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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化;吸收;融合;創新
如何成功的將外來文化與本土文化,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進行最完美的結合,詮釋出最具有感染力的平面設計,這個對于如何吸收、融合、創新的正確的方法,對于我們的平面設計有著至關重要的作業。在設計文化成為主導文化的今天,設計的國際性與區域性的文化交流,傳統文化資源與現代視覺語境之技術融合,設計的個性風格與共性風格的共同點將成為平面設計發展的必然趨勢,但設計的民族性、地域性特征會為平面設計注入更強大的生命力,于是在本土文化與外來文化在碰撞中產生了整合現象,因為在文化的交流中,必須進行“吸收、融合、創新”的文化思考。但是目前在我國,在平面設計中對于不同文化領域之間進行的吸收、融合、創新的方法還只是屬于初級階段,我在校藏書館以及網上翻看了許多關于此類的文章,但是都沒有發現有對于如何吸收,如歌融合,如何創新此類方法的,或者是說沒有系統的,理論的,單單針對吸收、融合、創新的方法的文獻。單單對于本土文化來說,挖掘中國哲學思想之內核,將本土文化之精髓融入現代平面設計中,使設計理念滲透出本土文化語意,是中國現代平面設計發展的一個趨勢。所以我來發表下我自己對于平面設計對于不同文化領域進行的吸收、融合、創新的方法的一些薄見。藝術設計作為文化的一部分,只有在汲取精華, 去其糟粕, 借鑒繼承的基礎上,不斷地加以創新, 才能賦予傳統圖形以活力,推動現代設計的發展。
平面設計作為一種文化藝術,也不例外,瀏覽和揣摩當代的平面設計作品,我們不難發現,其中一些優秀作品之所以成功, 往往是與其恰到好處地運用傳統圖形有著密切的關系。這些作品, 既能體現出現代平面設計的觀念與時尚,又能折射出各民族、各地區不同的歷史文化特征和審美取向,充分的繼承與創新了傳統圖形,顯示了傳統圖形與現代平面設計緊密結合的藝術魅力。然而我一直在思考是將吸收、融合、創新的方法分成三個步驟分開來進行一一闡述,還是合為一體闡述。例如靳埭強對于水墨和設計之間的融合,不僅是傳統水墨與現代設計之間的融合,試問如果不是吸收了中國傳統的水墨文化,又如何能運用水墨文化來糅合到現代設計中,再經由之間精湛的設計水平,設計出了獨具創意的平面海報,膾炙人口。所以我決定將吸收、融合與創新的方法分開進行各自闡述,再將三者統一為一個方法進行分析。吸收,從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理解吸收不同于融合不同于創新,我們在繼承和借鑒本民族傳統藝術圖形的同時,還應該放寬眼界,學習和借鑒國外其他民族的優秀傳統圖形。從世界的角度來看,每個國家、每個民族、每個時代都有其優秀的傳統文化和圖形,都反映出獨特的地域、時代風格。這些都作為人類的文化財富,時刻為我們提供很多可供借鑒的范例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 ”,文化只有在不斷地交流與融合中才能得以存在和發展。“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這八個字是我看到的最多的對于吸收的詮釋,但是怎么才能做到取精華,去糟粕,卻只字沒提,只有多看,才知道哪國的文化是什么樣的,只有多看,才知道哪個時期的文化及其藝術的走向是怎么樣的,只有多看,才知道什么的精華什么是糟粕,只有多看,才知道什么與什么的融合是精品,什么與什么的融合會更加敗筆。看,多學習了各國之間以及不同之間的文化,才能提升自己的眼見與鑒賞能力,我覺得這是現在尤其是學生最缺乏的,了解的知識面太少。眾所周知,現代平面設計中借鑒和運用傳統圖形不是簡單的、機械的、重復、移位、拼湊和變異,也不是在設計中放上一張剪紙或畫上一張京劇臉譜就能稱之為融合,從文化發展的歷史來看,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文化的發展,要想立于不敗之地,就要勇于吸收,敢于繼承,善于交融。在當代社會,許多藝術大師充分挖掘民族傳統圖形的精粹,將其與現代精神融會貫通, 創作出了許多藝術杰作,例如,眾所周知的2008 年奧運會標志就典型的繼承和創新了傳統藝術,其將中國傳統的印章和書法藝術形式與體育運動相結合。日本的平面設計, 其在世界的設計領域中也可謂是獨樹一幟。在吸收、融合外來文化的同時, 依然保持著濃郁的東方風情和本民族的傳統特色,相當一部分設計作品凸顯出鮮明的傳統文化特點。首先培養自己的審美與藝術鑒賞能力,然后運用更多的嘗試,才能將吸收來的特色或大眾文化進行最完美的融會貫通,或者是在你的經常性,或常嘗試性融合中,某一天,精品誕生。創新并不是說要斬斷一切淵源,盲目追求標新立異,而是要在繼承傳統的優秀審美觀念的同時又有突破,要賦予其新的含義與新的生命力。好的平面設計要做到既要讓人“一目了然”還要做到讓人“一見傾心”。為它所吸引, 顧盼之余, 留下較深的印象。這就要求其具有精湛的構思。對傳統傳承的意義,不在于僵化地保持傳統,而在于如何在傳統的基礎上創新,使傳統具有新的生命力。不斷地打破原形不斷地追求新的視覺形象,是創新的辦法之一。
但是我又覺得它們三者是合為一體,不能分離的,許多優秀的現代平面設計既繼承吸收了傳統圖形的精華, 又融入了現代平面設計的一些構成形式、表現手法和版式技巧以及現代人的審美情趣和審美觀念,將傳統圖形用現代的創新意識和方法加以演繹,賦予傳統圖形以新的意義和新的視覺感染力。靳埭強的設計作品中出現的所謂中國文化的象征物,比如筷子、毛筆、硯石等等,都不僅僅是吸收,或者是融合,或者是創新的一部分,而是將三者進行了最完美的結合,所以筷子、毛筆、硯石等等在他的設計中,不僅是作為一樣吃飯或者畫畫的工具,而是賦予了生命力以及全新的意義。靳埭強的設計,是以東方傳統思想作為創作靈魂,從中國文人繪畫,民間藝術中汲取營養,結合現代手法來表達,呈現為具現代感的民族化設計,最后運用他的感情與才華,創造出新的創意。中國的優秀設計師,基本都是將三者進行了完美的結合,包括陳幼堅對于西方美學和文化的吸收融合創新,當然還有其他許多知名的設計師,當然不包括更多的平面設計師,說他們就沒有將三者進行最合理的結合,而是在我對于設計作品的了解跟咨詢探討后,只有是成功的設計作品,基本都是將不同文化進行了最完美的結合,所以作品才透露了一股欣然的生命力,感動你我、感染你我。現代平面設計中傳統圖形是其得以延續和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繼承和創新傳統圖形有著更為重要的意義。外來文化和本土文化,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 之間必然會發生激烈的碰撞,正是這種碰撞,才使的新的傳統圖形煥發出強勁的生命力,使現代平面設計擁有更為深厚的文化底蘊和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我們應學習汲養傳統文化,外來文化,消化傳統,消化異域,加上現代與本土生活的體現,把感情融匯其中,創造新的文化。
吸收是融合的基礎,而只有融合成功了,才是一個好的創新。三者缺一不可,沒有吸收來的知識,就沒有東西進行融合,而只有將文化之間融合成功后,經過各種表現技法和創意的研究探討,才會產生一個好的,深入靈魂的創新。我覺得好的平面設計,必定是融匯了吸收、融合、創新此三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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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金融;監管;模式
一段時間以來,不斷暴發的擔保公司倒閉和非法集資案引起了人們對民間金融監管的再次重視。民間金融發展有助于緩和中小企業融資困境,但是只有適當監管之下,民間金融才能得到穩步發展。
一、民間金融存在的合理性
民間金融是世界范圍內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對此有不同的稱呼,如非正規金融、類金融、地下金融、體制外金融等。亞洲發展銀行在《非正規金融:來自亞洲的發現》(1990)一書中將其定義為“不受政府對于資本金、儲備金和流動性、存貸利率限制、強制性信貸目標以及審計報告等要求約束的金融部門”,這一定義比較全面的概括了民間金融特點,為大多數人所接受。
民間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的成份。民間金融的歷史要遠遠長于正規金融,在正規金融產生以前,所有的金融都屬于民間金融。因此正規金融是在民間金融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而在正規金融建立后,民間金融仍然有其存的土壤。
1.正規金融留下了大量的市場空間。正規金融制度下的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對于進入的融資者都設置了或高或低的門檻,目的在于降低正規金融風險。這樣在客觀上就把一部分有金融需求的企業和個人擋在了門外,這就為非正規金融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市場空間。這一市場空間中最大的一個群體就是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由于經營歷史時間短,缺少可供抵押的資產,加之經營不穩定性強,被排除在正規金融之外。其發展所需要的外源融資不得不依賴非正規金融。
2.金融壓抑制造了民間金融空間。一些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為了扶持重工業的發展,采取了壓抑金融的策略。政府壓低利率,并引導資金向重工業方向投入,其他產業則難以得到發展的資金。而這些產業往往是市場需要的產業,有市場,有利潤。這樣民間金融就填補了這部分空白。除一般意義的金融抑制外,我國的金融抑制還體現為所有制抑制,即正規金融主要服務于國有企業和國有經濟,大量民營企業長期排除在正規金融體系外。而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就在于民營企業的發展,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動力之一的金融主要靠民間融資解決。
3.交易費用也會給民間金融創造空間。處理金融業務是要付出成本,比如收集信息、現場考察、賬面處理等,這些成本不論融資數額大小都要付出,而且往往與地理遠近成正比,這樣對于一些小額的處于偏遠地區的項目,單位成本就會很高,因而被正規金融放棄。對于民間金融來說,這些成本則可能會比較低,比如民間金融不需要正規的檔案材料,與客戶比較近等,與正規金融相比交易成本要低很多。
4.民間金融也是對迅速變化的市場需求的一種反應。市場需求往往變化迅速,需要相應的金融創新以滿足這一需求。正規金融的產品創新需要市場達到一定的規模,而且創新需要經歷一定的程序,所費時間比較長,特別是在金融管制比較嚴重的國家,金融創新更受到了監管部門的嚴格限制。民間金融受管制比較少,經營靈活,可以迅速地進行金融創新滿足市場需求。
民間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它對正規金融起了良好的補充,提升了經濟的效率,彌補了正規金融的不足。因此許多國家對于民間金融給予了一定的成長空間。民間金融的形式多樣,一些民間金融形式得到全球推廣,其理論及運作模式被正規金融采納。比較重要的民間金融形式主要有:
二、我國民間金融存在的問題及監管需求
與世界其他地區一樣,我國也存在著多樣性的民間金融機構。這些機構在促進金融資源重新分配,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其存在的負面影響也開始顯現出來。
1.非法集資。民間金融發展障礙之一就是資金來源短缺,而只允許銀行吸收公眾存款,限制其他金融機構包括民間金融機構吸收公眾資金是很多國家普遍實行的金融管制措施。而民間金融機構總有擴大規模的沖動,在資金來源如股東出資、內源融資增長速度難以達到自己意愿速度時,他們就會求諸于私下吸收公眾資金,這種私下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除非發生糾紛很難查覺。而一旦走向非法集資這一步,就走向不歸路。民間金融風險識別與控制能力弱,容易發生風險,而風險發生,金融脆弱性的危害就顯現了,公眾的擠兌行為很快就會讓民間金融機構破產,引發群體性討債事件。
2.利率高企。民間金融資金普遍比正規金融的資金利息高出很大一截。利率之所以高原因有多種,一是與正規金融爭奪資金不得不提高利率;二是民間金融的活動往往難以得到法律支持,其面對的客戶風險相對比較大,這造成其經營風險相對較高;三是資金需求高拉升了資金的使用成本。高利率對于民間金融是一種傷害,根據逆向選擇理論可知,金融機構利潤率與利率水平呈倒U形關系,當利率高于一定水平之上,一些優質的客戶會退出貸款市場,只會留下一些劣質客戶,此后利率上升優質客戶越少,金融機構風險越高,利潤率下降越嚴重。因此高利率也是造成民間金融易發生危機的重要原因。
3.隱藏犯罪行為。缺少監管的民間金融隱藏著諸多犯罪行為。一是暴力收賬,即對未償還的款項采取暴力、脅迫手段追償,引發刑事案件,與之相對應的還會伴隨著強制借款與高利貸借款,讓借款人陷入困境;二是涉嫌洗錢或資助犯罪,由于缺少對資金來源和去向的監控,一些非法所得投入到民間金融進行流轉孽息,或者在投向上不加篩選讓非法行為得到了資金;三是龐氏騙局,龐氏騙局在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相當普遍,在發達國家也常會發生,投資者對高額回報吸引,早期投資者會有所收獲,但隨后投資者成為受害者,而且這種騙局無論在總金額還是牽涉的投資者規模都很大,影響嚴劣;四是詐騙,冒充身份詐騙客戶資金或者虛構情節詐騙民間金融機構的資金在民間金融領域時有發生,給當事人造成巨大損失。
當前民間金融存在的這些問題迫切需要相應的機構擔負起監管的責任。但我國的民間金融的監管卻存在諸多問題。
1.缺少監管主體。我國金融監管的主體是人民銀行與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俗稱一行三會),這些監管機構主要針對的是正規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以及少量的其他類型的持金融牌照的機構,對于未持金融牌照民間金融機構,這些監管機構并不承擔監管責任,即使有些法律法規或者文件要求其擔負監管職能,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這些機構會或明或暗地拒絕承擔。有些民間金融機構雖然有名義上的主管部門,如典當行主管部門為政府商務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為發改委等,但大量的民間金融機構沒有主管部門,只要經地方工商局批準就可以營業,結果造成大量所謂的理財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等號稱合法性機構公開吸收公眾資金。而頒發營業執照的工商部門并不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而其他部門則沒有監管的職能。
2.缺少監管的能力。監管能力包括幾個方面,一是監管授權,即對于當下的形形的金融機構需要確定監管的主體,當下地方政府面對諸多疑似非法集資行為也想進行監管,但是卻沒有明確部門有類似的監管授權。二是監管人員不足,相對于數量眾多的民間金融機構,政府監管人數存在著不足的問題,一般情況下,金融機構的設立都需要經監管部門審批,監管部門可以通過設置門檻提高金融機構的水平,另一方面也在于通過控制數量規避監管人員不足問題。而現在大量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的存在已經既成事實,即使以后歸口監管,也存在著監管人手不足的問題。三是監管人員專業性不足,對民間金融的監管現在主要由政府的金融辦負責,與一行三會相比,金融辦歷史短,人員來源多樣,對金融監管本身都需要一個熟悉過程,加之民間金融要比正規金融更復雜,就民間金融發展方向、監管的重點等需要專業判斷方面存在較嚴重不足。
3.缺少監管的法律法規。民間金融的監管需要立法先行,但相關的法律法規卻存在諸多不足。一是法律法規不健全,除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外,其他類型的民間金融機構都沒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只能依靠民法、刑法或者司法解釋進行監管和處理。二是法律法規的可執行性低,既有的法律法規很多都是原則性規定,執行的程序條件都未規定,被監管的民間金融機構不清楚如何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者也難以給出明確的監管信號,造成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矛盾。三是法律法規的制定原則缺少嚴格的論證,例如對民間金融機構實行審慎監管還是非審慎監管,監管標準是否以資本金為準,資金的來源與使用有何規定,是否對公司的公司治理進行干預以及干預的標準是什么,公司的檔案記錄如何規定等等。這些內容對于監管方式及民間金融機構的發展非常關鍵,需要在法律法規中體現出來。
三、世界其他國家民間金融監管的經驗
世界各國對于民間金融的監管還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不過一些國家對此進行了實踐,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總體來說,對于民間金融監管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對民間金融立法規范使之遵守正規金融的監管標準。針對一些數量多、規模大、經營成熟的民間金融進行專門立法監管,使之正規化。如美國信用社曾是美國民間金融主要的組織形式,為此美國國會頒布《聯邦信用社法》(1934)給予其合法身份并設立專門監管機構監管,他們繳納存款保險并受存款保險公司監管。美國的社區銀行是非正規金融轉為正規金融的典范,美國的社區銀行為獨立的銀行和儲蓄機構,服務于中小企業和社區居民,其資產規模小,分支機構少,主要在居民聚集區經營,其組織形式可以為商業銀行,也可以是儲蓄機構和互助儲蓄機構,社區銀行要遵守商業銀行的基本監管規則,只是其監管的標準要比一般商業銀行寬松。我國臺灣地區也存在著諸如合會、地下錢莊等民間金融組織形式,雖經嚴歷打擊仍然存在,1989年臺灣實行民間金融“合法化”運動,通過了新《銀行法》,允許銀行設立自由,部分民間地下金融迅速浮出水面注冊為銀行,進入正規發展軌道。
2.立法保護民間金融但發揮其自身特點。比較典型的是德國的合作金融,德國是世界合作金融的發源地,1847年萊富埃森(Raiffeisen)創立了農村信用合作社,之后發展為萊富埃森合作銀行;此后舒爾茨創立城市信用合作社,后發展為大眾合作銀行。1889年德國頒布了《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把合作社組織形式、運營模式等固定下來,為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895年德國組建中英合作銀行,并成立全國合作銀行協會。到現在合作銀行遍布德國城鄉,成為德國主要金融服務提供者。臺灣民間金融合法化運動中,1999年通過了《民法債編》,以法律形式將合會等金融組織列為已有民事法律體系規范的對象,對民間金融作出了明確的規范。
3.將民間金融轉化成正規金融。這類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日本很久以來就存在輪轉型互助基金稱為“無盡”(Muji),為當地的家庭和中小型企業提供資金。1915年日本出臺《無盡業法》,把無盡進行合并組成多家聯合股份公司,規定了注冊資本、組成人數、組織形式、存續期等,成為法律認可的組織。二戰后日本出現了許多小型金融公司,在客戶存入適當金額后可以一次性獲得高于其存入的金額的貸款,稱為互助無盡,這種組織形式顯然比無盡更為健全,為此1951年日本通過《互助銀行法案》,把無盡轉變為互助銀行,開始向商業銀行轉變。到20世紀80年代,互助銀行業務范圍與一般銀行已經無差異,日本金融顧問委員會于1985年開始倡導把互助銀行轉變為商業銀行。在1989年和1990年間,日本所有互助銀行轉變為商業銀行。
4.對民間金融進行扶持。一般來說政府對于民間金融的發展持一種消極立場,但由于民間金融在提供金融服務方面具有正規金融不具備的優勢,特別是普惠金融概念的提出,世界很多國家的政府開始重視民間金融的發展,采取措施推動民間金融開展業務。這方面的典型是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主要向低收入人群提供貸款,采取諸如群貸的方式降低風險。改變了過去金融主要向富人提供服務的經營特點,因而受到世界銀行的推薦。世界許多國家都在本國推行這類業務。
上述對民間金融監管的成功案例可以看出有幾個特點,一是對民間金融的作用給予承認而非取締,監管的介入是為了更好地發揮民間金融的既有作用;二是監管同時把民間金融運營模式標準化,以利于在更大范圍內推廣;三是特別注重自律組織在監管中的作用,上述民間金融在進行監管后都成立了相應的自律組織(協會),在增強監管針對性同時可以降低監管成本;四是把民間金融機構納入監管的模式多樣化,不搞一刀切。
四、對我國民間金融監管的建議
把民間金融置于監管之下無論對于民間金融本身還是對于社會利益都是必要的。但具體到監管體制的建設,則需要多方面考慮。
1.監管要讓民間金融合法化與透明化。金融業從事的是資金的往來,與生產制造業最大的不同是無形化因而隱蔽性很強,對其打壓不會讓民間金融消失,只會讓其轉入地下。當民間金融轉入地下時,其風險不會消失而且由于無法對其監控,其結果是只有當問題很嚴重時才會暴發出來,給社會造成巨大損失。因此對民間金融監管目的之一就是讓民間金融能夠透明化,陽光化,而要做到這一點就是讓其合法化。民間金融所隱藏的涉嫌犯罪行為也只有通過透明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壓低。針對不同的民間金融建立起從一般民法到專業化法律的一系列法律體系,讓民間金融在法律框架下運轉。
2.民間金融的監管應當采用多種模式。我國幅原遼闊,經濟發展水平層次多樣,經濟類型眾多,對金融需求多樣,因此民間金融機構的類型眾多。監管應當針對不同類型的民間金融機構設置不同的監管制度,對民間金融監管采取適度原則,防止過度監管使民間金融失去低成本與靈活性。對于那些服務于眾多客戶群體的民間金融,可以更標準化,監管相對嚴格,以利于推廣;對于那些針對客戶群體比較少,不宜標準化,在進行監管時尊重其經營特點,減少政府干預。
3.注重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對于民間金融監管來說自律組織非常重要,與政府監管相比,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更具成本優勢與信息優勢,并能有效規范行業內經營。對于監管當局來說,自律組織可以承擔相當部分的監管職能,面對數量眾多的民間金融機構,其組織與管理量很大,這是監管當局在人力上難以勝任的;其次自律組織可以起到與政府部門協調的功能,民間金融機構的需求多樣,其發展過程中需要政府部門解決某些問題和出臺扶持政策,自律組織可以與政府部門協商解決;三是自律組織可以對本類型的民間金融機構發展與完善提供規劃,就存在的問題解決的方案。
4.監管需要確定一些標準的監管規則。對于民間金融監管,一些核心內容需要明晰。一是吸收公眾存款,雖然世界一些國家允許民間金融吸收公眾存款,但是從金融脆弱性角度來說我國不應當放開這一規定,把民間金融機構單體規模控制在一定范圍內是合理的。二是信息公開,民間金融的資金往來應當進行登記,在電子信息化與網絡化下,這種信息的登記成本已經很低,可以考慮信貸登記系統向民間金融開放,換取其信息的登記,做到激勵相容。三是民間金融治理架構與組織管理架構,由于其資金來源不是吸收公眾存款,其資金來源、股權結構、治理結構與組織管理結構可以由機構自身決定,只是提供指導意見,由于金融行業的特殊性,可以建議民間金融機構聘用專業人士進行管理與運營,特別高層管理人員聘用有正規金融從來經歷的人員擔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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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際金融形式一直處于較為低迷的狀態,我國中小企業特別是為主要依賴對外貿易為主的沿海地區的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新聞媒體也對中小企業融資狀況而出現的情況進行了廣泛的報道。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特別是“吳英案”死刑判決作出以來,金融界、法律界都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現階段,我國金融界和法律界雖未對民間金融的內涵達成共識,但對民間金融是“處于國家監管的正式金融體系之外的金融行為”的這一特征都是認可的。民間金融運行形式主要集中于私人借貸、私人錢莊、合會、企業連結貸款等,這些常見的運行形式也已被學界的專家學者們所認同。
在我國目前的刑法體系中,主要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兩個罪名進行嚴厲的打擊,以維護銀行系統對于金融行為的壟斷地位以及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對民間金融活動的入罪標準與刑事規則體系完善展開論述。
二、目前我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立法現狀
(一)我國立法對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地位確認的缺失
目前,我國所有從事金融業活動的經營主體或組織的設立都要經過我國金融業特許機關—央行或銀監會的批準或審核。因此,除了對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關系(如個人借貸)的交易行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確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經央行或銀監會批準的從事和設立合會、私人錢莊、民間集資或其他形式的民間金融組織和活動均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間金融相關法律地位確認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一些合理且確有必要存在的民間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確認的缺失而被認列入從事類似于非法集資、放高利貸等非法金融活動的非法金融機構之列。
(二)民事法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規定過于簡單
以民間借貸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規定了普通的民間借貸關系,即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以及企業內部的集股融資進行了法律規定和確認[1]。所以,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雖然有民法通則、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做依據,但是仍然缺少一部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使得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邊界依然模糊,判案時易引發分歧。
(三)行政法規對民間金融活動過多的否定
針對目前金融市場出現的各種民間金融組織,我國金融監管機關對其是否合法的判斷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部門規章。其規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這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組織形式,如合會、私人錢莊等擅自向特定多數人或者不特定多數人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活動的機構都被視為非法金融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一概不被法律所認可。[2]
三、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完善
(一)合理運用前置法認定民間金融活動罪與非罪界限
在實踐中,長期以來一直存在“刑事問題刑法來解決,民事問題民法來解決”這樣的固定思維方式,在犯罪的認定過程中,很少注意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來,在刑法界引起廣泛關注的“犯罪的二次性違法”理論,即主張在對不作為故意殺人、婚內、財產犯罪的認定中運用民法理論來分析刑法問題,并指出不能簡單地直接從刑法中尋找依據,而是應當首先從能否構成犯罪的刑法規定賴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當中去尋找。筆者認為,基于刑法對民法的保障屬性,在刑法與民法交錯問題的處理中,要注重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行為人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以外的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構成犯罪?實踐中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非法集資解釋》則采取了折中的態度:“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吸收資金,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情節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3]對于上面所述情形運用民法前置處理是否更加妥當?答案是肯定的。對于這類情況,可以賦予被害人自行選擇維權方式的權利。被害人可以選擇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主張自己的債權,也可以讓自己的“存款”繼續“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常見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的確定
目前,我國對于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認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如前文所述,該《解釋》首次對非法集資相關行為從法律要件與實體要件兩個方面進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判定行為,的確較之前的行為界定標準而言,具有較大的進步空間。然而,根據經濟發展的現實狀況與實踐中的行為表現來看,該《解釋》只是解決了部分應急性疑難問題,而且其部分規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處。鑒于此,本文認為對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分應從籌資本質、籌資影響、籌資基礎三個部分進行界定。
在籌資本質方面認定,應把握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行為的內在本質即行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視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行為,其行為運作特點和運作目的理應體現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資金的用途是投資或轉貸謀利。這在行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詞,而非“資金”也得以證明,“存款”在金融學中具有特定含義,是指類似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社會公眾的剩余資金的一種吸收,與之相對應的是貸款。刑法第175條沒有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而是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為人從事金融業務。如果將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之外的生產、經營活動,認定本罪,實際上就意味著否定了部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4]換言之,籌資人吸收資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產需要,則所吸收的資金不屬于存款性質,應是資金或借款。但當籌資人吸收的資金是用于發放貸款謀利,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如果不從行為運作特點和目的上嚴格界定去兩者之間的區別,極易將民間借貸的合法籌資行為界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5]
在籌資影響方面,我國民間借貸行為范圍相對比較窄,有一定的邊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親戚、朋友等自己比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圍的擴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對的地域限制,而且其產生的影響相對較小。而非法集資行為多半是無范圍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數是向社會泛的采用散發小廣告、發宣傳單、派人勸說等非法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借款范圍非常廣泛,而且產生的影響較大。
在籌資的基礎方面,民間借貸的交易雙方之間是既基于金錢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時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資的交易雙方之間則純粹是基于金錢利益為基礎,投資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資一方的高利率許諾誘惑。
四、民間金融活動刑事規則體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
現行的民間借貸存在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日本和臺灣做法,制定《民間借貸法》,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無盡業法》,對無盡(合會)的會金總額、運轉期限、成員數量都進行嚴格限定,從而規范了無盡的運營。根據臺灣和日本的民間金融經驗:對待民間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過份壓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場運行規律的基礎上,健全法律制度,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強法律監管。
(二)設置前置處理程序
在實體法方面,對涉及民間借貸的罪名,可增設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以參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對偷稅罪的修改,對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增加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規定: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公安機關通知,在限定期限內全額退還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繳納罰款,受過行政處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行政處罰,可由行政法規來另行規定,比如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公眾舉報并查證屬實后,可視情況責令嫌疑人在3至6個月內向被害人償還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門繳納罰款等。
注釋:
①楊興培、朱可人,《論民間融資行為的刑法應對與出入罪標準》,載《東方法學》2012年第4期。
②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③參見 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④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⑤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參考文獻:
[1]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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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楊興培、朱可人,《論民間融資行為的刑法應對與出入證標準》,在《東方法學》,2012年第4期。
關鍵詞:民間金融;中小企業;融資困境;規范化
一、引言
自從實行本輪緊縮性的貨幣政策以來,我國大量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更是加劇,不少都紛紛破產倒閉。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浙江省規模以下小企業的數量,相比最高峰時已經減少了1.5萬多家。但是同時,浙江也蘊藏著數額不菲的閑散資金(據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的研究,“十五”期間,浙江民間資本總額為8300億元人民幣)。如何對民間金融進行規范化,使其能夠幫助中小企業緩解“融資難”的困境,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
2005年5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2004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在這份報告中罕見地辟出專欄,明確提出要“正確認識民間融資的補充作用”。面對日益高漲的民間融資需求,2008年8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了《2008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又特別開出《專欄》討論“民間借貸”,并首次表態,建議給民間借貸合法定位,并適時推出《放貸人條例》。這將是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后更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也是針對目前信貸緊縮周期下,中小企業資金鏈極度緊張所采取的一個措施。可見,政府也將民間金融的規范化問題提上了日程。
本篇論文,首先分析了民間金融的內涵及存在的制度背景。其次分析闡述了浙江省民間金融現狀與問題。然后,從營造法律環境、發展民營銀行、降低準入條件和完善監管體系四個層面,提出了對民間金融進行規范化的一些建議。最后,對整篇文章進行了總結。
二、民間金融的內涵及存在的制度背景
(一)民間金融的內涵及其特點
所謂民間金融(又稱民間借貸),泛指個人之間、企業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以及各種民間金融組織的融資活動,屬于非正規金融范疇。民間借貸實際上包含范圍很廣,按其組織形式,大致可分為三種形式:一是無組織無機構的個人借貸和企業融資(如企業相互融資、企業非法集資等);二是有組織無機構的各種金融會(如標會、搖會、抬會、合會、呈會);三是有組織有機構的各種融資形式,如私人錢莊、典當行、基金會等。其中典當行、擔保公司已獲得合法放貸地位,今年5月銀監會出臺《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也成為合法的民間放貸機構。而個人和企業間的直接借貸以及私人錢莊、私募基金等民間借貸行為仍在水面之下,處于模糊狀態。
大部分民間借貸只打借條,而且,借據上只列出借貸雙方姓名和金額,利率有口頭協商或隨行就市,期限大多不確定,債權方可隨時收回貸款。民間借貸形成的信用關系,符合個體私營經濟資金需求短、小、頻、急的特征,成為個體工商戶和初創中小企業理想的融資途徑,對中小企業發展起到一定的支持作用。
(二)民間金融存在的制度背景
應該說,我國民間金融是在正式金融制度安排不能滿足中小企業融資和農村經濟發展需求的情況下產生的,它的生長有其必然性。目前,我國資金供給突出表現為兩個缺口:其一是農村地區,其二是中小企業。造成這一問題并非因為我國資金供給絕對數量不足,相反,大量證據表明,由于國民儲蓄大于國內投資,我國實際在進行凈資本輸出。農村地區和中小企業之所以資金匱乏,一是因為它們自己先天具有弱質性,二是因為中國金融體系逐步走向商業化,銀行出于控制風險和降低成本的考慮,不斷加強貸款管理,大量撤并收益較低的基層網點,繼續依賴工、農、中、建等大型商業銀行獲得資金越來越不現實。因此,發展民間金融可以作為金融市場化以后農村地區和中小企業資金匱乏的必要補充。同時,民間金融也具有正規金融所不具備的優勢:一是制度優勢。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行為有時會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場因素的影響,貸款基準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民間融資中的借貸行為和利率都是市場化的。可以說,民間金融是一種純粹的市場金融形式和市場金融交易制度。二是信息優勢。正規金融機構貸款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是經常存在的,有的借款人為了得到貸款甚至不惜編造虛假的財務數據或實施其他造假行為,而民間融資中的當事人由于彼此之間比較了解,與融資相關的信息極易獲得且高度透明。三是成本優勢。在民間融資過程中,融資前的信息搜尋成本和融資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也不需要對融資方“公關”而支付“尋租”成本,因而融資交易成本較之正規金融明顯為低。四是速度優勢。民間融資無煩瑣的交易手續,交易過程快捷,融資效率高,能盡快達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籌到所需資金。民間金融的這些獨特優勢,也是其能夠和正規金融的重要原因。
三、浙江省民間金融現狀與問題
目前,浙江省擁有40萬多家中小企業,民間金融是浙江中小企業融資的一種重要方式。李建軍等(2005)對浙江省五個地區224家中小企業、119位個體工商業者的調查結果顯示,它們的融資來源中有54%來自銀行或信用社等正規金融機構,其余46%是來自非正規金融途徑,包括地下金融機構、企業相互拆借、商業信用、內部集資等。其中通過私人性質的金融機構和企業間的拆借獲得資金的比重分別是24%和14%,兩者合計高達38%。私人性質的金融機構包括典當公司、寄售店等;其他途徑包括:集資,自有資金(主要是小規模的家族生意)等。
尤其是在個體生產者和私營中小企業居多的溫州、臺州地區,民間資本充裕且流動性較強,使得民間金融組織作為一種地方特色盛行一時。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金融的性質也由生活互借貸逐漸轉向生產盈利性借貸。其規模經歷了由長期小規模存在到大規模擴展、再到逐漸衰落的階段。據2008年6月份溫州民間利率監測顯示,在當前宏觀調控從緊的背景下,民間借貸表現再次活躍,并表現出與以往不同的新情況新特點:一是民間借貸規模擴大,利率上揚,月利率已達10%~12%,接近2005年的最高水平;二是企業參與民間借貸的活躍程度明顯提高;三是民間借貸期限向短期化發展。央行曾做調查: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樣本企業民間借貸戶均余額由54.3萬元到74.1萬元,增長36%;樣本自然人民間借貸戶均余額由1.1萬元到1.6萬元,增長45%。近期又出現了年化利率很高的“過橋資金”借貸情況,期限大多在10天至1個月,最長不超過3個月。同時,除私募基金、合會或抬會、“地下錢莊”外,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大量參與民間借貸,組織化程度有所提高。
四、民間金融規范化的建議
令民間金融合法化,發揮民間資金的活力,一將有助于緩解中小企業和“三農”融資難的問題;二有利于打破我國長期以來由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壟斷市場的格局,促進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提高金融業競爭,并分散正規金融機構的風險;三是有利于金融市場上的競爭、監控體系、法治結構、以及“信用文化”等幾種基礎性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但是,民間金融也有其兩面性。毋庸諱言,由于民間金融發端于組織化和制度化程度較低的臺會和錢莊等私營金融機構,所以在其發展過程也暴露出存在于自身的不足和缺陷:一是它雖能提供優質快捷的存貸款服務,但卻難以滿足流動性和安全性需要,高收益往往是以高風險為代價換取的。二是不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有可能被利用而成為不法分子的騙錢工具。當前民間借貸中出現的新問題,特別是少數擔保公司違規從事高息融資活動的現象對經濟金融的負面影響應引起關注。鑒于此,政府在承認民間金融合法身份的同時,應對其進行規范管理,通過制定合理的制度,明確公正、有效的競爭規則,使其在自我約束的條件下從事經營活動。因此,扶持和規范民間金融發展就理所當然的成為政府的制度選擇。
在政府轉變對民間金融的認識的前提下,規范發展民間金融可采取如下一些策略:
(一)營造民間金融營運的法律環境
將民間金融這種在融資關系上以人格化交換為特征的金融活動方式轉變為以契約性關系為特征的金融活動方式,將其信用關系納入到正式制度的調節范圍,相關糾紛和矛盾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解決,消除其可能帶來的不穩定因素。這就需要政府設定相應的游戲規則,即完善相關法規,比如說民間融資法,民間金融機構組成法等。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規范的民間金融法律,現所涉及的法規內容還過于粗疏,遠不能很好地保護民間金融的權益和規避風險,因此應加以細化。
(二)降低民間金融市場準入條件
另外,要扶持和促進民間金融的發展,還應該降低其市場準入條件,為其發展提供一個較為寬松的金融競爭環境,使它真正能夠在“公正、公平”的平臺上與正規金融進行平等競爭。其次,為民間金融機構提供業務咨詢和相關服務。這樣不僅可以降低民間金融的經營風險,還能擴大它的經營活動區域,使其分享規模經濟所帶來的收益,提高它的運行效率。
(三)發展由民間資本組建的民營銀行
民間金融的活躍恰恰說明民營正規金融缺位。因此國家應在法規上放松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限制,激勵內生于民營經濟的金融機構的產生,并給予政策上的扶持與引導。民營銀行的建立和發展可以徹底打破經營上受政府干預的障礙,從產權結構上和經營制度上充分保證銀行經營自主,按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發展,同時通過民營銀行這一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方式促進民間資本流入民營經濟。 現在的問題不是要不要發展民營銀行,而是如何選擇合適的時間、地點、規模與如何加強對民營銀行的監管。
(四)完善對民間金融的監管體系
民間金融形式如各種基金會、私人錢莊、企業集資等,在一定程度上為正式金融機構尚無法發揮作用的領域融通資金做出了貢獻,但由于它們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其業務活動也不受有關部門監督,很容易引發借貸糾紛和金融詐騙事件,擾亂金融秩序。歷史上也確實出現過坑蒙拐騙的“非法融資”。2007年年初,浙江東陽年輕女商人吳英涉嫌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為名,非法吸收存款近10億元被拘捕,該案件曾轟動一時。吳英案只是眾多非法融資案的一個縮影,來自公安部的數據,僅2007年上半年,公安機關就破獲747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案件,浙江是此類事件的高發地。
所以一旦民間借貸真正合法化,監管部門應注意兩方面監管:一是對提供資金的個人和機構要充分揭示風險;二也要防止利率過高,放開民間借貸并不等于保護“高利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如果民間借貸的利息超過這個規定,當事人將不受任何法律約束或保護。”但是,民間借貸很少會在“白條”上體現真實的利率,不太熟悉的借貸雙方會在借條上約定一個“保底”的還貸利率,將借款風險降至最低。所以,如何使民間借貸真實的披露信息也是監管的一個重點。此外,由于民間非正規金融監管的復雜性,也很難保證其資金投向完全符合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出于上述考慮,為了引導民間金融的健康發展,監管當局還要在完善相關法規上下大力氣。
五、結論
浙江省蘊藏著數額不菲的民間閑散資金,尤其是在個體生產者和私營中小企業居多的溫州、臺州地區,民間資本充裕且流動性較強,使得民間金融組織作為一種地方特色盛行一時。我國民間金融是在正式金融制度安排不能滿足中小企業融資和農村經濟發展需求的情況下產生的,它的生長有其必然性。發展民間金融可以作為金融市場化以后農村地區和中小企業資金匱乏的必要補充。但是,由于民間金融發端于組織化和制度化程度較低的臺會和錢莊等私營金融機構,所以在其發展過程也暴露出存在于自身的不足和缺陷。因此,如何對民間金融進行規范化,使其能夠幫助中小企業緩解“融資難”的困境,就具有積極和現實的意義。筆者認為,在政府轉變對民間金融的認識的前提下,規范發展民間金融可采取如下一些策略:營造民間金融營運的法律環境、降低民間金融市場準入條件、發展由民間資本組建的民營銀行以及完善對民間金融的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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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戶參與對信息安全管理有效性的影響——多重中介方法
3.基于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的檔案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構架與構建流程
4.論電子檔案開放利用中信息安全保障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5.美國網絡信息安全治理機制及其對我國之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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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大數據時代面臨的信息安全機遇和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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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基于管理因素的企業信息安全事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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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論網絡信息安全合作的國際規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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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云計算信息安全分析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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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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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智慧城市環境下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問題分析及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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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互動用電方式下的信息安全風險與安全需求分析
71.高校信息化建設進程中信息安全問題成因及對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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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國內信息安全研究發展脈絡初探——基于1980-2010年CNKI核心期刊的文獻計量與內容分析
74.云會計下會計信息安全問題探析
75.智慧城市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模型構建與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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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IEC 62443工控網絡與系統信息安全標準綜述
78.美國信息安全法律體系綜述及其對我國信息安全立法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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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車聯網環境下車載電控系統信息安全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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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網絡信息安全及網絡立法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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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美國信息安全戰略綜述
88.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的綜合評估方法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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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情報素養:信息安全理論的核心要素
96.信息安全的發展綜述研究
97.俄羅斯聯邦信息安全立法體系及對我國的啟示
98.國家信息安全戰略的思考
論文摘要:文章從制度經濟學角度分析我國非正規金融,非正規金融歷來是理論界關注的熱點問題,根據諾斯和托馬斯的雙層制度安排假說,我國的正規金融體系是基礎性的制度安排,但在改革開放后,這種制度供給已經不能滿足私營企業和社會居民的制度需求,使得制度供求處于不均衡狀態。我國的非正規金融正是以中小企業和社會居 民為主體,進行制度創新的結果。
1 問題的提出
對我國的非正規金融產生與興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獻大都從以下兩個方向展開:一條思路是沿著麥金農的非正規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觀點進行拓展,如史晉川(1997)、張軍(1998)等的研究;另一條思路是沿著 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貸配給均衡的框架進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認為,信貸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是非正規金融產生和廣泛的根本原因,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新的理論視角。應當說,這兩種觀點都可以用來解釋我國的非正規金融的起源問題,但他們都無法解釋非正規金融為什么會在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后逐步壯大興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產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國的金融抑制尤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銀行信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一個問題,不會因改革而有所改變;最后,在我國這樣一個具有“二重結構”的國家里,中央政府的強大控制力也不會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規金融為什么會屢禁不止。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們都沒有很好的解釋我國非正規金融的產生問題。
根據諾斯和托馬斯的雙層制度安排假說,制度安排可分為基礎性制度安排和次級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當制度供給主體,通過引入法律、法規、政令等手段加以實施。基礎性制度安排具有較大的穩定性和滯后性。
后者是個人或個人團體在獲利機會誘導下自發倡導實施的,多表現為私人間的契約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漸進改革進程中。次級制度安排大體上是對現存基礎性制度安排的彌補和修正,在某些范疇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離,從而導致對基礎性制度安排進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級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礎性制度供給和需求之間的矛盾。作者認為,非正規金融是我國經濟制度轉軌過程,因正規金融制度供給滯后于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對制度服務的需求,由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在正規金融制度邊際進行非正式制度創新的結果。因此只有從我國的經濟制度變遷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規金融產生的原因,正確把握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趨勢。
2 非正規金融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2.1 制度環境變遷:非正規金融的產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環境是指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與分配基礎的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基本規則。從邏輯上講,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變化可能會使制度環境發生變遷,并導致利用現存的外部利潤機會獲利成為可能,那么與制度環境相關的制度安排就會處于非均衡狀態,不得不做出一些調整或在其邊界進行制度創新。
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這種制度選擇從功能上使得金融實際上成了政府財政的一部分。社會資金大都通過財政手段進行分配,銀行的作用只是充當政府的“出納”,金融對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階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經濟 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經濟的貨幣化水平低,人們 在解決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幾乎沒有多少貨幣剩余。因此,雖然我國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這種制度環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給與制度需求是相適應的,整個金融制度處于均衡狀態,非正規金融根本沒有任何的生存空間。
1979年以后,我國開始了以市場為導向的漸進式的經濟體制改革。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所有制結構和經濟資源分配方式的不協調。我國的私營企業不斷的發展壯大,對經濟資源的需求不斷擴大,但在金融資源分配方面,為公有制經濟特別是國 有經濟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國正規金融機構的首要任務,對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無暇顧及,個私企業從正規金融部門融資變得十分困難。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當正規金融的進人變得更昂貴時,中小企業必然會尋找新的金融服務機會、形成相應的規則和約束并使之合理化,即從非正規金融部門籌集資金。
其次,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變。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經濟資源上的絕對的控制權,對經濟活動進行嚴格的管制。與此相適應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給方面長期居于壟斷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許的任何制度創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將其他個人或團體排除在制度創新的空間之外。改革開放以后,政府逐漸放松了對經濟活動的管制,將一部分經濟資源的控制權從政府手中轉移到私人部門,為權利主體的多元化創造了條件。
最后,經濟運行的貨幣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開放后,收入的貨幣化分配逐漸取代了傳統經濟制度下的實物分配,我國居民在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積累了大量的剩余貨幣。為使其貨幣資產保值增值,社會居民或組織在運用其貨幣資產時要兼顧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建立在地緣基礎上的非正規金融正好可以滿足這種要求,因此,數量巨大的民間資本所有者受利益驅動而成為非正規金融的供給者或中介人,將小規模的短期儲蓄集中起來,為各種類型的非公有制企業提供資金供給,促進貨幣或資本向投資轉化,對正規金融產生“擠出”效應。
2.2 正規金融制度變遷:非正規金 融產生的制度供給因素分析
雖然在我國社會、經濟制度環境變遷中成長起來的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對金融制度服務產生強烈的需求,但在我國,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只是正規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國的正規金融制度變遷是強制性制度變遷,即它是由政府通過法令等手段進行的,政府在制度選擇與制度變革中處于主動地位,是正規金融制度的決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體的地位不同,兩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發點也不盡相同,對于作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來說,只要現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凈效益不是可供選擇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個,就會使其產生對新的制度服務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潛在供給,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給不能滿足需求而處于非均衡狀態。作為制度供給者的政府,其制度變遷的供給雖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礎之上,但所依據的不是制度的個別凈效益,而是制度的社會成本和社會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中存在個人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差異,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因制度變遷的供給不足而導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種常見的現象。這一點在我國的正規金融制度變遷的歷史過程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改革開放后,國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種金融資產的形式,經過銀行完成由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原有的“大財政、小銀行”格局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國家利用財政手段支持國有經濟發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這使得國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變遷過程中必然要加強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通過國有金融系統對金融活動壟斷,從居民儲蓄中獲得大量的資金剩余,為公有制經濟發展籌集所需資金,對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視政策,盡量少地滿足其融資需求。由此可見,政府作為金融制度的供給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識形態的影響,在進行金融制度安排時并不一定以國民財富最大化為目標,必然會導致制度供給結構扭曲。即使政府能夠克服以上影響,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會科學知識的局限性以及設計、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復雜性 ,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給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場經濟的經驗,對變革的金融制度供給采取“摸著石頭過河”方式逐步進行的,對正規金融制度的強制性變遷存在著認識和組織、發明或引進 、菜單選擇、啟動時間等四重時滯,因此這種強制性的金融制度變遷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場的需求 。
在金融制度變遷中,即使政府放松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金融行業的經營特點也會造成金融服務的供給不足。首先,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正規金融機構逐步成為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安全性 、流動性和收益性兼顧成為其經營目標。商業銀行按照商業化、市場化原則對貸款行為進行規范,信貸標準日趨嚴格。而民營中小企業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比大企業要高得多。正規金融部門對中小企業群體自然會抑制其貸款沖動。另外,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具有“時間急、頻率高、額度小”的特點,正規金融部門貸款手續繁雜,不能及時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同時“頻率高、額度小”的資金需求也提高了銀行提供單位貸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以及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特點,使得我國的銀行信貸分配存在嚴重的不平等現象。據資料顯示,在我國整非國有經濟部門從國家銀行系統中獲得的貸款不足銀行貸款的 20%,有組織的銀行系統中 80%多的信貸都被分配給了國有經濟部門。而在直接投融資中,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被定位于為國有企業改革服務,在股票發行中,有限的額度基本都被分配給國有企業,迄今為止,股票市場中,上市的民營企業不足 10%,通過發行股票籌資的比重則更低。
3 結 語
總之,在我國經濟制度發生巨大變革的社會背景下,制度環境的變遷不僅生產出對非正規金融有著強烈需求的中小企業,也生產出擁有大量貨幣剩余的私人部門和允許多樣化權利主體進行制度創新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由于正規金融制度的供給不足,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著現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間,因而孕育著巨大的制度變遷收益。為了爭取現有制度安排下不能獲得的外部利潤,他們必然會在現有制度的邊際進行金融制度創新,導致我國非正規金融最終得以產生,發展和壯大。由此可見,我 國的非正規金融具有 內生性 ,因此對非正規金融不能采取簡單的取締態度,必須通過立法途徑引導非正規金融合法化,正規化,推動我國的經濟發展。聯系到我國經濟發展面臨世界性金融危機沖擊的現實,政府更應當充分發揮非正規金融的優勢,促進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
論文關鍵詞:民間金融;正規金融;制度保障;金融服務體系
論文摘要:民間金融問題既是一個現實的問題,也是一個理論問題;它往往既是金融創新的源泉,也是金融制度變遷的初始狀態。改革開放幾十年來,不論政府態度如何,民間金融活躍的現實是毋庸置疑的。但民間金融囿于自身的特點和弱點,在促進了國民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給社會經濟運行帶來一定的不穩定因素。因此。對我國民間金融運行特征及其影響分析,探討其未來的規范發展路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引言
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在我國被列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進行一味地整治,企圖利用行政手段來解決民間金融問題。實踐證明并不成功,出現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順的局面。根據央行調查統計司對民間融資的調查推算,我國目前的民間融資規模約為9500億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幣貸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規模的資金在體制外循環,蘊含著很大的金融風險。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為維護我國正常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客觀上要求對體制外循環的資金進行規范和整頓。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由計劃向市場的轉型時期,在這一漸進的體制變遷過程中,整個社會的經濟呈現出明顯的二元特征。城鄉經濟和金融發展極不平衡;同時,多種所有制成分、多種經營形式、多種經營層次并存的情況在我國也將長期存在。為此,數量眾多的中小企業和分布在廣闊農村的農戶,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弱點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完全通過正規金融部門獲得龐大資金需求的滿足,有相當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間金融。這是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的原動力。這就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將長期存在下去,是我國金融結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民間金融的內涵界定
到底何謂民間金融,理解角度不同,對其內涵的概念表述也不同。姜旭朝認為:“民間金融就是為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資金運動。”這一界定主要是從資金服務對象角度考慮的。而美國經濟學家吉利斯以是否納入國家的金融監管體系為標準,把民間金融定義為:“未能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另外,還有學者從經營權角度對其進行界定,認為“民間金融是由民營金融機構提供的各種金融服務和與此相關的金融交易關系的總和”。可見,民間金融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從不同角度分析,自然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但是,上述對民間金融概念的表述都是將制度作為一個外生變量,即假設制度不變。事實上,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帶有明顯的轉型特征。在這一過程中分析民間金融,制度因素是不能不考慮的,因為制度的變遷對民間金融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對民間金融進行界定:民間金融是指經濟體制變遷過程中,經濟主體(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規金融體制以外,進行的合理的資金融通活動,它的產生屬于需求誘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
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民間金融和非正規金融有著很大的交叉,但卻屬于兩個不盡相同的范疇。民間金融只是非正規金融的一種特殊形式,而非正規金融是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補充。相對于其他形式的非正規金融而言,民間金融帶有更多的一般性,主要是金融管制的產物,是在主流金融體制之外而生的體制外金融形式。
三、我國民間金融的運行特征
近年來,我國的民間資本在農村經濟、民營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民營經濟的資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總體來看,呈現出以下幾個顯著特征:
1發展速度快,融資規模逐年擴大。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主體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發展,民間金融的融資規模逐年擴大。我國的民間金融主要發源地在農村,從1986年開始,農村的民間借貸規模己經超過了正規信貸規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長(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統計數據認為,目前我國民間融資規模在1萬億元人民幣以上,民間融資規模與正規途徑融資規模之比平均達到28.07%。
2活躍程度與民營經濟發展程度以及區域金融生態發展有關。經濟發達、金融生態環境較好的地區,民間借貸相對不太活躍,對正規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躍程度低、民營經濟欠發達地區,民間借貸相對平穩,規模較小,利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借貸行為集中在生活消費領域;而民營經濟較為發達、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區和中部部分省份,資金流動性強,資金需求旺盛,民間借貸活躍,民間融資規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參與范嗣和參與主體更趨廣泛化。從參與來看,民間金融融入了農業、制造業、采掘業、房地產、商貿餐飲業、養殖業等多種行業。從參與主體來看,民間金融的借貸主體擴大到城鄉居民、個體私營業主和機關公務員等個人和群體。
4形式多樣化發展。除個人和企業間直接借貸、企業集資、私募基金、資金中介以及地下錢莊形式外,還有合會、小額貸款公司、商品寄賣行、典當行等機構大量參與民間借貸,但“向別的企業或者個人借”和“職工集體融資”是民間融資的主要方式,占民間借貸的絕對比重。
5缺乏約束,潛藏著較大的風險。民間金融活動主要包括微觀風險、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三個層次。微觀風險指的是民間金融活動給交易各方帶來的風險;中觀風險多出現在以“一對多”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間金融活動中,通常會對一個地區的金融和社會穩定帶來負面沖擊;宏觀風險則是民間金融活動的加總對整個宏觀經濟運行產生的潛在影響。由于民間金融活動缺乏應有的風險約束機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預即可實現契約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的防范與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間金融活動參與主體的能力掌控范圍,易產生較強的負外部性。
四、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間金融缺乏監管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1影響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不利于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由于受民間金融的自發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間融資主體生產經營和管理素質所限,大部分資金流向進入門坎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的行業。這類行業的相當一部分是當前的需求熱點,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術水平低的行業和項目為主。這樣,民間金融不僅助長了熱點行業過熱,同時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復建設的生產過剩,影響總供求的平衡和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
2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業務造成沖擊。民間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風險;民間金融資金規模普遍較小,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差;加之民間金融存在的組織結構不健全、管理落后等問題,導致民間金融具有較大風險性。由于民間借貸活動的頻繁發生,個別人嘗到了甜頭,在利益的驅動下,便開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發放貸款,辦起了非法“地下錢莊”,擾亂了金融秩序。
3引致矛盾和糾紛,影響經濟和社會穩定。民間借貸通常是在借貸雙方都認可的利益條件下,通過口頭約定或簡單履約的情況下進行交易的,手續簡便,很不規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擔保制約和法律程序,整個交易極具風險,從而容易引發債權、債務糾紛。也正是由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地下性”,有時甚至會被非法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組織所利用,可能導致區域性金融風險,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二)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積極作用
1有利于為巨大的民間資本尋找出路。我國民間資本存量的絕對值是巨大的,已成為繼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規的投資渠道匱乏和理財知識所限,大量的民間資本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民間資本或者閑置或者低效運轉,缺少合理出路。讓這些資金找到合適的投資渠道,既滿足了民間資本的逐利需求,又對國家經濟發展有益。
2有利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發展非常迅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支生力軍,但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信貸門檻過高。而且貸款手續復雜、耗時長、成本高,且對借款人資格審查、擔保人經濟狀況都有嚴格的界定標準,中小企業由于自身的規模小、資質差等因素使得其獲得貸款的成本較高、幾率較低,中小企業所得到的銀行信貸還不到貸款總額的30%。
3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由于民間融資松散性、盲目性、不規范性以及隨意性,民間融資不可能完全適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對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其調控造成沖擊,在一定程度上將阻礙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民間融資會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影響國家利率政策實施,截流信貸資金來源等。還可能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釀成相當大的金融風險,妨礙中央銀行現金管理,造成金融風險防范與監管的盲區。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則可促使政府監管民間資本的流向,從而與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保持一致。
五、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的建議
必須認識到,民間金融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制度安排,而是與正規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為了克服民間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對民間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導,形成較為完善的民間金融服務體系。
1改變政府角色定位。我國經濟發展帶有明顯的政府主導型特征,如果沒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轉變,民間金融的規范化發展是沒有保障的。在對待民間金融問題上,政府一方面應提供寬松的政策環境,允許其以多種利率水平、多種投融資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壓和簡單地取締;另一方面應在民間金融合法化后,將其角色定位于為民間金融規范化發展提供服務,在法律框架內放任民間金融的發展,減少不正當干預。
2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立民間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與《貸款通則》、《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規有一定沖突,而監管部門尚未確定相關制度。因此,在發展民間金融的同時,要嚴把市場準人關,維護市場主體的質量,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按照法律規定和市場原則實行破產,以保證中小金融機構健康高效地運行。同時應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實《放貸人條例》、《民間融資法》、《合同法》等法規體系,使合法的民間金融機構走上法制化軌道。
3實施差別化監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監管。民間金融的規范發展,需要強有力的外部金融監管作依托,否則可能產生制度變遷中的更大風險。在建立民間金融監管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別化監管機制和模式,矯正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的經營管理和信用不規范等突出問題。同時還應建立跟蹤監測體系,防范民間借貸風險。
4促進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之間的有效合作和適度競爭。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可以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開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間金融部門的信息優勢降低正規金融部門的信息搜尋成本;利用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彌補民間金融機構資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個市場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兩者可以利用各自的優勢在一個好的金融秩序下進行公平有序地競爭,享有公平競爭的機會,滿足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
5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規范民間金融行為。所謂利率市場化。是指利率由交易主體根據資金的數量結構、期限結構和風險結構自主決定。要積極地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逐步取消利率的行政管糊,盡快形成以市場供求為導向的利率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利率在民間融資中的作用。利率市場化不僅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銀行資金運作效率,而且有利于民間金融活動由隱蔽性向透明性轉變,減少民間金融的監管成本,降低其活動風險。
關鍵詞 信用擔保 法律制度 中介機構
一、背景
資產證券化是世界金融領域中的重要創新。它不僅在宏觀方面改善了金融市場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降低了由于搜集信息所產生的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體系的運作效率;而且在微觀方面它能夠增加長期資本的流動性,有效的解決了商業銀行中長期存在的短寸長貸的矛盾,并且帶來了新的中間業務,成為商業銀行收入新增長點,改善了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此外,在分散風險的同時也為不同風險偏好的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提供更為廣泛的市場。而以住房抵押貸款為標的的證券則格外引人關注,它在歷史上一直風靡,占據著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大部分份額,卻又在金融風暴中被指責為罪魁禍首。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于20世紀60年代最早開始于美國,并在八九十年代獲得了迅速發展。在美國市場上,發行總量從1985年的8億美元,到1992年的1888億美元,平均增長了157%。到1997年底,,全美4萬多億美元未清抵押貸款余額已經有50%以上實現了證券化。1999年,MBS市場更是首次超過了國債市場規模(3.28萬億美元)成為第一大證券市場。之后美國住房抵押貸款繼續發展,到2007年,抵押貸款余額達到GDP的105.17%,MBS市場也隨之在不斷擴大。
在我國,由于金融起步較晚,金融體制不健全,市場不完善等一系列原因,金融創新產品一度缺乏,直到2005年中國建設銀行才推出第一只MBS—建元證券。之后又不斷有銀行推出此類產品,如國開行發起的“開元2005—1”和“開元2006—1”信貸資產支持證券(ABS),興業銀行發行的“2007—1”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建設銀行于2007年再次發行的“建元2007—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但就其規模和發展來看,遠遠不能解決住房抵押貸款長時間的積累和日益增加的貸款購房需求之間的矛盾。
然而,正待市場進一步擴大的時候,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給了我們剛剛起步的道路一個警示,使得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此類產品,事實上,出于審慎的態度,銀監會在金融風暴后已聲稱暫停了資產證券化進程。在金融市場日益復雜化和全球化的過程中,鼓勵金融創新和金融產品多樣化的方向毋庸置疑,而如何防范風險,有效管理等問題則日益突出。因此,在吸取國外經驗教訓的同時,探究分析近年來MBS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和特點在以后的發展道路中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歷程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雖然較晚,但在金融和政府當局的配合和推進下,發展迅速,主要歷程如下:
1、起步階段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源于海南省三亞地產的投資證券,1992年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以三亞丹州小區800畝土地為發行標的物,公開發行了2億元的3年期投資證券;1996年,珠海市為支持高速公路的建設,曾在海外發型了2億元的債券;1997年,重慶市政府與亞洲擔保及豪升ABS(中國)控股公司簽訂了中國第一個以城市為基礎的ABS計劃合作協議,成為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一項重要突破;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組織“MBS研究”,表明中央銀行已經開始關注這項業務:2000年3月,中集集團與荷蘭銀行在深圳簽署了總金額為8000萬美元的應收賬款證券化項目協議,這是國內首次應收賬款證券化,同年,批準了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為住房貸款證券化的試點單位。
2、發展階段
2002年,中國建設銀行加快了住房貸款證券化業務的準備,它與德國施豪銀行簽署了合資合同等文件,籌建合資住房儲蓄銀行;與澳大利亞麥格理銀行簽訂合作協議,準備合作引進住房抵押貸款引薦業務,并在上海成立了麥格理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開展以二手房市場為重點的住房抵押貸款引薦業務;2003年中集集團以海外應收賬款為支持,發行了三年期的證券‘同年,華融公司推出國內首個資產處置信托項目;到了2004年,政府推動了證券化的發展,《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要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此后一系列規章的出臺規范了市場規則,推動證券化進入實質階段。
3、規范階段
2005年3月21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改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促進金融創新,經國務院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于年底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了41.77億元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30.17億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標志著我國資產證券化工作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
之后不斷有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業務。2007年以來,包括浦發銀行、興業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等在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都相繼加入了發行資產支撐證券化產品的行列。截至2008年1月,全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的總規模達到了410.26億元。
然而,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后,出于審慎態度,銀監會暫時叫停了資產證券化業務,使得資產證券化進程陷入停滯狀態,2009年到2010年期間沒有任何證券化資產產生。而銀監會則強調暫停并非叫停,在危機的根源尚未探討清楚,資產定價沒有合適的標準的情況下,證券化產品投放市場后,價格波動會比較大,容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這一確定在當時引起熱議,褒貶不一。但無疑使得大家看到金融創新在分散和轉移風險的同時,并不能消除風險,風險積聚后的爆發對經濟的影響可能更為惡劣。審慎監管是十分必要的。
三、現狀分析與建議
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市場仍然處于發展初期,由于制度和技術限制等原因,目前我國的MBS市場還很不成熟,主要表現為發行金額較小,流通范圍有限,風險衡量和管理能力低,收益率與市場需求不匹配,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導致SPV相對缺位以及擔保和保險制度受到限制。鑒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能夠為商業銀行提供流動性,促進多方位多層次金融機構的發展,推動資本市場的多元化發展,同時為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提供再貸款資金,外加我國住房需求的快速增加,更快更廣泛的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是我國金融市場健全發展的必然之選。因此,根據上文的分析,為促進MBS市場穩健發展,筆者提出以下相關建議:
首先,要加快發展住房抵押貸款的一級市場。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是進行證券化的資金基礎,沒有相當規模的資產支持和規范的一級市場,證券化市場的發展規模和風險控制就得不到保證。進一步發展一級市場的主要措施有:(1)擴大住房抵押貸款的規模。雖然近年來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發展迅速,但整體規模還較小,2004年末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余額僅為GDP的12%,而同期英國的比例為59%,美國64%,日本41%,并且呈現地理分布不平衡的狀況。因此,具體的,我國可以采取適當降低首付款比例;在固定利率還款方式之外嘗試更多的還款方式以匹配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變化;創造新的貸款品種滿足不同需求等措施。(2)規范住房抵押貸款的發放運作機制。良好的市場秩序和規范的程序能夠更快更穩的促進一級市場發展,因此有必要在發放程序,貸款合同等方面實行進行規范,施行統一的標準。(3)加快個人信用制度的建設。加快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全面衡量個人的信用歷史,通過一定的技術性手段,建立合理的評估方法,科學衡量信用等級,以便得到具體的,具有可操作行的風險防范和規避參照體系。具體的措施可以有:在完善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逐步擴展個人存款戶的范圍,利用目前身份證制度建立起個人基本賬戶編碼制度,針對不同客戶類別建立信用評級模型,進行較為科學準確的風險衡量等等。
其次,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的多元化能夠促進MBS市場參與主體和持有人的多元化,有助于風險的有效分散。主要可以從一下幾個方面著手:(1)對現行法律作適當修改,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養老資金和商業銀行資金的運用限制,是這些長期資金的機構投資者能夠進入市場,增加需求;(2)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投資基金的介入能解決個人無法成為MBS市場投資者的難題,同時能更有效的進行資金分流,分散風險;(3)適量引入海外投資者,有助于引領和推動本國相關機構的發展。
再次,加快促進建立規范的中介服務機構。(1)在證券化發展初期和社會信用體系滯后的情況下,可以推行政府主導的信用擔保機制,有政府或政府成立的專門性機構為資產提供擔保。(2)加強保險業在MBS中的作用。保險業在促進MBS發行和流通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但我國保險業是非常欠發達的。促進保險業和MBS的融合即有助于MBS的穩健,又能夠促進保險業市場的拓展。因此,應當鼓勵促進保險公司開展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業務,同時要借鑒國外經驗進行專業化規范化經營管理,加快學習相關計量技術,設計出更多的保險產品,如除住房財產保險外,還可針對不同借款人的健康狀況和信用狀況相關的壽險和信用保險等,從而保證證券化資產的質量。
最后,完善有關的法律制度也是極其重要的。在促進MBS市場的發展的時期,應當修改《公司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與MBS沖突的條款,或者增加對證券化給予特殊豁免的條款。如關于SPV設立的問題,可以由政府出資或出面建立SPV公司,可以逐步使SPV的設立和MBS發行合法化,在“真實出售”上的問題,可以給予契約變更的確認和超額抵押特殊的豁免。但最終要在法律上構建出專門性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律體系。除此之外,在相關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上給予一定優惠和特殊規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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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創意產業;政策性信貸政策;市場性信貸政策;一體兩翼
[中圖分類號] F830.5 [文獻標識碼] A
Credit Policies for Supporting the Creative Industry
TUO Zhong, QU Hongjian
Abstract: To proactively develop the creative industry meets the demand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polic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reative industry depends on the support of credit policies. The evolutionary process of the creative industry is analyzed based on life circle theory.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ultivation, development and mature stages of the creative industry, a credit support system with"one body and two wings" is proposed for offering credit support for the industry. The credit system is the body and the two support systems, state-provided and market-based credit policies, are the two wings.
Key words: creative industry, state-provided credit policy, market-based credit policy, one body and two wings
一、引言
2010年文化部、中國人民銀行等九部門頒布的《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指出:加大金融支持創意產業的力度,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文化繁榮、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的需要;加快推動適合創意產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信貸創新,推動創意產業金融服務模式創新,支持銀行根據創意產業的不同發展階段的需求進行業務創新。創意產業與一般產業不同,它一般不單獨存在,而是與其他產業融合,這種融合能夠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因此創意產業發展一方面能夠直接帶動國民經濟的增長,另一方面可以與其他產業相互融合、相互促進,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從而促進國民增長。經國家統計局核算,2015年全國文化及相關產業的增加值25829億元,比2012年增長42.9%;年平均增長14.3%;文化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為3.82%,比2012年增加0.34個百分點。數據表明文化及相關產業在國民經濟增長中的貢獻日益顯著,對國民經濟的結構調整具有重大戰略意義。按照支柱性產業的標準是產業增加值的GDP占比要超過5%,創意產業要發展成為國家的支柱產業,還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要充分發揮信貸對創意產業的支持作用,推動創意產業的快速發展。
針對創意產業融資難的問題,許多專家學者進行了理論研究。蘭仁鳳[1]認為基于投資方式不合理、投資渠道不暢通和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原因,創意產業投資明顯不足;侯燕[2]認為創意產業投資具有產業投入高、風險大、周期長等特點;魏鵬舉[3]認為我國創意產業存在融資能力弱、投入機制不成熟和投融資體制不穩定三個困境。為了解決這些融資難的困難,徐明亮[4]認為應該構建創意產業融資體系解決融資難問題;朱佳俊等[5]分析了創意產業知識產權多元化融資模式;王運生[6]、王家慶[7]針對創意產業融資難問題,提出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融資和政府支持等多元融資渠道;劉學華[8]針對上海文化創意產業投融資難問題,提出信息對接、重點聚焦、主體示范等建議。從這些研究成果來看,創意產業信貸支持政策研究不多,特別是針對創意產業的發展階段有針對性提出信貸政策的更少,對于創意產業金融支持方面的研究較少,沒有系統性根據創意產業發展階段進行信貸支持政策的研究。在這樣的背景下,本文將創意產業發展的階段為切入點,分析創意產業培育期、發展期和成熟期的特點,有針對性的提出每個發展階段信貸支持政策。
二、信貸支持創意產業的影響機理
何琦和高長春[9]認為創意產業發展要經歷三個階段:萌芽發展階段、向市場化轉移階段、進入成熟階段。按照生命周期理論,一般產業的發展分為培育期、發展期和成熟期,所以我們認為創意產業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培育期、發展期和成熟期,在每個階段創意產業都具有不同的特征。處于培育期的創意產業具有以下特征:創意產業發展潛力水平較大,產業具有較大的上升空間;創意產業發展規模較少,在國民經濟中的占比較少,市場占有率不高,產業地位低下。當創意產業從培育期進入發展期,創意產業的特征產生了變化:創意產業發展潛力水平逐漸減少,但是潛力水平仍然為正值;創意產業規模水平呈現增長趨勢,創意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占比逐步增加,從而成為國民經濟的主導產業,創意產業的市場占有率達到一定規模,產業地位較高。當創意產業從發展期進入成熟期,創意產業的特征隨著變化:創意產業發展潛力水平進一步減少,最終減少為負值狀態;而創意產業發展規模水平持續上升,創意產業規模水平達到最高水平,直至穩定,創意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占比出于較高水平,成為國家支柱產業,創意產業的市場占有率達到頂峰,創意產業地位很高。
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依據產業生命周期理論,創意產業的演進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過程:培育期、發展期和成熟期,信貸政策依次對創意產業演進三個過程進行支持,從而實現創意產業的演進目標。因而,信貸政策支持創意產業的演進過程,即信貸政策如何支持創意產業的培育期、發展期和成熟期。其中:信貸政策支持創意產業的培育期和發展期,重點應該放在如何發揮信貸政策的支持和引導作用,從而引導創意產業的內部動力因子對產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推動作用,使信貸政策支持和幫助成為創意產業發展水平快速發展的催化劑。而處于成熟期的創意產業的發展潛力水平逐步減少為零,意味著出于成熟期的創意產業內部動力因子已經消失,這也是創意產業處于成熟期的重要特征,因此,處于成熟期的創意產業需要實施技術創新策略,用技術創新策略代替內部動力因子對產業的推動作用,使技術創新策略成為創意產業發展的外部推動因子,促進創意產業的轉型和升級。所以,信貸政策支持創意產業的成熟期發展,重點應該放在如何發揮信貸政策對技術創新活動的支持和幫助,來實現創意產業產業轉型升級的目標。
信貸政策支持創意產業培育期的發展,是通過初次信貸資源優化配置來實現創意產業培育期的發展目標;信貸政策支持創意產業發展期的發展,是通過二次信貸資源優化配置來實現創意產業發展期的目標;信貸政策支持創意產業成熟期的發展,是通過三次信貸資源優化配置來實現創意產業轉型升級的目標。因而,信貸政策支持創意產業演進的機理如下圖所示。從機理圖中可以看出,在信貸政策支持創意產業的培育、發展與成熟的過程中,必須發揮政策性信貸支持政策和市場新信貸支持政策的共同作用。其中,政策性信貸支持政策是指通過政府直接或間接方式的干預,促使金融部門向某些產業開展信貸活動,通過信貸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符合國家產業調整政策的領域的發展;市場性信貸支持政策是指金融機構的信貸資源不受任何干擾,完全依據市場信貸資金的需求進行信貸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產業發展的過程。實際上,按照信貸資源配置的要求,市場上的信貸活動應該以市場性信貸活動為主體,按照國家產業發展的需要,輔之以政策性信貸活動。下圖顯示的是“一體兩翼”情況下的信貸政策支持創意產業演進的機理。其中,以信貸體系為創意產業發展的支持主體,市場性信貸支持機制和政策性信貸支持機制為創意產業發展支持的兩翼。該機理側重于市場性信貸支持機制與政策性信貸支持機制的相互協調和相互支持,通過信貸資源的合理優化與配置,充分發揮信貸政策對創意產業培育期、發展期與成熟期的支持作用,實現創意產業發展的目標。
信貸政策支持創意產業的機理圖
三、創意產業的市場性信貸支持政策
(一)培育期的市場性信貸政策
培育期的市場性信貸支持政策總體設計思路如下:市場性信貸政策以銀行信貸支持為主體,建立創意產業培育期的信貸支持體系。首先,由于創意產業培育期具有高風險的特點,按照信貸資金的配置要求,商業銀行不愿意提供相應的信貸支持,因此,應該按國家支持農業發展的做法,成立專門為處在培育期的創意產業服務的小額信貸部門。創意產業小額貸款部門的股權結構主要以民營資本為主,國家政策進行引導,按照市場化資源配置方式為創意產業培育期的企業提供信貸支持,這種股權模式一方面體現了國家政策性的引導,另一方面符合市場化信貸資源配置的要求。其次,由于創意產業培育期具有高風險的特點,按照正規信貸體系的信貸標準,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信貸資源無法提供相應的支持,所以,可以引導民間信貸為主的非正規信貸體系進入,通過非正規金融的合法化為創意產業提供信貸支持,但需要加強非正規信貸體系的有效監管,使之符合國家信貸發展的要求。處于培育期的創意產業的高風險特點與非正規信貸體系的市場化運作特點相符,非正規信貸體系與正規信貸體系形成相互補充的關系,兩者共同促進創意產業培育期的發展。因而,非正規信貸體系的發展與完善,對于創意產業培育期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二)發展期的市場性信貸政策
發展期的市場性信貸支持政策總體設計思路如下:市場性信貸政策以銀行信貸支持為主體,建立創意產業發展期的信貸支持體系。首先,按照現階段的金融發展模式,處在發展期的創意產業的發展規模和發展水平很難引起大型商業銀行的重點關注,它們從大型商業銀行獲取信貸支持的概率較低。因此,可以通過設立專門服務創意產業發展小型商業銀行、在大型商業銀行內部設立創意產業信貸部等創新方式,引導小型商業銀行、大型商業銀行積極拓展創新產業方向的信貸活動,為創意產業中的企業載體提供信貸支持活動。其次,重點發展供應鏈融資、應收賬款質押、倉單質押貸款、融資租賃貸款、收益權質押貸款等信貸業務。處在發展期的創意產業發展速度較快,但是發展規模較小。所以,沒有辦法提供房產等符合銀行要求的抵押物來獲取商業銀行的貸款。因而,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創新,為發展期的創意產業提供了信貸支持。
(三)成熟期的市場性信貸政策
成熟期的市場性信貸政策總體設計思路如下:市場性信貸政策以銀行信貸支持為主體,建立創意產業成熟期的信貸支持體系,且這種信貸支持政策體系應該重點支持創意產業的升級與轉型上。首先,應該加強商業銀行創意產業的信貸審核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創新,促進商業銀行建立適合創意產業特征的的信貸審核和管理制度。創意產業與傳統產業不同,是新興產業,其財務報表與其他傳統產業有明顯的不同,因此,商業銀行信貸審核和管理制度應該關注這樣區別。其次,要重點優化我國的金融生態環境,建立商業銀行與創意企業之間相互協作、相互促進的關系。優質的金融生態環境可以使創意產業比較容易地獲得商業銀行信貸資源。因此,政府要加強創意企業誠信制度建設,構建創意企業誠信的數據庫,并根據數據庫資料對創意企業進行信用評級。同時,創意企業與商業銀行之間優質的合作關系,可以有效緩解創意企業和商業銀行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使優質的創意企業在市場化的信貸資源配置條件下,獲取更多的信貸支持。
四、創意產業的政策性信貸支持政策
(一)培育期的政策性信貸政策
培育期的政策性信貸支持政策總體設計思路如下:政策性信貸政策以銀行信貸支持為主體,建立創意產業培育期的信貸支持體系。首先,為了加快處于培育期的創意產業的發展,政府應該設立創意產業培育基金,其資金的來源以政府財政投資為主,輔之以其他資金形式,按照創意產業培育期的發展程度每年適當投入一定比例的資金,并逐年遞減,直至創意產業培育期結束。該專項資金主要為符合條件的創意企業提供培育資金,幫助創意企業實現培育目標。其次,基于創意產業培育期的高風險且很難獲得信貸支持的特征,政府可以要求一些政策擔保機構適當介入,為處于培育期的創意企業提供信貸擔保,確保創意企業在有擔保的情況下獲取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支持,從而實現創意產業培育期的發展目標。再次,政府也可以采用直接干預的方式,指導政策性銀行改變現有的信貸業務發展模式,進行信貸業務和產品創新,擴大政策性銀行信貸支持的范圍,通過提供低利率的信貸資金,降低創意企業信貸資金的成本,從而實現創意產業的培育目標。
(二)發展期的政策性信貸政策
發展期的政策性信貸支持政策總體設計思路如下:政策性信貸政策以銀行信貸支持為主體,建立創意產業發展期的信貸支持體系。首先,與培育期高風險特征不同,處在發展期的創意產業風險適中,可以獲取部分商業銀行的信貸支持,但并不是說這種情況下不需要政策性信貸的支持。因此,政府可以通過實施創意產業信貸傾斜政策,來保障創意產業的發展目標。創意產業信貸傾斜政策是指政府調整商業銀行的信貸支持領域來貫徹創意產業發展目標,這是國家扶持相關產業發展的重要措施。其次,政府可以采取差別化利率政策扶持培育期創意產業的發展,一方面可以通過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措施,為商業銀行支持創意產業發展的市場性信貸活動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對創意產業的貸款利率上限進行管制或窗口化指導。再次,政府應該組建政策性擔保公司,充分發揮政策性擔保在創意產業方面的擔保作用,還應該引導建立民營資本出資的擔保公司和互擔保公司,發揮它們在創意產業方面的融資擔保作用,建立以政策性擔保為主、商業性擔保和互擔保為輔的多層次擔保政策體系,為創意產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三)成熟期的政策性信貸支持政策
成熟期的政策性信貸政策總體設計思路如下:政策性信貸政策以銀行信貸支持為主體,建立創意產業成熟期的信貸支持體系,且這種信貸支持政策體系應該重點支持創意產業的升級與轉型上。首先,處在成熟期的創意產業規模較大,貸款風險較少,因此滿足商業銀行的信貸要求,為了體現政府對創意產業支持的目的,需要制定創意產業信貸傾斜政策,一方面政策性金融機構應該積極開展創意產業信貸支持業務,另一方面需要引導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支持業務,對創意企業給予信貸政策傾斜,支持創意產業擴大規模。其次,與其他產業融合是創意產業升級的重要步驟。為了鼓勵創意產業不斷與其他產業融合,政府可以采用差別化利率政策,通過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等措施,對創意產業與其他產業的融合給予政策支持。再次,政府可以按照支持農業發展的做法,成立創意產業發展銀行和創意產業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信貸機構,支持成熟期的創意產業發展。其中,小額貸款公司主要提供創意產業技術升級貸款,而創意產業發展銀行主要提供創意產業規模升級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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