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08 11: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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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入憲也使得中國的人權成為憲法層面上的最高法規范、最高法價值與基本立法原則。各有關部門法的制定、具體法律制度的設計都應遵循人權保障原則,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稅法部門自不例外。從實證的角度來看,稅收作為一種以法律為支撐的行政權力,是對私人財產的合法剝奪;從憲法層面來看屬于侵權法,是對納稅人利益的侵犯。作為稅收之法律規范載體的稅法與人權具有天然的、歷史的關聯性。稅收立法、稅法制度應充分尊重人權、強力保障人權,責無旁貸。稅法法域涉及人權保障的方面林林總總,本文只就稅收征管立法及其相關法律制度如何體現與完善對人權的尊重與保障進行探析,并期冀能為我國《稅法通則》的制定提供借鑒。
一、稅收保全、稅收執行措施中納稅人生存權的保障
盡管自古至今,對于人權的范圍與種類一直存在著很大的爭議,見仁見智,眾說紛紜。但在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的這一點上,目前在世界范圍內大致已達成了共識。生存權,是人自由、獨立、尊嚴的生存的權利,任何人、任何組織不得剝奪。
就稅收征收法律制度而言,如何尊重與保障納稅人的生存權,如何防避威脅與危害到納稅人的生存權,主要表現在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等稅收征收保障制度上。實際上,我國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在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等制度的安排上已經體現出了對納稅人生存權的保障。只是不無遺憾的是,就筆者所見的資料范圍而言,尚未有見到有關的論述從人權保障的角度對此進行解釋、說明。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并在第四十二條中進行了總括性的重申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200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又用排除法從反面規定了“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范圍,其第五十九條規定,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其第六十條界定了“個人所扶養家”的范圍,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從保障納稅人生存權以及其所撫養的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權的角度考量,立法還應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個人儲蓄、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儲蓄,也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與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二、延期納稅制度中職工生存權的保障
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延期納稅制度,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該條的第二項體現出了對企業納稅人職工生存權的保障。
三、稅收優先權制度中生存權的保護
我國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稅收優先權制度,它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從人權保護的角度,這里需要探討兩個問題。
第一,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體現了作為公法上的稅收債權優先于無擔保的私法債權獲得保障,但它只是一般適用的原則,而非絕對普遍適用的原則。本著基本人權至上的原則,基本人權,尤其是生存權則要優先于稅收債權。因此,出于并僅僅限于保障基本人權的正當目的,在其他法律另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稅收債權應當劣后于無擔保債權。例如在企業破產清算時,稅收的清算位次要劣后于體現人權保障目的的職工債權。我國2006年出臺的《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同時,新《企業破產法》出于對破產企業職工生存權的特殊保護目的,還特別規定了在新法公布之日前的職工債權甚至要優先于擔保債權。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后,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另外,為了體現對基本人權的保護,未來的我國《稅法通則》在確立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原則的情況下,還應當用“但書”規定:“稅收不得優先于納稅人購買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用品所形成的無擔保債權。”從而更充分地保護作為普通債務人的納稅人的生存權。
第二,關于稅收優先于在欠稅后所形成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的問題。從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角度,立法作這樣的規定有其根據與必要性。但假如某個擔保物權是擔保物權人為了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而與欠稅的納稅人進行交易所形成的,此時稅收債權還要優先于擔保物權獲得實現,不僅有損擔保物權人的生存權,不符合保障基本人權的正當目的性,還有違“物權優于債權”的民法原則。因此,本著保障基本人權的原則與國家不與民爭利的原則,在起草中的《稅法通則》中可作如下規定:“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但不得優先于擔保物權人為了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而與欠稅的納稅人進行交易所形成的擔保物權。”
四、稅務檢查制度中納稅人隱私權與機密權的保障
摘要: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跨國公司利用轉移定價優化稅收籌劃,這引起了各國家對自身稅收管轄權進步規制。本文采用比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美國、國際經濟合作組織對轉移定價的規制情況,參照中國當前轉移定價規制的情況,并提出了相關的建議。
關鍵詞:轉移定價;關聯企業;市場價格;法律規制
一、轉移定價概述
轉讓定價,即轉移定價是關聯企業在內部交易中不按照一般市場價格的定價,而以整個關聯企業的納稅額達到最低為目的的行為。它不通過市場競爭機制對產品、勞務或財產進行定價的,而是充分參考各國不同稅率,國內各行業不同稅率,各地區不同稅收政策,進而在關聯企業間將利潤轉移到可減免企業,或將盈利企業的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實現整個關聯企業的最優稅收籌劃。其中,關聯企業指存在控制或管理關系的企業。
轉移定價的通常做法是:把貨物、勞務、無形資產通過高稅率國家轉移到低稅率國家銷售時定低價;反之,相關產品、勞務等由低稅率國家轉到高稅率國家銷售時定高價;總之,就是關聯企業控制產品成本在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稅率差的“高進低出”,傳統做法主要為比較價格法,如下:
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此方法主要指關聯企業間價格交易與獨立企業間價格交易相比較,若價格差較大,則多數存在轉移定價;反之,則正常。2、再銷售價格法。此法在前種方法無法作出判斷時適用,比較關聯企業間交易價格與貨物再銷售給第三方的價格,若價格差較大,則多數存在轉移定價;反之,則正常。3、成本加價法。該方法將產品的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潤為正常價格,但若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價格偏離正常價格較多,則多存在轉移定價。
二、美國對轉移定價的規制
世界上,對轉移定價做出規定的國家主要是發達國家,其中美國的轉移定價法規最為完善。
1917年,美國就允許國內收入署對關聯企業的所得稅和扣除額進行調整;到1996年,美國形成了《國內收入法典》第482條及其實施細則,系統規定了轉移定價的基本原則和具體方法。美國轉移定價立法遵循三個基本原則,即正常交易原則、最優法原則、可比性原則,即遵循市場正常價格、優先適用可比非受控法、以獨立企業之間的交易為參照的數據要有可比性。
美國轉移定價法律規制方法多元化,總體可分為兩大類,即交易法與利潤法,既包括上述的可比非受控價格法、轉售價格法、成本加價法等傳統的轉移定價的調整方法,還包括利潤法,利潤法分為利潤分割法和可比利潤法。
1、利潤分割法。該法指根據各關聯企業每年的利潤統計數據,再結合總利潤對各個關聯企業進行配額,若配額偏離所考核利潤較多,則存在轉移定價。2、可比利潤法。該法指以獨立企業的利潤為參考,對關聯企業內部利潤進行比較,若偏離較多,則存在轉移定價。①
三、國際法對轉移定價的規制
國際上,規制轉移定價的法律規定主要是國際稅收協定。
目前,關于轉移定價的規制主要在經濟合作組織范本即《OECD范本》和《跨國企業和稅務局的轉讓定價指南》。其中,《OECD范本》規定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如果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價格如果與正常價格不同,應當進行調整使之與實際相一致。”,主要涉及關聯企業的認定、轉讓定價的調整、追訴期;《跨國企業和稅務局的轉讓定價指南》規定了正常交易的原則應用、避免和處理轉讓定價爭議的管理方法和程序、轉讓定價的傳統調整方法和新方法、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費用分配等方面。
四、我國轉移定價規制的現狀
我國對轉移定價的法律規制,經歷了區域性試點立法(源于1988年初制定并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企業》)、全國性正式立法階段,形成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2007年通過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稅收法律法規對轉移定價予以調整,主要規定內容為界定關聯企業、轉移定價調整方法等。
1、關于關聯企業的定義,我國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修訂頒布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第4條修改為:“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51條所稱‘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②
2、針對轉移定價規制的基本原則,我國的規定即2001年通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6條規定關聯企業間的交易應當按照獨立企業業務往來的價款和費用來支付。可見,我國轉移定價法律規制的基本原則是獨立交易原則,以獨立企業之間的交易為參考,讓關聯企業采取獨立交易的方式減少稅收損失。
3、關于轉移定價的調整方法,相關規定為:
2007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11條規定指出,我國的轉移定價的規制方法主要為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此外還有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由此可知,我國轉移定價法律規制的調整方法主要為比較價格法和比較利潤法、預約定價法,多樣的調整方法有助于我國對轉移定價的規制,減少稅收流失,促進企業間的正常交易,推動市場向良好的軌道發展。
五、完善我國轉移定價規制的建議
通過對國內外以及國際上對轉移定價的法律規制的分析,考慮我國目前轉移定價問題,還有待完善,筆者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建議:
1、完善轉移定價的立法。我國法律調整轉移定價制度缺少一些明確的法律法規。筆者建議,盡快制定和出臺“規制轉移定價實施細則”,將系統的轉移定價所涉及的所有問題,分門別類地予以調整,把以前一些不具備可操作性的措施輔以相關的可實施的程序,讓轉移定價制度不再成為空談。
比如,我國2002年《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2款規定了納稅人的義務,即便具體的實施辦法已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但沒有相關的監督機關予以相應的監督,“有義務”三字將變為空談。
2、規范執法機關的權限。我國法律對主管稅務機關的權限并未做明確界定,比如,在我國《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第28條第6款對于稅務機關如何調整應納水所得額,參照何種標準,采用何種程序保證執法公平無私,這些都有待在具體的轉移定價實施細則進步完善。
3、改進轉移定價調整方法體系。我國目前的轉移定價調整方法沒有與國際上普遍認可的比較利潤法接軌,亦未對利潤法作出相應規定,其具體實施細則,要有可操作性,明確其適用范圍和條件,補充現有的轉移定價調整方法體系。此外,根據實際的案件情況,不必按照傳統的轉移定價調整方法的適用順序,參照具體的法律事由,選擇最優衡量“正常交易價格”的調整方法。
4、明確預約定價制度的操作細節。該方法突破了傳統解決轉移定價的思維方式,將事后調整改為事先調整,減輕了稅務機關事后審核相關繁瑣文件的任務,有助于企業事前做好規劃,充分考慮轉移定價問題,不會輕易逃稅。
但是,對于預約定價收費、申請文件、預約定價協議范本、資料的保密、預約定價協議的修訂和延期等的具體規定要進步完善。(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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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許華珂.關聯企業間轉移定價避稅問題的法律控制[J].華中人文論叢.2011.6
[3]吳豐盛.對跨國公司轉移定價的法律調整[J].鄂州大學學報.2011.11
注解:
[論文摘要]當前,“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造成了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業戶稅款的減少,使發票的功能發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因此,稅務機關應強化發票的憑證功能,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采取適當的方法,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管工作。
近年來,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非常重視個體稅收的“以票管稅”工作,認為這是加強稅收管理的一個好辦法。“以票管稅”在實施初期確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隨著“以票管稅”的進一步實施,出現了納稅人想盡一切辦法拒絕提供發票的現象,消費者索取發票難的問題日益突出。“以票管稅”的做法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關于核定征收稅款的規定,而且影響了個體稅收的征管工作,給納稅人以可乘之機,致使個體稅收收入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僅以虞城縣地方稅務局所管理的飲食業、旅店業個體稅收為例,2007年入該局庫個體飲食業、旅店業稅收收入為97萬元,2008年下降到83萬元。通過調查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使發票的功能發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
一、個體稅收“以票管稅”的現狀
多年來,為了規范稅收管理,促進稅收公平,稅務部門在加強個體稅收征管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種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了使個體稅收征管實現查賬征收,多年來稅務部門一直在推行個體戶的建賬工作。但是,由于納稅人規模、從業人員素質、稅務機關征管手段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個體工商業戶沒有建立賬簿。對這類納稅人,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的方式。當然,稅務機關所核定的計稅依據越接近納稅人實際的生產經營額(營業額)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稅款,其工作量很大,稅務部門對具體納稅人核定稅款時往往難以取得確鑿、直接的依據,核定的稅款也往往缺乏準確性。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發現,一些規模較大的賓館、酒店等公務消費較為集中、消費者索要發票比重較大的服務行業,其發票的使用量與營業額規模較為接近,便以發票載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提出了“以票管稅”的辦法(后來又針對實踐中存在少數消費者不要發票的情況提出了核定不開票率等措施)。經過不斷總結、推廣,到目前,稅務部門已經在多種行業、多數納稅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稅”辦法。
實施“以票管稅”的初期,稅務部門把發票作為核定稅款的一個參考工具和輔助手段,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提高了稅款核定的準確性,促進了稅收的規范化管理和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但是,隨著該辦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稅務機關在核定稅款時采取了只靠發票管稅的極端做法,“以票管稅”已經步入了“唯票管稅”的誤區,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要求。
二、“以票管稅”的弊端
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7條規定了如下幾種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額的核定方法:“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當前,基層稅務機關征管力量薄弱,加之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源零星分散,難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難度。因此,部分稅務機關為了減少核定稅款的難度和核定稅款的工作量,就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這種核定稅款的做法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稅款的流失,也給納稅人偷稅以可乘之機。
發票用票戶數急劇減少。部分稅務機關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直接造成了發票用票戶數的急劇減少。依據商丘市地方稅務局的資料統計,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稅”前,全市使用地稅發票的納稅人有4500戶,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戶,減少了30%以上。2006年商丘市地方稅務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和稅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個體工商業戶4365戶,這些戶數基本上是沒有使用發票的業戶。
消費者索要發票難。實行“以票管稅”之前,納稅人很少有拒開發票的行為,所以發票的使用量對于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確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但是在稅務部門以發票為主要的征稅參考的情況下,納稅人盡量少開發票、不開發票甚至使用假發票,也就成了他們少繳稅款的直接選擇。納稅人常常以各種借口拒絕向消費者開具發票,或者以打折、贈物等為誘餌不給消費者開具發票。這也導致稅務機關利用納稅人的發票使用量來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做法失去了它應有的參考價值。
假發票增多。實施“以票管稅”,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供應發票,發票金額的稅負達到了6%~10%。以面額100元的定額發票為例,納稅人到稅務部門申購一本發票要繳納600元一1000元的稅,而假發票一般每本不足100元就可買到,使用假發票可以節省一筆不小的開支。與巨大的收益相比,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卻不高。一方面,普通發票對印刷的技術設備水平要求較低,制假分子能夠很輕易地印制出足以亂真的假發票,使消費者和稅務機關無法直觀地鑒別出真假;另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販賣假發票者,要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者,僅被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較低造成了假發票的泛濫。這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造成了稅款流失。
發票違章舉報查處難。隨著納稅人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的增多,稅務機關對發票違章的查處卻顯得力不從心。在一些基層單位看來,查處發票違法違章既費時又費力,處罰難,實際執行更難,也不會增加多少稅收。在這種錯誤認識主導下,這些基層單位對舉報的案件和其他違法違章行為查處不力,使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嚴重受挫,造成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有愈演愈烈之勢。
三、走出“以票管稅”的誤區,回歸發票憑證功能。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就必須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而走出該誤區的關鍵在于回歸發票的憑證功能,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進行核定征收。強化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的核定征收工作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回歸發票憑證功能,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需要足量供應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可見,發票作為我國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經濟活動中發揮憑證作用。既然是商事憑證,就有使用的普遍性。如果作為“以票管稅”的依據,則只能管住一部分應稅收入。因為許多應稅收入和支出都用不著發票。人們離開發票,購銷行為照樣能夠實現。納稅人少繳稅,可采取不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方法來達到目的。“以票管稅”理想化地試圖用發票鏈原理去安排社會的經濟生活和人們的行為,人為設計發票“天網”意境。這種主觀推理實際上難以達到管稅的目標。大量不開發票、真票假開、開具假發票等行為的發生不僅嚴重擾亂了稅收征管秩序,使發票失去了作為核定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款的主要參考依據的意義,也嚴重擾亂了國家的經濟秩序。因此,稅務機關要正確理解發票在經濟活動中的憑證作用,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加強發票管理,嚴厲打擊各種發票違法犯罪活動。針對發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稅務機關應堅持日常發票管理與發票檢查相結合,管理與檢查并重。要通過發票檢查來整頓和規范經濟秩序,進一步堵塞發票管理的漏洞。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嚴厲打擊利用發票偷稅的違法犯罪行為,以維護稅法的尊嚴。稅務機關應與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加強聯系,嚴格控制違規票據的入賬;要與司法機關搞好協作,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發票違法犯罪行為,凈化用票環境,以整頓和規范稅收征管秩序。
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款核定征收工作。應按照《征管法》的規定對未建賬業戶使用適當的方法核定稅款,而不是僅憑用票量確定征稅數額。發票使用量可以作為核定稅款的直觀參考,但不應該成為核定稅款的唯一依據,特別是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出現,使發票使用量已經失去了其作為核定納稅人稅款的直接參考意義。《征管法》對核定稅款的方法做了明確詳細的規定,長期以來,稅務部門在核定納稅人稅款方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開展了有益的探索,也積累了大量關于核定稅款的好的做法。例如,深入納稅戶的具體生產經營場所蹲點守候,按照納稅人的成本、費用和國家規定的利潤率核定稅款,與納稅人座談以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開展典型調查、行業民主評議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增強責任意識,不怕麻煩、不怕辛苦,開展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在核定稅款時嚴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采取適當的方法足額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堵塞跑、冒、滴、漏,做到應收盡收。如果能做到足額核定稅款,應收盡收,納稅人的發票也就應該能夠滿足其需要。也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杜絕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發生,才能夠使發票回歸它作為記載納稅人經營活動的憑證功能。
采用現代化的稅源監控手段,加快推廣使用稅控收款機。稅控收款機是記載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的有效載體,更是稅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全面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以后,消費者在餐飲、商場等消費場所付款后,無論是否索取發票,稅控收款機都會自動打印出發票,便于稅務部門進行有效監控,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同時,可以通過配套開展有獎發票活動,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平等競爭。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 C2C 稅收
2012年1月16日,《第2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止2011年12月底,中國網民規模突破5億,互聯網普及率較2010年提升4個百分點,可見互聯網已經變得越來越普及。2012年3月1日,研究咨詢機構IDC(國際數據公司)與阿里巴巴集團研究中心聯合數據顯示:2011年淘寶網和天貓在線購物交易額達到6100.8億元,比2010年增長了66%。雖然電子商務迅猛發展,但目前國內只有不到20%的網店依法納稅,網購市場稅收流失嚴重,已給國家造成巨大的稅收損失。
一、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的必要性
1.稅收的本質要求。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國家稅收管理制度,保障稅收征管的正常運行,防止稅款流失,對于促進經濟的發展、國防的鞏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1]雖然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C2C模式沒有完善的立法,但是從未來C2C發展的趨勢看,有必要對其進行稅收調節。
2.稅收的公平要求。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之一,稅收作為國家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一種行為,也應當遵循相應的公平原則。隨著近年來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對電子商務C2C模式市場進行規范化限制是時代所需,而邁出稅收征管的第一步更是稅收公平的體現。
3.規范市場的要求。通過幾年的發展,網絡交易平臺的數量已經非常可觀,而浩如煙海的C2C網店出售的良莠不齊的琳瑯商品更是讓人目不暇接。對C2C網店征稅則是一種規范市場的重拳出擊的舉措。一定程度上還能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打擊利用C2C賺取不義之財的不法分子,凈化網絡交易環境。
(二)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的可行性
對電子商務C2C模式的征稅無論是從稅收的本質要求、稅收的公平要求和規范市場的要求來說都十分有必要。筆者認為,從我國近年來網購迅猛發展的趨勢來看,個人網店的店主繳納稅款的經濟基礎已經具備,其與實體商店店主無本質差別的性質也讓它擁有了納稅主體的資格。經濟基礎與法律基礎的雙重具備也使得C2C模式的店主納稅更有可行性。
二、我國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制度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我國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制度現狀
在現行稅收的法律根據中,我國目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各單行條例。電子商務C2C模式作為一種新興產業游離在國家稅收范圍之外。雖然我國目前沒有明確的電子商務C2C立法,但2000年5月,我國稅務總局提出: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應遵循以下一些原則:一是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二是不單獨開征新稅的原則;三是保持中性的原則;四是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相結合的政策;五是前瞻性原則;六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原則。
(二)網購稅收流失嚴重的原因
首先,電子商務C2C模式稅收立法的不完善。隨著C2C模式在各個領域的滲透,它作為一種新的網絡交易方式將會指示著未來世界貿易的發展方向。然而傳統稅法固有的滯后性特點很難適應新的時展趨勢。如C2C模式稅收權的管轄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發票的法律效力等問題需要更明確的規定。因此C2C模式的立法亟需完善。其次,納稅主體難以認定。由于電子商務C2C模式具有的隱匿性、流動性與無紙化等特點,交易雙方很難確認對方身份,主體難以認定,因此傳統的稅收理論與政策在實際操作中顯得捉襟見肘。第三,納稅地點、納稅環節、納稅期限難以認定。電子商務的隱匿性、流動性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獲得買賣雙方及其交易實現的地點等信息。無法科學確定納稅地點、納稅環節以及納稅期限,進一步使得稅收征收難以管理。可以說,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的管理仍處于一種失控狀態。
三、我國電子商務C2C模式稅收法律制度的構建
(一)完善我國現有稅收法律制度
時代在不斷變化發展,互聯網以一種迅猛的姿態在技術上高歌猛進。作為調節國家稅收的法律,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各單行條例的實施遠不能適應當代互聯網的發展。因此為了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各個模式的納稅主體、電子支付、電子合同、電子商務稅收的細節等一系列交易行為做明確的規定。這樣在指導我國電子商務規范化的同時又可以使電子商務C2C模式在稅收征稅上有法可依。筆者認為,對電子商務C2C模式可以借鑒歐盟等國際組織的稅收中性原則,不必像聯合國那樣采取開征“比特稅”這種新稅的形式。因為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制度完全可以作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一個基石,像“比特稅”那樣的新稅種在實際操作上存在諸如傳送信息的征稅情況,稅收的管轄權的劃分問題等等方面還沒有確切詳細的規定等問題。
(二)建立第三方代繳制度
當下我國電子商務C2C模式在征稅上步履維艱的另一個原因就是稅收來源的難以監控。即交易中很難準確查出C2C模式中交易雙方的稅收來源。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第三方代繳代征制度。在電子商務C2C模式中,每一個網絡購物平臺都會推出自己的電子商務支付系統,以此作為第三方進行支付結算。這種支付方式的方便性和安全性也讓更多的網絡消費者愿意使用它進行支付。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個人網店的經營規模,賬目往來信息,交易額等重要信息便可輕易獲取。以淘寶為例,第三方代繳的過程可以大致如下;買家在購買貨物后付款給支付寶,等確認買家收到貨物后,直接將支付寶中的款項進行扣繳。這樣繳納稅款的難題就可以得到有效解決。
(三)對電子商務C2C模式采取優惠政策
雖然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C2C模式取得了飛速的發展,但總體上來說它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由于其便捷性與低成本等特點,未來的發展空間十分大,在不開征新稅的基礎上對電子商務C2C模式采取優惠稅率。目前我國的個人網店數目繁多,規模大小也各不相同。在基于對電子商務C2C模式網店采取優惠政策的前提下,對不同規模的網店也應該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這樣在規范市場的同時又能鼓勵更多有業余時間和精力的人投入到這項事業中,活躍我國的經濟,促進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
(四)建立電子發票系統,推行電子發票,明確電子發票的法律地位
由于電子商務C2C模式交易無紙化的特點,沒有紙質的憑證和賬簿,稅務部門就不能獲得個人網店交易的信息,從而難以對C2C模式的網店進行征稅。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C2C模式的稅收征管,我國可以建立電子發票系統,推行電子發票。電子商務C2C模式的網店店主們在確認交易后,應當開具電子發票,店主發貨給買家的同時也開具相應的電子發票送給買家和結算系統,這個結算系統既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第三方支付平臺(比如支付寶、財付通等)。當買家收到貨物和電子發票后,需要確認收貨以及確認收到電子發票。只有買家和銀行收到了店主發送的電子發票,銀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臺才能將貨款匯入到賣家的賬戶名下。交易完成后,個人網店的店主應該保存好每次交易記錄,比如在電子發票的發票號下注明訂單號碼和發貨記錄,買家和賣家的網絡對話記錄等。這些也是重要的電子證據,其重要性堪比電子發票。
(五)個人網店工商登記制度與稅務登記系統兩相結合共管理
在我國,個體工商戶或企業只有辦理工商登記之后才會辦理稅務登記,但在個人網店的工商登記制度方面還不夠完善,目前只有北京等部分地區實行了個人網店工商登記制度,筆者認為,個人網店工商登記制度應該在全國實行,但要與實體店的工商登記制度區別開來。在完善C2C網店的工商登記制度后再建立稅務登記平臺能有效規范市場,征稅納稅。
最后,要加強稅務工作隊伍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培養復合型稅務人才并進一步加強稅收宣傳工作,培養網店店主的稅收意識,營造一個健康良好的電子商務C2C納稅氛圍。
論文摘要:我國企業出租房屋,具體需要交納營業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現今在講究集約型社會的觀念下,各企業對自己閑置的廠房或辦公室等對外出租成為較普遍的現象,文章針對其在處理稅務及賬務上的問題,作簡要探討。
一、交納稅款具體種類及相關規定
現將各稅種分述如下:
第一,營業稅。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稅率為5%計算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稅目稅率表、《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
第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198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1月1日至今,教育費附加比率為3%。同時在國家總局2010年10月18日下發的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論文之家:])中,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1985年及1986年以來國務院及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的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法規、規章、政策同時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即外資企業同內資企業交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第三,印花稅。以財產租賃合同記載的租賃金額為計稅依據,按“財產租賃合同”稅目,稅率為1‰計算繳納印花稅,或按財產租賃合同記載的租賃金額按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第四,房產稅。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除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情況外,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出租房屋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計算繳納房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五,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根據《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15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第六,企業所得稅。查實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將房屋租賃取得的租金收入并入本企業收入,扣除與該經營用房有關的成本和稅費支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企業房屋出租收取房租的相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一,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第二,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國稅函[2010]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對企業提前收到租金收入的情形作出了補充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三、企業房屋出租收取房租的稅務及賬務處理
企業收取符合上述規定的本期租金,應當期確認收入,交納營業稅。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經常會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賃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如一次性收取幾年的租金,在此情況下,應在收到預收款當天交納營業稅,但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同時,與此相關的出租房屋的折舊及交納的稅費等也應按稅法規定分期計入支出。相關會計賬務處理列示如下:
收到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等(總金額)
貸:其他業務收入(當年收入)
預收賬款等(跨年度收入)
交納稅費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與當年收入匹配)
待攤費用(與跨年度收入匹配)
貸:應交稅金等
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時: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累計折舊
以后年度結轉收入費用:
借:預收賬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待攤費用
企業在發生出租業務時,可參照上述進行稅務和賬務處理。
四、稅務機關對企業房屋出租收取房租的納稅核定
平日顧問過程中,發現有些企業為了少納稅,減少租金入賬的金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四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Z].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Z].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Z].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Z].
5、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15號)[Z].
關鍵詞 征稅 個體網店 電子商務 Pest分析
一、個體網店稅收征管難題
之所以會產生針對個體網店征稅的討論,一方面因為新事物的出現缺乏相應的條款約束;另一方面,也是造成這一現象拖延至今的根本原因在于對個體網店稅收征管的落實處處受到限制。個體網店數量龐大,雖說尚處于新型階段,但是從它驚人的發展態勢和擴散程度來看,其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成熟性。
二、pest模型宏觀環境分析
(一)政治和法律環境
中國政府長期以來致力于推進信息化建設,對電子商務秉持著鼓勵與支持的態度,積極營造創新的網絡環境。與此同時,我國稅收征管規定的進一步完善也加強了電商征稅問題的監管,以法律體現政府意志是現代社會政治施行的有效手段。
(1)個體網店稅收征管的必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這是稅法中關于發生經營銷售業務主體所繳納增值稅的規定,是強制性、普遍約束力的體現。
(2)個體網店稅收征管的充分性。2015年1月份,國務院法制辦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根據《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國家將實行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該《意見稿》在去年的版本上剪掉2條意見,但在多個章節增加了關于網上交易納稅的內容。
(二)經濟環境
(1)個體網店稅收征管的必要性。消費者對于經濟繁榮運行估計產生的利好心理刺激著消費行為,直觀體現就是近幾年的“雙十一”購物節。2012年,“雙十一”當日支付寶交易額達到191億元,其中包括天貓商城132億元,淘寶59億元。如果進行征稅,這將給我國財政貢獻數十億的稅收收入。
(2)個體網店稅收征管的充分性。2013年,我國網絡零售交易額約為1.85萬億,網絡零售市場規模已經超過美國,成為世界最大的網絡零售市場。2014年,上升到2.8萬億元,同比增長49.7%。依照產業生命周期理論,電子商務目前尚處于成長向成熟的過渡階段,未來如何不能預測。
(三)社會和文化環境
(1)個體網店稅收征管的充分性。我國電商出現較晚,相較于西方國家較為完善的立法體系,我們正處于摸索階段。在社會大環境下,各國都在積極適應環境變化,不斷完善法律征管規定。
(2)個體網店稅收征管的必要性。經過是多年的發展,中國電子商務的應用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網購意識也在無形中養成。CNIT-Research公布的《2014年第二季度中國網絡購物市場研究報告》顯示,我國網購網民數量已經超過3.32億人,市場交易規模達7534.2億元。
網民數量的增多,網購意識的增強,一系列的轉變也為稅收收入帶來潛在助力。
從上圖可以看出,盡管不同地區網購用戶消費金額存在差異,但是月網購金額還是占個人月支出不容忽視的比例。并且有理由相信,未來所占比例會逐年攀升。
(四)技術環境
電商區別于傳統商業的關鍵在于網絡科技的支持,線上交易依賴于安全便捷的網絡操作環境。技術支持一方面加強了用戶的參與度;另一方面也保證了購物的安全。
三、個體網店征稅充要性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個體網店征稅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已經具備對部分個體網店征稅的條件。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國家法治的愈加完善,要求對稅法進行完善。其次,國家經濟的繁榮發展,必然離不開財政方面的大力支持,而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則是稅收方面的收入,并且目前個體網店的繁榮發展,也為對個體網店征稅提供了具備的基本條件,國家對個體網店征稅可以成為現實。最后,現如今,網絡監管技術、網絡發票及個體網店的不斷增多,都表示了對網店進行征稅的技術條件日趨成熟。
(作者單位為南京審計學院)
[作者簡介:李文文(1992―),女,河南淮陽人,南京審計大學審計與會計學院2012級會計專業,研究方向:會計CPA。奚艷(1992―),女,貴州黔南人,南京審計大學審計與會計學院2012級會計專業,研究方向:會計CPA。指導老師:施平,教授。基金項目:本文系江蘇省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資助的論文。]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對組織稅收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質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解決兩者矛質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悅是組織收入的基礎和保障,只有堅持依法治枕才能閱滿地完成收入任務,促進經濟發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依法治稅成為我國當前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但是,長期以來形成的指令性稅收計劃對稅收行政執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矛盾也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顯現。如何嚴格堅持和推進依法治稅、如何處理好組織稅收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成為一個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實踐的重大課題。
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盾
一.收人中心說”帶來的治稅觀念的誤區
在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下,我國對稅收收人實行計劃管理,強調以組織收人為中心,以稅收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來考核工作績效,在稅務部門形成了“唯收人論英雄、唯收人論成就”的觀念。稅務部門任務觀念很強,將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調劑稅收收人,確保收人計劃完成上,相對而言,法制意識較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
二.稅收計劃制定的不科學性成為依法治稅的重要障礙
從理論上講,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對經濟有調控作用,所以兩者的內在發展趨勢應是一致的。由于經濟的發展呈波浪型的規律,稅收收人計劃應根據經濟發展的規律來編制,但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編制稅收計劃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數增長法”,其公式為:稅收計劃二基數x系數+特殊因紊,即每年國家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是以國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為基礎,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確定一定的增長比例作為當年的稅收計劃任務分配數。這種方法具有明白直觀、簡便易行、連續性強、較為穩定等特點,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各地的客觀經濟狀況,對保證國家財政收人的穩定增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這種計劃分配方法的缺陷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為:第一,基數對計劃的影響程度較大,基數越大,稅收收人任務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著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務越重,實際上是一種“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稅務部門為減輕以后年度的任務壓力.出現了有稅不收等現象。第二,基數與依照稅法有可能取得的稅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稅負和宏觀調控。在稅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稅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長收“過頭稅”,導致“寅吃卯糧”。第三,系數的人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對稅源全面、科學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而是通過財政預算反推出來的,可依據性較差,只考慮財政支出的增長需求,而沒有充分考慮經濟總量與結構的變化,從而容易導致稅收什劃的增長偏離實際稅撅、稅收任務崎輕畸重等悄況,會給執行稅收政策帶來一定的負面影晌。
三.過度強調組織收人導致了對征管質量的忽視
組織收人固然是稅務部門應盡的基本職能之一,但過度強調收人任務導致了稅務部門對征管質量的忽視,有悖依法治稅的原則和規范征管的要求。在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稅撅充足,稅務部門完成當年度稅收收人任務后,放松了對漏征漏管戶的清理,企業欠稅大幅度地增加,壓欠措施不到位,查處案件過程中隨意性較大,甚至個別地方政府常以發展地方經濟為借口,超越權限要求稅務部門特別是地稅部門違法實施稅收減免和制定片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做法一方面助長了企業的欠稅、偷稅的風氣.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的蔓延,加劇了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稅務部門征管水平和征管質量的提高。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脫離稅源實際,片面迫求政績和地方收人規模的最大化,稅務部門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計劃的雙重壓力下出現了征“過頭稅”“空轉稅”“以票引稅”等稅收違法現象,有的地方為完成“屠宰稅”“農業稅”等收入任務強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頭來計征屠宰稅,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更不用提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了。
(1)正確處理好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的關系
依法治稅是組織收人的基礎和保障,組織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稅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結果,依法治稅貫穿于組織收入始終。只有堅持依法治稅才能圓滿地完成收人任務,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要正確處理好組織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緩解、解決兩者矛盾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強化稅收法定原則,克服單純追求收人的觀點。在“依法治國”已成為憲法基本原則的今天,應重新對“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進行定位。從理論上講,稅收計劃是由財政機關和稅務部門制定的,是稅務部門內部的工作計劃,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而稅法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及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違反稅法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孰輕孰重顯而易見。再者,從當前形勢上講,雖說組織收人是稅收的基本職能,卻不是唯一職能,特別是我國加人WTO后,稅收更注重的是體現一種“公平”和“中性”的原則,與國際接軌,“依法治稅”顯得尤為重要。這里的“法”就是“稅法”,“稅法”才是全部稅收工作的依據,而不是“稅收收人計劃”。組織收人應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做到依法征收、應收盡收、應退盡退。而所謂依法治稅,其內涵就是“應收盡收”,就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通過規范的稅收行政執法行為對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稅款解繳人庫,實現稅款從納稅人到國家的財產利益轉移,既不能有稅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稅收收人任務收“過頭稅”。由此可見,“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兩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稅這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來完成稅收收人計劃。
(2)改變現行不盡科學合理的稅收計劃制定方法。稅收與經濟是木與本、水與源的關系,不能脫離經濟去追求稅收增長,更不能超越經濟發展水平侈談什么稅收增長。所以,稅收計劃的制定應逐步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要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以經濟發展狀況為依據,特別是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CDP增長存在著密切的正相關關系,可以考慮運用GDP來編制稅收收人,主要有彈性系數法(稅收彈性系數是指稅收收人增長率與經濟增長率之比)和稅收負擔率法(稅收負擔率是指稅收收人占GDP的比重)兩種方法。
(3)改變稅收工作考核辦法。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勢下,各級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對稅務部門工作業績的考核標準應多樣化,稅收收人計劃任務完成情況不應當成為考察和評價稅收工作的唯一標準。能否完成稅收計劃任務主要取決于經濟的發展情況,所以在稅收計劃執行階段,應當將稅收計劃作為預側性、規劃性、指導性計劃,而不是強制性、必須完成的指令性計劃,對稅收工作的評價應該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質的要求。沒有質的量是沒有意義的,應當適當弱化稅收計劃任務的考核,強化依法治稅工作的考核,由稅收計劃的數量考核逐步轉變為稅收征管質量的考核,將重點放在考核稅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體包括稅務登記率、納稅申報率、申報真實率、催報催繳率、稅款人庫率、滯納金加收率、違法行為處罰率、涉稅復議變更撤銷率等指標。衡量稅收工作的優劣,不應單純看收人總童的多少,關鍵是看是否堅持依法治稅,依率計征,縮小應征與實征的差額。
(4)切實改革政府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
稅收計劃是財政預算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要改革現行的稅收計劃,在財政預算上必須堅持“量人為出”的原則,徹底改變當前財政支出制約稅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財政預算與稅收計劃差別較大,由此產生的財政支出缺口,應通過緊縮支出、發行國債或者其他途徑解決,而不是將組織收人任務強加于稅務部門,這樣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稅收計劃產生的負面效應,保證稅務部門依法治稅的獨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計征。
(5)建立重點稅源戶管理制度,把組織收人任務落實到具體的稅源上,有的放矢。
經濟的發展才是稅收增長的堅實基礎。要制定科學的稅收計劃必須掌握經濟稅源情況,稅源監控管理已成為新的征管模式中不可忽視的環節,是稽查和征收的前提和基礎。加強稅源管理,將收人任務分解落實到具體的稅源上需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科學地確立稅源監控對象。納稅人成千上萬,稅務部門不可能對每個納稅人都進行稅源監控,只能采用分類、重點式管理,即建立起重點稅源戶管理制度,將本轄區內稅源大、行業特殊或稅源增量較大的納稅人列為稅源監控的重點對象。二是加速稅源管理的電子化進程。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快稅收的信息化建設,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可建立以稅務為中心,企業、銀行、工商、海關、財政等相關部門聯網的信息數據處理中心,為實現經濟信息數據的共享創造外部條件;同時開發切實可用的稅源分析管理軟件,通過軟件迅速、準確地進行各項稅收經濟指標和企業財務指標的分析考核工作,提高稅源監控水平和效率。
關鍵詞:稅收;稅收管理;稅收秩序一、目前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單純追求收入目標,稅收職能單一化傾向日益明顯1994年稅制改革以論文來,我國工商稅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億元的速度遞增。除了經濟增長、加強征管等因素外,維系高增長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為和支持政府行為的稅收“超常措施”。為了完成任務,各級政府和財稅部門繼續采取“超常措施”,“寅吃卯糧”、“無稅空轉”等現象日益公開化、普遍化。任務高壓下的稅收征管,其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其一,剛性的任務標準弱化了剛性的稅收執法,看似力度很大,實質上是對法律尊嚴的自我踐踏。其二,大面積的超收,人為改變了正常情況下的稅收數量和規模,掩蓋了稅制的運行質量和真實的稅收負擔程度,為宏觀決策提供了虛假的數字依據。
(二)一些稅種先天不足,稅收對經濟調節乏力稅種設置、稅率設計的目的,最終要通過征收管理來實現。稅收征管中的一系列問題,使一些稅種的設置初衷大打折扣。現行消費稅的征稅對象主要是煙酒。由于大量的欠稅和稅收流失,該稅種的調節作用無法發揮,與政策設計的初衷大相徑庭。而且,從中央到地方,對煙酒稅收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實際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積極扶持政策,完全偏離了限制消費和生產的初衷,稅收調節嚴重乏力。
(三)財務核算虛假,稅收監督不到位1.偷稅逃稅普遍化、社會化,稅收差額嚴重。稅收差額是衡量一國稅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標。據調查,我國的稅收差額大體在30%-40%。當前的突出問題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盜竊、偽造、倒賣和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數額巨大,觸目驚心。2.財務核算成果人為控制,經營指標虛假。受各種利益因素影響,許多企業建有兩套或三套賬目,在上報經營成果或計算稅金時,往往使用虛假賬目,形成稅收監督的真空。一些沒有設立兩套賬目的單位,在財務核算上也摻雜許多虛假成分,看似規范合理的會計核算掩蓋著許多經過處理的問題。虛假的財務核算不僅導致稅收流失,還造成國民經濟統計指標的失真。3.某些企業腐敗嚴重,侵蝕稅基。企業負責人的腐敗,屢禁不止,局部地區愈演愈烈,已經成為社會毒瘤和頑癥。盡管企業腐敗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反映在財務上,毫無例外都是化公為私,侵吞國家資財,侵蝕稅基。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社會原因———整個社會的執法狀況欠佳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相繼出臺了大量法律法規,長期以來“無法可依”的狀況逐步得到改善。但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一直嚴重困擾各級政府和執法部門。在這樣一個社會大環境下,稅收執法始終處在各種矛盾的焦點上,行政干預、人情干預、部門配合不力、司法腐敗等一系列問題嚴重制約著嚴格執法。1.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難。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軌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以多種具體操作上的理由拒絕暫停支付和扣繳稅款。金融部門為防范風險,實行貸款抵押,企業資產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給銀行,稅務機關扣押、查封企業財產,有時沒有標的物。2.法人案件處理難。一般說來,對納稅人個人的稅務違章案件比較容易處理,而對法人涉稅案件的處理往往會遇到來自地方的行政干預和社會的壓力。企業的稅收問題被查實后,政府一般要予以庇護,稅務機關一般也要作出讓步。第6期何朝陽:淺析我國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79一些地方企業普遍困難,稅務機關在案件處理上,不得不考慮社會穩定和稅源延續問題,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3.涉稅違法案件處罰難。稅收執法專業性較強,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證,一些涉稅違法案件查處遲緩,久拖不決,處罰不及時、定案不準確、執法不到位的問題比較突出。
(二)法制原因———稅收立法滯后于改革進程1.大部分稅種沒有通過人大立法,而是以條例形式,法規層次低,而且具體條款頻繁修改,缺乏應有的權威性、規范性和穩定性。一些正在執行的條款不能作為認定納稅人犯罪的依據,客觀上存在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執法上的雙重標準。2.稅收程序法律依據不足,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稅收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原則,可操作性差。3.沒有建立獨立的稅務司法體系,稅務機關的職責和權力脫節。
(三)內部機制原因———稅收征管機制落后機構設置條塊分割,重疊交叉,成本過高,效能低下。一方面,各種經濟成分的重新組合,各種所有制形式的頻繁變動,各行業的相互交融,使得企業的經濟性質、經營方式、隸屬關系呈現明顯的多極性和不穩定性。反映到稅收征管上,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征管范圍無法劃清。另一方面,隨著企業主管部門的合并、撤銷、精簡、改變職能,原有的行業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屬機構失去存在必要,城市稅務直屬分局和區局并存,給稅收成本的控制、機構精簡、管理效能的提高帶來一定負效應,也給納稅人辦理稅收事宜帶來諸多不便;征收分局與稽查分局在任務承擔與職能行使上相脫離;交叉管理,稅負不公,爭搶稅源,漏征漏管嚴重。
三、對策分析
(一)改革稅收計劃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學性1.實事求是,增強稅收計劃管理的科學性。稅收計劃的制定,除了參考國民經濟宏觀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收入外,更應從經濟稅源的實際出發,緊密結合市場變化,遵循從經濟到稅收、積極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則,以“發展變化”的總觀點來預測分析經濟稅源,使稅收計劃盡量與實際稅源相吻合。為確保計劃制定和分配的科學化、合理化,一要根據不同行業、不同所有者結構確定相應的調查方法和參數依據,為科學編制稅收計劃奠定基礎;二要在具體編制計劃過程中,采取因素測算法與抽樣調查法進行綜合驗證,合理科學地確定每一因素,避免簡單推算,提高計劃準確度;三要開發設計出稅收計劃信息管理軟件,建立縱向可與各級稅務部門聯系的征管數據庫,橫向可與各部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場動態的數據庫,并科學地將這些信息分類、解釋、分析、轉換成編制、分配稅收計劃的正確依據。2.完善會計改革,保證計劃執行的準確性。現行稅收會計核算辦法雖以申報應征數作為核算起點,建立了基層征收機關分戶分稅種明細賬,但由于諸多方面原因,在基層會計實踐中,除入庫數額外,其他數據一定程度上缺乏真實性、完整性,影響了稅收計劃利用會計資料來計算稅收增減因素、測算稅收負擔和稅收增減幅度、預測稅源及其變化趨勢。必須進一步完善和加強稅收會計改革,進一步提高計算機在計會領域的應用水平,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稅源和稅收收入以及欠稅情況。3.注重調查研究,增強計劃分析的針對性。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制定稅收計劃的同志應經常深入基層了解情況,及時反映征管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掌握經濟稅源結構和變化情況以及發展趨勢,提高預測稅收收入的能力。在稅收計劃執行情況分析中,要實現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既要分析客觀原因,更要分析主觀原因,做到有情況、有數據、有比較、有辦法、有預測,抓住重點。還要實行稅收計劃分析與稅收統計分析相結合,充分發揮現有信息資料的作用。4.實行綜合評價,增強計劃考核的合理性。當計劃與實際稅源有較大的差距時,不能以計劃沖擊稅法。對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的考評,不能把計劃完成情況好壞作為唯一標準,要強調依法治稅,加大對執法情況監督考評的份量,以促進稅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
論文摘要:稅收管理績效評價是稅務機關運用一定的指標體系對稅收管理過程及其結果進行概括性的評價。評價時應本著系統的、戰略的、權變的跟光,注重對指標的相互關系及其權重的確定,采取客觀,公正、 科學 、全面的評價方法。將目標管理、關鍵績效指標以及平衡記分卡等評價技術引入到稅收管理績效評價工作中,建立一種適用于不同層面的績效評價體系,能夠為提高質量和效率提供有效的評價方法。
一、稅收管理績效評價概述
稅收管理績效評價是稅務機關運用一定的指標體系對稅收管理過程及其結果進行概括性的評價。評價時應本著系統的、戰略的、權變的眼光,注重對指標的相互關系及其權重的確定,采取客觀、公正、科學、全面的評價方法,快捷準確地將信息反饋給管理層,以供實施控制決策之用。稅收管理績效評價可以從效果和效率兩方面進行。
(一)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目標
稅收管理的目標是為了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稅收管理績效目標服從和服務于稅收管理目標,通過實施績效評價,引導和促進稅務機關實現稅收管理目標。因此,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目標應當是在稅收遵從的前提下,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從而達到稅收收益最大化和納稅滿意度最大化。
(二)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實施前提
一是要有高質量的數據資源。實施有效的稅收管理績效評價要求高度的稅收信息化程度,管理數據資源高度集中,至少要到省一級,有專業的數據處理中心,對產生的數據資源實時進行校驗、統計、篩選、分類、分析,有相應的保障數據質量和安全的制度和措施。二是對稅收管理過程及結果進行標準化管理。要最終做出績效評價的判斷結果,除了建立科學的指標體系,還必須有可行的評價標準對評價對象進行分析評判。評價標準是評價結果產生的基準和前提。
(三)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主體
在高度信息化條件下,稅收管理主體可以分為兩個層面:管理層面和操作層面。管理層面主要指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和單純具有內部管理職能、不直接面對納稅人的地市級稅務機關,操作層面即為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地市級以下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下,稅收管理主體就是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主體。
(四)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范圍
現代 稅收管理理論中的稅收管理.主要是指稅收的征收管理,只包括稅收執法權的管理。稅務機關績效評價包括對稅務行政管理權和稅收執法權行使績效的評價。本文主要是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稅收執法權的過程及其結果產生的績效,即稅收管理績效進行評價分析。
二、構建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應注意事項
(一)合理設定評價指標
指標設計在以“目標管理”為手段的績效評價體系中具有重要意義。指標既是稅務人員工作行為的導向,又是評價稅務人員工作業績的標準。好的指標可以起到事前積極誘導和事后公正評價的作用,差的指標會使整個績效評價體系失效甚至對整個稅務系統造成危害。我們對稅務人員工作績效進行考核和評價的全部內容,必須涵蓋稅務人員7o~8o以上的工作,根據崗位職責確定指標。指標的設計要體現多元化,不僅要能綜合反映稅務人員的工作業績,還要考核其工作態度、創新精神、知識水平、工作能力,是否能與他人交流與共享信息。各級稅務機關也可以結合實際在此基礎上自行設計指標體系。這就意味著指標的設計要堅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對于兩類指標組合權重的選擇取決于被評價稅務人員的崗位職責。不同的部門工作側重點不同,有的是在于提高納稅人的滿意程度,樹立稅務機關的良好形象,有的是在于實現稅款的應收盡收、減少納稅人的稅款漏征率。對量化指標要求高的稅務部門,則量化指標的權重大些,對定性指標要求高的稅務部門,則定性指標的權重大些。
(二)注意事中溝通
若把稅務部門績效評價體系比做一臺機器,溝通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就是劑,它能保證整個績效評價體系良性運轉。沒有完善的信息交流和溝通機制也就沒有稅務部門的績效評價體系。溝通存在于評價前、評價中、評價后三個階段。在績效評價實施前的指標設計階段,稅務部門的領導或評價者應把被評價人員納入到指標的設計過程中。溝通一方面可以使績效指標和標準成為每一個部門和稅務人員均能理解的共同語言,從而對其行為產生事前誘導作用,消除排斥心理、引導接受并指導行為;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指標的設計與實際相脫離,增強了指標的可操作性。對于績效評價后的溝通,評價人員根據被評價稅務人員的績效評價結果,鼓勵與組織目標一致的行為,同時對于不符合或偏離組織目標的行為予以引導,幫助找到原因,并提出改進建議使其接受進一步的培訓或改變工作態度。人們最常忽視的是評價過程中的溝通,然而在評價過程中及時進行溝通引導被評價稅務人員的行為,可以防微杜漸,大大改善評價結果。在實際工作中,事中溝通也通常最有效。
(三)根據個體需要選擇激勵手段
績效評價與績效付酬是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傳統行為學理論分析,行為是由動機支配的,而動機是由需要所引起的。因此了解和把握人的需要特點,是建立有效的激勵制度的基礎。需要的層次性決定了激勵手段的多樣性,即物質激勵和非物質激勵相結合的激勵機制。對于物質激勵,可以通過對薪酬體制的設計而完成,在績效評價體系中,稅務人員的工資一公務員基本工資+績效工資x工作難易系數。對于非物質激勵,可以通過“情感激勵”對稅務人員個體工作給予認同、尊重、表揚,對其職位的提升、賦予信任和責任來實現。評價人員必須確定被評價稅務人員目前所處的需求層次和特點,并依據其特點選擇適合不同個體的激勵結合方式。
(四)建立硬性約束機制
激勵和約束是稅務部門績效評價體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因素,只有二者之間實現整體協調,才能發揮績效評價的功能。績效評價體系內的約束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一方面如果稅務人員的評價結果較差或與整個系統的目標相悖,將遭受批評和懲罰,為此付出代價;另一方面對評價結果差的稅務人員的處罰就是對其他稅務人員的約束,或者說是反面激勵,從反面達到激勵約束相容。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績效評價體系中,激勵和約束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它們協同在一起發揮最優作用。
三、不同層面設計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的探討
(一)稅收管理績效評價技術的運用及其分析
1.基于平衡計分卡的績效評價。
平衡計分卡是一種綜合績效管理體系。它將組織經營任務的決策轉化為四大部分的指標:財務、顧客、內部流程、學習與 發展 ,將組織戰略分為這四個方面的考察目標,每一考察目標分別設置幾個獨立的指標,多種指標組成了相互聯系的一個系列指標體系。這些目標和指標既保持一致又相互加強,構成了有機的統一體,從而達到財務指標與非財務指標、短期與長期、內部與外部、過去與未來之間的平衡。因此,利用平衡計分卡進行管理決策,能明確地看出它對整個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研究組織戰略目標所帶來的影響。在平衡計分卡中,財務方面是平衡計分卡的最終結果,財務指標的實現是客戶滿意和客戶忠誠的結果。只有實現內部流程的效率性和一致性,即在時間、質量和價格方面滿足客戶,才能達到客戶滿意和客戶忠誠。而內部流程的優化與否主要取決于 企業 員工的能力。
2.基于關鍵指標的績效評價。
關鍵績效指標的類型主要有數量、質量、成本和時限。在確定關鍵績效指標時,指標的設定要具體,切中目標、適度細化、能夠權變;指標是可度量的,是數量化和行為化的,數據或信息要具有可獲性;要具可實現性,在付出努力的情況下,在適度的時限內可以實現;要有現實性,是可證明和觀察的,不是假設或主觀猜測;指標的設定要考慮時間,關注效率。
3.基于目標的績效評價。
目標管理下的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研究是以系統論、控制論和信息論為理論基礎,把以工作為中心和以人為中心的管理激勵方法有機地結合起來,把工作任務量化,層層分解。目標管理法是為了改善組織在競爭中軟弱無力所實施的一項措施,通過權力下放和自我控制來提高組織的競爭力,它建立在充分信任和信息透明的基礎上,更強調人的創造性和主觀能動性。基于目標的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有四個操作步驟:設定績效目標、確定目標達到的時間框架、實際績效水平與績效目標相比較、設定新的績效目標。
(二)管理層面基于目標的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分析
1.基于目標的關鍵績效指標體系構建要求。
管理層面的工作要強調納稅人導向、結果導向。它需要為操作層面提供政策咨詢、宣傳培訓、協調審批等服務,而這些工作始終要圍繞顧客的需求進行。管理層面許多工作的最終結果要靠操作層面的執行來實現,為體現它的導向思想,有必要將其工作績效與操作層面的主要執行結果掛起鉤來。管理層面要通過對關鍵績效指標的篩選來突出工作重點,調整衡量標準,要加大對主體業務和主要職能的評價力度。對過程的控制主要通過正確執行管理體系文件來實現,采取抽查的方式進行,將需要關注的重要過程篩選出來,每次只從其中抽取部分進行檢查。
2.基于目標的績效評價體系設計思路。
管理層面的績效評價根據“目標引導,面向流程”的指導思想,按照“質量方針一總體目標一具體質量指標”的思路,結合管理層面的主要職能,建立起基于目標的規范化、標準化、精細化、 科學 化的績效評價體系。
(1)政策和制度的有效性。主要體現為稅收政策能夠有效地保證稅收職能的實現,有利于保證稅收“應收盡收”的收人組織原則,有利于收人水平的調節和收人公平分配,有利于營造公平有序、誠信納稅、和諧的稅收環境,有利于促進依法治稅目標的順利實現。評價該績效目標的指標可以使用稅收征收率這一指標進行評價。
(2)稅收分析預測的準確性。受指令性稅收計劃的影響,政府部門一度強調用稅收完成數來評價稅收管理工作。要解決這樣的問題,一是要樹立制定科學稅收計劃的觀念,實事求是地測算和上報建議計劃以及影響收人的主要增減因素;二是運用科學的手段做好收人預測工作,對稅收預測的效果主要引人稅收收人預測準確率指標來評價,同時把查補稅款總額作為稅款預計水平的一個修正指標。
(3)稅收數據質量和安全性。有效的稅收監控是稅收管理的基礎,而它又是建立在有效的數據管理基礎上。管理軟件通過采取有效手段,對各類數據進行檢驗、審核、檢測和維護,及時發現和避免異常數據,清理垃圾數據、冗余數據,糾正錯誤信息,確保數據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實用。數據高度集中,對管理層面而言,維護管理信息系統的安全性也很重要,可以通過垃圾數據量、冗余數據量、數據利用程度、應急預案啟動的次數、數據災難發生的次數以及解決效果等方面設定評價指標。
(4)納稅評估的質量和效果。納稅評估的有效性評價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確定的準確性、評估發現的問題戶數、補繳稅款、移交稽查戶數以及納稅人真實申報率的提高等方面。
(5)執法監督的有效性和 法律 救濟的處理能力。依法治稅是衡量稅收管理工作績效的核心標準和實現稅收各項職能的核心途徑。管理層面通過執法監督和法律救濟,可以通過執法檢查、納稅人投訴、案件復查等方式進行,主要通過稅務案件應訴維持率、復議案件維護率、稅務案件審理準確率等指標來評價。
(6)提供服務的質量。無論納稅人將需求直接傳遞還是由操作層面傳遞給管理層面,管理層面都應當等同于與納稅人直接傳遞,進行及時、準確的處理。因此,顧客需求的有效處理率、處理及時性和準確性都應當成為關注的內容。
(三)操作層面基于平衡計分卡的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分析
1.財務的稅收征收率指標選擇。
稅收管理戰略目標主要是提高納稅人稅收遵從程度,在財務角度主要體現為實現稅收收益最大化,其“核心結果”指標主要體現為稅收征收率的高低。在一定的 經濟 發展 水平和既定的稅制模式下,稅收管理水平的高低決定了法定稅收收人的實際征收量。因此,財務方面的指標主要體現為對稅收管理水平的衡量和評價,具體包括納稅人戶籍管理水平、核定征收戶管理質量、納稅申報質量以及稅負水平四個方面的相應指標。核心結果指標則依據稅收經濟觀,在征管能力一定的情況下,稅收規模隨經濟的波動而波動。從理論上說,只要稅務機關依法治稅,對無知性稅收不遵從的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對自私性不遵從的納稅人加強管理監控,就能夠實現應收盡收。在評價是否實現有效地組織稅收收人方面,用稅收征收率進行評價。
2.征管過程驅動性指標選擇。
(1)納稅人戶籍管理水平。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戶籍管理水平主要反映評價期該轄區內納稅人獲得的全面性,以及納稅人各項基礎信息是否真實、準確。主要由稅務登記率、發票使用率、戶均發票使用量、稅控裝置數據采集率等指標來評價。
(2)核定征收戶管理質量。在日常稅收征管中,加強對核定征收戶的管理和評價,可以有效監控操作層面行使推定課稅權的情況,降低風險,實現核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進而提高稅收征收率。主要由查賬征收率、定額調整率、定額戶轉查賬戶比率、個體戶平均稅負、未達起征點率、停業復業率等指標來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