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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管理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4-08 11: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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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管理論文

第1篇

1.1加強醫院紀檢監察部門工作人員的學習教育醫院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可以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斷學習,在提高自身業務素質的同時增長自己的才干,可以使自己更好的處理醫院的各種工作,當前,信息化的網絡已經在各個領域中廣泛應用,并且依然在保持者快速發展的勢頭,新的知識和技術不斷的涌現出來,因此面對各個行業出現的新情況和信問題,各級領導必須不斷加強學習和教育才能適應當前社會的發展需求。

1.2加強領導的理想信念教育工作理想是反應一個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的重要體現,而且也是一個人綜合素質的核心元素,馬克思理想信念作為防止腐敗的基本思想道德底線可以有效的保證黨風的廉政建設,并使反腐斗爭逐漸大眾化和普及化[2]。當前,我國各行各業都面臨著深刻的變革,很多傳統的觀念與新時期的新思想產生了沖突,所以導致腐敗問題不斷的涌現,因此在醫院開展紀檢監察工作要以教育為主,防止腐敗問題的出現,將腐敗的思想扼殺在萌芽狀態。

1.3更新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的觀念相關管理著一定要引導醫院的工作者不斷更新自身的觀念,在面對新的問題和新的情況時,醫院的黨員干部要從實際問題中總結經驗,積極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在反腐倡廉的工作中要從根本上改變觀念,轉變傳統的以整頓為主的工作形式,建立健全的監督管理機制,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增加廉潔素質,提高醫院的管理水平。

2.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機制

2.1加強醫院的監督工作醫院的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監督規定,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監督,并且相關的監督人員要在工作中不斷尋找新的監督方式和途徑,有效規范醫院領導干部的工作態度和行為方式。在市場經濟的體制下,醫院很多工作者會受到腐敗思想的侵蝕,某些醫院的領導會利用手中的權利謀求自身的額利益,收取病人家屬的禮品和賄賂,嚴重損害了醫院的利益,增加了醫療衛生事業中的不公平現象,此時就需要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加大監督力度,切實維護黨和醫院在群眾心中的形象。

2.2建立完善的權利運行機制在醫院的管理工作中紀檢監察人員的工作主要是負責規范領導干部權利,因此針對醫院一些容易產生腐敗問題的部門和崗位,一定要健全相關的約束機制[3]。對于醫院的重點部門不許制定相關的行為規范對相關人員實施監督和制約,要建立健全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以此實現領導、干部科學合理的制定決策。

2.3建全行風建設行風建設作為醫院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增強醫院綜合實力的重要手段和途徑,而且醫療衛生行業相對比較特殊,日常經營中醫護人員的服務態度和技術水平直接影響著病人的生命健康,因此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但是多數醫院都是一味的重視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而忽略醫院的管理工作,因此導致醫院行風建設上出現制度不健全和建設滯后的現象,所以相關管理部門一定要加強醫院行風的建設工作,針對醫院出現的問題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督機制和約束機制,以此提高醫院在市場經濟中的核心競爭力。

3.結束語

第2篇

在現代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的框架內,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的國家專門機關。由于公訴權的性質以及在司法制度中的功能,檢察權帶有一種與生俱來的“監督性”。一方面,檢察機關應當監督警方的偵查。另一方面,檢察權的產生,也是為了維系現代司法制度彈劾主義的結構,防止審判糾問化。應當說,在上述公訴權意義上的制約監督作用,已普遍得到認可。而爭議的焦點是檢察機關對于法院是否應當具有訴權以外的監督權。這是檢察機關審判監督問題的實質,也是中國檢察監督制度中最實質性、最有爭議的問題。為了保持準確的問題聚焦從而保證清晰的思路與合理的結論,應當區分檢察機關的訴權與訴訟監督權,在此基礎上,將訴權問題納入訴訟法專業問題研究,將訴訟監督權問題納入檢察監督問題來討論。檢察機關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抗訴,以及刑事審判中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提出監督意見,屬于本文所論的檢察監督問題范圍。

在偵查、公訴權之外設立法律監督權,這在中國傳統法制模式中無法找到淵源,也不能從英美法系、大陸法系法律制度中獲得借鑒,中國檢察機關的監督權模式來源于前蘇聯。蘇聯模式的檢察監督制度,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以檢察機關監督為“最高監督”,從而突出了檢察監督的地位;二是實施一般監督。中國的檢察制度建設在一定程度上搬用了蘇聯模式,但不定位為最高監督,也不采用對組織和個人的行為進行普遍監督的所謂“一般監督”制度,卻保留了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保留了檢察機關對審判活動實施監督這一有異于其他國家檢察制度的特殊做法。中國檢察監督制度的建構和運作呈現出以下幾個突出特點:一是憲法地位與實際的法律地位脫節;二是法定功能的支撐手段嚴重不足;三是在運作中受到強有力的司法抵抗而步履艱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存在的上述問題,嚴重影響了這一制度設立的意義,背離了法律制度設置的效率性與效益性原則,其內耗性與無效率性,嚴重浪費了法律資源,損害了法律制度的和諧統一性與其在民眾中的公信力。

對一項既存制度現實價值的評價應主要采用社會學的標準與方法。一是考察其社會功用;二是分析其社會基礎。就社會功用而言,不能否認,檢察監督制度目前尚有其積極的意義,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支持檢察監督乃至其他外部監督的社會原因,是法院公信力不足。目前確實有必要加強對法院的監督。這種監督在法理的合理性上不僅是一種理論的分析,它直接關系到一個制度的運作效應,還包括它的制度平衡與價值平衡性。在抗訴制度法理合理性上最突出的負面評價,一是對司法權威與既判力的影響;二是可能對民事訴訟本身性質的扭曲。就刑事案件的法律監督,即檢察機關依法律監督機關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糾正違法的意見,存在另一個矛盾,即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是偵查與公訴機關,是代表國家的原告人,即實質上的訴訟當事人,而既是訴訟當事人又是法院的監督者,這是明顯的角色沖突。這種沖突是刑事審判中的檢察監督制度難以治愈的“硬傷”。

從以上分析,可形成以下意見:其一,檢察機關基于訴訟監督權對法院實施的審判監督,存在法理合理性的缺陷,它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現代訴訟的基本構架與性質,有悖于訴訟運作的一般規律。從發展前景看,它的生命力可能有限;從現實狀況看,它難免在司法實踐中產生相當的負面效應。其二,鑒于目前我國的法院,在其社會位置與功用、內部構架、運作方式、法官素質等各個方面還不符合現代訴訟對法院資質包括審判能力與公正性條件的要求,可以說,它目前還處于向現代型法院發展的“培育期”。在這一時期內,法院的權威性有限,公正性有限,其獨立性也允許受到更多的限制。這一時期,檢察監督制度對于保證法院審判的公正性可能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在當前司法不公較為嚴重,司法公正的制度條件尚需培育的情況下,承認檢察監督的相對合理性,在為其設置一定支撐條件的同時,應當對其進行必要限制與改造。筆者對于我國目前的檢察機關審判監督問題提出以下兩點看法:(一)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民事行政案件中抗訴制度在一定時間內對于保證審判公正的意義,但必須作制度上的完善以使其能夠有效運作并防止其負面效應。為此,需要著重解決三個問題:首先,檢察監督須建立和貫徹“既要實現司法公正,又要維護審判權威”的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為此,應當限制監督范圍,將監督案件主要限制在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司法嚴重不公、社會反響強烈的案件上,一味從部門的角度強調擴大監督是不妥當的。其次,為了協調好檢審關系,并保證這一制度設置的有效性與合理性,對一些具體的制度問題做出明確規定,解決目前制度規范過于薄弱導致監督無序化以及法院缺乏適當配合的問題。再次,需要改進檢察機關抗訴權的行使方式。目前抗訴決定權的行使帶有行政化和非程序化的色彩。今后應當建立嚴格的透明的法定程序,并建立類似于合議庭決定的制度,特別重要的案件抗訴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使抗訴權的行使更加審慎和合理。(二)對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在目前憲法與刑訴法未作修改的情況下,不再延展與充實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功能,使其實際被虛置。在檢察機關的一般法律定位未改變前,維持其虛置性狀態,以防止對訴訟合理性的損害。同時,應當通過法律規范確認和貫徹控辯平等的基本原則,禁止控辯任何一方在訴訟程序中超越其當事人地位扭變訴訟的結構,以實現審判中的程序。

第3篇

【關鍵詞】檢察機關后勤管理檢察財務技術裝備創新機制

檢察機關的后勤管理是近些年才被認可的,有些檢察機關設置了后勤服務中心,其實就是行使后勤管理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檢察后勤管理以前統稱為檢察行政管理。隨著市場的,檢察事務發展的日益成熟和檢察機制建制的不斷完善,源于軍隊的“后勤”學便引入檢察機關并逐漸形成一種機制。從整體上看,檢察機關后勤管理是為檢察業務服務,有些本身就有檢察業務性質,如檢察統計管理、檔案管理等。筆者針對檢察機關后勤管理機制提出幾點個人認識。

一、檢察后勤管理機制,就必須認識后勤管理的深刻內涵

“后勤”,是后方勤務的簡稱。它源于軍隊,是一個軍事概念和軍事術語。漢語詞典中述:“是指后方對前方的一切供應工作。也指機關、團體中的行政事務性工作”。①鑒于后勤的、現狀和深入發展的需要,本著邏輯原則和人們的習慣給后勤下一個定義:后勤是通過籌劃和運用人力、物力、財力從物質和技術方面保障軍事需要的工作和組織。縱觀世界軍事后勤的歷史和現狀,對于后勤的理解至少包括以下幾個部分:一是人員、物資、設施,構成后勤工作的本體;二是補給、運輸、維修、其它勤務,構成后勤工作的職能表現;三是組織、計劃、協調、執行、監督,構成后勤工作的過程。

隨著不斷的發展,“后勤”一詞的使用已從軍隊擴展到機關、學校、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各種社會組織。此時的檢察機關也不例外。為了實現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完成檢察機關的工作任務,就需要一定的物質和生活保障。這樣,就產生了檢察機關后勤工作。

管理(Management)是指同別人一起,或通過別人使活動完成得更有效的過程。這里,過程的含義表示管理者發揮的職能或從事的主要活動。這些職能可以概括地稱為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

結合后勤和管理我們可以得出,后勤管理與后勤工作是不同的。后勤管理是用科學的、手段,通過有目標的組織協調工作,搞好后勤的各項工作。這是后勤工作的一個運作過程。后勤工作是為保證生產、經營、科研和職工生活提供必需的物質條件所做的工作。這是后勤工作的本體和職能的表現。因此,加強檢察機關后勤管理應該是一個科學、合理的有益檢察事業發展的運作過程。

二、檢察機關后勤管理具有自身的獨特性

檢察機關后勤管理是集行政事務管理和后勤服務保障于一體的綜合性工作,是為了保證檢察工作的順利進行和檢察職能的充分發揮,對檢察機關行政事務工作進行合理的組織、指揮、協調、管理、服務和監督等一系列活動,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保障平臺,其與檢察機關內部其他部門相比具有自身的獨特性:

1、檢察后勤管理是一種綜合性工作。檢察后勤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內容繁雜,歸納起來主要有:統計管理、文秘管理、財務管理、物資裝備管理,生活服務管理等涉及達20余項管理及服務職責。②

2、檢察后勤管理的服務性。后勤保障服務既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出發點,也是后勤管理工作的歸宿。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財務保障。財務保障又包括檢察干警工資福利保障和正常業務裝備、辦公用品經費保障。檢察機關通過編制及其他方式取得政府財政支持,再通過合理發放和報銷制度來保障經費正常開支。二是生活服務管理保障。檢察機關后勤部門通過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規范檢察人員及各單位的生活。三是統計、文秘信息等管理。檢察統計是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的各種數據進行搜集、整理、匯總和綜合分析,反映檢察工作的真實情況。檢察文秘信息是檢察工作的社會宣傳,是讓群眾對檢察工作的了解和信任。可以說后勤管理是檢察機關大廈的基石。是檢察機關正常運行的保障和服務機構。

3、檢察后勤管理復雜而瑣碎。檢察后勤工作復雜表現在事無頭緒,不僅要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還要處理人與物之間的關系。其瑣碎表現在其系統性不強,關系到工作生活中點點滴滴,小到倒茶端杯,大到大件物資采購等。往往會因這些具體工作影響檢察形象、檢察業務甚至同事關系。

三、我國檢察機關后勤管理現狀

我國目前上級檢察機關后勤管理分工較細,系統性較強,管理部門比較明確,而基層檢察機關不容樂觀,主要表現在:一是后勤部門設置不合理。2001年基層檢察院機構改革后,辦公室要對口接受上級檢察院計劃財務裝備處、政策研究室、辦公室的目標任務考評,這種“倒金字塔式”的機構配置,使基層院辦公室任務重,壓力過大,不僅直接影響到了辦公室行政管理職能的高效發揮,還影響到了檢務后勤保障的優質服務。二是后勤部門人員分配不合理。有些基層檢察機關后勤人員大多兼職,業務工作綜合工作一起抓,起不到服務的實質效果,也有些檢察機關后勤人員輕松的太輕松,累的太累,不利調動工作積極性。三是領導對后勤管理不重視。有些基層檢察院后勤部門編制嚴重缺額,人員稀少。領導只重業務,不抓后勤等。而后勤工作涉及達20余項單項工作,這不免使很多后勤人員身兼數職,辦事效率不高。四是后勤工作管理、服務機制不科學,制度不完備。后勤工作存在著管理方法不科學,制度落實不到位,服務機制不健全,憑經驗辦事,靠習慣動作,失范、無序,隨意性大,工作中很容易出現漏洞,對檢察業務服務就會難上加難。四、強化檢察機關后勤管理的幾點認識

管理,就是要、合理地進行資源配置。檢察后勤管理與管理有著類似之處的。因此,筆者認為,我們應該用企業管理的眼光來進行檢察后勤機制管理改革,加強檢察后勤管理的科學統領。

1、爭取地方政府和上級領導支持,確保后勤保障經費來源。企業內部管理,大都有一個自上而下的管理結構層,上層直接把握著下層的命脈,但高明的高層CEO們往往把權利下放,尤其是經濟支配權下放,這不僅是一種業務經費保障,更是讓下層發揮能動性的有利途徑。檢察機關尤其是基層檢察機關應該從實際出發,逐步解決制約檢察機關工作及的深層次。要爭取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的支持,在編制、經費、裝備等方面大力對檢察院的支持力度。按照中發[2005]15號文件的要求,積極向黨委和政府反映,把檢務保障、提高檢察機關的裝備和信息化水平納入發展規劃。在基礎建設同時,要勤儉辦事。要積極貫徹落實高檢院會同財政部門下發的《關于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意見》,做好經費保障③,不能讓缺乏經費成為制約業務的“瓶頸”。

2、以人為本,完善檢察后勤人事制度。多年來的人事制度告訴我們,檢察后勤管理隊伍的整體素質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具有宏觀思維和司法理念、過硬、思想敏銳、辦事干練、作風優良、廉潔勤政、甘于奉獻”的要求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如很多基層院的做法是把不會辦案的干警調入后勤,這種做法較為偏見。以人為本我們首先在選拔用人上要樹立科學的人才觀、不拘一格的選拔人才使后勤人員做到人盡其才,人盡其用,合理搭配,分工負責。培養一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后勤保障人才。其次要加強后勤人員素質培養,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等多種手段,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提高后勤管理隊伍的組織能力、管理能力、參謀助手、服務能力,打造一支“懂經濟,會管理,能協調,肯吃苦,潔自身”的復合型后勤管理隊伍。復次我們要注重培養穩重、踏實、仔細的工作作風。確保檢察干警認真、仔細、耐心地做好每件事情,在細中求精,精中務實,實中求細,取得領導滿意、大家滿意的好效果。最后,我們要加強感情交流,使干警心理無負擔,無跳槽思想而工作。

3、加強檢察后勤機構科學設置。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加強檢察經費保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指出“地級檢察院和有條件的縣級檢察院也要設立即劃財務裝備工作專門機構”。這對檢察院設置后勤管理專門機構提供了依據。④因此,筆者認為,檢察院應該設立科學、獨立性的后勤管理部門。如設立財務裝備科或后勤管理部或服務中心等用于后勤服務專項職能機構,同時要列入財政預算,最好是能把辦公室文秘、檔案、統計等管理進行分離。從而減輕“倒金字塔式”(一人兼有多項工作)的機構設置中一對多的工作壓力。附隨與檢察業務同等的績效目標管理考核機制,建立科學的綜合工作職業標準,這樣能使資源得到合理配置,有利于優化檢察后勤服務職能。

4、檢察后勤干警行使管理職責,要正確處理“管”與“理”。一是要有大膽管的意識。后勤工作紛繁復雜,千頭萬續,大至錢財管理、安全保衛,小至一張紙、一個信封的使用等等。因此,后勤部門領導要通過多種方式強化管理,狠抓規章制度落實,使每位后勤人員每天都有一個清晰的思路,有超前意識,做到自我管理,自覺管理,養成好習慣、好作風、好傳統。二是科室人員要有認真理的意識。全科人員以最小的投入、最低的物質消耗,取得最大的效益為目標,克服資產管理中“重購置輕處置、重使用輕保養,重占有輕管理”的問題,最大限度地滿足檢察機關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的需要⑤。

5、跟新服務理念,注重創新管理模式。現在的檢察院后勤管理體制形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閉格局,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代檢察業務工作的需要,應改革服務體制,更新服務理念,創新服務機制。做到從管理上,由單位的行政管理向科學的經濟管理轉變;從服務方式上,由行政型后勤向經營型后勤轉變;從服務范圍上,由封閉式向開放式服務轉變;從經費來源上,由供給型向經營型轉變。強化有為才能有位,有位更要有為的崗位意識;強化人人肩上有擔子的責任意識;強化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服務意識。后勤管理工作要緊跟法治理念服從、服務于檢察工作大局,使管理更加科學化、程序化和法制化,使服務更加規范化、專業化、化和人性化。

6、加強后勤保障,注重檢察后勤管理制度建設。一是要用科學發展觀統領檢察后勤工作。領導要高度重視和支持后勤保障工作的開展,并加強管理,結合單位檢察工作實際做出一定的規劃。二是要完善和健全部門職責、規章制度、工作規程、考核標準、懲罰機制等一系列具有科學性、規范性和長效性的檢務保障工作制度。三是要盡量做到財務公開,征求干警意見,盡量滿足檢察業務要求。

注釋與

①克勞塞維茨:(1780-1830,普魯士軍事家,西方近代軍事理論奠基者)《戰爭論》(譯)社會科學會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頁

②周其華:《中國檢察學概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1996年第一次印刷第409頁第四章

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編寫49頁載賈春旺2006年1月5日《在全國檢察長會議上的講話(摘要)》

第4篇

關鍵詞:警察權憲法制約憲法監督

當今社會,警察是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任何一個社會及其人民都需要一個強有力的、能夠保障社會安寧的警察隊伍。但是,如果誓察所行使的權力一旦被濫用,反過來又會侵害社會及人民的合法權益。因為誓察權是國家公權力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權力之一,它包括警察在行使的法定的行政職能和刑事職能中的一切權力,它的行使直接影響到公民的私權利。因此替察權在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中實際運行的狀況在某種程度上標志著這個國家法治文明的發展水平,一旦權力被濫用將造成對公民權利的極大侵犯。尤其是在當今中國,我們已經明確地將“依法治國”和“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誓察權行使必須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第一要旨。而依據憲法理論,公權力的行使和私權利的享有是一種此漲彼消的反比例關系,警察權的擴大意味著公民權利的縮小,警察權的濫用往往使公民的權利化為烏有。而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調整國家公權力和公民私權利之間的關系,以規范國家公權力的運行,防止國家的公權力對公民的私權利造成的侵害,實現對人權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

對誓察權的制約和監督,應該說我國在制度上設立的監督方式還是比較完備的。既有國家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政府的監督以及國家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監督),也有社會監督(包括黨的機構的監督、人民團體的監督以及社會輿論的監督);既有來自這些外部力量的監督,也有來自公安機關內部的監察部門和督察力量的有力監督;既有事前監督,也有事后監督等等。這些監督方式都從某一個方面和角度保證了公安機關能夠嚴格地依法行使職權,自覺地為人民服務。但是,從監督的實效來看,確實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最突出的問題是監督形式雖然比較豐富,但具有實效的監督方式少。尤其是對于警察權濫用的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憲法設計尚有一定的缺陷。對此,筆者擬以憲法的視角從限權、制衡、監督三個方面對警察權的憲法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構建及其完善等問題進行粗略探討。

一、限權—明確,察權的法定權限,確立檢察官在偵查中的主導地位

依據的理論,任何權力都必須得以制衡,不受制約的權力會自發地向外和向內尋求擴張,導致越權和濫權、擅權。權力必須要有制約,而惟有權力才能制衡權力。且愈重要的權力,愈需要與之相匹配的權力來進行制衡。而警察權作為國家公權力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和其他公權力一樣具有易擴張性。正如孟德斯鴻在其《論法的精神》中寫道,“在警政的實施上,懲罰者與其說是法律,毋寧說是官吏。在犯罪的審判上,懲罰者與其說是官吏,毋寧說是法律。誓察的事務是時時刻刻發生的事情,幾乎不需要什么手續、形式。”這段話一方面說明誓察權力廣泛,另一方面說明誓察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受約束的程序少,也就是誓察的“自由裁量權”大。因此由于警察權先天的易擴張性,往往最容易被濫用。而它一旦被濫用,對人民的傷害,對社會的損害就會極為普遍極為深重。因此,從角度來構建限制警察權的機制尤為必要。

我國替察權最顯著一個特點就是警察權界限缺乏憲法的明確定位。由于誓察權界限的不確定性,有時政府會出于某種考慮,要求公安部門承擔某些政治、經濟或社會性任務,而這些任務超出了警察理應承擔的正常范圍,從而導致了誓察權力的擴張,并為那些貪婪的警察制造出了尋租的機會。譬如有的地方政府提出,公安部門要為經濟建設、要為某項政治任務保駕護航。這實際上是逼迫誓察去承擔他所不應承擔的行政職能,而警察權也就借此延伸到社會生活的各領域中。或者由于公安部門與政府的重要任務聯系在一起,由此在決策層上獲得了與其職能不相稱的權力。這樣,從制度上警察的強制性權力延伸到了非警察事務中,這必然會誘惑誓察腐敗。因此,只有憲法將警察權力限定在于明確的法定范圍之內時,其權力才有可能被有效地約束、監督。

就警察的刑事職能而言,我國《憲法》第135條對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一直作出的設計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這一設計從憲法上確立了中國的公檢法三機關之間既是一種互相配合、制衡的關系,又是一種“流水作業式”的刑事訴訟構造。依照理論,權力只有相互制衡,公民的私權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這一訴訟結構在強調偵查、公訴、審判三個權力之間相互制衡的同時,又強調密切配合,這本身在形式邏輯上就出現了矛盾。強調配合固然能起到增強打擊犯罪的合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靠什么機制來保障呢?而且對于審判前程序而言,由公安機關直接面對被追訴者,自行決定實施旨在限制或者剝奪公民基本權益的強制性措施,諸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勘驗、檢查等,而這些措施卻又無法獲得中立司法機構的授權和審查,遭受不公正對待的公民也不能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這必然使訴訟活動成為公安機關針對公民自行實施的單方面治罪活動。這種司法制約機制的缺乏,直接導致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的局面岡。

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構建偵訴一體化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刑事訴訟的審前程序中加強對警察權的限制和制約。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筆者贊成龍宗智先生主張的“偵訴一體化”的觀點,不贊成有些學者主張的“檢警一體化”的觀點。檢警一體化,強調的是檢察官對警察的指揮,容易弱化警察的責任感,不利于偵查的專業分工,反而不利于偵破[4]。加強偵訴合作的具體設想是:警察偵查案件,得隨時向檢察官報告偵查的過程,自覺地接受檢察官指導和限制,以防止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檢察官認為必要,可以親自偵查案件,可以介人任何案件的偵查。檢察官認為需要警察幫助時,警察必須予以協助。檢察官的命令,警察應當接受,否則構成讀職。偵訴一體化的核心是確立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主導地位,偵查機關的所有訴訟行為,特別是調查、取證行為,必須服從檢察機關的領導、約束和監督,從而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又為公民合法權利的保障設了一道屏障,也有利于防止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

二、制衡—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司法權控制贊察權

警察權應當受到司法權的控制是的必然要求,也是當今社會發展的時代潮流和趨勢。最常見的司法權對警察權的控制方式就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在警察的執法行為作出之后向司法機關提出請求,由司法機關對警察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等予以審查并作出處理。除了這種事后監督模式的行政訴訟之外,另一種較常見的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的方式是警察在作出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之前,必須首先向司法機關申請,經過司法機關審查同意并取得相應的許可證狀之后,才能實施相應的行政行為。司法權對警察權的這種控制模式一般主要適用于那些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領域。譬如,當需要對公民臨時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需要進行搜查、扣押、羈押、監聽等情形時,警察無權直接決定和實施,而是必須事先向法院、治安法官等提出申請,由法官決定是否批準同意。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正是基于對警察權的天然的易擴張性的考慮,因此有著堅實的理論基礎。

首先,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符合理論中“權力須得分工和制約”原理的需要。我國的警察主要承擔著治安行政管理和代表國家偵查犯罪、追訴犯罪的職能。在這一職責的驅動下,警察在履行職能過程中捕捉、搜集當事人違法犯罪證據的主觀積極性非常強烈。更重要的是,警察擁有強大的國家權力,掌握著豐富的權力資源,警察權本身又具有單向性和強制性的特點,而行政相對人、犯罪嫌疑人等則處于被管理和被追訴的地位,他們的權利最容易受到具有強制特性的警察權的侵害。根據“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為當事人的案件中擔任裁判者”這一法律格言,對于為維護治安和追訴犯罪而采取的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如果允許警察自己作出決定并對當事人的不滿和異議作出最終認定,則無疑違反了這一理念。馬克思也曾經說過:“在刑事訴訟中,法官、原告和辯護人都集中到一個人身上,這種集中是和心理學的全部規律相矛盾的。”因此對于警察權的行使,司法權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社會糾紛和爭議享有最終的裁決權,由司法權予以控制是合乎權力分工和制約理論的。

其次,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也符合我國憲法保障公民人權的理念。當今中國,保障人權和正當程序觀念已經深人人心,為國家權力行使過程中必須予以考慮的重要內容。而警察作為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重要工具,在行使職權時,也必然是傾向于維護國家、社會的利益。對于被管理者來說,在面對代表強大國家、擁有國家強制力的警察面前,特別是在被警察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其必然處于弱者地位,權利更容易遭受警察權的侵害。從一定意義上說,警察扮演的是控告、追訴者的角色,不能由警察自身對限制、剝奪公民權利的行為是否合法作最終的裁決,因為“被控人面對具備法官絕對權力的追訴人,束手無助”、“控告人如果成為法宮,就需要上帝作為律師’’I61。而司法權從其本質上說應當是超然、中立的,控、審分離、司法最終裁判等原則也為現代法治國家所公認。因此,以司法權來控制偵查權的行使,符合上述理念和原則,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權利、維護人權。

因此,為體現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的統一,有必要在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制約膨脹的警察權。具體設想是:(1)建議在全國各基層法院設立司法審查庭或治安法庭,專門負責對在偵控機關提請適用的強制性措施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簽發司法令狀。(2)確立司法審查的例外。即在特定情況下賦予偵控機關可無證采取強制性措施的權力。(3)建立人身保護令制度。賦予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在訴訟的各階段都有權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如遭拒絕,應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由法院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迅速作出裁決。如仍遭拒絕,可向上級法院上訴。這樣將警察擁有的事關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的財產權的決定權被改變為申請權,警察對任何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財產權的決定,都只能依申請,而由法院做出最終決定。

三、監督—設立人民偵查員制度,加強人民群眾的監督

警察權在行使的過程中往往直接與人民群眾發生關系,警察能不能嚴格依法行使權力,最有發言權的還是人民群眾,特別是有關事件的當事人。因此,為了增強警民溝通、建立和諧社會,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人民法院系統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以及人民檢察院系統最近推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在警察體系內部也引人“人民監督員”(或稱之為“人民偵查員”)制度,即在訴前的偵查階段吸納社會公眾參與,尤其涉及對公民基本權利采取限制和剝奪的強制措施時,由社會公眾進行監督制約的民主制度。其憲法基礎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明確的憲法和法律依據。《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享有廣泛的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利,警察權的行使也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人民警察法》第3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46條規定:“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替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直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這些都是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的憲法和法律的依據。列寧曾指出:“憲法就是一張記載著人民權利的紙”。人民的權利真正得以實現,最重要的是通過一定的途徑和載體,從“紙上”落到實處。否則,人民的權利只能是一句空談。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就是為了落實憲法和法律的上述規定,為人民群眾行使對公安工作的監督搭建一座實實在在的橋梁,通過這種制度化的剛性程序,將警察權的行使直接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保障人民監督權利的行使,促進人民民主的經常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建立人民偵查員這種由社會公眾監督制約司法活動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憲證理論基礎就是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對國家權力實行監督制約和司法的民主性的理論。具體地說,著重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權力的監督制約理論。權力需要監督和制約,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這是一條公律。替察權作為一項重要國家權力,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直接影響到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必須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這種監督制約既要有法律程序上的制約,又要有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民主監督,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保持警察權的人民性。

二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理論。黨的十六大提出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要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不斷提高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能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通過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的途徑,貫徹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理論,在法律監督中體現人民意志,是實現“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一個重要措施。

第5篇

[論文摘要]深化案件管理機制改革是檢察機關順應司法改革潮流,進行自我完善、加強自我監督的內在要求,創新案件管理體制、促進檢察管理水平的提升,是強化法律監督,提高檢察機關執法辦案質量和效率,推動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必然要求。文章試圖對案件管理機制的價值、必要性、構建原則、完善以及案件管理機構的定位、職責等方面的問題進行分析,以期對案件管理機制的改革發展起到一點促進作用。

[論文關鍵詞]案件管理機制 價值 構建原則 完善

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檢察工作所面臨的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從前的案件管理模式已不再適應人民群眾對執法辦案的新需求。因此,近年來,全國各地檢察機關在不斷探索案件管理機制改革的新方法、新途徑,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部署下,各地檢察機關相繼建立專門的案件管理機構,目前一致稱為案件管理辦公室。本文試圖對案件管理機制的價值、必要性、構建原則、完善以及案件管理機構的定位、職責等方面的問題進行分析,以期對案件管理機制的改革發展起到一點促進作用。

一、案件管理體系存在的問題

全國檢察機關全面建立案件管理專門機構前,以保障案件質量為目的的內部監督制約制度主要包括:一是上下級機關之間以及單位內部的條線管理,或稱縱向管理,即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及院領導對所屬部門的管理,這是目前實行的主要管理方式。二是各業務部門之間的相互制約,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偵、偵監、公訴、監所、控申等部門進行的相互監督制約。三是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包括對干警履職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辦案紀律情況的監督,以及對錯案的責任追究等。上述案件質量管理體系和內部監督制約制度是檢察機關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有其科學合理的一面,但仍然缺乏全面性、系統性和有效性,這些管理方式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包括:一是對案件質量履行監督職能的部門較為分散,缺乏專門機構和保障措施。二是案件質量管理過程中行政色彩較為濃厚,案件辦理雖經過層層審批,但有時難以真正發揮監督作用,還可能造成案件辦理職責不清,責任難以追究。三是尚未建立起科學、規范、系統的案件質量管理和流程管理機制。四是缺乏覆蓋全面、標準科學、行之有效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

二、案件管理機制的價值和必要性

(一)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的客觀需要

檢察權作為一項公權力,它的行使必須受到一定的監督與控制,否則就可能因權力濫用而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之前,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體系不夠健全,內部監督制度不夠完善,對于出現的問題有時難以做到有效控制。案件管理專門機構的設置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上述問題,能夠做到對執法辦案的事前預防和事中監督,實現了法律監督機關對自身的監督制約。案件管理辦公室可以及時、主動對案件進行全程監督,真正做到辦案與監督分離,充分體現了當前檢察機關貫徹“監督者更應接受監督”的理念,保障了辦案質量和效率。

(二)符合檢察工作的發展規律和價值追求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第十三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上指出,要牢固樹立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統一的業績觀。要做到五者的協調統一就必須要改革當前的案件管理機制,實現從粗放型管理向精細化管理的轉變。案件管理機制包括統一受案、流程監控、動態監督、文書管理、結案審核、涉案款物管理等方面,提高了案件質量和效率,實現了檢察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檢察職能的有效整合,符合“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此外,案件管理機制提高了執法辦案的專業化、規范化和信息化水平,符合檢察工作的發展趨勢。

三、案件管理機制的構建原則

建立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的案件管理機制體系,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在檢察體制范圍內,依照合法、高效、實用的要求,逐步建立起包括案件流程監控、案件質量評價、數據統計查詢等相互銜接、權責明確、精簡高效的案件管理機制。具體說來應當符合以下原則:一是合法性原則,包括案件管理主體合法和程序合法。案件管理機制作為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制度的一部分,要求其主體不能超越現行檢察機關的內部設置,同時,要保證程序合法,即案件管理不能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做到既有效管理又不影響業務部門正常辦案。二是全面性原則,要求案件管理對辦理的案件進行案件質量、辦理程序以及辦案結果等方面的全面、有效監控。三是嚴謹性原則,案件管理機制應具備高度的嚴謹性,必須做到內容科學、流程清晰、邏輯嚴密、力求周全。四是高效性原則,案件管理必須能夠快捷解決問題,利用有限的工作資源獲得最高的效率、最大的效益和最好的效果。五是可操作性原則,案件管理信息系統及網絡平臺的設計應力求簡便易行、便于操作,這樣才能達到全面管理、高效監督、積極服務的目的。

四、案件管理機構的定位和職責

(一)案件管理機構的定位

案件管理辦公室屬于檢察機關的綜合業務部門,發揮管理、監督、參謀、服務、協調等作用,加強了檢察機關內部對執法辦案的橫向管理,符合現代管理學中關于法人治理機制的原理。案件管理辦公室對案件實行全程管理、動態監督,形成了內部監督管理制約的新體制,需要正確處理與其他業務部門的關系,做到既有效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又不影響辦案部門的正常工作。

(二)案件管理機構的職責

案件管理辦公室具有以下職責:負責案件的審查、受理和流轉,負責進行辦案流程監控、法律文書審核、涉案款物管理和統計數據的匯總、審核、分析,并負責組織案件質量評查及案件質量考核。此外,還負責進行業務工作對內、對外的溝通協調。

五、案件管理機制的完善

(一)案件質量管理的完善

進行案件質量管理是案件管理辦公室的一項重要工作,通過案件質量評查、案件質量考核等方式有效促進辦案質量和效率的提升。

1.采取全面評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個案評查等方式進行案件質量評查,根據評查內容形成評查分析報告,及時發現執法辦案中存在的個別性或普遍性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從而幫助辦案部門完善工作制度、改進工作作風、提升執法水平。同時,通過案件質量評查反映本院執法辦案運行情況,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進行案件質量評查需要建立具體的評價標準,制定明確、細致的規范性文件,涵蓋案件質量評查各個環節,對評查工作規定嚴格的運行規則和時限要求,從而使評查工作有章可循。此外,評查結果要與檢察官評優、獎勵、提職、晉級掛鉤,使之成為保證和提高辦案質量的驅動力。

2.日常考評中,案件管理辦公室可以利用案件管理信息平臺對案件進行質量考核,及時掌握承辦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履行職責的相關信息,并從程序和實體兩方面細化考核標準,使內部監督融入到干警執法活動的每一個環節,從而實現對執法辦案的有效管理和監控。同時,根據辦理案件數量、質量、效果和訴訟監督工作開展情況等數據評估承辦人的工作業績,并納入業務部門執法檔案,作為干警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

3.實現案件質量管理信息化和標準化。通過信息化網絡平臺的普遍應用,對執法辦案數據根據預先設定的標準進行評價,并自動分析審查過程、自動形成評價結果,從而實現案件管理的科學分析。案件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對業務部門辦理案件的管理、監督、預警等職責,做到對辦案過程各個環節的全面了解、事前預防和事中監督,不斷規范案件質量標準,增強干警的責任意識,促進辦案質量的提高。

(二)案件流程管理的完善

案件流程監控實際上是一種人為的程序控制,是規范辦案程序、促進嚴格執法、提高執法水平的根本保證。

1.統一受案。案件受理是檢察機關管轄案件的“進口”,也是案件管理的第一道關口。為把住案件受理關,案件管理辦公室必須對進入檢察環節的案件實行受案管理,即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形式審查,審查案件是否應由本單位管轄以及應具備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等。同時,案件管理辦公室統一對外移送案件、送達法律文書、收取回執,通過統一受案和移送,控制案件進出口。

2.流程監控。案件管理辦公室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內部規章制度,對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全過程進行程序性審查,即審查各辦案部門的辦案活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內辦結、對案件的處理決定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等,以便及時了解各類案件在不同訴訟環節的辦理情況,準確掌握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流程監控主要依托開發利用信息技術,研發功能齊全、使用便捷的案件管理軟件,從而進行案件信息錄入、辦案期限預警、實時動態監督、數據自動分析等工作。

第6篇

1.1地基基礎對于建筑整體的重要性分析

地基基礎是建筑物的底層結構,其對建筑物整體起到了支撐作用,是確保建筑物基本安全的可靠保證。建筑物的結構特點、力學性質以及負載分布都和地基基礎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受到了地基基礎的多方影響。地基基礎對建筑整體的重要性主要可以體現在五個方面:1)地基基礎存在的問題在建筑施工中普遍存在;2)地基基礎存在難以預見的復雜特性;3)地基基礎的造價昂貴,通常占據了建筑工程整體造價的很大比例;4)地基基礎引發的問題難以防范且后果嚴重,可能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5)建筑物的諸多質量問題在很大程度上來說是由地基基礎的問題造成的。總的來說,地基基礎對于建筑物整體有著決定性的作用,是建筑施工的先決條件。

1.2建筑地基勘察設計的基本概念

勘察設計是建筑施工的重要環節,其不僅會影響建筑施工的安全質量和經濟效益,還會對城市建設和行業發展形成影響。勘察設計一般來說可以分為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定測和補測四個環節,每個環節都有其各自的目的意義。可行性研究就是對建筑工程整體方案進行可行性分析,從地基巖土層條件、具體施工技術以及投資方資金量等方面,全方位立體地對工程方案進行論證,研究其可行性。初步勘察就是對地基環境進行初步勘察,主要包括了五個方面:1)初步勘察地形、地貌和地質結構;2)查明巖溶洞隙的形態、數量及分布;3)查明地下水類型、分布以及對地基巖層的影響;4)評價地基場地的穩定性和宜建度;5)對地基各土層進行樣本測試。定測就是根據既定的標準和目的對地基工程進行專項勘測。補測就是根據實際情況,在施工前或施工過程中進行某些項目的補充測定。

1.3建筑地基勘察設計管理的基本內涵

建筑地基勘察設計管理對于地基勘察設計而言,是規范其行為、嚴格其標準、提升其質量以及促進其工作的有效方式。建筑地基勘察設計管理主要應該從以下幾方面進行:1)對建筑地基勘察設計的對象進行管理。建筑地基勘察設計的對象主要包括了地基基本地形地貌和地質條件、地基地下水環境、地基巖溶洞隙以及地基基場穩定性等。因此,要根據建筑施工的實際需求,對地基勘察設計的對象進行適當選擇。2)對建筑地基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進行管理。地基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是實行地基勘察的基本保證,對于不同的勘察對象,選擇不同的勘察技術,應用對應的技術標準,是做好地基勘察的基本前提。3)對建筑地基勘察設計的環節進行管理,結合相關要求設計勘察環節,明確詳細步驟和職責分工。4)對建筑地基勘察的結果審核進行管理,強化各項審核標準并嚴格執行,確保相應結果能夠作為施工依據。

2建筑地基勘察設計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

2.1勘察設計對象選擇缺少統一標準

就目前實際情況來說,建筑地基勘察設計對象選取的管理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其在三個方面形成了直觀的后果:1)地基勘察設計對象選擇不全面,經常會出現漏選或多選等情況,造成勘察設計數據支持不完整。2)地基勘察對象數量選擇不恰當,相關人員往往是按照自身工作經驗進行數量選擇,其可能與實際需求數量存在一定誤差,致使結果不嚴謹。3)地基勘察對象選擇范圍不恰當,存在勘察對象對地基整體的影響較小或局部特性明顯難以對整體進行分析。

2.2勘察設計相關技術缺少統一標準

對于勘察設計相關技術標準的管理,是地基勘察設計管理的重要環節。技術標準決定了勘察設計思路及方案,也決定了實際施工過程環節和質量。目前對于勘察設計相關技術來說最大的問題是缺少統一標準,其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地基勘察環節技術選擇缺少技術選擇統一標準,對于不同的建筑施工企業,其對于地基勘察的技術選擇是不一樣的,這就造成了監管單位的管理難題。2)地基勘察設計技術缺少明確的使用標準,對于地基勘察實際環節來講,缺少明確的使用標準就可能造成施工與設計存在不符。3)地基勘察設計技術缺少明確的評估標準,在地基勘察設計過程中,一項技術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能夠發揮多大作用,都需要通過評估進行確認,而在這方面尚缺乏有力的評估標準。

2.3地基勘察設計環節及結果缺乏管理

地基勘察設計環節主要是進行勘察環節設計、步驟確定、職責劃分以及人員配置等內容。對于該環節來講,管理工作很不到位,主要表現在地基勘察環節設計不合理、步驟不完善、職責劃分不明確以及人員配置不科學等方面。除此之外,對于勘察設計結果的管理也較為缺乏,缺乏明確的結果審核標準與制度,審核流程不完善等。

3建筑地基勘察設計管理的改進措施分析

3.1加強對地基勘察設計對象的管理

制定地基勘察設計對象管理標準,是加強地基勘察設計對象管理的有效方式,其主要應該從三個方面進行:1)制定地基勘察設計對象選擇標準,明確勘察設計對象的選擇類別、范圍以及數量等。2)制定地基勘察設計對象勘察標準,即針對不同的勘察對象,明確其所需勘察的基本內容,諸如地形地貌、物理特性以及穩定特性等。3)制定地基勘察設計對象的評價標準,對于不同的勘察對象,其所需勘察的內容均存在不同,因此需要制定出對應的評價標準指導相關管理工作。

3.2加強對地基勘察設計相關技術的管理

加強地基勘察設計相關技術的管理,主要可以分三個方面來進行:1)制定統一標準。制定統一標準主要是指制定統一的技術選擇標準、技術使用標準以及評估標準。只有具備了各種明確統一的技術標準,才能確保相關技術能夠在地基勘察設計中發揮其自身作用。2)規范相關技術人員操作。實際操作決定了相關技術的體現水平,因此制定相應的操作準則,規范相關人員的操作程序,就顯得很有必要了。3)加強對技術更新的管理。技術更新可以確保地基勘察設計走在行業的前端,使相關單位或企業保持長久的競爭力。

3.3加強對地基勘察設計環節和結果評估的管理

加強對地基勘察設計環節的管理,可以大大提升相應勘察方案的適配性。1)加強對勘察環節設計的管理,全面評估各個環節對整體建筑的影響程度和經濟效益,進行合理調整。2)加強對職責劃分和人員配置的管理,根據實際施工需求以及人員自身素質進行科學的安排,并做好相應的管理。3)加強對勘察設計結果評估的管理,明確相應的評估方案、流程和標準,嚴格勘察數據審查,確保其真實可靠,能夠為地基勘察提供有力的依據。

4結語

第7篇

【摘要】學校內部管理行為可能會與學生合法權益產生沖突,為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法院應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筆者論述了進行司法審查的必要性,司法審查介入的前提條件,以及司法審查的范圍和標準,以期對我國將來建立司法審查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鑒。

近年來,學生與學校之間因學校的內部管理行為而發生法律糾紛訴至法院的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建立一種司法救濟途徑,以平衡學生與學校之間的利益沖突,保護相對于學校而言處于弱勢地位的學生的合法權益,乃是當務之急。如果在不久的將來,我國能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筆者建議,司法審查應將學校的內部管理行為納入其視線范圍。

一、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必要性

(一)是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需要

學校管理制度多為強制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學生是學校管理的對象,學生日常行為必須符合學校各項管理制度的要求,在學校的統籌安排下完成學業。同時,我們也應該意識到,法治社會是人性得以張揚的社會,每個人的人格都是獨立的,在法律地位上,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組織之間、個人與政府和國家之間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擁有凌駕于另一方之上的權力。因此,學生雖然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但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一旦其人格尊嚴受到侵犯,個人的權利和利益遭到破壞,可以通過行使訴訟權,請求法院對學校的管理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司法審查所追求的目標就是以司法權約束其他公權力,保護私權利,體現了對個人權利的尊重,也意味著法治所要求的從“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的轉變。

(二)是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秩序的重要保障

雖然學生會因行使訴訟權要求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但不論其訴訟主張是否成立,不論其是否勝訴,其產生的客觀效果都是對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秩序的維護。體現在法院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時,對學校內部管理合法行為的維護和對違法行為的糾正,支持和肯定合法的、正當的、合秩序的管理行為,糾正不合法的、不正當的、不合秩序的管理行為,從而弱化、消除學生與學校之間的矛盾,維護公共利益和學校秩序,保障學校的內部穩定。

(三)是促進學校內部管理科學化、法治化的重要途徑

學校內部管理行為的相對人是學生,學校在實施內部管理行為時,應當尊重科學規律,體現法治社會所倡導的“以人為本”的理念,將學校的管理目標與學生的內在需要協調一致,充分調動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性,達到學生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的目的。體現在通過法院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的司法審查,促進學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諸如原告的申訴和舉報程序、學生管理部門的調查程序、專門委員會的聽證程序、被告的辯解和申訴程序、校長裁決并做出決定的程序、具體實施的程序等,使學校管理行為遵循法治的精神和原則。

二、關于學校內部管理行為的法律定性

我國目前已有的涉及到學校內部管理的法律只有四部,即《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在這四部法律中,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沒有準確的法律定性,對學生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如何行使訴訟權利的規定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如《教育法》只在第42條“關于受教育者享有的權利”的第4項規定了“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由此可見,我國的大、中、小學生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依據哪些實體法和程序法提訟,在訴訟中具有哪些權利義務,呈現無法可依的狀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由法院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進行定性,決定此類訴訟所依據的法律,如有的按行政訴訟受理,有的按民事訴訟受理,有的則以無法律依據為由拒絕受理。學校內部管理行為的法律定性是提訟并對該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前提條件,只有在正確定性后,才能進入相應的訴訟程序,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法院對該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依筆者之見,學校內部管理行為應定性為行政行為,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審理該類案件,行使司法審查權。理由如下:

(一)學校是行政法人

通說認為,學校是事業單位,但在我國現行教育體制下,除民辦學校外,大量的公立學校是由國家和政府設立的,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是學校的主管部門,負責教育機構的設置,規定學校的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學校的教育經費主要來源于國家撥款,在財政預算中單獨立項,學校的基本建設已納入各級政府的城鄉建設規劃,這些在《教育法》中都有規定。可見,我國的學校在法律地位上具有特殊性,它雖是事業單位,但卻符合行政機關的基本特征,一是在組織體系上實行領導——從屬制,即由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二是在決策體制上實行首長負責制,即校長負責制,三是在對學生行使管理職能時是主動的、經常的和不間斷的,四是以自己的名義與公民、企事業單位打交道,并獨立承擔責任。所以,學校是根據國家授權,組織教育教學活動,行使的是行政權力,學生是其行政管理的相對人。有學者認為,關于學校的法律地位,可以借鑒法國的“公務法人”概念,即指除國家和地方團體之外的,依法從事一定的公務活動的,獨立享有行政法上權利與義務的行政主體,如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等。也有學者提出了“公務組織”的概念,即只要在實際上行使公共行政職能的組織,就是公務組織,其在行使公共行政職權時,就是行政主體,其行為必須受行政法的調整,其相對人在受到侵害時,有權尋求行政法上的救濟。不論觀點如何,有一點基本形成了共識,就是學校因實施的是公共管理職能,應當屬于行政主體的范疇。

(二)內部管理關系是可訴的行政法律關系

學校與學生之問的關系是一種復雜的法律關系。學校在實施教學計劃,為學生提供后勤保障時,與學生之間是一種平等型的教育合同關系,而在實施招生、獎懲、頒發學業證書等內部管理行為時,與學生之間則形成隸屬型的行政管理關系。因為學校在實施內部管理行為時,與學生的權利義務不完全對等,它有權限制甚至剝奪學生的權利。但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因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即法院不于預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行為。這是對國外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機械移植的結果。“特別權力關系”起源于19世紀的德國,是指基于特別的法律原因,在國家的一定范圍內或行政主體在其內部因實施管理行為所形成的權力關系。學校與學生之問的關系就屬于特別權力關系,學校對學生擁有命令支配權力,學生只有服從的義務,他們之間的關系不受法律的調整,即使學生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也不得尋求司法救濟。但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在“二戰”以后受到了現代法治觀念的挑戰,維護人權成為首要的任務,各國紛紛規定,任何行為只要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均可訴訟至法院尋求司法保護。可見,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已不符合現代法治觀念,必須及時修改,允許司法權介入內部管理行為。因為作為內部管理行為相對人的學生既是被管理者,也是普通公民,對于學校做出的嚴重影響其合法權益的內部管理行為,如獎懲、退學、不予頒發畢業證、學位證等,應當允許其向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學校內部管理行為應定性為特殊的行政法人實施的可訴的行政行為,如果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解決了上述兩個問題,法院介入學校的內部管理并對其進行司法審查的前提條件就具備了。

三、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范圍

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確定為標準,分為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學校在內部管理中對特定的學生實施的行為,如開除學籍、勸其退學、不予頒發畢業證等,即屬具體行政行為,學校在內部管理中對不特定的學生實施的行為,如制定校規校紀、通知、決定、決議等內部規范性文件,即屬抽象行政行為。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可見,我國法院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中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是有法律依據的,法院可判決被告撤銷或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但我國法律對抽象行政行為是否可以進行司法審查沒有做出規定。依筆者之見,法院應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中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撤銷違法的或不適當的抽象行政行為。一是因為將抽象行政作為司法審查的對象是當今行政訴訟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二是因為我國學校制定的大量內部規范性文件中存在嚴重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現象,如亂收費、罰款、擴大違紀處分的范圍并加重處罰程度的規定,此類規定俯拾即是,侵犯了廣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三是因為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可以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圍地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只是保護了提起行政訴訟的相對人個人,而法院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可以保護所有可能或已經受到該抽象行政行為侵害的相對人。

我國《行政訴訟法》除未對抽象行政行為是否進行司法審查做出規定外,對可以進行司法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僅僅在第11條中列舉了八類行為。筆者以為,第ll條的規定只體現了對相對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司法保護,而對除人身權和財產權外的其他合法權益的保護處于法律空白狀態。在現代法治社會,人們享有的權利日益多元化,利益之間的沖突日益增多,人們的權利保護意識也越來越強。在校學生除享有人身權和財產權外,還享有廣泛的社會經濟權利、政治權利,如受教育權、選舉權、通信自由權、自由權等,學校在內部管理時很容易忽視對這些權利的保護,造成對這些權利的侵犯,如對考試作弊行為予以退學處理,在基層民主選舉中代替學生選民選舉。司法審查的目的就是遏制學校行政權力的膨脹,對學校行政行為進行全方位監督,促使其依法行政,而且我國又是一個缺乏法治傳統和權利保護意識淡薄的國家,因此,需擴大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只要學校內部管理行為侵犯了學生的任何合法權益,學生都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對內部管理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體現社會民主,實現社會正義。

四、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標準

法院對學校內部管理行為的司法審查,主要是審查該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法性審查是指法院審查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方式、內容、程序及權限進行。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判斷學校內部管理行為合法性的標準是:1.主要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即學校提供的證明其內部管理行為合法的證據應符合證據的相關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要求,否則即為違法行為;2.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即學校在對學生作出不利的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即將作出的不利決定的事實、根據和理由,為當事人提供陳訴和申辯的機會和時間,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制作相應文書并送達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不能久拖不決,否則即為程序違法;3.是否超越職權,即學校實施的內部管理行為不能超越其權限范圍,行使了其他機關的職權,如對違紀學生關禁閉、罰款,就是嚴重的越權行為,“越權無效”是世界公認的審查原則,也是現代法治的精髓。

合理性審查是指法院審查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客觀、適度,合乎理性。行政機關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內決定對相對人的處罰,這種處罰在本質上是合法的,但是如果處罰不當,同樣會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判斷學校內部管理行為是否合理的標準是:1.是否,即學校在進行內部管理時,主觀出于故意,對違紀學生處以過輕或過重的處罰,追求某種不當利益,如對是本校教師子女的學生的違紀行為處理明顯輕于對普通學生違紀行為的處理;2.是否顯失公正,即學校內部管理行為從常識的角度看是不公平的,如相同情況不同處罰、不同情況相同處罰、處理過輕過重、處理過程中反復無常等。由于合理性審查的標準都是主觀性標準,法院在進行司法審查時,主要依據法官的學識水平、社會閱歷、良心和理性加以判斷。

第8篇

關鍵詞:舵舵機安全檢查

一、前言

船舶能夠在水中按照駕駛者的意圖航行,使船舶改變航向或維持指定航向,是依靠改變安裝在船舶尾部的船舵的位置來實現的。正如魚兒能夠在水中游動自由,是靠擺動它的尾巴一樣。可以說船舵就是起著魚尾的功用。舵對于船舶航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諭的,當船舶航行時船舵發生故障,對船舶安全的影響是巨大的。

二、舵機的基本組成

船舵主要由舵葉、舵桿、舵機等部分組成。船舵能夠接受駕駛者的命令并按照命令改變船舵的位置是依靠舵機帶動舵葉來實現的,而舵機是整個舵系統中比較容易出現故障的部位,也是船舶安全檢查人員進行船舶安檢時著重注意檢查的地方。

船舶舵機按驅動動力分為蒸汽舵機、電動舵機與電動液壓舵機(簡稱液壓舵機)。液壓舵機具有重量輕、尺寸小、靈敏度高,工作平穩安全可靠,能緩沖風浪對舵葉的沖擊,運轉噪音低、振動小,而且可實現無級變速,功率的范圍廣。所以現代化的大中型船舶上,廣泛采用液壓舵機。故本文以液壓舵機作為分析對象。

液壓舵機一般采用電動機帶動油泵,因而又稱電動液壓舵機。液壓舵機用油液作為傳遞能量的介質,利用油液的不可壓縮性及流量、壓力和流向的可控性來實現轉舵。舵機通過油泵把機械能轉化為油液的壓力能,然后通過轉舵機構把壓力能又轉化為機械能,來實現舵的左、右轉向。

液壓舵機由三大部分組成:推舵機構、液壓系統與操舵控制系統。推舵機構的作用是將液壓能轉換成機械能,推動舵葉偏轉。液壓系統的作用是向舵機提供足夠的液壓能.并設置所需的保護與控制裝置。操舵控制系統的作用有二:一是傳遞舵令,二是控制操舵精度。

按照鋼質海船入級與建造規范對舵機的基本要求,其中主要內容有:

1.每艘船舶均應設置1個主操舵裝置和1個輔助操舵裝置。主操舵裝置和輔助操舵裝置的布置,應滿足當它們中的1個失效時應不致使另1個也失靈。

2.具有足夠的強度并能在最大營運前進航速時進行操舵,使舵自任一舷的35°轉至另一舷的35°,并且于相同條件下自一舷的35°轉至另一舷的30°所需時間不超過28s。

3.能在最大營運前進航速的一半但不小于7kn時進行操舵,使舵自一舷的15°轉至另一舷的l5°且需時間不超過60s。

4.駕駛室與舵機室之間,應設有通信設施。

5.操舵裝置應設有有效的舵角限位器。以動力轉舵的操舵裝置,應裝設限位開關或類似設備,使舵在到達舵角限位器前停住。裝設的限位開關或類似設備應該與轉舵機構本身同步,而不應與舵機的控制相同步。

6.舵裝置應有保持舵位不動的制動裝置。

7.當主操舵裝置要求動力操作時,應設有1個固定貯油箱,其容量至少足以使1個動力轉舵系統包括循環油箱進行再充液。貯油箱應以管路固定連接,使液壓系統能在舵機室內便于充液,并應設有液位計。

8.應設置兩個獨立的控制系統,見每個系統均應能在駕駛室控制。但這并不要求設雙套操舵手輪或手柄。若控制系統是由液壓遙控傳動裝置組成時,除1000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體運輸船外,不必設置第2個獨立控制系統。

9.駕駛室和舵機室應固定展示帶有原理框圖的適當操作說明。此說明應表明操舵裝置控制系統和動力轉舵系統的轉換程序。

10.由1臺或幾臺動力設備組成的每一電動或電動液壓操舵裝置至少應由主配電板設2路獨立饋電線直接供電。但其中的1路可以由應急配電板供電。

三、舵機容易出現的故障

對于舵機日常比較容易出現故障的情況,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是屬于硬件類的故障,二是屬于軟件類的故障。

舵機的硬件類的故障是指與舵機相關的機器、設備發生了功能性的障礙,使得舵機不能正常工作發揮效用。常見的主要有:

1.通信系統的故障。駕駛員發出的舵令信號不能輸出至舵機,舵機接收不到舵令。駕駛臺與舵機間無法通話等。

2.電力系統的故障。動力電路、配電板等電力輸出故障,使電動機無法正常運轉。兩路電力線路只有一路可以使用.

3.液壓系統的故障。液壓系統密封性能出現問題,有油路泄漏或有旁通現象、主油路鎖閉不嚴、油位過低、液壓系統內有空氣等問題。使液壓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軟件類的故障是指與舵機運行有關的管理制度,船員對舵機的操作存在的問題。通常主要是船員對應急舵的操作不熟悉,在需要的時候無法啟動應急舵。

四、對舵機安檢的重點

針對舵機容易出現的故障點,船舶安檢人員就可以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查工作。

檢查應急舵的有效性。按照現代船舶建造規范的要求,船舶應當具有兩套以上操舵裝置。一套主推舵裝置,一套為輔助(應急)推舵裝置。這是為了保證在主推舵裝置出現故障時,應急舵仍然可以繼續保持舵的有效性,保證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安全。對應急舵的檢查一般要求船方進行應急舵的實操,觀察應急舵是否能夠使用,運轉是否正常。

檢查舵的運轉情況。在檢查舵的運轉情況時,一般應有兩名船舶安檢員相互配合進行。一名安檢員在駕駛臺發出舵令,另一名安檢員在舵機間觀察舵機對于舵令的反映。舵機在轉舵運行過程中應運轉平穩,無雜音無間歇性現象。從一側滿舵運行到另一側滿舵時,應反映靈敏,能夠達到28S的時間要求。

檢查舵角指示的準確性。在舵機上都安裝有舵角指示器,舵角指示器是為了正確顯示舵葉轉動的準確位置,其所顯示的角度指數應與駕駛臺操舵轉向的角度度數相吻合。當舵角指示器顯示不準時,就會影響到駕駛員的對船舶的操縱,使駕駛員的判斷產生誤差,有可能使船舶發生觸碰事故。在檢查舵角指示的準確性時,是由兩名船舶安檢員相互配合進行的。一名安檢員在駕駛臺觀察駕駛臺上的檢查舵角指示器顯示的讀數,另一名安檢員在舵機間觀察舵機上舵角指示器顯示的讀數。二者應讀數相同。

檢查舵角限位器的有效性。舵角限位器是起到了對液壓油缸的保護作用。

當舵角轉動到最大角度時,油缸的活塞繼續壓縮液油,而舵葉已不再繼續偏轉,致使油缸內的壓力不斷增加,容易導致油缸破裂。而舵角限位器的存在就使得當舵角轉動到最大角度時觸動限位開關,限位開關斷開電動機的動力起到了保護油缸的作用。所以安檢員在檢查檢查舵角限位器時,應讓船舶駕駛員分別打滿左、右舵,觀察當舵角轉動到最大角度時舵角限位器是否發生作用。否則應當要求船方進行修復。

檢查舵的液壓系統的密封性能。舵葉的轉動是依靠油缸內液體傳遞的電動機動力來實現的。所以舵機的液壓系統要保證不漏油,不漏氣和不積氣,才能達到傳遞液壓力的目的。液壓系統的密封性能對舵機的正常工作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安檢員在檢查舵機時,應當注意觀察舵機表面和舵機間的地面是否干凈整潔、是否存在油污,還應當注意檢查油缸表面是否存在修補過的痕跡。在檢查液壓系統的密封性時,應讓船方開動舵機,注意觀察舵機液壓桿與液壓油缸滑動處、液壓油缸的其他接縫處是否有液壓油滲出的現象。以便正確判斷液壓系統的密封性能。

同時在檢查舵機時應注意檢查一下液壓油的品質。液壓油是液壓舵機正常工作的媒質,是液壓舵機保持良好性能的保證。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對此有規定:液壓操縱的操舵設備應設有能針對該液壓系統的形式和設計保持液體清潔的裝置。國內的船檢規范也有類似的條款規定。可見舵機液壓油品質是否良好對于舵機的正常運行確實很重要。液壓油的品質受到以下因素的影響,一是液壓油在運轉過程中,機器磨損下來的金屬屑和水分混入到油中,對液壓油造成了污染。二是液壓油與空氣接觸會發生氧化反映,油品會漸漸下降,達不到機器性能的要求。這時應當更換液壓油。但是由于液壓油的價格比較昂貴,因此沿海船舶特別是個體船舶很少有更換液壓油的。另外在舵機間的液壓油補充油柜中液壓油應保持一定的油量儲備,這也是在檢查過程中應當注意的。

在對舵機的檢查過程中其他需要注意的,在舵機間應張貼有應急舵的使用操作說明,并通過與機艙工人的交談,以了解他們是否熟悉應急舵的操作使用。通過以上的檢查基本上可以完成對舵機的安檢工作,對該船的舵機系統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希望本文能夠為船舶安全檢查人員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1]《鋼質海船入級與建造規范輪機》.1996.5.

第9篇

論文關鍵詞 檢察機關 社會管理 工作機制 內部管理

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社會管理開始被納入黨和政府進行社會治理的體系性框架當中。2009年底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提出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社會管理創新成為司法機關參與社會建設的重要途徑。2010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于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的實施意見》(下文簡稱《實施意見》),為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指明了內容和方向。檢察機關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守夜人”,立足自身職能,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是自身職責所在亦是黨領導下能動司法的基本要求。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需要觀念上明確社會管理創新的功能目的,挖掘檢察職能中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內容范圍和實現途徑,加強檢察機關自身工作機制和內部管理機制創新,全面推進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一、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功能目的

當前,就檢察機關是否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基層檢察人員存在觀念上的偏見:檢察機關作為司法機關,司法被動性、獨立性屬性,檢察工作的要求只需依據訴訟法律規定,在訴訟進程如偵查監督、審查起訴、刑事抗訴、民行檢察監督、刑事執行等程序中,履行法定職責便可,檢察工作內容并未要求檢察人員參與社會管理,或就社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檢察意見。即便檢察人員向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提出檢察建議或檢察函,這也是一種自主選擇行為并非義務職責。這種程序被動主義觀念的存在,筆者認為除了刑事司法固有屬性原因之外,主要是緣于檢察人員對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功能目的的認識不夠明確,對自身職能定位發生曲解導致。

若要明確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功能目的,需要明確社會管理及社會管理創新的相關概念。社會管理主要是政治和社會組織為促進社會系統協調運轉,對社會系統的組成部分、社會生活的不同領域以及社會發展的各個環節進行組織、協調、服務、監督和控制的過程。社會管理是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 參與社會管理的主體不局限于政府組織,他是社會、經濟、政治運行中的所有團體性組織包括司法機關和權力機關。

社會管理創新是在現有社會管理的條件下,運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依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態勢,尤其是依據社會自身運行規律乃至社會管理的相關理念和規范,對現行社會管理理念、方法和機制進行改造、改進、改革,構建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健全社會管理體系,實現社會管理目標及一系列活動的過程。 社會管理創新是社會管理中為了更好的實現社會、經濟、法律效益,對原本落后的管理方法進行改進的過程,對檢察機關而言,是其在履行檢察職能的過程中,發現刑事犯罪背后存在的社會管理漏洞以及刑法實現過程中的就刑罰處置方式進行合乎法律法規、社情民意的創新改革。

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目的:檢察機關在檢察權實行過程中,為了滿足社會成員的各種正當合法利益訴求,運用法定手段,主動參與或建議有權機關對各項社會制度進行合理有序安排,來實現建立在公平正義價值基礎上的社會秩序和社會進步。如果需要給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的目的功能再設置普遍適用的標準,即是檢察機關在履行追訴犯罪或法律監督檢察職能要求,處理具體個案中,要注重個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范圍內容

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范圍內容,具體體現在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之中,在未提出“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內容之前,檢察機關早已在自身職能履行中觸及了相關的內容范圍,因此,對于檢察機關的此項工作不是新的職能創設,而是一種發現,在原有的職能中發現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職能內容,或是根據原有的職能進行合乎正義的延伸,以實現檢察機關服務社會管理的功能目的。

最高檢《實施意見》關于社會管理創新內容如下:(1)參加社區矯正工作。(2)監督監管場所依法、文明、科學管理。(3)協助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務管理。(4)積極參加社會治安重點地區綜合治理;(5)積極參與網絡虛擬社會的建設管理。(6)加強檢察網絡建設和檢察宣傳工作。

最高檢對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范圍內容采取的是列舉式的方法,這種列舉式的不足之處在于無法隨著經濟社會環境變遷,或社會管理重心的轉移,檢察機關參與的方向不能靈活改變,創新工作變成了保守制度。例如時下的食品安全問題,新刑法修正案將食品安全犯罪進行修訂后,檢察機關參與該領域深度和廣度得到了極大拓展,而實施意見內容卻并未就該內容給司法人員提供指引。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給予能動性的概括性,使該內容實現穩定性、變動性的統一。這其中變動性是司法能動的體現,即司法應當具備服務公民、社會、國家各種利益的功能,主動參與到社會活動當中,概言之即為:其他檢察機關在職能履行中,為維護公民、社會、國家利益而對原有社會管理方式進行合法、合理、高效的改進或建議。

三、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實現途徑

當我們已了然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范圍內容,那又該通過怎樣的方式途徑完成從內容到現實的轉變,筆者認為需要從檢察工作機制和檢察機關內部管理兩方面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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