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01 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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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控制體系
稅收自由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事實要件確定的情況下,在法律授權范圍內,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自行判斷行為條件、自行選擇行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決定的權力。實踐證明,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是稅務機關的一項不可缺少的權力,它的合理、適度運用,將有利于提高稅務行政效率,保護國家、社會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稅收自由裁量權也是一柄雙刃劍,如果對它不加以控制,就會侵蝕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給國家、社會帶來損害,為此我們需要構建和完善相關的制度控制體系。
一、稅收自由裁量權及其制度控制體系
(一)我國稅收自由裁量權的主要體現
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實質是行政機關依據一定的制度標準和價值取向進行行為選擇的一個過程。由于稅務行政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而且我國當前處于社會轉型期,稅收制度處于不斷變化中,國家賦予稅務機關較為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具體包括:
1.權力行使方式的自由裁量。稅收法律法規對權力的行使未作規定,或雖有規定,但比較籠統和原則,需要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力或如何行使這一權力,它包括作為及如何作為與不作為。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中“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至于如何“統籌安排”、具體多少“檢查次數”沒有明確規定,給稅務檢查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間,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由決定。
2.權力行使方法的自由選擇。權力行使方法的自由裁量是指稅法對稅收執法權行使的方法未作規定或未作詳細規定或規定了多種方法,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行為的方法。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在稅款征收過程中,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方法。
3.權力適用標準的自由決定。稅法對稅務機關運用權力處理具體事件的標準未作明確、具體、詳細的規定,使用一些語義模糊的詞,缺乏認定標準的法定條件,由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運用權力的標準。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嚴重的違法行為可給予2000元至10000元的從重處罰,但什么樣的情節為“嚴重”的標準并不具體明確,而由稅務機關裁量決定。
4.權力適用幅度的自由確定。稅法在稅收執法權的行使上規定了一定的幅度,稅務機關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內對特定的事項做出適當的處理。如上例中的“2000元以下”以及“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均系罰款的幅度,在這個幅度內,稅務機關可以酌情決定罰款的具體數額。
5.權力行使時限的選擇。稅收法律、法規對具體行政行為未規定具體的時限,稅務機關在何時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余地。仍以《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為例,其中“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稅法對“限期”沒有具體的規定,此時稅務機關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
(二)稅收自由裁量權制度控制體系的構成
綜觀我國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執法體系可以發現,我國稅收法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創設,主要體現在《征管法》中集中于執法程序中的自由裁量,而非事實要件階段的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其一,在我國稅收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依法治稅要求的情況下,提出事實要件裁量,可能破壞稅收法治的統一性和公平性;其二,在稅收行政救濟手段和渠道存在阻滯的情況下,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可能會受到更多的侵害,很難保證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其三,對稅收法律中的“不確定概念”和稅收行政執法實踐中發現的新問題可以通過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來解決,而不能由稅收行政機關“自由裁量”;其四,按照行政執法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事實要件的自由裁量會增加稅收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加大稅務機關的工作量。因此,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制度控制體系也主要是針對稅收行政程序中的制度創設,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內容:(1)立法程序的制度保證。在立法過程中,為納稅人提供參與意見的機會,并將該程序引申至包括稅收行政法規等各類稅收制度的制定過程中,從源頭上確保納稅人制約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2)執法程序的制度控制。將與納稅人合法權益直接相關的稅收執法程序,如稅收征收程序、稅收檢查程序、稅收處罰程序、稅收行政強制程序等,納入法律規范的控管范圍,實現稅收自由裁量權的程序控制。(3)行政行為的事后救濟。通過稅務機關的自身監督、內部的稅務行政復議、外部(主要是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審查對稅務機關因自由裁量失當對納稅人權益造成的損害進行事后救濟,通過責任追查對非法裁量行為進行警示和控制。
二、稅收自由裁量權制度控制的目標
稅收管理實踐充分說明:稅收自由裁量權既有存在的絕對必要,同時稅收自由裁量權的越界行使又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必須建立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制度控制體系。該體系的構建應著眼于實現對稅收自由裁量權以下兩個方面的控制:
(一)合法性控制——稅收自由裁量權有效行使的形式要求
稅務行政的起點是依法治稅,這一目標既是對納稅人管理的要求,也是稅務機關行政的方向。稅收自由裁量權是稅務行政的重要內容和方式之一,也應該以法治為準繩,所以稅收自由裁量權的起點和基本要求即遵守法律規定。合法性控制是對稅收自由裁量行為最基本的要求。對稅收自由裁量權而言,合法性控制主要是審查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形式要件,它要求稅務機關行使行政管理不僅要遵循實體法,還要遵循程序法,同時稅收行政裁量必須在稅收法律法規授權的范圍內進行,按照法律規定的適用對象、條件范圍、行為期限,依法律規定的程序選擇行政方式。
(二)合理性控制——稅收自由裁量權有效行使的實質要求
2004年3月,國務院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綱要》在依法行政中提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指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這些要求概括起來就是“合理行政”原則。
隨著行政活動日益復雜,自由裁量權日益得以擴張,形式上的合法不能完全消除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但實質上不合理的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形。對自由裁量權的更高層次的規范就是稅收行政合理性的保證。它要求執法行為,尤其是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不僅在形式上要合法,而且在實質上要合理,這是對行政執法活動的最終要求。因此,“合理行政”原則相對于“合法行政”原則,是對行政機關更高級的要求。“合理行政”原則,要求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遵循比例適當原則。該原則要求稅務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稅收行政行為應當與相對人的行為事實、性質定位、情節輕重、社會影響相配比。
三、我國稅收自由裁量權運行控制的制度缺失
從我國當前的稅收執法來看,稅收自由裁量權存在被濫用的情形,其原因就在于無論是在稅收立法、執法還是司法上都對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缺乏有效的法律控制。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恣意、專斷和無常行使動搖了稅收法治的根基:一方面,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成為權力尋租和行敗的工具;另一方面,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稅收自由裁量權運行中的制度控制缺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具體方面:
(一)稅收法律體系中缺少稅收自由裁量權控制的法律原則和總體理念
目前世界各國賦予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方式或是直接明確其基本范圍,或是分散在相關條文中,我國屬后一種情況。就整個稅法體系而言,缺乏一個對整體稅收制度進行規范的基本法律,同時,由于我國歷史文化傳統、社會價值觀以及稅收征管制度的長期影響,稅收自由裁量權缺少個人本位理念的文化積淀和對個人權利的充分尊重,總體表現為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制度體系缺少基本的、公理性的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是法律規范的基礎,具有綜合性、本原性、穩定性的特征。法律原則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重要作用:其一,法律原則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體現,直接決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質、內容和價值取向,構成了整個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其二,法律原則是法律制度內部協調統一的重要保障;其三,法律原則對法制改革具有導向作用,是后繼立法的出發點;其四,從法律實施上看,法律原則指導著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可以彌補法律漏洞,限定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范圍。在西方國家,行政自由裁量權控制的法律原則十分發達,并且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國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則”、美國的“非專斷、反復無常或濫用權力”原則、德國的“比例原則”都是保證自由裁量權公正運行的基本原則。
(二)稅務系統內部缺乏自由裁量的行政準則
由于稅收行政活動的變化性、復雜性、專業性、技術性以及探索性等因素,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不斷擴張。但是現代行政法規出現了兩個主要變化:法律本身的實體性標準日趨抽象公設化和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內容日漸細則化和明細化。由于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充分了解本領域的行政實踐經驗,從而具有“提煉”本系統內部富有實際操作性和明確統一標準的能力,“為了對行政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進行有效限制,應當鼓勵行政機關通過連續的行政立法,將行政過程中積累起來的理性和智慧規則化”,例如稅務機關為了行使稅收自由裁量權對稅收法律、法規的細化和量化就是在本系統內部不同層級上對稅收自由裁量權的約束和限制。裁量基準一經建立,在稅收科層制管理體系下有利于提高稅收自由裁量的層次,抑制稅收行政裁量行為的恣意和專橫;有利于加強對稅收行政裁量行為的層級監督,制約裁量領域的權力尋租和腐敗。但是,目前我國稅收機關內部自由裁量的行政標準統一層級較低,難以保證稅收行政執法的統一性、公平性和穩定性,也不利于稅務部門內部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和裁決。(三)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程序控制制度不盡完善,理由說明制度缺失
由于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不斷膨脹和擴張,客觀上提出了加強對行政權的制約、防止行政權力濫用的要求,但是事后的司法審查制度往往難以對濫用自由裁量權進行預防性控制,程序控制成為制約、規范稅收自由裁量權的重要舉措。稅收法律程序是稅務機關在行使權力或履行義務的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法定的時間和空間上的步驟和方式。誠如馬克思所言,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內在生命的表現”。程序控制要求稅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各項程序規則,認真履行告知、聽證、回避、不單方面接觸等制度,通過程序限制稅務行政人員的主觀隨意性。其中,對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起核心作用的程序制度就是行政行為合理性說明制度,該制度能夠敦促行政機關認真考慮問題,制止自由裁量權恣意行使。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個判決中聲稱的“非正式程序不需要正式的事實裁定,但需要解釋和說明”。對于對行政相對人權利影響較大的自由裁量行為,行政人員有義務說明法律根據和裁量理由,然而在我國在稅收自由裁量的程序制度中并未明示這一制度。
(四)稅收自由裁量失當的事后救濟制度不利于對自由裁量行為的實際控制
因稅收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而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時,可以實行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兩種救濟方式。稅務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層級監督機制,是一種內部糾錯機制。與外部的司法審查制度相比,行政復議具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弱點和缺點:其一,垂直管理體制存在弊端,復議機構缺乏中性。稅務行政復議實行條條管轄模式,由于部門間聯系密切、職責相關,甚至利益與共,因此復議監督往往難以保持中立。其二,我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稅務行政復議一般采取書面審理形式,因此復議過程中沒有言辭辯論、相互質證,不利于通過觀點碰撞認定事實。其三,作為一種內部的糾錯機制和科層制的控制機制,如果外部控制機制不健全,控制力度不夠,稅務行政復議就會存在“激勵”不足的問題,導致規避法律、躲避司法審查現象的出現。其四,稅務行政復議的前提條件提高了事后救濟的門檻。《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不僅規定了復議前置程序,而且對復議前置附加了先行納稅或提供相應擔保的條件,這一規定實際上是限制了相對人的救濟權利,部分自由裁量行為因相對人資格受限而免于審查,不利于實現公正的裁量和從根本解決稅務行政糾紛。
與此同時,稅收自由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也存在履行障礙:一是稅務行政執法專業性強,部分涉稅案件案情復雜,在沒有專業的稅務法院或稅務法庭的情況下,對自由裁量權的司法救濟,顯得力不從心。二是對稅收自由裁量行為的司法審查容易引發司法自由裁量取代行政自由裁量,司法部門因審慎對待而謹慎為之。三是從法律經濟的角度看,救濟費用的高低直接影響到相關主體購買“救濟產品”的積極性,進而影響救濟資源的有效利用。如果通過救濟來“復原”權力的費用過高,以至于把除富人之外的大多數主體都拒之于救濟之外,那么救濟就不能實現。四是司法審查的范圍不利于全面控制稅收自由裁量權。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這個規定也就決定了我國司法審查的對象集中于具體行政行為,標準是合法性審查。
四、完善稅收自由裁量權制度控制體系的建議
(一)稅務行政機關應致力于建立規定裁量基準的內部行政規則
自由裁量權部分歸因于立法者認知能力的局限、語義的模糊特性、固定規則與流動現實的矛盾及執行人的個人原因,然而由于行政機關有大量的行政實踐經驗,有可能進一步“提煉”出具有實際操作性、更細致深入、更明確的裁量標準。因此,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稅收征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稅務機關依法律、法規規定享有較大自由裁量權的行為,進行梳理、分類,制定具體、細化、量化的實施辦法,縮小自由裁量空間,從源頭上降低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風險:一是要細化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縮小稅務執法人員自由裁量的空間。二是依托信息平臺,固化自由裁量權。對稅收管理中的自由裁量行為,通過相應的管理模塊創設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制度“刻度表”,變主觀裁量為客觀裁量。三是遵循慣例和先例原則,保持內部行政標準的相對穩定和連續,對同一類稅務行政行為的認定和處理要有一個相對統一的標準,力求相同情況平等對待,同類情況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前后事件處理一致。稅務行政內部準則一方面可以確保裁量行為的統一性平等性,另一方面也可以為稅務行政裁量行為的行政復議和司法審查提供參照。
(二)建立以稅務行政行為理由說明制度為核心的理性程序制度
程序理性即程序的合理性。法的合理性分為價值(實質)合理性和工具(形式)合理性,程序理性即二者的統一:一方面,程序的合理性是指通過法律程序所產生的結果從實體角度看是合理的、符合實體正義的;另一方面程序理性是指一個法律程序產生結果的過程是一個通過事實、證據以及程序參與者之間平等對話與理性說服的過程。也就是說,程序在過程上應當遵循通過理性說服和論證做出決定的要求,不是恣意、專斷地做出決定。程序理性是正確行使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前提和保證,稅務執法實踐也充分證明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往往與程序不合法相伴隨。理性程序制度不僅要求稅收行政自由裁量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而且應滿足執法合理性的實質要求。
行政行為理由說明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做出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產生不利影響的行政行為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必須向行政相對人說明其做出該行政行為的事實因素、法律依據以及進行自由裁量時所考慮的諸多因素。對于理性程序的運作來說,理由說明制度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對程序操作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進行一種理性的控制:(1)理由說明制度促使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作出決定的過程中,盡量避免恣意、專斷、偏私等因素,因為只有客觀、公正的理由才能夠經得起公開的推敲,才能夠有說服力和合法性。因此,說明制度是對自由裁量權進行控制的一個有效環節和機制。(2)理由說明制度有助于對決定不滿而準備提起申訴的當事人認真考慮是否要申訴,以何種理由申訴,避免無謂和無效訴訟。(3)理由說明是程序公開的體現,意味著對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人格與尊嚴的對等和尊重,當事人知悉稅務機關自由裁量的動機和原因,有助于其日后行為的調整。(4)理由說明制度在形式上表明行政行為是理性思考的結果,因此有助于增強人們對決定合理性的信心,避免當事人雙方對立。(5)說明制度可以形成慣例和先例,有利于平等保護,有助于行政救濟和司法審查。可見,理由說明制度是程序理性的重要內容和基本要求,是稅收自由裁量權程序控制的關鍵一環,要防止自由裁量權被濫用,就必須要求行政主體在其決定中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
(三)完善稅務行政復議制度,為降低納稅人的權利救濟成本提供制度保障
在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實際行使過程中,由于稅務人員千差萬別,個人素質和價值取向不同,將會導致對法律、規章的理解不同從而也就會產生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所以保障自由裁量的公正行使就必須建立和完善行政自由裁量的監督和救濟制度。與稅務行政訴訟相比,行政內救濟“以其符合專業性、效率性和尊重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優勢,為現代行政救濟制度所廣泛采用”。但如前所述,我國的稅務行政復議制度尚不完善,制約了稅收相對人對稅收自由裁量權的控制作用。今后可以考慮:(1)進一步完善稅務行政復議機構的設置,嚴格實行復議機構的職責獨立、機構獨立;(2)放寬條件限制,實行選擇性復議前置制度,提高救濟方式的靈活性;(3)擴大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減少列舉式立法制造的受案范圍“盲區”;(4)將稅務行政復議資格擴大到間接行政相對人,以更好地保護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5)改革審理方式,試行辯論、質證等開庭審理方式,引入陪審制,提高納稅人對稅務行政復議結果的認同感和信任度。
(四)創新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制度
司法審查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審查不是對“行政自治”的總體否定,其目標不是代行行政自由裁量權,而是制約行政自由裁量權,“司法審查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不是因為法院可以代替行政機關做最理想的事,而是因為法院可以促使行政機關盡可能不做不理想的事[6]。”司法審查一方面可以通過糾錯實行權利救濟,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外部強制壓力,規范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為了充分發揮司法審查制度的控制作用,首先要在立法上擴大司法對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審查范圍,突破審查范圍的限制,避免審查標準的含混不清。其次要提高稅收司法審查人員的業務能力,保證司法監督的有效性。稅務行政訴訟本身的專業性要求我國的行政庭法官必須是通曉稅收、會計、法律的復合型法官,因此,要充分發揮司法審查的監督功能,必須是專職的稅務法官才能勝任。再次,在稅收行政訴訟程序中,要提高管轄級別,防止地方政府對稅收司法審查的干預。最后,應逐步引入行政判例制度,用行政判例的方式確立司法審查的參照標準,彌合成文法的不足。
(五)推行稅務行政責任制度
財務制度、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以及稅法之間的關系問題,自會計改革以來一直沒有中斷過討論,隨著改革的深入,要求更全面、更明確地回答這些問題。
一、財務、會計、稅收:處理企業、國家以及社會之間利益關系的切合點
要說明財務制度、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以及稅法之間的關系,首先應當對財務、會計和稅收之間的關系,首先應當對財務、會計和稅收之間的關系作出回答。
財務、會計和稅務之間的關系,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考察。從本文所研究的問題出發,他們可視為處理企業、國家和社會之間利益關系的三個切合點。改革開放之前是這樣,改革開放以來,乃至于將來建立起成熟的市場經濟制度以后,這個結論也同樣是成立的。區別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結構,不同的經濟運行機制,這三是也就有不同的結合方式。
改革開放以前,基本經濟成份是國有企業,經濟運行方式是通過指令性實現資源的配置和社會總產品的分配。以集體企業為主體的非國有企業也采取和類似于國有企業的經濟運行方式。就分配制來說,國家作為社會總產品分配主體,按照經典作者所闡述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實行對社會總產品的統一分配,形成補償基金、消費基金和發基金,從而實現社會再生。其中,財務制度通過規定資金投入、資產計價、成本補償、收益確定、利潤分配、基金形成等標準,成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據。財務制度也是國家稅收的基礎,財務制度所劃定的補償標準和收益確認標準,是確定稅基的依據。而會計制度則是按照復式記賬要求,根據財務制度和稅法所規定的分配標準規范企業的會計科目、報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內容。這時的會計制度本質上是薄記制度。
實踐證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與其相適應的財務制度、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現在:第一,分配權力高度集中。補償基金和消費基金以及發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國家手中。企業沒有自,大到基建項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職工福利設施,都是政府部門決定的。第二,分配過程缺乏制約。社會總產品有多少用于補償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費基金,又有多少用于發展基金,服務于國家計劃和預算,而沒有考慮經濟生活自身的規律。根據國家計劃和平衡預算的需要,可以調整成本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可以推遲確認損失。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計劃決定財政,財政決定財務,財務決定會計”的運行機制。在這種體制中,只有縱向決定與被決定關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權力集中,又缺乏內部制衡,導致分配比例失調,突出表現是補償和消費大量欠賬,如,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欠賬職工福利欠賬,環境治理欠賬,等等。這些隱患現在已經充分暴露出來,成為當前改革和發展道路上的嚴重障礙。
一個國家一定時期的社會總產品補償基金、消費基金和發展基金之間進行分配。這一結論適應于各種社會和各種體制。問題在于如何進行分配,由哪個主體進行分配,在哪些層次進行分配,根據什么進行分配。計劃經濟體制的突出問題在于,社會總產品是在國家層次進行分配的,企業并不是分配主體。換句話說,社會資金實行的是宏觀循五,補償基金和消費基金是根據國家計劃進而通過財務制度進行分配的。改革的方面是,根據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承認企業是商品經濟的細胞,在企業層次上進行分配,按照資本運動規律組織企業的財務活動和會計核算。
企業資本運動,首先表現為資本的投入,形成資本存量,然后經過生產經營過程實現資本的增值,對資本僧值進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進而實現新的循環。從資本的運動過程中,我們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財務、會計和稅收的各自作用空間,并且能夠找到計劃經濟體制下分配問題的癥結。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不是投資本運行規律組織社會再生產,社會部產品價值和新增價值界定取決于財務制度,服務于國家計劃和年度預算,最終表現為存量與增量界限的混淆,導致分配關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這是我國國有企業當前普遍面臨生存危機的深刻背景。
一般認為,會計通過價值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信息。這個結論基本上是正確的。但會計的深刻意義還在于,通過資產、負債、權益和收入、費用、利潤的確認和計量,它劃定了資本存量和增值量的界限,其中資產、負債和權益三個要素劃定了資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費用和利潤三個要素劃定了資本增量的界限,這六個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貫串于會計循環的全過程,是會計職業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業的得以持續經營的基礎。包括國家在內的投資者所執行的財務活動,實際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進行的資源的配置,包括資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潤(即增量)的分配。稅收也是在合理劃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礎上對增值的分配,盡管參與分配的法量依據完全不同于財務活動。
二、會計準則與財務制度
前面已經說到,傳統分配制下,財務制度直接地執行統收統支的職能。是國家實現社會總產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權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導致分配結構失調,弊病甚多。為此,我們建議全合認訓并重新界定會計準則的性質和功能,將財務制度執行的資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職能轉交由會計準則來執行,建立起體現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原則、約束機制健全的社會總產品分配體制。
問題是,為什么會計準則能夠執行這些職能,并且能夠避免傳統財務制度的弊端呢。這是由會計準則的內在機理決定的。
第一,會計準則是市場經濟實踐和人類智慧的結晶。經過近百年市場經濟催化,會計準則已經成為有一套邏輯嚴密的概念體系支撐的規范系統。象真實與公允、權責發生制、可比性、謹慎等概念和原則,已經成為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因有觀念,規范著會計實務,不僅支撐著會計作為一個信息系統在市場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同樣也使資本存量與增量的分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礎之上。
第二,在由投資者、債權人、管理者、政府部門、企業職工和會計職業等所級成的多角關系中,會計準則已經成為處理和協調經濟利益關系在內的穩定器。企業是各種經濟利益關系的聯絡點。這里所講的經濟利益,既可能表現為直接經濟利益,也可能表來為經經濟信息形式存在的間接利益,因為誰擁有更多的信息,誰就有更多的決策能力和影響能力,并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其中,對我們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有意義的,是其直接經濟利益方面。會計除了其固有信息功能外,另一個重要功能是資本存量與增量這間的分割功能。對于股權投資者來說,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保證,一般情況下,會傾向于多確認存量(當然,例外的情況也是有的。比如,對于短線投資者來說,只在意企業的短期價值,可能會傾向于多確認增量。而這本身就說明了多元利益的存在);對于債權人來說,他們一般也傾向于多確認認存量,因為,存量充分意味著債權的安全系數更大一些;對于政府部門來說,其直接利益是稅收利益,多確認增量,意味著更大稅基;對于企業職工來說,其報酬往往是與企業的當期利潤相聯系的,他們也會傾向于多確認增量(當然,基于長期雇用、追求長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類似于這樣的利益主體及其利益傾向,還可以舉出一些。為了協調各種利益矛盾,會計職業最早以中間人的面貌出現,主持會計準則的制定。
后來的實踐證明,會計職業也是有自己獨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風險,獲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現為市場份額、審計取費,風險則表現為可能的審計失誤以及由此引起各種利益主體的訴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職能時,就會考慮特定利益關系中的力量對比,并以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進行政策選擇和設計。這正是為什么美國、英國等國家的會計準則制定權限先后從會計職業轉移到獨立的會計準則制定團體手中的真實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們有理由將現行財務制度執行的制定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標準的職能分解出來,使其成為會計準則的職能,建立比較完善的會計準則體系和會計準則形成機制,有效地負擔起資本存量與增量的分割職能。將財務分配和稅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劃定資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礎上。
將財務制度執行的資本存量和增量分割取能改造為會計準則的職能以后,相應的問題是,是否取消國家對企業財務的管理。筆者認為,將財務制度執行的資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職能改造為會計準則職能,并不意味著取消國家對企業財務的管理。相反,應當按照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原則,改善和加強國家作為所有者對企業財務的管理。
所謂財務活動、財務管理,都是圍繞資源的配置和分配進行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國家法律約束和計劃指導下實現的。資金投資到哪里,投資多少,從哪里籌資,怎樣安排資金結構,利潤應當怎樣進行分配,多少分配給投資者,多少用于后備和發展,基本上是所有者決定的,或者由管理部門在投資者的指導下進行。國家對企業財務的管理至多是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證小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規范。可能的領域有,利潤分配順序,社會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備基金的建立,等等。現行公司法律對這類問題已經作出規定。
而國有企業的情況就大大不同了。國家是國有企業所有者,或者通過法人行使所有者職能。國家必須對國有企業財務進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對其資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場經濟賴以正常運行的保證。而國有企業的所有者是國家,對于國有資本的投放和國有資產收益的分配以對經營者的考核,必須由國家來執行。
第二,國有企業是實現社會主義經濟社會目的的重要途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經濟是一個重要而特殊的經濟成份。國有企業固然要以盈利為目的,但其所擔負的經濟社會目標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產業結構的職能,平抑物價的職能、解決就業的職能等等。這都要通過國家對國有企業財務的管理來實現。
第三,相對于非國有企業來說,國有企業的自我約束機制要弱得多,隨的經營失敗風險比非國有企業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種經濟體制中,都表現為一系列的授權過程。于對非國有企業來說,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經營,自己授權自己,其責任心和風險意識都是很強的。有的則是由私人投資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極強的風險意識。當然,由于掌握企業命運的大股東,對小股東潛在的損害,保留必要的后備。公司法律有關條款起的就是這樣的作用。而在國有企業,授權層次大大增加,有時甚至不能直接確指是誰授權的。這就大大增加了授權風險。注重眼前利潤而忽視長期利潤,剝奪性經營而不注意資本維護和技術開發,冒險而不顧忌后果,等等。這就是產權經濟學一再提醒的道德風險現象。可以說,國有企業的道德風險比非國有企業要大得多。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強國家對國有企業財務的管理和監督,比如規定和監控負債比率、流動性比率指標等等。
三、會計準則與稅法
在傳統體制下,稅法和會計制度都是以財務制度為依據的。會計制度根據財務制度規定的計價和收益確定標準規范賬務處理方法和程序,而稅法則根據財務制度確定稅基。隨著會計制度改革和會計準則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職能將由會計準則來承擔。
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是,如何處理會計準則與稅法的關系,是將稅基完全建立在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還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稅辦法。或者將稅法與會計準則統一起來。最近幾年,不少同志倡導建立一門獨立的稅收會計學,并發表了一些研究成果。總的來說,有兩種意見,一種觀點是,稅收會計學是財務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它集中研究和處理企業與稅收有關的會計業務,比如,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以及納稅申報。還有一種觀點是,鑒于財務會計與稅收的目標不同以及會計準則與現實分配,即所得稅會計。更有人建議,不但要確認所得稅的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并進行跨期分推,在此基礎上建立稅收會計學。
關于第二種觀點,筆者認為,從會計的角度看,企業的納稅業務,與企業其他各類經營活動并沒有什么兩樣,交納各種稅收,所導致的企業納稅久務形成的負債以及多交稅收而應當退回稅款所形成的資產,與企業對存貨、固定資產、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經濟業務的核算原則是一樣的,都要遵循有關會計準則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標準。單獨建立一門納稅會計學,就象要建立應收賬款會計學、存貨會計學、固定資產會計學一樣說不過去。
關于第二種觀點,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財務會計與稅法在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慮,會計準則與稅法如果能夠協調好乃至統一起來,當然是一件好事。因為那樣既有助于簡化企業會計核算,又便于稅收征管。然而,會計準則與稅法在立法宗旨、服務對象和約束因素諸方面都是有區別的。就當前實務來說,稅法與會計準則在諸多項目的處理上已經出現了一些差異。絕對地講會計準則與稅法保持一致,已經行不通了。但是,贊成會計準則與稅法分離,并不意味著不顧成本與效益原則,盲目地追求兩者的差異,甚至人為地夸大兩者的差異,而不應當盡量保持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協調一致,不要夸大納稅扣除政策的作用。實際上,某些稅收政策的獎勵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別是在我國目前經營環境和企業機制下,更是這樣。對于會計準則與稅法在某些項目的確認標準上的差異的處理,筆者贊同我國現任會計制度有關所得稅核算的規定,即,企業可以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
有同志建議,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稅,還要確認增值稅時間性差異,并進行跨期分配,進而建立起稅收會計學。筆者認為,借鑒所得稅跨期分配原理進行流轉稅的跨期分期,不失為一種嘗試,但需要注意以下兩點:第一,任何一種會計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國現實和特定環境,符合成本與效益原則,不能為會計而會計,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轉稅跨期分配與所得稅跨期分配一樣,都是會計原理和會計原則的具體運用,屬于某一類會計業務,指望因此形成一門稅收會計學,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
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關系,所要解決的實際上是會計規范本身的結構問題。廣義上講,會計準則是會計制度的一種形式,就象會計制度以外,還有會計規章、會計規則、會計規定、會計處理辦法等多種法規體例一樣。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搞會計改革,乃至于系統研究會計制度改革,開始用會計準則這個稱謂,很大程序上受到西方會計實務的影響。因為美國、英國、加
拿大以及國際會計準則都稱accountingstandards或accountingprinciples,分別譯為會計準則(或會計標準)和會計原則,當時國內大量介紹和譯述西方國家會計文獻,使得會計準則這個詞成為市場經濟制度下會計規范的象征。記得當時還曾就會計準則、會計標準或會計原則的區別或聯系以及我們該選用哪一個名稱進行過多次討論和論證,后來在1988年義召開的中國會計學會會計基本理論和會計準則研究組的的研究會主達成一致意見,今天統一用“會計準則”一詞,不再在名詞上爭論了。
現在我們討論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關系。已經不再是名詞本身的討論。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現在都以其現實存在,直接影響著會計實務和會計理論。當然,由于已經的會計準則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國際會計經驗,會計準則幾乎成為新的會計規范的代名詞,因而影響更大一些。我們現在要討論的會計準則,基本上是指已經或即將的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而會計制度所涵蓋的內容要廣泛得多,且復雜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兩則兩制”中的13個行業會計制度和后來陸續的其他行業會計制度,象公路經營企業制度,還有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制度兩個會計制度。從現行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看,表現形式、體例結構、詳略程度、政策選擇方面存在一定區別,但所涉及的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間的關系確定需要理順,從而形成有分工又有協調、結構嚴密的中國會計規范體系。
早在20世紀80年代末財政部著手研究和草擬會計改革發展規劃時,就提出了會計準則體系這一動議。1991年的《會計改革綱要(試行)》以及先后提出的《關于擬定我國會計準則的初步設想》等文件中,明確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準則與具體準則在內的會計準則體系的設想。當時,按行為和所有制制定的國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國營商業企業會計制度等基本上是以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格式為框架的,這就是本文前面所說的,執行的是薄記職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會計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除了傳統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方面的內容處,也獨立地規定了一些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政策。實施“兩則兩制”時,由于當時《企業會計準則》只有一個基本準則,尚不能滿足具體指導企業會計實務的需要,所以根據基本準則按行業制定了13種會計制度。這些行業會計制度也相應地充實一些會計政策的內容,即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方面的內容。這就是為什么隨著具體準則制定工作取得進展,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重疊之處越來越多、我們越來越關注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關系問題的根本原因。
如果說,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會計準則時,還主要是直觀地借鑒西方國家會計準則這名稱和形式,那么經過10年來制定會計準則的長期實踐,我們切實感到,分要素、分經濟事項制定會計準則這個形式,有顯著的優越性。一是分會計要素、分經濟業務制定會計準則,有可能將某個要素或業務所涉及的定義、特征、確認、計量和披露要求闡述得比較全面且清楚,邏輯嚴密;而會計制度是按會計科目組織其邏輯結構的,其核心是賬戶設置、記錄內容和借貸規則,不可能象會計準則那樣根據特定要素或業務的需要靈活組織其結構和內容。二是會計準則這種形式已經成為國際公認的規范形式,已經為國際社會所認同,象法國、德國等國家也開始采用會計準則這種形式。
曾經普遍認為,會計制度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應當用會計準則取代會計制度。現在看來,評價會計制度,應當從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面辯證地看。就內容來說,通過會計制度規定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等會計政策,并不是絕對不可行。有人說會計制度規定過死,不利于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會計政策。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實際上,并不是會計制度規定過死,而是財務制度規定過死,不能把財務制度的問題算到會計的頭上;就現行會計制度來說,除了仍然過多受到財務制度制約之外,很難說會計制度所規定的會計政策過死。再說,就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業會計政策的選擇余地將越來越小。會計制度的問題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會計制度是按會計科目組織其邏輯結構的,因此,無法對特定會計要素和會計業務的確認、計量作充分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圍,這也是形式決定內容的一個例子。
會計活動包括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四個環節,因此,會計規范也就有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這四個可能的要素。無論是國際會計準則,還是其他國家的會計準則,都只包括確認、計量和報告三個環節,而基本上沒有涉及記錄這個環節,就我國的會計準則來說,必要時也有一些有關賬的規定,比如,單設賬戶還是合并反映,直接轉銷還是備抵方法,就屬于記錄的規定,因為不影響計量的最終結果。有關記錄環節,所解決的問題主要有賬戶的設置、賬務處理程序、賬戶對應關系,賬戶與報表項目的協調和配合等等。現行會計制度的形式特別適合于記錄制度。所以,要不要用會計準則代替會計制度,實際上就變成了還要不要對會計記錄環節作出規定?有關記賬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給企業自己來做?
筆者認為,會計制度有關記錄環節的規定,主要是幫助企業設置會計科目和建立會計核算體系,并不象會計準則那樣直接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所以,要不要對會計記錄環節作出規定,取決于企業會計實務有沒有這個需求。離開特定環境,絕對地說取消會計制度或保留會計制度,都是片面的。
近一個時期以來,有不少發展中國家建議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包括會計記錄在內的賬務處理作出規定或提供指南,日前,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新設的發展中國家和體制轉換國家會計指導委員會(即steeringcommittee;我國會計文獻大都將其譯為“籌劃委員會”。筆者認為,譯為“指導委員會”更為貼切),其研究課題之一是,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要不要就會計程序提供指南提出決策建議。另外,法國的通過會計制度(即plangeneralcomptibles;國內大多將其譯為“會計總計劃”或“會計總方案”,這實際上是對法文的直譯。法律注冊會計師協會最近出版的英文文獻,將其譯為generalaccountingsystem.筆者以為,為正確表達這份制度所包含的內容,應當譯為“通用會計制度”)作為法國會計特色的體現,在西非國家及世界一些地區有很大影響。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提出的命題也是,要不要提供象法國通用會計制度那樣的會計指南。
筆者認為,就我國目前會計實務來說,企業會計制度體系還沒有形成,企業會計人員尚不習慣于自己設計會計制度,所以提供一套與會計準則相配套的會計制度,推薦會計科目,解釋會計科目的性質和使用方法、交代會計程序、提供主要經濟事項分錄范例,對于幫助企業更好地運用會計準則,提高會計效率,加強內部監督和政府監督,還是有必要的。鑒于目前會計制度種類比較多,不便于檢索和執行,建議適當加以歸并。隨著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的建立,企業會計人員薄記水平的提高,加這之會計準則指南中提供了各類業務的相關會計科目和記賬方向,會計制度的作用將逐步弱化。什么時候會計人員感覺到這套制度對于企業說沒有什么參考價值了,這套會計制度也就自動取消了。我們實施沒有必要再在準則與制度的
論文摘要:世界上大多數產油國都擁有專門針對油氣勘探與開發的石油稅費制度,本文對國外石油稅費制度模式、財稅制度類型、油氣礦業主要稅費種類進行研究,并對國外的石油稅費的特點進行歸納,以期對我國石油稅費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鑒。
國外石油稅費制度模式
完全開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國家石油工業對內對外完全開放,石油稅收對國內外各類石油公司都采用單一標準,一視同仁。政府所得主要來自以所得稅為中心的直接稅。采用這類模式的國家主要是發達國家,其石油勘探開發活動主要是以現代租讓制為基礎的。
同時,這些國家往往實現分稅制,即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有權征稅。
大開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石油工業對外開放程度很大,石油勘探活動主要以產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讓制為基礎,石油稅收對內對外實行兩套標準。采用這類模式的國家主要是一些開放較早的發展中國家,其石油勘探活動主要是以產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讓制為基礎的。雖然國家對外國石油企業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稅和礦區使用費,但是國家有大量的來自產量分成和政府參股的非稅收入。因為這些國家一般都有國家石油公司,所以政府對其設置的稅收沒有實際意義。
小開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對外開放的范圍小,其石油稅制結構簡單,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稅。采用這類模式的國家主要是一些開放比較晚的幾個大的石油輸出國,特別是中東地區的沙特阿拉伯、科威特以及拉美地區的委內瑞拉和墨西哥。這些國家的石油工業主要靠國內的石油公司在支撐,稅收主體也主要是國內的石油企業。盡管國家對外國石油企業征收公司所得稅和油氣出口稅,但是這些稅額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
國外石油財稅制度類型
政府獲取石油稅費的方式主要體現于石油財稅制度。石油財稅制度是指一個國家的油氣稅收和合同安排,它囊括了構成資源國政府與外國石油公司關系的所有合同和財稅因素,其主要內容是與成本回收和利潤分配有關的財稅條款和規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數產油國都擁有專門針對油氣勘探與開發的財稅制度。
世界上石油財稅制度主要有兩大類型,一種是租讓制,一種是合同制。租讓制允許私人獲得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礦產所有者將礦產權轉讓給石油公司,而石油公司向礦產所有者支付礦區使用費。合同制政府保留礦產的所有權,而石油公司可通過產量分成合同或服務合同獲得油氣產量或其銷售收入的分成權。合同制又細分為服務合同和產量分成合同,二者之間的差別在于承包公司所獲得的報酬是現金還是實物(原油)。其中,在服務合同下,勘探開發成果歸政府所有,承包公司只能根據合同約定以現金形式回收成本并獲得一定報酬;在產量分成制下,承包公司除回收成本外還可獲得產量分成。服務合同又進一步分為風險服務合同和單純服務合同。二者的區別在于是否根據利潤收費。在風險合同下,承包公司可根據利潤收費,而在單純服務合同下,承包公司的收費與利潤無關。
租讓制與合同制的根本差別在于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處理不同。在租讓制下,石油公司可以得到礦產權;在合同制下,礦產權仍然歸政府所有。
不同石油財稅制度下有不同的石油稅費項目。租讓制下的稅費項目主要有定金、土地租金、礦區使用費、所得稅、生產稅或開采稅及其它稅。產量分成合同稅費項目主要有:定金、礦區使用費、產量分成、稅收及政府參股。石油稅費在不同階段,征收項目也不同。在油氣發現前,政府主要獲取定金和土地租金;發現油氣后,政府開始參股;在開始生產后,首先征收礦區使用費及生產稅和從價稅,然后是產量分成,最后是所得稅,各種附加稅均在所得稅后征收。通過對國外石油稅費項目、征收途徑和過程分析可知,不僅稅費種類和費率對石油公司的行為產生影響,稅費項目的性質及其征收順序對石油公司的行為也同樣產生影響。在上述稅費項目中,定金和礦區使用費大多具有遞減性質,并且是首先征收,這就人為地抬高了石油公司的成本,從而使低品味的儲量難以得到有效開發,而政府的收益也難以隨著油田效益的提高而提高,這是使用具有遞減稅性質的稅費項目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國外油氣礦業主要稅費種類
國外重要產油國石油稅費基本上由兩大部分構成:油氣礦業特有的稅費,如權利金、資源租金稅、礦業權租金等;適用于所有工業企業的普通稅費,如所得稅、增值稅等。
權利金。權利金也稱“礦區使用費”,是指采礦權人向油氣資源所有權人因開采和耗竭了不可再生的油氣資源而進行的支付,是油氣資源所有者經濟權益的體現,其所調節的是油氣資源所有權人與油氣資源開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資源租金稅。資源租金稅也稱“資源稅”,是指對石油企業超過基本的投資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潤征收的稅收,從性質上看,屬于應由采礦權人返回給油氣資源所有權人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超額利潤。資源租金稅是作為權利金制度的一種必要補充,體現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經濟權益中的級差地租部分,目的在于調節因不同石油企業的資源豐度等自然條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礦權人收益上的顯著差距,保證公平競爭。
礦業權租金。礦業權租金也稱礦業權使用費,是指礦業權人依法向油氣資源所有權人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其租金費率各國都不一樣,一般根據礦業活動的類型按面積收費。礦業權租金雖然是按照所占土地面積征收的,但它與土地權無關,而是礦地租金,也是源于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體現的是油氣資源所有權人與礦業權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
所得稅。所得稅是最重要的一個稅種,通常按應稅所得的一定百分比計征。不同國家所得稅稅基的確定方法不同,所得稅稅率也各不相同。所得稅稅率較多采取單一稅率制或累進稅率制。
增值稅。增值稅的類型有消費型、收入型和生產型三種。但國外基本上都采用消費型增值稅,稅率一般為20%左右,如丹麥、瑞典稅率為25%,芬蘭為22%。其特點是,在計征時允許將固定資產購置時,已納稅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結論
石油勘探開發是一個具有特殊性質的行業,諸如投資開采的高風險性、開采與輸送的巨額資本需求、相當長的投資準備期及投資償還期、儲量的可耗竭性等。因此,在制訂石油稅費制度時必須認真考慮和研究石油工業發展的特點。經過多年的實踐,世界各國逐步完善并形成了以所得稅和權利金為主的較有特色的石油稅費制度。
與石油勘探開發有關的財稅制度是一套由稅法、石油法及其附屬法規、投資法、國家資源政策及能源政策或特別法等組成的復雜體系,是調整石油生產經營過程中諸多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條例乃至管理體制的總和。
石油勘探開發是一項具有高風險性、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其稅制既要服從一般性的稅制規定與要求,又要體現這一行業的特殊性及政府對其發展給予的鼓勵政策。為此,大多數國家在制定稅制時給予這一行業諸多的優惠。
石油勘探開發業是資金密集行業,其稅制多體現以下特點:允許投資有適當的收益率;對于籌集的風險資金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計稅時有合理的扣減;允許通過加速折舊等各種辦法盡可能早地收回投資。
石油是不可再生資源,開采公司為了補償日益耗竭的儲量,必須投資于勘查,不斷尋找新的接替儲量。為此,許多國家在稅制中采取了“耗竭補貼”制度,這種耗竭補貼的實質是通過降低公司的應稅收入而減少公司的稅負。
對天然氣的消費,雖然各國都規定了較高的消費稅或增值稅稅率,但對商業性用氣均規定有“可以返還”的優惠,以體現對天然氣工業發展和消費的鼓勵政策。
由于石油工業本身發展具有周期性以及世界石油市場變化頻繁,石油稅收政策調整的頻率因此大大加快;同時由于石油勘探和開發條件惡化,石油工業國際競爭日益激烈,使得稅收條件相對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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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撰寫論文的過程當中,總是要閱讀別人的學術資料,不然我們哪里來的想法和知識論點,我們查閱的資料就是我們寫作論文的參考文獻。下面是學術參考網的小編整理的關于健康保險論文參考文獻,給大家在寫作當中做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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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應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完善財政收支體系,加大財政對科研開發及人力資本的投入,實行稅收政策傾斜,對新經濟給予稅收支持,以適應和促進知識經濟的發展。
1完善財政收支體系,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實施稅費改革,增加財政收入。在我國現行財政收入體制中,規范性政府收入與非規范性政府收入同時并存。據統計,我國非規范性政府收入與規范性政府收入的比例約為3∶2.按照這一比例推算,我國1999年非規范性政府收入約為17000億元,這一巨大的數字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沖擊稅基,減少財政收入,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收費收入缺乏約束,導致腐敗行為的滋生和蔓延,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因此,我國政府應及時清理整頓各部門、各級政府名目繁多的基金和預算外收費項目,統一納入政府預算管理;堅決取締一切不合理的收費和基金;將具有稅收性質的基金和收費納入稅收管理,歸入現行稅種或重新設計稅種。
增加政府對科研開發的投入。目前,我國R&D費用嚴重不足,迫切需要政府增加財政投入力度。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需從兩方面著手:增加預算內投入。在財政預算上,打破基數法,采取一年一定的辦法,增加預算內投入;壓縮一般性行政開支,把節約的資金用于科技開發,在不影響國家正常運轉的條件下,使預算內科技投入增長速度超過GNP增長速度;合理利用預算外資金。把財政部門管理的小型技改貸款、文教衛行政周轉金、工交商貿企業周轉金、支農周轉金等各項周轉金,向科技開發傾斜,保證技術改造資金需要。
建立政府補貼基金。美、英、法等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均建立了政府補貼基金,其用途主要有兩個:對風險投資企業提供無償補助,分擔風險投資公司的投資風險;對風險投資企業虧損提供虧損補貼。在這里,政府補貼不是指物價補貼和企業虧損補貼,而是對風險投資基金進行補貼,以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應從財政支出中單獨劃出一項政府補貼基金,專門用于風險投資補助,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建立國家采購政策。利用國內市場,扶持國內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是美、英、法等國慣用的做法。其原因在于政府公共采購規模是巨大的,其需求量足以刺激新的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能有效地促進企業的技術開發。為了保護國內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確定政府采購的名單和辦法。目前,我國迫切需要解決的是把國家采購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成為制度化、經常化的政策。同時,還需要規定對違反國家采購政策責任人的處罰條例。
2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財稅制度創新
國外企業界認為,R&D經費占銷售收入1%以下的企業難以生存,達到5%以上才有競爭力。鑒于我國企業投入R&D經費比例較小,并呈下降趨勢,我國政府應積極制定有關財稅政策,
鼓勵企業論文關鍵詞:財政收支體系;財稅制度;稅收體系;網絡貿易稅收
論文摘要:我國應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完善財政收支體系,加大財政對科研開發及人力資本的投入,實行稅收政策傾斜,對新經濟給予稅收支持,以適應和促進知識經濟的發展。
1完善財政收支體系,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實施稅費改革,增加財政收入。在我國現行財政收入體制中,規范性政府收入與非規范性政府收入同時并存。據統計,我國非規范性政府收入與規范性政府收入的比例約為3∶2.按照這一比例推算,我國1999年非規范性政府收入約為17000億元,這一巨大的數字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沖擊稅基,減少財政收入,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收費收入缺乏約束,導致腐敗行為的滋生和蔓延,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因此,我國政府應及時清理整頓各部門、各級政府名目繁多的基金和預算外收費項目,統一納入政府預算管理;堅決取締一切不合理的收費和基金;將具有稅收性質的基金和收費納入稅收管理,歸入現行稅種或重新設計稅種。
增加政府對科研開發的投入。目前,我國R&D費用嚴重不足,迫切需要政府增加財政投入力度。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需從兩方面著手:增加預算內投入。在財政預算上,打破基數法,采取一年一定的辦法,增加預算內投入;壓縮一般性行政開支,把節約的資金用于科技開發,在不影響國家正常運轉的條件下,使預算內科技投入增長速度超過GNP增長速度;合理利用預算外資金。把財政部門管理的小型技改貸款、文教衛行政周轉金、工交商貿企業周轉金、支農周轉金等各項周轉金,向科技開發傾斜,保證技術改造資金需要。
建立政府補貼基金。美、英、法等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均建立了政府補貼基金,其用途主要有兩個:對風險投資企業提供無償補助,分擔風險投資公司的投資風險;對風險投資企業虧損提供虧損補貼。在這里,政府補貼不是指物價補貼和企業虧損補貼,而是對風險投資基金進行補貼,以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應從財政支出中單獨劃出一項政府補貼基金,專門用于風險投資補助,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建立國家采購政策。利用國內市場,扶持國內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是美、英、法等國慣用的做法。其原因在于政府公共采購規模是巨大的,其需求量足以刺激新的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能有效地促進企業的技術開發。為了保護國內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確定政府采購的名單和辦法。目前,我國迫切需要解決的是把國家采購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成為制度化、經常化的政策。同時,還需要規定對違反國家采購政策責任人的處罰條例。
2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財稅制度創新
國外企業界認為,R&D經費占銷售收入1%以下的企業難以生存,達到5%以上才有競爭力。鑒于我國企業投入R&D經費比例較小,并呈下降趨勢,我國政府應積極制定有關財稅政策,鼓勵企業放、遺棄污染物或制造其他社會公害的企業和個人列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在稅率設計上,根據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濃度及污染物對環境的破壞度來確定差別稅率。如果排放量不易確定,則按照企業的產量或者某種關鍵生產要素的消耗量來確定。在設計稅率時要體現效率與公平,鼓勵企業加大環保投入,對排污水平低于國家排放標準的企業可實施環保退稅。在稅收征管上,由中央和地方共享,提高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責任,同時保證中央政府對全國環保治理的需要。(2)擴大現有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我國現行資源稅僅對礦產品和鹽類資源課稅,征稅范圍過窄,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費現象嚴重的現實極不相稱。可將礦產資源補償費、水資源費、漁業資源增值保護費、林業保護管理費、林地補償費等并入資源稅,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3)在稅收優惠上向環保型的企業傾斜,特別是要對生產環境保護產品的環保工業及提供環境保護技術服務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
5制定網絡貿易稅收政策
在知識經濟時代,信息技術日益發達,電子商務在全球經濟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所有企業或遲或早終究會主動融入或被動卷入其中,我國政府應該根據形勢的發展,站在戰略的高度,引導企業將目光投向電子商務。我們不妨借鑒美國的做法--對網上交易實行零稅率,通過一系列的網絡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向電子商務方向發展,并適時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政策,保護和促進我國企業的發展,以免將來處于被動調整的尷尬境地。
參考文獻
[1]劉華.《關于促進企業科技進步的財稅政策研究》(載《科技進步與對策》1999年第3期).
[2]王冰.《重視人力資本投資,迎接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載《經濟問題》1999年第5期).
[3]文英.《發展知識經濟的稅收政策思考》(載《財金貿易》1999年第4期).
[4]梅陽.《知識經濟的挑戰及稅收政策的選擇》(載《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0年第4期).
《納稅實務》課程屬于高職會計專業的一門核心課程。學生通過學習本課程,可以了解當前我國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所需要交納的具體稅種,理解、熟悉各稅種的相關法律制度知識、掌握各稅種的具體計算方法、賬務處理方法、納稅申報和稅款交納等相關工作,這些知識對于一個企業會計人員來說是必需掌握并能夠進行靈活操作的專業技巧,因此,本課程對于會計專業學生的職業能力培養和職業素質養成起主要支撐作用。
二、課程教學改革背景
當前時期,信息化已全面滲透到社會建設發展的方方面面,它是現代社會進步與發展的重要支持力量。財稅工作是我國政府工作的重要構成部分,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推廣應用“金稅工程(三期)項目”就是大力發展“互聯網+財稅”行動計劃的一個開端。想要真正實現金稅工程(三期)項目的順利推進,不僅需要強化在網絡硬件建設及基礎軟件建設等兩方面的工作,對于財會人員的專業技能及職業道德水平也有了更高要求。而?魍車命a href="lunwendata.com/thesis/List_2.html" title="稅收論文" target="_blank">稅收實務教學重點?本是放在教會學生計算各稅種應納稅額及稅務會計處理上,納稅申報也大多流于形式,就是填寫一些紙質的納稅申報表,較少有涉稅實務網上操作的機會,因此我們的學生在進入社會后不能及時適應崗位需求。所以,對于納稅實務課程教學工作來說,應在強化納稅實務教學基本項目的基礎之上加強財稅信息化技術、意識、技能方面的培養力度。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是國家實施結構性減稅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一項重大的稅制改革。2011年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正式實施。截止2013年8月1日,“營改增”范圍已推廣到全國試行。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國全面實施營改增,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增值稅制度會更加規范。這是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財稅制度的又一次深刻變革。
作為任課教師來講,也需要加大自身學習,以適應教學工作具體要求。稅務老師應及時關注國家最新稅收政策變化及其對社會的影響,如 “營改增”政策,消費稅的變動,遲遲塵埃未定的房產稅,遺產稅、環境保護稅的研究開征等。同時,為了要在日常納稅實務課程教學中體現財稅信息化建設的具體要求,任課教師要認真學習現代信息技術,熟練操作相關財稅軟件的操作方法,如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中的開票系統、網上認證系統、遠程抄報稅系統、自助辦稅終端、開票接口軟件、發票查詢統計系統等。面對當前社會日新月異的變化,傳統的教學活動遠遠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求。尤其是在財稅信息化背景下,我們應改革舊的教學思路,更多地重視實踐活動對教學工作的積極影響,從書本為主、實踐為輔轉變為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取長補短的教學思路,確保學生在學習過程中能學以致用。
三、課程改革教學設計
(一)設計思想
基于工作過程設計課程的總體框架,通過與稅務部門和企業共同研究、合作開發,本課程成功地運用基于工作過程開發課程的理念,按照工作任務(認知、計算、申報、繳納、做賬)和工作領域(不同稅種)兩個維度解構工作過程要素(包括主觀要素:知識、能力、和素質,客觀要素:條件、場景、環境),按照兩種過程要素相對應的原則,將工作過程要素轉化成學習的過程要素(包括內容要素:知識、能力和素質,情景要素:條件、場景、環境),實現工作過程的自然邏輯與學習的認知邏輯有機結合,通過重構,實現課程內容結構化(排列、組合)、認知環境具體化、實踐體認過程化、目標要求操作化、課程研發動態化。
(二)課程內容設計
本課程內容從兩個維度設計框架結構。一是將企業會計在處理納稅業務時的工作分解為:工作認知(稅收的有關法規、企業納稅的相關會計要素、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等等)、計算(稅率、公式、稅額計算)、申報(程序、表格等)、繳納(過程)、做賬(賬務處理)等五項主要學習性工作任務。二是為了處理好不同稅種納稅業務特殊性的學習,并確保學習過程有效性,又將企業實際納稅時的工作分解為:增值稅、消費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類、財產稅類、行為稅類等類主要學習性工作領域,并將計算、申報、繳納、做賬四項工作任務嵌入到上述工作領域之中,這種“任務序列、領域嵌入”的課程內容結構突出了重點,消化了難點,既符合學習學習認知的邏輯,又應對了實際工作過程的邏輯。
四、教學方法與教學手段改革
(一)教學模式
1.任務驅動型教學模式
針對該課程在傳統課堂教學方式下學生缺乏興趣、學習積極性差及實際業務操作能力差等問題,可以在納稅實務課程教學過程中引入任務驅動法進行創新性改革。
“工作任務驅動”教學活動的設計,將各個項目細分為若干環環相扣的工作任務,然后以工作任務的完成為驅動點,引導知識與技能的學習。該教學活動的設計,要有明確的目的和可操作性,要以提高學生的崗位能力為出發點,訓練的內容要盡量真實,要有利于學生鞏固稅法知識、掌握賬務處理技能,從而提高辦理綜合涉稅事宜的能力。
2.教學做一體化教學模式
教學做一體化的教學模式是一種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學模式,將一體化的教師配置、教學場地、教學方法與手段,以及教學過程與教學內容融于一體,在做中教,做中學。具體來講就是將實務經驗豐富的校外兼職教師引入課堂,充分利用校外合作企業參觀和校內實訓室等實踐場地,為學生提供與實際工作相同的原始憑證、賬簿、納稅申報表、納稅申報軟件,教師通過穿插操作指導、答疑,幫助學生學會企業辦稅業務的各種工作項目,給予學生充分的實際工作體驗。
(二)教學方法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稅收;低碳經濟
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而低碳經濟作為一種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經濟模式,在全球共同應對氣候變化和堅持貫徹可持續發展基本國策的背景下,已經演變成為了一場涉及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的全球性革命。
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污染問題和資源枯竭的問題都會相繼呈現出來,許多國家一般會將稅制政策和行政手段、措施和市場機制綜合運用起來,通過這些手段的綜合運用來實現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的目標,但在這些措施手段當中,發達國家最為依賴的是稅制政策。
中國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國,自然資源固然豐富,但人均量低和環境污染等問題嚴重,發展低碳經濟的要求相當緊迫。所以,我國在低碳經法發展的政策上應該效仿發達國家,從而構建一個與我國的國情相適應的稅制體系,以此來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
一、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現狀新特點;
(一)低碳意識有待加強。多數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的壟斷企業依靠著自己的壟斷地位來獲得超額的利潤,對于它們來說,環境與能源成本的約束力就被明顯弱化,節能和減排的動力明顯不足,各地方政府部門沒有硬性的約束控制。在缺少正常的市場化的運作的情況下,也缺乏相關財稅手段的約束和激勵體制,而企業又缺乏保護環境的積極主動性,這樣必將影響低碳經濟的快速發展。
(二)產業結構有待調整。2012年我國第一產、二、三產業增加值分別為47712億元、220592億元、203260億元,增長率分別為:增長4.5%、10.6%、8.9%。第一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10.1%,第二產46.8%,第三產43.1%。從這種情況來看,我國的產業結構仍處于不合理的狀態下,第二產業增加值比重的加大說明了能耗加劇、污染更為嚴重。而第三產業比重偏少,然而第三產業恰是低能耗、污染少的行業。所以,要健康發展經濟,國家就必須要出臺相應的稅制來調整產業結構。
(三)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的舉行,開啟了世界性的低碳經濟發展的浪潮。在我國轉變發展結構的背景下,未來稅制的改革迎合了這樣的需求。在六大稅制的改革中,環境稅與資源稅改革的不斷推進意味著我國未來的稅制將在促進資源節約、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發揮更多作用。
(四)國務院批準轉發改委《關于2011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本次改革對稅收制度、壟斷行業、金融體制、產品價格和涉外經濟等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對有利于經濟發展的機制加快建設。稅制改革排在了改革工作次席的重要位置。這項改革將致力于幫助各級地方政府不在是單靠賣土地得到收入,通過各種稅制手段對環境保護和資源保護進行加強,從而得到中國經濟長遠發展的結果。
二、促進低碳經濟,稅收支持政策新要求;
(一)稅制在結構上應該進一步優化;我國目前是以所得稅和流轉稅為主題的稅制結構,這是與我國經濟發展密切聯系的,這樣的好處是可以降低征管成本,即便如此,在結構上,流轉稅的比重太高,而所得稅則較低。我國現行的稅收收入更多的是依賴增值稅;結構的主題不明確,所以,首先就應該改革現行的稅制,進一步加大其他稅種所占的比重。其次將其他比如城鎮土地使用、房產稅等稅費合并,第三,可以開征一些新的稅種:遺產與贈與稅、社會保障稅、環境保護稅等。
(二)拓寬稅基,降低稅率,降低宏觀稅負。在拓寬稅基方面,比較有借鑒意義的做法是整合稅收優惠政策,縮小其適用范圍,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內涵拓寬。在制定優惠政策的時候,作出實證的分析,權衡政策實施后潛在損失與收獲到的利益關系。應該從長遠的角度和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進行,不能出現涸澤而漁的情況。同時,在合理分配開支的基礎上,應當適度降低各種邊際稅率,促進經濟良性的發展。
(三)建立和健全良好的稅制來協調和解決可持續發展和工業化所產生的矛盾,作為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手段,綠色稅制已經被西方國家廣泛承認和應用,在稅制改革的方面,各個國家都非常重視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在這個方面,我們國家還應當更加完善稅種體系,從而使經濟發展與人口和資源相協調適應。我國現行的稅種有: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稅等,這些稅的稅收收入占我國總稅收如的比例是8%,在一定程度上雖然存在著調節的作用,但是相比當先的情況,這種程度還不夠。因此,我們必須首先要廣泛提高公民環境保護的意識,將環境保護作為我們國家一項長遠的事業來發展;環保法律要不斷進步不斷完善。嚴格依法執行稅收經濟政策,打擊偷稅和漏水的行為。其次就是在稅收體制當中嚴格最受“誰收益,收付費”的原則來進行,在一個方面調整現有的資源稅法,要讓污染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應當付出的代價,改變成為征稅以后,它就更加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了。最后,建議應當采用多種稅收的政策,把社會資金向生態環保的方向積極引進。當下我國在環保稅并沒有專項政策。只不過在部分稅種當中包含有一部分關于環保方面的因素。比如說“三廢”的利用在流轉稅和所得稅上有一定的優惠政策。比起發達國家來說,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還顯得過少,依照現有的稅收政策還遠遠不能對生態環境投資生產產生多大的影響。
在今后消費稅、增值稅、資源稅和所得稅上面,必須更加考慮生態環保的因素,讓環保法律、法規與生態環境有機結合,利用稅法的相關優惠政策合理引導資金流向。(作者單位:四川大學)
參考文獻
[1]科技網:《低碳經濟財稅論文:低碳經濟發展中的財稅支持政策研究》
[2]王 偉(甘肅行政學院):《從國際稅制改革看我國的稅制改革》
關鍵詞:稅收;調節分配;快速發展一、我國收入分配格局現存的主要問題。
(一)居民收入比重偏低,而政府收入和企業收入比重偏高。
就我國現狀而言,我國的居民收入比重偏低,而政府收入比重和企業收入比重偏高。居民收入比重偏低的原因是勞動者的報酬比重偏低。勞動者報酬和財產收入是我國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根據相關數據顯示,我們國家居民勞動報酬在整個GDP中所占的比值在不斷變化,其中在1983年的時候達到最高點是56%,然后一直處于下降的形式,并在2005年的時候降到36%,通過對這22年的統計對比,期間累計下降了20個百分點,同事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在期間,我們國家的資本報酬率上升了20個點。
(二)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導致社會矛盾比較突出。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居民收入差距急速擴大,基尼系數在2000年時超過了國際公認的0.4的警戒線,保守估計,近幾年一直保持在0.45左右。而主要發達國家的基尼系數一般在0.3左右,與這些國家相比,我國居民收入差距過大。而一些發展中國家如印度、印度尼西亞、韓國的基尼系數也都為0.3左右,遠低于我國。從整體上看,我國居民收入差距在眾多國家中處于中等偏上水平。
(三)分配秩序有待進一步規范,制度性分配不公仍然存在。
一是不同企業、行業中存在著制度性的分配不公。一些壟斷企業,工資分配上過于平均,造成企業內部員工之間的分配不公;且普通職工的工資收入遠高于勞動市場價位,因而在全社會范圍內造成比較嚴重的分配不公。二是保險福利等制度改革對收入差距擴大的影響較大。
二、解決我國現存收入分配問題的建議
(一)適時的逐步的調整稅制結構。
當前我國的稅收結構是以流轉稅為主的。以流轉稅為主的稅制結構不利于調節居民收入和財產差距。從理論上講,流轉稅的納稅人是法人企業,其稅基落在經濟流轉額上,如增值額、銷售額等,與經濟主體的所得沒有關聯,因此,流轉稅帶來的稅收收入相當穩定,而且征收簡便,征收成本很低。正是這個意義上,流轉稅的籌集收入功能很強,超出了所得稅等直接稅類的稅種。但由于稅基不在所得和財產上,故而流轉稅對收入差距、財產差距難以直接產生調節作用。順著這個邏輯,要實現稅收來調節收入差距的目標,首先要逐步實現稅收收入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
(二)用稅收手段激勵慈善捐贈事業,彌補二次分配的不足。
要完善并理順稅法中有關捐贈的各項稅收政策,切實維護捐贈人權益。第一,針對個人所得稅,可以繼續實行對薪資所得和個體工商業戶經營所得中的慈善捐助進行扣稅或免稅,同時可進一步擴大捐贈比例,由30%到50%或更高。在制定具體的措施過程中,捐贈人在捐贈發生的納稅期內多繳納的稅費可以在次月的納稅期應當以會計年份內所要繳納的納稅額為基礎進行抵消,在年終的時候統一進行清算;如果某一次的捐贈金額或折價金額大于當年應繳納所得稅要求的比例可以在今年的年份里進行遞延抵免。第二,在捐贈實物方面的相關政策。在實際的捐贈過程中,勞務捐贈和實物捐贈也占據了整個個人慈善捐贈中很大一部分比例。通過對2009年的數據統計發現,該年的慈善捐贈過程中,實物捐贈金額為105億元,貨幣捐贈額為227億元。所以要盡快制定實物捐贈的稅收扣除辦法,并相應制定實物作價的實施細則等具體規定。
(三)深化個人所得稅改革
1、對個人所得進行分類計量和綜合計稅。考慮到征管等因素的影響,我國目前可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所得稅制,它是對納稅人的所得進行細分并分別按不同的標準計稅。比如把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列入綜合征收項目,采用累進稅率計征。同時對于某些收入,如稿費、特許權使用費、股息紅利和財產轉讓所得分別制定不同比例的稅率也是必要的!所以,這種措施可以通過對不同性質的收入區別對待來調節收入差距。
2、適當調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制定合理的邊際稅率。由于我們國家的快速發展,隨之帶來的是我們生活成本的增加和物價的上漲,基于此因素的影響,可以考慮提高減除費用標準。對于當前的規定,該標準顯得過低,造成繳納稅費的群體逐漸龐大,使得原本低收入階層也要開始納稅,一方面增加了他們的負擔,另一方面也造成我國貧富差距的擴大。因此管理層在進行稅率時要兼顧各方面因素,既要確保財政收入的金額,又要切實考慮到納稅人的賦稅能力,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3、適時建立以家庭為單位申報納稅的模式。根據國外的一些先進的案例,可以根據單身、已婚或家庭成員數來判定其負擔能力,不同的群體所能負擔的金額多少不一,充分照顧到大家,這樣通過對各個群體進行相應的征稅,達到兼顧公平的效果。不過在對待家庭征稅時,可要考慮到對撫養支出、贍養支出、醫療費、房貸等等因素,從多個項目進行稅前扣費,不降低家庭的生活質量。
(四)開征社會保障稅
將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費改為社會保障稅,并確立全國統一的征收標準。比如,凡是在我國工作的就業人員(含非中國籍人員和居住地在國外的人員),都要在我國繳納社會保障稅。納稅形式可以采用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形式:自主申報和代扣代繳相結合。社會保障稅稅率的確定應遵循稅收負擔與收入相一致的原則,收入越高的承擔的社會保障稅納稅負擔相對越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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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曲順蘭《國外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經驗與啟示》
[7]王陸進《論增強我國稅收調節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
[8]高立東《強化個人所得稅有效調節收入分配功能》
1 稅收征管效率
稅收征管是稅收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和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的根本保證。稅收征管效率是稅收征管的重要衡量指標。稅收征管效率一般包括稅收行政效率、稅收經濟效率和稅收社會效率。稅收征管效率的內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稅收征管效率就是稅收行政效率,是指國家征稅取得的稅收收入與稅務機關征稅支付的費用之間的對比關系,是稅收稅收征管效率的一個重要方面。廣義的稅收征管效率是指稅收的征管活動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有益影響。稅收征管的影響因素主要有:經濟稅源因素、稅收制度因素、稅收征管因素、財稅管理體制因素和稅收法制因素。在既定的外部環境下,稅收征管因素是影響稅收征管質量的關鍵因素。稅收征管效率衡量的是稅收征管過程的投入水平與產出水平之間的關系。在稅收征管有效性一定的前提下,稅收成本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越低,稅收征管效率越高;或者在稅收成本占實收收入比重一定的前提下,稅收征管的有效性越高,稅收征管效率越高。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應當盡可能降低稅收成本占稅收收入的比重,或者盡可能提高稅收征管的有效性。提高我國稅收征管效率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在稅制建設、稅收征管、管理手段、隊伍建設、稅法宣傳、納稅申報等各個環節貫徹效率原則,需要社會各方面長期不懈的努力,特別是需要決策人、征稅人、納稅人和用稅人從自身的角度出發,樹立提高效率的責任意識。
2 稅收制度因素
稅收制度簡稱稅制,它是國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確定的各種課稅辦法的總和,反映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是國家財政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的各種稅收法令和征收管理辦法的總稱。稅收制度的內容主要有兩個層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構成稅種;二是不同的稅種構成稅收制度。簡單而嚴密的稅收制度,能使稅收征管成本維持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上。完善稅收法制,建立健全稅收法律體系,這是推進依法治稅的基礎。為了使稅收征管有法可依,許多國家制訂單獨的稅收基本法,將稅收征管的基本內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同時很多國家也注重保護納稅人的權利。有的國家甚至把納稅人的權利寫進了憲法。
任何一個國家在建立稅收制度時,首先要考慮的是保證它的政府支出需要。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需要大量的資金,而稅收收入卻是有限的,它不能不受到一定時期稅源的制約,這就要求對二者合理兼顧,以求得需要與可能之間的平衡。同時,社會主義國家和納稅人之間不存在根本利益的沖突,社會主義公有制使國民收入的創造和國民收入的分配都有可能有計劃地進行,從而,為國家需要與稅源可能之間的平衡提供了條件。稅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載體,主要包括國家的稅收法律和稅收管理體制等。從法律角度看,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體制下設置的稅種以及與這些稅種的征收、管理有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級成文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從稅收制度的形式來看,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可按照構成方法和形式分為簡單型稅制及復合型稅制。結構簡單的稅制主要是指稅種單一、結構簡單的稅收制度;而結構復雜的稅制主要是指由多個稅種構成的稅收制度。一個國家要發揮稅收的作用,包括取得財政收入,調節生產、消費、分配和不同經濟成分的收入水平等,都必須制定理想的稅收制度和有效率的執行稅收制度。
3 當前我國稅收征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3.1 管理手段應用不到位
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運用計算機管理,但其監控作用不明顯,主要表現為:征管軟件本身還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還不能滿足征管要求,信息傳遞不通暢,影響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數微機操作人員責任心不強,不能按規定及時、完整、準確地錄入有關信息,因而計算機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征納情況;部分工作人員不熟悉征管業務規程,無法對征管信息進行微機處理。
3.2 收監督不到位
偷稅逃稅普遍化、社會化,稅收差額嚴重。稅收差額是衡量一國稅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標。當前的突
出問題是,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盜竊、偽造、倒賣和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辦法,造成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受各種利益因素影響,許多企業建有兩套或三套賬目,在上報經營成果或計算稅金時,往往使用虛假賬目,形成稅收監督的真空。一些沒有設立兩套賬目的單位,在財務核算上也摻雜許多虛假成分,看似規范合理的會計核算掩蓋著許多經過處理的問題。虛假的財務核算不僅導致稅收流失,還造成國民經濟統計指標的失真。企業負責人的腐敗問題在部分地區和企業還很嚴重。盡管企業腐敗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反映在財務上,毫無例外都是化公為私,侵吞國家資財,侵蝕稅基。
4 當前加強我國稅收征管的建議
4.1 加大管理力度
分類管理就是針對納稅人方方面面的復雜性和納稅申報方式多樣化的實際設立的一種能使稅收征管建立在及時掌握納稅人經營情況、經營方式、核算方式和稅源變化基礎的一種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類管理是從管好源頭開始,所以應從各個方面加強管理,包括將所有納稅戶納入稅務登記的范圍內,對納稅戶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發票領用存表等相關資料進行案頭審計,并有針對性的開展各種日常檢查和稅源調查工作,切實掌握納稅戶的稅務登記增減變化情況、發票使用情況、生產經營情況、納稅情況、減免緩退情況、違章處罰等情況,掌握納稅人全部納稅事宜的全過程,并能通過管理及時而準確地收集整理、傳遞各種涉稅信息、資料,建立健全納稅戶檔案。把抓好分類管理的落實作為加強征管的突破口。
4.2 加大稅收宣傳力度,提高納稅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