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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我國頒布了新《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12月6日國務院公布了與之配套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促進了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與此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還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適度降低了稅率,擴大了稅前費用扣除,將稅收優惠政策從“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以降低稅收負擔、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巨大變化必然對稅收籌劃的方式產生重大影響,原利用內外資企業差異、地區稅率差異等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已不再適用。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主體,必須盡快地尋找新的籌劃思路,有效降低稅負。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設置了預約定價安排、提供關聯方資料義務、防范資本弱化等反避稅條款。并加大了處罰力度。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作了明確規定,這就要求企業在作稅收籌劃尤其是轉讓定價時。必須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謹慎規劃,規避籌劃風險。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要降低應納稅額,應先從降低稅率和應納稅所得額入手,并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一、降低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率有四檔:基準稅率25%和三檔優惠稅率分別為10%、15%和20%(除直接減免稅額外)。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即預提所得稅)適用10%的優惠稅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優惠稅率;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
(一)設立自主創新型高新技術企業
《實施條例》提高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界定的首要條件是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認定的具體指標有: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等,體現了新稅法技術創新的導向。據此規定,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自主創新、培養核心競爭能力上來,設立自己的研發機構,組建穩定的研發隊伍,自主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制定中長期研發計劃。這既符合企業的發展需求。又符合新稅法的立法精神。
(二)小型微利企業的籌劃
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過去僅以年度應稅所得額為標準的做法,采用了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三個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認定標準是: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因此,小型企業在設立時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
(三)預提所得稅的籌劃
《實施條例》規定預提所得稅仍維持原10%的優惠稅率,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僅有股息、租金等間接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在境內不應設機構場所,或取得的間接所得應盡量不與境內機構、場所發生聯系,以享受優惠稅率。
原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或股息免征所得稅,但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將這些所得的稅率規定為10%,增加了稅收負擔。這部分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稅收協定進行籌劃。根據新稅法的規定。同外國政府訂立的稅收協定與新稅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辦理,這意味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目前我國香港、科威特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約定:對股息不征稅或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通過在上述國家或地區注冊,租用郵筒或信托公司等方式規避部分稅收。
二、合理增加準予扣除項目
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從而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成為新稅籌劃的重點。
(一)工資薪金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為全額扣除。當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也提高了。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意味著職工教育經費可全額扣除。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支出、擴大稅前扣除應是稅收籌劃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職工工資,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2持內部職工股的企業。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3企業股東、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員或職工,將報酬計人工資;4增加職工教育、培訓I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在籌劃時應注意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必要時可采用增加人數,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籌劃
《實施條例》沒有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扣除限額較以前的基本扣限2%和8%有所提高、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較以前的5‰明顯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企業的部分宣傳完全可以不再通過廣告公司策劃,而是將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當作禮品贈送給客戶,以達到廣告的目的,同時又可降低成本。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籌劃時要特別關注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實務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部分內容有時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況下,外購禮品用于贈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印有企業標記,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相反,企業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等發生的餐飲、住宿費等也可以列為業務招待費支出。因此,可以適當規劃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比例,當其中某一項費用超支時,及時進行調整。例如,當業務招待費可能超過限額時,則應以業務宣傳費名義列支。另外,企業可以通過改變經營方式,以自銷代替代銷、銷售公司分立等方式提高限額計算基礎。(三)設立分公司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意味著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必須和總機構、其他分支機構合并納稅。合并納稅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整個企業的稅收負擔。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到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可以先考慮設立分公司,因為經營初期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合并納稅可使外地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得到沖減,減輕了總公司的負擔。一旦生產經營走向正軌,產品打開銷路,可以盈利時,應考慮轉為子公司,在盈利時享受當地稅收優惠政策。
(四)選擇會計政策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自主選擇會計政策和會計處理方法。例如。存貨的核算方法包括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因此,企業可以在通貨膨脹時采用加權平均法,提高當期銷售成本。減少所得稅。同樣,折舊方法有直線法和加速折舊法兩種,在稅法允許的情況下,應采用加速折舊法,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相當于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三、降低收入
(一)推遲收入確認的時間
新《企業所得稅法》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分別對收入確認的時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一旦確認收入。不管資金是否回籠,都要上繳稅款。所以,企業應根據情況選擇適當的銷售結算方式。避免先墊支稅款,同時盡量推遲確認銷售收入,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例如,在簽訂銷售合同時選擇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不同時期確認收入,實現遞延納稅。當然,部分資金被客戶較長時間占用也會給企業帶來損失,需權衡利弊;賒銷產品時盡量不開具銷售發票。等收到貨款時才開具銷售發票并確認收入。以免墊支稅款。企業還應特別注意臨近年終所發生的銷售收入確認時點的籌劃。比如,采用直接收款銷貨時,可通過推遲收款時間或推遲提貨單的交付時間。把收入確認時點延至次年,獲得延遲納稅的利益。
(二)盡量投資免稅收入
企業對外投資時應設法增加免稅收入或低稅收入,可以考慮購買免稅的國債或進行直接投資。新稅法規定來自于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給予免稅,不再實行補稅率差的做法。這將刺激企業直接投資的熱情,同時也給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
四、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一)選擇投資方向
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的方向主要是: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和節能環保、促進公益事業、照顧弱勢群體等,企業應根據政策來調整投資和經營決策,如多上一些技術創新、節能節水、環保、農業開發等領域的項目。加大對技術開發的投入,充分享受稅法給予的節稅空間。
(二)促進技術創新
新《企業所得稅法》鼓勵自主技術創新的優惠很多且力度大,主要規定有: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不再受增長達10%的限制;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應順勢而動。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
(三)利用過渡期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繼續按原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優惠辦法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因此,可繼續考慮在西部地區設立新企業,或通過與原企業合并的方式即“借殼”,以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
(四)合理選擇就業人員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如果企業在進行組織設計時能將殘疾職工安排在合適的崗位上,就可以獲得減少稅負的好處。
五、其他方面
(一)納稅人身份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新稅法采用了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相結合的雙重標準來判斷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注冊地標準較易確定,因此籌劃的關鍵是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實際管理機構一般以股東大會的場所、董事會的場所及行使指揮監督權力的場所等來綜合判斷。《實施條例》將其定義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外國企業要想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要注意不僅要在國外注冊,而且還要把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國外,比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在外國舉行。在國外設立重大決策機構等。
(二)間接抵免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因此,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基本方式有三條,即:利用稅率進行納稅籌劃、利用稅基進行納稅籌劃和利用稅額進行納稅籌劃。
一、運用稅率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所實行的比例稅率體現在納稅人的認定和稅收優惠上。
稅率式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利用國家稅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稅率,通過制定納稅計劃來降低適用稅率從而減輕稅收負擔。我們知道,當稅負一定的時候,稅率的高低和稅額的大小呈正比,因此可選擇低稅率的籌劃方式來減少稅收負擔。
第一,選擇低稅率行業投資來進行納稅籌劃。國家為了從宏觀上調節產業結構,一般通過稅收政策來引導納稅人投資,并制定了許多行業稅收優惠法規。納稅人利用政府的稅收政策,進行納稅籌劃,可減少稅收負擔。例如“企業從事蔬菜、谷物、油料、糖類、薯類、棉花、棉花、麻類、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的新品種選育;中藥材種植;林木培育與種植;牲畜和家禽的飼養;林產品采集;灌溉、獸醫、農產品初加工、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二,選擇低稅率地區投資來進行納稅籌劃。國家對特定地區制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區域差異給納稅人提供了進行籌劃的空間,這是各國普遍存在的一種經濟現象,多數的經濟特區和經濟開發區都出臺了許多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我國規定了在上海浦東新區或經濟特區范圍內,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于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在本轄區內取得的所得,從取得第一筆收入所屬納稅年度算起,第1年和第2年的企業所得稅可免征,第3年到第5年的企業所得稅則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
這種行業性和區域性的稅率差異,給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和利用的機會,納稅人在投資和納稅時可對此進行慎重選擇并充分運用,若想要利用好企業所得稅在稅率方面的優惠,企業應當從自身性質到生產業務等各個方面進行全方位立體化的納稅籌劃。
二、運用稅基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的稅基是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納稅企業可通過縮小稅基的方式來減輕納稅。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是通過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得出來的,計稅依據是稅基,通常在稅率不變的條件下,稅額和稅基的大小成正比,稅基越小,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就越少。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收入總額與成本和費用等支出的差額,因此,縮小計稅基礎一般都要借助財務會計手段,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金(六稅一費——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關稅和教育費附加)、損失。”
例如納稅人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合理地調整會計核算,以達到降低應稅收入額、推遲應稅收入確認的期間,利用會計核算方法壓縮應稅收入額,從而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的目的。具體方法如下:
(1)企業已發生的銷售業務,其銷售收入應適時入賬。納稅人可依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到:不應入收入類賬戶則不要入賬;能少入收入類賬戶的則盡可能少入賬;能推遲入收入類賬戶的則盡可能推遲入賬。
(2)會計處理中,存在著謹慎性原則,因此,不能預先將企業尚未發生的銷售業務入賬,即不能單憑合同協議或者口頭約定來預計可能形成的收入,這也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需要。
(3)只要是界于負債、債權與收入間的經濟行為,做負債、債權增加而不做收入增加處理;只要是界于對外投資和對外銷售間的經濟行為,做對外投資而不做對外銷售業務處理;只要能找到理由推遲確認的收入,要盡可能地推遲確認。
此外,納稅人還應當注意對免稅收入的規定。
三、運用稅額進行納稅籌劃
稅額式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法來減少自身的稅收負擔,主要是利用減免稅優惠達到減少稅收的目的,在納稅籌劃時,首先要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充分利用可以適用的稅收優惠,其次要注意不同的稅收優惠之間的合理搭配,比如減免稅期間就不適合采取加速折舊法。
同時,納稅人在業務的安排和納稅籌劃項目的選擇上要充分考慮稅法的要求,對納稅準予扣除的項目進行事先的籌劃,以實現準予稅前扣除項目金額最大化,從而達到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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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納稅籌劃是以企業合理納稅為前提,統籌規劃企業納稅行為,納稅籌劃是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經濟主體為了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在經濟社會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種合法措施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是在熟知相關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同時納稅籌劃要樹立守法意識和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
1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及面臨的納稅籌劃問題
1.1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1)納稅籌劃是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市場經濟是激烈競爭的經濟,經濟主體為了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在經濟社會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種合法措施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就是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隨著我國稅制的不斷完善,納稅支出已經成為企業的一項重要支出,如何優化納稅支出的納稅籌劃已成為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
(2)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提起納稅籌劃,不少人認為納稅籌劃就是犧牲國家利益謀取企業私利,這是一種錯誤觀點。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承擔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有些企業為了減少本企業的負擔便打起了少繳稅的主意,但往往是事與愿違;有些企業又在不知不覺地多繳稅。這就使納稅籌劃逐漸獨立出來,并成為企業經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種重要活動。
納稅籌劃是通過非違法的避稅行為和合法的節稅方案以及稅負轉嫁的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行為,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也就是說,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最大化企業利益的行為。
企業利益最大化了,同時也就給國家帶來了應有的利益,兩者并不矛盾,是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沒有企業的利益,國家利益也會受到影響;同樣,企業不保證國家的利益也就沒有了長久生存、發展的空間。
(3)納稅籌劃要樹立守法意識和維護自身權利意識。納稅籌劃是企業合理、合法地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統籌規劃,以減少稅費支付,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最大化企業利益,與偷稅、騙稅、抗稅和欠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使企業樹立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我國《稅收征管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由此可見,企業的規劃在合法的情況下,是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的正當權益。也就是說,無論從企業的角度講還是從國家、政府即征稅方的角度講進行納稅籌劃都有其必要性。稅法對不同地區的收受差異,使企業在減輕自身負擔的同時自動調節地區間的經濟結構,充分體現了國家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
1.2目前納稅籌劃應關注的問題
納稅籌劃是在保證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的同時,保證企業的利益及企業的發展。在充分利用國家政策時,目前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的納稅籌劃問題。
(1)企業改革面臨的納稅籌劃問題。企業隨著改制的發展,將成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原來企業內部單位的有償結算收入將按政策繳納各項稅費,這無形中就會增加企業的納稅額。
(2)技術改造納稅籌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可以選擇有利于自身的技術改造方式和設備購置的順序來進行納稅籌劃。
(3)籌資方式的籌劃。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上講,企業的籌資方式從性質上劃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籌資方式的不同會形成納稅上的差異,我們要在不破壞資本結構的前提下,選擇適應于企業自身的籌資方式。
2納稅籌劃方案
2.1增值稅中運輸收入繳納稅款的籌劃
由于承擔著運送供暖用煤等運輸業務,核算中存在著是否單獨經營的情況,如果將其納入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會為企業帶來了一個籌劃空間。
如公司各單位年提供的外部運輸收入按3500萬元計算,購買汽車配件及發生的燃料費3100萬元。
(1)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應發生稅費情況:
營業稅3500×3%=105萬元
城建稅105×7%=7.35萬元
教育費附加105×4%=4.2萬元
支付稅費合計116.55萬元
(2)按增值稅兼營行為處理發生稅費情況:
增值稅銷項稅額3500×17%=595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3100×17%=527萬元
城建稅(595-527)×7%=4.76萬元
教育費附加(595-527)×4%=2.72萬元
支付稅費合計75.48萬元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按兼營行為處理,企業少支付稅費41.07萬元,并且可以多抵扣稅款527萬元。
2.2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空間
企業在年終預計年應納稅所得10.1萬元,年終決定向希望工程捐款0.1萬元。如不捐贈,企業所得稅率33%,稅后利潤6.77萬元;如果捐贈,企業所得稅率27%,稅后利潤7.3萬元;企業通過分析計算,這項捐贈給企業帶來0.5萬元的利潤。這里年終預計所得額就是經營中不確定的風險,企業在籌劃的同時要考慮化解各種風險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證企業的利益。
2.3利用銀行貸款的納稅籌劃空間
企業擬購買10000萬元的設備,以增加贏利,對投資企業內部有兩種不同意見,是利用10年積累的資金購買設備還是向銀行貸款。財務部門提供了兩種方案的納稅對比分析:
(1)用10年積累的10000萬元購買設備,投資收益期為10年,每年平均贏利為2000萬元。
該廠平均每年納所得稅2000×33%=660萬元,10年共納所得稅6600萬元。
(2)貸款10000萬元購買設備,年平均贏利仍為2000萬元,年利息支出150萬元,扣除利息后,企業每年贏利1850萬元。
這樣企業每年納所得稅1850×33%=610.5萬元,10年共納所得稅6105萬元。
顯然,企業以貸款方式進行投資有許多好處,可以提前進行所需要的投資活動以獲取更多的利潤,可以減少企業承擔的資金風險,減輕稅負。
(3)處置報廢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企業2007年已報廢固定資產凈殘值1500萬元,對這些固定資產是整體出售還是拆除后出售進行了分析。拆除后處置預計收入1200萬元,拆除費用55萬元。
按相關政策,企業不將固定資產拆除,直接銷售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繳納增值稅。
3納稅籌劃的建議方案
3.1技術改造納稅籌劃設計方案
(1)技術改造納稅籌劃的設計思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13號]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按照規定,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建議方案。①當年“新增稅款”大于后購置設備尚未抵免的金額時,則當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時,在同一抵免年度內,對以前年度分年度購置的設備應分別計算抵免額,即“先購置設備先抵免,后購置設備后抵免”,不影響抵免額。②當年“新增稅款”小后購置設備尚未抵免的金額時,則當計算后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時,因為本年度應納稅額已經抵免了先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故“新增稅款”就有可能不足抵免后購置設備的應抵免額。這種情況下就要先比較先后購置設備抵免額的大小和可抵免剩余年限,再選擇是抵免先購置設備還是后購置設備抵免額。
3.2籌資方式的籌劃設計方案;《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上講,企業的籌資方式從性質上劃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籌資方式的不同會形成納稅上的差異,按《稅法》規定,債務利息可從所得稅前扣除,而股利支出在所得稅后支付。兩者的差異導致了負債和權益資本對企業稅收成本和企業價值的不同影響。
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看,企業適度采取負債籌資比權益性籌資優越得多,企業負債增加,納稅支出減少,每股收益增大,企業價值增加。因此,在提高生產能力籌集資金上可以采取向銀行借款、發行企業債券、企業間相互融資等進行籌資。股份制煤炭企業還可以采取盡量減少權益性資本所占的比例等方式進行納稅籌劃,但要注意資金結構的合理性。
參考文獻:
Abstract: Chinese commercial bank operates independently at its own risk with a heavier tax burden. In order to better carry out tax planning, taxpayers must make a profound analysis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ax planning. Through outlining the meaning and the implementation steps of tax planning, the paper focuses on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mmercial banks'' tax planning, which is expected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ax planning practice.
關鍵詞: 納稅籌劃;特性;風險
Key words: tax planning;characteristics;risk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03-0125-02
0 引言
作為我國金融體系的主體,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經營績效和競爭力的好壞對我國金融資源的利用效率、金融體系的穩定和經濟持續穩定增長有著重要的影響。伴隨著經濟、金融的全球一體化,我國銀行業還要積極投身于國際金融業的競爭,如何有效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競爭能力,已經成為我國目前最急需解決的問題,這一形勢迫切要求我們盡快從各方面對我國銀行業進行改革和完善。
然而,納稅籌劃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是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籌劃項目成功與否會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籌劃特性本身及納稅籌劃行為所處的內外部環境的復雜性,會為籌劃人員系統地開展籌劃工作帶來許多具體的困難,若處理不當,其產生的后果很可能會在今后的經濟活動中被進一步的放大和疊加。只有在熟知我國商業銀行納稅籌劃本身特性的基礎上再加以針對性地實施,才能在不斷變化的市場經濟和法律環境中做好納稅籌劃,并取得預期的籌劃結果。
1 納稅籌劃概述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或其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覺地運用稅收、會計、法律、財務等綜合知識,采取合法合理或“非違法”的手段,以期降低稅收成本服務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經濟行為。也因為納稅籌劃的行為主體是納稅人而非其他涉稅人,因為本文采用納稅籌劃這個名詞。
納稅籌劃特性的剖析是以熟知整個籌劃過程為前提的。納稅籌劃有繁有簡、有大有小,不一定每一項稅務籌劃都有完整的程序和步驟,筆者認為,完整的納稅籌劃應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進行納稅籌劃風險評估,第二階段是著手制定納稅籌劃方案,第三階段是籌劃結果的跟蹤與反饋。
1.1 納稅籌劃風險評估 傳統的納稅籌劃步驟中并沒有風險評估這一步,而實際上,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銀行業不能忽視風險而單純地追求稅后利益最大化,而應更多的考慮風險與收益的對等性,只有充分考慮到納稅籌劃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才能做出是否進行納稅籌劃的正確判斷,也才能及時防范和處理將來可能發生的風險。
1.2 制定納稅籌劃方案 企業首先應根據納稅籌劃內容,確立納稅籌劃的目標,在對目標進行了確定和掌握相關信息的基礎上,納稅籌劃人可以著手設計納稅籌劃方案,并根據有關稅法規定和納稅人預計經營狀況,盡可能建立數學模型進行演算,模擬決策,定量分析,修改備選方案。同時,還要將風險評估結果考慮到納稅籌劃方案中,確立主次風險的防范和應對策略;最后,在特定環境下選擇最佳方案。
1.3 跟蹤與反饋 稅收制度的多變性和稅收環境、納稅人情況的不穩定性的存在,必然對納稅籌劃方案的有效實施和預期目標的實現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付諸實踐后,必須運用信息反饋制度,定期對籌劃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驗證實際納稅籌劃結果是否如當初測算、估算,通過對方案的評估,及時找出存在的問題或不適應的地方,或者通過對方案的適當調整,以降低方案的籌劃風險,使籌劃活動順利進行,為今后納稅籌劃提供參考依據。
2 我國商業銀行納稅籌劃的特性
2.1 籌劃難度大 銀行業是稅負水平較高的行業之一,稅收在商業銀行總成本中占較大比重。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運營中經常涉及的稅種主要有11個,包括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契稅、車船使用稅、車輛購置稅、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加上以實際繳納的流轉稅(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為計費依據的法定政府收費項目—教育費附加,則經常性稅費共有12項。
無論與國內其他行業相比,還是與外資銀行相比,商業銀行是一個稅負較高的弱勢行業。從現行銀行稅制中的流轉稅來看,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高稅收(高稅負)不能較好地轉嫁給銀行的消費者,稅負只能由銀行企業內部消化,其結果是消耗銀行自身的競爭力,也同樣增加了銀行與其他同業之間的競爭壓力。而且,它面臨著諸如不良資產比例高、資本充足率低、資產質量差、呆壞賬比重大、盈利能力及風險防御能力低等困難,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還承擔著一部分沒有盈利甚至虧損的政策性貨款,流轉稅負擔過重不利于國家政策的貫徹實施,這不僅不利于我國銀行業經營績效和市場競爭力的提高以及自身資本的積累,還將為商業銀行可持續發展帶來巨大的金融隱患。納稅籌劃作為銀行業盈利的一個重要途徑,面對如此龐大的經營負擔與稅收負擔,其實施和實踐的難度也顯而易見。
2.2 側重所得稅和營業稅籌劃 我國現行的銀行稅收制度形成了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的復合稅制結構體系,針對國有商業銀行而言,其繳納的主體稅種是營業稅和所得稅,商業銀行的企業所得稅率為33%,營業稅稅率為5%(高于建筑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等適用3%的稅率)。商業銀行的營業額是營業收入扣除金融企業往來收入的余額,營業收入包括貸款利息收入、外匯轉貸款費收入、手續費收入以及金融商品的轉讓凈收入等;商業銀行的所得收入包括存貸業務、資金業務、業務、理財業務等。由于營業稅和所得稅占到其納稅總額的90%,因此,在實踐中籌劃人員對商業銀行納稅籌劃問題的側重點放在了這兩個主體稅種之上。
2.3 偏重依賴經濟環境 一般籌劃行為的影響因素中都包含經濟環境因素這一項,但對其依賴程度卻不深,銀行業的納稅籌劃行為則不同。商業銀行的主要收入90%來自金融行為,如貸款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系統內往來收入、中間業務收入和其他營業收入等,金融環境趨好,那么銀行業的收入就會增加,相對應地,所應繳納的稅額就增加,但這種應繳稅額的增加可以通過納稅籌劃而進行相應地抵減,由此銀行所獲得的收益就會增大;若金融環境趨弊,銀行業收入就會降低,稅負可籌劃空間就小,若處理不當就會造成虧損。
2.4 籌劃風險大 在國際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反避稅措施不斷增強,市場經濟環境的變幻莫測,以及其他人為因素存在的背景下,商業銀行因其收入來源復雜、納稅籌劃難度大、經營結構不單一等客觀因素的存在,導致商業銀行的納稅籌劃要比一般行業的納稅籌劃具備更大的風險性,最終的納稅籌劃收益可能會高于或低于先前的預期結果,企業在運用各種政策開展納稅籌劃時的不確定性因素也導致風險明顯增加。因此,納稅人必須要樹立納稅籌劃風險意識,立足于事先防范,在進行納稅籌劃方案制定之前,應對影響籌劃結果的所有潛在風險因素進行確認并評估,在考慮風險是否可以化解或轉嫁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開展籌劃,同時還必須考慮因納稅籌劃引致的各種涉稅成本,包括顯性和隱性成本,只有綜合籌劃成本在可接受范圍內時開展稅務籌劃才有效率。
3 結論
熟知商業銀行納稅籌劃的特性對我國銀行業順利開展納稅籌劃及實施風險管理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論文通過簡述納稅籌劃的含義及工作步驟,結合實際,分析了我國商業銀行納稅籌劃的特性,為銀行業的納稅籌劃實踐提供了理論參考。
參考文獻:
[1]譚成.我國商業銀行全面風險評估研究[D].湖南師范大學,2009.
[2]李瑞波.商業銀行抵債資產稅收處理及納稅籌劃[J].經營管理,2009,(1).
新企業稅法下企業稅務籌劃方式
新稅法借鑒國際經驗,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建立了各類企業統一適用的科學、規范的企業稅法法律制度,適應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為各類企業創造了公平的競爭環境。新稅法的頒布,使得舊稅法法律下的很多納稅籌劃途徑失效,同時又產生了新的納稅籌劃方式。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收入結算方式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通過銷售方式結算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較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兩種:①賒銷和分期付款結算方式。它可以合同約定的日期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當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時,可以選擇賒銷或分期付款的結算方式,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②委托代銷方式。這種銷售方式下,如果企業產品的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對于以先銷售后付款為結算方式的銷售業務,可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扣除項目的納稅籌劃
1、人員錄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在進行人員錄用時,要結合自身經營特點,進行如下分析:①哪些崗位適合安置國家鼓勵就業的人員;②錄用上述人員與錄用一般人員在工薪成本、培訓成本、勞動生產率等方面的差異。并做好相關證件的備案、勞動合同的簽署和社會保障的落實工作。
2、人工費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擯棄了計稅工資制度,對內資企業非常有利。企業可以將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在所得稅前扣除,較之以前是一項非常大的節稅措施,避免了對職工工資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質的重復課稅,使原來利用特殊身份進行納稅籌劃的機會減少,同時又有利于廣大企業在這方面的納稅籌劃。但是,企業在作稅前抵扣工資薪金支出時,一定要注意參考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以免發生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以致稅務機關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那么后果將得不償失。
3、廣告業務宣傳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廣告費按統一比例15%進行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將不能無限制地任意扣除廣告費用。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一樣可以將超過扣除的部分結轉到以后年度進行扣除,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不必再考慮多委托廣告公司宣傳而減少企業自己宣傳的途徑。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選擇宣傳方式。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取得符合標準的廣告費支出憑證,據實在稅前列支。
4、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時,要嚴格區分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企業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議費、差旅費等計入業務招待費。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業務招待費”嚴重超標。因此,企業在進行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時,一是要取得業務招待費的確實記錄;二是要準確把握準予作為費用列支的限度。
5、公益、救濟性捐贈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以及與就企業所得稅的比較,企業應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變化外,還應該注意公益性捐贈扣除的基礎不同。原所得稅法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為年度利潤總額。在存在納稅調整項目時,年度利潤總額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因此,企業在進行考慮利用公益性捐贈進行納稅籌劃時,一定要正確計算扣除的基礎,進而準確把握可扣除的金額。
6、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有關固定資產的規定,我們可以從折舊方法上來考慮納稅籌劃。折舊方法選擇的籌劃應立足于使折舊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發揮。針對企業具體的盈利情況及其所處時期,選擇不同的折舊方式,以充分發揮折舊費用抵稅的作用。具體可分盈利企業、處于所得稅稅收優惠期的企業、虧損企業來區別對待。
7、存貨計價方法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企業適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由于“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本期存貨-期末存貨”,期末存貨賬面價值的大小恰好與銷貨成本高低成反方向變動。由此可見,存貨的計價方法與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有很大的關系,它的選擇應立足于使成本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發揮。
(三)新企業所得稅下虧損彌補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第十八條規定,由于貨幣存在時間價值,企業在進行虧損彌補的所得稅納稅籌劃時,應當盡快將可彌補的虧損額在盈利年度彌補。企業的收入和支出都具有一定的彈性,為了實現稅前利潤彌補即將過期的以前年度虧損,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增大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盡管企業采取的這些措施可能招致企業以后年度產生新的虧損,但在法定彌補期限內彌補即將過期的待彌補虧損,就能避免稅前彌補虧損額因過期而不能稅前彌補的問題出現。
(四)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過渡期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新所得稅法公布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準設立的企業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率。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如果有新業務需要設立新公司的,可以考慮暫不新設,用老企業來做稅務申報業務,或者通過買殼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實亡的低稅率企業,通過工商變更作為分公司,以享受5年過渡期的低稅率優惠。由于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低稅率企業在彌補虧損的設計上,盡量利用高稅率年份的盈利余額彌補低稅率年份的虧損以節稅。
對原新設高新技術企業的“兩免三減半”優惠,企業應加快新辦企業投產進度,加緊實現盈利,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對于在過渡期內未獲利而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算。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的,則當年將無法享受免稅優惠。
二、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境的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直接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法等相關法律的差異、疏漏、模糊之處,通過對經營活動、融資活動、投資活動等涉稅事項的精心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積極開展稅務籌劃,是企業減輕稅務負擔,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一條合法途徑和最佳選擇,故企業稅務籌劃的必要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籌劃可以減輕企業沉重的稅負,節約大量資金,也增強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使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2、稅務籌劃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因為詳細的稅收策劃,不僅僅是對企業有關涉稅事宜的籌劃,更是對企業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統籌安排,是由納稅籌劃方案統一體現的。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和運作,都是貫穿在整個企業管理過程中的,需要企業各個部門之間順暢無阻的配合才能實現。
3、稅務籌劃客觀上促進了國家稅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稅務籌劃是對已有稅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顯示說明,它說明了現有稅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進稅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動稅收法制化的進程。
4、稅務籌劃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稅收一方面是國家利用法律手段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過程,同時也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國家運用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從投資方向、籌資途徑、企業組織形式以及產品結構、投資區域等方面,來實現對社會經濟的調節。因此,納稅籌劃實際上是順應了國家對社會資源配置的引導,優化了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實現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
三、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稅收籌劃是企業維護自己權益的一種復雜決策過程,是依據國家法律選擇最優納稅方案的過程。它不僅涉及企業內部的投資、經營、理財等各項活動,還與政府、稅務機關以及相關組織有很大的關系。因此,一個可行的稅收籌劃要考慮方方面面,具體的要注意以下事項:
1、稅收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收主管部門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2、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使整體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慮投入與產出的效益。如果稅收籌劃所產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稅收籌劃成本,稅收籌劃就沒有必要進行了。
3、稅收籌劃應從總體上系統地進行考慮。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取得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僅僅關注個別稅種稅負的高低,某一稅種少繳了,另一稅種可能要多繳,因而必須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輕重;同時,不僅要使企業整體稅負最低,還要避免在稅負降低的同時帶來的由于銷售與利潤的下降超過節稅收益。
4、稅收籌劃應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在應稅行為或應稅事實發生之前對企業的投資、經營和理財等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如果納稅事實已經形成,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為定局以后,則不存在稅收籌劃的問題了。
5、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防范。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與經濟環境、國家政策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尤其是那些立足長期的稅收籌劃,更是蘊涵著較大的風險性。另外,無論什么稅種,在納稅范圍和應納稅額的界定上,法律都賦予稅務機關一定的職業判斷。因此,在企業稅收籌劃中,有關人員除了全面學習稅收法規之外,密切保持與稅務部門的聯系與溝通,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操作指南.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及特點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財務活動的事先安排籌劃,充分利用稅法規定所提供的相關優惠政策。從而謀取最大的稅收收益的過程,是每個納稅人都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稅收籌劃有三性,即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
一是合法性是稅收籌劃的本質特征,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疇內進行,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負擔是偷稅行為,必須加以反對和制止。
二是籌劃性表示稅收籌劃必須事先規劃、設計安排。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滯后于應稅行為,如收益實現或分配后才繳納所得稅等,這在客觀上提供了納稅人在納稅之前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實施稅收籌劃方案需要調整的是具體涉稅行為,而不是具體涉稅行為發生以后更改合同和發票。
三是目的性表明稅收籌劃有明確的目的,即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
二、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思路與方法
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主要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論文稿酬所得、科研經費所得等,自2011年9月9日以來,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每月工資薪金所得超過3500元的部分就要按照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相應繳稅。因此,可以盡量考慮將個人月收入超過3500元的部分用于職工福利支出,這樣既可以在不增加高校實際開支的前提下改善教師福利狀況,又可以降低教師名義收入從而減輕稅負,具體方法如下:
(一)包含寒暑假的納稅籌劃
首先考慮均衡發放課時費,因為高校職工工作的特殊性,寒暑假工資一般只包括基本工資及生活津貼。因此,我們可以高度利用寒暑假,結合一定的工資發放方式來達到稅納籌劃的目的。例如:某教師下半年收入46000年,每月工資5000元,課時費共14400元(學期授課量固定),對于獎金的發放按按月發放(不含暑假)、按月發放(含暑假)兩種不同方案進行比較。
方案一:按月發放(不含暑假),授課四個月,每月平均發放3600元,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3600-3500=5100元,應納稅額為5100*20%-555=465元。暑假兩個月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3500=1500元,應納稅額為1500*3%=45元。半年共繳納個稅465*4+45*2=1950元。
方案二:按月發放(含暑假),共六個月,每月平均發放2400元,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2400-3500=3900元,應納稅額為3900*10%-105=285元。半年共繳納個稅285*6=1710元。
由此可見,通過利用寒暑假并結合一定的工資薪金發放方式,可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其中方案二計算的應納稅額最少。
(二)將工資、薪金轉變為福利化的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對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對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等是可以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通過降低名義收入,即由高校替教職工繳納的必需花銷并從其工資中扣除。這樣在不降低教職工實際的工資水平的情況下降低個人的稅負,這樣學校就以另一種形式為我教職工提供福利。如:
1.變通的方式發放交通、通訊補貼。我國稅法規定:“凡是以現金形式發放通訊補貼、交通費補貼,視為工資薪金所得,計入計稅基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高校可以提供免費班車,或者按月報銷一定額度的汽油、通信費用。雖說教職工個人名義工資減少,但減輕了負稅增加了福利水平。
2.為青年教師提供免費住房。稅法規定個人對實物沒有所有權而僅僅只是消費的話,那么個人所得稅是不用繳納的。如果高校能為青年教職工提供免費的或者收取一定金額的租金而不是發放貨幣性補貼。例如某高校青年教職工每月領取工資、薪金所得6000元,但是卻要自己支付校內公寓1000元的房租,該老師實際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6000-3500)*10%-105=145元;那么一年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是:145*12=1740元。但是如果高校為在職教職工提供免費住房,把教職工每月自己支付的1000元房租從工資6000元中扣除,這樣的結果就是該老師的實際收入減少到5000元,相應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額也降低至(5000-3500)*3=45元,一年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45*12=540元。經過籌劃,單位在總體支出不變的情況下,每年為每位老師節省了稅款1740-540=1200元,大大降低了青年教師的個人所得稅繳納額。
3.改善教職工辦公條件,提供免費的辦公設備。在信息化時代,教師備課授課改作業等均需要電腦、U盤、電子教鞭等工具。學校可以為教職工購置一些必要的電子設備,學校擁有這些設備的所有權,并且將之算作學校的固定資產。教職工擁有的這些設備的使用權。如此一來,增加了學校的固定資產值,也為教職工減少了開支,達到了增加收入的目的。
(三)選擇適當的科研及論文獎勵發放形式
目前很多高校將每年的科研經費、論文獎勵等以年中或年終獎的形式發放,但隨著獎勵的增加,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隨之相應提高。如果高校在發放年終獎時不綜合考慮教師的總體收入,不進行相應的個稅納稅籌劃,將會大大增加教師的繳稅額。所以目前高校相關職能部門應考慮和解決這一問題,盡量降低教師的個人所得稅,提高教師的實際收入。高校獎金的發放方式通常獎金年終一次性發放或獎金年中、年末各發放一次。
1、所得稅會計探討
2、論納稅籌劃與財務管理的關系
4、.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5、納稅人權利及其保障初探
6、現行增值稅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及改革探討
7、消費稅會計存在的問題及改進
8、商品包裝物租金,押金涉稅會計處理探討
9、稅務籌劃在會計核算中的運用
10、債務重組涉稅會計處理
11、論對外投資涉稅會計處理
12、論企業合并與分立涉稅會計處理
13、現階段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利弊分析
15、論稅收政策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
17、論信息不對稱與稅收征管
18、論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稅收政策
19、論企業費用支出中稅務因素的財務策劃
關鍵詞:績效工資制度 高校 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納稅籌劃
在高校推行績效工資制度的影響下,廣大高校教職工的整體收入水平得到了明顯提升。本文結合當前稅法中的相關規定,針對有關高校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見解。
一、稅收籌劃的重要意義
稅收籌劃作為國家稅收的一種應運而生的產物,在國外早已得到了較為廣泛的運用和較為成熟的發展。所謂稅收籌劃就是納稅人為了適應政府稅收政策導向,在稅法允許范圍內,利用稅法賦予的稅收優惠,針對自身的投資、經營及分配等相關財務活動展開合理的、科學的實現安全和規劃,進而達到預期目的的財務管理活動。由此可以看出,稅收籌劃的前提是不違背稅收法律規定,需要事前將籌劃工作做好,并講究成本效率。高校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改革從2010年開始實行,開始實行“打破均衡,多勞多得”的績效工資制度。高校教職工收入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大部分職工的收入總量均得到了明顯提升。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從2011年開始實行,2014年開始全國機關事業單位推行了養老保險及職業年金制度,從此,怎樣利用合理的納稅籌劃來達到節稅目的,同時減輕教職工的納稅負擔,開始成為廣大高校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基于高校的角度來看,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展開納稅籌劃,有利于激發教職工的工作熱情,同時對高校以后的發展也非常有利。
二、高校薪酬的納稅籌劃
根據2004-2013年統計數據,從個人所得稅的的繳納項目分布上來看,60%左右是工資薪金所交的稅額。而高校教職工的收入是相當穩定范圍也較固定,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由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兩個因素確定,稅率又根據所得額來決定,由此可見,高校職工合法合理降低稅負,重點籌劃就應放在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上,常用方法有:
對稅法允許扣除的國家社保政策和公積金政策充分運用,盡可能按最大比例繳納“五險一金”。
(一)工資薪酬福利化,減少教職工稅負
個人由于任職、受雇獲得的財產都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個人對所得財產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的。如為提升廣大教職工的辦公條件,可以為教職工提供筆記本以及一些電腦耗材等,但是注意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些設施的所有權歸學校,并將其列入到學校固定資產中,教職工只享有這些設施的使用權,如果教職工調出學校,必須將這些物品歸還學校。
還有些情況下如果學校可以為教職工進行支付,那么個人就可以在工資水平并沒有下降的前提下減少個稅負擔,進而提升教職工福利水平。提供交通便利。例如高校可以免費接送教職工上下班,或者每月為教職工報銷部分交通費用;按照國家教改委制定的計劃,幫助教職工解決住房問題;可以為教職工提供一定量的貸款,以后從教職工每月的工資中扣除一部分費用償還貸款,以減輕教職工貸款利息負擔;新調入的職工可以為其提供周轉房;每年為教職工報銷相應額度的圖書資料費用;為部分教職工提供學習的機會,鼓勵他們考取研究生、博士生,并為其報銷相應學費等等;為了鼓勵和引導廣大高校教職工積極申報科研項目,多多發表質量高的科研論文,當前很多高校均設立了科研獎勵基金,項目和論文的級別、重要性是不同的,因此可以分出不同額度的獎勵,其金額可以從幾百元到幾十萬元不等,如果利用直接獎勵的方式,這部分獎勵應該以《個人所得稅法》中的相關規定并入到工資薪金所得總額中,按照七級累進適用稅率方式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而實際上有很大一部分費用屬于科研成本,理論上應該利用報銷科研成本費用的方式,那么這部分費用就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了。
有效運用有關規定內可不予征稅的項目: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津貼、補貼;撫恤金、福利費、救濟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為干部、職工發放的退職費、安家費、離休工資、退休工資;職工和用人單位由于解除勞動關系而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企業破產而獲得的安置費收入;集體所有制企業改成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以福分形式得到的所有權企業量化資產;獨生子女補貼醫療補助、津貼差額、差旅費津貼、工會經費中給予困難職工的生活補助等等,以上都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我們可以對這些免稅政策進行充分利用,制定工資結構時將應稅工資部分轉化成非應稅工資。
(二)合理籌劃職工的勞務報酬,在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之間進行合理轉換,選擇最佳納稅方法,降低教職工稅負
1、將勞務報酬轉化為薪金,減少教職工納稅額
原高校職工的收入來源相對單一,但隨著社會發展,其內容也逐慚豐富,呈多元化發展的趨勢:有校內工資及校外的課時、稿費、專家評審等這些勞務報酬費。雖然兩者都是勞動所得,但針對的納稅內容有所不同,在一定金額范圍內,可以對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之間進行合理轉換,從而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化。
例如:我校兩位教授平時每月扣除“五險一金”后工資7000元。現接到任務,對新課程進行課程教材教學的整體研究開發,到期合格給予兩人24000元的課程研發費用,時間共一年。
方法1:一年后集中發放這筆研發費用,兩位教授就應按勞務報酬的稅率各自要繳稅[ 12000[×](1-20%)][×]20%=1920元稅。
方法2:如果我們將這筆研發費用按照研發的進度,按月1000/人月和每月工資一并發放。
每人一年原稅額是[(7000-3500)[×]10%-105] [×]1=245 [×]12=2940元。
每人一年新稅額是[(7000+1000-3500)[×]10%-105] [×]12=345 [×]12=4140元
將研發收入并入薪金只增加稅額4140-2940=1200元,比一次性按勞務報酬繳稅1920元少了720元,選擇方法2更好。
2、對于超過2萬元的勞務報酬,應仔細對比兩者應納稅稅額和納稅人自身情況選取最佳方案
經仔細測算,當納稅所得額 〉20890元時,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兩者分開納稅則更加合理。而此時我們財務人員也應尊重納稅人自身要求,根據算出的稅額,幫助其選擇最適合他本人的方案。
(三)合理確定年終一次性獎金發放的稅金籌劃
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是高校工資薪酬體系的兩個組成部分,其中績效工資又分為基礎性和獎勵性兩種績效工資,從工資薪酬方法的角度上來看,大部分高校的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均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照年度進行發放,這種工資方法形式存在一定合理性,因為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針對教職工超工作量進行獎勵,按照高校實際辦學特點,這部分工資需要在一個學年度完成以后才能被核算出來,對于那些超工作量較多的教職工來說,一次性發放獎勵往往比他們當月納稅所得額要高,這部分工資需要繳納很多個人所得稅,從這一點來看又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處。對于沒有完成工作量的教職工,他們還要按照相應比例將之前發放的績效工資部分扣除,雖然這部分職工的收入較少,不用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但是之前繳納的稅款已經上繳國庫,不可能進行退稅,這種情況下個人不得不多繳納部分稅款,雖然這部分稅額不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處。 績效工資實施以后,大部分高校的年終獎金均被取消,一些高校將安家費保留下來,目的是為了引進更多高層次人才,將這些人才留住,還有一些高校將超過基本任務量的獎勵作為年終獎勵,一些高校將教師科研獎勵當做年終獎發放,但是不管形式如何,都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利用統一計算方法發放年終獎,且一年只能發放一次。如何恰當的分配好月工資和年終獎的比例是個人所得稅籌劃的關鍵。當前我國一次性年終獎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這會導致其計稅中存在臨界值,在這個臨界值區域,出現了個稅不合理的“盲區”,也稱為“個稅陷阱”:年終獎數額增加一小步,但納稅卻提高一大步,出現多勞少得的現象。我國現個稅稅率有七檔,“盲區”為六個[18001元-19283元]、[54001元-60187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元]、[960001元-1120000元],我們年終獎發放時就是注意進行合理的避開。
關于合理分配月工資與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額度,有兩個方面需要考慮:
1、年終獎方放最佳方案的選擇
年終獎的發放我們可以考慮以下四種方式,并進行比較,從中選擇最優方案
年終一次性發放。
一年分兩學期期末時發放。
年終獎分12個月攤至每個月發放。
年終獎中的一部分先作為每月獎勵隨每月工資進行發放,其余年終一次性發放。
例:按學校平均工資80000來測算,假如每月扣除“五險一金”后余額5000元,年終獎20000元
月工資5000所得稅額為45元/月。
年終獎分兩期末發,七月月工資為5000+10000=15000元,所得稅額為1870元。
年終獎分攤12個月發放 5000+20000/12=6666.67元,所得稅額為211.67元。
每月部分發放,年底余額一次性發放(注避開盲區18000)若年終獎為18000,每月工資為5166.67元,所得稅為61.67元。
由此可見,每月工資與一次性獎金金額間相互調整,同時合理避開臨界區域,最終可達到減少納負的目的。對于我們高校來講,平時可對正常上課的老師按平均課時數先預發課時費,充分利用好適用稅率的臨界點,節稅的效果會非常明顯,從而達到個人稅負的最大利益化。
2、針對高校教職工不同收入水平進行的納稅籌劃
高校的工資分配傾向于一線教學人員,高級行政人員,所以在校員工的收入也會呈現高中低幾種層次,其各自也可采用不同的納稅方法。納稅籌劃時需要注意的兩個要素:一要注意規避各級間的“盲區”,合理使用每段非臨界區域;二要注意月工資與一次性獎金的稅率保持平衡。
例:工資水平在60000-15000元之間,選出四個代表數據測算出其最佳臨界點金額。在現實生活中,人事部門可以以此為依據進行教職工的工資政策制定。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每個公民都應該依法納稅,合理合法的進行納稅籌劃,《個人所得稅法》從實施開始一直到現在,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作為國家稅務總局重點監管的行業,高校財務人員應該對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進行積極的學習和研究,這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時單位相關部門也應互相配合,如人事管理部門、教務處等都應對職工的個人所得稅籌劃積極地合作配合,對不同的稅收方案進行反復的研究和比較,從中選出稅負最輕的最佳方案,提升廣大教職工的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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