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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依據優選九篇

時間:2023-05-28 09: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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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依據

第1篇

電子政務

最佳產品獎

億創網安數據交互平臺旨在解決政府各個職能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問題,可實現部門之間的數據交互與數據共享,將分布的、異構數據源中的數據如關系數據、數據文件等采集后進行清洗、轉換、集成,最后加載到基礎信息數據庫中來完成數據的抽取、交換、保存、更新、共享、備份、分發和存證。

北京億創網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億創網安)成立于2003年9月,主要從事金融、電信和政府行業應用軟件、網絡安全系統、數據倉庫平臺、數據挖掘系統、數據交互平臺、數據抽取平臺、數據展現平臺、數據報表平臺、數據分析平臺、數據災備平臺、無線POS終端、RFID物聯網應用、云計算產品、數字城市,以及政府信息化產品的設計、開發和銷售。

億創網安數據交互平臺旨在解決政府各個職能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可以實現部門之間的數據交互與數據共享,將分布的、異構數據源中的數據如關系數據、數據文件等采集后進行清洗、轉換、集成,最后加載到基礎信息數據庫中來完成數據的抽取、交換、保存、更新、共享、備份、分發和存證,具有擴展容災、備份、挖掘、分析等功能。此外,億創網安數據交互平臺還能完成各個職能部門的應用軟件和數據管理系統建設。

整個數據交換中心的核心和基礎是數據庫。社會基礎數據來源于社會分散的基礎數據數據庫,數據交換中心將基礎數據集中到數據交換中心,并對各系統提供各類應用服務。億創網安數據交互平臺在保護現有電子政務系統資源的基礎上,通過集成現有成熟產品,與已建系統建立接口的方式完成項目既定目標。

數據交互平臺包含了數據共享交互、目錄管理服務、共享數據管理、共享業務管理、系統配置管理和系統安全管理6個子系統,共同實現節點管理、主題管理、元數據管理、公共代碼管理、數據采集、數據整理比對、數據交換、數據訪問、數據備份與恢復、標準管理、應用支持、運行管理等12個功能模塊。

該平臺基于基礎數據庫、數據采集共享交換、智能查詢引擎、工作流引擎、數據共享接口以及用戶權限、日志管理等核心技術,由工作流平臺來統一定義、運行和管理各項工作流程,并在此基礎上實現業務信息共享。

第2篇

關鍵詞:正壓密相、雙套管、氣力輸送、幾何距離、爬高、設計出力、直線移動式碼頭裝船系統

中圖分類號: U656.1文獻標識碼: A

1前言

雙套管氣力輸送系統屬于正壓密相氣力輸送系統中較為先進的一種。雙套管氣力輸送的工作原理主要是利用在普通輸灰管內增設一根較細的內套管,通過內套管的作用,對輸灰管的飛灰增加了一個撓動,從而使原來欲沉積在管底的飛灰在靜壓和紊流引起的動壓雙重作用下,以栓流的形式順利地被送入灰庫。雙套管的結構如圖1,在普通輸灰管的上方設置了一根較細的輔助無縫鋼管,輔助鋼管的下半部分按一定的間距要求開孔,并按裝有類似孔板的導氣環,起到噴嘴的作用。當系統正常輸送飛灰時,輸送管的上部主要走輸送空氣,下部則主要為濃度較高的灰氣混合物,此時飛灰受壓縮空氣的靜壓力作用,部分空氣從料栓上部通過,產生的動壓和靜壓聯合作用,使物料向前輸送。當料栓將管道下部全部堵塞后,壓縮空氣完全轉向進入內套管流動,由于受到導氣環的節流作用,壓縮空氣在內管開口出形成了紊流,不斷地將堵塞的物料前部掏去,最終在靜壓的聯合作用下,削薄的料栓被推動輸送前進。因而雙套管氣力輸送是一種密相栓流輸送,能靠其自身的特殊結構自動消堵(不會發生堵管)的一種可靠的氣力輸送方法。

圖1雙套管結構原理圖

雙套管系統在具體管道配置中有較大的講究,有標準雙套管、非標雙套管、端頭雙套管及雙套伸縮管;系統中彎頭不采用雙套管的形式,但在彎頭后就要配置端頭雙套管,否則輸灰轉彎處容易有較多的飛灰進入內套管,而引起堵管。

由于雙套管對水平管堵灰的吹掃作用特別明顯,因此雙套管系統可適用于長距離輸送,一般輸送距離為500~2000米(距離太短不經濟),最大甚至于可達3000米。

本文工程是將臺州第二發電廠2×1000MW機組新建工程廠區干灰庫內的粉煤灰通過氣力輸送到中轉灰庫,然后再通過氣力輸送至碼頭裝船外運,我廠總承包整個粉煤灰氣力輸送系統及碼頭裝船系統的總體設計、供貨、安裝和調試,其中系統設計包括空壓機房、原有灰庫、中轉灰庫以及沿程管路等部分的整體規劃、施工設計(包括工藝、電控)等,工程總設計是華東電力設計院。

2工程原始資料

2.1 工程概況

本工程為浙江臺州第二發電廠粉煤灰輸送項目,與電廠配套實施。電廠按一次規劃4×1000MW 超超臨界燃煤發電機組,分兩期建設,一期建設2×1000MW 超超臨界燃煤發電機組。本項目配套一期工程建設一套年輸送45萬噸粉煤灰輸送裝船系統及配套有效容積為3000t的中轉灰庫。主要目的是將臺州第二發電廠2×1000MW機組新建工程廠區干灰庫內的粉煤灰通過氣力輸送到中轉灰庫,然后再氣力輸送至碼頭裝船外運。

本項目由四部分組成:從廠內灰庫到中轉灰庫之間的氣力輸送系統、中轉庫本體、從中轉灰庫到碼頭裝船設備的氣力輸送系統和碼頭裝船系統。

本工程的粉煤灰通過電廠綜合碼頭出運,該碼頭等級為3000噸級,本工程的粉煤灰裝船設備為直行可移動式。

2.2 原始數據

電廠主體工程設有3座直徑為15m的干灰庫,分別為1座原灰庫、1座粗灰庫、1座細灰庫。每座灰庫下共設有2個干灰卸料接口,供本工程配置一級輸灰裝置,一級輸送系統設置2根輸送管道,將粉煤灰輸送到中轉灰庫,中轉灰庫及其空壓機房布置在電廠東面陸域取水泵房附近的場地上,中轉灰庫距離原有灰庫距離約800米。

本工程將建設2座大小相同的中轉灰庫。灰庫直徑15m,每座灰庫有效庫容不小于2200m3,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從中轉灰庫到碼頭共設4根輸送管道,中轉灰庫距離碼頭約900米。

碼頭設置兩套裝船設備,其采用直行式移動裝船機,年裝船量45萬噸。

裝船碼頭船型:

2.3 本工程系統設計描述

本工程一級輸灰系統將設2套雙套管氣力輸灰系統,即每座廠內灰庫下各設2套輸送裝置,每套輸送裝置由輸送罐及其附件組成,各自通過1根輸送管道輸送穿出灰庫,3座灰庫共設置6套輸送裝置,然后并聯接到2根輸灰母管,形成2套雙套管氣力輸灰系統。每套出力不小于60t/h。二級輸灰系統共設4套到碼頭的雙套管氣力輸送系統,即每座中轉灰庫共設4套輸送裝置,每套氣力輸送系統由1個倉泵、1根輸送管道組成,每兩座中轉灰庫下的一套輸送裝置輸送管道穿出灰庫后,合并一根雙套管氣力輸灰母管上,形成4套雙套管氣力輸送系統,每套出力不小于60t/h。每兩套二級輸送管道,對應一套裝船系統。工藝系統圖如圖1:

圖1臺州第二發電廠雙套管氣力輸送結合裝船系統工藝流程圖

3系統配置

3.1 一級輸送系統設計參數

在起始三座灰庫端,每座灰庫下設2套發送裝置,每套發送罐有效容積10m³,三個灰庫共設6套發送裝置,每三座灰庫的一套發送裝置將輸送管道匯總公用一個輸送管道到中轉灰庫,共設兩條輸送管道到中轉灰庫。

一級輸送的兩根輸送管道通徑為DN200-DN250-DN275-DN300的雙套管, 直接送往中轉灰庫,中轉灰庫頂部裝有管道切換閥為切換用, 可將所送的粉煤灰送往指定的任何一座中轉灰庫。

設計參數:

每條輸送管道設計出力:60 t/h,共兩條。

水平輸送距離:800 m

垂直輸送距離:35 m

輸送耗氣量:47 Nm3/min

儀用耗氣量:1.0 Nm3/min

灰氣混合比:16.5 kg/kg

輸送初速度:~6 m/s

輸送末速度:~14 m/s

管道壓差:350 KPa

輸送時間:約6 min

空壓機系統

輸送空壓機采用空壓機站形式布置,我們為干出灰輸送系統提供了3臺56m3/min螺桿式輸送空壓機和3臺70m3/min冷凍式干燥機(配前后置過濾器),空壓機二用一備。空壓機的出力是按照系統耗氣量1.2倍選型的。空壓機房出口另設2臺20m3貯氣罐。儀用空氣也取自灰庫原有儀用氣源,不另設儀用空壓機。

3.2 二級輸送系統設計參數

在兩座中轉灰庫中,每座灰庫下設4套發送裝置,每套發送罐有效容積10m³,兩個灰庫共設8套發送裝置,每套發送裝置帶有稱重裝置,用于稱重結算,每兩座灰庫的一套發送裝置將輸送管道匯總公用一個輸送管道到碼頭裝船系統的緩沖倉內,共設四條輸送管道到碼頭裝船系統中。

二級輸送的每兩根輸送管道通徑為DN200-DN250-DN275-DN300的雙套管, 直接送往一個裝船系統,因裝船系統直行距離較長,因此在氣力輸送管道接入裝船系統之前,加軟性輸送管道,且輸送管道上末端等距(約9m)設有三套切換閥(切換閥出口處,做好防水措施),方便裝船系統直線行走時切換使用。

設計參數:

每條輸送管道設計出力:60 t/h, 共四條。

水平輸送距離:900 m

垂直輸送距離:35 m

輸送耗氣量:47 Nm3/min

儀用耗氣量:1.0 Nm3/min

灰氣混合比:16.5 kg/kg

輸送初速度:~6 m/s

輸送末速度:~14 m/s

管道壓差:350 KPa

輸送時間:約6 min

空壓機系統

輸送空壓機采用空壓機站形式布置,我們為干出灰輸送系統提供了5臺56m3/min螺桿式輸送空壓機和5臺70m3/min冷凍式干燥機(配前后置過濾器),空壓機四用一備。其出力是按照系統耗氣量1.2倍選型的。空壓機房出口另設4臺20m3貯氣罐。儀用空氣也取輸送用氣源,并加兩套20m³的儀用氣干燥過濾裝置,而不另設儀用空壓機。

3.3 裝船系統設計參數

碼頭設置兩套裝船系統,裝船系統整體設計為直線行走的方式,裝船系統自帶一個容量為100m³的緩沖倉,倉頂設有除塵裝置,對氣力輸送管道進入的灰氣進行排除,裝船系統下部設有空氣斜槽由裝船臂托著,并且以固定軸為圓心,按一段圓弧軌跡做搖擺,方便裝船頭跟裝灰船進口對接。

因工程所在地,常有臺風來臨,本裝船系統設置了防止海邊55m/s的風壓保護措施,從而保證其在臺風來臨時的穩定性。

設計參數:

每套裝船系統設計出力:120 t/h,共兩套。

水平輸送距離:±40 m

軌距:10.5m

3.4控制系統

整個系統采用PLC控制,在上位機中可輕松實現遠程自動操作、遠程手動操作的切換,也可切換到就地手動操作。在正常工況下采用遠程自動操作,大大降低了操作人員的工作強度。

4安裝調試

本工程目前處于設計階段,計劃于2014年10月開始施工安裝,2015年1月將安裝結束并投運試運行,2015年1月開始進行系統調試,包括:單機就地調試、單機遠程調試、空載調試、帶負荷調試。

5 工藝流程

一級氣力輸送子系統可以獨立于二級輸送系統單獨輸送,只要中轉倉需要,即可進行粉煤灰注入輸送。工藝流程如下:

1)進料過程:

2)輸送過程:

注:輸送過程中,程序還根據輸送管道的壓力變化,選擇開啟和關閉大補氣閥,進行適當調節輸送氣量,自我修正吹堵措施。

二級氣力輸送系統設有稱重裝置,需要跟裝船用戶進行結算,只有等待裝船系統的需要命令,然后才能啟動。當待裝船系統準備完成時,發出命令,指示二級氣力輸送系統啟動,輸送過程類似一級氣力輸送,但是其多了稱重累計功能,程控顯示器上顯示將已完成多少量的輸送,待裝船系統即將裝滿船時,給予停止輸送指令,二級氣力輸送子系統收到停止指令時,停止輸送。

6系統評價

雙套管濃相輸送系統的輸送管道采用了雙套管,這種獨特的技術使輸送氣體在管道內產生自調節有序的紊流,保證了物料輸送過程的不堵塞,可最好的實現物料輸送的低正壓、高濃度、低流速。

直行式裝船系統,雖然自重一百多噸,當物料進入緩沖倉時,自重甚至可能超過兩百多噸,但是其通過基礎上的行走軌道,能在不移動大型船只的情況下,調整裝船系統與船只的對接接口準確對接,因為通過移動大型船只來達到接口準確對接是不容易做到的。這就是直行式移動裝船系統的優勢。

6.1 系統出力

每套裝船系統可以實現120t/h的出力。一只3000噸的船,由于船身長,橫跨距離大,兩套裝船系統可以同時進行裝船,但裝船系統直線移動時,由于軟管的對氣力輸送系統的限制,不能大幅度折彎,每行走一定距離,就需要人工手動進行二級輸送管道末端管道切,因此換裝滿一只3000噸的船,仍需要一天一夜。

6.2 管道磨損

雙套管濃相輸送系統可工作在低正壓(本工程最大壓差約3.5bar),低流速(始端約6米/秒;末端約14米/秒)的狀態下。 設備的磨損速度是與飛灰輸送速度的立方成正比關系,低流速、低正壓的特點使系統磨損非常小,因而系統非常耐用,維護量將非常小。

6.3 能耗率低,且環保

本工程用電主要是空壓機和冷干機設備上的電機耗電,一二級氣力輸送系統,每輸送60t的理論能耗為系統兩臺空壓機的總功率(其他小電機能耗,占用很小,相對空壓機的功率可以忽略),即500KW,而兩級輸送總距離為1750m,經過測量系統能耗率為4.7w/t.h.m。

每噸的輸送成本非常低,而且氣力輸送系統和裝船系統均是全程密封的,防止粉煤灰泄露而污染環境。

6.4 運行穩定

系統采用了雙套管,輸送氣體在管道內產生自調節有序的紊流,尤其在輸送過程中,對有堵塞趨向的部位,這種紊流將自動加強,以消除堵塞。所以,雙套管濃相輸送系統自問世二十年來,幾乎沒有出現過正常工作時發生堵塞的現象。本工程也將不例外,將不會出現堵管現象,預計系統運行時,輸送最高壓力將在0.30~0.35MPa之間。

6.5 操作方便

本系統將采用PLC控制,在上位機中可輕松實現遠程自動操作、遠程手動操作的切換,也可切換到就地手動操作。在正常工況下采用遠程自動操作,大大降低了操作人員的工作強度。

7結束語

本次工程是國內第一次將長距離氣力輸送系統和裝船系統相結合的應用案例,而臺州第一發電廠#8爐干出灰改造工程是我們廠到目前為止輸送距離最長(2004年,設計出力:50 t/h,水平輸送距離:1500 m)、一次性投運成功的雙套管氣力輸送項目。同樣的地理環境,以及歷史工程項目中吸取的很多經驗、數據,是我們有信心、有能力做好本次工程的基礎。我們滿心期待本工程運行調試的那一天,將工程完美交付給業主使用,再次刷新歷史業績。

參考文獻:

1、Michael Schwarz , Martina Kauder.Taizhou Power Plant Fly Ash Conveying System,Moeller’s order no.39430,Technical Documentation

第3篇

最近一段時間,有關單位詢問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勞動合同后有關生活補助費和養老保險待遇問題。對此,我局向勞動部做了請示。勞動部答復中指出:“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第87號令以及勞動部的309號文件的規定,對農民合同制工人在終止勞動合同后,可以發給生活補助費”。“北京市已做出的規定與《勞動法》不相違背的,可按北京市的規定執行”。根據勞動部的答復意見,對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勞動合同后的有關待遇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于終止勞動合同后發給生活補助費問題,應按《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1991年7月25日國務院第87號令)執行。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勞動合同后,由企業按照農民合同制工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從明確農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算起,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生活補助費的具體計發辦法,應按照其本人當年的月標準工資計發,標準工資按國家和企業的有關規定確認。

發給終止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自1991年國務院第87號令實施之日起執行。在國務院第87號令實施之日前被終止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不執行該規定。

二、關于退休養老金問題。應按《北京市國營企業使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管理辦法(試行)》(1986年京政發127號)執行。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終止后,退休養老金由企業一次性發給。退休養老金的支付,按照京政發127號文件規定養老保險基金提取的基數和比例以及農民合同制工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計算(1990年12月底以前的,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0元,1991年1月1日以后的,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5元)。養老保險金個人繳納部分全部返還給本人。

農民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金,自1986年京政發127號文件實施之日起執行。

今后國家及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合同后有關待遇問題,是一項十分重要、細致的工作,涉及到企業和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切身利益。農民合同制工人輸出地和輸入地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以保障企業和農民合同制工人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首都的社會穩定。

第4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近一時期,有關地區國家稅務局在審核辦理部分企業出口貨物退稅過程中,發現個別企業申報的出口退稅資料,雖單證齊全,且有相關電子信息,但其出口增長明顯異常,且貨物多為集中從江西省九江、撫州市一些企業收購出口。鑒于此,有關地區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派專人對江西省涉及的供貨企業進行了實地調查。經調查,發現這些企業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的嫌疑。為進一步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嚴防騙稅案件的發生,現通知如下:?

為防止騙稅案件的發生,各地稅務機關在審核、審批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除認真審核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資料、單證及其相關電子信息外,還應對出口企業的出口及增長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強化審核,發現疑點,嚴防不法分子和不法企業借加快出口退(免)稅進度之際騙取退(免)稅。尤其對出口數量(特別是異地收購產品)突增或易發生涉嫌騙稅問題的重點企業、重點貨物、重點口岸,出口以農副產品和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業品,各地稅務機關在審核、審批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過程中,更要加大審核力度,不能限于僅僅要求出口企業申報的退(免)稅單證及其信息的簡單齊全,即審批辦理退(免)稅,要拓寬審核范圍,進行重點審核。對經審核發現的疑點,要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后,方可決定是否予以退(免)稅。對不認真審核、失職造成騙稅問題發生的,要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5篇

論文關鍵詞綜合監控 模型數據 管理

論文摘要闡述了rt21- iscs綜合監控系統模型數據“模板一設備”的管理方式。這種管理方式以模板為基礎,通過對通用屬性值的控制,實現對大量類似數據的管理。工程實踐表明,這種管理方式方便、高效,為工程實施與調試節省了大量時間。

    rt21-iscs是國電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城市軌道交通領域的特點,應用先進的計算機、網絡、通信、自動控制等技術研制開發的一套監控系統軟件。rt21-1scs采用“平臺+應用”的設計模式,在一套軟件平臺基礎上,通過配置不同的應用模塊,能夠實現從變電站監控、綜合監控到tcc(交通指揮控制中心)的多種應用。

    在綜合監控系統工程實施的前期,都需要進行大量的數據錄人工作;同時,在工程調試與維護階段及擴改建,都存在著對系統模型數據的管理與維護。對安全、可靠、高效地管理和維護這些模型數據的方法進行研究,意義非常重大。

1  rt21-iscs系統模型數據的管理

rt21-iscs綜合監控系統中的模型數據,主要分為di,do,ai,ao,pi點以及設備信息數據。針對不同的工程的實際情況,數據庫中的模型數據一般在幾十萬點甚至更多的級別。數據量的巨大,對系統模型數據的錄人工作和管理方式提出了要求。為了方便、高效地對模型數據進行錄人和管理,rt21-iscs綜合監控系統采用了設備模板、點模板的方式,統一對模型數據來進行管理。

1.1  rt21-iscs系統模型數據的管理方式

    系統數據庫中的數據量雖然很多,但是基本上都是沒備以及di點、do點、ai點、ao點、pi點這些數據,數據種類有限。因此,將這幾類數據的通用屬性歸類形成模板,這將會為模型數據的管理帶來極大的方便性。

    rt21-iscs系統模型數據的管理框圖如圖1所示。

    首先,對模型數據的管理,規定應遵守以下兩條基本規則:①所有設備都必須派生自某個設備模板;②所有點都必須依屬于某個設備。

    如圖7所示,設備模板提取了設備的通用屬性值,點模板提取了點的通用屬性值。一個設備模板包含了對應需要定義的點模板,而一個設備則包含了設備對應的點。設備模板和點模板需要預先根據希望派生設備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定義。在派生設備的時候,根據設備模板所預先定義的屬性值來生成設備數據;而設備所包含的點,則根據對應的點模板所定義的屬性值來生成點數據。

    對于設備的非特殊點,其屬性根據可配置的規則,受點模板的控制:如果點模板改動,則檢查配置規則;如果配置規則允許,則更新滿足配置規則條件的所有設備,從而達到批量修改設備點屬性值的目的。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往往某一子系統下同一類設備及設備下點的屬性是類似的,因此這種管理方式在工程前期系統生成、數據錄人階段及對數據進行修改,具有很大的優勢。

    對于設備的特殊點,由于其特殊性,因此其數據不受點模板控制,由工程人員來自行指定屬性。例如在工程中,某設備較同類其它設備多出一個(或幾個)點,這種情況下,可根據最通用的設備來進行模板定義,在派生設備之后,僅需要在此設備中增加一個(或幾個)特殊點,就能解決特殊情況設備的模型生成問題。

    特別地,如果工程實際需求中存在孤立的、并不依屬于具體設備的點,那么受規則②的限制,孤立的點在建模時必須依屬于某個設備。這時,可以通過建立一個空模板,派生出一個虛設備,讓孤立的點依屬于這個虛設備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點的屬性配置在點模板上,因此生成了設備和點的數據之后,仍然以具體點為監控對象進行訪問,而設備間聯鎖關系仍然采用對具體點進行腳本配置的方式實現。

1.2  rt21-iscs系統模型數據的管理功能設計與實現

    針對“模板一設備”的數據管理方式,對模型數據的管理功能進行了設計,以更方便地服務于工程。圖2為開發出的數據管理工具“增加模板”和“批量派生設備”功能界面的截圖。

    通過需求分析,為系統模型數據的管理設計了如下功能:①模型數據的基本管理功能(包括模板、點模板、點、設備的增加、刪除與編輯功能);②模板復制功能;③設備批量派生功能;④場站數據復制功能;⑤數據導入導出功能。

    這些功能的提供,配合rt21-iscs系統模型數據的管理方式,解決了對模型數據的管理問題。

2“模板一設備”管理方式的優點

    針對“模板一設備”的管理方式,國電南瑞開發了相應的模型數據管理工具,給工程實施、調試帶來了很大的便利。

①  管理工具處理了數據庫表之間的復雜邏輯,工程人員只需關注工程應用需求,不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去處理數據庫表之間的復雜邏輯,減少了出錯的概率,為工程實施和調試節省了時間,提高了工程實施的效率;

    ②數據錄人方便。工程初期,有大量的設備模型數據需要錄人。使用管理工具進行模型數據的錄人,將使這項工作變得方便、快捷、高效;

    ③數據索引方便。工程人員可以按照子系統、模板、設備為過濾條件進行數據查詢與編輯工作,所有數據層次分明,一目了然。

第6篇

為進一步做好工人調配工作,促進工人合理流動,現將工人調動及合同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的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各企、事業單位辦理市內工人調動和勞動合同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時,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認真審查。調出單位應如實向調入單位介紹情況,不得隱瞞情況將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工人介紹到外單位。接收單位在三個月試工期內如發現調入工人患有嚴重疾病(如精神分裂癥等)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即可退回原單位,原調出單位必須收回。

二、勞動合同制工人在本市范圍內轉移工作單位,本人應提出申請,經轉出、轉入單位雙方勞動部門協商同意后,由轉入單位發出《勞動合同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通知書》,轉出單位勞動部門即可通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并開據《勞動合同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介紹信》,辦理《勞動手冊》、行政、工資關系及個人檔案等轉移手續,轉入單位與工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三、凡外省、市、自治區集體所有制工人調入我市,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應實行勞動合同制;跨省、市轉移到我市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無《勞動手冊》的;本市城鎮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新工人調往全民或大集體所有制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均由接收單位持工人戶口本和勞動合同書到工人戶口所在區、縣勞動局辦理《勞動手冊》注冊登記手續。

四、外省、市、自治區轉移到我市工作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已有《勞動手冊》的,由接收單位持工人戶口本、勞動合同書及原《勞動手冊》到工人戶口所在區、縣勞動局辦理《勞動手冊》變更手續,原《勞動手冊》繼續使用。

附:

勞動合同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通知書存據

                                       (    )勞調字第      號

單位合同制工人        同志,要求轉移到我單位工作,經研究,同意調入請于                年    月    日來我單位報到。

經辦人: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通知書

 (    )勞調字第        號:

同意您單位合同制工人          同志到我單位工作。請給予辦理轉移行政、工資介紹信、《勞動手冊》、個人檔案等有關手續,于        年      月    日前來我單位報到。

                                            (單        位)

                                  19    年    月    日

     附:

                 勞動合同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介紹信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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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介紹信

          :

    茲介紹                    同志到        工作,請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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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關鍵詞:辱虐管理;工作績效;離職意愿;領導認同;權力距離導向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2154(2013)03—0045—09

一、問題的提出

長期以來,組織行為學者主要致力于積極型領導理論的開發和研究。例如,在過去幾十年里,研究者先后提出了變革型、公仆型和道德式等領導理論,并認為領導者之所以無效是因為缺乏這些積極因素。然而,對消極領導的研究表明,有些管理者不僅缺乏有效的領導行為,反而會主動采取對下屬冷嘲熱諷、做事獨斷專行、侵犯下屬隱私和不尊重下屬的行為。辱虐管理(abusive supervision)就是這樣一種領導行為,它是下屬感知到的管理者持續表現的言語或非言語形式的,但不包括肢體上接觸的敵意行為。目前,研究者已發現辱虐管理對員工有消極影響,包括增加離職意愿和降低工作績效。在中國組織情境下,辱虐管理對離職意愿和工作績效的影響也得到了元分析證實。

如果辱虐管理對下屬有負面影響,這種影響是如何發生的?隨著研究的深入,近年來學術界逐漸開始關注辱虐管理的作用機制。總體來看,現有研究主要從社會交換、社會心理和社會比較三個視角進行了討論。社會交換視角認為辱虐管理行為會降低下屬的信任、承諾和滿意度,進而對態度和行為有消極影響。社會心理視角旨在說明辱虐管理給下屬帶來心理壓力、情緒耗竭和心理不安全感,即通過削弱下屬積極的情緒和動機損害積極性產出。社會比較視角主要基于組織公平理論,認為領導的辱虐行為會降低員工對公平的感知,進而影響態度和行為。具體到辱虐管理對下屬離職意愿和工作績效的作用機制上,研究者也從這三個視角進行了考察。然而,領導行為的作用過程和機制是多樣、復雜的,在這三種視角之外還可能存在著其他可能性,因此近年來一些學者呼吁從其他理論視角進行考察,以豐富人們對辱虐管理作用機制的認識。鑒于此,本文基于社會認定視角(social identity perspective),考察下屬對領導的認同在辱虐管理與離職意愿和工作績效關系中的中介作用。以往研究表明當下屬不認同領導時,對組織的情感依附程度會降低,也缺乏足夠的動機完成工作任務,而下屬是否認同領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領導行為,這些研究發現均暗示下屬對領導的認同會在領導行為與下屬反應中起中介作用。辱虐管理是領導者表現出的對員工持續性、系統性的敵意行為,這種消極的領導行為往往會使下屬失去對領導的認同,進而對下屬態度和行為反應造成負面影響。因此,辱虐管理會通過降低下屬對領導的認同來影響下屬的工作績效和離職意愿。

進一步地,如果辱虐管理通過領導認同影響離職意愿和工作績效,這種影響對不同下屬來說是否相同?領導替論和權變理論均指出領導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受下屬影響,這意味著在考察領導方式與下屬反應的關系時必須要考慮下屬的個人差異,對辱虐管理的討論亦是如此。Tepper闡述了不同權力距離導向的下屬在面對辱虐管理時有不同的反應。近年來一些研究者從實證角度進行了考察,其下屬反應均為下屬的公平感。本文認為不同權力距離導向的下屬在面對辱虐管理時,對領導的認同程度也會有所差異。在領導一下屬互動情境中,高權力距離個體遵從權威,承認領導與下屬之間具有等級和地位的差異,縱使感覺到領導的敵意行為也會受自身地位和權力的局限,恪守自己作為下屬的角色規范和義務保持對領導的尊重、信任、遵從和認同,因此對這類下屬來說,辱虐管理對下屬領導認同的影響相對較弱。相反,低權力距離個體認為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具有相同權力,他們對領導認同與否以及認同的程度更多地受領導影響,故在面對領導的敵意行為時,這類個體往往傾向不再對領導持有認同。因此,在辱虐管理對領導認同的影響過程中,下屬的權力距離導向有一定的調節作用。

總體來看,本文主要考察兩個問題。第一,探討下屬對領導的認同在辱虐管理與下屬離職意愿和工作績效關系中的中介作用,從社會認定角度揭示辱虐管理作用的又一個“黑箱”。第二,考察下屬權力距離導向在辱虐管理與領導認同關系之間的調節作用,揭示辱虐管理領導作用的邊界條件。本文研究框架如圖1所示。

二、理論與假設

(一)辱虐管理與工作績效、離職意愿的關系

如前文所述,基于社會交換、社會比較和社會心理過程視角,很多研究考察了辱虐管理與工作績效和離職意愿的關系。例如,Xu及其同事基于社會交換理論的研究發現,辱虐管理會通過影響領導與下屬之間的關系顯著降低下屬的工作績效。基于社會心理視角,Burris等人對499名酒店業的管理者進行考察,結果表明辱虐管理會增加下屬的心理分離感增加離職意愿。不管基于何種視角,辱虐管理與下屬績效和離職意愿之間的關系已得到了廣泛證實。因此,本文提出:

假設1:辱虐管理對下屬離職意愿有正向影響。

假設2:辱虐管理對下屬工作績效有負向影響。

(二)領導認同的中介作用

根據社會認定理論,認同是個體形成自我概念的重要過程,這個過程往往需要從與其他個體的關系定位中獲得。下屬對領導的認同是個體根據領導和下屬關系身份對自我進行定義的一種狀態,或是一種歸屬于領導的知覺。對于某些領導者,下屬會將自己的信念、感覺和行為向領導靠攏,認為自己身份與領導是連結在一起的,感知到在心理上與領導的命運緊密相連,愿意與領導共享成功與失敗,從而形成對領導的認同。這種認同感一旦形成,就會使下屬表現相應的態度和行為。將領導理論和認同理論相結合,有研究者提出了以自我概念為基礎的領導理論(selfIconcept_based leadership theory)。該理論的核心觀點是特定領導方式和行為會通過下屬自我概念的中介作用來影響下屬的態度和行為反應,這些自我概念包括下屬的自尊、自我效能感以及認同。基于此框架,一些研究者檢驗并證實了領導認同在積極型領導行為與下屬反應關系中的中介作用。本文認為領導認同也會在消極型領導行為(即辱虐管理)與下屬反應中起中介作用。

根據社會認定理論,人們在選擇某一群體成員資格來建立自我身份時,主要基于提高自尊、提高認知安全感、滿足歸屬感和找尋存在的意義4種心理動機即這四種動機的完成與否直接影響下屬對其他群體或個體的認同水平。從理論和實證研究來看,辱虐管理會損害這4種動機。首先,研究者已證實辱虐管理會顯著降低下屬的自尊,因為領導的消極對待會使下屬認為自己是局外人,不屬于這個群體或領導的圈內人,從而降低對領導的認同。第二,辱虐管理會造成個體心理安全感的缺失。吳隆增等人指出長期感受到辱虐管理的下屬會失去對領導的信任,而信任、認同和安全感是相輔相成,同生共滅的。因此,失去了對領導的信任,且沒有基本的心理安全感作為保證,個體的領導認同無從談起。第三,已有研究指出辱虐管理對下屬心理分離感和關系緊張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下屬會通過依附領導來尋求歸屬感,但辱虐管理會使下屬這種感情依附的傾向和心理逐漸瓦解,無法形成歸屬需求,領導認同也隨之減弱。最后,就存在意義方面,研究表明辱虐管理對下屬的工作意義感知有顯著負向影響,并解釋主要原因在于辱虐管理會降低下屬對工作特征的判斷。例如,辱虐型領導者用辱罵的方式指出下屬的錯誤,且不會給出及時有效的反饋或指出明確的改進方向,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下屬對工作任務的興趣。由此可見,出于辱虐管理直接阻礙個體基本心理動機(自尊、心理安全感、歸屬感和工作意義)的滿足,毋庸置疑該領導方式會顯著降低個體對領導在價值觀、信念和行為上的認同。

理論研究表明個體一旦形成對領導的認同,便會將領導規定的績效標準和規范內化為自己目標的一部分并根據這些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實證研究已表明認同領導的下屬傾向于將領導的目標視為自己的目標,因而會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進而產生更強烈的完成目標和任務的個人動機。在實證方面,研究者已證實下屬對領導越認同,自身的工作表現越好。除工作績效之外,也有一些研究者指出下屬不認同領導,其與領導的關聯整體意識和與領導之間的情感紐帶就會被破壞,下屬就會逐漸疏離領導者。考慮到領導往往是組織的人,下屬對組織的情感依附也會逐漸下降,從而產生離職意愿。實證方面,有研究證實下屬對領導的認同感越高,對團隊的情感依附越強烈,即越不愿意離開領導所在的團隊。總體來看,理論和實證研究均表明下屬對領導的認同程度對工作績效有正向影響,對離職意愿有負向影響。

綜上所述,辱虐管理不能滿足下屬基本動機的形成,故下屬不會將領導的目標和價值觀內化為自己的目標和價值觀,從而難以形成對領導的認同感。對領導認同感的降低會直接影響個體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影響下屬的工作表現,也會使下屬產生離開組織的意愿,并試圖離開組織。基于自我概念為基礎的領導理論以及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假設3:領導認同在辱虐管理與下屬離職意愿關系中起中介作用。

假設4:領導認同在辱虐管理與下屬工作績效關系中起中介作用。

(三)權力距離導向的調節作用

權力距離最初作為文化變量被提出,反映了社會接受和承認權力分配不平等的程度。后來有學者將其作為個體價值觀來研究,認為它反映了個體接受和承認組織中權力分配的不平等程度。我們認為權力距離會削弱辱虐管理對領導認同的負面影響,原因在于:

首先,高權力距離個體遵從權威,承認領導與下屬之間存在不同等級和地位差異,傾向于接受領導的各種不平等指令,即使領導表現出負面行為,他們也會恪守自己作為下屬的角色規范和義務而遵從、信任和維護處于領導地位的管理者。換言之,在與領導互動過程中,高權力距離個體受自我角色和地位懸殊觀念影響較大,受領導行為影響較小。縱使感受到領導的辱虐行為,這類下屬也會承認領導的權威和地位以及領導一下屬的身份和地位差異,仍然按照領導的要求來自我定義,盡可能保持對領導的認同。反之,低權力距離個體認為所有人都是獨立自主的,認為自己與領導擁有同等權力,此種價值觀的個體更多地受領導是如何看待、對待我觀念的影響,而不會因為承認地位的懸殊而強迫自己根據領導的價值觀、信念和行為來進行自我概念建構,他們一旦感受到領導的負面行為,就會隨時中止和減少自己對領導的認同。

其次,不同權力距離導向的下屬對領導一下屬關系的定位有所不同。高權力距離下屬只會跟上司建立正式的、受約束的和非個人化的關系,而低權力距離導向的下屬認為主管與他們是平等的,是可以接近的,因此傾向于與主管建立個人關系。從不同權力距離個體與領導構建關系的類型可以看出,低權力距離導向下屬的領導認同更容易受辱虐管理的影響,因為領導的這種消極行為會破壞他們正常交流的規范,一旦領導表現出辱虐行為,下屬根據領導價值觀、信念和行為進行自我建構的過程受到影響,因此對領導的認同會下降。對高權力距離個體而言,感知到的領導行為方式符合他們對雙方關系的預期,因此對領導的認同會因為承認權力懸殊而較少受辱虐管理的影響。因此,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證方面,下屬權力距離導向會調節辱虐管理對領導認同的影響。本文提出:

假設5:下屬權力距離導向在辱虐管理與領導認同關系中起調節作用,表現為對低權力距離導向的下屬來說,辱虐管理對領導認同的影響相對較強。

三、研究方法

(一)研究樣本

本研究以配對方式收集數據,共設計了兩套問卷:下屬問卷包括辱虐管理、權力距離導向、領導認同和離職意愿;管理者問卷包括對下屬績效的評價。樣本來自國內一家大型企業。在收回320份下屬問卷后,研究者進行問卷配對和廢卷處理工作,將空白過多、反應傾向過于明顯以及無法準確配對問卷剔除,最終得到了296份下屬問卷,其中男性143人,占48.3%,女性146人,占49.3%,未填性別者7人,占2.4%;平均年齡26.1歲;在當前組織平均工作1.52年;與當前上司的平均共事時間為1.06年;從受教育程度看,高中及以下學歷50人,占16.9%,大學專科學歷148人,占5.0%,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86人,占29.1%,未填學歷者10人,占3.4%。

(二)測量工具

為確保測量工具的信度和效度,本研究采用成熟的量表。除工作績效,其他測量工具均采用李克特5點計分法,要求被調查者按照對每項表述的同意程度從“1-非常不同意”到“5-非常同意”中做出選擇。

辱虐管理。在辱虐管理研究領域,Tepper(2000)編制的15個項目的測量工具得到了最廣泛的使用,其信效度和跨文化適用性得到了以往研究的證實。本文采用Mitchell和Ambrose此基礎上修訂的5項目簡版量表,如“我的上司在別人面前貶低我”。該量表也被后續研究者使用,具有良好的測量學指標。在本研究中,該量表的信度為0.90。

權力距離導向。使用Dorfman和Howell編制的工具來測量下屬的權力距離導向。該量表被廣泛用來測量個體層面的權力距離導向。在本研究中,該量表的信度為0.61,這與一些研究者報告的是一致的。

第8篇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風險;防控措施

中圖分類號:F715.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1-00-02

建設工程合同明確了業主和承包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約束雙方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的行為。而隨著工程規模的擴大,工程的周期變長,材料消耗變多,施工會受到各種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這也加大了合同管理的難度。為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降低合同管理風險,必須采取適當的風險防范措施。

一、加強合同風險管理的意義

一個建設工程中會涉及到多個市場經濟主體,這些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公平競爭。合同是聯系各方經濟主體的重要紐帶,做好合同風險管理,可以有效保證各方經濟主體的權益。

當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周期長、涉及到的經濟主體多時,各方經濟主體就極容易發生矛盾糾紛,而合同則對各方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約束力,所以說,良好的合同管理可以化解糾紛,促進建設工程的順利進行。

加強合同風險管理可以保障各方經濟主體的權益。在一個大型建設項目中,各方經濟主體都承受著一定的風險,市場上的一點風吹草動都有可能帶來投資的失敗。因此,做好合同風險管理,可以有效預測風險、防范風險,保障各方經濟主體的權益。

二、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風險

1.承包商資質風險。在簽訂合同時,承包商必須出示有關證件,證明其具有施工企業的資質,證明其有能力承包某工程項目,這樣才能具有承包的資質,否則的話就會帶來一系列的法律糾紛。比如說:如果承包商不具有施工企業的資質,只有工人的資質,為了獲取該建設項目,通過其他具有施工企業資質的企業與業主簽訂合同然后再轉包,這樣就會給該工程項目帶來極大的風險,可能帶來嚴重的法律糾紛現象。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承包商的資質風險就是說在建設工程項目中有可能出現不合格的合同主體。不合格合同主體的出現,不利于工程項目的順利施工,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難以得到保證。而且,也不利于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2.合同文本風險。為了促進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和建筑業的穩定健康發展,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出了建設工程施工的合同文本。在合同文本中,明確規定了業主與承包商的權利與義務,明確規定了雙方所應承擔的風險。但是,在實際建設工程中,許多企業為了規避風險,逃避責任,沒有完全按照合同文本的有關規定來簽訂合同,在合同中,有許多表述不清晰、模棱兩可的地方,或者說是有些文字的表述有歧義,有多種理解,容易引起人們的誤解,這樣在實際施工中就有可能帶來矛盾糾紛,帶來合同職責履行的問題。所以說,合同文本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在文字的表述上講究咬文嚼字,任何一丁點的內容都要規定得詳盡具體,不能引發歧義。

再比如說:在合同的商討簽訂過程中,由于市場上的施工企業眾多,業主有時為了提高經濟效益,降低自身投資風險,往往會對承包商提出諸多不合理要求,在合同的制定中只提承包商要履行的責任,卻不提承包商享有的權利,不提有關索賠內容。承包商一旦簽訂這種不平等合同,那么就會給自身帶來極大的風險,不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招投標風險。招投標制度在我國已日漸成熟,國家也已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了招投標的地位,明確規定在建設合同的簽訂中必須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進行。尤其是在規模大、周期長的建設工程項目中,必須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進行合同的簽訂,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而招投標涉及到的內容非常多,出現一點差錯都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比如說:招標文件中存在漏洞,那么就會給合同的簽訂、施工階段帶來一定的麻煩。由于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招投標的工作流程,需要企業去摸索,這樣就會給合同管理帶來一定的風險。

三、合同管理的風險防控措施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建筑行業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而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得一席生存之地,必須做好每一個工程項目,而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做好合同管理的風險防控有利于降低整個工程項目的風險,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

1.加強對承包商資質的管理。為了避免出現不合格主體的現象,必須加強承包商資質的管理。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特點選擇有資質的承包商,杜絕惡意壓價。同時,為了避免承包商的轉包,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禁止轉包,規定哪些項目必須由承包商來完成,比如說:規定建筑的主體結構必須由承包商完成。再規定其他的一些項目可以分包。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業主和工商部門人員要對承包商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嚴肅處理承包商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也有效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進度。

2.積極探索工程招投標的工作流程和細節。雖然已經確定了招投標制度的地位,但是,卻還沒有明確規定招投標的方法和形式。所以說,在開展招投標工作時,必須考慮到業主和承包商雙方的利益,建立招投標的原則。企業要根據以往招投標工作的經驗和工程項目的特點積極探索出招投標的工作流程和細節內容,加強招投標管理工作。

3.推行計量清單計價模式。實行計量清單計價模式可以有效保證工程質量,可以有效做好造價控制,保障業主與承包商雙方的權益,有利于建設工程的合同管理。建設單位應盡快研究出與合同管理相配套的計價方法,降低合同管理風險。

4.制定合理的合同示范文本。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許多建設工程的經濟主體會出現跨國界的現象,于是在合同管理上也要與國際接軌,努力協調各方的利益。制定出合理的合同示范文本,使合同的簽訂和內容符合法律規范,可以避免出現合同糾紛現象。而且,制定出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明確規定各方經濟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提高合同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合同的質量,避免出現錯漏或歧義現象。

5.加強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識,減少糾紛。業主與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有高度的法律意識,對合同的條款進行反復推敲,反復琢磨文字的表述,確定文字表述明確、清晰。實踐證明,許多合同糾紛的產生都是因為違約責任的不清楚。因此,雙方當事人要重點分析違約責任和違約條件。承包商要尤其注意合同的合法性,保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提高合同的嚴密性。盡量減少或杜絕糾紛的產生。

6.建立全方位的合同管理網絡。隨著建筑行業的快速發展,合同管理的專業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提高了,合同管理的內容延伸到企業的各個層次和角落中。因此,企業應根據合同管理的內容建立全方位的合同管理網絡,有效促進合同的全面履行。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監督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審查合同的合法性,總結合同管理的經驗和教訓。在企業內部建立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并根據合同管理的內容形成一套嚴密的崗位制。以法律顧問為核心,在企業領導者的帶領下開展各個環節的合同管理工作。同時,合同管理還要積極配合國家工商部門的監督。

7.做好合同以及相關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合同及相關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能有效保證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管理人員要及時收集整理合同文本、相關資料文件,并將資料整理歸檔。當發生矛盾時,這些資料就可以作為原始證明,是有效解決糾紛現象的法律武器。尤其是在大型建設項目中,工程周期長、涉及人員多,在不同建設階段會產生大量不同的資料,許多矛盾的協調、問題的解決都要依靠這些資料來解決。因此,合同管理者必須重視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運用計算機技術提高合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全面跟蹤合同的履行情況,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發展。

8.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高素質的合同管理人員可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可以減少法律糾紛,可以降低合同風險。因此,企業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教育活動,不斷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

四、結束語

合同管理已經成為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的核心內容,企業必須正確認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到合同管理的風險,并采取有效的風險防控措施提高合同管理的質量,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宋曉春.淺談建設工程合同的管理及控制[J].商品與質量學術觀察,2011(3).

[2]唐健,邵成俊.加強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維護企業權益[J].水力發電,2012(7).

[3]蘇陽.淺議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風險與防范[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3(17).

[4]田珊.MC模式下大型工程建設項目合同管理研究[D].同濟大學:2009.

第9篇

內容提要: 與雇傭、承攬、保管、委托、行紀等勞務性契約不同,居間合同規則有兩個特殊性:一為委托人給付義務的附條件性,二為居間報酬請求權的不確定性。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鐘擺式的不對稱信息,居間人與委托人在履約過程中均可能出現機會主義傾向,衍生出雙邊道德風險問題。我國合同法關于居間合同的立法架構,考慮到了如何防止居間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卻忽視了委托人的機會主義傾向,需要在解釋論層面予以澄清與解決。

在我國的合同法體系中,居間合同地位卑微。如此斷言,不僅是因為居間合同被置于巧種有名合同之末,而且條文最少—《合同法》只用了4個條款就構建起了居間合同的全部規則,可謂惜墨如金。與此同時,作為“不怎么有名”的有名合同,居間合同亦未引起學界起碼的關注。據筆者檢索,在從1999年至2009年的10年時間里,在CSSCI期刊上發表的以居間合同為主題的論文數為零,學界對居間合同理論研究的漠視可見一斑。[1]但在居間合同幾乎被法學研究遺忘的同時,司法實務中有關居間合同糾紛所引發的裁判難題日益顯現。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房產、婚姻、就業、工程等中介服務,就大多需要借助于居間合同形式來實現。而在當前二手房市場交易和婚姻中介市場日趨活躍的形勢下,居間合同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逐漸增多,各級法院審理的相關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居間合同糾紛已成為司法實務中難以回避的熱點問題。

沉寂的學術研究現狀與喧囂的司法實踐場景,宛如光影交錯的黑白照片,為立法者始料未及。事實上,居間合同是信息不對稱的產物,居間人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為委托人創造締約機會,進而取得居間報酬請求權。與此同時,委托人如何利用締約信息難以被外人察覺,再加上委托人給付義務的附條件性,委托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又被推到信息優勢者的地位,信息不對稱像蹺蹺板一樣在居間合同當事人中不停搖擺,產生出雙邊道德風險問題:如果自己的行動難以被對方察覺,委托人與居間人均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獲取不正當利益,糾紛由此產生。我國合同法關于居間合同的立法架構,考慮到了如何防止居間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卻忽視了委托人的機會主義傾向,居間服務中頻繁出現的“跳單”現象即為適例。信息不對稱理論為“重新發現”居間合同勘明了前進的路標。

一、居間合同規則的法律構造

債法理論認為,居間合同是一種勞務性契約之債。“提供勞務本身即為契約之目的者,始屬學理所稱勞務性契約。”[2]乍一看,居間合同作為一種雙務、有償、不要式的諾成性合同,似乎并沒有顯著區別于其它勞務性契約的實質特征。[3]但是,如果深人觀察就會發現,居間合同規則的法律構造有兩個特殊性,其一為委托人給付義務的附條件性,其二為居間人報酬請求權的不確定性。

(一)居間與委任的區分

居間貌似委任,兩種法律行為易被混淆,以至于有學者認為居間就是一種受托行為。[4]依傳統民法理論,居間與委任有顯著區別,例如史尚寬先生認為:“居間之內容,限于他人間行為之媒介,而且以有償為原則,與委任有異。”[5]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24條的立法定義,“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由此可見,居間是一種典型契約,它以信息媒介服務為內容,以塑造締約機會為目的,以實現居間人報酬請求權為效果。

實際生活中的居間合同呈現出多樣性,居間報酬以傭金、中介費、介紹費、費甚至獎金等名目出現,這就為合同性質的認定增添了難度。例如,在“余阿根訴江蘇懶江集團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案”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余阿根與獺江集團簽訂《委托報酬憑證》約定,余阿根接受懶江集團的委托,為懶江集團鋼管廠的聯營、租賃或拍賣向外聯系、洽談,促成懶江集團有關鋼管廠事宜訂立合同成功,懶江集團則向余阿根支付相應的報酬。雖然雙方簽訂的合同名稱不是居間合同,但是余阿根與獺江集團的這種約定符合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認定該合同為居間合同。”[6]在該案中,當事人所簽合同名為委托合同,實為提供締約機會的居間合同,法院對該合同性質的認定十分正確。事實上,居間與委任的不同,并不僅限于史尚寬先生所歸納的合同內容與合同有償兩個方面。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由此,居間人以自己的名義抑或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服務活動是判斷居間合同性質的外在尺度。例如,在“周根廣訴田要龍、曹宏武居間合同糾紛案”中,河南省堰師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在本案中原告是親自去選豬、過磅、裝車的,并非由二被告代為處理。二被告為原告提供養豬戶的地址,為原告與養豬戶訂立買賣合同提供了媒介,并收取原告一定的報酬即中介費,原告為委托人,二被告為居間人,雙方之間形成居間合同。”[7]

總之,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雖然都歸屬于勞務性契約,但二者在約定內容、合同目的、履行效果以及對外名義等方面多有差異。不過,由于居間與委任的相似性,在居間合同規則缺乏明文規定時,一些立法例允許準用委任之規定。[8]

(二)委托人給付義務的附條件性

我國《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在以提供服務或勞務為內容的各類合同中,都規定了當事人的報酬請求權,例如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雇傭合同中的受雇人、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均有請求按合同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居間人報酬請求權與前述請求權一樣,都是在完成一定事項后才能行使權利。然而,居間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居間合同雖然為雙務合同,但居間人的報告義務是無條件的,而委托人的給付義務則是附條件的。而給付具有雙重意義,有時是針對給付行為而言,有時是針對給付效果而言。[9]在居間合同債務關系結構中,居間人給付義務的內容是給付效果(促成締約),委托人給付義務的內容主要是居間報酬,該義務的生效以居間人促成締約為前提,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關于委托人給付義務所附條件的性質,有兩種立法例。一種立法例規定,委托人給付義務所附條件為停止條件。如《德國民法典》第652條規定:“合同系附停止條件而訂立的,僅在條件成就時,才能請求支付居間傭金。[10]另一種立法例則規定,委托人給付義務所附條件既包括停止條件,又包括解除條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57條規定:“如果契約是附停止條件的,在條件發生時產生報酬權。如果契約是附解除條件的,即使條件沒有出現亦享有報酬權。”[11]我國《合同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委托人給付義務所附條件的法律性質,但根據文義解釋原則,《合同法》第427條將委托人給付義務所附條件限定為停止條件。換言之,居間人報酬請求權效力的發生,須以特定條件的成就為前提。

須進一步討論的問題是,如果委托人與第三人所簽合同為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居間人可否主張報酬請求權。對此,鄭玉波先生持肯定說,認為委托人的給付義務不受影響;[12]邱聰智先生則持否定說,認為“契約雖已訂立,但未生效者,居間人仍須待契約生效,始得請求報酬”。[13]此外,如果委托人與第三人所簽合同被撤銷或解除,委托人的給付義務是否生效?林誠二先生認為,在此情形下,居間人喪失報酬請求權,依不當得利制度返還。[14]筆者認為,該觀點值得商榷。我國《合同法》第427條所言之“合同成立”系指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成立,與合同效力無關,因此委托人與第三人一旦訂立合同完畢,簽訂了雙方主體明確、基本條款齊全的合同,該合同即告成立,此時間點即為委托人給付義務的生效點。此合同嗣后的效力并不影響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無論合同是附解除條件,抑或被解除、撤銷、宣告無效,均不影響居間人主張報酬請求權。如果將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效力與委托人的給付義務牽連起來,對居間人有失公允,因為居間人畢竟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不應對合同的效力瑕疵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亦持相同見解,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新近的一起判決中認為:“在無證據證明對于居間人的義務有其他特別約定,且居間人已促成了買賣合同的簽訂,賣方已實際交貨并結匯的情況下,居間人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委托人理應向居間人支付報酬。”[15]同樣,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居間合同糾紛案中,委托人以與第三人無法履行所締結的合同為由,要求居間人返還居間報酬的請求亦未獲法院支持。[16]不過,一些法院在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未能履行時,通過自由裁量減少了居間報酬數額。例如,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在2010年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基于公平原則,根據委托人與第三人的房屋買賣并未實際成交,且居間人接受委托后未辦理好銀行按揭貸款手續等客觀情況,判令委托人按約定報酬的50%支付居間服務報酬。[17]不管怎樣,在當事人無特別約定的情形下,居間人報酬請求權所附條件成就的時間點,應為委托人與第三人合同成立之時,已成各地法院的一致見解。

當然,如果居間人違背誠信原則,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無法履行系由居間人的欺詐行為造成,委托人可以援引我國《合同法》第45條第2款,認為委托人給付義務所附條件不成就,主張居間報酬回復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權);同時,委托人亦可依據《合同法》第425條第2款向居間人主張損害賠償。

(三)居間人報酬請求權的不確定性

居間人報酬請求權如何實現是居間合同的核心問題。實踐中,居間合同糾紛的訴爭焦點往往圍繞著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展開。由于委托人給付義務具有附條件性,居間人報酬請求權的生效需要兩個法律事實的結合,即“居間人報告締約機會”加上“委托人與第三人締約”。從居間人的角度來觀察,前者取決于居間人自身的行為,是內在要素;后者取決于委托人的締約意愿,是外在要素。

在此不妨把居間合同與與其他勞務性契約作個比較。在雇傭合同情形下,受雇人所負擔的義務系提供勞務活動,是否因此使雇主事實上獲有財產利益,在所不問;[18]在加工承攬合同情形下,承攬人負有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19]在保管合MR -清形下,保管人負有保管和返還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義務;[20]在委托合同情形下,受托人的義務體現為處理委托人事務;[21]在行紀合同情形下,行紀人以自己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服務。[22]對所有這些勞務性契約而言,有一個共同特征—報酬請求權的生效均只須具備內在要素,無須外在要素的考量。

外在因素的介人使得居間人的合同利益被置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居間合同進而具有類似于射幸合同的特征。射幸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包含不確定給付內容的風險性協議,該不確定的給付內容僅取決于合同約定的偶然事件是否發生。[23]不過,居間合同與射幸合同仍有本質的不同。保險、彩票等射幸合同是當事人創設的風險分配機制,合同的法律效果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合同當事人支付對價后獲取的只是一個機會或概率。[24]反觀居間合同,委托人的給付義務固然具有不確定性,但當事人締約的目的不是追求一個機會或概率,合同的法律效果不具有偶然性。只有在委托人實現締約機會后,居間人方可主張報酬請求權,這并非是刻意制造給付內容的不確定性,其法律意義在于由居間人承擔不能實現給付效果的合同風險。

至此,居間合同的特殊性清楚浮現:與雇傭、承攬、保管、委托、行紀等勞務性契約不同,居間合同給付效果實現的關鍵性因素是委托人的締約意愿,這本不在居間人的工作范疇之內,卻要由居間人承擔不能達成給付效果的風險。不難設想,在居間人報告締約機會后,委托人最初的締約意愿可能已經改變,或者委托人出現機會主義傾向,居間人報酬請求權的停止條件不能成就,雙邊道德風險問題就由此產生。

二、履約過程中的雙邊道德風險問題

“雙邊道德風險”(Double Moral Hazard)是信息經濟學上的一個術語,它是指在現實交易過程中,由于“委托人和人都有各自的信息優勢、劣勢,雙方都不可能完全掌握對方的所有行為,而信息的變化更為交易方增添了道德風險的契機,雙方行為的理性選擇是偏離帕累托最優的水平。”[25]近年來,國內外學者運用委托理論研究發現,[26]風險投資、特許經營、薪酬獎勵、服務外包等合同中存在著大量的雙邊道德風險問題。[27]但到目前為止,在筆者的閱讀范圍內,尚未有涉及居間合同中雙邊道德風險的研究文獻出現。事實上,居間合同履行過程中也存在明顯的雙邊道德風險問題,并且往往成為合同訴爭的根源。鑒于此,在合同法框架內討論居間合同中的雙邊道德風險問題,對于重新審視居間合同的法律特性,兼具理論與實踐的雙重意義。

一個前提性判斷是,如果我們以時間為序,可以觀察到在居間合同履約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在居間人報告締約機會以前,委托人正是苦于難覓締約機會而簽訂居間合同,居間人處于信息優勢者地位;在居間人報告締約機會以后,委托人與第三人能否訂立合同成為居間人實現報酬請求權的法定條件,但合同成立與否最終取決于委托人意愿,而且委托人并沒有就締約過程的報告義務,此時居間人當然處于信息弱勢者的地位。換言之,在居間人報告締約機會后,由于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委托人可能會產生道德風險問題,體現為機會主義傾向:一方面要追求與第三人的合同利益,另一方面又要逃避對居間人的報酬給付義務。由于鐘擺式的不對稱信息,居間人與委托人在履約過程中均可能產生機會主義傾向。

(一)居間人的道德風險

在居間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居間人的機會主義行為主要體現為違反忠實義務,欺詐委托人進而不當獲取居間報酬。《合同法》第425條第2款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居間人的欺詐行為包括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兩種類型。居間人故意告知委托人虛假信息,誘使委托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從而不當獲取居間報酬,即構成積極行為的欺詐。例如,房屋中介機構故意提供虛假房源信息,導致購房人受損。[28]在一起案件中,居間人明知委托人租房的目的在于開展餐飲經營,卻未向委托人如實報告房屋不能用于經營的事實,法院認定其構成欺詐。[29]而消極行為的欺詐,在司法實踐中的最常見情形是居間人故意隱瞞與締約有關的重要信息。例如,在另一起案件中,委托人系香港居民,所購買的房屋類型為辦公樓,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居間人作為一家運營多年的專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在提供居間服務過程中,未能就如此重大信息對委托人進行提示,導致委托人買房的目的不能實現,法院最終認定居間人未能履行告知義務。[30]此外,居間人如果故意隱瞞自己不具有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卻仍與委托人簽訂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協議書,法院也判定其構成消極行為的欺詐。[31]

到底隱瞞哪些事實,可以認定居間人構成欺詐?學界與實務界暫無明確的觀點。沉默究竟在何種情形下會構成欺詐,曾被《德國民法典》起草者認為是立法者不能提供答案的問題。“所有的法院都必須面對的問題是,在什么時候存在告知對方對談判有重要意義的信息的義務。通常的法律規定在此領域無能為力。”[32]一般而言,告知義務的有無與范圍應參酌交易習慣,就個案依具體情勢作出判斷,不應一概而論。就居間人的告知義務而言,如果居間人隱瞞的信息是委托人難以知悉的,而且直接影響到委托人與第三人的締約選擇,就構成消極行為的欺詐。譬如,如果委托人明知自己不符合辦理按揭貸款的條件,卻以居間人未予提示為由,認為其沒有履行告知義務,該項訴請將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33]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認為,委托人“與居間人介紹而來的承運人達成運輸合同協議之時,其對承運人的品性、服務質量等方面是不得而知的,在此情形下,其只能依靠居間人的服務作初步的甄別判斷。”[34]居間人對承運人信息的隱瞞,即違反了告知義務。

還應明確的是,判定居間人構成欺詐,須以居間人存在欺詐的故意為前提。如果由于居間人的過失,未能獲悉某重要的締約信息,不能認定為構成欺詐。例如,居間人為貨運信息公司,其只能依據貨運人所提供的身份證、駕駛證和行駛證材料等審查貨運人身份,其無須也不可能對貨運人身份的真實性盡到核實無誤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認為,只要沒有證據證明居間人明知貨運人身份有假,且又故意隱瞞這一重要事實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給委托人,居間人即不構成欺詐。[35]這一判決是十分正確的,居間人無論作出積極的還是消極的欺詐行為,均屬道德風險問題,須以主觀狀態具有可非難性為前提。

(二)委托人的道德風險

在合同法范疇內,誠實信用原則與違約責任制度是解決道德風險問題的基本工具。不管是有名合同還是無名合同,合同當事人一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將承擔違約責任。作為強制性規范,誠實信用原則將道德訴求外化為法律規則,儼然為制止道德風險行為的防火墻,以至于被奉為合同法中的帝王條款。例如,保險合同是道德風險問題的“重災區”,最大誠信原則也就成為規制保險欺詐的利器。不過,在解決居間合同委托人的道德風險問題時,以往無堅不摧的誠實信用原則遇到了不小的麻煩。居間人報酬請求權的條件性,將會成為助長委托人機會主義傾向、減弱誠實信用原則功效的催化劑,而這正是居間合同最大的特殊性。

在實際生活中,居間合同的道德風險問題往往極為復雜。首先,一個締約行為能否成立,往往取決于多重因素,居間人的努力、委托人的意愿、第三人的對價都是決定合同能否成立的要素;其次,締約過程的參加者有時人數眾多,各自的作用難以明晰,而居間人報酬請求權是以居間行為的原因力為裁量標準,難以量化;最后,依照我國《合同法》相關條款以及商業慣例,委托人不向居間人承擔締約談判過程的報告義務,可能引發居間人與委托人的相互猜疑,尤其容易導致委托人濫用信息優勢者地位。委托人在居間服務活動中頻繁發生的“跳單”現象,最能凸顯其客觀存在的道德風險問題。

三、“跳單”條款效力的裁判立場

近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中介市場的快速發展,以房屋租賃或買賣為內容的居間合同得到廣泛運用,而居間服務活動中委托人的頻繁“跳單”現象成為一個爭議頗大的法律問題。所謂“跳單”,又稱“跳中介”,是指委托人與房產中介機構訂立居間合同后私下與居間人介紹的買方達成房屋買賣協議或另行委托他人提供居間買賣服務,作為居間人的中介公司以此為由要求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此類糾紛引發的問題主要體現為以下三個:其一,客戶與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地產求購協議書》是否為居間合同?其二,合同中約定禁止委托人“跳單”條款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其三,多家中介機構參與交易但只是一家成交,未成交中介能否以委托人“跳單”為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36]這三個問題集中起來就是居間合同禁止“跳單”條款的法律效力問題,對此存在四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居間合同中如果有禁止“跳單”的條款,則委托人無其他選擇,只能委托該中介機構為居間人。但是大多數房地產中介機構所簽的居間合同為格式合同,其中包含的禁止“跳單”條款由于加重了委托人責任,排除了委托人的主要權利,因此根據《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該禁止“跳單”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37]

第二種觀點認為,居間合同如果沒有違反《合同法》第52條有關合同無效情形的事項,就應認定為有效。[38]因此,禁止“跳單”條款作為違約責任條款,應受法院保護。在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姚某與黃某分別與某中介公司簽訂《看房確認書》,約定自委托期限內或其屆滿后6個月內,若與中介商介紹的買方成交,或利用中介商提供的信息、條件和機會與第三方成交,委托方應按照委托總價1%的比例支付其報酬。其后,姚某與黃某繞開中介公司私下達成房屋買賣協議,中介公司發現后訴至法院,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姚某與黃某分別以委托總價的1%向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39] 轉貼于 第三種觀點認為,委托人避開中介機構,直接與對方當事人接觸、磋商并訂立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委托人系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了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收取報酬的條件的成就,應準用《合同法》第45條第2款的規定,視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收取報酬的條件已經成就。”[40]一些地方規章采納了這種觀點,例如《本溪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第25條就明確規定:“已簽訂中介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交易雙方為逃避中介服務費私下簽訂購房協議的,一經發現必須向提供該信息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交納中介服務費。”

第四種觀點認為,禁止“跳單”條款是關于客戶跳開中介公司的違約責任條款,是指中介公司履行帶看房的報告義務后,委托人惡意逃避傭金支付行為的應當支付相當于傭金的違約金;并不是指中介公司只要參與交易,無論成交與否,均可獲取傭金。[41]因此,委托人如果沒有逃避傭金的惡意,即使繞開居間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也不構成違約。

筆者認為,在探討禁止“跳單”條款的法律效力時,首先應分析在居間服務活動中為何會頻繁出現委托人的“跳單”現象。如前所述,委托人繞開居間人的頻繁“跳單”行為源于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道德風險。在居間人報告締約機會以后,容易誘導委托人的機會主義傾向,既要獲取合同利益,又要逃避給付義務。居間人所擬定的相關條款,其實是合同當事人借助意思自治維護自身利益的法律行為,并未違反《合同法》第52條及第53條的規定,不存在《合同法》第40條的適用問題,因此上述第一種觀點難以成立。

上述第二種觀點同樣有不恰當之處。“跳單”條款不能被認定為無效條款,但有可能依據《合同法》第54條因顯失公平而被變更或撤銷。居間人以居間報酬為標準要求委托人支付違約金,不僅需要委托人的違約行為成立,而且違約金數額要以實際損失為基礎。[42]中介機構的實際損失,自然是其主張居間人報酬請求權的應有份額。假設買房人A在與B中介公司簽訂了含有禁止“跳單”條款的居間合同后,又與C中介公司簽訂了另一份居間合同,最終通過C的牽線搭橋與賣房人D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A的“跳單”行為固然造成對B的違約,但B并沒有居間人報酬請求權(畢竟最終成交是由C搭橋),違約金就不能根據傭金來計算,其只能依據《合同法》第427條享有必要費用的返還請求權。

上述第三種觀點的不足之處與第二種觀點基本相同。依其主張,委托人一旦出現繞開中介的“跳單”行為,則構成條件成就的擬制,居間人報酬請求權轉換為違約責任請求權,顯然有失公允。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擬制,是公平原則的產物。依照我國《合同法》第45條第2款的規定,就擬制的主觀要件而言,阻止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的人,須為因條件成就或不成就而受益的人。主張上述第三種觀點的學者忽略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合同法規則,即居間合同的委托人并無與第三人的締約義務。顧名思義,所謂“惡意阻止條件成就”只能是指委托人本可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卻偏不簽訂,從而導致居間人報酬請求權不成就。問題在于,委托人自始至終均有締約權,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不因居間人的信息媒介行為而改變。因此,委托人“惡意不簽訂合同”的表述在法理上根本不能成立,《合同法》第45條第2款關于條件擬制的規定在居間合同范疇內沒有適用余地。

相比而言,上述第四種觀點更為可取,它注意到了違約金與傭金的區分,傭金只是違約金的判斷標準,沒有將居間人報酬請求權與違約金支付請求權兩種法律關系混淆在一起。但是,筆者并不贊同上述第四種觀點中關于違約行為認定的意見。合同責任是無過錯責任,與當事人的主觀狀態無涉,委托人不管有無惡意逃避傭金的主觀狀態,只要委托人有“跳單”行為,繞開居間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即屬違約。

在司法實踐中,“跳單”行為的法律后果可以類型化為以下幾種情形:(1)委托人與第三人私下締約,該締約機會系由居間人促成;(2)委托人與第三人私下締約,該締約機會不是由居間人促成;(3)委托人另行與他人簽訂居間協議,又經他人促成了締約;(4)委托人另行與他人簽訂居間協議,但未促成締約。其中,情形(1)中的居間人依據《合同法》第426條享有報酬請求權;情形(2),(3),(4)中的居間人依據《合同法》第427條享有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如必要費用不能填補實際損失額的,可以按照實際損失額主張違約金支付請求權。

四、結語

在理論上,任何類型的合同都具有不完備性,衍生出普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克服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道德風險問題,自然成為合同法的重要功能。我國《合同法》分則中關于居間合同規則的立法設計暗含著一個理論預設,即居間合同中的道德風險問題純粹源于居間人濫用居間身份、不當履行居間事務。譬如,《合同法》第425條有關居間人告知義務規則、第426條規定的居間報酬酌減規則,第427條規定的居間報酬附條件規則,均圍繞著居間人的敗德行為而展開,一個奸猾耍賴的居間人形象不禁躍然紙上。

然而,居間合同的道德風險是雙向的,委托人并無與第三人的締約義務,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始終被置于不確定的狀態,委托人的機會主義傾向毫不亞于居間人,現實生活中頻發的委托人“跳單”現象即為明證。因此,為減弱雙邊道德風險,應盡可能維持禁止“跳單”條款的合同效力,最大限度地實現誠信原則。此外,為平衡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對我國《合同法》第425條予以目的性擴張解釋,讓委托人在拒絕締約時負擔必要的告知義務,在法律上減弱委托人的機會主義沖動。

注釋:

[1]當然,這并不能表明學界完全沒有以居間合同為主題的研究論文。在一些非CSSCI期刊上仍然發表過研究居間合同的相關丈章,這些文章大多圍繞司法實務展開,作者基本上是法官或律師,代表性丈故包括高完泉、李鴻光:《買賣房及跳開“中介”為何被利違約》《人民法院報》2005年4月11日;劉早知:《居間合同劍紛案件若干實務問題探討》,《山東審判》2009年第6期;張寧:《房崖買賣居間合同中規進“跳單”條欲的效力和“跳單”行為的認定》,《法律適用》2010年第8期。

[2]年聰智:《新仃債法各論》中冊,姚志明校訂,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4頁。

[3]在居間合同的性質上,與各國民法將居間合同定性為雙務契約的通常做法不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將居間合同看作一種單務契約。“蓋雇傭為對于勞務之給付支付報酬,而居間則對勞務之結果支付報酬也。自其于勞務之結果只有權利不負義務之點言之,與承攬契約有異。”參見黃立主編:《民法債編各論》下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 561頁。

[4]參見高富平、王連國:《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頁。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黃茂榮教授亦持相同的見解,參見黃茂榮:《債法各論》第1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頁。

[5]史尚寬:《債法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頁。

[6]吳慶寶:《權威點評最高法院合同法指導案例》,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95頁。

[7]河南省愜師市人民法院(2010)偃龐民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書。

[8]例如在日本商法上,居間被視為準委任契約,完全適用委任規定。參見前注[5],史尚寬書,第464頁。

[9]參見王澤鑒:《債之關系的結構分析》,《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4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頁。

[10](德國民法典),陳衛佐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頁。

[11]《意大利民法典》,費安玲、丁玫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51頁。

[12]參見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臺北三民書局1992年版,第496頁。

[13]同前注[2],邱聰智書,第236頁。

[14]參見林誠二:《民法債編各論》中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頁。

[15]參見“上海怡木家用飾品有限公司、陶甲訴上海吉恩佳國際賈易有限會司、陶乙居間合同糾紛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0)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84號民李判決書。

[16]參見“李輝平訴四川伊甸城房產電子商務有限奮司居間合同糾紛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成民終字第1309號民事判決書。

[17]參見“張萬秀訴重慶(香港)中原營銷策劃顧問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0)渝五中法民終字第2636號民事判決書。

[18]同前注[9],王澤鑒書,第96頁。

[19]參見我國《合同法》第251條。

[20]參見我國《合同法》第365條。

[21]參見我國《合同法》第396條。

[22]參見我國《合同法》第414條。

[23]參見陳傳法、馮曉光:《射幸合同立法研究》,《時代法學》2010年第3期。

[24]參見邢軍:《彩票法律問題探徽》,《法學評論》2005年第3期。

[25]殷林森:《雙邊道德風險、股權契約安排與相機談判契約》,《管理評論》2010年第8期。

[26]委托理論的核心問題是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前者又稱隱藏信息,后者又稱隱藏行動。Myerson建議把所有“由參與人選擇錯誤行動所引起的問題”均稱為道德風險。參見[美]艾里克拉斯繆森:《博棄與信息:博棄論概要》,王暉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三聯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頁。

[27]相關文獻綜迷,參見劉新民、溫斷剛、丁黎黎:《風險投資中的雙邊道德風險規進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10年第5期。

[28]參見“焦作市大信房地產經紀有限奮司訴都巖松、王麗莉、申志華居間合同劉紛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焦民一終字第41號民事判決書。

[29]參見“徐某訴上海某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案”,上海市盧清區人民法院(2010)盧民四(民)初字第99號民事判決書。

[30]參見“鄭某某訴上海地田房產經紀有限公司、上海地田房產經紀有限公司西藏南路分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09)黃民四(民)初字第210號民事判決書。

[31]參見“沈曉科訴青島鴻運森出國咨詢有限會司服務合同糾紛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青民二商終字第234號民事判決書。

[32][德]海因克茨:《歐洲合同法》上卷,周忠海等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頁。關于欺詐如何認定的問題,西奧菲勒斯帕森斯的評述十分有超,他認為給欺詐下定義有害無利,這“將會使那些詭計多端的人得到他們所想要的,因為該定義會準確地告訴他們怎樣避免被法律逮到。”參見[美]亨利馬瑟:《合同法與道德》,戴孟勇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頁。

[33]參見“王某、王某某訴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案”,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2010)盧民四(民)初字第517號民事判決書。

[34]參見“馮連軍訴北京銳奇潤清油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案”,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09)房民初字第2202號民事判決書。

[35]參見“黃某訴某貨運信息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案”,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安市民一終字第560號民事判決書。

[36]同前注[1],張寧文。

[37]參見何向陽:《客戶跳單后,原先約定的中介費或違約金還能執行嗎》,《樓市》2005年第23期。

[38]同前注[1],劉尊知文。

[39]同前注[1],高完泉、李鴻光文。

[40]參見周曉晨:《論房地產居間的法律規制》,《中州學刊》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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