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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葉ⅹⅹ,女,1981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漢族,
住址:ⅹⅹ市ⅹⅹ巷20號,
聯系電話:
申請事項:
請求將本案訴訟請求變更為: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9670.01元(包括醫療費15059.45元、誤工費14078.04元、護理費33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營養費420元、交通費671元、殘疾賠償金23517.52元、后續治療費6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160元);
2、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第三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直接將以上費用賠償給原告;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訴張ⅹⅹ、蔡ⅹⅹ和第三人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ⅹⅹ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將案件發回貴院重審。現申請人特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出如上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懇請貴院批準!
此致
ⅹⅹ市ⅹⅹ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YJBYS
20**年**月**日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二
申請人:秦某,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XXX鎮秦家村2327號。
被申請人:王某某,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天橋區XX巷12號。聯系電話:1386745633。
被申請人:濟南恒隆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濟陽縣XX鎮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技術轉讓及銷售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經受理,現變更訴訟請求如下:
一、依法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2009年12月11日簽定的《廢橡膠、廢塑料油化設備生產線技術轉讓及銷售合同》;
二、判令兩被申請人共同返還貨款人民幣45000元并賠償相應損失。
變更理由如下:
2009年12月11日申請人與濟南恒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簽訂《廢橡膠、廢塑料油化設備生產線技術轉讓及銷售合同》。簽訂合同當日,申請人依約給付被申請人王某某定金20萬元。2010年2月27日申請人給付被申請人王某某合同款125萬元。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申請人發現,被申請人要提供給申請人的設備達不到國家規定的生產燃料油的標準,根本實現不了合同的目的。特此申請!
此致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年**月**日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三
申請人:***,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電話:
被申請人:***,男,35歲,漢族,住西安市***,電話:***。
請求事項:
原訴狀中的第一項訴訟請求不變,將第二項、第三項訴訟請求變更為:
1.請求判令分割給申請人合伙財產90600元;
2.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營運收益96850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合伙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對合伙財產和營運收益申請人起訴時未能精確計算其價值。法院受理后,為準確計算合伙財產和營運收益價值,申請人申請法院委托專門機構進行司法鑒定,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西安正衡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西安正衡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做出西正衡評報字[2015]166號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涉案車輛在2015年6月15日市場價值為181200.00元,在2015年5月31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間的'收益為193700.00元。為此,申請人特此申請,請依法予以核準。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人民法院:
現委托律師事務所XX律師作為 訴 糾紛一案 的訴訟人,其在本案訴訟中在授權范圍內的訴訟行為與我方的行為有同等效力。其權限為下列第 項,即 。
1 、一般。可以代為立案、陳述事實、舉證、質證、辯論、簽收除調解書之外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
2 、特別授權。除享有一般權外,還可以我方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放棄或者變更我方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可以代為接受法院調解,代為簽收對我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調解書、申請執行、領取執行款項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特別授權權限。
人 , 律師。地址 ,郵編: ,聯系電話: 。
受委托人: (性別: 年齡: 職務: ) 委托范圍:聯系、洽談 工程業務,參加招投標事宜。 委托權限:在委托范圍內,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法定程序全權處理。 委托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案中的法律文書、訴訟文書,請以以下第 種方式向我方送達:
本授權書宣告,在下面簽字的XXX公司、總經理、XXX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合法代表本單位(以下簡稱“投標人”)授權:XXX為XXX公司的合法人,授權人在XXXXXXX工程的招標中,以本單位的名義,并代表本人與貴單位進行磋商、簽署文件和處理一切與此事有關的事務。人的一切行為均代表本單位,與本人的行為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本單位承擔人行為的全部法律后果。
委托的權限范圍,是人實施行為有效的依據,律師代書時一定要寫明確。在民事中,委托人授予人權的范圍有三種情況:a、一次委托,即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項事務辦理民事法律行為;b、特別委托,即人受托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反復辦理同一類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c、總委托,即人受托在一定時期內辦理有關某類事務或某一種標的物多種民事法律行為。
1 、按上述委托人聯系地址送達,由該委托人代收;
2 、直接送達我方。
授權人:
2014年 月 日
【二】
委托人:
填寫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應當注意的事項有:必須寫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務等基本情況。寫明授權的范圍,不能簡單寫“全權委托”,而應當逐項寫明授權的內容。如委托訴訟,就應寫明在訴訟過程中委托人的權限,有無放棄、承認訴訟請求的權利,有無反訴權,有無和解權等。如果未寫明,則認為不具備這些具體權利,只有訴訟權。如果是簽訂合同,則應當明確在什么條件下、什么范圍內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超過這個范圍就是無效的。
被委托人:XXX律師事務所
委托人 因與 一案進行訴訟,特委托XXX律師事務所 為委托人的人,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起訴、有權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進行和解、有權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人要提交仲裁委員會出具的送達證明原件;申請執行書一份,寫明執行的原因及依據;申請執行人是個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核對原件),申請書由本人簽名;申請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書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單位蓋章;仲裁裁決書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委托他人辦理的要提交一份授權委托書。
此致
受委托人: (性別: 年齡: 職務: ) 委托范圍:聯系、洽談 工程業務,參加招投標事宜。 委托權限:在委托范圍內,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法定程序全權處理。 委托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人在其權限范圍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均予承認,由此在法律上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擔。
(二)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在30日內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受案范圍:本委受理省屬、中央、部隊駐穗單位與外來工發生的以下勞動爭議: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本委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四)受案條件:
1、申請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2、申請仲裁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3、該勞動爭議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
4、申請書及有關材料齊備;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五)申請仲裁需提供的資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內容包括: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聯系電話;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機構有統一的封面提供,申訴人可直接填寫。
申訴書需向仲裁委提交正本一份,并應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2、申訴人及被訴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1)申訴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被訴人法人注冊登記資料原件(此資料可到企業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詢。)
3、有關的證據材料復印件及證據清單。
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指導申訴人予以補充。
(六)、申訴人如果需委托人,應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一份。授權委托書應寫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委托權限如果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須逐項列明。
(七)、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百萬借款的前塵新夢
1997年,龐君與程冰結識。之后,龐君以做生意,缺資金為由,陸續向程冰借錢,少則數千,多則十幾萬。
2007年5月10日,兩人最終確認借款250萬元人民幣。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及《抵押擔保合同》,約定龐君因向程冰借款人民幣250萬元,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一套雙拼別墅作為借款抵押擔保。同日,兩人至別墅所在區的房地產登記處辦理了上海市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證明。
后來,龐君并未按約還款,當程冰準備訴訟時,卻發現抵押物已被夷為平地,而抵押物的拆除與輝明公司有關。
2008年3月14日,程冰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訟,要求龐君歸還借款250萬元,支付利息58.5萬元、違約金20萬元,要求輝明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08年7月16日,法院判決龐君歸還程冰250萬元借款及支付部分利息、違約金,駁回了要求輝明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看似簡單的判決就這樣被塵封了多年,卻在2011年6月,因案外人的一紙抗訴申請書被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重新開啟。
別墅原主帶出連環訴訟
向靜安檢察院遞交抗訴申請書的是原審第二被告輝明公司的上級公司――輝明集團。輝明集團稱,原審第一被告龐君原系輝明集團下屬關聯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12月,輝明集團因資金困難,商業貸款又難以申請,當時的管理層就決定用公司所有的13套房屋產權以“出售”的名義過戶給22名本公司及關聯公司員工,并以此獲取銀行按揭貸款供公司使用。
當時公司兵行險招,也是出于無奈,因此特別選擇了一些值得信任的高級員工,龐君就是其中之一。
為保障公司利益,公司掌管了房地產權證、房款發票、契稅申報及完稅證等一系列原件,每月按揭還款均由公司承擔。
公司還與員工約定,該房產不得用于個人抵押。如此多年,大家一直相安無事。
2006年10月,輝明集團資金狀況改善,便開始陸續將上述房屋的產權登記恢復到公司名下,為表示對員工的感謝,公司還給予了每人一次性的獎金。
但輪到龐君時,他卻拒絕了。2007年1月,涉案房屋開始拆除。
輝明集團認為,龐君在獲悉房屋被拆除后便與程冰惡意串通,虛構債務,并在明知涉案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原件在輝明集團手中的情況下,于2007年4月25日以房地產權證遺失為名申請補辦。
隨后兩人以借款抵押為名,在系爭房屋上設定了程冰的抵押權。等到確認涉案房屋已被拆平后,程冰與龐君向法院提出借款訴訟和抵押權滅失賠償訴訟,妄圖以此蒙蔽法院并借助法院判決從輝明集團處獲取250萬元的賠償款。
靜安檢察院受理該案后發現,原審訴訟其實只是一個開始,緊跟著的還有一系列連環訴訟。
在2008年7月16日的判決生效之后,7月21日,程冰立即又向靜安法院提出了新的訴訟。他以別墅被輝明集團拆除,致使其喪失了實現債權的保證為由,要求法院判令龐君與輝明集團共同賠償其損失250萬元。陷入被動的輝明集團,終于忍無可忍,于2009年7月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訟,要求法院確認輝明集團與龐君之間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無效。
之后的兩輪訴訟還都經歷了上訴程序。前訴對程冰要求龐君與輝明集團共同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后訴判決認為,龐君與輝明集團之間的房屋買賣是假,獲取銀行貸款是真,雙方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確認合同無效。
看似大獲全勝的輝明集團拿著法院的判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涉案房屋抵押權的滌除和房地產所有權的變更手續,卻被告知,必須提供相關法院滌除涉案房屋抵押權和確認輝明集團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的裁判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方可辦理。
然而,之前的所有判決均未直接否定程冰對涉案房屋抵押權的效力,輝明集團對于涉案房屋依法所享有的權利仍然無法恢復。
此時,所有的問題又回到了原點。龐君到底有沒有向程冰借過250萬元呢?如果借貸關系不成立,那么由此而派生出來的抵押關系也就不成立,因為從權利不得脫離利而單獨存在。靜安檢察院發現,該起抗訴案件已然成為解開所有訴訟糾紛的關鍵。
疑似“二百五”的債主
靜安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的檢察官通過約談申訴人和被申訴人、調閱案卷、研究庭審筆錄等,發現龐君和程冰之間的借款關系存在四大疑點。
疑點一:當事人對借款情形的陳述前后不一,其記憶不合邏輯。程冰在原審訴訟階段,對借款的時間和單筆數額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表述,到了檢察院申訴階段,又出現了第三種表述。尤其對于首筆、末筆借款發生的大致時間,大額借款的情形,均稱記不清了,不符合客觀規律。
疑點二:若按其所述,借款發生過程則不合常理。龐君和程冰系一般朋友關系,在借款人無任何資信保證或實物抵押的情況下,僅出現單向、多筆的大額借出,卻從未有款項還入,長達10年之久,有悖于日常經驗法則。
疑點三:大額交付現金的做法不合交易習慣。250萬元借款,每筆都上萬,當事人不選擇安全便捷的銀行轉賬,卻全部以現金交付,不符合一般交易習慣。
疑點四:缺乏交付憑證,僅憑借款合同不足以認定250萬元借款的實際發生。
為防止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惡意侵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司法實踐中,對雙方當事人抗辯主張無明顯對抗,借款人自認收到大額資金,并以現金方式進行交付,應審查交付的金額、時間、地點、次數、在場人員、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資金狀況等細節情況。而本案當事人無法提供任何憑證,僅有雙方自認,以此認定250萬元借款事實依據不足。
靜安檢察院審查認為,系爭房屋雖登記于龐君名下,但實際權利人是輝明集團。龐君明知房產所有權實際不屬于自己,并與輝明集團已有不得用于個人抵押約定,仍通過補辦房產證將房屋用作其借款抵押擔保,之后又通過二次訴訟要求輝明集團承擔賠償責任。
顯然,龐君不僅僅存在惡意將上述房屋抵押擔保,而且存在虛構借款,以借助司法審判實現房屋抵押權,進而占有輝明集團財產的可能。在檢察官的認真核對及對細節的一再追問下,程冰和龐君終于無言以對。
2011年12月,靜安檢察院提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抗訴,獲支持。2012年3月,市二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年10月,市二中院再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做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
第十章 第一審普通訴訟程序
第一節 起訴和受理
第203條 〔訴的利益〕
因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具有提起民事訴訟的必要性與合理性的,具有訴的利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下具有訴的利益:
(一)確認之訴,確認判決能夠消除原告因法律關系不明確造成的不安定狀態的,但原告能夠提起其他類型訴訟的除外;
(二)給付之訴,債務已到期,但債權人已就該債權取得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的除外;債務雖未到期,但原告主張即使履行期屆滿被告也不會履行債務,或者根據義務的性質不立即履行會使原告蒙受重大損失的;
(三)形成之訴,法律、法規有規定的。
第204條 〔部分請求〕
當事人應當主張訴訟標的的全部。當事人主張部分請求,只有在有正當理由時才許可。
前款規定的正當理由,應當釋明。
第205條 〔起訴狀〕
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使當事人確定的基本情況: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表明姓名、性別、住所以及通訊地址,如有可能還應當記載當事人的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等自然狀況,原告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被告為自然人的,如有可能應當記載其身份證號碼;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名稱、住所、通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表明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以及是否同意由獨任法官來審理。
當事人的起訴狀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法院有權指定期限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206條 〔提交起訴狀的效力〕
法院不得拒絕當事人的起訴狀,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起訴狀時應當做出受理案件的裁定或者依據第211條的規定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法院拒絕接受當事人起訴狀或者不做出裁定的,以瀆職罪論處。
當事人對受理案件的裁定不得上訴。
當事人將起訴狀提交法院之時方式程序期間開始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不因撤回起訴、起訴被駁回、訴訟請求被駁回而受到影響。
第207條 〔禁止重復起訴〕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提起訴訟。訴訟開始的其他效力依據本法及民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208條 〔禁止重復起訴〕
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提起訴訟。訴訟開始的其他效力依據本法及民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209條 〔訴訟標的〕
給付之訴的訴訟標的為當事人所主張的實體法上的請求權。
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為原告要求確認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法律關系。
形成之訴的訴訟標的是原告對被告要求法院裁判的可以引起某種法律上效果的形成權。
第210條 〔訴的合并〕
原告對于被告有數項請求,各請求雖然基于不同的原因,但只要屬于同種類訴訟程序,且不違背專屬管轄的規定,可以合并提起。
第211條 〔訴訟系屬〕
案件于起訴后即發生訴訟系屬。訴訟系屬后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提起訴訟。訴訟系屬的其他效力依據本法及民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212條 〔駁回起訴〕
原告起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起訴:
(一) 案件不屬于法院民事主管范圍的;
(二) 原告或被告無訴訟權利能力;
(三) 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行為能力,而未由法定人合法的;
(四) 由訴訟權有欠缺的訴訟人代為起訴的;
(五) 當事人間就爭議的事項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
(六) 起訴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原告的起訴明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可以不經過言詞辯論,直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213條 〔新情況、新理由〕
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醫療費等案件,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導致原判決顯失公平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因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可以再行起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且裁判發生效力后逾六個月的,也可再行起訴。
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的被告可就同一案件向法院起訴。
第214條 〔仲裁協議〕
當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該法院有管轄權。
被告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就仲裁協議的效力做出裁定,對該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第215條 〔訴的變更〕
提起訴訟后,在被告或者法院認為不致過度拖延訴訟時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此限:
(一) 補充、更正事實或法律上的陳述;
(二) 擴展或者限制訴訟請求;
(三) 請求的基礎事實相同的;
(四) 因情勢變更需要變更訴訟請求的;
(五) 必要共同訴訟中,需要追加不可缺少的當事人的。
被告對于訴的變更不提出異議而進行本案辯論的,視為同意變更。
第216條 〔訴訟標的的轉移〕
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一方仍有權轉讓爭議的標的物或者轉移其所主張的權利與第三人。
前款轉讓或者轉移對訴訟不發生影響。但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承繼訴訟。當事人不同意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法院以裁定許可第三人承繼訴訟,對該裁定,可以提起上訴。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轉移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訴訟通知第三人。
第217條 〔反訴〕
被告可以針對本案的原告向本訴法院提起反訴,反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反訴的訴訟標的與本訴的訴訟標的相牽連;
(二) 反訴不屬于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級別管轄和管轄協議;
(三) 反訴與本訴屬于同種類訴訟程序;
(四) 反訴不會使訴訟過度拖延或者并非當事人為故意拖延訴訟而提起。
提起反訴適用起訴的有關規定。
第218條 [反訴不合法]
反訴不符合前條規定的,法院可以根據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反訴不符合前條第1款第(一)、(三)、(四)項規定的,裁定駁回反訴;
(二)基層法院對反訴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當將本訴與反訴移送中級法院;
(三)反訴違反專屬管轄與協議管轄的,法院應當將反訴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被告不同意移送的,裁定駁回反訴。
第219條 〔撤訴〕
原告可以在未經準備程序或者在言詞辯論前不經被告撤訴。撤回反訴不需本訴原告同意。
撤訴后,視為未起訴。但訴訟時效自撤訴生效時重新起算。
如判決已做出但未確定,撤訴生效后,判決失去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提起訴訟。
第二節 準備程序
第220條 〔準備程序的指揮〕
合議庭應當指定合議庭成員一人主持準備程序。實行獨任審判時由獨任法官主持。
主持準備程序的法官可以將事務性的準備工作委托給書記員或者助理法官。
經當事人雙方同意,準備程序也可有法官助理或書記員主持。
第221條 〔起訴狀的送達與提交答辯狀〕
除有特殊情況外,法院應將起訴狀立即送達被告。
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后15日內提出答辯狀,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答辯狀應當記載:
(一) 答辯的事實及理由。
(二) 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
(三) 對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及證據做出承認與否的陳述;如有爭議,應陳述爭議及其理由。
被告不在上述期限內提出書面答辯的,原告可以申請法院直接依據原告的起訴做出裁判。
第222條 〔舉證通知〕
法院應當在原告起訴時和向被告送達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及時主張事實與提出證據以及逾期主張事實、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第223條 〔提交證據〕
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應當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準備程序終結前提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
第224條 〔法院依照職權調查取證〕
在下列情況下法院可以依照職權調查取證: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確定管轄、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三)必要情況下,法院可以命令提交文書、進行勘驗鑒定等。
第225條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準備程序終結前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做出裁定,對該裁定不得上訴。
第226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要求提交文書〕
除本法和證據法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及其律師可以在準備程序終結前要求持有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的人提出文書。文書持有人拒絕的,當事人及其律師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令,文書持有人應當負擔當事人及其律師申請調查令而支出的費用。
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做出裁定,對該裁定不得上訴。
第227條 〔申請鑒定〕
當事人申請鑒定一般應當在準備程序終結前提出,但當事人依法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對當事人的申請法院應當做出裁定,對該裁定不得上訴。申請鑒定經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第228條 〔證據保全〕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法院應當在3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證據保全的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做出裁定。當事人對于法院不準許證據保全可以提出上訴。
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人到場。
第229條 〔書面準備〕
在開始審理前當事人應當提交準備書狀。被告以其答辯狀作為準備書狀。原告應當在收到答辯狀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法院應當將準備書狀在3日內送達被告。準備書狀應當記載:
(一) 請求或者答辯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
(二) 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
(三) 對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及證據做出承認與否的陳述;如有爭議,爭議及其理由。
在對當事人是否收到準備書狀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的一方當事人釋明。
第230條 〔再準備〕
經過書面準備不充分的,法院經申請或依職權決定進行再準備,但一般不超過三次。
第231條 〔逾期提出請求或證據〕
當事人應當在書狀中提出請求、抗辯和支持請求和抗辯的證據。當事人不提出,法院應當根據申請或者職權命令當事人以書狀說明理由。
當事人逾期主張事實或者提出證據屬于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不得再在以后的程序中主張事實或提出證據。
當事人對不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理由應當釋明。
第232條 〔不提出準備書狀〕
當事人不提出準備書狀,適用前條規定。
第233條 〔交換證據與書狀〕
經過書面準備后,經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與新的準備書狀。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書面準備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與新的準備書狀。
第234條 〔交換的期日〕
交換證據與書狀的期日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后經法院認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
當事人約定的期日或者法院指定的期日為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狀和證據的期日。當事人應當在交換之日提交證據與準備書狀,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提交證據和書狀的權利。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235條 〔期限的例外〕
下列情況下不受前條規定的期限的限制:
(一)根據對方提交的證據以及書狀需要提交新的證據或者提出新的請求和抗辯的;
(二)對于當事人逾期提出的請求、抗辯以及證據材料,對方當事人同意的。
(三)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
第236條 〔舉證期間的順延〕
當事人在本法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提交證據的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
第237條 〔交換的程序〕
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并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第238條 〔準備性辯論〕
法院認為書面準備不充分,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進行準備性辯論。準備性辯論的期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或者由法院指定。準備性辯論圍繞以下問題進行辯論:
(一) 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證據;
(二) 當事人存在爭議的事實、證據。
準備性辯論終結后,應當制作整理爭點的書狀。適用第234條、235條的規定。
第239條 〔禁止提出新的請求、抗辯與證據〕
當事人在準備性辯論中不得再提出新的請求、抗辯和證據,但有第236條規定的情形的除外。
第240條 〔一方不到場辯論〕
一方在法院或者當事人雙方協議的期日不到場進行準備性辯論的,除有必要再行指定期日辯論外,法院可根據已進行的準備程序制作準備終結的書狀。
第241條 〔闡明義務〕
在準備性辯論程序中,法官應命令當事人就爭議事實及法律進行充分必要的陳述并提出證據,向當事人說明逾期主張事實、提出證據的法律后果。
法官可就事實與法律問題與當事人討論并提出問題,在當事人陳述、提出證據不充分時,法官應促使當事人補充。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法院的認定不一致的,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闡明。
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陳述,不能判定法律關系的性質,法官應當要求原告明確或者補充。
被告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的事由,但對其屬于抗辯或提起反訴有疑義時,法官應當命被告明確。
在準備程序終結時,法官根據準備情況應向當事人闡明繼續訴訟的利弊。
本條適用于辯論程序。
第242條 〔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在準備程序中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重新確定管轄并重開準備程序。
當事人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負擔對方當事人因此多支出的訴訟費用,但因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而變更訴訟請求的除外。
第243條 〔準備程序筆錄〕
準備程序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雙方當事人各自的請求、抗辯以及事實、證據;
(二) 對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抗辯、事實及證據的觀點;
(三) 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法律依據、事實與證據;
(四) 雙方當事人存在爭議的法律依據、事實與證據。
第244條 〔法官的準備〕
法院應當將審理法官及法官助理的有關情況在被告提交答辯狀期間通知當事人。審理案件的法官也應當作好開庭審理的準備:
(一) 認真審核訴訟材料;
(二) 根據本法及證據法的規定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三) 依職權委托勘驗、鑒定;
(四) 追加必要共同訴訟的當事人;
(五) 其他需要準備的事項。
第245條 〔準備程序終結書狀〕
法院認為準備充分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書狀,就雙方的爭點以及其他有利于訴訟終結的事項制作書狀,送達當事人。對書狀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法院更正。
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協議制作整理爭點與協議的書狀,并提交法院。
第246條 〔準備程序終結的效力〕
當事人應當受該書狀的拘束,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再主張新的事實、提出新的證據:
(一) 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的事項;
(二) 雙方當事人同意變更書狀的;
(三) 當事人并無故意或重大過失;
(四) 依據其他情形顯失公平的。
第三節 口頭辯論
第247條 〔公開審理〕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雙方當事人一致協議不公開審理的,應當不公開審理。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應當不公開審理。
前款申請應當于準備程序階段提出。
第248條 〔新聞媒體不得干預審判〕
在訴訟開始后新聞媒體不得針對法院或法官的批評,不得未加證實的有關案情的消息。
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審理,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律師以及涉案的證人不得向新聞媒體有關案件的信息。
違反前兩款規定,足以影響法院公正審理案件的,以藐視法庭論處。〔案外人提交法律意見書〕
第249條 〔法律意見書的接納〕
應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的邀請或者法院的邀請,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涉及其利益的人或者其他人可以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見書,法院應當接受。法院在做出裁判時可以斟酌其意見。
第250條 〔法庭秩序〕
任何人在法庭應當保持肅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二) 未經法院許可錄音、錄像;
(三) 吸煙或者吃食物;
(四) 其他可能影響法庭秩序的行為。
第251條 〔開庭的通知〕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于開庭十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在法院公告欄內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252條 〔訴訟指揮權〕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應遞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復制件;
3、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還需遞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檢證明材料。
三、起訴狀應包括哪些內容?
1、當事人一方是公民,應記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郵編和聯系電話;當事人一方是法人,應記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郵編和聯系電話;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當事人的住所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寫明。
四、當事人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1、委托人;
2、收集、提供證據;
3、申請回避;
4、放棄、變更和承認、反駁訴訟請求;
5、進行辯論;
6、提起反訴;
7、請求調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規定的范圍內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10、提起上訴;
11、申請執行。
五、當事人承擔哪些訴訟義務?
l、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秩序;
3、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
4、主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和調解書;
5、按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
六、怎樣提交證據?
1、原告起訴時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據有以下七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1、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6、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七、如何進行答辯?
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的內容,必須針對起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及證據展開,抓住關鍵進行答辯和反駁,并提交有關的證據。
八、法院如何審理一審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
1、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訴訟權利義務;
2、合議庭組成人員應當在確定后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3、在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被告答辯舉證后,合議庭認為可以開庭審理的,應確定開庭審理時間;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6、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將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訴訟程序;
7、開庭審理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判決。
九、傳票有何法律效力?
l、法院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法定代表人應使用傳票傳喚其到庭。
2、原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3、被告和必須共同訴訟的原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十、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回避?
1、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l)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人;
(4)與本案的訴訟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以上規定所稱的審判人員是指本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司法鑒定人員、勘驗人員的回避,參照審判人員回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十一、回避制度還有哪些規定?
l、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2、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3、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后,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準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4、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該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以上規定所稱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是指本院從事審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員。
十二、什么時候提出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申請回避,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前提出,并說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十三、什么情況下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
2、當事人臨時提出申請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十四、對妨礙民事訴訟有哪些強制規定?
l、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3、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4、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十五、一審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的審理期限如何規定?
2007年5月,侯某向法院,稱在簽訂協議時,被告薛某偽造中國冶金地質勘查工程總局西北局五隊的《A地黑山石灰礦地質報告》,虛假稱該地質報告擁有800萬噸石灰巖礦石,并稱該礦經評估價值為450萬元,欺騙原告與其簽訂礦山轉讓協議。據此請求判令確認原、被告所簽礦山轉讓合同為無效合同,被告返還110萬元轉讓款。
被告薛某則辯稱,其與原告簽訂的《礦山轉讓協議》合法有效,且轉讓合同經國土資源局批準。其雖未提交礦產資源勘查資料,但不是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合同簽訂后,被告于2006年4月7日向A地國土資源局遞交采礦權轉讓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當日獲得批準,隨后辦理了采礦許可證等手續,開采期限自2006年4月至2009年4月。同時,經A地國土資源局證實,其在出讓該礦時,明示“該礦無地質資料,儲量不詳,存在一定風險”,且該礦出讓薛某后,薛某亦沒有向該局提交過任何礦產資源勘查資料。
法院認為,提交礦產資源勘查報告不是強制性規定。雙方簽訂的礦山轉讓合同經批準并辦理了變更手續,故該轉讓合同合法有效。遂判決駁回原告侯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三:一是未提交礦產勘查資料能否成為合同無效的理由?二是薛某的行為是否屬于欺詐?三是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1、未提交礦產勘查資料能否成為合同無效的理由?
我國《合同法》第52條第5款和《合同法解釋(一)》第4條均規定,除欺詐脅迫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外,無效合同必須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包含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排除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即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適用,如果當事人約定排除了強制性規定,則構成本項規定的情形;對任意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
在本案中,被告在轉讓采礦權時,雖未按《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向審批管理機關提交礦產資源勘查報告,但該規定系審批管理機關的行政管理性規定,不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范圍。雙方簽訂的礦山轉讓合同經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并辦理了變更手續,筆者贊同法院判決的認定意見,該轉讓合同合法有效。
2、薛某的行為是否屬于欺詐?
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欺詐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欺詐一方當事人有欺詐的故意。即欺詐方明知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并且會使對方當事人陷于錯誤而仍為之。欺詐的故意既包括欺詐人有使自己因此獲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獲得利益而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失。在本案中,薛某處心積慮地偽造文書,使原告侯某陷入認識錯誤,將未勘測、儲量不詳的礦產誤認為擁有大量礦石的礦產資源,從而抬高合同約定的轉讓價款,從中獲利。
(2)要有欺詐另一方的行為。欺詐行為在實踐中可分故意陳述虛假事實的欺詐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的欺詐。本案中薛某故意陳述關于該礦山的虛假事實,并且偽造了相關的證明文件。
(3)受欺詐方簽訂合同是由于受欺詐的結果。只有當欺詐行為使他人陷于錯誤,而他人由于此錯誤在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而與之簽訂了合同,才能構成受欺詐的合同。原告侯某在誤認為該礦山富含大量礦石的情況下,違背自己真實意愿簽訂了該轉讓協議。
我國《民通意見》第68條也有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薛某的行為已構成合同法上的欺詐。
3、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第1款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情況下,合同一經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無效合同卻由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不受法律保護。
無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兩個特征:一是違法性。一般來說,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無效合同都具違法性,它們大都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對此類合同國家會實行干預,使其不發生效力,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主張該合同的效力。二是自始無效性。所謂自始無效,就是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會轉化為有效合同。由于無效合同從本質上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國家不承認此類合同的效力。對于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合同法》第52條第1款的規定旨在維護國家利益,防止受害方當事人害怕承擔責任或者對國家財產漠不關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本案中,侯某和薛某訂立的《礦山轉讓協議》只涉及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沒有損害到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不屬于《合同法》第52條第1款規定的無效情形。因此,筆者贊同法院的認定,該合同并不屬于無效合同。
本案的《礦山轉讓協議》雖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但基于薛某訂立合同時的欺詐事實,原告侯某可向法院提出變更或撤銷合同的訴訟請求。
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的某些生效要件,當事人一方可依法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只是相對無效,其生效與否取決于行為人的意志。在變更或撤銷該合同前,該合同仍然有效。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但不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
本案中,由于薛某偽造中國冶金地質勘查工程總局西北局五隊的《A地黑山石灰礦地質報告》,使原告侯某在不知真實情況的條件下與其簽訂《礦山轉讓協議》,其行為顯然構成欺詐。因此,原告侯某可訴請撤銷或變更合同。
緊急請求事項
2011年11月5日,石鼓區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被告衡陽市雁海實業開發有限公司、廖**、第三人吳**、第三人蔡**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追加申請人為被告,查封了申請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號一層29.6㎡房產,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請求立即依法撤銷(2011)石民一初字第53-7號、53-8號民事裁定書,解除對申請人所有的石鼓區人民路49號一層29.1平方米門面(房屋所有權證號: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53455)的違法查封。
事實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產系申請人合法取得,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
2011年2月,珠暉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楊政林與廖**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時,申請人與楊政林、廖**及衡陽市商業銀行(抵押權人)協商并達成協議,由申請人代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償還銀行債務以解除抵押,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所有的石鼓區人民路49號一層門面311.445平方米即歸申請人所有。[見珠暉區人民法院(2011)珠執第105-5號民事裁定書]。
根據達成的協議,申請人代位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償還商業銀行貸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廖**)補償楊政林損失70萬元,后執105-5裁定書在房地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證號: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43306號,現變更為衡房權證石鼓區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號,稅費均由申請人支付,)。
因此,申請人是在衡陽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經相關當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對價后,取得人民路49號門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請人為被告適應法律錯誤。追加申請人為被告的行為有惡意亂作為的嫌疑。
貴院適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追加申請人為被告,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法律規定只是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貴院卻追加申請人為被告。請問原告向申請人主張權利的同時是否想過,自己有沒有向申請人履行過義務_原告與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_原告與申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什么_故申請人不是該案中適格的被告。
根據《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1條“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并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定,也不能追加申請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之規定,追加當事人人民法院應該盡審查義務,3月份該案中止審理的理由就是申請人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并提供了所有權證復印件,石鼓區人民法院卻明知道申請人在該案中為被告的主體并不適格,依然追加申請人為被告的行為有惡意亂作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應立即駁回。
申請人是依據珠暉區人民法院2011年2月24日作出的(2011)珠執第105-5號裁定書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款“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的規定,應該立即駁回。
2011年12月23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衡中法督字第1號案件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江紅對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珠執字第105號楊政林與廖**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民事裁定不服的復議。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復議決定結果里就會認定,難道還需要石鼓區法院在該判決里面重復判決一次嗎_
四、裁定查封申請人房產適應法律錯誤,石鼓區人民法院對申請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已經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一項“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rd
quo;、第94條第一項“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的規定,財產保全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并,即提起的訴訟請求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原告訴訟只是單純的確認合同無效之訴,確認合同無效不需要申請執行,不存在有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是指“訴訟請求的范圍”,而不是財產保全申請書的請求,故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已經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則。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這里法律的用語是“可以”。也就是說,法院是否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經過司法審查的。故石鼓區人民法院已經認定是本案是確認之訴,裁定將申請人房產查封錯誤,就應該本著“錯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銷。
五、法律明確規定對第三人合法所有財產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登記機關已經核準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號房產是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有,而原告簽訂的《衡陽市商品房購銷合同》的相對人是衡陽市雁海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石鼓區人民法院卻張冠李戴查封了申請人購買衡陽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房產。
申請人是按照珠暉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辦理房屋產權的,且支付了貳佰多萬元的對價。申請人付款及房產過戶前后才幾個月,石鼓區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查封申請人取得的房產,使申請人不能行使《物權法》所規定的權利人正當的權利。石鼓區人民法院此舉既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也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濫用訴權、惡意訴訟案件,原告明知申請人負有高額高息債務,故意使用惡意訴訟的手段。惡意訴訟離不開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支持,法官自由裁量權也應該受法律原則的指導,并不是毫無阻礙,任自由裁量者為所欲為。申請人希望執法者能基本執法,不求公平公正,只求不要碗底朝天,不要刻意給社會制造很大的安全隱患,與中央__屆六中全會提出的“構建和諧法制社會的決定”相違背。人民法院法官應尊重法律事實,依法辦案,而不是依個人好惡,憑一些很牽強的“道理”來裁判。如果依照本案追加被告的辦法,全中國十幾億人口,看不順眼的我就將他列為被告,急需貸款的我就申請財產保全將該抵押物查封。
人民法院必須認認真真地執行《憲法》、法律規定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辦案原則,人民法官必須忠實于法律,在對案件的審理中,做出公正合理的裁決,依法維護每個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案 情
1995年12月28日,安徽省淮南市印刷廠(以下簡稱淮南市印刷廠)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的“蜻蜓及圖”商標獲準注冊,專用權期限至2005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撲克商品。然而,淮南市印刷廠對“蜻蜓”商標的運作并未取得理想的經濟效益,淮南市人民政府在2005年3月17日出臺文件,決定對淮南市印刷廠等國有企業改制。
2006年,淮南市印刷廠將“蜻蜓”商標轉讓給曾敏華,2011年3月,“蜻蜓”商標被轉讓至江西省南昌市云塔印刷廠(以下簡稱“云塔印刷廠”)名下。
2012年3月26日,淮南資產公司向高新法院稱,淮南市印刷廠系全民所有制企業,2004年淮南市政府授權淮南資產公司統一經營處置包括淮南市印刷廠在內的全市國有企業的資產。淮南市印刷廠于1994年4月申請注冊并取得蜻蜓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商品撲克。2010年8月,淮南資產公司得知淮南市印刷廠的蜻蜓商標已于2006年被轉讓。此時,淮南市印刷廠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資產交淮南資產公司處置,印刷廠留守處所有工作人員均不知注冊商標的轉讓事宜。淮南資產公司認為,應當是蜻蜓商標第一受讓人曾敏華盜用或是曾敏華伙同他人盜用了淮南市印刷廠的印章,辦理了商標轉讓手續。第二受讓人云塔印刷廠從曾敏華處取得“蜻蜓”商標不是善意。江西省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標事務所”)沒有審查轉讓人的資質,使曾敏華的不合法受讓行為得到商標局批準,侵害了淮南資產公司的合法權益。
為此,淮南資產公司請求高新法院判令:曾敏華與原淮南市印刷廠之間的注冊商標轉讓合同無效,確認涉案注冊商標歸淮南資產公司所有;商標事務所就商標轉讓合同無效承擔過錯責任;云塔印刷廠將“蜻蜓”商標歸還淮南資產公司。
高新法院受理此案后發現,該案背后還有“案中案”。2009年,曾敏華和云塔印刷廠發現,浙江省武義縣的高華瑞正在申請注冊“藍蜻蜓”商標用于撲克、麻將等商品,遂向商標局提出異議。2009年11月12日,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藍蜻蜓”與引證商標“蜻蜓及圖”不構成近似,擬對“藍蜻蜓”核準注冊。曾敏華、云塔印刷廠不服,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2011年7月,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藍蜻蜓”在撲克牌、棋、麻將牌、全自動麻將桌(機)商品上不予核準注冊,其余復審商品予以核準注冊。高華瑞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異議復審行政訴訟,2011年11月該院作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裁定的行政判決。高華瑞決定向北京高院上訴。
對于淮南資產公司的,第一受讓人曾敏華辯稱,2005年淮南市人民政府授權淮南資產公司統一經營處置淮南市印刷廠的資產,自己對此并不知曉。該商標的轉讓合同系在轉讓人廠址簽訂,受讓人支付了對價取得該商標,符合市場交易規則,是有償、善意的,應受法律保護。2010年4月9日,他將“蜻蜓”商標依法轉讓給云塔印刷廠,未損害他人利益,法律應當維護知識產權交易的安全性。再者,“蜻蜓”商標有效期至2005年12月27日止。淮南資產公司稱其2010年8月方知“蜻蜓”商標權存在,如果不是曾敏華依法受讓商標并盡心保護,該商標權早已不復存在。第二受讓人云塔印刷廠向法庭陳詞辯稱,該廠2010年4月9日與曾敏華簽訂商標轉讓協議,并支付合理金額依法受讓“蜻蜓”商標,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于2011年4月7日核準轉讓,因此其商標權應受法律保護。
判 決
高新法院審理認為,淮南資產公司的證據表明淮南市印刷廠的印章于2008年才由資產公司收回,在此之前該印章未妥善管理,資產公司自身存在過錯。曾敏華從原淮南市印刷廠廠長處受讓“蜻蜓”注冊商標時,有理由相信持有淮南市印刷廠印章的廠長有權轉讓商標,該行為有效。淮南市印刷廠廠長在“蜻蜓”商標轉讓申請及續展注冊申請上加蓋淮南市印刷廠印章的行為,應認定有效。該商標轉讓行為已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法院予以確認。曾敏華將“蜻蜓”商標轉讓給云塔印刷廠,系其作為商標所有權人的自由處分行為。商標事務所按商標法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在本案中無過錯,淮南資產公司要求其承擔責任于法無據。2012年8月29日,高新法院判決駁回淮南資產公司的訴訟請求,淮南資產公司對此不服,向南昌中院提出上訴。2013年4月3日,南昌中院就“蜻蜓”商標一案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 析
一個是經市政府批準成立的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一定行政權利,一個是無任何行政權利的自然人和企業,但淮南資產公司的落敗,無不又一次向我們證明了一個恒久不變的真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筆者分析認為,“蜻蜓及圖”商標爭奪案件的主要焦點在兩個方面:一是淮南市印刷廠是否構成表見,二是曾敏華購買的“蜻蜓及圖”商標所有權是否構成善意取得。
對于淮南市印刷廠是否構成“表見”的問題。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13、14條分別對如何認定表見明確地加以了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表見制度不僅要求人的無權行為需要在客觀上形成具有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權。合同相對人主張構成表見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不僅應當舉證證明行為存在諸如合同書、公章、印鑒等有權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權。由于法律對于如何認定表見只存在指導性的規定,而沒有具體的實施標準,所以本案法官作出判斷的關鍵,來源于法官的價值觀判斷,即權衡將何種義務加于原被告中的一方而能獲得更大的社會經濟效益。結合本案,淮南市印刷廠廠長是以淮南市印刷廠的名義簽約且其出示的是淮南市印刷廠的授權書。故可推斷出,的任何一項客觀表象形式要素均指向了淮南市印刷廠。
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市場交易安全。而可以進行市場交易的財產除了動產和不動產之外,還存在著其他財產類型,例如知識產權中的商標權。在注冊商標轉讓已經十分普遍的今天,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和商標市場交易的安全同樣必要。由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與財產客體的具體類型無關,既可以適用有形財產,也可以適用無形財產,這就為商標權適用善意取得提供了理論上的支持。而商標權的公示制度,則為商標權善意取得的建立,奠定了現實可行的基礎。
商標專用權屬于民事權利,可以依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根據上述規定,商標專用權轉讓的本質在于商標專用權主體的變更,即在不改變商標專用權的客體和內容的情況下,實現商標專用權人的更替,因此商標專用權轉讓應當遵循商標專用權人和受讓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任何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許可擅自轉讓其注冊商標的行為,都是對原商標專用權人合法財產的侵犯,原商標專用權人有權提出確認商標專用權轉讓行為無效的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