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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與納稅服務優選九篇

時間:2023-05-25 15:09:23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稅務稽查與納稅服務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第1篇

一、正視我市納稅服務工作中的現狀

近年來,我地稅部門以“服務于經濟建設,服務于社會發展,服務于納稅人”為宗旨,通過簡化辦稅程序、優化辦稅流程,推行“一站式”、“一窗式”、“全程式”服務等一系列納稅服務措施和現代信息手段,不僅極大地提高了納稅服務的質量和效率,而且還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去稅務干部高高在上、鐵面執法,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被動應付的納稅局面。但是,通過調查發現當前基層納稅服務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納稅服務觀念亟需轉變。上級稅務機關不斷推出各種納稅服務舉措,作為納稅服務的具體落實者,基層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工作大多數還只是停留在完成工作任務,偏重于口頭上、材料中、墻壁上的服務。沒有從思想觀念上將納稅服務工作上升為一種自覺行動。新《征管法》第九條明確“秉公執法、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是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然而我們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要求更多的是強調反腐倡廉,真正以納稅人的權利為出發點的依法行政的教育要求卻往往被忽視了。結果,征納雙方的關系沒能融洽地協調發展,納稅人的抵觸情緒沒能有效化解,給征管工作造成了許多不必要的阻力,妨礙了征管工作的發展進步,征管成本也居高不下,影響了征管工作的效果和質量。

(二)納稅服務長效機制不健全。隨著稅收征管改革工作的不斷推進,基層稅務系統不斷建立和完善了規范科學的各職能部門崗責體系,職能明確,崗責到位。但是,從優化納稅服務的新理念、新要求重新審視,則納稅服務相應的工作流程、工作標準、責任追究、質量管理、監督控制等納稅服務的重要內容尚沒有形成有機的整體,其崗責體系之中注重了管理和執法,納稅服務的內容則相對缺位。沒有建立起統一的、規范的、系統的納稅服務崗責體系。而由此而來產生的評價納稅服務工作的質量考核標準也過于簡單化、單一化。當前對納稅服務質量好與壞的評價考量方法,主要是地方政府組織的行風評議和系統組織的創建最佳辦稅服務廳等。其評價的特點具有主觀性和事后性,評價的方法、標準和指標隨意性較大,缺乏科學性、規范性、嚴謹性,沒有建立起納稅服務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沒有健全的納稅服務質量評價制度等等。納稅服務質量的評價工作還處在事后總結性的主觀性評價階段。納稅服務的任務不明,帶來了職責不清,職責不清無法規范納稅服務的內容、標準和方式,而不規范的內容、標準和方式勢必又將無從建立起納稅服務質量評價體系。究其原因是納稅服務作為行政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得到落實,談起納稅服務是行政責任,做起納稅服務是職業道德建設,另外,現代的科學管理思想、理念和理論沒有應用到稅收征管工作中。

(三)納稅服務的形式不統一。近年來推行的首問責任制、一站式服務和多元化申報方式、電子繳款、文明用語、禮貌用語等等,這些項目尚不系統,與真正意義的納稅服務還有很大的差距,不能滿足不同納稅對象的不同要求。

二、更好發揮納稅服務職能的建議

(一)倡導服務理念,強化服務意識,在強化稽查活力上下功夫

用法律賦予稽查部門的權利,在執法中服務,在服務中執法,把執法當天職,將服務做宗旨,促使稽查工作由過去“單一型執法”向“執法服務型”轉變。要提高對納稅服務的認識,確保納稅服務的思想統一,要切實加強全體稽查人員的宗旨、廉潔、法律意識教育,徹底轉變與建設服務型稅務稽查不相適應的思維模式和思想觀念,把納稅服務具體落實到日常稽查工作中。

1.規范執法行為,維護稅務機關的形象

規范稅務稽查的執法行為,堅持依法辦案,公正執法,強化內部監督機制,杜絕執法不嚴,,損害稅務機關形象的行為。

2.正確行使權利,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對《稅收征管法》賦予納稅人的權利應予保障,嚴格按稽查程序辦案,要正確行使處罰權,保證處罰公正性,對納稅人涉稅情況要進行分析,切忌處罰一刀切,要更好的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3.落實服務承諾,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健立完善服務承諾制度,對原先好的傳統要保持,繼續推行稽查回訪制度,建立稽查服務考評制度,全面提高稽查服務質量和效率,在納稅人中樹立稅務稽查執法的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的優良形象。

(二)夯實五項制度,規范稽查行為,在強化服務型納稅上下功夫

稅務稽查工作要落實“以人為本”,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提升工作效能,從實際出發,把“又好又快”和“人民滿意”貫穿于地稅稽查工作始終,在稽查執法中嚴格依法辦事,夯實五項制度,規范稽查行為,在建設服務性稽查上下功夫。

1.夯實稅務檢查計劃制度,提高服務效率

進一步夯實檢查計劃制度,嚴格控制檢查次數,加強稅收稽查的計劃性管理,嚴格稽查的計劃審批、備案程序,除舉報案件、協查案件、專項檢查和上級交辦案件等特殊情況外,不得有重復現象發生。

2.夯實稅務稽查告知制度,實現“陽光稽查”

為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規范稅務執法,要進一步要求稽查人員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前,對納稅人下達《稅務檢查通知書》,隨同《稅務檢查通知書書》將《稅務檢查告知書》一并送達被查人,進一步規范稅務執法行為。

3.夯實稅收政策公開度,增強執法透明度

針對納稅人的因不了解稅收政策而少繳稅款的情況,要積極開展稅法宣傳。一是開展送法上門活動,二是開展稅務稽查前的稅收政策輔導,鼓勵納稅人查前自查自糾。避免企業對稅收政策理解不透、非故意的漏稅國家稅款而導致的偷稅處罰,幫助企業樹立依法納稅的意識。

4.夯實檢查制約制度,規范稽查行為

從規范稽查行為入手,強化檢查制約制度。一是稅務檢查必須雙人上崗,并出示《稅務檢查證》、《行政執法證》等;二是稅務稽查推行各稅統查;三是嚴格調帳檢查管理;四是優化稽查服務;五是要注重查后引導。

5.夯實違規預警制度,增強納稅意識

一是積極開展新辦企業的查前輔導;二是對實施檢查的納稅人,如果查前納稅人能主動做到自查自糾的,處罰時可從寬處理。

(三)做好三種服務,促進內外和諧,在構建和諧納稅上下功夫

內求團結,外求和諧,這是環境對我們的要求,也是我們自身發展的需要,構建和諧服務型的納稅工作機制,要做好三篇服務文章。

1.服務征管,形成執法合力

稽查和征管是同屬于稅務部門的兩個不同部門,是統一的,不是相互對立的。一方面要堅持準確選案,另一方面,要落實稽查建議,規范征管行為。對與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征管工作的問題和薄弱環節,要總結普遍規律,制訂防范措施,提出可行建議,要維護稽查權威,在履行監督職能的同時,又要注重促進征管,優化稅收環境,形成上下一體的執法合力。

2.服務納稅,強調執法為民

淡化權力觀念,強化服務意識,始終把理解納稅人、關心納稅人、服務納稅人貫穿于稽查工作的全過程,通過查后建議、查后咨詢、查后輔導等措施,積極、主動、及時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用對納稅人的尊重贏得納稅人對稅法的尊重。

3.服務發展,找準執法切入點

要有針對性地開展稽查工作,為廣大納稅人提供一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駕護航。同時又要加強調查研究,找準稽查部門服務經濟發展的切入點,促進社會經濟既快又好地發展。

(四)確保服務規范,營造良好氛圍,在建立長效納稅服務上下功夫

1.健全服務規范,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為進一步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創建和諧稅收環境,要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納稅服務行為作明確的規定和要求,要繼續大力推行首問責任、全程服務、文明服務、限時服務、“一站式”服務、“一窗式”管理、承諾服務、提醒服務、預約服務等多種服務方式的同時,不斷創新服務方式,豐富服務內容。

2.構建和諧征納,營造納稅服務氛圍

積極營造“傾聽納稅人呼聲、維護納稅人權益、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的良好氛圍。將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和要求貫穿于稅收各項工作中,在嚴格執法和規范管理中加強服務,在優化服務中提高執法和管理水平。如:建立和完善稅法宣傳、咨詢輔導等制度,加強與納稅人聯系與溝通,為納稅人辦理各種納稅事項提供便利條件;積極開展稅收宣傳,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和水平等。

3.優化納稅程序,提高納稅辦事效率

第2篇

關鍵詞:稅務管理 信息技術 納稅服務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2-180-02

稅務管理是指國家為了充分發揮稅收組織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和優化經濟結構等宏觀調控作用而以法律為依托,根據稅收的特點及其客觀規律,對稅收參與社會分配活動的全過程進行決策、計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控制的,以保證稅收職能作用得以實現的一種管理活動,具體事務包括稅源管理、征收管理、納稅評估管理和稽查管理等。在目前信息技術普遍滲透到各行業、各領域并展現巨大生產力的環境下,稅務管理也必須要以信息化為依托,進而推進稅收管理的現代化,提高稅務管理的效率,降低稅務管理的成本,保證稅務機關稅收職能的充分體現。由此研究信息化條件下的稅務管理就顯得尤為必要,且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信息技術在稅務管理中的應用

稅務管理信息化本質上是利用信息技術和其他技術對稅務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運行方式進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稅收征管更加科學、合理、嚴密、高效,使稅務管理由金字塔式向扁平化的結構轉變,使對納稅人的管理與服務更加透明、便捷。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對現行的管理制度、流程、方式、理念都提高了新的要求。對應的稅務系統內部管理要及時進行優化、簡化、網絡化和法治化改造,建立與信息化建設相適應的崗位責任體系和保證系統順利運行的工作、管理制度。

稅務信息技術的應用包括以下四個領域:一是現代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的建設。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是以稅收業務為主要處理對象的應用系統,該系統涵蓋稅收機關的征收、管理、稽查等各項業務,是現代化的稅收征管模式的有力依托。二是以行政管理事務為主要處理對象的稅務辦公信息系統的建設。公文處理系統和一些還需進一步開發完善的人力資源、財務、教育培訓、監察監督、后勤等于系統是稅務機關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內容。三是以外部信息交換和為納稅人服務為主要內容的應用系統,如與海關部門交換出口報關單信息、為納稅人等社會公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信息查詢、納稅指導等;四是稅務宏觀決策與調控的信息化。將稅收政策的制定實施建立在充分的稅務信息基礎上,依托信息技術手段分析稅務信息,制定宏觀決策。

二、信息化條件下我國稅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伴隨著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我國稅務管理在相當短的時間里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稅務管理的工作流程有了很大的改造,稅務管理質量與水平也不斷提升。但由于缺乏信息化觀念和陳舊思維的慣性的影響,以及相關信息技術手段方式不完備等原因,我國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

(一)數據分析、應用以及信息資源利用率不高,系統整合、信息共享不足

信息技術在稅務管理中的運用,雖強化了信息的采集、處理、傳輸、存儲和信息資源的使用,但總體數據分析、應用以及信息資源利用率不高。稅務部門在組織收入、完成稅收任務的同時,雖積極收集了大量的涉稅數據,但這些數據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有些數據還會出現質量不穩定,可信度不高的現象;并且對大多所得數據也只是進行了局部的、常規的統計和分析,沒有進行充分的利用,數據分析、數據應用以及信息資源利用能力不足。

系統整合和信息共享不足。各種稅收應用系統林立,功能交叉,業務覆蓋不全,系統缺乏整合;系統之間相互封閉,缺乏有效溝通,信息分散在各個系統中,缺乏總體數據的規劃;數據標準不統一,形成許多“信息孤島”,業務數據和信息不能高效流轉,信息不能實現有效的共享,難以綜合利用;應用系統和數據的集中度不高,對各類信息的綜合利用和最大功效的挖掘不夠。

(二)信息化支持的稅收監控功能作用發揮有限

稅源監控的范圍較窄并缺乏相應的手段支持。由于很多稅務人員稅收業務素質不高,加上目前計算機的應用不能完全滿足征管業務的要求,造成了我國目前稅源監控的范圍比較狹窄,并且稅源監控的手段主要是到企業了解情況、電話咨詢這兩種監控方式,通過這兩種方式了解到的情況只是間接從納稅人那里獲得的,缺乏主動性,并且很明顯地納稅人處于信息的優勢地位,存在有信息不對稱,這樣稅務機關很難實時掌握企業等納稅主體的涉稅信息。

信息化支持的稅收監控功能作用發揮有限。征管軟件CTAIS的業務功能雖覆蓋面廣,涉及納稅人登記、申請復議到賠償的全過程管理,它一方面能夠及時掌握、處理納稅人理性納稅義務的行為和稅源變化;另一方面又能對稅務機關征管質量、執法行為和崗位責任進行監控。即信息化在此系統的運用是一把雙刃劍,一頭指向納稅人申報,一頭指向稅務機關。但是這一雙向監控功能需要與信息技術利用程度、機構設置、崗責體系以及干部素質的配合,才能發揮作用。由于相關系統投入時間不太長以及固有的機構設置、干部素質等有待改進,故信息化支持的稅收監控功能還未充分發揮。

(三)稅務稽查信息技術手段不足,稽查人員素質需要強化

信息技術在稽查領域的應用有待提高,在現在普遍實行會計記賬電算化的環境下,雖然現有與之相配的電子稽查軟件,但大多停留在原始的手工操作階段,重復勞動多,工作效率低,尤其在選案、數據分析與處理方面,大多數稽查案件主要通過人工篩選、群眾舉報或上級交辦,與發達國家的稅務稽查電子化水平有一定差距。這樣的稅務環境造成:監查效率低。人工篩選,會造成對監查對象納稅資料的分析不全面,選戶沒有針對性,不能突出重點,導致效益低下;稽查稅款由稽查部門單獨人庫,使征管部門無法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全面、完整的監控。

我國的稅務稽查隊伍,還難以適應信息化的要求。稽查人員占全部稅務人員比例不高;稽查系統內部缺少既懂稅務又熟練信息系統操作及應用的復合人才,稽查人員本身缺乏信息化相關知識,不能熟練掌握信息化技術,這樣勢必會降低稽查的效率及準確性。

(四)信息化服務內容相對簡單,服務水平有待提高

傳統的管理理念、工作習慣和工作方式對稅收服務工作的影響仍然很深,信息化的管理理念還沒有形成,在稅收信息化服務上重形式輕內容。稅收服務的內容太多僅限于通過觸摸展開稅收查詢、在網上稅收政策等,既不能將稅收信息進行整合為納稅人提供有價值的經營信息和稅收籌劃,也未建立納稅人通過計算機取得自己所需信息的有效渠道。服務內容相對簡單,稅收信息化的潛能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影響了信息化條件下稅收服務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提高。

納稅服務信息化水平不高。現行的納稅服務手段對信息化技術的利

用率不高,科學化、信息化的手段沒有充分運用,支撐作用不明顯。采用傳統的方式較多,不能為納稅人提供足夠的便利和有效服務。缺乏相應的納稅人誠信納稅和稅務機關誠信征稅的信用體系及評價機制,對納稅服務缺少可行性調查研究。

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沒有固化的、暢通的、高效的聯系渠道,納稅人對納稅服務的需求不能及時傳遞到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也不能及時了解不同納稅人對稅收服務的不同需求。對納稅服務信息的采集不全面,并且對納稅人急需要解決的問題,沒有一個完整的可行性分析及相關的調查摸底,造成納稅服務的時效性不強。

三、深化稅收信息化建設,進一步提升稅務管理的水平與質量

隨著我國信息技術在稅務機關的廣泛應用,稅務管理的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為更好地發揮信息技術在稅務管理領域的作用,顯示其巨大生產力,以及進一步提高稅務管理的質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一)規范稅務信息化應用系統的應用環境

規范稅務信息化應用系統的應用環境。當前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不僅由信息流中間處理向基礎信息的大量采集和大量信息的數據分析這兩個方向推進,還應注重其應用系統的實際應用上:其一,統一數據應用平臺。基于SYBASE核心數據庫,形成完整、統一、高效的共享和傳遞機制,提高數據傳輸效率和應用質量;其二,積極推進應用系統標準化。統一技術標準,建立統一規范的技術基礎平臺;將統配、引進、自行開發的軟件進行一體化整合,實行“一次錄入,全程共享”。其三,實現數據信息一體化。在數據采集的存儲組織、傳遞合并、數據使用等環節加強質量管理,重點加大數據質量的審計和違規異常操作的監控、糾正和加強數據的補正和清理工作。在制定統一的資料報送和采集制度基礎上,建立基于信息化的規范、簡便、共享的報送、采集渠道和數據共享機制。

(二)構建信息化稅源監控體系,樹立精細化管理理念

稅源的管理需要精耕細作,要從加強基礎數據管理、夯實基本制度、強化征管能力的角度來考慮稅源如何管、誰來管、怎么管等一系列問題。具體到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要做到實時處理、實時監控。比如在稅務登記環節,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的基本情況、稅源分布狀況等登錄互聯網,實行源泉控制,防止漏征漏管,利用互聯網實現全系統及與外系統的信息共享。在納稅申報環節,利用互聯網及時督促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期、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并對不依法申報的行為予以處罰。在稅款征收環節,利用互聯網及時掌握欠稅納稅人的基本生產經營狀況,避免造成稅務機關陳欠未清完,新欠又發生。在發票管理環節,稅務機關可以采用“以票管稅”的方法進行稅收監控。

做好稅源監控工作,還應借助納稅評估手段的應用。納稅評估是強化稅收征管、防止稅基被侵蝕、降低稅收風險的有效手段,納稅評估的高效與應用應與納稅評估軟件的推廣應用相結合,應從單純的經驗判斷、手工操作向人機結合、信息化管理轉變。這樣納稅評估便可根據所轄稅源和納稅人的不同情況利用信息技術采取多樣的評估分析方法,防止稅源流失,加強稅收的征管。

(三)完備稅務稽查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稽查人員素質

完備稅務稽查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稅務稽查辦案的科技含量,建立科學、完善的信息系統,充分利用計算機技術,結合納稅評估工作,實現稽查選案的自動化,增加選案的準確度和公正性,推動稽查工作向信息現代化發展。加強稽查案件信息管理軟件的開發應用,推動稽查過程信息化。在全面及時掌握企業變革、市場變化、計算機運作、互聯網、電子商務等方面的信息化前沿情報的基礎上,盡快研發計算機比對偷逃稅標識、計算機票據識別、計算機鑒別偷逃稅者證據。逐步建立科學的稅務稽查信息網絡系統,全面涵蓋選案、監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所需要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各種稅目稅率、重點稅源大戶分布情況、企業經營狀態、國內外稅務稽查情況等相關資料。促使稽查辦案人員盡快實現快捷的電子郵件交換和信息資源共享,充分發揮現代科技信息資源的怍用和價值。大力強化稅務稽查人員的專業化培訓,提高稅務稽查隊伍整體素質。對稅務稽查人員實行崗前培訓、定期或不定期在崗培訓、發行,廳業稽查技術手冊等。特別是針對目前稽查人員所缺乏的稽查知識進行培訓,比如與稅務稽查密切相關的稅收法律、電算會計、數據庫結構、財務軟件應用、證據法原理、程序規范等知識的學習。

(四)構建信息化環境下納稅服務體系

確立“納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強化稅收服務于納稅人的意識。暇務意識上的改進,需要配以可以現實實施的評判、監督體系,實現同時對納稅人、辦稅人員等相關人員的督促,并對其服務質量進行評測、控糊,完善對稅務人員納稅服務的考核標準和機制,構建納稅服務評價系統,建立征納雙方(納稅人誠信納稅、征稅人誠信征稅)的誠信信用體系。

第3篇

稅收征管模式,是稅收管理的宏觀組織形式,通常表現為征收、管理、稽查的組合形式。稅收征管模式的轉換貫穿稅收征收管理改革的主線,是稅收整改管理的關鍵所在。建國以來,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沒有建立起一種能夠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全新稅收征管模式。1996年,國稅總局提出了“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模式。實踐證明,這種模式是可行的,但是,現行稅收征管模式在具體運行中出現了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普遍存在

現行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些地方片面理解、強調“集中征收”和“重點稽查”,導致征收、管理和稅務稽查之間職責不清、銜接不緊甚至有時脫節等矛盾日益突出。出現了重征收輕管理、重稽查輕管理的的問題,使稅收管理環節產生“真空”現象。

(二)辦稅環節多,工作效率低,納稅人滿意度不高。

從納稅服務的需求來看,納稅人已經不僅僅滿足一張笑臉、一杯水、一把椅子等表面上的服務,而是更加注重服務效率、質量的提高等深層次內容。由于長期的工作積累和傳統的職責分工,辦稅方面形成了多個“多對一”現象,納稅人辦理業務需要多頭跑、許多常規事務都必須層層報批審核,多個領導簽批一個字等現象,既不利于納稅人滿意度的提高,又增加了稅務機關的工作量。

(三)制約不夠、監督不力

在實際稅收工作中,稅收執法權仍過于集中,自由裁量權的彈性仍然過大,科學的內部監督、制約、激勵機制未能有效的建立起來,一些管理制度難以或不能及時執行到位,不可避免的帶來稅收執法的隨意性。

二、完善征管機制、強化稅收征管的措施

現行征管模式在實際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的戰略部署,這就是“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穩步推進稅收改革”。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適應信息技術對征管工作的要求,筆者認為當前應該按照“信息化加專業化”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

(一)完善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

新的征管模式應當體現稅務機關加強管理的主動性,體現涉稅信息的基礎作用,體現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征收、管理、稽查等環節的協調與配合,體現加強對稅源的有效,體現有關部門協稅護稅的輔助作用等要求。在集中征收和重點稽查的同時,強化對對稅源的監控管理,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構建現代稅收征管運行新機制

一是按照信息化發展和稅收征管規律的要求,按照新的征管流程,科學界定各機構的職能,不斷提高管理的專業化程度。二是按照新的征管流程重組征管機構,實行扁平化管理。在重塑業務流程的基礎的同時,按照“對外有利于方便納稅人、對內有利于加強征管、強化監督”的原則,對征管機構進行了調整,三是引入過程控制理論,開發流程控制系統,確保新流程高效運行。

(三)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進程

推進征管改革必須以信息技術的深化應用為依托。要以信息技術的應用為重點,以一體化建設為主線,提升信息的集中度和共享度;提高網上數據應用能力,利用信息技術,提高數據質量,夯實征管基礎,強化對納稅人的管理和監控;要加快征管信息一體化的進程,為系統信息數據暢通運行提供通道;要加快與有關部門的橫向聯網步伐,擴大信息情報交換的范圍,逐步實現社會涉稅信息資源共享。

(四)加大稅務稽查打擊力度

近年來,稅務稽查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為此,一是建立一級稅務稽查體系。實現一級稽查權和適度集中管理,提高執法規范度,減少執法阻力。二是轉變稽查職能。由稽查原來的收入型向打擊型轉變,更好地支持征管體系整體效能的發揮。

第4篇

關鍵詞: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的特點,新時期的納稅服務可界定為:稅務機關、社會中介機構和其它社會組織,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行政權利的過程中提供的規范,便捷,經濟的各項服務的總稱。納稅服務觀即樹立全心全意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全心全意為納稅人服務是以人為本社會的必然要求。如果將整個稅收體系比作金字塔,那么納稅服務工作就是整個金字塔的基礎,它涉及稅收工作的方方面面。

一、提升納稅服務理念

目前我國納稅服務體系的現狀首先就是納稅服務理念比較落后,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稅務干部服務理念的落后

首先是長期以來,稅務機關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官本位”

的意識。一些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對征納關系得認知局限于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層面,這種權力意識本位化直接帶來的是服務舉措“本位化”在當前的納稅服務體系中稅務機關是納稅服務的主體和主導,服務舉措是更多地傾向于便于管理的角度建立的,嚴格地說,這是一種管理的體系,而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服務體系。其次,過多注重形式,膚淺地照搬了銀行窗口服務的做法,服務層次不深。三是忽視了納稅人的要求,使得納稅服務“供求不對路”,納稅人需要的項目沒有被列入服務重點。四是納稅服務未能遵從納稅人自愿的原則,而以稅務機關管理需要為出發點。

2、納稅人理念的落后。本身作為處在相對弱勢地位的納稅人,由于其自身的文化水平和對納稅人的權利缺乏了解,因此缺乏要求稅務機關提供完善的納稅服務的自覺意識,期望值不高。這種期望值的不高,直接導致稅務機關在提供納稅服務的過程中缺乏監督。

在納稅服務工作中我們要改變過去“以我為主”的服務方式,強調以為納稅人服務為中心,以滿足納稅人各類辦稅需求為出發點,追求職能與情感和諧統一,職能強調責任和物質因素,主要體現于“要我做”“應該做”是一種制度約束和強制要求,情感強調精神因素,主要體現于“我要做”“我愿做”“我想做”,反映出服務者的主動服務意識和優良人格品質,能使服務對象因享受“超值服務”而感受到身心愉悅。通過運用信息化等先進手段,為納稅人提供全方位、系統的、綜合的、整體的服務。把納稅人滿意度作為評價各項工作實績和效率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指標。

二、建立協調高效的內部運行機制

1、征收、管理、稽查各環節之間銜接要到位。

納稅服務機制要求無論是征收、管理、稽查各個環節,都要有征求納稅服務需求并向有關環節反饋的義務,面對納稅人時都是代表稅務機關的服務者,而不能因工作分工忽視了稅務工作者法定的納稅服務義務。如果納稅服務組織機構,征收、管理、稽查各環節之間信息聯系不暢,就會造成征收崗位發現的納稅人服務需求不能及時傳遞到管理崗位,在日常管理中發現的納稅人對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環節的服務需求不能及時傳遞到征收、稽查環節。稅務稽查只管查帳,不能負擔起相應的納稅服務職能。征、管、查就不能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為納稅人服務。

2、跨地域的稅務機關之間要建立必要的聯系渠道。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跨國、跨地域的納稅人日益增多,而在現行的屬地管轄的原則下,同一企業在不同地區的分公司所接受的稅務管理機構不同,不同地區的稅務機關缺乏必要的聯系渠道,各管各的事。在辦理納稅事宜上,本來稅務機關相互聯系就可以了解的說收信息卻由納稅人到一個稅務機關取得信息資料,再送到另一稅務機關,無形中加大了納稅成本。

3、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要建立暢通高效的溝通、聯系渠道。

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如果沒有固化、暢通、高效的聯系渠道,納稅人對納稅服務的需求就不能及時傳遞到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也不能及時了解不同納稅人對納稅服務的不同需求。稅務機關要增強了解納稅人服務需求信息的主動性,建立長期固定的模式,全面、完整了解納稅服務信息。

三、提高素質,規范執法是納稅服務的基礎

在以人為本的思想指導下,建立較為完備的干部培訓和干部績效考核制度和機制,特別是在涉及業務的重組,流程優化,征管機構調整的征管改革過程中,建立和完善適應我們稅務干部隊伍建設要求的培訓和績效考核制度和機制,是當前十分重要的課題,加強納稅服務隊伍建設,合理配置人力,提高稅務干部素質,全面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是提高服務效率的必備條件。

提供優質服務,加強稅收執法,平衡服務和執法是同等重要的,稅務機關與納稅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權力和義務也是相對應的。稅務機關要把尊重法律表現在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上。體現出公正、公開、規范、嚴格執法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利義務。也是最基本的服務。尊重法律就是尊重納稅人,就是取信于納稅人,是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的先決條件,離開依法行政搞服務會造成失去工作基礎的危險,我們當前尤為重要的是要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暢通法律救濟途徑,在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方面采取更為實際的措施。

四、拓展信息化服務形式和渠道加強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

目前稅收信息化建設已經基本形成了聯系各級稅務機關,功能齊全,信息共享的稅收信息管理系統。在此基礎上,我們要緊緊依托網上辦稅、移動辦稅、實體辦稅,努力構建三位一體的辦稅業務全覆蓋的多維立體辦稅網絡,為納稅人提供全功能的辦稅服務。一是實施以一廳管理為核心的實體辦稅平臺機制建設。二是實施以電子信息存儲為主的網上辦稅平臺建設。三是推行以個性化服務為主的移動辦稅平臺建設。

五、明確納稅服務的界限,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做好納稅服務

第5篇

[關鍵詞]新公共管理;稽查約談;權利與義務

稅務稽查約談是稅務機關對所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日常檢查、所得稅匯算、納稅評估、稅源監控、接受舉報、協查、檢查等過程中發現一般涉稅違章違法行為或疑點后,由于證據不足主動約請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溝通相關征納信息,在擁有裁量權的前提下與納稅人就稅款和處罰進行妥協,促使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主動自查自糾,減少稅收征納成本的一種工作方式。

一、西方新公共管理運動的構建對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的理論支撐

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伴隨著經濟上新自由主義思潮的興起和信息技術革命的浪潮,西方國家掀起了一場公共行政改革運動。這場主張運用市場機制和借鑒私營部門管理經驗提升政府績效的改革運動,被理論界稱為“新公共管理運動”。新公共管理運動具有明顯的市場導向、結果導向和顧客導向的特征,新公共管理運動的興起對西方乃至世界各國公共管理理論與實踐均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促使傳統的韋伯官僚制模式向以市場與服務為導向的政府管理模式轉變。同時,對西方傳統的稅收管理理念和運作方式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帶來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轉變:

1稅收管理從規制導向向服務導向轉變。新公共管理以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前提取代了傳統韋伯官僚制人性惡的假設前提,主張應該承認人的經濟性特征,通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引導并實現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統一。這給西方國家稅收管理理念帶來深刻影響,促使稅務機構從過去視納稅人為偷稅者處處設防嚴罰,轉變為重視對納稅行為的成本收益分析,通過提供高質量服務,降低稅收征收成本,提高納稅遵從率。

2稅收客體從監管對象向商業客戶轉變。新公共管理主張將企業家精神引入政府管理之中。運用私營企業成功的商業化技術、手段和經驗,為公眾提供高品質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如美國聯邦稅務局設計的未來組織機構不再按照稅收征管的職能進行劃分,而是借鑒私營部門面向客戶需求的組織架構。按照服務對象的不同分為工資和投資收入、小型企業和獨立勞動者、大型和中型企業以及免稅者和政府部門四個執行部門,直接按照納稅人的需求提供各類納稅服務。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把納稅人作為稅務機關的客戶。并通過制定納稅人,確立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其中,新西蘭把納稅人直接稱為客戶。

3內部管理從行政管理向企業化經營轉變。新公共管理主張通過建立激勵機制和實行績效評估,激勵官員提供更優質的服務。這種思潮對西方國家稅務管理產生了很大影響,英國稅務部門引入商業化管理手段,并對內部實施嚴格的考核機制;美國聯邦稅務局按照三個共同戰略目標的要求,建立了平衡業績評價體系,對其戰略管理層、操作層和一線員工層,依據納稅人滿意度、雇員滿意度和經營業績,統一進行績效評估,對每個稅務人員都制定了統一的績效標準進行考核,并以此作為決定薪酬和升遷的依據。

4納稅服務從行政服務向社會化服務轉變。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改善官僚制的運轉效率、消除政府失靈的根本途徑在于消除公共壟斷,在公共部門恢復競爭,引入市場、準市場機制,促進公共管理的社會化。美、英、德、日等國家充分利用中介組織和社會團體為納稅人提供大量社會化的納稅服務。香港也利用發達的稅務業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這大大降低了征稅成本。

二、稅務稽查約談制度體現西方新公共管理運動的精髓

實行稅務稽查約談制度有助于緩和征納關系的矛盾,提高稅務稽查工作的效率,降低稅務稽查執法成本。這種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稽查約談制度體現了納稅服務的精神,改進了稽查的工作方式,緩和了征納關系的矛盾。近年來,許多稅收領域的學者提出:稅收征管制度應當在國家和納稅人權利之間實現平衡。稅收法律關系不僅應當視為一種公法法律關系,還應當視為納稅人和國家之間的一種社會契約。這種稅收制度的價值取向,體現了對納稅人個人自由和納稅人權利的維護。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稅收工作,應體現現代國家政治文明的時代特征,積極主動為納稅人創造必要的稅收環境,變傳統的“監督管理型”為“法治服務管理型”,從而以稅收人性化管理來推動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事實上,我國《稅收征管法》也明確指出,稅務機關應該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新的《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也進一步加大了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例如,從便于納稅人生產經營的角度,規定了經稅務機關允許,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等。

這種新的稅收價值取向應用于解決稅務稽查工作存在的問題,就需要稅務稽查工作實現管理型稽查向服務型稽查的轉型。從“管理型”稽查向“服務型”稽查工作的轉變,實現稅收人性化管理,有助于提高納稅遵從度和稽查工作的質量,強化稅務稽查職能,確保稅收收入。所謂“服務型稅務”,就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本質和行業職能,按照形勢發展的要求,為適應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需要,從管理模式上轉變過去那種以監督打擊為主的管理思路,確立以顧客為導向的服務型理念、服務型方式和服務型機制,從而更好地履行稅收職能。

2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的實施,降低了稅務稽查工作的成本,減輕了稅務機關調查取證的壓力,提高了稅務機關的工作效率。當前,在稽查工作各個環節實施的約談制度,能夠大大縮短案件查處時間,減少異地調查取證的費用,減輕了稅收征收管理成本和稽查工作任務,節約了稽查執法成本,從而將有限的稽查力量集中用于查辦大案要案,有效打擊了涉稅違法犯罪分子,大大提高了稽查工作的效率。約談制度的建立符合帕累托改進的標準,優化了資源的配置。衡量效率有不同的標準,帕累托最優是指沒有人因為改變而使自己的境況變得更差,這樣的效率標準在現實中是難以實現的。因此,往往采用的是帕累托改進的標準,即改變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約談制度引入到稅務工作方法中是符合該標準的,是有效率的。約談的成本主要是一部分稅款的流失以及約談這種方式對稅法的挑戰給社會帶來的一時難以接受的心理成本和約談本身的成本等。對于一項制度的出現,不能采取過于苛刻的態度,要求其做到盡善盡美,而是關鍵要考慮其實施是否符合我國的國情,是否有利于解決現實問題,是否有生命力并符合事物的發展規律。約談制度實施初期阻力可能比較大,成本顯得比較高。但事實上,退一步考慮,如果不約談,可能只收到更少的稅或者收不到稅,因為證據不充分而導致難以證實其違法行為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社會的認可需要一個過程,因為意識形態有一定的剛性,對新的理念會有一種排斥的態度,但是當新的意識形態與社會現實相吻合時,人們便會欣然接受。約談確實對當前的稅務工作有很大的幫助,是一種源于實踐的方法。而且約談也是順應了公法私法化這一發展趨勢。目前,公法中的一些法律制度就是源于私法制度,約談可以看作是稅法吸取了私法中自愿平等協商來達成一致這一方式的合理內核發展而來的。所以,從整體上看,以發展的眼光來看,約談制度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通過這樣的帕累托改進是有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的。Ⅲ

3建立稅務稽查約談制度有助于提高納稅遵從度,緩解納稅信用危機。一方面,尊重了納稅人的權利。約談中并不是把納稅人擺在被管理者的位置,而是將其與稅務機關平等看待,雙方都有自由決定是否要談、如何談等,是通過雙方的協商一致來推動約談進行的。所以,在這種氛圍下。納稅人的權利會得到充分的考慮和尊重。納稅人的權利得到越好的保障,納稅遵從的程度也就會越高。另一方面,遵循便利原則,減輕了納稅人的遵從成本。約談不僅便利了稅務機關,而且也便利了納稅人。約談可以避免稅務機關頻繁地對納稅人進行稽查,影響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對企業形象也是一種維護和保全。而且通過約談可以了解到,一些納稅人不是故意要進行違法行為,是由于對稅法的不了解或者是主觀上的疏忽而造成的,這樣,稅務機關在追回稅款的同時,還可以有針對性地對其進行宣傳教育。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納稅人的遵從成本,使守法不再成為一種經濟負擔;緩和征納雙方的矛盾,使納稅人在繳稅時,抵觸心理不再那么強烈,使納稅信用不再那么遙不可及。

三、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稅務約談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稅收約談制度是有效彌補當前稅收管理工作中所存在不足的手段之一,從國外乃至國內個別稅務部門推行的稅收約談制度的效果來看,約談手段對于稅收工作是具有一定的生命力的。美國稅務部門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使用計算機,并逐步在全國范圍建立了計算機網絡,辦理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源監控等環節,都廣泛依托計算機系統,稅官一般不直接和納稅人打交道,這種背對背的管理模式仍然能取得成功的關鍵是美國有一套科學的稅收征管分析系統,他們的稅收約談制度也發揮了很大的功效。由于他們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和銀行系統相聯接,他們可以很輕松地獲得每個公民的收入情況,通過監控發現存在納稅不實的,立即進行約談,提醒糾正。又如香港,由于稅制簡單,稅務部門只是對消費領域中巨額消費信息做出分析及評估,懷疑納稅人有可能申報不實的,根據性質,可以直接進行稅收調查。也可以發函質詢·請納稅人對其收益的合法性做出合理的解釋。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的答復不滿意,則被請到稅務局“飲咖啡”(當面約談)。在方式上可以面談,也允許納稅人采取書面解釋,很大程度上舒緩了稅務部門的稽查壓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國內個別稅務部門正在嘗試的約談制度,本質上就是對國外這種約談制度的學習和借鑒。在此基礎上,我們應該認真分析和研究別人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目前稅收征管實際,制定一套更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約談機制。加拿大的稅務約談制度屬于加拿大稅法中稅收上訴制度的一部分。一旦納稅人接到稅務局寄來的評稅通知書后對評稅稅額有異議,經與當地稅務局聯系仍不能達成一致,就可以在評稅通知書發出90天內填寫反對通知書,寄給聯邦稅務局。對于聯邦稅務局分發下來的反對通知書,區稅務局上訴部門將指定專人進行復核、調查,并和納稅人進行約談,盡量和納稅人達成協議。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納稅人可以向加拿大稅務法院提出上訴。

從上述相關國家和地區實施的稅務約談制度的比較來看,我國香港地區的稅務約談制度的實施是最為完善的。而在美國和其他發達國家的稅務約談制度還沒有形成類似香港這樣系統的規定,有些國家,如日本的稅務約談制度僅僅限于稅收咨詢,并不是能夠產生直接法律后果的稅務約談制度。綜合分析這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稅務約談制度的立法經驗,對比我國現行的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筆者認為,可以對我國的稅務稽查約談制度建設提供如下啟示:

1稅法中應明確確立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納稅人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美國、中國香港、意大利的稅務約談制度中,一般都明確納稅人負有合作義務和提供資料的義務。例如在美國,不履行合作義務可能會受到法院以“藐視法庭罪”的處罰。在意大利,不履行提供資料的合作義務甚至可能導致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在中國香港,不履行合作義務將直接影響納稅人所承擔的實體法上的加重處罰的后果。這類明確的義務和法律后果的規定,對于提高稅務稽查約談的嚴肅性,加大稅務稽查約談的力度是很有意義的。同時,應賦予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和納稅人就稅款和處罰進行妥協的裁量權。在美國,稅務機關在法定情況下,擁有按照妥協協議程序和納稅人就所欠稅款達成稅收協議的權利。加拿大也要求稅務機關的上訴部門和納稅人達成稅收領域的協議。香港稅法也賦予稅務局局長酌情減免或減少罰款、稅款利息乃至稅款的權利。這種做法,使稅務機關在稅務約談制度中有更大的裁量權,可以針對具體案件的情況和納稅人的不同境況作出更為合情合理的處理。但其不足在于這種裁量權的行使需要得到有效的監督及合理的限制。2在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應重視對納稅人的平等對待和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對違反稅法的行為,稅法給予了納稅人較多的補救機會,在復議、上訴制度中也重視和納稅人達成協議來處理稅收爭議。香港稅法允許納稅人聘請專業會計師作為顧問。意大利稅法還將拒絕回答稅務官員的問題和拒絕審計作為納稅人的權利。這類規定對于杜絕稅務機關的不當稽查和保護納稅人合法經營權不受不當干擾具有重要的意義。對于違反稅法的行為,重視采用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對于可能導致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措施傾向于采取慎重態度。例如,在中國香港,稅法允許局長決定以罰款代替對違反稅法行為的監控。

四、完善我國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的建議

借鑒國外以及我國香港地區的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結合我國的國情,筆者認為我國的稅務稽查約談制度應當做如下進一步的完善:

1進行關于稅收約談制度的統一立法。當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以下簡稱《征管意見》)中已經提到稅務稽查約談制度具體實施的一些內容。《征管意見》提出,“對納稅評估發現的一般性問題,如計算填寫、政策理解等非主觀性質差錯,可由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通過約談進行必要的提示與輔導,引導納稅人自行糾正差錯,在申報納稅期限內的,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免予處罰;超過申報納稅期限的,加收滯納金。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稅務約談室。”此外,在《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緊急通知》)中,也提到了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的一些內容。但是,以此作為稅務稽查約談制度的立法依據,顯然存在立法層次過低、效力不足和內容不完善的缺陷。因此,應當考慮關于稅務稽查約談制度效力更高的統一立法,使稅務稽查約談制度有法可依。

2制定行之有效的約談工作制度。要取得較好的約談效果,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是不可想象的,至少我們要明確稅收約談的原則,提出、準備、組織實施、處理和跟蹤監督以及效果評估等各個環節應該怎么做,由誰去做。目前,大多數國稅部門仍未推行這個制度,只有少數幾個地方在試行當中,也有很多部門有意推行。基于此,我們可以借鑒先進、科學的約談制度,由市局統一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方案應該包括具體約談標準及提請稽查標準等),下發各個基層作為指導文件,以避免各個部門組織稅收約談時標準不一、方法各異。

3建立科學的納稅評估機制。要使稅收約談取得實際效果,就必須建立一套科學的納稅評估機制,這是提出約談的基礎。但也不僅僅限于為約談服務。納稅評估機制必須解決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如何促進企業誠信納稅。通過對不同信譽等級納稅人實行不同的征管措施,形成良好的激勵體制,營造依法納稅的氛圍。二是如何掌握稅源基礎并控制稅源變化趨勢,為微觀稅源分析奠定資料基礎,為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三是建立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之間的函告和約談制度,幫助納稅人準確理解和遵守稅法。四是如何有效打擊各種偷逃稅行為。當前,我們第一要完善納稅梯度監控體系;第二要建立納稅評估情報研究系統;第三要不斷完善評估指標體系;第四要強化專業人才培訓,提高評估的準確度。口’

4明確界定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稅務稽查約談制度首先應當明確納稅人的相關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從而增強約談制度的潛在威懾力,提高約談制度的實施效果。對于納稅人的相關義務,我國當前許多地方性的稅務稽查約談制度都有一些規定。例如,北京市地稅局《實施辦法》第九條就明確規定:“稅務函告、約談過程中,可根據需要使用《提供納稅資料通知書》,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有關涉稅資料。”但這類規定對于納稅人的義務還不夠明確。例如,對于納稅人是否有義務如實回答稅務機關的問題;納稅人拒絕回答稅務官員的問題、提供虛假資料是否可以認定為不履行合作義務等沒有做進一步詳細的規定。此外,納稅人不履行合作義務應當給予何種處理,也沒有更為詳細的規定。大多數規定僅以稅務機關立案查處作為主要的后果。

筆者認為,納稅人在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需要承擔如實回答稅務機關詢問的義務;對稅務機關提出的疑問,有予以澄清并盡量提供證據加以證實的義務;對于關鍵問題的回答,如果編造虛假事實進行掩飾、搪塞或提供虛假證據的,稅務機關應當停止約談,進行嚴厲查處;對于納稅人在稅務稽查約談中可以提出的證據而故意拒絕的,可以明確規定納稅人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認定后果。例如,稅務機關可以做出相反的推斷意見或依據推斷做出定稅決定。如經確定納稅人構成違法或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較重的罰款處罰或給予悔罪態度不好的認定。

在納稅人權利方面,從提倡納稅服務和公平原則的角度來看,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應當明確規定納稅人的如下權利:納稅人在約談之前的合理時間有權獲得必要的通知,不能搞突襲式的約談;納稅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納稅人有權被告知約談的程序和約談可能導致的后果;納稅人有權就稅收專業問題聘請專業會計師作為約談顧問;約談過程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和完成。不能搞成變相的羈押;約談過程不能采取誘供、逼供等不合理的方式;約談的筆錄應當允許納稅人過目,并進行修改等;此外,還應當允許納稅人有拒絕約談的權利。

5嚴格確定稅務稽查約談制度中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稅務機關應當履行的義務主要是從程序正當要求的角度進行設計的。例如,稅務稽查約談機構的人員具有必要的獨立性,必須獨立于稅務稽查審案人員,和被稽查對象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或其他足以影響約談制度實施的關系;稅務機關應當向約談對象發出通知,約請其財務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到稅務機關固定場所就有關涉稅問題進行面談;稅務稽查約談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約談時,稅務人員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對約談情況應當進行記錄,并將記錄內容交予被約談人確定后簽字,等等。

第6篇

一、指導思想

以方便納稅人辦稅為出發點,以辦稅服務廳建設為抓手,以落實服務制度、規范服務行為、優化服務環境、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質效為根本,以提高納稅人的滿意度和稅法遵從度為目標,著力構建規范、便捷、高效、文明的納稅服務工作平臺,全面提升全系統納稅服務工作水準。

二、檢查內容

(一)稅法宣傳情況。是否在國稅網站向納稅人提供辦稅指南,告知辦稅流程、辦理時限、報送資料等信息;稅收政策變化,是否及時編印稅法宣傳材料,免費提供給納稅人,并將電子信息在網站上同步;主管國稅機關是否存在未及時、全面向所轄區域內納稅人宣傳新的稅收政策等。

(二)培訓輔導情況。對企業管理層、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等不同群體,是否分類組織培訓;對低風險納稅人、新辦一般納稅人培訓面是否達到100%等。

(三)12366熱線運行情況。是否及時向納稅人發放12366納稅服務熱線宣傳資料,擴大熱線影響;12366遠程坐席答復是否及時、準確;坐席人員是否準時在線等。

(四)服務廳建設情況。總局辦稅服務廳管理辦法及服務規范手冊規定的內容是否全面落實;規范窗口設置、功能區域劃分和標識是否清晰;應提供的表證單書是否齊全;是否在醒目位置公布辦公時間;是否提供必要的便民設施;顯示屏、排隊叫號系統、服務評價系統、自助辦稅系統、監控系統等設施設備是否配齊,能否正常使用。

(五)服務制度落實情況。全程服務、限時服務、首問責任、延時服務、預約服務、提醒服務、一次性告知等制度是否全面落實;辦稅服務廳是否建立應急處理機制,并有局領導帶班,廳主任值班,能及時接待納稅人咨詢、來訪;工作人員是否遵守作息時間,不無故脫崗、遲到或早退,窗口人員不在崗是否放置“暫停服務”離崗提示牌;工作時間是否一律著裝,不混裝,不玩游戲,不進行其他娛樂活動等;接待納稅人是否語言文明、態度和藹、行為規范;是否按照統一的辦稅服務流程提供服務,不擅自增加報送資料內容或數量;內部流轉傳遞需調查審批的文書是否及時傳遞并辦結;在征期、認證高峰等時段是否出現納稅人排長隊現象。

(六)稅源管理及稅收執法情況。稅收管理人員、評估人員、稽查人員在開展評估檢查過程中,稅收執法是否公正稅收執法程序是否規范;是否存在態度粗暴現象;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檢查工作是否存在重復下戶情況;稅務人員執法中是否存在故意刁難或存在吃拿卡要行為;主管稅務機關是否定期對已開展或正在開展評估、稽查或其他檢查的納稅人進行了回訪等。

(七)稅務網站服務情況。政務公開、法規查詢等版塊內容是否及時更新、應予公開的信息是否按規定全面公開;網上咨詢互動及投訴舉報版塊是否有專人負責;咨詢和投訴舉報是否按規定時限辦理并及時回復納稅人。

(八)防偽稅控服務情況。防偽稅控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收費依據和標準是否公開;防偽稅控維護單位是否存在強行收費、搭售通用設備情況;防偽稅控維護單位培訓是否及時,系統出現問題時是否能夠及時提供維護服務。

(九)網上辦稅服務情況。是否提供網上辦稅、上門辦稅、自助辦稅等多種申報方式供納稅人選擇;是否有對網上認證、抄報稅系統的操作說明及常見問題解決方法進行專人指導;網上申報、網上認證、抄報稅系統是否穩定;是否存在國稅機關或軟件服務單位違規收取費用的現象。

(十)中介服務情況。稅務收費依據和標準是否公開;國稅機關、稅務人員是否有為納稅人指定稅務的;納稅人對收費和服務是否滿意等。

(十一)投訴舉報處理情況。稽查、監察、納稅服務等部門是否指定專人負責,受理、調查和處理納稅人投訴舉報事項;對確實因為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原因,違反工作紀律或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是否及時按規定予以處理;是否及時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舉報人。

三、實施步驟

(一)召開座談會。根據納稅人的規模、行業等不同類型,按照適當比例隨機選擇部分納稅人,在2012年5月20日前,分期舉辦納稅人座談會,區局不得少于80戶、縣局不得少于50戶,其中2011年以來的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對象不得少于20戶。對納稅評估、稅務稽查、風險提醒戶由主管部門開展調查,借此發放《納稅人服務需求調查表》、《納稅人滿意度調查表》和相關宣傳資料等,認真收集和切實解決納稅人反映的涉稅問題,同時做好匯總統計、資料整理裝訂等

(二)開辦納稅人培訓班。在2012年5月20日前,為2011年到2012年5月10日前所有新辦一般納稅人企業辦稅人員開展培訓。就稅收執法、優惠政策、網上辦稅、發票領購、工會經費征收等問題進行釋疑解答。培訓輔導實行登記制度,并同步開展培訓輔導效果、服務需求和滿意度調查,培訓結束,納稅服務部門應將培訓輔導資料及時整理歸檔。

(三)開展網絡調查。采用網絡平臺的方式同步進行服務需求調查和納稅人滿意度調查,針對收集到的納稅人需求和滿意度,為今后更具針對性地開展納稅服務工作提供有益參考。

(四)全面自查自糾。各縣區要抽調人員,依據納稅服務專項檢查自查情況匯總表上列舉項目,重點圍繞辦稅服務廳基礎設施建設,納稅服務軟環境建設,納稅服務制度落實,簡化辦稅流程,提高辦稅效能等方面開展檢查。深入查找辦稅服務“硬件”、“軟件”中存在的不足,及時制定整改措施,進一步營造良好辦稅環境,提供優質納稅服務。

(五)督查驗收整改。市局將適時抽調人員組成工作組,采取明查暗訪、走訪納稅人等方式對各地自查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予以通報,并將其列入當年目標管理進行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為加強組織領導,市局成立以靳小豐副局長為組長,市局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專項檢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納稅服務科),以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協調、考核、督促檢查等。

(二)提高認識。納稅人滿意度不僅反映了納稅人對納稅服務的感受與期待,也反映了全市國稅系統稅收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總體狀況,關系到國稅的整體形象,務必高度重視,采取得力措施,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三)加強協作。市局相關科室按照各自職責抓好落實,加強指導,加強督促,合理安排分項自查工作,做到邊自查、邊整改、邊規范、邊完善。

第7篇

開封開發區是開封經濟最活躍的地區,也是開封最早實行國稅、地稅聯合辦稅模式的地區。兩稅“聯姻”4年以來,納稅人、稅務機關、區域經濟實現了三方共贏。

轉變觀念 整合政府資源

這種共贏的局面來源于開封聯合辦稅改革。據開封市政府資料顯示:2004年,開封市國、地稅務部門針對納稅人反映較為突出的稅源管理、稅務稽查、納稅服務三個方面問題,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聯合辦稅可行性調研,并由此確認了開封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稅局、開封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地稅局、開封市地稅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三個單位共同進行的聯合辦稅試點,制定了《開封市國家稅務局、開封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聯合辦稅工作的實施意見》和相應的八項工作制度。

信息共享 強化稅源管理

“強化稅源監控”位居開封聯合辦稅目標的首位,而這種強勢的監控得益于國稅、地稅的信息共享。記者從開封財政局提供的材料了解到,強化稅源監管主要通過三個方面來實現:

第一,聯合稅務登記管理。國、地稅務機關對共同管轄納稅人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稅務登記、證件換發和稅源普查工作進行聯合管理。第二,聯合核定納稅定額。對于共同管轄的納稅人,國、地稅務機關聯合進行應納稅額的核定工作,共同到納稅人經營地進行取證,共同測算納稅人營業額,避免了對同一納稅人管理不一致的問題。第三,聯合巡管巡查。由國、地稅雙方協調統一稅收管理員的管理責任區域,同一區域雙方稅源管理人員成立互助管理小組,聯合實施稅務檢查。

統籌兼顧 稅務稽查同步

為解決稅務稽查多頭檢查、重復獲取數據的問題,聯合辦稅時,國、地稅雙方實施同步稽查,由此保證了執法效率,減輕納稅人負擔。

一方面,雙方確定聯合檢查計劃。國、地稅雙方須相互通報下月稅務檢查計劃,若雙方各單獨進行稅務檢查時,需要對方協助或發現納稅人存在與對方相關的違法違章情況下,一方即時通知對方進行聯合檢查;另一方面,雙方確定聯合檢查方法。檢查過程中,國、地稅雙方加強溝通,共同研究案情,凡涉及相同的涉稅指標,口徑和數據保持一致,統一涉稅違法行為處罰的標準;此外,雙方還強化了稽查情報交換。國、地稅雙方稅務稽查人員定期召開研討會,通報各自稽查信息,研究制定更佳的稽查工作方案。

聯合溝通 拓展納稅服務

河南省財政廳廳長錢國玉曾經強調過,稅收機關和納稅人之間是平等的。除了為納稅人提供便利,這種平等亦體現在真誠的溝通中。

在開封的聯合辦稅模式里,國稅地稅雙方統一制定和實施宣傳計劃,每個雙月的25日聯合召開稅收政策會。為此,雙方人員還學習了對方稅種的稅收政策和征管方法,以提高稅法宣傳輔導的實效;在溝通渠道方面,納稅宣傳資料上都注明國、地稅雙方領導和辦稅相關人員的聯系方式,雙方局領導還設置了電子信箱,建立聯合局長接待日制度;同時,雙方同步進行辦稅公開。國地稅雙方確定了11項聯合公示內容,將共同編寫公告信息或者自己的重要信息,放在對方的公告欄內張貼。

機制約束 推動兩稅聯姻

改革離不開意識的鼓舞,但還需要機制的約束。在提高認識、工作協調之外,聯席會議制度成為一種硬性的機制推動著聯合辦稅的進程。

第8篇

一、鞏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礎。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應是對多年征管改革的發展和完善,通過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級稅務機關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豐碩成果、鍛煉了大批的干部,所有這些都是推進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礎和寶貴財富,因此,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給予足夠的重視和保護,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減少浪費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連續性。推進征管改革,應以“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為根本,堅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鞏固、提高、豐富和完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實現稅收征管專業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建設“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進征管改革、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條件,必須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正確處理好信息化與專業化的關系,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6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建立“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包括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點應放在信息網絡建設上,加快建立覆蓋省、市、縣的地稅城域網、廣域網,按照“穩步推進,分批實施,講求實效”的原則,市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中小型機為主的城域網,縣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服務器群為主的城域網,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平均每2人應配備1臺),接入三級廣域網中,實現廣域網上的數據和資料共享;同時,還應加快統一征管軟件應用的步伐,注意統一征管軟件的兼容性和差異性,充分考慮到城鄉有別、稅源的集中與分散有別,經濟發達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有別的實際情況,逐步修改完善統一征管軟件,以避免征管軟件與征管實際不相適應,影響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數據處理中心。數據的集中是實現稅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是實施科學管理的基礎。“集中征收”的關鍵是稅收信息的集中,其實質應是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集中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稅務機關在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通過數據處理中心可以獲得政府管理部門的各種經濟信息和情報,可以監控各項稅收征管和職能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數據信息,通過網絡能夠準確、自動地匯總到數據庫,實現稅收征管內部數據匯總自動化,基層征管單位也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查詢上級稅務機關相應的數據庫,便于強化稅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實現網絡資源共享;上級稅務機關可以迅速把有關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時傳達到下級各部門、各單位,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據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應層級的稅務機關建立數據處理中心,負責本地涉稅數據和信息,特別是申報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處理。2.加強信息交換。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

三、劃清專業職責,構建信息化支撐下專業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專業化是信息化條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結果。但目前征管各環節專業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別是未能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條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沒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對集中合理劃分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環節的職責,各環節之間還存在交叉重復、職責不清問題。因此,應按照職責明確的原則將稅收征管的各項工作劃分為征收職能、管理職能和檢查職能,并實行“征管、稽查外分離,征收、管理內分離”,一級稽查運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體職能可劃分為:

征收職能主要包括:受理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窗口提醒)、逾期申報受理與處理、逾期申報納稅加收滯納金、逾期稅款收繳與處理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分析;受理、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負責發售發票、開具臨商發票和征收稅款;確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宣傳培訓和咨詢輔導、稅務登記核查和認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報方式、核定納稅定額、催報催繳(指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催報催繳)、發票管理(包括購票方式的核定、領購發票的審批、印制發票的審核、發票審驗、發票檢查)、減免抵緩退稅審核、納稅評估(包括稅務檢查、稅務審計)、重點稅源管理、零散稅收征管、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檢查職能主要包括:選擇稽查對象、實施稽查,發票協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的審理決定及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計算機及網絡,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來完成。因此,要在賦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2.明確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銜接關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作為稅務執法主體的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擁有稅務檢查權。為避免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交叉,必須明確征管部門的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的區別和聯系。

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案卷來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計劃和選案標準,正常挑選和隨機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門發現疑點轉來的案件,舉報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轉辦的案件;征管部門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在辦理延期納稅、減免稅手續等情況下需要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的。二是檢查的對象、性質、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對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專業性的稅務檢查,主要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征管部門的檢查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三是檢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稅務稽查有嚴格的稽查程序,堅持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互相制約;征管部門的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不一定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執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可以。四是檢查的時間不同。稅務稽查應是對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征管部門的檢查應是對轄區納稅人日常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當然,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也是有聯系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互相補充、互相支持。稅務稽查是防止稅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為打擊和防范稅收違法,防止稅收流失,維護稅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門的檢查主要是為防洪大堤做好基礎工作,做好維護和修補。二是征管部門的檢查往往為稽查部門提供案源,征管部門通過稅務檢查發現有重大偷稅、騙稅和其他嚴重稅收違法嫌疑的,通過選案及時傳遞給稽查部門,成為稽查部門的案件來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門通過稽查發現的問題,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征管部門,征管部門據此加強征管,并確定征管部門稅務檢查的重點,以提高征管質量。因此,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不斷加強聯系和溝通,特別是在選定檢查對象后,要及時將檢查計劃連同待查納稅人清冊傳遞給對方。除必要的復查和舉報外,在一個年度內,稽查部門對征管部門已查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再查;對稽查部門已查事項,征管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查,實行一家檢查共同認賬,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第9篇

二、建設“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進征管改革、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條件,必須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正確處理好信息化與專業化的關系,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6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建立“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包括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點應放在信息網絡建設上,加快建立覆蓋省、市、縣的地稅城域網、廣域網,按照“穩步推進,分批實施,講求實效”的原則,市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中小型機為主的城域網,縣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服務器群為主的城域網,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平均每2人應配備1臺),接入三級廣域網中,實現廣域網上的數據和資料共享;同時,還應加快統一征管軟件應用的步伐,注意統一征管軟件的兼容性和差異性,充分考慮到城鄉有別、稅源的集中與分散有別,經濟發達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有別的實際情況,逐步修改完善統一征管軟件,以避免征管軟件與征管實際不相適應,影響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數據處理中心。數據的集中是實現稅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是實施科學管理的基礎。“集中征收”的關鍵是稅收信息的集中,其實質應是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集中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稅務機關在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通過數據處理中心可以獲得政府管理部門的各種經濟信息和情報,可以監控各項稅收征管和職能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數據信息,通過網絡能夠準確、自動地匯總到數據庫,實現稅收征管內部數據匯總自動化,基層征管單位也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查詢上級稅務機關相應的數據庫,便于強化稅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實現網絡資源共享;上級稅務機關可以迅速把有關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時傳達到下級各部門、各單位,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據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應層級的稅務機關建立數據處理中心,負責本地涉稅數據和信息,特別是申報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處理。

2.加強信息交換。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

三、劃清專業職責,構建信息化支撐下專業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專業化是信息化條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結果。但目前征管各環節專業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別是未能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條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沒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對集中合理劃分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環節的職責,各環節之間還存在交叉重復、職責不清問題。因此,應按照職責明確的原則將稅收征管的各項工作劃分為征收職能、管理職能和檢查職能,并實行“征管、稽查外分離,征收、管理內分離”,一級稽查運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體職能可劃分為:

征收職能主要包括:受理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窗口提醒)、逾期申報受理與處理、逾期申報納稅加收滯納金、逾期稅款收繳與處理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分析;受理、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負責發售發票、開具臨商發票和征收稅款;確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宣傳培訓和咨詢輔導、稅務登記核查和認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報方式、核定納稅定額、催報催繳(指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催報催繳)、發票管理(包括購票方式的核定、領購發票的審批、印制發票的審核、發票審驗、發票檢查)、減免抵緩退稅審核、納稅評估(包括稅務檢查、稅務審計)、重點稅源管理、零散稅收征管、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檢查職能主要包括:選擇稽查對象、實施稽查,發票協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的審理決定及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計算機及網絡,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來完成。因此,要在賦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2.明確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銜接關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作為稅務執法主體的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擁有稅務檢查權。為避免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交叉,必須明確征管部門的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的區別和聯系。

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案卷來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計劃和選案標準,正常挑選和隨機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門發現疑點轉來的案件,舉報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轉辦的案件;征管部門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在辦理延期納稅、減免稅手續等情況下需要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的。二是檢查的對象、性質、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對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專業性的稅務檢查,主要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征管部門的檢查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三是檢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稅務稽查有嚴格的稽查程序,堅持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互相制約;征管部門的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不一定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執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可以。四是檢查的時間不同。稅務稽查應是對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征管部門的檢查應是對轄區納稅人日常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當然,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也是有聯系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互相補充、互相支持。稅務稽查是防止稅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為打擊和防范稅收違法,防止稅收流失,維護稅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門的檢查主要是為防洪大堤做好基礎工作,做好維護和修補。二是征管部門的檢查往往為稽查部門提供案源,征管部門通過稅務檢查發現有重大偷稅、騙稅和其他嚴重稅收違法嫌疑的,通過選案及時傳遞給稽查部門,成為稽查部門的案件來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門通過稽查發現的問題,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征管部門,征管部門據此加強征管,并確定征管部門稅務檢查的重點,以提高征管質量。因此,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不斷加強聯系和溝通,特別是在選定檢查對象后,要及時將檢查計劃連同待查納稅人清冊傳遞給對方。除必要的復查和舉報外,在一個年度內,稽查部門對征管部門已查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再查;對稽查部門已查事項,征管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查,實行一家檢查共同認賬,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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