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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設備事故的區分與處理辦法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機動設備事故的處理。
2 設備事故的劃分
2.1設備事故劃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大類。固定資產原值五萬元以下的設備不設重大事故,固定資產原值十萬元以下的不設特大設備事故。
2.2 設備事故劃分標準:
序號
事 故 情 況
特 大 事 故
重 大 事 故
一 般 事 故
1
造成停工損失 供電中斷造成全廠停產一天以上或車間停產三天以上
造成全廠停電30分鐘以上
造成全廠(或車間)停電10-30分鐘
2
修理費用
修理費用達設備固定資產原值的40%以上
修復費用達設備固定資產原值的20-40%
修復費用達設備固定資產原值的10-20%
設備事故停修時間:指事故發生后修復投產為止時間。
設備事故的損失:僅計修理工時費,修理材料和備件費用。
設備事故的修復費用:是指修理材料和備件費用。
3 設備事故的分類
3.1 責任事故:由于操作者違反操作規程或粗心大意,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停車,以及維護保養不好,檢修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3.2 質量事故:由于設備原設計,安裝不良所造成的事故。
3.3 自然事故:由于自然原因如雷擊、洪水所造成的非人力所能抗拒和消除者。
3.4 其他事故:凡不屬上述三類事故的事故。
4 設備事故的處理
4.1 發生設備事故后,應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設備運行,以防止事故擴大,保持現場,并及時報告班長、維修人員、車間領導會同設備處、生產部共同檢查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訓,采取有效措施,并應迅速搶修,恢復生產,如遇無法控制的易燃、易爆、劇毒等情況時,應立即報告安全保衛部門發出警報,并采取正確措施。
4.2 事故責任者必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或制造假象,對事故的處理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4.3 事故情節嚴重或隱瞞事故不報告者,要給予紀律處分或保衛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設工程(國家另有規定的大中型工業、交通等建設工程除外)和混凝土構件、商品混凝土產品的質量監督,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主管機關,是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監督總站)和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監督站),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監督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技術監督部門指導。
監督總站負責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以及其它重要工程和一、二級混凝土構件廠、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產品的質量管理監督。區、縣監督站業務上受監督總站領導,負責本區、縣行政區域內監督總站監督范圍以外的建設工程和三級混凝土構件廠產品的質量管理監督。
第四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由建設單位(含城市建設開發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管轄范圍向監督總站(站)申辦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未經注冊登記,市建委不予批準工程開工。
建設工程竣工,由施工企業會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施工企業向監督總站(站)申報建設工程竣工質量核定。
第五條 施工企業和混凝土構件、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政府主管機關核定的業務范圍承擔工程施工或生產業務。按照建設工程和產品的技術要求配備相適應的技術負責人和技術人員。
二、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實行全面質量管理,落實質量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建設工程總分包質量責任制。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全部工程質量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對分包的工程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四、嚴格按照設計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文件。嚴格執行技術規范、質量標準和操作規程。
五、嚴格按照工程質量標準使用建筑材料、構配件和相關設備。不得使用無出廠證明和質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無生產許可證的不得使用。嚴禁偷工減料、粗制濫造、弄虛作假。
第六條 監督總站(站)對混凝土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營業資格進行審核。產品出廠須附具產品質量合格證;構件應標明產品型號、生產日期并加蓋檢驗合格證章,實施生產許可證的構件,須按照規定標明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七條 監督總站(站)依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設計文件,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工程進行質量監督:
一、開工前,核查工程設計、施工企業的業務范圍,依法審查施工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包括質量責任制)的落實保障措施,審查辦理質量監督注冊登記。
二、施工中,監督檢查執行技術規范、質量標準情況,檢查監督施工質量,特別是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主要使用功能部位的施工質量。
三、監督檢查所使用的材料、構配件和相關設備的質量。
四、竣工后,核查施工企業申報竣工工程的有關技術質量資料,核定工程質量等級。
第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督促施工企業按照設計文件施工,并參加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竣工的驗收。
第九條 發生工程(產品)重大質量事故,施工企業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監督總站(站)報告,由市或區、縣建委組織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參加調查處理,屬進行加固補強等技術處理的處理方案,應由設計單位提出或簽認。
第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在施工中的質量監督,由監督總站(站)會同市或區、縣人防部門進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監督總站(站)負責處理。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規定。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不按照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注冊登記,擅自開工的,由監督總站(站)責令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并由市或區、縣建委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不按規定的范圍承擔工程施工或進行產品生產的,由市或區、縣建委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三、在施工或生產中不執行技術規范、質量標準、操作規程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相關設備,造成質量不合格或質量低劣的,由監督總站(站)責令停工或返工,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處責任單位1000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款;偷工減料、粗制濫造、弄虛作假,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 萬元以上1 0 萬元以下罰款。因質量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對單位負責人處5 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罰款,并由單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申報竣工工程,經監督總站(站)質量核定未達到合格標準的,對責任單位按該工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 元處以罰款,并限期返修,使工程達到合格標準。
五、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多次出現不合格工程(產品)事故的,由市或區、縣建委給予降低企業等級的處罰,直至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屬勘察設計質量不合格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移送勘察設計質量監督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法,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對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濫用職權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混凝土構件、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須向監督總站(監督站)繳納管理監督費。其費率標準為:房屋建筑、設備安裝等工程為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點五;市政公用工程為施工產值的千分之二;混凝土構件企業為產品銷售額的千分之一點五;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為產品銷售額的千分之一。
監督管理費為行政性收費,列入工程總概算或產品成本。
第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建設委員負責解釋。
第三條因工作需要,確需購買的辦公設備由當事人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報單位領導審批后再購買,所購辦公設備要經公司機關有關部門備案。(配備人員見附表1)
第四條新購辦公設備采取公司與個人按照一定出資比例購買,在規定使用年限后歸個人所有。在規定使用年限期間,一般情況是公司所有,個人使用。(見附表1)
第五條原購辦公設備由所在單位登記后統一在公司綜合工作部備案,原則上在規定使用年限內不再重復購買,達到規定使用年限后,由綜合工作部會同相關部門對其評估后折價處理,原使用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條在規定使用年限期間,因個人原因造成辦公設備毀損、滅失、被盜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個人負責。
第七條在辦公設備規定使用年限期間,配備人員因工作需要發生調動的,公司范圍內調動辦公設備采取“機隨人走”,公司范圍外調動辦公設備上交公司,由公司返還其剩余年份的出資額。所交辦公設備由綜合工作部會同相關部門對其評估后折價處理,原使用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條在規定使用年限期間,辦公設備的維修與保養由使用人負責,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年限費用遞增辦法包干使用,據實列銷(見附表2)
第九條辦公設備購買費用按照崗位不同采取不同的出資比例。
l公司經理、書記的辦公設備購買費用據實報銷。
l公司副職領導的辦公設備購買費用在基礎出資比例上個人降低50%。
l公司部門負責人、項目領導班子成員的辦公設備購買費用在基礎出資比例上個人降低25%。
l其他崗位人員的辦公設備購買費用按照基礎出資比例。
第二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辦公設備的使用效率,保持其設備性能,有效節約費用開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辦公設備包括為完成工作而購買的攝像機、照相機、便攜式計算機、移動硬盤、u盤、手機等。
第三章附則
第十條辦公設備由公司財務部設立專門帳戶,發生的費用一律按使用年限及出資比例辦理報銷。
關鍵詞:化工設備;質量管理;進度控制
中圖分類號:TU7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由于化工設備的安裝過程具有技術要求高、綜合性強、風險因素多等特點,安裝過程中的質量控制、技術交底等環節決定著化工設備安裝施工的效果。為使企業創造安全、穩產的良好環境,最終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必須加強企業化工設備安裝工作。
1 化工設備的安裝特點
1.1 技術含量高
各種產品的生產設備千差萬別,構造各異,耐高溫高壓、耐腐蝕設備比比皆是,制造技術含量高。而在化工設備中,超高、超大、超質量、自動化程度高等特點,造成安裝調試和操作程序復雜化,安裝的好壞對能否按期投運及安全運行影響很大。設備制作過程很容易出現問題,如設備上開孔尺寸偏差、設備各部件的定位錯誤、材料的代用等問題,這些問題如果沒有得到有效的控制,等到設備到了施工現場或就位后再發現問題,處理起來將會相當麻煩。
1.2 風險因素多
化工設備采購合同牽涉金額大,加工周期長,施工和試車人員的大意很容易在試車過程中出現事故。超大、超質量、超高設備運輸過程風險較多,發現問題返修較難,處理時間長影響整個項目進度,因此抓好設備各階段的過程驗收是重中之重
1.3綜合性強
幾乎所有化工設備的安裝都需要電氣、儀表、工藝、土建、防腐等專業人員的共同協調工作,還需要設計、制造、施工、監理以及建設單位的共同參與,是一項綜合性較強的工程。
2 化工設備安裝的質量控制措施
2.1確保安裝施工體系的可行性
確保安裝施工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健全性,確保安裝人員具備相應的技術證書及技術能力。檢查是否具備良好的作業條件,如運輸通道、水、電、氣及消防設施等,主要的材料機具是否到位;安裝過程是否具備良好的防輻射、防墜落、防震以及適應氣候惡劣條件的措施;檢查安裝過程中使用的各種檢測儀器是否符合計量標準及精度等級,是否符合工程安裝規范等。
2.2設置質量控制點
質量控制點是用來確保施工過程質量而設立的重點工作對象、重點部位或是薄弱環節,設立質量控制點是確保整個安裝過程的質量達到預期標準的前提。例如,在拱頂油罐焊接組裝過程中,針對底板焊縫的密封檢驗方法有很多,對于焊縫質量的檢驗手段有磁粉探傷、真空箱法和滲透法。在油罐底部加工完成后,與壁板組焊接前,使用真空箱法檢驗罐底焊縫的密閉性,相對來說比較經濟合理。如果焊接壁板完成后,真空箱法沒有完全檢驗罐底的焊縫,容易產生隱患,因此,在罐底加工完成后應立刻檢驗罐底,所有檢驗內容就構成一個質量控制點。除此以外,在整個設備的安裝過程還應注意,隱蔽工程必須經過驗收合格后才能進入下道工序,同時在安裝過程中還應該注意自檢、交檢和專檢的同步進行,做到有序合理的施工。在設備安裝過程中還應該注意施工使用的材料及備件等必須有合格證明及相關的檢測合格報告等。
2.3發揮監理的作用
想要公正的進行工程質量監督,監理工作就應該具有獨立性。因此,監理工程師大多來自于社會上的專業監理單位。因為配有大量的專業人員,他們完全可以滿足設備安裝工程不同施工階段對監理工作的不同需求。化工設備安裝工程具有施工連續和質量隱蔽的特點,這就要求監理人員能夠全天候的對工程的關鍵工序和隱僻部位實施監理,保證工程質量始終處于受控狀態。工程質量控制的另一個重要環節,就是增強監理人員現場旁站和工地巡視工作。只有經常到工地進行巡視,才能及時發現違規操作并予以糾正。
2.4 做好作業技術交底
做好作業技術交底是將施工方案具體化。其內容主要包含:施工手段、質量標準和驗收規范,施工過程中的注意事項,意外情況的處理措施及應急方案。技術交底應該明確施工內容、施工方法、施工人員、施工時間及期限等內容。例如,在某化工設備安裝過程中,安裝系統包括高壓、低壓兩種系統,但由于交底不清,導致高壓系統中很多法蘭與墊片連接,原本應使用高壓用的鋼制墊片,結果使用了承壓低的石棉墊片,在后續的打壓試驗階段致使試壓失敗,導致返工更換大量的法蘭墊片,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2.5 提高施工人員素質
在安裝過程中,應該及時安排化工設備的制造單位及相關安裝技術人員,對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進行技術培訓,使其了解新安裝設備的使用、維修等技術。參加施工的技術人員,安裝設備單位的操作人員和技術人員對安裝過程有疑問可以隨時與設備制造單位的技術專家進行溝通,為日后設備的安全運行提供有效保證。
3 化工設備安裝工程進度的控制措施
設備安裝工程進度在出現偏差后的調整方法基本包括調整關鍵工作持續時間、增減工作項目、調整邏輯關系、調整資源的投入等。具體采取以下措施:
3.1 組織措施
組織是目標能否實現的決定性因素,應充分重視健全項目管理的組織體系。在項目組織結構中設立專門的部門和相應的專業人員負責進度控制,建立控制系統。
3.2 管理措施
進度控制管理措施即為優化和提升管理的思想、方法、手段、承發包模式等。重視信息技術在進度控制中的應用,促進進度信息的交流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同工作。
3.3 經濟措施
進度控制經濟措施包括資金需求計劃和經濟激勵措施,適時安排資金計劃,實施施工過程獎罰制度,提高施工承包商的積極性和協作性。
3.4 技術措施
進度控制技術措施包含對實現進度目標有利的設計技術和施工技術的選用。強化科學的設計理念、施工方案充分發揮其對工程進度產生的積極影響。系統分析技術的先進性和經濟合理性,為實現進度目標優化施工技術和施工方法、合理分配施工機械,達到高效經濟合理的目的。
3.5 靈活的協調安排,加快各單元施工的進度,在不影響進度變化的前提下靈活地穿其他工序,并及時地溝通了解情況,快速解決施工過程中的矛盾,為后續工作做好準備。
3.6 建立健全的監督管理體系,做好各工序之間的交接工作。
3.7 完善進度考核機制,保證各單元的正常施工。對于項目的進度計劃,為促進各項目管理者的積極性,保證每個項目管理者能夠按計劃完成預定的工作量,合理制定出以月或以周為單位的進度考核計劃。
4 結束語
總之, 加強對化工設備安裝的質量管理與進度控制, 是化工設備安裝自身技術特點的要求,直接關系到整個安裝工程的成敗。所以, 具體從事化工設備安裝管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專業技術能力以及豐富的設備安裝實踐經驗。能夠對設備安裝進行監督管理, 提出指導性的意見, 而且要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能夠組織、協調設備安裝有關各方共同完成安裝任務, 做好設備安裝過程中的各項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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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的發展,“文化”成為一個內涵豐富、外延寬廣的多維概念。1952年,美國文化人類學家克羅伯和克拉克洪合著的《文化――有關概念和定義的回顧》一書,列舉了西方學術界從1871年到1951年80年間出現的各種“文化”定義160余種。1965年,在莫爾的著作《文化的社會進程》里出現了關于“文化”的250種說法。之后,俄羅斯學者克爾特曼在從事文化定義的對比研究時,發現文化的定義已逾400種。這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1871年英國文化學家泰勒http:///view/51376.htm在《原始文化》一書中將文化定義為:“文化,或文明,就其廣泛的民族學意義來說,是包括全部的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以及作為社會成員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習慣的復合體。”這個定義對學術界所產生的影響一直延續至今。美國文化學家克羅伯和克魯克洪在《文化:概念和定義的批評考察》一書中指出:“文化由外顯的和內隱的行為模式構成;這種行為模式通過象征符號而獲致和傳遞;文化代表了人類群體的顯著成就,包括它們在人造器物中的體現;文化的核心部分是傳統的(即歷史地獲得和選擇的)觀念,尤其是它們所帶來的價值;文化體系一方面可以看作是活動的產物;另一方面則是進一步活動的決定因素。”這一定義為當代文化界所接受,影響深遠。
制度的含義:制:制定、規定。度:程度、限度。《詩經》有云:“天生蒸民,有物有則”。說的是“有人群就必有規則,有制度”。《左傳?昭公三年》,“公室無度”,《漢書?元帝紀》中講:“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之”。指政治上的規模、法度。在《辭海》中,制度的第一含義是指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按統一程序辦事的規程。概括而言制度的基本涵義可以歸納為:一種行為規范,一種活動必須遵循的法則。
2.文化與企業管理制度的關系
文化與制度之間是一種蘊含與互動的關系,文化中蘊含著制度,制度中也體現了文化。文化通過制度反映出來,制度是文化的載體。文化形成制度,即文化觀念是制度形成的依據,制度要反映文化的要求;制度強化文化,即制度對文化觀念特別是對新文化的鞏固與發展有重要作用。好的制度是充分考慮到了文化差異的基礎上制定的。
企業管理制度具有指導性和約束性,對相關人員做些什么工作、如何開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導,制度對實現工作程序的規范化、崗位責任的法規化、管理方法的科學化等起著重大作用。公司規章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已經越來越凸顯,因而公司對管理制度建設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除了必須以有關政策、法律、法令為依據之外,還應該充分考慮文化因素。對于“走出去”的國際化石油大公司,在跨文化的背景之下,建立有利于實現企業經濟目的的管理制度,必然也必須應是在充分考慮了跨文化沖突中的各種因素基礎上去制定。
二、國際化石油公司制度建設要實現跨文化的平衡
1.跨文化沖突理論
跨文化沖突的存在已經被當今社會廣為認知。跨文化沖突是指不同形態的文化或者文化要素之間相互對立相互排斥的過程。美國學者亨廷頓在其著作《文明的沖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中指出:當今社會存在三大文化核心,分別是基督教世界、伊斯蘭世界和儒教世界。在基督教世界里,形成了以美國為核心國家的圈層;中國作為核心國家加上周邊國家,及散布在世界各地的華裔,構成了儒教世界;由阿拉伯國家為主形成的伊斯蘭世界。亨廷頓認為未來的沖突就是這樣的三大板塊之間的沖突。
2.跨文化沖突對企業管理制度建設的利弊
跨文化沖突成為跨國企業經營過程中實施成長戰略所不能回避的核心問題。企業的跨國經營很容易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下,由于政治、經濟、個人信仰、價值觀等的不同,產生矛盾和沖突。既包括跨國企業在他國經營時與東道國的文化觀念不同而產生的沖突,又包含了在一個企業內部由于員工分屬不同文化背景的國家而產生的沖突。
相對于單一文化背景下的企業管理,跨文化背景之下的文化沖突為企業國際化經營中的管理帶來更多的風險:文化沖突將可能帶來對信息誤解、誤判,造成決策的準確性和效率降低。忽視文化差異所形成的偏好或禁忌,不但不能有效地實施自己企業的管理制度,進而不能高效地實現企業的經濟目的,還往往會使企業及其經營管理活動遭到當地員工和消費者的抵制,甚至還可能遭受所在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限制和制裁。
但是,跨文化沖突對企業績效也是一個機遇,如果能妥善的處理和協調好跨文化沖突,企業的績效會被提高。正如Berey(1986)在研究跨國公司的過程中發現,跨國企業需要擁有多元化的慣例以應對多元化的世界,跨國公司甚至可以通過并購文化差距較大的公司來占有更廣泛的有潛在價值的慣例。Morosini、hane & Singh(1998)分析了52家意大利和英國企業在1987年~1992年間的跨國并購,指出有些民族文化差異甚至提高了跨國并購的業績。
跨文化背景之下,企業管理制度的設計能否為企業成員所接受與該制度是否與員工所處的社會文化背景相沖突密切相關。這要求企業在國際化經營中,面對跨文化沖突的風險,對國際企業的跨文化沖突進行成因分析以及沖突的解決方案的制定,并根據文化背景的多元化而對企業自身的制度建設內容做出調適。跨國公司的經營管理基本上就是一個把政治上、文化上的多樣性結合起來而進行統一管理的問題。面對企業在跨國經營中所受多重文化的挑戰,減少由文化摩擦而帶來的交易成本,必須要把公司的運營放在全球的視野中,在跨文化的背景下,建構自己的跨文化管理制度,從而實現企業跨國經營的成功。
三、國際化石油公司在企業制度建設中如何平衡文化沖突
企業國際化進程中如何實現國家、企業、團隊、個人的目標,有賴于充分考慮文化差異的因素,并制定符合我們企業利益的管理制度。國際化公司管理的關鍵是要制定這種充分考量了文化差異因素的制度。對于文化差異因素的考量要結合中國文化與資源國文化的平衡考慮:
1.要有文化的敏感性
如上所述,跨國經營己經成為石油公司拓展海外市場的必不可少的戰略手段,而面對復雜的國際環境,要想取得經營的成功,就要能在跨文化環境下靈活地面對異域文化因素的影響。當跨國石油公司由一種文化背景進入另一種文化背景之中時,會碰到各種各樣陌生的行為和方式,并會產生文化沖突。能否正確理解接受特定文化影響的員工的特點,就成為異域文化中治理者成功駕馭文化沖突的要害所在。對此,首要的一條就是要有文化的敏感性,要解決差異,就必須首先承認差異和認識差異。要善于發現文化的差異點,對不同文化中的一致性和各自具有的不同的邏輯加以領悟和判斷。無論是適應對方的文化還是對它進行變革都需要首先客觀的判斷和知曉具體的文化差異在哪里。并進一步深刻了解跨文化沖突產生的原因以及影響跨文化沖突的因素,這樣才能有針對性地制定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2.要具備包容的態度
文化沖突是一種客觀現象,誰都無法回避也無法制止。同時,文化沖突也促進著各民族文化的發展,實現文化的交融,使人類不斷取得進步。因此,從哲學的角度來講,其負面效應遠遠小于正面效應。[4]也可以說,文化沖突與文化融合是統一的是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文化融合是化解文化沖突的必然邏輯,是實現人類進步的階梯。進行跨文化治理,是利用跨文化優勢,消除跨文化沖突,企業成功跨國運營的戰略選擇。跨國石油公司的管理者必須正確認識和評估文化差異及其對企業績效的影響,采取包容、尊重的態度學習并吸收其他文化,以及其中有助于本企業發展的內容。要客觀地承認文化是存在差異的,并尊重和接受這種差異,而不要試圖回避這種差異,或是簡單地用一種文化凌駕于另一種文化之上。
3.要區別對待,整合文化
跨國公司經營管理者要客觀地進行文化分析,認真剖析本國文化和他國文化的差異。區分文化沖突中的核心與非核心要素。具體分析哪些差異是我們堅決不能妥協的,哪些差異是可以不強調的。對于我們文化中的核心價值觀不能變。在此基礎上,對于普適的價值我們要贊同。差異化對待文化沖突的不同類型,為進行適應國際化經營的制度建設建立合理的依據。進而,在堅持了核心價值觀不能動的情況下,進行文化重構,在制度建設中吸收跨文化的差異因素。讓不同文化互相尊重、互相補充、協調和滲透,提煉出共同的價值和思想,使這種價值和思想能夠減少文化沖突。
在文化認同的基礎上,在跨國石油公司內創造理解和尊重不同文化的氛圍,圍繞構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那些核心價值理念并結合國際化經營的戰略規劃,根據環境的要求和經營戰略的需要對原來單一文化背景下的企業管理制度進行自上而下地調整。從不同文化中的共通點出發,圍繞企業核心價值理念塑造共同的價值取向,創造性地綜合各種文化因素后,精心設計管理制度。
“所謂創造性地綜合,即不止于合二者之長而已,更要根據兩方之長加以新的發展,完成一個新的事物”,這樣創造出來的新穎的、超越各種文化既定行為模式、具有協同作用的方案,對于各種文化來說既是全新的,又是可以接受的。企業創造性地將文化差異平衡后的因素加入制度建設中,每個員工都能夠把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同公司的經營業務和宗旨結合起來,建立起融合各方之長的合作關系,企業的競爭力就得到了大大的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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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廣播電視技術臺站;庫房管理;物資;設備
前言
廣播電視技術臺站設備庫房管理是指對有形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提供存放場所并對其進行科學保管、存取和控制的過程。良好的設備管控制度不僅表現在它是生產運行得以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而且還是促進有限資源合理利用,科學調配的重要手段。
1庫房存放管理規定
(1)物料、設備入庫后,需按其類別、性能、特點和用途等分類、分區存放,并配有相應標識。做到“二齊”、“三清”、“四定位”,即:物料、設備擺放整齊,庫容干凈整齊;材料清、數量清、規格標識清;按區、按排、按架、按柜定位。(2)庫存信息要準確詳實,物料、設備、器材等的分類賬目統計,收發料情況,進出庫人員等信息要隨時登記,隨時更新,數量、文字、表格要仔細核對,確保表報的準確性和可靠性。(3)庫房存放物資要定期和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確認庫存的余缺情況,并將庫存信息及時上報。(4)嚴禁無關人員隨意進入庫房,外來人員進入庫房需經主管領導批準,驗證身份并認真填寫人員出入庫房登記后方可進入庫房。(5)庫房內嚴禁煙火,配備相關消防設施,保持存放區的溫濕度,通風良好,做好防火、防盜、防潮等相關工作。(6)對臨時寄存在庫房的物資,必要時劃出區域,隔離存放,并做好“待處理品”標識。(7)明確劃分廢品庫,對于淘汰和已不能正常運行的陳舊設備或安全生產過程中合理消耗產生的廢品在經各部門負責人和臺領導簽字開據入庫單后,進入廢品庫房分類存放,并嚴格執行“出入庫”和“賬面登記”制度,嚴禁私自移出、變賣、銷賬。
2物資、設備入庫管理規定
(1)物資和設備采購回來后首先辦理入庫手續,由采購人員向庫房管理人員逐件交接,庫房保管員依據貨物清單對清單上所列物資名稱、數量、品種、規格等仔細核對、清點,經確認準確無誤后開據入庫單、填寫物資、設備入庫登記表,雙方簽字,物資入庫。“入庫單”一式三聯,一聯存根留作建賬依據,二聯上交財務,三聯庫房保管員留存。(2)各部門收集來的已損壞和已淘汰設備辦理入庫時,首先要對庫房管理員說明設備基本情況,庫房管理員要開據入庫單、賬面登記,對無修復價值的打入廢品庫,可自修或返廠外修的設備存入庫房待處理區,日后(30日內)按程序處理。(3)物資和設備入庫后要按照不同的品種、規格、型號、性能、特點、用途等分類存放于相應區域、相應貨架,便于日后的領用和清庫盤點。精密、易碎及貴重、敏感設備、儀器、儀表等,入庫時要輕拿輕放,妥善保管,嚴禁擠壓、碰撞和倒置。(4)庫房保管員要嚴格把關,對于未經臺領導或部門負責人批準的采購及入庫物資或與采購清單不符、與庫房存放要求不符的物資可拒絕驗收、入庫。驗收由采購人員、庫房管理員、送貨人共同查驗核對物資、設備數量、規格型號、產品質量等,如發現貨物與清單不符或存在問題時,在做好登記的同時要立即向部門負責人或臺領導反映,以便及時查清、解決問題。(5)因特殊原因不能形成入庫的物資,庫房管理人員要到現場核對驗收,并及時補填“入庫、出庫單”和“物資入庫、出庫登記表”。
3物資、設備出庫管理規定
(1)物資、設備出庫必須憑“物資、設備出庫領用單”辦理,部門領用物資、設備需有部門負責人簽字,重要設備的請領需由臺領導審批。對無“物資、設備出庫領用單”或持未經審批的“領用單”及字據不清或被涂改的,庫房管理員一律不予辦理。(2)物資、設備出庫必須填寫“出庫單”,此單作為出庫記賬憑證,單據內容填寫務必詳實、準確,簽字完備后,完成物資、設備的出庫提取。“出庫單”一式三聯,一聯存根留作建賬依據,二聯上交財務,三聯庫房保管員留存。(3)物資、設備出庫過程中,要認真核對、清點,做到數量、規格、型號與實際領發相符,防止多出庫,漏出庫。(4)任何人不辦理相關手續,不得以任何名義從庫房內提取物資與設備,不得在貨架或貨位中隨意翻動,庫房管理人員有權制止和糾正其行為。(5)物資、設備出庫后,庫房管理人員要如實填寫“物資、設備出庫登記表”,及時銷賬,核實庫存,做到賬物相符,賬賬相符。(6)因急需或其他原因不能當時辦理審批手續的,庫房管理員與設備領用人應認真清點領用設備并在“出庫單據”上簽字并注明具體原因,先完成領取,事后三日內補辦相關手續。(7)物資、設備出庫后,庫房管理人員應及時盤點庫存,當庫存量降至或低于訂貨點時應向相關部門報送庫存報表,為再購、再進設備提供準確依據。
4庫房管理員崗位職責
(1)立足本職崗位,努力學習倉管業務,不斷提高庫房管理水平,完善庫房管理制度。(2)庫房管理員負責庫房物資、設備、資料的登記、驗收、入庫、發料、存放、保管、盤點及日常防護等工作。(3)庫房管理人員對庫房存放的所有物資要做到清楚無疑義,堅持日清月結,憑單下賬,按時上交報表,做到賬、物、卡一致。(4)嚴格執行出入庫手續,物料或設備入庫時,要核實數量、規格、種類等是否與貨單一致,入庫后要及時入賬,準確登記;物料出庫,必須持有出庫領用單,庫管員按照出庫單上標明的物資規格、數量如實發放,如某一設備與領用人(部門)使用不符,應向領用人問明使用原因,如解釋不清可拒絕發放,物資出庫后應及時登記、銷賬。(5)庫房管理人員每月需對各庫房進行盤點,并將庫存盤點情況進行上報,為臺里相關設備及物料的再購進提供依據。(6)做好庫房日常防火、防盜、防潮等工作,保持庫房內衛生清潔,擺放整齊,空氣流通,防止霉變。(7)庫房管理人員要妥善保管好原始憑證,各類登記、賬冊、記錄等要填寫整潔、清楚、計算準確,不得隨意涂改。
5結束語
王興敏
在我國,隨著商品化住房制度的確立,住宅的生產、交換、取得均已納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大量的商品住宅成為城鎮居民重要的消費或投資需求,人們通過購買行為取得商品住宅樓之一部分(或居住單元)產權而成為房屋所有權人后,其在對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享有專有所有權的同時,也與其它所有權人就同一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形成了共有法律關系,即房屋所有權人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享有共有所有權。但由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作為建筑物整體不可或缺的共用部分,其具有不可分割性,每一名房屋所有權人不能根據自身的目的(如維修、使用)對共用部分進行分割,以行使權利或承擔義務,且每一名房屋所有權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與共有性質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共同構成了物理形態的建筑物結構整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使用直接關系著對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利用程度。因此,如何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實施及時有效的維修養護,以延長建筑物的使用壽命,保障自有房產的保值、增值,成為每一名房屋所有權人面對的一個現實問題。其中這就涉及各產權人如何公平合理地承擔維修養護費用。對此,國家建設部先后頒布了《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公有住宅售后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對住宅維修養護范圍、責任及費用承擔等做了相對原則的規定。1998年11月9日建設部、財政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基金管理辦法》則意味著我國針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建立維修基金制度。該辦法主要對維修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等做了明確的規定,操作性比較強,但對于該辦法中的一些細節,筆者認為欠缺有關法律、技術層面的考慮,故在實際操作中容易出現問題。以下筆者加以分析,并提出相應建議,以供參考:
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計取基數不合理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商品住房銷售時,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交納維修基金。可見,購房者繳納維修基金是以購房款為基數計取的,但筆者認為以此做為計取基數有失公平。
1、根據《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外墻面、門廳、樓梯間等,共用設施設備則指建設費用攤入住房銷售價格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電梯......以及共用設施設備的房屋等。商品住房開發單位在進行商品住房價格核算時,已將上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費用攤入成本,這些成本與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前期費用等相關費用構成開發成本。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了商品住房的基準價格,但銷售單位在實際出售中,還根據每一名購房者購買的居住單套住房的區位差別(如樓層、朝向、采光等因素)進行基準價格調整,即銷售價格并不等于基準價格,而造成兩種價格不同的是由于每一名購房者享有專有所有權的自用部位處于同一建筑物的不同樓層、不同朝向等區位因素差異造成的。但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做為購房人共有所有權的對象,對于每一名購房人而言無區位差異。另外,根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理論,購房人均對具有共用部分性質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享有共同使用的權利,而這種權利也發生非因區位因素而差別。因此,購房人在對無差異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享有并行使權利時,其因維修義務而產生的維修基金的計取基數也應是一致的,例如:基準價格為1000元/m2的商品住房,二樓一名購房人的購房款為1000元/㎡(即上下浮動為零),則提取維修基金為20-30元/m2,但如果三樓一住戶銷售價格為1150元/m2(即上浮15%),則須提取維修基金23-34.50元/m2,二戶維修基金相差3-4.50元/㎡。顯然,二者對無權利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承擔了有差別的維修義務,這明顯有悖于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2、購房款對銷售單位而言,屬銷售價格,而商品住房的銷售價格屬市場定價,銷售單位可根據不同情勢制定相應的銷售價格,如商品住房預售和現售、分期付款及一次性付清房款都會造成最終實際成交的銷售價格不同。另外,社會關系因素(如親朋好友等利害關系人)亦可造成此類現象的發生。再者,有些銷售單位為促銷其商品住房,與購房人共同隱瞞真實成交的購房價格,以達到少交維修基金的目的。這樣就產生了因購房人所支付的購房款不一致,從而提取的維修基金不一致,從而損害了依規繳納維修基金的購房人的部分權益。
3、維修基金做為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之資金,其設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住房售后的維修管理。在未建立維修基金制度前,根據《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對房屋共有部位的修繕,由房屋所有權人按份額比例分擔,但《管理辦法》實施后,維修基金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是按購房款比例計取的,如果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又該如何籌集呢?根據《管理辦法》第11條2款規定,應按業主(即購房人)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在這里,可明顯看到,按建筑面積續籌則完全排除了始建維修基金計取基數(購房款)所包含的可變因素。在購房人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均不變的情況下,購房人在繳納維修費用的標準卻出現了不一致(即含可變因素的購房款與建筑面積兩種標準),這是不合理的。
二、在現行條件下,維修基金繳存方式不合理
根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之規定,維修基金由銷售單位在商品住房銷售時收取,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銷售單位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但筆者認為這種繳存方式容易出現監控不力,且基金繳存失控。
1、銷售單位做為商品住房開發單位,在對一個房地產項目的開發
過程中,將需要和使用大量的資金。在開發資金緊張的情況下,銷售單位很容易將其代收的維修基金挪作他用,以解燃眉之急。甚至,在實踐中,有些銷售單位惡意占有維修基金,而用滯銷的商品住宅折價抵付維修基金,形成變相銷售商品住房現象,造成了維修基金不能有效地繳存。
2、將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時間做為銷售單位向房地產行政主
管部門移交維修基金的時界點,不利于維修基金的及時移交。在我國,由于銷售單位的原因造成產權證書遲遲未能辦理的現象屢有發生,那么,根據《管理辦法》第9條之規定,就造成購房人在入住前已經繳納的維修基金卻長時間地由銷售單位占有或使用,更有甚者,有的銷售單位在購房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前,就已解散不存在了,其代收的維修基金也更無從談及移交。
有些地區為了加強維修基金的移交管理,規定銷售單位不移交維修
基金,不予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但這樣業主就不能及時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權利處于為穩定狀態,容易產生社會矛盾,再者,如此管理缺乏合法性,故此方法不為治本之策。
三、維修基金使用尚須完善
根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理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共用部分之范圍,共用部分可區分全體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兩類,全體共用部分是指由全體業主共同使用、收益、管理的物業共同部位、共用設施部位。一部共用部分則指部分業主共同使用、收益、管理的物業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否則,基于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全體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由全體房屋所有權人分擔,而一部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則由對該部分共用部分享有使用權的房屋所有權人分擔,這一原則已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有所體現,但在《管理辦法》中,就維修基金的使用未作詳細的規定,如建筑物基礎需大修,這時使用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維修基金,無異議而言,因為這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但如果為某些層所專用的樓梯需大修時,是否也可使用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維修基金呢?《管理辦法》未對此做出相應的使用規定,筆者認為,此時應使用維修基金中屬專用樓梯的房屋所有權人繳納的那部分資金,否則,將會使專用樓梯的非受益者分擔專用樓梯受益者的修繕義務,這是不公平的。因此,明確全體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的范圍,對于規范維修基金的使用是很重要的。
四、建議
1、根據以上對維修基金提取基數的分析論述,在向購房人收取維
修基金時,應力爭客觀、公正、真實,減少或杜絕可變因素,故維修基金應按商品住房的基準價格的比例收取。
2、維修基金的繳存應脫離銷售單位這一環節,從而減少維修基金
的繳存風險,考慮我國的物業管理尚處于規范階段,維修基金應直接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收取并代管。
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維修基金制度已具有法律地位,其使用
的是否公平、合理,將直接影響每一名業主的切身利益,故應完善維修基金使用管理,尤其是明確全體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的分類及其范圍和相對應的維修基金使用原則等。
參考文獻:《現代建筑物區分所有制研究》 陳華彬
北京市1996年度企業城鎮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費收支決算工作于1996年12月1日開始。為作好此次決算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保證北京市1996年度企業城鎮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費收支決算工作的順利進行,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統一印制下發《1996年度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費收支決算表》(以下簡稱《決算表》)及附表,同時下發填報說明及指標解釋,各參統單位要嚴格按填報說明及指標解釋填報《決算表》。
二、我市從1996年開始,對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零點決算制度,即以財務核算年度為基金決算年度,相應的統計口徑為上年的12月月報至當年11月月報數據。鑒于1995年12月月報數已進入1995年決算,因此1996年的基金決算期為1996年1月至11月,1996年12月的月報數據將進入1997年決算。
三、為便于新老決算年度的銜接,按季報表的單位1996年第四季度的報表提前一個月上報,即12月5日前向上級社保機構報送1996年第四季度的報表(表中只含10、11月兩月的數據,12月份的數據與1997年1、2月的數據做為1997年第一季度的報表數據,以此類推)。
四、凡在1996年中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的企業,以統籌報表隸屬關系實際發生變化之月為界分別填報匯總,即隸屬關系變化前部分,仍報原主管部門,并由原主管部門匯總;其后部分報現主管部門,由現主管部門匯總。
五、根據京勞險發〔1996〕233號文件規定,軍隊企業從1996年1月起,企業繳費比例由工資總額的19%下調到16%,已按19%多提部分在決算中調整。
六、各區縣、局總公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報《決算表》外,同時報送軟盤。
七、《決算表》由參加本市統籌的基層企業于1997年1月1日前報主管部門;區縣、局總公司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分別匯總后一式兩份于1997年2月1日前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八、各類報表必須字跡清晰,不得涂改。表頭、表尾必須填報齊全。
關鍵詞 環境管理;制度;創新;生態文明
文/孟偉 孫啟宏
環境管理體制和機制改革是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中廣泛關注的議題。本文主要從生態文明建設需求出發,結合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精神,探討環境管理制度的若干創新思路。
我國環境管理制度現狀及存在的不適應性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我國首先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和征收排污費制度。1983年召開的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上提出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污染,誰治理”和“強化環境管理”三大政策。1989年第三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上,進一步提出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環境目標責任制、排污許可證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集中控制制度。三大政策和八項制度形成了我國環境管理的基本政策和制度框架。近年來,我國又探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新的環境管理制度和手段:一是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二是環境監察和應急管理制度,針對跨區域、跨流域環境監管問題,成立了六大區域環保督查中心;三是清潔生產審核制度和循環經濟規劃制度,推進環境污染的源頭控制和過程控制;四是信息公開、公眾參與機制,不斷加強環境信息公開及環評中的公共參與等工作力度;五是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初步構建了包括綠色信貸、保險、貿易、電價、證券、稅收等環境經濟政策體系框架。
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的總體戰略部署,提出要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態文明制度,健全國土空間開發、資源節約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這為環境保護工作帶來新的挑戰和機遇,具有深遠的意義。生態文明建設中,要堅持節約優先和保護優先、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推進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嚴格生態環境監管,這些基本要求為今后創新環境管理制度指明了方向。為適應我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的建設需要,新的《環境保護法》在許多方面給出了新的法律規定。
當前我國結構型、壓縮型、復合型環境問題愈加復雜,環境問題的現狀與人民群眾對優質環境質量的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強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很好的制度保障。對照生態文明的建設要求,我國的環境管理制度還存在著一些不適應性:
第一,傳統環境管理制度主要是圍繞污染減排和總量控制而設計的,不能適應環境質量控制要求。一是總量控制制度實施多年,行政性和主觀性強,因與區域環境質量不掛鉤,難以真實反映污染控制的效果。二是作為控制企業污染排放最直接手段的排污許可證在我國未全面開展,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的技術方法不完善,如何根據技術水平、排放標準、區域環境容量分配、發放和管理排污許可證是其關鍵。三是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但缺乏有效的手段和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四是目前的環境管理工作主要是針對常規污染物的控制,針對那些對人體健康具有潛在環境風險的污染物控制缺乏制度安排。
第二,現行環境管理制度常常游離于宏觀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制度之外,不能適應“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要求。一是環境保護不能主動參與宏觀決策,不注重源頭控制,造成體制和制度效率不高。例如,近年來京津冀地區嚴重的霧霾天氣,很大程度上就是經濟結構失調、產業布局不合理、主體功能區執行失位造成的,突出表現宏觀決策缺乏環境保護的應有考慮。二是缺少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和有效監管,資源消耗量大,資源利用率低,造成大量廢棄物污染環境。三是環境保護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缺乏市場機制,造成環境外部不經濟性。環境稅、生態補償、環境損害賠償、環境責任保險等環境經濟政策不健全、不到位,不能有效控制環境污染。四是環境保護的責任人不清,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難以有效落實,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機制不完善。
第三,現有環境管理條塊分割現象突出,不能適應國家開展統一環境監管的要求。一是生態系統層面,目前缺乏針對山水林田湖這一“生命共同體”的統一保護、統一監管的體制和機制。二是某一環境問題層面,如“九龍治水”問題,水資源利用和保護、水污染防治和生態建設相割裂,部門各自為政,弊端突出。海洋環境缺乏綜合協調和聯合執法的機制和手段,海洋資源利用與環境管理實行單項和部門管理。三是區域、流域層面,存在協調、聯防機制不健全,一些區域協調機制,如奧運期間的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由于缺乏法律和政治經濟基礎,可持續性不強。
環境管理制度創新基本原則和基本框架
基本原則
隨著環境保護重心逐漸由污染治理向改善環境質量和提升服務功能轉變,我國的環境管理正由以環境污染控制為目標導向,向以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導向轉變。環境保護模式也應從“先污染后治理”的傳統模式,向保護優先、構建保護一修復一再保護體系、著力提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和提高生態產品生產能力的新模式轉變。為此,環境管理制度創新必須堅持保護優先原則,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環境管理轉型原則,堅持生態系統整體論和協調統籌原則。
基本框架
根據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要求,對比我國環境管理制度的不適應性,進行我國環境管理制度創新的頂層設計。本文嘗試依照環境保護“總量控制、質量控制、風險控制”的思路,對相關環境管理制度進行梳理。主要考慮三個方面:一是改革和完善現有面向總量控制的環境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健全面向質量控制的環境管理制度,三是建立健全面向風險控制的環境管理制度。其中,共識別出11項需要加強、改造和新建的環境管理制度(表1)。這些制度的目標可能是多重的,具體可區分為直接制度目標和延伸制度目標。例如,污染物排放許可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主要是從總量控制出發,但在目標確定上需要緊密結合環境質量控制的要求;環境基準一標準體系的建立,是在生態風險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基礎上,確定環境基準,并根據基準值制定環境標準;環保目標責任制度、部門統一協調監管和區域聯動機制、公眾參與制度等則涉及總量控制、質量控制、風險控制三方面的內容。
環境管理制度創新方向
改革和完善現有面向總量控制的環境管理制度
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在歐美國家,污染物排放許可是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目前我國排污許可管理尚未有效開展,最主要的原因是缺少相關上位法規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解決了這一問題,法律明確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今后要抓緊完善配套法規,盡快出臺《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明確發放范圍與條件、持證排污者的權利和義務、環保部門對排污者的監管以及法律責任等問題。要加強制度間的協調,有機整合環評審批、“三同時”驗收、排污申報、排污交易、環境監測、環保設施監管、排污口設置管理、排污收費、限期治理等制度以及違法處罰等方面的規定,實施一證式排污管理。
改革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仍然是目前和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我國環境保護的重點工作和抓手,但需要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科學性、公平性等問題進行制度和方法上的改革。最突出的問題是,全國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不斷取得成效的同時,部分地區的環境質量卻出現反彈趨勢。在總量分配模式上,要改變主要以目標總量為主的模式,逐步向容量總量轉變。在控制指標的確定上,要緊密結合區域環境特征和質量控制要求,篩選重點控制的污染物,特別注重對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總量控制。要更加嚴格制度設計,對工業開發區、廣大農村等總量控制的盲點地區,要科學確定排放總量,加強考核和監管。
建立健全面向質量控制的環境管理制度
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綜合考慮生態系統本身的敏感性、服務功能在空間布局上的差異性,以及自然環境對產業發展的影響因素,劃定并嚴格實行生態保護紅線。一是從提升生態功能、改善環境質量、促進資源高效利用等角度,分別劃定生態功能保障基線、環境質量安全底線、自然資源利用上線。以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確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模式;對重要的生態系統,實行強制性保護,加大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力度。二是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對水土資源、環境容量和海洋資源超載區域實行限制性措施。三是嚴格執行生態保護紅線,強化生態環境監管,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保障國家和區域的生態安全,提高生態服務功能。
建立地方政府環境質量責任制。依據《環境保護法》,強化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支持地方在優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原則下,實施不同的引導指標、控制要求和環境政策。堅持保護優先,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區域核心競爭力,把環境質量作為區域發展質量的核心指標,把環境質量反降級作為經濟建設活動的剛性約束條件,確保區域的環境等級和生態系統服務功能不下降。
建立符合國情的環境基準一標準體系。環境基準是制定環境質量標準乃至整個環保工作的重要基礎,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首次明確了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目前,我國環境基準工作非常薄弱,需要加強基礎性、創新性研究。要逐步建立符合我國國情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國家環境基準體系,形成完善的環境基準理論、技術與方法學和支撐平臺,制定能夠支撐我國環境標準制/修訂和環境管理的環境基準值。應明確和設立專門的環境基準管理部門,負責將最新科研成果應用到環境基準研究中,構建規范性的基準研究和應用指南,并借鑒國外環境基準的模式和經驗,逐步建立我國環境基準的和管理機制。
建立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制度。十報告提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把保護自然放在了優先位置,聚焦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監管,使保護生態環境更加具體化。要把自然資源資產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的一個核心內容和切入點,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建立自然資源資產基本核算制度。要清楚識別自然資源資產的用途和產權,明確其價值,依據各種自然資源特性和用途特點,辨識哪些是國家必須保護的資產,建立國家、地方政府和各級主體的資產管理鏈條。要開展自然資源資產核算體系和方法研究,加強制度設計。
健全環保目標責任制度,建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是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模式。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將該制度進行了法律固化,明確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要科學制定環保考核體系、考核目標和獎懲機制,增強透明度和公眾參與,避免環保目標責任制度執行上的困難。考核目標要全面體現轄區環境要求,特別是對環境質量的考核。要基于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做好領導干部績效考核、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建立部門統一協調監管和區域聯動機制。針對部門、地區間生態環境保護的不協調,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和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這項工作涉及現有體制機制的深層次改革問題,需要積極探索。遼寧省根據遼河環境治理中的需要,將水利、環保、國土等7個部門涉及遼河管理的職能劃歸遼河保護區管理局,為流域治理和保護提供了行政、法律保障。京津冀、長三角等地區為治理大氣污染,建立了區域聯動機制。這些都是很好的探索。
建立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生態補償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所起的決定性作用,盡快建立與現代市場體系相適應的環境經濟激勵政策體系。遵循“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著重解決開發和生產活動背離價值規律和自然規律,公共資源淪為特定群體的私產,以及資源開發造成環境破壞、質量降低等普遍存在的問題,實現機會和規則的公平。要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各種自然生態空間;盡快《生態補償條例》,統一補償標準和管理機制,推動跨地區、跨流域的生態補償;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立健全面向風險控制的環境管理制度
建立環境風險管理制度。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首次涉及環境風險的控制,分為兩個角度:一是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二是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我國現行的環境管理制度對環境風險管理重視不夠,環境風險的科學評估不夠,“一刀切”的環境評價和管理方法難以實現對具有不同環境風險區域或流域的分區、分類、分級、分期的科學評價和管理;對環境風險的預防和預警性不足,綜合決策性不強。要建立基于科學決策的環境風險管理制度,將環境風險管理理念融入到現行環境管理中。要研究針對不同污染類型和污染物的人體健康和生態風險評價、預測和預警技術,制定環境風險評價技術規范和標準,研究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風險管理模式。
強化公眾參與制度。公眾是推動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公眾參與水平也衡量著一個社會發展的文明程度。現階段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尚處于較低水平,一是公眾環境意識總體上不高,二是環境信息透明度不夠,三是缺乏完善的公眾參與機制,四是非政府組織不能發揮獨立有效作用。要加強宣傳教育,擴展信息披露渠道和范圍,及時公布環境信息,增強公眾的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要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從建設項目的環評到政府重大決策,都要有效和充分聽取公眾意見。要健全舉報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主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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