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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4-03 09: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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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論文

第1篇

目前,高校課堂教學中普遍存在如下問題,第一,按傳統講授+案例分析的模式進行傳道授業,大學生消極厭學,逃課理由花樣多多。許多在大學工作的教師有這樣的感慨,現在愛學習的學生大不如從前!學生玩手機和游戲的時間比聽課課的時間多得多。有學生甚至雇人替自己聽課做作業。學生逃課的原因很多,如教師講課沒有吸引力,學風不好,管理不到位等,有一些學生認為課程之外的知識重要,熱衷于在外打工賺錢,還有的學生只挑選有利于就業的課程去聽,而對那些基礎課和文化修養課則回避。很明顯,學生的學習態度和對課程的整體觀念存在問題。第二,教學過程中學生體驗互動嚴重不足。即使有多媒體,視頻材料等手段,但課堂教學滿堂灌,知識傳授不能與學生產生共鳴,學生缺少探索熱情,認為與己無關。調查顯示,多數學生對教師的課堂教學不滿意,教學內容陳舊,方法簡單,師生互動少,鮮有激情和想象力,學生不愿聽,教師也不愿意講,導致惡性循環。西方學者甚至認為,中國教師講授,學生靜聽,簡直是不可思議的模式。第三,一考定結果,使考試作弊比較普遍,有愈演愈烈的趨勢。考試作弊不利于良好學風的形成,造成學習刻苦者受打擊,不用功者易過關甚至得高分,直接影響學生聽課的積極性,沖擊學生誠信的道德底線,挑戰教師的職業道德,挑戰教師的課堂教學。第四,大學生學過《法律基礎》、《經濟法》后,大腦被大陸法系法律關系之理論似乎格式化,喜歡接受權威正統現成結論,傳統教學方法使大學生的知識面過窄,無全球視野,僅局限于自己或中國維度分析國際商事糾紛,造成學生的思維能力及智力相應萎縮,理解力變窄,限制了學生的發展,難以適應日益發展的環境,也使就業難度增加。面對上述問題,大學勿容置疑要改革,必須改革課堂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提升教學質量。為此,要對格式化的大學生輸入新的法律系統,需要強烈的刺激。我提出了“比較式”教學方法并在實踐中進行了研究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二、比較教學方法的內涵及運作機制

(一)比較教學法的內涵及主要特點比較式教學是根據課程教學內容的特點,提出的。結合當前《國際商法》的實際,學生知識背景現狀,大部分學生對大陸法系的條文化、規范化法律制度有一定了解(但不深入和透徹),具備用法律關系的理論進行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而《國際商法》必須講授海洋法系的內容。法系不同,技術術語有差異,司法過程、理論迥異,為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對相關教學內容進行廣泛對比,學生體驗互動的一種教學方法。這種教學方法能夠吸引學生主動參與教學活動,并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與普通教學方法相比較,比較教學方法具備以下特點:

1.教學內容的平行、豐富。比較式教學內容要‘一分為二’地講授。這源于國際商法必須將兩大法系都交代清楚。而兩大法系在文化理念和制度上差異明顯。法律術語不同;證據制度迥異;一個重實體法,一個講程序正義,法理和技術細節不同幾乎覆蓋國際商法所有章節。比較教學,一話兩說,學生印象深刻。比如合同條款的分類和合同有效要件,我們有主要條款,英美有條件條款、保證條款和中間條款,而且英國合同條款的分類與違約救濟方式掛鉤,也與訴訟戰略戰術掛鉤。以實例平行展開,一法兩講,平行橫向比較,極大開闊了學生的視野,生動而且效果明顯。特別是同樣術語、細節導致的結果差異讓學生印象深刻。

2.教學方式的靈活性。在比較教學中,教師的教學比較方式多樣,有行為比較,如大陸法中的訴訟中的強制措施與英國法中的庭際禁令;理念比較,如貨物買賣中種類物和特定物分類對所有權和風險的影響兩大法系觀念上的差異、案例比較、結果比較和程序比較等等。老師與學生一起展現一副清晰明快的兩法系相似又不同的圖畫。教師講課的活動范圍不僅僅局限在講臺和黑板之間,教師可在學生之間走動、講解,以便集中學生精力,有利于教師同學生的細致交流。由學生體驗的對抗制VS究問式庭審模式,一案兩審,反差大,收獲也大。

3.教學過程的對立互動性。比較教學方法可以使學生與教師之間建立起教與學的雙向對流,就同一案例從原被告及法官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法律體系,教師通過實際案例提出討論題目或啟發學生提出問題并開展討論,改變了傳統教學中教師為完成教學任務和教學環節而機械地授課的局面。所以比較不是簡單的橫向比較,二是多層次、多技術、多維度的立體化有質感的比較,必須與已有的技術成果同步進行不悖。

(二)比較教學方法的理論依據發現法教學理論認為,學生的認識過程與人類的認識過程有共同之處,要求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利用現實生活中的素材,主動地探究發現,而不是消極被動地接受知識。師生共同比較、發現兩大法系之異同,讓學生參與學習,由被動為主動,有利于消除被動填鴨式的枯燥乏味。而“新課標”理念認為,有效的學習不能單純地依賴模仿與記憶,動手實踐、自主探索與合作交流是學生學習的重要方式。教師應幫助學生在自主探索和合作交流的過程中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識與技能、思想和方法,獲得廣泛的活動經驗。學生是學習的主人,教師是“組織者、引導者與合作者”。所以同一案件,教學上用糾問式和對抗式比較實際庭審過程,讓學生在案件中以一方當事人的角色扮演中體味法律內涵與差異。最新心理學研究成果表明,能力的形成不可能以學習間接知識的方式實現,只有通過對某種活動的直接體驗,才能培養相應的能力。根據這一研究成果,我們必須把學生的學習由接受間接知識的過程轉變為通過探索獲取直接知識的過程。所以本人在實踐中,在使用比較教學法時,注重以下幾點:

1.設定目標并提出問題。對于理論性強的章節,在講課過程中要善于先設定學習目標,然后啟發學生提出問題。比如在第一章緒論部分,教師列出不同問題并組織各組學生進行兩大法系各自的處理程序、理由、理念,最后由老師總結并講解知識要點。經過學生的討論及對問題的回答,然后教師在此基礎上加以總結,使學生了解并掌握本節課程的知識點。這樣既鍛煉了學生分析問題的能力,同時也提高了學生的學習興趣。

2.典型案例PK。對與實踐聯系較為緊密的章節,則尋找實際案例把國際慣例及兩大法系的問題緊密結合在一起,針對案例中的關鍵問題提出思考題,鼓勵學生開動腦筋積極思考并解決實際問題。特別是比較不同法律體系下判決的程序、依據和結果的差異。

3.利用大量歷史案例判例素材。教師把一些以前歷史案例判例素材供學生參考,學生通過自己感悟歸納習得技巧和知識。所以此法要求老師學貫中西,知識儲備豐富,特別是典型的大陸法案例的搜集很重要。

三、比較方法的實施效果

在國際商法教學中,比較教學方法的使用,需以學生為中心,教師為主導。可以用互聯網技術讓學生參與教學計劃的制定。在課程教學的過程中,以全面了解學生為前提,必須清楚他們學習的特點、難點和興趣點。才能收到明顯的效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課堂教學嚴謹而又有活力。以前上課都是老師講授,學生靜聽,很被動。現在課堂非常活躍,學生持不同法系之見,同一案情,處理判決各有不同。理由依據有時南轅北轍,印象深刻。學生自己必須發現問題,邏輯的提出問題,并創造性地解決問題,各種新問題、新思路不斷涌現,經常下課了還有許多學生緊追老師不放,問個不停,出呼意料之外的創造性想法常給老師予新的啟迪,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之間合作性大大提高。課堂教學、糾問式或對抗式模擬法庭成了師生追求知識‘真理和正義的“天堂”,教師教得輕松,學生學得愉快,學生在上課時可以自由討和發言,有什么想法都可以提出來,老師從不批評,課堂氣氛寬松。比較+演繹+發散式思維和英美文化于一體,毫無法學學院派的枯燥和乏味。

拓寬了學生的知識面。一方面教師在課堂教學中采用的案例均來源于國際貿易的實際糾紛(authentic),通過教師對案例的講述和分析使學生了解更多書本上沒有的實戰技巧;另一方面,學生課外查閱文獻、搜集素材的過程,對于學生提高閱讀能力、積累知識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3.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提高。在普通常規的對抗式討論中,每個同學都能提出自己的觀點和見解。其根本目的是要正確解釋和解決國際商事不同觀念的沖突,所提出的問題,最后經過兩大法系PK各自提出解決問題的觀點并陳述理由,鍛煉了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4.和諧了師生關系。在濃厚的學術的氛圍中,老師也平等的與學生在統一規則下對抗辯論,師生教學相長,相互影響與促進;教師上課必須更加認真,更加關注全球的新規與判例、學術研究的最新進展,學生上課的出勤率,考試及格率,考證率以及大學生創新項目的申報等方面都有了較大的改善。參加統一司法考試和外銷員考試的,本門課程的學習特別給力。

四、比較教學方法的主要問題

1.教師隊伍的素質約束了教學效果。比較式教學不能照本宣科。沒有出國學習經歷或英美游學經歷的老師,很難對英美法系的文化底蘊有正確全面的把握,從而客觀比較。當前明顯的問題是,受慣了大陸法系教育和熏陶的有些老師,用法律關關系的思維來框英美法,大腦被大陸法格式化,用法律關系的框框理解英美法的商務游戲規則,既不對有缺陷的現行教材進行取舍,又不針對學生未來的職業要求對英美法之程序部分進行強化,任意決定課程設置內容。而且有些人認為,只要有好口才再加上認真的準備就可以現編現導地進行“比較”教學任務了。實施比較式教學要求教師不僅需要理論知識功底深厚,而且要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沒有在英語國家親自訴訟經歷,難以完成或勝任教學任務。很多老師講課時范范比較,學生一頭霧。加之國內沒有合適的雙語教材,閱讀材料不豐富,影響了比較教學后的學生自主吸收和消化。

2.少數學生很難參與教學活動。沒有中國國內《經濟法》基礎,學習又有困難的學生很難跟上節奏參與教學活動。對課本內容和老師提出的問題以及國際貿易中的普通糾紛案例,憑直覺或經驗猜(解決方案),完全沒有感覺,不能進行一般性的探討,不發表個人的見解,是比較教學的一個突出的難點。加之現在學生頻繁轉專業,完全沒有經濟、法律基礎的原藝術、醫學專業的學生,這些學生課堂內不主動思考問題,課下更是難以主動查找資料,欠功課太多,這部分學生在能力的培養上與其他同學就有了較大的差距。

3.傳統課業考評方式一定程度上影響學生的積極性。傳統教學中課程的考核大都根據學生平時到課情況(20%導40%不等)及期末考試成績(80%-60%不等)進行考評。比較教學中成績的考核需要多樣化,可依據學生參與教學的程度,包括平時討論的積極性、對問題的分析能力、發言的積極性、及語言表達能力等進行綜合過程考核,如模擬法庭的參與等。此外在期末試卷中應增加學生獨立思考試題的比重,重點考核學生理論知識的實際運用能力。

五、建議

第2篇

國際貿易專業《國際商法》課程教學研究

隨著經濟全球化時代的來臨,帶動了國際商事活動蓬勃迅猛的發展。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我國高校培養既懂國際商事活動又能運用國際商事法律的復合應用型人才。因此,符合這一要求的國際商法課程日益受到重視,在法學專業、國貿專業都相繼開設,甚至發展成為國貿專業的核心專業課程。然而,作為非法學專業開設的一門法律課程,其教學目的、教學內容、授課對象的知識背景與法學專業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要根據國貿專業學生的知識背景、培養目標進行相應的調整。

一、明確國際貿易專業的《國際商法》課程教學目標:

所謂教學目標是指教學活動主體預先確定的,在具體教學活動中所要達到的教學結果。任何教學活動均要圍繞教學目標展開。①教學目標應該和專業培養目標相匹配。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專業型的法律人才。既包括適合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法律服務和企業法律實務等工作所需要的應用型法學專業人才又包括從事法學教學、研究的理論工作者。因此,《國際商法》對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僅僅只是一門學科而已,學習只是為了以后面對國際商事活動時,能夠較快的進行法律事務的處理。但是國貿專業不同,國貿專業培養的結合貿易、法律、外語知識的復合應用型人才。那么,對國際貿易專業的學生來說,國際商法是為了使他們懂得與國際貿易相關的法律,加強他們法律意識的培養,為工作中訂立外貿合同、預防和解決國際商事貿易活動出現的糾紛奠定基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國際貿易專業《國際商法》的主要教學內容:

對于國貿專業的學生來說,《國際商法》是讓他們了解掌握規范國際商事主體及國際商事交往過程的各類法律。因此,只要是與國際商事主體、國際商事交往有關的的法律似乎盡可囊括,而不必拘于其法學部門的歸屬。從現在市面上絕大部分的國際商法教材看來通常包括商事主體法、合同法、買賣法、產品責任法、法、國際貨物運輸法、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國際貿易結算與支付法律、國際商事仲裁法。不過,國際商法內容很多,但往往課時有限,在各類高校32-74個學時不等。如何使得學時和學習內容平衡,筆者認為在教學內容的選擇上要突出實用性。國貿專業中專門開設有國貿實務、運輸、保險、國際結算等等課程,這些課程的一些內容和國際商法的內容是相重合的,這時候我們應該突出國際商法獨有應用和實用性強的內容進行講授。如《商事組織法》、《合同法》、《法》、《產品責任法》等等。

三、國際貿易專業《國際商法》教學方法的使用:

(一)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以案例為基本教學材料,在教師的指導下,根據教學目的,將學生引入教育實踐的情境中,通過師生、生生之間的多向互動、平等對話和積極研究等形式,組織學生對案例進行調查、閱讀、分析和交流,教給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進而提高學生面對復雜教育情況的決策能力和行動能力,加深學生對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的理解的一種特定的教學方式。1②法律課程的學習,有很大一個作用是為了解決糾紛。案例教學法就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如何能使得案例教學法成功呢?第一,選擇合適的案例是案例教學是否成功的決定性因素。選典型性和時效性近的案例---在有限的可是和浩瀚的國際商法內容中選取符合具有典型性的綜合性案例,激起學生參與、討論、調查、解決問題的興趣。社會在不停的發展,我們要注意選取新案例,不能選取早已經過時的案例。第二,案例準備階段有的國際商法案例較為復雜,涉及到不同國家的當事人、標的、經濟貿易關系,可能相關的知識面太廣,為了不耽誤課時,加大學生的參與面,在課前可以講案例的相關資料發給學生,讓學生查找案例的相關資料、課前討論和思考。第三,課堂教學階段,注重以學生為主,教師為輔,做好引導工作。在學生案例分析的過程中,突出對知識點的理解和掌握,培養學生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直接講授法。國際商法課程中,依然還是有一些涉及概念、原則的理論性內容。我們不可能所有的課程內容都能找到具體適用的案例。所以傳統的直接講授法依然有它存在的必要。例如國際商法的概念,發展歷史,這些采用直接講授的方法更能理解和掌握。只是為了讓學生們能夠更好的參與和理解,在講授時要采用比較生活化的語言,適當的結合一些小的例子和習題加深以便學生掌握。

(三)情境教學法。現在國家支持人們創業,國貿專業要培養創業應用型人才。國際商法課程要注重法律知識的應用和實際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應充分使用情景教學法。如何使得學生對國際商法的內容不覺得枯燥,不是死板的條文,在內容傳授上引入情景教學法。比如在商事組織法中對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公司的注冊內容的講授上,我會帶領他們實際模擬操作注冊程序。在學習合同法時,我會將學生分為買賣雙方,談判和簽訂正式的外貿合同,讓他們去解決談判中的糾紛。在講產品責任法的時候,會引導他們如何進行產品商標的注冊,自身權利的保護等等。通過這些情景教學法的使用,使得學生實踐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大大增強,也使得國際商法的書面知識牢牢掌握。

(四)模擬法庭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是法學專業教育常用的一種教學方式。我們在國貿專業學生授課過程中使用也是非常適合的。通過學生對法庭審判、仲裁案件的全過程全真模擬,能夠形象、直白的了解法律程序的相關知識。在對理論知識掌握的同時,學生以扮演法官、仲裁員、人、原告、被告的方式,對不同群體的自我權利保護有深刻的認知與體會。通過國際貿易交易過程的模擬,學生通過對進出口企業外貿合同談判和訂立的,處理外貿的糾紛的談判的演練,能夠對國際商法中合同法和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內容有更深刻的理解。

(五)比較學習法。國際商法涉及到世界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為了更好的完成相關知識的學習,比較學習法是有針對性的教學方式。如在兩大法系知識的傳授時,可以結合中國大陸法系的法律現象和中國香港的法律現象進行比較,能夠使得學生對兩大法系的異同有更加直觀、形象的了解。在對公司法、合同法知識的講授時,可以列舉一個小案例,引導學生去分析同一案例在中國、英美、國際條約等的法律規定是否相同,分析各自體系法律制度的特性和優劣。在使用比較學習的教學方式時,要注重學生用該種方式歸納、思考總結知識點。

(六)現在信息技術和多媒體教學設備的使用。教師可以通過中國大學城、微課等校園現代化的管理平臺,將課程簡介、教學大綱、多媒體課件、習題、案例、作業等教學資源上網,方便學生查閱、學習、檢測,同時為教師與學生之間提供一個溝通的平臺,實現開放性教學。多媒體教學設備的使用,解決了傳統黑板粉筆教學單一的教學方式。多媒體具有信息量大、美觀性、實用性等特點。在上課過程中,多媒體教學內容是教師備課時已經寫好的內容,不需要像傳統的黑板寫字,學生在課堂內可以吸取更多的知識,同時,音樂、圖案等多種因素的穿插,使得學生在觀看多媒體學習時興趣高昂,參與度更好。

四、總結

第3篇

關鍵詞:國際商事關系;法律部門;法律淵源;法律體系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的發展,作為調整國家間經濟交往的國際商法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是,隨著我國對外開放事業的發展和法學研究的深入,國內學術界對國際商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國際商法的概念和體系存在著爭議,這不僅阻礙了國際商法學研究的深入展開,而且不利于系統普及國際商法知識,不能滿足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國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確國際商法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及地位、體系結構,對于推動我國法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進一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于國際商法的地位問題,實質上就是國際商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問題,即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部門分類問題。依法學的一般理論,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為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其次為法律的調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與其他法律部門間的區分標準。其實持這種雙重劃分標準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法律的調整方法歸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調整對象派生出來的,法律調整對象的性質和特點決定著法律調整方法及法律規范的性質和特點。刑法的任務是調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發生的社會關系,刑法的調整方法(刑罰)是由這種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質決定的。因此劃分法律部門時必須堅持統一的標準,否則就會造成邏輯上的混亂,而根本標準只有一個,就是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凡調整同一種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就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國際商法作為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有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的,即國際商事關系。所謂國際商事關系,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國際商事主體參與的商品流轉關系,其主體不論是個人、法人、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只要這種商事關系的當事人分屬于兩個以上不同的國家或國際組織,或其所涉及的商事問題超越一國國界的范圍,這種關系就可稱之為國際商事關系。國際商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在空間上超越了一個國家的國界,而且在內容上也以“商事”①為質的規定性,從而決定了國際商法既不同于以國家地域內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內法體系,也與以國家之間非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際法不同。

國際商事關系是一個發展的、歷史的范疇。相應地,作為調整這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一個不斷發展的范疇。只有用歷史的、辯證的觀點分析國際商法的演變,才能正確認識國際商法在現代社會中的地位。國際商法是國家間商事交往發展到一定規模后產生的。11世紀起,隨著歐洲商業的復興和發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現了一些國際性的商業中心城市,這些城市中的商人從封建領主那里買得了自治權,組建商人法庭,適用他們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習慣規則調整商事交易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稱為“商人法”,以區別于當時占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等法律體系。后來,隨著歐洲航海貿易的發展,商人法逐步擴及到西班牙、法國、德國、英國等國家,實際上成了商人在歐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調整他們之間經濟貿易活動的法律和國際慣例。商人法從產生之時起就與當時占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成為一個特殊的、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種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國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發展,極大地促進了歐洲各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為各國商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而國際商事交易的發展反過來又為國際商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質基礎。

討論國際商法的地位和體系,必須把國際商事法律規范與國際商法的淵源區分開。國際商法的淵源,指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其與國際商事法律規范之間是形式和內容的關系。我們說國際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基于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內容、性質進行的分類,而非就其表現形式進行的分類。近代以來國際商法的淵源出現了新的變化,但并不影響國際商法的獨立性。相反,法律淵源的豐富反映了國際商法體系在隨著國際商事關系的發展而不斷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淵源間的相互作用下,國際商法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

由于中世紀有限的國內立法基本不涉及國際商事關系,因此商人法在法律淵源上以不成文的商事慣例為主。16世紀起,隨著歐洲民族國家的產生,重商主義理論逐漸開始在歐洲盛行。在重商主義者看來,貨幣是一個國家財富的唯一表現形態,對外貿易是獲得財富的真正來源,只要在對外貿易中多賣少買就可以給國家帶來財富。各新興國家開始干預本國涉外商事交往,采取不同的方式將商人法納入本國的國內法體系[2](P210)。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則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把商法包含在民法典內,作為民法的一部分制定下來。新生的民族國家通過把系統、靈活、強調公平合理的商人習慣法納入國內法體系,促進了各國國內傳統法律的現代化改造,有利于統一和維護國內商業秩序,促進了各國國內商業的發展。這一國內化進程對國際商法自身也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使國際商法的淵源和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

具有國際性的商人法被納入國家國內法體系后,使得各國國內商法成為調整本國對外商事關系的重要規則。從資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直到19世紀末以前,在國際商事交易中,國內商事立法一直是國際商法主要的法律淵源。國內法本質上屬于法的范疇,為法學理論中的“強制性規范”,即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規范。從這一角度說,商人法的國內化實質上是從原則和民族主義出發的商人法的民族化。從歷史的觀點看,這對促進本國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積極作用,但以發展和未來的觀點來看,卻是與商事活動的國際性、跨國性相違背的。由于各國內商法主要是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從國際商事活動的需要出發。因此,各國的商法不但很難充分涉及國際商事方面的問題,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規定甚至與傳統的國際商事慣例背道而馳。國家法越多,各國交往中的法律沖突也越多,在發展國際貿易方面的法律障礙也越多。盡管這些法律沖突可以按照國際私法規則予以解決,但畢竟給順利進行國際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煩和障礙。因此,從19世紀末起,隨著歐洲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從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在國際商事交易活動日益發展的形勢下,各國政府都積極介入了統一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工作,以雙邊條約或多邊公約的方式推動著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國際統一化進程,使國家成為推動傳統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要力量。

目前,各國已在統一國際投資、國際貨物、服務和資本交易、國際技術轉讓以及與這些活動密切相關的國際貨幣、金融和財政制度、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規則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國家參與制定的條約、公約已取代國內立法和國際商事慣例成為國際商法最重要的淵源,正是在國家的推動下,各國之間涉外商法的差異日漸縮小,國際商法的內容也不斷豐富和完善,國際商法統一化進程日益加快,為適應并促進國際經濟一體化發揮了積極作用。目前,國家之間的關系、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關系已成為國際商事關系的主導因素。國際商法淵源結構的變革推動了傳統法學的變革,正是在國家成為推動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要力量的歷史背景下,二戰后興起了一門專門研究國際經濟關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關系,即以國家為主體的法律關系的新興的學科———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必將會推動國際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變革與統一化進程。目前,國際商法在法律淵源方面已形成了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兩者我們可合稱為國際法淵源)、國內法并存的局面。具體講,凡調整跨國界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不論它以國際公法規范、國際經濟法規范表現出來,還是以當事人自愿接受的國際商事慣例、國內商法中的國際性規范形式表現出來,在本質上都屬于國際商法的范疇。

國際商法淵源的豐富和發展,也開始了各種淵源間的互動機制。上述國際商法淵源體系中,國際商事慣例規范、國際法規范、國內法規范并不是互不發生關系的三種并行的法律規范。而是彼此之間存在互相依賴、互相補充、互相轉化、互相作用的互動機制。首先,國際條約、公約調整和制約純粹以國家或國際組織作為主體雙方的商事法律關系,諸如國家政府之間或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有關投資、貿易、信貸、結算、保險等方面的商事法律關系,這是不言而喻的。據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無論何種條約,一經批準,就必須遵守“有約必守”的原則,其效力優于國內法。據此,國際法規范也可能被自然人、法人所直接適用而轉化為國內規范。在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我國《票據法》第96條也規定:“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這就為國際商事領域的國際法規范轉化為國內法規范對我國公民、法人有直接約束力提供了法律依據。其次,國內法規范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被國際化。如有關國家和私人之間的合同就可以通過依從國際法而被國際化。一些本屬于國內法范疇的規則通過依從國際法而被轉化為國際法規范的例子很多。如1958年沙特阿拉伯美國石油公司一案的最終裁決,就是選擇國際法作為裁決的準據法的。

國際商法在法律淵源方面的多樣性、復雜性特點,為人們認識和把握國際商法的體系帶來了困難。而科學合理的體系結構劃分無論對于國際商法的統一、法的實施,還是對于法典編纂、法律清理、法規匯編、法學教育實踐都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同時,一個有機的法律體系的存在也是國際商法獨立性的最好證明。因此,研究、運用國際商法必須正確認識和把握國際商法的體系。

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國際商法有自己特有的體系結構。對于國際商法體系應包括哪些內容,國內學者并無一致的看法。筆者認為,要深入研究、正確闡述國際商法的體系首先應理解國際商法體系的涵義,其次要找到決定國際商法體系的依據。

理解和確定國際商法的體系,應當從形式和內容入手。在形式上,應考慮以下三方面:一是國際商法就目前而言涉及哪些國際商事關系領域,如國際貨物買賣、國際貨物運輸、產品責任等;二是在這些領域內國際商事法律規范做了哪些方面的規定,這些規定是以國際法淵源還是以國內法淵源表現出來,以及這些淵源間的關系機制;三是國際商法體系中各部分內容的結構,即不同領域法律規范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這些內容編排的依據。總之,從形式上講,國際商法體系的確定既要考慮國際商法所調整、涉及的商事關系領域,又要考慮國際商法淵源本身的結構和特點,還要確定體系各組成部分內容之間的關系。在內容上,國際商法體系的確定取決于跨國界的商事關系的發展。國際商事關系發展到今天,所涉及的已經不再是簡單的產品交換等內容。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起草《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時,就“商事”一詞所作的注釋,具有商事性質的關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換商品或勞務的交易;銷售協議;商事代表或;保付;租賃;咨詢;設計;許可;投資;融資;銀行業;保險;開采協議或特許權;合營企業或其它形式的工業或商業合作;客貨的航空、海洋、鐵路或公路運輸。國際商事關系以生產要素的跨國界流動為主流,再結合商事行為法性質的結構劃分,我們可以系統地劃分國際商事活動涉及的領域,這也是國際商法按調整對象進行劃分的基礎。按照這一思路,國際商事關系涉及四個領域,即直接媒介錢貨交易的動產和不動產買賣、有價證券的買賣,在交易所進行的買賣以及商人間的買賣等;間接媒介貨物交易的行為,如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居間、行紀、代辦商等;為工商提供資金融通的銀行、信托,為商業提品的制造業、加工業等;直接間接為商事活動提供服務的財產保險等。從形式和內容兩方面的結合和國際商法目前的發展階段看,我們可以大致確定國際商法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國際商法應包括:商事主體法(包括商事組織、商事、商業登記等);商事行為法(包括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貨物運輸法、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海商法、國際技術貿易法、產品責任法、票據與國際結算法、國際資金融通法);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規則(包括國際民事訴訟、國際商事仲裁)。每一組成部分在表現形式上都是由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有機結合組成的。

應當指出,國際商法的體系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處在不斷發展變化過程中,這是由國際商事關系的性質和特點所決定的。當前,國際商事關系發展的國際性、協調性、安全性和便利性趨勢,為國際商法的未來發展指明了方向,也使國際商法體系的發展呈現出如下兩個特點:一是國際商法所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廣泛,尤其在商事行為法方面的規范內容會越來越多,體系會越來越完備。二是在國際條約公約、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之間互動機制的基礎上,各國涉外商事交易的法律會日漸統一。

第4篇

    正如經濟全球化勢不可擋一樣,法律的統一化與協調化運動是當今國際社會法律發展的一大趨勢,具有歷史的必然性,其成因是多方面的,而經濟全球化是其根本原因。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速深入發展,各國間的聯系和交往日益頻繁,跨國民商事關系以前所未有的數量發生,國際經濟競爭日益激烈,各國為了吸納國際資金、技術和人員,無不在改善其國內法律環境,這樣就需要各國法律之間互相交流,互相借鑒,這有利于各國法律消除差異,趨向統一;而就整個國際社會而言,要謀求共同發展,保證國際社會正常的經濟貿易活動的安全,進一步推動國家經濟貿易交往的擴張和深化,則需要制定更多的國際條約來規范國際商事關系,努力建立起反映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國際法律環境。法律的統一化與協調化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應運而生的。

    世界范圍內法律的統一化、協調化首先表現在民商法領域。經濟全球化意味著不同國家商人交易增多,為了降低交易風險,保障預期利益,就需要為商人之間的跨國交易設立規則,進而推動世界范圍內商法規則的統一。 因為“協調化的法律規則能降低交易成本,并因此促進國際貿易和商業的發展” 。數十年來,國際商法的統一化進程已取得快速發展,主要表現為:  商人通過自己的機構如國際商會等創設或統一了大量的商法規則; 各國通過國內立法制定出與多數國家相一致的法律規范,從而使商事法律規范趨向統一。

    國際社會通過制定大量的調整有關國際商事關系的國際公約,推動了國際商法的統一化進程。

    經濟全球化是歷史的必然,這就意味著,處于邊緣化狀態的非洲國家根本無法回避經濟全球化。 為應對經濟全球化的挑戰,非洲國家積極推進市場的聯合與擴大,而“市場的聯合總是與努力對有關金融和貿易方面的法律進行協調的活動相伴而行” 。非洲國家只有積極參與國際商法的統一化與協調化運動,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經濟全球化的潛在好處,減少經濟全球化的負面影響,進一步融入經濟全球化中,避免被進一步邊緣化的危險。

    二.非洲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的直接原因

    消除法律的多樣性,是非洲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的直接原因。法律的多樣性在非洲尤顯突出。非洲法律的多樣性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第5篇

關鍵詞:現代國際;商事仲裁法律;適用問題

仲裁是一種既古老又嶄新的法律制度。說其古老,它遠在公元前六世紀就已產生。在跨國貿易發展的初期,由于建立在農業經濟基礎之上的封建法和教會法不能適應跨國貿易的發展,所以,商人們就試圖脫離國家的控制,自治地確立跨國貿易的規則,即商人法,在國家法院體制外由商人自身組織的法庭、仲裁庭來解決其爭議,而仲裁庭適用的是自治性的商人法規范;說其嶄新,它已日益發展成為現代國際經濟交往的重要工具。

一、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的概念

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由于往往涉及到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也由于各國的法律規定不同,解決爭議依據不同國家的實體法或程序法,適用后也會產生不一樣的結果,因此法律適用問題不僅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而且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它直接關系到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所遵守的規則、仲裁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以及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及其承認和執行。

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就是指在國際商事仲裁中,適用何種法律來判定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國際商事仲裁的程序規則和仲裁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基于國際商事仲裁本身高度自治性的特點,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的突出特點就是仲裁當事人具有更大的自主性來行使意思自治,可以選擇仲裁協議所適用的法律、仲裁程序法、仲裁實體法,而不必拘泥于仲裁地法律的限制。

二、現代各國關于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的立法模式

1.在仲裁法中明確規定法律適用規則

盡管國際商事仲裁制度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并非所有國家都制定專門的仲裁法對具有高度自治色彩的國際商事仲裁制度作出立法規定,即使是專門制定仲裁法的國家,在仲裁法中規定法律適用規則的國家也為數不多。當然,也有部分國家在仲裁法中對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相應的規定,其中有的國家的仲裁法僅規定仲裁程序法的適用規則,有的國家的仲裁法除仲裁程序法以外,還規定了仲裁協議的準據法、仲裁實體法的適用規則。

2.在國際私法中專門規定仲裁的法律適用規則

有些國家在本國的國際私法中專門規定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規則。如 1988年頒布、198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不但在第 9 章債法部分詳盡規定了合同、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適用規則,而且另辟專章,在第 12 章“國際仲裁”中系統規定了國際商事仲裁事項,其中第 178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規則,第 182 條規定了仲裁程序的法律適用規則,第187 條則規定了仲裁裁決適用實體法的規則。這種法律適用的“雙軌制”規定顯示了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有別于國際民事訴訟。

3.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仲裁的法律適用規則

一部分國家未制定單行的仲裁法,而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對仲裁制度作出規定。如經修訂于 1998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德國《民事訴訟法》第十編關于仲裁程序的規則具有獨立的體系,共分十章,其中第 1042 條第 3 款規定了仲裁程序法的適用規則,第 1051 條規定了仲裁實體法的適用規則。除了國內立法以外,一些重要的有關國際商事仲裁的國際公約、各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大都就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詳盡的規定。國際商事仲裁法律適用的多樣性以及法律規定的分散性,無疑使其比國際民事訴訟的法律適用更為繁復。

三、法律適用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

國際商事仲裁作為一種幾乎是全球性的、以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為解決標的的爭議解決方式,法律適用是其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部分。法律適用問題貫穿整個國際商事仲裁的始終,仲裁程序規則和仲裁中實體問題的處理以及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和可仲裁事項都涉及到而且離不開法律適用的問題。適用不同的沖突規則,或者直接適用不同的準據法,都可能會導致對于一個國際商事仲裁案件作出迥然不同的仲裁裁決。

現代國際商事仲裁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應是公平、效率和便利的平衡。在全球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國際商事活動日益頻繁和復雜,國際商事爭議的發生勢必相應增多,客觀上要求一種既方便爭議當事人,又能公平、高效地解決爭議的機制,以盡快疏通因爭議導致的國際商事交往的阻滯,保證國際商事交往在公平、高效的軌道上順暢、健康地運行。國際商事仲裁作為一種爭議解決機制,正是以其公平、效率和便利的平衡作為自身的價值取向,并在具體的仲裁制度中體現出來。法律適用是以國際商事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一個關鍵環節,如果相關制度構架合理,會使國際商事仲裁更好地發揮它的優勢;但是如果法律適用規則缺乏或者構架不合理(如過多限制當事人的法律選擇權),則會成為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發展道路上的阻礙和羈絆。因為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并沒有消除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所以,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不僅不會削弱國際私法的地位和作用,相反,由于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所產生的大量的國際民商事糾紛正是需要由國際私法來加以調整和解決。法律適用問題的出現反而比過去更加頻繁。

四、結語

綜上,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由于國際統一實體法和程序法不斷發展,這樣就使得各國因立法不同而產生的法律沖突現象自然地減少。國際商事仲裁,作為一種古老卻又有著頑強生命力和巨大吸引力的一種爭端解決方式,其全球通行性和統一化本身就是不同于國際民商事訴訟的顯著特征之一,也正是這種制度的魅力所在。因此,國際商事仲裁立法的統一化趨勢自呈現以來不斷加強。

參考文獻:

第6篇

近十年來,國內學者撰寫的有關國際商事仲裁法律適用的論文不下數十篇,各類涉及國際商事仲裁的著作、教材中通常設立專章,詳細論述法律適用問題,有關國際商事仲裁法律適用的專著也已問世,但國內已有的著述只是單純地論述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問題,未能分析、比較國際民事訴訟與商事仲裁中法律適用的異同。盡管如此,數量如此之多的這些著述本身就說明了國際民事訴訟與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絕非一回事,倘若兩者相同,這些論文、專著的學術價值何從體現?筆者曾就這個問題與多位國內著名的國際私法、仲裁法專家以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與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MAC)的資深仲裁員進行探討,在理論上達成了共識: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有別于國際民事訴訟。然而,這一問題并非如此簡單,深究下去,將引發實踐中頗為棘手的一系列難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45條、《合同法》第126條有關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規定是否必須適用于國際商事仲裁?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合同法》第126條第2款、《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5條關于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一律適用中國法的規定是否適用于國際商事仲裁?在觸及這些敏感問題時,理論界較為激進,不少人持否定態度,而仲裁實務部門的同志大多猶豫不決,或持保留態度,但提出的法律依據難以令人信服。筆者認為,國際商事仲裁制度在中國實施至今已近半個世紀,一些表面看來似乎已成定論的問題,深究下去,可能是似是而非的。作為法學工作者,應該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直面實踐中存在的難題,積極探索學術真諦。有鑒于此,本文擬對國際商事仲裁法律適用中存在疑義的一些問題進行學理探討,希望能對這些問題的深入研究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國際商事仲裁法律適用的復雜性

在國際民事訴訟中,法律適用相對簡單,無例外地適用法院地的程序法與沖突法,并且按照法院地的沖突規范確定所應適用的實體法。而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律適用可以逸出仲裁地法律的控制,當事人可以自主地選擇程序法、沖突法與實體法。一起國際商事仲裁通常面臨三個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

1、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問題

仲裁協議是當事人自愿接受仲裁的唯一書面證據,也是仲裁機構取得管轄權的法律依據.根據1958《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1958年《紐約公約》)第2條的規定,仲裁協議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當事人在合同中載入的表示愿意把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仲裁條款,另一種是在主合同之外,當事人雙方另行簽訂的或包含在往來函電中有關將爭議交付仲裁的仲裁協議。有關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事關仲裁協議是否有效、仲裁機構是否能夠行使管轄權,主要涉及當事人的締約能力、仲裁協議形式上的有效性、仲裁協議實質上的有效性等問題。仲裁協議法律適用的難點在于:當仲裁協議是以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形式出現時,能否適用主合同的準據法?傳統占主導的做法是“用一根線將主合同與仲裁條款栓在一起”,仲裁條款順理成章地適用主合同的準據法。然而,按照正常的仲裁程序,主合同的準據法應當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后確定的,在尚未確定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的情形下,仲裁機構何以確定主合同的準據法?隨著仲裁協議獨立性(SeverabilityofArbitrationAgreement)原則的確立,這種“主從關系說”已被當代仲裁立法所擯棄。即使是傳統做法的集大成者英國也順應了時代潮流,以立法方式接受了仲裁協議獨立性的原則.

2、仲裁程序的法律適用。

仲裁程序的法律適用即指仲裁程序法的適用。仲裁程序法通常被稱為仲裁的“法庭法”(curiallaw)或“仲裁法”(lexarbitri),系指支配仲裁庭與仲裁程序的法律。仲裁程序法有別于仲裁程序規則,仲裁法不但調整仲裁機構或仲裁庭的內部程序,而且確立進行仲裁的外部標準,而仲裁程序規則只是調整仲裁內部程序的規則.當代國際仲裁立法與實踐普遍承認仲裁程序法體系的獨立性,即仲裁程序法所屬的法律體系可以獨立于實體法所屬的體系。從仲裁程序法的發展來看,更是出現了強烈的“非國內化”(de-nationalised)或“非本地化”(de-localization)趨向。

3、仲裁實體法的適用

仲裁實體法是確定當事人權利與義務、判明是非曲直、解決爭議的法律依據,實體法的適用無疑是國際商事仲裁法律適用的核心問題。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實體法適用中令人關注的問題是:仲裁與訴訟在實體法適用方面究竟有哪些不同?仲裁實體法的適用是否可以不受仲裁地沖突法的掣肘?當事人是否可以通過意思自治排除強行法規則的適用?

在一起仲裁案件的審理中,上述三種法律既可以是同一國家的法律,也可以是分屬不同國家的法律,這就使得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遠比國際民事訴訟的法律適用復雜、多變。本文著重探討國際商事仲裁實體法適用的有關問題,有關仲裁協議、仲裁程序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不作進一步的展開。

國際商事仲裁法律適用另一復雜問題是,各國有關國際商事仲裁法律適用的立法規定極為分散,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模式:

第一,在仲裁法中明確規定法律適用規則。

盡管國際商事仲裁制度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并非所有國家都制定專門的仲裁法對具有高度自治色彩的國際商事仲裁制度作出立法規定,即使是專門制定仲裁法的國家,在仲裁法中規定法律適用規則的國家也為數不多。我國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仲裁法》亦未對仲裁的法律適用作出規定。當然,也有部分國家在仲裁法中對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相應的規定,其中有的國家的仲裁法僅規定仲裁程序法的適用規則,有的國家的仲裁法除仲裁程序法以外,還規定了仲裁協議的準據法、仲裁實體法的適用規則。

第7篇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發展

新經濟時代,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基于Internet上的電子商務活動,國際貿易也出現了網絡化趨勢。與傳統貿易方式相比,電子商務具有無紙化交易、成本低、快速、便捷等優勢,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的一種重要貿易方式。世界各國、WTO和世界其它一些經濟組織對電子商務的發展都極為關注,因此探索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電子商務是新時代的主要特征之一,從廣義上講,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簡稱EC)可定義為:電子工具在商務活動中的應用:從狹義上講,電子商務可定義為:在技術、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里,掌握信息技術和商務規則的人,系統化的運用電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從事以上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各種活動的總稱。與傳統的商務活動相比,電子商務優勢在于消除了商務伙伴之間的時空差距,將各個企業獨立存在的信息以最便捷的方式連結在一起,從而真正建立起一種貫穿于企業之間的協作,以此獲取利潤和市場份額的最大化。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有以下幾點:

一、電子商務促進了國際貿易運行機制的革新

電子商務創造了一個以信息交換為媒介的網上虛擬市場,形成新的國際貿易運行機制。

1、電子商務中,產品和服務的表現都是數字信號,有形貿易和無形貿易的界限變得模糊,同時電子商務超越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解除了傳統貿易活動中物質、時間、空間對交易雙方的限制,改變了偏遠地區的公司在傳統國際貿易運行機制下難以克服的區位劣勢和競爭劣勢。

2、世界市場上的信息充分性進一步增強,因不完全信息或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世界市場壟斷進一步削弱,市場機制將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發揮作用,為世界市場中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務,促進在全球范圍內實現動態的資源優化配置;電子商務下快捷的信息流動,減少了國際貿易交易的不確定性,校正世界市場發展的盲目性,為減少國際貿易決策的時滯和失誤創造了條件。

二、電子商務促進國際貿易方式的轉變

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電子商務是一種以信息網絡為載體的新的國際貿易運作模式。在國際電子商務中,交易各方以電子方式而不是以通過直接面談方式或當面交換方式來達成和進行國際貿易交易。電子商務采用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國際貿易活動,是一種創新的國際貿易方式,它將成為21世紀國際貿易的重要方式之一。

2、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應用也將進一步促進國際貿易方式創新,實現對以紙質貿易單據的流轉為主體的傳統國際貿易流程和交易方式的改革,形成新的國際貿易方式。與國內貿易相比,國際貿易的單證數量繁多,處理費用高昂。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國際貿易,既可節省大約90%左右的文件處理費用,又可縮短交單結匯的時間,加快資金周轉,還可節省利息開支,成本優勢十分顯著。紙質文件的處理工作帶來的問題是:錯漏多、效率低、費用大。電子貿易恰好可以克服這一障礙,為企業節省開支。可見,電子商務的確可以幫助國際貿易企業改革國際貿易流程,實現國際貿易管理的數據的電子化、信息的實時化和效益的規模化,提高國際貿易企業的經營管理效率,形成新的國際貿易管理模式,促進國際貿易發展。

三、電子商務促進了國際貿易營銷

電子商務引起市場營銷的巨變,促進國際貿易營銷創新,產生新的市場營銷形式一一網絡營銷。與傳統的國際營銷方式比較,國際貿易網絡營銷的主要特點是:

1、網絡互動式營銷。電子營銷幫助企業同時考慮客戶需求和企業利潤,尋找能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和滿足客戶需求最大化的營銷決策。網絡互動的特性使客戶真正參與國際貿易營銷過程中來成為可能,客戶在整個國際貿易營銷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客戶的參與選擇主動性得到加強。在電子商務中,企業和客戶之間的關系變得非常緊密,甚至牢不可破,這就形成了一對一的營銷關系,這種營銷關系無疑是高效的。

2、網絡定制營銷。隨著企業和客戶相互了解的增多,銷售信息將變得更加定制。電子營銷的發展趨勢是將大量銷售轉向定制銷售。一些大跨國公司通過建立企業內部網絡提供這一服務,比如戴爾公司的網絡銷售無疑是成功的。

3、網絡營銷與工業化時代的營銷有顯著區別,傳統營銷中最常用的是兩種促銷手段:傳統廣告與人員推銷。網絡營銷一個根本區別就在于:網絡營銷的主動方是客戶而傳統營銷的主動方是企業。網絡營銷的特征主要體現在遵守“網絡禮儀”的同時通過對網絡利益的巧妙運用從而獲得一種微妙的營銷效果。

四、電子商務下的國際貿易宏觀管理

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給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對國際貿易的管理帶來新的要求。根據已有實踐,運用電子商務進行的國際貿易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出口商品配額實行電子招標。實行出口招標,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等可在最短的時間里完成對企業投標資格的確定;可以及時檢查、跟蹤、反饋、調整招標商品使用情況,有效提高國際貿易管理效率;可以實行對招標商品配額的動態管理,解決配額使用不高的問題;可以實行網上抽查,取消違規企業投標資,使同等數量的商品的賣價和出口額增加,規范貿易秩序,凈化經營環境。

2、實行網上申領發放進出口許可證。這將是在提高效率的基礎上使政府行政管理上一個新的檔次,有利于排除人為因素的干擾,增強透明度,減少腐敗。電子商務在進出口許可管理中有著廣泛的應用,可以幫助實行全面的進出口許可證核查,這樣可大大減少不必要的中間環節,提高效率,節省費用。

3、海關管理的電子化和企業電子報關。對于我國海關來說,開展電子商務的作用主要有兩個:一是提高自身的管理效率,二是提高進出口企業的辦事效率,給企業提供方便,同時杜絕逃稅現象。

4、電子商務與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是國際貿易中某些商品進出口時的必須環節(法檢、廢物進口等),它與外貿經營單位、運輸部門、銀行、保險、出口商品生產企業以及國內外其他檢驗機構有著密切的業務聯系。檢驗檢疫的信息化管理也提高了管理效率,為企業節省了寶貴的通關時間。

5、實現外貿企業全過程管理的電子化。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是信息的互相溝通和交流。國際電子商務的交易前期是交易雙方通過因特網進行交流,洽談確立,交易后期是電子付款和貨物運輸及跟蹤。

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遠遠不止這些,電子商務的出現已經對國際貿易的發展提供了強勁動力。可以預見,電子商務將逐漸成為國際貿易業務運作的主要方式。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完善,其在推動世界經濟交流中所起的作用也會越來越大,錯過了電子商務的運用就等于放棄了未來。

參考文獻:

【1】李洪心.電子商務概論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2】陳科鶴.電子商務實務教程清華大學出版社

第8篇

 

一引言

 

毫無疑問,干涉通常是國際法所禁止的行為,這是每一個國家的主權、、政治獨立以及不干涉內政原則的必然邏輯結果。然而,由于干涉不但是一個法律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政治和倫理問題,而且,干涉經常用來作為國際關系中國家解決彼此之間各種爭端的一種“自助”(Self-help)方式,因此,干涉行為的這種復雜性直接導致了現行國際法以及聯合國體制下界定干涉時諸多問題的出現。

 

實際上,在國內外許多國際法學者的著作當中,對干涉正式進行界定的并不多見,而且至今還沒有取得比較一致的意見,這恰恰從一個側面折射出國際法界定干涉的困難。如由日本國際法學會編著的《國際法詞典》里是這樣論述的:“干涉(Intervention)在國際法上指一國介入他國處理的事務、強制他國服從本國意志的做法,也指對其他國家事務命令式的干預或介入(Dictatorial Interference)。”[1]12《奧本海國際法》(第9版)里對干涉進行的界定是:干涉是指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的事務的強制或專斷的干預,旨在針對另一個國家強加某種行為或后果[2]313-315。英國著名國際法學者斯塔克教授指出,國際法上禁止的干涉表示超出單純干預的程度,甚于調解與外交建議的行為,一般須是違反特定受害國意志的,幾乎總是蓄意侵犯他國的政治獨立,凡沒有達到這種程度的行為,嚴格來說就不是國際法上禁止含義中的干涉[3]92。韓國國際法學者柳炳華認為,“構成干涉的標準,要依照個別情況具體判斷。大體上,由對對方國家的意志和行動所施加的壓力表明,謀求發生與對方國家意志相反的變更,就是干涉。”[4]271而我國著名國際法學者王鐵崖先生認為:“干涉是指一個國家或組織通過強迫或專橫的方式干預另一個國家的事務,以便強迫或阻止該國從事某種行為。”[5]113還有的學者將干涉定義為“直接或間接地、單獨或集體地針對另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進行威脅或使用武力以反對該國的行為”[6]。

 

二國際法上界定“干涉”困難的原因

 

從以上的論述可以看出,要從國際法上對干涉這個復雜的問題作出明確的界定確實是非常困難的,究其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干涉”一詞在國際法上的多義性與歧義性。“干涉”(Intervention)這個詞是一個內涵和外延都十分寬泛的概念,它在許多不同的學科(如經濟學、物理學和醫學等)中都有著特定的含義,而且,在我們平時的日常生活當中也經常用到這個詞。在國際法上,與“干涉”一詞有著相近意義的詞還有“干預(Interference)”、“介入(Interposition[注:這個詞在國際法著作中比較少見,它曾經由國際法學者阿利C.斯頓維那在他撰寫的一部國際法著作里使用過,但并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See Ellery C. Stowell, Interven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Washington, D.C., John Byrne & CO. Published November, 1921.]or Intermeddle )”和 “卷入(Involvement)”等詞。然而,“干涉”、“干預”、“介入”和“卷入”這四個詞在實際運用的過程中是很混亂的,學者們往往對它們不加區分,這在很大程度上是造成干涉一詞在國際法中很難被予以明確界定的首要原因。確實,這些相近詞匯的含義存在交叉和重復的地方,但其在使用的場合、角度、側重、程度、頻率和價值判斷上還是有差別的。有學者曾經試圖對其進行一定的區分,例如,弗里德曼(Lawrence Freedman)就認為,干涉作為國家之間行為或國際行為,它涉及兩個概念,一個是干預,另一個是卷入或介入,前者具有強制性,而后者包括諸如維和、人道主義救援那樣的和平行動[7]1。顯然,這種解釋是無益于將這幾個詞進行區分清楚的。一般干涉與干預的程度要高于介入與卷入,而且介入與卷入所使用的頻率也比較低,對于干涉的描述主要還是“干涉”和“干預”。嚴格地說,這兩個詞也是有區別的。較之于干預,“干涉”一詞多含貶義,且語氣要比干預強烈。在國際政治當中,“干涉”多指以強凌弱、以大欺小的情形,它常常與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相連。“干預”一詞相對中性,國際組織所發起的維和行動(如聯合國等)常用“國際干預”來描述[8]22-23。

 

(二)干涉行為在國際關系中是個復雜的法律、政治和倫理問題。“干涉作為一個非常容易令人引起混淆的概念,其原因還在于,它既是一個描述性(Descriptive)的概念,同時也是一個規范性(Normative)的概念,它不僅描述正在發生的事情,也做出價值判斷。”[9]224-225而在國際法和國際關系中,干涉一詞既與秩序有關,又與正義相關,其本身集政治性、倫理性和法律性于一身,加之其首先常常被許多政治家任意使用,國際法上的干涉概念已經被高度政治化,“合法和非法干涉的理由的如此膨脹已經提高了干涉者行為的敏感度,干涉這個模糊的概念已經進一步政治化了”[10]85。因此,正是由于“干涉”這個詞本身是一個極其模糊、含混和充滿歧義的概念,而它又是一個政治色彩極為濃厚的用語,其常常被各國用來批評、指責和譴責別國的一個托詞以及作為一種合法的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來使用,進而引發各種爭議,甚至沖突,進而最后可能導致戰爭[注:干涉作為國際關系當中一種重要的現象,其本身就是一種沖突形式。在實踐當中,國家間的沖突有一部分就是由干涉主義引發的。在學術探討上,在國外的一些國際政治論著中,對“干涉”問題的論述通常放在有關“國際沖突”的章節里。參見李少軍著:《國際政治學概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249頁,第255頁。]。而從倫理的角度來看,如當一個國家內部爆發了大規模的侵犯人權事件,如盧旺達種族大屠殺發生的時候,基于國際人道和人權保護的考慮,以聯合國為主導的國際社會確實面臨著一定的干涉性壓力。另外,從法律來看,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和不干涉內政原則是整個當代國際法律體系和國際秩序運行的基礎,干涉行為無疑又是國際法上所禁止的非法行為,但在國際關系實踐中,國家、國家集團或國際組織到底哪些行為屬于干涉的范疇,哪些行為又不在干涉之列,這些問題在國際法上又不是那么能輕易地加以區分。因此,總的來說,要從國際法上對“干涉”這個極為復雜的詞語很好地進行界定并非易事。

 

三《聯合國》對“干涉”之界定存在的缺陷

 

正是由于現行國際法上界定國際關系中的干涉行為還存在著上述困難,直接導致了目前以聯合國為主導的當代國際法律體系下對干涉的界定實際存在種種缺陷:

 

(一)干涉的國際法含義不甚明確。干涉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其必須在法律上有個明確的界定,否則不利于維護國際社會的政策秩序。“干涉總的來講是一個內涵明確的法律概念,它意味著專橫的干涉,其行為已經構成對一國獨立的危害。它暗示強制性地要求一國作為或不作為,……如果它國對這一要求不服從,則會受到威脅或被強迫這么去做”[11]66。所謂干涉,廣義言之,便是一國干預他國的事務。這種情形的發生,或是根據某一個國際條約,或是根據某一特殊的請求,或是完全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所采的方式,或是用武力,或是用威脅,或是用政治上的詭計與策略。這都構成國際法上的“廣義的干涉”。至于“狹義的干涉”,則是指反乎他國的意思而使得他國不能拒絕的干預行為,這種意義上的干涉所構成的要件主要有兩個:一是有關干涉國的干涉行為既沒有國際條約的法律根據,也沒有得到涉國的請求;二是干涉國的這種干涉行為是涉國不得不接受的行為,其性質與國際法上的斡旋或調停存在區別[12]81。但遺憾的是,現行國際法并沒有對干涉作出過明確的定義。即使聯合國對于干涉問題做了一定的相關性規定,但主要是從廣義上來進行解釋的,這樣做的一個不利后果就是使得干涉問題被高度政治化。在舊金山制憲會議上,聯合國起草人顯然是要將不干涉原則適用于聯合國的所有機構和所有領域的。這也就是說,在聯合國審議有關社會、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問題時,不能對本質上屬于一國內政的問題進行審議。國際社會建立聯合國的初衷正如所表明的,不是為了建立一個“世界政府”,而是為了加強各主權國家之間的合作。如果按照傳統國際法做狹義的解釋,第2條第7款[注:《聯合國》第2條第7款規定:“本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7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就沒有任何存在的意義了。因為那種所謂的不干涉恰恰是第2條第7款的例外,即該組織可以根據的有關規定采取的強制措施[13]59。因此,聯合國在這個問題上采取了一種向來比較模糊的態度來有意回避對干涉作出明確的界定。而為了更有效地規范國際關系中日益增多的干涉行為,現在已經不能僅僅將干涉限定在“專斷性干預”的范圍內,況且這一區分本身就非常困難。因此,后來聯合國在其所通過的大量相關決議和文件中為了避免從狹義上來理解干涉,大都將干涉和干預這兩個術語同時表述。因此,在筆者看來,按照現行聯合國的精神,國際法上的所謂干涉它應該是一種廣義上的干涉,即指國家或國際組織為了實現其某種意圖或達到某種目的,通過強制性的或非強制性的手段,運用直接的或間接的方式,在沒有征得涉國家同意的前提下使得該國不能自由地、或者被剝奪了按照其自身意志處理其主權管轄范圍內事務能力的一種非法行為。對于聯合國來說,這樣做的一個困境是,一方面,堅持嚴格意義上的不干涉原則確實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國家主權的完整性和國際秩序,但同時也很不利于從國際法上對干涉作出明確的規定,因為它使得干涉與不干涉的問題高度政治化。

 

(二)禁止干涉的對象規定不清楚。由于學者們對干涉這個概念產生了很大分歧的緣故,干涉本身所包含的具體內容也存在廣泛的爭議。實際上對于國際法上禁止干涉的具體內涵到底包括哪些確實是一個很難列舉的問題。聯合國第2條第7款用了“本質上屬于一個國家的內部管轄事項”的公式,這種表述是極其寬泛和模糊的。這種限制條件對于聯合國來說不能從根本上制止其對一個國家內部事務的干涉。因為在聯合國看來,如果許多本質上屬于一個國家的內部管轄事項由于某些原因躍出其國界的話,那么這些所謂的“國內管轄事項”就不再是“本質上”屬于一國的內部管轄的事務了,而是可能威脅到國際和平與安全或與之有關的“國際關切事項”了[14]97。總的來說,國際法上干涉的具體內涵至少應該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國家對其他兩國間關系的干涉(外部干涉);二是國家對一國的內部爭端的干涉(內部干涉);三是由于國際社會缺乏某種救濟的手段,國家因一國觸犯了國際法而通過發動戰爭而對一國所進行的干涉(懲罰性干涉)[15]131。這說明,國際法上所禁止的干涉不僅僅局限于干涉一國的內部事務,也包括干涉該國的外部事務,例如,第三國對于兩國之間的爭端的解決加以干涉,或者第三國對其他兩國之間訂立條約時所進行的干涉行為等等。這樣看來,按照聯合國的精神,干涉主體所進行的干涉不局限于涉國的具體的內部管轄事項,因此,內政絕不是一個地理概念,只要是屬于一個國家主權范圍內的事項都可以稱為國家的“內政”。這種絕對主義的國家主權思維模式顯然已經不適用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關系不斷發展的現實。

 

(三)擬進行的干涉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由于堅持嚴格的不干涉原則,冷戰結束以來,國家內部大規模侵犯人權事件的頻頻爆發使得國際社會和聯合國在面對這些人道主義災難時往往反應遲鈍。而堅持嚴格的不干涉原則意味著作為主張該原則的例外的干涉行為至少應該是在征得擬涉國家同意的前提下進行的。所謂“在征得國家的同意的前提下”中的“同意”至少應該是該國正在沒有受到任何外來強制、脅迫、欺詐、乘人之危等不利條件下自愿作出的單獨的合法意思表示。這也就是說,“對干涉的同意至少應該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這種同意的作出必須是真實的;二是這種同意應該本身是合法的行為,也就是不能與作出該種同意的國家本身所承擔的國際義務相違背。”[16]281這種嚴格的解釋就可能使得聯合國擬對這些事件作出合理的反應和干涉顯得一籌莫展。因為,一方面,《聯合國》(第二條第4款)禁止使用武力,除了國家自身在受到外來武力攻擊而進行自衛以及聯合國(第7章)授權聯合國安理會“在出現威脅和破壞和平或出現侵略”時,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必要時可采取軍事行動。另一方面,又明確規定聯合國不得干涉一個本質上屬于國家的內部事務(第二條第7款)。由此可以看出,聯合國只有“在出現威脅和破壞和平或出現侵略”時才可以進行集體干涉行動,這顯然不能適應當今國際社會的發展現實。因為當一個國家內部爆發大規模的侵犯人權事件時,聯合國是不可能直接援引上述“在出現威脅和破壞和平或出現侵略”的例外公式來進行有效的集體干涉行動的。而且,對于一國境內發生了大規模的侵犯人權的行為,安理會目前的實踐是越來越傾向于將其看作是“已構成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從而可能使得聯合國體制下干涉行動有擴大化的危險。安理會是否可以針對國際社會中任何發生的情勢有權決定其是否構成了對國際社會和平與安全的威脅并且進而對其進行集體干涉?如果是那樣的話,第2條第7款等相關條款將會受到嚴重的挑戰。對此,聯合國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四)干涉所采取的手段缺乏具體的法律標準。在一般國際法上,要構成干涉,干預必須是強力的或專斷的,或者是脅迫的,在實際上剝奪了涉的國家對有關事項的控制權,單純的干預不是干涉。因此,對于干涉所采取手段的具體標準問題,我們一般將干涉這個詞界定為國際法所禁止的“強制性干涉” (Forcible Intervention)或“專斷性干預”(Dictatorial Interference) 。但在現在看來,這種區分是不能充分反映當今國際環境變化的。因為包含經濟或政治措施而不訴諸軍事行動,如果有必要的脅迫效果,也可以構成干涉。如國際法院在1986年的“尼加拉瓜案”中明確指出:根據定義,干涉以一國的強制為先決條件。所以,僅僅是終止援助發展中國家或違反經濟條約,不包括在“干涉”一詞之內[17]126。或者,有關國家對其他國家在某些方面僅僅表示意見或提出建議,則這種行為不能叫干涉。聯合國體制下也始終沒有能解決的一個問題是,構成所謂“專斷性”或“強制性”的干預與“非專斷性”干預的具體標準到底是什么?而從學者們上述對界定干涉時的表述來看,無論是對干涉主體所使用的手段和形式,還是對涉的客體方面,從其所使用不同的措辭來看,其分歧是很明顯的。如果不能清楚地區分強制性干涉與非強制性干涉,其結果將允許國家進行非強制性干涉[18]955。但無論如何,有一點是很明確的,包含威脅和使用武力的干涉在國際法上肯定是被禁止的。因為如果干涉包含武力的使用,它就違反了《聯合國》第2條(4),該條款規定:禁止使用威脅或武力或與聯合國原則不符的任何方式侵害任何國家的或政治獨立。從該條款的措辭可以很明顯地看出,除了使用威脅或武力外,國際法上顯然還包括其它干涉方式可以達到侵害國家的或者政治獨立的目的。“當然這項禁止也反映在而且單獨地反映在國際習慣法中。如果武力的使用是相當嚴重的,它可能也構成侵略”[2]314。但必須同時指出的是,并非像有的學者所主張的那樣,干涉概念的基本要素里僅僅必須包括威脅或使用武力的成分。因為,“具有脅迫性以致構成干涉的干預可以采取各種形式。包含經濟或政治措施而不訴諸軍事行動,如果有必要的脅迫效果,也可以構成干涉”[2]316。換句話說,使用威脅或武力因素只是構成干涉的一個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更不是充分必要條件。另外,就武力干涉本身來說,現行國際法上也沒有作出規定。

 

四結論

 

綜上所述,現行國際法要對干涉作出明確的界定確實還存在著一定的困難,而這種困難又導致了目前聯合國體制下對干涉的界定還存在著諸多缺陷。而這個問題的存在并不能成為以聯合國為主導的當代國際法律體系回避其對干涉作出明確界定的一個充分理由,因為盡管國際法禁止一切形式的非法干涉,但在國際關系實踐中,干涉與反干涉的的斗爭又是經常的。因此,存在上述認為基于政治或道德上的考慮而進行干涉的可能,尤其是這一干涉是在整個國際社會作出的時候。英國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馬丁懷特(Martin Wight)為了探討西方價值在國際關系中的主導性地位,而提出了四個彼此相關的命題:國際社會的存在(The Existence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秩序的維護(The Maintenance of Order)、干涉主義學說(The Doctrine of Intervention)以及國際道義(International Morality)。其中,干涉主義學說一方面反映出國際關系仍然建立在主權國家的獨立基礎上,另一方面反映出一個事實,即發生在國際社會的某些成員內部的重大事件和事態與其他成員的利益和整體利益息息相關。在懷特看來,可以將干涉看成某種偶然的、不幸的必要性,這種干涉由于權力平衡過程的持續的不穩定以及由于國際體系不同成員道德發展的不均等而變得無法避免,在政治考慮中,保持勢力的平衡是實行干涉的一個較好理由,但在道德層面,展現其文明標準是一個更重要的原因[19]371-372。因此,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集體干涉在某些情況下確實不可避免。2005年9月13日,第59屆聯大在以決議的形式通過的聯合國首腦會議《成果文件草案》規定:“各國政府清楚、明確地接受它們應承擔保護其人民免遭滅絕種族、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之害的集體國際責任。在和平手段證明不足以解決問題,而且國家當局顯然無法做到這一點時,愿為此目的通過安全理事會采取及時、果斷的集體行動。”但筆者認為,關鍵的問題是,國際社會應首先對諸如干涉的定義、禁止干涉的對象和范圍、國際社會進行干涉的具體國際法依據以及擬進行干涉的具體國際法標準等基本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是進入21世紀以來擺在聯合國面前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課題。

第9篇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發展

新經濟時代,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基于Internet上的電子商務活動,國際貿易也出現了網絡化趨勢。與傳統貿易方式相比,電子商務具有無紙化交易、成本低、快速、便捷等優勢,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的一種重要貿易方式。世界各國、WTO和世界其它一些經濟組織對電子商務的發展都極為關注,因此探索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電子商務是新時代的主要特征之一,從廣義上講,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簡稱EC)可定義為:電子工具在商務活動中的應用:從狹義上講,電子商務可定義為:在技術、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里,掌握信息技術和商務規則的人,系統化的運用電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從事以上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各種活動的總稱。與傳統的商務活動相比,電子商務優勢在于消除了商務伙伴之間的時空差距,將各個企業獨立存在的信息以最便捷的方式連結在一起,從而真正建立起一種貫穿于企業之間的協作,以此獲取利潤和市場份額的最大化。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有以下幾點:

一、電子商務促進了國際貿易運行機制的革新

電子商務創造了一個以信息交換為媒介的網上虛擬市場,形成新的國際貿易運行機制。

1、電子商務中,產品和服務的表現都是數字信號,有形貿易和無形貿易的界限變得模糊,同時電子商務超越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解除了傳統貿易活動中物質、時間、空間對交易雙方的限制,改變了偏遠地區的公司在傳統國際貿易運行機制下難以克服的區位劣勢和競爭劣勢。

2、世界市場上的信息充分性進一步增強,因不完全信息或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世界市場壟斷進一步削弱,市場機制將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發揮作用,為世界市場中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務,促進在全球范圍內實現動態的資源優化配置;電子商務下快捷的信息流動,減少了國際貿易交易的不確定性,校正世界市場發展的盲目性,為減少國際貿易決策的時滯和失誤創造了條件。

二、電子商務促進國際貿易方式的轉變

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電子商務是一種以信息網絡為載體的新的國際貿易運作模式。在國際電子商務中,交易各方以電子方式而不是以通過直接面談方式或當面交換方式來達成和進行國際貿易交易。電子商務采用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國際貿易活動,是一種創新的國際貿易方式,它將成為21世紀國際貿易的重要方式之一。

2、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應用也將進一步促進國際貿易方式創新,實現對以紙質貿易單據的流轉為主體的傳統國際貿易流程和交易方式的改革,形成新的國際貿易方式。與國內貿易相比,國際貿易的單證數量繁多,處理費用高昂。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國際貿易,既可節省大約90%左右的文件處理費用,又可縮短交單結匯的時間,加快資金周轉,還可節省利息開支,成本優勢十分顯著。紙質文件的處理工作帶來的問題是:錯漏多、效率低、費用大。電子貿易恰好可以克服這一障礙,為企業節省開支。可見,電子商務的確可以幫助國際貿易企業改革國際貿易流程,實現國際貿易管理的數據的電子化、信息的實時化和效益的規模化,提高國際貿易企業的經營管理效率,形成新的國際貿易管理模式,促進國際貿易發展。

三、電子商務促進了國際貿易營銷

電子商務引起市場營銷的巨變,促進國際貿易營銷創新,產生新的市場營銷形式一一網絡營銷。與傳統的國際營銷方式比較,國際貿易網絡營銷的主要特點是:

1、網絡互動式營銷。電子營銷幫助企業同時考慮客戶需求和企業利潤,尋找能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和滿足客戶需求最大化的營銷決策。網絡互動的特性使客戶真正參與國際貿易營銷過程中來成為可能,客戶在整個國際貿易營銷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客戶的參與選擇主動性得到加強。在電子商務中,企業和客戶之間的關系變得非常緊密,甚至牢不可破,這就形成了一對一的營銷關系,這種營銷關系無疑是高效的。

2、網絡定制營銷。隨著企業和客戶相互了解的增多,銷售信息將變得更加定制。電子營銷的發展趨勢是將大量銷售轉向定制銷售。一些大跨國公司通過建立企業內部網絡提供這一服務,比如戴爾公司的網絡銷售無疑是成功的。

3、網絡營銷與工業化時代的營銷有顯著區別,傳統營銷中最常用的是兩種促銷手段:傳統廣告與人員推銷。網絡營銷一個根本區別就在于:網絡營銷的主動方是客戶而傳統營銷的主動方是企業。網絡營銷的特征主要體現在遵守“網絡禮儀”的同時通過對網絡利益的巧妙運用從而獲得一種微妙的營銷效果。

四、電子商務下的國際貿易宏觀管理

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給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對國際貿易的管理帶來新的要求。根據已有實踐,運用電子商務進行的國際貿易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出口商品配額實行電子招標。實行出口招標,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等可在最短的時間里完成對企業投標資格的確定;可以及時檢查、跟蹤、反饋、調整招標商品使用情況,有效提高國際貿易管理效率;可以實行對招標商品配額的動態管理,解決配額使用不高的問題;可以實行網上抽查,取消違規企業投標資,使同等數量的商品的賣價和出口額增加,規范貿易秩序,凈化經營環境。

2、實行網上申領發放進出口許可證。這將是在提高效率的基礎上使政府行政管理上一個新的檔次,有利于排除人為因素的干擾,增強透明度,減少腐敗。電子商務在進出口許可管理中有著廣泛的應用,可以幫助實行全面的進出口許可證核查,這樣可大大減少不必要的中間環節,提高效率,節省費用。

3、海關管理的電子化和企業電子報關。對于我國海關來說,開展電子商務的作用主要有兩個:一是提高自身的管理效率,二是提高進出口企業的辦事效率,給企業提供方便,同時杜絕逃稅現象。

4、電子商務與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是國際貿易中某些商品進出口時的必須環節(法檢、廢物進口等),它與外貿經營單位、運輸部門、銀行、保險、出口商品生產企業以及國內外其他檢驗機構有著密切的業務聯系。檢驗檢疫的信息化管理也提高了管理效率,為企業節省了寶貴的通關時間。:

5、實現外貿企業全過程管理的電子化。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是信息的互相溝通和交流。國際電子商務的交易前期是交易雙方通過因特網進行交流,洽談確立,交易后期是電子付款和貨物運輸及跟蹤。

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遠遠不止這些,電子商務的出現已經對國際貿易的發展提供了強勁動力。可以預見,電子商務將逐漸成為國際貿易業務運作的主要方式。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完善,其在推動世界經濟交流中所起的作用也會越來越大,錯過了電子商務的運用就等于放棄了未來。

參考文獻:

【1】李洪心.電子商務概論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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