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06 18: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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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是保證單位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糾正錯誤和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序。其貫穿于單位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只要存在經濟行為,就需有相應的內部控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單位內部的職責分工、責任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物資管理制度等有關管理制度中,都應具體體現內部控制的要求。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計得是否、完善,對單位的財務管理影響重大。
一、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必要性
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為內部管理控制制度與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兩大類。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由非出納人員每月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具體規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過這種控制,可提高現金交易的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保證組織機構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與有效運用,提高經濟核算的正確性與可靠性,推動與考核單位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原則
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單位必須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的控制,不僅包括經濟活動各個環節中涉及支出類業務的審批,還包括如銷售單、供貨合同等收入類業務的審批;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辦公費、投資、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費用項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諸如基建投資、兼并等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后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后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預算審批。特別是對于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預算。
3、不相容職責劃分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會計法》明確規定,“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對一些小型單位因為職工人數少,絕對的職責劃分困難很多。但是應通過更嚴密的監督和復核,以彌補劃分的不足。
4、科學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應堅持科學性原則,盡量做到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應該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使制定的審批制度盡量切實可行。如果重視科學性而忽視實用性,設計的制度只能作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相反,如果重視實用性而忽視科學性,設計的制度雖然簡單易行但卻“漏洞百出”,同樣達不到內部控制的目的。
三、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
依據內部控制的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中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明確審批人及對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根據授權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權限內的經濟業務具有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序。單位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和批準。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單位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后再據以向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通過后交會計部門審核入帳或報帳。這種審批模式有許多不足之處。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于會計人員,先審批后審核,即使會計人員發現疑問已是“既成事實”,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于發揮會計的審核監督作用。因此,在設計審批程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于審核人員,應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程序。
3、財務收支審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法》、有關法規和內部會計管理制度;(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授權領導或職工代表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四、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符合《會計法》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原則。其優點在于能夠克服多頭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準掌握不一等。但是,其缺點則是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有些單位負責人把“一支筆”審批錯誤的認為是一個人說了算,更是難有約束。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進行審批。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應加強民主理財建設,對于大型投資應經過領導集體會商,涉及職工利益事項應通過職代會表決等。
2、分級審批模式。這種審批模式根據業務范圍和金額大小,分級確定審批人員。單位領導副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主管業務范圍和一定金額范圍內具有審批權,但對于重要的財務收支或金額較大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金額巨大的財務收支,甚至需要通過單位領導集體審批。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于避免了權力的過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對審批人員的約束和牽制;并且,由于審批人員一般是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他們對審批范圍內的財務收支比較了解,可以提高審批質量。
當前一些單位內部管理松弛、控制薄弱,從源頭上給舞弊,腐敗行為予可乘之機。同時造成了單位資產的流失,影響了利潤水平,從而降低了其市場競爭力。為適應加入WTO的客觀要求,在新形勢下加強單位內部控制是現代管理制度建設的首要課題。2000年國家先后了《會計法》及《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試行)》,從法律的角度對內部控制作出規定。意在規范會計行為,強化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提升單位內部經營管理效果,杜絕經濟違法行為于未燃。
內部控制是保證單位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糾正錯誤和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序。其貫穿于單位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只要存在經濟行為,就需有相應的內部控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單位內部的職責分工、責任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物資管理制度等有關管理制度中,都應具體體現內部控制的要求。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計得是否科學、完善,對單位的財務管理影響重大。
一、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必要性
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為內部管理控制制度與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兩大類。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企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由非出納人員每月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具體規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過這種控制,可提高現金交易的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保證組織機構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與有效運用,提高經濟核算的正確性與可靠性,推動與考核單位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原則
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單位必須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的控制,不僅包括經濟活動各個環節中涉及支出類業務的審批,還包括如銷售單、供貨合同等收入類業務的審批;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辦公費、投資、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費用項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諸如基建投資、兼并等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后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后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預算審批。特別是對于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預算。
3、不相容職責劃分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會計法》明確規定,“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對一些小型單位因為職工人數少,絕對的職責劃分困難很多。但是應通過更嚴密的監督和復核,以彌補劃分的不足。
4、科學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應堅持科學性原則,盡量做到理論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應該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使制定的審批制度盡量切實可行。如果重視科學性而忽視實用性,設計的制度只能作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相反,如果重視實用性而忽視科學性,設計的制度雖然簡單易行但卻“漏洞百出”,同樣達不到內部控制的目的。
三、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
依據內部控制的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中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明確審批人及對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根據授權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權限內的經濟業務具有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序。單位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和批準。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單位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后再據以向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通過后交會計部門審核入帳或報帳。這種審批模式有許多不足之處。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于會計人員,先審批后審核,即使會計人員發現疑問已是“既成事實”,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于發揮會計的審核監督作用。因此,在設計審批程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于審核人員,應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程序。
3、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內部會計管理制度;(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授權領導或職工代表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四、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符合《會計法》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原則。其優點在于能夠克服多頭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準掌握不一等問題。但是,其缺點則是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有些單位負責人把“一支筆”審批錯誤的認為是一個人說了算,更是難有約束。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進行審批。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應加強民主理財建設,對于大型投資應經過領導集體會商,涉及職工利益事項應通過職代會表決等。
2、分級審批模式。這種審批模式根據業務范圍和金額大小,分級確定審批人員。單位領導副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主管業務范圍和一定金額范圍內具有審批權,但對于重要的財務收支或金額較大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金額巨大的財務收支,甚至需要通過單位領導集體審批。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于避免了權力的過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對審批人員的約束和牽制;并且,由于審批人員一般是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他們對審批范圍內的財務收支比較了解,可以提高審批質量。
[關鍵詞]行政審批;政府管制;審批主體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918(2015)15-0112-02
行政審批制度在我國存在已有一段歷史,它對激勵我國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起著重要作用,是一項重要的制度。但該制度在運行過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本文從我國行政審批制度的理論基礎出發,找出了這一制度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了完善我國行政審批制度的對策,希望能對其他學者研究這一問題有所幫助。
一、我國行政審批制度的理論基礎――政府管制理論
關于行政審批的概念,我國學術界一直沒有統一的定義,《行政許可法》將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統一起來,沒有對二者進行區分。本文也采取同一概念說,本文所指的行政審批即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制度并非我國的新興制度,其存在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其中,政府管制理論是其最主要的理論支撐。
目前,對于政府管制的概念,學者們持有不同的觀點。管制理論的創始人施蒂格勒從管制經濟學的角度來定義了政府管制,他認為管制一般是由產業自己爭取的,管制的存在是要為受制產業謀利的。我國學者王俊豪認為政府管制是管制者依法對被管制者采取的監督與行政管理行為,這里的管制者一般是具有法律地位且相對獨立的機構,被管制者則主要指企業。綜合以上觀點,本文認為,政府管制是政府在法律規定下,對市場、企業進行的管理和控制,目的是彌補市場的缺陷,矯正市場失靈的弊端,以確保市場經濟有序運行。
市場經濟有自身的缺陷,如果不由一個統一的權力加以管制,那勢必會導致市場經濟發展的混亂。政府管制是彌補市場失靈的有效手段之一,它與宏觀調控一起,可以有效解決經濟增長與社會穩定的矛盾。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就是通過政府對微觀經濟的調整和控制作用,來彌補市場缺陷,克服市場失靈的弊端,從而確保市場的有效運行。
政府管制理論不僅強調政府的管理和控制,也要求政府進行有限的管制。政府權力作為公權力的一種,不便介入所有的社會生活領域,而且公權力有無限擴張性,為避免給私權利造成損害,所以要用法律、制度等手段對政府權力進行限制。這在政府管制理論中,就是強調政府管理的權力有限、事項有限、方式有限,政府管制要在法律、制度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我國行政審批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審批事項規定界限不明晰
《行政許可法》關于審批事項的內容集中體現在第12和13條,但該法律還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在審批事項的劃分上,第12條規定了可以設定許可的六種情形,第13條又規定了可以不設定許可的四種情形。“可以設定”與“可以不設”都包含了設定和不設定兩種情況,既不是必須也不是禁止,這樣一來,難免使人對《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事項范圍把握不清,其界限模糊,導致在處理審批事項的過程中,判斷某一事項是否屬于行政許可會產生疑惑,這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行政許可法》的執法力度。《行政許可法》對于可以和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較為原則、籠統,這給了具體執行者很大的可操作空間,裁量權較大,這容易導致尋租現象出現。
(二)審批主體服務意識較淡薄
我國傳統的自然經濟和封建等級制度造就了“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特權思想影響著人們的思維,“民本位”思想薄弱,導致審批人員往往把行政審批權作為一種實力的象征。但他們對自己權力的來源認識并不明確,“在民”、“人民”的意識薄弱,服務意識淡薄。審批主體在具體的審批過程中不是把人民看做權力的主人,而是行政權力的客體,把行政審批看做是管理社會的手段而非服務社會的手段。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往往基于既得利益者的角度來進行行政審批,由此,他們在審批過程中會更多地考慮自己的特殊利益,而非國家和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行政審批變成了謀利的手段,而非服務社會的方式。
(三)違法審批現象屢禁不止
實踐中,行政機關違法審批的現象時有發生。地方政府、行政機關違反法律的規定,違背法律的授權進行審批的現象不在少數,造成同一事項在不同省份的審批標準不同,甚至在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市標準也不同。有的審批機關超出法律的規定亂設審批,為相對人進行相關活動私設障礙。這不僅損害了相對人的權益,打擊了其參與社會活動的積極性,也極大地損害了國家審批制度的統一性,影響了我國行政審批制度的健康發展。
三、我國行政審批制度的完善對策
(一)構建完備的行政審批法律體系
首先,要完善《行政許可法》。我們在具體實踐中,要對《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規定進行細化和落實。《行政許可法》對許可的程序性規定還比較薄弱,不利于許可工作的順利進行,這在今后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其次,要理清行政許可專門法、基本法和授權性規章的關系,要保障《行政許可法》的權威,以更好地實施這部法律。再次,要制定專門法律制裁違法審批、亂設審批的行為。行政審批制度作為我國一項重要的管制制度,必須對管制者給予嚴格的法律規范,對其違法行為按照損害后果的程度給予不同程度的懲罰。最后,要出臺《行政許可法》的配套規定。各省、各地的政府、行政機關應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行政許可法》的相關配套規定,以增強《行政許可法》的執行力。
(二)樹立行政審批主體的服務意識
人民原則是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審批主體的權力來源于人民。但很多審批人員往往對自己的權力來源認識不清,缺乏民本思想,缺乏服務意識。因此,要加強對審批人員民本思想的宣傳教育,明確審批人員的角色定位。將行政審批理念由“以管為主”轉換為“以服務為主”,倡導服務型行政理念。同時,要明確行政審批是行政主體的職責行為,是他們的義務所在,要理清審批人員與申請人之間服務者與被服務者的關系。行政機關是為申請人服務的公仆,申請人才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在審批過程中,審批機關不僅要按照法律規定依法對申請人、審批對象進行審查,還要盡可能為申請人提供滿意的服務,否則,申請人可以依法投訴該審批機關,該審批機關就可能受到相應的處分。思想推動行為,有了正確的審批觀念,才能有足夠的動力推動制度的不斷發展。
(三)削減審批事項,下放權力于社會和市場
這里的削減審批事項,不是形式上的減量,而是要在保證質量的基礎上減少數量。要達到這一目的,對行政審批的方式進行改革是必然之舉。如:減少審批層級和環節,即在縱向上要減少多層級審批的數量。對現存的多層級審批項目,盡量改為一級審批,在以后審批事項的設置過程中,也以一級審批為主,原則上不設置多級審批;減少審批部門,即在橫向上減少多部門審批的數量。對需要由多個部門審批的事項,盡量改為由一個部門進行審批,實行“一個窗口對外”。
這些方式并不是單純減少行政審批的項目,而是通過改變行政審批的方式,提高政府的審批效率,更好地為相對人服務,保質保量地完成審批工作。
(四)加強對審批主體的監督
建立行政審批的監督制約機制,重點是要加強對審批主體的監督,這要從內外兩個方面著手,雙管齊下。
一、目前我國的土地問題
城市化是一個地區的人口在城鎮和城市相對集中的過程。城市化也意味著城鎮用地擴展,城市文化、城市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在農村地域的擴散過程。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的推進,全國各地的城市都在大興土木,進行著新城建設和舊城改造等活動。2011年12月,中國社會藍皮書,我國城鎮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將首次超過50%,標志著我國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
然而,伴隨著城市化的推進,人地關系的矛盾,人與人之間因為土地而產生的矛盾越發的突出了。一時間沸沸揚揚的“烏坎”事件的起因就是土地問題。我國土地審批制度自建國以來不斷完善,在規范土地利用、保護耕地、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面對當今形勢,土地審批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土地審批制度
我國的土地審批制度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征收審批以及土地供應審批等。
建設用地審批管理是指法律授權機關依據法律的職責,對建設項目用地的申請、審查、批準以及與之相關的各個環節所實施的行政管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需要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農用地專用審批是指農用地依法、依規、劃轉建設用地。國務院的審批權限: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及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占用耕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100萬人以上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申請城市分批次建設占用耕地。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除國務院審批權限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權,如果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則該鄉鎮所在地的鎮區及所屬村莊、集鎮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農用地轉用,可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征收審批權限,國務院的審批權限: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限:征收除國務院審批權限以外土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低于35公頃面積的耕地(不包括基本農田),低于70公頃面積的其他土地。
三、土地審批現存問題
(一)土地審批的步驟復雜,各種相關程序太多
土地審批制度中,缺少一些具體步驟的規定因此在實施時會遇到不規范不統一的問題。并且在土地審批過程中有較多復雜的程序,比如表格填寫、數據產生、材料匯總等,這些相關的程序需要在多個部門中往復辦理,過程較為復雜。并且相關規定也經常發生改變,導致需要反復修改。
(二)情況復雜,統籌兼顧過難
由于土地審批的依據――地理底圖涉及的范圍較廣。不同種類的地圖也許因為側重不同,或者基礎測繪時所用到的參考數據不同會造成結果不同,比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詳查圖和勘測定界圖不同等。同時在被征地的相關權利人方面,可能是因為征地的歷史遺留問題,在并不存在違法征地的情況下,依然有很多村民上訪、。總之,土地審批設計的領域很多,所需要的數據,所涉及的相關人都有很多。統籌兼顧這個問題需要在經濟、社會和法律上都深入的研究和考慮。
(三)違法用地過多
由于現在城市化的大力推進,不少地方政府為了保證經濟建設,通常實際的用地面積比規劃的面積大出不少,而在不能完成耕地占補平衡時就會偽造數據,或者將不具備造田條件的土地報為補開發的基本農田。
同時,由于很多項目審批時間長,很多項目在沒有通過審批時就急于開工,這也是較多違法用地問題的一種。
四、我國土地審批制度改革的建議
今年初,國土資源部耕地司表示,為了改革土地審批制度要做到:一是改進審批,劃清事權,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實行國家批規模、控結構,地方審項目、管落地;二是簡化報件,優化程序,將報部用地報件由10件減少為8件;三是明確責任,下放事權,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允許各省自行確定縣、市報省審查的報件材料;四是量化標準,優化程序,確保部審查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五是區別對待,差別化管理,允許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更大范圍先行用地;六是對保障性住房用地等特事特辦,提前單獨組卷報批,確保4月份完成審批;七是提前作為,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用地,可在計劃下達之前早部署、早申報;八是推廣“留地、留業”安置和農民自主征地拆遷等成功經驗,從源頭上解決簽訂協議難的問題;九是堅持原則,靈活處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已通過部用地預審、立項,群眾對征地補償安置沒有不同意見,用地已報省或部后動工建設的,只督促整改,不作為違法用地查處和問責;十是積極改革,建立新規,從根本上解決用地審批效率問題。
參考文獻
[1] 馬曉東.南寧市國土資源局.從“兩頭重中間輕”改期:淺議土地審批制度改革.
[2] 鄒愛華.湖北大學.完善土地征收審批制度的基本思路與具體對策.
[3] 徐穎.蘇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我國土地審批制度改革研究.
[4] 肖勁松.湖南省瀏陽市國土資源局.都是“無本生意”惹的禍:從現行審批制度看縣級土地儲備中心的困境.
[5] 任林苗,謝建定.寧波市國土資源局,寧波市國土資源局鄞州分局.現行土地審批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6] 張迪.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國外土地審批概況.
[7] 王發榮.云南省玉溪市國土資源局.淺談土地審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關鍵詞:行政服務中心;“一站式”;行政審批;困境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9-0249-02
一、引言
以行政服務中心為題名在CNKI的《中國優秀碩博學位論文數據庫》上進行精確檢索,共檢得自2000年至2011年相關學位論文25篇,以政務超市為題名進行精確檢索共檢得學位論文4篇;在《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以行政服務中心為題名進行精確匹配檢索,共檢得自2000年到2011年相關文章169篇,以政務超市為題名精確匹配檢索到相關文章35篇;以行政服務中心為題名在《重要報紙全文數據庫》中進行精確檢索共檢索到從2000年到2011年相關報刊、報道1139條。
二、國外研究現狀
目前西方國家對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的研究起步較早,研究已經較為深入,不僅研究面非常寬大,而且已經深入到了一些具體領域。下面就國外對行政服務中心的研究成果進行簡要的介紹。
(一)行政服務機構的基本概念
1997年美國聯邦基準協會的研究報告認為“一站式服務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解毒劑。在一站式范式之下,一個顧客所有的業務都能夠在一個單一的接觸中完成”。[1]
(二)行政服務機構的障礙以及解決對策
薩德認為政府部門主義是“一站式”服務發展的重要障礙之一。[2]庫彼克和哈根認為在行政服務機構的建設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缺乏部門合作;合法缺失;人員與技術問題等問題。[3]施龍和曼斯認為在“一站式”政府的建設中,要加強與公民的溝通與互動。[4]
從上述國外學者的研究來看,他們基本是將行政服務機構納入到整個國家的“一站式”政府的研究范圍之內進行探討的。這對于我國行政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鑒意義。
三、國內研究現狀
由于行政服務中心仍屬新生事物,理論界和學界對其缺少應有的關注和研究,比較系統和深入的研究還不多見。下面就國內學者的幾個重點研究方向進行論述。
(一)行政服務中心的產生及相關概念
楊四震認為,行政服務中心、行政許可法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之間有著必然的內在聯系。[5]陳虎認為“政務超市”是以市場化為導向、以顧客(公民)服務為核心理念的新公共管理范式下重塑地方政府的一個典范。[6]孔靚、柳彩蓮認為“政務超市”是“新公共管理理論的政府改革模式”。[7]
(二)行政服務中心的作用
楊樹人認為行政服務中心的審批“一站式”對于適應市場經濟需要、應對WTO的挑戰,特別是在反腐倡廉方面,有著重要功效。[8]俞可平認為,“政務超市”是基層政府轉變職能的一種很好的創新形式。[9]張霽星認為,行政服務中心對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法治政府、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腐敗意義重大。[10]
(三)行政服務中心的發展方向
中國社科院的周漢華認為,物理的行政服務中心將被虛擬的行政服務中心所替代。[11]李金龍等人認為從政務超市向執行局的發展是政務超市未來的發展趨向。[12]陳偉認為,行政服務中心未來的出路在于必須把服務中心納入電子政務的整體框架之內,以電子政務統領服務中心的發展。[13]
(四)行政服務中心存在的問題與困境
吳愛明和孫垂江指出目前“一站式”服務只體現在收發材料環節,與其說是一種制度創新,不如說是一場“政府作秀”。[14]郭濟認為,各地行政審批服務機構發展還很不平衡,還缺少理論體系與組織機構的有利支持。[15]呂維霞、陳嘩將服務中心引發的難題歸結為總體認識存在偏差,自身定位不甚清晰,法律地位不明確,運行保障制度欠缺,配套改革相對滯后。[16]張霧星認為,進駐“行政服務中心”的各部門與后臺單位仍是一種“前店后廠”的關系,削弱了行政服務中心的實際意義。[10]陳時興認為,服務中心缺乏強有力的體制支撐與法律保障,在協調部門關系中困難重重。[17]
(五)行政服務中心困境的解決對策
姜曉萍從明確職能定位,完善運行機制,健全制度體系,推進電子政務以及塑造行政服務中心文化等六個方面提出了相關建議。[18]段龍飛認為在即有的體制安排下,通過機制創新可以提升行政服務效能。[19]董娟認為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必須遵循行政組織法定原則,強化組織內部人事管理權,實現資源共享。[20]馮夢成認為行政服務中心建設應遵循合作整合機制理念,推進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建設。[21]
綜上所述,理論界對行政服務中心的關注和研究愈見深入,并針對出現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富有價值的對策,但這些研究多屬歸納或解釋性研究。從總體上看,目前對行政服務中心的機構和功能定位以及未來的發展方向還缺乏富有說服力的結論,全面深入的實證研究還比較缺乏,大多數停留在對于“一門服務”這一服務模式的研究上,對于“一口受理”的服務模式還缺乏研究。
根據中央外事工作會議精神和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外事工作的意見,為加強和規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外事管理,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事工作要堅持“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協調配合”的原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的外事工作由總局黨組統一領導,總局辦公廳(國際合作司)(以下簡稱國際司)歸口管理,建立健全外事管理規章制度,嚴格規范對外交流與合作。按照分級負責的要求,各單位要根據職能和授權組織、開展或參與相關涉外活動。對外交流與合作過程中,要優化外事資源,協調配合,形成合力。有關外事工作要向國際司報告。
二、實行因公出國(境)活動和舉辦國際會議計劃管理制度。各單位應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因公出國(境)和擬召開的國際會議計劃。出國(境)計劃應當詳細說明出國(境)的任務(目的)、擬出訪的國別(地區)、團組人數、在外時間以及經費來源等情況。出訪人員身份要與出訪任務相符,不得出國(境)執行與本人負責工作無關的出訪任務。年度出國(境)計劃由國際司負責審核編制并報請總局局長辦公會審定后下達。計劃外項目一般不予安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不再派遣出國(境)執行公務,特殊情況,可由派人單位提出專門申請,說明理由,報請總局領導審批。同一個單位的負責人不得同團出訪或同時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個國家或地區。要避免出訪團組過于集中在少數熱點國家或地區。
國際會議的主辦和承辦單位要加強會議前期調研,根據工作重點和實際需要,提出擬召開的國際會議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申辦、承辦和舉辦國際會議的必要性,主辦、承辦、協辦單位名稱,會議主題和主要內容,舉辦時間、會期、地點,與會人員范圍、總數及外賓人數,是否邀請總局領導出席會議,會議經費來源,有無涉臺問題和其他敏感政治問題,活動期間安全和應急預案,有關國際組織情況等。國際司審核后報請總局主管副局長和局長審批。
三、實行因公出國(境)團組審批制度。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正副司局級人員(包括安全生產監察專員和煤礦安全監察專員)、應急指揮中心副主任、直屬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黨政主要負責人、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黨政主要負責人因公出國(境),由所在單位書面報告國際司。國際司審核立項后,由總局人事培訓司、機關黨委和駐總局監察局對出國(境)人員進行初審,報請總局有關領導審核后,由總局主管副局長和局長審批。
應急指揮中心各部門正副主任、直屬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黨政副職、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黨政副職因公出國(境),由所在單位書面報告國際司。國際司審核立項后,由總局人事培訓司、機關黨委和駐總局監察局對出國(境)人員進行審核,報請總局主管副局長審批。處級以下人員(含處級)因公出國(境),由所在單位書面報告國際司審批。
參加其他部委或地方組織的出國(境)團組,也必須事前按上述程序辦理。
凡出訪任務涉及應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歸口管理審批的項目,總局批準前,須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復同意,如出國(境)培訓、出國(境)文藝演出等。
四、實行舉辦國際會議審批制度。國際會議是指在我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舉辦,與會者來自3個或3個以上國家和地區(不含港、澳、臺地區),內容涉及安全監管監察、職業健康以及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等專業會議或學術性會議、論壇、研討會、報告會、交流會等。國際會議的類型主要包括由總局及其所屬有關單位主辦,或與國際組織、外國有關團體(機構)共同舉辦,或受其委托由總局或所屬有關單位承辦的會議,以及國際組織或外國有關團體、機構單獨舉辦的各類會議。未經總局批準,所屬單位不得擅自舉辦各種類型的國際會議,也不得對外申辦或承諾舉辦;不得以已與外方商妥為由要求認可和批準;不得為取得外方贊助而同意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經批準同意申辦的國際會議,主辦或承辦單位在對外申辦過程中,不得作出超出授權范圍的承諾或承擔額外的義務。外賓人數在100人以內,或會議總人數在400人以內的一般性國際會議,以及外賓人數在300人以內或會議總人數在800人以內的安全生產領域的專業或學術性國際會議由總局審批。超出上述規模的國際會議由總局報請國務院審批。
五、實行對外合作項目和對外提交論文審批制度。各單位對外開展合作,由項目單位向國際司報送合作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目標、合作依據、合作內容、合作方式、合作期限、項目實施地點、外方合作對象及其背景情況、資金來源等。國際司審核并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后,報總局領導審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對外簽約和承諾。
應邀為國(境)外媒體撰稿或向國(境)外舉辦的國際會議或研討會提交論文,需經作者所在單位同意并書面報告國際司,國際司審核并報總局保密委員會同意后,方可對外提交。
六、實行參加涉外活動報告備案制度。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應急指揮中心人員參加外國駐華使館、駐華代表機構和境外團體、機構單獨在華舉辦的國際會議及活動,由國際司按有關規定,統一安排。總局直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以及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人員參加上述活動,事先報國際司備案。各單位的重要涉外活動需請總局領導出席的,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應書面報告國際司,由國際司請示總局局長協調安排。
七、執行因公出訪任務要嚴格控制在外時間,增強出訪效果。除培訓項目和特殊情況外,出訪1個國家(或地區),在外停留不超過6天;出訪2個國家(或地區),不超過10天;出訪3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不超過12天。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延長在境外停留時間,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不得取得1國簽證而走訪多國,原則上不得跨洲出訪。出訪任務結束后,出訪人員須在回國(入境)15天內將所持護照(通行證)交國際司集中管理。出訪團組須在2個月內向國際司提交出訪報告,由國際司視情況報送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審閱,并通過適當方式進行成果交流。
論文關鍵詞 外資 并購 法律問題
企業并購是企業實現跨越式發展和成長為跨國公司的重要方式。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外資企業收購我國企業的情況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國法律體系不完善等原因,外資對我國企業的并購行為存在著無法可依、審批制度不完善、監督不力等法律問題,亟待依法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一、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外資并購行為無法可依的問題
法律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產物,也必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進行發展。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對涉及外資管理的法律體系日益健全,對我國吸引外來投資,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作用。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我國有關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法律制度不是很完善。當前,我國用于規范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有關法律制度主要是商務部等部委聯合出臺的規章《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法律效力位階較低,不完全適應加強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管理工作的需要。涉及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均嚴重缺乏,導致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行為管理效果有所欠缺。該規章的內容存在不少欠缺之處。例如,雖然使用外資并購的題目,但卻只能規范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行為,沒有對外資兼并境內企業進行規范。因此,如果外資實施了兼并境內企業的行為,很難找到有關法律規定,因而沒有受到相應的規范和管理,直接導致了有關外資兼并境內企業行為的混亂局面。
(二)外資并購行為的審批制度不完善
外資并購我國企業是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一種很正常的現象,也是我國市場競爭深入發展的客觀表現之一。但是,世界各國處于保護本國國家安全利益和公平競爭環境等現實需要,紛紛對外資并購本國企業特別是外資并購本國大企業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確保外資并購本國企業不會影響本國的國家安全和市場良性競爭。當前,我國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審批制度主要見諸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審查等法律規定。盡管這些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審批制度在反壟斷等領域已經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依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可能導致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行為損害我國國家經濟安全和消費者利益。例如,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外資并購審批制度體系,現有涉及外資并購審批規定存在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導致外資并購行政審批過程中的審查標準差異較大;現有的外資并購行政審批環節過于繁雜,效率不高,審查質量欠佳;外資并購行政審批實踐存在“因政出多門而導致相關的審批要求各不相同甚至相互沖突的問題”等。
(三)外資并購行為的法律監督不力
我國現有外資并購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在于重視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的審批,對行政審批的材料和環節規定很多,但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過程中的法律監督問題重視不足,作出的具體規定較少,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后的監管也相對缺乏,加上有關法律規定沒有得到全面落實,導致在外資并購我國企業過程中出現國有資產流失、職工安置不到位等問題。
(四)外資并購的國民待遇問題
國民待遇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我國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必須給予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同樣的國民待遇。為了做到這一點,我國在立法上作出了不少努力,但是,有些法律上的外商并購企業的超國民待遇沒有解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投資者的實繳資本應一次交齊。但是,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合資各方可以分期繳付出資,第一期出資達到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就可以了。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國務院批準,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7]第2號)規定:“對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在招商引資實踐中,為了吸引外來投資(包括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很多地方政府紛紛采取地方優惠政策,在土地出讓、稅收返還、費用減免、政府補貼等方面給予外商并購企業超國民待遇,不僅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引起了內資企業的強烈不滿。有些企業為了享受外資企業優惠政策,進行虛假的外資并購操作,搖身一變成為外資企業,從而最大限度享受各種優惠政策和追求利潤。
二、解決外資并購我國企業法律問題的對策
(一)完善外資并購我國企業法律制度
針對當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無法可依的問題,盡快對公司法、三資企業法等涉及外資并購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修訂,從所有者權益保護、債權人等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保護、資產轉讓流程、明確公司高管對企業并購的責任等方面進一步規范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行為,進一步充實法律內容,完善法律體系,以適應規范外資并購行為的需要。“目前我國尚無獨立的外資并購法,而制定統一的外資并購法對于理清現行的外資并購有關的大量法律或法規有著現實意義。”積極開展立法調研,充分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及時出臺《外資并購法》,從外資并購主體、外資并購前的審批、外資并購中的監督、外資并購后的監管和評估等方面,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行為進行規范化管理,確保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行為符合我國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利于維護和促進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外資并購法可以作為外資法中的一個獨立的分支,包括外資準入制度、外資的投資方式(例如是通過新設還是通過并購方式)、外資并購的審批、外資并購的限制和鼓勵政策、外資并購的法律后果等等。并著重考慮如何解決有關外資并購中涉及法律的特殊問題,或者對其他法律已涉及外資并購內容做補充性解釋。
(二)加強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審批工作
行政審批是有效規避外資并購我國企業法律風險和社會風險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國采取的通常做法。通過行政審批過程的審查,可以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可能帶來的市場競爭風險和國家安全風險等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評估,從而有效防范這類風險的發生,切實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市場的公平競爭。因此,必須采取多種措施,有效加強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審批工作。具體措施主要有:嚴格按照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審批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事,規范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審批工作的操作規程,實現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審批工作的規范化操作,避免過多人為因素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審批工作的干擾;改變目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審批層級過低的問題,適當上收審批權力,對審批流程進行再造,改變層層報批的審批方式,切實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增強外資并購審批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在反壟斷審批過程中對外資并購申請人的資質等情況進行全面考察,注重對并購程序的審查,加大審查力度,從源頭上控制壟斷問題的發生等。
(三)做好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法律監督
任何法律規定要得到全面正確實施,就必須要有相應的落實制度和監督機制。否則,法律規定只能是紙上的法律,不能有效調整現實生活的社會關系。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我國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行為法律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法律體系完善、外資并購前的審批、外資并購后的監管、職工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加強外資并購的法律監督,促使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形成外資、被并購企業、被并購企業職工、有關地方政府和市場競爭環境多贏的局面,有效防止外資并購我國企業過程中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現象,切實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針對有些外資企業在并購時通過了審批但在日后經營過程中出現壟斷行為的問題,反壟斷法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條文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予以豁免的適用情形及標準,從而有效規制這種反壟斷審批后出現壟斷的問題。
(四)依法規范外資并購企業國民待遇問題
外資企業(含外資并購企業)的超國民待遇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之一,也是我國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環境必須解決的突出問題。這個問題具有復雜性,牽涉到外資并購企業、地方政府、企業職工和其他相關企業等多方利益,處理起來難度較大,是我國亟待處理卻沒有完全解決好的重要問題。要解決外資并購企業的超國民待遇問題,必須對現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取消所有外商并購企業享有超國民待遇的制度性規定。對已經依法享受超國民待遇的外商并購企業,要按照有關制度規定執行。同時,對地方為吸引外資而給予外資并購企業超國民待遇的問題進行清查和處理,建立工作領導責任制,抓好工作落實,發現一起處理一起,增強法律制度的剛性,依法協調處理好不同地區外資并購企業享受不同待遇的問題,避免為吸引外資而損害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和社會公共利益問題的出現。
論文摘 要:目前,我國企業內部會計模式設計的相關理論研究薄弱,財會人員缺乏相關知識與技能,企業內部會計模式實務與經濟管理的要求存在較大差距。正基于此,以建立企業內部會計模式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為切入點,從會計人員的管理模式等三個角度全面分析了完善企業內部的會計管理模式的對策。
企業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經營管理和業務管理的特點、要求而制定的旨在規范企業內部會計管理活動的制度和辦法。企業內部的會計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即會計人員的管理模式;會計機構的管理模式;會計工作的管理模式。但從我國現狀來看,企業內部會計模式實務與經濟管理的要求存在較大差距。因此,建立科學、合理、適用的企業內部會計模式是會計理論和務實必須解決的問題。
1 建立企業內部會計模式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建立企業內部會計模式一方面是因為企業內部會計模式設計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是企業內在的動因所趨。另一方面也是有效地抑制市場失靈、彌補國冢宏觀調控滯后的外在要求。
1.1 企業內部會計模式設計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企業在設計內部會計模式時,并未完全按照國家統一會計規范和有關法規的指導和約束下,結合企業具體情況,建立符合本企業會計核算要求的內部會計模式,所以企業設計和執行中存在著很多問題:一是部分企業未制定內部會計模式。部分企業直接以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模式以及上級下發的各種文件作為企業內部會計模式,使企業日常會計核算工作隨意性過強,直接影響到會計信息質量。二是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一部分企業內部控制薄弱,經濟業務隨意性大,缺乏有效的制約監督機制。主要表現在業務決策人員與經辦人員沒有很好的分離制約,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執行沒有很好的分離制約,存在無標準操作現象;財產清查沒有制度,家底不清楚;該設的內部機構不設,該配的內審人員不配等,使得管理力度層層遞減,管理效應層層弱化。三是內部會計模式內容設計不全面,財務處理程序欠規范。從目前企業內部會計模式設計實際情況看,企業較注重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支管理制度的制定,忽視會計核算和監督方面制度的制定。大多數企業未建立較為完整的財務處理程序制度,因而造成會計核算行為的隨意性。
1.2 建立企業內部會計模式的外在動力
市場經濟發展越快越好,會計就越重要、會計法律法規體系越應當健全,但是我國企業內部會計模式的現狀,宏觀形勢的外動力需要企業內部會計模式的深刻變化,具體來說:一是貫徹執行新會計準則,加強企業會計監督,呼喚建立企業內部會計制度。新會計準則不僅明確了企業會計法律責任的主體和具體責任條件與標準,明確了企業會計核算具體流程和一般要求,而且以法律形式要求會計主體必須轉變會計監督模式,強化企業內部會計監督。二是貫徹執行稅收征管法.降低企業涉稅風險,需要建立企業內部會計制度,企業要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會計制度,確保企業內部會計制度與國冢已頒布的行業會計制度和公共綜合會計制度吻合一致,并及時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三是維護業主權益并確保資本保值增值,需要建立企業內部會計制度。要想達到股東增加值(SVA)最大,就必須通過完善的會計制度建設,從制度上保障股東的應得利益,所有者在依法授權經營者經營管理企業資本運營的同時,加強公司治理機制,有效監督經營者的經營過程。四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強化市場經濟運營機制.需要建立企業內部會計制度。強化公司治理機制和強化公司財務控制制度能切實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問題,為企業的股東、債權人和管理者提供真實、有用的決策信息,提高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
2 完善企業內部的會計管理模式的對策
2.1 會計人員的管理模式的改進
研究表明,將會計人員的內部管理模式,由分散型改為垂直型,將下屬直屬單位的所有會計人員的人事關系,全部集中到財務處,由財務處任免、獎勵、調配與派遣。實踐證明,這種垂直型的管理模式,對加強會計管理極為有利。具體來說,按照程序定位和內部牽制的原則,將職能部門業務劃分為若干具體的工作崗位,然后再按崗位確定任務,明確責任與權限,由此建立起完整的自我約束和自我檢查的崗位工作關系。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設置。當前會計崗位設置一般分為會計主管、出納、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往來核算、資產核算、會計檔案等。這些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二是制定各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和標準。三是明確會計工作崗位的人員和具體分工,根據企業實際業務而定。四是制定并實行會計工作崗位輪換辦法,并對各會計工作崗位實施考核。四是建立嚴格的會計人員選拔、任用、培訓和業績評價制度。會計人員的素質是決定內部會計效率和效果的關鍵因素,我國企業應盡快提高內部會計人員的素質,同時還應注重會計人員來源的多元化,還要特別注重從本企業選拔熟悉生產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內部審計程序的人員充實內部會計隊伍。
2.2 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會計制度分析
企業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有利于規范會計工作秩序,完善會計管理制度體系,,提高企業會計工作管理水平。主要包括:一是加強企業內部牽制制度。實施機構分離、職務分離、賬務分離制度;對出納等崗位的職責和限制性規定;有關領導和部門對限制性崗位定期進行檢查的辦法等。在內部牽制中,對關鍵崗位采取定期輪換制,這樣才能更好地達到牽制的效果。二是加強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是確定財務收支審批范圍、審批人員、審批權限、審批程序及其責任的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對制定的審批制度要認真貫徹執行,嚴格按照制度辦事,費用支出要實行“一支筆”審批,編制憑證先審核后記賬,開支票實行印鑒分離復核制,以堵塞各種漏洞。三是建立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會計電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計算機硬件和會計軟件及數據管理制度和電算化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保證會計電算化工作的順利進行。要配備專職人員對會計電算化進行管理,同時要注重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促進會計人員積極鉆研會計電算化業務技術,以適應開展會計電算化工作的需要。
2.3 強化企業風險意識,建立健全風險控制系統
對風險的管理是現代企業會計管理的主旋律之一。《內部會計控制規范一基本規范(試行)》第24條明確提出:風險控制要求單位樹立風險意識,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通過風險識別、預警、評估、分析和報告等措施,對財務和經營風險進行全面防范和控制。企業會計管理模式的執行不能脫離其賴以存在的環境及企業內部各種風險因素,現代企業必須對內分析自身的優勢與劣勢、長處與短處,對外分析外界的機會與威脅,考慮自己的生存和機遇。針對我國當前很多企業風險意識淡薄,在運轉過程中忽視風險控制的現狀,應建立定期財務會計分析制度。檢查財務會計指標落實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是加強企業內部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措施。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會計分析的時間、召集形式,參加的部門和人員:財務會計分析的內容和分析方法:財務會計分析報告的編寫要求等。
參考文獻
[1]馬新勇.加強企業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建設的意義[J].現代審計與會計,2008,(9).
關鍵詞:總預算;會計工作;新時期
總預算會計是財政預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能夠有效地負責日常的會計事務,而且能夠對下級預算提供指導。做好總預算會計工作,首先必須嚴格地做好日常會計工作,這包括對上、下級財政來款進行核算、核對收納等。新時期做好地方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成為政府有關部門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一、加強管理,發揮總預算會計的職能作用
1.規范銀行賬戶管理。要想真正規范銀行賬戶管理,需要建立起嚴格的審批制度,規范單位賬戶管理。一般縣級做法是:一是在鎮單位一般只能開設一個基本的存款賬戶,用來辦理本單位預算資金及往來資金的轉賬核算和收付業務。根據本級政府和財政部門現實中所進行專項、特殊管理的資金,則需要報財政局審批后能開設新的存款賬戶。二是縣級預算單位只根據財政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幾個銀行開設一個基本的存款賬戶,用來辦理集中支付業務清算業務。縣財政局要對各科室、各單位銀行賬戶進行全面有效的清理。經過清理之后,保留一些必要的銀行賬戶以供使用。到目前為止,各科室包括一些社保專戶及其他的一些銀行賬需要歸國庫管理。
2.完善對賬制度。地方財政涉及到的預算和賬單比較雜亂,因此對于各種的賬目都應該堅持定期結算,做好銀行的對賬工作。為了減少錯款的情況的發生,需要按月與銀行賬務進行核對。內部賬務一般包括了總預算會計各個崗位之間的對賬及總預算與各科室之間的對賬。而外部對賬則是對財政與預算單位、上下級財政部門等進行賬務核對。完善對賬制度,有助于更好地對內外賬務進行了解和把握,從而有利于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的順利實施。
3.健全資金撥付程序。縣級財政撥款一般情況下都遵循預算撥款報送制度,每月各預算單位都會向國庫提送下一月用款計劃。在這個過程中,不僅需要核批,而且需要認真核對。財政撥付需要建立嚴格、完整的程序。一是對于那些公用經費及預算單位的正常經費,國庫科要根據年初預算的要求,逐月按計劃對預算單位上報的用款計劃進行審批,這一過程遵循的是均衡的原則。二是除了單位的公用經費及政府預算項目支出外,還有其他的財政安排。這需要預算單位向分管科室報送審批,經領導審批后才可到國庫進行有關的撥付。三是對于某些的專項資金,需進一步加強內部的審查和核算,根據國庫的使用規定,嚴格遵守相關的制度,為財政規范化運行提供堅實的基礎。
二、切實審查,提高決算分析水平
1.強化決算審查。縣級財政部門一般實行的是決算審議分開的制度,在每年進行決算時,總預算會計人員將決算報表報至分管科室,由分管科室初審之后,再由國科進行終審。應制定法規和制度,并根據地方實際的發展狀況建立獎懲制度,這樣可以有效地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做好審查工作。
2.加強決算分析。財政分析是對年度財政預算的一個總結,是對一年來全縣的國民經濟財政收據支出的反映。因此,只有對決算數據進行深入的整理,才能有效地為領導層的決策提供有益的借鑒經驗。因此,在日常生產生活中,不僅要求縣鄉單位能夠高質量地完成數字編報的工作,還需要對預算進行分析,充分地對數據的價值進行深入的挖掘,提高財政收支平衡,使報告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3.提高決算培訓。新時期,隨著國家對財政不斷地改革,財政總決算中報表的格式、統計方式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為了有效地提高決算的質量,需要在決算會議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在培訓中,可以將往年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進行講解,并且對往年的財政落實情況進行分析。落實往年決算的注意事項,在進行當年的財政決算時,要尊重決策,有效地提高決策的水平。
三、強化基礎,保證會計工作質量
1.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內部管理體制。縣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在內部建立起嚴格的管理制度,對會計的日常工作有一個明確的規范和約束。因此,必須建立崗位負責制,實行嚴格的會計復核制度。對總預算會計的崗位工作進行很好的劃分,使人們明確崗位職責。在會計復核中,可以嚴格地對印鑒進行管理,比如大、小印鑒分別由兩位會計管理。這樣可以有效地對資金進行審核,同時也能夠減少越位情況。
2.提高服務質量,提升管理效率。提高服務質量,關鍵在于如何為預算單位做好服務。因此,首先需要建立總預算會計信息報告制度。要在對財政資金進行統一核算基礎上,提供每月的存款余額表,這樣可以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對于專項資金,需要實行雙重的監督。其次,預算單位應該加強業務培訓,要定期對會計人員進行培養。可以舉辦培訓班或者是對預算問題進行熱情的簡答。最后,為了有效地提高財政效率,可以實行電算化管理。目前,地方財政已經絕大部分地實現了電子化操作,能夠對記賬、復核實行一體化操作。在保證擁有憑證后,可以由科長進行最后的審核和把關,聯網溝通可以方便單位,有效地提高工作的效率。
3.嚴格保證標準,提升工作質量。總預算會計工作必須嚴格建立標準,不斷地提升工作的質量。這就要求在任務量非常大的情況下,努力采用高的標準、嚴格的要求來約束會計人員,盡可能地將工作細化,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在進行核對中,要認真進行檢查,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加以解決,并且要認真做好相關的登記工作,保證賬務登記的質量。對于憑證管理,需要認真對憑證進行分類,并且做好保管工作。在一些憑證中,要保證會計資料的完整性,這樣可以有效地促進日后的資料查詢,同時也可以促進審計檢查,贏得審計部門的肯定。
四、結語
新時期下,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涉及面比較廣泛,在業務量方面也相對較大。因此,需要黨和政府加強地方財政制度建設,會計人員熟悉各種財務法規,在實踐過程中不斷地提高自身水平。同時,要針對預算工作中所出現的問題,認真地對問題加以解決,以此來提高人員處理業務的能力,使財政會計預算能力向著一個新的方向邁進。
作者:于明霞 單位:威海市文登區財政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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