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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X8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4)05(a)-0141-01
地下水資源既是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構成生態環境的重要因素,在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地下水資源的要求亦越來越高,不僅在數量上,對其他方面亦有更高的要求。近30 年來,我國地下水的開采量以每年25億立方米的速度遞增,全國有400個城市開采地下水,40% 的耕地部分或全部依靠地下水進行灌溉,地下水的供給量已經占到了全國總供水量的20%,北方缺水地區占到了52%,在華北和西北城市供水中占到了72% 和66%[1]。按照污染物產生的行業類型,可以將地下水污染源分為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自然污染源[2]。然而,由于人類對生產、生活所產生的固體、氣體和液體、廢物處置不當、從不同途徑對地下水環境造成污染越來越嚴重,有些地區地下水污染已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對人類的正常生存,已造成了很大的威脅。本文就福建省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固廢焚燒處理廠項目產生的地下水環境影響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防治措施。
1 項目概況
福建省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固廢焚燒處理廠位于泉州市泉港區福建聯合石化項目的紅線內。廢物焚燒處理廠總用地面積14.85畝。焚燒處理廠采用先進的流化床焚燒技術,設置2臺流化床廢渣焚燒爐,單臺日處理廢物100 t,現有廠區的廢物焚燒種類有含碳濾餅、活性污泥、廢泥、廢礦物油、精餾殘渣、廢有機溶劑和其他廢物等。年焚燒處理量為59200 t。
2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1)建設項目場地包氣帶防污性能屬中等,含水層易污染特征屬不易,地下水環境敏感程度屬較敏感,建設項目污水排放強度屬小,建設項目污水水質的復雜程度屬簡單。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為三級。
(2)本區域位于湄洲灣的北西部的沿海地區,廠區所處水文地質單內地下水主要為基巖風化孔隙裂隙水、松散巖類孔隙水。廠區處于地下水補給―― 逕流區,地下水逕流是多方向的,自中部向廠區外北東、北西、南東三個方向逕流,順地勢沿階地、海積平原逕流,最終向下游灘涂及淺海排泄。
(3)廠區四周村莊均有集中式供水管道通達,大多數居民戶接入了集中式供水(自來水)管道,作為生活用水。
但是,各村莊內民井較多,民井地下水作為當地村民洗滌用水、農田菜地灌溉較為普遍,而當地村民飲用地下水人數比例約為30%~50%,此人群是將地下水作為飲用水的補充水源,其中大部分同時也在使用集中式供水,僅小部分是完全以地下水作為生活用水的水源。
(4)本項目做了地下水的調查,調查結果表明廠區周邊上游、下游地下水主要受硝酸鹽氮生活污染,未發現重金屬、揮發性酚、石油類、硫化物污染。廠區內地下水尚未對廠區外下游地下水造成了污染。
(5)廠區地下水對地下水環境質量的影響范圍主要為廠區沖洪積階地、海積平原地勢相對低洼處,部分為紅土臺地基巖風化孔隙裂隙水。
建設項目需采取有效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將污染控制在廠區小范圍地段內,達到對廠區外可能的影響范圍內地下水水質的保護要求。
3 地下水防滲措施
為防止建設項目運行對地下水造成污染,從原料和產品的儲存、裝卸、運輸、生產過程、污染處理裝置等全過程控制各種有毒有害原輔材料、中間材料、產品泄漏(含跑、冒、滴、漏);同時針對廠區的地質環境、水文地質條件,對有害物質可能泄漏到的區域采取防滲措施,阻止其滲入地下水中。即從源頭到末端全方位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建設項目運行對地下水造成污染。
本項目采用主動防滲漏措施與被動防滲漏措施相結合方法,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其包括以下幾點。
(1)主動防滲漏:即源頭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在工藝、管道、設備、污水儲存及處理構筑物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和降低污染物跑、冒、滴、漏,將污染物泄漏事故降到最低程度。
(2)被動防滲漏:即末端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廠內污染區地面的防滲措施和泄漏、滲漏污染物收集措施,即在污染區地面進行防滲處理,防止灑落地面的污染物滲入地下,并把滯留在地面的污染物收集起來,集中送至污水處理池。對埋管的管溝應采用三布五油防腐防滲處理,比如:鋪設有效的防滲地膜等。
(3)分區防治[3],以特殊生產區為主,一般生產區為輔;事故易發區為主,一般區為輔。在總圖布置上應盡量將非污染防治區、一般污染防治區、重點污染防治區、特殊污染防治區區分開來,以便于按不同要求進行防治,有利于管理并節省投資。
(4)建立地下水污染監控系統和事故污染應急預案:完善和監測制度,配備先進的檢測儀器和設備,科學、合理設置地下水污染監控井和排泄抽水井,達到及時發現、及時控制污染的目的。
(5)堅持“可視化”原則,輸送含有污染物的管道盡可能地上敷設,減少由于埋地管道泄漏而造成的地下水污染。
4 地下水污染防治對策
為控制廠區污水滲入地下,對廠區內地下水及廠區外下游地下水水質造成污染,應采取的相關措施如下。
(1)選擇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危險廢物處置場的有關要求進行設計。
(2)選擇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保證施工質量,施工各項指標必須達到設計中的要求,嚴禁偷工減料。
(3)提高綠化率和優化綠地設計,實施加大降水入滲量、增加地下水涵養量的措施。
(4)采取工程措施防止建設項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污水(生活污水、生產廢水及少量不可預見用水等)儲存、輸送、處理、排放等環節發生泄漏。各相關構筑物等應采取嚴格的防滲措施,將污染物泄露降至最低程度。各區域應采用有效的防滲措施,達到工程所需的防滲要求。由于該項目輸送管道、排放管道路線較長,沿途所經巖土體工程地質性質變化較大,基礎結構應注意地基基礎產生沉降、不均勻沉降等工程地質問題。各污水需經環保處理達標后進入指定管道排放。
(5)應準確監測污水運行過程中量的變化,及時發現可能發生的泄漏。建議監測:生產中污水排放量;污水處理構筑物接收及排放污水量;輸送管道、排放管道接收及排放污水量。通過污水運行過程中量的變化,及時發現可能發生的泄漏,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6)對場地內不能大范圍大量的抽取地下水,以避免形成區域性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從而產生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
(7)應長期監測廠區內及下游地下水水位、水質動態,及時掌握地下水水位、水質動態,預防受污染地下水流入下游地表水體。
5 結論
面對我國日益嚴峻的地下水污染形勢,地下水污染防治迫在眉睫。必須進一步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制度建設,加大對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將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協調起來,才能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以及自然、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1] 田廷山.地下水合理開發與保護的戰略對策[J].國土論壇,2005(7),
關鍵詞: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環境影響評價
中圖分類號:X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6)06-0064-02
1 引言
綜合利用、焚燒和安全填埋是危險廢物末端處理處置的三大技術手段,其中,綜合利用是采用環保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有機結合的方式。針對含重金屬污泥危險廢物綜合回收利用項目的特點,結合筆者在該類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實踐經驗,對此類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進行了探討。
2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優勢
2.1 減量化
減量化是指將產生的或隨后處理、貯存或處置的有害廢物量減少到可行的最小程度。廢物減量化包括源削減和有效益的利用,重復利用以及再生回收。固體廢物的減量化是解決固體廢物污染的根本途徑。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是重金屬的減量化,有效減少重金屬排放量,減輕環境負擔。
2.2 資源化
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項目一般提取污泥中有用成分,或采用化學法將有用成分置換合成形成新的有用物質,將從污泥中提取的物質應用于社會,是資源化的明確體現。
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是廢物資源化產業、資源節約型產業、環境友好型產業。也是對大量消耗、大量廢棄的傳統發展模式的重要變革,是推進循環經濟、實現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
3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環境影響及防治措施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需正確識別環境影響,做好二次污染防治。
3.1 水環境影響及防治措施
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項目廢水中可能含有重金屬,處理不當排入水體可能污染影響項目周圍的水環境質量。故最大程度提取污泥中有用成分后,工藝廢水需采用切實可行的措施,將廢水中重金屬等污染物濃度降到最低。以重慶某企業為例,含重金屬廢水采用蒸汽機械再壓縮(MVR)工藝,其原理是利用高能效蒸汽壓縮機壓縮蒸發產生的二次蒸汽,把電能轉換成熱能,提高二次蒸汽的焓,被提高熱能的二次蒸汽打入蒸發室進行加熱,以達到循環利用二次蒸汽已有的熱能,從而可以不需要外部新鮮蒸汽,通過蒸發器自循環來實現蒸發濃縮的目的。該工藝將含重金屬廢水中重金屬濃縮到污泥中,交與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置,確保廢水中一類污染物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達標,其他污染物符合相應排放標準。MVR工作原理見圖1,MVR處理含重金屬廢水工藝流程見圖2。
3.2 大氣環境影響及防治措施
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項目中一般采用化學提取及合成工藝提取重金屬等有效成分,廢物污染源通常為酸溶、氨水浸泡等工藝流程中產生的酸霧、堿霧等,采用的治理方法常用的有堿霧噴淋吸收塔、酸霧噴淋吸收塔等,采用酸堿中和原理,將工藝產生的酸霧、堿霧中和吸收,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3.3 聲環境影響及防治措施
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項目運行后產生的噪聲主要是各種機械設備噪聲,經過對高噪聲設備采取減振、消聲、隔聲及綠化等綜合措施后,確保廠界噪聲晝間夜間等效A聲級達標。
3.4 固廢廢物影響及措施
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項目固體廢物為提取污泥中有效成分后剩余污泥以及工藝產生的污泥等,多為含重金屬的危險廢物,需交與有資質的單位安全處置,避免危廢二次污染。
4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議
4.1 注重治理措施的可行性評價
在固體廢物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應高度重視合理、可行的固體廢物治理措施。固體廢物治理措施應從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出發,減少危險廢物污染源,最大程度地減少危險廢物排放量。治理措施需要結合區域環境規劃,突出強化監督管理措施。
4.2 注重環境風險評價
環境風險影響評價應注重考慮重大危險源的確定,不僅考慮危險廢物的貯存量,還需考慮相關輔助材料的貯存量,結合相關物質臨界量確定項目是否存在重大危險源。若存在重大危險源,需按照風險評價導則做風險相關預測評價。
同時考慮事故池及其他風險防范措施。事故池必須根據泄漏物料、消防廢水、初期雨水的事故應急收集方式確定容積。采取的風險防范措施包括防止危險廢物泄漏的防范措施、危險化工品泄露的防范措施、道路運輸過程中危險廢物泄漏的防范措施、安全管理措施等,同時需要提出項目環境事故應急預案。
4.3 注重運輸環境影響評價
當前危險廢物運輸以道路運輸為主,運輸過程中需遵照《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2012)》,做好收集、暫存、包裝、轉移等措施及手續。首先,產廢單位需用符合要求的容器裝盛危廢,暫存地等需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志》(GBl8597-2001);其次,轉運單位需持危險廢物運輸資質,運輸容器符合相關要求,選擇合適的運輸路線,盡量避開居民聚居點、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敏感路段;第三,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單位需做好接收方案,外來危險廢物進廠登記、檢測、入庫暫存、處理等;第四,做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手續等工作,做好危險廢物登記記錄,并保留10年以上。
第一條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第三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廣和支持開展清潔生產,增加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資金投入,鼓勵多渠道投資,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固體廢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年度目標管理,并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監測網絡。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排放數量、污染情況及處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務。
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對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為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九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危害。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檔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內容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
第十條生產、銷售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回收。
企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無條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條件的單位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安全分類存放;對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置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第十一條禁止進口列入國家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及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口固體廢物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
利用進口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不能利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后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標準進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買賣或者轉讓。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鼓勵對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規劃,并對農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給予政策和財政支持。
第十三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便等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相對集中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畜禽糞便污染環境防治規劃,指導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沼氣、制造有機復合肥等技術處理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
畜禽規模養殖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病死畜禽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組織建設病死畜禽集中處置設施。病死畜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處置。
染疫畜禽和為防止疫病傳播在一定區域內捕殺的畜禽處理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五條對工業企業、城市污水處理廠、水產養殖產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產生者或者依法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依法進行功能調整。
工業企業、垃圾填埋場所、農業生產單位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條污染土壤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
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土地的開發利用者應當事先委托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對該地塊土壤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被污染土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和處置,達到環境保護要求后方可開發、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處置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土地的范圍以及認定污染土壤的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農業、建設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場地不得隨意開發利用,確需開發利用的,應當通過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規劃等部門組織的論證后,方可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研究和開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餐具和包裝物。
禁止生產、銷售和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
從事廢塑料、廢布料回收利用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回收利用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條固體廢物處置實行污染者付費原則。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和技術規范處置固體廢物,無能力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支付處置費用;無能力自行處置又不依法委托處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處置費用的標準,由設區的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其中生活垃圾處置費用的標準,可以由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法規對處置費用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固體廢物的處置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單位自行處置固體廢物的,其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委托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的,應當自行建設貯存設施。
第二十二條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處置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布點、立項審批、項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規定。已建成的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需要銷毀的,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禁止露天焚燒、擅自填埋;其中屬于危險廢物和有害廢物的,應當交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統一集中處置。
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的處置費用由有關責任人承擔;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喪失責任能力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增加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資金投入,統籌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實現城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設工藝落后、設備簡陋、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第二十五條對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六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村收集、鄉鎮中轉、縣(市、區)處置的原則。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并組織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垃圾集中存放點和垃圾中轉站。
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經縣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就地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從事交通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處理運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三十條禁止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
危險廢物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填埋的永久性檔案,填埋過的場地應當建立識別標志,并將填埋情況向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申報登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
第三十二條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領條件,按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經營許可證:
(一)有兩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三)有與利用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利用技術和工藝;
(四)有保證危險廢物利用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五)對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合理的處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利用危險廢物申領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特性、形態、包裝方式、數量、轉移時間、主要危險廢物成分等基本情況;
(二)運輸單位具有運輸危險貨物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接受單位具有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資格及同意接受的證明材料;
(四)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方案。
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省內跨設區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批準文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危險廢物依法跨區域轉移、利用和處置。
第三十五條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可不再審批。
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應當包括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特性、數量、運輸單位、接受單位、利用和處置方案、轉移時間和次數等內容。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轉移年度計劃執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超過年度計劃,或者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接受單位與批準的年度計劃不一致的,應當另行提出轉移申請。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轉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的運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危險廢物的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關于該類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的標準和方式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利用和處置活動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監督。
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
禁止銷售或者回收利用醫療廢物。
第三十八條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原則。
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經縣級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行處置醫療廢物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廢物,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所需費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發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啟動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證據證明危險廢物污染事故可能發生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趕赴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進行調查處理。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村)民公告,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根據需要疏散人員,控制現場,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進一步污染環境的作業活動,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涉嫌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備、場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暫扣、查封:
(一)不當場暫扣、查封,將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暫扣、查封措施,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出具暫扣、查封清單,交當事人簽字。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暫扣、查封清單上注明情況。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其他損害。
第四十三條暫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且解除暫扣、查封將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三十日。
暫扣、查封期限屆滿或者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的,采取暫扣、查封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暫扣、查封。
對暫扣的設備、交通工具和物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毀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從事利用和處置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必然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有害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設備及技術、工藝;
(二)有兩名以上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有害廢物安全利用和處置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四)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有害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有害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
有害廢物的處置應當按照有關無害化處理的標準和要求處置。
第五章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條產生電子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責任。
電子廢物實行分類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處置。
本條例所稱電子廢物,是指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及其廢棄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國家規定為電子廢物的其他廢棄物品。
第四十六條從事電子廢物收集、拆解、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登記制度,如實記載電子廢物的數量、來源、流向等情況。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統籌規劃,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購有序的電子廢物回收網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拆解場所和拆解工具、設施;
(二)有一定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的技術人員;
(三)對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處置條件和措施;
(四)有保證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從事電子廢物拆解、利用經營活動。
拆解、利用電子廢物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法律、法規關于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規定執行;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有害廢物的,按照本條例關于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建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導致環境突發事件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病死畜禽處理未盡應有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疫情傳播等后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七)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經批準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八)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買賣或者轉讓進口固體廢物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醫療廢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或者未按照環境保護的規定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具備規定的條件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對被污染土壤進行清理和處置,或者清理、處置后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而開發利用土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銷售、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塑料及其復合制品,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廢塑料、廢布料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不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或者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檔案、識別標志并報備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同意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七章附則
關鍵詞:多晶硅 環境影響 污染防治
中圖分類號:TQl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1)010-117-02
多晶硅是生產單晶硅和太陽能電池的直接原料,是當代人工智能、自動控制、信息處理、光電轉換等半導體器件的電子信息基礎材料。多晶硅材料的生產技術長期以來掌握在美國、日本、德國、韓國等國家手中,形成技術封鎖、市場壟斷。我國多晶硅95%依靠進口,自主供貨的嚴重缺口成為制約我國信息產業和光伏產業發展的瓶頸。多晶硅按照純度的不同分為電子級和太陽能級。其中電子級占55%左右,太陽能級占45%。為適應市場需求,某硅業有限公司投資1.2元新建一條國內領先的太陽能及多晶硅生產線,年可生產太陽能及多晶硅1500噸。
l、生產工藝及工程污染因素分析
1.1生產工藝分析
主要生產工序見.圖l。
將采購來的結晶硅原料進行破碎至粉狀后(每小時2噸),用31%鹽酸洗篩(每小時洗硅粉1500公斤,鹽酸每小時用量120公斤),再水洗除酸。物料甩干后進入數控冶煉爐煉化,加入氬氣(氬氣用量約為100kg/t原料),進行兩次物理分凝過程(微機控制溫度大約1000度),冷卻除雜,即為產品多晶硅。
1.2工程污染因素分析
1.2.1廢水量及染污物源強
項目用水主要在水洗篩選工藝,用水量約每小時500kg,4t/d。廢水排放量按95%計,3.8t/d。項目廢水主要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未回收利用的氯硅烷低沸物和氯化氫、提純分離塔的不凝氣體、還原爐開停爐置換尾氣、各系統檢修時的置換尾氣等工藝廢氣經尾氣淋洗塔淋洗處理產生的酸性廢水。這部分廢水是多晶硅生產廢水的主要組成部分,一般占多晶硅生產廢水總量的90%以上,其主要污染物為鹽酸和氯硅烷水解產生的SiO2等,經機械刮撈后的酸性廢水沿管道排入廢水處理站調節池。
純水制備產生的排污水,主要污染物是氯化物。
硅芯及檢驗棒腐蝕物清洗廢水,主要污染物有硝酸、氫氟酸及其鈉鹽。
硅芯及檢驗棒加工(切、磨、鉆等)廢水,主要污染物是硅粉,經初沉后排到廢水處理站調節池。
以上各類廢水在廢水站調節池內混合,混合廢水為無機酸性廢水,不含有機物和重金屬,主要污染物pH
1.2.2廢氣污染物及源強
項目廢氣污染源主要有工藝廢氣和工藝粉塵。
工藝廢氣主要為酸洗過程中產生的酸霧。酸洗槽規格為2000x800x600mm,表面積為0.96 mz,酸洗工序使用31%鹽酸,酸洗溫度大致在30℃左右,酸洗過程中產生含有污染物HCI的酸性廢氣,酸洗工序每天進行8h左右。其理論揮發速率為0.0287 kg/h,全年揮發量為68.88kg。爐中連續排出的氬氣惰性氣體引至車間外排放,對周圍環境影響較小。
工業粉塵主要來自破碎、細磨工段,粉塵初始濃度約500mg/m3,引風量約2000m3/h,粉塵產生量1kg/h。
1.2.3固體廢物
在多晶硅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為水洗篩選出來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料,及除雜工段產生的含硅雜質,數量每天約為1200kg,360t/a。
2、主要環境影響分析
2.1水環境影響分析
酸性廢水由提升泵輸送至中和槽與石灰乳發生中和反應,反應分兩級進行,一級出水pH達到4-5,二級出水pH達到7-8。廢水再進入混凝沉淀池處理,在聚鋁(PAC)、聚丙烯酰胺(PAM)的作用下,水中膠體顆粒脫穩產生凝聚和沉降。過濾后的廢水自管道進入回用池回用或外排。外排廢水各項指標達到國家排放標準,不會對納污水體產生不良影響,不影響水環境功能區劃達標。
2.2大氣環境影響分析
該項目廢氣主要為酸洗過程中產生的酸性廢氣,及爐中連續排出的氬氣惰性氣體。根據工程分析,鹽酸酸霧廢氣經處理后由25m高的排氣筒排放,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均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l6297-1996)中二級標準要求,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
項目工藝粉塵經袋式除塵器捕集后,排放濃度
2.3固體廢物影響分析
項目的固體廢物全部得到妥善處置后,其對環境的影響得到有效的控制,不會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
3、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3.1廢水污染防治措施
酸性廢水由提升泵進入廠內污水處理站調節池,先在中和槽與石灰乳發生中和反應,再進入混凝沉淀池處理,過濾后的廢水自管道進入回用池回用或外排。
3.1.1中和
酸性廢水由提升泵輸送至中和槽與石灰乳發生中和反應,為保證處理系統連續穩定運行,工程采用兩級中和槽串聯進行中和反應,廢水在中和槽升流過程中與通入中和槽中部的石灰乳混合,在攪拌作用下快速反應。通過調整兩級中和槽的石灰乳投加量,使一級中和槽出水pH達到4-5,二級中和槽出水pH達到7-8。
3.1.2混合
混合的目的是使水中膠體顆粒脫穩產生凝聚,工程采用管式微渦管道混合器作為混合設備,利用湍流微渦旋和離心慣性效應,實現了PAC、PAM水解產物在廢水中的充分擴散,使廢水中形成的膠體顆粒得到了更好的脫穩。加藥量一般控制每立方米污水投加5%PAC溶液6-10L,投加O.5%PAM溶液2L。通過吸附架橋、沉淀和網捕等作用,快速形成密實的礬花和較大的絮體,在重力和離心力的作用下,密實的礬花和較大的絮體顆粒形成污泥沉淀,過濾后的合格廢水進入回用池或外排。
生產廢水經此處理工藝處理后,外排廢水可穩定達標,處理后的污泥屬于一般固體廢物,可直接填埋處置。
3.2廢氣污染防治措施
生產廢氣主要產生于酸洗槽處,企業嚴格控制酸洗槽槽液濃度,并在其中添加酸霧抑制劑,以減少酸霧揮發量。同時在酸洗槽上安裝集氣罩,對收集到的廢氣通過水噴淋裝置+堿液吸收處理后,使用風量不小于2000mS/h的風機引至25m高排氣筒排放。收集效率為80%以上,吸收效率為90%以上。鹽酸霧無組織排放量為13.78 kg/a,排放速率為0.006 kg/h,有組織排放量為13.78 kg/a,排放濃度為2.3 mg/ms。
項目配各袋式除塵器,對粉塵進行捕集,捕集率約80%,除塵率約95%,經袋式除塵器除塵后,粉塵排放濃度約為30mg/ms,廢氣量480萬m3/a,粉塵排放量0.06kg/h,0.14t/a。
3.3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硅固體廢物每天約1200kg,儲存于原料倉庫專用固廢池,定期全部返還給原料供應商處理。
4、結論
該項目的建設可以一定程度上緩解國內太陽能及多晶硅供應緊張的局面,具有較高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企業生產工藝處于國內領先水平,整個生產過程“三廢”排放量小,在采取切實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后,不會對周邊環境產生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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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我市將進一步加強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下簡稱“進口廢物”)的環境管理,規范進口廢物審批,杜絕非法倒賣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等違法行為,防止進口廢物加工利用過程造成環境污染,現就區縣范圍的進口類廢物審批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對申請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利用單位進行初審
按照國家規定,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按年度申請。有關區縣環保局對所在地提出申請的進口廢塑料和廢五金電器類廢物利用單位進行初審,在其遞交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書》中簽署初審意見,并報市環保局。
二、對持有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利用單位辦理備案登記
按照國家規定,對進口廢塑料和廢五金電器類的利用單位應辦理備案登記。有關區縣環保局自*月*日起,應對所在地的持證利用單位進行備案登記(《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利用單位備案表》(試行)見附件1),備案情況于11月*日前報市環保局。之后備案登記情況發生變化的,及時通報市環保局。
三、對持有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利用單位實行季報制度管理
按照國家規定,對已辦理備案的進口廢塑料和廢五金電器類廢物加工利用單位的利用狀況進行備案管理。有關區縣環保局應對所在地的持證利用單位實行季報制度管理(《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利用狀況季報表》(試行)見附件2),要求各利用單位建立經營記錄簿,如實記載實際進口、運輸、利用和處置進口廢物(包括不可利用殘余物的流向)的情況。自*月*日備案登記起,要求各利用單位填報**年前三季度的固體廢物利用狀況匯總情況,**年*月*日前報送第四季度的季度報表,并于**年*月*日前將**年全年情況匯總報市環保局。之后每季度結束的下一個月*日前完成季報及其上報工作。
《開平市赤水水泥廠100萬噸/年水泥粉磨站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7月22日通過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批復,認為其建設從環境保護角度可行。項目建設和運營中還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項目達到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循環用水”的原則,優化設置全廠給、排水系統。項目間接冷卻水循環使用;生活污水和化驗室廢水經處理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綠地灌溉水質》(GB/T 25499-2010)后全部回用于廠區綠化。
(三)嚴格控制粉塵排放。按報告書要求落實配料、輥壓、粉磨、存儲、包裝等生產環節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確保項目顆粒物排放滿足《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中的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煙排放參照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
按報告書評價要求在無組織排放設施周邊設置200米的防護距離,其他標準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從嚴執行。應協助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該防護距離范圍內土地利用、規劃工作,不得規劃新建居民住宅、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建筑。
(四)采取綜合降噪措施控制噪聲排放。項目廠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2類功能區排放限值要求。
(五)項目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綜合利用或妥善處理處置,在廠區內暫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含修改單)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環衛部門統一處理。
(六)落實生活污水和實驗廢水收集渠、廢水處理池、事故廢水暫存池、生產車間地面等的基礎防滲、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按環境保護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暫行管理辦法》(環發〔2010〕113號)要求,結合項目環境風險因素,制訂完善的污染事故應急預案,落實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
廣東東電化廣晟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產4000噸高性能燒結釹鐵硼永磁材料項目,選址位于梅州興寧市水口鎮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三期,擬以金屬釹(鐠釹合金)和鏑為原料,年產4000噸高性能燒結釹鐵硼永磁材料。日前,其環評報告通過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批復,認為其建設從環境保護角度可行。項目建設和運營中還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項目達到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環用水”的原則,優化設置全廠給、排水系統。項目產生的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經企業預處理達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要求后,送廣州(梅州)產業工業園水質凈化廠作進一步處理。
(三)嚴格控制工藝粉塵排放。各污染源(熔煉爐除外)顆粒物排放速率與排放濃度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熔煉爐廢氣排放執行《工業窯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二級標準要求。項目應按報告書論證結果,設置一定的防護距離。
(四)采取綜合降噪措施控制噪聲排放。項目廠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3類功能區排放限值要求。
(五)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須綜合利用或妥善處理處置。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統一處理。
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廢在廠區內暫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含修改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含修改單)等要求。
(六)落實污水處理設施、危險廢物暫存場所、生產車間地面等的基礎防滲、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關鍵詞:污水處理廠 二次污染 防治措施
引言
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本身是一項旨在削減廢水中COD和NH3-N排放總量的環保工程,但在污水處理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產生惡臭氣體、噪聲和固體廢物等二次污染問題,在開展城市污水處理廠環評的過程中,必須高度的重視城市污水處理廠的二次污染物問題,并提出切買可行的防治措施與建議。
一、惡臭氣體防治措施分析
1、惡臭氣體主要來源及成份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惡臭氣體主要來源于污水和污泥處理單元,惡臭的化合物種類較多,相關研完和監測表明:城鎮污水廠臭氣中含有的污染物中以H2S、NH3最為常見。硫化氫主要來源于硫酸鹽的轉化和舍硫有機物的脫硫,氨氣則是由污水中的固體顆粒物經過厭氧硝化和好氧硝化產生的。
2、主要治理措施
多年來,我國新建的污水處理廠大多靠設置防護距離來解決臭氣對環境空氣的影響,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土地資源非常緊張,已不能單純靠設
置防護距離來解決污水處理廠的臭氣污染問題。必須采取相應的工程治理措施來消除其污染影響。污水處理廠常用的工程除臭方法包括:
(l)水清洗和化學藥劑清洗除臭法
水清洗是利用臭氣中某些物質能溶于水的特性,使臭氣中的氨氣、硫化氫等惡臭氣體與水接觸、溶解。藥劑清洗法即添加化學藥劑與臭味物質反應,如采用石灰、苛性鈉等去除臭氣中的硫化氫等酸性。采用這些處理方法由于大多數物質不能與藥劑反應處理效率較低。
(2)活勝炭吸附法
活性炭吸附是利用活性炭吸附臭氣中的舍臭物質,使臭氣與活性炭充分接觸后排出吸附塔,具有較高的處理效率,但活性炭使用有一定的容量,一旦飽和必須更換,更換后的廢活性炭屬于危險廢物,處置不當易造成二次污染。所以該處理方法運行費用高,一般只用于低濃度臭氣的處理和脫臭后的深度處理。
(3)土壤處理法
土壤處理法是利用土壤中微生物分解臭氣中的化學成份,達到脫臭的目的。氣體由風機進入,經過一定級配的布氣系統再通過擴散層均勻分布,擴散層上部由砂混合物組成,下部由粗、細石子組成,氣體由擴散層進入土壤層.土壤生物處理去優點是設備簡單,投資、運轉費用低,維護管理方便,但該工藝需寬闊的場地。
(4)氧化法
目前使用的氧化法主要是低溫等離子氧化法等,該方法是利用高壓靜電的特殊脈沖放電方式,形成非平衡態的低溫等離子體――高能活性氧,其迅速與有機分子碰撞,發生氧化反應,將其氧化成二氧化碳和水。氧化法主要適用于處理氣量規模較小高濃度的情況,比如污泥處理區臭氣的單獨處理。
(5) 生物除臭法
主要是利用微生物除臭,通過微生物的生理代謝將具有臭味的物質加以轉化,氣體流經生物活性濾料,濾料上的微生物就會分解致臭物質,生成二氧化碳和水等無害物質,該處理方法在由于處理效果較好,運行費用低,在國內也得到了規模化應用。
將處理構筑物加蓋,布設風管,設離心風機將各構筑物內保持負壓狀態,風管集中收集的廢氣先經過預處理去除顆粒物并調溫調濕,經氣體分布器進入生物廢氣濾池內。當廢氣通過2-3m厚的濾床時,介質中的微生物將其吸附、吸收、降解,微生物在填料表面附著生長并形成一定厚度的生物膜把污染物質轉化為自身的營養物質,最終將污染物質轉化為二氧化碳、水和無機鹽等。
二、設備噪聲防治措施分析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主要噪聲源為生化處理所需的鼓風機產生的噪聲,風機一般安裝在專用的機房內。風機噪聲的防治首先要從源頭控制,選擇低噪聲的風機,目前較為先進的鼓風
機為氣懸浮鼓風機,其源強一般在80dB (A)以下。在機房噪聲治理方面厘主要如下幾個方面:
(1)在設備按裝時進行基礎減振:
(2)應對風機進氣口、出氣口安裝的消聲器,并對管道采取軟連接和減振措施:
(3)對風機房動力設備閥的墻體及門窗進行隔聲處理,機房排風口設置消聲器:
(4)在管道設計時盡量減少管道截面變化降低由此引起的渦流噪聲,管道安裝時在管道與鋼箍間墊橡膠條或其它柔性材料包扎進行阻尼減振膈聲處理.
經采取針對性的降噪措施后,一般廠界'噪聲均可這標。
三、固體廢棄物處置措施分析
1、固廢組成及特點
污水處理廠工程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主要為格柵攔截渣、沉砂池沉砂和和生化處理產生的剩余污泥,格柵渣成分主要為玻璃、塑料等垃圾,沉砂池沉砂主要以無機物固體顆粒物為主,生化處理系統剩余污泥主要成分為有機物。
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污(廢)水處理設施產生污泥危險特性鑒別有關意見的函》(環函【2010】129號):單純用于處理城鎮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處理廠,其產生的污泥通常情況下不具有危險特性,可作為一般固體廢物管理。因此一般以處理生活污水為主的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污泥均可認定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2、主要的處置方法
為了控制水污染和實現污水資源化,我國對城市污水處理率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污泥處理與處置的方法很多,一般可采用“濃縮一離心脫水一好氧干化脫水”預處理,可將含水率將至50%以下,脫水干化后的污泥,有填埋、農用、焚燒、綜合利用制建成產品等最終處置方法.
(1)衛生填埋
污泥填埋是現今使用最多的處置方法。一般是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與生活垃圾一并填埋處置。但由于污泥含水率較高,不易碾壓填埋,因含有大量的水分成為滲濾液使配套的廢水處理裝置規模加大,引起填埋場運行費用過高,一些地方已逐步限制污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2)制復合肥農用
一些污水廠將污泥適當濃縮、脫水后,直接運出作為農肥,但由于城市污水處理污泥成分極為復雜,為避免產生二次污染,國家規定衣用的污泥必須達到《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84)要求,井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因此污泥農用的處理方法因存在二旋污染隱患一直以來未得到大規模的應用。
(3) 焚燒處置
經脫水干化預處理的污泥進行焚燒是污泥減量化最徹底的處理方法,可使污泥中的碳水化合物轉變成二氧化碳和水,同時在高溫下殺滅病毒、細菌,在焚燒過程中產生的熱能可以得到利用,但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廢氣、飛灰等二次污染控制方面運行費用高,使其在工程應用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
四、結語
在開展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環評中必須提出切實可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其惡臭氣體目前已不能單純靠設置防護距離來解決,必須建設配套的工程設施來消除對環境的二次污染,可根據情況選擇生物處理裝置或等離子氧化裝置;噪聲防治方面首先應強化設備選型,風機盡量選擇低哚音的氣懸浮鼓風機,并采取配套的減震、消聲、隔聲等措施,真正做到化害為利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固體廢物;管理;對策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出現“臟亂差”的局面,且長期以來卻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大歷史任務,“村容整潔”是重要內容之一,而農村固體廢物污染是造成“臟亂差”的主要原因。因此,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必須加強農村固體廢物管理。
一、固體廢物的定義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另外還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方法規定,除直接排入水體的廢物和排入大氣的廢氣之外,液態廢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廢物均屬固體廢物的范疇。
二、我國農村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現狀
(一)農村固體廢物種類繁多
1、農業廢物。主要是農用薄膜和農作物秸稈。近20年來,我國的農用薄膜用量和覆蓋面積居世界首位,2003年的用量超過60萬噸,在發達地區尤甚。農作物秸稈是農業生產的副產品,根據1999年的統計數據計算,我國農作物秸稈年產出量為7億噸。世界各國都普遍重視農作物秸稈的綜合利用,利用的途徑主要集中在能源、飼料和肥料3個方面,這是秸稈資源利用的普遍趨勢。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雖然在這些領域進行了秸稈的開發利用,但綜合利用水平還比較低,政策不完善,技術研發水平落后,研究與推廣脫節,致使大量寶貴的秸稈資源沉睡、廢棄和流失。目前還有2億多噸秸稈沒有開發利用,已經利用的也是粗放的低水平利用。
2、畜禽糞便。由于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動物奶、肉、蛋的需求增大,這就導致畜禽養殖規模的不斷擴大和畜禽糞便的污染問題。據1999年國家環保總局調查,我國畜禽糞便年產生量約為19億噸。
3、鄉鎮企業產生的固體廢物。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出現了大量的中小型鄉鎮企業和村辦企業,其中大部分屬于污染比較嚴重的企業,如一些小型的造紙廠、食品廠以及其他一些制造業、輕工企業,這些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的固體廢物。
4、生活垃圾。農村的生活垃圾日益增多,由于農村基礎設施的落后和管制的缺失,每年產生量約為1.2億噸的生活垃圾幾乎全部露天堆放。
(二)農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危害
1、占用土地,損傷地表。受處理水平的限制,這些固體廢物一般不經過處理就自然堆放,侵占了大片土地,不僅影響農業生產,妨礙農村的環境治理,而且破壞了地表植被和優美景觀。
2、污染土壤、水體、大氣。固體廢物及其滲出液會破壞土壤的生態平衡,如未經處理流入河流,則導致地表水甚至地下水的污染,危害水生生物以及人類的身體健康,而且固體廢物的簡單堆放或焚燒會散發惡臭氣味及有害氣體,污染大氣。
3、影響農作物產量及農產品質量。固體廢物會直接或間接進入土壤,從而導致農作物產量的減少,造成農產品的污染和質量的下降。
4、滋生傳染病,危害健康。畜禽糞便中所含的病原體對人群健康會造成極大威脅,鄉鎮企業產生的化工類固體廢物也加重了這種危害的產生。
三、固體廢物管理現狀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管理上存在“真空地帶”
由于界定不夠明確,責任不明,使得實際操作中某些固體廢物成為管理中的盲區或模糊地帶,造成長時間無人清運和處理的不良局面。例如對醫療垃圾的管理問題,因缺乏明確的法規,使得醫療垃圾清運和處理陷入窘境。造成該局面的原因是由于缺乏固體廢物防治法實施細則。
(二)管理力度不夠
目前,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工作由所在城市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雖然在固體廢物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管理人員嚴重不足等原因,固體廢物管理工作進展緩慢,國家“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等工作難以在全市范圍內有效開展,對固體廢物的貯存、運輸、利用、焚燒、填埋等工作程序,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和管理機制。
(三)農村固體廢物管理難度大
農村人口分散,固體廢物污染多是面源污染,且固體廢物的種類繁多,缺乏專門的分類處理技術和設施。大多數的農村固體廢物目前根本沒有得到處理。
四、防治措施
(一)加強管理,加大執法力度
由于固體廢物的管理工作還處在初級發展階段,具體實施的法規不夠完善,因此政府部門應高度重視固體廢物管理機構的建設。加大依法監督力度,實施危險廢物的全過程管理,確保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得到實施,確保無綜合利用價值的廢物及時得到處理處置。推行強制性收費制度,誰排污,誰付費,使處置處理企業正常運作。嚴格審批處理處置企業的資質,控制數量,注重規模,保障效益。
(二)加大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硬件投入
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和行業特點,加大資金投入,加快建設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場所和危險廢物處置中心的步伐,解決固體廢物排放出路,促使固體廢物處置產業化,使固體廢物能夠得到有效處理處置。
(三)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
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上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和環境的危害。與“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相比,清潔生產關注的是污染物的源頭控制,可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比污染物末端治理更加積極、主動,能大大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對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應鼓勵有資質的企業回收,通過分檢等措施,回收有用的物質,盡量減少無用的廢棄物排放量,減少二次污染。通過“資源-產品-再生資源”這一產業鏈,做到生產和消費“污染排放最小化、廢物資源化和無害化”,以最小成本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四)加大宣傳力度
加強宣傳,提高農民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主體是農民,加強固體廢物管理工作的關鍵也在于農民。國家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大宣傳和教育力度,鼓勵農民保護環境,使用可降解的農用薄膜,對生活垃圾進行源頭分類收集,不亂傾倒固體廢物,當受到固體廢物污染侵害時,積極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五、加強農村固體廢物管理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
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內容之一,“村容整潔”就是要改善農村的人居環境和村容村貌。而農村固體廢物管理直接影響到農村的環境和村容村貌,因此,要實現“村容整潔”就必須加強農村固體廢物的管理。
“生產發展”和“生活寬裕”都是為了增加農民收入,發展農村生產,而它們勢必會帶來更多的農村固體廢物,如不加強管理,必然會造成農村的生態環境惡化,進而影響到農業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條件的提高。“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因此,只有加強農村固體廢物的管理,才能保護和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打牢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物質基礎,實現農村的全面小康。
“鄉風文明”和“管理民主”就是要加強和完善農村民主法制建設,在農村形成健康文明的精神風貌。要做好農村固體廢物管理這一工作,就必須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宣傳,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意識,從自我做起保護環境,改變生產模式和消費方式,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合理利用固體廢物,構建環境友好型和諧農村。
總之農村固體廢物種類多,污染面廣,治理難度大,如果任其發展,后果將不堪設想。農村環境涉及到我國9億農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新農村建設所要解決的重點,而農村的固體廢物管理又是重中之重。只有加強農村的固體廢物管理,農村環境得到改善,才能為新農村建設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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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第十三條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七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
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
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
第二十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污染環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第二十一條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三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第二十四條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五條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管理。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
禁止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
進口的固體廢物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
進口固體廢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進口者對海關將其所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范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落后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條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三十四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五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第三十六條礦山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十七條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十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二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條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五條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第四十六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四十七條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四十九條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條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
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五十三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六十一條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六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六十五條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
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條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并采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