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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制度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4-03 09: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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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制度論文

第1篇

關鍵詞:公司治理轉投資規模經營

“轉投資”是和“投資”相對應的一組概念。投資是指股東對公司的初次財產投入,轉投資是指公司在股東投資形成公司獨立財產的基礎上,再以其獨立財產對其他企業進行投資的行為。其實質就是公司這個主體的對外投資行為。轉投資是企業問相互聯合的重要手段,是企業建立企業集團、實現規模經營的有效途徑。但無論如何,其最終目的還是為了獲取收益、利潤或其他權益。由于公司的財產來源于股東,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轉投資不可避免的要影響到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對股東和債權人加以保護,是公司法義不容辭的責任。

一、公司轉投資的利弊分析

轉投資是一把雙刃劍,它既有積極的作用,也有消極的影響。從積極方面看,首先,公司有經營自和獨立的法人財產權,轉投資是公司行使權力的表現,有利于企業經營的多元化和自由化。其次,轉投資是資本流通的手段之~,也是資本企業的本質要求,通過向其他企業投資獲得股東利潤,實現資本在運動中的增值,也充分發揮了資本的效用。同時,從社會層面來看,轉投資為社會增加了投資渠道,活躍了資本市場。最后,轉投資使企業間保持了長期穩定的聯系,實現規模化經營。有些公司甚至組建跨國公司和企業集團,來增強自己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總而言之,轉投資有利于公司提高經營效率,增強競爭力,是公司經營不可缺少的手段。

從消極方面來看,公司轉投資也帶來一些不確定的風險。首先,公司轉投資會造成資本虛增,危害資本真實。資本真實原則是公司資本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轉投資行為卻可能破壞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導致資本虛增。尤其是在公司互相投資的情況下,更為嚴重,如A公司向B公司投資100萬元,B公司向C公司投資1()0萬元,C公司又向A公司投資100萬元,這實質上只是同一資金在企業間流通,三個公司的實際資本都沒有增加,但名義上的資本額卻各自增加了100萬元。由此可知,轉投資行為可能導致公司虛增資本,從而使債權人誤認為公司資本雄厚。長期來看,無論是對企業本身,還是對債權人和整個社會都會產生不良的影響。其次,轉投資易造成公司治理結構的失衡。如前文所述,轉投資會虛增資本,而虛增資本代表的股份又沖淡了擁有真實股份股東的權利,削弱了真實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違背了投資者控制公司經營權的理念,導致公司治理結構的失衡,嚴重損害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在公司相互投資的情況下,甚至會產生經營者們聯合起來利用轉投資通過相互持股控制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現象,整個公司治理一片混亂。最后,轉投資容易使公司轉嫁債權債務,逃避法律,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公司通過轉投資把公司的資產全部或大部轉向其他企業,則原公司就淪為一個空殼,債權人的債權必然要落空。同時,由于轉投資使投資公司和被投資公司形成了關聯關系,尤其是形成母子公司的情況下,子公司獨立的人格也受到了強烈的挑戰。由于母公司掌握了子公司的控制權,可以隨意處置子公司的財產,安排子公司的一切事務,子公司失去了經營決策的自和獨立的財產權、人事權等,也就失去了獨立的人格。在這種情況下,子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根本無從保障。

二、我國公司轉投資立法概況

我國對公司轉投資的立法經過了一個從嚴格限制到合理限制的過程。1993年《公司法》關于轉投資的規定僅見于第l2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外,所累計的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基于保護公司債權人和公司自身經營的目的但是,卻有投資對象限制過死,投資額度限制過嚴之嫌,同時,由于凈資產的難以界定,導致其缺乏可操作性。

新《公司法》的修改在內容上有較大變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第l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可見,新公司法刪除了對轉投資數額的限制,將限制權交與公司章程,對投資對象也有所放寬,擴大到了其他企業,但同時規定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而且,新公司法加大了對中小股東的保護力度,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規定了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等。這些都削弱了轉投資對公司本身、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的不利影響。但看到進步的同時也要看到缺憾的存在,新公司法取消了對轉投資限額的規定,更容易虛增資本、損害債權人與中小股東利益,同時對相互持股問題沒有做出任何規定,對違法和違反章程轉投資行為的后果也沒有作出規定。這些都有待在以后的公司法修改過程中進一步完善。

三、完善轉投資規制體系的措施

任何法律制度的確立都有其價值理念的追求,轉投資規制制度的確立既想鼓勵公司對外投資,實現資本增值,又想保護債權人和公司的利益,維護經濟秩序的穩定,最大限度的趨利避害。為此,需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采用多種手段,構建科學合理的規制體系。

立法對某一問題的規制最常見的有四個手段,事前規制和事后規制,直接規制和配套規制。針對目前公司法關于轉投資限制制度的現狀,本文作以下分析和建議。

(一)事前規制和事后規制

1.事前規制是指在公司實施轉投資行為以前,就規定轉投資的規則,只要公司對外投資,就要遵守該規則。我國新舊公司法都采用了這種立法手段,或限制投資額或限制投資對象。

從新《公司法》第l5和l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將轉投資的對象擴大到所有企業,并放棄了對投資額度的限制,將限制權交給了公司章程,充分尊重公司的經營自,這是立法的一大進步。正如有些學者所說:“容許高度的企業自治與市場自律”是當今公司法發展的一個共同認知和趨勢。但是,筆者不贊同取消投資額度的限制的做法,因為,在相關配套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如果立法完全放開,對額度不進行任何限制,而公司章程也不做任何限制的話,此項權力就交給了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出現損害債權人和中小股東利益的現象。我們可以參照我國臺灣地區的做法,仍然維持公司轉投資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臺灣為40%),與此同時,法律允許公司能通過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以及股東會決議方式排除原定的限制。這樣,轉投資的上限是由公司白行決定,而不是法律的硬性規定。關于投資對象的放寬問題,很多學者認為其他企業應當包括合伙企業,而且公司也應該能夠成為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筆者也贊同此種觀點。因為立法的出發點是考慮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對合伙投資后可能造成公司資產的流失。其實,對任何企業投資都會面臨成功與失敗,對合伙企業投資也可能獲得巨大收益,對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投資也面臨失敗的危險,成與敗直接影響著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再說了,如果公司投資設立一人公司,而且不能證明二者財產相互獨立的情況下,公司一樣要對所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且,2007年《合伙企業法》只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言下之意是說,除此以外的其他公司可以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2.事后規制是指在公司違法或違反章程進行轉投資的情況下,進行救濟的方法。關于這點,公司法沒有做出規定。在這里,事后規制主要是針對向合伙企業投資以及違反章程轉投資而言的關于向合伙企業投資的問題,如果公司違法違規轉投資于合伙企業,其行為當屬無效。為了維護《公司法》第l5條的嚴肅性,當然應當對進行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課以相當的處罰。這種處罰可以是刑事處罰,如罰金;也可以是行政處罰,如罰款。如果涉及民事責任,直接責任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于沒有得到授權或違反章程轉投資問題,可依《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作可撤銷處理。但是,從維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是否撤銷還要看是否完成了商業登記,完成的,維持其效力,未完成的可根據股東的請求予以撤銷。同時,對相關責任人還要給予一定的處罰。具體可以參照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l3條的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課以一定數量的罰金,并由公司負責人賠償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害,具體即由公司董事長以及董事會決議贊成該轉投資行為的董事負責。

(二)直接規制和配套規制

1.直接規制是指公司法直接對公司轉投資問題做出立法規定,并規定違反的后果。這點具體來說和上文的事前、事后規制內容基本一致,這里不再贅述。

2.配套規制是指除了立法的直接規定以外,還要借助其他的相關制度規定,全方位、多角度、多層次的對公司轉投資行為進行調整。

關于這里的配套規定包含的內容很多,如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信息披露制度、限制相互持股的比例和表決權、甚至引入深石原則來限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權利等等。這些制度大部分都是為了保護債權人、股東和公司的利益而設,有些在我國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有些還沒有。無論怎樣,隨著立法的不斷進步,相信這些制度會逐漸的完善起來。

第2篇

一、臺灣的QFII制度:

臺灣于1990年12月28日頒布該項制度,允許外資專業投資機構自1991年起直接投資臺灣股市,規定符合特定資格條件的外資專業投資機構,可以直接申請投資臺股。最初獲準進入臺灣證券市場的外資機構投資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中的一項:(1)若是外資銀行,它的總資產要在西方大銀行排名前500名之內,且持有證券資產總額在3億美元以上;(2)若是外資保險公司,要求從事保險業務10年,且持有證券資產總額在5億美元以上;(3)若是基金管理機構,要求公司成立滿5年,且經營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總額在5億美元以上。1991年3月,臺灣核準第一家外資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臺股。

1993年以來,臺灣監管當局不斷放寬成為QFII的資格條件:

(1)增加QFII的類別。1993年QFII主體從外資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拓展到外資證券商和臺灣島內證券商擁有控股權的海外證券商,1995年拓展為外國政府投資機構和養老基金,1996年包括了共同基金、單位信托或投資信托;

(2))放寬經營年限要求。1993年把可擔任QFII的外資保險公司的經營年限從不少于10年放寬到不少于5年;

(3)放松實力要求。1993年有資格成為QFII的外資銀行從總資產為世界前500名降為世界前1000名;

(4)放寬證券投資要求。1993年對可以申請成為QFII的外資基金管理機構其經營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額從5億美元以上放寬到3億美元以上,1995年進一步放寬到2億美元以上。對成為QFII的外資保險公司投資證券金額的要求從開始的不少于5億美元放寬到1995年的不少于3億美元。現行的QFII的資格條件包括:(1)若是外資銀行,它的總資產要在西方大銀行排名前1000名之內,且具有國際金融、證券或信托業務經驗;(2)若是外資保險公司,要求從事保險業務3年,且持有證券資產總額在3億美元以上;(3)若是基金管理機構,要求公司成立滿3年,且經營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總額在2億美元以上;(4)對證券公司而言,凈資產超過1億美元且具有國際證券投資經驗;(5)其他機構投資者包括:外國政府擁有的投資機構、經營歷史不少于2年的養老基金、經營歷史不少于3年的互惠基金、單位信托、投資信托并且其管理的資產不少于2億美元。

臺灣QFII制度的演變情況詳見表一:資料來源:(1)LEE-RONGWANG,CHUNG-HUASHEN,"DOFOREIGNINVESTMENTSAFFECTFOREIGNEXCHANGEANDSTOCKMARKETS-THECASEOFTAIWAN",APPLIEDECONOMICS,1999,31,1303-1314;(2)臺灣證券交易所。

在資金運用方面,一開始要求QFII將匯入資金基本上全部投于證券,1991年底允許QFII將匯入金額的10%存入3個月期的新臺幣定期存款賬戶,1992年初更允許這10%的金額可投資于距到期日3個月內的貨幣市場工具,1994年又允許QFII使用的3個月期定期存款賬戶到期后可以續存3個月,1995年將可投資貨幣市場工具的限額從10%提高到30%.1998年臺灣允許QFII投資期貨市場,2000年允許投資臺灣本土公司發行并在本土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資信級別較低的金融債券。

當前QFII的投資范圍包括:(1)上市交易和柜臺交易的股票;(2)上市交易和柜臺交易的受益憑證;(3)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公司債券;(4)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開放式基金、以現金結算的認購或認沽權證、國際金融機構發行的新臺幣債券等。QFII的投資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除紅利部分需交納20%的預提稅外,QFII免交資本增值稅。

臺灣證券市場自由化進程將加速推進,可能在近期內取消對外資控制上市公司股權的上限設置(銀行、電訊及新聞出版類上市公司除外)。長期而言,隨著加入WTO,臺灣將最終取消QFII制度。

二、印度的FII制度:

印度的FII(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制度類似臺灣的QFII制度。1992年印度政府外國機構投資者指引(GUIDELINESFOR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開啟外資參與印度證券市場的大門。根據1995年11月印度證監會(SECURITIESANDEXCHANGEBOARDOFINDIA,簡稱為SEBI)公布的SEBI(外國機構投資者)指引規定,外國投資者必須具有專業能力、財務實力、良好聲譽、歷史業績并受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嚴格監管,經印度證監會和印度儲備銀行(RESERVEBANKOFINDIA,簡稱為RBI)批準后可取得FII資格。FII的投資范圍包括印度一級和二級市場上市證券(包括股票、債券、認股權證)、未上市的債券、印度國內的互惠基金及單位信托。FII投資單一印度公司股權上限為10%,所有FII投資單一印度公司的股權上限為24%,但特殊情況可達40%.投資所得在扣除10%資本增值稅和20%的股利與利息所得稅后可以匯出,無需進一步審批。

盡管開放程度不及臺灣,印度也不斷調整政策鼓勵機構投資。在原有的養老金、互惠基金、投資信托、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機構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受托人、被授權人、受托代管公司的基礎上,最近FII的范圍擴大后涵蓋捐贈基金、大學基金、基金會和慈善基金等。印度證監會允許外國證券商代表注冊的FII在印度運作,外資可與印度伙伴合作設立合資股票經紀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商人銀行。FII可開立外幣帳戶和非居民盧比帳戶,兩類帳戶之間的資金流動以市場匯率結算。近年來,印度資本市場的規模和深度均因引入外國機構投資者而有所發展。

三、外國機構投資者對當地市場的影響:

有關QFII對股市和匯市影響的論戰由來已久。支持者認為,由于穩定效應和示范效應,外國投資對本國股票市場影響正面。發展中國家股市投資者以散戶為主,易追漲殺跌,不利于市場穩定。外國機構投資者注重基本分析,利于股市的深化、穩定和成熟。反對者認為,外國投資者本身是不穩定和不確定的。外資的流入會托高股價,但其流出將拖低股票價格。如果沒有嚴格監管,大量而突然的外資出入會加大股市的波動。另一方面,外國投資將伴隨頻繁的貨幣兌換,不利于貨幣匯率的穩定。匯率風險的增加會影響對外貿易,并加大對沖成本。

臺灣與印度的情況均表明,外國機構投資者的進入增加當地市場的資金供給,具體情況如下圖所示。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印度證券交易所。

截止2000年底FII在印度證券市場的累計凈投資達120億美元。

實證研究表明,外資的進出會加大本幣匯率的波動但對股市波動的影響輕微,另外,在外資流入之前,股價的波動主要由非基本因素變化引起,在外資流入之后,股價的波動由基本因素和非基本因素變化引致(LEE-RONGWANG,CHUNG-HUASHEN,1999)。臺灣的QFII總體買超,先虧后盈。外國法人從1991年4月起獲準匯入4.47億美元,其中多于臺灣股指4900點左右建倉,結果指數下跌到4000點,虧損累累。1992年外資匯入資金增為8.46億美元,但股指進一步下滑至3000點,QFII總體平均獲利率為-11.62%.1993年初,臺灣股市徘徊于3000-4000點,外資繼續吸納當地投資者避之惟恐不及的績優股,并一反臺灣股市超短線進出的作風,采取中長期投資策略,且操盤人也逐步本土化,當年第4季度臺灣景氣回升,股指上升到6000點,平均獲利35.94%,結果重視基本面研究的外國法人機構成為1993年和1994年多頭市場的贏家。

QFII進入不但影響了臺灣的投資理念,而且提高了臺灣市場機構投資者的比重。

表二:臺灣投資人類別交易比重年份臺灣自然人臺灣法人外國自然人外國法人

199689.38.60.02.1199790.77.60.01.7199889.78.60.01.6199988.29.40.02.4200086.110.30.03.6200185.510.10.04.4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四、QFII制度對中國的影響與對策

首先,改變市場結構、資金供求。

由于外國機構投資者的進入,我國證券市場以散戶投資者為主的市場結構將會有所改善,機構投資者占比將會逐步提高。市場資金的供應渠道將進一步趨于多元化,股票市場與外匯市場的聯動性會進一步增加,投資者將會密切注意金融監管當局審批QFII的進展情況及其對市場的影響,人民幣匯率的波動將會加大,外匯市場和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程度會逐步提高,那些在國際化進程中進展較快的國內金融機構將在未來的競爭中贏得先機。

其次,影響投資策略與投資理念。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的主要目標是通過短線操作獲取二級市場價差,對股票價格的漲落關注過多,對上市公司本身的經營和效益則關心不夠。客觀地講,這種投資理念是我國特有的經濟制度和證券市場制度的產物。隨著越來越多的外國券商和外國投資者進入我國,國內券商和投資者與國外的接觸日益頻繁,國際上流行的投資理念將逐漸被我國的投資者接受。投資者會更加重視上市公司及其股票的投資價值,中長期投資、組合管理和風險管理意識也將深入人心。

最后,金融創新步伐將進一步加快。

由于在國外市場上的豐富經驗,QFII對金融衍生產品研究與開發將有一定的推動作用。境內外券尚、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在金融創新方面的競爭將進一步加劇,對風險管理的要求會越來越高,各方對熟悉國內外市場運作的高級金融人才的爭奪將迅速升級。

我們的對策:

宏觀對策:精心策劃,配套改革,逐步開放。

我國建立QFII制度,需與加入WTO的承諾條款相協調,本著金融互惠的原則選擇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外國機構投資者進入中國市場,適當保護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如金融業、電信業等,定期檢討開放效果,密切注意對外匯市場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相關政策,注意與外匯管理和金融監管制度協調,加快稅收制度、會計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改革。

第3篇

關鍵詞:私募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

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J].大眾理財,2007(5).

2、王凌燕.中國私募基金發展問題研究[J].經濟與管理,2007(3).

第4篇

一、準備金種類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準備金主要包括貸款準備金和投資風險準備金。其中貸款準備金又分為兩部分:一是用于核銷貸款本金損失的,稱為呆賬準備金;另一是用于核銷貸款利息損失的,稱為壞賬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則是用于核銷投資損失。

西方商業銀行的準備金通常只包括一般準備金和特殊準備金兩種。其中一般準備金實質上是體現商業銀行總體抗風險能力的一種儲備,不用來核銷貸款或債券投資的損失。1991年巴塞爾委員會規定,象一般準備金這種對未確知的損失而計提的準備金,可作為銀行補充資本,但作為補充資本的部分不超過銀行加權風險資產的125%。特殊準備金則是針對單筆貸款或債券投資預期損失計提的一定百分比的準備金,用于核銷相應的損失。

二、準備金的計提及計提標準

我國商業銀行的呆賬準備金的計提除建設銀行由總行集中計提外,其他銀行由各分行自行計提;而壞賬準備金和投資風險準備金則均是由各分行自行計提。西方商業銀行一般準備金的計提既有由總行集中計提的,也有由各分行自行計提的;特殊準備金則大多由各分行根據每筆貸款或未按市值重估的債券投資的具體情況自行計提,少數由總行集中計提,但有關的情況需報當地金融監管當局。

由于一般準備金對西方商業銀行來講實質上是一種儲備,很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對它的計提比例都無硬性規定,因此一些銀行尤其是上市銀行多采用由總行集中計提的方法,因為這樣做可將一般準備金作為財務年度調節利潤的一種手段。

1.準備金的計提依據

我國呆賬準備金的計提依據是各項信貸資金余額不包括已辦理抵押的貸款,壞賬準備金的計提依據是應收賬款余額;投資風險準備金的計提依據是投資余額。

西方商業銀行通常是根據貸款組合中信貸質量良好的貸款余額計提一般準備金,即按五級貸款分類中正常貸款和特別關注類貸款的一定比例計提,有的銀行對未按市值重估的債券投資也按其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一般準備金。特殊準備金的計提依據是單筆貸款本金余額或未按市值重估的債券投資余額,對已進以前年度損益表的應收利息部分,也需考慮計提特殊準備金。

2.準備金的計提比例

我國財政部規定,商業銀行在歷年結轉呆賬準備金余額達到年初貸款余額的1%時開始,呆賬準備金按年初貸款余額1998年起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差額提取,壞賬準備金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0.3%提取。投資風險準備金按年初投資余額的0.3%提取,歷年結轉的投資風險準備金達到年初投資余額的1%時,實中外比較行差額提取。

對商業銀行的一般準備金的計提比例各國監管當局通常無硬性的規定,有的監管當局要求達到期末貸款余額的1%以上。建設銀行香港分行參照香港金管局指引和同業慣例,由信貸委員會根據宏觀經濟發展、客戶財務狀況、行業發展、融資結構的復雜性和有無抵押品等決定一般準備金的計提比例。根據貸款和持至到期債券投資五級分類,對正常貸款和持至到期債券投資中的P1—P級(香港分行將正常貸款進一步細分為P1—P級)和特別關注類分別按其余額的0%、0.01%、0.75%、0.65%和4%的比例計提一般準備金。

對特殊準備金的計提,西方商業銀行根據貸款和未按市值重估的債券投資五級分類,對“次級”及其以下的余額分別按一定比例提取,各國監管當局對此都有相關的指引。建行香港分行參照當地監管當局的指引及同業慣例,采用保守的特殊準備金計提方法,制定的計提標準如下:對“次級”類貸款或未按市值重估的債券余額計提20%至60%的特殊準備金:“可疑”類計提50%至75%:“損失”類計提100%。

3.暫記利息的特殊準備金

我國有壞賬準備金用于核銷利息損失,而西方商業銀行則沒有這類準備金,但對確認是有問題的貸款,其已在以前年度損益表中反映的應收未收利息,全額計提特殊準備金。

4.計提準備金的貨幣單位

國內人民幣貸款和投資的準備金計提是用人民幣核算,核銷時也用人民幣作核算;外幣貸款和投資的準備金在計提時一般采用美元作單位,但進行核銷時,首先通過“買賣貨幣”賬戶將準備金換算成以貸款或投資的原始貨幣為單位,再核銷相應的貸款和投資余額。

西方商業銀行的一般準備金計提和撥回均以基礎貨幣作單位。特殊準備金的計提和撥回則以貸款或債券投資的原始貨幣作單位,每個報告期末再按當時匯率折算成為基礎貨幣為單位。核銷貸款及投資也以原始貨幣為單位,每個報告期末再按當時匯率折成以基礎貨幣為單位。

5.準備金計提標準的監督執行

準備金的計提標準在我國是由財政部規定。西方國家多由金融監管當局確定貸款準備金方面的監管指引,并監督銀行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但指引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以香港為例,香港金融管理局對一般準備金的計提比例并無書面規定,由銀行根據自身情況自行計提。對特殊準備金,金融管理局基本上要求對五級貸款分類中“次級”及其以下等級的貸款分別提取某一百分比的特殊準備金。香港有著健全的金融監管體系和完善的外部獨立審計制度,金融管理局和銀行所聘請的外部獨立審計師在對銀行進行現場審查或年度審計時,商業銀行在具體個案殊準備金的提取比例是否恰當,是他們的審點之一。因此在對特殊準備金的提取比例方面,銀行基本上沒有太大的靈活性,也正是因為這樣,才能準確反映銀行資產的實際情況和銀行經營的真實成果。

三、準備金的會計核算

由于準備金類別不同、用途不同,西方商業銀行在準備金的核算以及損益表的編制方面與我國商業銀行也有一些不同。損益表編制方面,三項準備金支出在我國商業銀行的損益表中以營業費用形式反映,營業利潤中已經減去了準備金的支出;已核銷貸款或投資后來收回的部分記入營業收入。而西方商業銀行的一般準備金和特殊準備金支出在損益表中,是單列在營業利潤之后作為減項反映;未提取特殊準備金的貸款或債券投資的核銷部分,作為呆賬核銷,也在營業利潤之后作為減項反映;已核銷貸款債券投資以后再收回的部分作為已核銷收回部分,列損益表的營業利潤之后作為加項反映。營業利潤加減上述加減項為銀行總利潤。

西方商業銀行準備金的會計核算與我國商業銀行有所不同,尤其在核銷貸款和債券投資時,分全額提取、部分提取和沒有提取特殊準備金三種不同情況。

(一)一般準備金的核算

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發展、客戶財務狀況、行業發展、融資結構的復雜性和有無抵押品等決定一般準備金的計提和計提比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撥回一定量的一般準備金。

計提時會計分錄為:

借:損益賬戶——一般準備金戶

貸:一般準備金——一般準備金戶

撥回時會計分錄為:

借:一般準備金——一般準備金戶

貸:損益賬戶——一般準備金戶

(二)貸款和未按市值重估的債券投資的本金的特殊準備金的核算

1.特殊準備金的計提

計提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損益類賬戶——特殊準備金戶

貸:特殊準備金——特殊準備金戶

2.特殊準備金的撥回當對一筆貸款或債券投資計提了一定百分比的特殊準備金,后來因為各種原因如貸款重組成功等,從客戶那里收回了部分錢,則多提的特殊準備金將撥回,相應的會計分錄為:

借:特殊準備金——特殊準備金戶

貸:損益類賬戶——特殊準備金戶

借:××行——××行賬戶

或:××存款——××存款戶

貸××貸款——××貸款戶

3.貸款或未按市值重估的債券投資的本金的核銷

(1)已提取了100%特殊準備金的貸款或債券投資余額,核銷時會計分錄為:

借:特殊準備金——特殊準備金戶

貸:××貸款——××貸款戶

(2)只提取了部分比例的特殊準備金的貸款或債損資,核銷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特殊準備金——特殊準備金戶

借:損益類賬戶

貸:××貸款——××貸款戶

(3)如果未提取特殊準備金,則在損益表中直接反映:

借:損益類賬戶

貸:××貸款——××貸款戶

4.收回已核銷的貸款或未按市值重估的債券投資

如果已核銷的貸款或債券投資以后再收回來,則相應的會計分錄為:

借:××行——××行戶

或:××存款——××存款戶

貸:損益類賬戶——已核銷收回戶

已核銷貸款的收回不分貸款本金和利息。

5.相關的法律和專業顧問費用

涉及問題貸款的法律和專業顧問費用,又未能從客戶收到的部分直接在成本中列支,不在損益表殊準備金有關賬戶核算。

(三)貸款利息和相應的特殊準備金的核算

西方商業銀行貸款準備金制度與我國的不同之處還體現在對應收未收利息部分計提特殊準備金的處理上。首先比較一下不同的貸款利息核算方法。我國商業銀行對逾期貸款利息的核算為:對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內貸款的應收利息,要進入損益表內核算,計入當期損益;對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貸款的應收利息一律不計入損益,在催收利息科目核算。

西方商業銀行的貸款利息是在銀行認為可能會收到并且能準確計算其數目的情況下確認的。銀行根據貸款利率計算從起息日到結算日這段時間的利息收入,并在損益表中反映,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利息——××應收利息戶

貸:利息收入——貸款利息收入戶

當一筆貸款經過適當程序被確定為不累計應收利息的貸款時,銀行根據實際情況可選擇將其應收利息在暫記利息賬戶中核算或是停止計算應收利息。什么樣的貸款的應收利息應該放入暫記利息賬戶或是停止計算應收利息,不同的商業銀行采用的標準也有所不同。許多西方商業銀行對逾期三個月以上的未擔保或部分擔保的貸款,將其應收利息進暫記利息賬戶核算。香港金融管理局為此專門向各家商業銀行發了指引,確定了利息進暫記賬戶或停止計應收利息的貸款的標準:

~有合理理由懷疑本金或利息最終不能收回的貸款;

~已經計提特殊準備金的貸款;

~按合同規定拖欠本金和/或利息超過三個月,其抵押品的可實現凈價值不足以彌補本金和應收利息的貸款;

~按合同規定拖欠本金和/或利息超過十二個月的貸款,無論其抵押品的可實現凈價值如何;

~已通知客戶的連續超額度三個月以上,其抵押品的可實現凈價值不足以彌補本金和應收利息的透支;

~已通知客戶的連續超額度十二個月以上的透支,無論其抵押品的可實現凈價值如何。

1.應收利息進暫記利息賬戶

經過適當程序批準貸款為不良貸款后,在當年損益表中已反映的利息收入將從客戶最后一次付款日或當前財務年度起始日選最近者起,轉入資產負債表的暫記利息賬戶,有關的會計分錄為:

借:利息收入——××貸款利息收入戶

貸:暫記利息——××暫記利息戶

這部分利息如果以后再收回,則有關的會計分錄為:

借:暫記利息——××暫記利息戶

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戶

借:××行——××行戶

或:××存款——××存款戶

貸:應收利息——××存款戶

已計入以前年度損益的應收未收利息,當年計提特殊準備金時應考慮,計提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損益類賬戶——××特殊準備金暫記利息戶

貸:暫記利息——××暫記利息戶

以后再收回時,這部分暫記利息的特殊準備金將相應減少,從暫記利息賬戶撥回的部分將作為利息收入進損益表,有關的會計分錄為:

借:暫記利息——××暫記利息戶

貸:損益類賬戶——特殊準備金暫記利息戶

借:××行——××行戶

或:××存款——××存款戶

貸:應收利息——××應收利息戶

當隨后的應收利息到期時,只要銀行還保留對客戶貸款本息的追索權,則需繼續計算應收利息,相應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利息——××應收利息戶

貸:暫記利息——××暫記利息戶

2.停止計算應收利息

當幾乎沒有希望收回貸款的利息時,經適當的程序認可后,應停止計算貸款的應收利息,已計算的應收利息將被核銷。隨后應計算的應收利息只記錄在貸款文件中作參考,核銷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暫記利息——××暫記利息戶

貸:應收利息——××應收利息戶

第5篇

一、《日本風險投資研究》的創新性貢獻

透過《日本風險投資研究》一書,可以感受到這部著作凝結著天津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平力群副研究員無數的智慧與心血,書中隨處閃耀的創新思維光芒折射了作者3年潛心治學的艱辛歷程。這部新著的問世,為中國日本風險投資研究領域做出了令人贊嘆不已的創新性貢獻。

(一)理論創新

作者將日本風險投資制度的初期選擇、行為特征本源探究、產業特征與組織行為及演化趨勢,全部納入了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選擇框架中,同時又在日本經濟體制演化源流中融入了真知灼見。反觀國內學術界有關日本風險投資研究,多集中于日本風險投資的典型化事實,而缺乏對日本型風險投資現象的深層次剖析。書中構建的“制度選擇——組織行為——創新績效”分析框架,凸顯了理論方面的創新。此外,作者深刻意識到一國的風險投資模式與該國社會意識、經濟技術發展水平、法律制度環境以及市場條件密切相關。因此,結合日本等級觀念、垂直系列組織結構、銀行中心型間接融資結構、產業組織結構集團化與關聯性等特征,作者將日本型風險投資模式特點概括為“依附型”與“非經營參與型投資,這無疑是理論創新方面的又一深刻洞見。

(二)視角創新

此書采用歷時性與共時性相結合的考察視角,建立了美國風險投資典型化制度安排參照系,體現了研究視角的創新。作者對美國風險投資的組織結構、政府有形之手的環境優化作用、有限合伙制的市場選擇、構筑命運共同體的制度安排以及準“委托—”關系下的風險治理機制等進行了深入剖析,這令讀者可以在與美國型風險投資模式的比較中領會到日本型風險投資模式的本質特征,進而避免了以偏概全和管中蠡測。通過比較,作者發現日本風險投資階段成本高于美國,日本型風險投資機構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如風險投資事業部制條塊分割不足,日本風險投資缺少發現革命性創新項目能力,大部分風險投資公司所承接的業務是母公司金融業務的延伸,重視風險企業而輕視風險資本,風險投資規模小,寧愿長期持有僵尸企業的股份也不愿退出風險企業,等等。總之,日本與美國在風險投資的籌資階段、投資階段和退出階段均存在著較大差別,日本是債權融資,不同于股權融資,因而更具有保守性。此外,作者還觀察到日本雖然還未建立起完善的二次流通市場,但已經出現了二次購買基金,也出現了不少通過二次出售實現退出的案例。

(三)觀點創新

關于日本風險投資問題,作者提出了很多頗具創新的學術觀點,讓筆者有撥開云霧清亮之感的創新性觀點體現在如下3方面。一是作者提出日本風險投資處于系統型技術創新體制之中,這正是其無法完成破壞性創新的癥結所在。一國創新類型按照是否獨立于其他創新標準可分為“自治型創新”與“系統型創新”兩類。屬于法人資本主義的日本,大企業內部形成的官僚體制不僅控制了內部研發系統,而且也控制了日本社會,形成了日本特有的“系統型創新”體制。“系統型創新”體制將本應最具冒險精神與發現破壞性創新項目的風險投資納入進來,在資金、信息和人才等方面,母公司全面控制風險投資公司,使其失去了發現革命性創新項目的能力。作者的這一觀點向世人展現了日本創新緣何不同于美國創新的最新解。二是作者認識到制度多元化具有重要意義。作者研究了一國經濟制度與風險投資制度之間的關系、經濟發展水平與創新需要之間的關系、風險投資制度與創新類型之間的關系,進而指出制度多元化的重要意義。制度需要多元化,多元化是一種強大的抗危機沖擊能力,制度之間的碰撞也是制度創新的動力[5]449。三是作者認為日本風險投資模式正處于新舊交易模式的并存階段。作者認為交易模式是組織行為在適應環境的調整過程中,在選擇行為規則的動態過程中而實現的一個暫時平衡,交易模式將隨著環境的變化而變化,環境雖然不停變化,但只有約束形成組織選擇規則的環境發生根本性變化時,平衡才會被打破,此時舊交易模式開始瓦解,新交易模式逐漸形成。在新交易模式確立之前,新舊交易行為將同時存在并表現出交易行為多樣化形式下的雜亂狀態,缺乏明顯而統一的特征,日本當前的風險投資模式正處于這一階段。此外,作者還觀察到日本型投資過度依賴IPO的諸多弊端,尤其是在雷曼金融危機中暴露出的脆弱性證明了這一見地。

二、揭示日本風險投資諸多現象的原因與最新進展

除以上創新性貢獻之外,作者的研究還鞭辟入里地闡釋了日本風險投資諸多現象背后的深層次原因,并為學界呈現了泡沫經濟崩潰后日本風險投資的最新進展。

(一)日本第一代風險投資公司失敗原因

所謂“第一代風險投資公司”是指1972年—1974年陸續成立的8家公司,作者指出商業模式拖累風險投資公司陷入資金鏈困境的缺陷、多重投資目標彼此之間的矛盾性、短期投資與長期投資之間的矛盾性、非金融機構業務盈利模式與高風險之間的矛盾性、社會環境因素(中小企業不愿接受外部股權而拒絕公開上市導致風險投資資金難以收回)等,是第一代風險投資公司投資績效較差的根本原因。這一揭示讓讀者能夠深刻理解日本風險投資的發展歷程。

(二)日本風險企業“少生少死”的原因

作者指出日本風險企業屬于“少生少死”類型,這一點與美國“多生多死”截然相反,其原因在于:一是日本風險投資所投資企業已經進入了成熟期,所以風險較低;二是日本風險投資公司很難通過清算來收回資金,即使不盈利,沒有上市希望,風險投資公司依然與所投融資企業盡量保持現有的關系。

(三)難以向美國型風險投資模式轉型的原因

作者揭示日本型風險投資模式難以向美國型風險投資模式轉型的制度性原因,在于日本發達的以銀行為中心的中小企業融資體系使風險企業創業者至今對風險投資并不適應,主要是不適應風險投資公司以參股形式為企業提供資金并參與企業管理的模式。

(四)揭示日本型風險投資發展的最新特點

20世紀90年代以后,日本風險投資顯示出很多新特點和新趨勢,作者敏銳而且準確地捕捉到了這種新變化。一是風險投資行為并不是向高風險項目發生單方向偏移,而是投資范圍更寬泛,包括了企業生命周期各個階段及不同風險程度的投資;二是呈現出以依附性為主的傳統風險投資機構與獨立型新型風險投資機機構并存的多元化局面;三是在2007年金融危機壓力下,日本風險投資機構業務呈現了這樣一個過程:由“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轉為“風險投資業務”,再轉為私募基金業務。日本風險投資范圍更為寬泛,投資方式多樣,投資后管理由放任型轉為管理型;四是日本風險投資公司內部組織結構正由事業部制向團隊制轉變。一項風險投資包括從搜尋項目到收回投資等諸多環節。事業部制按功能劃分,各事業獨立完成風險投資的各個環節存在條塊分割的弊端。團隊制則按項目劃分,是指一個風險投資項目從開始到結束均由該團隊負責完成,克服了事業部制的條塊分割弊端;五是日本風險投資公司開始注重借助契約,以保障自身的權益,而不再是僅僅依賴于各種關系;六是日本風險投資管理者紛紛擺脫原來大風險投資公司的束縛,從“職員風險投資者”轉為具有自主決策權力的真正風險投資者,獨立創立風險投資機構,即表現為脫組織化的新特點;七是在銀行重組背景下,風險投資機構向大型化發展,風險投資業的集中度有所提高。

三、日本風險投資研究的未來

研究空間此書展現了日本近半個世紀以來日本風險投資的發展源流,詳盡深入地分析了過去日本風險投資發展緩慢的制度性原因,緊握當今日本風險投資跳動的新脈搏,卻也仍然留下了一些值得我們繼續探知的研究空間。

(一)新會計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新影響

新會計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新影響主要是指新時價會計制度下日本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呈現出了新的進展。作者觀察到日本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出現了障礙,缺乏實施清算的激勵機制,但是那是在日本原價會計準則下存在的問題。進入21世紀,日本導入了時價會計準則[6]。新的會計制度是否對日本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產生有利影響還需要再做探討。

(二)需要客觀評價VC的歷史作用

1947年,日本為掃除立法對成立風險投資公司造成的制度障礙,以《壟斷禁止法》的特例形式,制定了被稱為“VC”的《風險投資運作及經營指導方針》。關于VC的作用,一方面作者分別從社會觀念、政策目標與制度規范等三個視角解釋了日本風險投資機構發展不暢的根本因素,指出VC的出臺“歪曲了資本的本性,束縛了風險投資的發展”[5]127,是在日本傳統經濟、政治體制框架內,各利益集團為了各自目標,通過博弈而選擇出來的風險投資制度。但是,另一方面作者也認為在特定歷史時期,它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的同時,防止了金融資本對中小企業的控制,成為了日本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5]127。由此可見,關于VC的歷史價值仍值得繼續研究,理解了這一問題也就理解了日本風險投資發展的歷史。

(三)進一步實證檢驗

日本風險投資績效也許是由于風險投資公司內部數據的非公開性及統計數據欠缺的緣故,此書對第一代風險投資公司的投資績效研究明顯缺乏實證方法的定量研究。不僅如此,20世紀90年代初期小成氣候的日本風險投資績效研究比較缺少具有說服力的定量研究。因此,繼續客觀評價日本風險投資績效問題是大有文章可做的。特別是對日本風險投資機構IRR(內部收益率)的定量研究,以及影響風險投資績效因素等進行實證研究將是非常有意義的。當行為體自我意識到他們認為是“成功”的行為時就會模仿,通過模仿可以獲得身份和利益[7]。如果能夠通過研究結果得到日本風險投資經過改革績效有明顯提高的結論,則可以對日本風險投資機制設計加以模仿,再根據中國國情設計更適合國內環境的風險投資模式。如果研究結果表明日本風險投資者的個人收入與風險投資績效不具有高度相關性,則表明日本風險企業不發達的原因之一很可能是日本風險投資者缺乏激勵機制。那么,作者的研究將為中國設計風險投資機制時提高風險投資者個人激勵機制提供有所裨益的啟示。

(四)展開對日本風險投資機構的案例研究

JAFCO公司是日本風險投資公司的元老,早在1973年得以組建,該公司隸屬于野村證券的依附型風險投資機構。如今該公司已經形成了JAFCO模式,即通過公開上市,從證券市場籌集資金,然后將所籌集到的資金投入到本公司運營管理的基金中進行一體管理。JAFCO公司雖然一直關注并試圖導入美國型風險投資模式,但是在日本傳統經濟體制的硬約束條件下,還是被打下了典型的日本型風險投資烙印。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才開始向美國型風險投資模式轉型。類似JAFCO公司的案例還有很多,如果能夠對此類公司追蹤研究,則可以掌握日本風險投資模式的轉型動向。此外,作者還可以對日本獨立系、銀行系、保險系、租賃系、商社系等風險投資機構分別進行案例研究[8]。

(五)并購浪潮下IPO是否仍是唯一退出途徑

第6篇

(一)理論依據

雖然用正面清單還是負面清單達成某項貿易協議是由參與談判的成員決定的。從更深層次上而言,跟談判內容、談判方文化和歷史傳統分不開。但是,這并不是說,負面清單制度的產生完全是一個既成事實,實質上,負面清單制度具有充足的理論依據的。一般認為,負面清單表達的是原則的例外,體現的是“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法律理念。“法無禁止即可為”是西方經典法諺,蘊含著私權自治的法律原則,是古希臘政治準則中最早得以表達的理念。在國際司法實踐中,“法無禁止即可為”往往是國家主張其行為合法性的理由。例如,2010年,國際法院在“科索沃宣告獨立”咨詢意見案中就認為:一般國際法規則和聯合國安理會1244(1999)號決議都沒有禁止科索沃宣布獨立,因此,科索沃宣布獨立的單方面行為本身并不違反國際法。從這個角度理解負面清單,很容易讓人聯想到“自由”,即外商投資在一國負面清單列明以外的領域是自由的,與東道國國民平等地享有廣泛的權利。這一點很好地契合了各國進一步推動國際貿易投資自由化的需要。然而,負面清單所蘊含的法律理念并非僅限于“法無禁止即可為”。從另一個角度看,負面清單同樣體現了“法無授權即禁止”的法律理念。“法無授權即禁止”是公權范圍內的重要法律原則,該法諺所指向的對象不再是私人的權利而是政府的權力。在負面清單制度下,負面清單實質上是對一國公權力主體的授權。一國能且僅能在負面清單列明的行業領域,嚴格依照負面清單列明的管理措施對外商投資進行限制或管理。從這個角度理解負面清單,其實質在于,各國雖然保留了管理或限制外商投資的權力,但卻為其劃定了明確的界限。這是各國為了促進經濟自由化特別是投資自由化所必須做出的犧牲。

(二)現實意義

結合以上兩個角度理解負面清單制度的理論基礎,可以發現,負面清單制度背后有著深刻的政治、經濟及法律意義:

1.從政治上而言

負面清單限制了政府權力,體現了民主政府的價值追求。西方關于政府管理手段的經典說法在于“管的少的政府才是管得好的政府”,這表明,自由經濟倡導“小”政府,主張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西方國家實行完全市場經濟,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包括試圖建立高度自由化的投資準入制度,可以使有限的資本在自由競爭的作用下進入最具潛力的領域,從而獲得最大利益,并最終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在這種民主主導的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的作用僅在于信息指導與公共服務,政府之手也僅在市場失靈時提供救濟。負面清單制度給予了市場主體清單以外領域的充分自由,而清單本身成為政府權力的邊界。美國等西方國家在推行負面清單制度的同時,實質上也是在傳播民主政治、法治政府的理念。一國接受并采納負面清單制度即意味著其在政治上認同民主政治,追求法治政府。

2.從經濟上而言

負面清單體現了經濟開放與經濟安全并重,市場經濟需要有序開發的導向。市場經濟通過競爭來維持其良性運行,薩繆爾森指出,“競爭制度是一架精巧的機器,通過一系列的價格和市場,發生無意識的協調作用。”在全球經濟環境下,經濟開放意味著給予內外資平等競爭的機會,這是形成有效市場競爭的前提,一旦形成有序的市場競爭,內外資可共同推動一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然而,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完全開放經濟往往造成對內資的實質不公平。另外,某些經濟領域關系著國計民生問題。因此,一國的經濟開放必然要有例外。負面清單正是以開放為原則,同時以列明對外資的限制來兼顧經濟安全。在負面清單制度下,市場機制可以在清單以外領域獲得充分的發揮。因此,負面清單制度意味著一國已然具有全球眼光的市場經濟觀念,意欲在全球競爭中謀求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3.從法律上而言

負面清單是開放性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權的“法無禁止即可為”還是公權的“法無授權即禁止”,均表明只有“法”才能構成權利或權力的邊界。對于政府而言具有強烈的約束力,否則一國將構成對其承諾的違反;對于投資者而言,負面清單劃出來其自由的邊界,也具有行為規范的作用。一個有效的市場經濟體制需要負面清單在以上兩個方面發揮作用,但負面清單制度本身并不能構成高效市場經濟體制的全部。首先,負面清單本身要發揮作用,需要相關配套法律和機制來保障政府有效行使其清單列明的權力。其次,在廣闊的負面清單以外領域,投資者的行為也并非是絕對自由的,而是應當受到現代市場經濟法律規范的有效約束,這樣才能確保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同時盡可能避免市場失靈帶來的不利后果。如在負面清單未列明的投資領域,投資者仍然應當承擔起其從法律上和社會責任上應當承擔的環境責任。

二、總結

第7篇

關鍵詞創業投資保險制度創業投資企業

一、引言

一般意義上講,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保險公司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或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作為一種補償措施,旨在使被保險人能以確定的小額成本(保險費)來補償大額不確定的損失,最高補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是專門為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而開辦的保險制度,它相對于一般商業保險具有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風險大的特點。創業項目的承擔主體不發生變化,仍是原來的企業,但風險損失的承擔主體發生了變化,當技術創新項目失敗時,保險公司將承擔部分損失,即保險公司成了技術創新的財務風險的承擔主體之一。

二、創業投資保險的可行性分析

這里討論創業投資基金的保險情況。我們假定風險規避性的創業投資基金對每個創業企業的投資額均相等,為W;投資發生失敗的可能性為p,面臨損失L的可能性;保險費率為r,即需要支付rk的保險費來購買最高賠償額為k的保險單。

對于創業投資基金參加保險后,當投資成功時的狀態下,其投資額變化為:

U1=W-rk

當投資失敗時的狀態下,保險公司將支付金額為k的賠償給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額變化為:

U2=W-L-rk+k

對于一個作為風險規避型的創業投資基金而言,其重要的特征就是,在相同的期望值或預期收益下,風險越小,效用水平越高。作為投保人的創業投資基金的預期效用為:

E(U)=(1-p)×U1+pU2

=(1-p)×(W-rk)+p×(W-L-rk+k)

=W-pL+k(p-r)

若p=r,則E(U)=W-pL,因此,在這種情形下,期望值是既定的,與投保金額k的大小無關。而且作為風險規避的創業投資機構來說希望把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即創業投資機構在任何一種狀態下都擁有相同的投資額,也就是沒有任何風險或不確定性。即:U1=U2或W-rk=W-L-rk+k

可得出k=L,即使說在公平費率的情況下,規避型的創業投資機構會對失敗時所遭受的損失進行全額保險。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假定參加創業投資保險的創業企業足夠多,為N且相互獨立,則保險公司的期望利潤:

P=N[p(rk-k)+(1-p)rk]

=N(r-p)k

當r=p時,保險公司的利潤為0,這個假設與現實并不矛盾,對于完全競爭的保險市場來說,保險公司的經濟利潤降低到最低限度,即為0。世界上規模發達、業務廣、跨地區多的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險費率都十分接近“公平”費率,因為大公司更容易做到分散風險,收取“公平”費率就足以應付賠償支出。

當r=p時,創業投資企業和保險公司的預期效用都達到均衡,這說明設立創業投資保險在實際操作中是完全可行的。當然在上述討論中,是以許多參加保險的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企業基礎、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風險分擔是相互獨立的,而且創業投資保險市場的有效運行是以不存在道德風險為前提的。

三、創業投資保險的意義

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是專門為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而開辦的保險制度,對于創業投資業還處于起步階段的我國來說,建立創業投資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3.1創業投資保險是創業投資風險分擔的重要手段之一

每個創業企業或創業投資基金通過保險公司將自己的風險分散到相關投資人的身上,從而將自己的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即通過支付一定的保險費用,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企業的風險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進行轉嫁。當某個創業投資經營機構的破產確實無法挽回時,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可對其資產、債務進行清理,并對其投資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可承擔投資者的部分損失。

3.2有利于引導民間創業資本的進入,擴大資金的來源渠道,給予必要的金融支持

創業投資保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擔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的部分風險,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增加了投資者的預期。這樣不僅僅可以吸引民間創業資本加入到創業投資領域,而且創業投資保險的正常經營和對創業投資機構的評價、監督等作用可以為將來保險資金大舉進入創業投資做好準備。

3.3監督作用

創業投資保險基金作為專業化的保險機構,監督作用包括兩方面:一是在事前一般要對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這些投保人所提供的各種資料進行詳細且認真的風險評價,從而做出合理的預期,減少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二是一般要求各創業投資經營機構定期向創業投資保險機構提交各種財務報表和經營報告,隨時接受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對其經營風險和經營狀況的調查和評估。以便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及時了解投保人的經營管理狀況,及時發現問題,從而更好地實施監督和管理,減少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其監督作用可以扶持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走上正軌,促進創業投資健康、快速、穩步地發展。

四、關于我國建立創業投資保險制度的一些思考

4.1加強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方面政策引導與法律規范的構建

目前國家有關部門雖對創業投資比較重視,但宏觀扶植和引導缺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雖制定有“技術交易保險條例”,但框架過粗、內容不系統,基層部門無法具體操作,而且屬于引導性質的,具體操作條款還很缺乏;同時缺乏激勵性、扶植性的政策,保險部門的積極性并不強,大多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而不得已為之,因而缺乏主動性;地方上的創業投資保險主要還處于摸索狀態,缺乏理論指導、操作標準和科學合理的計算方法。所以應對創業投資保險問題進行深入調研論證,制訂創業投資保險業發展規劃、制訂有關激勵措施和具體操作條例級法律、法規,使創業投資保險向有序、有效的方向發展。

4.2在設立專門創業投資保險機構方面,應遵循風險合理分擔原則

創業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立不外乎有:一是在保險公司內部設立創業投資保險部門;二是國家出資設立政策性的保險機構;三是由各個創業投資主體通過創業投資協會設立的保險機構,帶有民營性質。對創業投資保險基金而言,要妥善地管理、注意安全性,備好合理的準備金,以滿足保險公司支出的隨時性。也就是說,該基金的管理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為首要目標,不允許進行任何形式的高風險、低流動性的投資。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可以考慮用以下兩種保險資金的運作方式:一是存款于國有銀行;二是可將部分資金投資于風險程度低、流動性強的國家債券。一般不允許基金被用于股票、公司債券、房地產或者期貨、期權、互換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資。

4.3在保險基金運作管理方面

(1)明確創業投資保險公司的可保種類、投保額及清償標準。保險業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必須不斷調整、更新和充實自己以面對科技發展所帶來的各種新的風險,提供相應的保險險種以滿足社會及公眾的需求。所以對于創業投資保險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保險業在計劃設計相關保險產品時應充分考慮各方面因素,謹慎從事。特別是要對風險進行分類,確定何種風險可以承保,何種風險在現階段應當剔除,何種風險根本不屬于保險范疇。

(2)加強對創業投資保險的宣傳,使創業投資企業充分認識科技保險的重要性,而且保險并不是萬能的,有些風險將只能由風險單位自己去承擔,各企業和相關單位都應將自己所承擔的風險進行嚴格管理,并確定一旦發生事故以后的應急措施和備用方案。這樣使得各個主體積極參與創業投資保險,主動防范風險。

(3)大力培養高素質的創業投資保險業務人才。

4.4擴展創業投資保險的險種

除了已進行的創業投資保險險種外,保險公司應積極探索新的創業投資保險領域。如科技人員的待業保險;科技人員專門的特種人身保險和社會保險等;對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提供特種人壽保險;對歸國留學人員提供專門保險等。

4.5建立科技風險分攤機制

由于創業投資保險業務涉及到保險部門、創業投資企業、創業企業和科技管理部門,因此,政府應進行協調組織,使這些部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良性的科技風險分攤機制,促進科技保險業務的發展,提供一個信息交流的平臺,實現信息共享,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

4.6積極開展有關創業投資與創業投資保險方面的理論方法研究

創業投資協會作為一個交流的平臺,不僅僅可以科學合理地確定有關保險費率、賠償標準、責任認定、技術鑒別、風險評估的標準與辦法,而且可以培訓創業投資及創業投資保險從業人員,向社會宣傳創業投資及創業投資保險知識,使更多高素質的人投入創業投資隊伍,促進創業投資業的發展。

五、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創業投資通過利益均沾、風險共擔機制而實現創業投資高風險再一次風險的分擔,因此,創業投資保險是保險向深度發展的一種模式。保險公司參與創業投資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并可實現創業企業或項目的普通保險與創業投資的結合。當然,創業企業所帶來的某些風險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單純依靠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則有些杯水車薪,而且也會嚴重影響保險人的償付能力及經營的穩定性。隨著我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創業投資和高新技術領域的經營將更加規范,與之相關的創業投資保險制度將隨之建立并不斷完善,其經濟補償職能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將得到充分發揮,進而促進創業投資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穩步發展。

參考文獻

1黃亞均,郁義鴻.微觀經濟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第8篇

一、“股權代持”的財務核算問題

目前,有的風險投資公司為了加強公司內部的約束機制,制定了“投資經理項目跟投”制度。即當投資公司決定對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所負責的項目進行投資時,公司要求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按照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投資。在實際操作中,有時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可以直接成為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有時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則不能直接成為所投項目企業的股東,這時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所擁有的股權往往由投資公司托管,即“股權代持”。由于是代持,該股份的所有權和收益權不因投資經理離開風險投資公司而喪失,并可隨風險投資公司退出投資時一起退出。但退出后,投資經理所獲取的收入必須抵扣了投資經理所應分擔、補償的費用或損失。

筆者認為,代持股份在投資期間內的投資財務的一般核算應并入公司自有資金投資的核算,因此,股權代持業務的特殊會計處理分為:股權代持款的收到和退還;代持股份現金分紅的收到和發放。

1、股權代持款項的收到和退還當收到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的項目委托投資款時,公司可借記“現金”,貸記“其他應付款———(投資本金)”。

投資公司賣出被投資企業股份(包括代持的股份)時,借記“銀行存款”,按已提的該項投資減值準備借記“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項目公司”,貸記“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公司”的帳面余額,并按持股比例對借貸差額在代持股權和公司自有資金投資股權之間進行分配,貸記“投資收益”,貸記“其他應付款———(投資收益)”。若投資經理及其小組成員需要分攤或補償費用發生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投資收益)”,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公司把代持股份本金及收益支付給投資經理極其小組成員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投資本金)”,借記“其他應付款———(投資收益)”,貸記“現金”,并對投資收益部分計算個人所得稅額貸記“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2、股權代持的現金分紅款的收到和發放對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時:投資公司收到被投企業的現金分紅(包括代持股權的現金分紅)時,借記“銀行存款”,并按持股比例在代持股權和公司自有資金投資股權之間進行分配,貸記“投資收益”,貸記“其他應付款———(投資收益)”。

對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公司收到被投企業的現金分紅(包括代持股權的現金分紅)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無論采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在發放代持股權的紅利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投資收益)”,貸記“現金”,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額貸記“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鑒于風險投資公司的股利收入在計算所得稅時需要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合并計算,存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使股利收入實際上免征所得稅的可能,但代持股份的紅利卻不能免征個人所得稅。

例1:假定風險投資A公司于2001年1月1日對B公司投資1000萬元,占B公司股份的50%且為最大股東,其中A公司自有資金投資990萬元,代持公司投資經理a1的股權6萬元,代持小組成員a2的股權4萬元。2001年末A公司應享有B公司的所有者權益額為1100萬元。2002年2月1日,A公司獲得B公司現金紅利50萬元,其中a1應得3000元,a2應得2000元。2002年7月1日,A公司以1200萬元的價格轉讓了對B公司的股權。

由于對B公司構成了實際控制,應采用權益法核算。相應的分錄如下:

(1)2001年1月1日

①A公司收到對B公司投資憑據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B公司)10000000元

貸:銀行存款10000000元

②A公司收到a1、a2的代持股款

借:現金100000元

貸:其他應付款———a1(投資本金)60000元

其他應付款———a2(投資本金)40000元

(2)2002年初按2001年末持股比例調整對B公司投資的帳面價值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1000000元

貸:投資收益990000元

其他應付款———a1(投資收益)6000元

其他應付款———a2(投資收益)4000元

(3)2002年2月1日

①收到B公司現金分紅

借:銀行存款500000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B公司)500000元

②按代持股份比例將收到的現金分紅轉發給a1、a2,應扣除個人所得稅20%

借:其他應付款———a1(投資收益)3000元其他應付款———a2(投資收益)2000元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1000元現金4000元

(4)2002年7月1日

①A公司出讓B公司的股權

借:銀行存款12000000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B公司)500000元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B公司)10000000元投資收益1485000元其他應付款———a1(投資收益)9000元其他應付款———a2(投資收益)6000元

②A公司退還代持股款及相應投資收益

借:其他應付款———a1(投資本金)60000元其他應付款———a2(投資本金)40000元其他應付款———a1(投資收益)12000元其他應付款———a2(投資收益)8000元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4000元

現金116000元

二、接受贈送管理股的財務核算問題

由于風險投資不是一種簡單的投資方式,風險投資企業也常常參與被投資企業的項目運作管理,發掘企業價值并提供增值服務。因此,基于對風險投資公司及其人員的專業經驗的認同,風險投資公司獲贈管理股屢見不鮮。尤其2001年以來,隨著網絡經濟泡沫的破滅,NASDAQ股市的下跌,國內創業版遲遲不能推出,許多風險投資公司開展咨詢服務及財務顧問業務,獲贈管理股的現象更多了。筆者認為,新《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投資》準則對有關的處理給出了較明確的指導意見。

1、管理股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選擇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風險投資公司只獲贈管理股而未有實際資金投入,管理股份往往比例較小,風險投資公司只承擔顧問角色,筆者認為此時可采用成本法。但如果風險投資公司既獲贈管理股又有實際資金投入,或者風險投資公司根據管理股主導了企業的生產經營或重大資本運營活動,應視為對被投資企業有重大影響而采用權益法核算。

2、收到贈送管理股的帳務處理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公司獲贈管理股并取得憑據股權證書后,應將依持股比例計算的被投資公司所有者權益登記入帳。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接受捐贈的股權投資”,貸記“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

3、管理股現金分紅以及管理股處置的帳務處理對于現金分紅,在成本法下,應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投資收益”;在權益法下,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處置管理股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長期股權投資”各明細科目的帳面價值,將借貸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同時,應將“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的相應余額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例2:假定風險投資公司C于2001年1月1日接受某高新技術企業D的股東贈送的管理股份10%,并由C公司派員對D公司進行日常管理和戰略結構的調整。D公司的有表決權的凈資產值為500萬元。截止到2001年末D公司由于盈利使得有表決權股東享有凈資產600萬元。2002年2月15日收到D公司現金分紅5萬元。2002年7月15日,C公司以60萬元的價格將10%股份出讓。

由于C公司對D公司構成了實際控制,應采用權益法核算。

(1)2001年1月1日收到股權證明

借:長期股權投資———接受捐贈的股權投資500000元

貸: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500000元

(2)2002年初按2001年末持股比例調整對D公司投資帳面價值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100000元

貸:投資收益100000元

(3)2002年2月15日收到現金紅利的處理

借:銀行存款50000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50000元

(4)處置股權應進行的處理

①借:銀行存款600000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50000元

投資收益50000元

長期股權投資———接受捐贈的股權投資500000元

②借: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500000元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0000元

由上例可見,獲贈股權給風險投資公司帶來的實際利益包括兩部分:一部分直接給公司帶來凈資產的增加,體現在資本公積中;一部分給公司創造收益,體現在投資收益中。

三、關于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對于長期投資計提減值準備。目前實際操作中有些地方存在爭議,這里提出來,供大家討論。

觀點一:風險投資公司應根據所投項目的不同情況,對于投資減值準備分別進行考慮。比如,種子期的項目可以多提,成熟期的項目可以少提。

筆者認為,《企業會計準則———投資》準則中對于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規定是較為明確而嚴密的,不應人為夸大和縮小減值準備的計提金額。風險投資公司應在每會計期末對長期投資逐項進行檢查,首先判斷是否存在應計提減值準備的所列跡象,來確認是否對該項長期投資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應計提的,應根據市價或被投資企業的財務狀況客觀地確定可回收金額,按可回收金額與長期投資的帳面價值之差額計提減值準備。

觀點二:對于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投資,由于風險投資公司在會計期末會按照享有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分額的變動對投資的帳面價值進行調整,故已充分反映了被投資企業的虧損或盈利等財務狀況。因此對于權益法核算的長期投資不必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第9篇

【關鍵詞】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單邊模式;雙邊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或保證,投資者向本國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賠償其損失的制度。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在獲得批準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蒙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國際法條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代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從嚴格意義上講,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承保范疇的區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種特殊的保險制度,承保范圍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風險;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不僅包括對政治風險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對非政治性的商業風險的承保。賠償方式上的區別:投資保證,一般對所受損失進行全部補償;投資保險,只按投資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條件進行補償。從功能的聯系上講,二者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鼓勵、促進、保護本國海外投資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模式的幾種類型介紹

(一)雙邊模式

雙邊模式是以雙邊保護協定的存在作為承保海外投資風險的前提,即美國與東道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投資者只有在于美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才可以申請保險。當規定的政治風險出現,美國向投資者賠償損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權求償權。美國政府就有權向東道國索賠。

(二)單邊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采用的是與美國截然不同的單邊模式。即不以日本同東道國訂立的雙邊保證協定為前提,只依據日本的國內法,就可以對海外投資進行保險。

(三)多邊模式

多邊模式又稱混合模式,以德國為代表。多邊模式將雙邊模式與單邊模式結合在一起,以雙邊模式為主,以單邊模式為輔,比單純的雙邊模式和單邊模式更具有靈活性。即與德國訂有雙邊保護協定的東道國采用雙邊模式,未與德國訂有雙邊保護協定的東道國采用單邊模式。將單邊模式與雙邊模式結合在一起后者,交相為用,以便更好得促進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保護海外投資。

三、關于建立我國海外頭投資保險制度模式選擇的幾種學說

目前,過于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學界的學說基本可以歸納為三類:

第一種主張,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采取日本式的單邊主義模式。即投資保險制度不以投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制度為法定前提。主張單邊模式的理由是,我國與他國訂立的投資保護協定數量并不多,若實行雙邊模式,會使許多在沒有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的投資者,得不到投資保險的保護,即投資保險制度不以投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制度為法定前提,也會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發揮作用的范圍受到限制。

第二種主張,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實行美國式的雙邊主義模式。即,投資者只能在與母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才能加入保險。也就是將國家間的海外投資保護協定作為投資母國國內法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法定前提。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最大的優勢是,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

第三種主張,采用德國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學者主張,采取單邊模式還是雙邊模式要依東道國的政治風險的大小而定,對于在政治風險小的國家投資,采取單邊主義的模式,對于在政治風險大的國家投資采取雙邊主義模式。另一部分學者主張,對于在于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投資,采取雙邊模式;對于在沒有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采用單邊便模式。

我國在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充分考慮我國的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和海外投資的發展現狀。依據現實,根據實際需要,全面考察三種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學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設計。

四、單邊模式與雙邊模式的比較分析

就雙邊模式而言,他有許多單邊模式所不具備的優點:

1.雙邊保險制度可以解決本國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代位權中的出訴權問題。出訴權是指,投資國母國政府將本國海外投資保險的保險機構的向東道國政府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請求提交國際法庭,或通過外交渠道支持這種代位求償請求權的資格。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經常出現投保人國籍不連續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出訴權是否要遵守國籍連續原則,國際上尚無共識,而雙邊保護制度中投資國和東道國可以通過簽訂條約商定是否適用“國籍連續”原則。

2.雙邊保險制度能加強本國海外投資的保險機構代位求償權的法律效力。投資母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通過代位權的行使將投資者與東道國的經濟關系轉化為投資母國同東道國間的官方的關系。對于求償主體的變更往往會遭到東道國拒絕,在這種情形下,承保機構可以尋求外交保護或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然而外交保護受很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和嚴格原則的制約,而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可以使代位權確定化、公法化,為保險機構代位權的實現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證。

但是,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和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以投資母國與東道國的雙邊保護協定為前提,這就排除了一部分與投資母國未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投資者,這些投資者無法享有投資保險制度的保護。而單邊模式投資保險制度下的海外投資者不受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限制,在任何國家地區投資的海外投資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護。但是單邊制度下通過外交權途徑行使代位權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國籍連續原則”“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卡沃爾條款”的限制,這些限制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施行處于不確定狀態。

五、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雙邊模式的確立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海外投資發展的現實以及我國國情,我國適合采用美國式的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雙邊模式最大的優點在于能保證海外投資承保機構的代位權的實現。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承認兩國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代位權的前提下,國際法上的履約義務使得原屬國際私人契約關系的這類代位賠償關系上升為國際法上的法律關系,從而使得海外投資行為受到國際法層面的保護。相對單純依靠外交權追償的單邊保證模式,雙邊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東道國政府援引“卡沃爾主義”條款拒絕投資母國依據外交保護提出國際索賠。也可以避免因“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籍持續原則”給糾紛處理帶來的不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根據國際法原則,國家間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國家都沒有權利將本國的意志施加給別的國家,因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權利——代位權,只有在東道國認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順利實現。因而雙邊模式是在兩國訂立雙邊投資保障協議的前提下,投資母國的代位權得到東道國的認可的前提下實施的,因而雙邊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

通過外交保護來行使代位權相比通過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來行使代位權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護權只有存在投資者在東道國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時,東道國不提供救濟或救濟不合理時,投資者要求母國通過外交途徑對其進行保護。但實踐中外交權的行使是相當瑣碎復雜的。在國際慣例中,國家代表投資者通過外交途徑向東道國求償,要受到嚴格的條件(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際持續原則)制約。除非投資者得不到東道國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濟,否則外交保護權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時,要求投資者受侵害期間或提出外交保護時屬于被請求國國民。可見如果不符合“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籍持續原則”,便會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的代位權的實現受到阻礙。除此之外,“卡沃爾主義”被拉美廣大的發展中國家認可,投資者只有在放棄外交保護的前提下,才可以在東道國投資。目的在于防止發達國家濫用外交權以此損害東道國的國家利益。我國目前海外投資集中在發展中國家,在這種單邊模式下,通過外交途徑來實現代位權是相當困難的。

雙邊模式可以快捷地解決投資爭議。從對海外投資者提供的保護的實際效果來看,雙邊保護模式能跟有效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濰坊學院教師王春燕認為,投資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不僅要看投資者的損失能否及時得到賠償,更要看賠償后投資者能否盡快擺脫與東道國的投資糾紛。效率對于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至關重要,而在單邊模式下,投資者只能在用盡當地救濟之后,才可以向母國尋求外交保護,此過程耗費時間和精力使整個運作過程效率低下。而雙邊模式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使投資者及時得到賠償,盡快脫離糾紛,把精力盡快地投入到建設投資項目中去。及時得到賠償、盡快解決糾紛是投資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無休止的繁瑣的政治紛爭絕非投資者所愿。所以,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能使經濟糾紛通過商業化途徑解決,避免了國際經濟糾紛的政治化。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風險的可能性。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補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下,投資國與東道國之間沒有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議,東道國的政治風險活動不受協議約束,同時對投資國沒有保障對方投資安全的義務。這就造成了在東道國制造有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時就可以肆無忌憚無所顧忌。尤其是在某些發展中國家,事后利用“卡沃爾條款”來拒絕投資母國的外交保護。而目前,我國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資在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相對政局動蕩、法律不健全,采用單邊模式風險太大。而雙邊模式與單邊模式相比最大的優勢在于,投資母國與東道國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兩國之間的關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國家關系,轉化為東道國對投資母國具有保護其投資安全的國際義務的關系。在東道國違約時就不得不顧及由違約導致的國家責任。在制造政治風險時就會有所考慮,從客觀上降低了海外投資的政治風險。

用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符合我國國情,有利于經濟的長遠發展。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確立,應由我國的現實國情和投資發展的現狀來決定。即根據國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維護好國家利益是選擇投資保險制度模式的根本標準。雙邊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資東道國的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這個缺陷與投資母國代位權的順利實現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整體水平比較弱,還處于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海外投資的規模、質量、效益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還是資金不足,所以引進外資和國際融資一直是我國開放型經濟的主旋律。目前,國家也鼓勵有能力的企業“走出去”,但是國家的政策只是鼓勵、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國的海外投資還處于初級階段,發展還不成熟完善,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引導。而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可以通過對投資項目的審批,引導投資者的投資方向。向與我國訂立雙邊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這樣的國家一般與我國的關系比較友好,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發展相對穩定完善,在這樣的東道國投資會更有利于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對海外投資的引導調控作用是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所不具備的。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對我國海外投資保險事業的發展也至關重要。根據國際慣例,海外投資保險都是由國家財政支持,一旦代位權無法實現,就等于用國家財政補貼私人海外投資的由政治風險帶來的損失。這對于海外投資保險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對海外投資事業的長遠發展也會帶來不利影響。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相輔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國內法層面上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需要國際法層面上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支持。國際法層面上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國內法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補救損失于已然”,兩個功能相互補充、相互作用,從而防范風險的發生,補救風險帶來的損失,促進我國海外投資的發展。目前,我國已經與世界100多個國家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其中已經包括了我國海外投資的相對集中的20多個國家,其中絕大多數條款都規定了“代位權”,而且目前簽約國的范圍還在不斷擴大。這樣從簽約的數量和范圍上看基本能滿足我國海外投資處于初級階段的發展要求。

綜上所述,雙邊模式順利的解決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最核心最關鍵的代位權問題,具有單邊模式不可比擬的優勢,根據我國國情,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海外投資的長遠發展都十分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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