠敬業,從而有效的保證了工程建設的順利完成。
新加坡關于建筑企業的資質管理值得關注,1984年新加坡政府建筑業發展局(CIDB)專門設立了承包商注冊處,受理承包商的資質評定注冊業務,根據CIDB的要求,申請注冊的建筑企業必須出具工作業績、資金狀況、人員素質、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相關資料,并且接受必要的審查程序。承包商的資質評定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承包商所能從事的工程類型,另一方面是承包商從事該工程類型的資質等級。CIDB將承包商所能從事的工程類型劃分為兩個大類,既建筑工程類、建筑相關類,CIDB規定,建筑工程類分為C1-C8八個等級,其他類型分為L1-L6六個等級。級別越高,工程投標的承包總額越大,承包商只能在資質條件允許的工程類型及業務范圍內投標,不得跨類越級進行投標。
為了促進建筑企業的全面質量管理,新加坡政府支持并鼓勵建筑企業按ISO9000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進行認證工作,CIDB將以能夠承包大型公共工程的建筑企業為對象推廣。ISO9000系列標準的認證工作對于承包私人投資民間工程的企業沒有必要取得ISO9000系列標準認證的強制性要求,CIDB認為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可從承包商內部機制上最大限度保證工程質量達到目標水平,CIDB規定,自1997年7月開始,所有C6-C8資質的承包商及參與工程造價超過300萬新加坡元的工程咨詢公司,均須取得ISO9000系列標準認證證書,否則不得從事工作。
4 業主在工程建設質量管理過程中起主導作用
在發達國家十分強調業主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管理,項目管理者可以是項目經理或者業主代表,他們對于項目的進度、成本、質量進行全面控制、指定設計者及施工承包者、簽訂合同、編制概念設計或設計綱要、對設計文件進行批準、對工程施工進行管理、負責工程的交接。相對來說,政府的干預較少,政府的干預只限于維護社會生活秩序和保障人民公共利益。
5 重視對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與我國在工程項目建設中把質量管理的重點施在施工階段的做法有所不同,發達國家十分重視對于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十分重視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十分重視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進行質量控制;嚴格進行施工過程的質量檢查及監督;工程用的材料、設備的質量控制良好;正確處理質量控制和進度控制的矛盾。
6 積極有效的強制性工程擔保與保險制度
全方位和全過程工程擔保與保險是建設工程質量實現的經濟保證。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所有單位,包括業主、建筑師、總承包商、設計或施工等專業承包商、建筑產品制造商、質量檢查公司等,均需向擔保與保險公司進行強制性投保。擔保與保險的內容包括新建、改建或維護工程的結構失效,以及建筑所在場地的破壞。從項目立項開始至缺陷保證期止,按合同分別由責任負責方承擔擔保與保險責任。全方位、全過程的工程擔保與保險,為保證建設工程全壽命期質量的實現提供了經濟上的保證。
浮動擔保與保險費率制有利于提高質量意識,改善質量管理。承包商擔保與保險費率根據建筑物的風險程度、承包商的聲譽、質量檢查的深度等綜合加以考慮,一般要負擔相當于工程總造價1.5%-4%的保險費(法國)。由于擔保與保險費率的確定考慮了承包商的聲譽和業績,為了得到優惠的擔保與保險費率,承包商必須通過加強質量管理提高聲譽、積累良好的業績,從而促進了質量監督管理保證的良性發展。
強制性擔保與保險制度增強了各方主體參與工程質量監督控制的能動性;成熟完善的工程擔保與保險市場為建設工程質量目標的順利實現提供了有效的社會保障;公正嚴格的政府監管是工程擔保與保險市場培育和發展的保證。
7 規范、發達的工程咨詢業專業化服務
市場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需依賴于健全的法治社會環境,法律有推動促進市場機制形成的重要條件。據統計,全球大概有13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但也有小部分推行市場積極體制的國家沒有獲得成功,并且各個市場積極市場和國家之間的發展程度水平也有很大的差異,這些都與具體國家的政治體制和法治環境有極大地關系,缺乏一個穩健的法律體為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些市場經濟發展比較好的國家,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都建立論文完善的法治環境,擁有完備的市場經濟法律體制,并且把市場經濟發展都上升到國家法律層面。
我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完善措施
完善法治體制:市場經濟活動的進行需要以法律為依托,并且以法律威準繩,只有完善的法律才可以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所以必須繼續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針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而言,關鍵是要明確項目建設各方的責任與義務,并確保各方的權力與享有的利益和承擔的責保持一致,從而形成良好的互動局面。
1)加強法制教育我國正在積極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努力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環境。建設法治國家,需要要讓全民與執法者懂法,此后才可以守法。法制教育對于全民守法的自覺性,執法部門秉公執法的自覺性和執法水平、執法能力就顯得尤為重要,也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只有公民的法制意識和法治水平提高了,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才可以促進行政執法部門更加公正公平有效的執法,同時也可以從立法的宗旨、公共道德或其它角度妥善解決守法和執法問題。
2)建立健全監督機制法治社會不僅僅需要全民懂法,守法,同時也要健全對執法部門的監督機制,作為法治社會的管理者,只有加強對執法者的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公眾監督,才可以促使執法者公正執法,保證法制建設落實到位,更促進政府工作的廉潔高效。
3)推行項目代建制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工程項目的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的一種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制度。隨著市場競爭的深入,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為代建制的推行提供了溫床,在實現水利工程的時候,可以選擇各方面條件比較合適的項目管理單位進行項目管理,這樣不僅減少管理費的開支,同時也更快更好的實現了建設目標和發展要求。同時在實行代建制的過程中,水利工程項目法人通過招投標與選中的項目代建單位簽訂合同,合同中將嚴格約定雙方的責任、權力和利益,政府實行代建制將會以利益吸引、責任約束的方式促使項目代建單位實現項目控制目標,同時也降低了各方的責任和社會經濟風險。
結論
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是一個開放的學術研究領域,對于這一對象進行研究所形成的學科,存在著如何對其學科名稱進行定義的問題。當前,隨著國內工程建設領域立法及司法工作的不斷發展,許多來自法學領域和工程管理領域的學者,針對工程建設法律的研究和教學工作不斷取得進展,國內學界大多從整體上將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法律法規作為一個法學專題展開科研和課程教學,并且出版和發表了為數不少的專著、教材及論文,取得了相當大的成績。這說明,我國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法律研究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學科,已經在實踐中建立并發展起來了。國內學界通常把“建設法規”、“工程建設法”、“建筑法規”、“建設法學”等當作該學科的稱謂,并且大都將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和刑事法律規范不加區別地納入到所謂的“建設法規體系”當中,對于工程建設所涉法律問題的研究和探討(包括法理、立法和司法等領域),從總體上看,對于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法律規范體系的部門法性質、體系結構及其作為部門法在整個法體系中的地位作用等重要的基本理論問題,尚未切實地深入開展研究并取得共識。因此,就難以對工程建設涉及的法律教育、立法和司法實踐給予科學的理論指導。就此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將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新興法律學科定名為“工程法學”。之所以提出這樣的主張,是因為“工程法學”一詞能夠全面指稱“建設法規”、“工程建設法”、“建筑法規”、“建設法學”等稱謂所蘊含的研究對象,能夠全面涵蓋各種類型工程建設活動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部門和法律問題,不僅在語義認同上具有獨特優勢,而且極其精煉概括,便于進行學術思維、交流和表達,并有利于學術研究的空間拓展。“工程法學”的稱謂,既可以指稱工程合同等實體法部門,也可以指稱招標投標等程序法部門;既可以指稱工程項目涉法問題的微觀研究,也可以指稱工程建設涉法問題的宏觀研究;既可以指稱工程建設的立法研究,也可以指稱工程建設的司法研究;既可以指稱工程建設的當前法律研究,也可以指稱工程建設法律制度及思想的歷史研究。
二、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的關系
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重要的法學基礎理論問題,有必要進行探討。筆者認為這兩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之間的聯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是工程法學的研究對象。隨著人類社會工程建設活動的日益發展,各國在立法上逐漸形成了比較發達的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并且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工程建設法律事務,因此,對于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的學術研究活動也隨之逐漸發展起來。如果沒有形成比較發達的工程法律規范體系以及大量的工程建設法律事務,工程法學也就失去了研究對象,而沒有研究對象的學科是不存在的。因此,可以說沒有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的存在和發展,就不會有工程建設法學形成和發展的前提與基礎。其次,工程法學的產生和發展,可以為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的立法以及工程建設領域里的司法實踐,提供了科學理論上的指導。對于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研究的開展和深入,有助于制定科學的工程建設領域的立法規劃,不斷提高工程建設領域的立法水平,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設領域的司法水平。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工程法律規范體系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是按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認可的立法活動成果,而工程法學是人們從事法律學術研究的產物。一般來說,工程建設法學只具有學術指導意義而沒有強制約束的效果;二是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工程建設活動及其所形成的社會關系,而工程法學則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即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等;三是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或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工程法學則是法學體系中的一門有待發展的新興法學學科。
三、“工程經濟法學”的課程定義
從人類社會工程建設的歷史發展過程來看,工程法學的定義及其體系結構,存在著廣闊的研究空間,需要不斷深入研究。在經濟法部門視角之下,開展對于工程法的研究,有著十分重要的學術意義。一直以來,國內學界大多將工程建設領域所涉及的法律和法規籠統地當作一個法律部門展開科研和教學,工程建設領域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和刑事法律規范等部門法內容未能形成有機統一的學科教研內容體系。相關課程和教材所使用的名稱也各不相同,諸如“建設法規”、“建筑法規”、“建筑法”及“建設法”等,更突出的是,在與工程建設領域相關的各門法規教學課程之間,大都各自獨立開展,內容重復、沖突及互不銜接的問題比較普遍。總的看來,各個教研單位大多局限于工程項目微觀管理的范圍之內,而較少有人從國民經濟宏觀管理的視角下開展對于工程建設法律問題的研究。筆者曾經在《經濟法視角下的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一文當中明確提出:工程建設活動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經濟行為,直接對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的安全與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因此,自古以來就受到各國統治者的高度重視,普遍通過多個法律部門對其進行調整。工程建設活動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涉及多個法律部門,對工程建設活動所適用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研究,可以從經濟法、民法、行政法等多個部門法的視角下進行。因此,筆者認為,從國民經濟宏觀管理的視野下開展對于工程建設法律問題的研究,同樣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際意義。按照國內經濟法學界的一般理解,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有著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干預、控制和管理的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對于調整這一特定經濟關系所適用的法律規范的完整體系即是經濟法部門。對于工程建設活動而言,其本質屬性應當是一種重要的經濟活動(既包括了生產,也包括了消費、分配等),并且,這種經濟活動及其所形成的社會關系,自然要受到國家的協調、干預、控制和管理。因此,在經濟法這一部門法視角下,認識、研究乃至組織工程建設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規范的教學科研,有著充分必要的學理及實踐基礎。在經濟法部門的研究視角下,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是由工程建設主體法、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和工程建設涉外管理法等多層次、多門類的法律規范所組成的一個相對獨立的部門法整體。從這個角度而言,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構成了經濟法部門的一個組成部分,或者可以說,工程經濟法構成了經濟法部門的一個相對獨立的子系統,同時,工程經濟法學也可以被認為是工程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正是基于這種理解,筆者主張將在經濟法部門的研究視角下,對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等內容進行專門研究所形成的法律學科,定義為“工程經濟法學”。
四、工程經濟法學的課程內容體系
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即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也是一門工程法學課程的教學講述對象,并且,這門課程教學內容的體系機構也必然決定于這一法律部門調整對象所適用的法律規范的體系結構。結合國內經濟法學界的一般觀點,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下,我國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主要包括:工程建設主體法、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和工程建設涉外管理法等內容。其調整對象應當主要分別包括工程建設主體資質與資格管理、工程建設市場監管、工程建設宏觀調控、工程建設涉外管理等內容。當然有必要指出,隨著工程經濟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其調整對象的范圍還存在著比較廣闊的拓展空間。因此,從構建“工程經濟法學”的教學內容體系的需要出發,筆者認為,應當將該門課程教學內容的體系結構歸納為:工程經濟法概論、工程建設主體法律制度、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和工程建設涉外管理制度。
(一)工程經濟法概論的課程內容
工程經濟法概論的課程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經濟法的定義及其調整對象、工程經濟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工程經濟法的部門法地位和作用、工程經濟法的體系結構等內容。
(二)工程建設主體法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這部分的課程內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設行為主體即工程建設企業和從業人員,在獲取、變更、終止主體資質與資格過程中所適用的法律規范。工程建設行為主體包括工程建設的企業單位主體和工程建設的專門從業人員主體兩大類。我國現行的工程建設主體法律制度對于這兩類行為主體的規制和調整,分別體現在工程建設資質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設資格制度兩個方面,前者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開發等資質管理制度,后者則包括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資格管理制度。
(三)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這部分的課程內容包括了國家對于工程建設市場經營和競爭秩序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所適用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工程建設發包承包管理制度、工程建設合同法律制度、工程建設領域里的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法律制度、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法律制度等。
(四)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這部分的課程內容應當包括,國家對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總體調節和控制所適用的各種法律規范,諸如工程統計法、工程規劃與計劃法、工程投資與金融法、工程價格法、工程建設政府采購法、工程建設稅法等內容。
(五)工程建設涉外管理律制度的課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