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02 15: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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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真學習,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頒布實施以來,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也陸續頒布了配套的規定,我市也頒布了《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及配套規定,這些規定對于規范招標投標行為,建立全國統一的招標投標市場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今年以來,為了做好施工、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作,國家計委(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頒布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區縣政府要認真組織學習,準確理解關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的法律規定,增強依法行政、依法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為的自覺性。通過核準招標事項,以及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等工作,向招標投標當事人宣傳招標投標法律制度,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依法核準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內容項目審批部門要依法核準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發展計劃(發展和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對于需要政府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申請邀請招標和不招標的,要嚴格按照《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規定的邀請招標的條件和不招標的條件,依法核準。
三、依法做好監督檢查工作市政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按照《關于市政府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的意見》的要求,落實執法責任,規范執法程序,完善監督手段,按照法定的監督環節、程序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涉及多個行政監督部門,各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要相互協調,主動配合,共同做好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
附件: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30號令)
福建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實現公正、公平競爭,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10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20xx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均按本辦法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礎、土建、水電、消防及其他設備安裝、裝飾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裝活動。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大型建設項目和省重點工程的施工招投標活動,審批咨詢、監理等單位施工招標投標業務的資格。
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型建設項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型建設項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活動,應當經公證機關依法公證。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取得《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資質證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可以承擔大、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工作:
承擔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招標的單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大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1人以上;
(二)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
(三)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5人以上;
(四)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八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3000至5000萬元的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4人以上;
(二)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中小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九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1000至3000萬元的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二)會計師或經濟師1人以上;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小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概算已經批準;
(二)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建設用地已獲批準并領取《建設用地許可證》;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并能滿足合同工期進度的要求;
(六)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許可證已經所在地規劃部門批準,施工現場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將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第十一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方法。但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肢解招標。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項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至少要有三個企業參加招標;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的技術復雜,保密性強的特殊工程,應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議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單位;
(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招標申請,并經批準;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四)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單位;
(六)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范圍、建筑面積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以及現場條件、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對投標企業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工程量清單;
(四)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與設備的供應方式,加工定貨情況和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術規范;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
(八)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項目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要變更和補充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發出十天內,招標單位應當組織投標單位召開答疑會,并制作答疑紀要。答疑紀要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發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時間,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條 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招標機構招標。招標機構可以收取招標代辦費。
委托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并由監理單位招標的,按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聯合頒發的工程建設監理收費標準辦理。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一個工程只能確定一項標底。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可以承擔編制標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場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的造價工程師;
(三)注冊資金10萬人民幣以上;
(四)注冊標底編制人員3人以上。
第二十一條 建筑安裝、市政、園林及仿古建筑的標底編制人員,必須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福建省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其他專業的標底編制人員,必須持有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標底的編審以發包工程的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招標交底紀要為依據。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范,本省現行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地區單位估價表、價格指數和政策性調整文件。
第二十三條 標底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量、工程價格和主要材料的實際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計算書及工程預算書。
第二十四條 標底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臺班費、施工不可預見費、包干費和措施費等。
第二十五條 標底編制后,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或者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銀行或有資格的單位審核。
經審核確定后的標底,應當密封保存,不得泄漏。第二十六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管理手冊;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全員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七)省外施工企業還須出示經福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機構批準的進閩參加投標的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應向招標單位交納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的投標保證金。并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踏勘現場和招標答疑會。
第二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文件、招標交底紀要的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投標價格和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四)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
(六)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鑒。
第二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在規定的日期內將投標書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如發現投標書有誤,需在投標截止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書為準。
招標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誤差時,應當允許中標價格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藝等建議方案,并與投標書同時密封寄送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三十一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三十二條 招標單位應當邀請有關部門參加開標會議,在開標時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內容和標底。
評標、定標辦法、投標書及補充函件、標底,經當眾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宣布作廢:
(一)標函未密封的;
(二)投標書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三)逾期送達投標書的;
(四)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五)投標書未說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過許可幅度的。
前款所稱許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設工程項目和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的投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3%的,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4%的,大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報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5%的。
第三十四條 評標工作小組成員由建設單位或招標單位、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標底編制與審定單位、設計單位、資金提供單位等組成。評標工作小組成員中應有工程師、經濟師和會計師參加,特殊建設工程項目和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應有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和高級會計師參加。
評標工作小組組長由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擔任,組員人數為6人以上,其中建設單位的組員人數不得超過組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條 評標、定標應當對投標單位的投標價格、建設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質量業績、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六條 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應于確定中標之日起五日內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抄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未中標單位。未中標單位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招標單位退還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領取股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中標單位應當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建設承發包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由于招標單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標或招標失敗的,招標單位應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議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中止議標,并給予通報批評;工程已開工的,處以議標價的1%至3%罰款。
第四十條 招標或建設單位和編制或審核標底單位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責任單位25萬元、直接責任人員12萬元的罰款,并取消直接責任人員的編制標底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虛報企業資質等級的,尚未中標的,取消其投標資格;已中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中標資格,并處以2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6個月的投標資格。
第四十二條 投標單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中標資格;工程已開工的,處以中標價的3%罰款。
第四十三條 投標單位串通作弊、哄抬標價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投標資格,并處以哄抬標價額的1%至3%罰款;已中標的,取消中標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6個月投標資格。
第四十四條 在招標投標中發生糾紛的,招、投標雙方可自行協商解決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依法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四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交底紀要,是指在招標文件發現后至開標前,招標單位與所有投標單位達成的書面協議。
第四十八條 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招標投標的特點(1)組織性--是一種有組織的商業交易。有確定的招標機構;有特定的招標場所;有特定的招標時間;有特定的招標規則和條件。
(2)公開性--在世界范圍內公開征詢符合條件的賣主。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工程建設施工的招標投標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的交易行為,開展平等競爭,控制建設工期,保障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各類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凡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建設項目,不論資金來源渠道及方式,均須按本辦法通過招標投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
第三條 工程建設施工的招標投標,必須堅持公平、等價、有償、講求信用的原則,以資質能力、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社會信譽和合理報價等條件公平競爭。
第四條 具有法人資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建設單位以及持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并經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年檢注冊的施工企業,均可按本辦法參加工程建設施工的招標和投標。施工招標投標為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天津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建委)是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市有關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指導和監督檢查本市各區、縣及有關部門的招標投標工作;
(三)監督本市轄區內大、中型工程項目施工的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審批本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各級管理機構的資格;
(五)審批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業務單位的資格;
(六)調解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糾紛,裁決定標結果;
(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直接投資或相關投資公司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施工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實行市和區、縣兩級管理。
(一)市建委負責對下列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1、總投資(含設備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工業及其他工程項目;
2、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的公建項目;
3、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含2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
4、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家財政和市級財政(含各類基金)投資的建設項目以及市重點工程項目。
(二)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含各區、縣開發區)前款規定規模以下建設項目的管理。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天津港保稅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三)建設項目規模統一以計劃管理部門批準下達的立項或投資計劃文件中明確的總投資和總建筑面積為劃分依據。
第七條 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和區、縣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簡稱招標辦),是具體負責招標投標管理的行政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各自權限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二)審查建設單位的招標資格和施工企業投標的資質;
(三)審批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
(四)審核確定標底;
(五)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
(六)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裁決有異議的定標結果;
(七)檢查和依法處罰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行為;
(八)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八條 區、縣招標辦在業務上受市招標辦的領導。
第九條 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服務中心是本市組織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服務性機構,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均應進入市場進行交易。
第三章 招 標
第十條 按照國家關于建設項目實行業主負責制的原則,建設單位作為投資的責任者具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定程序,組織招標活動;
(二)根據規定的資質標準選擇和確定投標施工企業;
(三)根據有關評標原則和價格管理規定,選定中標施工企業及中標價格;
(四)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企業將墊付工程款作為發包條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單位工程整體招標,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肢解后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力量;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核辨認投標施工企業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第十三條 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招標。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應具備的資料:
(一)經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報建手續;
(二)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
(三)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委托證件。
第十五條 招標形式分為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招標和包工不包料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審批程序:
(一)建設單位須持本章第十四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到招標辦辦理招標手續,領取招標審批書;
(二)建設單位編制招標文件,經招標辦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始招標。
(三)參加投標的非本市注冊的施工企業,應按我市有關資質管理規定辦理并經招標辦核準。
第十七條 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建設單位通過新聞媒介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建設單位向具有投標資格的三個以上(含三個)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邀請議標:對不宜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可由建設單位選擇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業進行公開議標或分別議標。
第十八條 招標程序:
(一)由建設單位組成符合要求的招標工作班子;
(二)向招標辦提出招標申請。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建設單位的資格,招標工程具備的條件,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和對投標施工企業的要求等;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報經招標辦審定;
(四)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五)投標施工企業申請投標;
(六)對投標施工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的施工企業;
(七)向合格的投標施工企業分發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八)組織投標施工企業踏勘現場,并由建設單位對招標文件答疑;
(九)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十)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標書;
(十一)組織評標,決定中標施工企業;
(十二)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三)建設單位與中標施工企業簽定承、發包合同。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工程的綜合說明:招標工程名稱、招標項目、工程地址、占地范圍、建筑面積、結構層數、發包范圍、發包方式、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總工期天數、計劃開工和竣工日期、現場條件以及對投標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的要求等;
(三)投標擔保及中標后履約擔保;
(四)施工圖紙、設計資料、設計說明書、地質勘探資料;
(五)工程價款執行的定額標準;
(六)工程量清單,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不符時的調整方法;
(七)工程價款支付方式及預付款的百分比;
(八)主要合同條款(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及調整要求;
(九)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加工訂貨情況,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十)工程保修要求;
(十一)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術規范;
(十二)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及評標、定標的原則;
(十三)招標工作安排;領勘現場日期,交底、答疑時間,投標起止日期和開標日期、地點及聯系方法等;
(十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經招標辦同意發出后,建設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或補充的,須報招標辦批準后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文件,在投標截止日期5日前通知各投標施工企業。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批準后,應召開發標會議,通知投標施工企業領取招標文件及圖紙資料。圖紙押金一般不得超過1000元人民幣。招標文件發出后10日內,由建設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材料,經招標辦審核后由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投標施工企業。
第四章 標 底
第二十二條 標底由建設單位或委托經批準具備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編制。
第二十三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招標文件和施工圖紙及有關設計資料,按照或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范,確定工程量;
(二)標底中的工期計算,應執行國家工期定額。如給定工期比國家工期定額縮短20%以上(含20%)的,在標底中應計算趕工措施費;
(三)標底中的市場價格應參照天津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服務中心的指導價格;
(四)標底中應包括因場地和其他情況而增加的不可預見費用,及其他有關政策規定的應計算在工程造價內的各項費用。
第二十四條 允許調整的范圍:
(一)重大設計變更(指結構、規模、標準的變更)按實際發生進行結算;
(二)地基處理(指基礎墊層以下需要處理的部分)按實際發生進行結算;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自行編制的標底,或委托相關部門編制的標底,在投標截止日之后,方可將標底報送招標辦審定。
第二十六條 一項工程只編制一個標底。對群體建設工程、工業基建工程、大型裝飾工程,可分別按招標項目編制標底。
第二十七條 審定后的標底必須密封,保存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 投 標
第二十八條 施工企業作為建筑產品的生產者,在施工招標投標的市場活動中,具有下列權利:
(一)凡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均可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決定是否參加投標;
(二)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和掌握的市場信息,有權確定投標報價;
(三)有權對要求優良的工程實行優質優價;
(四)施工企業不得以墊付工程款作為承包工程的優惠條件。
第二十九條 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應按建設單位的要求提交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二)企業概況;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參加投標的法人委托證件及項目經理簡歷;
(五)分包工程項目及分包施工企業名稱;
(六)非本市注冊的施工企業須提交市建委核發的進市施工證件。
第三十條 投標施工企業應按招標文件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的內容包括:
(一)綜合說明;
(二)按照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和工程項目報價表,依據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標價及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投標擔保;
(四)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五)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措施;
(六)計劃開、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
(七)對合同主要條件的確認說明。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須有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鑒。投標的施工企業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日期和地點將投標書密封送達建設單位。如過后發現投標文件有誤,需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文件為準。
第三十二條 允許投標的施工企業可提出修改設計、合同條件等建議方案,并做出相應標價,與投標文件一并密封送達建設單位,供建設單位參考。
第六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三十三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招標辦監督下,由建設單位主持進行。同時須邀請建設單位和投標施工企業的主管部門及有關技術專家參加,并邀請公證部門對開標活動全過程進行公證。
第三十四條 開標時應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和啟封投標文件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五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無效:
(一)未按規定密封;
(二)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三)未加蓋法人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鑒;
(四)不符合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要求;
(五)逾期送達。
第三十六條 投標的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未參加開標會議和未按本章第二十九條規定向評標小組提交資料的,視為棄權。
第三十七條 評標應組成評標小組,由招標辦、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及有關技術專家組成。評選中標施工企業必須經評標小組研究提出建議,由建設單位確定,其他個人和單位不得干預。
第三十八條 評標小組在評選中標施工企業時,須按投標施工企業的標價、質量、工期、信譽、施工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等內容進行公正評選。
第三十九條 標價可合理浮動,市政工程、鐵路工程、水利工程、園林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管道線路工程及設備安裝工程等,應控制在標底的+5%和-5%之間;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安裝工程,應控制在標底的+3%和-3%之間。凡在合理浮度內的報價應優先考慮。對于確實違反規定評選出的中標施工企業,招標辦有權否決。并要求重新評標。
第四十條 一般工程應在正式評標當日內確定中標施工企業;大中型工程可在10日內定標。特殊情況經招標辦同意可適當延長定標期限。
第四十一條 中標施工企業一經確定,應在開標會議上由建設單位公布標底和中標施工企業、中標標價、工期、質量及優惠條件等,并由建設單位寫出評標報告,報招標辦存檔備查。
第四十二條 定標后由建設單位在5日內持中標通知書到招標辦復核并按有關規定繳納招標管理費。
第四十三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15日內,建設單位和中標施工企業應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管理有關規定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合同價應與中標價一致。如需分包時,由中標施工企業負責分包事宜。承、發包合同簽訂后,由建設單位向招標辦報送一份副本備查,以利實施監督。
第四十四條 招標結束后,建設單位要向未中標的投標施工企業退還押金,并付給未中標的有效標函施工企業標書編制補償金(按中標總價的萬分之一計算,不足50元按50元計算,最多不超過1000元)。
第七章 違章處理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招標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定標后中標施工企業不得借故不予承包,建設單位不得變更中標施工企業,違者按中標總價的2%以下的款額補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對向投標施工企業泄露標底的責任單位,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招標、投標中營私舞弊、行賄受賄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政發〔1998〕50號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本市建設施工的招標投標管理,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對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天津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津政發〔1997〕117號)予以修改。現將修改內容通知如下:
將第六條修改為:“對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實行市和區、縣兩級管理。
(一)市建委負責對下列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1、總投資(含設備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工業及其他工程項目;
2、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的公建項目;
3、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含2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
4、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家財政和市級財政(含各類基金)投資的建設項目以及市重點工程項目。
(二)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含各區、縣開發區)前款規定規模以下建設項目的管理。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天津港保稅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三)建設項目規模統一以計劃管理部門批準下達的立項或投資計劃文件中明確的總投資和總建筑面積為劃分依據。“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工程施工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辦法確定的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范圍。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查處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條、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但經國家計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項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第十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二)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一)有專門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與工程規模、復雜程度相適應并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專業人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機構施工招標。
第十二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各項批準文件;
(二)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
第十三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進入有形建筑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政府有關管理機關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場集中辦理有關手續,并依法實施監督。
第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在國家或者地方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標公告,并同時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筑業信息網上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五條、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標機構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應當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質、業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出的項目經理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等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過多時,可以由招標人從中選擇不少于7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二)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四)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五)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二十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同時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應當依據國家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及招標文件規定的計價方法和要求編制標底,并在開標前保密。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對于發出的招標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費。其中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將設計文件退還的,招標人應當退還押金。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三條、施工招標的投標人是響應施工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施工企業。
投標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施工企業資質,并在工程業績、技術能力、項目經理資格條件、財務狀況等方面滿足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需要澄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提供備選標的,投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應報價作備選標。
第二十六條、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標報價;
(四)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以采用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方式。投標保證金可以使用支票、銀行匯票等,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招標人。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送達、簽收和保管。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無效。
第三十條、兩個以上施工企業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議,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相應資質條件。相同專業的施工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施工企業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其企業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三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四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有關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在開標時,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不得進入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
(五)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第三十六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招標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確定的專家名冊或者工程招標機構的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確定專家成員一般應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工程的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專家名冊應當擁有一定數量規模并符合法定資格條件的專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專家數量少的地區的專家名冊予以合并或者實行專家名冊計算機聯網。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入專家名冊的專家組織有關法律和業務培訓,對其評標能力、廉潔公正等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取消不稱職或者違法違規人員的評標專家資格。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不得再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第三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并對評標結果簽字確認;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者說明,其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工程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一條、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對投標文件提出的工程質量、施工工期、投標價格、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投標人及項目經理業績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要求和評價標準進行評審和比較。以評分方式進行評估的,對于各種評比獎項不得額外計分。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應當在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評審出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但投標價格低于其企業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
(一)設有標底的,投標報價低于標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設標底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有可能低于其企業成本的。
經評標委員會論證,認定該投標人的報價低于其企業成本的,不能推薦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
第四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30日前確定中標人。投標有效期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四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范圍、施工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設有標底的,應當附標底)、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工程招標的,還應當附工程施工招標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項中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了備案的文件資料,不再重復提交。
第四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5日內未通知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有違反《招標投標法》行為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招標投標活動中有《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無效情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宣布中標無效,責令重新組織招標,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十一條、應當招標未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未公開招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而自行招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招標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招標人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采用招標方式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招標文件或者投標文件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文字的,必須有一種是中文;如對不同文本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用文字表示的金額與數字表示的金額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
第五十七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第五十八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進行施工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近年來,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為目標,不斷深化招標投標體制改革,完善招標投標法律法規,依法履行行政監督職能,健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務功能,使招標投標工作和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建設取得了新的進展。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于意見》([*]56號)精神,現就加強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的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條件和監督程序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以證明其具備以下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有從事同類工程招標的經驗;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即招標人應當具有3名以上本單位的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經濟人員,并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有關法規,并且至少包括玉名在本單位注冊的造價工程師。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備案材料后,應當對照標準及時進行核查,發現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條件或者在備案材料中弄虛作假的,應當依法責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機構)招標。
二、完善資格審查制度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資格審查方式。
在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中,除技術特別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以外,提倡實行資格后審。實行資格預審的,提倡招標人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以下簡稱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實行資格預審,并且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的,招標人必須邀請所有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不得對投標人的數量進行限制。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實行資格預審,并且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當合格申請人數量過多時,一般采用隨機抽簽的方法,特殊情況也可以采用評分排名的方法選擇規定數量的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其中,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邀請的合格申請人應當不少于9個;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邀請的合格申請人應當不少于7個。
實行資格后審的,招標文件應當設置專門的章節,明確合格投標人的條件、資格后審的評審標準和評審方法。
實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文件應當明確合格申請人的條件、資格預審的評審標準和評審方法、合格申請人過多時將采用的選擇方法和擬邀請參加投標的合格申請人數量等內容。資格預審文件一經發出,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將更改的內容通知所有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必須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提出高于招標工程實際情況所需要的資質等級要求。資格審查中還應當注重對擬選派的項目經理(建造師)的勞動合同關系、參加社會保險、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項目等方面情況的審查。要嚴格執行項目經理管理規定的要求,一個項目經理(建造師)只宜擔任一個施工項目的管理工作,當其負責管理的施工項目臨近竣工,并已經向發包人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后,方可參加其他工程項目的投標。
三、深化對評標專家和評標活動的管理
各地要不斷深化對已經建立的評標專家名冊的管理,建立對評標專家的培訓教育、定期考核和準入、清出制度。要強化對評標專家的職業道德教育和紀律約束,有組織、有計劃地組織培訓學習和交流研討,提高評標專家的綜合素質。對不能勝任評標工作或者有不良行為記錄的評標專家,應當暫停或者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工程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建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專家名冊內抽取,抽取工作應當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內進行,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參與抽取的所有人員應當在抽取清單上簽字。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的代表應當具備評標專家的相應條件。
評標工作應當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評標監控系統。評標時間在1天以上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隔斷評委與外界,尤其是與投標人的聯系。提倡采用電子招標、電子投標和計算機輔助評標等現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標投標的效率和評標結果的準確性、公正性。
四、積極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招標
各地要進一步在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中推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以下簡稱《計價規范》)。工程量清單作為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本著嚴格、準確的原則,依據《計價規范》的規定進行編制。
提倡在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中設立對投標報價的最高限價,以預防和遏制串通投標和哄抬標價的行為。招標人設定最高限價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3天前公布。
五、探索實行科學、公正、合理的評標方法
各地要深化對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等評標方法的研究,制定更加明確的標準,尤其要突出《計價規范》所要求的技術與經濟密切結合的特點。
對于具有通用技術和性能標準的一般工程,當采用經評審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標價法時,提倡對技術部分采用合格制評審的方法。對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標,評標委員會不僅要審查投標報價是否存在漏項或者缺項,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還應當從技術和經濟相結合的角度,對工程內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確,施工組織和技術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單價和費用的組成、工料機消耗及費用、利潤的確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規格、型號、價格是否合理,有無具有說服力的證明材料等方面進行重點評審。在充分發揮招標投標機制實現社會資源合理分配的同時,要防止惡意的、不理性的“低價搶標”行為,維護正當的競爭秩序。
在推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同時,除了要完善與評標程序、評標標準有關的規定外,還應當積極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實施,按市場規律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實行擔保的,應當由金融權;構或者具有風險防范能力的專業擔保機構實施擔保。對于以價格低為理由,在合同履行中偷工減料、減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設施、拖延工期、拖欠農民工工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等行為,要予以公開曝光,依法處理,并記入信用檔案。
對于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可以采用綜合評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術部分的評分比重,一般技術部分的分值權重不得高于40%,商務部分的分值權重不得少于60%。
所有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必須在招標文件中詳細載明,招標文件未載明評標的具體標準和方法的,或者評標委員會使用與招標文件規定不一致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評標結果無效,應當依法重新評標或者重新招標。招標文件應當將投標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應當廢除投標的情形集中在一起進行表述,并要求表達清晰。含義明確。嚴禁針對某一投標人的特點,采取“量體裁衣”等手法確定評標的標準和方法,對這類行為應當視為對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建立中標候選人的公示制度,加強對確定中標人的管理
各地應當建立中標候選人的公示制度。采用公開招標的,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要將預中標人的情況在該工程項目招標公告的同一信息網絡和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時間最短應當不少十二個工作日。
確定中標人必須以評標委員會出具的評標報告為依據,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對于拖延確定中標人、隨意更換中標人、向中標人提出額外要求甚至無正當理由拒不與中標人簽署合同的招標人,要依法予以處理。
七、建立和完善各管理機構之間的聯動機制,監督合同的全面履行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場與招標投標、資質和資格、工程造價、質量和安全監督等管理機構之間的相互聯動機制,相互配合,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嚴厲查處中標后隨意更換項目經理(建造師入轉包。違法分包、任意進行合同變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價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結算等違法、違規和違約行為,促進合同的全面履行,營造誠信經營、忠實履約的市場環境。同時,要建立工程信息和信用檔案管理系統,及時、全面地掌握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和合同履約情況,對于發現的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要及時予以查處,并計入相應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八、加強對招標機構的管理,維護招標市場秩序
招標機構必須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工程招標合同,嚴格履行民事責任。招標服務費原則上向招標人收取。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嚴格招標機構資格市場準入的基礎上,加強對招標機構承接業務后的行為管理,重點是合同的簽訂、項目專職人員的落實、在過程中簽字。蓋章手續的履行等。應當盡快建立和實施對招標機構及其專職人員的清出制度,嚴厲打擊掛靠,出讓資格,通過采用虛假招標、串通投標等違法方式操縱招標結果,違反規定將服務費轉嫁給投標人或者中標人,以及以贏利為目的高價出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等行為。對上述行為,經查證核實的,除依法對招標機構進行處理外,還應當將負有直接和相關責任的專職人員清出招標機構。
各地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機構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業社團組織應當建立對招標機構專職人員的繼續教育制度,通過不斷的培訓教育,提高其業務水平、綜合素質和工程招標的服務質量。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推動工程招標投標行業社團組織的建設,充分發揮行業社團組織的特點和優勢,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標投標行業自律機制,包括行業技術規范、行業行為準則以及行業創建活動等,規范和約束工程招標機構的行為,維護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秩序。
九、繼續推進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是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為工程項目的交易活動提供服務的特殊場所,應當為非盈利性質的事業單位。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于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21號)要求,加強對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繼續做好與紀檢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強化對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監督、指導和考核,及時研究、解決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完善服務設施,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要在充分發揮現有服務功能的基礎上,積極拓展服務范圍、服務內容和服務領域,為工程項目的交易活動提供全面、規范和高效的服務。當前要重點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為全國建筑市場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的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信息網絡平臺,為建筑市場參與各方提供真實、準確、便捷的信用狀況服務,為營造誠實守信、失信必懲的建筑市場環境,提高整個行業的信用水平,推進建設領域誠信建設創造條件。各地可以以項目經理(建造師)的聯網管理作為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向其他方面拓展。二是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項目交易檔案的管理,及時收集和整理建設工程交易活動中產生的各類文字、音像、圖片資料和原始記錄,并妥善保存檔案資料。
十、切實加強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好行政監督職能。
對于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各個重要環節,應當通過完善方式。明確重點來實施有效的監督。在監督的對象上,要以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為重點,對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可以轉變方式,突出重點;在監督的主體上,要以招標人、招標機構和評標委員會為重點;在監督的方法上,除了全過程監督外,要進一步創新方法,將有針對性的過程監督和隨機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提高行政監督的效率和權威。同時,要注意發揮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招標投標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以下簡稱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規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交易行為,促進本市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包括土木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管道線路敷設工程、裝飾裝璜工程等),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特殊工程項目外,必須按照本辦法實行施工招標投標。
下列建設工程經南京市建設委員會批準,可以不招標:
(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科研試驗、保密工程;
(二)外方投資比例在60%以上的建設工程;
(三)國內私人投資、外商獨資的建設工程;
(四)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
不招標的工程,應當通過議標發包。議標的具體辦法由南京市建設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三條 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平等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 南京市建設委員會負責本市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施工招標投標的法規、規章;
(二)負責指導與監督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三)審核招標、投標單位資格,審查招標文件,審定標底;
(四)審批招標投標機構、標底編制機構和標底審查機構的資質、資格;
(五)審查施工合同,監督合同的履行。
施工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負責。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第(二)至(五)項條件的,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招標。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招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招標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組織招標活動;
(二)選擇和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單位;
(三)根據評標、定標辦法,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
第七條 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程概算已經批準;
(二)建設項目已經列入國家、部門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已經規劃部門批準,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工程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五)有滿足招標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八條 招標單位可以對項目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者專業工程進行招標,但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九條 施工招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或者其它方式招標公告,接受符合分招標文件要求的施工企業的投標報名;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具有承擔該項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含三個)企業發出招標邀請。
第十條 招標單位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招標工作小組;
(二)向市招標辦遞交招標申請表;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四)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的單位;
(六)召開招標會,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進行答疑;
(八)成立評標組織;
(九)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書,當眾開標;
(十)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十一)簽發中標通知書;
(十二)與中標單位簽訂施工合同。
凡屬國家重點項目和大中型項目的施工招標,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程序外,招標單位還應當在標書發出之前,將標書及有關資料報南京市計劃委員會核備。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綜合說明,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招標方式、現場條件,以及對工程開工竣工時間和質量等級的要求、對投標企業的資質和施工經驗的要求、對投標保證金和合同履約保證金的要求、對編制投標書的要求及評標和定標的辦法、招標活動的日程安排等有關事項的說明;
(二)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支付辦法、主要材料和設備的供應方式以及材料和設備價格的結算辦法、獎罰辦法、合同價款及其調整條件、保修金數額及其支付方法等;
(三)技術規范,包括所采用的技術標準、對材料的質量和試驗以及對施工工藝的特殊要求等;
(四)工程量清單,包括工程量的計算方法和計量方法、清單章節劃分辦法、工程量清單匯總表、清單項目表以及建設單位供應的材料、設備數量及價格清單表等;
(五)必要的設計圖紙以及技術資料;
(六)各種文件格式;
(七)其他參考資料。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經市招標辦審核后,招標單位方可組織施工招標。
第十三條 招標單位不得將要求投標單位墊付建設資金作為招標的條件。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其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補充;確需變更或者補充的,應當報市招標辦批準,并在投標截止日期7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和編制標底單位。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發現后10天內,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應當報市招標辦備案,并分送所有投標單位和編制標底單位。
第十六條 發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少于15天,一、二等工程不少于30天。
第三章 標底
第十七條 標底是招標單位對招標工程造價的預測或者控制范圍。
工程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
第十八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者由具有編制標底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編制。
第十九條 編制標底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設計圖紙、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范,計算工程量和編制標底;
(二)標底價格應當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標底價格中應當包含施工不可預見費、包干費、技術措施費和工期獎等。工程質量要求優良的,還應增加相應費用;
(三)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條 本市標底審查單位的資格,由南京市建設委員會認定。
標底必須經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南京分行或者其他具有資格的單位審查。
凡國家投資的建設項目,標底必須經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南京分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標底一經審定應當密封保存至開標時,開標前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漏。
第四章 投標
第二十二條 凡持有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施工企業或者施工企業聯合體,均可以按照本辦法參加施工投標。
第二十三條 在施工招標投標中,投標單位有權根據經營狀況和招標文件對工程質量、工期的要求,自主確定投標報價,有權對要求優良等級的工程提出優質價格。
第二十四條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或者南京市建設委員會批準進入本市投標的證明;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企業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以及平均技術等級;
(五)企業自有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六)近三年竣工的主要工程以及履約情況;
(七)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應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數額,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其額度一般不得超過1萬元。
第二十六條 交納投標保證金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以現金或者支票支付;
(二)由投標單位提供銀行保函或者金融機構的保證書。
第二十七條 招標單位發現招標文件后,由于招標單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標的,招標單位應當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投標單位自行退出投標或者中標后拒簽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單計算的標價及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四)保證工程進度、質量和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以及工程總進度;
(六)對招標文件主要條件的確認。
第二十九條 投標書必須加蓋單位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鑒,由投標單位密封后,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招標單位指定的地點。送達的投標書確需更正的,投標單位必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三十條 投標單位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報價投標。
第三十一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和合同內容等建議方案,并做出相應標價和投標書同時密封送達招標單位,供其評標時參考。
第五章 開標 評標 定標
第三十二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市招標辦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
第三十三條 招標單位應當邀請投資各方及其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評標組織,專業復雜的工程或者大型工程還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三十四條 招標單位應當邀請投標單位和評標組織成員參加開標會議,并可以邀請開戶銀行、公證處等有關單位參加。開標時應當當眾啟封投標書以及補充函件,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鑒;
(三)投標書未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內容不全或者字跡模糊,辨認不清,影響評標;
(四)投標書逾期送達;
(五)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六條 評標組織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評標、定標:
(一)綜合因素評標、定標:采用評分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投標單位所投報的工程價格、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質量、施工方案以及施工企業的業績、信譽等進行綜合評議,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二)單因素評標、定標:僅對投標單位投報的工程價格進行評議,選擇其中合理的低標中標。
第三十七條 評標、定標辦法一經確定,開標后不得更改,招標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招標單位未按規定定標的,定標結果無效。
第三十八條 開標到定標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得超過7天,一、二等工程不得超過15天,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九條 定標后,招標單位應當在7天內將市招標辦審核過的中標通知書發送中標單位,同時通知未中標單位;未中標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7天內,向招標單位退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同時向未中標單位退回投標保證金,并付給未中標單位適當的標書編制補償費;招標單位應在施工合同簽訂后將投標保證金退給中標單位。
第四十條 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應當依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書,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15天內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南京市建設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一)應當招標的工程而款招標的,責令不準開工或者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分別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二)招標單位未經審批,擅自組織招標的,招標無效,并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三)招標單位隱瞞工程的建設規模、建設條件以及資金保證等真實情況的,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四)投標單位弄虛作假,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的,取消其6-12個月的投標資格,并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五)定標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施工合同的,除責令責任方承擔對方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外,并對責任方處以中標價2%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招標單位、標底的編制單位或者審查單位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南京市建設委員會對責任單位處以工程標底價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編制標底人員的編制標底資格。
對以非法手段獲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投標單位,取消其對該工程的中標資格。
第四十三條 招標單位或者投標單位在施工招標投標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在施工招標標中發生糾紛的,招、投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或者由市招標辦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中所稱一等、二等、三等工程,按建設部規定的標準確定。
一、將《中山市鎮村建筑管理規定》(中建[2003]2號)第五條改為:
村鎮建筑須按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㈠50萬元以上至8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攜帶相關資料到鎮區建設管理所辦理項目登記手續。鎮區建設管理所須在24小時內將信息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和鎮區建設管理所同時工程信息;
㈡800萬元以上(含800萬)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攜帶相關資料到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辦理項目登記手續,也可由鎮區建設管理所代建設單位到市交易中心辦理項目登記手續,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工程信息。
二、鎮區建設所和招標辦必須認真履行職責,依法辦事。要嚴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關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違紀違法行為紀律處分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鎮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要帶頭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嚴格把關,堅決抵制“以權壓法”現象,共同維護我市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
三、加強制度建設,嚴格內部人員管理。招標辦的內部人員要嚴守紀律,不得參與評標、定標等活動;嚴禁向建設單位推薦投標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內部信息以謀取私利。推行招標,招標人沒有能力組織招投標的,應請招標投標機構來組織招標。鎮區的招標辦明確職責,不要包辦代替招投人的工作,招標辦的主要職責:①審查招標申請,判斷招標單位或招標機構是否具備招標資格,招標工程是否具備招標條件,招標方式是否符合規定;②審查招標文件,判定評標的原則、標準、方法和程序;③監督開標、評標和定標,重點監督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辦法、程序進行;④依法對招標投標各方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四、貫徹執行《廣東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實行電子標書,使用電腦輔助評標。減少人為因素,增大透明度,如需評審施工方案的應按規定到市評標專家庫抽取專家評委,招標辦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評標定標,使評標定標做到科學、公正。同時,要做好招標工程的資料建檔工作。
關鍵詞: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管理要點
公路質量的高低、建設速度的快慢是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是更好解決上述問題的根本方法,公路工程管理部門應該對此有著清醒的認知和高度的重視。我國在公路工程施工中應用招標投標確定施工企業的方法有20年的歷史,隨著公路工程建筑市場的逐步完善正在走向逐漸成熟。應該以《公路法》、《招投標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為基礎,結合公路工程的實際和特點,在管理層面上做好對招標工作的各項工作,確保在“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基礎上實現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管理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1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前期管理的要點
1.1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質的檢驗
首先,公路工程的設計、計劃性文件已獲得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開工許可。其次,公路工程的建設資金已經得到有效落實。最后,已經確定公路工程項目的法人,項目法人符合公路工程項目對法人資質和標準的要求。
1.2 公路工程施工項目招標人的資質
公路工程施工項目招標人應該具有:一是,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造價管理、財務管理能力。二是,具有組織編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的能力。三是,具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此外,招標人也可以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工作。
1.3 確定公路工程項目招標的方法
目前,我國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方法主要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公開招標法是指招標人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或其他媒體中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公告,向社會各界的不特定且具備相關資質的建筑法人進行邀請,使其按規定進行投標的方法。邀請招標法是指招標人向特定的有資質的建筑法人發送投標邀請書,且數量不少于3家,以上具備相應資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標,使其按規定的方法進行投標的方法。
1.4 公路工程施工工期的確定
公路工程施工工期,應當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建設工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1.5 公路工程投標文件內容的要求
其一,公路工程招標文件應當明確如下內容:公路工程投標邀請書;公路工程投標人須知;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條款;公路工程招標項目適用的技術規范;公路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公路工程投標文件格式,包括投標書格式及投標書附錄格式、投標書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單格式、投標擔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其二,公路工程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當明確如下內容:公路工程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公路工程招標項目的名稱、技術標準、規模、投資情況、工期、實施地點和時間;公路工程相關資格獲取的辦法;公路工程招標文件的具體釋義;公路工程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要求;公路工程投標中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項。
2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中期管理的要點
2.1 公路工程施工投標人的資質審查
在公路工程施工投標人投標后,招標人應當根據公路工程施工的特點、要求和規范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投標人的資質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2 公路工程施工標段的劃分
在進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工作中可以根據不同專業、不同實施階段和不同規模分別進行招標,進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標段劃分應當按照:有利于對項目實施管理和規模化施工的原則,合理劃分
2.3 公路工程施工的現場勘驗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人應該組織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按時參加開標前施工現場的勘驗工作,對于雙方共同關心的焦點,招標人存在的疑問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實際的踏勘,及時督促投標人調整標書中不合理和不科學的部分,對工程施工的重點和難點予以明示。
3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后期管理的要點
3.1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安全保密工作
首先,預防招標人變相參加投標,或對招標工作產生錯誤的引導。其次,招標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防止招標人與投標人、投標人于投標人之間互相串通,避免投標人采取賄賂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避免投標人對其他投標人投標的妨礙。最后,標底的保密工作,標底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并應當控制在批準的概算以內。招標人應當采取措施,在開標前做好標底的保密工作。
3.2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書的調整
公路工程施工項目招標人如需對已出售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應當及時備案。對招標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3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的備案
在進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過程中,相關招標文件應當按項目管理權限,向交通主管部備案。
4 結語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進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構建中,公路建設成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基礎性工作,要實現公路事業的進一步壯大,就必須從公路事業的各項管理工作入手,調動一些可以利用的有利因素,提高公路事業的活力。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工作的管理是公路事業各項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有效保證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合理開展和有序進行的基礎,是確保公路工程施工質量和施工時限的重要措施。進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管理工作,應該根據公路工程施工的特點,加強對招標各環節的監督和管理,使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真正成為一項科學、合理、高效的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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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暫估價;招標形式;招標組價
中圖分類號:TU72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9944(2016)05-0184-02
1 引言
我國相關法律規范對“暫估價”的定義大致類似:發包人在工程合同價款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或者服務的金額。暫估價的應用使建設項目能夠在局部設計不足或不完整的情況下順利進行招標施工,有助于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人投標組價并能夠防止投標人不平衡報價的惡意競爭,促進項目合同價格更加合理。
2 暫估價招標中的問題
目前暫估價招標應用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工程項目濫用暫估價形式致使該部分占比過大,利用暫估價項目范圍要求模糊規避招標競價,以及暫估價項目招標人規定不明確引發爭執等。因而以暫估價形式招標的部份項目在應用范圍和招標主體上相關法規文件應盡可能明確,使得暫估價真正發揮它的優勢。
2.1 暫估價項目是否應該招標
有觀點認為以暫估價形式的材料、工程設備或專業工程不需要招標,因為暫估價項目是工程項目總承包范圍中的一部分,已隨著工程總承包招標過程經過了一次投標競爭,該部分項目若再次進行招標顯然違背了同一項目無需進行兩次招標的理念。可是在工程項目總承包招標時,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專業工程及服務的價格是招標人給定的固定價格,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不能更改,否則視為沒有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所以暫估價在工程總承包投標競爭過程中不具有競爭性,不存在同一項目兩次投標競爭,因此當這部分暫估價屬于依法招標范圍且達到了招標規模標準的就應該進行招標。
我國在多項法規文件中對暫估價項目是否應進行招標都進行了明確規定。2005年《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首次提出暫估價并規定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2007年《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將暫估價列為新增術語,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并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或分包人,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或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由承包人采購;2012年《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2013年《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修訂版不僅規定暫估價材料、工程設備和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應進行招標,并詳細規定了不同情況下如何確定招標人。
2.2 暫估價招標范圍確定的問題
首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規定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上述條例和文件從招標范圍和招標規模兩方面對是否需要招標進行了要求;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條規定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即該條例規定僅對招標規模標準進行要求,而無需考慮招標范圍。關于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的規模標準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第七條 (二)規定: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依法招標。
假設有一項擴建工程項目需要一批與原工程設備相配套的新工程設備,為了不影響工程設備配套功能使用效果,只能向原供貨方購買,設備暫估價為150萬元。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可以不進行招標。但該批設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應依法招標,兩者相互矛盾。顯然僅考慮招標規模標準或招標范圍,與招標規模標準和招標范圍同時考慮得出是否應該招標的結論將不同。
其次,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工程總承包中的工程施工部分是否需要招標法規規范文件用詞不統一。《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以暫估價工程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該項規定中的“工程”雖然不夠詳盡,但是包含了工程項目中的專業工程和因特殊原因不能確定價格的普通工程。而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規定暫估價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應進行招標。“專業工程”是指相對于整個工程項目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工程,如建筑工程中的鍋爐房建設工程、幕墻安裝工程、電梯安裝工程等,如果只是造型設計比較復雜、沒有任何專業技術要求的普通附屬工程,按此規定可以不必招標。因此此項規定的覆蓋面不全,只考慮了特殊情況,沒有涵蓋普通情況。
2.3 暫估價招標主體確定的問題
現行法規條例對應該實行招標的暫估材料、工程設備、專業工程及服務招標人的確定不夠明確。例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應由發承包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或專業分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承包人招標或者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標確定暫估價供應商或分包人。以上兩個規范性文件規定建設方和總承包方都可以作為招標人進行暫估項目招標事宜。
而在《招標投標法》第八條規定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第一,招標人必須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然人不能成為招標人;第二,招標人必須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這些工作既可由招標人自行辦理,也可委托招標機構代而行之。即使由招標機構辦理,也是代表了招標人的意志,并在其授權范圍內行事,仍被視為是招標人“進行招標”。要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只有建設單位才能作為招標人。由此可見《招標投標法》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對招標人的規定相矛盾,而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招標投標法》是以立法形式存在,因此從法律效力方面來看,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項目,只能由建設單位組織招標。
3 對暫估價招標的建議
工程項目中暫估價項目招標的法規條文彼此存在規定不一致之處,作為法律性條文不應使得執行人在執行時猜疑不定,并且不同法律規范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應保持用詞一致,不應出現參照不同條文出現執行結果不同,導致引發爭議。鑒于此種情況,相關法律規范如《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等涉及到同一問題時應用詞統一,規定全面嚴謹相互符合,避免造成實際履行過程中參照依據不同,給眾多違法違規行為提供機會,損害招投標市場秩序。以暫估價形式招標時在遵從現行有關法規條例規定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加強招標人對項目的廉政性管理,包含在工程項目中的暫估價部分在定價時具有很大的靈活性,暫估價的多少可能會決定這部分項目是否需要依法招標,定價的可操作空間會導致規避招標、暗箱操作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2)加強暫估價材料、設備、工程及服務項目的市場調研,盡量設置與實際價格水平一致的暫估價,以確保能夠合理控制工程項目造價。
(3)加強暫估價項目合同條款設置,對暫估價項目管理過程中的責權劃分應在合同中做一詳細規定,避免后期發生爭議。
4 結語
目前工程項目逐漸龐大化、復雜化以及專業化,在工程項目計價模式中不可避免地會采用暫估價形式。目前沒有制定出專門針對暫估價項目的法規條例,因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許多盲區,為了減少暫估價引起的爭議,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并且完善合同條款設置,從而保障暫估價項目的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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